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考核应遵循 “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

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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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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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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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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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

(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

(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

(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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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规范要求执行的;

(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考核的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九)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章的;

(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

(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

(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十五)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十六)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

(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十八)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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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监督电话的;

(十九)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二十)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

(三)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项目资质的;

(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

(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

(六)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无正当理由缺考、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

(七)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

(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九)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

(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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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

(十二)非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四)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

(十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重要技术岗位人员变更,在履职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

(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

(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

(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

(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

(七)违反行业自律公约d级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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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8分、5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四)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

(五)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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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或结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加10分。

(七)开展行业技术创新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10分。

(八)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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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分。

(九)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合格评定机构(或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加5分。

(十一)在国内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10分,在青岛市以外省内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5分。

(十二)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十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行业年度统计中,检测发现不合格品率和数量综合排名前1-3名的,加5分;4-6名的,加3分;7-9名的,加1分。

(十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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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五)检测报告采取有效防伪措施、唯一性标识,加10分。

(十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的,加10分;协助发现重大问题的,加20分;

(十七)其它经考核管理部门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企业的,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时优先考虑;在资质考核、增项时优先扶持。市重点工程检测任务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列为限期整改名单,整改期间停止检测任务,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限期整改未通过的降为D级,两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为D级企业,列为“失信检测机构”名单。除按照C级考核规定执行外,本地检测机构将重新审核其资质证书;外地检测机构将取消其入青信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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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检测机构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检测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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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先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先机构名单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国家道路与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工程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 北京海天恒信水利工程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 浙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州广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四川省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衡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重庆市中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 湖北天竞成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方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推荐第3篇:调研报告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材料)

4调研报告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总工办陕农汉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意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执法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如下要求:

一、就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全面执行以抽查为主的工作方式,以行政执法为主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模式。(主要解决互相压价)

银川市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的工作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取不合理的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恶意竞争的行为采取质量监督的方法进行检查,确保正常合理价格能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真正按要求全项目检测而不是投机取巧,偷工减项,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流于形式。同时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保节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进行抽查检测核实。(此文主要针对送检不能被严格执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履行法定质量检测责任和检测合同任务的情况。以及所承担检测工程的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查抽查结果,如果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关,应进行差别化监督管理(此文主要针对多次发生检测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进行多次检查,没有发生的可不查或少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业绩、信誉、检测工作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如果某一项检测工作做的不好可检查催促改进或暂时取消此项资质)。大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不良记录管理,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严格依法行政。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威性和建设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主要防止在这家检测不合格,而去另一家检测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检测责任。市建设局所属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从工程监督注册,工程检测实施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主要保证马海琼签订的合同能够全面落实,防止互相争抢挖墙脚,同时也能够得到市质监站的支持)。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责任和检测合同的履行情况。抽查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检测责任和检测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个人的检测责任制度。确保检测项

目的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批准人在岗到位。

三、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加大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题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和环境节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抽查力度。(比如室内环境检测无强制要求,保温的钻芯检测可有可无等)要求如下:

1、加强实验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的监督管理(此文主要解决质监站备案迟,工程质量失去监督的工程结构部分。以及实验报告与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有差别)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当发生质监站备案迟应采取建设工程质量实体检测的方法来对未备案监督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当砼试件(块)不能真实反映砼强时(购买试块以及无效试块)以及工程实际使用材料(如水泥品种)应采用工程实体检测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当钢筋从工程实体中截取时应得到设计人员同意并及时复原)。

2、加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实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监督(可杜绝补资料情况)。建设工程检测资料应设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并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可防止事后补资料以及检测与工程进度不同 使检测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本人必须在检测报告上按照其职责签名或签署意见,杜绝代签现象或粘贴复印(此文防止假报告)。检测报告存在有不同或代签的情况,检测报告为无效报告。

不容许修改检测报告内容,特别是检测报告中的数据,确保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修改检测报告为无效报告。

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此文部分由检测机构代为执法)

监督检查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如代表批量不够),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行为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情况加强动态抽查,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档案,检测机构对不按规定要求留置,养护和刻画的混凝土试件应拒绝收样,对代表批量不够的检测样品拒绝收样,工程实体检测拒绝检测。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推荐第4篇: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单位:海港区教育局

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检和执法检查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我区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我区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依法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对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

(二)日常监督;

(三)执法检查;

(四)约谈;

(五)听取工作汇报;

(六)调取和审阅档案材料;

(七)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对民办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3月份—5月份对培训机构开展年检工作并公布年检结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检查督导评价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10.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二)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机关审查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或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各县(市)、区教育局的监督检查处理适用《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状况和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以学生食堂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和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安全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责任,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促局属各单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加强对所属学校安全工作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工作规律,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学期组织开展对局属各单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治安、防溺水等重点工作的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确定督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领导包校、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汇总检查情况。

(三)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并分析当前校园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阶段性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教育局机关及所属学校。

二、对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学校是否根据岗位的空缺情况制定本校的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2.学校是否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审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坚持“择优推荐”的导向。

3.申报对象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真实、符合规定要求。

4.学校对申报对象的详细材料是否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其他教师监督。

三、监督检查处理

对申报对象条件不符合职称文件要求的,或把关不严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或重新推荐。 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义务教育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教育部、省、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学籍管理系统监管。 2.招生过程巡查。 3.招生结果抽查。 4.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利用学籍管理系统等电子管理系统监督各区、各校招生情况;监督各校是否存在超计划、超范围招生等违规情况。

2.推进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各类学校招生过程中,区教育局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 4.每年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招生政策和计划备案。每年各义务教育段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

2.公布招生责任片区。区教育局统一将各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向社会公布。

3.招生过程中,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 4.招生结束后,区教育局抽查部分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区教育局对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

对出现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全区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基建、维修的监

督管理

单位: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改造工作;指导实施系统建设任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核对资料及账目

(二)现场查验

(三)接受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指导和规范校级中小学、幼儿园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对本系统实施的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学校上报自查报告;对项目手续资料、现场施工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施工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 对局属各单位的督查管理

单位: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区教育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若时限等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妨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查阅有关案卷资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配合协调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成立检查小组,分组实地查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区教育局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区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一,且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 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六) 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知的;

(七)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对局属各单位的督导管理

单位:海港区教育局

一、督导评估对象

根据区政府“三定”规定,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区政府,具体职能部门设在区教育局。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机构履行教育工作评估。

二、督导评估内容

1、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2、省、市部署的专项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三、督导评估程序

1、结合省市区文件,制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包括督导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3、组成评估小组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机构进行综合和专项督导;

4、形成教育督导报告;

5、对评估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机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四、督导评估措施

1、利用各种统计数据对监测指标进行复核比较,提高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2、运用监测结果、组织督学审核自查报告和实地评估;

3、组织督学和项目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导评估小组,并进行岗前培训,合理安排专业分工,保证督导评估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审核督导评估终极报告。

五、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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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2008-07-08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3、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建 [2006]59 号);

4、《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07]41 号);

5、《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07]44 号) 办理条件

资质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各专项检测机构基本条件(除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外)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 80 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计量检定合格。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建筑业年产值不足5000万元的县和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 3 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专项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 3 人。

5、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3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建筑业年产值小于 5000 万元的县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

6、本条件所规定的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

7、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各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 人。具有300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存放设备场所,其中存放设备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

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1人。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具备工作场所具有 500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

4、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

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1人。同时,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持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单独从事钢结构无损检测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不少于 100平方米,且可不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5、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具有400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工作3年以上,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9、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具有4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

10、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

具有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人。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

11、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安装设备检测

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200平方米 。

(三)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2项及以上),在满足主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每增一项资质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应按 申请增项相应的专项检测的 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的 60 %递增。

2、试验场所增加的面积应符合 所申请增项的 试验室 面积。

3、所申请 增项的 每个专项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递增(增项资质的 经检测培训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4、所申请 增项的 每个专项的检测项目应为该专项检测子项目的 60 %以上 。

(四)申请综合类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 440 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至少具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建筑节能工程、建筑门窗检测及 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专项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计量检定合格。

3、具有 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 80平方米。

4、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5、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 3 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行业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 3 人。

6、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岩土注册工程师不少于 5 人;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7、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

8、本条件所规定的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

9、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申报材料

(一)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包括《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

《申请表》为资质申报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后,由“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具体方法:使用iKey电子身份认证锁,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www.daodoc.com),找到“网上审批大厅--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质相关信息(信息应真实、完整填报)后点击“资质管理”专栏,选择申请资质类别并保存后,点击“打印资质申请表”按钮即可。

2、附件材料应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材料由初审部门负责核对并加盖原件核验(或校对)章。材料的排序应按上述《申请表》的填报顺序排列,应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若附件材料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网络申报);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免提交);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资质延续、增加专项资质、增加检测参数)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申请资质延续、增加专项资质、增加检测参数企业仅需提供审计报告);

7、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免提交);

8、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审核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9、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仅需提供相对应的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11、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免提交);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变更材料

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营业执照、证书、合同、社保证明、验资报告等可为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由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盖原件校对章。

1、变更机构名称(不涉及企业重组、改制、合并)

(1)《福建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一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1)《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命文件;

(5)身份证、个人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职称证书、检测岗位培训证、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变更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复印件;

(5)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职称证书(经社会化评审职称)、检测岗位培训证、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1)《福建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工商注册地跨地市、县变更(整体搬迁)

须重新核定企业原有资质,除重新提交企业现有资质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及新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7、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

须重新核定企业原有资质,除重新提交企业现有资质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8、注销资质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 数量限制

除不再审批新设立的 “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 专项资质外,其他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

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联系方式 0591 — 8761593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推荐第6篇: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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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 [中] [小] 川建办发〔2015〕51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质量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工程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域外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及开展本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检测设备等。

检测机构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不合格试样保留至相关试件留置规定期限后,方可处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的管理,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篡改或伪造数据;

(三)未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结论判定;

(四)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让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使用工程检测信息管理平台;

(九)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是否有转包检测业务;

(三)是否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五)是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完成检测业务后是否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可靠;

(七)检测资料管理是否规范,检测数据是否可追溯;

(八)检测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九)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测不合格事项是否按规定上报;

(十一)是否违法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十二)是否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日常监管(包括信息系统监测)、专项检查、动态核查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及检测活动实施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

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式以监督抽查为主,除监督检查下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外,还应抽查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对监管工作不到位、检测市场混乱、检测工作质量较差的市(州),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地区,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

(五)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在监督检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监督检查要求或者与 被监督检查企业串通;

(三)向被监督检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被监督检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诚信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信用管理与市场管理、检测机构管理、检测人员管理有效衔接的运行机制,按照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管理。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应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投诉举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上网公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2015年9月1日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7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变更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变更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3、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单位地址变更应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应提交材料: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修正案;

3、股东决议;

4、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法人代表变更应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应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职称证、检测员证书和近一个月交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所有变更事项都要填写《检测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变更单位名称时应交回所有资质证书,除变更单位名称的只交资质证书副本。涉及到的变更事项,按上述有关要求提供材料;在办结完毕后15日内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变更2项以上事项的,相同材料不重复提供,统一装订成册。

推荐第8篇: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外地入区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先纳入青岛市及西海岸新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体系。在我区从事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等检测业务,需使用不可移动检测设备的,应采取相关措施实现检测全过程质量可追溯,并纳入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管范围,满足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试验室的场地、设备要求和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应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规定,并取得与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认定证书,纳入我区统一监管。

第三条 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

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依照本办法对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统一考核管理。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

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业内评价;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列入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黑名单”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九)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

(十)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十一)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二)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三)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四)检测机构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区城建局书面报告,办理纳入考核系统相关手续的;

(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

(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的;

(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合同备案的;

(六)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再教育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七)检测报告签章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

(八)检测报告未采取有效防伪措施、唯一性标识的;

(九)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十)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

(十一)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

(十二)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值或离群值的;

(十三)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十四)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

(十五)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十六)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的;

(十七)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十八)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

(三)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

(四)检测场所视频监控覆盖不全、存储周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检测服务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或提供检测数据的;

(六)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明显不规范现象的;

(七)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内容和信息不全面,不完整的;

(八)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技术水平测试作弊或不合格,专业人员无岗位培训、再教育的;

(九)已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十一)非结构和非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

结果不一致;

(十二)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三)未实行检测机构施工现场建材抽样和比对管理的;

(十四)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

(十五)缺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的;(十六)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

(一)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

(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

(三)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加贴三色标识的;

(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

(五)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归档不及时的;

(七)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

(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报的信息未及时提报的;

(九)未按要求提前一天提报现场检测、重点检测项目的;

(十)检测场所杂乱无序,弃样试件乱堆乱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省、市、区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5分、15分、5分;

(二)因经营管理特色、业绩突出,被省、市、区级会议观摩、推广或做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

(三)在省、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

(四)获得省级、市级优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别加20分、10分;

(五)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

(六)检测人员获得省、市、区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七)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

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

(八)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或结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加10分;

(九)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加10分;

(十)在资质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及建筑工程类检测能力验证中,验证结果均为满意的得10分;

(十一)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合格评定机构(或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加5分;

(十二)在国内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10分,在青岛市以外省内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5分;

(十三)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新技术、新标准推广应用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十四)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行业年度统计中,检测发现不合格品率和数量综合排名前1-3名的,加5分;4-6名的,加3分;7-9名的,加1分;

(十五)其它经考核管理部门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企业的,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时优先考虑;在资质考核、增项时优先扶持;政府采购、区重点工程检测任务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列为限期整改名单,整改期间停止检测任务,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限期整改未通过的降为D级,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为D级企业,列为“失信检测机构”名单。除按照C级考核规定执行外,区内检测机构将重新审核其资质证书;区外检测机构将清除出新区检测市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对检测机构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西

海岸新区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检测机构可向区城建局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同时《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废止。

推荐第9篇:03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本项目为行政许可项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五、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附件2)一式三份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注册资本: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执行。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5、取得注册岩土、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三类工程专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执行。

6、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7、检测人员的任职文件(凭证)、身份证、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8、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复印件;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件;

10、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1、检测工作质量管理手册;

12、与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对应的典型检测试验报告一份(新设立的检测机构提供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原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提供正式桩基检测试验报告)。

(二)资质增类增项申请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增类增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附件2)一式三份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

2、与所申请增类增项的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增类增项要求的相应人员身份证、资格证(职称证书)、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4、增加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的复印件;

5、增加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

6、增加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的复印件;

7、与增加检测项目对应的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

8、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终审。

八、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递交相关材料——窗口初审符合条件后受理——部门审查、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局领导审签——对审查合格的,按要求上报;经审查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九、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终审时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资质证明为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十

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推荐第10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9月28日)。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五、见证取样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六、室内环境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四)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化学类专业2人);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8人;

(五)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六)具有满足相应检测业务开展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七)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通信、自控、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通信、自控专业各1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

(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六)具有满足相应检测业务开展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七)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八、建筑门窗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检测人员不少8人;

(五)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六)具有满足相应检测业务开展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七)检测单位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九、建筑节能检测

(一)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检测人员不少8人;

(五)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六)具有满足相应检测业务开展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七)检测单位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十、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见证取样检测

(一)检测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可不少于2人。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三)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及章程相关修正案(注意落款处盖章、签字);3.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

5.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加盖单位红章)及相关证明,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校准证书、测试证书,自校设备提供自校规程与自校记录);

6.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注意租用合同或协议加盖单位红章);

7.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养护室、面积及平面图,平面图中应标明各房间名称、建筑面积并注意加盖单位红章);

8.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网上申报时上传word格式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9.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注意加盖相关单位红章)、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从事工程检测经历证明(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本年度交费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详见注意事项)、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业务培训证明(单位内部培训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

10.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本年度交费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详见注意事项)、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检测经历证明(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及业务培训证明(单位内部培训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

11.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无毕业证书时提供助理工程师或以上的职称证书即可)、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本年度交费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详见注意事项)、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经历证明及业务培训证明(单位内部培训证明,注意加盖单位红章);12.办理延期、转正、增项的企业,均需提供市建设局或扩权县(市)建设局出具的确认工程检测机构在证书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证明(有无下列行为①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②转包检测业务的;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④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⑤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13.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此项内容无要求)。

(四)申请资质增项、转正和延期的企业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

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原资质证书范围内的业绩证明(近一年内业绩清单中的部分检测台帐即可,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每类不少于两项)。

五、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或其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核查原件。

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核;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并需颁发许可证件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资格证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随时受理,20个工作日。

七、表格下载: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doc、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doc。

八、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十、注意事项:

1.因本年度交费后个人帐户对帐单无法提供时,提供缴费发票、缴费凭证、带单位公章的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个人社保手册,以证明人员已交纳养老保险。

2.《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现场提交通过网上申报后打印出的带条码的申请表,其中相关人员签字在打印后本人手签,单位公章在打印件上加盖,相关人员照片上传打印后不用再粘贴。

3.网上申报提交后即可打印装订,附件材料胶装成册、统一页码,并在申请材料目录中分别列明每一项的详细页码,页码编写具体到每一项、每一个人(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单独打印不使用网上系统打印)。

4.计量认证附表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5.河北省建设厅网址:http://www.daodoc.com/。

6.审批大厅联系电话:0311-87805336;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311-879008207。

第11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0日

鲁建管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 《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采用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www.daodoc.com)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下载。

第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备案证书,应当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其检测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初审,在《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考核符合标准的,报省建管局。

第七条 省建管局接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备案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考核,专家组在《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现场考核表》内签署考核意见。

第八条 专家考核意见合格,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建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备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九条 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延期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复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不应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当检测机构不具备全部检测能力时,建设单位可将已委托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或参数委托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省建管局组织统一考核。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检测操作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档案,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办理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延期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跨市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及时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备案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备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发生试验场所搬迁、改建等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过程中,应暂停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完成后,应经省专家组复核确认满足开展检测业务的条件后再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发生兼并、合并过程中发生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暂停检测业务。兼并、合并后新增加的实验场所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申请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视情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备案资格范围,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建管局可撤其备案证书:

(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不再复核备案条件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

(八)计量认证证书到期,已申请复评但未获批,未能延续证书有效期的。第十七条

暂停备案资格范围期限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暂停期内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范围的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撤销其备案证书,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以不正当手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达到三次的,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段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八)证书有效期内,累计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达到三次的;

(九)暂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省建管局收回其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跨市开展需固定场所方能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证书,单独申请备案资格。分支机构的检测报告审核人、操作人员应与母体检测机构的人员明确区分。检测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跨市开展不需要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工程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4、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业务

5、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1:

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一、检测机构分为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

二、检测机构备案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从事专项检测活动的,每类备案检测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格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授权签字人管理手册》,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不少于6人。检测人员指检测报告审核人和检测操作人员。

(五)除符合上条规定外,申请附件五检测业务的,每类别检测项目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申请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等检测业务的,每专项检测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幕墙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按不少于上述人数的6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六)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4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七)具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八)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一、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

(一)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吸水率

(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三)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四)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

(五)外墙节能构造

(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

(七)锚固件锚固力

(八)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

二、建筑幕墙系统检测

(一)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二)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

(三)幕墙气密性能

三、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二)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噪声及功率

(三)电线电缆的截面尺寸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四)室内温度

(五)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六)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七)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八)风管系统各风口的风量

(九)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十)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十一)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十二)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口静压、出附件3:

智能建筑质量检测业务

一、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3、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6、冷却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0、系统实时性检测

11、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12、系统可靠性检测

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1、工程电气性能检测

2、光纤特性检测

三、信息网络系统检测

1、连通性检测

2、路由检测

3、容错功能检测

4、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四、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1、接口检测

2、软件检测

3、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

4、安全检测

五、电源与接地

1、电源系统检测

2、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六、环境系统检测

1、空间环境的检测

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

3、视觉照明环境检测

4、环境电磁辐射检测

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

附件4: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一、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二、土壤中氡检测

1、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2、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检测

三、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附件5:

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业务

一、土建类材料

1、砌体材料

2、防水材料

二、装饰类材料

1、陶瓷砖

2、涂料

3、装饰石材

4、装饰板材

三、水暖类材料

1、塑料管材、管件

2、金属制阀门

3、散热器

4、卫生洁具

四、电气类材料

1、电线电缆

2、开关插座

3、低压配电箱

五、建筑门窗检测

1、门窗三性检测

2、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中

第12篇: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研究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研究

摘要: 结合对各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调研,对我国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体系的建立、工程检测技术的发展,以及工程检测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中的作用等进行了总结回顾;对目前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管理现状以及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检测管理工作的建议。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我国的检测业由于长期以往将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与检测的服务性 对立起来,检测人员也习惯于“检查团”的角色定位,但是随着检测行业与国际接轨,检测市场化的推进,以前做惯了“检查团”角色的检测人员必须改变观念。因为检测将来的定位就是服务,一项特殊的技术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必须讲究信用、态度和服务质量,这种服务不是指牺牲检测公正性去迎合某些客户的需要,而是在确保检测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检测服务的满意度。只有提供满意服务的检测单位才能在公平的检测市场环境下生存发展。因此,工程质量验收检测工作尤为重要。

1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检测行业面临的不仅仅是各种风险和挑战,应该认清行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可能作到有的放矢。

1、目前的检测市场十分混乱,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对质量意识的认识停留在资料过关的阶段,并且检测单位目前是被动的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因此在检测和被检测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委托被委托同时又是检测和被检测,在经济关系和公正性的看似矛盾的两者,许多检测单位很难把好关。导致检测市场上评价一个检测单位工作质量的标准不是严谨而是能否在必要时的灵活和方便。在这样的环境中,不可能培养出依靠信誉品牌立足的检测单位。

2、目前的检测单位大部分面临如何从母体脱离,是否脱离、脱离以后如何生存的困扰。部分已经脱离的单位实质上在名义上的脱离,从行政管理和经济来往上仍然不是独立的。因此,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运作的检测机构如何管理、如何生存发展还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

3、检测单位由于长期处于附属地位,因此在技术、人力、资金的投入不足,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或与其他领域的检测机构相比,技术含量不高,并且技术发展速度很慢。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对尽快提高检测单位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要求迫切。

2认真做好检测工作

2.1搞好检测人员业务培训

建立严格的检测人员岗位培训体系是提高检测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和高校,编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大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习题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为提高质检人员技术水平,主要抓两项工作。一是搞好传帮带。在检测人员技能培训中,让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的“老”员工带领新员工、年轻员工钻技术、学业务,帮助他们尽快成才,并将传帮带工作作为对“老”员工的绩效考核内容之一。二是结合技术攻关开展培训。技能培训的目的是提高技术水平,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紧密结合建筑施工实际,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运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质量检测技术攻关课题,组织青年技术人员成立攻关小组,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检验和提升青年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

2.2建立检测信用档案

逐步完善检测行业监管体系,逐步改变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理念,逐步建立全省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诚信档案,档案主要包括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业绩、检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今后,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将是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年检、扩项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同

时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实施检测机构差别化管理

完善检测信用管理,建立诚信获利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信用管理调控市场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质量检测信用好的单位,扩大其社会信誉度和知名度。使信用好的检测单位享受到诚实守信带来的好处,使信用差的检测单位体会到失信带来的社会、经济成本的增加。将检测单位的信用作为资质就位、业务增项和行业评估、评比的重要依据。对信用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的检测单位,坚决要降低等级和清出目录。引导检测单位提高技术水平,增强检测单位的综合实力。

2﹒3检测管理系统化

全面实施检测远程监控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积极开展检测远程监控。建立专人值班制度,通过监管平台从视频和检测数据两方面对全省检测单位进行网上监管,实时、随机检查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单位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总站监管平台,实现对本地区检测单位的动态监管;实施检测数据结果与质量监督部门联通工作。将各工程的检测数据结果及时传递给质量监督部门,各检测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测数据检查。

2.4建立人员量化考核体系

量化考核是对每个岗位人员工作都有量的规范,按完成量的多少进行奖励分配制度,起到奖勤罚懒,调动工作积极性的作用,是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措施。在当前企业基础工作普遍不太强化的情况下,制定各类人员的量化考核标准。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分配制度、办法,并严格考核兑现。按照岗位工作量的多少和好坏,进行奖励分配兑现。量化标准的完善和考核制度的配套使量化考核有了可能,要按职责设置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标准,按一人多处或一岗多人的要求,对每个岗位进行分类。我们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分类管理,按资历、学历和职历的综合条件,设立了十个评定等级,分类处置、实施考核。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开展的市政项目的特色特点,保证了技术人员的梯次结构,优化了人员队伍。强化了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的诚信教育。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采取了检测人员廉洁自律公开承诺、外检工作回访书、定期电话回访等措施,保证了廉政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5加强检测试验建设

工程类别的多样化、建设单位的多元化、施工技术的集成化、使用产品的工厂化等决定着必须提升自身的检测能力。为进一步提升科学管理水平,质监站加强对检测试验工具设备的管理,提高检测工作的精细化、标准化水平。一是对每一间试验室、仓库的小工具、辅助性仪器设备进行了详细的普查,并全部编号、登记在册,并等同设备档案进行管理,二是将所有的已报废设备的辅助性工具以及其他多余工具全部入库管理,三是要求以后购入领取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登记,并纳入管理范围,四是明确提出试验工具普查将形成制度并经常化开展,对缺失的工具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通过增加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使我们的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提高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加强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根据设定的权限,通过计算机方便地掌握检测工作动态,随时了解单位内部的情况,使单位生产管理工作处于受控状态。加强检测与监督间的工作互动。科学开展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意识。

2.7推行见证取样制度

要发展经济,就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可靠性。这是经济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全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应尽的责任。

追究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多与操作技术和材料质量问题有关,因此提高操作技术,

加强材料质量的检验是搞好工程质量最根本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1.2见证取样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做出的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对水泥、混凝土试块、混凝土外加剂、砌筑砂浆试块、结构用钢材及焊接或机械连接件、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等试验进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重要工程和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次数,送检试样在施工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

随着监理制度的广泛推行,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实行,许多重要的原材料都要进行送样、复试及验收程序,对铝合金和塑钢门窗按批量抽检,进行进行三项性能测试。

2001年7月1日起,国家规定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公布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十项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执行,因此对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复试检测显得十分重要。完善检测培训工作,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基础工作,加强检测工作交流,组织行业考察学习。通过多种方式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检测水平。

参考文献

1 罗超理、李万红.管理信息系统原理与应用.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 李宗峙.工程质量监督.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第13篇:论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论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摘要:众所周知,土建工程在建成之后即使出现问题也不能重新进行建设,所以,其工程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当前关注的热点。文章阐述了土建房屋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内容,重点探讨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土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

一、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业也迅速发展,建筑企业和各种建筑队伍层出不穷,这也使得不少建筑施工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不注重工程质量的建筑企业出现,而且,许多建筑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未能在充分了解工程情况和各种施工材料使用状况和质量评价和实验方法,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切实保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理工作,更好的加强各项工程的质量,从真正意义上使人们能够有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能安居乐业,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建筑企业等关注的重点之一,如何在土建工程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和责任,更是提升建筑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的关键。

二、土建房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内容复杂且十分难以进行的工作,首先,在工程准备期间进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出于对建筑主体各个方面的利益考虑,需要坚持公平、工作、公开的前提下,更好的进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摆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托表工作的不公平性,为工程的进行提供一定的基础。而且需要在进行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应用自身的监理知识和经验,严格对建材、建筑设备等建筑所用原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做好对各项材料和设备等物品的质量检测工作,在此项工作中,监理需要利用自身工作经验,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全面了解各项工程问题,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需要利用现在检查手段上增加科技含量,采用先进检测和实验仪器,并在工程中把握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个环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施工制度办事,提高质量意识。

在施工监管中,需要抓好设计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这项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施工、人员、材料、设计、施工环境、机械、工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在目前情况下,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占很大比例,所以我们不仅要对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也要对对工程设计进行监督管理;然后,需要搞好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在建立和健全各种工程制度的前提下,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方位综合性的质量监控,而且,我们也需要了解到,各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与参建人员有很大关系,需要在工程中规范技术人员、施工人员

和管理人员的各项工作和行为,所以,需要规范参建人员和监督各方主体的各项行为,这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首要任务。

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监督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其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的结构和基础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要以此为监督和管理的重点,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的安全;而在对参建的机械设备和材料进行监督管理时,需要对施工机械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有着巨大的影响;同时,施工的技术工艺和方案,包含整个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管理手段等工程方面的控制,需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关注。

三、加强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

3.1 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

在施工准备监督,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成本、管理、技术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保证这种施工方案在工艺、操作、管理等方面的可行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在低成本的控制下加快施工进度,而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也有着很大的关系,技术因素是一个十分综合性的因素,在工程施工阶段,它包含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所以,需要在工程整个阶段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

除此之外,一般来说,质量标准、施工操作和工艺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并不断通过进行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施工在高质量水平下顺利进行。而工程中的环境因素也对影响建筑施工质量的产生巨大影响,如施工地点的地质、水文、气象等客观环境和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规章制度等工程主观劳动环境,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因此,需要参建人员根据工程施工实际和具体工作条件,应对一切可能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因素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证施工质量的目的。

3.2 规范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和措施

在许多发达国家中,规范土建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便是进行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维护土建工程质量的根本,所以,在制度的制定上,政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除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之外,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更要加大质量监督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其次,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即使调整政府部门监督工作的内容、方法和环节,并以优良工程为引导,由向创单个优质工程,向抓整个工程总体质量、遏制一切不合格工程转移;由注重抓检查和评优向监、帮、促并重转移;由抓施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向抓质量管理的有效性、质量管理

体系方面转移。对于单个工程来说,首先要确保住宅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一般来说,对于质量的控制,主要通过施工图的审查和工程主体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来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3.3 进行综合的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手段

参建人员的基本素质对于土建工程来说具有重要作用,所以,首先要强调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度,用相应的制度对人进行约束,并在建筑过程当中培养优秀的工程人员,综合掌握市场行情、供货信息等因素,对供货商和施工企业进行选择,确保施工工作正常进行。所以,在综合进行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各种原材料、设备等材料进行质量控制监督和管理,在工程实践中注意工程人员的素质,并注重培养具有一定施工经验和施工能力的工作人员,为此,为更好地进行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建筑工程的基础结构形式、机械设备功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技术经济等各项因素,使之能够在工程中保证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和监管规章等合理配置、配套使用、有机联系,充分发挥工程各个部分的综合效能,力求在工程中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结语

在土建工程的进行过程中,加强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需要在强调法制和制度建设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法规体系,根据法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更好的保证住宅工程质量。并要在工程建设当中强调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把好住宅质量关。在行业质量管理上,要强化政府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加强监督人员自身建设,在工程施工中提高工程质量,更有效地保证土建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胡哲.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J].山西建筑,2005,31(15).

[2]马虎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控制(第二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于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实务手册[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4]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 2003 .

[5]郭汉丁,刘应宗,郝海.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绩效考核灰色评价方法[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2005(02).

[6]何伯洲,周显峰,谭大璐.转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机制的研究[J]哈尔滨建筑大学学报, 2002, (03) .

[7]郭汉丁,刘应宗,屈爱国.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主要内容[J]建筑, 2002, (11) .

第14篇: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一)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4.施工图审查程序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可按以下步骤办理:

(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

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

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

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

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征途。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 “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

第15篇:浅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浅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txt成熟不是心变老,而是眼泪在眼里打转却还保持微笑。把一切平凡的事做好既不平凡,把一切简单的事做对既不简单。浅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开发商与承建商的形成与市场管理

开发商是把资金投向工程建设市场的人,是工程建设市场的原动力,是他们推动了建设市场的发展,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他们也是最根本的动力。 然而从统计资料上看,开发商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发展商和开发商在建设市场中往往处于主导、强势地位,别的市场主体很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无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开发商一般不会以工程质量为终极追求目标,他们真正关心的是投资回报。只有当工程质量成为他们实现投资回报的必要条件时,他们会发自内心地、千方百计地提高工程质量,这时来自业主的提高工程质量的驱动力就会非常强大;当工程质量不影响业主投资目的的实现甚至是阻碍了其投资目的的实现时,他们便不再会发出很大的推动力,甚至会发出负推动力。因此,开发商对工程质量的推动力取决于工程质量与开发商投资目的的关联程度。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加强对发展商和开发商的监管,并加大开发商与承包商双方的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工程建设市场是一个简单建设市场,只存在开发商和承包商,即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建设市场是买方市场,开发商居主导地位,而现实的情况是,承包商所掌握的质量信息要远远多于开发商,开发商处于一个不利选择的市场,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开发商选择高水平的承包商,不利于承包商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以下模型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假设市场上存在50%的高质量承包商和50%的低质量承包商,高质量承包商完成的工程是高质量的,当然他的要价也高,是1000,而低质量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是低质量的,要价也低,是800。当开发商选择时,由于与信息的不对称,分不清谁是高质量的承包商,他的出价只能是一个平均期望,即1000×50%+800×50%=900,这种出价显然只利于低质量承包商,于是低水平的承包商大量中标,高水平承包商步履艰难。 然而工程质量概念本身就不十分明确,工程质量信息也很难做到充分。,在这种背景下开发商如何保证高质量的建设工程是个难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打破信息分布的不对称。工程咨询业的介入,中介业的介入,加强市场竞争,建立社会的诚信信息网是打破信息不对称分布的有效手段。 同时还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科技进步,使模糊的工程质量能变得清晰;二是加强承包商的素质管理与招投标管理,让好的承包商拿到标;三是设计最优契约,让承包商与开发商的利益一致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让承包商有提高工程质量的内在动力。

二、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的行为

1、从投资的绝对数额上看,地产投资占大头,其中以政府牵头的投资为主,从以前统计的资料看,大概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抓住了它也就抓住了一半以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抓住了主要矛盾。

2、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过多的介入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易于造成市场混乱,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但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政府是投资商,是业主,业主在法律框架下管理自己的工程项目是有法有据,也符合国家政策的。

3、过度的监管在保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部分地扼杀了市场的创造力,不利于提高市场活力,长远看,也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相对弱化对其他业主的管理,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其他业主能够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其能动性,又能保持市场的稳定。

4、若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那别的业主也会乐于效仿,把政府投资过程的管理方法视为榜样,于是带动别的业主乃至整个工程建设市场良性有序发展。

5、是三个代表的要求。政府投资工程投入的是人民的钱,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没有理由不抓好工程质量,这符合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搞市场经济,要有一个规则,就好像打篮球一样,你裁判吹得很严,他在那里抱着球跑,这是不行的。作为政府宏观控制职能,控制工程质量就是要构筑一个市场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

世界各国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不外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程序性的监督,一种是实物性的监督。我们现在进行的是实物性监督。我个人认为目前这种实物性监督符合中国国情,因为我们的法制不健全,执法意识比较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督必须深入到工程项目上去。质量监督机构不能散,工作不能松懈,要继续努力地去做。

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环节,也是目前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 一些检测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当地检测市场,以压价竞争、减少工作程序或放松检测要求等不正当的手法来争取项目。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方可在市场上提供检测服务,并对自己出具的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只有这个环节规范了,工程质量才能切实得到保证。

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二个层次是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要对质量负责,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建设单位承担的,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进入实施阶段,谁来代表、帮助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管理?现行的办法是工程监理。因此,谈监理,也就是在谈建设单位如何对质量负责。

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三个层次,应该是由直接生产者来保证质量。政府主要是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手段来保证生产者的质量。

随着工程监督机构工作方式由微观定点检查向宏观巡查转变,以及旁站监理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中的作用。2004年要针对《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情况,开展一次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专项督查,促进各地切实落实这项管理方式的调整,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中的重要作用。

工程保险是运用市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减轻工程建设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也是解决因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而拖欠工程款的一个治本之策。

三、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1、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当然要听业主的。但监理公司还有另一面,他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因此,我们要强调监理公司在工程监理中独立行使职能。

2、推进监理公司提高素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自己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现在大多数监理公司懂设计的人多,有施工实际经验的人少。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有各种人才。

3、社会监督: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完全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网(尹学军)

第16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

《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采用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www.daodoc.com)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下载。

第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备案证书,应当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其检测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初审,在《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考核符合标准的,报省建管局。

第七条 省建管局接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备案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考核,专家组在《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现场考核表》内签署考核意见。

第八条 专家考核意见合格,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建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备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九条 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延期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复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不应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当检测机构不具备全部检测能力时,建设单位可将已委托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或参数委托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省建管局组织统一考核。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检测操作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档案,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办理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延期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跨市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及时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备案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备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发生试验场所搬迁、改建等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过程中,应暂停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完成后,应经省专家组复核确认满足开展检测业务的条件后再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发生兼并、合并过程中发生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暂停检测业务。兼并、合并后新增加的实验场所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申请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视情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备案资格范围,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建管局可撤其备案证书:

(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不再复核备案条件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

(八)计量认证证书到期,已申请复评但未获批,未能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第十七条 暂停备案资格范围期限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暂停期内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范围的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撤销其备案证书,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八)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达到三次的,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达到三次的;

(九)暂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省建管局收回其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跨市开展需固定场所方能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证书,单独申请备案资格。分支机构的检测报告审核人、操作人员应与母体检测机构的人员明确区分。检测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跨市开展不需要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工程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附件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四: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业务 附件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一: 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一、检测机构分为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

二、检测机构备案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从事专项检测活动的,每类备案检测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格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授权签字人管理手册》,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不少于6人。检测人员指检测报告审核人和检测操作人员。

(五)除符合上条规定外,申请附件五检测业务的,每类别检测项目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申请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等检测业务的,每专项检测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幕墙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按不少于上述人数的6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六)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4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七)具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八)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二: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一、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

(一)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吸水率

(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三)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四)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

(五)外墙节能构造

(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

(七)锚固件锚固力

(八)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

二、建筑幕墙系统检测

(一)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二)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

(三)幕墙气密性能

三、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二)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三)电线电缆的截面尺寸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四)室内温度

(五)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六)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七)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八)风管系统各风口的风量

(九)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十)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十一)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十二)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附件三: 智能建筑质量检测业务

一、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3、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6、冷却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0、系统实时性检测

11、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12、系统可靠性检测

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1、工程电气性能检测

2、光纤特性检测

三、信息网络系统检测

1、连通性检测

2、路由检测

3、容错功能检测

4、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四、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1、接口检测

2、软件检测

3、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

4、安全检测

五、电源与接地

1、电源系统检测

2、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六、环境系统检测

1、空间环境的检测

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

3、视觉照明环境检测

4、环境电磁辐射检测

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

附件四: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一、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二、土壤中氡检测

1、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2、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检测

三、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附件五: 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业务

一、土建类材料

1、砌体材料

2、防水材料

二、装饰类材料

1、陶瓷砖

2、涂料

3、装饰石材

4、装饰板材

三、水暖类材料

1、塑料管材、管件

2、金属制阀门

3、散热器

4、卫生洁具

四、电气类材料

1、电线电缆

2、开关插座

3、低压配电箱

五、建筑门窗检测

1、门窗三性检测

2、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第17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程序[优秀]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报资料、申报程序和资质条件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xx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检测机构组织框图;

4、行政、技术、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5、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6、申请开展检测项目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如实填写《xx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录入软盘。

2、申请单位将填写的申请表、资料软盘和相关资料报申请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报材料进行核实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我委。

3、我委每月1至10日受理,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的综合技术能力分为:建设工程材料类、建设工程专项类和建设工程鉴定类检测机构。

一、建设工程材料类检测机构

(一)、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

4、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具有三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5、检测机构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6、检测机构应有4名以上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中总检测工程师至少1人,项目检测工程师至少2人。

(二)、应具备的基本检测项目:

1、建筑材料:

(1)、水泥、砂石、轻集料、掺合料、砌墙砖和砌块; (2)、钢筋、钢筋接头(焊接与连接); (3)、普通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砌筑砂浆; (4)、防水材料。

2、混凝土预制构件

3、外饰面砖粘接强度

(三)、可开展的其它检测项目:

1、建筑门窗——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

2、化学建材

第18篇:10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0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考核应遵循 “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

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

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

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为违规开工的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

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

(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

(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

(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的;

(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注册检测人员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九)检测报告签章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

(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

(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

(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十五)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十六)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

(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十八)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的;

(十九)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二十)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

(三)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项目资质的;

(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

(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

(六)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无正当理由缺考、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

(七)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

(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九)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5名的;

(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

(十二)非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四)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

(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

(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

(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

(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

(七)违反行业自律公约d级条款的;

(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8分、5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四)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8分;7-9名的,加5分。

(五)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

(六)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或结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加10分。

(七)开展行业技术创新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10分。

(八)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

15、

10、5分。

(九)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合格评定机构(或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加5分。

(十一)在国内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10分,在青岛市以外省内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5分。

(十二)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十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行业年度统计中,检测发现不合格品率和数量综合排名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8分;7-9名的,加5分

(十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五)检测报告采取有效防伪措施、唯一性标识,加10分。

(十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的,加10分;协助发现重大问题的,加20分;

(十七)其它经考核管理部门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企业的,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时优先考虑;在资质考核、增项时优先扶持。市重点工程检测任务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列为限期整改名单,整改期间停止检测任务,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限期整改未通过的降为D级,两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为D级企业,列为“失信检测机构”名单。除按照C级考核规定执行外,本地检测机构将重新审核其资质证书;外地检测机构将取消其入青信用登记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检测机构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

议无法解决的,检测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19篇:工程质量检测学习心得

学习心

虎文星

工程质量检测,这个词对于大学学习了非有关工程专业,并且刚步入社会的我来讲,是陌生,是空白。

2015年3月9日我正式就职于本公司,首先,非常感谢东经理给了我此次就职的机会,让我的人生有了新的转折;其次,我非常感谢我的同事,虽然我和他们仅有一星期多的相处,而他们给予我的是工作上无私的帮助和生活上无限的快乐。通过一星期的培训和学习,我对这个行业和自己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主要有几下几项内容:

第一,工作职责

作为工程质量检测公司,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实验室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我作为收养室的收养员,委托登记和检验样品是我工作的主要职责,而我工作的顺利完成将是公司开展各项实验工作的前提,因此,我务必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学习方法

通过一星期的培训和学习,对于本公司实验室质量体系的整体掌握和学习,我有了自己全新的观点,我觉得我们的学习应该以“理论知识为依据,大胆开展各项实验工作,获取准确可靠检测结果,逆向完善理论依据,从而正确掌握知识要点”为学习方法,以坚持不懈的工作精神认真努力的完成自己的各项工作。

第三,树立长期发展的眼光

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本行业的知识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想要在本行业长期的发展下去,仅靠学习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觉得我们应该树立长期发展的眼光,不断拓展自己的学习范围和加深自己的学习深度,最终成为本行业专业的人才。

例如,建筑材料中基础回填材料土的分类,它不仅有灰土、素土、级配砂石之分,它还有其他比例之分,常见的有2:8灰土和3:7灰土,因此,拓展学习范围和加深学习深度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工作态度

无论在哪一个工作岗位,我们始终应保持一种良好的工作态度,应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做到对客户负责,对团队负责,对公司负责。认真的工作,用心的工作,把精益求精当成认真工作的完美表现。

工作态度反映了一个人的做人原则和对待人生、生活的态度。对待人生,我们应持敬畏的心态,对待生活,我们应该有热忱的情怀。尊重工作就是敬畏生命在工作态度上的最佳体现,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工作代表了自己,说到底尊重工作就是在尊重我们自己,试想一个懂得尊重自己的人,他一定会富有激情,会倍加努力的去耕耘自己的人生;对生活的热忱,在工作上的主要体现就是热爱工作,以积极的态度工作,如果一个人以积极的态度热心于工作,那么成功的彼岸将会离它越来越近。

总结

这次短暂的培训给予我的远不止这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一星期的时光已匆匆而过,刚来公司时候的情景仿佛还在眼前,而在这里我却成长了很多,在公司,有对我谆谆教诲的东经理,还有对我细心指导的各位同事,在这里,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而且而学会了很多做人的道理,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只要加倍努力学习,将成为本行业专业的人才。

第20篇:改进对建设市场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改进对建设市场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实施“阳光合同”机制,制约违法合同的产生。

把合同管理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之内,并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对待,从而净化建设市场的合同环境,避免无效合同、违法合同的产生,提高履约率,进而进一步净化建设市场秩序。

(二)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三)、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综合治理。

参与监管的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各自对市场进行管理,形成统一有效建设市场合同监管体系的重要保证。

(四)、严格招标过程的管理。

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以查处串通招投标等非法行为为突破口,实现监管职能到位。 一是实行年度备案登记制,严把入口关。

凡有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扣分并网上公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清出招投标市场。 二是实行人员身份识别制和其它证件查验制度。明确要求法人授权代理人为在本公司注册的项目经理,并提供投标单位为该代理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年度社会保障金凭证,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进行身份证识别,对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网上审查。

三是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采取基本帐户往来转帐方式,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招标完成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回原帐户,中标单位的工程款也直接转入其备案时所提供的基本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四是变资格预审为“后”审,改变过去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预审”的做法,原则上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五)、加强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1 对中标的工程,建立了一套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会同纪律监察、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对300万以上工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

一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企业去交易中心签订合同,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施工承包合同予以严格审查备案,确保合同与招标结果一致,确保其施工管理班子与招标结果一致;

二是严查施工人员到位。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一律实行押证施工,一名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将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暂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严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切实做到施工人员与中标人员一致,中标人员与备案人员一致。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批准。

三是严查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不得违法分包。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业主单位认可。

四是加强对招投标项目资金的监管。工程进度款接受财政监督后直接转入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严禁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拨付项目资金。

(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舆论监督和市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七)、强化监督手段。

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从事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工作及新闻媒体人员等为特邀监督员,参与对重大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及重大招标决策的制度,并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完善制度,提倡合法分包。

2 鼓励发展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九)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多部门齐抓共管。

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标后监督小组,牵头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十)发挥业主在防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发生的重要作用。

(十一)搞好监督信息管理。

监督信息管理薄弱工,监督信息少,项目受监情况、质安监管情况等都要及时进入网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自我考评情况(原《警示制度》执行情况)、各阶段执法检查情况、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等都要形成汇报材料及时报送市站。

(十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管理

1、项目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确保工期按时完工。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

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强化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并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监督,特别是监督各施工项目部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实名制管理和考勤。

(十三)、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规范项目造价管理

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检察院须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取消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资格。

各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监理不到位、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 3 控机制,努力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控的监督合力,促进合同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严格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严防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四)、加强标后监督管理,严查资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投标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重拖延工期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十五)、建立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为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采取在市政、道路工程中先行试点,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县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各参建单位的履责情况、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受任何部门干预,独立开展监管工作。

要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推进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监管,常抓不懈。

通过召开工地例会,举办民工安全培训学校、开展“质量安全知识下工地”活动等方式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民工安全意识。

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采用摇控、视控等先进手段进行监控;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十六)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关。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坚持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设计文件图纸逐级会审制度,重点工程由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审核,一般工程由专业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必须经过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4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程序、施工工艺,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业,实行先试验、后示范的样板工程引路制,强化现场检测管理,使每个技术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

(十七)强化动态监管。

加强建设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改,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还要同时暂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组织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

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组织开展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八)推行差别化监管。

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和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个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其行为即时与企业的招标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诚信经营。

(十九)强化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乡镇工程等要全面覆盖,进行重点检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在安全报监和质量报监环节,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十)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要把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凡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较差的,要及时对其资质资格和投标资格作出限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采取带资、垫资、5 合作开发等形式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尤其是外地进入施工企业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市场。

(二十一)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登记、建档等工作,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定期报备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随时调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大型设备损毁等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逢节假日、重大节日等敏感时间以及高温酷暑、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二十二)分工负责

合同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责任单位:招标站) 强化巡查监管,全面掌控建设工程动态

1、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

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验证核对,重点查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情况,发现问题责令纠正;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2、施工过程监管。

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3、工程变更监管。对建设单位提出,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签章认可后报请备案的工程变更,予以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招标站)

4、竣工验收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责任单位:质监站)

(二十三)强化违法查处,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1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未经竣工验收或验 6 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结)算的;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因管理不当,造成工程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招标站)

2、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现场项目负责人(监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或在某单位任职、兼职的;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安全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延施工人员工资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报告的;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标站)

3、查处中介机构以下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查机构未按规定承接业务,不按有关法律、标准、规范、规定及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的;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盖章或出具虚假内容报告的;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和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标站、审批科)

(二十四)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对列入重点监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现场联合抽查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及履约、监理履责、劳务人员

7 工资及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业人员资格、各方主体资质等。

(二十五)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在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仍难以制止到位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建筑业管理科启动联动执法机制。建筑业管理科要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相关科室和单位,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责令责任主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六)处理各环节问题,综合治理。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构建防范与查处的工作体系建立。

工程现场、保险市场、建筑市场三场合作,形成一组良好的市场调节机制。现场预控层面,加快职业责任的三个转变,实现数字化工地,各个单位对各自负责的环节承担责任,检测机构对来样负责、对现场检测对象负责,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对整个工程负责,形成现场预控诚信链。

完善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管措施

单一现场监督要走向综合监督,由工程实体向参建各方行为延伸,各方责任人的质量管理责任应上升到社会责任,由营造过程质量行为向控制竣工备案后质量责任延伸。 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工期的关系

8 建设施工项目进度应与质量安全相协调,工期进度的有效控制与质量安全的程度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因此,控制工期是保护建筑工程质量工程的途径。 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

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

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

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改善建设市场要素,增强建设工程质量转化能力,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改进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

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对策

9 2.1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全面质量监督管理的告知制度,提高建筑工程监督执法的社会及行业内的高透明度,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项目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和鞭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受监督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规则约束性,使其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2 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强监督执法的科学性。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3 建立预先预警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和谐服务严格执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预警,把质量问题控制在萌芽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于不可避免的质量问题,尽最大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4 建立行为监督与事实监督并重的质量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事实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并特别注意工程建设各方的衔接部分的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划清各方衔接的质量界限,分清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

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提高全体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以工程质量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必须的测试手段。

1、改进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和手段。

一是重点项目设立专项监督小组,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指导把关。一般项目采取巡回监督,逐步改变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的常规做法,以优势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逐步实现分类监督的新模式;

二是实行监督对象差别化。按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资质、人员及设备,诚信程度不同区别对待。

2、加大对工程巡查和抽查力度和频率。

为改变目前人员被动地预约检查的一面,突出以巡查和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质量监督与巡查交叉进行,互为补充,提高成效,以便更真实、准确地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3、突出对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主体结构的优劣涉及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

4、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影响了社会的诚信与和谐。使建设工程各方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诚信服务的管理理念。

5、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引向深入。

为有效抑制质量问题的发生,减少因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我们推行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6、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

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

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围绕三大分布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 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

11 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四、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加快监督信息化进程,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科学化。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汇报.doc》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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