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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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板让我把物品征集的情况做个汇报,同时再看看大家还有什麽好东西能贡献出来的?幸运奖:1) 阿瑟人头马洋酒一瓶3) 破八同学油画一幅2) 票友大哥 -世界第一(27号再看看还是不是)老虎伍滋的挥杆照片一张3) 岳红梁文冲签名的呼啸峡球场果岭旗一面(梁文冲在2010年pGA锦标赛上打出64杆破球场记录时所签)6) 华堂高尔夫球会圣安德鲁斯老球场2010年英国公开赛果岭旗一面我们的原则是多多益善,少少无拒,基金会工作汇报,工作汇报《基金会工作汇报》。有兴趣支持的朋友们,可以在下面留言和给我发纸条交流。先谢谢啦!

推荐第2篇:基金会

北京地球村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李嘉诚基金会

玉米爱心基金 自然之友 公益时报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中华慈善总会在线捐助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国际人员志愿人员协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慈善募捐专线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中华环保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香港圣公会圣基道儿童院 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 中国收养中心 周凯旋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炎黄春蕾计划网 李嘉诚基金会 福慧慈善基金会 国际狮子总会港澳三零三区 港岛青年狮子会 香港乐施会 贸易要公平雁心会乐幼基金 寰宇希望 土房子 田家炳基金会 乐群慈善基金 乐善堂 麦当劳叔叔之家 和富慈善基金 儿童危重病基金 慧妍雅集 爱心力量

中国十大慈善机构

中国不乏富人,也不乏可以广施善行的慈善机构,原本应该有密切联系的两者在现实中似乎显得有些淡漠。我们真实记录了在中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十大慈善机构的相关状况,呼吁人们,特别那些富裕的人群来关注并支持中国的慈善事业…… 中华慈善总会 作为中国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的公益组织机构之一。自1994年4月在民政部老部长崔乃夫的倡导下成立,总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社会救助工作。

按照总会章程,慈善总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界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总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目前,中华慈善总会共有团体会员108个,并与绝大多数团体会员合作开展多种慈善项目。据2002年一项资料显示,总会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总计9.8亿人民币,其中,善款5.4亿人民币,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共计4.4亿元。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有数据显示,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这些人就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服务的对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为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全国性统一组织,她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其最高领导机构。其下设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专门协会和各类地方组织。 残联的章程规定,其资金来源有五部分: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政府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创收和其它收入。据残联内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资金主要来源还是残联先申报,然后国家有关部委拨款专项专用。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是以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它所实施的项目包括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华古诗文经典诵读工程、公益信托基金、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在这些项目中,最主要、最有影响力的是希望工程。这是一项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筹款,资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据统计,目前全国希望工程累计资助建设希望小学9000余所,累计资助失学儿童乐250多万名,援建希望网校130所。 中国扶贫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时,中国扶贫基金是一个没有基金的基金会。那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没有从事民间扶贫工作的经验。通过多方联络,基金会努力争取海内外各界人士对扶贫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加入扶贫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基金会主要采用扶贫到户和开发式扶贫的工作模式实施了“贫困农户自立工程”、“科技扶贫”、“教育及医疗设施援建”等项目。

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国扶贫基金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这一年也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第二个十年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工作方式是:通过项目援助、受援人参与等方式,帮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改善生产、生活和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过中央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质,旨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该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由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妇女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是第一,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人士的捐赠;第二,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基金的使用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合法使用。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当时正值清朝末年,为救助日俄战争中受害的我国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国红十字会正式成为国际红十字会的成员,1993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它的职责较以前有所扩大。

目前,中国红十字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人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五年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中华环保基金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为奖励首任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教授为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特别颁发十万美金作为奖金。这笔钱后来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民间基金会——中华环保基金成立的基础资金。

1993年4月,环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过资助和奖励对中国环保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的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及国际合作等各项环保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国内外热心于环保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国内外有关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聘请若干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宋庆龄基金会

十大全国性慈善机构中,宋庆龄基金会是唯一以国家领导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机构。

1981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逝世,一年后,在宋庆龄逝世一周年的纪念日里,宋庆龄基金会成立。基金会成立后,宗旨集中体现为“和平、统

一、未来”六个字,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

在机构上,基金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领导人员上,基金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秘书长为基金会法人代表。

募捐方法有三种:现金和现金支票,可以直接寄到基金会;股票、有价证券、产权契约,在住所住地的中国银行办理;各类物资,向基金会去信去电商处。 见义勇为基金会

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 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促进会是1994年4月为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发起的。以刘永好为代表的10位民营企业家在全国工商联七届二次常委会议上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进而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发起下成立促进会。她是光彩事业的组织机构,是经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的非营利社团法人组织,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她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促进会的经费来源一是会费,二是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人士的赞助,三是其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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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晋亿五金有限公司爱心互助基金会

为了增强晋亿五金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真正体现员工“爱国、爱家、爱公司,用爱心经营企业,关爱员工,传递爱心”的人文理念。有效地促进员工之间互助互爱和团队协作精神,使所有员工真正能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同事的关爱,经报请工会批准,特成立“沈阳晋亿五金有限公司爱心互助基金会”。

一、基金会资金来源:

1、基金会启动时,公司注入资金5000元作为基金会的启动资金。

2、公司总经理个人捐出5000元作为基金会的活动资金。

3、公司全体员工按月缴纳爱心基金,员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主管级以上员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以上爱心捐助全凭自愿原则)

4、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

5、卖垃圾收入,罚款收入,主管搬货补贴收入等等,都投入此 基金。

6、基金会提倡稳健的投资理财策略,为基金会增收创收。如:投资国债,信托基金,及其他银行投资产品。

7、其他收入。

二、基金会管理办法

1、工会根据基金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会员监督的经费审督体制。

2、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违者将依法交送司法机关。

3、爱心基金在银行设置专用账号,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并且每月公布爱心基金的收支情况,年底公布年度收支情况。

4、基金会明确规定金额的支出经工会主席、工会会计、工会出纳签字,领用人签字就可以支出。

5、基金会未明确规定金额的支出,需经过全体职工会议通过才可以支出。

6、严格执行工会规定的统一的收、支标准。

7、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进出有手续,保管有专人负责。增减有记录,年终有清查,帐、实要相符。

三、爱心基金受助条件及受助金额

1、申请人为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2、对于员工发生以下情况,根据基金存量,视情况轻重,捐助500元-10000元。

1)本公司员工新婚之喜,本基金会予以1000元爱心基金礼金。 2)父母过世,本基金会予以1000元爱心基金。

3)员工家庭添人进口,本基金会提供1000元爱心基金礼金。 4)公司员工发生重大疾病,本基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000

元-5000元爱心基金。

5)员工子女入托,本基金会予以200元用来支付相关学习用品费用;孩子入小学,本基金会予以300元用来支付相关学习用品费用;孩子考取初中、高中,考取市重点,本基金会补助该员工500元;考取省重点,补助该员工800元;大学:员工子女考取大学,一批本科本基金会奖励1000元,二批本科奖励800元。本科以下同等学历奖励500元。考取本科以上学历,本基金会出资1000元以示鼓励。 6) 补充:随着基金会的不断壮大,为了让大家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从公司退休的人员,每月基金会发给一定的养老金。本基金会将来也准备创办自己的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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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2006-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

(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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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

(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5篇:基金会简介

基金会简介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蒙古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for Inner Mongolia Traditional Cultural Heritage,缩写为:PDFIMTCH。 本基金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和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发起的省级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保护与发展蒙古族传承文化,促进蒙古学发展,提高内蒙古知名度,提高国家的国际学术地位,提倡国内国际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为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服务。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捐赠。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本基金会的会址为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卫路2号) 。

基金会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基金会荣誉会长:

雷·额尔德尼 自治区人大常务副主任

刘新乐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娜 仁 内蒙古政协副主席

基金

阿迪雅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中共内蒙古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曹中建 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党委书记 朝戈金 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长 毕力夫 中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明 锐

包崇明 鄂尔多斯市副市长

名誉理事长: 王建华 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监事会主席: 夏 日 全国政协十届常委、民族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 陈瑞清 全国政协十届委员、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监 事: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捐赠单位委派,共3人。 理

理 事 长:郝力维(伊拉图) 内蒙古新科蒙古文化信息研究中心理事长 鄂尔多斯旅游文化艺术品有

限副理事长:

金 峰 廉 信

李星宇

闫·那音太

侯 波 监

秘 书 长:

奇·呼毕斯哈拉图 副秘书长:

其其格花 召·呼毕斯哈图 谢永梅 理 事

:丁新民

马庆生

巴义尔

云 峰

包明德

永儒布

吉日嘎拉图 吉尔格楞

吴占有

纳 森

全国政协九届委员、内蒙古文史研究馆馆员、 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退休教授

内蒙古文化厅国家一级美术师、一级作词

鄂尔多斯市丰田4S店董事长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教育局局长 鄂尔多斯旅游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艺术总内蒙古新科蒙古文化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鄂尔多斯旅游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蒙古文化信息研究中心

鄂尔多斯鄂托克前旗职业中学副校长 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古室研究所副教授、博士 (

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董事长

内蒙古文史研究馆业务处处长

民族画报社主任记者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社长、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内蒙古广播电影电视局老干处

成吉思汗陵管委会主任

腾格里塔拉艺术总监 著名画家

中国佛教协会常务理事、研究员

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新闻编辑部主任

内蒙古新科

克 明

中央电视台著名词曲作家 那仁巴图

内蒙古师范大学退休教授

中国蒙古语文学会副会长

李兴武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特职教授、

中国北方草原音乐文化研究会会长 其木德·道尔吉

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学院院长 奇禄义

内蒙政联投资集团董事长 周宝峰

(兼法律顾问)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雪峰

北京雍和宫副主持 哈斯朝鲁

蒙语专科学院副校长 秦戈尔

内蒙古自治区总教头服务中心 温·达瓦

北京雍和宫管理处副主任 朝 戈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著名油画家 斯琴毕力格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副研究员 路 旺

内蒙古阿拉善盟云峰道桥集团公司董事长 赛吉拉夫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科研处处长

内蒙古蒙古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蒙古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for Inner Mongolia Traditional Cultural Heritage,缩写为:PDFIMTCH。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和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发起的省级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保护与发展蒙古族传承文化,促进蒙古学发展,提高内蒙古知名度,提高国家的国际学术地位,提倡国内国际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为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服务。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会址为 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卫路2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接受国内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挖掘、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四)资助培养奖励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和民族文艺拔尖人才;

(五)开展影视、音像、多媒体传媒、编辑出版、教学培训、海内外学术交流、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大型专题文艺表演等相关系列文化传播活动;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副理事长或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在副理事长的协助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在副秘书长的协助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三)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五)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九)本基金会目前设办公室和联络部,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兼管,联络部由副理事长负责。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利息收益;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抢救、挖掘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搜集、收购民族文物文献图书资料;

(三)修复信教群众要求的并具有重要历史文物价值的佛教寺院和萨满教遗址;

(四)培养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和民族文艺拔尖人才;

(五)建立民间民族历史文化传播基地、蒙古学信息库、蒙古学网站;

(六)组织编辑出版蒙古学《文献库》、《普及读物》、《少儿读物》和《学术动态》;

(七)抢救出版年老或已故蒙古学学者的名著;

(八)对蒙古学研究、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赠送文献图书资料;

(九)支持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三小少数民族的文化研究;

(十)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召开国内国际蒙古学及佛学研讨会;

(十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活动;

(十二)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十三)理事会通过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国内外接受500万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对外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

(二)直接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处分。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6篇:基金会发言稿

XXXX年XXX国际微笑行动发言稿

(XXXX年XX月XX 日)

XXX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非常荣幸能够参加XXX年第XX次XXX国际微笑行动,“微笑行动”是受社会各界好评的慈善行动,是为万千唇腭裂及面部畸形患儿提供“微笑”的慈善行动。我司自成立之初,便一直关注并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今天,我司将与XXX第一人民医院以成立基金会为最终目标达成长期合作协议。

在我国,每年平均新增10万名新生唇腭裂患儿,保守估计全国约有二百万唇腭裂患者需要治疗。由于面部畸形、进食功能障碍、腭裂语音不清的困扰,患者和家属承受着生活和心理的巨大痛苦。据统计,大多数唇腭裂患者发生在农村,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贫困人口,没有能力支付治疗费用,巨大的痛苦和心理压力使这一部分家庭十分悲惨,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慈善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善积德”是中国人的传统行为。我司将秉着“以人为本、扶危济困”的慈善理念,为每一例入住XXX第一人民医院的患有唇腭裂的婴幼儿提供XXX元的救助金,把慈善救助当成道义的行为和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树立奉献爱心,见困相救,有难相帮,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们相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一定能承载生命的远航;点滴爱心化着感动,一定能撑起民族的希望。就像一首歌描绘的那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最后,向今天到来的所有领导、来宾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推荐第7篇:感谢信(基金会)

尊敬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领导:

在这金秋十月,瓜果飘香的季节,奈曼四十万人民满怀丰收的喜悦向远隔千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道一声谢谢。谢谢您们在十多年来对奈曼人民的定点帮扶和无私奉献。

2003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加大西部贫困面较大省区扶贫攻坚力度,中央决定开展定点扶贫工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定点帮扶我旗。自此,基金委把定点帮扶工作当作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神圣使命,领导深入我旗调研指导,指派专人长抓不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奈曼人民的深情厚意似涛涛江水涌向茫茫大漠,滋润着奈曼人民的心田。十年多,基金委投入资金及物资折款达2000万元以上。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辛勤的汗水换来了丰硕的成果。经过十年的定点帮扶,奈曼大地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喜人景象。

——贫困人口持续减少。自2003年以来,扶持重点贫困嘎查村65个,农民人均纯民入由3495元增加到6999元,实现1.1万户、4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基础建设不断加强。以定点帮扶资金为主,整合财政现代农业、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等农田水利项目资金,集中向贫困地区倾斜,人均水浇地面积由1.5亩增加到3.5亩,建设饮水安全工程120处,解决了8.07万人、21.5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

——富民产业发展壮大。以山区为主的设施农业面积达到2万亩。以平原区为重点,建设玉米吨粮田达到58万亩,带动粮食总产达到33亿斤。沙地食用菌、沙地无籽西瓜、红干椒、万寿菊、药材等高效特色种植物发展到80万亩。全旗牧业年度家畜存栏达到223万头只,禽类饲养量突破1000万只。年转移农村劳动力11万人次以上,实现劳务收入6亿元。

——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年均人工造林15万亩以上,自然封育2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30.28%。积极开展易地扶贫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生态移民,搬迁嘎查村13个,搬迁农户1320户。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基金委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也使我们深深体会到:

——高度重视,密切合作是深入推进定点帮扶工作的关键。几年来,基金委的领导多次深入奈曼贫困地区帮助调研指导工作。奈曼旗各级党政领导对基金委的帮扶工作高度重视,及时主动地向基金委的领导汇报全旗经济发展情况及帮扶项目的实施情况,使合作协作关系更加密切,合作协作领域不断巩固和扩大。

——完善思路,狠抓落实是推进帮扶工作的保障。基金委在深入奈曼旗进行详细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把定点帮扶的重点放在发展种养业和生态建设上。另外,还提出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深入挖掘当地潜力,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

走开发性扶贫的路子。奈曼旗根据这些意见及时修订完善了全旗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了以解决温饱为中心,以生态建设为依托,以“人人三亩田”建设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按照“全面治理,突出重点,项目扶贫,集中攻坚,整体脱贫”的方针,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大打扶贫攻坚战,确保实现全旗整体基本解决温饱。按照这一思路,奈曼旗上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扶贫攻坚战。我们坚定不移地落实各项扶贫项目,用好每一笔定点支援资金,凡帮扶资金扶持的项目,从项目选择、申报、实施、验收等都要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旗扶贫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责令项目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扶贫项目的实施,使全旗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各项事业得到协调发展。

——狠抓项目资金落实,专款专用是提高帮扶效果的重要举措。随着双方的频繁交往和合作,双方建立了诚信友好的合作关系。对确立的重点项目认真规划,严格组织实施。特别是针对帮扶的物资和资金,奈曼旗及时制定下发了《对口帮扶资金及物资管理办法》,严格资金的扶持项目和使用范围,并设立帮扶资金及物资专帐,进行专户管理和定期审计。几年来,没有一起挪用帮扶资金和物资现象,保证了帮

扶资金及物资的使用效益,达到了定点帮扶的目的。

一组组真实的数字,无不凝住基金委领导和同志们的深情,地老天荒,奈曼大地永传基金委定点帮扶爱的颂歌。2013年,旗委、政府按照《定点帮扶规划(2012-2015)》要求,对今年的定点帮扶项目进行了早部署、早落实。目前,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

最后,祝基金委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中共奈曼旗委员会

奈曼旗人民政府

推荐第8篇:留学基金会

最具价值信息:硕士留学项目分析

文章编辑时间:2010-11-22 08:22:10

详细解读之硕士留学项目,想在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出国留学,留学项目也是让我们应接不暇。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关于硕士留学项目的详细情况。

项目介绍

带薪留学项目是指项目内的学生到美国攻读硕士学位的同时在美国工作,边学习边工作。由美国校方方面安排学生到预定的公司工作,公司将根据学生在大学所学专业以及研究生学习所攻读方向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实习工作,其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州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学生通过工作获得的薪酬一般可以支付所在学校的学费以及生活费用。这个项目的最大特点就是学生边工作边赚钱,相对于常规的留学来说不需要拥有很多留学费用。学生留学期间必须工作,不工作是非法的,并且能拿到相当的工资做为学费。项目优势

优势一:工作与学习两不误,学校有保障学生将在较好的美国公司和企业获得有价值工作经验的同时完成学业,学校保证在学生就读期间(除了假期以外)安排不低于11个月的工作。

优势二:是中国本科毕业生前往美国留学工作取得绿卡的直通车。获得合法工卡:学校将为学生办理合法工卡(政府批准的工作证),学生除了在就读期间学校安排的工作外,还可合法地自行在校外找工作。

1.可快捷取得H-1B工作签证:美国公司的工作经验为获得H-1B工作签证奠定了基础,由于参加CPT项目的学生毕业后比任何持有F-1签证的学生更合法找到工作,所以学生只需提供工作雇主的基本信息、雇主公司证明、雇用合同、学生的工卡、护照、I-20和I-94表、本科学历证书和成绩单、学生基本信息等材料,学生就可申请H-1B工作签证。2.申请绿卡:在取得H-1B工作签证后,可合法申请美国绿卡。相关介绍

1.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单位。基金委的任务是,用法制和经济手段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事务;负责管理、使用国家留学基金,确定有关资助项目与方式,制定管理规章,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受委托管理各项与国外双边、多边交换或单项奖学金,并 接受境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委托,管理有关教育交流和科技合作方 面的其它事务,资助有益于发展中国教育事业和对外友好关系的项目;争取 境外捐助,拓宽基金来源,增加基金积累;与境内外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因此,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的项目具有合法性、可靠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2.广西师范大学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大学,坐落在世界著名山水旅游名城、历史文化名城桂林市。学校有王城、育才、雁山3个校区,校园面积3114.9亩。现有在职教职员工2180多人,全日制本科生14600余人,博士生47人,硕士研究生4100多人(含教育硕士)。学校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先后与30多个国家(地区)的140多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建立了合作与交流关系。学校是全国首批获得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资格的高校之一,也是获准招收公费外国留学生的高校之一。学校在国际合作办学方面经验丰富,已经成功输送大批学生前往欧美及东南亚国家留学,为培养国际化人才做出了贡献。

推荐第9篇:基金会设立登记

基金会设立登记

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三、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省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重要提示:

1.下列情况请直接向国家民政部提交设立申请:(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3)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4)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2.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县级或县级以上)+字号(2个汉字以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组成。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四、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01)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主要介绍设立基金会的理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来源、基金来源渠道等。

3.法人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名称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做基金会名称字号的,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授权。

(二)依法召开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申请者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广东省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编号:12)或者《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编号:13)起草章程。依法召开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到25人)通过章程草案,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形成《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1,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三)办理验资手续。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账户证明书》,到银行开设验资专用账户,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者办理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申请理由包括设立基金会的背景、原因、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等);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

4.基金会章程;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1,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二份材料,设立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和基金会各一份存档。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从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表格下载”中的“基金会”栏目直接下载。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

3.基金会批准设立后,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时送(寄)回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备案。

五、批准设立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经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经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经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请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实地考察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发证。对准予登记的基金会,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设立登记收费的标准

设立登记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电话:83341307;

(2)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204室)。

联系人:谭琭

电话:83352190

传真:831906

21、83190791

邮箱:mzt_tanlu@gd.gov.cn

邮编:510030

八、监督员及电话:汤爱萍 83351897

张燕斌 83394353

推荐第10篇:基金会申请书

申 请 书

昔阳县民政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发展教育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作为热心公益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经过慎重考虑,特向贵局申请设立致力于公益教育事业的基金会。

一、申请理由

国务院原副总理陈永贵同志生前不仅致力于建设和发展中国农业,而且高度重视发展中国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以来,陈永贵同志始终坚持农业生产为重、农村教育为本的思想,在艰苦的环境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农村教育条件,大力促进和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1952年陈永贵同志担任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后,始终把发展农业生产与兴办农村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让红旗飘万代,重在教育后一代”的教育理念,用中国农民最质朴的语言诠释了“教育乃立国之本”的深刻内涵,成为指导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根本宗旨。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大寨学校的办学条件,陈永贵同志为孩子们建造了最安全最宽敞的教室。在“*”的特殊年代,他明确指出:“教师不认真教是误人子弟,学生不认真学是不务正业”。他亲自给孩子们上课,教育孩子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传统,并且提出“德育为首位、教育是中心”的教育思想。正是在他的保护下,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才得到很好的维护。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读书无用论”猖狂盛行,陈永贵同志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指示学校“要使孩子们既要有无产阶级的好思想,又要有建设社会主义的真本领,还要身体强壮,德智体全面发展”。在陈永贵同志的支持下,大寨学校组建了大寨武术队、乒乓球队、音乐组、美术组等。特别是大寨武术队自组建以来,为周恩来、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近百万来宾表演数百场次,并先后为新加坡总理、墨西哥总统、柬埔寨国家元首等进行演出,享誉中外,为祖国的体育事业争得了很高荣誉,同时极大地助推了我国教育事业繁荣昌盛。

1974年,陈永贵同志在百忙中视察大寨学校。他指出:“教育者必先受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教育的人要先走一步”。针对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他强调,发展教育要“抓早期,从小教育;抓典型,正面教育;抓苗头,及时教育;抓反复,耐心教育”。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下,陈永贵同志的这些教育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教育的发展方向。

1975年,在陈永贵同志的亲自过问下,山西农学院分出部分专业在昔阳县设立大寨农学院。大寨农学院培养了一大批农业技术人员,为我省农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197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大寨农学院并入山西农学院,同年更名为山西农业大学并被列为全国重点高校,成为山西省当时惟一的全国重点高校。作为当时主管全国农业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陈永贵同志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

陈永贵同志虽然已经离开了我们,但是他高度重视中国农村教育事业的精神应当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为彰显陈永贵同志在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方面的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在陈永贵同志百年诞辰即将来临之际,我们恳请贵局核准成立以“永贵”为字号的教育基金会。

二、基金会名称

拟定为:山西省昔阳县永贵教育基金会。

三、基金会性质

资助教育公益事业的非营利、非公募基金组织。

四、基金会宗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通过对教育公益事业投入,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新育人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培育传承、创新大寨精神的精英人才,培育实现中国梦事业的接班人。

五、基金会发起人

全国人大常委郭凤莲,新晋商联盟副主席、重庆山西商会会长陈明亮等。

六、基金会公益范围

本基金会初期因资金有限,由理事会选定1—2所小学,开展相关的活动、项目,提供公益资金。随着本基金会的发展,适时扩大公益服务范围。

(一)奖励德才兼备的学生和教师。包括:

1、奖励弘扬践行中华传统美德的楷模学生;

2、奖励省级及以上知识、体育、技能竞赛获得名次者;(3)奖励提升学校品牌、敬业爱岗、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4)奖励荣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和学生;(5)为在读国家重点大学昔阳藉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限定年限的免息借款或者给予无偿资助。

(二)为农村小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特级教师提供资助。

(三)资助有益于农村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五)理事会认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范围内其他适当的项目。

七、基金来源

原始基金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郭凤莲、陈明亮,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和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八、基金会负责人

拟任理事长:郭凤莲(女),1947年9月生,山西昔阳县人,全国人大常委;

拟任副理事长:贾春生,1962年4月生,山西昔阳县人,昔阳县大寨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拟任秘书长:郝建胜,1968年6月生,山西左权县人,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

九、基金会运作模式

为保证基金会资金安全,由主要捐赠人担任本基金会的监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透明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运行中如出现资金的不足情况,由主要捐赠人及社会各界自愿捐赠人补充。

综上所述,本次拟设立的“山西省昔阳县永贵教育基金会”具备设立的基本条件,诚请贵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郭凤莲 陈明亮

2014年7月1日

第11篇:教育基金会

背景:校友的内涵,校友的作用,

校友观念、母校意识,并非今日始,古已有之。但把广大校友自身拥有的价值作为校友资源提出,并不断得到高校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重视,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必然结果。所谓校友资源是指校友自身作为人才资源的价值,以及校友所拥有的财力、物力、信息、文化和社会影响力等资源的总和[1]。

五、情系母校,回报母校,硕果累累 长期以来,母校的发展离不开校友的大力支持与关心,校友通过不同方式回报母校,如捐款、捐物、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教育基金等为母校的发展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成功地举办了中南大学隆重纪念中南矿冶学院组建50周年、长沙铁道学院组建50周年、湘雅医学院成立90周年活动,广大校友从海内外返回学校参加庆典,并为母校的发展献计献策。这三次庆典活动共为学校筹集了1500多万元发展经费,其中,杨树坪校友捐款150万修建铁道学院西大门雕塑广场,长沙校友捐赠20万元修建“星园”绿化带,湖北校友会分别捐赠三对景德镇出品的高级大花瓷瓶为纪念活动献礼。

近年来,校友在学校共设立校级奖学金26项。其中比亚迪奖学金1240万元;世纪海翔酬勤奖励金500万元;鑫恒助学奖励金100万元;山河英才教育奖励金80万元等。此外校友通过返校值年 聚会活动为所在二级学院捐款捐物,设立班级奖助学金;还有不少校友正在积极筹划设立奖学金事项。近年来,先后在全国校友工作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并参与编写《高校校友工作成功案例》;还先后参加全国和湖南省高校校友工作研讨会21次;其中,2006年10月,作为全国高校校友工作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单位,黄健柏副校长出席在北京举办的“首届中国高校校长论坛”,并发表了“开发校友资源,促进学校发展”的论文。由于我校校友工作做出的成绩和影响,2003年被评为湖南省民政厅“优秀社会团体”,2004年被评为“全国校友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中南大学校友通讯》被评为全国校友工作优秀期刊。

服务学生:从2007年开始,在毕业生班级建立了校友工作联络员制度,同时也成立了校友工作志愿者协会,为组织校友返校聚会,扩大与校友的联络发挥了重要作用。

校友奖助学金——学校和师生齐奋进(服务学生)

加强与校友的联系,组织开展了“寻访校友创业足迹”活动,先后组织在校学生寻访小组100多个,已寻访校友100余名;为编辑出版校友通讯和校友创业启示录系列丛书提供素材,其目的广泛宣传校友先进事迹,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典型和学习榜样,为本科教学评估提供支撑材料。

服务学校:

校友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233个,为本科生生产实习创造了条件;为更好地充实了学校师资队伍,王淀佐院士、孙永福院士、鞠 躬院士、陈志武等校友还承担了学校的教学任务;为激励广大学子早日成才,先后还有100多名优秀校友返校,作了专题报告,讲述他们的人生理想、奋斗目标和不凡的经历,受到了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和好评。如为修建青藏铁路作出突出贡献的黄弟福校友,曾在联合国工作的柏兴基校友等。2008年以来,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为确保我校毕业生的高就业率,校友总会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邀请有色、铁道、医学系统及民营企业的校友回母校参加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并扩大对毕业生的接收力度。同时各地校友也发挥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为本科生招生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宣传母校,确保了我校在各地的招生质量。

校企合作——学校与校友企业共发展 校友基金——服务未来发展

服务校友:

根据中国校友会网站统计显示,2009中国高校科学贡献力排行榜我校位居十二,2009中国高校富豪校友排行榜我校位居第六,在其他方面的排行也都相对处于前列。

2005年学校专门设立了校友总会办公室,使其既是学校行政系统方面的一个工作机构,又是校友总会的秘书处;既有利于对内协调各部门的校友工作,又有利于对外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工作。在总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二级学院建立了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作为本单位校友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度; 如每年召开新春联谊会、高尔夫友谊赛、校友会之间联谊等活动,通过活动加深了友谊,增进了感情,也促进了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搭建平台,注重宣传,扩大影响 在打造《校友通讯》、校友网站精品 ,构建母校与校友之间信息交流平台的同时,校友总会开展了“寻访校友创业足迹”活动,收集300余名校友创业典型材料,为编辑出版《校友通讯》和《中南大学校友创业启示录系列丛书》提供素材,为宣传校友、宣传母校、沟通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

《校友通讯》是母校与校友联系的窗口,是校友了解母校和校友信息的重要途径。为增强信息的时效性,2006年总会将《校友通讯》改书为刊,由原来每年出版两本改为季刊,在栏目的编排上作了适当调整,新增了“麓山学子”、“院士人生”、“健康顾问”等版块,增强了《通讯》的可读性和趣味性。迄今共编辑出版《校友通讯》21期,总字数300万,向校友赠送16万多册,深受广大校友的喜爱和好评。

中南大学校友网是在总会成立不久后建立起来的,是校友了解母校和校友信息最快捷方便的渠道。只要轻点鼠标,就能够得到最新最全的信息,这一点使其深受年轻校友特别是刚走出校门的学子们的喜爱。到2008年底,校友网共进行了三次改版更新,并更换了服务器。改版后增加了麓山学人、服务校友等栏目,校友总会网站网速度快、页面新颖、内容充实,点击率直线上升,每天在1000人次以上,为服务校友发挥了积极作用。

完善校友建设工作服务队伍

校友资源库”——母校与校友的桥梁

《校友创业启示录系列丛书》——多元启示和发展

第12篇:基金会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秘书长:

制订并实施基金会工作的整体战略,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组建基金会工作团队,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制度,对基金会发展及理事会会议具有参与及讨论权。

1.领导制订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2.组织实施基金会具体工作,推广活动,服务理事单位,领导创新与变革

3.根据理事会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制订、修改、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方案、使用方案

5.负责与理事会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发展战略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机构人员调配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6.领导建立基金会与会员、政府、GO、媒体等利益相关方之间顺畅的沟通渠道

7.领导开展基金会各项工作及其他推广活动

8.领导建立基金会内部良好的沟通渠道及工作机制

9.主持、推动基金会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组织和流程的优化调整

10.定期协助理事会主持召集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11.代表基金会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其他重要活动

12.负责协助处理基金会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传播官员:

1、根据基金会年度规划,制定基金会公共传播策略并定期回顾、更新。并参与品牌的定位、规划和策略的讨论和制定工作,协助品牌制度的文字内容撰写生成工作;

2、根据基金会年度规划,制定基金会媒体传播计划及实施方案;

3、拓展媒体关系,建立基金会核心媒体资源并维护;

4、掌握行业新闻动态,定期撰写稿件动态资讯,并提交理事会;

5、运营机构自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微博;

6、制定基金会P2P平台运营宣传策略;

7、负责基金会宣传软文的采集、撰写、编辑与初审工作,并在在外部媒体上播发基金会稿件;

8、与项目官员密切沟通,积极策划并负责实施能够推动基金会公益基金会品牌影响力、公信力的传播活动;

9、组织编辑基金会年报、月报

10、定期向民政、捐赠机构、社会公众以及同行业机构投递基金会最新动态信息;

11、培训、组织、指导志愿者工作

12、及时把握媒体动向及传播规律,对媒体资源进行有效的分析、开发;

项目官员:

1.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监测、评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2.负责新项目立项接洽,资料提供、基础问题解答;

3.负责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合理性、费用单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

行审核,保证项目支出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负责项目各阶段工作总结、项目报告、简报的整理,报送相关方;

5.有效获取和整合社会资源,与项目各相关利益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6.协助项目总监进行相关领域新项目的需求调研、评估、设计和开发;

7.根据部门统筹,配合秘书长工作,达成年度既定目标。

8、执行领导安排的其他各类事项。

运营总监:

1、负责网站明晰定位、制定发展战略、设计网站产品、制定网站营销模式和运营方向等;

2、根据网站整体发展目标,负责规划PC网站、手机客户端、APP/微信运营方向;

3、根据网站定位负责整体网站的内容管理以及整体规划、设计;

4、分析把握用户、客户需求,根据需求调整网站栏目建设,负责网站内容及时更新与对外合作;

5、不断提高页面浏览率和网站知名度,保证网站运营项目的顺利执行与筹资目标的达成。

6、负责网站日常维护及各项指标数据的优化和分析,网站关键词热度分析、搜索引擎分析;

7、负责网站安全性、可靠性及稳定性;负责网站的外部链接,提升网站PR值、权重、alexa排名;

8、根据基金会发展目标,负责网站的整体运营,制定网站运营策略、方案和计划并组织执行;

7、推动各项业务发展,提升营运效益,确保筹款目标的实现,对KPI指标负责;

8、根据用户体验、业务流程等分析,参与基金会的品牌、产品、市场的规划,完成基金会既定目标。

9、负责网站运营团队的制度建设、与团队组建;部门的计划及目标管理

第13篇:基金会申请报告

未来之星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民政部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未来之星基金会 该基金会为专项公益基金会。该基金会将旨在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幸福,为贫困家庭的儿童、烧伤烫伤儿童及农民工子弟、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及健康教育促进活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在各个地区开展烧烫伤及儿童安全宣传系列活动 ,增强人们预防意外伤害的意识。 通过项目资助与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形式,为农村贫困家庭烧烫伤患儿实施功能性康复手术。让烧烫伤患儿通过手术治疗后也能和其他健康儿童一样快乐的成长,不会受到歧视,让他们拥有一个没有阴影的童年,也让一个个家庭重新充满希望和欢声笑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家庭和睦幸福。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 篇2:基金会申请书(1) 申 请 书

昔阳县民政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发展教育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作为热心公益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经过慎重考虑,特向贵局申请设立致力于公益教育事业的基金会。

一、申请理由 1952年陈永贵同志担任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后,始终把发展农业生产与兴办农村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让红旗飘万代,重在教育后一代”的教育理念,用中国农民最质朴的语言诠释了“教育乃立国之本”的深刻内涵,成为指导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根本宗旨。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大寨学校的办学条件,陈永贵同志为孩子们建造了最安全最宽敞的教室。在“*”的特殊年代,他明确指出:“教师不认真教是误人子弟,学生不认真学是不务正业”。他亲自给孩子们上课,教育孩子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传统,并且提出“德育为首位、教育是中心”的教育思想。正是在他的保护下,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才得到很好的维护。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读书无用论”猖狂盛行,陈永贵同志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指示学校“要使孩子们既要有无产阶级的好思想,又要有建设社会主义的真本领,还要身体强壮,德智体全面发展”。在陈永贵同志的支持下,大寨学校组建了大寨武术队、乒乓球队、音乐组、美术组等。特别是大寨武术队自组建以来,为周恩来、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近百万来宾表演数百场次,并先后为新加坡总理、墨西哥总统、柬埔寨国家元首等进行演出,享誉中外,为祖国的体育事业争得了很高荣誉,同时极大地助推了我国教育事业繁荣昌盛。 1974年,陈永贵同志在百忙中视察大寨学校。他指出:“教育者必先受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教育的人要先走一步”。针对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他强调,发展教育要“抓早期,从小教育;抓典型,正面教育;抓苗头,及时教育;

抓反复,耐心教育”。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下,陈永贵同志的这些教育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教育的发展方向。 1975年,在陈永贵同志的亲自过问下,山西农学院分出部分专业在昔阳县设立大寨农学院。大寨农学院培养了一大批农业技术人员,为我省农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197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大寨农学院并入山西农学院,同年更名为山西农业大学并被列为全国重点高校,成为山西省当时惟一的全国重点高校。作为当时主管全国农业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陈永贵同志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

陈永贵同志虽然已经离开了我们,但是他高度重视中国农村教育事业的精神应当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为彰显陈永贵同志在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方面的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在陈永贵同志百年诞辰即将来临之际,我们恳请贵局核准成立以“永贵”为字号的教育基金会。

二、基金会名称

拟定为:山西省昔阳县永贵教育基金会。

三、基金会性质

资助教育公益事业的非营利、非公募基金组织。

四、基金会宗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通过对教育公益事业投入,弘扬民族优秀传统

文化,创新育人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培育传承、创新大寨精神的精英人才,培育实现中国梦事业的接班人。

五、基金会发起人

全国人大常委郭凤莲,新晋商联盟副主席、重庆山西商会会长陈明亮等。

六、基金会公益范围

本基金会初期因资金有限,由理事会选定1—2所小学,开展相关的活动、项目,提供公益资金。随着本基金会的发展,适时扩大公益服务范围。

(一)奖励德才兼备的学生和教师。包括:

1、奖励弘扬践行中华传统美德的楷模学生;

2、奖励省级及以上知识、体育、技能竞赛获得名次者;(3)奖励提升学校品牌、敬业爱岗、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4)奖励荣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和学生;(5)为在读国家重点大学昔阳藉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限定年限的免息借款或者给予无偿资助。

(二)为农村小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特级教师提供资助。

(三)资助有益于农村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五)理事会认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范围内其他适当的项目。

七、基金来源

原始基金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郭凤莲、陈明亮,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和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八、基金会负责人

拟任理事长:郭凤莲(女),1947年9月生,山西昔阳县人,全国人大常委; 拟任副理事长:贾春生,1962年4月生,山西昔阳县人,昔阳县大寨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拟任秘书长:郝建胜,1968年6月生,山西左权县人,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

九、基金会运作模式

为保证基金会资金安全,由主要捐赠人担任本基金会的监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透明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运行中如出现资金的不足情况,由主要捐赠人及社会各界自愿捐赠人补充。

综上所述,本次拟设立的“山西省昔阳县永贵教育基金会”具备设立的基本条件,诚请贵局予以核准。篇3: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 湖北省民政厅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湖北××教育 基金会。该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将以

支持教育发展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奖励优秀教师,支助贫困学生,开展多种支教活动等。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教育局

年 月 日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 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篇4: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基金

会。该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将以 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月日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 篇5: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范本

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基金

会。该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将以 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特此申请。

第14篇:基金会新闻稿

我校组织对暂未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发放就

业补助金

为切实做好我校2013届暂未就业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更好的解决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直接经济困难,经学生个人申请、院系审核推荐、学校公示,最终确定2013届暂未就业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受助名单,并对其中59名毕业生发放就业补助金,用于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望以上接受资助的毕业生使用好就业补助金,早日实现自己就业梦、成才梦。

申请的同学先个人填写表格,然后将表格提交给院系,院系汇总表格后再将表格交给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由我校就业指导中心确定受资助同学名单,最后定下来最终人数。整个流程十分严谨,确保了公正公开。并且还通过设立就业信息员、座谈会、一对一帮扶等多种形式,及时提供全面的就业信息,这一系列的措施都表现出了我校对该项目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帮扶工作的高复重视。其中,能源动力与机械工程学院在基金发放仪式上老师鼓励大家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择业问题,并以自己同届的两位同学为例讲述了大学生在就业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经济与管理学院更是在原定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学院对每位获得者进行了额外资助。不仅如此,今年两个档次的资助额度均比去年有所提高。

学校对同学们寄予了殷切的希望,希望全体受助学子要倍加珍惜,用好扶助资金,珍惜就业培训机会,为实现顺利就业和自我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要常怀感恩,永葆自强之心、进取之志,接过华民慈善基金会的爱心火炬,让扶弱济贫的慈善事业薪火相传,使社会更加和谐美好,将现代慈善事业发扬光大。

第15篇:基金会章程

95届坦克十二师战友基金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95届坦克十二师战友基金会是在各位战友热心支持下自发成立的非赢利性民间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依靠各位战友的支持,为那些目前还处在生活贫困状态下的已退伍转业的战友提供一点力所能及的帮助。本会的口号是:“你我献出一点爱心,战友得到一片关爱”。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全体战友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目的是:为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极为艰难,家境十分窘迫的坦克十二师战友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募集帮扶资金;研究商量符合战友实际情况的脱贫致富参考方案;帮助确有生活困难的战友。

第三章:组织

第六条:本会主要是管理募集到的资金,审查帮困对象的条件,发放帮困基金。在下一届战友会公布基金会募集的资金数目,使用分配状况等。

第四章:帮困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自愿捐助的战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会建立的指定帐户或地址邮寄捐款。

第八条: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资金,定期将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向战友委员会汇报,在下一届的战友会上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第五章:帮困对象的选择和帮扶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帮扶对象的条件:本会的帮困对象应是坦克十二师退伍的贫困战友。具体是:

1.妻双方皆无固定收入,且家庭人口众多生活困难;

2.夫妻双方下岗,且一方患有较重疾病;

3.受天灾人祸的危害。

第十条:帮扶计划的实施

1.对象的确定:原则上由两名以上战友书面向战友委员会举荐,由所辖地区的委员调查核实后,向委员会汇报,征得委员一致同意后确定。

2.帮扶计划的制定:基金会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初步帮扶计划(包括帮扶基金数目和脱贫致富参考方案),征得委员一致同意后确定。

3.帮扶计划的实施:由理事委员会指派辖区委员负责寄发帮困款项。

4.帮扶情况的跟踪:辖区委员将定期跟踪了解帮扶情况,并及时向理事委员会汇报,由理事委员会汇总,在下一届战友会上公布。

第16篇:基金会申请书

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 湖北省民政厅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湖北××教育 基金会。该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将以

支持教育发展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奖励优秀教师,支助贫困学生,开展多种支教活动等。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教育局

年 月 日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 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篇二:成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范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申 请 书

申报日期: 2011年 月 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 项目组主要成员(注:项目组成员不包括项目申请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类项目不填写此栏。) 我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获得基金资助,我将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严格遵守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若填报失项目组主要成员承诺:

我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获得基金资助,我将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加强合作、信息资源共享,认真开展工作,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送有关材料。若个人信息失实、执行项目中违反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承诺:

已按填报说明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书内容进行了审核。申请项目如获资助,我单位保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予保障,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以及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篇三: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范本 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基金

会。该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将以 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月日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

工作单位及职务 篇四: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未来之星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民政部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未来之星基金会 该基金会为专项公益基金会。该基金会将旨在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幸福,为贫困家庭的儿童、烧伤烫伤儿童及农民工子弟、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及健康教育促进活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在各个地区开展烧烫伤及儿童安全宣传系列活动 ,增强人们预防意外伤害的意识。 通过项目资助与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形式,为农村贫困家庭烧烫伤患儿实施功能性康复手术。让烧烫伤患儿通过手术治疗后也能和其他健康儿童一样快乐的成长,不会受到歧视,让他们拥有一个没有阴影的童年,也让一个个家庭重新充满希望和欢声笑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家庭和睦幸福。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月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 篇五:基金会申请书(1) 申 请 书

昔阳县民政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发展教育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作为热心公益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经过慎重考虑,特向贵局申请设立致力于公益教育事业的基金会。

一、申请理由

国务院原副总理陈永贵同志生前不仅致力于建设和发展中国农业,而且高度重视发展中国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以来,陈永贵同志始终坚持农业生产为重、农村教育为本的思想,在艰苦的环境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农村教育条件,大力促进和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1952年陈永贵同志担任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后,始终把发展农业生产与兴办农村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让红旗飘万代,重在教育后一代”的教育理念,用中国农民最质朴的语言诠释了“教育乃立国之本”的深刻内涵,成为指导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根本宗旨。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大寨学校的办学条件,陈永贵同志为孩子们建造了最安全最宽敞的教室。在“*”的特殊年代,他明确指出:“教师不认真教是误人子弟,学生不认真学是不务正业”。他亲自给孩子们上课,教育孩子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传统,并且提出“德育为首位、教育是中心”的教育思想。正是在他的保护下,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才得到很好的维护。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读书无用论”猖狂盛行,陈永贵同志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指示学校“要使孩子们既要有无产阶级的好思想,又要有建设社会主义的真本领,还要身体强壮,德智体全面发展”。在陈永贵同志的支持下,大寨学校组建了大寨武术队、乒乓球队、音乐组、美术组等。特别是大寨武术队自组建以来,为周恩来、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近百万来宾表演数百场次,并先后为新加坡总理、墨西哥总统、柬埔寨国家元首等进行演出,享誉中外,为祖国的体育事业争得了很高荣誉,同时极大地助推了我国教育事业繁荣昌盛。 1974年,陈永贵同志在百忙中视察大寨学校。他指出:“教育者必先受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教育的人要先走一步”。针对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他强调,发展教育要“抓早期,从小教育;抓典型,正面教育;抓苗头,及时教育;

抓反复,耐心教育”。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下,陈永贵同志的这些教育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教育的发展方向。 1975年,在陈永贵同志的亲自过问下,山西农学院分出部分专业在昔阳县设立大寨农学院。大寨农学院培养了一大批农业技术人员,为我省农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197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大寨农学院并入山西农学院,同年更名为山西农业大学并被列为全国重点高校,成为山西省当时惟一的全国重点高校。作为当时主管全国农业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陈永贵同志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

陈永贵同志虽然已经离开了我们,但是他高度重视中国农村教育事业的精神应当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为彰显陈永贵同志在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方面的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在陈永贵同志百年诞辰即将来临之际,我们恳请贵局核准成立以“永贵”为字号的教育基金会。

二、基金会名称

拟定为:山西省昔阳县永贵教育基金会。

三、基金会性质

资助教育公益事业的非营利、非公募基金组织。

四、基金会宗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通过对教育公益事业投入,弘扬民族优秀传统

文化,创新育人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培育传承、创新大寨精神的精英人才,培育实现中国梦事业的接班人。

五、基金会发起人

全国人大常委郭凤莲,新晋商联盟副主席、重庆山西商会会长陈明亮等。

六、基金会公益范围

本基金会初期因资金有限,由理事会选定1—2所小学,开展相关的活动、项目,提供公益资金。随着本基金会的发展,适时扩大公益服务范围。

(一)奖励德才兼备的学生和教师。包括:

1、奖励弘扬践行中华传统美德的楷模学生;

2、奖励省级及以上知识、体育、技能竞赛获得名次者;(3)奖励提升学校品牌、敬业爱岗、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4)奖励荣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和学生;(5)为在读国家重点大学昔阳藉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限定年限的免息借款或者给予无偿资助。

(二)为农村小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特级教师提供资助。

(三)资助有益于农村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五)理事会认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范围内其他适当的项目。

七、基金来源

原始基金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郭凤莲、陈明亮,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和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八、基金会负责人

拟任理事长:郭凤莲(女),1947年9月生,山西昔阳县人,全国人大常委; 拟任副理事长:贾春生,1962年4月生,山西昔阳县人,昔阳县大寨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拟任秘书长:郝建胜,1968年6月生,山西左权县人,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

九、基金会运作模式

为保证基金会资金安全,由主要捐赠人担任本基金会的监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透明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运行中如出现资金的不足情况,由主要捐赠人及社会各界自愿捐赠人补充。

综上所述,本次拟设立的“山西省昔阳县永贵教育基金会”具备设立的基本条件,诚请贵局予以核准。

第17篇:基金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仁:

大家中午好!

今天,站在这个颁奖台上,内心感到非常的激动。首先,感谢各位有志之士对南张羌村教育事业的关心!感谢各位对学校工作的支持!感谢各位对孩子们的关怀!

自南张羌村爱心教育基金会成立以来,全体老师在校长的正确领导下,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使学校的教育工作有了显著的变化。为了教好学生,我常常看到有的老师披星而来,有的老师戴月而归,有的老师带病上课,有的老师放弃了双休时间,都一心扑在学校的工作上。他们的事迹让我敬佩,他们的敬业精神让我感动!同时,我也深深的感受到,老师们废寝忘食工作的动力,不是源自于高额的金钱奖励,而是来自于他们发自内心的对学生的喜爱,来自于对教育事业的热爱,来自于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这里,我也想对村两委班子和社会各界人士郑重说明:我们全体教师会紧密团结在校长周围,在校长的英明领导下,努力上好每一节课,努力教好每一名学生,办出让南张羌村民满意的教育。继续发扬忘我工作,奋勇进取的拼搏精神,让我们学校的教育教学再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南张羌村教育的腾飞而不懈奋斗!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事业进步!

谢谢大家!

第18篇:基金会倡议书

“励志·爱心”基金会倡议书 ===============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我们同在一片蓝天下,共同享受着温暖的阳光!大自然给了我们同样的厚爱,然而生活却给了我们不同的境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我们周围,有着千千万万家庭贫困确心怀梦想的学生,他们在偏远的贫困村庄承受着超出他们年龄的经历,他们无法像同龄人一样尽情享受家庭的温馨,他们在渴望着、奢求着可能永远不会属于他们的幸福—富裕的家庭、幸福快乐的童年、健康的身体,热腾腾的饭菜、漂亮暖和的衣服···而这种幸福在我们看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罗丹说:“世界并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对美的发现。”同样,世界并不缺少爱,而是缺少释放爱的契机。爱心无止境,助学见真情。让我们伸出援助之手,以拳拳爱心为身边的这些贫困学子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让我们用真诚的热情去温暖需要关心的有困难的同学,让我们慷慨解囊去慰藉那些无助的同学,用一颗博爱的心去感染身边的世界。

伸出您的双手,构建我们的和谐、温暖的大家园!

亲爱的同学们,也许,您并不宽裕,但涓涓细流,汇成江河。您伸出的虽然只是一双援手,放飞的却是学子的梦想;您撒下的也许只是点滴温情,成就的却是人性的高尚。有您的一份关怀,就可使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感到生活的温馨,让一个贫困的家庭摆脱一时的困窘,让一个面临辍学的学子重燃成才的希望,让一个品学兼优的学子更加奋发向上!我们相信,每一位受助者一定会以自强不息的精神踏上历尽汗水和人间真情的奋斗历程,把反哺感恩升华为一种爱心回报和充溢文明馨香的社会风尚—这也是我们竭力构筑的“励志·爱心”基金会所要收获的希望!

授人玫瑰,手留余香。我们热忱地期望并倡议:为了让我们身边更多的贫困学子高高兴兴地求学,快快乐乐地成长,让我们伸出热情的双手,敞开博爱的胸怀,尽自己所能向基金会捐资,就可以用爱心为贫困学子、优秀学子撑起一片更晴朗的天空!

朋友们,让我们一起行动吧!涓涓细流,汇成大海,不论你的能力大小,捐款多少,只要每个人用真诚的心,献出一份爱,将会温暖更多人的心。

在此,我们向您郑重承诺——您捐助的每一分钱,都将公开化、透明化,切实落实到需要救助的人身上。我们的工作时刻欢迎您的关注和监督!此致

敬礼!

“励志·爱心”基金会

2013年3月

第19篇:基金会财务管理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或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基金会可根据自身实际,由理事会审核议定】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基金会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四条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五)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八条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九条直接用于受赠人的公益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根据实际情况,基金会自行补充】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一)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二)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四)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五)捐赠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接受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6.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7.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8.交换交易收入;

9.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三十四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

第三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九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基金会支票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二条理事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四条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财务监管

第四十五条支出超过预算总额_%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七条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八条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_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20篇:基金会会计制度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会计制度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2月20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管理的各类项目(计划)、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本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帐户。外币帐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帐户等,这些帐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本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帐应当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会计核算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可以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本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帐。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帐价值:

(一)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帐,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帐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货币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帐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设置货币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货币和存款时,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货币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帐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帐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货币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货币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货币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帐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帐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帐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帐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基金会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帐款是指本基金会预付给商品供应人或者服务提供人的款项。

预付帐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帐。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基金会的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帐,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帐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本基金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货币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货币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帐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货币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帐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帐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帐,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基金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帐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货币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帐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货币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三)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本基金会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帐,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十年。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人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本基金会通常只是从委托人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本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基金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五十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本基金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基金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帐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本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本基金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本基金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帐款是指本基金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人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本基金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本基金会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帐。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本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本基金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帐。

第五十五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本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内设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基金会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本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本基金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本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本基金会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人;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成本提供的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本基金会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本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本基金会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 用

第六十二条 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本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秘书处自行规定。

本基金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仍应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货币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本基金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本基金会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本基金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货币流量表。

第七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人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本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本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本基金会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本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五条 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理事长、秘书长、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基金会工作汇报.doc》
基金会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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