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浅议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今后开展方向

十余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民行监督作用,有效运用抗诉权,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法院审判规范化,法官素质的提高,法院案件调解率的大幅提升,民事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使得民行工作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在此情况下,积极探讨当前以至今后如何更好的开展基层民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此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一、制约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几个因素。

目前,制约基层民行工作开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监督方式的单一性。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采取的主要形式是抗诉,而抗诉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样就把民行检察监督的形式局限于“抗诉”一种了。实际上,随着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案件质量有了整体提高,从我们目前办理案件情况开看,近几年审结的案件符合提请抗诉的案件在减少,若仍使用过去单一的抗诉形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力度将是很单薄的。

2、监督内容的局限性。

根据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章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事后监督,而这种监督的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如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公害案件,因渎职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等案件,由于受害者是国家利益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往往没有代表出面提出抗诉,从而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放任自流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结果的不可避免发生,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维护。

3、检察环节宣传力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未深入心。

检察机关从九十年代初创设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至今已愈十年,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而言,一直处在不断摸索和调整之中。加之在检察环节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缺乏系统和完整的了解,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还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法院的审判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随着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的改革,建立了一系列的办案责任制,从而提高了审判人员自身素质,解决了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使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况且,近年来法院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上升,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加之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因此,民事行政错案的发生有所减少。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

针对存在的以上因素,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1、针对监督形式的单一性,及时拓展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也即开展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在运用抗诉形式监督的同时,大胆灵活地运用包括督促起诉、支持诉讼、进行庭审监督、对法庭发表意见和建议、提起再审程序、支持上诉、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其他监督形式,如针对判决中错误不大的或调解中的错误提出检察意见;针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待改进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针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非抗诉形式进行监督的依据,一方面,这是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权;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中的错误,只要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或裁判中确有错误,并达到一定的条件,我们就要大胆监督。

2、针对抗诉形式的局限性,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建立起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诉讼制度。各个基层院应加大对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制止环境污染、破坏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对人民检察院树立国家代表形象,维护司法公正,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大力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深入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探索与实践,推进执行监督规范化发展,增强监督实效。对一些典型违法执行的问题和案件,要积极争取人大和党委的支持。加大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审查环节中的和解工作力度。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1)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和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变更执行标的的协议,当事人自动履行;(2)对于存在一定错误,但是尚不需要抗诉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要求执行和解,检察官可以主持进行和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自动履行;(3)对于没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要求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不予干预;(4)对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申请抗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可以确认。)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检察官应当准许;或者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加大检察环节的宣传力度。各基层院应加大检察环节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网络和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工作的认识度。加强与当地党委和人大的沟通联系,取得当地人大和党委的有力支持。

5、在监督的同时,作好服务工作。由于目前客观上存在抗诉的滞后性,诉前、诉中监督的开展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在开展事后监督的同时,为有关单位、自然人作好诉前、诉中的服务工作。我们知道任何不良的民事公益诉讼,大多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疏于管理和防范造成的,为了堵塞国有企业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检察机关平时应开展一些送法到企业的活动,以提高企业的法制水平。在查办企业经济案件中,以向企业发送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帮助企业及时加强管理,以防止各类纠纷的发生。并在辖区开通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接受群众的咨询,使诉前、诉中服务与诉后监督齐头并进。切实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于一些确实不符合抗诉条件而当事人仍存有争议的案件当事人我们应加大释法说理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能积极的履行判决、裁定。坚持实行案件回访制度,对于办理的案件,坚持案件回访制度,积极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对于提升群众满意度也是具有很好的作用的。

虽然,当前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能积极探索民行检察工作的新方法,切实做好以上几项工作,对于今后民行检察工作的更好开展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我们民行检察工作者更应以高度的热情和足够的信心去努力开展工作,为民行检察工作更好的开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推荐第2篇: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四忌

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法律规定,基层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是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后,经审查将符合抗诉条件的向市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民行抗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基层法院进行再审,相应的出席再审法庭的职责也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人员履行,出现了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的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提请抗诉,只要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就算完成了监督的任务,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与自己的职责无关,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基层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做好准备工作,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切实注意做到“四忌”。

一忌流于形式。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最重要的是出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极不重视,出现了法院和检察院相互签收对方的出庭通知书就完事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检察院将空白出庭通知书放在法院相关庭室让法院自行填写。有的基层检察院即使出席了再审法庭,也有不注重仪表、不遵守庭审纪律等极其随便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与法院审监部门联系,安排合适的位置,送达相应的文书,到出庭时,应着检察制服,在指定的坐位就坐,遵守庭审纪律,保持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严肃性,切忌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忌充当代理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于的职责,与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有的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为了增加改判率,不自觉的充当了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在庭审中对申诉人发言进行补充,甚至与被申诉人一方进行激烈的辩论,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的规定,给检察监督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绝不界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论。

三忌忘记履行职责。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职责是对庭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庭审程序中不仅要宣读抗诉书,还要密切关注庭审的合法性,在庭审结束时,发表出庭意见,不仅要表明对庭审的监督意见,还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简明扼要的阐述对抗诉案件的看法,力争说服审判人员采纳抗诉意见。所以在庭审过程中,一些检察人员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不见踪影等庭审结束时再公式般的发表意见的做法是极不符合职责要求的。

四忌干预审判权。审判活动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此进行监督,而不能代行审判,即使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出庭检察员的身份也只是监督者,而不是裁判者,而且依照法律规定,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错误定位自己的角色,把监督审判变成了干预审判,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指挥审判程序,或者当场对不合法的程序进行纠正。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对不合法的程序纠正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监督法院改正。

推荐第3篇:民行 宣传材料

民行科部门职责

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体讲包括对生效判决的裁定进行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调解和其他诉讼活动(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立案、审限等)监督,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公益诉讼等工作,以及对在上述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等业务工作。

1.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干什么的?

答:基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如果认为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哪几种司法救济途径?

答: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再审,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提出抗诉。

3.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一式二份,并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2)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3)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4)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5.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3)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诉。

6.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的案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提请抗诉或抗诉的决定。

7.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答:(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将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8.那些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答:以下案件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案件;(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案件;(6)其他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情形。

9.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期限有多长?

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在调(借)阅审判卷宗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自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终结。

10.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如何处理?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11.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可否上诉?

答: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

12.申诉人在申诉期间享有那些权利义务?

答:

(一)申诉人享有的权利:

1、在人民检察院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时,有陈述、反驳的权利;

2、就案件事实收集提供、补充证据的权利(未经法庭质证的新证据除外);

3、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理申诉的权利;

4、申请和解的权利;

5、撤回申诉(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

6、申请回避的权利;

7、知道案件审查情况的权利。

(二)申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

3、提供必要证据;

4、承担复印材料费用。

13.当事人申请抗诉存在哪些风险?

答: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又不想上诉、只愿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在申诉过程中将存在以下风险:

一、丧失上诉权和上级法院可能改判的机会;

二、不可能立即产生对抗原裁判执行的效力;

三、申请抗诉不一定能进入抗诉程序;

四、进入抗诉程序不一定导致改判结果。

14.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范围除了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包括调解?

答:根据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所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包括调解。

15.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的申诉书应包括那些内容?

答: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况;

(2)申诉请求;(3)申诉事实与理由;(4)有关证据出处、证人地址等。

推荐第4篇:转变民行工作思路

湘潭县院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初见成效

为贯彻全国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民行业务培训会精神,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湘潭县院转变民行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从抓抗诉,转移到办理违法调查、督促、支持起诉、执行监督案件上,现已初见成效。2011年度已办结了违法调查案件3件,法院已回函进行整改,其中一件更换了承办人。另办结了1件支持起诉案件和1件督促履职案件。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转变思路,积极夯实监督基础。

一、是开展业务学习。组织干警系统学习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高检会(2011)1号文件以及省院白贵泉副检察长《在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等,做到法律政策入心入脑。

二、是转变工作思路。领导带头学习,充分认识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重点转变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是改变民

事行政检察工作薄弱状况的正确发展道路。要求干警克服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坚决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违法调查、督促、支持起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

三、是优化办案条件。优化队伍结构,将年轻和有丰富民行工作经验的干警调整到民行部门,充实办案力量;积极改善办公、办案条件,配备办案用车,人手配备电脑一台;足额保障办案经费,提供特定查阅资料场所。

二、加强宣传,广辟案源,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一是走访工作制度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知名度不高,很多群众不了解,渎职行为调查、执行监督、调解监督、事中监督等新要求新规定知道的人更少,线索少制约着工作的开展,为破解这一难题,结合县委“大走访”工作部署,该院制定了“大走访”工作方案,定期走访人大、政法委、法院、信访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机关以及乡镇,收集了解群众诉求,获取案件线索。如:今年5月,检察干警走访时发现,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一起马菊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时,在执行中主持调解,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有关“执行和解只能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规定,执行人员主持调解系违法,造成当事人不断缠访。二是送法下乡经常化。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农村赶集机会,会同控申科,送法下乡,宣传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和办案纪律等。今年先后在易俗河、中路铺等乡镇进行了6次大型宣传,接

待群众370余人次,发放《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600余份,获取督促、支持起诉线索3件。三是申诉、信访线索共享。利用政法委、人大的影响,建立法院申诉、信访材料定期移送评查、消化机制。即法院受理的人民群众申诉、信访案件,由人大、政法委将此类案件交该院评查,提出评查处理意见。现交办此类案件5案,通过评查发现违法调查线索1件。

三、慎重办案,严格质量,着力保证监督效果。一是办案规范化。由于违法行为调查案件,没有模式,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比较敏感,我院对案件的办理非常慎重,每一起案件均指定专人办理,科长和分管检察长对每个案件均独立阅卷,查阅法律、法规,并在案件办理中对疑难问题及时向市院请示。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调查案件,要查清事实,同时要明确法律依据,并与释法说理相结合。如该院办理的一起货款纠纷违法行为调查案,该案系11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但原审只列其中3人为原告,没有将其他8人列为原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三是加强沟通协调。为确保监督效果,该院对涉嫌违法行为案件,经调查核实,先向人大及政法委汇报,取得支持,并与法院分管领导交换意见后再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通过此种方式,所有发出的纠正违法,均得到了法院回函,表示接受意见,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

推荐第5篇:民行检察工作计划

二○一二年民行检察工作计划

2012年,民行科将按照院党组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两高会签的司法改革文件要求和省人大《决定》精神,充分履行民行检察工作职责,不断推动民行工作向前发展。

一、积极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促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执法

按照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调查重点、程序和方法,积极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注意发现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手段,促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执法。同时,进一步健全与反贪、反渎等部门之间的案件线索双移送、处理结果双反馈机制,在紧密协作中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二、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切实纠正执行违法行为 执行监督是基层民行工作九项工作职责之一,我们将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加大对同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力度。通过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全面掌握我县司法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民行工作对执行监督的切入点和方法手段;通过办理执行申诉个案,综合运用口头监督、书面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监督手段,切实纠正执行违法行为。1

三、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确保民行检察协调推进

一直以来,行政检察是我们诉讼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为破解行政检察发展难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和探索行政检察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重点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山林权属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监督。通过扩大办案规模,提升监督质量,规范办案流程,凸显监督实效,逐步确立起民事与行政检察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调研工作,提炼办案经验

调研工作是推动民行工作持续科学发展的一大举措,应属民行科的主业之一。今年,我们将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工作,通过深入相关职能部门、走访和听取民众意见、认真分析和总结以往办案发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困难与不足等举措,将有关素材进行整理,提炼为理论成果,以更有效的指导实务工作,并为构建“学习型机关”,展现我院整体理论水平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总之,今年我们要在上级的指导帮助下,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兄弟部门的有效配合下,以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努力开创民行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推荐第6篇: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民事行政检察十问十答

1.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申

请再审,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受理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审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抗诉决定或者检察建议使法院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若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正确的,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查处。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一审或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4.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5.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方式都有哪些?

目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最主要的监督方式是抗诉和

检察建议。此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在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包括:

(1)促成和解:对法院裁判虽有错误但双方当事人有执行和解意愿的申诉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和解; (2)支持起诉: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参加到国家或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诉讼中;

(3)提起民事公诉: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但又无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6.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哪些情况下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申诉的;

(五)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7.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不予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9.检察机关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费? 检察机关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如何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A4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申诉书要写明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刘备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林则徐 公则生明,廉则生威 ——清〃朱舜水 知足则乐,务贪必忧。——宋〃林逋《省心录》

推荐第7篇:检察院民行科

民行科全称是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让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近年来,也包括发出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国家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也通过办案活动监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甚至司法不公、腐败、犯罪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开展初查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执行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

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案件。

推荐第8篇:民行办案工作制度

民行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案件统一由内勤受理并在受案当日录入案卡。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诉,权力机关转办,上级院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登记受理。

第三条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民行申诉条件案件转民行部门审查处理。

第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三日内填写案件审查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分流指定案件承办人审查。审查案件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办人。

第五条 主办检察官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处务会讨论,立案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六条 决定不立案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制作《不立案决定书》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转办、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由内勤在三日内办结,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第八条 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在立案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其它当事人,并填写《案件处理流程表》,案件审结后装入检察卷备查。

第九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调阅或借阅到全部审判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条 案件审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分别情形,作出抗诉、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审查意见,经处委会讨论通过,并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十一条 对决定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制作《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装订检察卷宗及相关材料,在五日内送达法院或报送上级院。

第十二条 对决定终止审查案件、不提出抗诉案件,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在五日内填制《不提出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案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案件统一由内勤受理并在受案当日录入案卡。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诉,权力机关转办,上级院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登记受理。

第十五条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民行申诉条件案件转民行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三日内填写案件审查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分流指定案件承办人审查。审查案件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办人。

第十七条 主办检察官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处务会讨

论,立案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十八条 决定不立案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制作《不立案决定书》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转办、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由内勤在三日内办结,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第十九条 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在立案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其它当事人,并填写《案件处理流程表》,案件审结后装入检察卷备查。 第二十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调阅或借阅到全部审判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分别情形,作出抗诉、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审查意见,经处委会讨论通过,并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制作《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装订检察卷宗及相关材料,在五日内送达法院或报送上级院。

第二十三条 对决定终止审查案件、不提出抗诉案件,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在五日内填制《不提出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案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卷归档。

推荐第9篇: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事迹材料

近年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不断加大队伍管理和执法办案的工作力度,各项检察工作年年上台阶,先后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先进集体”荣誉,并记一等功,连续五年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基层建设示范院”,荣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被凤城市委市政府评为“2005-2009年先进集体”、“优质服务型机关” 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等。

一、发挥领导班子表率示范作用,引领队伍奋发前行 近年来,凤城院始终坚持围绕贯彻落实《纲要》,突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形成抓基层院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突出抓好教育、制度、监督、表率、管理五个关键环节,并突出表率示范作用,引领队伍向前发展。

一是在思想上抓好理论学习,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班子建设的根本,在时间紧、工作任务繁忙的情况下,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矛盾,坚持理论学习不放松。一方面是抓住政治理论这个根本,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各项主题题活动要求,扎实开展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活动,使全体班子成员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是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诉讼监督年活动,抓好法律业务知识和检察工作方针,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

二是在管理上抓好正确决策,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1始终坚持每周一党组例会制度,利用例会回顾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在生活上关心干警成长,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了图书室、体能训练室、室外综合体育场和食堂,实现了检察长范亚敏提出的为干警创造“学习的校园、工作的乐园和生活的家园”的“三园”工作环境目标。

四是在工作上发挥好带头作用,以榜样的力量带动队伍。从一把手到每名党组成员,始终坚持在各项工作中靠前指挥,把关定向,排除阻力,及时有效地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哪里遇到棘手问题和工作的关键环节,哪里就有院领导的身影。

二、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各项检察工作成绩突出

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职能作用,为保稳定尽职尽责。

一是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两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种刑事犯罪案件356件567人;提起公诉843件1398人。办案中,严格遵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不捕、不诉犯罪嫌疑人建立了回访帮教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认真落实专门办理、分案处理、法律援助等制度。

二是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两年来,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1件54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23件42人,渎职侵权案件8件12人。案件侦破后,预防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向涉案系统发出针对性检察建议,通过“一处亡羊,多处补牢”,有效防止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该院《找准角度,发挥职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的经验材料和《新农村合

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的调查报告,先后被省院以文件和简报的形式转发。

三是坚持监督与服务并行。在2010年“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中,着力加强了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有力提升诉讼监督实效。工作中,针对司法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中标明“在逃”、“另案处理”和证据不足不捕退查后无结果的“三类涉案人员”建立电子跟踪档案,指定专人实时动态监督,并制定了《“三类涉案人员”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该做法先后被《辽宁法制报》、《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刊载和转发。

三、不断加强改革创新力度,执法办案再现新亮点

一是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部门资源,完善创新工作方式,凤城院《强化六个转变,实现侦查监督工作新突破》的经验材料被省院分别以简报和文件的形式转发。

二是在公诉工作中,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建立了存疑不诉案件跟踪侦查机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进行跟踪侦查,补充和完善新证据,还案件以事实真相,今年以来,通过此机制启动诉讼程序后,使拒不认罪,而一度逍遥法外的2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该经验做法被省院简报转发。 三是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针对交通肇事案件中无姓名、无住址、无亲友的“三无被害人”,凤城院主动与民政、公安、法院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了“三无被害人”救助机制,实现了弱势群体维权保护工作的新突破。截止目前,该院已受理此类交通肇事案件3件,涉案金额50余万元。这一做法被辽宁省法制报和省院简报转发推广。

四是在涉检信访工作中,制定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实施办法(试行)》。这一做法被《辽宁综治》转发后,引起省内外多个系统和单位向凤城院借鉴和学习。

五是在社会管理机制中,制定了《建立四项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执法办案与社会管理创新良性互动》的经验做法,被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闫建成批示予以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四、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结合学教活动,突出以人为本,以保障严格、公正、文明和廉洁执法为目标,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使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一是以主题教育为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等主题实践活动,使干警进一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检察官执法行为规范》,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二是以业务培训为抓手,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一是抓好新录入人员的业务学习,坚持个人学习和“传、帮、带”相结合;二是把实际应用作为岗位练兵的关键,进一步完善岗位学习、岗位训练、岗位竞赛机制,并开展了办案能手和“七个一”评审活动。三是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和检察宣传,促进学习、培训,收到良好效果。两年来,该院共有6名干警通过司法考试。2010年,该院制作的“诉讼监督年”专题片《公平正义铸检魂》,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中国检察视频台在线播出。

三是以先进理念为指导,加强检察文化建设。2009年,凤

城院组建了以“以人为本、以检为荣、文化育检”为宗旨的“凤检文坛”。两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青年干警《我爱检察事业》演讲比赛、庆“七·一”《赏热剧(《人间正道是沧桑》)讲党史》活动、庆“八·一”《赏领袖诗词,忆光辉军史》活动、趣味运动会等。

五、坚持科技强检抓好保障,基础建设实现新突破

一是凤城院办案和检察技术综合楼于2009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已建成了检察局域网,集视频、音频、数据传输功能为一体的三级网建设,建立了与行政机关“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审讯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机要文件传输系统、led电子滚动显示屏和电子阅览室,实现了内部资源共享、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

二是软件研发助推检察工作优质高效。2009年,该院研发了无逮捕必要案件评估软件,这一软件的运行,对于减少主观色彩浓厚造成的随意性不捕,规范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10年,自主研发出“公诉文书自动化生成”软件,实现了十余种常用公诉文书制作过程的自动化生成,提高了制作诉讼文书的工作效率。这些做法,先后被《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省院简报和《辽宁法治内参》介绍推广。

推荐第10篇:基层检察院年初工作思路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工作思路

2008年,我院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执法想稳定,办案谋发展,监督促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一、把握一条主线,着力在树牢正确的执法理念上下功夫、抓落实

我们将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这条主线,全面系统地把握十七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工作部署,全面准确地理解十七大精神实质,深入贯彻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促进各项工作出成果、创经验、上水平,努力争创全省一流检察机关。

一是丰富学习形式,创新学习载体,认真学习十七大文件。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研读原文与专家辅导、专题研讨与座谈讨论、普遍学习与集中轮训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学习组织、学习计划、内容安排、时间落实、措施保障等环节,确保学习活动

1 顺利有序开展。在宣传栏、党员活动室、检察局域网分别开设专题和专栏,宣传大会盛况、十七大精神,张贴和发布十七大报告、大会文件、代表感言、领导讲话、学习资料、学习动态以及干警体会等,努力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不断增强发展意识、稳定意识、和谐意识、民生意识,把检察工作的一切出发点归结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来,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是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干警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定位、产生背景、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以及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阶段性特征,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自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努力实现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三是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风建设年活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集中教育活动以及创建‚两好一高机关‛活动,将各种活动有机结合,认真查摆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以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不断转变执法观念、思维方式、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

四是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文化设施,大力开

2 展文书制作比赛、演讲比赛、书法比赛,女检察官、青年干警风采大赛,进一步固化和物化机关文化,营造看得见、摸得着的文化氛围,激励和约束干警,使全体检察人员真正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文化层次,推动检察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抓好三项业务,着力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抓落实 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有机统一起来,在服务大局中体现检察职能的价值,检验检察工作的业绩。

一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保持‚严打‛力度不放松。认真履行审查批捕、起诉职能,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积极参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惩治制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维护诚信有序的经济秩序,保护自主创新;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加快办案节奏、依法保障人权和准确适用不

3 捕权、不诉权等,深入研究把握宽严的适用标准和尺度,确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

二是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深化对反腐败斗争极端重要性的认识,以更加坚定的态度和决心,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建设廉洁政府。按照中央关于有效预防腐败的要求,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典型案件发案原因和规律特点的剖析,积极提出对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防控治理,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大力加强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积极推动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清廉的良好风气,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腐败犯罪。

三是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力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制尊严。既要依法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漏罪漏犯、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等问题,又要及时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超期羁押、刑讯逼供,

4 以及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等问题。同时,对到检察机关申诉不服法院和公安正确裁判决定的案件,要积极帮助做好释法说理和服判息诉工作。要以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及时监督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脱管、漏管等问题,确保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三、打造一个品牌,着力在“求突破、抓亮点”工作上下功夫、抓落实

按照省院‚求突破、抓亮点‛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深化理论内涵,系统工作谋划,细化工作措施,不断增强我院‚情系民生‛工作品牌的实效、特色和文化品位,不断扩大和提高‚情系民生‛工作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信誉度和忠诚度,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是强化法律监督,为民排忧、保障民生。围绕建设‚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依法打击和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拓宽监督范围,突出强化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把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成效最大限度地体现在保障民生上,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

5 二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倾听民意,呵护民生。进一步探索实现检务公开机制化,定期、定时、定点地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广播、检察服务车等各种媒体和平台进行以案释法,组织干警深入农村集市、街头设点进行法律宣传。继续开展以进企业、进村庄、进社区,访职工、访农民、访居民为主要内容的‚三进三访‛活动,发放调查问卷、服务承诺卡、检务公开卡和检民联系卡等资料,公布检察机关办案纪律、工作职能和干警联系方式,不断增进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检察干警运用检察职能服务民生的工作意识。

三是进一步健全便民服务网络,为民解难、救助民生。对我院今年以来建立在村庄、企业、律所等单位的‚情系民生‛联系点的工作制度进行全面细化,切实理顺便民服务网络的工作机制衔接,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高效解决群众困难提供有力保障。认真开展‚检察官服务日‛活动,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好事,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亲民爱民护民的良好形象。

四是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为民解怨,抚慰民生。注意研究执法办案中容易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问题,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全面推行办案法律问题答疑制度,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综合运用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措施,及时为当事人解疑释惑。积极开展信访专项治理活动和‚去青到省进京零上访‛

6 活动,继续严格落实‚四定两包‛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分级负责制和公开听证、答询制度,进一步健全处理涉检上访的长效机制,以检察长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为载体,深入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四、运用五项措施,着力在检察队伍建设上下功夫、抓落实 按照十七大对政法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持先进性和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主线,以创建‚动车型‛集体为抓手,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造就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一是深入开展创建‚动车型‛集体活动,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速增效。按照‚人人‘出彩’,全员竞优,过程提速,方向同步‛的要求,切实加强以作风建设为重点的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构建以科室为基本单位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强化对争创活动各个环节的创新和督导,通过丰富活动载体、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职能配置、加大奖惩考核和从优待警力度等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不断增强全院上下对集体目标的认同感,持续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挖潜、整合每位干警的内在工作动力,进一步强化‚比、学、赶、帮、超‛、奋勇争一流的工作氛围,确保各项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

二是苦练基本功,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以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为核心,采取请专家讲课、参加上级培训等

7 多种方式,分级分类开展正规化岗位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业务竞赛、岗位练兵、出庭观摩、案例研讨等活动,全面提升干警的政治素养、法律水平、研究、执行、创新、写作等能力,真正培养出一批专业功底深厚、背景知识广阔、实际工作能力扎实的检察业务骨干。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检察理念,加大先进典型培养力度。实施先进典型梯次开发战略,积极开展争创‚每周一星‛和‚每月之星‛活动,大力宣扬和学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优秀公诉人、侦查办案能手、微机操作能手、笔杆子、金嗓子等不同层次、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先进典型,在干警中形成一种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检察形象。

四是在坚持从严治检,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离任审计制度,以及高检院最近制定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完善对‚四禁绝‛、‚五不准‛、‚六条禁令‛的监督措施,建立领导干部质询制和问责制,系统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人财物管理使用和重点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确保不出问题。

8 五是加强以信息化建设突破口,不断提升检务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对现代计算机技术、信息管理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运用,继续深入推行网上办公办案、网上侦查指挥、网上绩效考核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多媒体示证等系统,加大对信息化应用的考核力度,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同时,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落实有关经费保障政策,力争在基层院检务保障方面取得新进展。

五、完善六项机制,着力在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抓早、抓实,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特点的工作体制和办案机制,真正构建起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规范岗位职责。分类分级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具体要求和工作标准,将工作任务目标、公正执法的标准要求和责任追究等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个领导、部门和干警身上,切实解决‚迎检‛过程中发现的职责不清、互相扯皮、忽视细节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规范绩效考核机制。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检察人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以干警的‚德、能、勤、绩、廉‛为基本考核内容,动态管理、双向测评,一天一记录,一周一公开,一月一评议,公开公正地对干警的日常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效

9 率和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三是规范业务协调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建立起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业务工作机制和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金融监管等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完善案件线索移交制度,拓宽案源渠道;坚持定期与法院、公安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形势,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以及办理一些案件的协调工作,有效保证案件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进一步规范工作落实机制。按照省院‚目标预期、过程推动、结果评估‛科学发展目标推进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每天一小结、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汇报、每季一考评‚四个一‛工作制度,不断增强全院各部门和干警的压力感和责任感,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积极探索检务督察的新方式,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矫正错误,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全年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五是进一步规范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一案三卡‛和案件跟踪、回访等制度,进一步完善由检察长和检委会把关、业务部门自我监督、相关业务部门相互制约、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内部执法监督体系,使办案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和有序。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注重办案安全,强化安全防范,经常进

10 行安全防范检查,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六是进一步规范外部执法监督机制。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规范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方式,坚持重大事项和查办大案要案请示汇报制度;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市委、人大汇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办理和回复,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深化检务公开,积极开展检察宣传,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进一步畅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渠道,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11篇:基层检察院论文反贪工作论文

基层检察院论文反贪工作论文: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现状及

对策思考

[摘要]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加大反贪工作的力度,如在加强线索排查能力、提高案件分析水平、强化侦查突破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案管辖范围缩小、少数单位和部门保护主义观念、犯罪的作案手法趋向智能化、隐蔽化、多样化等因素影响,基层反贪工作不容乐观,因此,加强对策研究势在必行。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现状;对策 反贪工作是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反贪工作力度、把握反贪工作发展方向,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整体成效,基层检察机关的反贪队伍处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第一线,他们无私奉献、顽强拼搏、恪尽职守地工作,为履行检察职能、惩治腐败、保障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反贪工作的开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这一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得尤为突出。笔者通过对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队伍建设方面。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具有隐蔽化、智能化等特征,要想完成这一神圣使命,必须大力加强干警整体素质建设,把反贪干警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为此应从检察事业兴衰的战略高度来充分

认识检察业务素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现实是,虽然长期以来,上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对反贪干警的培养,提出了培养专家型侦查人才的要求,但是在基层的反贪队伍中总是出现业务骨干青黄不接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反贪侦查人员少, “过得硬”的更少,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1)受编制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人员有限,基层检察机关要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有侦查业务能力的骨干被充实到各业务部门,同时有些业务骨干随着人事制度改革走上了其他领导岗位,专业人才分散。(2)部分反贪干警面对从事侦查工作所必须承受的压力,未能正确调节好自己的心态,在心理压力下选择换岗。(3)注重政治思想的学习,检察系统很少组织针对县级检察院反贪干警的侦查业务培训,不但年轻干警没有机会系统掌握侦查技能,就是老反贪也无从掌握新的犯罪趋势和侦查技术。

(二)办案干扰阻力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朋。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犯罪,他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还手握重权,本身就有复杂的关系网,其亲属往往也动用其长期建立和积累的各种关系网,对检察机关说情和施加压力,往往是案件刚开始办理,关系找上门,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开脱;二中牵连的单位。查办案件后会影响发案单位的年终考评创优和单位领导政绩,单位也会出面保护嫌疑人或不积极配合办案。查办案件有时确实会对

发案单位、行业的声誉和业务工作开展产生暂时的影响,发案单位负责人会说动相关领导出面打招呼,要求保稳定、促发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跨区域办理案件中,在依法配合其他地区检察院调查或自行调查涉及本(外)县(区)重点企业的案件、举报线索中,怎样处理好依法办案、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县(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时很难把握。

(三)侦查现代化建设方面。基层反贪干警长期停留在“一张嘴、一枝笔、一张纸”的突破案件方法上。科技强检、科技强侦是检察机关侦查办案跳出传统工作模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呈多样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同时,我国已经把对人权的保护写入《宪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科技强侦是新的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方面。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的正确理解应该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有犯罪的嫌疑即可立案,立案是查明犯罪事实的起点。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受办案质量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反贪部门往往是在查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后才立案,不把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查清就不敢立案,这就导致不能对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人员依法立案后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取证查实犯罪,而是走上了以前

公安机关“不破不立”的老路,使侦查工作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二是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检察机关控制嫌疑人人身自由、技侦取证的限制很严。除了刑拘和逮捕外只能限制12小时,时限短,还比不上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的24小时(经局长批准可以长达48小时),对于高智商、智能化、隐蔽性高、关系网复杂的职务犯罪明显乏力;三是基层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的上移。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将基层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提升到市级检察机关,这是司法界关于检察机关“侦、捕、诉”一体化争论的产物,体现了检察系统慎重执法、抓办案质量、“办好案”的决心。但决定逮捕权的上移同样给基层反贪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这体现在:自侦案件不能快办快结,增大办案的难度和阻力,往往导致案件流产,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丧失法律的尊严。基层反贪查处的职务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并不大,如果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分子可能毁灭证据;犯罪分子还可能通过窜供、翻供等手段对抗侦查,这在贿赂案件中体现得比较明显,这就给反贪工作增大了难度。

(五)案源及成案率方面。基层反贪工作普遍面临案源缺乏且成案率低的困扰。举报贪污、贿赂犯罪处于不均衡状态,忽高忽低很不稳定,上升趋势慢,而贿赂犯罪由于取证

困难,成案率相对更低;举报线索中初查后能够立案的较少,而表面化、感情化、抓不住事、道听途说、举报失实的居多,案件线索成了制约办案的“瓶颈”问题。导致案源缺乏,成案率低的原因有:一是有关部门清理、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缩小了利用审批权寻租的空间;二是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项目资金的主管机关加强了专项资金清理检查和加强规范,例如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帐户或者专户,以及加强和完善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审查监督等;

三是纪检、检察机关等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措施落实;四是犯罪更加隐蔽、智能化程度更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更强,更不容易被发现。通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和影视资料影响,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手段基本了解,能在规定的12小时传唤时限内突破“口供”的较少,而知情的往往也是涉案者而不愿举报,举报人往往又不知晓详情、只是猜测或捕风捉影,案件线索质量不高。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在不断充实专业人才的同时,应保持侦查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政治与业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要强调一手抓政治、一手抓业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没有好的政治素质,办不出好案子,没有好的业务素质,同样办不出

好案子,及时组织反贪干警的政治思想及侦查业务培训,在干警中形成争相学习的风气,用组织制度保证业务素质建设规划的实现,真正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同时,应从优待侦,关心侦查人员的思想、生活,为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要有效排除办案干扰。一是领导靠前指挥,做反贪干警的坚强后盾,干警们才能增强信心,振奋精神,才能不断加大查案的力度,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效率;二是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只有依靠党委支持,才能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三是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是排除干扰和阻力的有效方式;四是努力提高反贪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反贪工作中常会遇到嫌疑人亲戚朋友的说情,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犯罪证据转移、销毁,嫌疑人与相关人翻供、串供,一个本来能够成案的线索最后查不实,立不住,这就要求反贪干警能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公正执法。

(三)不断提高反贪工作的科技含量。检察机关应把科技强侦作为反贪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公办案设备。同时,反贪办案人员应增强在侦查过程中应用高新科技的能力,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

(四)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上,首先,法律应赋予职务犯

罪侦查予以公安机关平等的侦查权,更少地限制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技侦等措施,更快地提高检察机关在技侦等方面的能力。其次,立法应针对职务犯罪高智商、智能化、隐蔽性高、关系网复杂的特点,相应地修改侦查职务犯罪采取措施的时效。

第12篇:基层检察院建设先进事迹

XX年以来,市检察院在全市6个基层院提前一年实现“五好”、市院荣获“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工作奖”的基础上,更加自觉地把基层院建设摆上检察事业强基固本的重要位置,始终坚持发挥市院“一线指挥部”作用与发挥基层院主体作用相统

一、提高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能力与提高自我完善的发展能力相协调、争取党委支持与创造一流业绩相一致,以更高的标准、更细的要求和更实的措施落实高检院工作部署,实现了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协调发展,全市检察机关成为三门峡市的一面旗帜。7个院中有6个院多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有4个院被当地党委树为先进典型。市院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市委政法委作出向检察院学习的决定。

一、抓根本,把方向,在精神状态上开辟基层院建设新境界 坚持以“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为根本方向,确定奋斗目标。在检察业务上,单项夺第一,全面争先进;在综合指标上,争创和保持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在检察系统,争创全省、全国先进检察院;在地方,“逢先必争、逢旗必夺”,争当党委的先进典型,推动各项工作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不断进步。坚持“以法为本抓好业务、以人为本建好队伍、以民为本搞好服务”的总体思路,指导各基层院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增强了基层院自我发展的原动力。坚持“创新创优创精品”,评选“十大精品案件”“十大精品工作”,激发了基层院追求进步的创造力。全市检察机关29个单位(部门)获省以上荣誉称号,数十项工作在全国、全省评比中名列前茅。

二、抓关键,上水平,在核心环节上实现新突破坚持以提高领导能力为关键环节,定期考察基层院领导班子,建立基层院班子成员述职制度和政绩档案,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坚持以提高执法能力为基础环节,加强教育培训, 80%的干警提升了学历层次,本科以上人员比XX年增长26%。坚持以提高执法水平为中心环节,对办案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严格规定,确保办案质量;制定《办案规程》,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强化岗位责任;加强业务督导,定期通报业务进度、进行业务分析。全市各项业务在全省年度考评中连年位居先进。

三、抓重点,解难题,在协调发展上开拓新空间加强与县区党委政府的联系,优化外部发展环境。向人大汇报工作40余次,发放征求意见函2300余份。解决从优待警和经费保障问题,激发内部发展动力。三年来6个基层院干警晋职晋级68人次,争取财政拨款4100余万元,初步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和管理系统化。

四、抓组织,重责任,在整体 水平上开创新局面建立市院领导联系点制度和职能部门对口服务责任制,每个班子成员分包一个基层院,每月到联系点调研指导一次,每年至少解决一个突出问题,努力把帮扶工作做实做好;市院干警自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素质,改进作风,办精品案,干精品活,影响和带动基层不断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实行目标管理,严格奖惩,当年综合考核成绩明显进步的,检察长在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退步较大的,检察长作检讨,有力促进了全市基层院建设在健康发展的“快车道”上不断前进。

第13篇:民行检察干部述职报告

各位、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现将一年来在民行科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

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检察干部,我深知要很好地胜任检察工作,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我认真地学习了十六大,学习党的章程,深刻领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明确了检察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性,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着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检察业务。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星级创优”活动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了事业心、责任感,并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加强了自身作风纪律整顿和办案安全教育。模范遵守了院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我也从未放松业务学习,经常自觉地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在工作中不断和积累经验。为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打下坚实的理论和思想基础。

二、认真落实廉政责任状。

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配合科长经常组织全科干警学习《党章》、《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廉政准则,教育全科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并且,认真学习方工、郑培民等典型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勤政为民、不谋私利的敬业精神,用典型人物的思想来鞭策自己,以提高自己的廉政意识。一年来,全科干警无一人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三、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民行案件质量

四、明年的打算

明年,我决心继续在院党组的下,配合科长齐心协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认真学习和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端正自己的思想,积极参与“星级创优”活动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严格执行“五条禁令”的要求,确保办案不出问题。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

3、继续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广辟案源。

4、继续加大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力度,深入开展好查处国有资产流失专项斗争,狠抓民事抗诉工作,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多办案,办好案,按照上级检察机关下达的目标及我院的目标管理要求,努力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使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再创辉煌。

第14篇:民行检察干部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现将一年来在民行科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检察干部,我深知要很好地胜任检察工作,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我认真地学习了十六大报告,学习党的章程,深刻领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明确了检察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性,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着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检察业务。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星级创优”活动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了事业心、责任感,并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加强了自身作风纪律整顿和办案安全教育。模范遵守了院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我也从未放松业务学习,经常自觉地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为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打下坚实的理论和思想基础。

二、认真落实廉政责任状。

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配合科长经常组织全科干警学习《党章》、《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廉政准则,教育全科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并且,认真学习方工、郑培民等典型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勤政为民、不谋私利的敬业精神,用典型人物的思想来鞭策自己,以提高自己的廉政意识。一年来,全科干警无一人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民行案件质量

我始终坚持把 办案质量作为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过程中, 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对每一件民行申诉案件,都细致认真,反复审阅案卷材料,从 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核,全面分析案情,力求找准原裁判错误之所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办理案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高质量、高效率地办好每一件民行申诉案件。一年来,共接待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的申诉案件16件,其中息诉8件,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8件,发检察意见书2份。初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3件,其中移送本院渎职侵权科立案1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件。另外,共撰写调研文章1篇,被抚州检察采用;信息3篇,被省院采用1篇,被抚州政务采用1篇,被市院采用1篇;宣传报道5篇,被省报采用2篇,市报采用3篇。

四、明年的打算

明年,我决心继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配合科长齐心协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认真学习和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端正自己的思想,(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积极参与“星级创优”活动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严格执行“五条禁令”的要求,确保办案不出问题。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

3、继续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广辟案源。

4、继续加大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力度,深入开展好查处国有资产流失专项斗争,狠抓民事抗诉工作,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多办案,办好案,按照上级检察机关下达的目标及我院的目标管理要求,努力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使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再创辉煌。

第15篇: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2006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上级院和本院的正确领导下,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民行检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民行科干警整体素质,增强学习自觉性,除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学习,还制定了民行科的学习

规划。在政治学习上全科干警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始终。在业务学习上着重学习了《刑法》、《民法》、《民诉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做到了“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大家以学习促工作,以工作检查学习,人均记业务学习笔记2万字左右。结合工作实际和分院下发的调研活动参考题目,写出调研文章二篇交院政工科,内网的案例分析做到及时更新。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每个阶段都认真学,仔细记,段段有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人均记政治学习笔记2万余字,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文章2篇。

二、办案情况

全年共受案3件。周宝先离婚纠纷案,不服(2004)苇民初字第54号判决,申诉至我院,民行科受案后通过认真审查,向法院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改变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并对申诉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尽快予以解决。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将执行情况反馈检察院,申诉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在办理此案中,民行科灵活运用检察建议,启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达到了监督的目的。民行科通过办理此案撰写简报一期“一份检察建议,收到良好效果”在外网上发布。

季清影因居间合同纠纷不服(2005)苇民初字第204号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通过审查认为此案的判决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正确,通过对当事人耐心工作,做息诉处理。

分院交办大海林赵福宇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我科受案后,通过认真审查卷宗,建议分院提请抗诉。

三、其他工作

全科干警参加了林业局政法委主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试,取得了好成绩;参加了林业局“歌唱新林区、携手创和谐”文艺演出。对院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都能认真完成。

四、下步工作打算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肩负着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两大任务,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工作整体平衡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民行科的干警,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学习民行法律知识,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依法履行监督程序,做到办案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提高民行科干警整体素质,使民行工作有新的起色。

《2006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2006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

第16篇:检察院民行实习日志

实习总结

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我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经过实习,我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理解。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检查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和程序监督的属性,民行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严肃性,使公正的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使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是,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二是,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四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基本要求仍然是:在 1

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六是,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与此同时,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在我实习的这一个半月中,共接触了两起案件,现在就我的时间说明我的收获。

一、受理案件

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有关机关转送的民事行政线索,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民事行政爱情那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正式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开端,只有决定受理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实体审查。受理案件只是对案件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即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诉人提供的或其他机关转送的材料的形式进行初步的审查,对材料的内容及其真伪则在所不问,旨在查明三个问题:一是材料是否齐全;二是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三是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不予

受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诉人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诉人或其他单位;需转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也应及时将材料函转其他主管部门。

二、立案

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一般性的审查,认为可能具备法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作为正式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后,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有无错误,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同时人民检察院将有权调、借阅人民法院的原审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将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告知被申诉人。另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立案是与抗诉紧密相连的,立案的目的就是要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情形,因此,立案的条件是与抗诉的条件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同的是,前者强调的是“错的”可能性,后者则强调“错的”必然性。

三、审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是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重要环节,他关系到案件能否由错案可能转化为错案现实。主要包括案卷审查、当事人举证、检察官调查、公开审查等内容。主要是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对原审判决和相关案卷的审查是实质审查的依据,也是审查的主要工作所在,必要时

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案卷是人民法院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的记载,要查明原裁判是否有误及错误所在,就必须审查案卷,同时审查案卷也是规定的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案卷进行审查。

四、不抗诉和终止审查

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所谓不提请抗诉的条件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做出不抗诉的决定。报告中写情自己不提请抗诉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五、提请抗诉

经审查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应该做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除了要简明扼要的写清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外,应重点阐述案件承办人的个人意见。符合抗诉条件的应该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详细写明提请抗诉的理由。

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外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有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法法律规定的;

3、原判决、裁定违反《立法法》第78条至第86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6、原判决、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者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六、再审程序和出庭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后,应当做好安排出庭人员的工作。

七、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

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八、检察建议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对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民行工作主要是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尤其是民事纠纷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所以在以后的学习中我要进一步的丰富自己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深入的了解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能力,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17篇: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

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二○一○年工作总结

二○一○年,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市院民行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民行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探索增强民行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以积极、踏实的工作作风,将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继续深入开展。

全年,我科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x件,立案x件,向市院提请抗诉x件,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建议x件,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x件,息诉罢访x件。撰写调研文章x篇,市院转发x篇;信息简报x篇,市院转发x篇。在此基础上,积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信息宣传优势,积极主动开辟案源

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对民行工作职责不够了解,使民行案件线索匮乏且质量不高,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今年年初,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亲自安排布置下,我院民行科干警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研讨发现民行案源的新方法。研究制订了《x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告知书》,在主管检察长的多次协调努力下,与x区人民法院、1

法律服务所等部门达成共识,将1000多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告知书发放给该部门,由其发给告状、咨询的当事人,使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其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性质、民事行政检察的受案范围等内容,以便于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请,保证民行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增添了解决民行线索匮乏的渠道,又提高了抗诉案件质量,奠定了民行抗诉工作的基础。二是通过举报宣传开辟案源。利用举报宣传月、涉农下乡工作队调查等活动,大力宣传民行工作职责、受案范围,主要是围绕民行工作服务,通过宣传直接与群众接触,可以有效地将民行检察信息广传社会每一阶层。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民众对民行工作的认识。三是通过加强联系沟通开辟案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加强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等单位进行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扩大案源。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解决案源匮乏问题。

二、强化案件质量,提高提抗率

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我们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重数量更重质量。在案件的办理上我们严审细查准确认定,提高案件质量。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诉人为何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

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对一些证据难以认定的我们认真研究细致审查,必要的时候通过调查,严格把关,使案件认定准确,提高了提抗支持率。如我们办理不服法院判决来我科申诉的申诉人xXXx纠纷案。我科审查后认为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中的遗产协议书做出有效认定。而后法院又对遗产进行了重新分配,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在该案审查中,我们对一些关键证据进行了调查取证,使得该证据扎实,具备抗诉条件,现该案已向市院提请抗诉,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抗诉,x区人民法院已重新审理调解结案。

三、强化干警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今年以来,我科针对科内人员新、年纪轻、经验少的情况,不断加强干警的素质培养。首先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为做好民行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提高了干警的政治素养,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正确执法观;其次抓好业务知识学习,由于民行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用到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多,故我们对干警要求以科室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联系实际,边办案边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业务水平;再次抓好教育管理,防止人员违法违纪,工作中我们常常警戒自己,要“站的直、坐的稳”,认真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确保干警不出问题。

四、存在的不足

1、干警的业务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随着新形势下越来越多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民行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新的知识,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2、调查研究工作在质量上、层次上需进一步加强。

五、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加大民行检察宣传力度,扩大民行检察的社会认知度,广挖案源,要搞好正常的申诉接待工作,保证全年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2、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民行干警的整体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民行干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结合三项重点工作,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规范民行检察干警与当事人的关系,保证公正执法,保持队伍廉政。

3、以办理提抗案件为中心,严把立案关,切实提高提请抗诉质量,确保市院提请抗诉支持率、法院改变率。一是严格执行案件讨论案件制度,保证案件质量;二是提高抗诉书制作质量,促进抗诉案件质量的提高;三是在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上继续拓宽检察建议的渠道,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

x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18篇:民行科工作情况汇报

2011年民行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六次会议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以规范廉政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为重点,通过健全管理体系、加强教育和监督等手段,使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有了飞速发展。

一、加强学习,强化领导

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有关反腐败和党风廉政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自身廉政建设和抓好科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通过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年度考核细则,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其它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个科员的头上,落实到人,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提高了各位干警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团结协作,推动我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抓作风建设。严格要求自己,保持真挚朴实的做人风格和过硬踏实的工作作风,做到用真诚来感染人,用实干来影响人;把工作放在第一位,踏实做事,清爽做人,与人为善、讲求团结;廉洁从政,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必须经全体干警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

二是抓廉政风险防控。按照《贵州省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率先查找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推动全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现从源头上防控风险。

一年来,民行科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一是由于今年科室人员频繁调动,把自己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中心工作和具体事务上,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过多的依赖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科室干警学习得不够,深入得不够;二是在干部队伍的管理和作风建设上存在不够过硬的情况,对一些干部存在的问题口头强调的多,实际批评的不够,处理的不够。这些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今后,我科将进一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要求,从实际出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自身和民行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19篇:民行科经验材料

玉门市院构建多元化民行监督工作格局汇报材料

2014年以来,玉门市院根据市院的指导和本院的部署在工作中探索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改变以往单纯以抗诉为中心的民行检察工作模式向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起诉、检察和解、诉讼违法案件调查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创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打开了新民诉法和民事诉讼办案规则施行以来玉门民行部门开展民行工作的新局面。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优化司法职权配臵一项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监督纠正。这就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在十八大精神鼓舞下,我院民行部门坚持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的工作原则,充分运用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察建议、督促履责检察建议、加强社会管理类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法、于今年5至6月,在食品药品监管、农资农药安全、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管理、城市建筑市场规范以及林业、烟草、国土资源等涉及民生民利的部门和行业集中开展了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活动,重点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取证是否客观、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进行严格的检查。民行部门干警通过调阅执法卷宗和相关资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监督:对个别轻微的程序性问题,及时当面沟通,以口头方式纠正;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合理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责令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处理;对于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及时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32条,发出检察建议13份,责令市农农牧局撤销原显属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处罚2件,被采纳并收到办理回复函13份,经督促履行职责、协助玉门市国土资源局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809.38万元,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顺应形势需要,积极开展检察和解 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开展和解工作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法律诉讼活动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因此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做法,符合司法实践理性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我们坚持合法、自愿和公正三项基本原则,主要对以下四种情形的民事申诉案件进行和解。

一是原审裁判正确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又可分为两类情形,其一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案件。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引发的申诉案时有发生,该类案件虽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却是与公众追求的事实真相不符,若检察机关消极办案,简单的释法工作很难让当事人息诉服判,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其二是原审裁判正确,但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案件按原判执行存在困难。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若从办案规则出发,作出不立案决定即可,但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则简单的不立案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释法工作,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让和解设定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既达到了监督的目的,也有效解决了纷争。而对于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或存在执行困难的申诉案件,开展和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原审裁判虽有错误或瑕疵,但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无抗诉必要的案件。这类案件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从诉讼经济等因素考虑,对此类案件一宜抗诉,但不抗诉并不意味着错误或瑕疵不存在,当事人因不服裁判,往往会反复申诉或上访。由于已取得差异,个案的差别,同样的标的额对不同的当事人而言也许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而以此为标准不作抗诉,同样不能平息当事人的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是司法机关的办案要求,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通过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既满足了当时人的诉求,又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能,同时化解了社会不和谐因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朱秀芳与牛红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完全领会法律术语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了撤诉裁定,导致当事人不满进而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三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类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案件虽符合抗诉条件,但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当事人愿意在抗诉前以和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终结诉讼程序。其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在法院裁定再审前或再审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和解结案。这类案件的被申诉方,在发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有可能被改判的情况下,会发生从坚持执行原审裁判到主动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及早解决纠纷的转变。 四是已经申请执行,但久久不能执行完毕。因为对法院执行不满才来申诉的案件,单纯地以怠于执行发出检察建议,可能于事无补。而若介入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会同法院研究破解执行难的办法,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调解)书义务,往往会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今年我院受理的王景军与玉门市下西号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就是主管检察长专门与乡政府负责人协商,才使这一拖延五年之久的民告官案件得以一次性执行完毕的。

三、以“查”促“抗”,切实开展违法调查。

民行检察部门行使违法行为调查、有助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效力。通过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方法之一。

今年以来 ,我院主要针对下列二类案件开展诉讼调查:

一是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 ,具体有:

1.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的规定,处理案件的。

2.在诉讼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使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违法收集证据、主持证据交换、质证、审核认定证据,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的。

5.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是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具体有:

1.在执行活动中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采取执行措施违法,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滥用职权案立案标准的。

2.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范围、时限规定的。

3.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

5.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调查的结案处理方式:

1.调查的事项属于抗诉事实的,作出提请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不提请抗诉的决定。

2.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的,以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反馈纠正处理结果。

3.移送犯罪线索立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违法行为调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线索移送函》,经处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将犯罪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处理。

第20篇:民行委托代理合同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提供服务。乙方按照《律师法》关于律师业务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委托代理合同:

一、甲方需办理的 代理甲方案件法律事务,由乙方指派律师 具体承办,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另由甲方向乙方承办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乙方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地按照律师职业操守办理甲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履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报酬,经双方协商律师费为人民币元, 付款时间和办法为订立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应为乙方承办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负担律师因办理所委托法律事务而支出的旅差、调查、文件资料复制等费用,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向乙方预付律师办案费用人民币元(¥),结案后由双方按实办理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五、甲方应向乙方承办律师全面地陈述与所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相关的案情,提供与该案情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保证所述案情和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在案情的陈述或所提供的证据有虚假情形的,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且甲方仍负有按本合同向乙方缴付律师费的义务。

六、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应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如甲方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仍负有按本合同向乙方缴付律师费的义务。如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按律师执业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本案本审终结(法院判决、调解、撤诉、和解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和解)之日终止。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代 表:代 表:

20年月日20年月日

《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汇报.doc》
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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