运用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2020-04-19 来源:调研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一)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南平市体育局党组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突出问题导向,逐一列出问题、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体育局机关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化。

二是突出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多数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一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全方位、全覆盖,克服纪法不分、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纠正把查办案件、反腐败等同于从严治党的观念,避免把纪委当做党内公检法,造成疏于对违纪党员的处理,甚至使党员处于纪律“脱管”状态。今年来,南平市体育局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梳理完善局机关制度并汇编成册,认真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市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对市纪委案例通报每期必学,以《准则》和《条例》为依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六大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三是加强纪律管束力度,教育挽救“少数人”。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这一形态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惯方针的具体体现。案例分析表明,多数违法者都是从违纪开始的,由量变导致质变,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加大纪律管束力度,显得非常必要。南平市体育局党组既注重全面管住“大多数”,也不忘重点管住“关键少数”,在集体廉政谈话的同时,对中层领导实行个别廉政谈话,并签订责任状。当发现个别党员干部出现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时,及时以党组名义向上级报告,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

四是保持高压态势,严惩“极极少数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形态是我们党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腐败的具体体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让党员的思想和行为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避免由违纪滑向违法的境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量防止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当前,仍然有极极少数人,心存侥幸、依然故我,殊不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这“极极少数”腐败分子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二)

王**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超临界状态,看百度百科对液体超临界状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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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第一形态,12000第二形态,15000第三形态,18000第四形态。只要战斗力到,自动就会变化,战斗力上去之后又下来了,形态也会变回去。

(1)家蚕的发育是完全变态发育,经过卵、幼虫、蛹和成虫等4个时期.图中①是卵,②是成虫,③是蛹,④是幼虫.(2)家蚕的发育顺序是①④③②,属于完全变态发育.(3)蝗虫的发育属于不完全变态发育,不完全变态发育:幼体与成体的形态结构和生活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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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

四种形态是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的。本文将介绍2017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

2017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一: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四种形态着墨颇多,前后共8次提及,但总要求只有一个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要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

四种形态看似平实,却含义深远,

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它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

道理如此明确,但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此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有市场的便是反腐拐点论。这种论调宣称,四种形态的实践,预示着反腐拐点来临,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还有干部把四种形态视为挡箭牌,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要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山东一位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还感到委屈,就是这种认识在作怪。

这些论调反映出一些人对四种形态理解不到位,实质是错判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低估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从

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就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两个没有变: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没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就不能变。

这无疑给了那些仍然执迷不悟、怀有错误思想认识的人一个有力的回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会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的认识。特别要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

了,必须踩着不变的步伐,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树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政绩观

实际上,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并非只有党委和党员干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干部能否认清四种形态的内涵,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绩观,对于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尤为重要。

全会报告对各级纪委转变工作理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

王岐山同志在全会报告里指出,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其中就包括一些纪检干部仍然坚持错误的政绩观。 一些省(区、市)纪委书记说,他们在日常工作和调研中发现,仍有纪检干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抱着只要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的错误认

识不放。

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不能以审查大案要案数量论英雄。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姚增科认为,实践好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抓大抓要,又抓早抓小,从重点盯违法转向全面盯违纪,从重点盯极极少数转向综合运用四种形态。

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认为,必须发挥考评对纪检干部实践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通过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谈话函询、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

实际工作中,已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河南郑州金水区、江西乐平、浙江海盐等地及时调整考核体系,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线索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倒逼纪检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围绕四种形态,去年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方式上进行了探索。比如,扩大谈话、函询、诫勉范围,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在执纪审查中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让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对照入党志愿书,深刻反思、认识错误;印发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或案例剖析,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等。从目前取得的效果看,一些实践探索有待细化、完善。

单就谈话来说,如何让谈话真正发挥实效,是很多纪检干部面临的难题。据一些基层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把组织的苦口婆心当成厌烦的唠唠叨叨,谈完话后依然我行我素,变得皮实有的地方谈话针对性不强,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留情面的担当,容易使谈话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使违纪的同志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解开心里的疙瘩有的地方党组织不

想谈、不愿谈,便推给纪委去谈。

谈话没有发挥实效,既有谈话对象个人的原因,也暴露出一些纪检干部在这方面存在的短板。一些地方纪委书记告诉记者,有的纪检干部在抓早抓小特别是在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上,往往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与当前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

工作越细致就越深入,越深入就越有成效。实践好四种形态,各级纪检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克服能力不足、担当不够的问题,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仍以谈话为例,谁来谈、跟谁谈,谈什么、怎么谈,谈之前做什么、谈完后怎么做,谈话预期效果是什么、谈后实际效果如何这些细致具体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必须固化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谈话的威慑性和教育性。在这方面,有些地方进行的探索经验可

以借鉴。广东省纪委印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对运用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作出制度化规定。福建省纪委出台廉政谈话提醒六项制度实施办法,对组织实施部门,谈话对象和情形,谈话方式、内容、程序、要求等,逐一作出明确规定。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考验的是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政治水平和工作作风。对此,不少纪委书记表示,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以案代训、联合执纪等方式提高自身能力,特别是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既要当查办重大腐败问题的能手,也要做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行家。同时,要及时用问责倒逼监督责任落实,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对履责不力的给予处分,解决不敢、不想、不愿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实践四种形态没有休止符。做好今年的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必须按照六次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按照严、细、深、实的标准认真实践,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2017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二:

王**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7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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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蚕的发育是完全变态发育,经过卵、幼虫、蛹和成虫等4个时期.图中①是卵,②是成虫,③是蛹,④是幼虫.(2)家蚕的发育顺序是①④③②,属于完全变态发育.(3)蝗虫的发育属于不完全变态发育,不完全变态发育:幼体与成体的形态结构和生活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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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落实四种形态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一)

王**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年9月24日至26

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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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苞待放 2 刚刚绽放 3 盛开着的 4 先前热热闹闹开过的(凋谢的)

目前只有四种,明确的告诉你常见的三种为:一个标准大气压0以下的冰;一个标准大气压0到100以内的水;一个标准大气压100以上的水蒸气。最后一种非科学实验是很难见到的。第四种状态就是等离子态。等离子状态使指物质原子内的电子在高温下脱...

9500第一形态,12000第二形态,15000第三形态,18000第四形态。只要战斗力到,自动就会变化,战斗力上去之后又下来了,形态也会变回去。

(1)家蚕的发育是完全变态发育,经过卵、幼虫、蛹和成虫等4个时期.图

中①是卵,②是成虫,③是蛹,④是幼虫.(2)家蚕的发育顺序是①④③②,属于完全变态发育.(3)蝗虫的发育属于不完全变态发育,不完全变态发育:幼体与成体的形态结构和生活习性...

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二)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南平市体育局党组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突出问题导向,逐一列出问题、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体育局机关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化。

二是突出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

多数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一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全方位、全覆盖,克服纪法不分、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纠正把查办案件、反腐败等同于从严治党的观念,避免把纪委当做党内公检法,造成疏于对违纪党员的处理,甚至使党员处于纪律脱管状态。今年来,南平市体育局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梳理完善局机关制度并汇编成册,认真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市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对市纪委案例通报每期必学,以《准则》和《条例》为依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六大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三是加强纪律管束力度,教育挽救少数人。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这一形态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惯方针的具体体现。案例分析表明,多数违法者都是从违纪开始的,由量变导致质变,

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加大纪律管束力度,显得非常必要。南平市体育局党组既注重全面管住大多数,也不忘重点管住关键少数,在集体廉政谈话的同时,对中层领导实行个别廉政谈话,并签订责任状。当发现个别党员干部出现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时,及时以党组名义向上级报告,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

四是保持高压态势,严惩极极少数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形态是我们党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腐败的具体体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让党员的思想和行为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避免由违纪滑向违法的境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量防止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当前,仍然有极极少数人,心存侥幸、依然故我,殊

不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这极极少数腐败分子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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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践行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一)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1、认真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内涵。县纪委向全县172名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下发《学思践悟》读本,并采取集中学与自我学、专题辅导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学习,使大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四种形态”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县纪委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使全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省市纪委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2、坚持抓小抓早,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紧盯春节、“五一”等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执纪。自2012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34次,查处案件15起,党政纪处分13人,警示训诫41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组织实施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效杜绝了“慵懒散”、“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现象,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在信访举报工作方面,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

3、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县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是夯实各级责任。县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切合工作实际、操作性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每年初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逐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二是规范督查考核。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2年以来,安排检查考核60余次。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乡镇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会上,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会点评。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对21名领导干部分别实施了警示训诫,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先后约谈64名存在问题的个人和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一票否决”单位4个,有力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来信、来访、来电、媒体”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出台《纪委副书记分片和常委、副局长包抓乡镇、部门联系点制度》,试行县纪委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周轮流在县信访大厅“民情直通车”窗口接访,乡镇纪委书记在本乡镇定点接访制度,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二是注重办案质量。推行案件协作区制度,执行“一案双报告”、案件线索月报告和月报结制度。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出台《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县检察院、公安局共向县纪委移交违法违纪人员37人,县纪委向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 1件。三是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今年重点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共收到各类问题线索30件(涉及农村基层干部23件),目前查结27件,正在初核2件,1件由检察院介入调查。2012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67件,初核169件,立案204件,结案204件,党政纪处分209人,挽回经济损失12.25万元。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难点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县委和县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 “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践行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二)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准确定位 履职思维要有新转变

衡量纪委履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纪党规意识。“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有利于“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种形态”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因此,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探索创新 监督手段要有新拓展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是关键。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快推进市、县派驻机构改革,实行重点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充分发挥谈话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提醒谈话,促其说清情况、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深化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扶贫资金、土地征收、惠民补贴、低保资金、教育医疗、农村“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督促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加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梳理问题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查实一批、通报一批,形成有力震慑。

精准发力 执纪效能要有新提升

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环节,提升执纪效果。在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以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同时也要着眼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强化落实 “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的要求,也是对党委的要求,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围绕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和市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两个责任”清单,从“明责、尽责、督责、究责”四个层面,努力构建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好执行力层层递减的问题。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狠抓责任追究。要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瞄准纪律 深化“三转”要有新方向

“三转”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委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深化“三转”必须冲着纪律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进一步转变政绩观,树立查大案要案是政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四风”问题、促进作风改进也是政绩,抓早抓小、保护和挽救干部是更大的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坚持“严”字当头,把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穿于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突出“执纪的再执纪,监督的再监督”,着力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推荐第5篇:运用“四种形态” 推动标本兼治

运用“四种形态” 推动标本兼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10-13 16:02 分享

王岐山同志关于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重要论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具体化、实践化。我们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理解认识“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好。

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相统一。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细化延展,既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又具有现实操作性,为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实践证明,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就是要管住这个“中间地带”,布下监督执纪的“天罗地网”,在挖掉“烂树”的同时,注意整个“森林”的健康;在瞄准少数“老虎”、“苍蝇”的同时,严格以纪律约束党员干部。通过“四种形态”,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

推动严惩腐败与正本清源相统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不是要减弱惩腐力度,也不是要“抓小放大”,而是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之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推动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相统一。惩前才能毖后,治病方能救人。对犯错误的干部高抬贵手、放过一马,看似爱护,实为纵杀。严管厚爱是最真诚的爱护,动辄则咎是最有效的挽救。“四种形态”科学区分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和程度,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遗患,也不一棍子打死,是对症下药、治病救人的四剂良方。要通过“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一。落实“四种形态”,党委纪委是责任主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审查都是经中央和同级党委批准进行的,历来如此。各级党委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

组织处理意在“正歪树”,重在宽严相济。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必须实行“零容忍”,违纪必究。严明党的纪律,不在于每个违纪分子都重罚,而在于没有漏网,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追究了10%,遗漏了90%,只能让违纪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惩处。

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在监督执纪中,虽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但却是纪律审查中违纪与维纪之间矛盾和斗争表现最尖锐、最激烈的领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监督执纪要运用好“四种形态”

纪律检查机关是管纪律的,而不是管法律的。纪委的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三转”往下沉,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破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纪律审查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监督执纪方式要多元化、经常化,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王希鹏)

推荐第6篇: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共21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15项组织措施。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共12项。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

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共2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

推荐第7篇: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从理论上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深刻总结,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我们必须全面理解、深刻把握、认真实践。

一、“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

反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体现全方位、全覆盖,要靠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四种形态”不仅体现出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又体现出了“严”,不仅要求严格,而且动辄则咎,不仅抓早、而且抓小,不仅处理违法、而且处理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还体现出了“治”,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可以说,“四种形态”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二、“四种形态”传承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工作方针和方法论。“四种形态”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平均分配,每种形态所对应的人群有明显不同。对“多数”和“少数”的区分,体现的是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谆谆告诫的耐心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既要相信和依靠大多数,又要通过惩治极少数教育和警示大多数。“四种形态”不是平分秋色,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管住大多数要把丑话撂在前面,做保健、治未病;处置少数违纪者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歪树、治病树;严厉惩治极极少数要把决心立在前面,壮士断腕、拔烂树。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重构政治生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只有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化,才会有真诚坦荡的咬耳扯袖,才会有心悦诚服的红脸出汗,才能够管住大多数。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避免“阶下囚”情况出现,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四种形态”彰显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抉择

治标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将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纪律的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既体现出惩、又体现出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四种形态”表面上衡量和监督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次的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只有把纪律严起来,做到日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在全党树立必须守住纪律底线的意识,才能实现党的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革新、自我净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调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违规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是标本兼治的重大战略抉择。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推荐第8篇: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指,①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③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④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

“四种形态”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第一种形态解决了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的问题。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有效解决各级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的自觉,防止问题发生。党委、纪委经常咬耳朵、扯袖子,甚至大喊一声,把监督提醒做扎实,做细致,能够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打算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出轨“。第二种形态发挥轻处分的惩戒功能。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问题不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能心慈手软。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第三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都能得到贯彻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一定能够实现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组织关心爱护干部的意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四种形态”并非放缓反腐节奏

有的人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中央反腐败工作要调整思路,放缓节奏,其实这是断章取义的错误理解。中央一再明确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再次重申:“我说过,反腐没有休止符。”反腐败不是一场战役、一次运动,它直接关涉党的人心向背。“四种形态”是对腐败更注重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在“不能”和“不想”上多下功夫,将腐败现象的“病根“彻底铲除,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尽快扭转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激发“四种形态”动力,找准党委、纪委工作重心。“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各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中要把“四种形态”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党委抓主体、纪委抓监督、班子成员人人肩上有责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为载体,增强纪律审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严格履行纪委工作职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格执纪问责。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纪律导向,小问题不放过,大问题要细查,绝不养案、不压案、不瞒案。二是强强联手突破疑难复杂案件。紧密联合司法、审计、财政、组织、人事等部门,整合案件审查的资源,充分发挥纪委执纪“领头羊”的作用,灵活运用多种措施,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三是提高基层纪委的办案能力。全面开展以案代培的工作,从基础性受理举报件直至移送审理的程序开始,逐步进行指导,引导他们进行独立开展案件审查工作。

以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为目标,继续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一是在乡(镇)场、市直单位全面推行高风险岗位轮岗交流工作,进一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成效。二是启用“党风政风监管系统平台”,健全、修订、完善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话函询、廉洁指数评价、结果运用等在内的配套运行机制,力争把监管平台打造成评价单位和个人党风政风建设成效的“晴雨表”,初步构建全市廉情监管“大数据”。三是聚焦“六大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四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前沿,把查处和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

推荐第9篇:四种形态

教育部:出台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意见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5-28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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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高等学校贯彻落实,日前,教育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组联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高等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指导意见》指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恢复、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要求。高等学校党委、纪委要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学校党委、纪委通过经常谈心交心,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加强谈话力度,扩大函询覆盖面等措施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尤其是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要求学校党委、纪委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做到违纪必究,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突出惩处重点,做好纪法衔接。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部直属高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重要内容。直属高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定期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

践行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要建立长效机制和突出问责。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制度。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问题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进行责任追究。(驻教育部纪检组)

推荐第10篇: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四个突出”

运用“四种形态” 做到“四个突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在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纪委履职理念的准确阐述。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指明了执纪的具体方式和路径,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执纪审理工作“看似尾巴、实则龙头”,在用党章党规党纪这把纪律的尺子衡量违纪行为时,既要不偏不倚,又要不遗不漏,更要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充分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对此,各级纪委要自觉运用“四种形态”,从突出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监督执纪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1.突出执纪要求,拓展执纪审理的视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和本质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抓早抓小的一贯执纪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审核把关案件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执纪审理视野,加强对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一方面,开展对被审查对象问题线索核查情况的倒查,防止初核定位不准。注重加强对个案初核阶段线索核查处置情况的审核力度,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说明。对未予核查或调查的重要违纪线索譬如串供堵口、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线索提出进一步查证的建议,引导初核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以往重点初核涉嫌受贿、贪污等经济类违纪违法线索,转到同等重视核查“六大纪律”类问题线索,尤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另一方面,开展对涉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的倒查。对被审查对象交代的涉及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行贿、送礼金、共同受贿、违规办理相关事项、“一案双查”等问题线索,不能因为涉及党员干部众多或被审查对象查实的问题已足以给予“双开”处分等因素,而对此类关系到当地政治生态的问题置之不理。这不符合“惩是为治”、辩证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的审查导向。

2.突出执纪特色,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三种都是违纪形态,只有极少数才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形态。这说明当前我们的重点是“盯违纪”、“审违纪”,需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提升审理违纪问题的能力。为此,各级纪委要转变观念,强化审理的纪律思维,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深入研究探索用党章党规党纪全面衡量党员干部违纪行为。

一方面,“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全面衡量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从旧兼从轻”的条例适用原则,具体到执纪审理工作中去,以新条例更严的构成要件来审核认定违纪行为;对于发生在过去的“对抗组织调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据实述明,彰显纪律要求。对于定性有争议的违纪且涉嫌犯罪问题,在已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事实的基础上,不纠缠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先用更严的纪律尺子来评判,无论司法机关最终是否认定犯罪,以更严的纪律作为尺度标准的评价都是在践行纪在法前要求。

另一方面,“纪法各表”,用纪律的语言立体揭示党员干部的违纪特性。在审理报告的违纪事实部分,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排序,同时严格把纪律问题和涉法问题分开表述,纪律问题在前,直观体现“破法必先破纪”的蜕变轨迹;改变查找违纪行为的思维方式,从违法犯罪行为的各个细节入手,将过程和手段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挖掘出来,譬如受贿行为中若存在卖官鬻爵、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问题,一并描述和揭示该违纪特征;在审理报告的结论部分对违纪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用纪律语言为其“画像”,揭示违纪生成的典型性和特殊性,始终传递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审查理念。

3.突出执纪效率,创新涉刑审查的方式

“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纪要严、国法更要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等,更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各级纪委要辩证、联系和发展地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同时,始终对贪腐问题“零容忍”,以快查快结快移送,提高执纪效率。

一方面,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形态的立案审查,在有限时间内,注重充分发挥党内审查优势,充分运用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对方,促使其彻底讲清问题,以达到教育挽救目的。要着重对被审查人的违纪违法特点进行分析,与其职务职权、性格特征、交往范围进行比对,重点描述违纪违法问题的形成过程,以便全面掌握违纪违法问题的生成特点和规律,以此反映纪律审查的整体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另一方面,教育挽救到位、交代问题彻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查深查透”、取证到位,党内审查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将被审查对象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过去在涉刑审查中,往往对涉嫌犯罪问题具体性质以及证据是否收集到位、能否达到司法认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和反复论证,实际上成了司法程序的“批捕起诉”。现在新《条例》将关于违法涉嫌犯罪的相关内容删除,只作衔接规定,说明党内审查阶段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具体性质确认。为此,在涉刑审查报告中严格区分出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后,只审核是否涉嫌犯罪、达到移送要求即可,“盯违法”并不“定违法”,从而快查快结、快进快出。

4 .突出执纪效果,丰富问责的处理形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统全面地对党员干部不同程度违纪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对处理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提出了新要求。中央纪委对部分违纪者给予“断崖式”处理后,社会效果好、警示作用大。为此,各级纪委要切实把握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针对被审查对象的不同违纪性质、违纪情节,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综合采取更妥当的处理形式,努力实现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纪律效果。

其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党纪处分上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在案件处理上,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个案情节、体现个案特点,综合考虑违纪金额、违纪性质、违纪责任、违纪时间等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于不收手、不收敛,继续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从重或加重处理,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处理导向,与正风肃纪要求保持同频共振。

其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适应抓早抓小的问责导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抓细、抓实,突出抓问责,单一的党纪处分已不能适应这一形势需要。为此,在准确适用党纪处分同时,要强化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意识,用足用好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权,做到优势互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稳妥处理,适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责导向,寻求最佳处理效果。

其三,综合把握处理时机,放大纪律审查效果。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兼顾及时性和稳妥性。能及时尽快处理的,要及时尽快处理;涉嫌犯罪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或一审判决之前进行处理。在作出处理后,第一时间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实名通报,下发违纪党员忏悔材料,不断放大纪律审查效果。

第11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表现,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充分运用,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充分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把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做到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探索实践,有效落实。作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者、推动者的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更要准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根本要求,在监督执纪的具体实践中,注重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强化惩前毖后、堵漏建制,着力营造纪在法前、违纪必究的政治生活氛围,使干警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常态。要充分认识到“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了对干警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那么,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如何正确把握和运用好这“四种形态”呢?

一、运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守好纪律规矩底线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每一种形态都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覆盖了每一个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并针对各种形态层层设置防线,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四种形态”之中,首先强调的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运用好批评教育提醒手段,守住纪律和规矩第一道防线。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执纪职能的发挥,体现教育提醒的严肃性。要让干警明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不是与干警个人之间的私下谈心,而是组织程序中的一项严肃制度。在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前,要一针见血地告知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让其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不改正错误带来的后果,促使其主动改正错误,使谈话对象从自身的错误行为中真正得到警示、受到教育,彻底纠正错误行为。

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过程中要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有效发挥教育提醒的作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要如何谈、谈什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批评教育提醒能够达到的实际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前,要根据批评教育谈话对象存在错误行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内容,注重批评教育谈话的步骤,既要一针见血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又要讲究批评教育谈话的策略和技巧,要循序渐进,切忌急于求成。为真正达到教育提醒的最佳效果,还要针对谈话对象的职业特点、错误行为方式等选择合适的谈话人选,使谈话对象容易打开心扉,感受到组织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现教育提醒内容、形式、效果的统一。

按照程序和制度要求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以制度为依据。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组织开展批评教育提醒作为监督执纪的常态化工作进行安排,建立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的规章制度,明确批评教育提醒的对象和具体实施的程序,按照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要求,针对发现干警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实施,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干警工作生活中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提前介入谈话提醒。党组书记、分管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谈话,了解干警的思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以帮助干警解决问题,教育干警健康成长的心态开展好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达到教育干警、保护干警、维护法院形象的目的。

二、从多渠道入手发现问题,事实求是解决问题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日趋激烈,腐败行为演变的复杂化、隐蔽化,突出的“四风”问题仍然是衍生腐败的根源,随着公开曝光的力度和影响越来越大,有的违纪行为转向比较隐蔽的领域,如果还是用传统的方法等待发现问题,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就不能发现于萌芽状态,就会错失解决问题的良机。等到问题大了暴露出来,就不是小问题,而是可以要受到党纪处分的大问题,甚至是违法犯罪的问题。

违纪问题不会主动暴露出来,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发现问题,要善于分析违纪问题的一般规律,找准违纪问题易发多发的部门、岗位,充分利用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日常工作中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着力发现问题。要善于利用掌握的多方面的信息,不放过蛛丝马迹。监督执纪不能丝毫松懈,充分利用信访举报这一发现问题线索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政协、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系,借助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从细处入手发现问题。积极关注和利用网络、媒体等舆情信息,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前瞻性,对网络、媒体上反映的涉及本院干警的问题线索认真梳理,及时分析研判,确定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不能听风就是雨。对发现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从小处入手,从细节抓起,但又不能轻易上刚上线,否则,不利于干警对错误行为的认识,增加解决问题的困难。

在处置问题线索中,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标准,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集体研判、分类处置,无论是个案,还是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都要逐一认真分析,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防止应该处置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对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日常工作监督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积极认真处置,及时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认真查纠和积极预防。

在处理存在问题时,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要事实求是的找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不能粗暴、草率的用制度的框框条条机械处置,避免出现解决问题方法不当损害干警的利益。要认识到我们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干警,而是为了教育、挽救有问题的干警,对待问题不回避,处置问题不护短,但不等于要把干警的存在的小问题、小错误扩大化,引发干警对组织和规章制度的对立情绪,违背“允许人犯错,允许人纠错”的容错纠错机制的初衷,就失去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处事原则。

三、不断强化纪律审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运用到纪律审查工作中,就是深化“三转”,着力抓早抓小,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要严格按照制度标准,运用好纪律规矩这把尺子。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真正做到转思想、转方式、转作风,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纪在法前的监督执纪理念,用纪律尺子规范约束干警的行为,不仅要关注干警在履职过程中的违纪问题,从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加强监督执纪,还要从生活、作风等方面全方位进行监督,不留下死角,不出现盲点,全面研究落实常态化、经常性的监督机制。

要灵活运用执纪措施,强化纪律审查的效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是只要求查办大案要案,查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把监督执纪的重心放在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党规党纪的执行上来。查清了主要违纪事实,就要做到迅速结案,不要久拖不结,贻误了解决问题的时机,增加干警的对立情绪和思想波动,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降低了纪律审查的工作效率和处理效果。处理问题要根据干警的违纪情况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态度,注重灵活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力求达到既惩处教育本人又震慑警示他人的综合效果。对违纪情节和错误轻微的干警,要善用组织处理的手段,及时批评教育提醒;对一般违纪问题,认错态度好、纠错愿望强的,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纪律处分,尽量给干警改正错误的机会。一棍子打死,不是处理问题的好办法,只会让错误干警走上极端,甚至破罐破摔,这不仅是干警个人的损失,也是干部队伍教育的损失。

要切实转变执纪审查的理念和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要克服过去存在的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纠正处理就是“从严从重”“大案大成绩、小案小成绩”的偏颇认识。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正风肃纪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切实回归到党章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既盯着少数“烂树”,又放眼整个“森林”,针对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治党,实现教育挽救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才符合我们党提出的“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针。

四、追究责任要动真功夫,严肃查处不徇私情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建立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基础之上,对那些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和廉政谈话等方式仍然不收手、不改正的干警,必须通过追责问责,严肃处理,才能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

追究责任要把个人问题和“两个责任”的落实一并处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案件的过程中,不但要查清违纪者本人存在的问题,还要查明违纪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党组、纪检组“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对违纪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在作出违纪案件调查报告中,分析干警出现违纪问题的原因是否有相关领导失责应该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认真落实“一案双查”“一岗双责”的要求。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力度的减弱;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也绝不意味着要放过“极少数”。对查明的违纪问题,不管是对违纪干警个人不是失责失职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能达到处理效果的,就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对达到应该给予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按照纪律处分规定和组织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干警和相关领导,必须进行立案审查,该追究责任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追究责任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处理过程中要有计划有程序有步骤,不能轻描淡写,无论给予何种处理,都要坚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原则,要给予被处理的干警充分的申辩时间和机会,让被处理的干警在纪律面前讲清问题,接受处理。对处理的结果,要结合考核奖惩、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追究问责的实际效果。

总之,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只有科学运用党纪党规和法院队伍管理的要求,紧紧把握监督执纪问责“主流”,下大力气治疗“小病”,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以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作为大多数,用其他三种形态处理的干警尽量不要存在,才能保证法院队伍风清气正。对确实顶风违纪,不认识小错误,纠正小问题的干警,酿成大错误,严重影响法院形象和队伍建设的害群之马,要真正发挥查处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避免出现更多的“小病”成“大病”的“医疗失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真正效果,这也是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应有之

义。

第12篇:“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和总结

“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和总结

关于“四种形态”如何理解,小编这就告诉您,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pincai网。 篇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是不是提出“四种形态”后,纪委就不怎么查大案了?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四种形态”?……11月11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栏目,和主持人杨禹一起,就如何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深入探讨。

理解“四种形态”,要结合历史的回放和思考,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从标本兼治的角度领悟

嘉宾认为,“四种形态”,与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党纪严于国法等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是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的。学习领会“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回顾历史,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而要真正管全党、治全党,必须把“从严”的要求落在实处。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进行领悟。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先存在违纪苗头,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大肆违法犯罪。“四种形态”,就是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

嘉宾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我们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

嘉宾认为,惩处腐败,对腐败干部来讲是一大损失,对我们党来说是更大的损失。在这个背景下,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更多时候需要菩萨心肠。“四种形态”更多的就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纪委审查并报中央批准,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中管干部共79人。从审查结果看,他们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的同时,也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严重违纪问题。

嘉宾表示,清除病灶难,但更难的是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四种形态”解决的是慎“初”慎“小”问题,是通过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使党员干部不会犯小错,即使犯小错也不会向大错发展。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而是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严要求 “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嘉宾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读。

他们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更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将来只怕成为一些问题官员被轻处理的借口。

嘉宾表示,“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进行划分的,是纪委履职的重要遵循。一般来讲,只要依托前两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后两种形态所对应的治病树和拔烂树必然会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可谓是环环相扣、科学有效,这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到最前沿

嘉宾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是一种战略决策和部署,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他们表示,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关键在于能不能把纪律挺到最前沿,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对此,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理念,紧紧扭住纪律不放。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各级纪委必须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一定要敢于“亮剑”。同时,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

至于方法措施,嘉宾表示,就是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转型。

线索处置环节,要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

嘉宾表示,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采取有效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

其次,要科学处置线索,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紧紧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第三,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了结的线索。

纪律审查环节,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在纪律审查环节,嘉宾认为,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一是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

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

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执纪审理环节,要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

在执纪审理环节,嘉宾表示,要改变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的做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形势,探索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

二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需要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

三是加强案例指导。配合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的颁布施行,以案例的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篇二: “四种形态”针对全体党员而非少数领导干部

【案例】 “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心提醒。据反映,安某近期要为其子筹办10岁生日宴,邀请了不少同事参加。公园散心时,徐奇满提醒安某,生日宴邀请对象要慎重,谨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安某及时打消了邀请同事参加生日宴的念头。作为全国14个“谈心提醒教育联系点”之一,去年至今,孝感市纪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6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谈心提醒,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问卷调查显示,92%的人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表示感谢。 “四种形态”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8700多万全体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

一位纪委干部告诉记者,纪委过去存在“养案子”的情况,即纪委在接到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后,如问题不太严重,反映的涉案金额数量不大,够不上移交司法机关的,往往会被搁置一边。一些苗头性、萌芽性的问题在第一时间被反映到纪委却无人问津,不仅使纪委的公信力和办事效率受到质疑,也让被举报人有恃无恐,认为被举报也没事,导致其在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失去了被及时挽救的机会。 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的案例被一位省纪委领导在处置问题线索谈话时多次提及,对谈话对象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徐国健在任江苏盐城市委书记时,纪委接到他曾收过某县委书记10万元礼金的举报。但当纪委同志找其谈话时,徐却矢口否认。由于举报人推翻口供、证据不足等原因,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几年后,徐国健因受贿640万元落马,再次见到当初找其谈话的纪委同志时,他痛哭流涕,称当初受贿10万元确有其事,如果那时候承认了、悔改了,就当不上这个省委组织部长了,也不可能变本加厉、继续受贿,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有线索必处置,通过对5种线索处置方式的改革,有些省份已经实现了线索“零暂存”,大量积压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尘封线索得到了及时清理。 “有些人以为提出‘四种形态’之后,纪委的工作量变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的工作量反而成倍地增加了。”一位纪委同志介绍,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很少;而现在,凡信必办,只要有问题线索都要处置,大量的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因此纪委谈话函询的工作量显著上升,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实践“四种形态”是为治病救人而非整人处理人

【案例】

山西某市委常委李丽娟(化名)因被人举报家中存有大量现金、长期在下属单位报销单据、干涉下属单位招投标并获取巨额利益而被省纪委领导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中,李丽娟如实向组织说清楚了被举报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省廉政账户上交了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主动在“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 “2015年,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这组数字源于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这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工作,同时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处这些党员干部,不是为了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治”,这其实也正是“惩治”一词本身蕴含的深刻内涵。 “有关领导曾经算过一笔账,如果一名领导干部落马,起码要影响3个家庭:自己的家庭、自己父母的家庭和自己配偶的家庭。查处一名领导干部,不仅对他的家庭是巨大灾难,对培养其多年的党组织来说也是重大损失。”山西省纪委副书记郝权说,“我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提醒广大纪检干部,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纪委查谁不是要一棍子把人打死。只要问题没有严重到涉嫌违法犯罪的地步,我们在党内都要把调查对象当成党内同志看,要以挽救为主,提醒帮助其及时悔改。” 一名被线索处置谈话的某省厅长先后被该省纪委领导谈话5次才如实交代问题。他告诉记者,第五次谈话时,他突然意识到,组织上已给了他太多的机会,如果不是“治病救人”,纪委领导根本没必要苦口婆心一次又一次地和自己谈话到深夜,用一个又一个身边的实例教育、感化自己。最终,他放下了心理包袱,坦承自己曾收受某事业单位礼金的情况,写出了深刻检查并主动退还了礼金,组织上作出了结处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位领导干部,在被举报与某女干部存在作风问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组织多次找其谈话了解情况,他却矢口否认,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最终因严重违纪受到“断崖式”降级的处理。 “中央纪委正是要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向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释放信号,找你谈话不是要整谁、和谁过不去,而是要将这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改正了就仍然是好同志,执迷不悟者则必将受到惩处。”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 执行“第一种形态”,靠纪委也靠党委

【案例】 2015年9月6日,中央纪委转发河南省委关于免除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职务的通报,李庆贵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新乡3名厅级领导干部被省纪委立案查处,李庆贵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据介绍,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在干部调整中向其行贿,李庆贵既没当面拒收,也未向组织报告,仍在换届中向上级组织推荐了孟钢,只是随后将钱上交廉政账户。另一次,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经他推荐得到重用,他虽掌握对其举报的材料,也在崔学勇辩解中听出矛盾,却并未深究。这些干部先后被查处。

李庆贵被处分后,有人认为其并非本人被查出贪腐情况,因“班子成员生病,班长跟着吃药”而为其“抱屈”。李庆贵成为首名因任期内班子成员连续腐败而被追责并公开通报的市委书记,相比一些大案要案,这次处分仅为党内警告,但威慑一点不比大案小。新乡市委一位常委说:“孟钢的腐败问题,当时已是公开秘密,街谈巷议,人人共知,谁也没给他拉拉袖子,反倒成了一种习以为常,不以为然。在这个位置上,而不承担这个责任,就是失职。”另一位市委常委也表示:“好人未必是好官,不愿得罪人,维护一个,失去一片。对照自身,同样要反省。” 一位纪委干部分析,执行“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不仅靠纪委也更要靠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发力。以李庆贵为例,如果他发现孟钢、崔学勇的问题时能够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乃至当头棒喝,而非明哲保身,这两名干部也就不可能放任自流、继续堕落。“任何一名腐败分子走向腐败深渊都是有迹可循的,为什么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没人拉一把?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这个主体责任就应该向党委‘一把手’追究,而且不能因为其岗位变动而放松,要一追到底,形成震慑,倒逼党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位纪委干部说。

人们注意到,在山西,省委从压实主体责任的高度,研究提出了省委书记担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常委带头对分管领域省管干部轻微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处置、纪委书记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并抓好组织协调工作等相关工作机制和流程。一年多来,省委书记王儒林带头谈话,省委领导带头一共谈了147人。

高波指出,“党委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一个单位或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非常明显,只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让‘一把手’能够带头拉下脸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执行‘第一种形态’在本单位本地区成为常态,并逐渐在整个党内形成惯例,才能使得8700多万党员这整片‘森林’拥有自我净化的能力,从而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实践“四种形态” 执纪更精准

对纪委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职责定位更聚焦、更深化,要求将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无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想见,实践“四种形态”的现实需求,必将引导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速向纵深推进。 实践“四种形态”有助于提升纪委“精准执纪能力” 【案例】 “3700的时候如果没被拉住,等到37000的时候就晚了。虽然受了处分,但正因为这样,才让我幡然醒悟,没有继续错下去。”一次诫勉谈话后,安徽五河县中医院副院长主动交代收受医药公司现金、购物卡3700元的问题。

去年以来,五河县纪委围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定势思维,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今年一季度,五河县给予党政纪轻处分22人,占处理总数的81%。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的认识,聚焦中心任务,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等,可以说,转职能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提高纪委的‘精准执纪’能力。”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供的2015年纪律检查工作“精准执纪”成绩单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 “对党员干部而言,‘四种形态’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高波表示,纪检机关应抠住党章规定的职责,不断深化职能转变,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转变执纪方式,扩大“谈话函询”范围

【案例】

前不久,有群众反映福建某省直单位领导在2012年8月曾到外省公款旅游问题。尽管线索模糊,省纪委还是对其进行函询提醒。前后三次函询,一次

第13篇: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9月下旬,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着重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紧跟正风反腐当前形势,在执纪具体“攻略”上作出战术规划,彰显了高明的政治技艺。如何从思想认识、行动举措上将“四种形态”运用至炉火纯青,为全面从严治党供给核心动力,这将是纪检监察机关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主打方向。

一、“四种形态”显明科学执纪的要义,提升党内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种形态”,其本质是从操作层面织密执纪监督的笼子,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操作手册,主要目的是对破纪与违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综合辩证诊疗。具体而言:第一种形态解决的是党员干部破纪之初的思想意识问题。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能改变庸俗、“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式的党内关系,使党员干部未触线先警醒,把坏思想、坏想法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小毛小病在事前就能得到监测并医治,护佑整片“森林”繁茂茁壮。第二种形态最为重要。当一些干部行为已然破纪,尚未铸成大错之时,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要手软。如此,一方面能使轻违纪党员干部及时知止收手,切断由“好同志”陡跌至“阶下囚”的通道,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正表明党委、纪委正积极有效履行“两个责任”,让纪律通电并得到严格执行,没有使之处于“睡美人”状态。严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第三形态”,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最后挽救”,用类似“资格刑”的重处罚方式,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的使用强调是“极极少数”,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得到最佳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的运用一定是极极少数。

总之,“四种形态”深刻切中了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从违纪“起意”、违纪行为露头等各个节点,设置稳固的防火墙;同时予以分类诊疗、分层治理,为“纪律治本”构造基础,全面提升了党内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科学化、现代化。

二、“四种形态”侧重惩防一体,凸显“爱护干部”的本意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多年来在管理干部上我们也一直有“严管就是厚爱”的认识,但往往缺乏具体的标准,对“严”没有一套精细化的落实流程,日常化提醒教育监督干部上力度薄弱。“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保护干部的“初心本意”。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道障碍,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知道,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末端打击”。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最终身陷囹圄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与落实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三、“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要放缓反腐节奏

有论者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反腐败工作将要“转段”、进入“淡季”,中央要放缓反腐节奏。这些思想认识是极其错误与荒谬的。思想观念如果没有实践实证作为支撑,没有放宽“历史视野”,就是一种“虚假意识”。反腐放缓这种“虚假意识”,一是对我们党反腐败的认识欠缺“历史”纵深,没有看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败决心坚定、意志顽强,将其上升到“亡党亡国”的高度来认识,一以贯之地强调反腐败是输不起的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战斗,重点强调要“不设指标、上不封顶”。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再次重申:“我说过,反腐没有休止符。”反腐败不是一场战役、一次运动,它直接关涉党的人心向背,是基于公权私用、人性贪欲这一“生物学”特征所采取的永恒战斗。只要丑陋的腐败存在一天,党就会坚定不移反对一天。二是“四种形态”的提出其实就是要从“治本”层面反腐败。“四种形态”强调执行纪律要更为精细严格,通过层层设卡,让8700万党员筑牢纪律底线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应对腐败更注重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在“不能”和“不想”上做足文章,将腐败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进而助力反腐取得压倒性胜利,帮助我们从“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中快步走出。(十堰市张湾区纪委

田富莲

张磊)

第14篇: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工作实践

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监督执纪工作实践

县住建局纪检组 xxx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去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这一论述对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是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的总结。一是体现了监督执纪的新理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体现了注重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体现了纪先于法、纪严于法的理念,更加注重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进一步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监督执纪理念更加清晰明确,充满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二是体现了监督执纪的高标准。“四种形态”既要抓大又不放小,用纪律规矩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监督执纪的力度更强、难度更大了;强调高压严惩,管住关键少数,标本兼治,监督执纪的任务更重了、标准也更高了。三是体现了监督执纪的新方式。“四种形态”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提出了由轻到重的治理对策,重点在治,体现在日常监督上,更加注重抓预防。

二、“四种形态”切中反腐倡廉实际工作的时弊问题。一是解决了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不当回事,一旦调查就是违法问题。如果早期发现违纪行为,及时批评教育、给予惩戒,就避免了不是好就是坏的问题。二是解决了小问题小毛病不管、养小案为大案的问题。“四种形态”要求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在违纪阶段就采取措施及时约谈告诫、惩处警示,防止从量变到质变,违纪不会变违法,小案也不会养成大案。三是解决了腐败增量不断发生、存量继续积累的问题。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大多数,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要执纪到位,只要触犯纪律就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严防违纪变违法,控制腐败增量。四是解决了不重视小案、以查办大要案论英雄的问题。不少地方常用查办大要案的案值、数量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好坏,这种政绩观导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重视案件查办工作,造成只查案不预防,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四种形态”必须落实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各方面。一是督促各级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的党内生活,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动真碰硬,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修正错误、增进团结。对反腐倡廉工作要常研究、常部署,综合运用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抓早抓小。利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理想信念、党纪党规和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自觉坚持“高线”、守住“底线”。抓住重要节点开展监督,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加强治理违纪操办婚丧事宜、公款吃喝、乱发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三是反腐败要“无死角、全覆盖、零容忍”,重点查处“三类人”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扩大惩处的震慑效果。四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强化监督执纪。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要严防“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反腐铁军。

2016年2月24日

第15篇:践行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

践行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1、认真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内涵。县纪委向全县172名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下发《学思践悟》读本,并采取集中学与自我学、专题辅导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学习,使大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四种形态”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县纪委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使全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省市纪委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2、坚持抓小抓早,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紧盯春节、“五一”等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执纪。自2012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34次,查处案件15起,党政纪处分13人,警示训诫41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组织实施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效杜绝了“慵懒散”、“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现象,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在信访举报工作方面,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

3、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县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是夯实各级责任。县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切合工作实际、操作性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每年初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逐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二是规范督查考核。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2年以来,安排检查考核60余次。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乡镇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会上,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会点评。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对21名领导干部分别实施了警示训诫,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先后约谈64名存在问题的个人和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一票否决”单位4个,有力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来信、来访、来电、媒体”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出台《纪委副书记分片和常委、副局长包抓乡镇、部门联系点制度》,试行县纪委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周轮流在县信访大厅“民情直通车”窗口接访,乡镇纪委书记在本乡镇定点接访制度,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二是注重办案质量。推行案件协作区制度,执行“一案双报告”、案件线索月报告和月报结制度。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出台《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县检察院、公安局共向县纪委移交违法违纪人员37人,县纪委向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 1件。三是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今年重点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共收到各类问题线索30件(涉及农村基层干部23件),目前查结27件,正在初核2件,1件由检察院介入调查。2012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67件,初核169件,立案204件,结案204件,党政纪处分209人,挽回经济损失12.25万元。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难点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县委和县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第16篇:市直部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典型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建议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是我们当前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作为纪委的派驻机构,如何理解和实践“四种形态”,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准确分析原因,合理制定对策措施,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现实意义

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的区别。法律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从逻辑上讲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必定比国家法律严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要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 “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二是“四种形态”彰显了党管党治党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这些“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四种形态”从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体现了对抓早抓小时机的精准把握。

三是“四种形态”指明了监督执纪的步骤。“四种形态”层层递进,对应的问题越来越重,适用的人数越来越少,指明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治重疾”,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党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纪律观念淡薄、缺乏一定敬畏心意识和纪律观念的问题。主要表现: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很现实,党员也是人,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对党员管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对纪律要求学习掌握不到位。把纪律放在一边,不学习,不了解,触犯了纪律还不知道,讽刺性地践行了“不知者无罪”。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清。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背个处分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怕处分怕通报,把面子看得比纪律更重要。

二是工作不到位。特别是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还一定程度的存在着责任担当不够的问题。“四种形态”要求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成为大多数,这对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不担当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做“和事老”,拉不下脸。在派驻纪检干部中表现较明显。他们对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认识不清,觉得到纪检监察岗位就是组织给安排个位子、提个职级,作为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不敢监督一把手,对于其他同事下不了手,不如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混个好人缘,只要不被外界发现问题就行了。第二是当“和平官”底气不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要求不高,把自己完全等同于一般党员,在监督执纪上腰杆不直,瞻前顾后。第三是怕“找后账”。心存顾虑,怕得罪人。落实“四种形态”,那些被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人都还在岗在位,会不会心存怨恨、明里暗里挟私报复,考核测评还在本单位进行,害怕跑票。这些客观上都会让纪检监察干部有所顾虑,产生怕的心理。

三是能力不全面。落实“四种形态”是新实践,需要新的全面的综合能力素质来支撑。首先要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抓早抓小首先就是要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理。其次要有良好的沟通的能力。批评、处分、处理都是手段,目的是要让被批评、处分、处理对象改正错误,如何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且自觉自愿地改正,而不是对组织、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

和沟通技巧。第三是运用和掌握处理尺度的能力。落实“四种形态”是要通过四种手段来管理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同类问题的处理上尺度要一样,不能有的轻有的重,产生党内不公平现象,也就是不能解决掉一个问题,同时又出现出新的问题,这样执纪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上述种种能力都是亟待提高和增强。

三、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一是夯实“两个责任”。落实“四种形态”,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同样重要,缺一不可,并且相互促进。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履行得好,纪委的监督工作就会更顺利,效果也会更明显,反之亦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动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语的武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回归主业主责,把职能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把精力和工作重点转到监督执纪上。

二是强化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旗帜鲜明地进行纪律宣传教育,真正唤醒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和纪律意识,让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载体和途径,确保教育效果。做到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突出重点、连续不断;实行正反面教育相交叉,实现对比鲜明、生动有力;实行点面结合统一,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空白。大力宣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让广大党员真正做到遵规守纪。

三是完善制度体系。落实“四种形态”是执纪、执纪要依纪。党中央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和当前党建工作新形势制订或者修改完善各项纪律,确保纪律管用、有效,为监督执纪提供依据。“四种形态”是新的实践指导,各级纪委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总结,逐步形成规范,建立制度,从而更好地推动 “四种形态”的落实。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力度,打牢愿担当的思想基础,增强敢担当的硬气和底气。不断加强培养培训,要通过双向交流、上派挂职、下派锻炼、交流轮岗、以案代训等多种形式培养干部,围绕落实“四种形态”的能力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管理学、心理学等内容的学习。定期组织研讨交流,组织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研讨会、交流会,推动互相学习提高,从而促进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提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和思路的创新。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教育先行。必须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的态度抓好纪律教育。督促驻在部门党委、指导机关和系统党组织加强对党纪条规的学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党章党纪党规学习教育,强化不敢的氛围,促使全体党员将党纪党规熟记于心,知高线、守底线,切实做党纪党规的坚决维护者和自觉执行者。

注重制度规范。坚持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及时健全完善各种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推动驻在部门建立廉洁执法登记、主体责任报告、谈话、问题线索处理、支部纪检委员职责、机关财务报销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从严执纪的法规依据,筑牢“不能”的基石。

借助压力传导。利用工作约谈和诫勉谈话是传导压力,组织对提拔任用的干部集中进行廉政谈话;对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部档案清理、个人事项报告方面发现的问题,督促党组专题研究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约谈或诫勉谈话,积极释放执纪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形成强大的施压环境。

盯死关键节点。盯住重点、抓关键点、持续发力才能有效防止“四风”反弹。坚持定期对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签字背书、对履行主体责任进行述职报告、重要节日查“四风”苗头、业务工作盯廉洁行政等,环环相扣,紧抓不放,抓早抓小,动者则咎,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常严,保证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抓住线索治病。问题线索处置是营造遵规守纪良好氛围的重要手段。驻在部门纪检组要认真核实市纪委转办、督办和群众信访等涉及行政审批、综合监管、企业改制、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线索。通过问题线索初核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推动驻在部门严格内部管控。

自身示范过硬。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的言行举止和工作作风、方式方法的示范表率非常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必须从严管理,提升自身素质。要努力规范学习、教育、培训等制度,注重修炼内功,借助各类学习载体,勤学习多思考,切实提高执纪能力,真正体现党的忠诚卫士的良好形象,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17篇: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唐富贵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对监督执纪问责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为改进干部选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委要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的新思想,借鉴“四种形态”的思想方法抓干部队伍建设,转换手法,精准施策,打好干部选用“组合拳”。

绳之以矩,正纪律管干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以纪律管干部、带队伍。要举起旗子明纪律,明确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加强作风建设各项要求,结合干部队伍作风等实际情况,制定规则守则,明确具体要求,把纪律规矩立起来。要整体推进抓传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尽快传导到底,让纪律规矩像水一样渗透,与干部工作互相融合,入心入脑、见行见效。

束之以严,用严督管干部。正纪律是前提,守纪律是结果,督导则是必经的过程。落实“四种形态”,加强队伍建设,要全程从严抓好监督。要关口前移抓督导,严字当头,加强日常监督,严防精神松懈、要求松绑、监督松劲;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化问题导向,通过“督”来发现问题、总结剖析,通过“导”来解决问题、挽救干部。坚持工作推进到哪里,督导就跟进到哪里,在守纪律讲规矩中提振“精气神”。

用之以能,凭实绩用干部。“四种形态”的观点,对用干部有着深刻启发。对照“四种形态”要求,基层干部使用要更加突出“能”字,坚持凭实绩说话,既要工作业绩过硬,更要廉洁自律过硬,以干事创业实绩来选用干部。要增强干部选用科学性,打破不是“可用”就是“不可用”的简单区分,对敢于担当的干部、锲而不舍的干部、埋头苦干的干部,都要分类选拔、大胆任用。要注重以纪律保护干事,激励干部敢闯敢试、敢担敢冲,让干部在不违规不越界的前提下,大胆去闯、放心去干,打造恪守规矩、朝气蓬勃的队伍新风貌。

察之以精,按岗位配干部。干部队伍建设管理,要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机制,这其中,关键就是察干部、配干部。察干部要精准,全面掌握思想、作风、能力、廉洁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价岗位履职情况。配干部要合理,对不胜任岗位的“平庸”干部,酌情调整;对能力与岗位不适应的干部,及时给予换岗;对违纪违法的“问题”干部,依照规定严肃惩处;对问题不大却屡教不改的干部,运用纪检、组织等手段严格处理,实现管理配备的科学化。在察干部、配干部中,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管理、激励干事、推动发展。

延伸阅读:“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对照材料

十八大以来,xx区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把紧“关口”,跟踪预防不放松;“点面”结合,强化思想筑牢防线;突出“重点”,严抓严重违纪违法关键环节。把纪律规矩挺在最前面,将纪律规矩作为底线,时时警示和敲打,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抓实约谈打招呼扯袖子,抓实督查树纪律讲规矩

把规矩挺在前头,积极抓实约谈工作,严查“四风”突出问题。一方面通过日常约谈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突出问题导向,抓早抓小,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另一方面开展“四风”问题的常态化督查,尤其严查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不收手不收敛的违纪行为,不断促进全区党员干部筑牢思想堤坝,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目前,区委书记、区委常委对存在问题线索的4名科级干部进行了问题约谈,开展督查50余次,已对涉及39家区属单位、乡镇、社区的273条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占大多数

今年以来,xx市xx区弛而不息查纠“四风”,共查处55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人员,涉及问题性质有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违规收受节礼、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购卡、工作时间打麻将、大办婚丧喜庆等,分别给予了诫勉谈话、问题约谈、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其中党政纪处分人数为23人,占比为41.81%。

强化重处力度,对严重违纪行为毫不手软

对于违纪性质恶劣、影响较大且思想认识无转变的人员和组织给予重处分,着力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今年,xx市xx区纪委以惠民政策为出发点,以整治微企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为重点,围绕该领域存在的代办中介、部分微企业法人通过买卖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虚假表格材料、隐瞒经营事实以及审核把关人员收钱办事、内外勾结套取微企补贴资金等问题,立案查处违纪案件14件14人,其中5万元以上6件6人,科级以上干部6人,挽回经济损失432.765万元。

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涉嫌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开展“打苍蝇”专项工作为抓手,继续将落实违法“种房”“三禁止”作为今年“打苍蝇”专项工作的重点,组织统筹反腐败协调小组力量形成合力,不断畅通信访渠道,强化纪律审查工作。截止目前,立案66件70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9人,占比为12.86% 共立案66件7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48人,在给予党政纪处分的48人中有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占处分人数的10.42%。

第18篇:四种形态学习体会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

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实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

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要跟进。比如,2015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链接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x纪发[2008]x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

第19篇: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一)

王岐山书记在xx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总结,是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反腐败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四种形态\'从党纪和法律两把尺子划分,既全面概括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四种情形,也严格界定了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论述高瞻远瞩,含义深刻,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拓展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为我们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贯彻落实好王岐山书记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抓早抓小,不断校正党风政风,解决好\'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两级化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严\'字。\'党纪严于国法\'是从严管党治党的需要。国家法律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行为准则,是底线要求。党规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党员的刚性约束。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具体化到\'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更加具体化。共产党员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只有纪严于法,才能保证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不敢触犯严格的党规党纪,进而不会触犯法律,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纪在法之前,违法必先违纪。当法律的底线遭到践踏时,纪律的红线也就荡然无存。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把工作重心从\'盯违法\'转移到\'盯违纪\',有纪必依,违纪必纠,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从严惩极少数转移到管住大多数,管住\'好干部\'堕落为\'阶下囚\'的\'中间地带\',把\'严管就是厚爱\'落实的监督执纪中。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早\'字。\'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对我们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具有更清晰的导向要求。\'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的就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平时的小问题不抓不管,等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时候查处了,这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只有把违纪的少数人处理到位,形成震慑才能防止大多数人犯错,\'拔烂树\'是为了\'治病树\',\'治病树\'是为了\'正歪树\',烂树不除,病树难治,病树不治,歪树不正。执纪问责这个\'杀手锏\',不是为了多处理人,而是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防微杜渐,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责,我们就要履好职尽好则,对干部经常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减少严重违纪违法立案查处的比重。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实\'字。\'四种形态\'的落脚点就是要求监督执纪抓实见效。纪律审查要实。坚持依规依纪处理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管理数据库,定期召开问题线索评估会,重要线索及时核查,做到案件线索梳理全面及时、线索排查科学准确、案件查办快速有效。凡重大问题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在省纪委的指导下,严查快办,做到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姑息、不纵容、不手软,形成强大震慑。执纪审理要实。根据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酒泉市制定下发了《酒泉市纪检监察机关\'县案市审\'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定性量纪程序标准,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整治\'四风\'要实。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防\'四风\'问题反弹,盯紧看牢关键时间节点,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双十条\'规定以及\'四风\'问题,寸土不让,一经发现严肃审查、从重处分、通报曝光。酒泉市今年通过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信访核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集中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违纪违规行为。通过对25个市直部门单位、109个县直部门单位、12个乡镇进行专项检查,梳理各类问题线索254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交办、转办、督办。目前,已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6起,处理5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8人。落实\'两个责任\'要实。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逐项逐条对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坚持\'一案双查\',制定下发了《酒泉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今年以来,有7名主要负责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1名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追究责任。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二)

从严监督执纪

今年以来,xx市xx县纪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聚焦主责主业,坚守责任担当,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早教育、常提醒、严监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严执纪监督执纪,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抓早抓小\'正歪树\'.县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早处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在信访举报中,注重教育提醒,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1-9月份,共受理问题线索123件,初核76件,开展谈话函询17(件)次,提醒谈话2人,发函说明情况15(件)次。

动辄则咎\'治病树\'.县纪委对违反党规党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干部,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一是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紧盯元旦、春节、五

一、中秋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节前教育提醒、节中明察暗访、节后问责通报\'的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和公开曝光力度,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持月分析、季研判、年汇总,对\'四风\'问题的新形式、新动向,显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1-9月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6起,通报2次,问责7人;查处\'不作为\'问题16起,通报4次,给予党纪处分2人,诫勉谈话9人,通报批评单位12个、个人19人,写出书面检查9人,并在县电视台《作风建设曝光台》公开曝光。

重拳出击\'拔烂树\'.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及时清除党内\'毒瘤\',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严肃查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以各种手段虚报冒领危旧房改造资金、强农惠农补助(补贴)、扶贫资金、征地拆迁补偿款以及民政救济款等问题。对少数严重违纪行为的,该重处分的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作出职务调整,切实保障\'制度铁笼\'牢不可破,从而倒逼\'收手收敛\'.积极发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大与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力度,形成纪律审查合力,提高纪律审查质量和效率。1-9月份,立案51件,结案4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8人,其中,给予留党察看处分8人,给予开出党籍处分13人,移送司法机关11人,挽回经济损失77.8万元。

第20篇:“四种形态”文章

‚四种形态‛: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5年19期,

五篇学习“四种形态”体会文章

目录: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挺纪在前的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 / 师长青

2、关于“四种形态”,这样理解就错了 / 何艳

3、“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 / 高波

4、用好“四种形态” 抓细抓实监督执纪问责 / 王雁飞

5、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李成荣

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挺纪在前的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

本刊记者 师长青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信息量大,内涵丰富,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表述尤其引人关注,从中可以读出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持续深入思考。

梳理学习王岐山同志近一年来在各种场合所强调的内容,不难发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围绕这条主线作出的最新理论概括,对于如何把纪律挺在前面,怎样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去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在紧接着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讲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明确指出将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制度进行修订。会后不久,他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2 鲜明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如何修订定下基调,也为‚挺纪在前‛做了铺垫。此后,王岐山同志带领中央纪委深入思考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党纪和国法的区别是什么,研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安排。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管党治党实践不断向前发展。去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从严治党‛正式纳入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一般的工作任务,而是具有全局性、统领性的战略举措。王岐山同志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今年1月,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地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岐山同志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发表讲话,创造性地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管党治党新理念,作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的重要论断,也讲了后来几乎逢会必提的‚动辄则咎‛‚抓早抓小‛等具体要求。也是在这次讲话中,他提出‚要让纪律严起来、落下去,该纪律处分的及时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方面作用‛,决不能‚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思考持续深入,思想不断丰富。今年3月至7月,王岐山同志在河南、浙江、陕西等地调研时的讲话,都强调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对破法必先破纪的逻辑, 3 ‚治病树、拔烂树‛和‚保护森林‛的关系,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概念和问题作出深刻阐述。他指出,惩最终还是为了治,在严格执纪中要坚持党的一贯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他要求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党委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是什么关系?怎样才算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执纪的节奏和力度又该如何把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困惑,7月底,王岐山同志在京主持召开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座谈会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明确提出以纪律从严治党,应该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逐步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这次讲话显示,‚四种形态‛的理论已渐趋成熟。

时隔两个月,在福建调研的讲话中,王岐山同志提出,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靠纪律管全党就是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就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问题作出明确回答,给予理论指导。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通过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层层设防,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全体党员,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 4 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要求。

可以这样理解,正是为了有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论创新应运而生,并在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就是‚丰富发展‛的一个具体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及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规划了方法路径,提供了重要遵循。

5 关于“四种形态”,这样理解就错了

本刊记者 何艳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过,也出现了一些困惑和误读,需要及时予以澄清。

预示反腐‚拐点‛来临?

——‚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非第一次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拐点‛,隔一段时间,就有相关论调冒头。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有人就说,反腐败将由治标转向治本,治本就会少查案少抓人。*被查后,有观点又说,这么大的老虎都倒台了,反腐将见好就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出以后,有人曲解为‚抓小放大‛,等等。

这些看似言之凿凿的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 6 证伪,不攻自破。此次也不例外。‚四种形态‛话音刚落,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即被拿下。

那么,‚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还边腐边升,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

基于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我们党认识到,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就要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用什么管?用纪律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严明纪律管住全党,这是治本之策。纪律如何严明?运用‚四种形态‛织密纪律之网,形成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深渊的红色警戒区。

也就是说,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 7 ‚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臵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忽视小瑕疵小毛病,抓紧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机会,这显然是越来越严格,何来‚拐点‛一说?

只是对纪委的要求?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肩负主体责任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让一些人认为,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这也是误读。

原文回放,王岐山同志是这样讲的: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怎样理解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也就是说,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 8 也必须当主角。再则,《党章》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王岐山同志还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观点,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路径和方法。党组织要通过‚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了解干部情况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取得成绩的时候,对存在的缺点不迁就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当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他猛警醒、刹住车。以纪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两个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主体责任要切实担当,监督责任也必须履行到位。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

王岐山同志领导中央纪委工作不久,就从党章对纪委职责的规定出发,提出‚三转‛,要求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之职。

‚三转‛以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开端,剑指纪委职能泛化、工作发散等问题。后来又明确,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首 9 先要‚盯违纪‛而不是只‚查违法‛,‚三转‛就要冲着管住纪律的方向去深化。与之相适应,纪委要转变执纪方式,转向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体现出对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把握更进一步,将引导‚三转‛向纵深推进。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臵、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这是对纪委职责定位的再聚焦再深化,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

管住大多数意味着放过‚关键少数‛?

——‚四种形态‛既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又要求用纪律盯紧‚关键少数‛,这才叫全面从严

说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有人担忧,这可能导致把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放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力度反而弱化。

这种观点割裂了‚树木‛与‚森林‛、‚全面‛与‚重点‛之间的辩证关系。‚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全‛,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但是,‚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反腐败尚未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惩治也有重点,就是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 10 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如果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就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管住全体,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果断处臵,快查快结。

我们党有8700多万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性质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去处理。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问题,这既符合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展的规律。监督执纪要运用‚四种形态‛,正如医生看病要对症下药,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反腐败也是同样,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对歪树、病树,要尽可能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要经常维护,保持健康。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

最后还得说,无论哪一种误读,其实都源于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理解不深不透。‚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 11 ‚严管就是厚爱‛,组织的这番良苦用心,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该懂。

12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

高波

近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全方位挺纪在前、全天候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

战略高度决定战略价值。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长期执政地位,需要高度的政治自觉和高超的政治智慧。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必须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一线。

既管重点又管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 13 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其中,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实乃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必须久久为功、孜孜以求。

既清存量又阻增量。对作风和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既严治标又善治本。严于治标和善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14 ‚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共同激发纪律建设新动力

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就不至于出现系统性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推动纪律建设,通过修规立法和强化执行提升执纪效率。如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从静态层面归集出‚六大纪律‛,解决‚用什么纪律管‛的问题;紧扣中央精神和工作实际明确‚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进行流程再造,从动态视角回答‚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由此,‚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动静结合、借势聚力,进一步推动纪委回归本位依纪监督、从严执纪,不断释放出纪律建设改革创新的综合效应。

提升‚一个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巡视监督‚定点清除、精准打击‛的重要思想,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意义。纪委在从严治党中切实提高‚精准执纪能力‛,是纪律建设深入推进的基本路径。‚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臵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这就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

促进‚两责‛担当。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必须以坚强党性和责任担当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 15 刚性约束。管党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反观大量案例可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的‚两责‛虚化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落实‚两责‛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看紧门、管住人,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

推动‚三转‛提速。‚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如果说各级纪委之前落实‚三转‛要求,已在机构改革和硬件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那么,牵住‚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的牛鼻子,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必将带来‚三转‛大提速,在内涵深化和软件建设方面大有作为。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工作量大大增加,既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具体体现,也为做实以‚四种形态‛为抓手的监督执纪长效机制‚预热、加码‛。

开辟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双轮驱动‛新境界

展望未来,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将步入齐头并进的快车道。国有国法,党有党规。 16 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首先,在厘清法纪观的基础上凝聚‚制度双笼‛的整体合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既有‚法律之笼‛,也有‚纪律之笼‛。但若‚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党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造成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四种形态‛正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着力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由此,纪律建设回归本位,也相当于给法治建设以参照系。如随着从严执纪的深化,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加大行贿人财产刑、严重贪腐犯罪终身监禁等修法措施频现,既促进了依法反腐的实践进程,又显示出纪律与法律‚双笼合围‛的优势。

其次,在转变政绩观的过程中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可以预见,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纪检监察战线将加速去神秘化,逐渐摆脱‚不用‘两规’,难有作为‛的被动,告别只重查办能移送司法案件的‚偏好‛, 17 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初心‛。而且,‚四种形态‛将大大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展现出纪律审查与司法检控的差异化程度,确立纪检监察从业者的正确执纪观、政绩观。如改变纪律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混同司法起诉书等陈规,探索在慎用、短用、不用‚两规‛的情况下突破问题线索等。今后,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纪委须抓大不放小,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的语言界说违纪行为,在线索处臵、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作者: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

18 用好“四种形态” 抓细抓实监督执纪问责

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王雁飞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把‚四种形态‛作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严肃政治生活,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

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是抵制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解决党内矛盾和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紧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党内活动,使党内政治活动的庄重性、严肃性得到恢复,政治灰尘得到清洗,党内原则和纪律得到了坚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看到,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形式化、简单化、庸俗化,甚至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影响党组织功能和党员作用的发挥。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要深刻认识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充分认识到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平淡化等不正常现象对党形成的严重危害,下大气力解决好影响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教育锻炼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要善于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实行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方案审查、征求意见、自我剖析、谈心谈话、相互批评、领导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通过健康的互相批评,红红脸、出出汗,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查处‚七个有之‛和‚五个比如‛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确保党内纪律和党内规矩成为硬约束。

突出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纪律检查机关深化‚三转‛的工作方向。‚三转‛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退出议事协调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中心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了深入。但是,由于受惯性思维制约,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仍不清晰,存在‚纪‛‚法‛不分的现象;在工作导向上仍然以办 20 案论英雄,对轻微违纪问题听之任之;在工作重点上仍然习惯于重惩轻防,把全面从严治党片面理解为查办案件、反腐败;在审查模式上习惯于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

反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体现全方位、全覆盖,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全党。今年以来,四川省坚持惩防并举,突出抓早抓小,开展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形势评估,用纪律的尺子衡量‚森林‛的总体生态,开展类案分析,加强分类警示教育,开展谈话函询,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今年1至6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671人(次),其中作了结处理的279人(次)。下一阶段,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继续把纪律挺在前面,从小抓起、从日常抓起,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通过信访核查、舆情分析、电子监察等多种手段,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时提提耳朵、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以啄木鸟精神盯住‚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不放,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抓细抓常,紧紧扭住作风问题不放松,继续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启全天候监督‚探照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积小胜为大胜。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把警示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长全过程,分专题、分领域、分岗位制作案例教材和警示教育片,特别是把南充市拉票贿选案作为反面典型,组织全省各级党员干部深入学 21习、对照检查、举一反

三、汲取教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立足治病救人,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正确方针。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指出,反腐败是把‚双刃剑‛,打击的是腐败分子,疼的是组织,损害的是党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加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进行分类处臵、动态管理。今年1至6月,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结案件中,单纯违纪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占总数的95.5%,既挽救了一批犯错误的同志,防止由破纪滑向破法的深渊,也形成了强大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纪和社会效果。

实践证明,‚破法者,莫不由破纪始。‛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坚持辩证思维,摒弃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定势,用纪律的‚全覆盖‛填补中间的空白地带,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守住纪律这条‚底线‛。要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以及谈话函询不如实交代的从重从快处理。坚持综合施治,对不同违纪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形式,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 22 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督查,探索党纪政纪处分内部公开检讨制度,让违纪人员真正有切肤之痛。

保持高压态势,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水火不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对腐败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有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故我、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变相违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是惯性使然,党的十八大之前就违纪违法,现在继续按照‚默契‛办事,进入腐败轨道难以转向;有的是深陷‚圈子‛,结成腐败共同体,织就庞大的权力网络,既身不由己、被腐败裹挟,又自恃后台有人、互相遮掩;有的是目无党纪,视纪律为‚稻草人‛‚纸老虎‛,权钱交易毫无顾忌;有的是心存侥幸,认为反腐败是‚一阵风‛,自视手段高明,顶风作案。

今年以来,四川省把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等‚三类人群‛和‚三个时间节点‛作为纪律审查重点,特别是在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中央纪委的直接指导下,对南充市拉票贿选案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把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中之重,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分级分批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让那些明知故犯、罪大恶极的极少数腐败分子付出沉重 23 代价,巩固我省业已形成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总体环境。切实压实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紧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坚决进行问责,以霹雳手段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24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李成荣

前不久,王岐山同志来我们福建龙岩调研时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于这一从严治党的创新成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之中。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闽西理应先行。闽西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曾经为中国革命作出过重大贡献。我们应坚定传承革命先辈勇当先锋的红色基因,立志在反腐败这场输不起的斗争中,发挥好革命老区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发扬‚钉钉子‛精神狠纠‚四风‛。例如,今年与去年相比,全市立案数上升23%,查处县处级干部案件数上升160%,查处重要岗位一把手案件数上升138%,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人数上升67%、党政纪处分人数上升181%,我们坚持拿纪律这把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动辄则咎,树立纪律的绝对权威。另一方面,主动作为、抓早抓小,落实落细,把纪律挺在前面,从一件件具体事做起。针对普遍存在且社会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把单位公款存储到指定银行,银行则以各种方式‚投桃报李‛问题,率先在全市开展公款存储中谋私逐利问题集中整治。基于对‚腐败问题始于不良习气‛客观规律 25 的认识,率先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活动。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重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必须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既治‚已病‛,又治‚未病‛,病急治标、病缓治本,辨证施治、标本兼治。针对‚已病‛,我们坚持‚刮骨疗毒‛,如在查办永定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窝案串案中,挖出包括永定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等3名处级干部在内的17名涉案人员。全市7个县(市、区)查处包括财政局长、卫生局长、环保局长、交通运输局长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在内的10多名重要岗位一把手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针对‚未病‛,我们把纪律挺在前沿,提出要扶正祛邪、固本培元,努力把陷在‚灰色地带‛、困在‚亚健康‛状态中的干部挽救回来,把蕴藏在党员干部当中的正能量激发、释放出来。今年1月,我们制订出台《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并从革命时期的《古田会议决议》中汲取智慧营养,着力解决‚组织松懈‛‚纪律敷衍‛问题,敢于拿起‚手术刀‛深入解剖全市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不良习气,查摆出铺张浪费和送收礼金、请托说情、谋私逐利、党内同志关系庸俗化、工作松弛、玩风过盛、迷信、持家不严等八个方面不良习气及其33种具体表现,提出包含倡导、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在内的30条纠正方法。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较好成效,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把握运用好‚四种形 26 态‛,把挺纪在前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之中,使其成为监督执纪的新常态,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必须夯实主体责任。今后纪委将更加主动作为,通过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狠抓压力传导。坚持市委常委带队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集体约谈下级党委、纪委班子成员,下发问题清单,督促抓好整改,并组织开展‚回头看‛;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向市纪委全会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接受评议。坚持从严问责,把严肃问责作为推动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利器,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关责任。发挥示范作用,开展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借贷情况填报清理,对发现问题的25名干部进行纠正处理并公开曝光,带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层层传导压力,使各级党组织更加自觉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把纪律建设贯穿到履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在‚严‛和‚实‛上狠下功夫,推动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在闽西更加有效落实。

(作者:福建省龙岩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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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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