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调研报告

2021-03-14 来源:调研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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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成因暨合理利用调研报告

[摘 要]通过对****镇辖区内农村土地闲置调查的统计,发现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土地闲置现象并且从农村闲置土地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闲置土地的危害、成因和对策,实现农村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并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和土地租赁,做到最大化利用闲置土地。

[关键词]盘活闲置土地 成因 适度利用

参与人:王**** 王****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关系国计民生,支撑千家万户,影响千秋万代。我国土地,尤其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们面临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是极为尖锐和突出的。“寸土寸金”,在我国广为流传、家喻户晓。一方面说我国土地稀缺,应当珍惜;另一方面,土地却被任意浪费。土地闲置现象就是当前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严格土地管理,实施土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建设节约性社会,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之一。盘活闲置土地是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主要举措。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

建设的建设用地。

专家学者认为所谓“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得到利用的土地。通俗地说,闲置即抛荒。农村闲置土地又可分为农业闲置土地和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衡量农地闲置与否, 一般以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为准。假若某块农田已抛荒半年以上, 则就可称其为闲置地。

二、土地闲置的危害

农村土地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也加剧了人地矛盾。土地闲置将会导致耕地的质量下降,因为一旦农业生产停止后,裸露的田土抗蚀能力减弱,土壤物理性质变差。一旦自然灾害发生,不仅使闲置土地的生产功能衰退甚至损失,同时对周边非闲置土地资源也产生严重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也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三、闲置土地基本情况及成因

*****镇目前各类闲置土地约640余亩,多为农业企业破产后的闲置及原各村居遗留的村小学及停产停业的工矿企业。结合发展历史、使用现状和闲置原因,具体分类如下:

(一)停产、拆迁后企业的闲置土地。

该类土地散落****镇域内各处,配套设施完善,水源、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集约性强,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如万和砖厂、强光砖厂等企业。

(二)低产低效的村小学类闲置土地。

这类类闲置主要属于****镇原各个村小学及老村委会等土地,经调查统计此类闲置共计土地约70亩。

(三)破产农业企业的闲置土地。

该类企业在扩大生产过程中,规模租用土地,超出现有生产能力和市场容纳空间,导致资金链条中断,规模生产难以维系,不得不缩减破产,形成闲置土地,如朱玉星香菇生产基地、乡约田园等企业。

(四)规划调整后的闲置土地

由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不统一,土地开发条件和基础不完备,无法达到开发所需求的标准和规划条件,只能被动闲置土地。如兴隆村二社土地。

(五)农民宅基地等农村居民的闲置土地

由于城镇化,近来城镇打工、经商或举迁到城镇生活的居民,仍然保留着原来的房产而无人居住,造成宅基地的闲置。部分地区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搬进了新住宅,而旧宅基地依旧存在,形成宅基地土地闲置。

四、闲置土地盘活建议

闲置土地盘活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和用地单位,需要政府主导,协调相关部门,才能顺利促进闲置土地盘活。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一)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土地是稀缺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社会能否保持科学健康安全地可持续发展。大力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国法,大力推广各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大力开展镇村社三级干部土地法律法规专题教育培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决定,引导公众进一步理解支持国土资源工作,为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要充分认识我们面临土地资源短缺的严峻现实,发扬节约的传统美德,倡导集约用地,推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对有限的用地指标,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那些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支持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在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共享基础设施。

(三)加大对农村闲置建设用地改造力度

通过加大立项力度,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小土地整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增减挂钩和复垦整理条件的地块,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

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挂钩周转指标,在破解城镇发展用地难题的同时,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

(五)探索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在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可控的原则下,按照严格的程序,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进行流转,以此来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从而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得到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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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闲置土地情况调研报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为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水平,提升土地资源供给能力与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国家将闲臵土地问题解决提升到了十分重要的高度,今年国务院将安排对2009年——2015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上显示的疑似闲臵土地进行督察督导。我省一直以来对闲臵土地清理十分重视,2016年全省产业园区工作推进会对闲臵土地清理提出了要求,黄家培副省长也多次作了指示。为作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准备工作,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安排,土地利用处组织相关事业单位在全省开展了闲臵土地调研,重点对毕节市、遵义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并组织全省对网上显示的2009年以来疑似闲臵土地逐宗进行了清理核实,摸清了闲臵土地的底数、分析了闲臵土地的成因,提出了2016年解决闲臵土地问题的建议,拟定了下一步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打算。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基本情况

经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上显示的疑似闲臵土地逐宗清理核实,网上显示疑似闲臵土地518宗,面积1751.9023公顷,其中真实闲臵类土地183宗,面积601.6283 公顷,面积占34.34%;非真实闲臵类土地335宗,面积1150.27公顷,面积占65.66%。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上显示批而未供土地30382.53公顷。 真实闲臵土地各年度分布为:2011年1宗,面积5.0662公顷;2012年2宗,面积11.1722公顷;2013年3宗,面积3.3795公顷;2014年96宗,面积347.9138公顷;2015年81宗,面积234.0966公顷,主要集中在2014年、2015年,面积分别占57.83 %、38.91 %。真实闲臵土地地区排序分别为:毕节市118 宗,面积 362.8444公顷;铜仁市18宗,面积90.3113公顷;安顺市17宗,面积69.0038公顷;遵义市14宗,面积27.7416公顷;黔南州8宗,面积25.2512公顷;六盘水市4宗,面积20.2302公顷;黔西南州4宗,面积6.2457公顷;

非真实闲臵土地各年度分布为:2009年4宗,面积10.3724公顷;2011年2宗,面积30.5722公顷;2012年8宗,面积18.4411公顷;2013年30宗,面积103.6347公顷;2014年53宗,面积182.4214公顷;2015年238宗,面积804.8322公顷,主要集中在2015年。非真实闲臵土地最多的为毕节市。

二、真实闲臵土地形成原因

(一)政府原因

1、征地拆迁难。一些地方政府因急需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出让金用于各项事业发展,往往采取先生地出让再进行征地拆迁,导致征地拆迁时间计入土地出让开发时间,造成土地闲臵。而目前征地拆迁难度较大,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我省现行的征地补偿安臵标准是按2010年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农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农民思想工作难做,阻工现象频发;二是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资金常不到位,安臵补偿不到位,导致征地拆迁进展缓慢,未能在约定期限交地,使土地多年闲臵。

某一商务金融用地,拆迁未完成,农民阻工而闲臵

某一仓储用地,农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不具备开工条件。

政府资金不到位,土地未征收完,无法按期开工

政府资金不到位,土地未征收完,无法按期开工

2、规划调整频繁。“十二五”期间,我省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城镇发展速度快、交通条件变化大、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导致各地城镇规划、产业布局不断调整。而我省目前经济发展尚处于以“地”谋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性强,形成极强的卖地冲动,导致一些开发条件不成熟、规划设计不完善的土地出让给了开发商。开发商拿地之后,由于相关规划不健全,土地开发条件和基础不完备,无法达到开发所需求的标准和规划条件,开发商只能被动闲臵土地。

商贸城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而闲臵

遵义县共青湖住宅用地20.80公顷,因地块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不能进行开发建设,需调整区位而闲臵。

3、土地储备融资抵押。我省地方政府为了从土地上获得开发资金,纷纷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储备作为融资的重要平台,大量的储备土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为地方建设提供资金,只有少部分用于抵押土地开发。由于抵押时间较长,导致土地闲臵。

4、招商引资良莠不分。

现行政绩考核机制对土地招商功能过分依赖。在“以GDP为纲”的发展观及现行行政考核体制下,政绩工程频出,地方政府不顾出让土地的实际状况,以土地作为承诺进行招商引资,以期推动本区域经济发展,在投资商圈地得越大越好的心态影响下,掀起了大范围的“圈地热”。再由于我省各类园区过多,供过于求,而各地政府又急于发展经济,导致各地招商引资恶性竞争,以土地为主的各类优惠政策层出不穷,“饥不择商” ,招商引资良莠不分,有的是为炒地皮、囤土地而来,有的是为享受优惠政策而来,有的是为借土地用于贷款而来,为真正发展而来的为数不多。

(二)企业原因

1、资金乏力。贵州经济欠发达,导致各地招商引资来的多是经济实力不强的开发商,如国家大力支持毕节试验区以来,开发商涌向毕节试验区各园区,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块使用权之后,由于自身资金不足,周转困难,加之近几年银行收紧银根,贷款困难,得了土地后无资金开发,开发商只有到处找投资合作者开发。找不到合作者的开发商,便将土地闲臵。

某房开用地企业无资金投入导致闲臵

某家具城,因企业无经济投资而闲臵

2、经济下滑。近几年全国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楼房库存大,销售困难,去库存的压力较大,企业取得土地后,若实施开发建设将面临难以销售的情况,企业存在观望等待的想法,停止新楼盘开发,将已取得的土地闲臵起来,期待市场回暖。

某房地产用地,因市场低迷,公司投资信心不足而闲臵

3、土地炒卖。一些开发商利用贫困地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和土地价位偏低,取得一块土地后,对其投入尽可能少的资金,然后拿这块土地抵押后继续购入新的土地,如此循环,以有限的资金取得了更多的土地,他们看中的不是土地的产出效应,而是土地的升值效应,从而造成了土地利用率低下、土地闲臵。

某一6.8公顷房开用地经济纠纷,地块被法院查封

4、法院查封。有的开发商将土地进行低押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它经营,无力还贷,土地被法院查封而闲臵。

某一3.3公顷工业用地因劳动纠纷被法院查封

某房开用地,因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

(三)体制原因

除政府、企业具体成因外,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闲臵。

1、集中批地,报多用少,形成大量批而未供土地。我国现阶段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特征是“规划”与“计划”并举,“规划”偏重于空间,“计划”偏重于数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按年度逐级下达,且该指标必须当年用完,未用完的用地指标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形成了现行的土地审批制度基本特征是国家和省集中批地,县市“零售”供地。国务院和省政府在批地时主要根据计划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往往缺乏项目实际用地需求数据的支撑。。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不“浪费”当年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即使没有真实的用地需求,也会想尽办法,将用地指标在当年用完,导致市、县(区)政府普遍存在“先从锅里捞到碗里再说”的思想,因而千方百计向国家和省争取建设用地计划,尽可能多的报批建设用地,部分地方政府部分地方还将报批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绩的依据之一,获取的用地计划指标供应不出去,但为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指标申报总额,往往先将剩余指标批转征用,过度出让土地,而后闲臵待用,导致各级地方政府重土地审批、轻土地利用和监管,形成了土地批多用少的现实情况。2011年以来,我省累积批而未供土地3万公顷。

2、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涉及部门多,协调不畅。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涉及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受现行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和职能分工的影响,容易出现沟通协调不畅,缺少协同机制,难以形成合力的现象。政府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项目用地的审批上,注重对非法占地进行查处,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忽视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土地的用地过程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造成建设用地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不理想,给闲臵土地的形成留下了空间。

3、人员不足。我省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中负责批后监管的都是用地管理科(股),在负责建设用地管理的同时,还负责土地利用管理,任务重,工作量大,但一般科(股)只用2-3人,工作量和人员配臵不匹配,监管机构人员严重不足,造成监管工作的缺失。

三、非真实闲臵土地形成原因

(一)资料不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对动工的认定,需提供项目动工的施工许可证才能上传,否则就无法通过。在招商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企业资金一经到位,企业用地就会启动。而建设规划部门对办理施工许可证存在矛盾问题,导致企业无法提供动工资料。

遵义奥克明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取得遵义县5.0807公顷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上为疑似闲臵土地,实际因无法录入施工许可证造成疑似闲臵,实际不闲臵。

(二)业务不熟。一些县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信息录入员对信息录入业务不熟,造成一些已开工或竣工项目因信息不及时录入而显示为闲臵土地。

遵义辉亚臵业投资有限公司3.722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已经开工建设,不存在闲臵现象,但因信息不及时录入,在土地市场动态网上显示为疑似闲臵土地。

四、闲臵土地处理建议

闲臵土地处臵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和用地单位,需要政府主导,协调相关部门,才能顺利促进闲臵土地处臵。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一)真实闲臵土地处理建议

1、及时向政府汇报,抓紧处置闲置土地。主动向政府汇报,采取“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协作”机制,针对供而未用造成闲臵土地的原因进行分类处理。

2、维护农民利益,加快征地拆迁进度。在综合考虑连贯性、一致性、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合理调整征收补偿标准、奖励、预留安臵发展用地等方式,化解征收工作中的一些矛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土地征收拆迁难的问题。同时,在以后的土地供应上要力争做到“净地、熟地”出让,实现“土地权利清晰、安臵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要求,从而保证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为企业的投资建设奠定基础。

3、区位调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毕节试验区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3]192号)同意毕节试验区开展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毕节试验区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第9项方案是“已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由于相关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布局调整等原因,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按规划作区位调整”。因此,毕节市可对因规划调整而闲臵的土地进行区位调整。其它市州参照实行。

4、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对于因土地抵押融资而闲臵的土地,各地要将土地已抵押融资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消除已抵押土地闲臵现象。今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5、建立闲臵土地处罚预警机制。无偿收回作为一种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该手段不仅在现实中难以实施,而且其使用可能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包括损坏投资环境、打击土地市场、影响地方财政、拖累经济发展、增加处臵成本等方面。因此,在对因企业原因闲臵土地进行处罚前,给予企业一个缓冲期,实行闲臵土地处罚预警机制。因企业原因闲臵土地的,对企业进行约谈,讲明《闲臵土地处臵规定》,下达闲臵土地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不按期开工的,对闲臵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取闲臵费,对闲臵二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

6、加快土地司法纠纷处理进度。各地政府要协调当地司法部门,对因法院查封而闲臵的土地,要加快司法处理进度,按法院判决及时处臵查封土地。

7、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减少造成土地闲臵的政府因素。闲臵土地的形成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如规划修改调整、地质地貌不明、土地他项权利不清、水电路不通、拆迁不完全等原因,都会造成征地拆迁难度大,迟迟无法达到交付要求,无法及时供地,形成闲臵土地;工业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所需时间长,增加了土地闲臵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加强发改、经信、规划、建设、财政、商务、监察、环保、交通等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将对政府因素对造成土地闲臵的影响。闲臵土地的清理处臵涉及到土地征收、土地交付、项目建设等各个方面,是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财政、规划、住建、村组等较多的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统一协调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时间、任务,做好信息互通,齐抓共管,建立闲臵土地清理处臵的统一协调机制。

8、加强动态巡查力量。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近年来新增的日常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系统工程和管理模式,流程长、环节多、监管难、人员少,且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和用地单位,为便于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切实改变“重供地审批、轻利用监管”的局面,强化单位相互协作配合的联动监管机制、动态巡查和跟踪监管机制,全力做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建议设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协调小组”,小组由各地耕地保护科、土地执法部门、土地利用科组成,具体负责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日常工作。

9、向国土资源部建议,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制度,强化规划的作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制度是闲臵土地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制度,弱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作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如果符合规划,审批只需要确认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如果不符合规划,若用地方能出示可以调整规划的文件,视为符合规划的情况,但要办理规划变更核准手续;若用地方不能出示可以调整规划的文件,视为不符合规划,建议另外申请用地,或者要求用地者申请规划调整许可后在申请审批。用多少,其权限下放给各级政府,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给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度,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和建设用地实际需求,决定用地的时机和规模,上级管理部门注重规划的实施监管,有利于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预防闲臵土地的产生。

10、建立加强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完善建设用地动态监测系统,在实现省、市、县、镇四级联网的同时,加快各相关业务单位、环节的联网;加快土地使用权证和地上建筑物产权证两个发证单位的联网;在此基础上,根据监测信息,市县对土地供地和开工、竣工等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采取在合同约定动工前2个月发出开工提醒、违约告知、开展约谈等多种方式,做到早提醒、早发现、早处臵,形成预防机制。对于在监测系统中发现的长期在多处拿地并蓄意囤地的开发商,建立开发商“黑名单”制度,全国联网共享,对其采取重点监视并通过强制手段限制其拿地开发,有效遏制开发商蓄意囤地的行为。

(二)非真实闲臵土地处理建议

1、加快完善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要加快补办施工证,抓紧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及时在土地动态网上录入资料,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消除实际不闲臵土地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上闲臵现象。

2、加强信息录入人员业务学习。对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业务不熟的信息录入人员,各地要请电脑专业人员对信息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信息录入技术,及时录入信息,消除实际不闲臵土地网上闲臵现象。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省各县(市、区)按照省厅部署对疑似闲臵土地逐宗清理时,已对每宗真实闲臵土地和非真实闲臵土地拟定了初步整改方案,具备了全面整改条件。因此,拟定下一步工作打算如下:

(一)全面整改。7月-8月全面开展真实闲臵土地和非真实闲臵土地整改,将易于整改的全部整改完,并在网上消除相对应的土地闲臵现象。

(二)处臵攻坚。9月-10月对于全面整改阶段尚未能整改的疑难杂症闲臵土地,深入企业了解内情,省、地、县共同会商,逐宗拟定整改措施,挂牌督办。

(三)政策咨询。对攻坚阶段仍未能整改的闲臵土地,在国土资源部进行闲臵土地督察督导期间,向部领导及其专家咨询,寻求解决的政策措施。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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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土地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者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地块;

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地块。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主要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具体操作中,按照闲置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又有所区别: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收回闲置土地的步骤: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需要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其收回的工作步骤大体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

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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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关于闲置土地情况调研报告

XX年关于闲置土地情况调研报告

为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水平,提升土地资源供给能力与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国家将闲置土地问题解决提升到了十分重要的高度,今年国务院将安排对XX年XX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上显示的疑似闲置土地进行督察督导。我省一直以来对闲置土地清理十分重视,XX年全省产业园区工作推进会对闲置土地清理提出了要求,黄家培副省长也多次作了指示。为作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准备工作,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安排,土地利用处组织相关事业单位在全省开展了闲置土地调研,重点对毕节市、遵义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并组织全省对网上显示的XX年以来疑似闲置土地逐宗进行了清理核实,摸清了闲置土地的底数、分析了闲置土地的成因,提出了XX年解决闲置土地问题的建议,拟定了下一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打算。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置土地基本情况

经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上显示的疑似闲置土地逐宗清理核实,网上显示疑似闲置土地518宗,面积公顷,其中真实闲置类土地183宗,面积 公顷,面积占%;非真实闲置类土地335宗,面积公顷,面积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上显示批而未供土地公顷。

真实闲置土地各年度分布为:XX年1宗,面积公顷;XX年2宗,面积公顷;XX年3宗,面积公顷;XX年96宗,面积公顷;XX年81宗,面积公顷,主要集中在XX年、XX年,面积分别占 %、%。真实闲置土地地区排序分别为:毕节市118 宗,面积 公顷;铜仁市18宗,面积公顷;安顺市17宗,面积公顷;遵义市14宗,面积公顷;黔南州8宗,面积公顷;六盘水市4宗,面积公顷;黔西南州4宗,面积公顷;

非真实闲置土地各年度分布为:XX年4宗,面积公顷;XX年2宗,面积公顷;XX年8宗,面积公顷;XX年30宗,面积公顷;XX年53宗,面积公顷;XX年238宗,面积公顷,主要集中在XX年。非真实闲置土地最多的为毕节市。

二、真实闲置土地形成原因

(一)政府原因

1、征地拆迁难。一些地方政府因急需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出让金用于各项事业发展,往往采取先生地出让再进行征地拆迁,导致征地拆迁时间计入土地出让开发时间,造成土地闲置。而目前征地拆迁难度较大,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我省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按XX年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农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农民思想工作难做,阻工现象频发;二是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资金常不到位,安置补偿不到位,导致征地拆迁进展缓慢,未能在约定期限交地,使土地多年闲置。

政府资金不到位,土地未征收完,无法按期开工

2、规划调整频繁。“十二五”期间,我省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城镇发展速度快、交通条件变化大、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导致各地城镇规划、产业布局不断调整。而我省目前经济发展尚处于以“地”谋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性强,形成极强的卖地冲动,导致一些开发条件不成熟、规划设计不完善的土地出让给了开发商。开发商拿地之后,由于相关规划不健全,土地开发条件和基础不完备,无法达到开发所需求的标准和规划条件,开发商只能被动闲置土地。

遵义县共青湖住宅用地公顷,因地块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不能进行开发建设,需调整区位而闲置。

3、土地储备融资抵押。我省地方政府为了从土地上获得开发资金,纷纷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储备作为融资的重要平台,大量的储备土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为地方建设提供资金,只有少部分用于抵押土地开发。由于抵押时间较长,导致土地闲置。

4、招商引资良莠不分。

现行政绩考核机制对土地招商功能过分依赖。在“以GDP为纲”的发展观及现行行政考核体制下,政绩工程频出,地方政府不顾出让土地的实际状况,以土地作为承诺进行招商引资,以期推动本区域经济发展,在投资商圈地得越大越好的心态影响下,掀起了大范围的“圈地热”。再由于我省各类园区过多,供过于求,而各地政府又急于发展经济,导致各地招商引资恶性竞争,以土地为主的各类优惠政策层出不穷,“饥不择商” ,招商引资良莠不分,有的是为炒地皮、囤土地而来,有的是为享受优惠政策而来,有的是为借土地用于贷款而来,为真正发展而来的为数不多。

(二)企业原因

1、资金乏力。贵州经济欠发达,导致各地招商引资来的多是经济实力不强的开发商,如国家大力支持毕节试验区以来,开发商涌向毕节试验区各园区,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块使用权之后,由于自身资金不足,周转困难,加之近几年银行收紧银根,贷款困难,得了土地后无资金开发,开发商只有到处找投资合作者开发。找不到合作者的开发商,便将土地闲置。

2、经济下滑。近几年全国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楼房库存大,销售困难,去库存的压力较大,企业取得土地后,若实施开发建设将面临难以销售的情况,企业存在观望等待的想法,停止新楼盘开发,将已取得的土地闲置起来,期待市场回暖。

3、土地炒卖。一些开发商利用贫困地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和土地价位偏低,取得一块土地后,对其投入尽可能少的资金,然后拿这块土地抵押后继续购入新的土地,如此循环,以有限的资金取得了更多的土地,他们看中的不是土地的产出效应,而是土地的升值效应,从而造成了土地利用率低下、土地闲置。

4、法院查封。有的开发商将土地进行低押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它经营,无力还贷,土地被法院查封而闲置。

(三)体制原因

除政府、企业具体成因外,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闲置。

1、集中批地,报多用少,形成大量批而未供土地。我国现阶段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特征是“规划”与“计划”并举,“规划”偏重于空间,“计划”偏重于数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按年度逐级下达,且该指标必须当年用完,未用完的用地指标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形成了现行的土地审批制度基本特征是国家和省集中批地,县市“零售”供地。国务院和省政府在批地时主要根据计划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往往缺乏项目实际用地需求数据的支撑。。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不“浪费”当年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即使没有真实的用地需求,也会想尽办法,将用地指标在当年用完,导致市、县(区)政府普遍存在“先从锅里捞到碗里再说”的思想,因而千方百计向国家和省争取建设用地计划,尽可能多的报批建设用地,部分地方政府部分地方还将报批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绩的依据之一,获取的用地计划指标供应不出去,但为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指标申报总额,往往先将剩余指标批转征用,过度出让土地,而后闲置待用,导致各级地方政府重土地审批、轻土地利用和监管,形成了土地批多用少的现实情况。XX年以来,我省累积批而未供土地3万公顷。

2、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涉及部门多,协调不畅。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涉及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受现行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和职能分工的影响,容易出现沟通协调不畅,缺少协同机制,难以形成合力的现象。政府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项目用地的审批上,注重对非法占地进行查处,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忽视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土地的用地过程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造成建设用地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不理想,给闲置土地的形成留下了空间。

3、人员不足。我省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中负责批后监管的都是用地管理科(股),在负责建设用地管理的同时,还负责土地利用管理,任务重,工作量大,但一般科(股)只用2-3人,工作量和人员配置不匹配,监管机构人员严重不足,造成监管工作的缺失。

三、非真实闲置土地形成原因

(一)资料不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对动工的认定,需提供项目动工的施工许可证才能上传,否则就无法通过。在招商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企业资金一经到位,企业用地就会启动。而建设规划部门对办理施工许可证存在矛盾问题,导致企业无法提供动工资料。

遵义奥克明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取得遵义县公顷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上为疑似闲置土地,实际因无法录入施工许可证造成疑似闲置,实际不闲置。

(二)业务不熟。一些县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信息录入员对信息录入业务不熟,造成一些已开工或竣工项目因信息不及时录入而显示为闲置土地。

遵义辉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已经开工建设,不存在闲置现象,但因信息不及时录入,在土地市场动态网上显示为疑似闲置土地。

四、闲置土地处理建议

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和用地单位,需要政府主导,协调相关部门,才能顺利促进闲置土地处置。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一)真实闲置土地处理建议

1、及时向政府汇报,抓紧处置闲置土地。主动向政府汇报,采取“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协作”机制,针对供而未用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进行分类处理。

2、维护农民利益,加快征地拆迁进度。在综合考虑连贯性、一致性、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合理调整征收补偿标准、奖励、预留安置发展用地等方式,化解征收工作中的一些矛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土地征收拆迁难的问题。同时,在以后的土地供应上要力争做到“净地、熟地”出让,实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要求,从而保证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为企业的投资建设奠定基础。

3、区位调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毕节试验区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2号)同意毕节试验区开展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毕节试验区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第9项方案是“已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由于相关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布局调整等原因,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按规划作区位调整”。因此,毕节市可对因规划调整而闲置的土地进行区位调整。其它市州参照实行。

4、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对于因土地抵押融资而闲置的土地,各地要将土地已抵押融资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消除已抵押土地闲置现象。今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4号)规定,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5、建立闲置土地处罚预警机制。无偿收回作为一种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该手段不仅在现实中难以实施,而且其使用可能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包括损坏投资环境、打击土地市场、影响地方财政、拖累经济发展、增加处置成本等方面。因此,在对因企业原因闲置土地进行处罚前,给予企业一个缓冲期,实行闲置土地处罚预警机制。因企业原因闲置土地的,对企业进行约谈,讲明《闲置土地处置规定》,下达闲置土地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不按期开工的,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取闲置费,对闲置二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

6、加快土地司法纠纷处理进度。各地政府要协调当地司法部门,对因法院查封而闲置的土地,要加快司法处理进度,按法院判决及时处置查封土地。

7、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减少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因素。闲置土地的形成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如规划修改调整、地质地貌不明、土地他项权利不清、水电路不通、拆迁不完全等原因,都会造成征地拆迁难度大,迟迟无法达到交付要求,无法及时供地,形成闲置土地;工业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所需时间长,增加了土地闲置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加强发改、经信、规划、建设、财政、商务、监察、环保、交通等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将对政府因素对造成土地闲置的影响。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涉及到土地征收、土地交付、项目建设等各个方面,是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财政、规划、住建、村组等较多的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统一协调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时间、任务,做好信息互通,齐抓共管,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统一协调机制。

8、加强动态巡查力量。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近年来新增的日常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系统工程和管理模式,流程长、环节多、监管难、人员少,且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和用地单位,为便于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切实改变“重供地审批、轻利用监管”的局面,强化单位相互协作配合的联动监管机制、动态巡查和跟踪监管机制,全力做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建议设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协调小组”,小组由各地耕地保护科、土地执法部门、土地利用科组成,具体负责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日常工作。

9、向国土资源部建议,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制度,强化规划的作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制度是闲置土地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制度,弱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作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如果符合规划,审批只需要确认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如果不符合规划,若用地方能出示可以调整规划的文件,视为符合规划的情况,但要办理规划变更核准手续;若用地方不能出示可以调整规划的文件,视为不符合规划,建议另外申请用地,或者要求用地者申请规划调整许可后在申请审批。用多少,其权限下放给各级政府,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给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度,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和建设用地实际需求,决定用地的时机和规模,上级管理部门注重规划的实施监管,有利于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

10、建立加强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完善建设用地动态监测系统,在实现省、市、县、镇四级联网的同时,加快各相关业务单位、环节的联网;加快土地使用权证和地上建筑物产权证两个发证单位的联网;在此基础上,根据监测信息,市县对土地供地和开工、竣工等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采取在合同约定动工前2个月发出开工提醒、违约告知、开展约谈等多种方式,做到早提醒、早发现、早处置,形成预防机制。对于在监测系统中发现的长期在多处拿地并蓄意囤地的开发商,建立开发商“黑名单”制度,全国联网共享,对其采取重点监视并通过强制手段限制其拿地开发,有效遏制开发商蓄意囤地的行为。

(二)非真实闲置土地处理建议

1、加快完善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要加快补办施工证,抓紧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及时在土地动态网上录入资料,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消除实际不闲置土地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上闲置现象。

2、加强信息录入人员业务学习。对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业务不熟的信息录入人员,各地要请电脑专业人员对信息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信息录入技术,及时录入信息,消除实际不闲置土地网上闲置现象。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省各县(市、区)按照省厅部署对疑似闲置土地逐宗清理时,已对每宗真实闲置土地和非真实闲置土地拟定了初步整改方案,具备了全面整改条件。因此,拟定下一步工作打算如下:

(一)全面整改。7月-8月全面开展真实闲置土地和非真实闲置土地整改,将易于整改的全部整改完,并在网上消除相对应的土地闲置现象。

(二)处置攻坚。9月-10月对于全面整改阶段尚未能整改的疑难杂症闲置土地,深入企业了解内情,省、地、县共同会商,逐宗拟定整改措施,挂牌督办。

(三)政策咨询。对攻坚阶段仍未能整改的闲置土地,在国土资源部进行闲置土地督察督导期间,向部领导及其专家咨询,寻求解决的政策措施。

推荐第5篇:关于整治土地闲置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整治土地闲置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王军征 | 来源: 资源网

当前,在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供需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下,土地闲置已经成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被广泛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致力于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土地闲置不但加剧了土地市场的混乱无序和农用地非农化的趋势,造成了资源和资产的浪费,而且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还会影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对我国的土地闲置总体情况做以简要介绍,对引发此类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我国土地闲置总体情况

按照国务院2010年十号文件的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清理治理整顿力度,打击囤积土地行为,于今年3月至7月开展了全国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同时,对发现的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以促进房地产市场治理整顿下一步的规范运行。

2010年08月09日,国土资源部披露了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名单,闲置面积达14.66万亩,其中,70%以上为住宅用地。2010年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又公布了全国违法违规土地清理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宗数3070宗,面积约18.84万亩,其中,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91.69%和90%。从清理数据来看,在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中,闲置土地成为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的主要问题。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为两类,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占46%,其余54%的闲置土地主要是由政府原因造成,而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占六成以上。

二、土地闲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引发土地闲置问题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归结有如下几点:

(一)政府依法征收、收回的土地未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完全造成的土地闲置。各级政府依法征收、收回土地后,由于地理位置、规划用途、基础设施配套、土地限制条件或土地出让底价过高等因素,部分土地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脱节,加上没有政策支持,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土地利用率较低。一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为片面追求招商引资进度,极力满足用地单位的需求,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大面积占用土地,但由于论证不到位、规划不合理,没有考虑土地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进行总体规划修编后,一些既定土地原有规划可能面临调整,同时,一些企业着眼于自身利益而申请调整规划,造成用地性质或土地容积率发生变化,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要进行重新协调和沟通,从而造成土地批而未建,大量土地闲置;二是土地权属、审批流程或交易流程等环节存在纠纷,导致土地不能如期开发;三是土地的一级开发推进困难,导致规划土地不能实现最后开发;四是虽然通过土地招拍挂制度向开发商转让了土地,但由于更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致使土地转让作废,无法按原计划开发;五是由于一些地区市况不好,规划开发土地往往流拍。

(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做出了向中央政府倾斜的切割,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急剧增加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急剧减少,财政资金分配制度不够合理,使其不得不寻找其他资金来源。同时,中央政府为保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放任日趋严重的“土地财政”现象。在现有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运筹方面困难重重,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过度出售所掌控之中的城市土地,对于开发商的囤地行为监管不严,打击囤地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对闲置土地行为未能及时处理。大量城市土地闲置,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成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配不合理所衍生出的严重问题。

(三)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管查处力度偏软。由于查处闲置土地牵扯多方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土地财政考虑,为促进GDP增长,以及获取更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担心打击囤地后导致地价房价下降,或收回囤地后不能再卖出高价而存在畏难状况,因此,在有效利用土地方面态度暧昧,放任房地产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对闲置土地的重视程度不够,在监管力度方面执行能力偏弱,清理摸底不够全面深入,查处力度声势不够大,工作比较滞后。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透明度也不高,对于发现的问题以遮盖为原则,未及时上报,导致大量闲置土地未能依法处理。土地政策执行不到位,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未能落实,让囤积土地的违法成本过低,给开发商造成侥幸心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由于政府违约而造成的土地闲置中,仅单方面地要求开发商完全依法、依合同而执行合约,却未要求政府也应严格地履行合约,并向因违约而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由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比例大,协商查处难度大,加之较早出让的毛地拆迁难,导致以闲置土地为主的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案率比较低。

(四)由国有大中型企业造成的土地闲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转产或破产,从而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部分企业将原国家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长期处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状态。某些企业原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是无偿划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应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但为了节省资金,对于盈利部分生产部门的土地和便于变现的土地资产,以作为企业职工安置的名义直接坐扣土地出让金,将大量不便使用的土地长期搁置或长期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既不将闲置土地交给政府处理,也不上缴出租的土地收益;一些企业直接将房产转让,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划拨土地直接出租,收取高额土地收益;有的企业甚至将房产转让,以土地所有者身份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不仅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购房者的利益。

(五)国有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造成的土地闲置。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各个金融机构都收回了大量土地,然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由于取得土地成本过高、变现损耗过大,或者看到土地有增值前景则待价而沽,或者没有完全取得处置权利等原因,未能及时处置抵债资产而造成了土地闲置。还有一部分不良资产在金融机构和资产公司之间进行了资产转移,由于这部分抵债资产往往还牵连着其他利益冲突,金融机构和资产公司并未履行任何过户、更名手续,在资产公司又再次将其打包出售后,连同其他债权最终一起被第三方购得,当取得这部分资产的权利人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手续不完备、权利不明确而不能办理相应手续,土地不得不闲置。由于前些年银行业管理不善,贷款发放程序不完善,一些企业贷款过高,银行在收回抵押物后发现处置抵押物后的损耗过大,处置不如闲置,至少闲置情况下有抵押物存在可以少报损耗。还有部分地理位置好、容易变现的土地资产没有处置,主要是由于银行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看到了这些土地具有升值的潜力,稍迟处理会取得更高的回报,因此暂缓处置。

(六)开发商囤地现象严重。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产,具有保值和增值作用,从长远来看是有很好的增长预期,囤积和炒卖土地比正常的开发房地产要周期短、利润高,因此,开发商为抬高房价牟取暴利,将购置的土地长期闲置,囤积居奇,造成房地产市场长期以来的供给不足,市场中的土地投机机构的圈地、囤地造成了土地闲置。另外,部分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周转或经济实力发生变化,大部分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无法消化前期土地储备,或者随行就市放缓开发节奏,也导致了囤地现象的出现。有的项目土地开发手续早已完善,但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造成开发时间延误,从而造成土地闲置。

(七)拆迁难造成土地闲置。因现有拆迁制度的弊端导致政府部门没有兑现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拆迁交地时间。这些土地并非“熟地”而是“生地”,开发商得地之后,还需要和住户谈判拆迁事宜。如果拆迁没谈拢,土地便要闲置。从土地角度看,是“闲置”的,但从社会角度看,并不是“闲置”的。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土地闲置当然是巨大的浪费。解决土地闲置既需要地方政府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更需要从非市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入手去寻找根治之策。

(八)农村土地闲置。一是村里级差排基过高,部分建房户承受不了,造成农转用后土地闲置。如果适当降低级差排基,让一部分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建房农户能够承受,那么闲置土地的矛盾就可以得到有效缓解。二是征地费过低,对比悬殊、反差强烈的农村级差排基收费过高和征地费过低的矛盾,造成年年延续比较多的闲置土地。三是目前农民的就业门路拓宽,收入渠道增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性逐渐降低,尤其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集中向城市转移,而其名下的土地没有实现合理流转,这些缘由导致了农村中大量可耕土地的闲置现象。

(九)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闲置土地处置难度大。虽然《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了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应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无偿收回,但同时又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除外。这个规定弹性很大,许多用地项目的土地闲置在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时都能找到规避处置的种种借口。而且法律法规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收取土地闲置费都没有明确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这就造成了闲置土地调查容易,执行难的现象。

(十)制度层面法律法规缺陷。一是制度安排中土地存在着法定“刚性闲置”事实。由于现有法律对闲置土地处置作出了满两年后方可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现实中土地一旦闲置在时间上需两年以上的法定“刚性闲置”的事实,不利于土地的高效利用。二是对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市场引导机制。由于土地转让条件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土地闲置而又未达到法律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只有被动地接受缴纳闲置费及收回土地的局面。三是对土地闲置的责任主体未作界定。土地开发利用过程多数是涉及出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约过程,在现行法律只对闲置结果作出认定而未界定闲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单一对使用者作出缴纳闲置费或收回土地的决定,在法理上有失公平。因而在非土地使用者自身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况下,强制征收闲置费或收回土地显然是无法执行的。四是对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性未作细化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只对收回情形作出了规定,而未明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序,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程序的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

三、整治土地闲置问题的对策建议

整治土地闲置必须从改革土地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多方面入手。下面就针对土地闲置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建议。

(一)加大土地利用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力度,对于没能力继续开发的用地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收购方式来完成土地一级开发,以尽早入市;对于有能力开发的企业,则应督促其加快土地开发利用进度。例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利用舆论监督,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时更新土地出让及开发利用信息,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利用公众舆论的监督力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三是加强跟踪管理,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充分运用在线监测信息,建立以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的日常督查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检查跟踪,主动预防和及时查处土地闲置行为。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构建共同责任体系,形成预防闲置土地的强大合力,同时,实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对房地产开发进行全程监管。五是鉴于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占大多数,建议建立针对政府部门的问责制度和机制。如规定,一个城市闲置多大比例的商品用地就要直接展开对当地领导的问责;对于查处、没收闲置土地不力的地方政府,除了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还应与主要领导任免相挂钩。闲置土地的相关政策是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否摆脱“土地财政”的痼疾,退出房地产利益链条。

(二)完善制度建设,做好统筹规划。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增强规划的执行力,维护其权威性。二是摸清闲置土地底数,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使得闲置土地早日得到利用。三是各项政策向闲置土地倾斜。处置闲置土地应该由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分工协作,政府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优先考虑闲置土地,将商业银行收回的土地纳入到统一处置之中,对于使用闲置土地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闲置土地未处理之前停止新的占用农用土地审批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闲置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纪检、监察、审计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确保严格执法。同时,对圈占土地未达到投资要求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闲置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力度,防止一些用地单位以没有闲置为名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四)采取多项措施解决农村土地闲置问题。一是盘活闲置的土地。对农转用两年后还未安排的或无法安排的土地,在不违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国八条”,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土地进行跨村等量调剂。这样急需建房的村的建设用地指标欠缺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并且村与村之间的经济收入不平衡、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不同也为闲置土地等量调剂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办好选址意见书,即分间落实到建房户。为了使农转用后的建房用地尽快供地,规划必须先行,即在农转用之前,村委会必须依据村居民点规划实施计划落实到建房户,上报规划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再由建房户先交纳一部分级差排基款,用于前期征地和报批启动资金。三是适当提高征地费。合理提高土地征用费,保证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的农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被征地前,并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制度》实施工作,这样土地被征用的农户将得到实惠。四是进一步完善统一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有效防止征地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五是村镇规划必须适时调整。村镇规划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允许农民有选择跨村建房居住的权利。六是采取优惠政策,加大加快山区村民的迁居力度和速度,让闲置的土地发挥效用。

(五)通过金融手段减少企业囤地行为。对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除了收回闲置土地,取消有严重闲置土地行为的发展商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投标的资格外,还可以通过限制贷款和融资、收取税费等措施提高闲置土地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开发商的财务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国土部与银监会联手清查闲置土地,通过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加以控制,不仅将对土地存量市场带来明显改善,督促开发商早日动工,政策趋紧也将给新增土地市场带来威慑作用,开发商拿地前不得不考虑今后不能按时开发而带来的风险。最后,国土部应联手银监会、证监会坚决贯彻执行“对于囤地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上市、再融资”的指示,遏制上市房企的囤地行为。

(六)加大有效供地面积,提高供地门槛。导致土地囤积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供应量少,因此,在当前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国家也要放松地根,加大供应,从而减少土地囤积。今年4月份,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2010年全国住宅用地供应面积为18.5万公顷。从今年上半年的完成情况看,全国住房用地的实际供应量为5.6万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改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为4.2万公顷。就此计算,上半年完成的供地数量仅占全年计划量的三成左右。加上近几年土地市场迅速升温,土地价格在快速攀升的过程中也增加了囤地的利润空间,在资本逐利的驱动下,开发商通过不断买地 —— 改规划 —— 囤地来坐等升值。因此,增加土地市场的有效供应应成为目前地产调控的重心之一。此外,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必须精打细算,避免粗放式用地,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着力盘活土地存量,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同时,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完善相关税制,促进土地利用集约化,防止土地闲置。

(七)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闲置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和各地国土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所有土地闲置和开发情况,将每一幅用地都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借助社会和舆论的压力来监督和打击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土地政策宣传,如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总额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此外,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对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法律过于刚性,对闲置土地的退还机制及途径未进行设置,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为此,建议国土资源部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理的具体指导,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相关部门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的职、权、责。

(八)通过多种手段减少住宅用地土地闲置现象。一是对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向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严格按单幢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按小区、按组团许可,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二是收紧二套房贷。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三是严格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审批时限,不能拒收件,政府部门超期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开发商的开发期限内,对因政府颁布新政策、修改规划等造成开发商重复投入的时间不计入开发期限,并给予开发商相应的补偿。四是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用地监管,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性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给安居工程建设,对原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的,要从严审批,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要切实加强监管,在供地时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国务院要求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对土地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五是公开土地招拍挂信息,包括历史协议转让或已过期地块(超过两年期限未开发地块)的详细资料,如报建、实施、运作等。在实施招拍挂前,严格审查参与公司的有关资料、资金实力、开发计划等,并将开发计划列入合同条款。

(九)建立综合档案,强化合同管理,改革登记机制。建议对存量闲置土地逐宗登记造册,逐个调查梳理和依法核定,进行详细分类,建立地块的综合信息档案,在充分了解闲置原因的基础上,对多批少用、缺乏资金投入、人为圈地等不同类型采取“一地一策”的处置办法。定期发布存量闲置土地的信息,为需转让的单位和用地单位提供平台,增加交易机会,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同时,建议强化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为提高土地部门对土地监管的效率,创新土地登记机制,建议改变以往一律按照土地用途颁发相对应年期土地证的做法(如经营性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出让的土地颁发临时的土地权证。临时的土地权证的有效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开发周期来定,一般为两年。临时土地权证只可以在金融机构抵押一次,这样既让开发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完成土地开发,又解决了开发企业数次抵押土地而不开发或延期开发的问题。临时土地权证因有效期短,一旦需要换证,就必须接受土地部门的审核检查。这样将改变土地部门目前被动监管的局面,提高监管效率。

(十)制定优惠措施,调整创新闲置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利用存量闲置土地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通过内部挖潜,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积极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吸纳投资规模小、对厂房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环境,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这样,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既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又让集约用地工作到位的土地使用者得到实惠,同时也为更好地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一)加大处置力度,建立健全闲置土地查处体系。对核准的闲置土地应加大处置力度,进行分类处理。对闲置土地不满一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二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建议从拥有大量土地储备的上市公司入手,清理其手中的闲置土地和土地资源。对土地储备过量、开发能力不足的企业,要列入禁止拿地的“黑名单”,限期进行清理和加快开发进度。要排除各方面的干扰,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行政权力,明确职责,对违法用地行为一查到底。另外,建议在公布闲置土地情况的同时,对闲置土地被依法处置的数量一并进行统计,以通过社会舆论对政府部门在处置土地闲置的问题上进行监督。

(十二)加强政策执行力。国家有关部门已制订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等,并且凡是出台一次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都会明确或重申一次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措施,国土资源部也不断对如何认定闲置土地等具体细节出台新的措施。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更注重对政策执行环节的监管,确保相关规定和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从而有效遏制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

(十三)征收地价增值税。在加大持地成本方面,建议加快研究推行闲置土地的地价增值相关税收政策,对由于因建设容积率增加或地价增值所产生的高额收益可征收高额增值税或所得税等,以增加开发商的持地成本,督促房产商尽快开工建设,有效增加市场供给。

(十四)建立统一土地闲置认定标准。鉴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未开工的认定往往标准不

一、过于主观,建议政府应建立统一的土地闲置认定标准,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闲置起算时点、闲置有效计算时段、已投资数额或已开发建设面积确认以及因司法裁决而转移的未开发利用土地的闲置情形认定等标准。未达到规定比重,即使部分开工建设也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使清理闲置土地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束语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政策的大背景下,在坚持走内涵挖潜、盘活存量、节约集约之路的同时,可以预见,在全国范围内,必定会掀起一场大规模整治闲置土地运动的高潮。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秩序,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中国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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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衡东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法院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解决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研究批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办公室具体负责宗地档案材料的收集、闲置土地的认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起草、执行等日常工作。

(二)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小组。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以纪委(监察局)为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法院抽调专门的工作人员参加。

二、清理范围和对象

(一)2012年7月25日前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虽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被改制企业在重组、兼并、收购等改制成功以后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企业停产歇业之日起计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 2013年8月1日至8月15日 )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对2012年7月25日前供地情况进行摸底造册,形成《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疑似闲置情况摸底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情况表》。

(二)调查阶段(2013年8月16日至9月15日)

2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疑似闲置情况摸底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情况表》,逐宗地核实动工开发情况。查清土地位置、面积、动工开发时间等情况,并填好《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上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实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不同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认定,拟出处置方案。

(三)依法处置阶段(2013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置方案报闲置土地清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相关单位依法负责执行到位。

(四)总结表彰(2013年11月下旬)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认真总结我县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并对今后土地供应、监管提出建设性建议,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领导小组对在清理过程中工作突出的个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处置方式

(一)对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 ,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案。

(二)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不属于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闲置土地未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完毕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同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上述部门要积极配合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召开全县清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在全县形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氛围。

(二)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各成员单位应把此次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密切沟通协作。

(三)加强督察、严格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开展督促检查,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对在清理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提供保障。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财政要拨付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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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土地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土地卖给乙方所有:

1.土地 座 落

土地面积() 用途

2.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土地交付给乙方。该土地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土地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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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农村闲置校园利用情况调研报告

按照省市发改委有关通知要求,近期对我县农村闲置校园利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县报告如下:

一、布局现状

“撤点并校”的产生是为适应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学龄人口日趋减少的实际。适度集中办学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随着出生人口下降,生源结构逐步呈倒金字塔走向,乡镇布局调整,社会对优质教育需求增大的趋势,我县根据本地情况,加大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几年来对学校布局进行了较大辐度调整。学校由2004年底130所农村中小学截止2009年底整合为112所(其中教学点由原来的40所减少到22所,完全小学由原来的70所增加到72所,独立初中由原来的19所减少到16所,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原来的1所增加为2所),通过调整,收缩规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布局分散、弱校过多的状况,促进了教育资源整合、质量提高和优势打造。

现在我县共有闲置学校20所(其中教学点15所,小学2所,中学3所),校园面积185.12亩,校舍面积13935平方米。这些学校大多数都在村驻地,没有2000年以后建筑的校舍。现在有7所学校教育系统内部划转,7所转为村卫生文化事业用,1所已经

1 出售,1所暂时闲置。

二、问题分析

不适应生源结构变化趋势。随着出生人口下降,我县小学适龄儿童逐年递减。现有乡镇学校分布散、数量多、生源少、容纳率低。村小尤为突出,这类学校虽然解决了学生就近入学,但因规模太小,基础太弱,不仅投入成本高,而且师资、设施、管理等内部结构难以优化,只能低水平维持。如不调整,随着学生减少,这种资源浪费大、办学水平低的态势还会加剧。

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较低。目前,多数学生在乡镇就学,由于财力所限,布局分散,有限资源利用不充分,乡镇不少学校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师资力量、教育环境,特别是文化大环境无法与城区学校、窗口学校相比,一些薄弱学校甚至可以说相差天壤。专业教师存在人员超编,但是不少村小教师仍不能满足需求,教师年龄偏高难配套,都是包班教学,加之教学设备设施差,无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城乡发展不平衡,教育质量、办学水平总体不高是我们的现实。

新的教育观、人才观重在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而教育梯次缺乏整体协调发展,特别是小学、初中段教育资源未实现优化组合,成为我县素质教育推行成效不突出,教育质量上新台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优质教育需求矛盾突出。随着社会对优质教育需求的激增,我县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矛盾加大,初中、

2 小学尤为突出。生源向城区涌流,成为势不可挡之潮。这是社会渴求优教,优教供难应求矛盾突出的反映。

三、调整对策

集中办学有利于推进教育大县建设,通过调整,改变布局分散,提高办学水平,集中办学有利于整体提升办学基础设施、师资等集中,避免分散造成的高耗低效运作。通过资源优化组合,有利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别。集中办学,还有利改善教育环境。在现代社会,城市的人文环境大大优于农村,而人的社会性决定环境影响至关重要。学校向城镇集中,教育大环境层次提高,学生从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接受良好熏陶,更有益培育他们健康成长。

集中办学,人力物力集聚,有利于师资、设施、管理等内部结构优化;教师工作、生活环境改善,有利于充分调动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小校、弱校自然消失,多数学校办学基础基本同等,有利于良性竞争,增强活力,加快发展。这些都是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的要条件。

四、建议和问题

1、由于牵涉到土地权属问题,校园校舍处置,仅仅靠教育部门自身,是难以解决的。建议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详细调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则,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总之,要使撤并后的校园土地最大效益化,来

3 增加教育的自身投入。这项工作越早进行,教育部门就越主动,如果校园出现空置,而资产又无法及时盘活,极有可能造成资产流失或产权纠纷。

2、坚持高年级学生寄宿制和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并举的原则。实行寄宿制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为每一个孩子提供就近入学的便利,对于低年级学生应就近入学。对于低学龄儿童上学道路偏远、交通不便的,要保留、改建一批小学或教学点。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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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农业、林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第六条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上述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 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九条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确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镇政府及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条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被调查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把开展调查事宜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审批登记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意见等,如实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四)《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将认定结果抄送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

(五)经确认不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闲置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中止开发: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供应土地存在土地权利不清,致使无法动工开发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四)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五)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因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且非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未完成而无法动工开发的。

(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前款规定的迟延原因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合法材料证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镇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军事、文物保护等部门予以协助调查核实,相关镇政府及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时间的,可一次性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以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相应变更土地价款后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由市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临时使用,从安排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对临时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在使用完毕后30日内清理场地。

(四)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终止出让合同协议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明为置换土地。

(五)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原土地用途、性质、开发建设情况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按照收回土地后重新出让情况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十四条 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闲置的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申请,并经镇政府加具意见,涉及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案。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出处置方式的申请,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闲置土地具体情况、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实施。前款规定的闲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书面征询保全机关意见。 第十五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确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支付的全部土地价款。

划拨价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未明确划拨价款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成本加上相关税费之和确定。

第十七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拟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三)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五)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按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时应通知抵押权人,有关收回决定应同时抄送抵押权人。土地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间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全机关协商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待保全措施解除后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

被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移交土地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不移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文书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采取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告时应当通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除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情形外,应当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二)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主体。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属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够使用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或规定。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手续的时限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及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而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理完毕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五章 闲置土地处置协同机制

第三十条 市政府成立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设立市闲置土地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开展闲置土地处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闲置原因核定工作。对土地是否构成闲置以及闲置原因存在争议或无法确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公室研究解决。 农业、林业部门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闲置土地处置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具体负责辖区闲置土地初步审查认定、初拟处置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协调、土地闲置费征缴、文书送达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闲置土地情况进行清查确认,并将清查确认结果通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在闲置土地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瞒报、虚报闲置土地,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中府〔200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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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闲置管理办法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苏价服[2004]494号、苏国土资发[2004]437号、苏财综[2004]167号

征收标准:划拨方式:每年每亩3000-5000元

出让方式:工业用地,出让金15%;经营性用地及其他用地,出让金10%。

第11篇: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符合条件,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五、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信息;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闲置年限的不同,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六十天)。

八、若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主观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

1、对闲置土地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4、有偿收回;

5、置换土地;

6、其他方式。

第12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

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南郑县土地闲置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的调研报告

南郑县土地闲置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的调研报告

南郑县土地闲置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2014年5月15日,省政协副主席李冬玉携省国土厅副厅长李强同志及部分省政协委员来南郑县就闲置土地情况进行了调研,汉中市国土局局长汪宗礼等同志陪同进行了调研,南郑县国土局局长李军同志进行了专题汇报。南郑县位于陕西省汉中市西南部,南与四川省通江县、旺苍县接壤,西与陕西省宁强县、勉县为邻,东与城固县、西乡县毗连,北与汉中市汉台区隔江相望。全县辖22个镇,户籍人口55.8699万人,国民生产总值114.9亿元,县域总面积2823平方公里,全县耕地总面积74.87万亩,基本农田60.2万亩。一直以来,我县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作为指导思想,通过控制增量、挖潜存量等手段,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现就我县闲置土地有关情况及我县在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汇报如下:

一、批而未用土地情况为真实准确的了解全县土地批准、征收、供应、建设等情况,我县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了一次全县范围的土地大清理大清查。经统计,2007年以来,省政府批准我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中,有1752亩还未实施征地。这部分用地主要是由于汶川地震后,我县在灾后重建过程中部分灾后重建项目在用地批准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落地;另一方面,由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个别地块规划存在和灾后重建规划不相符的情况,由此造成此类地块无法供地使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关于盘活调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78号),我县对无法使用的批而未用土地进行了盘活,截至目前,1752亩批而未征土地中,已有1083亩(61.8%)通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异地盘活进行了处置。

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全县已经办理了土地供应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共有249亩,其中供应时间超过两年的约24亩,这部分土地正在进行闲置土地认定。通过对我县闲置土地情况分析,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特别是信贷配套资金未能落实,造成建设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开工;二是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设计图纸未能及时到位;三是安置补偿的途径比较狭窄,村民的搬迁迟迟不能结束,限制了开发商的预期建设;四是城市规划调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五是因经济纠纷导致法院查封。针对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批后监管难。土地批后监管制度是预防、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保障,随着我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土地供应量年年增加。批后监管任务也变得非常的繁重,单纯依靠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监管,一方面从机构、人员上难以得到保证,缺乏部门联动,另一方面,国土部门在用地批准后,缺乏对企业的制裁措施,很难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2、处置难度大。一方面部分闲置土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原先准备上马的项目无法实施;有的是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尚未配套导致项目无法开工;还有的是由于正处于司法程序中被冻结等等。另一方面,虽然是由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但涉及土地的价值高,要想真正收回难度较大,很难落实。

三、闲置农村建设用地情况经初步统计我县农村建设用地9.7万亩,农村人均集体建设用地551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47平方米。我县闲置农村建设用地3000亩,占农村总建设用地的3.1%。分析我县形成闲置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村庄规划滞后。一是老村庄缺乏规划,老宅基地布局较乱,房屋间隙小,出路狭窄。而许多村民抱着占风水、摆阔气、高人一等或“想致富、临公路”的狭隘心理,纷纷在村庄道路出口旁修房,导致东边六七家,西边八九户,村中空闲一大片。二是因村镇规划不完善,只注重新房的便利,住宅设计不合理,给采光、通风、排水等留下隐患,致使新建房屋过几年由于功能不完善又要搬迁重建。

2、修新不拆旧现象依然存在。一是旧村庄公用设施缺乏,在原址翻建没有太大价值,促使农民外迁建新房,把原老房视作祖基,修新不拆旧,造成了“空心村”现象。二是由于家庭人口增加,兄弟分家导致老宅基地被划分为小块,部分人户外迁修建新房、部分人户还在老宅基地居住,老宅基地因墙体共用,无法拆除宅基地交回村集体。

3、部分村办小学、卫生院、集体企业等撤并、搬迁或倒闭等,造成原来的集体建设用地闲置。通过对全县22个镇空闲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进行摸底调查,目前共清理出97宗空闲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涉及17个镇,总面积212亩。按实际用途分类,村小学57宗162亩土地闲置占地比重最大,其次是村级基层建设用地35宗22亩,再次是行政事业单位4宗16亩,商业金融用地1宗12亩。一是教改政策性因素导致土地空闲。为实施教育改革,村级小学撤并,学生集中到镇级学校就学,从而导致大部分以前设立在各行政村的村级小学关闭而形成学校用地空闲,成为我县镇村空闲公共服务用地的主要类型。目前学校空闲用地的土地性质大部分为集体土地,当时土地是由村集体统一调拨、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地处分散,占地规模较小,多为砖木结构,除少部分交通条件较好的学校交由当地村委会作为村级办公场所外,部分学校用地已经出租用于其它用途,其余部分学校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处于空闲状态。二是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因素形成的空闲。近年来由于乡镇合并,撤组并村,造成原乡镇办公场所、旧村委会用地空闲。目前撤并后的乡镇办公机构所建房屋大多是在5.12地震后重新修建,多为框架结构,投资较大,地上资产价值远远大于土地价值,如处置价格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格高则无人购买;撤村并组后的旧村部,多为土木,砖木结构,占地面积小,地处分散,利用价值小,现在除部分用于出租,其它处于空闲状态。三是由于规划调整,企业改制等因素形成的空闲。由于企业改制而造成粮站用地空闲,原国有粮食收购点,粮库等除少部分交通便利,地理位置好的粮站用地已经处置外,部分用地交由改制后的公司继续经营。大部分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粮站,由于资产处置价格较低,处置后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暂无法进行处置,目前主要用于出租,出租资金用于解决退休职工的养老,工资等问题。农村建设用地闲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宅基地拆除难度大。一方面,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搬迁户将安置用房交由儿女居住,父辈仍然居住在旧居,给旧宅基地拆迁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目前移民搬迁实施的多为无土地安置,老百姓还在原来地方耕种土地,拆除后,生产生活受到影响,长远生计没有保障。再者,我县地处秦巴山区,大多数搬迁户位于偏远、高寒山区,分布零散,原宅基地利用价值低,拆迁复垦不能达到集中连片的要求,形成不了规模,实施成本和工作难度较大。

2、再次利用难。由于大部分农村闲置土地分布较分散,地块面积较小,而且交通不便,其利用的空间和价值非常小,也不利于进行成片开发或复垦,因而影响了农村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

3、空闲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资产处置难。空闲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土地多为集体性质土地,部分地上建筑为国有资产,由于产权不明晰,在处置过程中存在矛盾,导致部分空闲土地无法得到有效处置和利用,造成闲置。

四、对策和建议

1、批而未用土地:一是主动盘活建设用地指标。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关于盘活调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78号),对无法使用的批而未用土地进行盘活。二是提高供地率。加大征地、供地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征地、供地进程。

2、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一是加强批后监管。加大批后巡查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对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建设进度、投资规模等,从国土、住建、规划、税务等多部门、多环节对其进行管理。避免再出现新的闲置土地。二是加大处置力度。由于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如果一律按照超过两年无偿收回的办法进行处置难度较大。建议探讨有偿收回、延长开发建设年限等多种处置办法,既能加快闲置土地处置的速度,又能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的成功率。

3、闲置集体建设用地:一是尽快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长效机制。深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政策,盘活建设用地资源,促进城乡土地合法有序流转。通过提高农村闲置土地的利用潜力,达到对其处置的目的。二是增加资金投入。不管是对搬迁农户的安置补偿,还是旧房屋的拆除与复耕都需要资金,但是该项工作省市没有配套任何资金,完全靠县级自筹解决,由于资金缺口较大,既影响了项目实施进度,也影响了项目实施在群众中的口碑,对以后项目的实施非常不利。建议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空心村治理。三是加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力度。通过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将符合增减挂钩条件的地块,通过建新拆旧措施,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四是加快陕南移民搬迁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扎实做好基础调查,分析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做好相关规划衔接,合理安排建新区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确保专项规划顺利实施。

第14篇:土地调研报告

“营销责任”制销售方案策划书

金总:

您好!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审阅我这份就目前晶典和嘉苑项目剩余房源日后销售模式拟定的策划书。

自代理公司销售合同终止以后,我们销售部目前只有我一名员工,显然我的工作会比较繁忙琐碎,上至营销经理管辖范围之内的制定销售方案及广告策划等一系列的工作,下至销售员介绍销售房屋等工作,以及售后房屋备案,按揭,交房,办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目前都是我一个人在做。非常感谢公司这么器重我,让我担当这个职位并交给我这些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我觉得一个人的力量有点力不从心,我怕我无法很好的完成这些工作。所以我向公司申请再招一名员工到销售部,能分担我一部分工作,以求更好更快地完成各项任务。 据我统计,目前我们晶典楼盘剩余房源共计131套,其中,双拼4套,排屋46套,小高楼26套,55号楼55套。嘉苑楼盘剩余房源共计14套(其中两套为金忠山预定)。除别墅排屋外以目前方案销售合计计总价款约3285万(最大成交额),具体如下:

晶典小高楼:约985万

晶典55号楼加储藏室:约1450万

嘉苑套房:约850万

自2011年我市出台限购令以来,房地产投资热潮逐渐退去。且对于别墅排屋购买人群也有了很大限制,导致排屋销售较为困难。所以近两年我们的销售重心还是会以普通刚需住宅为主。目前,我们晶典这边普通住宅都是30多平米到70多平米的小户型,而且73平米户型不是特别好。随着最近几年衢江新区及东港开发区迅速发展,各大小楼盘都争相屹立在衢东这片疆土上。而且最近

几年房屋结构方面也在不断完善,可供购房者选择的余地会更大。据我了解,我们周边楼盘以及新城那边一些楼盘最近都在做大力度的促销,户型也比较齐全,比如美丽东城最近销售单价仅4650元/㎡起,我们楼盘优势更加不能体现。从我们小区的具体情况来看最有卖点的还是内部环境和实景现房,我觉得走现房学区房及低总价路线或许可行。

而且目前我们的销售单价也略微偏高,小高楼房源就算按照最高备案价销售也在4990元到5520元之间,如果适当再优惠2,3个点想对会好卖点。

2013年底举办了衢江区房交会,意料之中,在三天时间里,共接待客户20组左右,成交鑫业晶典小套房1套、累积意向客户5组(大部分楼盘未成交)。从这个数据来看,我们做的特价房方案还算成功的。所以我想这次还将这个活动延续下去。另外,趁春节假日在外衢州老乡返乡过年之际,推出买房送装修红包等一系列活动。更值得一提的事,我们非常荣幸被列入衢江区城中村改造一期房票安置商品房住宅小区清单里,意味着,拆迁安置居民可以拿房票购买我们楼盘,也大大拓宽了我们的销售渠道。针对上述特提出下列优惠活动细则:(只限春节期间,根据市场行情会适时提出其他方案)

再好的销售政策,还是要靠广告宣传和推广方可吸引人气,但是就目前我们楼盘实际情况及大体局势来看,做媒体及户外广告实际投入产出效果不会很理想,还是靠人为大力度的宣传会更加深入。所以我想用编外经纪人方案(找一些代理销售公司员工或周边中介合作),不享受我们公司工资待遇,只拿自己的销售提成,大力发展会给我们公司买房的人,我想这个方案行得通的话会对我们公司日后楼盘的销售途径转型做个良好的预演。据我所知,一般代理公司销售佣金都在5‰以上,多则1%。所以我觉得给他们的佣金也要达到这个标准,才能让他们更积极地带客户到我们公司开发的楼盘看房,促进销售。但是目前公司给我的销售佣金也只有5‰。所以我想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案:公司只负责我

和1名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保,给我1.8%的佣金点数,让我有更大的空间去发展编外经纪人。至于为什么提出这个点数的详细依据如下:

销售佣金提成1%:代理公司销售时,业务员可拿5‰销售提成,业务团队连续

5个月未成交,他们一致反应户型小而且不是很好,房屋总

价低,拿到手的佣金少,所以我觉得给他们1%会更有积极

性一点

接待服务提成2‰:主要负责接待介绍,带客户看房,签合同等手续

售后服务提成2‰:主要负责办理房屋备案、预告及带客户办理按揭等手续 管理提成2‰:主要负责售楼部人员及工作安排以及营销策划等工作 其他提成2‰:主要负责通知和办理顾客交房,协助办证等相关工作

这个办案对于公司而言,可以省去不必要的开销,切切实实地把每分钱都用到刀刃上,对我们而言,点数高了自然会发动我们主动卖房的积极性。就此方案需公司提供必要的物资及人员配备:

1 选房超市展位的基本装修

2优惠活动板(易拉宝)

3户型单页(嘉苑)

4销售员名片

5看房车一台带司机

最后提点个人小小的建议,代理公司销售时,我们公司付出将近10 %的代理费,如适当加大2到3个点的优惠力度给客户,相信对我们成交也是非常有帮助。预祝我们公司在马年之初开个好头,兴旺整年!

销售部

2014年1月26日

震撼特价 高端住宅 优质学区 现房现售 首付5万元起,限量发售中

马年送豪礼!鑫业大派送!买房送装修!马上住新家!

凡购买鑫业晶典单生公寓,即送装修红包

凡购买鑫业晶典或鑫业嘉苑套房,即送装修红包

另至此新春佳节之际,特推出8套抄底特价房:

鑫业.晶典特价房源

鑫业.嘉苑特价房源

(注:特价房源不参与其他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鑫业房开所有)

热烈欢迎衢江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居民选购我公司旗下楼盘!

第15篇:关于闲置土地改建停车场的报告

关于高中园区闲置土地改建停车场的报告

市教育局:

自2004年高中园投入使用以来,园区环境清洁优美、安全工作井然有序,为园区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园区环境。目前,现位于高中园区第一食堂西侧(五高篮球场南侧)有一片闲置空地,面积约10000平方。该空地有高中园区教职工家属和部分食堂工作人员在此地随意种植蔬菜、油菜等农作物。由于近阶段天气干燥,风向较大,同时,又是处于油菜籽收获季节,在加上该空地杂草丛生,导致部分教职工家属在收获农作物后,随意放火燃烧干草、油菜杆等,这样的现象给校园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

为了使高中园区公共区域达到规范化,继续给全体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鉴于以上情况,高中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以下两个建议:一是根据该闲置空地给校园管理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立即取缔该空地农作物的种植;二是根据高中园区四所学校集中开学和放假,导致目前校园内停车位数量不够,为更好地缓解学校篮球场临时使用的停放压力,建议在此空地上建立露天停车场,以便今后学校开学和各类考试时车辆较多的情况下停车使用。该材料拟使用沥青材料制作,可节约成本和费用。

嘉兴市高中园区管理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

第16篇:闲置校园校舍情况调研报告

**县农村闲置校园校舍情况调研报告

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通知精神,我局及时成立了农村闲臵校园校舍情况调研小组,2010年4月9日至4月12日,我们先后深入到**县辖区各中小学校,通过走访、座谈、发放调查问等方式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位于**********,******国道纵贯全境,******高速公路穿境而过,距离******国际机场******公里。全县总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辖**镇**乡,**个行政村。自然资源丰富,地下矿藏主要有****、****、****等**多种。县内****储量****亿吨,****原煤埋藏浅、储量大、煤层厚、煤质好,是优质的动力用煤、化工用煤和环保生活用煤,被省政府确定为能源化工基地县。

目前,全县共有中小学校****所,其中普通高中2所,初级中学****所,九年制学校****所,小学****所,校舍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在校学生****名,其中高中****名,初中****名,小学****名。

二、闲置校园、校舍规模及维护状况

目前,我县闲臵学校****所,校园面积**亩,闲臵校舍**平方米,这些学校的办学单位均为村委会,学校撤销后,设备全部跟随学生分配到撤并学校,校舍均由村委会暂时负责管护。

三、闲置校舍综合利用情况

对于闲臵校舍的处臵,采用以下四种途径,一是教育系统内划转的学校有**所,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二是无偿划转为村

级卫生、福利、文化等其它公共用途的有**所,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三是采取出租方式的有15所,建筑面积为6118平方米;四是废弃或暂时闲臵的有27所,建筑面积为9016.4平方米。

四、集中办学后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1、针对学生上学路途远的问题,我们加大学生安全教育力度,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家长每天按时接送学生,一切交通安全责任与学校无关。

2、农村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项目及灾后重建项目实施后,基本解决了初级中学寄宿学生的住宿问题;但小学学生宿舍、食堂的建设与布点调整寄没有同步,导致小学寄宿学生只能在学校附近租住民房,学校目前只能解决学生饮水问题,大多数学生还是周日、周三分两次带足干粮、咸菜来解决吃饭问题,情况好的家庭也只能委托房东给学生提供饮食。

3、由于近几年,各校对学生安全管理加大力度,制定了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校园安全基本不存在问题。

五、闲置校舍处置建议

1、要从长期利益考虑,加强对现有闲臵校舍的管理,结合各乡镇实际,研究制定出一套既不影响以后教育发展,又能充分利用闲臵校舍的有效措施。

2、土地管理部门对这一新情况应给予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管理办法,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可将闲臵校舍办成农业技术培训基地、成人学校,定期不定期召集农民进行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科学发展等多方面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素质,为农民增收做贡献。

4、可将闲臵校舍办成基层党校、图书馆、农民娱乐场所,给农民的学习和业余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5、用闲臵校舍办一些公益事业,如敬老院等。

6、可以利用将闲臵校舍组建乡镇中心幼儿园,提高学前教育阶段的办学条件。

7、利用操场搞一些短平快的经济项目,以便随时归还教育使用。

附:

1、农村中小学校园、校舍情况调查表

2、2005-2009年撤并农村中小学校闲臵校园校舍使用情况调查表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第17篇: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号:中府[2003]32号 发布日期:2003-2-28 执行日期:2003-3-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偿使用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动工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用地、国有划拨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限满1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时,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在30天内如实报告用地情况,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经审查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报市计划、建设、规划部门,并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

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九条 经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全部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且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可一次性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部分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已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占应交地价款的比例折算土

3 地使用面积,确定相应土地给土地使用者,对重新确定的土地,可一次性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其余部分由政府无偿收回;

(四)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五)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市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六)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价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确定新的使用年限,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八)土地使用者与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市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由市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用地者确因实际困难要求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应提出申请,经镇区政府加具意见,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自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的出让地价(划拨用地按所在地当年的基准地价计算)的15%的标准计收。

第十二条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除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复耕或恢复农业用途,逾期不复耕或恢复农业用途的,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代收款,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不得减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使土地闲置,需缓缴、减免缴土地闲置费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市留45%、镇(区)留45%、上缴省1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在市、镇留成使用的土地闲置费中,由市财政部门提取2%作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费必须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因实施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需要使用土地闲置费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

第十七条 收回闲置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土地使用者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土地使用者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 6 地使用证书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九条 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各镇区在引进项目时,应优先安排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

第二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一)属国有闲置土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属集体闲置土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拟订置换方案,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同意,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三)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核实闲置土地的位置和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各项建设对用地的需求,优先安排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够使用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府[1999]102号)同时废止。

第18篇: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政府令第30号

《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练知轩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及琅岐经济区范围内处置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组织实施处置。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闲置土地认定、统计台账和处置检查制度,监督跟踪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检查处置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前款所称应动工开发面积、总投资金额按核准的分期开发范围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开发的;

(二)因规划调整而改变有关土地规划建设技术指标造成无法开发的;

(三)其他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无法开发的。

因前款规定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排除后,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意向和能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排除后,超过批准延长期限或者未经批准超过原规定期限,仍未动工开发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批准延长动工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且延长期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市人民政府协议收回。待闲置土地收回并重新出让或者划拨后,依照协议规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三)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或征地费用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实际缴款额占应缴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市人民政府收回。

(四)市人民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如公共停车场、临时绿地等),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临时使用土地增值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价;临时使用土地的收益,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临时使用土地出让期限顺延。市政府临时使用闲置土地期间,原土地使用者免缴土地闲置费。

(五)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情况下,允许变更土地用途或者调整规划建设技术指标,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或者调整规划建设技术指标补缴地价,原多缴地价不予退还。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至

(三)项规定的方式予以处置。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的;

(四)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五)违反《土地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处置闲置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土地的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土地使用者应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闲置土地的面积、时间、闲置原因等项内容及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

(二)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土地使用者的处置申请,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通知并征询抵押权人对土地使用者处置申请的意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期限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或所

提出的处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建议或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拟订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有关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照认定闲置土地时的土地基准地价百分之十的标准核算。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算和收取土地闲置费,在书面通知闲置土地使用者缴费时,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按期动工开发。

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终止实施原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依法无偿收回或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生效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即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并以公告方式予以公示。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协议收回的闲置土地给予补偿的,市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如实提供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和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明细账,经与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确定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

第十四条 处置依法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所得款项在按下列顺序依次清偿支付后,有余款的,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一)支付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委托评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或协议出让等项工作费用;

(二)原土地使用者未支付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未缴清的土地出让金;

(三)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处置后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闲置土地依法设定抵押的,支付前三项后的余款,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第十五条 在土地闲置期间,市国土资源局不受理该土地使用者的建设用地申请;对闲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从闲置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闲置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费,专项用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有关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各县(市)处置闲置土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关于《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及依据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实施以后,对土地实行了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发

展经济所需的大量建设用地需要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中寻找出路。因此,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已迫在眉睫。由于闲置土地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对其处理不仅涉及土地使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还涉及与鼓励外商投资各种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闲置土地规定专门的处理办法,妥善解决闲置土地问题,以达到促进开发,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为新一轮创业服务的目的。

按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国土局组织人员研究草拟了《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时还参考了泉州等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了补充细化。《办法》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国土局作了研究修改,现已基本成熟,提请市政府研究。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

1、闲置土地的认定机关

《办法》第三条规定,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组织实施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闲置土地认定、统计台账和处置检查制度,监督跟踪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检查处置情况。

2、闲置土地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办法》第四条关于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规定,综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区分出让和划拨两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列举了五种认定标准。

3、关于不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无法开发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因此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排除后,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意向和能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但有关情形排除后,超过批准延长期限或者未经批准延长期限而超过原规定期限,仍未动工开发的,仍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

1、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办法》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规定了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政府协议收回、部分收回、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变更土地用途或者调整规划建设技术指标5种处置方式,并对具体实施要求作了规定,供土地使用者结合实际状况选择适用。同时,《办法》第七条就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规定可采取延期、协议收回、部分收回3种处置方式。

2、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的情形,《办法》第八条依据国家和省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标准是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的,即可无偿收回。

3、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办法》第九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流程如下:市土地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由土地使用者提出闲置土地的处置申请—市国土局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市政府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签订《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或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象及标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出让取得的土地闲置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而《土地管

理法》第37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未区分出让或划拨取得),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目前,省政府尚未就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考虑到我市历史上存在着根据现行规定应出让供地但原先已按划拨供地的情况,此类土地量大且闲置比例不小。因此,对划拨土地也应当使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方式加强管理监督。《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象没有区分出让地和划拨地的规定,意味着今后不仅是出让地,而且划拨地也应征收闲置费。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费用总额的20%以下收取。鉴于我市历史上大量的土地在供地中将征地拆迁补偿义务赋予了土地使用者来承担,情况复杂多样,而作为计收土地闲置费依据的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征地费用总额往往难以准确核算,尤其是今后对划拨地也征收闲置费后,因没有划拨地不需交出让金,在闲置时无征收标准,因此,我们意见是以能够公开、客观、稳定地反映土地价值的基准地价作为核算的依据,不搞幅度差别,取其中值,以便于操作和符合实际。为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闲置费按认定闲置土地时的相应土地基准地价百分之十的标准核算。

(四)关于对闲置土地使用者权利的限制

闲置土地属违法行为,在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过程中,有必要对闲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保障闲置土地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办法》对闲置土地使用者权利的限制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除缴纳土地闲置费外,责令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终止实施原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第三款);三是在土地闲置期间,不受理该土地使用者的建设用地申请,对闲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第十五条)。

(五)关于对闲置土地采取的强制处理措施

为确保《办法》实施,《办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规定了若干具体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均体现一定的强制性:一是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期限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或所提出的处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建议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土地发展中心等组织实施(第十条规定);二是闲置土地满二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八条规定)。

第19篇:工业园区盘活闲置土地正当时

评新农村建设

工业园区盘活闲置土地正当时

建设新农村,珠海最近提出工业园区功能带动战略,以工业带旺服务业和反哺农业,以各园区招商引资本为龙头发展壮大镇村经济。这是一个切合珠海实际的发展方向。然而,当前的现实却显示,珠海的工业园区出现尴尬:一边是新项目找不到土地,一边却是老项目闲置土地资源。当前建设新农村的系统工规划工作已着手展开,珠海更应对工业园区的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和回收,为铺开二次招商谋求资源效用最大化铺路。

珠海曾经以“丰富的土地储备”作为自己的比较优势,但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各工业园区的一些负责人无不惋惜 :“要求落户的项目很多,就是无地安排”“错失了招商的黄金时机”。事实上,此种痛惜并非空穴来风。民建珠海市委员会的调查显示,珠海目前共有经批准的工业园区15个,工业用地的规划面积71.42平方公里,现已建设占地41平方公里,但各园区闲置土地近6平方公里,

土地之所以闲置,该调查认为,一是未开发的土地无钱启动,二是部分已批出的土地长期闲置。其表现主要有虚拟项目圈地,趁低价抢先购地投资计划不落实,只建厂房,不进项目,待价而沽或待客招租等形式。

土地闲置,不仅仅只是资源效用不佳的简单命题,其已经影响到珠海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链的搭建。谈起珠海的南屏科技园,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的华本良教授表示多少有些惋惜。他告诉记者,有的企业忙努追求形象,超规模占用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但效益非常一般,而一些有成长性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想扩张后,结果发现已经没有用地,最终只好选择离开。这种“怪状“,造成园区以及园区与园区之间产业链难以接驳,产业聚集效应难以显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即使在同一个园区里面,配套的企业最多只有十来家的样子,但互为配套的企业超过三十家的园区难寻,其结果是园区一些企业甚至买个螺丝钉都要跑到中山珠海。而在东莞等地单个园区,配套企业一找就可以找到几十家。

当然,这种现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背景,珠海工业发展本身起步较晚,粗线条的追赶必然产生此种结果。但我们要充分估计到“大办工业和办大工业”对土地资源需求的紧迫性和严峻性。根据《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至2010年前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8.17平方公里,但2004年前已用去指标11.03平方公里,实际尚存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仅仅为17.14平方公里。假如再走粗放型利用土地之老路,难免不重蹈覆辙。

可喜的是,我们已经注意到珠海清理闲置土地的努力。据了解,前段时期,富山工业区收回了一千多亩闲置土地,重新安排了项目;南屏科技园盘活了三十多万平方米的空置厂房。对于当前闲置的土地,笔者以为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来应对。一是可出台征收土地闲置费等政策。二是对于后续投资中止,项目搁置的,应通过双方议价,有偿收回。三是根据有关条款,对于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作为无偿收回处理。

见于2006年南方都市报

第20篇: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土地闲置行为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土地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因延迟交付土地、城乡规划调整(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的除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经市、县(市)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闲置时限。

第八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监察部门应当就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有未依法履职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闲置土地的处理以宗地为单位。

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达到25%的建设项目,因土地使用权分户、分割登记后未开发的土地重新登记土地使用权的,以重新登记的宗地面积认定闲置土地面积,其土地闲置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

(二)告知当事人已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处理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理方案的拟订工作;

(五)作出闲置土地处理决定;

(六)送达闲置土地处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使用情况、闲置原因及土地后续利用意见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闲置土地时间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7%-10%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闲置土地时间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2%-15%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闲置土地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7%-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重新约定的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处理决定书后5日内未选择处理方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时间满24个月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处理。土地使用权人拒绝签订补充协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用签订补充协议方式处理闲置土地的,不得改变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容积率、限高等规划指标。

第十七条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移交土地。拒不交还继续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依法予以处理;逾期不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

《闲置土地调研报告.doc》
闲置土地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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