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方案

南平市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场所,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五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和行政学院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党政工青、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监、公安、监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于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由各级政府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实际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三定”职责和实际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政综〔2009〕69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2篇: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附件3

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实行党政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

- 1 -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3)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2)领导和督促组织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上去;

(3)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领导和督促本级纪委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4)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事故

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7)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级党委每年听取1至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在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本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八条各级政府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每半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地区、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党政领导,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制度,制

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推荐第3篇:6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六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四连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团、连有关指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同责是指党支部、连队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书记、连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片区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实行党政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党支部、连队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连长、书记全面领导连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3)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片区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

(2)领导和督促片区干部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责任人;

(3)领导和督促片区干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

(4)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和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连队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6)(7)贯彻落实团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党支部每年听取1至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连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二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全连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片区干部,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和“一票否决”;造成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片区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片区干部,党支部要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连安委会 2015年3月25日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矿 2016 年 1 号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围绕建设一流矿井,明确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造“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安监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杜绝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零敲碎打事故的发生,继续巩固和发展矿井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为矿井各项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要求

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零敲碎打事故,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井下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地面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有效控制职业危害事件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逐年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由持续稳定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的目标。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晰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职能定位,矿长、党委书记同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必须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矿分管副职全面负责分管系统和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行政正职在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在全面负责党群工作的同时,必须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矿、科(区)、队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构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强化组织协调,加大安全保障力。矿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保障矿生产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矿党政办负责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制度的贯彻落实;矿组干科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配齐监管机构、配强领导班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干部培(轮)训课程;矿宣传部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之中,将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矿井安全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企业公益宣传范围,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矿纪委要支持配合安监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干部值班带班的督查,要不定时进行督查干部的上岗情况,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坚持党政领导,全面实施“一岗双责”。矿长、党委书记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一岗双责”。各单位、部门党总支(支部)书记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正职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矿每季度将对各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

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生产。要全面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双七条” 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沉在现场,靠前指挥,严格落实干部下井、带班下井、动态检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组织生产。

(二)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和工作场所到位。巩固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坚守红线、敢于担当、善抓落实、改革创新、廉洁自律的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敢抓敢管的安全监管队伍。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定期组织安全动态督查。督促各单位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销号、统计、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规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发挥基层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作用。

(四)大力开展干部“四熟悉”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四熟悉”的管理要求,认真落实集团公司指定的《干部知责履责知识手册》,加强培训学习;以矿井安全生产系统领导干部为重点,对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奖先罚后。理论考试范围:应知应会知识及专业知识;答辩考核范围:重点放在对所管辖范围的需要熟悉掌握的部分,对自己所分管范围内的人、设备、环境、系统、水文地质、各种气体的涌出情况和隐患的存在要熟悉掌握,对分管以外的要了解,对所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问题要非常清楚,对照图纸能说清系统及队组的地点。安监处要制定落实各级干部“四熟悉”的具体考核办法,每月进行考核,对前三名进行奖励,对最后一名给予处罚。通过考核促进各级干部对现场情况的熟悉掌握,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解决,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管理能力,逐步养成一种习惯,使得人人熟悉现场,懂专业,从而达到安全生产,正规作业。

(五)严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责任追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深刻吸取各类事故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推荐第5篇: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湖北日报讯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发【2014】16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办法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应当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常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事故追责等重点事项。落实“一岗

双责”,党委常委结合分工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专项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作用;

(五)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确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三)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实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明晰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管责任,应当切实加强属地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五)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办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其他副职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数量等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深入开展,严肃查处各种非法违法企业和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等整顿关闭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监管监察装

备和条件。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做好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引进消化等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加强对下级政府查处事故的挂牌督办和审核备案;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对调查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隐患的整改和督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规定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到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当追究该地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四)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事故调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该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该市(州)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市(州)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规定情形的责任追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采取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问责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于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第十一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或引咎辞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其职责和履职情况认定其责任,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二)一年内市州(或行业)发生2起及以上、县(市、区)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认定,依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转来的责任追究建议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反馈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案

XXXXX有限公司文件

XX【2015】第72号

X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我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尽快形成安全工作“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县相关部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观念和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通过推进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安全文化、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安全设备、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加大宣传,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氛围的形成。

二、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实施;

1.2015年6月28日XXX“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小组成立;7月1日起至10月30日为各项制度、责任体系建立,确定各岗位职责。

2.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的督促、推进和指导工作。 3.体系建设模式以职责、岗位与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 4.建立安全奖惩制度。

5.设立安全奖与每个月工资挂钩。

四、主体责任

1、一岗双责是指公司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管理机构、总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各工段长等所有职能和管理岗位均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主体责任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双责制情形下的特定职责,即其他职位或岗位无法取代的特殊职责。

3、特定职责划分

1)总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2依法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 ○3审评安全生产方案、措施、规章制度及项目建设资金投入;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5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6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解决重大问题。 ○2)部门负责人及班组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执行上级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指示; ○3纠正、处理本部门安全管理违规、违章行为: ○4及时汇报和解决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整改; ○5组织本部门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开展。监督监护职业○健康;

6组织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解决本部门存在的问题; ○7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责任。 ○3)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上级和领导指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2组织、协调上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并○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和情况;

3负责起草管理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指导性文件。○ 4负责汇总统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汇○报和提出意见和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及定期组织举行应急救援演练;

6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归档;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8查处安全违规违纪行为,跟踪验证安全隐患整改; ○9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及生产恢复工作。 ○

五、本方案2015年7月1起实施。

XXXXX限公司安全小组

2015-06-27

推荐第7篇:党政同责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目标管理责任意思,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的正职、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管理专管和群管、协管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对公司安全生产环境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将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

二、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做到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4、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工作,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组织各类事故调查分格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党总支书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安全问题。

3、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对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工作措施落实。

5、充分发动工会等组织,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履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权。

6、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月、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思。

7、掌握公司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员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公司安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3、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4、车间生产设备、库房安全设施要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要急时整改和排除,不定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5、负责监督对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演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各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生产部“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对公司的安全及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坚决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和安全竞赛活动。

5、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重点安全防范目标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他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责令被检部门限期整改落实。

6、互相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培训及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7、参与新职工安全教育、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8、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规章制度。

9、对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完善而安排工作导致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营销部“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依据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要求,检查所购的物质、机械设备、试验仪器的安全管理情况。

3、依据合同,按照公司经理的指示,购置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安全设备、器材、劳保用品,并认真建档。

4、对购置的安全设备、器材、劳保用品规范存储管理、发放并认真建档。

5、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安全生产工作。

(三)财务部“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在计划、资金上给予落实和保障,并监督其经费的合理使用。

3、实施、督促安全费用计划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安全领导小组对各工序和个人的奖罚决定。

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安全生产工作

(四)行政办公室“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办公楼、生产厂房、职工宿舍、水、电、暖、管道、安全设施等的安全保障。

3、做好炊事机具输电线路、伙房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定人、定岗,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4、做好职工宿舍、食堂、办公设施以及其他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并保证安全运行。

5、处理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及空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本合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鼾和预案编写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安全生产工作

(六)专职主管安全的安全员“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除做本岗位的日常工作外,也要管行政、技术方面的操作和指导工作。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上绝不违章指挥,增强自已的安全意思,为群众树立榜样。

4、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帮助员工从“要这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5、工作积极上进,努力为公司培养后备人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四、责任追究

对于责任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安全管理部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追究时,对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追究生产责任和总经理的责任。

对照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处罚责任人时,部门行政的各岗位承担同等额度的处罚。

推荐第8篇:乡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梧桐 镇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村(社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党委(党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包(挂)村(社区)领导对所包(挂)村(社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党工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党工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安全生产文化普及活动,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评价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 和绩效考评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第六条 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党

委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要求,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下达、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督查考核制度。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应急救援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经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或协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或协助善后工作,根据上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作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 34

第十条 党委政府各部门及各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规定。(具体分工由各乡镇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党委(党工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政府(办事处)实行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召集安委会成员参加,研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明确党支部(党委)、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五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党委中心组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或专题培训,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年一月份,应当向乡(镇、街道)安委会报告上一年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由安委会进行点评。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各村(社区)至少配备一名以上安全生产协管员,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审定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发放工作津贴。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予以警示通报,必要时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拒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所在部门或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 -

推荐第9篇:机关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机关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龙海市经信局机关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根据《龙海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龙委【2014】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为明确和落实市经信局领导和各股室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

本局领导(包括局长、副局长)及局机关干部。

二、监管内容

(一)基础工作。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建章立制,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保障安全投入;督促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评价制度。

(二)日常监管。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报备以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重要时段、重点部位的自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隐患单位落实四到位(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进一步加强本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出租(发包)方与租赁(承包)方签订单项《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租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三)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的要求,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新员工三级教育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等四个应急演练,强化正面教育,唱响和谐海西、安全发展主旋律,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四)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民爆物品、三合一厂房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等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彻底清查整治密集场所,发现三合一或多合一厂房,坚决予以取缔。

(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牵头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民爆物品、油气管道、电力运行等行业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

三、责任分解

(一)市经信局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局长是本局安全生产的

3、协调和处理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股室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

4、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基层企业和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6、领导、协调、督促、指导本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调、指导系统内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参加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与市安委会的领导工作。

(二)市经信局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股室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分管股室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3、负责本局责任分解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三)秘书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秘书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负责本局机关办公场所用电、防火和防盗等安全工作,将本局安全生产监管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督促本局受益的出租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监管对象:本局机关办公场所、本局受益的出租场所。 (四)政策法规与企业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政策法规与企业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负责经信局系统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检查督促局直属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负责全市城际之间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管道设施占压问题。作为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股室,牵头做好局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相关股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工作。

监管对象: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 (五)经济运行与产业研究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经济运行与产业研究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指导产业安全相关工作。 (六)工业管理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工业管理股的局领导;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审核和年审前的安全检查;负责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民爆企业严防四超现象,落实防失盗、防明火、防漏电、防撞击、防静电、防雷击等六防措施。

监管对象: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 (七)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1、在工业项目核准、备案的同时,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各项安全工作。

2、负责督促企业依法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监管对象:经本局审批的工业项目。 (八)能源和环境资源综合股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指导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海供电公司和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及以发电为主水库电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以及市经信局审批或审核的工业项目。

监管对象:龙海市电力公司和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在建和已建水电企业。

(九)电子信息与生产服务业股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典当行业经本局许可(或核准、审核、备案)前的安全审查。 监管对象:本局监管的典当行业。 (十)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安办主任

1、负责本局安办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按规定定期修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本局安委会决定或决议,组织检查全市经信系统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抽查,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专项行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按时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3、协助龙海市经信局做好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

4、承办本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一)严格责任追究

局各业务分管领导、各有关股室、相关直属企业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开展救援的,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大考核力度

全局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局建立动态考核机制,每月通报各股室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有关业务股室、单位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

(一)各分管领导、各有关股室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氛围,形成层层分解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要求组织落实对本单位、本业务范围安全生产分责、工作部署、创新安全生产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应急救援体系救援;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

(二)切实做好日常排查工作。每年4月份,各股室负责人要结合防范自然灾害工作组织监管责任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1次全面的排查活动,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所在单位及时做好整改;列入计划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期限,并督促隐患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可控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同时向局安办报备。

(三)责任履行。上述安全生产责任分解,以本局领导和股室岗位设定,在对应岗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不因责任领导或责任人的变动而变动,责任领导或责任人如有更换,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推荐第10篇: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规划时,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省委常委会、省辖市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 1 次,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 2 次,乡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 4 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 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党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打击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党的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失职读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三章 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

(五)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分管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苏政发〔2012〕112号文件规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全省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义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义

为强化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12篇:解读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解读《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暂行规定》

2014年11月29日,我省正式出台了《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党员干部履行本职岗位应有的管理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核

—1— 心是“党政同责”,关键是“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出了问题也要同时问责;《暂行规定》具体细化了党委安全生产工作7项职责、政府的9项职责,并就建立完善相关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大领导力度,定期听取汇报,加强指导协调,严格考核问责,真正担当起保安全的政治责任。

下面就为什么要出台《暂行规定》?该规定又有哪些突破和亮点呢?如何来贯彻落实?做简要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暂行规定》

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明确要求各省(市、区)要做到“五个全覆盖”(即出台“党政同责”文件、制定“一岗双责”措施、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落实“三个必须”)。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安全生产必须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省委、省政府分别将“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列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重要部署责任分工方案》

—2— 和《2014年政府工作重点改革事项安排》的主要内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们参照了兄弟省份类似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出台了《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重点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落实保障机制,同时,充分考虑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暂行规定》有哪些突破

规定具体明确了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7项职责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9项职责。政策方面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使之制度化;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明确规定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2、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为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各级党委职责包括: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下级党委和同级党委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等。

各级政府职责包括: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

—3—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生产科研和成果转化等的投入等。

3、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强调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4、健全了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与本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都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要送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5、健全了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机制。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6、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三个必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7、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机制。明确了约谈对象为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提高了约谈机制的震慑力。

—4—

8、《暂行规定》实现了全覆盖。全省各类园区、风景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该规定执行。

今后,省委、省政府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1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三、如何落实好

12月5日上午,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学习贯彻《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扎实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以最坚决的态度坚守安全发展“红线”,以最严格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最有力的举措强化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以最严明的纪律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一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党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和法律法规,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完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

—5— 安委会、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压力传导到企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到位。

二是,要以最有力的举措强化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法治作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之举,不断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和应急体系,依法查处各类事故并严格追责,推动安全生产进入法治化轨道。

三是,要以最严明的纪律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组织开展全方位、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补齐“短板”、消除隐患;要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要严格督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监管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6—

第13篇: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 (含职业卫生,下同)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接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 (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 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臵、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乡镇 (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四) 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 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支持同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 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 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四)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提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的资金保障,确保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息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不断得到加强。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找隐患、企业抓好整改、部门督促销号”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聘请专家查找隐患的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五)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大力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六) 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七) 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八) 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非用。

(九) 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监督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十)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八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会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对本系统本行业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消除盲区盲点,明确责任,把安全生产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加强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党委、政府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目标,并对控制指标和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考查、年终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照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和制定的管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定期督导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设区市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省直管县 (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有关部们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省委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5 起及以上工矿商贸一般死亡事故的,由省政府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负责人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 (市)、县(市、区)要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

第二十条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情形的,相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相关党政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拨重用。

第二十二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做好本级政府负责的事故查处工作。在法定时限内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并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决定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读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省直管县(市)、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乡镇 (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设区市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外,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各项工作职责的;(二)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对本地、本行业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迟迟得不到整治的;

(四)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负有直接责任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未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或实施责任追究的;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六)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责任人,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情节较重应当问责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于受到问责,同时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未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1年内设区市发生2起及以上,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法律法视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认定,依照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情形,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委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委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需要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委会提交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委会提交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委会每年要结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对未按本规定落实的,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4篇:一岗双责、党政同责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和更好落实医院安全生产职责,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医院安全持续发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一、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医院党总支部书记魏安宁同志对全院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总支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放到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和日常安全工作及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督促各支部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厂领导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院长作为全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组织实施医疗安全生产,推进安全医闻规划的实施,监督各级科主任安全生产工作;

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各科室、部门的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道路运输行业中的专项整治,隐患排查等重点工作。

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配齐配全执法人员保障相关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医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科室、部门解决安全隐患,部署专项整治和防汛抗旱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三)各科室、各部门主任、各护士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协助院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防汛抗旱的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在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救援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协调、配合其他分管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重庆学府医院

二○一六年六月十日

第15篇: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一大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方案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高管局、宁杭支队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规定,我大队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保证高速公路设施完好安全,切实保障广大过往驾乘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大队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大队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管好分管工作的同时,也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监管、履职尽责。按照职能职责规定,各中队应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好主管中队直接监管责任。

三、工作职责

(一)大队长安全生产职责。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题会议,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下一季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每季度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下属各中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副大队长安全生产职责。及时研究分管中队行业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督促分管中队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督促分管中队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每月组织一次分管中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分管中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置。

(三)中队长职责。各中队长要认真履行中队监管职责,对本中队、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巡查中队是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力度。负责辖区内广告牌、路域设施、一线执法的安全监管。

2.质检中队要负责辖区施工区域、桥梁结构设施、辖区各收费站、服务区等部位的监督、管理。

3.内勤中队要负责办公大楼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盗窃案件、扰乱办公秩序和暴恐事件的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履职尽责。大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工作例会、安全检查、约谈警示、谈心对话、常态督查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真履行。

(二)增强监管能力。大队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增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加强单位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队员的业务水平。

(三)强化目标管理。大队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严格考核,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得好的中队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职尽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或因完全由第三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16篇:党政同责实施方案

青委发〔2015〕24号

关于印发《青湖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规定,我镇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湖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湖镇委员会

青湖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青湖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保障我镇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管好分管工作的同时,也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监管、履职尽责。按照职能职责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好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

三、工作职责

(一)镇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

镇党委书记全面领导本镇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

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4)适时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副书记和其它副书记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镇人大主席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镇企业、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肃性。

(3)适时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镇长为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

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为全镇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7)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五)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党委政府各行业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六)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镇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镇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

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镇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镇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八)村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村村委书记、村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履职尽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工作例会、安全检查、约谈警示、谈心对话、常态督查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真履行。

(二)增强监管能力。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增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加强单位安全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员的业务水平。

(三)强化目标管理。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严格考核,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严肃责任追究。镇党委、政府、村委会、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或因完全由第三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17篇:党政同责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时间:2015年11月19日 地点:公司大会议室

参加人员: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及各项目负责人全体成员 会议标题:关于企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 会议内容:

公司会议由总经理主持,首先由公司总经理向大会简要介绍本次会议议程,并现场播放“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警示片和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工作不容忽视。

我企业积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经济形势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我省安全生产要求的部署及检查时间,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抓住企业安全这个关键,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并督促本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实行地毯式、拉网式专项排查整治,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要加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强化考核的推动作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加强巡视机构、队伍建设,综合运用常规巡视、专项巡视和系统巡查等方式方法,确保实现巡视“全覆盖”目标。

会议在严肃而又认真的气氛中进行,公司法人、董事长、党组书记等领导分别作了岗位职责报告和要求,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所有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分工明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任副组长,各科室成员及项目负责人等为成员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

新乡市xxxx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9日

第18篇: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组织领导与安保队伍建设

临沭县曹庄镇华桥完小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全员参与、重点突出、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强化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学校的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全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结合教育部《中小学校安全工作指南》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强化学校的领导责任为重点,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全力创建“平安校园”,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安排、同时进行,确保师生平安、学校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负责对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通过层层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明确任务、措施和奖惩,有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全面实行,做到安全稳定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三、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

1 组织领导与安保队伍建设

1、高度重视并周密部署。学校把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摆在首位,列入全年总体工作的重要日程。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安全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分级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2、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学领导及各科室围绕分管的业务工作,将安全稳定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全体人员,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目标和业务目标,统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之中,从多方面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到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3、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签订维护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学校同科室负责人、教职工要分别签订责任书,形成层层有责任、级级有落实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同时,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列为学校领导、班主任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班主任奖惩、任免的重要条件。

4、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学校领导要组织师生员工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制度纲要》及上级有关要求,加强对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

5、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在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当年绩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1)因工作失误,发生学生家长因为孩子上学、收费、意外伤害赔偿等相关问题非正常上访或举报的;

2 组织领导与安保队伍建设

(2)因管理不善,发生师生集体食物中毒,等危害师生安全健康的;

(3)因组织管理不到位,集体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 (4)因排查、修缮不到位,发生学校校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5)对安全稳定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安全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

7、落实安全报告制度。按上级要求认真收集并及时报送安全信息,每周将学校安全工作情况逐级汇兑并上报。

四、一岗双责的具体任务分解,目标达成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班级安全委员会。

(一)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长:刘 振 副组长:谢天宝

员:甄玉浩、叶堂杰、管善福、李 浩、李永香、

焦洪飞、叶堂春、王开艳、杨 瑾

(二)、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安全工作规则,按照校内安全全面负责、校园周边安全主动积极推进的基本工作原则,细化并落实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对各部门(科室)以及全体教职工“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3 组织领导与安保队伍建设

2.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年度、学期)、专项活动方案,及时做好阶段、学期、年度工作小结及各类信息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3.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编制食品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卫生疾控、大型活动、防灾避险等安全应急预案。

4.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加强“三防”基础建设,加强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家长)的安全知识水平和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防灾避险知识技能。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有效预防师生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及时处置校园安全(伤害)事件(故),维护校园稳定。

6.经常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校园安全管理特别是周边环境管理的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各方支持,积极推进校园及周边环境净化治理工作,打造高品质的“平安校园”。

7.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上报安全事件(故)及各项工作信息。

(三)、落实责任制,明确职责和部门分工。

校长对学校安全及维护稳定工作负全责,日常具体工作由安管办主抓。各部门主要分工:

4 组织领导与安保队伍建设

政教处:组织全校师生安全防范培训,引导师生具有安全管理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负责特殊学生的教育工作,心理疏导,督查全校常规管理,引领师生对安全工作长效管理。

安全办: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台帐的建档,安全管理方面的文字工作,考核记载,数据统计,信息发布,家校联系网络。

教导处:各班级、各办公室的安全管理,实验课、信息技术课、音乐、美术、劳技及体育课的安全。

教科室:负责教职工、学生群体性活动的安保措施的制定及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制定。

总务处:负责安全工作的后勤保障,技防设施的配置管护、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建筑物及建筑施工安全,学校校产校具的安全管护,消防灭火器具的配置及管护。负责住宿生宿舍、食堂里的水、电、火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卫生安全,食堂宿舍聘用人员的管理,外来送菜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负责学校聘用人员的管理。

学校班级安全委员会: 主

任:各班班主任 副主任:各班任课老师 成

员:各班班长及班委

班级安全以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任课老师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安全工作:

1.防止学生不良思想行为引起的安全事故。2.防止同学间斗殴引发的伤害事件。

5 组织领导与安保队伍建设

3.防止疏于管理造成的火灾事故。

4.防止校园周边不良治安秩序对学生安全的威胁。5.防止传染病流行暴发。 6.防止学生夏季野浴伤亡事件。

7.防止学生自发或学校组织的群体性活动引发的安全事件。8.防止值班人员管理不到位发生的事故。 9.防止教师打骂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 10.防止学校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引发的伤害事故。 11.防止交友不慎引发的伤害事故。

12.防止体育课、实验课等组织不力造成的伤害事件。13.防止心理问题引发的伤害事件。 14.防止雨季汛情、校园雷电伤害事件。 15防止学校和学生财物被盗、被抢劫事件。 16.防止学生被拐骗事件。

17.防止有害化学品伤害、有害气体中毒事件。18.防止不法分子围堵校门、闯入校园滋事事件。 19.防止学生校内发生拥挤踩踏事件。

20.防止破坏分子、恐怖分子入校侵袭、制造事端。

五、实施步骤

1.每学期开学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召开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布置安全工作。

6 组织领导与安保队伍建设

2.隐患排查:围绕工作重点,集中时间、组织专人进行各类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广泛发动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治理资金、保障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分工要明确,责任要具体,制度要健全,措施要落实,保障要有力。

3.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负责人要向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隐患要报告上级。对因负责人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4.每学期结束时总结工作:学校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成绩突出的领导和教师。

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

7

第19篇:赵营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办法

赵营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省、市、县有关指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实行党政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各级党组织、基层政权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1 -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3)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乡直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2)领导和督促组织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上去;

(3)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领导和督促本级纪委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

第六条乡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4)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7)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乡党委每年听取1至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在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本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八条乡政府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条乡党委、政府领导每半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党委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党政领导,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20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村(社)委员会及乡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村(社)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委员会及乡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个必

1 须”的原则,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办法所称“齐抓共管”,是指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委员会及乡各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委员会班子成员及乡各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村(社)党支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支部、委员会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支部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

2 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乡、村(社)两级党委(支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村(社)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第七条 乡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要将安全事故、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对企业资金支持和企业评级的必要条件进行审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有

3 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同时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负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监督检查事故行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第八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党支部要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联系安全生产工作。乡、村(社)安委会主任由政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村(社)两委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乡政府与村(社)委员会,乡政府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考核。

第十条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机制。乡、村(社)两级党委(党支部)、政府(委员会)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分别不少于2次,乡、村(社)两级党委(党支部)、政府(委员会)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乡政府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

4 主要负责人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 “三个必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有人死亡及以上安全事故,乡党委委员、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国家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机制。发生有人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乡政府安委会主任或者委托乡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事故发生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约谈由乡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乡纪委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对执行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以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 5 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乡政府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汇报.doc》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汇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