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激活农村产权,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动力与活力,也是破解瓶颈制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动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此办法以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村产权交易产品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涉农知识产权;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办法》对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必须遵循的原则、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及监管和争议处理等事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依法交易有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交易的方式和程序

农村产权交易可采取拍卖、竞价、招标投标、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转出(让)方申请流转或转让产权的,须提供下列材料:农村产权转出(让)申请书;转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标的物权属的有关证明;准予产权流转或转让的有关证明;转出(让)标的物的情况介绍;标的物底价及作价依据;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网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受让方的有效资信证明;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转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出(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和受让方可凭《产权交易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抵押等相关手续。 凡涉及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变更登记,市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交易行为须规范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出让、转让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单项评估价在5万元以上的交易,都应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分中心进场交易;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交易。

村集体产权转出(让)的,应当先将拟交易的标的物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同期同类型产权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价格。交易标的物的底价和交易方案,应当提交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转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转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其他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妨害转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转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出(让)、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推荐第2篇:(一)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现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郊区农村产权交易大厅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交易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由产权交易中心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各行政村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登记和报送。

第七条 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是本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本区经管、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科技、水产、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场交易;同时,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经管、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科技、水产、农机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包、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转入方,可以直接向区产权交易大厅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产权交易大厅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转出方申请转出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出的有关证明;

(四)转出标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产权交易大厅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经管、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科技、水产、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出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产权交易大厅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出信息,征集转入方。

第十三条 转入方申请转入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产权交易大厅资格审查:

(一)转入方的资格证明;

(二)转入方的资信证明;

(三)产权交易大厅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大厅依据征集到的转入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出方与转入方达成产权交易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转入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大厅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第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大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出方、转入方,应当凭产权交易大厅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到本区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出方、转入方提交产权交易大厅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产权交易大厅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出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参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区经管、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科技、水产、农机、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进行交易。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投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经营权人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大厅或者郊区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3篇: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七)其他农村产权。第三条 委托受理

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 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

(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

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原承包经营权合同;

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

(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五)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涉及集体产权转出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

(七)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准流转通知书》。

(八)转出方、评估机构同意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出方提交材料齐全的,本所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 信息披露

本所接受委托后,对转出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信息公告条件的,由转出方填写《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详见附件三),本所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公告栏、场内LED显示屏等渠道同步刊登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期限、委托底价、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由转出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刊登转让信息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意向方的,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信息发布后,本所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五条 接受报名

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交《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格式见附件四)及相关资料:

(一)法人单位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章程;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5.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6.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7.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8.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3.资信证明材料; 4.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5.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6.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所对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受理登记通知书》(详见附件五)。 第六条 资格审查

公告期满,本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书面告知转出方,会同转出方按项目规则的规定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本所将审查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格式详见附件六)。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按项目要求向本所交纳保证金,以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取得本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 第七条 确定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

产权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具体项目的交易方式由本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转出方确定。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开竞价组织交易。 第八条 组织交易

本所实行转出方确认项目交易规则制度。交易方式确定后,本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具体项目的交易规则,经转出方确认(格式详见附件七),由本所组织实施。

转出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并于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开始前向本所提交《出让底价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八)。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委托底价时,交易暂停,在获得转出方同意后继续交易程序。

成功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结束后,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与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格式详见附件九)。 第九条 成交签约

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所的主持下,交易双方应按照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签订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易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提交一份本所备案。 第十条 交易交割

受让方可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本所资金结算监管帐户,本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本所按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转出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

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按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其它交割事项,由交易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成交公示

本所对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将交易情况通过本所网站及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成交公示(格式详见附件十)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 第十二条 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格式详见附件十一)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出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出标的评估结果、转出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1、受让方依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

2、本所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3、成交公示期满,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

成交公示期间,如有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本所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是否出具交易凭 证的决定。

第十三条 交易收费

本所按照《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本所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 本所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4篇:某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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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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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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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易的,应当在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交所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农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公司制企业法人。

在涉农区设立农交所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交所分支机构”),由农交所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在乡镇(涉农街)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七条

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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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本市国土房产、水务、农业、规划、林业、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同时,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在农交所设置办事窗口,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市农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农交所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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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交所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所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交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农交所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交所出具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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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交所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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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区)国土房产、水务、农业、规划、林业、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

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农村产权解决方案提供商

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交所或者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吴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农村产权解决方案提供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东-吴

推荐第5篇: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等形式交由其他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经属地镇主管部门预审后,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

1 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许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否则视为无效。

(三)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坚持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长远利益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符合地区整体发展规划,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农民长期受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鼓励各类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 2 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日常工作。

区农委、监察局、财政局、园林绿化局、法制办、旅游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建立,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同时加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门头沟办事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

(二)指导镇、村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

(三)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核备案、督促检查、业务培训工作;

(四)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及其他相关工作。

3 第八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交易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准备。各镇要积极研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产业项目,落实好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严格把关,新城区和重点镇已纳入总体开发和重点招商项目开发范围的土地,不得随意进行产权交易。

(二)交易申请。出让方在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后,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2.农村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

4 3.属地镇党委、政府的审批意见; 4.农村产权交易决议及方案; 5.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6.出让方产权权属有效证明;

7.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评估审定。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需要进行评估的交易事项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受理登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产权交易申请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通过登记审核的出具《产权出让登记通知书》。对资料齐备且经过评估审定的交易申请,出具《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标注“同意发布”;对不予受理的交易申请,在《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并说明理由。

(五)制定公告。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披露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六)信息发布。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及审核,并于十个工作日之内依托北京农村产权交 5 易所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发布。出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最低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并以信息公告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七)受让登记。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申请;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组织交易。出让方在《产权出让公告》中选择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或重新提交《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九)交易确认。受让方对交易事项进行确认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渠道发布交 6 易结果,出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镇、村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组织签约。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在五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

(十一)结算备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出让方。出让方在收到合同价款后,应将有关收款单据复印件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十二)交易鉴证。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区农村交易中心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鉴证内容包括: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十三)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每一宗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7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价格,以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评估值的,应当经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1.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2.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4.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1.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2.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3.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8 4.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确权确地的土地承包户,其土地流转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所获得的溢价部分,原则上大部分归流转土地的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在流转前协商确定。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要求,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镇需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定主管部门、明确主管人员,负责本镇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审核审批、日常监管和资料上报等工作,并纳入“双向联评”考核工作体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成立相应的农村 9 产权交易领导机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具体工作。镇、村产权交易的监督工作,由各镇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属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人员在组织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6篇:某地区国资委产权交易工作汇报

哈密地区国资委产权交易工作汇报

哈密地区国资委自2006年成立以来,在自治区国资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牢牢把握出资人定位,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国资管理基础,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力度,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严把国有资产出口关, 逐步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框架,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哈密地区国资办成立于2006年5月,2007年3月在原地区国资办的基础上组建哈密了地区国资委,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共有工作人员13名,内设 4个科室(办公室、产权管理科、企业改革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哈密地区积极探索县(市)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根据各县(市)国有资产总量分布情况,哈密市单独设立国资委,巴里坤、伊吾两县在财政局挂国资委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目前,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总量49.11亿元,其中:国有企业资产25.8亿元,占全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的52.5%,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总量23.31亿元,占全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的47.5%。

(二)建章立制、完善制度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我们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哈密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哈密地

1 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哈密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截至目前,我委已制定出台10个制度,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3个,国有企业监管制度7个。

《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哈密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实行“阳光操作”,走公开拍卖程序,各资产占有单位不得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纳办法,以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如何处罚等内容;《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对由地区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具有较大规模或重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地区国资委、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行业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为地区国资委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提供决策参考依据。通过建章立制,做到了有制度可依,用制度来保证,为产权交易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规范产权交易流程

1、制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针对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性质不同,分别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要求申请资产处置单位详细填写申请交易资产、评估结果、申请资产交易清单、审查意见等情况。

2、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由拟出售国有资产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国资委。单位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国资委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单位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地区国资委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地区国资委党委会2

推荐第7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调研报告

做活产权交易市场

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关于广昌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促使农村产权由“沉睡资源”变“流动资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农民收入,结合我县实际,中心成立了调研组,先后深入旴江镇和头陂镇,通过座谈交流、随机调查、入户走访、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现状

1、交易种类单一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旴江镇的清水村沙子岭、彭家桥、大屋下村、羊面岭等村小组,以及头陂镇西港村等村小组中,所流转的只是老百姓的农田和山地的经营权,而农村中的其他的如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四荒地”使用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等均未有交易。

2、交易方式固定化。二个镇的村小组在流转农田和山地的经营权中,是以村小组名义或村民个人去实施,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没有第三方的监督和见证。租赁方既有外省农户,也有本村和本地的农户,还有私人成立的合作社,而且在签订协议时有的竟然只是口头协议,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的,但因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的具体内容都不大

1 关注,只重视签订合同的时间和金额,存在很多的漏洞,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3、交易价格随意化。旴江镇清水村沙子岭的84亩农田流转是350元/亩;25亩低洼地流转是204元/亩,因是本地村民养殖龙虾,政府还为农户每年补贴600元/亩;彭家桥有100亩左右的农田以200元/亩的价格集体流转出租给本村10个村民;大屋下村小组有70亩左右的农田以200元/亩的价格出租给本村村民种植烟叶;羊面岭村小组有15亩的土地以1000元/亩的价格出租给2个人种植草莓;头陂镇西港村有山地600亩,以1000元/年的价格承包给私人成立合作社。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农田、土地流转的价格随意性很大,造成的结果是有时候不能物有所值,难以保证流转价格的公平合理,损伤了农民的权益,也不便于政府对流转交易实施公平性、合规性监管。

二、制约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因素及分析

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更能推动农村资产要素流转,激发农村经济活力。目前,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市场体制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缺乏统

一、规范、有序的管理,制约和影响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的深入开展。

1、服务体系不健全。县里在整体推进这项工作时由于

2 人员的变动还没有成立相关的领导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给工作推进带来一定影响。县级虽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但没有完整的工作场所,配套服务没有跟进,相关部门并未派员入驻开展相应的工作。乡(镇)、村两级缺少农村产权管理和流转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尚未形成县、乡、村三级上下贯通的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导致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渠道不畅,产权资料的审核、权属查档、交易备案等环节的工作开展较为困难。

2、政策制度不完善。目前,抚州市制定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各项产权流转交易制度、规则等,但县里具体操作的实施意见还没出台,已制定的一些制度和规则还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从国家政策层面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房屋、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还有许多限制条件,还未出台具体政策。目前还缺乏引导和规范各类产权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激励机制,私下的场外交易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

3、群众知晓不全面。由于各部门和乡镇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群众对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概念、内涵、意义等认识模糊不清,对流转交易政策、交易品种、流转方式、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等知识知之甚少,产权交易还习惯于采用契约式“买卖”、“私了”的方式进行。这也是目前我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不规范和私下进行场外交易的重

3 要原因之一。

三、做好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的几点建议

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综合产权规范化交易,既是贯彻党中央深化农村改革内容之一,也是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成立相关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加强工作研究,全面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1、思想上务必要高度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的核心环节,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产权的流转和交易,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提高农村资产资本化程度,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和跨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对农民资产进行市场竞价,实现价值市场化,提高产权价值,有利于提高农村产权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二是形成工作合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面广量大,而且涉及多个部门,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打通农村资产资源变现渠道。县级成立领导小组,综合负责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重大问题决策、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县农村综合产权

4 交易中心,建立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唯一市场,并明确规定农村集体产权必须入场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坚决杜绝“市场之外有市场”和“场外交易”现象发生;乡镇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上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行政村明确1名信息员,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信息收集、规范交易、项目推介、权益维护等服务工作,切实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深入到基层一线。

2、建设上务必要把握规律,有序组织推进。一是完善平台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发展目标是要建成集产权交易、维权服务、投融资服务、资产处置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要整合使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和设施,合理划分电子竞价区、窗口服务区、现场拍卖交易区和信息发布区等四大功能区,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再由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派员入驻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公,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站,为产权交易人提供资料录入、信息查询和网上交易等服务,从而构建起交易品种齐全、架构清晰、制度规范、模式先进、信息联动、风险可控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

二是健全政策法规。坚持制度为基、流程为核、阳光为要,规范平台运行管理。要出台“实施意见”,结合实际,

5 提出切实可行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略;要完善交易管理和服务体系,明确场所设施使用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组织交易流程、交易鉴证等事项,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系列“铁规”,对具体的交易方式、违约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详实的规则。要明确交易内容,既包括镇村两级集体、农民合作社、农民个人及社会的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也包括金融资本和劳动服务中介等方面,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

3、措施上务必要落实到位,确保长效运行。一是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抓好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村干部专题会、村民代表会、张贴标语横幅、流动车广播宣传和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讲解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产权范围、交易机构、交易方式和程序,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全面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群众中的知晓率,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在平台建成后积极引导村民入场交易,签订合同,杜绝口头承诺,既能控制风险,又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农民的利益,推动农村生产要素

6 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宅基地等不同的权属,涉及的面宽量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因此,要尽快对业务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政策制度、操作流程、网络平台管理等业务培训,并选派业务人员到先行地区现场跟学,实地操作。同时,要制定好一系列培训制度和奖惩措施,把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推动业务学习常态化,逐步建立起一支熟悉业务、政策明晰、本领过硬的专业队伍,努力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打造成展示服务政府、阳光政府的新“窗口”,源头防腐、廉政勤政的新“阵地”,服务发展、造福百姓的新“载体”。

推荐第8篇:产权交易合同范本

产 权 交 易 合 同

(合同2013年第0001号)

产权交易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证方:南京产权交易中心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相关评估报告的基础上,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标的 ]有偿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鉴证方”)的鉴证下,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拥有的。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1、根据 „评估报告‟ 对 „转让标的‟ 的评估,评估后的净资产合计为万元。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上述标的范围内,扣除提留职工安臵等费用万元后,甲方将所拥有的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3、支付方式: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价款一次性向鉴证方(开户银行:****

银行****支行,帐号:**************** )付清。

第三条 职工安臵方式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处理(对情况复杂的也

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乙方接受并严格执行转让企业于年月日经

职代会审议通过的《》。

2、。

第四条 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处理(对情况复杂的也

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乙方承担转让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2、。

第五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

1、自乙方全部交易价款到达鉴证方帐户后,甲、乙双方开始

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在上述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甲、乙双方签订《产权移交书》,经鉴证方鉴证后生效。

该《产权移交书》生效的时间为产权交割日。

2、鉴证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

移交书》出具《产权转让发票》,并在出具《产权转让发票》后将乙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至甲方指定帐户。

3、甲、乙双方凭《产权交易合同》、《产权转让发票》等材料

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六条 转让标的所有权、风险的转移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让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的

时点依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标的物所有权、风

险自年月日起转移;我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七条 有关费用的负担

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鉴证方支付占

全部交易价款‰的交易手续费。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鉴证方支付占

全部交易价款‰的交易手续费。

3、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部门

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承诺其对转让给乙方的产权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

处分权;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产权过户工作。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

受让,无欺诈行为。

3、甲、乙双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必须真

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

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另行支付赔偿金。

2、甲方对其转让给乙方的产权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赔偿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在鉴证方主持下

通过协商、调解等办法予以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项

解决争议:

1、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鉴证方鉴证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捌份,其中甲方叁份,乙方叁份、鉴证方备存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合同成立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

2、

(此页无正文)

出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鉴证方:****产权交易中心

鉴证人:

年月日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盖章)

推荐第9篇: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海口市南沙路23号交通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祁勇

电话:66552619 邮编:570000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海口市国贸大道海韵椰庄别墅区11号C型房屋 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 (企业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

1.3 产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5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 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2018 年 11 月 9 日。

1.7 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至产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万元人民币竞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8 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产交所提供咨询策划、资料审核、项目挂牌、方案制定、组织交易、结算交割、成交鉴证及其他交易服务,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按《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

1.9 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交所就股权转让事项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标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1.10 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 海口市国贸大道海韵椰庄别墅区11号C型房屋 (标的名称)。

2.2 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

房屋座落: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海韵椰庄别墅区; 建筑面积:419.28平方米;

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40084号。

2.3 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 海南海正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出具了以 2018 年 11 月 9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海正评报字(2018)第007 号《资产评估报告》。

2.4 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5 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6 转让标的于2017年3月15日起由杨来焕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届满,甲方已就本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

2.7 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司法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2.8 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对此已了解清楚。

2.9 乙方确认,乙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前已经实地考察过房产所处的小区、周边、房产内部的具体状况等一系列因素,乙方已经知悉购房相关的一切政策、法律等可能影响购房意愿和购房成交价的一系列因素,乙方是在综合考虑过全部因素后确认以交易价格购买房产的。

第三条 转让的前提条件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资产评估、公司内部决策及报批等相关程序。

3.2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产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相应的交易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 3

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第四条 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产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 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5.1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5.2 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3 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4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5.2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 2201021519200214669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6.1 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

6.2 乙方获得产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 4

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七条 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

7.1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7.2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 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和有效的处分权。 8.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4 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9.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9.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4 乙方须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乙方保证继续履行甲 5

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9.5 乙方保证为中国境内合法续存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符合海南省房地产相关限购政策的要求。否则成交后如因限购不能办理房产过户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壹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 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1.2 本合同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12.1 本合同所有的通知义务应当以书面方式传真至对方或者以信件方式按照本合同列明的甲方或乙方的地址发出。 12.2 如以人手交递,则在对方签收时生效。

12.3 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在传件人收到文件传真完成报告时生效。

12.4 若以信件邮寄发出,则以邮局在信封面盖收件印之日起三天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转让标的现状为出租,承租人为杨来焕,租赁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止。从甲乙双方交接标的资产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

13.3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产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13.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优秀]

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和生产要素有序流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发生,进一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1

(一)资产账面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所有权转让;

(二)预估交易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耕地、林地、四荒地、水塘等)的使用权转让(包括出租、发包、受托流转);

(三)预估交易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及集体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四)其他依法可交易的集体产权。

第九条 年租金(标的)在人民币 2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转让纳入区交易中心交易,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具体操作,其余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全部纳入镇(街道)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存在下列情况的,禁止交易:

(一)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争议的;

(三)交易的产权涉及到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集体产权。

- 3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确定是否提供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经镇、街道审核通过。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在镇、街道审核基础上还须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六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出让方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

第十七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出让方可以向所属镇、街道提出终止交易申请。

第十八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统一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仅系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保证交易各方的主体合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合法、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各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 5

第11篇:土地交易鉴证书成都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官方版)

土地交易鉴证书成都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官方版)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介绍与办理流程) 1.定义:

“成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是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审查交易资料规范性、真实性,引导农村产权规范入场交易的重要方式;是对规范交易行为的权威认定,对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2.作用:

规范办理交易鉴证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根据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成农办〔2015〕39号)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易鉴证书是申请办理成都市土地经营权证的核心条件之一。即凡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业主,必须按规定前往成都农交所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鉴证书;

2.3交易鉴证书上所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亦是金融机构在办理农业贷款、农业保险认定价值时的重要依据。

3.政府扶持政策: 3.1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融资担保、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3.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采取企业化运营的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规费优惠政策,按照中央和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3制定鼓励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的配套政策。规范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申报程序,探索实行财政支农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联动,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公开市场招投标;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鉴证书作为规范凭证。

4.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4.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加盖公章或个人手印。

4.2公司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内部决策资料 4.2.2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提供: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受让土地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有效股东签字、加盖公章); 4.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4.4其他

4.4.2转让方及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鉴证书填写要点(成都土地交易所范文): 5.1标的物名称

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实际标的物地址及面积 5.2申请人

签字且加盖公章 5.3法人或授权代表

法人签字且加盖公章 5.4意向受让方承诺

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实际标的物地址及面积

成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意向受让方)

标的名称:

XXX县XXX镇XXX村XXX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名称并在此处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法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章

申请日期:

重要提示

1、意向受让方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交易规则。

2、意向受让方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说明和注解。

3、意向受让方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4、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应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并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相应批准。

5、意向受让方应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受让申请书中“意向受让报价”构成要约报价。如果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意向受让方应保证竞价报价不会低于“意向受让报价”,否则构成违约。

第12篇:岳阳市产权交易合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岳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与乙方协商确定,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方式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四条 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五条 产权转让中以下资产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标的具体约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房屋建筑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_________

3.车辆_________

4.设备_________

5.商标_________

6.专利_________

7.技术项目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交割的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照《产权交割清单》应在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共同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_________地点将产权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点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乙方应将第二条确定的款项,通过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以下方式,期限、地点支付,当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交易基准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共同配合,由_________方在_________期限内完成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应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本同转让标的的价款,或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的,每逾期_________天,应按总价款的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合同当事人或第三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审核合同的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或岳阳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明确仲裁或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必须签订变或解除合同书,同时,报请交易所审核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上述条款中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转让的产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没有下列隐匿事实:

(1)法院查封资产的情形;

(2)抵押、担保资产的情形;

(3)隐匿资产的情形;

(4)影响产权真实,可靠、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及执业产权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生效。

合同成立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执业产权经纪组织各执份,交易所执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其他

“合同使用须知”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让人(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1.出让人、受让人的资格证明

(1)出资证明;

(2)营业执照。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3.资产评估及确认报告或审计报告(非公有经济性质价格自行协商除外)。

4.与被转让标的相关的权证。

5.其他。

注:交易中心对合同审核所需的附件,由交易中心自行订立。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岳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按照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

三、第四条、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岳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指引办法》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的特定时点。

十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本中心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亦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本中心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十五、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也可用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决。

第13篇: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

1._________(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成立于_________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_________元,系_________(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_________元(出资人/股东是多名的应分别载明)。

2.经评估(审计),截止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资产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元,负债合计为_________元,净资产为_________元。

3.本次_________(产权标的名称)转让,各方当事人已被授权。

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出让人或受让人是多方的均应载明)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方式

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确认后,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市挂牌,采用_________(协议转让或拍卖或招投标等)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本合同所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约定必须与转让标的企业安置职工方案一致。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载明。)

第五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六条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经甲、乙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可附“产权交割清单”或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产权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条件,采取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对情况复杂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一次付清的方式

(1)产权转让总价款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_________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 付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乙方在支付产权转让总价款时,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的方式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讫,并提供合法担保,余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乙方在支付产权转让首期付款时,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首期价款。

第八条 产权交割事项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产权交割清单”,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期间,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交易基准日起至产权或资产转让的完成日止,其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_________方承接。

第九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_________方在期限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产权转让的税收和费用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由_________方(或双方共同承担)支付。(亦可针对支付的具体税收和费用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2.甲方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或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____天,应按总价款的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 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的已付款项全额返回给乙方。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产权经纪组织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并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转让的产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匿下列事实:

(1)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

(2)权益、资产担保的情形;

(3)资产隐匿的情形;

(4)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情形;

(5)影响产权真实、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3.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其他_________。(上述条款若有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及执业产权经纪人、产权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生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使用须知”和本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产权标的方执_________份,产权经纪组织各执________份,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执_________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_________执份。

出让人(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受让人(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受让人:指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协议转让或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有偿取得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五、合同涉及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应按合同文本要求载明,企业类型按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当事人如系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合同涉及的出让人、受让人是多方的,均应分别载明。

六、产权转让的标的: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产权(整体或部分),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七、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确认后,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指按照有关规定, 约定妥善安置转让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指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十、资产的处理:指根据不同的标的具体约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实际标的物的处理。

十一、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产权转让标的价值体现的特定时点。

十二、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第14篇:产权交易科总结

2013年产权交易科总结

2013年,房地产产权交易科在处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按照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高效便捷、优质服务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态度。在全科室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

(一)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交易。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及龙游县政府相关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主体合法权益,做到了依法交易。确保了产权管理登记的正常运行,面对今年房产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特别

3、4月份因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出台,全科室工作人员顶着比平时每天多5倍工作量的巨大压力,任是加班加点,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克服困难,端正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无发生一件违反承诺件,(1)1-11月份共发放房屋权属证书5023本。其中:转移登记4433本,建筑面积63.87万㎡;初始登记319本,建筑面积89.24万㎡;变更登记246本,建筑面积10.17万㎡;遗失登记17本,建筑面积2.37万㎡;换证8 本,建筑面积877㎡。(2)县城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 本,准售住宅351套,建筑面积

3.94万㎡;非住宅60间, 建筑面积0.26万㎡。(3)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备案859件。其中:住宅619 件,建筑面积

7.06 万㎡;非住宅240间,建筑面积1.39万㎡。

(二)积极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强化服务意识

积极主动与规划、国土、公证和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严把审核关,规范登记管理。以高标准、规范化、效能化为总要求不断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在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中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专业方面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与办证中心协调配合开展工作,保障了房产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科始终以服务者的态度面对交易主体,该公开的毫不保留,一视同仁,尽量公开,该保密的绝对保密。同时,做到了耐心、热心服务。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

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对我县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同时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检查和监督,规范了房地产开发行为,逐步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商责任制。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制度,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备案管理,精确测算,严格确认商品房销售面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购房户的权益。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结合实际按照市房管处的工作计划要求已与电信部门签定了100兆专线合同,对现有电子信息文档进行了全面数

据整理,完成了互联网对接调试等方面工作。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奠定了基础。

2014年工作目标

结合产权交易科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我县房地产业的发展态势,以实事求是,强化职能管理为出发点,围绕我处的工作中心开展工作,严格制度,规范管理,注重服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我科室在2014年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加强房产登记及交易管理的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房地产登记、交易等方面的业务水平。系统、准确、科学地收集、分析我县城区房地产市场信息,为政府在土地出让、制定房地产相关政策过程中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全面规范中介组织机构。重点整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监督指导。开设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栏。联合市房协对中介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中介给予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办证窗口不予受理,并参照市局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三)在原有的数据信息基础上加强监管分析平台建设。确保在2014年底前,建设“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管理平台,统一服务平台”的房地产综合性信息分析平台。全面掌握房地产行业的基础信息和动态变化,实现全市

全省信息联网。

第15篇:产权交易合同1

上市挂牌号:

合 同 编 号: 2010-0

3合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充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权出让标的

甲方将南充市顺庆区幢号,建筑面积分别约平方米,有偿出让给乙方。

第二条产权出让方式

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确认后,由南充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外公开竞价出让,经拍卖,乙方竞价取得,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第三条 产权出让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通过拍卖方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以拍卖成交确认书为准)出让给乙方。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必须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缴清标的全部成交款及应该缴纳的其他款项。

买受人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买成交款。

第五条权证的变更与移交

出让方和买受人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出让方开始移交标的。

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与产权权属登记同步进行。

第六条产权出让的税收和费用

产权出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和费用及其他可能存在或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相关部份产权过户。

房屋维修基金由乙方缴纳。

产权登记以国土、房管局实际测绘确认面积为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出让价款,视为乙方放弃该出让标的,甲方将扣收乙方所交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成交总额价款,甲方未按约定移交标的物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付相应的违约金。

4、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出让的产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匿下列事实:

(1)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

(2)权益、资产担保的情形;

(3)资产隐匿的情形;

(4)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情形;

(5)影响产权真实、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2.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上述情况出现后,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的已付款项全额返回给乙方。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并报南充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其他

(上述条款若有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生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乙方为本次竞买所签署的各项文件条款自然成为本合同组成部份。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国土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16篇:产权交易科总结

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科

二○一一年度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2011年,产权科在交易中心领导下,按照公开透明、鼓励竞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高效便捷、优质服务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职能,积极主动与规划、国土、公证和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全年共发布公告12次,公告起始价总金额6916

9、6597万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附资产等)8宗,公告起始价金额691

44、4502万元;各行政事业单位退下来的汽车3批共42辆,公告起始价金额183.47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退下来的设备资产27台,公告起始价金额68.625万元。

201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上资产)成交3宗,成交总金额5502.9502万元,其中位于海区的民政局由包头商业银行以3094.8877万元的价格摘牌、位于滨河区神华办公楼东侧北面的17.14亩净地由华油乌海天然气公司以1285.5375万元的价格摘牌、位于滨河区神华办公楼东侧南面的14.96亩净地由乌海银行以1122.5250万元的价格摘牌;其余5宗中位于滨河区的14.28亩金融用地只有农行报名,但一直没有缴纳保证金,无法成交,国税局办公楼及占地发布公告后只有交通银行有意向,但一直没有正式办理报名手续,海区公安分局办公楼及占地、滨河区177.8亩风情街占地和滨河区鸿达街北国有土

地使用权公告后流拍,已发布了二次公告,正在接受报名。

行政事业单位退下来的汽车成交18辆,总成交金额53.68万元;行政事业单位退下来的其他设备成交27台,成交总金额69.625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严格依法交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规定及乌海市政府相关规程,严格公告日期和挂牌日期等程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主体合法权益,做到了依法交易。

(二)积极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每一宗土地使用权都是从政府提出出让计划开始,产权科就介入,并积极与规划部门沟通,跟踪其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台并经政府批准后,产权科继续与国土部门沟通,跟踪其到出让方案出台并经政府批准后,产权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出让方案明确的事项起草出让公告并报政府批准后发布。

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每个标的都是从资产占有单位提出出让意向,产权科就介入,从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到占有单位委托评估,直到转让条件成熟后,产权科及时起草公告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发布公告。

无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车辆等国有资产的交易过程中,产权科都会协调公证处现场公证。成交后,产权科继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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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和财政等部门沟通,协助竞得人办理缴款等后期手续。如车辆还会与车管所沟通,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等国有资产流拍后,及时反馈到财政国资部门重新审批。

(三)公告广泛发布,组织严密规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相关公告除在乌海日报、内蒙古日报、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部网站等广泛发布外,还会以短信群发的方式发送给固定群体,增强信息发布的有效针对性。同时,车辆等公告在以上发布范围的基础上,还会人工以传单的方式发布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汽车修理店及汽车租赁公司。

公告发布后,产权科专人负责接受报名,报名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串通,保证现场竞价前,所有已报名者始终背对背,不见面,实现充分竞争。

(四)强化服务意识,方便交易主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产权科始终以服务者的态度面对交易主体,该公开的毫不保留,一视同仁,尽量公开;该保密的绝对保密,谁都不会知道。同时,能一次告知的、一次办理的,在大厅产权窗口一次办理,能通过网上办理的,尽量不让交易主体到现场,做到了耐心、热心服务。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前期手续成熟的,产权科及时当天办理相关事项,以提高效率。成交确认后,竞得人在办理后期手续过程中,需要交易中心出具相关材料的,及时予以配合,办理公证书等手续,方便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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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交易。去年3月下旬,交易中心着手实施信息化建设,产权科积极配合,多次与软件开发人员对接国土和产权交易流程及相关法规,让其学习熟悉业务,方便程序开发,多次浏览系统,提出修改意见。目前,国土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系统正在测试阶段。

三、其他工作

(一)参与信息化建设。去年3月下旬提出交易信息化建设后,于3月下旬和4月初,两次考察了先进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成果,并起草了调研报告,参与了建设方案的制作和招标文件的起草。考虑到参与考察过程中接触过几家软件公司,在正式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均采取了回避的做法。定标后,才积极与中标软件公司对接相关业务和开发进度。

(二)参与了制度汇编、宣传片等的制作。为迎接自治区现场会,交易中心编制了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汇编、制作了宣传片、折叠宣传页和汇报PPT,产权科全程参与,并按领导指示起草了接待方案和解说词。

(三)参与了各项交易规程的出台和廉政风险点排查及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去年,市政府出台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等相关规程,产权科负责国土使用权和产权转让的起草及所有规程的最后把关。同时,产权科参与了公共资源交易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和牌子的制作及四楼廉政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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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国土和财政部门仍需进一步沟通协调。鉴于市国土资源局内部科室职能的调整,产权科与国土局的沟通需要进一步加强。下一步将一如既往,积极与国土局相关科室加强沟通,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目前,财政局对流拍车辆仍坚持按原有程序审批,不同意交易中心提出的直接降价后发布公告的做法;达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产权成交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国资科开据缴款通知书的口头协议;经与财政部门沟通,保证金直接转出让金事宜可借鉴国土部门的做法,由交易中心向内蒙古银行出具交费证明后,由银行中转时,直接把交款单位写成竞得人,这样,财政收到的钱是竞得人交的。这里,需要交易中心财务人员与内蒙古银行政务大厅分支机构对接(财政局驻政大厅非税收中心已和内蒙古银行对接过,内蒙古银行原则上同意,细节还需要交易中心财务人员具体与内蒙古银行政务大厅分支机构对接)。

(二)继续尽量与软件公司配合,逐步完善系统功能。基于目前产权和国土软件系统没有正式完整地走过程序,考虑测试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继续尽量与软件公司对接,逐步完善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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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

深高交所鉴字[2005]第号 成交项目名称:深圳市公司%股权转让

成交项目代码:P-D-C0000318

项目转让方:深圳有限公司

项目受让方:深圳有限公司

成交时间:二○○五年月日

成交方式:

成交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字[2005]第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项目企业在评估基准日200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本次产权交易已经转让方上级产权主管单位[2005]第号文件批准。

拟转让的项目公司股权于2005年月日在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规定挂牌期届满,有公司提出受让意向。依据有关规定,本次转让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经审核,本次转、受让各方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股权交易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特此鉴证!

鉴证机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日期:年月日

第18篇:赣州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适用于出让、受让委托。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订具体条款时,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其他当事人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保证合同条款真实,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四、“代理业务”内容一般包括:

(适用出让委托时选择)(适用受让委托时选择)

1.制作交易申请书;1.寻找交易目标;制作收购意向申请书;

2.寻找受让方;2.根据交易目标制作投资分析;

3.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3.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

4.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并参与合同签订;4.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并参与合同签订;

5.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5.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6.参与财产的交割;6.参与财产的交割;

7.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7.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8.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8.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9.其他。9.其他。

五、委托标的,可以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权,非上市国有、集体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非上市国有、集体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风险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合法的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依法可转让的其他各类产权。

六、委托标的的交易方式,可以是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招募法,有偿兼并,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等。

七、提交的文件,出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准予转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资料;受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同意受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主管部门批文、资信证明等资料。

八、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九、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请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赣州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以下代理业务:(应具体约定)

(二)委托的权限和期限

1.委托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标的的交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委托出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_____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____万元)。(此款适用出让委托)

委托受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元),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元)。(此款适用受让委托)

5.委托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应具体约定)

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委托方须加盖公章。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合同双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赣州市关于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委托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清产核资、评估等相关费用。

(此款适用于出让委托)

(3)委托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实地考察、评估等相关费用。

(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

(4)受托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事项、权限要求和期限进行交易业务活动。

(5)双方均负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条 承诺及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材料提供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2)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合同,并不得与出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

(3)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出让委托合同;在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和摘牌后90日内不得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否则,受托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缴金额为委托出让产权总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在委托期限内不得与任何一个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此款适用于出让委托)。

(4)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书面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委托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承担。

(5)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收费项目

(1)佣金: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报酬。

(2)基本费用:受托方为委托方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开支的必要费用。

(3)代缴费用:受托方为委托方代为向赣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缴纳的产权交易手续费、交易挂牌费和信息费。

2.收费标准:

(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佣金也可由双方约定)

佣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元);

基本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

代缴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元)。

3.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时,委托方应先期支付上述合计费用的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万元),作为预付定金;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__________内,委托方应将余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万元(¥__________万元)付清。

对低于(高于)委托方委托受让(出让)价格部分的差额,按差额的____ %给予受托方奖励或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_____

(2)合同签订后,在委托期限内若交易不成或委托方要求解除委托时,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支付成本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元)。

(3)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欲解除委托关系,应提前__________日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对方同意并结清帐目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争议处理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合同双方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双方可选择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执二份。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报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9篇:产权交易上半年工作总结

永修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上半年工作总结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科学指导下,我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正常运作,林业产权配套改革成绩显著,园满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的公开拍卖业务,促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

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省市有关林业政策规定,国有、集体的森林资源的转让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拍卖和招标。今年上半年,受理林地、林木拍卖1起,发布林地、林木拍卖信息1条,已成功拍卖1宗,涉及林地面积378亩,拍卖金额5.1万元;审核办理流转林地、林木416宗,涉及林地面积8958亩,林地、林木交易额817万元,有力地推进了全县林地、林木的公开竞买,促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

(二)积极筹措林业建设资金,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林农发展林业建设积极性空前高涨,而林业资金的缺乏,又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了帮助林农筹措林业建设资金,我县制定了《永修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协调了金融部门的关系,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目前我县上半年续办结林权抵押贷款6起,涉及林地35宗,面积3522亩,现共办理林权抵押贷款379.8万元.。

(三)认真核对林改数据库,完善整理林权档案室。

由于林改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本着对历史和群众负责的态度,对林改数据库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每年都对错发、漏发、重发林权证等现象进行纠正,今年纠错重发林权证10余本。同时按照林权档案管理要求,更换新的林权档案室,林权档案室设备齐全,面积大,空气流畅,完全符合林权档案管理的规定,为林权档案的长期保存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一)县森林资源评估中心虽已成立,但符合资质的评估人员的人数不够,县森林资源评估中心的资质得不到金融部门的认可,影响了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的开展。金融部门只有信用社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其他银行还没有开展此项业务。

(二)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是林业上的新生事物,很多业务工作过去都没接触过,省市林业主管部门都没有安排这方面的业务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产权交易工作的开展。

(三)和金融部门多次沟通,我县的商品林森林保险工作就是得不到金融部门的支持,工作无法开展。

三、下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希望省厅能跟有关部门沟通,进一步明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单位性质,以便县级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能够更好的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认真研究出符合我县实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畅通林权抵押贷款特别是小额抵押贷款的

渠道,千方百计为林农筹措林业生产资金。

(三)希望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多举办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培训班,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同时学习兄弟县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推进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各方面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加快森林资源评估中心资质的认定。组织二名专业人员参加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班,获得资质证书,争取县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有资质的人员达到法定的人数;同时县森林资源评估中心向省有关部门申报评估资质的认定,得到金融部门的认可。

(五)希望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出台有关森林保险业务工作的相关政策,以便我县开展此项工作。

6、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严格规范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不断提升林木采伐管理水平,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全县共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09张,发放商品材采伐指标15315立方米,占县商品林采伐计划的62.2%,办理毛竹采伐指标13.4万根,各项指标均控制在限额之内。办理木材放行10151立方米,毛竹及毛竹半成品10.6万根。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20篇:产权交易股工作总结

2015年工作总结

——产权交易股

2015年来,产权交易股严格依法履行国有产权和地(矿)权交易职能,按照中心“规矩、规范、效能”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团结创新,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产权交易业绩喜人:1-12月份,共完成产权交易项目37个。其中地(矿)权交易项目29个,国有资产交易项目8个。起始价合计137900万元,成交价合计138728万元,增溢828万元。

二、产权交易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交易程序得到进一规范:

(一)完善了评估价为1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代理公司的抽取办法;

(二)完成了产权交易业务规范化服务标准的编写;

(三)按省市文件要求,明确了与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积极参加了水潦乡挂钩村的精准扶贫工作。

四、积极参加了叙永县“不作国、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教育活动,认真查找问题并进行了整改。

五、加强政务信息的编写,加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和相关工作宣传力度,产泛宣传产权交易知识。

六、产权交易股工作人员全年无人违反服务大厅工作“八严禁”和廉洁自律“七不准”要求,遵守工作人员守则,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将产权交易业务置于监督之下,产权交易做到廉洁、高效、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汇报.doc》
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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