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工作整治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大气污染治理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

大气污染治理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

大气污染治理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

大气污染治理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自实施以来,我们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及监管责任,坚持抓深入、抓精细、抓持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形成了强大工作合力,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大气污染治理:

秸秆及垃圾禁烧工作,辖区内20个社区建立长效监管巡查机制,成立巡逻队,全部配备灭火器,全面禁止秸秆、荒草露天焚烧。截至目前,辖区内无秸秆、荒草焚烧现象。

辖区内沧州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有一处沙子堆,协调下,已完成全面覆盖。

二、市容环境整治:

一是经营秩序整治效果明显。多处的店外经营、游商闪商已得到根本遏制,发展势头良好,无反弹现象。本周治理重点为黄河路沿线富强市场周边,将门口四周的临时商贩引导至西河沿,划定指定区域集中管理。执法大队协同属地社区(康居园社区、署西社区)坚持早五点到岗盯守,一经发现,合理引导,规划管理。

二是无发生违法占地、私搭乱建情况。署西社区针对辖区内的张家坟重点区域,加大排查力度,加强巡查密度,确保无违法占地情况发生。

三是露天烧烤治理。

对辖区露天烧烤进行治理。

(一)对新疆烧烤店,执法人员多次协调,制定进店整改方案,确保落实;

(二)其他所有商铺,全部实现进店经营,无占道经营等现象。此外,对烧烤重点区域进行长期盯守。

三、环境卫生整治:二幼南侧垃圾清理10方,并派专人盯守,定时巡查,防止乱倾乱倒。兰亭苑清理乱堆乱放4处,荣盛锦绣天地清理5处。

推荐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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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有关部门,xx经开区:

按照xx年x月x日市政府环保重点工作调度会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区大气办于x月x 日和x月x日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整改较好的单位

xx镇xx搅拌站建设了物料存储车间,厂区内洒水频率符合要求,整改情况较好(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xx小区对面工地建筑垃圾已覆盖、封堵,西部弃土已清运,整改情况较好(责任单位:xx经开区)。

(二)已整改但进度较慢的单位

1.xx大道楼体装修工地已安装防尘网,但不完善(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2.xx小区部分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已覆盖防尘网(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3.老烟厂、xx路市府小学旁拆迁工程,部分场地已覆盖(区征收办)。

(三)未整改的单位

1.xx码头及周边码头,皆未覆盖防尘网和地面未硬化(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2.xx镇xx搅拌站,大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3.xx征迁工地南部空地有大量建筑垃圾,长期露天堆放,北部停车场地面未硬化(责任单位:区征收办)。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及工作分工,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在x月底前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将予以问责。

推荐第3篇: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三门峡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3-05 【生效日期】2008-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2月3日印发的三政办〔2007〕7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果,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着力构建和谐三门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龙头,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污染整治为主线,全面推进原煤散烧污染整治、燃煤锅炉污染整治、餐饮业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整治、扬尘污染整治、秸秆杂物禁烧、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城市绿化等“十大任务”,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到“十一五”末,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力争达到85%以上,在113个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的排名持续上升。

二、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原煤散烧污染整治

1.煤炭经营资格证核查。对城市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资质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和不按规定经营煤炭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煤炭局。

2.型煤强制添加固硫剂检查。城市范围内所有煤场生产的型煤应当使用中低硫煤(含硫3%以下),含硫超过1%的应添加固硫剂。责任单位:市煤炭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原煤散烧管理。在城市范围内划定原煤禁烧区。禁烧区内所有宾馆、饭店、浴池、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含燃煤大灶)等使用燃煤的餐饮服务企业均不得原煤散烧,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民用炉灶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

(二)燃煤锅炉污染整治

限期淘汰燃煤锅炉。凡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地方,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燃煤锅炉应按照使用年限逐步淘汰;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到的区域,可暂时保留燃煤锅炉,但应当安装使用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质监局。

(三)餐饮业污染整治

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饮食服务单位(宾馆、饭店、浴池、酒吧、早餐摊点、夜市摊点等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及非盈利性单位食堂)一律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四)机动车污染整治

1.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年检和排放合格绿色标志制度,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工作,确保检车率在98%以上。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公安机关方可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2.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禁止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3.大力开展车用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进一步提高车用燃油品质,逐步提高车用燃气率。今后市区新购买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鼓励使用油气双燃料车型,减少机动车污染。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三门峡中裕燃气公司。

(五)工业污染整治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所有工业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查处。加快脱硫工程建设步伐,所有电厂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建设配套脱硫装置并确保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对小火电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总责,各级发展改革、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督促整改或关闭。责任单位:企业所在地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三门峡供电公司。

(六)扬尘污染整治

1.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要采取洒水、遮盖、围护等措施,保持整洁。责任单位:市建委。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逐步提高道路机扫率,减少扬尘污染。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将干式清扫变为湿式清扫,增加洒水频次,清扫、收集的生活废弃物要及时组织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责任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3.加强散体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对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4.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对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和货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秸秆杂物禁烧

1.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禁止在城市、市区周边以及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责任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物资总公司

(八)集中供热

加快城市台上区集中供热管网铺设工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使市区集中供热比例达到80%以上。确保集中供热区域内热力、压力供应,兑现服务承诺。加强热力管网运行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营。责任单位:市建委;承办单位:市春晖热力公司。

(九)集中供气

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步伐,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引导企业和工商户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天然气供应方要保证供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供气质量。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燃气管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责任单位:市建委;承办单位:三门峡中裕燃气公司。

(十)城市绿化

1.加强城区绿化,绿地率要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指标,杜绝违法占用绿地。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要采取铺装水泥砖、石砖、透气砖等综合措施,减少扬尘量。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林局。

2.加强植树造林,提高空气自然净化能力。完善环城生态防护林带配套工程,合理配置大型环形绿化带,建设绿色通道。重点实施南山北岭、天鹅湖城市湿地公园、青龙涧河两岸、陕州大道两侧和入城主干道的绿化带建设。责任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十大任务”的要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主抓人员,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十大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实行环保责任目标一票否决制,并与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相结合。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大气污染整治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市环保局要认真履行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切实有效的整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巩固和深化大气污染整治成果。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防止污染反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4篇:街道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街道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今年来,街道办事处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区政协的监督下,围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明确措施,严格考核,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事处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按照《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台《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片区和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一是抓人力和设备投入。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以来,办事处先后组织对公共区域裸露地面、拆违拆临建筑垃圾堆放点等进行防尘网覆盖30余次,出动人员1000余人,覆盖面积30万余平方米;街道新采购中型洒水车一辆,雾炮6台,招聘专职司机两人,截至目前出动洒水车200余次,对辖区内主要路段进行全覆盖喷洒,有效降低了pm10浓度。

二是抓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进行了排查,确保所有工业企业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百分百全覆盖;按照厂区堆场、料场要建立围挡,实施覆盖、洒水、喷淋等要求,整改企业10余家。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之百”的防尘降尘措施,辖区内共7个建筑工地均已落实属地帮包责任人制度。

三是抓污染源治理。此次行动开展以来,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污染企业进行了逐一排查,共取缔散乱污企业8家,取缔30吨以下燃煤锅炉5处,取缔非法散煤销售点3处,禁烧区内所有烧烤转入室内,并使用环保炉具。

四是抓增绿透绿。结合此次拆违拆临工作,办事处已经将所有拆违完成的公共区域、无人管理的裸露地面纳入增绿透绿计划,分批逐步进行绿化,目前已完成绿化5000余平方米。

五是抓重点区域。对办事处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2000米范围内进行了全部清扫和地面硬化,并每天定时进行路面洒水和防尘喷洒。确保重点区域不出问题。

五是抓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等级依次发布蓝、黄、橙、红四个级别预警,对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实行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产限产,保障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能够有效应对。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办事处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环保执法力量较薄弱。办事处环保办无执法权,执法中队人手不足,在污染源排查力度和散乱污企业关停力度上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过境货车缺乏监管。东外环大量渣土车、长途货车经过,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但一直缺乏监管,是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难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道将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以坚定的决心和超常的举措,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是压紧压实责任。深入贯彻《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定期研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健全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不断夯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快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主体、社会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突出重点任务治理。落实区政府目标责任制各项目标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定期巡查裸露地面覆盖情况,定时洒水,加大淘汰城市建成区3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完成淘汰。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巡查,发现一家取缔一家。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细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的停产限产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强化环保联合执法。严格落实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责任制度,加强司法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办事处环保执法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源头预防、全程管控和综合治理,对采砂、钢铁等重点行业和环节加强把控,确保街道大气环境安全。

我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政协的监督下,经过全街道上下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不辜负全街道人民群众的期望,使我街道的天更蓝、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生活环境更宜居。

推荐第5篇:揭阳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揭阳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揭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开展专项整治和建立长效管理相结合为原则,重点抓好工业废气污染治理,继续推进露天焚烧、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污染整治和“黄标车”淘汰工作。通过整治,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2015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5%。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1、加大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各地要制定治理计划,重点抓好钢铁、印染、塑料、化工、家具等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继续开展整治土轧钢、小熔炼专项行动,杜绝死灰复燃;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淘汰位于城市建成区50%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20蒸吨/小时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推动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

2、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脱硝效率。

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全市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3、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完成辖区内重点

- 34度省下达的淘汰 “黄标车”任务。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开展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警察执法工作。

加快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落实对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提前执行国V排放标准的实施。

加快车用油品质量升级,2015年7月1日前,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加强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工作。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油库,要加强管理,督促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油库,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落实油气回收设施,有效控制加油站、油库有机废气污染。

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开展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数据实现省市联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局〕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依法淘汰整改后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仍不达标的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水泥行业要淘汰全部机立窑等落后产能装备,逐步淘汰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生产线。〔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

2、压缩过剩产能。出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完成违规在建项目年度清理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

(三)推行清洁生产

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完成率达到4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贯彻落实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推行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

- 78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区域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15〕1号)责任分工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确保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施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积极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市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组成督查组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大气污染整治不力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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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杭州市大气污染(第二阶段)综合整治

杭州市大气污染(第二阶段)综合整治

简 报

第 15 期 总第 22期

杭州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协调小组 2003年11月11日

关于贯彻《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工作的总结

根据市领导指示,为促进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市环保局制定了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19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工作方案,并成立了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杭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公室”,采取每周五(节日除外)集中办公方式,加强督促检查,总结分析扬尘污染防治经验。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工作进展情况

1、抓《办法》宣传贯彻

《办法》出台后,市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根据《办法》的要求,参照本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均已制定出本部门的《办法》实施细则,并依据《办法》和细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工地、堆场、渣土运输等单位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宣传和培训。市环保局分两期制作了25000张图文并茂的《办法》宣传海报,面向市民进行宣传,使广大市民了解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与市法制办合作印制了10000册《办法》单行本,并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将该单行本发到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手中或张贴在社区,面向施工管理人员及广大市民进行宣传,为日后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打好基础。市委宣传部联合市广电局和杭报集团,对我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了报道,有利地推动了全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开展。

2、抓重点环节

我市扬尘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泥土,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将泥土洒落在其所经过道路上,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将泥土扬起形成扬尘。为此,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中重点突出了“两点一线”,两点即建筑施工工地和拆房工地,一线即渣土运输。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由市建委、城管办、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扬尘防治由市城管办、城管执法局、交通局、交警支队负责。在交警支队的努力下,我市密闭化渣土运输车的改造计划已被批准,车辆改造计划正在实施中,市城管办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强化渣土运输车的管理,市城管执法局则加强了对渣土运输车的检查工作,确保《办法》中有关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其他部门配合市城管办和交警支队做好密闭化运输车改造工作。

3、抓执法检查

在《办法》出台后,市相关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加强了控制扬尘污染的执法检查,市城管执法局加大巡查力度,提高检查渣土运输车辆的频次(达到一周两次),共查处有违反《办法》行为的车辆3100余辆,并对部分造成严重污染的车辆处以高额罚款,有效规范了渣土运输行为,减少了渣土抛洒滴漏现象;市房管局强化拆房工地的管理,连续4次召集国有土地在拆的建设单位和拆房单位进行培训和教育,规范拆房工地的程序,在8月到10月两个月时间内检查了320余家拆房工地,对15家违章单位进行了处罚,野蛮拆房现象有所减少;市环保局发挥统一监管职能,联合各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扬尘污染检查、夜间渣土运输检查,在控制扬尘污染方面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市建委为贯彻《办法》,对全市工地进行检查整治,共查工地157家,限期整改56家,停工整改5家;市城管办也在自己职能范围内加强了扬尘污染检查,共检查工地42家,查处工地出入口车辆带泥行驶20处,工地硬件设施(车辆冲洗、道路硬化等)不全的18处,要求违章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了复查;市交通局对管辖范围内的码头等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扬尘污染。

4、抓集中管理

为有效贯彻《办法》,控制我市的扬尘污染,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有关职能部门成立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公室,对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统一监管。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及时解决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探讨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提高了扬尘污染控制的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不到位

有的市职能部门部分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认真落实《办法》和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管理比较宽松。在贯彻《办法》工作中,建筑、道路施工工地问题比较突出,检查中发现每个工地都存在问题,比如之江路、文三路、秋涛路工地等道路工地,嘉华国际工地、浙大塘北苑工地、省人民医院工地、中山花园二期工地等建筑工地,造成的扬尘污染非常严重。很多建筑施工单位还处于抓一抓才动一动的状态,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缺乏主观能动性,对施工队伍管理不严,部分单位往往以诸如“重点项目”、“要保证施工进度”等理由推卸应承担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或少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消极地对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落实专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扩大了扬尘污染的强度和影响范围。

2、基础设施不到位

由于部分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资金投入非常有限,硬件建设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明显。有些单位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资金方面非常节俭,基本采取挤牙膏式的投入,即上面压一压,他就投一点,这直接导致扬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足,不能保证配备齐全工地内必需的扬尘污染防治硬件设施(围护设施、路面硬化、洒水喷淋装臵等),其中尤其是道路施工工地问题严重,如文三路、之江路、秋涛路等的施工现场围护设施不齐全,没有明显标示,泥土随意堆放在人行道上,黑色的路面变成黄色,不下雨尘土飞扬,下雨后路面泥水横流;对破损的硬件设施不及时维护,洒水喷淋装臵形同虚设。渣土运输车基本没有密闭化,渣土在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造成的扬尘污染非常严重,一个工地常常可以污染几条道路,由此产生的扬尘污染非常严重。

3、处罚不到位

在宣传贯彻《办法》期间,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了多次联合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单位不少,但对这些单位的处罚非常轻微,基本是以责令整改为主,对这些单位的触动不大。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提高管理水平

防治扬尘污染,关键在于工地管理。渣土一旦从工地里面扩散出来形成路面污染后,造成的污染和相应的污染处理成本将是源头控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一公斤的渣土从工地里扩散出来变成扬尘后可以污染将近500万立方米的空气,所以即使只是少量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扬尘污染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提高工地管理水平是减少扬尘污染的最好的办法。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精神的重要体现,在思想上重视扬尘污染控制,行动中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实在在地为减轻扬尘污染做出自己的贡献,让广大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

2、强化源头控制

防治扬尘污染,关键要抓好源头控制。渣土从工地扩散出来以后,造成的扬尘污染和清理费用要比在工地内对其进行控制高很多。工地内的渣土不扩散出来,就不会成为扬尘污染源,影响范围是有限的,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是轻微的,对提高我市的整体形象也是有好处的。

⑴ 要从源头控制扬尘污染,首先要抓好建设工地(包括建筑工地、拆房工地、道路工地等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各建设单位要在预算中根据实际需要编列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严禁将扬尘污染防治资金挪做它用;切实按标准落实工地内的硬件设施(围护、车辆清洗装臵、施工道路硬化等),严格按照杭政办234号文件的要求抓好落实,2003年底主城区清洗设备安装率要达到50%,2004年达到100%;配备专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确保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到位。

⑵ 渣土密闭化运输

市交警支队要协同市城管办、市交通局作好渣土运输车密闭化改造工作,尽早制定出渣土运输车密闭化改造的有关标准,选好改造车辆的厂家,根据市政办234号文件要求在2004年前保质保量完成90%以上渣土运输车的密闭化改造工作。

3、加强执法检查

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各种工地的检查,要专门组织巡查小组,对违反《办法》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部分脏乱差单位要从重处罚,不能随意降低处罚标准,使处罚对建设、施工单位有所触动,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强化对施工单位执法检查的同时,还要强化对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管,只有施工管理人员重视对扬尘污染进行控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才有保证。

4、作好道路保洁

根据北京、上海等地的有关资料,扬尘污染的产生量与道路上的尘土量和车辆的通行量成正比的。市城管办及各区市容环卫局要抓好面上的扬尘防治工作,加强对道路的清扫、保洁,减少道路上的尘土量。增加洒水频次,对现有洒水车加装喷雾装臵,实行喷雾湿式作业,减轻扬尘污染。

(市环保局)

抄报:国家环保总局,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环保局,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王国平、茅临生、陈重华、项勤、

杨戍标、何荣坤同志。 抄送: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印90份

推荐第7篇:某区大气污染防治整治工作实施基本情况汇报

xx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进展

情 况 汇 报

xx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停砖厂情况

xx镇7家砖厂已全部关停,制砖机已收缴, 3家烟囱已爆破;

(2)、xxx镇1家砖厂:关停中,处于基本停产。镇政府与砖厂还有18年租赁合同,企业老板想经营到年底后自行关停。

(3)、xxx镇1家砖厂:现对砖厂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现已关停。场地内除了少量已烧制的成品砖,砖厂老板已做出不再生产的承诺,并签订了停产承诺书。

(4)、xxx办事处1家砖厂:通过对该砖厂老板耐心的做工作,已同意关停,现已停产,因要将砖厂拆除,无资金补偿,此项工作全面完成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2、江南城区藕煤加点情况(10家):

(1)、xx办事处主要任务涉及6家,其中关闭了1家,5家正督促关停并下达了限期关停通知书。其中1家拒绝,将进一步做工作,督促早日按时间节点关停。下一步将强制关停、取缔。

1 (2)、xx办事处任务涉及4家,现制定了方案,对煤店老板进行了宣传及下达限期关停通知。准备11月中旬集中整治和强制关停。

3、锅炉煤改气情况

大气保护圈内煤改气责任单位为4个单位,涉及36家企事业单位(40台锅炉,其中学校3所)。

(1)教育局:城区使用锅炉的学校三所,江南实验中学(原进修)、灌溪中学已完成煤改气,朗州私立小学由于地处拆迁区,未铺设管道,学校已停用锅炉使用瓶装液化气。同时对江南城区教育战线现有食堂召开了相关单位负责人食堂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会议,作出了具体安排,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2)商务局:区商务局负责1家非星级宾馆华雅宾馆在区邮政局支持下,与其法人李孟雅进行了沟通,现华雅宾馆已完成了煤炉灶改烧天燃气工作。

(3)工信局:涉及8家企业。主要和当地政府、办事处对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取得一手资料,着重对2家企业宣传发动,都予以支持。但灌溪园区外五家企业由于管道布设还没有到达该厂附近路段,企业无法进行煤改气置换。下阶段想和相关部门联合对城区3家企业采取强制关闭措施。

(4)高新园:涉及24家企业28台锅炉,组织召开相关企业协调会,进行了宣传工作。其中天和管桩按要求上脱硫设施,现已完成并通过了环保验收。管委会提出建议:

2 ①、结合“退二进三”政策,请求延缓“煤改气”进程,时间延至2015年底。

②、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集中供气,引进有资质的企业投入设备、管道建设;桥南园区建2个30蒸吨清洁能源锅炉(一备一用),需解决用地10-15亩。

4、淘汰“黄标车”行动情况:(交警大队)

目前已清理排查在xx区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在册营运并已达到报废年限的“黄标车”情况,包括车型、牌号、车辆所有人、注册日期与车辆型号等;并将新车入户必须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作为前置条件,严格把关。

5、机关事业单食堂油烟净化整治:

环保局对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逐一咨询了解,并对相 关单位下达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江南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的通知》,确定江南城区现有食堂单位仍有46家,目前有房产局、城管局已新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其他单位接通知后都正着手准备。同时和高新园一并对工业园内涉及改气企业下达了限期该烧通知,并向市环保局 作在xx高新园使用生物成型燃料及生物锅炉的申请报告

6、xxx煤矿关停已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申请延期。

二、下阶段工作建议

1、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开调度会,听取工作开展情况、后期工作安排情况。

2、鉴于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建议由区政府督查室督促

3 各有任务责任单位按方案要求完成任务。

三、当前面临的困难

1、xx工业园企业实施“煤改气”难度大。一是改造投入大,生产成本高;二是面临鼎城“退二进三”战略实施期,桥南园区各企业普遍存在观望心理。

2、xx镇、xxx办事处3家砖厂拆除,无资金补偿,此项工作全面完成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3、部分企业燃气管道没铺设到,锅炉煤改气无法顺利完成。

xx区环境保护局 20

14、

10、29 4

推荐第8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围挡

施工现场沿周边连续设置围挡,不能有间断、敞开。围挡高度1.8m,并配有底座。 施工现场在穿越公路、乡村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设置统一围挡,高度1.8m。 围挡立面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理。

围挡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12.3.2场地 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野外工程含泥结碎石)处理,裸露场地采取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 加工区场地面进行硬化,生活区、办公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固化等处理形式,以防止扬尘。 施工现场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 12.3.3车辆冲洗

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车辆冲洗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能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12.3.4物料堆土堆放 施工现场无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要遮盖、封闭或洒水;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要封闭存放。

土方堆放时,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备土期间的堆土(湿土须翻晒),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不起尘。 12.3.5建筑垃圾处置

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产生 的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建筑物内清理施工垃圾,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合理清运。

施工现场内不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场地的遗弃物、废油等进行预处理后,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污水排入当地的排污管道或经集中净化处理后排出,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至市政管网、江河或其它水体中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作业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的土石方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

河道扩挖、堤防扩宽及其他土石方工程施工扬尘防治采取以下措施: (1)灰土的拌合采用厂拌法,采用路拌法时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等作业时,采取喷(洒)水等降尘措施。 (3)道路基层养护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洒水或采取覆盖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尘。

(4)沥青混凝土采取厂拌,运输至施工现场时车辆要进行遮盖。 (5)路面基层清扫要采用人工洒水清扫。

的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建筑物内清理施工垃圾,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合理清运。

施工现场内不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场地的遗弃物、废油等进行预处理后,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污水排入当地的排污管道或经集中净化处理后排出,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至市政管网、江河或其它水体中。 12.3.6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作业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的土石方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

河道扩挖、堤防扩宽及其他土石方工程施工扬尘防治采取以下措施: (1)灰土的拌合采用厂拌法,采用路拌法时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等作业时,采取喷(洒)水等降尘措施。 (3)道路基层养护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洒水或采取覆盖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尘。

(4)沥青混凝土采取厂拌,运输至施工现场时车辆要进行遮盖。 (5)路面基层清扫要采用人工洒水清扫。 12.3.7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1、安装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系统包含建筑环境监测(PM2.5、PM10监测、噪声监测)、气象环境信息采集等。

2、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布设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安装。

3、扬尘防治人员负责采集、存储、传递空气质量、气象信息和现场扬尘情况等数据,提升现场扬尘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施工中PM2.5浓度3h平均值大于等于78μg/m³或PM10浓度3h平均值大于等于115μg/m³时,启动现场喷淋及其他应急措施。 12.3.8资料管理

1、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台账。

2、制定扬尘防治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检查整改记录、费用使用台账、车辆冲洗、监测数据记录等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3、12.4扬尘防治教育

12.4.1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

12.4.2作业人员上岗前,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入场教育培训和考核。12.4.3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

12.5扬尘防治检查

12.5.1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12.5.2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

12.5.3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时,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12.5.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

推荐第9篇: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我省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复合型污染呈加重趋势,灰霾天气发生频率居高不下。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我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实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是我省深入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江苏省“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努力完成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促进我省空气质量根本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我省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全省锅炉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在用锅炉总计约2.57万台,呈现以中小型锅炉为主、布局分散的特点。其中大于65蒸吨/小时的锅炉占总数的1%,10-65(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2%,4(含)-10(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13%,1(含)-4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32%,小于1蒸吨/小时的锅炉占52%;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总计占97%。苏南、苏中、苏北分别占锅炉总数52.6%、22.3%和25.1%。从燃料类型来看,燃煤锅炉约2万台,占在用锅炉总数78%,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占12%,以天然气、余热及电等作为能源的锅炉占10%。

2012年,全省用煤量约2.78亿吨(实物量),其中锅炉用煤量约2.31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的83%。锅炉用煤量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煤炭消费量约1.64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59%;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煤炭消费量约0.67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24%。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执行的排放标准。现有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发电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发电锅炉外),应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下简称火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单台出力小于65蒸吨/小时的发电锅炉(除煤粉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火电厂锅炉外)及其他各类锅炉,目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以下简称锅炉排放标准)。

2、烟气治理设施现状。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90%以上为燃煤锅炉,据调查均已安装除尘设施(目前现有锅炉执行原火电厂排放标准(GB13223-2003)),基本采用静电、袋式除尘器,少数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均建有脱硫设施,以湿法脱硫为主,其次为循环流化床炉内加钙脱硫;截至2012年底,约20%的锅炉已建成脱硝设施。

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中,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上已安装除尘设施,大部分未安装脱硫设施;4-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约3/4未安装脱硫设施;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未安装脱硫设施,多采用简易的湿法除尘、旋风除尘设施;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基本未安装脱硝设施。

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根据调研和监测,全省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53mg/m3。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中,规模在10-6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106mg/m3,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普遍较高。根据测算,2012年,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约48万吨、79万吨、7.5万吨;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约72.8万吨、40.8万吨、49.2万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燃煤锅炉总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锅炉燃烧是我省煤炭消费的主要途径,是煤烟型污染的主要来源;尤其是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强度大,排放量分别是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1.5倍、6.6倍。

二是布局分散,以中小型锅炉为主,治理和监管难度大。经多年整治,目前仍有约30%的燃煤锅炉处于集中供热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部分燃煤锅炉特别是小锅炉分布在乡镇及村庄,治理设施差,监管难度大。

三是提标改造任务艰巨。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三次提标,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烟尘减排空间不大,经对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约可减排烟尘4万吨左右。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总量大,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偏低,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电力行业排放量,减排空间较大,但要实现大幅度提标改造,经济技术可行性差,是整治的难点。

二、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目标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和“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的要求,我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的总体目标是:2017年底前,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完成整治;对电厂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对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提标改造等措施,实施整合、改造或淘汰;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一)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推进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高效除尘改造等。

(二)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1、第一阶段(2013-2014年)整治目标。

2014年底前,各地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全省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第二阶段(2015年)整治目标。

2015年底前,沿江8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苏北5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70%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3、第三阶段(2016-2017年)整治目标。2016年底前,沿江8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苏北5市建成区和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2017年底前,苏北5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整治目标完成后,全省预计将分别削减二氧化硫55.7万吨、氮氧化物26万吨、烟尘40万吨,削减比例分别为77%、64%、81%。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使用

1、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努力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广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高效清洁燃烧、煤炭气化等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燃用高硫、高灰份煤炭。制订火电厂燃煤改燃气的鼓励政策,保障气源供应,提高电力行业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比重。

2、推进生物质能源使用。鼓励生物质收集、加工、使用,规范生物质能源贮运、生产制造、燃料使用等各环节。加强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发展生物质发电、气化和固体成型燃料。

3、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各省辖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特征、能源消费结构、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研究制定和实施本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将总量分解至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新、扩、改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有效遏制煤炭消费量快速增长势头。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1、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2、新建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和排放减量控制要求。新建锅炉须符合本方案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且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新建锅炉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三)合理规划布局,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3〕5号)要求,全省市、县(市)于2013年底前完成一轮禁燃区划定工作;原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现状适时调整。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2、禁燃区内锅炉燃料使用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2014年12月31日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1、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各市、县(市)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积极推行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供热,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新建工业园区(集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到2015年,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其他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城市建成区应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加大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集中供热。

2、实施热电综合整治。支持电力企业实施区域供热,鼓励大型发电企业对外供热,替代小供热机组和燃煤小锅炉,鼓励热电厂上大压小或采用天然气替代燃煤。控制燃煤热电厂数量,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燃煤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至少整合淘汰1-2家。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燃煤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燃煤机组压缩1/3以上。

3、实施高能耗和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替代。实施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实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全省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前,全省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或淘汰。

(五)全面开展锅炉烟气排放提标改造

1、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积极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对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将型煤、全封闭高效煤粉锅炉改造、高效脱硫剂等洁净燃煤技术的研制及产业化列为治理煤烟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

2、加强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技术应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实施脱硫、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全省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锅炉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应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科学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对锅炉大气防治工作的监管,建立省级锅炉大气污染监控物联网系统,对锅炉排污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各地应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台帐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强化考核评估。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制订蓝天工程年度考核评估办法,把锅炉整治工作作为实施蓝天工程和全省大气“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对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各地,并向社会公布各地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对锅炉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实施阶段性锅炉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加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应保障。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LNG基地和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设立锅炉更新替代、整治的专项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烟尘治理以及生物质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进程。

(六)强化科技支撑。在省、市等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五、职责分工

省有关部门及各地要高度重视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完成国家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

各市、县(市)政府作为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协调,组织实施辖区内锅炉淘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改造和治理等工作,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转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等。各级政府成立锅炉整治办公室,由政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监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制定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经济补贴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

省农委负责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制造,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保障。

省质监局负责新建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得许可安装和验收。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组织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标准,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使用和对燃料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及监管。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

推荐第10篇:长淮街道大气污染整治方案

长淮街道城市管理提升年“门前清”专项整

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动精神,着力在城市市容环境、管理上取得更大突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在全街开展城市管理提升年“门前清”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城市管理提升年文件要求,以“净化门前垃圾、序化经营秩序、美化橱窗环境”为主要内容,以辖区范围内各门店责任区内垃圾及时清理、无店外经营、清理橱窗乱张贴为重点任务,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提升年“门前三清”专项整治行动,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力度。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收集、汇总、梳理街道辖区范围内各类店面存在的问题,登记造册,制定整治方案,全面净化门前垃圾、序化经营秩序、美化橱窗环境,为市民营造一个卫生整洁、秩序井然、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三、职专分工

突出属地单位主体责任,构建“社区书记亲自抓,分管负责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管,街道负总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属地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城市管理格局。

长淮街道办事处:成立“门前三清”专项整治小组,统筹安排、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确保整治行动有序推进。

长淮街道城管办:长淮街道城管中队为主要管理部门,积极同社区沟通协调,

长淮街道各社区:

2、加强巡查,严禁炭火烧烤、严禁焚烧秸秆。长淮街道城管中队加强对辖区内主次干道、小街巷进行不间断巡查,巡查时间延长至夜间1点,严禁烧烤、严禁焚烧秸秆,同时,加大对人流量较多路段的巡查力度。全面清理无照经营游商、店外油烟经营、炭火烧烤经营等行为。针对重点路段、污染值较高的区域,长淮城管中队增加人员定岗履责。

3、扩大绿化面积。扩大主次干道和污染重点区域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周边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长淮街道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二)鼓励群众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长淮街道2017年12月19日

第11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料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料

二〇

一七年

目 录

一、实施方案…………………………………………………………………1

二、领导机构………………………………………………………………… 4

三、计划安排………………………………………………………………… 5

四、各项活动开展资料……………………………………………………56

(一)宣传教育资料…………………………………………………………56

(二)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64

(三)燃煤火炉整治资料…………………………………………………73 2

(四)重污染天气各种资料………………………………………………92

(五)“绿色学校”创建资料…………………………………………98

张义镇大庄教学点防治大气污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改善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全面实施“蓝天工程”,根据《武威市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和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宗旨,以空气质量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为目标,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标本兼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齐抓共管,全力实施大气污染整治,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全街道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总体任务目标

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配合市环境保护局搞好大气污染整治理工作,努力实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

1、学校必须使用低硫煤和固硫配煤,并配套建设湿法水膜除尘设施,确保正常运转,烟气达标排放。

2、茶水炉、食堂(饭店)大灶、禁止使用原煤高污染燃料,要更换使用电、煤气、液化气、无煤燃和焦炭等清洁能源。

3、禁止新上10吨以下燃煤锅炉。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排查核实阶段(9月29日——10月10日)

按市委、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制作宣传展板一块,印发宣传单,下发通知传达通告。并对

5 学校火炉、食堂大灶进一步现场核实,登记造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大气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并与各位家长签定目标责任书。要及时宣传这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认识。切实达到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环保工作的新高潮。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 按照更换一批,整治一批、关停一批的原则,对燃煤炉灶实行分类指导,逐一整治,并监督落实。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1日) 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学校教职工按照有关治理标准,对学校内的各种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改提高巩固阶段(11月12日——2008年5月1日)

配合好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各部门进行落实,。学校以环保为主建立长效管理队伍,制订检查制度,发现违规要及时查处,切实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班主任及课任教师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招开调度会,及时解决

6 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对大气整治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二)实行领导治理责任制。这次大气污染整治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班主任为大气治理的责任人,各任课教师及学生主要负责搞好协调配合和督查工作。

(三)实施监督检查制度。这次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行联合督查与专业稽查相结合的方法。联合督查由学校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参加,负责检查各火炉,大灶和油烟净化装臵,同时校领导每天进行稽查。对不按期进行治理和没有达到治理效果的,由学校达限期整改通知。

(四)总结评比。对这次的大气污染整治工学校将对各位教师及各班进行检查验收,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标准之一,并实行“三位一体”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不合格的个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凡不合格的班级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合格的班级不得评为先进班集体。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凉州区张义镇大庄教学点 全面防止大气污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全面防止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凉州区张义镇大庄教

8 学点研究决定成立全全面防止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防止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全面防止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福德副组长:刘玉财 成 员:陶全德

井万红李 东校长 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王生德 安文平9

张万文蔡栋元王秀芳

施万鹏

16 防治大气污染法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

17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

21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22 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

23 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24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25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城市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6

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臵,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臵,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臵,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

27 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臵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臵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臵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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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臵,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29 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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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臵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臵或者污染控制装臵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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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城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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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臵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 33 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臵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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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臵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

35 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臵,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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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臵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臵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臵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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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臵异味和废气处理装臵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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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39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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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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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结束后,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臵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2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臵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

43 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偷运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

44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偷运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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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臵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

46 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臵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臵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偷运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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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臵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48 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臵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臵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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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臵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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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 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

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能源局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环境安全。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现就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

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四)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五)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地级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针对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七)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保监管,防止污染转移。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按期完成首钢搬迁工程,组织实施好石家庄、杭州、广州等城市钢铁厂搬迁项目。

(八)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九)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加大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推进工业锅炉脱硫工作。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

(十)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内的火电厂应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其他区域的火电厂应预留烟气脱硝设施空间。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重点开展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十一)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以及水泥厂、火电厂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十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按期完成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五、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十三)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开展区域煤炭消

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建设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和除汞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示范工程。

(十四)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积极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示范。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确保城市周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空气质量。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十五)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洁净煤技术,加大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推广力度。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十六)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十七)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研究有利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税费政策。

(十八)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炼油设施改造步伐,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国家第

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车用燃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核准管理。

(十九)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七、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二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监测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二十一)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快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修订工作,完善臭氧和细颗粒物空气质量评价方法,增加相应评价指标。

(二十二)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当制订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达标方案应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实施。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二十三)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到2012年年底前,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城市,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二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加大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

九、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到2011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二十八)严格落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九)完善考核制度。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布。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地方和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各地要在2010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13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言稿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xxx公司位于xxx经济开发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20年的发展,已成为xxx最重要的铸造企业之一。公司于2002年通过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TS16949认证,2017年12月在**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成功上市。公司始终将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生存的重要理念,不断深化各项治污措施,在2017年2月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于2018年1月17日通过了**市环保局组织的清洁生产评估验收。通过创建多种绿色发展方案并有效实施,于2018年12月获得国家工信部第三批“绿色工厂”奖牌。

公司主要的产污环节是铸造生产线设备运转中电炉熔化、混砂、

造型落砂、毛坯清理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根据**市《秋冬季错峰生产绿色管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采取了多种控制扬尘污染的管控措施:

第一,在秋冬季之前提前预定了新型节能环保电炉4台、生产线2条,

电炉自带密封集尘盖,将烟尘回收到除尘器过滤后排放,生产线基本实现了全封闭,各扬尘点都增加了集尘罩统一收集;第二,安装了在线检测自动化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成了联网验收;

第三,铸造车间从熔化、浇注、清理打磨、制芯、砂处理等全工序实现集气罩集尘通过脉冲式除尘器处理达标排放;第四,对每台除尘设施设备均制定了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清理除尘管道及除尘装备,确保除尘器的正常运行;第五,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设置围挡,所有物料都实现封闭储存、封闭运输,无露天料场,杜绝了粉尘外扬现象,确保不外扬不泄露;第六,配备了专用道路洒水车和清扫车根据天气状况每天对厂区道路进行2~4次的洒水作业,确保厂内路面清洁无扬尘现象;第七,对于运输车辆,我们和物流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要求运输车辆要符合新能源或国五以上标准。

近年来公司投资了1000多万余元新上环保设施设备,全工序扬尘点实现了集气罩集尘经过脉冲式除尘器过滤后有15米高烟筒达标排放。排放浓度有原来的15mg/m3左右降到了目前的10mg/m3以下,提前一年达到了《xxx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第四时段的要求。通过以上各种举措,在**市和xxx区领导的关怀下,我们获得了2018-2019秋冬季错峰生产的“绿色标杆企业”证书。取得了这个证书,对xxx来说意义重大,不仅在今年秋冬季没有实施停产,满足了客户的订单需求,而且给国外客户信心,新增多家客户。和去年同期相比,我们减少了近10次的停产,仅用电就减少损失近700万元,多生产铸件3000吨、销售收入增加4000万元。

我们下一步继续深化环境治理和各项治污工作,一是继续淘汰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设备比如老型号电炉、抛丸机、除尘器等,更新为低耗能、低排放的新型号;二是深化治理车间内部的无组织排放,采取措施将无组织变为有组织过滤后排放。

xxx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推进本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绿色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使命和义务。我们将会一如既往地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习主席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绿水青山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第14篇:全市大气污染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我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和工业基地,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煤烟型大气污染十分突出,境内燃煤电厂数量众多而且位置集中,根据污染源普查结果,我市的重点工业源中非金属矿物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及食品制造业数量最多,由此造成的工艺废气排放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很大;加之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2010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由于我市城区面积较小,建成区约为100平方公里,造成我市的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较为集中。因此,我市的大气污染负荷较重,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难度较大。

自2003年以来,我市连年实施电厂脱硫除尘改造工程,全市先后投入脱硫改造资金17.8亿多元,燃煤电厂全部实施了脱硫除尘治理。近年来,针对大气污染区域较为集中、环境容量十分有限的实际,我市又开展了一系列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对城区燃煤茶水炉、小于4.2MW(6 吨/时)燃煤锅炉进行了集中取缔、淘汰,开展了以“三尘两气”(烟尘、粉尘、扬尘、异味气体、机动车尾气)为主要内容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成立了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全面整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极大地改善了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1 目前,正在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一是继续加强对工业企业内扬尘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对工业企业内部的物料贮存场所、运输装卸、基建施工等环节提出了严格的扬尘控制要求,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截止目前,全市28家工业企业物料贮存场所配备了扬尘防治设施,36家煤矿企业全部建成了出矿车辆洗车台。二是加大对砖瓦、陶瓷、玻璃制造行业废气排放的防控力度。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下达砖瓦、陶瓷、玻璃制造行业工业窑炉废气污染限期整治方案的通知》,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目的,对全市243家砖瓦、陶瓷、玻璃制造企业窑炉废气污染实施限期整治,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要求所有企业的工业窑炉实施整治后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是开展集中取缔城区小型燃煤炉具工作。2011年9月出台了《关于城区整治小型燃煤炉具工作安排的通知》(济环字[2011]133号),在今冬明春较短时间内对市中区、任城区、高新区、北湖区四个重点控制区内的燃煤茶水炉、小于4.2MW(6 吨/时)燃煤锅炉进行了集中取缔、淘汰,目前对原有的294台燃煤锅炉已关闭或完成改造206台。四是继续加强以“三尘两气”(烟尘、粉尘、扬尘、异味气体、机动车尾气)为主要内容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对影响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47 个重点工业废气污染源实施限期整治,目前,已完成8个关停、搬迁项目,6个循环流化床锅炉

2 脱硫、除尘改造项目,21个工艺废气治理项目。五是完成机动车检测站和联网监控平台建设,具备了完善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能力。目前,我市所有县(市、区)均已建成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共36条检测线,其中11家检测机构已通过省厅委托验收,1家检测机构正申请验收;机动车联网监控平台已于2010年12月建设完成,县(市、区)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已实现与市环保局的联网监控。

二、我市空气质量现状

2011年我市环境良好率年平均为40.8%,比2010年提高5.5个百分点,比2009年提高2.2个百分点,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上明显好转。

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污染物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其产生原因为:一是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污染。全市建筑、拆迁、市政工程量大面广,大部分工地没有有效防尘措施;我市城区面积较小,道路交通集中,形成扬尘污染。二是燃煤烟尘污染。全市共有大型燃煤排放企业47家,城区周边电厂就有8家。三是机动车尾气污染。目前我市汽车总量超过100万辆,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增加,城区内“冒黑烟”车辆较多,是影响我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的重要因素。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为扭转空气污染的不利局面,我局下一步将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空气环境质量的综合整治工作。主要工作措施及建议

3 如下:

(一)全面开展大气联防联控工作

大气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须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开展扬粉尘产生各个环节的综合整治才能取得成效:由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建设、道路施工等工程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扬尘污染产生;环卫部门负责对城区主要街道洒水清洁、苗木绿化,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排放;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大型机动车进入城市采取路线限行和扬尘控制措施;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的防治,控制露天烧烤带来的污染;林业部门负责城区和城郊绿化力度,消除裸露地面,扩大城市植被和水面面积,减少地面扬尘污染。

(二)强化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机制

自2010年8月中旬开始对中区、任城、高新、北湖区涉大气污染新建项目从严审批,对环境空气质量继续恶化区的涉气污染新建项目实施完全限批。截至目前,市环保局未批复过一家涉大气污染新建项目。继续设立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奖,对完成辖区当年环境空气质量责任目标的,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未完成辖区当年环境空气质量责任目标的,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区当年参评环境质量改善奖资格;对环境空气质量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重点加大控制各类粉扬尘污染的力度

4 深入实施大型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工作。对辖区内列入限期整治的大型燃煤锅炉加强调度与监管,按既定计划有步骤的实现辖区内全部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改造工作。严格控制小型燃煤炉具污染,加强城市重点区、一般区内燃煤锅炉的分区控制,彻底关停城区燃煤茶水炉、小于6吨/时燃煤锅炉。

(四)全面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对城区大气造成的严重污染,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不得通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定期审验。争取“十二五”末,全市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物同步检测率达到100%。

第15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查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查报告

1、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经常对围挡进行维护。

2、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未能硬化的及时进行覆盖,部分区域进行绿化,保证黄土不露天。

3、现场出入口有车辆冲洗用水,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行驶,冲洗处设置排水、泥浆沉淀物。

4、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现场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绿色文明施工等信息。

5、水泥、石膏、腻子粉存放在封闭房间内,未能入库的及时覆盖。

6、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7、装修期间地面清理,先洒水再清理,保证无扬尘污染。

8、定时清理施工现场,落实保洁人员,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降尘、压尘、抑尘措施。

9、每天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加大对各主、次干道冲洗降尘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场内渣土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0、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存放在封闭垃圾池内,定期清运。

11、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制定线路行驶。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4年6月5日

第16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南郑县江河管理站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现就我站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县水利局召开了南郑县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布置会,成立了由县江河管理站牵头,县水政监察大队、渔政站、水保监督站、水资办等单位协助的专项整治工作组,按职能职责和地域分段包干负责,夯实责任,层层负责。我站积极行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乱采、乱建、乱倒行为。我站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展板、宣传册、发放致全县人民公开信、组装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多种宣传形式,重点宣传《水法》《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汉中市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巡回宣传20天,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刷写宣传标语300条,张贴150面警示牌,悬挂宣传衡幅4幅,同时与沿江各镇,村及学校进行了交流沟通,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和汉江流域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治理重点。

1 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我站组织力量对“一江两河”进行了拉网式巡查。在巡查中发现超范围开采2起,堆料超规定2处,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8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5份,水事违法事先告知书8份;拆除跨河便道1条,督促涉河项目建设申报审批手续5起。

三是重点对汉中东出口两侧、梁山路口排查,积极协同交通、交警、渣土办在梁山镇中联建材路口开展了为期3天的路查执法活动,打击超载、超限、无证、无牌、无封盖车辆运输行为。深入渣土车集散地进行法规政策宣传,通过“打预防针”提醒运输单位和个人规范运输,从源头上杜绝随意乱堆乱倒乱抛行为。我站对砂石场出口重点管理,划分责任区,各砂石场各路口安排专人进行不间断打扫,达到道路路面见本色、干净整洁质量标准,确保道路环境干净卫生。

四是对所审批的砂石场进行源头管理,按照市上中心城区建筑材料处置运输管理专项整治要求,我站与各采砂场业主沟通,签订砂石运输管理协议,落实责任,规范了砂石运输管理秩序,明确规定采砂场对车辆驾驶员宣传教育以及车辆上料管理方面的职责,积极实施砂石料运输一票制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砂石场硬化出入路口,配备必要的清洗设施,严格执行“砂石料出场许可证”制度,确保所有驶离砂石场的砂石运输车辆做到“平装车”、

2 “严覆盖”、“装干货”,做到真正管源头、查源头,车辆装载不达标不出场,确保车辆整洁出场,不污染道路。

五是加大执法力度,结合南郑县水利局、南郑县公安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河道专项整治行动,局组织我站、水政监察大队、水利派出利用节假日、夜间对河道进行突击检查,对河道建设项目、违规建筑、河道搭建料台、违规装车不覆盖和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理,专项整治行动中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7份,专项行动收到良好的效果,前期发现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彻底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滞后。非法河道采砂行为屡禁不止,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具体执行上仍存在力度不够的现象。

2、河道采砂管理能力欠缺。现阶段,我站采砂管理队伍、经费、机构、装备总体上落后于管理的现实需要。虽然上级部门已经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但由于县财政条件有限,现有执法队伍和基础建设远远满足不了执法管理的基本需要,执法力度受到束缚,难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和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尚需上级主管部门在经费和装备上给予大力支持。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3 我站将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密切协助配合,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河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整治效果。

1、继续强化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考核,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多方参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2、要严格按照《南郑县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协调各方力量,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整治非法采砂、砂石运输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掌握真实情况、紧扣整治重点、找准突出问题,敢于“较真”、勇于“碰硬”,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3、切实加大对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性的宣传报道,宣传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通过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要加强专项整治的后续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符合我县河道采砂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成效,避免集中整治过后非法采砂出现反弹。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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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中心加油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推荐)

武功中心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汇报

2014年,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咸阳市环保局《关于加油站.储中心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我站在县商务办、质检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咸阳分公司的领导下,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完成了油气回收系统的安装和调试,油品升级的工作。现就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油气回收,杜绝大气污染

2014年4月10日,我站开始了油气回收系统的安装工作,7月4日进行测试和检查,9月份通过了咸阳市环境监测站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油气回收分为两个步骤,一次油气收:“卸油油气回收系统”为“将油罐汽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油罐汽车罐内的系统”。 二次油气回收:二次回收是指加油机对汽车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通过安装油气回收设备的回收。现在由于石油带来的污染愈来愈严重,政府职能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并对我站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油时正确使用油枪的回收装置,降低油气挥发,接卸油品时按照规范操作,尽量做到不渗漏.不抛洒油品,保护环境从人人做起。

二、开展油品升级,减少环境污染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为提高燃油品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各省市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2014年10月1日起,我站油品由国四标准升级为国五标准。

使用国五车用柴油更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国五车用柴油对硫含量提出高了标准限制,与第四阶段车辆排放限值相比,在实现汽车排放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尾气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也将会有明显下降,并伴随较为显著的能效提高和碳减排效益。油品质量升级最明显的指标变化就是硫含量的降低,有利于节能减排,预防雾霾天气对空气环境的改善有积极的作用。

车用汽油柴油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油价的高低更牵动着国人的心;油品的质量,关乎车辆保养、人身安全及大气环境的优劣。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的努力,还我们美丽家乡的一片蓝天白云。

第18篇:扬尘整治工作汇报

关于扬尘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邛崃市建设局:

按照邛崃市邛建管发〔2011〕76号文件《关于2011年邛崃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工作要点》的文件精神指示,我公司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并结合所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措施,认真开展了扬尘整治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实施确保工地施工现场达到成都市扬尘治理检查要求,使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扬尘治理工作职责实行了分工

(1)项目部成立扬尘治理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专职安全员、责任工长为副组长,专项工长、施工员、材料员为组员,实施扬尘治理工作。

1、项目经理:负责对工程全部监督;

2、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工程路面的扬尘进行洒水降尘;

3、责任工长:负责对路面、水沟机械挖土进行覆盖;

4、施工员:负责对路面保洁人员的监督;

5、材料员:负责对项目针对扬尘整治的材料采购;

(2)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每天检查扬尘治理落实及实施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在扬尘治理工作中我们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整治

1、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工地前进行了清除泥土作防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2、运输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封闭,严禁撒漏。

3、清扫地面进行了洒水,运输建筑垃圾加盖,松散材料堆放盖彩条布,以免粉尘弥漫,污染环境。

4、在工地上设置了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存放。

5、设置两名保洁员负责现场的经常性的打扫施工现场内道路及公共区域。

6、搅拌站设置了封闭搅拌篷,搅拌机上设喷淋装置,地下设沉淀池。

7、临时堆放的土方采取彩条布覆盖措施,以防尘土飞扬。

8、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存放在库房内,如需露天存放的采取了严密遮盖措施。

9、对涉及扬尘问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止工作具体落实到了操作层,并建立奖罚措施。

10、项目部与作业班组逐级签定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目标化管理。

项目部每周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比,并作好保存记录,每月向公司书面汇报扬尘治理工作执行情况。

通过此次扬尘活动的开展,使我们更加深刻的明白了扬尘工作的重要性,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才能保障人体基本健康,而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离不开我们对扬尘工作治理的不懈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会继续将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来抓,使邛崃市的空气不会因为我们的存在而变得浑浊。

四川省宏川建筑公司 2011年9月22日

第19篇:作风整治工作汇报

景德镇市皮肤病医院作风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景德镇市皮肤病医院 (2012年6月20日)

各位领导: 大家好!

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忱欢迎。下面我就医院作风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做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自召开全市作风整治动员大会以来,我院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着力在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上用心思,在落实整改责任集中解决医院工作作风问题上下功夫,在建立健全医院长效体制机制上做文章,认真、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作风整治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切实加强思想认识。我院高度重视整改阶段工作,召开了多次支部会议和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了《景德镇市皮肤病医院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院长、支部书记为组长,院领导班子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并召开职工动员大会认真学习研究了市卫生局的《作风整治方案》,宣读了医院的《作风整治方案》,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对确保集中整治的良好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院党支部要求全体职工提高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理解,深化对转变作风的认识,形成统一的思想,统一的行动,统一的目标。同时要把工作作风集中整治与提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为患者办实事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岗位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医院良好形象。

二、认真查摆,着力整改,切实转变医院工作作风。对照《实施方案》要求,医院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职工谈心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在逐条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出以下三方面主要问题:一是重业务、轻政治,不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提高政治素养;二是行政科室有时工作效率不高,存在得过且过思想;三是业务科室工作中有慵懒散漫、得过且过情绪,缺乏进取心。针对上述问题,医院及时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完善学习制度。每月抽出时间进行领导班子及干部职工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讨论与体会交流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一步创新学习方式、拓宽学习渠道、重视学习效果,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二是规范干部行政行为。科学修订了岗位职责制,首问责任制、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有效制止了得过且过、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及推诿、拖延等不良工作作风。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起“褒扬勤事”的激励机制、“奖励成事”的用人机制、“鞭策混事”的约束机制,消除广大职工的慵懒散漫、得过且过情绪,充分激发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职工上班情况,对迟到、早退者一律在加班会上进行通报,并组织人员对各科室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淘宝购物、脱岗串岗等问题进行不定期抽查,大大改善了纪律松弛、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

三、着力长远,建立健全医院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体制机制的创新,是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作风突出问题的保障。我院积极探索,努力

2 创新机制,按照“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规范一项工作流程”的要求,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效率。在全院上下形成持勤学习、刻苦钻研,成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严守纪律、照章办事,维护大局、通气合作,廉洁自律、甘于奉献的良好风气。

各位领导,通过开展作风整治活动,全院上下从思想、作风、纪律、工作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创造力、明显增强,医院凝心和气、爱岗敬业的氛围更加浓厚。市作风整治办组织的这次检查指导是对我院作风整治工作的极大促进,医院党支部将以这次检查指导为契机,认真按照检查组提出的要求,查漏补缺,靠实责任,强化措施,继续努力抓好这项活动。

谢谢大家!

第20篇:卫生整治工作汇报

大苏河乡卫生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不断提升环境卫生质量,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按照县春季爱国卫生会议统一要求,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部署,通过集中整治活动,乡村环境卫生面貌有明显转变。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

自4月19日全县召开春季爱国卫生工作会议后,乡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将环境卫生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为确保此项工作收到实效,成立了由乡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玉强兼任。同时,各村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建立健全了清扫保洁、卫生考核制度,并将其纳入到对各村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与村级收入、评先评优挂钩。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从而形成了抓环境卫生整治的整体合力。

二、广泛宣传,加大群众知晓及参与率。

在今年的“爱国卫生月”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及时向各村各单位做了认真传达,并召开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各村各单位采取不同手段向群众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的意义、内容、重点,深入开展了“讲文明、树新风”和“创建卫生标兵户”活动,通过系列宣传活动,使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全民知晓率达到95%以上,在全乡形成了爱护环境、整治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治工作。

1、明确整治对象重点。①对乡头街道环境卫生,政府负责安排两名保洁人员,垃圾实行日扫日清,同时,严禁乱堆乱放和乱摆摊点的现象。②对漂流景区及公路沿线、河流岸边等部位实施重点清理,实行定期清

扫,并对公路、河流两侧进行了绿化补植。③对各行政村卫生整治,要按照对各村下达的整治任务,自行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要求每村各组民组均要配备一名保洁员,并做好日常保洁工作。④对村民庭院及房前屋后,要求村民做到柴草、生产工具堆放有序,家禽家畜实现圈养。⑤对乡政府所在地,要适时组织各组站工作人员对院内及门前卫生进行了彻底清理,做到路面干净、整洁,无垃圾和乱堆乱放现象。

2、完善设施,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做好乡村环境卫生整洁工作,乡财政在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主要用于村级亮化、美化、绿化建设以及乡头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3、切实把环境卫生整治同村屯绿化相结合。一是公路绿化:东岭山庄至生态试验站区间24公里公路两侧绿化,植树20万株。二是河道绿化:沿途河道绿化9公里,植河柳、刺槐、油条苗木200万株。三是村屯绿化:沿途六个村组绿化,栽植大苗2000株。

4、深入推进改厕、鼠药投放工作。引导群众生态、健康生活理念,实现健康知识进户、清洁卫生进户。

5、建立健全农村保洁队伍。目前共52人,专门负责全乡环境卫生的清理、保洁,确保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常态化。

6、加强工作督导,确保环境卫生整治收到实效。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全乡环境卫生进行一次一巡查,以村干部年底目标考核相挂钩,以此推进全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在全乡干群的共同努力下,脏、乱、差现象得到了明显改观。截止目前,全乡累计出义务工300余人次,使用保洁员200多人次,动用垃圾清运车30余台次,共焚烧、填埋、清运生活垃圾25吨。村屯绿化植树21万余株,乡域内环境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大气污染工作整治工作汇报.doc》
大气污染工作整治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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