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XXXX项目XXX年XX月XX日开工,截止XX年XX月底施工至XXX层,春节前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是主体劳务工人工资,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积极采取措施,首先要求主体劳务公司签订关于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保证在春节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成,决不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其次我项目部设立了专项农民工调查小组,如下:
组长:
,春节前负责收回建设单位工程款并对拖欠工人工资的所有情况进行总体指导及协调;
副组长:
,负责与劳务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实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组员:
,负责主体劳务工程款的支付,并切实了解农民工的发放情况,要求劳务公司提供农民工资发放记录。
春节前夕,我项目部将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此进度款将会按合同比例足额支付给劳务公司,督促劳务公司尽快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下发到工人手中,为确保工资能下发到每一位工人手中,我项目部要求主体劳务队做到:
1、根据目前工程进度,制订出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上报项目部审核,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可实施性;
2、劳务公司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要求劳务公司开设专门帐户,由劳务公司财务部门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4、如项目部专项农民工调查小组了解发现劳务公司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我项目部将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的金额在支付给劳务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此部分金额由我项目部直接下发到每个工人手中。
年
月项目
日
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1.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⑴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⑵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⑶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⑷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1.2.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⑴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⑵项目部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⑶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⑷项目部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⑸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⑹项目部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
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 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施工单位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特此承诺!
东桥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2018年上半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为目的,以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为主,强化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秩序。上半年,全县劳动监察立案35起,办结32起,共为141名劳动者追发劳动报酬及补偿金49.40万元,有效地遏制了各种违法用工行为,促进了全县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情况
2018年以来,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先后转发了《马赟在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会议上的讲话》;《三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号管理实施细则》;《三林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三林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及工资支付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工地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及工资支付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东桥县处置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关于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横向协作网络的通知》等文件,通过不断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协调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6家增加至25家。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农民工支付工作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研判,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的问题。建立了交办督办制度,将因拖欠工程款、无证开工、违法转包、未办理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导致7人以上群访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相关部门交办,督促限期落实。
3、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全县目责考核
印发了《东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凤政办字〔2017〕64号)、《东桥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计分标准》(凤民联办发〔2017〕3号),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全县目责考核,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结合各镇、各成员单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
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1)落实工资直发代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对17处工地实行劳务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规避了建设施工领域工资层层转发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2)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严格贯彻执行《三林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三林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上半年,全县15户建设施工用人单位共预存保证金308.07万元(水利4户,8.82万元;住建11户,299.25万元),办理退还26户施工用人单位保证金本息206.25万元。截止目前,全县384户建设施工单位累计预存保证金3286.31万元,保证金账户结存1695.11万元。
(3)落实工资支付监督员和维权告示牌制度。在全县26处建设施工工地设立了农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由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建设主管部门各派1名工作人员累计52人担任工资支付监督员,对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进行了监管,方便了农民工举报投诉维权。
5、开展劳动监察案件查处情况
一是积极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严格按照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办案,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查处劳动监察案件。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农民工支付拖欠类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上半年劳动监察立案35起,办结32起,共为141名劳动者追发劳动报酬及补偿金49.40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
近期,我局正在处置的是古镇梦桥养心苑工程三林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劳务周奔等149人工资、西会梦桥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由于工程款不到位导致三林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西会梦桥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拖欠职工龙一工资。按照程序,3起案件已于今年3月份分别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向用人单位送达,10月份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劳动监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春节前县人社、发改、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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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次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为契机,不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按照市民联办发〔2018〕13号关于印发《2018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完善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二是通过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三是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对建筑工地工资直发代发、工资监督员、告示牌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四是以当前正在开展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保证金预存情况检查工作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附件1
南宁市(县、区)非政府工程项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书(模板)
项目名称: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使用农民工人数(人):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南宁市(县、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与XX项目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按合同约定规范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
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五、按规定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 1附件2
南宁市(县、区)政府工程项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书(模板)
项目名称: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使用农民工人数(人):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南宁市(县、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与XX项目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按合同约定规范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
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五、按规定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六、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
七、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八、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
十、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齐全)。
十一、严禁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十
二、本责任书一式六份,南宁市(县、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留存两份,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各留存一份。
南宁市(县、区)解决企
财政部门责任人签章: 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责任人签章:
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签章:
2018年8月
日
建设单位责任人签章:
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人签章:
项目经理签章:
项目劳资专管员签章:
2018年8月
日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工资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1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及工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有权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发现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预存或者不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
(二)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所称非建设领域,是指上述行业以外从事制造、加工、采掘、环卫、家政、餐饮等活动的其他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所称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非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项目名称: 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公司关于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我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保证:
1.不转包工程,不违法分包,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
2.严格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3.按规定招用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劳务人员,并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努力培养自己的稳定的劳务队伍;
4.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
1.对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2.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我单位未按约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和上访事件,我单位自愿按照合同约定及贵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处罚;
3.建立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对本工程可能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掌握并进行清欠工作;
4.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出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案,主动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凡本工程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过激行为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无条件同意建设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动用我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自愿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申请报告
蒙城县岳坊镇美丽乡村工程位于蒙城县岳坊镇。该工程已于2016 年4月1 日竣工验收。该工程使用农民工人数45人(人员名单详见附表),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公示时间在2016年5月10.公示地点在蒙城县岳坊镇。但工程款至今未付,现申请退还我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若今后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单位承担所有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安徽中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9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底前,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省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的;
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文件
*(三建)(2011)第27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措施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在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措施如下:
一、各项目部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各项目部应当按月预支农民工工资。元旦、春节期间,必须在节前结算清全部应付的农民工工资。
三、公司每次领到建设项目业主拔付的进度款后,在两日内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农民工工资领取情况公示三天,农民工无异议后再拔付剩余部分进度款给项目部。
四、工程完工后,公司一次性与项目部结清工程款。
五、项目部没有直接将工资足额发给农民工的,由公司代其发放,
并在下一次进度款拔付时扣回相应的额度。
六、项目部在上报的计量支付凭证中包括上月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已直接支付所有相关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否则,公司不予拨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
七、因项目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公司积极筹措相应资金并于12月底前优先给付民工工资。
八、公司加大对合同履约和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力度,尽快在每个项目部设置“维权公示牌”,公布该项目的业主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方便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维权,做到随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九、凡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项目部,我公司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对新建工程项目的承接资格。对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不积极协调解决的项目部,我公司将予以批评,发生“欠薪”事件超过两次以上的将作为“不良项目部”向社会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停止其承接工程项目。
***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01月18日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3-03-05 【生效日期】2013-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6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兰、省属在兰企业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还款计划,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区)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上访事件。
(六)国资、交通、水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第七条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发改等部门不能批复立项。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以下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其他与农民工工资有关的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盐边县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劳务分包人(全称):
工程于年月日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农民工造册登记,工天记录,工资表等文件,以备待查。
2、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3、支付民工工资应不低于攀枝花市最低工资标准元。
4、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查证属实后,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施工方需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证金。
5、施工企业若出现以上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发包人承诺在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7、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8、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9、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9.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9.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9.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10、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11、此承诺书一式六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发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联系电话:年 月 日3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想法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公司每季度组织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四.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六,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支付方式:
1、项目部原则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2、在某种情况下,可由班组带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具体按照《班组承包人带领工资办法》执行 。
八、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确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九、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十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二、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 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 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 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 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 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 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现针对所承包的高铁新城圆融广场项目机电安装工程,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劳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严格监督管理。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7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现已由我公司中标,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三、本公司按月以货币形式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手中,并张榜公布工资表,接受你单位监督。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合法权益内容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本项目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四)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
现农民工工资的;
(五)每月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六)本项目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红河州行业人均人工成本中劳动报酬责成企业给付,企业拒付的,从保障金中支付。
六、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开远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推行的“一组三表”制度,即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认真履行清欠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并督促项目部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七、凡本公司在工程项目一旦出现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愿意接受劳动保障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给予处罚或处理,并同意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施工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承诺方)、开户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是劳动密集型工作,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为响应党和国家及南通市要求,创建和谐社会,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2.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3.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不使用零散民工,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动力管理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三天。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在扬州市施工期间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
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年月日
附件六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西坪至寺湾(豫鄂省界)段土建工程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
一、开工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三、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四、不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五、坚决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六、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自愿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且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障金。
承诺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
到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全民健身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 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名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设置农名工管理办公室,
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全权负责农民工管理日常事务,应负责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卡)和农名工工资的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项目实施后
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登记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各执一份,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同时附上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如实记
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 建设期间的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检查,在每期工程计
量支付进行签认的同时,对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也应予以同步签认。
第七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对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的工程细目计量支付情况在合同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权利。
第八条 项目部可通过建立银行卡办法,由财务根据农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卡
内。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项目建立之日起执行,项目建设完工,农民工工资清理发放结束日失
效。
附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编号:
承包单位: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
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层层转包。
2、自己雇佣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有分包的督促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到总包单位备案。民工工资由本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里,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如“包工头”携款逃逸,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由本公司负责支付。
3、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若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第一时间到场解决,若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何种原因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不能垫付的同意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按规定补齐。
4、切实做好农民工记工考勤工作,按约定及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因劳资纠纷造成农民工上访,并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江阴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任何处罚决定。
5、此承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由总承包企业向江阴市建设局做出承诺。特此承诺!
承包单位(章):
承诺日期: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手机:固话:工程项目经理:手机: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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