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法律顾问室工作汇报(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汇报

尊敬的孙主任:

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2003年成立以来,紧紧围绕自治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自治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同时开展自治区政府规章英文、蒙古文官方译本的翻译出版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充分支持和肯定。现将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近年来的工作情况予以汇报。今后每年法律顾问室将以年报的形式向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孙主任报告工作。

一、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室概况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5号、内政办字(2007)216号、以及内政办字(2011)36号文件的规定,委员会是自治区政府的非常设机构,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和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等十位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内蒙

1 古社会科学院施文正教授,内蒙古大学丁文英教授、吉雅教授,内蒙古行政学院毛原教授和法律顾问室副主任任玉月共十八人组成。法律顾问室是委员会的常设具体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共聘用7名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贾莉副主任分管,任玉月主持日常工作。法律顾问室根据委员会的以下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1、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草拟、修改、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

3、参与研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

4、参与地方立法选题和咨询论证工作;

5、根据需要,为涉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提供咨询,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6、承担我区政府法制前沿理论课题研究;

7、承担自治区法规规章的外文翻译工作;

8、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2 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从无到有,由虚变实,日益成熟和完善。随着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作的不断开展,法律顾问室在2007年、2009年先后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充实法律顾问室的工作力量,并从近百名应聘者中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政审等程序,录取了5名工作人员。目前法律顾问室由以下7名工作人员组成:

任玉月,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委员会成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内蒙古自治区十佳律师,国家二级律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洪超,中共党员,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200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1月加入法律顾问室,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平平,中共党员,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2006年加入法律顾问室,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包沙仁高娃,中共党员,档案馆员,历史学硕士,内蒙古大学蒙古学院在读博士,2008年加入法律顾问室,从事自治区政府规章的蒙古文翻译工作。

娜日苏,中共党员,哲学硕士、2008年加入法律顾问室,从事自治区政府规章的蒙古文翻译工作。

赵文姬,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硕士、获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2009年加入法律顾问室,从事自治区政府规章英

3 文翻译工作。

杨谦,中共党员,助理研究员,历史学硕士,2009年加入法律顾问室。

三、承办的诉讼案件

承办自治区政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是法律顾问室的工作职责之一,自成立以来先后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委托,承办了以下一系列涉及自治区政府的诉讼案件:

(一)自治区经贸委股权纠纷案

1、简要案情介绍:

1994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工商银行等多家单位联合出资成立了蒙申股份公司。1998年国家进行相关改革,上述三家股东着手准备转让蒙申公司的股份。1999年三家股东先后向蒙申公司提出转股申请并分别委托蒙申公司寻找各自所拥有的国有股权的受让人,后蒙申公司为三家股东找到了浙江圣雄公司和赤峰龙达公司,三家股东分别与其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取了受让金。之后,财政厅、经贸委、工行又分别将各自拥有的股权以同样的价格转让给了内蒙古民族集团和内蒙古鑫源公司。此次的股权转让行为依照国有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履行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即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1999年11月22日的批准,

4 并下发了“内国资企字(1999)229号”文件,同时进行了工商变更。

为此,浙江圣雄公司和赤峰龙达公司依法向呼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了(2001)呼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三家股东分别与浙江圣雄公司和赤峰龙达公司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内蒙财政厅、内蒙工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后内蒙财政厅以民族集团放弃购买其股权、内蒙工行以保障自身及对方企业利益不受损失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得到批准,因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03年内蒙财政厅向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2003)内民监字第37号民事裁定,决定进行再审。后经过审理作出(2003)内法民再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并认定三家股东分别与内蒙古民族集团和内蒙古鑫源公司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浙江圣雄公司和赤峰龙达公司不服自治区高级法院的(2003)内法民再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作出(2005)民二监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此案予以提审。2010年1月20日最高法院作出(2007)民二提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自治区高级法院的(2003)内法民再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维持呼市中级法院的(2001)呼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2、基本办案经过:

第一,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进行了相关汇报:

(1)2007年3月17日向魏军副秘书长和武志忠副秘书长提交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浙江圣雄公司、赤峰龙达公司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工行股权装让纠纷的初审报告》;

(2)2008年6月16日以法律顾问室专报的形式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领导进行了《关于最高法院再审“浙江圣雄公司、赤峰龙达公司与自治区办公厅转股纠纷案”调解预案的请示》。

第二,2008年3月20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圣雄公司、赤峰龙达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财政厅、工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次再审的案件分析材料》,并组织委员会部分成员参与讨论本案,参加论证的委员会成员向法律顾问室出具了《关于浙江圣雄公司、赤峰龙达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财政厅、工行股权转让纠纷两次再审一案的专家意见书》。

第三,参加最高法院的相关诉讼活动,领取了最高院(2007)民二提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二)深圳土地案

1、简要案情介绍:

6 本案所涉及的深圳市B301—0064号宗地是从1991年开始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多次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为支援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事业,以优惠政策划拨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用于建设窗口工程——内蒙古民族大厦的专项建设用地。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该地块的开发建设事项委托给了深圳市蒙帝公司,蒙帝公司接受委托进行大厦的筹建过程中因其内部股权纠纷,某些股东以蒙帝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把本应受让给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土地受让给了蒙帝公司。

由于蒙帝公司的对外债务纠纷被诉到法院,经过相关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的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将该地块予以查封,并将其抵顶到普华凯达公司名下,深圳国土局与普华凯达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第一补充协议书,后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最终于2008年11月20日与深圳国土局就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签订了《深地合字(1999)0003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书》。

经相关当事方的申请和最高法院的介入,最高法院最终作出了(2008)执监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撤消了自治区高级法院的相关执行裁定。

2010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了深规土

7 (2010)502号《关于解除深地合字(1999)0003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书的通知》,经深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和深圳市中院的裁定,最近认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解除深地合字(1999)0003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书的行为有效。

2、基本办案经过:

第一,申请执行异议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阶段:

(1)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并启动了执行异议的听证程序,领取了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05)长铁法执字第49—4号民事裁定书。

(2)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作出的内财资(2007)172号行政决定书,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查封本案所涉土地,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先后作出了(2008)内行决申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2008)内执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2008)内执字第60—4号执行裁定书。

(3)出庭参加了最高法院的诉讼活动,领取了最高法院(2008)执监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

(4)协助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完成了深地合字(1999)0003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书》的签订。

8 第二,依法向深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深圳国土委解除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阶段:

(1)2010年7月27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了深规土(2010)502号《关于解除深地合字(1999)0003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书的通知》。

(2)法律顾问室随即向深圳市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这一单方决定,并赴深圳参加相关行政复议活动,领取了深府复决(2010)3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三,依法请求撤销深圳国土委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审阶段:

(1)2010年8月28日法律顾问室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顾问室依法出席了本案的诉讼活动,领取了(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

第四,请求撤销深圳国土委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阶段:

(1)2011年2月18日法律顾问室依法向深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2)法律顾问室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并领取深圳市中级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88号民事裁定书。

第五,系统整理装订了以上各阶段案卷材料,并形成以

9 下一系列文件:

(1)2010年3月18日致自治区公安厅的《报案材料》。 (2)2010年6月18日内政办字[2010]129号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延缓审理深圳市普华凯达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蒙帝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案的函》。

(3)2010年8月24日致魏军副秘书长的《关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规土[2010]502号通知的建议》。

(4)2010年8月28日致深圳市政府的《关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规土[2010]502号通知的函》。

(5)2010年8月28日致自治区公安厅的《关于尽快加大办案力度查处深圳市普华凯达公司与B301—0064号宗地有关犯罪的通知》。

(6)2010年8月30日内政办字[2010]167号致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请尽快办理深圳市B301—0064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函》。

(7)2010年8月30日内政办字[2010]168号致自治区公安厅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立案查处深圳市普华凯达公司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通知》。

(8)2010年11月12日致魏军副秘书长的《关于提请自治区政府领导尽快赴深圳与深圳市政府领导会商B301—

10 0064号宗地事宜的建议》。

(三)中国光大银行申请自治区发改委和包头发改委担保执行案

1、简要案情介绍:

本案系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后,涉及自治区发改委和包头市发改委两部门(以下简称“两被申请执行人”),在全国集中清理积案活动中被中央政法委列为重点督办的案件,自治区高级法院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下发(2003)内法执字第9号、(2003)内法执字第9—1号《关于中央政法委重点督办案件限期履行的通知》,要求两被申请执行人在2009年2月10日前自动履行相关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2、基本办案经过:

第一,针对本案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室根据自治区有关领导的指示,按照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的指派,组织工作人员研究案件,调取案卷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与两被申请执行人进行会谈了解详细情况。2009年2月25日,以自治区法制办的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进行了《关于“发改委担保案”的初审报告》(内政法发[2009]7号)。

第二, 2009年4月2日代替两被申请执行人草拟《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申请执行内蒙古新型建筑材料厂、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以及“中

11 国光大银行申请执行包头亚麻厂、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暂缓执行的申请》,并与自治区政法委的相关负责人对申请书进行了讨论,最终交予两被申请执行人审核并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交。

第三,2009年5月13日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我们的暂缓执行申请,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发放了债权凭证,向两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2009)内高法执函字第14号《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申请执行两件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内蒙古民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返还购股款案

1、简要案情介绍:

原告内蒙古民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法院的(2007)民二提字第22号民事判决,以及呼市中级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依法请求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返还其在原自治区经贸委股权纠纷案中已经支付的140万元购股款。

2、基本办案经过:

(1)2010年6月10 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接到原告内蒙古民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内蒙古鑫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

12 二提字第22号的函》,请求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返还140万元购股款。

(2) 2010年8月5日原告向回民区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相关领导的指派,法律顾问室于2010年10月12日对本案提出了法律意见,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4)2010年10月21日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意见,法律顾问室组织工作人员分别前往呼市中级法院、自治区工商局查询了相关案卷和档案信息材料,并于2010年12月27日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王喜才副秘书长提交了《就执行情况的汇报》。

(5)2010年12月27日法律顾问室向回民区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

(6)2011年1月4日,回民区法院做出了(2010)回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法律顾问室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赛罕区法院审理。

(7)2011年6月20日本案原告向赛罕区法院提起诉讼,6月28日法律顾问室收到赛罕区法院的相关诉讼文书,以及定于7月25日开庭的传票。

(8)2011年6月30日法律顾问室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提交了《关于

13 政府办公厅返还购股款纠纷一案>的报告》(内法顾发[2011]40号)。

(9)2011年9月26日法律顾问室收到赛罕区法院做出的(2011)赛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10)2011年10月9日法律顾问室就本案的审理结果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提交了《关于的报告》(内法顾发[2011]51号)。

四、承办的法律咨询件

按照法律顾问室的工作规程,对于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转来的法律咨询件,我们根据来文要求将材料落实到具体承办人手中,并由其负责处理,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士进行研讨、论证,在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意见、情况和法律规定后,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先后报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分管法律顾问室领导审定,并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名义成文发出。

(一)办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来的法律咨询件:

1、出具《的法律意见》;

2、出具《的法律意见》;

3、出具《的法律意见》;

4、审查《关于自治区政府与国网有关问题的报告》;

5、审查《关于注销北京蒙兴源经贸经营部有关问题的请示》;

6、出具《关于、、的法律意见》;

7、审查《关于请求督促信托重载高速公路项目清偿拖欠巨额工程款项的紧急报告》;

8、出具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内政法函(2010)43号《关于对的出具法律意见函》;

9、出具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内政法函(2010)48号《关于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函》;

10、出具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内政法函(2010)46号《关

15 于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函》;

11、出具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内政法函(2011)2号《关于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函》;

12、出具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内政法函(2011)3号《关于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函》;

13、出具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内政法函(2011)11号《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函》;

14、出具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内政法函(2011)27号《关于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函》。

(二)自治区监察厅转来的法律咨询件:

1、出具《关于克什克腾旗工商局工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五、承办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工作

法律顾问室在为自治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办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审查《关于对呼和浩特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经济纠纷判决执行案件情况的汇报》;

2、办理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关于司法部门应增设精通少数民族文字语言的工作人员的提案》;

3、办理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的提案》;

4、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议案——《关于在刑法中增设“非法开垦草原犯罪”规定的议案》;

5、审查《中咨公司西部开发政策评估办公室(需西部地区各省、市、区提供资料清单——转变政府职能)》;

6、研究起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草案)》;

7、与法制监督处共同讨论有关万里大造林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法律意见;

8、自2007年开始,配合法制监督处和法律培训中心共同对全区12万余人次行政执法人员和3000余人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有利地推动了自治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9、承办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办的“自治区2011年度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讲座”,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认真积极的筹备阶段;

10、对自治区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的进行“行政强制法培训”,目前这一工作正在有序的筹备阶段,

17 培训班于2011年10月29日开班。

六、法律顾问室承担的自治区政府规章蒙古文和英文的翻译工作

对自治区政府规章进行英文翻译,是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承诺。这项工作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之一。为此,法律顾问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文件精神要求,自2007年起陆续承担翻译出版了13期政府规章英文官方译本汇编,并面向社会公开、无偿发放。同时向我区境内400多家相关外资企业定期赠阅。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宣传我区法制建设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自治区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鉴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语言翻译工作的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区政府有义务向社会提供政府规章的蒙古文译本。为此,法律顾问室自2009年起开始翻译、出版并向社会公开免费发放3期《自治区政府规章(蒙古文)汇编》,这一举措为民族地区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受到

18 了广大干部、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好评。

七、法律顾问室今后的工作计划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实现政府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转变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实现政府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需要。作为政府法制机构职能定位的延伸,法律顾问室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的作用,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真努力工作。今后,法律顾问室在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的直接领导下,将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立足于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以自治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为中心,不断提高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提供有效法律支持的能力,不断提高切实有效保障自治区政府合法权益的能力。

首先,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法律顾问室将尽快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申请制定工作,并计划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以使自治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其次,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领导下,积极沟通有关部门,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19 能够尽早出台,并以此为契机推动自治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

第三,根据潘逸阳副主席的批示尽快完成自治区领导、盟市领导、各委办厅局领导、各旗县区领导依法行政的讲座。

第四,参考其他省市的经验,法律顾问室今年起将计划尝试编制《法治政府焦点评论》或者《法治政府参阅》,通过这种政府简报的形式,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法治信息,交流经验、取长补短。经领导批准后,明年开始正式定期编制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自治区各厅局委办相关负责人、各盟市法制办负责人发放,以介绍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室的工作情况,通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传达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指示,传递国内其他省区的典型经验,起到上通下联、推动工作的作用。

第五,加强与组成委员会的专家学者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自治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六,加强与兄弟省市法律顾问室的联系和交流,学习他们在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的成功经验,学习他们规范的制度建设和行之有效的具体做法,把法律顾问室的工作进一步做好。

第七,从近几年法律顾问室承担的工作来看,一些案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由于某些部门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所导

20 致,而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各自为政,这不仅使自治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资源存在浪费现象,还可能会因为各部门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不同而使自治区政府面临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为此我们建议逐步实现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法律顾问制度的一体化,并统一由法律顾问室来承担。

第八,在加强现有人员培养管理的同时,积极吸收有系统行政法理论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的人员加入法律顾问室,凝聚一批政治过硬、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讲团结、讲奉献、讲协作的人才,这是做好法律顾问室工作的基础。

第九,继续坚持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的大局意识,这是做好法律顾问室工作的关键。

以上工作汇报有不妥之处请孙主任批评指正。

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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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镇法律顾问站工作汇报

**镇法律顾问站工作汇报

镇处于东部六个乡镇的结合部,交通便利,县东部中心小城镇,人口近5万人,是多民族聚集的民族乡镇。2017年被评为市级平安乡镇。多年来,我镇法律顾问站工作人员在县法学会的指导下,围绕镇党委中心工作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涉法诉求,积极维护全镇社会大局稳定,切实起到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推动法治建设的应有作用。现将我镇法律顾问站工作汇报如下: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一、镇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法律顾问站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依托镇、村、组网格管理框架,实行网格化服务,在做好综治工作同时,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法律顾问站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促进社会发展

镇将法律顾问站工作与中心工作、信访工作、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活动。发挥各级调解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村民组长和党小组长的作用,极大的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民意分析和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掌握,及时化解,真正把法律服务调解功能延伸到基层,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一)

加大宣传,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春节秧歌汇演、集市、农闲时小剧团演出之际,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单、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的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法制宣传活动,在学校内部营造一个“增强法制知识、构建和谐校园”的良好氛围。在全镇范围内,通过召开各种类型会议、与群众座谈,运用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能心平气和地看待、处理问题,极大减少了矛盾的发生。

(二)加强监管,打造廉洁干净的干事队伍,促进依法行政。针对群众反响较大的干部办案不公,为政不廉,方法简单,政务、村务不公开等都是广大群众不满意、引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此,我镇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加强干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经常检查干部执政、执法、执纪情况,坚决纠正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降低群众对社会、对干部的不满。

(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普法学习、参加公益劳动,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倡导人性化管理思维,使社区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生活。

(四)由司法、综治、信访、派出所联合组成镇法律调解中心,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调处办理。村上相应成立组织,充分发挥村民组长和党小组长的作用,及时发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人民群众创造好和谐的生活、生产环境。

三、下步工作

推行法律服务制度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在行政决策等领域实现了法律顾问全面参与,确保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促进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推动法律工作上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调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做到有制度、有职责、有保障、有考核,提升服务全镇社会经济服务水平。

推荐第3篇:关于联系聘请法律顾问工作汇报

关于联系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的汇报

按照分公司关于聘请分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安排,办公室经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推荐,分别与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事务所,共3家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了联系,并就法律服务范围及服务费用等事宜进行了初步协商。现将具体沟通协商情况向各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一、拟聘请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协助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制度等涉法文书;2.为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3.根据管理需要,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第三方出具律师函,就咨询管理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4.代表或协助办理、协商非诉讼法律事务;5.定期进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1-2次);

二、其他费用说明及建议

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法律顾问费用不包括企业要求代理案件的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及以法律顾问人员为企业工作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误餐、复印、翻译等其它相关费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律师事务所优先代理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费用按XX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80%收取。经沟通,首次签订合同期拟暂定为一年,第二年根据上一年度,涉法事务工作量和合作实际增加或减少法律顾问具体费用。

推荐第4篇:法律顾问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特聘请(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 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

益,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项目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元,于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律师参加

诉讼、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电话:

年月乙方(公章):代表(签字):电话: 日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法律顾问

凤凰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加快法治凤凰建设步伐,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各项决策和行为的科学性、正确性、合法性,进一步加快法治凤凰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服务优先原则。法律顾问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最大限度地为聘任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2.正确引导原则。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正确引导聘任单位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相互尊重原则。法律顾问要充分尊重聘任单位意愿,与聘任单位在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上努力达成共识。聘任单位要认真对待并积极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4.逐步规范原则。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要制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工作职责、续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制度,扎实稳步推进,逐步形成长效、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通过2—3年的努力,形成覆盖凤凰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法律顾问网络。 2014年底,凤凰镇党委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50%左右的站办所、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30%左右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15年底,所有站办所、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60%左右的衬(居)民委员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16年底,实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二、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和主要职责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2.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热心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

3.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身体健康;

4.担任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原则上须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法律顾问的,原则上须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执业经历。

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不得聘用受过处罚、处分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二)聘任程序

法律顾问聘任程序由聘任单位启动,采取聘任单位定向邀请、公开选聘和从业机构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按照法律顾问聘任基本条件择优聘任,并报司法所备案。

法律顾问的聘期每届原则上不少于3年。 (三)主要职责

1.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2.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4.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5.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聘任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和合法权益;

6.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协助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

7.参与各级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9.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成立镇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会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4月一8月)。各责任单位提出第一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单位名单,并督促聘用单位按照聘任程序聘请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受聘法律服务人员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报司法所备案。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4年9月—12月)。对第一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落实解决措施,为第二批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准备。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5年1月一10月)。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确定第二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单位名单,并督促聘用单位按照聘任程序聘请法律顾问。

(五)实现全覆盖阶段(2015年11月一2016年5月)。考核法律顾问工作;督促尚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按照聘任程序聘请法律顾问,实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法治凤凰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成立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委员、副镇长陈细芳任组长,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黄鹤涛任副组长,镇党政办公室、镇司法所、镇财政所、镇人社中心、镇民政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胡金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负责。镇党政办为党群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单位。镇司法所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对法律顾问的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每半年向本级政府专题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司法行所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出发,探索建立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等机制。要建立工作档案,实行法律顾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要加大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力度,力争通过2—3年的系统培训,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法律服务人才。

(四)落实经费。各有关部门要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要建立法律顾问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由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镇司法所制定并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严格考核。由镇司法所制定考评办法,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凤凰镇人民政府 2014.3.18

推荐第6篇:邹平县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工作汇报

邹平县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

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邹平县地处滨州市最南端,全县辖13镇3个街道办事处,858个行政村,总人口70万。按照市委市府《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意见》要求,我县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已健康开展,并将逐步实现法律顾问在我县农村的全覆盖,现将邹平县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农村法律顾问的现状

农村法律顾问,顾名思义就是由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农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长期以来,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信息传播、传统思维习惯等原因,“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等工作在农村得不到很好的开展和实施,导致相当部分农村成为“法律”盲区,法律服务往往在农村根本得不到实施,事实上形成法律缺位甚至法律真空的形式。目前农村出现了纠纷并不习惯用法律的手段而往往通过传统的道德或者行政的手段来处理,由于传统道德本身的局限性,农村处理纠纷更多的是寄希望政府行政手段甚至寄希望于“包青天”来解决,这也是导致农村中农民上访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用道德方式和行政手段来调控农村纠纷本身也无可厚非,本来社会矛盾的调控手段就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法律的,行政的,也有道德的、宗教的等等。但是在法治的背景下,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的生活模式,而这正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农村法律顾问所擅长的,同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广大农民耳濡目染之后,也会逐渐改变农村处理纠纷的方式,逐渐回到法律的方式上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邹平县委县府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在学习沾化县司法局的经验做法后,结合邹平县自身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农村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意见》,成立了邹平县“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各镇(办)党委、政府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精心安排,落实责任,把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落到实处。

全县十六个镇(办)党委、政府对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召开专门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召开动员大会,结合各镇(办)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各自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层层抓落实。

三、深入动员,营造声势

农村法律顾问是新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涌现的一个新现象,农村法律顾问是从来没有过的,可以说法律服务行业新的领域,社会各界对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了解较少,加强农村法律顾问的宣传,让百姓了解农村法律顾问的相关事项,为农村法律顾问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由于作为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者都工作在城镇,与农村相隔甚远,沟通互动过程中会产生诸多不便,为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畅通有效的开展,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有效整合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使“村村都有法律顾问,人人享受法律服务”,县司法局召开了全县全部在册的34名律师和53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动员大会,从思想上和组织上进行了发动。提出了“以律师为骨干,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统一调配力量,属地就近服务”的基本工作思路。县司法局同时召开了全县司法所长调度会,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一是建立了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行了“一村一顾问”,做好了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确保了每个村有一名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二是法律顾问与顾问单位双方签订了规范的顾问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司法所一份备查,要求法律顾问要严格依据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提供法律服务。顾问费的确定由双方按照“咨询免费、代理优惠”的原则自愿协商确定。三是法律顾问建立了为聘方服务的办案工作记录。原则上做到了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并妥善进行保管。四是建立了农村法律顾问与镇调解中心联动联调联防机制。村级法律顾问在法律服务中发现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镇调解中心通报。在调处农村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时,要吸收村法律顾问参与协助或征求村法律顾问的意见。五是建立健全了“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性事件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纠纷,在及早介入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镇司法所报告,以便司法所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六是建立了“法律顾问”备案制度。镇司法所协助县司法局对各法律顾问下村进企和经常性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备案,填写办案情况记录本,并定期开展评估检查,以作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七是建立了“法律顾问”督查制度。把“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列入2009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邹平建设考核。

五、多措并举,全力推进

一是政府全力推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配合。县司法局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县十六个镇(办) “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进行指导和督查,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是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做到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错位,要求法律顾问定期到村解答法律咨询,不定期到村办理法律服务事务。要求参与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首先要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高参”,为农村治理工作建言建策,协助村民委会做好调解工作等。其次 要围绕当前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交往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尤其是围绕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臵补偿等影响面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等较大问题上,在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依法做好说服和劝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是以农村“民主议政日”为阵地,积极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我县借助农村“民主议政日”这一有效载体,利用各村聘请法律顾问这一优势,在“民主议政日”开办法律讲座,讲解适用于农村的各类法律法规,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使群众懂得学法用法,依法维权。高新办事处新河社区在召开各村书记、主任会议时,法律顾问参加会议,当场解答了几个村书记、主任的法律咨询,各村书记、主任非常满意。

四是成立法律顾问协会,协调信访、法庭、公安、民政等各部门,结合各镇(办)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力争在群众维权、案件受理、司法调解、协调服务上取得实效。

五、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2008年,我县推行“一村一顾问”制度以来,全县十三个镇三个街道办事处中,长山镇、高新办、焦桥镇、魏桥镇、明集镇、临池镇、黛溪办、青阳镇已经实现了法律顾问的全覆盖,孙镇、西董镇法律顾问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其他六个镇(办)法律顾问全覆盖正在逐步推开。2009年月前,全县十三个镇三个街道办事处将实现法律顾问的全覆盖。

推荐第7篇: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信访、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 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

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1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八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法律顾问办理我局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局党委批准后生效实施。

推荐第8篇:法律顾问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担任企业法人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3、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4、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6、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7、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定期法律辅导,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8、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9、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10、对企业的商标注册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11、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2、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13、对企业及所属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4、参与企业收购加油站资产、股权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15、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1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推荐第9篇:法律顾问聘书

聘书

聘任人:XX 聘任职位:常年法律顾问

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聘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XX)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XX

2013年10月23日

推荐第10篇:物业法律顾问

物业公司法律顾问方案

——李艳平

一、服务对象

物业公司

二、推广方式:

1、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发传真的方式与客户相联系,了解基本情况,说些对客户有利可图的话来吸引客户,尽量约客户会面,以便于推广我所的品牌。

2、通过聊QQ、挂网站链接等方式来联系客户,以便于大力的宣传我所口碑。

3、通过组织团体会议来宣传《北京市新的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知识,来宣传我所。

三、推广宗旨及目的

通过所联系到的客户,来打造我所的品牌,宣传我所的口碑,拓展案源,扩大客户范围。

四、服务内容

1、为物业公司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2、为物业公司草拟和修改物业管理规定,协调有关争议;

3、为物业公司介绍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4、对物业公司的决定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1

5、对物业公司的有关日常事务进行指导;

6.协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五、涉及诉讼的法律服务(需另行签订合同)

1、接受委托,代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及和解;

2、接受委托,代理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委托,代理经济、劳动、涉外案件的仲裁;

六、服务方式

由惠诚律师事务所最优秀的相关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我们都要以团队的形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律师负责具体的法律服务,律师助理负责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其他人员做好其他的相关工作。无论是咨询的,还是签单的客户,我们都一律平等地为他们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让客户对我们的服务态度有一个好的评价。

七、收费标准

1、涉及到诉讼案件的,我所将按照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财产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

2、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我所按公司的规模大小以及所需服务的项目多少来决定,大概有以下几种:

(1)小型物业公司法律顾问:30000元-50000元/年;

(2)中型物业公司法律顾问:60000元-80000元/年;

(3)大型物业公司法律顾问:80000元-100000元/年;

八、优惠待遇:

在此活动期间聘请我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可以获得以下优惠:

1.亲自到我所来咨询或者参加会议的客户可免费获得一些精美礼品。

2.与我所签订法律顾问的客户,除了免费获得精美礼品外,还可以获的两个月的免费福律顾问服务。

3.与我所签订法律顾问的客户,除了精美精美礼品外,在诉讼案件委托方面,还可以获得九折优惠,

九、聘请步骤

1、来我所与相关律师会见,介绍在法律方面的需求,了解我所的基本情况。

2、向我所索取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律师介绍,以及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文本等。

3、双方进行洽谈,确定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收费标准。

4、正式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5、律师团队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高层次的法律服务。

十、服务理念

客户至上、服务质量第

一、顾客至尊、质量第一。

十一、回访服务

我所将以打电话、发短信方式向客户表示慰问及祝愿,具体有以下几种几项:

1、编一些法律小常识、法律幽默笑话以及其他关心、祝贺语对客户进行问候,

2、通过打电话对客户进行祝贺和慰问,让客户心里有一种亲切和热忱感。

第11篇: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四、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聘请方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聘请方的问题;

3、聘请方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聘请方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聘请方沟通情况;

7、律师按聘请方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第12篇:法律顾问自荐信

机会源于信任,合作走向共赢

法 律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商场如战场,处处有陷阱。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林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维权:15980960068 QQ:52689433时时在线免费咨询 MSN:52689433@qq.com时时在线免费咨询 邮件:15980960068@139.com咨询即时解答回复 网址:www.daodoc.com时时在线免费咨询解答

希望本律师的服务能为您的企业带去更快、更高、更强的发展! 谢谢您百忙中收看此信,期待与您有更进一步的联系。

林民敬 律师

林民敬律师简介

林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维权热线:15980960068 Q Q:52689433二十四小时在线免费咨询解答 您的信任就是我的责任,您的诉求就是我的追求!

林民敬律师,现为专职律师。林民敬律师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依据其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应用高素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实务能力,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完美结合。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谈判席均展现了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缕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从而使案件有最完善的解决方案。

林民敬律师具备丰富的民商、刑事、行政、仲裁等多专业知识背景,是位业务范围涉及多领域的复合型律师。一直以“诚信、专业、严谨”为工作作风,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准则,以“避免法律风险、护你合法权益”为己任,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宗旨。本律师常年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参与处理了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务管理,熟悉现代公司的运作机制,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能够提供相应领域的法律服务;擅长业务:担任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房地产诉讼,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医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法律业务,同时对知识产权、互联网法律、高新科技法律规制之相关问题也有深入研究与丰富的处理经验,代理过多起涉及工业产权侵权、计算机取证等疑难问题的案件;执业以来,凭着扎实的法律知识、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和仗义执言的执业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最大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将始终秉承“为当事人谋最大利益”的理念,在法律的职业道路上执着前行。

林民敬律师认为,真正的法律,没有贵贱之分,它能将每一个人或法人组织还原成一个平等的公民或组织实体。因此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不要等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才想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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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法律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当遇到具体法律事务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可保留本律师联系方式,期待与您有更进一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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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治公司,设顾问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开展各项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就是经营管理模式逐步步入法制化和正规化,也即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在经济往来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化解经营风险,避免被动,提高市场竞争力。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法律顾问是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而担任的特定职务。公司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有利于公司能得到全面、周到、及时的法律服务,而不必在事务紧急时四处寻觅律师;律师与公司长时间接触,有利于律师能更充分、全面把握公司的情况,提供的服务能更有针对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公司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能提高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同时使客户在履约过程中能有所顾忌,不会轻易违约或者触犯法律。

一、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意义

商场如战场,处处有陷井。如果,企业在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会造成经济纠纷,给涉诉企业带来潜在或发生重大的经济损失。运用法律手段,可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一个称职的、优秀的顾问律师为顾问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已不在于为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损失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诉讼救济,而在于为顾问单位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专业性法律安全保障体系,尽量避免纠纷、损失的产生,作为顾问单位的“法律保健医生”,实现优质、高效、诚信、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至高无上,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在经营管理中,有些公司只把法律顾问定位在讨债和打官司即诉讼方面,甚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忽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其实,法律顾问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

(一)日常法律服务:

1、对顾问单位的业务和制定的服务规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2、介绍宣传涉及顾问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可就顾问单位所涉行业的立法信息对顾问单位的经营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3、协助顾问单位建立合同等法律文书的管理制度;对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根据顾问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对不完整、不合法的合同等法律文书作出修改、补充或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4、协助顾问单位起草、审核、修改合资、合作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5、协助顾问单位起草、审核、修改内部规章制度;6、参与顾问单位与他方的商务谈判;

7、当顾问单位与他方发生纠纷时,协助起草、审核协商会谈材料,协助顾问单位与他方进行交涉、谈判;

8、对外出具律师函;

9、对外发表律师声明;

10、协助处理顾问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法律服务;对员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11、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2、协助处理顾问单位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事务,并对国家行政部门对顾问单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13、提供对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审慎及资信调查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为顾问单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2、对顾问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提供方案设计及法律意见;3、为顾问单位涉及的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增资、减资、分立、合并、清算等事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三)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对顾问单位涉及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海商、海事等进入复议、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三、专业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优势

1、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

2、丰富的非诉及诉讼司法实践经验。

3、独立的法律思维模式,考虑问题更加客观、公正和全面,操作性更强,能把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4、其他

四、法律顾问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竭诚服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2、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5、本着防范为主的宗旨,既重视处理当前的法律问题,更注意在企业日常工作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必须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让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的保驾护航者。

五、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协 商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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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律师的服务能为您的企业带去更快、更高、更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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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祝:工作顺利!事业兴旺!

林民敬

律师

第13篇:法律顾问发言稿

尊敬的刘县长、各位领导、顾问们:

大家好。

我是XX律师事务所chinawenwang。能够被广饶县政府聘为法律顾问,我感到万分荣幸。

山东万容律师事务所位于东营经济开发区,以行政法务与金融法务为两大主要业务方向,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近年来,万容所在重大非诉讼项目,如政府重大项目论证、地方政府债务、政府投资、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方面业绩突出,系东营市资本市场业务最多、业务品种最齐全的本地律师事务所,成为本市法律服务转型升级的引领者及开拓者。万容所的合作资源日益丰富,与齐鲁、银河、中信建投等多家证券公司,立信、大信等多家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鲁信创投、万家基金、黄三角基金等多家投资机构以及各大银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立了密切的业务联系。为政府、企业提供事前防范为主的前沿法律服务必须重视研究工作,我们成立了专业研究部门,正在承担着《广饶县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及法律服务需求情况调研》、《创业企业法律服务需求调研》等研究课题。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当前,广饶县正在深化各项政治、经济改革,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广饶的改革和发展正迎来新的机遇,同时又面临各种挑战。法律顾问的作用,在当前时期尤为凸显。作为受聘法律顾问,县政府领导的信任使我们倍感责任之重大,压力之沉重。刘县长也在百忙之中参加今天的会议,县政府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如此重视,我们定当不辱使命。在此,我代表各位顾问就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诺如下:

第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与服务质量,为广饶县政府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事务不同于一般法律事务,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政策理论素养,熟悉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熟悉广饶的经济发展,了解社情民意。发表法律意见应提高自身格局,不拘泥狭隘。

第二,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当好政府的法律参谋和智囊。

政府法律顾问中有专家学者、有资深律师。我们要充分利用专业优势、理论优势和实践经验优势,在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法律事务论证、法规规章草拟、政策法规评估等方面提供客观、专业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发挥更好的作用。法律顾问要做好与法制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积极参加县政府和法制办组织的各项活动。还要增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进行适当分工协作,做到优势互补,真正成为县政府的法律参谋团和智囊团。

第三,勤勉尽责,确保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效果和效率。

法律顾问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就必须处理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的关系,树立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法律顾问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委托事务。同时各位顾问在工作开展中,要勤勉尽责,认真准备,对委托事项背景、涉及的政策问题、法律问题、专业技术问题等,都要充分了解,仔细论证,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针对性和建设性,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14篇:法律顾问合同书

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方:

电话:

受聘方: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

电话:(0791)85087788508779

事务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二栋一单元2701室

电话:(0791)850877885087796800148网址:/

-1-

第一条、合同双方

1.1聘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联系电话:。

1.2受聘方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 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法定代表人 周志龙 ,系事务所主任;代表人,系事务所。

1.3鉴于

1.3.1聘方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注册号为)。

1.3.2受聘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1.3.3聘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1.4聘方为其经营活动规范化及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受聘方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受聘方接受此聘请。

第二条 选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2.1受聘方根据聘方指名要求,指派执业律师(中国•律师执业证号)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要时可带1-2名助手协助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和方式

3.1受聘方为聘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3.1.1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解答与聘方业务有关法律咨询;

3.1.2根据聘方的需要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3.1.3根据聘方的要求对聘方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3.1.4根据聘方经营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聘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1.5参与聘方重大商务谈判,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或意见;

3.1.6为聘方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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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经聘方另行委托,代表或协助聘方,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协商、调解等方式,处理聘方同其他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或公民之间的争议。

3.1.8根据聘方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3.1.9(聘方特别强调)。

3.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为聘方的利益对外工作需聘方签署有关的授权委托书。

3.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聘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第四条 受聘方的义务

4.1应按照国内大陆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聘方的合法利益,但如聘方未及时签署相关的委托书或未足额预付费用,使受聘方不能履行义务,不认为是受聘方怠于履行义务;

4.2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和聘方的指示处理法律事务,但聘方的指示、要求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除外;

4.3应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及其助手亲自处理法律事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受聘方为维护聘方的利益需要才可以改派律师;

4.4应及时向聘方报告案件进行中的重大情况和处理结果;

4.5应及时将为聘方处理法律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聘方;

4.6对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的资料、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是,经聘方授权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聘方义务

5.1应如实向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助手介绍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受聘方提供与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书证、物证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5.2应预付受聘方的律师及其助手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翻译费、查档费、公证费、证据复制(包括复印)费、非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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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邮政费、长途电话费、市内计程车(的士)费、往南昌中心城区以外地方的交通食宿费等价外费用以及代聘方支付的其他费用。聘方应向法院等国家机关交纳的诉讼费等规费,聘方应及时另行支付。

5.3聘方每年向受聘方交法律顾问年费人民币万仟元(¥元),作为支付本合同3.1.1项至3.1.3项约定服务的报酬,支付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逾期则按法定6个月至1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偿付违约金。

5.4受聘方律师办理本合同3.1.4-3.1.9项约定的法律事务,聘方按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的80%另行交纳律师费。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法律责任

6.1聘方对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2受聘方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但经委托人同意的诉讼(仲裁)技巧需要的技术处理不在此限。

第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和内容变更

7.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7.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做成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7.3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 合同终止和结算

8.1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的约定结算法律顾问费、代理费和价外费用。

8.2聘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受聘方如发现聘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未履行完毕中途解除或有关事项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完成,聘方应及时向受聘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和已发生的价外费用及垫付的费用。受聘方接受委托后发现聘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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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还。

第九条 期限

9.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9.2本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在继续要求和提供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法律服务,即为本合同续展,聘方继续按第5条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方式付费即可。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

聘方(印)受聘方 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周志龙

代 表 人代 表 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户名:户名: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昌市洪阳分理处 帐号:帐号: 14-3172 0104 000 2323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上列双方于共同签署。

资源共享互惠共赢

我为您服务您助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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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各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

3.审核公司各种技术、经济、服务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协助财务部门管理合同,监督合同履约。

4.参与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主持或协助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创造、技术贸易等有关法律事务,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法律建议。

6.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整理汇编公司业务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7.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公司内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

8.负责与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9.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某些会议,就所议内容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审查内部各项指示、决定、决议、计划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为公司内劳动争议、民事调解提供法律帮助。

10.接受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帮助公司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11.参加和配合与公司有关的财务、税收、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执法检查,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故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12.在所审核的经济合同、拟订的法律文书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签字,对上述业务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的合法性负责。

1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任务。

第16篇: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5.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五、附则

1.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17篇: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 股份公司: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

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二 0 ×× 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 ×× 县 ×× 镇潘 ×× 拖欠货款案,二是廖 ×× 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 ×× 县何 ×× 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 ×× 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 ×× 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

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 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 ×× 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份法律意见书。

20 ×× 年 10 月份,前公司员工孙 ×× 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 ×× 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 ×× 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 ×× 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 ×× 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 ×× 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

两份关于孙 ×× 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

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 ×× 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担保工作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销售承包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表》、《担保财产清单》等。

(二) 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20 ×× 年 3 月份,分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维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继续对李 ×× 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纷一案的申诉、抗诉。李 ×× 等人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解决。我们认为,法院裁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 ×× 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将做出抗诉。

五、举办法律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20 ×× 年 12 月 29 日,我所在夏威夷国际大酒店举办新公司法法律培训讲座,出函邀请李 ×× 总经理等公司领导参加,因临近年终,公司事务多不能出席。鉴此,我们向公司呈送了此次讲座资料供公司及时 参阅,并附送律师事务所的第五期《同望法律参考》供公司存阅,以了解法律知识和当前的法律动态。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尽管有些货款得不到及时回笼,已结的案子亦执行不回,但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项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对于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们深表歉意,并真诚希望在未来的 20 ×× 年内,我们能通力合作,尽心尽力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市场经济当中运用法律知识这个武器,共同把贵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更好,确实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努力地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 0 ×× 年一月 ×× 日

第18篇:全国法律顾问

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9号) 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2〕28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6月11日—7月2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9日 9:00—11:30综合法律知识

14:00—16:30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0日 9:00—11:30企业管理知识

14:00—16:30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㈠ 法律类和经济类: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7.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工作年限和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年限延长2年。

㈡ 非法律类和经济类:

1.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

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㈢ 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㈢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在规定的年限内全部科目合格者,在办理资格证书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以及本人工作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证明。

五、报名程序和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进入报名系统或直接进入报名系统(222.180.173.2/zcbm/webregister)。

㈠ 提交报考信息。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信息。报名时,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报名系统中相关帮助文档,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考人员个人信息,选择参加考试的国籍地区(香港、澳

门、台湾报考人员)专业、级别、科目(报考人员通过审核后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 上传(近期免冠登记照)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

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续考人员(含免试、异地转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请填写好上年度考试档案号(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栏目“成绩查询”中查询)。上年度已考试合格的科目(不含免试生)本年度不再重复报考。

㈢ 初审报考资格。考试审核部门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姓名、性别、照片、有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联系电话、职称名称和级别、报考专业、科目、级别),对照报考文件中的条件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咨询电话:868688

15、86868811,报考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如遇计算机网络技术操作问题请电话咨询:868688

37、86868838。

㈣ 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2个工作日后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可按“审核状态”栏提示及时进行修改,重新接受资格初审。

㈤ 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6月11日─7月4日) 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网上缴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8元,新考生收取考试成绩档案管理费20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系统中提示的文件“网上支付说明”规定进行。

㈥ 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于10月14日至20日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在考试当天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㈦ 成绩查询及证书办理。考生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成绩”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再另发考试成绩通知单,请考生自行上网打印。在规定的年限内应试科目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和报考条件规定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单位证明及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等材料,前往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301室,咨询电话:86868835。

㈧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证书(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㈨ 上年度在其他省市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续考人员到我市报名时,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上年度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场设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七、教材征订

㈠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应试人员,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征订由市国资委法规处负责,地址: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653室,联系电话:6767807

8、67678077(传真),联系人:孙卿杰。

㈡ 其他企业的考生,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的征订由市企业法律工作协会负责。联系电话:67733520、6773350

5、1345230019

5、13996195526,联系人:左春茂、谢进,地址: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4栋1404。

八、其它要求

㈠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级别为免2科)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3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办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请考生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㈢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㈣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和宣传,积极做好考生网上报名工作。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3年5月30日

第19篇:法律顾问制度

民政局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对单位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工作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

7、工作中发生的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8、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9、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10、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

四、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聘请方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聘请方的问题;

3、聘请方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聘请方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聘请方沟通情况;

7、律师按聘请方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2015泗洪县民政局 年5月13日

第20篇: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2016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公司2016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6年工作回顾

1、机构人员

1)机构设置: 。 2)人员配备: 。

2、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制度:制度、合同缔约流程等内容 。 2)合同统计:专人管理、履行情况登记、保管 等内容。

3、法律事务 1)外聘律师

经比选,聘用北京司正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房服务。我公司是一家专长于为资源、工程建筑房地产、高新技术、金融等企业提供投资融资、兼并重组、诉讼仲裁等全面法律服务的商务型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现有15名律师,其中9名具有硕士学位。律师所为我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有:就经营、管理方面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审查、修改有关合同和法律文书;提供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和资料;为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代理参加民事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2)法律咨询

我公司在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均咨询外聘外聘律师。

1 3)案件

2016年我公司无诉讼、仲裁案件。 4)工商登记、知识产权

2016年我公司已进行工商登记,无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3、依法治企 1)法律培训

外聘法律顾问对我公司的经营口人员进行了合同谈判、签订、履行注意事项的培训。

2)法律宣传

在宣传栏内对公司法、合同法有关内容进行宣传 。 3)中心组法律学习

中心组多次组织公司法、合同法的学习。

二、2017年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1、完善机构人员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3、继续外聘律师、加强依法治企

三、对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多下基层指导 。

《法律顾问工作汇报.doc》
法律顾问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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