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座谈会讲话

全市行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

座谈会讲话

从去年年底以来,全市行业在证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为此省局向市局提出了质询,并召集各地市分管领导和专卖科长召开了专题会。我们也召集相关县级局的副局长和专卖股长就许可证到期未按时延续的问题进行了谈话。在证件管理当中出现的问题也折射出我们当前整个专卖管理工作中在管理,岗位技能、岗位职责履行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主要目的就是找出这些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针对问题和原因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专卖管理工作。

一、当前专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许可证到期不按法定时限办理延续。这一问题导致了全市行业各单位都在客观上实施了为无证者提供经营条件的违法行为,如果按照法律责任来追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县和**区到期未延续的零售户数最多,其余县级局多则70余户,少则十几户,无论数量多少在违法性质上都是相同的,只是情节轻重不同而已。也有县级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市局、*县局、**县局就基本上做到了按时延续,没有遗留问题。汾阳市局也属于大县,零售户数1500余户,为什么没有遗留问题,这是值得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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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证已过期,但仍然办理了延续的问题。昨天,省局又发出了特别紧急通知,对全省行业存在的许可证过期后办理延续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延续的必须予以注销,过期的许可证属于无效的许可证,再办理延续是违法的。各县级局要严格遵照在有效期内办理延续的法律规定,今后凡超过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一律予以注销,不得对过期的许可证做注销以外的其它业务办理。

3、停业期间有效期届满是否延续的问题。不少县级局对此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停业期间的零售户也同样属于持证户,有效期届满前必须办理延续。各县级局在办理停业时,应该尽量避免停业的期限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许可证过期后,零售户就不属于持证户了,再办理恢复营业、延续等业务都是违法的。

4、去年在三项整治中被经营场所被拆迁的零售户没有进行合法的处理。一是至今没有经营场所的零售户仍然在供货。二是已经搬迁到新地址的零售户,没有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各县级局要对这两类零售户的数量进行摸底,哪些准备注销,哪些要新办,于下周内将数量和情况上报市局专卖科。

5、法律条款适用不准确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令暂停、停业、注销等流程的办理方面。主要表现是事实

2 描述不清楚,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同样是没有经营场所的问题,适用的法律条款却不一样,或者适用法律没有准确到具体的款项。

6、办理注销未上传公告附件的问题。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注销之后应该在公示栏内予以公告。目前从专卖信息系统中看,各县级局普遍存在没有上传注销公告附件的问题。

7、许可证办理中工作不细致的问题。譬如扫描件上传方向不规范,附件名称不规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附件名称只有“工商”二字,“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的附件名称为“烟草正本”、“烟草副本”等等,这些都是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的表现。

8、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立案期限不及时,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时限。有的县级局在案件处理方面,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迟迟不提交鉴定,有的案件过几个月才能结案,甚至去年的案件在今年才办理结案。在检查中,往往以当事人不来处理,卷烟没有鉴定等作为理由,所有的理由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违法的案件必然是败诉的。

9、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一栏中填写过于简单,只交代了执法过程,卷烟的鉴定结论,询问的结果等在违法事实中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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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场管理模块中零售户分类管理不到位。由于市场监管员在做工作日志时,对零售户的类别不掌握,当日在系统中选择的零售户缺乏针对性,导致专卖信息系统中显示的守法户、一般违法户和严重违法户的检查次数达不到省局规定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综合以上这些问题,市局进行了座谈研究,认真剖析了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是市局专卖科对通报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的力度不够。上面提到的问题,我们从去年10月份开始,在系统考核当中讲过,之后下发了通报和通知,但是对各县级局的整改落实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督促,导致了问题的不断积累。

二是县级局领导业务知识掌握不够,重视程度不高。县级局领导对证件管理、案件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办理流程把握程度不够。不掌握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对证件、案件的办理的日常督促不到位, 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三是县级局分管领导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对市局下发的通知和通报,不看不理不回复,更谈不上采取什么措施,直到问题比较严重的时候,才进行处理,在仓促处理当中又造成了新的问题,比如本次延续当中

4 许可证的过期延续,个别文书(许可证丢失证明)由一人伪造等问题就是这样造成的。

四是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由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失察,有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敷衍了事,能拖则拖,能简单处理的绝不多费心思。比如责令暂停,注销等事项的法律适用不准确的问题,就说明了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不研究,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确实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对于事实描述不清,法律适用不精确到款项等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敷衍了事造成的。

三、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

一是许可证延续时限的问题。各县级局要严格遵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零售户并受理申请,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将延续工作办理完毕。对有期届满未延续的许可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许可证后必须进行公告,并在专卖信息系统中上传注销公告。

二是对目前过期办理了延续的许可证要分批予以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省局昨天专门下发了特别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市对过期延续的许可证进行处理。全市行业目前存在的过期延续的问题较为严重,尤其是本月集中办理的延续,

5 大部分属于过期延续。针对这一问题,各县级局要将此类许可证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要与营销部门进行协调,尽量错开零售户的访销配送周期,分批次办理。此项工作,各县级局都于本周内核实过期延续的许可证数量,并制定计划,明确时间进度,报市局专卖科审核。

三是对停业一年以上的零售户,要在履行公告手续后予以注销。

四是要对市场监管员进行培训。使市场监管员熟悉掌握自己分管片区的零售户分类情况,在做市场检查日志时,准确选择零售户,守法户每月要选择2次,一般违法户要选择4次,严重违法户要选择8次。

五是各县级局要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检查督促。市局也要开展许可证管理和案件管理方面的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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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

尊敬的烟草专卖局领导:

为发展农村经济方便民余生活消费,本人在XXXXXXXXXXXXXXXXXX经营XX便利店,占地面积XX平方米,交通便利,并且紧临XXXXXXXXXXXXXX,主营副食、烟酒。工商执照编号:XXXXXXXXXX,经营者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电话:XXXXXXXX。望贵局给予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通过了贵局审核材料和勘查现场后,同意我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本人保证遵守《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服从贵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销售卷烟,依法经营。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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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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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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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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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

6 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7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

8 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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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 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

10 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11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12 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05年)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烟叶种植者、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13 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和公共场所内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和收购

第五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市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烟叶产区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将烟叶收购计划落实到适宜种植烟叶的村、社、户。

第六条 烟草公司应按照烟叶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依法签订烟叶生产购销合同,约定种植面积、收购数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办法,以及相关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等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要求烟叶种植者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种植烟叶,不得要求烟草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收购烟叶。

第七条 烟草公司应当因地制宜推广和供应烟叶优良品种,提供烟叶种植

14 技术服务,帮助烟叶种植者提高烟叶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烟叶种植者推广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科学种烟,不断提高烟叶质量和烟叶生产水平。

第八条 烟叶由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在本辖区内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应根据需要与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第九条 烟叶种植者应持烟叶生产购销合同在约定地点交售烟叶。

烟叶收购站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收购烟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及烟草公司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的合同全部收购,不得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不得拒收合同约定的烟叶,不得拖欠烟叶货款。

烟叶收购站点应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并公布等级价格。

第十条 烟叶收购人员在收购烟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钱物。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烟叶种植者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复核小组。烟叶购销双方对烟叶质量、等级有异议的,可向烟叶评级复核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维护烟叶收购秩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买强卖烟叶,扰乱烟叶收购秩序。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批准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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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合理,其具体设置条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核定地点亮证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烟草专卖品集中交易市场。

未经审查批准设立或自发形成的烟草专卖品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禁止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运输、邮寄等服务。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场地、存储、运输等服务及条件。

第二十条 储存烟草专卖品应持有合法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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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应贴(印)有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标识。烟草专卖标识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应持有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地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变造、伪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超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品种、数量的;

(四)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的;

(五)使用通过虚假手段骗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第五

17 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取有关证据材料;

(三)在依法设立的铁路、公路、水上等检查站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检查站,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检查;

(四)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财物,必要时可以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

(二)实施查封、扣押、暂扣许可证时,应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暂扣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查封、扣押、暂扣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需延

18 长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 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烟草专卖品或涉案财物后,不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处理,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财物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碍、拒绝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烟叶收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物或在烟叶收购中短斤少两、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烟叶购销人员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强买强卖烟叶,扰乱烟叶收购秩序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工商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

19 无法计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提供场地、存储、运输服务的,没收服务收入,并处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服务收入或服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地点未亮证经营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点经营的,责令在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零售未加贴(印)当地烟草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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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海关或工商等行政部门没收走私烟草专卖品和销售收入,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储存卷烟、雪茄烟五十条以上或烟叶一百公斤以上以及储存其它烟草专卖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或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烟草专卖标识、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烟草专卖标识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标识货值金额或违法使用烟草专卖标识的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抗拒、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处

21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是指按同一品名的非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合法进口烟草专卖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所得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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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令

第2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议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倪益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 第二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核发 第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用的资金;

(二) 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 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五)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 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在地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

第十条 对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省

2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30日内签署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包括烟草制品企业可(含委托批发)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由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

3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许可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批发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签署意见的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发证机关应当在签署意见的机关报批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第二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当在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

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二十二条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

5 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国外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罚没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签署意见的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发证机关应当在签署意见的机关报批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年检、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及因破产、解散等事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

6 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等需要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歇业手续,缴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企业停产或停业一年以上,不办理歇业手续的,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七条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 检查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 督促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三) 查处下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

7 规章的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的;

3、买卖许可证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二罚款。

第三十六条 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 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经办人和批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和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3年发布的〈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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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予以办理。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明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办部门和监督部门及其相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档案,一户一档,记载持证人基本信息、守法经营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持证人电子管理档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和管理。

各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限,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各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皖烟法〔2006〕4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合理布局等具体条件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方可作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工作,具体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皖烟法〔2004〕146号)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不得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店领取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配送销售,不得通过分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互进行调剂销售。

第十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设立办证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以及咨询服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机关名称;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地址、联系方式;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由烟草专卖局免费提供);

(二)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等其他相应证明;

(三)提交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是租赁性质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是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特殊群体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合法身份、房屋产权关系等有效证明原件,经办人当场验证后复印留存,原件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二)烟草专卖局办证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三)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对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

(四)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及相关情况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五)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即时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七)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九)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收到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需要变更登记的,持证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局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对外使用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局印章或者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行政许可文书(含管理类许可文书)或者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第三章 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决定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是否适宜经营烟草制品;

(三)经营场所是否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和儿童娱乐场所内;

(四)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

(五)经营场所是否固定;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决定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是否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申请人不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人不具备固定经营的场所;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和儿童娱乐场所内的;

(七)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但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审批结果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权利告知书》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分别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核查、审查等情况,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的,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并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请示》,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延长期限理由。

第二十八条 对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持《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加盖准予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人已持有营业执照,要求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持《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加盖准予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在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烟草专卖局存档备查。烟草专卖局收到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烟草公司进行访销送货。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准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申请人申请情况、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有效期、营业执照有效期等情况,确定发放有效期限五年以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截止到统一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日期)。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必须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地址(场所)和有效期限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三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但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发生变化的;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延续。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或者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持证人提出延续申请的期限和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后果。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送达持证人,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告知不予延续的理由:

(一)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持证人的申请,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持证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持证人遵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持证人档案,存档备查,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四十一条 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应当将《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告知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理由,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持证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发出《烟草专卖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责令持证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拒不变更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应当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十三条 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暂停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将《责令整顿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告知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理由、期限和要求。

整顿期满,经持证人申请,烟草专卖局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可以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决定终结整顿,将《整顿终结通知书》送达持证人,告知其可以继续经营。

第四十四条 持证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审查,同意停业的,向持证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明确停业的起止期限,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予以暂行保存。

第四十五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 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5日内作出恢复营业的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送达持证人,发还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者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10日内作出补办决定,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并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烟草专卖局应当同意持证人歇业,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持证人擅自歇业、停业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将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采取出租柜台等形式,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以烟草制品销售额进行分成、开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发票等方式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的规定,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但因持证人的原因一时难以收回的,应当发布公告,声明作废: (一)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二) 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的;

(三)批准歇业的;

(四)擅自停业一年以上、经公告三个月仍未办理停业手续的;

(五)擅自歇业满六个月以上的;

(六)依法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难以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知烟草公司停止访销送货:

(一)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

(二)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三)持证人停业、歇业的;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收回的;

(六)其他需要停止访销送货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知烟草公司恢复访销送货:

(一)整顿终结,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持证人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批准恢复营业的;

(三)其他需要恢复访销送货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连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店向分店进行配送销售或者分店之间相互进行调剂销售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局对供货单位依法按照无证批发烟草制品定性处罚,对进货单位依法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定性处罚。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办人和批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和签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特殊群体是指持有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军烈属、下岗职工、农村困难户等国家规定需要帮扶的社会弱势人群。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市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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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兴义市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坪东办三和新城小区内,属于繁华地段,人流量较大,附近也没什么卖烟的商店,给卷烟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本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公司办证条件,特向烟草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黔西南州兴义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 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 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 侯友丽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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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澜沧县农贸市场出租房,商店名称:

工商执照编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华,身份证号码:532424197602101627,电话:7225688,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江苏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请贵局给予批准。

日期: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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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市**区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风景路东段,店名:伊力典藏专卖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某某,身份证号码:610502197008280840,电话:13891665910。我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专卖零售办证条件,特向贵局提出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陕西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 李 * *

201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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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南丹县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罗富乡黄江村黄江街街头(店名:黄江农家店),属于繁华地段,人流量较大,附近也没什么卖烟的商店,给卷烟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本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公司办证条件,特向烟草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 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 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 莫祖宁

2012年3月19日

推荐第10篇: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

关岭县烟草专卖局:

因本人在银城新苑租了一个门面,目前已在经营家装陶瓷,因业务范围扩大需兼营卷烟,为了今后方便业务联系,本陶瓷店设置了电话:15329530458,本人认为各项条件基本具备,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望给予批准为盼!同时本人向贵局保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一定会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零售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积极配合贵局的监督、检查。

特此申请

申请人:张学友

2012年7月18日

联系电话:15329530458

第11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

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

兹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双塔村XXX号村民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为发展城乡经济,计划在市甘州区XXXXX楼门店开一XX平方米的超市,经营烟酒,本人现提出申请,要求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果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审核材料,勘察现场后, 同意我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保证遵守《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服从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烟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断开拓、积极为国家做出贡献。本人保证向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办证资料齐全、真实、合法,特向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请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请人:XXX

第12篇: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报告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报告

从江县烟草专卖局:

本人系从江县西山镇人,现在西山镇___________开了一间批发店,主要业务为批发兼零售,因业务经营范围扩大,需经营卷烟,已具备了经烟资金____元。该批发店处于西山岔路口处,每天人流量在3000人左右,经营卷烟月销量预测在包以上。县工商局、卫生局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部门核发了税务登记证,且签订了二年期的房屋合同,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望给予批准为盼。同时,本人向贵局保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一定会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积极配合贵局的监督、检查。并积极努力为当地经济作贡献。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13篇: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

彬县烟草专卖局:

我叫杨战宏,男,现年30岁,家住彬县龙高镇杨家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0427198206220714,电话:13484876260,邮编:713503。

我在我们杨家村开办了一个村级个体商店,经营日常生活用品,是我村唯一一家商店,商店名称为“彬县龙高战宏商店”,占地面积30多平方米,注册资金2万元。

为了更好的为我村群众服务,特向贵局提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杨战宏

2012年11月2日

第14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教案

第二节许可证办理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本节将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述、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分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等内容进行介绍。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述

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基本保障,坚持烟草专卖制度,首先应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而核发的一种证明文书。

特征:①依申请-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②管理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对被许可人进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效监督。为了更好地实施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监管,《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督机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③外部性-指行政主体具有管理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

④授益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2、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许可原则。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

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提出的具体要求,它要求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运行的每个步骤、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与法律规定抵触。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周知。二是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不允许在行政许可的实施条件上搞'模糊战术'。三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是公开的。五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

3.便民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实施有效管理,合理划分和调整卷烟市场的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不要求申请人事事都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受理。所谓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格守的基本准则。

4.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这项原则最先适用于因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造成相对人既得利益受损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此后,这项原则经该国宪法法院不断引用,逐步成为宪法层次的法则,不仅约束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亦有拘束力。同时还应确定一个机构或窗口统一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等。

5.禁止转让原则。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看,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五类:(1)普通许可。 (2)特许。 (3)认可。 (4)核准。 (5)登记。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性质都是准予特定的人从事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主体和对象不可分离,是一种身份许可,是不能继承、买卖的。

6.法律监督原则。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分类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以下三类(原四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核发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具备合法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经营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是准于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是准于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证明文书。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准许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由原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整合为一个样式。(原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准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是准予公民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现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个体经营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均使用一个证明文书,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案例: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有哪些?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答案:ABC 解析: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具备合法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事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特种烟草专卖经营最初包括特种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两类,适用于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调拨业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批发、零售业务。2004年1月1日,我国政府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可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烟草专卖法》的修改,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授权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和监管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以下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如下:

(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该条现已取消)

(二)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该条现已取消)

(三)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

(一)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1.申请的含义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从事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行政许可申请人。 案例: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有哪几类?

A、新办申请

B、变更申请

C、延续申请

D、补办申请 答案:ABC

解析: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7类,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内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的要求

(1)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 (2)可以通过信函和数据电文的方式提交申请书 (3)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应当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示范如何填写,也可以公开填写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其内容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2)应当将有关事项、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示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一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要求要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名称、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进行公示,明确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二是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应当公示,如公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合理布局规定等内容:三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具体包括申请的方式、途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都必须明确公开:四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必须公开:五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

公开的方式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可以在当地烟草专卖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若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解释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公众可以要求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相关的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内容除外。公众要求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经办人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材料应归档保存。

(3)应当推行电子政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如建立烟草行业网站、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网站公布、提供可以网上申报或免费下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办证申请.

4.申请的方式和途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有效为前提,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判断。

(1)申请的方式。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意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表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宜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为了保证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就申请人是否提出过行政许可申请产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二是为了保证申请行为的严肃性,便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办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将其口头申请转换为书面申请后要求其确认.在日常工作中最为常用的还是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出书面申请。

案例: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只能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答案:错误 解析: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主要是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外,还可利用现代的通信手段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2)申请的途径.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可以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烟草专卖对外政务网站提交申请。

4.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时,应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材料的目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贵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2)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连同申请书示范本予以公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关的材料。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列明的材料,视为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关的材料,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

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不适合的材料或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则可能会引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的后果.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接收材料接收凭证给申请人。

案例:工商营业执照是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答案:错误 解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受理

受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由此在规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自受理之日起,办理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开始适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

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

1.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作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也不作审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即时书面不受理决定,告知正确机关,有三种情况如下: ①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

案例:申请人张某向B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B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如何作出决定?

A、不受理

B、不予受理

C、受理 答案:B 解析: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只能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处理,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范围的,如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办卫生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卫生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

案例:甲省某卷烟纸生产厂(位于甲省C县)向C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C县应该如何作出决定? A、不受理

B、不予受理

C、受理 答案:B 解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申请人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因该事项超越了县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级别管辖权,该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③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

案例:某连锁店D县分店向总店所在地的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了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A县烟草专卖局应如何作出决定? A、不受理

B、不予受理

C、受理 答案:B 解析: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现在不再需要许可,但申请人对这种变化不了解,此时应当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受理该项申请。如2014年1月,某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希望经营外国卷烟,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已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时,从事外国卷烟零售业务已不需要单独领取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案例:申请人李某的实际地址为“A县黄河街15号”,但其在填写申请表时将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填写为“A县黄河路15号”,A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即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答案:错误

解析: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主要是指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对于申请材料存在上述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如果未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与申请人联系后直接予以更正;二是申请材料如果同时存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问题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对于更正的要求,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填写申请书或申请材料,或者直接在错误处加盖印章表明更正。

(4)申请材料不符合→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理。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若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了相应的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受理.

(5)各项符合→应当书面受理决定。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与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有区别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如根据法律规定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书、资信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只提供了申请书、资信证明、身份证明,而未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就属于申请材料种类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则申请人需要补充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形式上不具备法定要件.如某企业申请烟草专实零售许可证,需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若该任命书未加盖该企业公章,就属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审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己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这一环节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查中发现不予许可情形的,无需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进入审核审批程序。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即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如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资格进行审查,可以排除以下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格:①申请人是自然人、公民但不满18周岁的;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③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④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⑤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⑥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果申请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核查其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核查其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二是通过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三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将己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3)申请人是否具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其备以下条件:①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③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就应针对前2项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金的审查,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资信证明着手:对是否具备经营场所的条件审查,可以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来进行。

2.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到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注明核查情况.

(1)制订核查计划.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前,应制订好核查线路和核查计划。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同一线路分布的新办申请依次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项目主要是对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2)准备核查用具.实地核查主要是检查核实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和零售业态情况,工作人员在实施实地核查前应携带好照相机、核查记录空白文书及测量距离工具等物品.

(3)核查内容和核查方法.核查主要是对经营场所周围的零售户的布局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对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复核,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核实,对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不安全因素或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而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进行记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时主要运用丈量、拍照、画图等方式进行.其中,核查图应采取平面图的形式,要注明道路、具体坐标、最近零售户的信息及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等。

(4)核查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作人员进行核查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①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共同进行:②实施核查前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③核查工作必须是在申清人在场时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在《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勘查表》中如实记录核查情况,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5)情况汇总和反馈。实地核查完毕后,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总书记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查表》,提出核查意见。核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根据核查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并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是否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将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给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并为自己辩解的机会。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应注意如下三点: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只要发现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陈述和申辩的方式可以是书而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定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证条件,不得随意放宽或者降低办证门槛。

2.符合法定程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依法受理、实地核查、审批等关键节点的把握,避免出现应依法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情形,切实杜绝法律风险。

3、遵循法定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4.受理在先原则。实践中,如果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哪一申请人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以归为三类:

1、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情形。具备申请资格是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要前提,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无论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均不能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体有以下6种:

(1)申请人备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6)租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场所的内资企业或者个人。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如果申请人不具备相关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无法提供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2)经营场所与住所相互混同,或者为流动性经营摊点。 (3)经营场所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3、法律规定不予发放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一般来说,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挥发商品的场所,应认定为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2)中、小学校周边。

(3)申请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5)国家机关及医院内部。

(6)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15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市烟草专卖局:

为方便民众生活消费,本人在北川河东路阳光东岸小区内注册一便利店,并证照齐全,商店名称:俊平便利店,工商执照编号:**********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为给卷烟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方便,特向贵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请人:*****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16篇: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

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

烟草专卖局:

你局出具的《听证权利告知书》(编号 )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举行听证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听证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在收到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申请听证的,填写此表。

二、填写主体

本申请书由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填写。

三、使用要求

本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完毕后交受理的烟草专卖局。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保存。

第17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沿河县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沿河县谯家镇铅厂村坝村街头,属于繁华地段,人流量较大,附近也没什么卖烟的商店,给卷烟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本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公司办证条件,特向烟草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纪守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 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何黔松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第18篇: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清除当前全市行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根据省局检查质询意见和要求,**市局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许可,提高全市行业专卖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法律法规应用水平,全面清除当前全市行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消除各级烟草专卖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完善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规范许可证办理流程,保证许可证办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使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同时把专项整改工作与优秀县级局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全市行业专卖管理工作水平,使各项工作协调互动、整体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

1、许可证到期不按法定时限办理延续。只有少数几个县级局不存在此项问题。个别县级局情节严重,**县局和**区局最为严重,其余县级局多则70余户,少则十余户,导致全市行业各单位在客观上实施了为无证者提供经营条件的违法行为。

2、许可证已过期,但仍然办理了延续的问题。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延续的必须予以注销,过期的许可证即属于无效,而部分县级局对已过有效期限的许可证办理延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3、停业期间有效期届满是否延续的问题。不少县级局对此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导致停业期限超过了许可证有效期限,同时造成了对大量停业期限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零售许可证办理了延续手续的严重后果。

4、2011年市政府“三项整治”中经营场所遭拆迁的问题。不少县级局对于在三项整治中经营场所被拆迁的零售户没有进行合法的处理。对至今没有经营场所的零售户仍然存在供货的情形。对已经搬迁到新地址的零售户,没有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

5、法律条款适用不准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令暂停、停业、注销等流程的办理方面。主要表现有:事实描述不清;法律条款适用不准确,或者适用错误,或者没有准确到具体款项;对同样没有经营场所的问题,适用法律条款差别不一。

6、办理注销未上传公告附件的问题。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注销之后应该在公示栏内予以公告。从专卖信息系统中发现,各县级局普遍存在没有上传注销公告附件的问题。

7、许可证办理中工作不细致的问题。譬如扫描件上传方向不规范,附件名称不规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附件名称只有“工商”二字,“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的附件名称为“烟草正本”、“烟草副本”等等,不同程度反映了工作中存在不认真、不细致的问题。

8、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立案期限不及时,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时限的问题。有的县级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不及时提交鉴定,有的县级局拖延案件办理,导致结案不及时。

9、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一栏填写过于简单,

只交代执法过程,而卷烟鉴定结论、询问结果等在违法事实中没有体现。

10、市场管理模块中零售户分类管理不到位。有的监管员在做工作日志时,对零售户的类别不掌握,当日在系统中选择的零售户缺乏针对性,导致专卖信息系统中显示的守法户、一般违法户和严重违法户的检查次数达不到省局规定的要求。

11、工作中严重不作为,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县级局对有效期限届满的零售许可证未及时按流程延续、注销,造成大量工作积压,以至于近期在对大量过期许可证的仓促处理当中又造成了新的问题,出现了个别文书(许可证丢失证明)疑似同一人伪造的现象。

三、工作措施

1、依法规范许可证后续管理工作一是许可证延续时限的问题。各县级局要严格遵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零售户并受理申请,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将延续工作办理完毕。对有期届满未延续的许可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许可证后必须进行公告,并在专卖信息系统中上传注销公告。

二是对目前过期办理了延续的许可证要分批予以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全市行业目前存在的过期延续的问题较为严重,针对这一问题,各县级局要将此类许可证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要与营销部门进行协调,尽量错开零售户的访销配送周期,分批次办理。

三是对因“三项整治”而丧失经营场所的零售户,在许可证管理中要分情况进行。对于至今尚无经营场所的经营户,要按照流程注销其许可证。对于已搬迁到新地址的经营户,要将其原有的许可证注销并按流程重新办

理新办手续。

四是对停业超过一年以上的零售户,要在履行公告手续后注销其许可证。

2、不断提升专卖队伍法律和业务素质一是加强法律素质修养。以全员参与为原则,各县级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头,在法规部门安排的学习时间之外,不定期组织进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

二是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各县级局要加强市场监管员、案件管理员、证件管理员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市局也将开展许可证管理、案件管理、文书制作、卷宗装订保存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和技能比武,以期提升专卖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3、加强督办,形成长效机制一是严格整改落实。各县级局针对各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整改工作,随时反馈在整改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区局、**县局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全面整改工作,其他各县级局在3月15日前完成,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专卖科。

二是实时监督指导。市局将专项整改工作当做现阶段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市局专卖科全员在岗,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对各县级局整改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分组分区域负责整改指导工作,对县级局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反馈,确保整改工作实效。

三是加强工作督办。根据各县级局完成情况,市局将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在验收工作中对查出问题的县级局进行通报,对

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省局。

四是完善长效机制。利用此次整改良机,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工作状态和工作作风,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监督监管机制,使专卖管理工作持续规范有序,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第19篇: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方案

**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清除当前全市行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根据省局检查质询意见和要求,**市局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许可,提高全市行业专卖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法律法规应用水平,全面清除当前全市行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消除各级烟草专卖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完善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规范许可证办理流程,保证许可证办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使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同时把专项整改工作与优秀县级局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全市行业专卖管理工作水平,使各项工作协调互动、整体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

1、许可证到期不按法定时限办理延续。只有少数几个县级局不存在此项问题。个别县级局情节严重,**县局和**区局最为严重,其余县级局多则70余户,少则十余户,导致全市行业各单位在客观上实施了为无证者提供经营条件的违法行为。

2、许可证已过期,但仍然办理了延续的问题。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延续的必须予以注销,过期的许可证即属于无效,而部分县级局对已过有效期限的许可证办理延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3、停业期间有效期届满是否延续的问题。不少县级局对此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导致停业期限超过了许可证有效期限,同时造成了对大量停业期限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零售许可证办理了延续手续的严重后果。

4、2011年市政府“三项整治”中经营场所遭拆迁的问题。不少县级局对于在三项整治中经营场所被拆迁的零售户没有进行合法的处理。对至今没有经营场所的零售户仍然存在供货的情形。对已经搬迁到新地址的零售户,没有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

5、法律条款适用不准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令暂停、停业、注销等流程的办理方面。主要表现有:事实描述不清;法律条款适用不准确,或者适用错误,或者没有准确到具体款项;对同样没有经营场所的问题,适用法律条款差别不一。

6、办理注销未上传公告附件的问题。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注销之后应该在公示栏内予以公告。从专卖信息系统中发现,各县级局普遍存在没有上传注销公告附件的问题。

7、许可证办理中工作不细致的问题。譬如扫描件上传方向不规范,附件名称不规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附件名称只有“工商”二字,“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的附件名称为“烟草正本”、“烟草副本”等等,不同程度反映了工作中存在不认真、不细致的问题。

8、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立案期限不及时,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时限的问题。有的县级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不及时提交鉴定,有的县级局拖延案件办理,导致结案不及时。

9、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一栏填写过于简单,只交代执法过程,而卷烟鉴定结论、询问结果等在违法事实中没有体现。

10、市场管理模块中零售户分类管理不到位。有的监管员在做工作日志时,对零售户的类别不掌握,当日在系统中选择的零售户缺乏针对性,导致专卖信息系统中显示的守法户、一般违法户和严重违法户的检查次数达不到省局规定的要求。

11、工作中严重不作为,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县级局对有效期限届满的零售许可证未及时按流程延续、注销,造成大量工作积压,以至于近期在对大量过期许可证的仓促处理当中又造成了新的问题,出现了个别文书(许可证丢失证明)疑似同一人伪造的现象。

三、工作措施

1、依法规范许可证后续管理工作

一是许可证延续时限的问题。各县级局要严格遵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零售户并受理申请,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将延续工作办理完毕。对有期届满未延续的许可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许可证后必须进行公告,并在专卖信息系统中上传注销公告。

二是对目前过期办理了延续的许可证要分批予以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全市行业目前存在的过期延续的问题较为严重,针对这一问题,各县级局要将此类许可证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要与营销部门进行协调,尽量错开零售户的访销配送周期,分批次办理。

三是对因“三项整治”而丧失经营场所的零售户,在许可证管理中要分情况进行。对于至今尚无经营场所的经营户,要按照流程注销其许可证。对于已搬迁到新地址的经营户,要将其原有的许可证注销并按流程重新办理新办手续。

四是对停业超过一年以上的零售户,要在履行公告手续后注销其许可证。

2、不断提升专卖队伍法律和业务素质

一是加强法律素质修养。以全员参与为原则,各县级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头,在法规部门安排的学习时间之外,不定期组织进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

二是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各县级局要加强市场监管员、案件管理员、证件管理员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市局也将开展许可证管理、案件管理、文书制作、卷宗装订保存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和技能比武,以期提升专卖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3、加强督办,形成长效机制

一是严格整改落实。各县级局针对各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整改工作,随时反馈在整改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区局、**县局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全面整改工作,其他各县级局在3月15日前完成,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专卖科。

二是实时监督指导。市局将专项整改工作当做现阶段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市局专卖科全员在岗,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对各县级局整改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分组分区域负责整改指导工作,对县级局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反馈,确保整改工作实效。 三是加强工作督办。根据各县级局完成情况,市局将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在验收工作中对查出问题的县级局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省局。

四是完善长效机制。利用此次整改良机,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工作状态和工作作风,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监督监管机制,使专卖管理工作持续规范有序,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市烟草专卖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第20篇:烟草专卖工作汇报材料

专卖汇报材料

1月13日市局专卖会议后,我局党组首先召开了专题会议,并对专卖会议进行了传达,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今年总体思路是以内管工作作为出发点,延伸开展监督卷烟规范经营、专卖市场监管和零售户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内部监管

根据国家局下发的《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和市局领导讲话,对今年内管工作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重新制定了方案、制度和考核办法,已上报到市局。

日常监管工作已有条不紊的开展,对客户经理的监管采取了每天调取货源分配计划,对可疑品牌、数量进行询问。对已形成的订单分重点品牌根据该户的地域、消费环境进行跟踪回访,需要入户实地核查的一定入户。对送货员的监管采取了由稽查员每天在进行日常工作中跟踪进行询问,尤其是农村边远小户,发现问题及时填写信息反馈单反馈到内管科。通过前一段的监管,4月份我县没有月销量超千条的零售大户,但送货小票不粘贴、保存不齐全、送货员未签字问题太严重。

二、市场监管

一是对稽查队的日常工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了细化,对走访线路进行了科学调整,日走访线路分上下午、远近搭配,每周分4个正常

走访日和一个机动日,机动日工作重点是对本周发现的重点户、违法户进行回访检查;日常检查内容增添了按守法户、违法户、无证户、卷烟经营大户等分类监管方式,每个队员有自己辖区的分类监管档案。同时对串码烟行为和小户替大户订烟行为进行说服教育,我局计划截止到6月底,以后出现串码烟行为按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加大卷烟查处力度,1月10日,我局与www烟草联合破获了一起跨省售假案件。因当时实际控制案件证据数额较少,为了加大查处力度,与www烟草协商后,由www公安局立案查处,经审查涉案人员20余人,主犯已报捕,网上追逃1人,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由于一季度受罚没票据的影响,我局卷烟查扣数量较小,从5月份开始加大了任务数量,今后陆续将潜亏数量赶上,力争年底超额完成。5月份目前已完成真烟48.8条,假烟12.3条,所查扣真烟大部为山东卷烟。

三是错时工作制从1月已正常开展,三个稽查中队轮流值班,并确定了值班负责人,对值班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1、值班期间的管辖范围为全县境内,

2、重点监管区域是边缘地区,

3、重点监管对象是有违法记录和有倒卖能力的大户),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零售户管理

按照市局专卖工作会议要求,会后我局立即开展了零售户摸底统计工作,目前我县有效零售户21315户(商场类11户、超市228户、

食杂店2945户、便利店41户、娱乐服务业4户、烟酒商店78户、其他8户),有证无照94户,有照无证12户,无照无证25户,上述三类分别进行了告知和警告。上周(5.12)开会已做了部署,本周与工商部门联合,举行一次大规模的无证经营清理活动。计划今后每季度与工商部门联合清理一次。

由于城市建设,县城拆迁较频繁。目前,凡经营地址发生变动或找不到门市经营地的,不论申请与否,一律做了停业处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队伍建设

一是强化了执法责任意识,4月末,组织全体专卖人员针对“六条禁令”开展了一次执法人员自查自纠活动,召开了座谈会,在自查中,要求勇于面对现实,敢于正视不足,不怕揭短露丑,找准突出问题对照整改,每人撰写一篇自查自纠整改报告,从根本上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按市局要求,组织开展“准军事化管理”活动,按计划本周(1.16—5.20)再利用每天下午进一步组织实施,在市局要求的基础上,我们增添了专业科目,如常用法律法规条款背诵和日常规范用语。本周活动结束后逐个进行考核。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1、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积极探索寻求新的监管模式。

2、联系工商部门,对有证无照、无证无照做好清理活动。

3、多渠道深挖线索,破获网络销售真假烟案件。

六、建议

1.目前网络订烟、手机订烟在内管系统中不能显示,如不同客户同一IP地址,不同客户同一手机号码网上订货目前不能监管。为了及时高效进行监管,建议市局增加新的信息模块,

2.邀请物流中心技术人员对32位码进行技术讲解,及时掌握技术调整信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报.doc》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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