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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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自今年5月份全市正式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市人社局的具体指导下,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精心工作,我镇率先全面完成了参保任务。全镇共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0554人,占应参保总人数41168人的%。其中16-59岁参保人数31839人,60周岁及以上人数8715人。收缴保费3337700元,并按要求在7月底前,为8715名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发放了养老金。做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明确责任,把任务落实到位。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为了切实开展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召开了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三是出台了并印发了《实施方案》等文件;四是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进行考核;五是实行干部包村、三大班子成员包区工作制,建立了日督查报告通报制度。

二是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认真贯彻落实惠民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自发的支持配合养老保险工作,关键是搞

好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一是主动介入,及早行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前的头两个月,我们就充分发挥镇干部,特别是村委会干部贴近群众的优势,走村入户,点对点,面对面,采取党员会、村民会等形式集中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早地在全镇形成了声势,营造了浓厚的氛围,为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二是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搭建政策咨询台、书写宣传墙报、出动宣传车等形式,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群众清楚明白;三是通过党员带头、干部率先、动员亲属主动参保的方式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迅速打开了参保投保局面。

三是吃透政策,搞好工作保障。一是扎实开展经办业务培训,使镇村经办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法规、精通经办业务;二是细化业务操作程序,印制工作流程,在最短的时间内培训出了一批业务骨干,使工作得以迅速启动、高效运行;三是由劳动保障所深入基层讲解政策和指导业务操作,通过召开会议,对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参保流程进行详细讲解,达到以会代训、培训即懂、学即能用的目的;四是平时由镇劳动保障所负责承办和管理全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集中活动时期,抽调了部分业务水平比较高的人员共同专门负责办理集中入保工作,同时在全镇各行政村均配备了协办员,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并由镇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信息统一录入微机,确保了输入的准确率和速度。

虽然我镇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

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认识,有误区,有盲区。一方面由于一部分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思想认识观念较为落后,一时很难接受养老保险这个新鲜事物,所以参保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基层干部依然有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短期的突击性的工作,集中抓个把月就完成任务的想法,没有意识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天天都有老百姓来办事,来咨询政策,来处理问题,需进行常态化管理,感到厌烦。

存在部分老年人无户籍,特殊群体无证件情况,致使难以落实相关待遇。由于老百姓意识不强、户籍信息管理不善等因素,全市范围内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老年人无户籍和该销户的没有销了户的现象。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烈士遗属,残疾人等一些特殊群体没有证件,或者有证件没有编号等情况,其特殊群体身份的信息无法录入微机,致使难以落实待遇,群众意见很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队伍须进一步加强,改善办公条件。劳动保障所普遍存在人手不够,没有经费,办公场所不够等问题。村级协管员多数是由村会计兼任,平时他们一方面要忙于村级事务,另一方面还要操持家务及农活,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又是一项经常性的、非常繁琐的工作,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尤其是大一些的村,又不增加待遇,普遍叫苦连连,工作主动性不高。

几点建议意见:

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强化镇村干部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真正做到常抓不懈。

部门之间须进一步搞好配合。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对老年无户籍人员应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快速办理相关证件,确保应保尽保。同时对死亡人员做到该销户的,要及时予以销户,减少人口基数。对没有证件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烈士遗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计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或补办证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部门要及时搞好手续办理,尽快协调落实好相关待遇。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建设。一要按人事编制要求配备人员,同时保持劳动保障所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工作的连续性;二要加大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经办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三是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所建设和村保障站建设,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四是落实有关经费及相关待遇,采用选聘村协管员,给予村协管员一定的补助等措施,稳定基层工作力量,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XX镇城乡居保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落实民生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终极目标,按照浙江省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镇人民上下联动,按照制定计划,大力宣传,组织培训,全面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

从XX年1月份开始针对60周岁以上的老人进行了基础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共计发放XXX人。6-10月份集中精力完成我镇的城乡居保参保目标任务。截止12月底,我镇共有xxx名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老有所养”,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城乡居保参保任务指标。以下简要介绍我镇针对城乡居保所作的一些工作和经验总结: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1、成立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我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此项工作列为了今年的实事工程。为了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城乡居保各项工作任务,我镇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工业副镇长负责具体工作指导,镇劳保所成员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2、召开了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召集各办事处的驻村干部和各行政村的书记或村主任以及行政村居保代理员参加动员会。在动员会上,由镇长重点强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对群众的重要性和重大影响,要求全镇干部群众同心协力做好

我镇居保参保工作。同时县社保局专家也详细解释了城乡居保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给群众带来的好处,鼓励大家踊跃参保。将近xxx名干部群众参加会议,会上群众的反响十分热烈。

3、镇领导深入调研,制定了城乡居保实施计划。镇领导与白鹤派出所联系协调,拿到了全镇45-60周岁的人员的户籍资料,总计约xxx人,同时镇工办大致确定了我镇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为xxx人。镇领导带队深入各办事处有代表性的村居,了解该村的人数,同时与该村的书记和村主任协商,把愿意认真为村民办事的人员定为居保代理员。其中有少数行政村过大,人数过多,于是镇领导当场觉定适当增加居保代理员人数,解决了这一问题。

4、层层包干,网络化管理制度。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镇领导确定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的工作方针。每个镇领镇领导明确责任,每人负责包片。办事处的干部负责本片的居保参保工作。每个行政村设立居保代理员,专们负责本村的居保参保业务,村长或书记以及村两委党员干部分片包干,协助居保代理员做好本村的居保参保登记工作。同时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全市基本统一,涉及面广,人员流动量大的实际,为确保此项工作开展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我镇由劳保所工作人员和县劳动保障局派遣员共同组成社保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城保登记征缴发放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这样层层包干,网络化管理,以最大限度保证居保参保工作的圆满完成。

5、居保工作进度按时上报通报制度。镇劳保所每周至少联系办

事处和行政村居保代理员各一次,督促各行政村的参保工作加快进度,及时把参保资料送到镇劳保所。同时镇劳保所每周一次向镇领导回报居保工作的进度,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领导帮助解决。

6、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调动各级工作的积极性,我镇又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奖惩考核办法,把各办事处和行政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大力宣传、讲清政策。

1、宣传资料的印发。我镇负责接收和复印了居保政策单行本、居保政策宣传手册、居保政策广播录音、居保政策通告等宣传资料,并且向每个行政村至少发两张城乡居保公告,由各村在村居醒目处张贴。同时镇劳保所也在镇区醒目处张贴公告xx张,悬挂居保宣传横幅两张。

2、下村宣传。我镇由镇领导带队,在办事处和行政村干部的带领下,分批进村入户宣传,当面向群众讲解居保政策,发放宣传手册和居保政策单行本。每个办事处基本上只要大一点的村都走到了,比如xx村、xx村、xx村等等,向群众把政策讲清楚,让群众把好处看明白,基本上营造出了人人知道居保,人人谈论居保的良好氛围。

3、集市日向群众面对面宣传。我镇响应“全县联动设点宣传居保政策”的号召,在xx集市日和xx集市日街头设立居保宣传点各一次。而xx集市日因人流量特别大,镇劳保所连续一个月在街头最热闹的地点设立宣传点和宣传车,现场向群众发放居保政策材料,讲解居保政策,回答群众提问。总计向群众发放居保政策单行本和居保政策宣传手册超过xxx本。

4、召开了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在动员会上,由县社保局向到会的干部群众讲解居保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的政策实施流程,使与会的干部群众能够深入了解城乡居保的好处,同时向每个村的干部或居保代理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居保宣传手册各xx本,《天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提纲》各一份。

三、组织培训,提高素质。

1、社保局组织的培训。由镇劳保所派出人员到县社保中心参加居保政策知识培训,并现场提问,由居保科长负责讲解和回答。

2、动员会的培训。动员会后,由县社保局居保科长向到会的书记、村主任和居保代理员详细讲解居保政策,现场解答提问。

3、深入各办事处的培训。由各办事处干部带领,镇劳保所邀请社保局的居保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各办事处,召集各村居保代理员和驻村干部,再一次解读居保政策,以保证每个村的办理人员都能明明白白的了解居保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证件,都能清清楚楚的向村民讲清居保的好处和参保的方法。

四、注重方法,科学推进。

1、镇劳保所设立咨询热线。在居保参保办理期间,镇劳保所的热线电话随时接听各村居保代理员和群众的咨询,耐心解答各种实际参保所遇到的问题。有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则及时向镇领导和县社保局反映,以保证参保各种的顺利进行。

2、及时联系,及时收缴。镇劳保所每周至少主动联系办事处和行政村居保代理员各一次,督促各行政村及时将本村的参保登记材料上交镇劳保所,有错误或问题的也立即反馈到各村,以便及时解决。

3、认真审核,细心录入数据。劳保所对收到的参保材料认真的进行审核,有问题的材料及时联系参保人,录入数据时严格仔细,录入完成后认真检查,防止出错。

五、总结经验,努力提高。

1、领导重视,办事人员认真负责。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本年度的重大工程,时时督促。镇劳保所和办事处驻村干部以及各村居保代理员的共同努力,使得我镇的居保工作较为顺利。

2、宣传到位,方法正确。从6月份开始将近一个月的大力宣传,营造出了良好的居保工作氛围,也使群众看到了居保的好处。全镇上下在四个多月的的时间里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三集中”的克难攻坚,也使得效果较为显著。

3、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城乡居保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对此十分关注,参保的热情十分高涨。

4、不足。我镇有部分群众对于缴费档次的选择犹豫不决,数据输入后又要更改,造成工作的不便。除此之外,有较大一部分群众没有邮政存折,需集体开户,造成群众缴费拖拉,群众反应较多。

5、下一步的打算。以后,我们尽量多和邮政沟通,帮群众办理

向阳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工作

情况汇报

中共向阳镇党委 向阳镇人民政府

依据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镇积极组织,强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抓好宣传动员、调查摸底、保费征缴、资料填写等工作,使全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向阳镇辖15个村委会,255个村民小组,28646人。应参保15947人,已参保人数14930,参保率%,应缴费人数11324人。

二、主要做法

加强领导,成立机构。XX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后,我镇马上成立了以朱明忠镇长为组长,镇党委综治统战委员、副镇长樊义斌为副组长,社保所、民政、办公室、财政所等相关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社保所具体承办日常工作,各村均成立了以村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为了贯彻落实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会议精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镇政府多次召开镇村组干部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新农保工作,并印发新农保宣传材料6800多份。各挂村领导、挂村干部及时到村组织村组干部、屯级党支部书记和“六大员”召开动员大会。各村组成由挂村领导任队长,挂村干部任副队长,村组干部、屯级党支部书记和“六大员”为成员的新农保政策宣传队,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动员,做到了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强化责任,严格考核。为了确保全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镇人民政府分解下达了目标任务,夯实责任,制定了奖惩办法,并与各村签订责任状。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实行重奖重罚;严格执行任务倒排和每周汇报制度。制定新农保任务倒排表,每周都把各村新农保进度情况张榜公布。在每周例会上要求各村就新农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村要在会上做表态发言。

三、取得的成效

农保政策深入人心。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各村宣传队对新农保政策的大力宣传,全镇形成了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政策宣传面和群众知晓率达到了100%,广大农民积极踊跃参保。全平村还还通过屯级广播早上8点、晚上6:30每天两次对新农保政策进行宣传,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全平村新农保缴费率已达%;党隘村是我镇最偏僻、最贫穷的行政村,XX年全年缴费率仅为%,挂村干部罗文艺同志敢于直面困难,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公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亲自带领宣传队连续几周吃住在村里,利用晚上上门入户细致细心进行宣传动员、收缴参保费、收集农保资料,使该村新农保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目前缴费率已达%。这些事例充分显示了农保政策已深入人心。

参保缴费达到预期目标。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XX年6月底前完成60%缴费任务。XX年1-6月已缴费人数8159人,缴费金额770950元,缴费率达%;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待遇人员3077人,实际领取3077人,发放率100%,缴费率排全县第四名,按质按量完成县政府预定的目标。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材料收集及缴费困难。我镇每个村都存在外嫁后未迁走户口和嫁入我镇后未迁入户口的情况,这部分人的材料收集和缴费工作难度非常大。

人员严重不足。我镇是全县最大工作量最大最复杂农业人口最多、新农保缴费任务占全县任务20%的乡镇,社保所仅有两名工作人员,加之原来由县级负责的信息导入工作由乡镇负责后,工作量非常大,而我镇本来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她们都是各村的挂村组长,要承担大量的业务工作实在力不从心。给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极大的困难。

五、建议

给我镇增加熟悉新农保业务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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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坊畔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自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以来,我乡以对群众高度负责为准,不断强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我乡辖4个行政村,27个村民小组,1556户,派出所户籍人口5631人,实有人口5446人,其中16岁以下人员1077人,16-59周岁人员3854人,其中符合参保3153人,不符合参保701人,60周岁以上人员515人。截止目前已参保2524人,占应参保3668人的68.8%,其中参保缴费1930人,占应缴人数3003人的64%,收缴保费193000元,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动员会议以后,我乡于11月4日召开了紫坊畔乡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会议,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副乡长为副组长,各包村领导为成员的紫坊畔乡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确定了3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电脑3台、打印机1台、复印机1台,为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组建了强有力的工作队伍。

二、加强宣传,全面动员。

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我们采取多层次、全方位、大角度的宣传办法。从11月8日开始止11月14日结束,利用6天时间

1在全乡4个行政村27个组民小组全部召开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动员会议,共计参会人数4320人,分发宣传画1556份,宣传单3120份,乡村两级干部利用集市、红白喜事和人口密集地进行宣传动员2850人次,在全乡范围内使养老保险的政策知晓率达到了100%。

三、细化工作,积极引导。

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我们乡村两级干部在召开村组会议的基础上把工作细化到户到人。深入农户采取群众乐于接受、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扎实地给每家每户做好思想工作,细致的给每位农民测算责任账、经济账、道德账,给群众讲明政策,讲清好处。我们首先从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入手,让他们响应号召,带头参保;其次是从家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入手,让他们首先参保,家中的老人便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惠政策,从而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保缴费。

四、强化职责,全面落实。

我乡以村为单位,各村以村支书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本村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联动工作机制。同时积极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的传、帮、带作用,协助村干部开展工作,全面落实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经过全乡上下一个多月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养老保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县上的要求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这次会议结束以后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作,

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总结经验,仔细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调整宣传方案,在原来多层次、全方位、大角度宣传的基础上对重点村庄、重点人群和群众认识上的误区进行重点宣传,特别是对“年轻农民”和“富裕农民”的参保意识问题,通过邀请受保人现身说法,“以发促缴”等宣传方式,消除农民参保缴费的疑虑,进行重点强化、重点突破。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力争赶年底前收缴率达到95%以上。二是继续完善乡社保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发放等基础管理工作,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让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来,使广大农民群众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沐公共财政阳光、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实惠。

汇报完毕!

紫坊畔乡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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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缴费标准

(一)参保范围

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或职工由机关事业进入企业工作,从转制或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决、撤消或已经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二)缴费标准

1、企业以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

2、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进入个人帐户)。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确定。

3、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告期内仍未缴纳的,补缴时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同时满足年龄和缴费年限两个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年龄:

1、个体参保人员:男满60岁,女满50岁

2、企业职工:

(1)正常退休:男满60岁,女满50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满55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含原在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男满55岁,女满45岁

(3)国有破产企业及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男满55岁,女满45岁

(4)病退休:男满50岁,女满40岁

(5)病退职:男50岁以下,女40岁以下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满15年。

三、死亡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

1、离休干部: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各10个月计发。

2、退休及个体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死亡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发给。其个人帐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并支付。

(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人员

1、企业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予以退还。

2、个体参保人员: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滞纳金)予以退还。原为企业职工的,还包括在企业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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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 作 汇 报

*县位于*省东部、*市北部,辖*镇*乡、***个行政村,面积***平方公里,耕地**万亩,是一个典型的平原农业县。全县人口**万,其中农业人口**.*万,城镇人口*.*万。农业人口中,**—**周岁人口**.*万,**周岁以上人口*.**万。城镇人口中,符合参保条件人口*.**万。****年*月,*县被批准列为全国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此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深入落实“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分解落实责任,初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目前,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在*个乡镇的***个行政村全面铺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万人,参保率达到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人,并在*月初发放了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民生工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对试

- 1构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为试点工作的成功启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新农保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没有先前的经验做法可以借鉴。我县在组织人员外出学习周边地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要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保证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加强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年*月,我县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副科级规格,全额事业单位,编制*人,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各乡镇组建了劳动保障工作站,股级规格,全额事业单位,每个乡镇编制*人;每个行政村(居委会)明确了*名群众威信高、有一定会计基础的协办员。目前,各级经办人员已全部上岗工作。*月**日,我县开通了新农保信息系统,实现了乡镇与县农保中心的信息联网。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了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等,为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做好新农保政策措施的宣传发动工作关系试点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关系着这项利民工程能否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县人社局紧密结合农村、农民工作特点,印

- 3(五)县财政全力保障。*县县委、县政府对实施试点工作态度坚决,一致认为宁可少上几个项目也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先后拨付办公经费**万余元,为各级经办机构配备了办公设施,并在资金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划拨专款垫付了近***万元的养老金。*月*日上午,我县举行了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集中发放仪式,县四套班子领导分别深入到*个行政村,为***位**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发放了每人**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全面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对全县**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核,预计*月底前即可发放。为确保我县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今后我们将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扩大宣传力度,扩大参保范围。将进城务工人员、处于劳动年龄的农村居民等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的重点对象,通过进村入户讲解政策、算账对比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其树立新的养老观念,增强其参保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扩大新农保参保覆盖面。

(二)加大经办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举办新农保政策、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对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村协办员进行政策规定、工作流程、系统操作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并组织各乡镇骨干人员到周边先进县学习交流,使之成为一支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基层经办服务队伍。

(三)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发放运行模式。强化日常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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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作为覆盖面最广、建立时间最长、基金总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社会保险法》中也用了最多的篇幅进行阐述。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此外,2008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由各机关单位各自负责,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筹资渠道的规定。

1、制度模式。

(1)现收现付制,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实现现收现付。

(2)积累制,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

(3)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度和部分积累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部分积累,我国目前采取该模式。

2、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3、筹资方式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此外国家和统筹地区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

1、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关于缴费基数,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

(2)关于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比例:目前,全国各地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我省规定的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财政补贴责任的规定。

1、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

2、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但由于视同缴费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并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没有缴费,但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基金要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费用属于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但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要承担补贴责任,这是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无法避免。若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通货膨胀会降低其购买力,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本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既为个人账户保值增值规定了最低的记账利率,也为国务院随着实践发展完善政策留下调整空间。

3、免征利息税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退休后养老,不同于普通储蓄,所以本法规定免征利息税,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4、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金构成及其确定依据的规定。

1、统筹养老金

统筹养老金来自于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2、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的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制度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一次性补助。

(2)遗属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2、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仅取决于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还取决于退休养老期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养老金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让退休人员也能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2、基本养老金调整参考的因素

(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责任的代际转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就是让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是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重要指标。 (2)物价上涨情况。物价上涨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养老金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因此,应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

3、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由于各统筹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缴费基数差距也较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可能导致不公平或者会导致劳动者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退休,故有必要实行分段计算。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解读】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筹资方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我省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我省各级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60元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30-50元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1、保险待遇的组成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解读】本条系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201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我省拟于2011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具体实施方案已上报省政府,待批准后正式实施。

1、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我省拟再增加1100、1200元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我省拟补贴30-50元)。

3、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拟为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4、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推荐第6篇:乡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双河乡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总结

2011年,我乡养老保险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养老办的精心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老有所养”的目标,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积极完善养老保险档案,现将2011年养老保险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双河乡位于志丹县的南部,东接安塞,西邻旦八,北靠保安,南与永宁接壤。全乡自然形成“三岭一川”,延定公路、甘志公路横穿乡域南北,境内石油资源丰富,交通通讯发达,文化积淀深厚,产业特色突出,号称志丹县的“南大门”。全乡总土地面积289.2平方公里,全乡辖17个行政村,94个村民小组,2255户,10095人。 2011年我乡应参保人数为5389人,参保人数为5068人,其中840 人为直接享受人员,参保率达94%。

二、工作措施

1、认真吃透政策精神,熟悉并掌握经办操作程序,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对村组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经办操作培训力度,确保不犯操作性错误。

2、加强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以包村干部为组长的村级新 1

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具体人员头上,有效保证了全乡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及时总结并推广相关先进做法。新农保工作中我乡共及时组织召开了5次新农保专题工作推进会,总结并推广了各村先进做法,也及时调整了相关工作方法。如以组为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特别对部分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暂无缴费能力又愿意参保的家庭户,实行负责人担保借款方法等,解决了该部份群众的参保资金困难问题。

4、采取材料编号办法。因参保人数较多且材料也较为复杂,为确保各项材料的准确有序,乡农保办首先要求各村组要以群众参保缴费顺序为基础对参保人进行顺序编号,同时还务必做到参保缴费(每日缴费清单)顺序号、参保材料(参保登记表)顺序号相一致等。

5、严格实行公示复核制度。缴费工作基本结束后,乡党委、政府及时组织各村、组分别对各项数据进行了公示复核,要求做到银行审核数据、乡农保办录入数据及各村、组实际收款数据共3套数据要一致相符,确保群众参保缴费金额等数据的准确性.

三、新情况及存在问题

1、由于全乡幅员面积广,人员居住分散且个别村交通条件极为不便,所以在政策的宣传和材料的收集等工作上困难较大。

2、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部份人员户籍关系存在不同的问题,给参保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如: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存在较大差距人员;部分长期在外且无法及时回来办理二代身份证人员等。

3、由于办理该业务的金融部门为县农业银行,但农行在全县乡镇并无营业网点,这给群众目前的参保缴费及以后养老金的领取带来不便。

4、部分长期外出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由于身份证号的问题,无法办理缴费手续等。

总之,今年我乡在新农保工作中制定措施得力、人员配备到位,实行了主要领导全盘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般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全面的完成了县上下达给我乡的目标任务,为双河的老百姓办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大事、好事,赢得了全乡干部及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为实现双河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荐第7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

主要汇报三个方面。

一、工作进展情况

自11月10日动员会议召开以来,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精心组织,科学谋划,扎实认真地开展了大量工作,人口核查摸底、信息采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等重点工作同步开展,齐头并进,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目前,全县应参保人数×人(含60周岁以上人员),其中城镇应参保人数×人,60周岁以上×人,实际参保×人,参保率为×%;农村应参保人数×人,60周岁以上×人,实际参保×人,参保率为×。共收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组建专门工作机构,搭建服务工作平台。县上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上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县人社局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腾出了专门的办公用房,配备电脑、打印机6台套,办公桌椅 6套,档案柜4组,分别从相关业务科室抽调4名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城 - 1 -

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又从今年考录的基层社保人员中抽调15人充实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工作,办理具体业务。各乡镇、县城区街道办均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党政一把手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跟踪抓落实,配齐了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了办公场所和专门设备,在全县所有行政村和居委会都确定了社会保障协管员。乡村两级共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86台套,购置办公桌椅124张、档案柜72组,实现了机构、人员、场地、设备“四落实”,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是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引导。为了加大对国家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上下着力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我县确定11月份为宣传突击月,以“社保政策进万家、社会养老人人有”为活动主题,组织县、乡、村三级社保干部深入开展了以进乡镇、进村社、进社区,宣传到位、政策到位、经办到位、服务到位、参保到位、补贴到位为主要内容的“三进六到位”活动,实行县级干部包乡镇、包街道,乡镇干部包村组、包社区,村居干部包居民农户、包楼群住户,进一步靠实了各级责任。县人社局编写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字经,筹资6.3万元统一印制了7万多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宣传资料,确保城乡居民每户一册,做到了处处有宣传,村村有行动,户户都了解,人人都知情。

三是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经办能力。为了让乡镇、街道办经办人员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经办流程和网络操作技能,我们对全县城乡32名经办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政策业务专题培训,使他们更加熟练掌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积极选派4名业务主办参加了省上举办的政策业务培训班,进一步开阔了思路,拓宽了视野,提高了经办能力。县人社局统一制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口核查摸底和参保登记电子表格管理体系,筹资3万多元印制了《城乡居民养老参保登记表》、《城乡居民待遇领取资格认定表》等多种业务用表,为参保登记工作的开展做了充分准备。

四是及时安排部署,迅速启动实施。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后,各乡镇、县城区街道办相继组织召开了动员会、工作安排会,印发了全县《实施方案》和《经办规程》,全面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乡镇、县城区街道办充分发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基层干部的主力军作用,坚持两手齐抓,多管齐下,以适龄参保人群为重点,集中时间和力量,通过广泛动员、入户调查、分类统计、数据比对等方式,开展了调查摸底和数据采集工作,手工建立了城乡人口基本信息和数据台账。各乡镇、县街道办普遍与村居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实行乡镇干部包村组、包社区,村居干部包居民、包楼群,建立起了乡镇(街

道)、村(居)、社(组)“三级联动”责任机制。全县上下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其他县(区)的工作进度以及省市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部分乡镇专职经办人员少、队伍不够稳定;二是少数乡镇工作还停留在人口核查摸底阶段,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等工作进展较慢,三是宣传工作的势头还不够强劲,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还不够高;四是乡镇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整体进度明显滞后,工作任务还非常艰巨。

下一步我们将统筹安排,加强调度,按天抠进度,突击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市上下达的目标任务。一是继续抓好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农民工入冬返乡和赋闲在家的有利时机,组织工作人员扑下身子、进村入户,通过包村包户、面对面、零距离的宣传发动,动员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主动享受领取待遇。二是强力推进扩面征缴。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任务落实,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70%、城镇居民参保率全部达到50%以上的目标任务。三是抓好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尽快摸清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居民底子,确保到年底发放率达到100%,通过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有效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四是全力做好经办服务。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

按照我县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规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高效便捷通畅的经办服务。

推荐第8篇:基本养老保险

养 老 保 险

1、参保缴费:

(1)相关规定

①征缴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②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总比例28%,其中单位 20%;个人 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个人缴纳。

③征缴基数: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该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每年度社平工资统计出台后,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重新申报职工当年缴费工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五年过渡期(根据内政办发〔2007〕38号规定: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80%,2010年不低于90%,2011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④个人账户记账: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年初补缴往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律加收利息,利率执行个人账户同年度记账率。参保人员失业期间,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在退休时不计算缴费年限;如本人要求补缴和续缴的,可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和缴费能力可一次性全额补缴,也可只补缴几个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通过《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网站》查旬。

(2)具体流程:

①个体参保缴费核定程序: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及有效身份证等,到市直征管科办理续缴养老保险。如是新参保人员,携带本市城镇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张一寸近期彩照。个体工商户带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再进行核定缴费,然后到地税收费窗口缴费,最后到市直征管科“个人缴费上账”打个人对账单。

②单位参保缴费核定程序:单位首次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应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和参保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到市社保局征管科办理缴费核定手续,领取《养老保险登记证》;原参保的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动情况,于每月10号至20号之间到地税登记机关缴纳当月社保费用,过期不缴者将产生滞纳金和利息。缴费后,带地税交款书到市社保局财务科复核。年底或次年初,打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必须由转入、转出地事先向对方发出《社会保险关系商转函》,待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跨统筹区转移必须待财务部门收到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区转移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同时转移。

④职工退保程序: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工回原籍,个人帐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划拨部分、利息)全部退给个人。职工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失业后个人缴费死亡时,退还个人所交部分加利息。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以继承。

2、退休人员办事流程

(1)新增退休人员办事流程:

①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企业劳资人员(个体缴费者由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②社保局退管科工作人员进行档案审理并计算待遇,打印退休待遇审批表;

③由企业劳资人员将退休待遇审批表及人事档案送市劳动局审批(下岗职工统一由社保局工作人员办理),并下发退休批复文件。

④接市劳动保障局正式批文后,由退休人员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信息表》及《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并交所属街道、社区盖章;

⑤市社保局拨款至银行,按月发放退休待遇;

⑥由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到市社保局领取存折。

(2)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遗属申报流程:

①退休人员死亡,由企业劳资人员或死者家属持社区填发的《暂停发养老金遗属津贴报告》及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和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时到社保局退管科办理待遇停发手续;

②资料审核无误后打印丧葬费拨付表。

③经退管科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科拨付丧葬费。

④若有遗属(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人员(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由企业劳资人员或死者家属持社区证明、死亡证明、申请人户口本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遗属审批手续。

⑤接市劳动保障局遗属待遇批复后,由遗属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信息表》及《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并交所属街道、社区盖章;

⑥市社保局拨款至银行,按月发放退休待遇;

⑦由遗属持本人身份证和《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到市社保局领取存折。

(3)退休退职审批条件:

①正常退休。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职工干部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

②特殊工种退休。企业职工男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

③病退。企业职工男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退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4)退休计发办法与标准:

①正常退休计发标准:根据鄂府办函〔2006〕118号文件精神: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调节金构成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平均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合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②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内老字〔2001〕6号、内劳社办字〔2002〕185号和内劳社办字〔2006〕241号文件精神:提前退休生活费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组成。具体金额按下列办法计发: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0.8%;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得不到领取退职生活费条件者,一次性退职生活费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次性退职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3、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费计发标准:

根据伊人劳险字〔1998〕26号、伊人劳险字〔1998〕34号、鄂劳社发〔2002〕56号和鄂劳社险发〔2004〕84号和内组通字[2008]67号等文件精神:离退休人员死亡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丧葬抚恤费(非因公死亡的按4个月,因公死亡的按6个月)。

离休人员以基本离休费为基数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烈士为80个月,因公牺牲40个月,病故20个月)。

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按3000元的基数,(城镇户)配偶35%,其他25%,离休配偶40%,其他30%。(农村户)配偶30%,其他20%,离休35%,其他25%,孤身一人增加10%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费。

推荐第9篇:基本养老保险

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

2011-08-18 20:4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2011-08-15 12:03:45|分类: 默认分类 |标签:基本养老保险|字号大中小 订阅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

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

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12%,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办理提前退休依据,也不能进行工龄折算。申请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本人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可计算连续工龄,但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而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可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已经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月增发一次性缴费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

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等不再重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增发,以前待遇不予追补,今后一次性缴费年限可作为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在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原领取一次性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予以恢复。

五、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各类养老保障的未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养老保障关系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均可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

六、具体经办规定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愿已参保的人员,到参保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办理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及时充实经办窗口人员力量,认真细致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

七、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 [ 2004 ] 36号)等规定,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较低的市县,当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

八、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集中力量,积极有序地推进。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

工商、监察、档案管理等部门以及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开政策口子。要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解释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好事办好。

九、其他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结合加快推进我省中心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允许劳动年龄段内,在中心镇、小城镇创业、务工、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选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各类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解决,补缴基数原则上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一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7月28日印发

推荐第10篇:某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保证乡镇配套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市严格按照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规定,现已对全市乡镇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己参保125个乡镇事业单位,职工1253人,实际参保缴费1207人(含参保退休人员),参保率96%。严格按照鄂政办[2004]121号和《xxx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x政办发[2004]7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至2003年12月补建个人账户养老金共收缴692.4万元,缴费率98%;其中:财政承担381.3万元,现已落实到位。单位缴费69.7万元。个人缴费241.4万元(已参保人员的社保证全部发放到位)。2005年1至6月已收养老保险费13万元;累计支付退休费47万元,人平680元,支付率100%。

二、主要作法

(一)认真摸底测算,补建个人账户。我市通过摸底测算、补建个人账户、制定实施方案等大量的工作预前准备充分,于2004年10月中旬正式启动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2004年5月中旬开始,从组织、编制、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和乡镇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抽调86名干部组成12个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10个乡镇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职工人数、编制状况、招工招干手续、在岗状态、档案资料、历年档案工资、实发工资情况及职工的年龄、工龄、身份证号码、户口等情况逐单位逐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登记核实,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为参保缴费测算,补建个人账户提供详实可靠依据。

(二)明确思路原则,把握参保政策。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是这次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从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入门,严格执行省里政策规定入手。切实做到三个“明白”即:明白改革的思路,明白改革的基本原则,明白参保的政策。

一是统一参保范围。参保范围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基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由组织、人事、劳动等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人员,没有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一律清退,不列入参保范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从促改革保稳定出发,将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办机关清退的61名有招干招工手续、无编制人员纳入这次参保范围,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是统一缴费办法。我市乡镇事业单位参保费率一次性与企业参保费率一致28%,即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改革后)的职工,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人员要从参保开始至法定退休条件止连续缴费。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提高1%。

三是统一的个人账户。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后,1994年12月以前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元月至2003年12月,按统一的11%的规模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账户。1995年1月至2003年12月,补缴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一律按历年本人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是保持平衡稳定过渡。2004年―2008年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对按历年档案工资足额缴费的,退休后待遇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按省121号文件规定,加发待遇差;对未按档案工资缴纳保险费而造成的待遇差,不予补贴。为了保证政策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待遇不变,尽量减少与“中人”退休人员的差别。经测算“老人”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待遇不变;其它事业单位发放标准为经人事部门套批、财政部门实发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核定津贴资金之和;财政未发放退休人员待遇的单位参照执行。

(三)本着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乡镇事业单位之间差异很大,人员状况复杂,对参保过程出现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市在严格执行省政府121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注意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参保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妥善解决困难单位缴费难的问题。考虑到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经济困难的实际,对单位应缴费用部分明确由市财政承担70%,单位承担30%,减轻单位缴费压力。对少数特别困难无力缴费的,经社保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同意,可签订缓期缴纳协议。

二是妥善处理合同制职工参保问题。明确规定,乡镇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已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承认缴费年限,2003年12月底前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数额划入个人账户。断保的应从断保之月起按省政府121号文件规定续保。

三是妥善处理更改年龄职工的参保问题。对乡镇事业单位职工超龄招工招干更改出生年月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对户籍、身份证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重新核实认定其出生年月,并按规定补缴一定的超龄费用。

四是妥善处理好农村水库原站职工参保问题。原乡镇农水站和辖区内水库实行库站合一的,纳入这次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的费用,由财政和单位各负担50%。

五是妥善处理好乡镇福利院聘用的乡镇机关和民政所分流人员的参保问题。明确这部分人员(有招工手续的)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予以参保,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

虽然我们在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推进这项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如:缴费率偏低、地方财政难以兜底等问题。今后,我们在实际运行中,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并逐步加以完善。

第11篇: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QR—YL—0001(20140701)

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在选项内容□中打“√”。

一、须提供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2、《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3、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的人事档案;

4、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提供《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勤人员)退休审批表》及《离退休审批表》;

5、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提供《珠海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核准表》;

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提供《珠海市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认定申请表》;

7、因病提前退休的,提供《珠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8、养老金需汇往异地的,提供本人异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9、无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的,本市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境外人员需提供本人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签名栏内容必须由参保人本人填写;

2、正在参保人员,申请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后办理停保;

3、养老待遇为一次性支付的,需本人办理;

4、在异地有其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人,需在申请前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申请后不再受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接续手续。

三、领取定期养老金人员须知

1、基本信息(如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领取养老金银行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办理资格认证,不需本人办理;非本市户籍或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每年必须通过直接或辅助方式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暂停发放养老金。认证办法如下:

(1)直接认证: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或退休证到经办部门直接办理;(2)辅助认证:国内居住的,领取或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函》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派出所加具认证意见;境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认证材料,在台湾省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3)协助认证:在市外广东省内其个城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在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手续。

3、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或被判刑的,亲属、其它利害关系人或所在社区组织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处理。

4、死亡申报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有被供养直系亲属的,另按规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同时结算个人账户余额。

第12篇: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步骤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步骤

一、组建工作机构阶段(2011年1月-3月)

各试点镇(办)要建立由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镇的试点工作。抽调责任心强,工作和协调能力突出的人员,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各试点村同时成立本村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试点工作小组。

二、分层组织学习培训阶段(2011年1月-3月)

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层级培训,首先培训各镇(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居)协办员,其次在各试点镇(办)、村分别组织召开联席会、村两委会,学习《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意见。各镇(办)、村的实施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月-3月)

由镇(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试点工作指导组配合,召开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学习《实施方案》,讨论通过本村的实施意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向群众宣传市委市政府建立保险制度的意图,解释政策规定,让群众了解政策,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各村(居)、各单位要悬挂2-3幅宣传条幅,喷写2—3条墙体宣传口号,充分 1

利用广播等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并在社区、单位、村内显眼位置张贴有关宣传资料。

四、参保登记阶段(2011年4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两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五、保险费征缴阶段(2011年5月)

区(市)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区(市)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3月31日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六、养老金发放阶段(2011年6月)

在2011年6月底前将首批养老金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到参保人手中。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安排各主要领导参加的试点村(居)养老金发放仪式大会,从更高的层面上进行宣传发动,把试点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七、总结提高全面推开阶段(2011年7-12月)

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下半年将在全市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13篇: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障体系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老的直接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种能力逐渐丧失。那么,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失去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是我们现在要谈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行的为劳动者平等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以企业负担为主。根据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金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参加保险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的年龄就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然而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这样一来,日积月累,原来收缴的保险储备金远远不够支付现在的离退休费。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而我国现有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据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统计,1998年虽经多方筹资和加强保费征收,仍不足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需要,当年全国共赤字70亿元左右;至2000年5月,全国共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90亿元,涉及离退休人员350多万人。由于保险意识的淡漠和职工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无知和无奈;更重要的则是一些企业领导和业主的头脑中对社会保险存在错误认识,他们往往认为,为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是无效投入,吃亏买卖,表现在行动上能躲就躲,能赖就赖。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的缺陷也为企业规避保费提供了方便,由于个人和企业负担的部分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扣代缴,这样一来,职工丧失了主动权、监督权,甚至丧失了知情权。截止1998年6月,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348.6亿元。近年来,由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费也只有80%—90%;挪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现象也相当严重,2000年,劳动社会保险部会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对全国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清查,结果表明,12年来仅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就被挪用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由此而知,恐怕将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安全。

针对以上的分析,对这些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安全的因素,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

当前应采取的措施:

一、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历史欠帐问题

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提留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将变现所得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把此举与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重新结合。(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补偿养老保险基金。(3)调整股权结构。选择一些竞争性行业、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这样一方面可取得一定量的资金用来补偿养老基金,另一方面又符合国有经济逐步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改革方向。(4)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开征社会保险税。(5)在城市化进程比较快的地方,规定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所得的一部分要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2、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力配置,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所有这些都客观上要求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截止2000年底,我国有10376万城镇职工和3173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约占50%,有7400多万农村居民参加了保险,占全部农村居民的11.18%,占成年农村居民的11.59%。可见,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是一个庞大的队伍。从而可以看出,扩大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件多么任重道远,多么必要的工作。尤其是农村这一块更是必要的。从我国目前的农村看,养儿养老是中国农村几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这种以家庭作为最基本的养老模式得以长期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呢?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家庭养老的前提条件。

新中国建立以前的两千多年中,中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一种不发达的经济形态,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紧紧地束缚在一块块土地上而无其它谋生手段,封闭的交往方式又使农民只能依靠自身积累经验而无其它获取知识的途径。于是,对土地和耕作知识的拥有就成了社会继承与世代交替的内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要想获得土地必须赡养父母为代价。同时,子承父业是传统农民家庭的突出特点。父辈们靠土地生产生育、培育后代;子辈们靠土地维持生活,赡养老人,土地构成了百姓们家庭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

但从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来看,生育率下降,子民减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还使得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顾生产生了许多困难。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支持来源,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就现在看,由于老龄化越来越严重,以后的年轻人面临着两个年轻人要养四个老人,甚至于6个、8个,这就给相当大的一部分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家庭负担,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就需要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做到人人参加社会保险,到老才能老有所养。

由于尚未解决历史欠帐的问题,统筹资金就必然被用来发放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就参保的年轻一代就无可奈何地成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主体,下一代养上一代的代际拆拆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社会统筹帐户成了没有积累的“空帐”,这样的结果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参保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的工作效率。再有就是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许多地方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外也没有现成的模式供使用,国内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据,操作的时候难免有种种不尽人意的地方,不当的管理和不周到的服务都会影响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养老保险制度越完善、服务越周到,投保者的热情就越高,保险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没钱,服务就越无法提高,投保者越没有热情,保险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

3、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实现其长期持续的保值增值。国务院于1995年明文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只能用来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率总体上是走低的,所以这种投资方式虽能较好地防范风险,但增值有限,甚至保值困难。因此,必须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当前可考虑以托管或向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的方式进行投资,这样既可以提高投资效率,又能有效的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与互动;就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看,托管人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相对来说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成熟,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也比较雄厚,是社保部门当前最合适的受托人和投资合作伙伴。从长远打算,必须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政府应制定适当政策以引导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低风险、高收益的领域投资,如住房信贷、基础设施、教育产业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对国民收入进入强制性再分配来保险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社会保障法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

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国家”模式有很大差异。由于人类对社会保险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过程,英国等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至少都是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工业化进程或者基本已经实现了工业化以后才着手进行的。由于其物资基础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它们在较短的时期内就确立了比较全面的“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因而其阶段性很难进行区分。而发展中国家借鉴西方国家建立社会安全网的经验,在工业化起步和发展的同时,就开展构筑社会保障这一社会安定的稳定器,来克服市场经济体制的固有弊端。这既表明发展中国家吸取了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教训,树立了把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结合的新的“发展”观,同时也决定了发展中国家不可能照搬西方的社会保险建设的模式。在工业化的各阶段,发展中国家必须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对社会保险项目进行优选,使可用的经济资源用在社会发展中问题最突出的方面,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完善表现出阶段性。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人口问题突出的国家。在社会保障建设方面,我们既具有与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特征,又具有我们自己的特殊性。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向贫困问题”挑战,必然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正是这种国情,使我们不得不将解决贫困问题的社会保障目标又分成了两个实施阶段。迄今为止,我们处于前一个实施阶段,既首先在城市范围初步建立了一套以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以及特种救助、抚恤等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社会保障项目从保障水平来看,既有从属于向城市贫困挑战范畴的社会保障项目,也有配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推行的城市收入平滑项目。而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机制则还没有建立起来。目前,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加深,加快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社会要求日益强烈。

现在,我国总体上还是一个刚跨入中低收入水平的国家,我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应该与这一判断相对应。其次,人们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建设存在的阶段性,而一般性地讨论农村社保建设问题、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这不利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基本战略方向的确定。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工业化初期阶段的社保建设,如果不优先解决贫困问题,就失去了其“保障”的基本意义。

与我国经济水平相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建设既应该打破城乡社保建设的“二元社会结构”,迅速把农村居民纳入到社保体制中来,同时也不能否认我们还处于“向贫困挑战”的社保建设阶段而入为地提高社会安全网的保障程度。

向贫困挑战,解决一部分人口的贫困问题。即当工业化发展创造的经济条件可以开始满足解决公平问题的需要时,发展中国家应该从扶持极少数人口走出贫困为突破口,来进行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起步和初期的发展阶段,由于资本的约束,一般都采用了产业和地区不平衡的发展战略,这种战略模式加快了工业化的进程,但却导致了部门和(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地区发展上的二元性更加突出,甚至有一部分人口继续陷入贫困状态。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继续加快工业化步伐,在这一进程中通过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调整,在工业化加深的同时也扩大了工业化的面,通过经济发展来缩小贫困人口的比例;另一个是利用国家的经济实力直接解决贫困问题,为贫困人口提供生活的基本保障,让其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也为其贫困打下基础。

综上所述,我国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中国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定位的实施,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是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步发展的,同时也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反映,它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从而进一步保障了人们解决贫困问题。

第14篇:赣县失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赣县失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赣政发[2009]16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城城区开发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的失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和谐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和《赣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促进开发建设与保障基本生活相结合;统一制度与分类施保相结合;自愿参保与激励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

第三条 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负责经办县内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 取得《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失地农民,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待遇。

确定按本细则参保的失地农民参保享受补贴(补助)后,不得改按其他规定参保享受养老待遇。

第五条 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失地农民,应当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以赣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在县内单位(含私营企业)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企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

逾期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第六条 男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足15年的,可按参保前历年赣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选择缴费基数和对应当年的缴费比例,一次性往前补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最早从1999年1月起补缴),直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继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的年限累计达到15年为止,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则往后延缴,男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0周岁,再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则按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当年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算养老金待遇。

第七条 本细则实施时被认定为失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本办法下发之后六个月内参保。本细则实施后被认定为失地农民的,应在被认定为失地农民之日起六个月内参保。 未满18周岁的全失地农业户籍人口(在校生除外),在其达到18周岁起一年内按本细则参保。

本细则实施时被认定为失地农民或实施后被认定为失地农民,未在规定时限内参保缴费的,不得补缴和享受补贴。

第三章 养老保险补贴及补助

第八条 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助),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即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由失地农民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失地农民证明书自行到县社保局按本细则的规定申报缴费,然后凭缴费凭证及其他资料到相关部门申报享受补贴(补助)。按单位职工参保的由所在单位参保缴费后,凭缴费凭证及其他资料到相关部门申报享受补贴(补助)。 第九条 在县内企业和单位就业并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失地农民,由企业和单位凭缴费凭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向县就业局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年补贴标准为:按参保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20%×12。

第十条 按本细则规定以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就业生活困难失地农民,由失地农民凭缴费凭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申请补助,年补贴标准为:按参保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12%×12。

按本细则规定以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的失地农民,由失地农民凭缴费凭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申请补助,年补助标准为:参保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12%×12。

按本细则规定以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男年满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满40周岁的失地农民,由失地农民分年度凭缴费凭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助,年补助标准为:参保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10%×12,补助期限最长为5年。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下发前的失地农民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补缴所参保年度以前的养老保险费,所补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不予补贴(补助)。

本细则下发后的失地农民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补缴所参保年度以前的养老保险费,所补缴的费用由失地农民凭缴费凭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助,补助标准为补缴额的50%。

第十二条 已经按规定享受其它养老保险补贴(补助)的参保失地农民不能重复享受补贴(补助)。

逾期缴费或不缴费的失地农民,不再享受逾期缴费年度或不缴费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补助)。

失地农民自愿提高缴费基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补贴(补助),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时被认定为失地农民或实施后被认定为失地农民的,已在单位就业并随就业单位参保的,个人当年不享受养老保险费补贴(补助)。

第十四条 被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均应按此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个人原因未参保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不再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并且不享受补贴和养老生活补助。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待遇

第十五条 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县社保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利息。

第十六条 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法定继承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本人。

第十七条 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市、县(市、区)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

第十八条 按本细则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经个人申请、县社保局按有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审核批准的下月起,按月计发养老待遇,并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享受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九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县社保局按《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如果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未领完,将其余额一次性全部退回其法定或指定的继承人;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抚恤费,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由县社保局按规定退还其个人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利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取得《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失地农民,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可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 (赣劳社养 [2007]11 号)的规定,按当期同类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由县财政按月拨入县社保局发放至终生,不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养老生活补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申报,经县社保局审核,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养老生活补助应提供如下资料:(1)拟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对象的个人申请;(2)拟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对象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失地农民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3)拟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对象的申报表一份,汇总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四条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失地农民应当在县社保局建立个人基本信息数据档案,并纳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生存认证指纹系统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时间、年龄计算均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时日为基准时日。参加失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在征地拆迁时经县有关部门统一认定核准颁发《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农民。

第二十六条 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客家文化城征地拆迁户参加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政办字[2003]72号)同时废止,原按该文件规定实行低基数、低比例缴费的参保失地农民,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补记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已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按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协同县社保局相应扣减,未按本办法补缴的,不得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只按原规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年限后每月发给300元的养老金至终生,不再增加养老待遇,死亡后享受一次性1800元的丧葬抚恤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颁发前的失地农民要求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有关部门按《赣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认定符合失地农民条件的,在领取《失地农民证明书》后可以按本细则实施,具体执行时间由县人民政府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如遇与今后上级出台的有关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所涉及的条款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赣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赣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赣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县城城区开发及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学有所教、住有所居,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就

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促进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相结合;分类施保与统一政策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为: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持本县农业户籍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征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被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第四条 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国土、农业、公安、教育、建设、房产、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对失地农民的有关政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所需的各项补贴和养老、医疗、子女就学、住房困难等生活补助,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管理,资金由下列渠道筹措:

(一)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全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总价款的8%计提,计提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县财政预算资金。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各项补贴、补助不足时分别由县民政局、县就业局和县社保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财政补足,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

失地农民的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时土地已被征用或实施后土地被征用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颁发《赣县失地农民证明书》(以下简称《失地农民证明书》)。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在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内:

(一)本办法实施前或实施后征地前,已将原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仍居住在被征地村的;

(二)参军入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

(三)本办法实施时或实施后被征地前,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四)本办法实施时或实施后,未被征地且无土地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失地农民:

(一)依法征地以外的因素导致全失地的;

(二)未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导致全失地的;

(三)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外被征用耕地的;

(四)没有领取《失地农民证明书》的。

第九条 县农业局负责《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国土、建设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具体办法由县农业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户籍和住房安置

第十条 失地农民可以转为城镇非农户籍。失地农民需转为城镇非农户籍的,持《失地农民证明书》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失地农民住房安置制度。按照“谁征地、谁拆迁、谁建设、谁安置”的原则,按照国家征地拆迁安置有关规定及《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县梅林镇征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政发[2008]11号)、《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县梅林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政发[2008]1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就业与再就业

第十二条 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凭《失地农民证明书》 享受国家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对持《失地农民证明书》进行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资金扶持,贷款实行财政贴息。

第十四条 将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对无经济能力缴纳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可以申请由政府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县内用人单位录用持《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失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就业。对安置持《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失地农民就业的行政事业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机构为持《失地农民证》的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失地农民职业介绍服务。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失地农民证》的失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取得《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失地农民,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并按规定享受补贴(补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待遇。

第二十条 取得《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失地农民,以征地拆迁之日为基准日,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参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 (赣劳社养 [2007]11 号)的规定,按当期同类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由县财政按月拨入县社保局发放至终生,不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章 医疗及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持《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失地农民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就业的失地农民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户籍转移到城镇的失地农民转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失地农民凭《失地农民证明书》到县级医院就诊可享受“三免四减半”的医疗服务政策,即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三大常规检查(血、尿、大便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第二十三条 失地农民经县级医院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可持《失地农民证明书》及其他资料到县民政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失地农民因病、因灾或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家庭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可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第二十五条 失地农民中已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因住房困难需新建、重建或维修住房的,可申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

第二十六条 年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地农民,凭《失地农民证明书》到县民政局申请低保救助,符合城市救助范围可纳入城市低保救助,符合农村救助范围可纳入农村低保救助。

第二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以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就业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的失地农民由失地农民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向县民政局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助。

第七章

子女就学补助

第二十八条 失地农民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补助,高中在校生享受每年800元的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职校在校生享受每年1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失地农民子女考取大学(公办、二本以上)的每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5000元的困难补助。

第八章

第三十条 若上级出台的有关失地农民优惠政策比本办法中的标准更优惠的,则执行上级出台的优惠政策;若上级出台的有关失地农民优惠政策标准比本办法低的,则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办法的规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失地农民要求按本办法享受有关政策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符合《赣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的失地农民条件的,在领取《失地农民证明书》后可以按本办法实施,具体执行时间由县人民政府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劳动 就业 保障 通知

抄送:县委,县纪委,县人大,县政协。

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0日印发

第15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业务参考答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业务知识(参考答案)

一、填空

1、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2、201171合并2012全覆盖

3、10自主选择多多

4、全额50%3010

5、60不用月15补缴年

二、简答题

1、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启动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制度实施的当年)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两者的区别是前者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后者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4、制度启动实施时,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16篇:乡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动员会讲话稿

推进新农保工作动员会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乡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足以表现乡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大量的工作还要靠在座的同志具体去落实。在此,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非营利性社会保障事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越来越少,土地养老能力也越来越弱。经过我市领导的不懈努力,2010年我市被国务院列入国家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极大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相当程度上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是切实让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的民生工程。截止目前,从总体来看我市的新农保参保率太低,只有24.8%,不仅低于郑州市首批试点,还远低于全省43个试点县(市)的平均水平。此项工作已经列入郑州市政府督办事项,面临的形式非常严峻,任务极其艰巨。大家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开展。

二、吃透政策,稳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需要大家认真研究,科学把握。一是要搞懂政策。明确注重把握的环节,把政策真正搞懂之后,再去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二是要公平公正。近年来,在各地农村基层信访中,反映低保等各种民生优待政策分配不公的信访经常出现。因此,这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是一项普惠性的政策,实施中同样需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漏,不能错,要做到严格准确。三是要确保进度。这项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在座各位同志在集中精力、保质保量完成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注重效应,营造我乡民生保障良好氛围。首先,要宣传好。要全方位、多形式地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让农民充分理解参加新农保的好处。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各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重大惠农政策深入人心,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理解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参保缴费。再次,要抓稳定。对广大农民来说,新农保是一个新事物,群众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往往要求比较高、愿望比较迫切,容易产生急躁、焦躁情绪。同志们要对任务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有充分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搞好参保工作,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切实把这一惠及全乡百姓的重大政策落到实处。

总而言之,好事要办好,实事要办实,谢谢大家!

第17篇:乡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动员会讲话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动员会讲话稿

同志们:

在年前还有两个月,正处在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足以表现乡党委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大量的工作还要靠在座的同志具体去落实。刚才XXX同志已经对这项工作做了充分布置,在此基础上,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非营利性社会保障事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越来越少,土地养老能力也越来越弱。XX乡作为我市欠发达地区,大量青壮年人口转移就业,不少老年人老无所依。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极大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相当程度上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是切实让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的民生工程。大家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开展。

二、吃透政策,稳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需要大家认真研究,科学把握。一是要搞懂政

策。前面,陈朝波乡长讲话中详细解读了政策的特点,明确了注重把握的环节,大家要认真的听、认真地学,把政策真正搞懂之后,再去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二是要公平公正。近年来,在农村基层信访中,反映低保等各种民生优待政策分配不公的信访经常出现。这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是一项普惠性的政策,实施中同样需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漏,不能错,要做到严格准确。三是要确保进度。这项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在座各位同志在集中精力完成全年其他各项目标任务的同时,保质保量完成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注重效应,营造我乡民生保障良好氛围。首先,要宣传好。要全方位、多形式地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让农民充分理解参加新农保的好处。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各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重大惠农政策深入人心,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理解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参保缴费。再次,要抓稳定。对广大农民来说,新农保是一个前所未闻的新事物,群众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往往要求比较高、愿望比较迫切,容易产生急躁、焦躁情绪。同志们要对任务的复杂性、艰巨性要充分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搞好参保工作,全力营造宁益民生保障良好氛围。

总而言之,好事要办好,实事要办实,谢谢大家!

第18篇:社会养老保险

公务员局:中国现有1000万公务员说法不实核心提示:近日媒体称,4年前全国公务员是600万人,现已增加到1000万人,一年多了100万人。公务员局负责人表示,这个说法不实,他表示,2011年统计数据还没出来,2010年公务员的数量是689.4万人。此外,中国还有88.4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近日,有个别媒体流传:4年前全国公务员是600万人,现在已增加到1000万人,一年多100万人。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位负责人介绍,2011年的公务员统计数据尚未出来,据公务员主管部门对2008年、2009年、2010年的统计,全国公务员的数量分别是659.7万人、678.9万人、689.4万人,近两年年均增长约15万人。此外,中国还有88.4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位负责人强调,中国公务员管理是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的,无论是考录还是调任,都是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的。今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继续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抓好公务员队伍建设。

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年底覆盖全省城乡居民 (发文时间:2012-03-06稿件来源:河北日报)从5日召开的全省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新增试点现场培训会上获悉,我省66个县(市、区)日前被纳入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加上此前被纳入试点的106个县(市、区),今年年底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覆盖全省172个县(市、区)的城乡居民,“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将基本实现。

2009年我省启动新农保试点,并在去年7月份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新农保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扩面的同时,两项制度的保险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已完全一致,实现了制度并轨。截至去年底,两项制度在全省的覆盖面达到62%,有2357.7万城乡居民参保,515万人领取待遇,参保率达到 94.5%,领取率达到99.98%。

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我省则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19篇:社会养老保险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企业改革正深入进行,作为社会“安全网”、改革“减震器”的社会保险正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及养老金制度的现状

1、国家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依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以社会、经济、政治等力量为保障,当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力后建立的一种对其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专项基金。《中国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纳年费上限十五年以上者(年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纳到十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1989年至2006年期间,从118.8亿元增加到了4996.7亿元,总共增加了40倍,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险的比例超过了75%。可见,我国养老保险的支出额数目之大,表明了我国对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之深。

2、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分级统筹开始的。1997年,国务院提出社会养老保险要从市(县)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度的方案,最终目的是实现全国统筹。截至2007年年底,共有13个省、市、县、自治区名义上实行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中约10个省区是以地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的省区采用的仍然是以县级统筹为主的方式。由此可见,中国的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相当低的。在划分的2000多个统筹区中,主要还是市(县)级统筹,而我国要达到全国统筹,则要求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资金”。显然,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的现状与国家所设立的统筹目标差距悬殊。

二、我国目前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行了多次改革,即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企业+社会”,到20世纪70年代的“企业保险”,再到1984年以后的“社会保险”。近16年来,社会保险在保险方式上从社会统筹到“统账结合”,在保险项目上从少到多,在保险范围上从窄到宽,不断完善。在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与社会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

1、养老基金的筹资范围窄

就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而言,我国已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为了能够使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当务之急是如何筹集到更多的养老资金。尽管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中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面依然狭窄,主要来源是国家预算和企业营业外列支的生产性收益。并且,国家并不鼓励人民多存养老金,而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则鼓励多存养老金,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加重,如果不采取措施,我国财政负担会越来越重。

2、行政管理体制与我国当前的养老金制度不相匹配

首先,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主要原因是我国对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属地化管理,即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地方政府管理,所以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然成为地方政府利益的首选目标。省级政府的统筹目标是综合平衡全省各市(县)、各行业部门之间的利益,所以便出现了省级养老保险机构与市(县)级养老保险机构利益的冲突,使得省级统筹难,全国统筹难,全国高度统筹更是难上加难。2011年7月1日,国务院启动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目标是覆盖全国60%的地区,至2012年的时候覆盖全国。很明显,在“量”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将是完美的蜕变,但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这种分级行政管理体制使得省级统筹、全国统筹难以实现“质”的飞跃。其次,由于征收、支出、管理全部由社保部门负责,造成了行政工作人员的浪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管查处都是由社保部门负责。社保局通过单独组织一批专业人士对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监控企业员工工资,通过专业征管软件对各个企业进行调查、稽核、收缴。这一过程造成了社保基金的额外支出,甚至有些地方的社保基金40%以上被当作行政费用浪费掉了。与我国相比较,在智利、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对养老金的征收都是由税务部门操作,独立的政府或者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最后统一由社保部门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支出及政策标准的制定。

3、双轨制的存在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在设计与运行上大相径庭,出现了目前的双轨制现象。20世纪90年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初步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即当代人养老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统筹即代际转移支付,另一部分由当代人工资的一定百分比部分储蓄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保持着现收现付制模式,即用年轻在职一代人的收入来支付当代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代际转移)。由于制度的不统一,双轨制也造成了在城镇企事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两部分人员在参

保义务及待遇水平不平衡,引发了社会矛盾。更有专家表示,社会保险的双轨制是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4、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挪用现象严重

企业缴纳的20%的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账户中,而养老基金的征收、支出、管理监督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这不免会出现“左手监管右手”的现象。统筹账户中的社会养老基金在被使用时,各省各市没有任何的披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不会汇报基金的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造成了基金违规挪用现象愈演愈烈,进而将影响扩散到全国。这种缺乏制约与监管的管理体制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最终可能成为沉没成本,得不到任何投资回报。我国人口基数很大,在老龄化社会来临的情况下,这种违规挪用保险基金的行为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打击。

5、养老金的收益性较低

从辽宁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实践结果来看,我国养老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借款和国债的投资回报率低于2.5%,远远低于我国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养老基金的低收益难以支撑我国老龄人口的正常生活。以美国为例,美国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对接,养老金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三大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美国逐渐科学地协调养老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运用投资组合,分散风险,在风险一定(尽量低风险)的情况下,实现养老基金投资高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养老金投资收益均在10%以上(扣除通胀因素后)。在中国对养老基金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美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以部分积累制为根本,实现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模式。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十二五”规划,基本养老保险有望在五年内实现全国统筹。在我国养老金体制实现由市(县)统筹到省级统筹,最终达到全国统筹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种种问题,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形成一种趋势,因此我们应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6、农村养老保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个盲区。虽然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重视,但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与运作还是缺乏规范的法制化措施、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与发展的不平衡,农民投保能力受到很大的制约,再加上农民家庭养老和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的影响较深等方面的原因对农村参加养老保险设置许多的障碍。而在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农村的养老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集体养老保障和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已逐步弱化。

7、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保待遇低及办理、发放养老金手续烦琐。国务院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才能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金。否则,按投保年限及该人员退休时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等条件一次性给予结清。一般来说,一次性结清的金额都很低,最多不会超过当地当时年人均工资,并且,该类人员从此退出社会养老保险,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即使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也会出现因退休前最后缴费基数和本人实际档案工资不一致、计算比例不同而造成社保机构批准的基本退休费低于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的基本退休费。参保人员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退休手续繁琐,需要人事或劳动部门退休审批表及参保人员的档案。另外,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仍未完全脱离单位,往往是由社保机构按单位将该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划转到单位,由单位把单位承担的其他补贴加上领回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给个人,没有完成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化。

三、针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问题的对策

1、做实和强化个人账户基金

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例,这些国家要求国民每人都有一个独立的个人账户,每月存入多少资金,资金投资在了什么地方,每月定期会有汇报,这使得基金的投资受每一个人的监督,养老金的调度使用更透明。人们对自己个人账户的资金有了清楚的了解后才会愿意储蓄更多的资金,合理进行投资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才能规划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国家也能筹集到更多资金减轻财政负担。

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1)基金的筹资、征缴以及基金的违规挪用都与法制不健全有关。我国应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规范养老金的征、支、投。对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及其隶属的保险机构进行严格的督查管理,用法律手段防止养老金不必要的流失。

(2)为避免行政工作的浪费,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借鉴智利、新加坡、美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养老金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负责管理投资的是独立的政府或者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的支出和相关联政策标准的制定则是由社保部门负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养老保险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可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有效地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体制。

3、养老金制度统一性与特殊性并存的同时更要逐渐缩小差距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模式下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而机关事业单位的是改革相对落后的现收现付制模式。为了解决这种社会矛盾,对两种制度的有机衔接显得尤为必要。1920年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建立以来,联邦政府雇员养老金制度与社

会保障计划相分离,1983年美国为处理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危机,使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制度与联邦社会保障计划实现了有机衔接,但对公务员的退休金制度仍保有一定特殊性。我国也曾借鉴着美国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思路形成了双轨制,但我国在双轨制运行机制下应尽量缩小两种制度所造成的差距。缩小对城镇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务人员养老金支付的差距,避免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

4、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扩大投资渠道,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收益

对个人账户基金应集中到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建立“个人—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托投资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投资范围仅局限于银行存款与债券,投资回报率较低,可以尝试拓宽投资领域,例如投资于黄金、不动产等低风险领域。这不仅降低了货币信用风险、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使养老基金能在低风险下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实现保值增值,提高退休人群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5、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力度。

一方面是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加强扶持,使农村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所具有的“社会性”、“福利性”。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一方面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队伍建设,农村养老基金由县级社保机构管理营运。加强基金监督力度,减少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对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人员要定期进行综合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服务意识、思想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以良好的形象赢得广大农村市场。

6、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

第一:建立有效的养老保险的法律监督。第二:建立纪检、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与不定期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审计。第三:养老保险机构每年年初应主动将上一年基本养老基金的征缴情况、支付基本养老金及养老基金的营运状况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7、一方面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程序化、标准化;另一方面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现在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是重复繁琐,先是人事或劳动部门的退休审批,再由社保机构根据有关社保文件、法规对退休条件、退休养老金结算等进行审批。要改变这一现状,国家、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规,各部门要协调好,尽量避免重复劳动。在退休待遇方面,社保机构不仅仅只承担基本的养老金,应包括其他各种补贴,而且,养老金的发放应和人员所在单位脱钩,完全社会化,由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提供服务。

第20篇:社会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及现状

(一)从国际层面看养老保险的发展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最早的养老保险起源于法国。1669年,法国制订了《年金法典》,规定对不能继续从事海上工作的老年海员发给养老金。具有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最先出现于德国。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保障社会保险法》,该法于1891年1月1开始生效。继德国之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缅甸、泰国等,也先后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障的公约和建议书。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简史 中国自建国初期创建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奠定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此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十年*结束后,国务院制定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险的补充、修改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等。 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改革阶段,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发或转发了涉及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如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0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1999年1月)等。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民养老观念的变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的要求于1986年正式开始研究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并根据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 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中等地区和富裕地区分别实施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基层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0年7月,国务院总理办公会已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步入正轨。到1992年,全国有700多个县由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开展农村社会部门保险的实施管理办法。1995年,黑龙江、湖北和浙江等省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养老保险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入制度化的建设时期。但是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一的法律。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以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简单表述,可以看出它的不完善性,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全国人民共同过上“老有所养”的有保障的生活,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能满足的同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

(一)国家根本大法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一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广大劳动者以获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实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只有尽可能地扩大保险范围,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从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来看,其范围是很有限的。如养老保险主要在城镇职工中实行,农村实行的比例还很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范围则更窄。因此,遵循社会保险立法的普遍性原则,把所有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是发展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一个基本方向。属于社会保险一个重要分支的养老保险理所当然应遵循普遍性原则,让同享公民资格的广大农民也实际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权利。 国际上有着发达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基本的或被称为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面向每一个公民。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期,例如在上个世纪的德国,这个制度只是面向劳工或者工资收入不高的劳工。现在它已经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利益集团,例如自由职业者。 这就使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使国家的福利制度名实相符,面向国家的每一个公民。在一些将社会保险作为基本制度的国家,对不同的社会集团例如劳工、职员或高级职员(在法国被称为Cadre)、国家官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常常有着不同的制度。这些不同的制度有时有其历史的原因,有时仅仅是因为不同的集团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波兰、德国、法国等许多国家对农民实行特殊的制度,这不仅有助于农民的老年保障,而且也有助于实施特殊的农业政策。

下面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明。我国根本大法——宪法还有规定,全国所有公民,不论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等,平等的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那么,我们从公平的立脚点来说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体现在机会上、结果上。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规定其适用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度上的缺失造成这两类人员在参保机会上的不均等。截至至2001年低,包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 其中农民是领会就业人员的大多数。造成了大量农民的养老保险的不公平待遇。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机会上的不均等,已经或者将造成结果上的不均等,大量的农村老人没有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贫富差距没有在这个制度上得到改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以及各项规章法律制度都应该遵守,而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于得到改善,才能很好的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适应,和宪法的基本精神相适应。

(二)农民老龄化趋势的要求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总人口12.37亿,其中农业人口9.14亿。占总人口的73.92%,农村65岁以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7.35%。我国人口年龄构成有老龄化的趋势,这一特征在农村人口中表现的尤其明显。预计到2020年后,农村老年人占农村人口的比例将比城是14.0%-17.7%。 在农村,老年人与其子女一起居住的比例虽然高达88.7%,但收入来源和生活料理依靠老年人自己的比例高达50.7%和82.2%。 通过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农村的养老问题会是一个涉及多半个中国的大事件,那么,现实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再来看下面数据。1992年1月3日民政部颁布并开始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民政部在湖北省武汉市主持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武汉市和山东省的经验。1993年12月,民政部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宣布将这项工作推向全国有条件的地区。据统计,1998年,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8025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4亿元,支出5.4亿元,当其结余26亿元。然而,从1999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人数一直在减少,1999年8000万人,2000年末6172万人,到2002年年底只有5462万人。这说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行10余年,收效并不理想,虽然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部花了很大力气,但就全国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是参保率低、覆盖面宰,管理也出现一些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的重任是保证全国老年人生活有保障,而农村老年人的比重还有现实告诉我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很大空缺,要解决突发起来的“银色浪潮”,迫切要求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减轻、化解养老压力,从更深的意义来说,只有得到完善,才可能有全国的安定与幸福。

(三)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以扩大内需为目的的积极财政政策。由于农民占我国人口总数的62%以上,农民消费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而农村现实情况表明,由于被生病和养老问题所困扰,农民不愿也不敢将积蓄用于消费。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应该为广大农民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生产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传统的以家庭和土地为中心的养老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主要原因是:其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家庭规模缩小,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其二,农村人口跨地区或跨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在不断提高,而迁移者大多为青壮年,这也使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使得农村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减缓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在我国全面建设小社会的战略目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就是逐步建立农村小康社会的过程。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备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个人和家庭以外的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公民养老或其他方面的保障。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强调要增强个人参与的自我保障意识,但仍以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参与为主体。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不然。《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资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不少地方在实施中还进一步把“个人交纳为主”改为“由个人全部交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这一模式表明,其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个人和家庭以外的国家、集体及社会各方面。养老保险或其他保险的性质决定于资金来源的主体。既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以个人交纳为主”,自然就不具有“社会”的性质。故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养老保险所共有的根本点,是名不符实的。

《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 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不健全。多头管理、上下级不对口以及临时机构进行代办等现状都极大影响了农保工作的开展。

现实中需要完备而有效力的法律,而实际中的制度却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土地不能承载农民养老问题的出现和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大趋势的需要

在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许多学者都在探索土地(农地)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形下,土地可以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蔡永飞则认为,“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是土地制度,同时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一再延长承包制就是因为这个承包制具有暂时无法替代的社会保障功能。”

这种观点客观上默认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合法性,实际上隐含了这样一种错误的理论预设:社会保障是城市(市民)的社会保障,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要靠农村(农民)自己来解决中国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 在现实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除了间断性的扶贫帮困外,医疗、养老等农村社会保障在整个国民社会保障制度中几乎是缺位的。在农村,以土地保障替代社会保障,或者将土地保障视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不仅有违公平,也有违公正。

此种观点试图用土地的经济(生产)功能代替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而经济行为常常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另外这种观点忽视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的急剧变化和农民群体的分化对社会保障所提出的新需求。近些年来,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大批农村富裕劳动力开始流入城市务工,形成“民工潮”现象,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不但脱离了土地,而且背井离乡,成为城市的“候鸟族”。对于“离土离乡”的农村居民,通常我们称之为“农民工”。

这些农村的“弱势群体”,国家有责任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把他们推给土地保障。 现实中土地已不能满足农民养老需要,从养老保险的统一趋势方面来说,尽管由于现在我国城乡差距很大,城乡一体化还需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在短时间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还不太可能,但是自我国加入WTO后,还有市场经济的需要,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只是时间长短罢了。

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打破各种形式的“诸侯经济”,实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力要素的合理分配。而目前全国各地所推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既不统一,事实上是一种新出现的“诸侯经济”,它不仅造成各地企业社会保险负担畸轻畸重,有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特别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拖了全国形成统一市场经济的后腿。 从另外一个方面说,由于制度不统一和管理体制的混乱,造成管理制度不健全,基金安全存在隐患。

养老保险改革在全国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地区改革早,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好,而有的地区搞个比较滞后,单靠他们的力量不能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 在这些不平衡中间,换句话话要使这些不平衡消失或者减少,改革农村养老保险人重而道远,只要让农村养老保险完善,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将指日可待。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有了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改革了,才能有中国农村的发展,才会有中国的强大,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完善方案。

(一)认真做好立法工作

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法律理所当然是最主要的武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笔者认为

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价值选择,应建立这样的保险法体系。

首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统一而全面规定的法律文件。在现阶段,笔者以为,根据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紧迫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而不应把它和企业职工、国家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统归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

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一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规章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主体,在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彩票管理办法》等。

再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将长期存在,以及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基本定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立法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占有重要的地位,从而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加强立法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立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保险是国家有组织地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需求。 一方面其目标首先是为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问题服务的,与特定的社会时期、特定的社会结构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所采用的主要是经济手段,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在生产力不发达、经济落后的时代或社会里,即使社会成员有着养老保险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可能无法真正满足,因为没有经济基础便不可能实施养老保险。而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如果过分追求社会保障的规模和水平,也会带来政府财政不堪重负的后果。只有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养老保险的规模和水平才有望拓展与提高。

(二)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政府本身也是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政府在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养老保险法律所调整的是利益冲突关系,经营者为追求利润,降低人工成本,不会主动为养老保险基金增加投入,社会各弱势群体为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又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国家应当而且也能够主动地利用对社会的干预手段,通过立法,调整利益冲突,推动建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从“家庭自我保障”和“慈善救济”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是各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的结果。

不管在基金风险防范还有筹集方面国家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在风险防范方面,国家首先要制定规则,另外还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操作,还有运行监督。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民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动和经营性事业。 这些活动没有国家的参与是不可能完成的。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面有“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就如上文所述,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险,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是不合理的。农村基本养老基金应有三部分组成,一是农民的个人缴费,二是国家拨款,三是集体资助。 在国家拨款的具体操作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或者通过发行彩票等措施。、总之,在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上,国家应当充当很重要的角色。

(三)对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要改变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可能不能接受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够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特别注意的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农民的宣传并使他们建立对农民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四、结语

总之,农村养老制度亟待完善,而且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的制定,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养老走上正轨已迫不及待。它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认真研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政府给予财力和人力的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注释:

1 杨连专、罗军:《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载《农村经济》,2003年第3期,第43页

2 如1933年第17届大会通过的《工商业或自由职业、受雇佣人及厂外工人与家庭用工的强制性老年保险公约》(第35号),1952年第35届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第五部分“养老金”,1980年第66届大会通过的《老年工人建议书》(第162号)。 3 还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1月4日)等。 4 还有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1991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2年12月14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993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等。 5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载《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5期,第40页。 6 同1,第42页。 7 余卫明:《社会保险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第7卷 第1期,第86页。 8[德]贝尔恩德•冯•迈德尔 王晓晔译:《改革中的养老保险制度》,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第52-53页。 9 汪泽英、曾湘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问题探析》,载《中州学刊》,2004年第6期,第177页。

参考文献:

10 张星珍、王雪艳:《亟待完善的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载《三农问题研究理论月刊》,2004年第3期,第166页。

11刘书鹤1997年、马斌2001年调查统计。 12 牟放:《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58-59页。 13 同12。

14杨连专、罗军:《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载《农村经济》,2003年第3期,第42页。

15蔡永飞:《能否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养老金卡———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献策》,载《调研世界》2002年第4期。 16韩克庆:《土地能承载农民的社会保障吗?》,载《学海》,2004.5,第58页。 17同16。 18李连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圳养老保险立法》,载《改革开放论坛》,1999年5月。 19同1,第44页。 20高尚、袁方:《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启示》,载《华东经济管理》,2004年8月,第193页。

21孔泾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与前景展望》,载《中国社会保险》,1998年2月,第4页。 22 樊舸:《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模式初探》,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第156页。

《乡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汇报.doc》
乡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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