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小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宏府鹍翔九天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尊敬的各位业主您好: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宏府鹍翔九天物业管理中心全体员工恭祝您新春快乐、身体健康、合家幸福、万事如意!

为了让各位业主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预防火灾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及鹍翔九天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1.业主外出请务必关好门窗及水电气总阀;阳台请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春节期间请各位业主尽量做到少量购买、少量燃放。

3.购买烟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4.燃放烟花时身上不要戴围巾等易燃品,燃放完毕后,要确认爆竹全部熄灭后再离开。

5.燃放时间:除夕(1月30日)至正月十五(2月14日)。

燃放地点:D5号楼北侧广场;D8号楼与E11号楼之间空地

6.严禁在建筑物内(单元内、楼梯间、电梯、车库)、顶楼平台内、阳台、窗户、小区绿化带内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以免引起安全事故。

7.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8.春节祭奠祖先燃烧钱纸,属沿袭中国传统习俗。但为防范火灾隐患及各楼的烟感、温感报警器误报,造成小区业主/住户的恐慌。管理中心特别提醒全体业主,请勿在小区楼内燃烧纸钱。

9.注意环境卫生,燃放烟花爆竹后应主动清理场地。

宏府鹍翔九天物业管理中心

2014年1月21日

推荐第2篇: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2015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我校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教育系统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川教〔2015〕21号文件精神 ,采取强化领导、加强宣传、巡逻监管的方式,狠抓春节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落实,确保了节日期间学校的安全稳定,让广大师生度过了一个安全和谐的春节。现将春节期间我校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行政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体做法

1、我校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工作悬挂1条横幅,2块板报, 各班召开主题班会一次。

2、在2014年秋期散学典礼和2015年春期开学典礼上,对全校学生进行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清楚禁放和限放区域、时段、品种等,不违规燃放;做好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学生增强安全燃放意识,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到限放区域安全燃放。

3、利用学校广播对师生进行了多次宣传动员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4、加强对校园的安全巡逻,在假期中,由学校的行政值班带队,校园保安配合,每天至少2次对校园及校园周边进行巡逻,发现有违规燃放的,立即勒令其停止燃放。

通过我校师生的共同努力,寒假期间行政组成员和保安认真值班看护,每天加强巡逻,校园内无一次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以及引起的火灾,确保校园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

2015年3月4日

推荐第3篇: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同学们,老师们:

你们好!

春节时,大家都会以放烟花爆竹来庆贺,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但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会给生活带来不便,倡议书《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作为一个金华的市民,我们应该合理燃放烟花爆竹,做到文明、和谐、安全。所以,我向大家提出以下倡议:

一、别让烟花成为“凶器”

现在我们也许没有注意到,当我们快乐放烟花时,可能会烧到人家的衣服,炸到别人的窗户,引起火灾。所以,大家要在空旷的地方放烟火,别把烟花变成“凶器”。

二、让人们睡个安稳觉

大年三十晚,鞭炮声声,一直响到了天亮。我不得不向那些放烟火的人说:你们应该为大家着想,大家听一晚上的鞭炮,还睡的着觉吗?那些小孩、老人、病人又怎么办呢?因此,请在晚上11时或12时以后别在放了!让人们睡个安稳觉。

三、给烟花爆竹一个家

千万不能在室内、阳台、楼顶,特别是草坪里放鞭炮,这样不仅会引起火灾,顾及生命,还会给清扫带来不方便。

让我们合理燃放烟花爆竹,开开心心过个大年吧!

推荐第4篇: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同学们,老师们:

你们好!

春节时,大家都会以放烟花爆竹来庆贺。但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会给生活带来不便。作为一个金华的市民,我们应该合理燃放烟花爆竹,做到文明、和谐、安全。所以,我向大家提出以下倡议:

一、别让烟花成为“凶器”

现在我们也许没有注意到,当我们快乐放烟花时,可能会烧到人家的衣服,炸到别人的窗户,引起火灾。所以,大家要在空旷的地方放烟火,别把烟花变成“凶器”。

二、让人们睡个安稳觉

大年三十晚,鞭炮声声,一直响到了天亮。我不得不向那些放烟火的人说:你们应该为大家着想,大家听一晚上的鞭炮,还睡的着觉吗?那些小孩、老人、病人又怎么办呢?因此,请在晚上11时或12时以后别在放了!让人们睡个安稳觉。

三、给烟花爆竹一个家

千万不能在室内、阳台、楼顶,特别是草坪里放鞭炮,这样不仅会引起火灾,顾及生命,还会给清扫带来不方便。

让我们合理燃放烟花爆竹,开开心心过个大年吧!

推荐第5篇: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

燃放烟花爆竹七大注意事项——浏阳市泰兴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购买烟花爆竹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或店去购买,选购时认准防伪标志,产品上应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

燃放烟花爆竹有七点要注意。

首先,应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炸物品的地方进行燃放。

第二,明确点火部位,采用烟或香点,侧身点燃后(严禁身体任何部位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人即离开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千万不 要再点火,更不许伸头、用眼睛靠近观看,也不要马上靠近产品,停止燃放其它产品,等明确原因,再行处理,一般为15分钟后再去处理。第

三、烟花的燃放不可倒置。吐珠类烟花的燃放最好能用物体或器械固定在地面上进行,若确需手持燃放时,只能用手指掐住筒体尾端,底部不要朝掌心,点火后,将手臂伸直,烟花火口朝上,尾部朝地,对空发射。不要在楼群和阳台上燃放。

第四、喷花类、小礼花类、组合类烟花燃放时,平放地面固牢,燃放中不能出现倒筒现象,点燃引线人立即要离开。

第五、燃放旋转升空及地面旋转烟花,必须注意周围环境,放置平整地面,点燃引线后,离开观赏,燃放手持或线吊类旋转烟花时,手提线头或用小竹竿吊住棉线, 点燃后向前伸,身体勿近烟花。燃放钉挂旋转类烟花时,一定要将烟花钉牢在壁或木板上,用手转动烟花,能旋转的好,才能点燃引线离开观赏。第

六、手持烟花不应朝地面方向燃放。

第七、爆竹应在屋外空处吊挂燃放,点燃后切忌将爆竹放在手中,双响炮应直竖地面,不得横放。

购买烟花爆竹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或店。选购时认准防伪标志,产品上应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如是否有警示语、燃放方法(如何选择地点、时间、操作方法等、燃放过程中注意事项等)。

推荐第6篇:燃放烟花爆竹手抄报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气污染,我们应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燃放烟花爆竹手抄报,仅供参考!

燃放烟花爆竹手抄报

1燃放烟花爆竹手抄报

2燃放烟花爆竹手抄报

3篇1:燃放烟花爆竹作文

寒假来了,许多学生都在讨论寒假要干什么,这其中就有放鞭炮。但是,放鞭炮虽然好,可万一不小心上到自己呢?再想想放鞭炮发出的那种震耳欲聋的声音,是不是有点不想放鞭炮了?其实,放鞭炮虽然是我们中国人的传统,但是放鞭炮却有很大的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一共有以下几点:

一、安全危害,由于烟花爆竹有火药,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那就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二、噪音污染,噪音对我们的危害极大,尤其在城市中由于高楼林立所产生的回声效应!烟花爆竹所释放出的声音对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较大的影响。

三、空气污染,放鞭炮时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这些有害有害气体可是“杀手”!当硝烟弥漫时,这些气体对我们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会有损害,对眼睛也有刺激作用!有的则会对一些疾病的发生或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我们最好不要燃放烟花炮竹,因为它给我们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视,如果继续坚持燃放烟花爆竹,将会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而且我觉得过年就不一定要燃放烟花爆竹来庆祝过年啊。你看,飞扬的纸屑、烟尘落在地面上,不但会污染环境,而且爆炸声震耳欲聋,产生的噪音常常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此外,每逢春节,由于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炸伤、烧伤的事故屡见不鲜。

所以,从现在起我们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了。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才能有一个清澈明朗的蓝天。

让我们一起对与燃放烟花爆竹说不!

篇2:燃放烟花爆竹作文

寒假里,我去了老家——安徽省池州市。

我十分爱玩那一颗一颗的小爆竹,每年回老家过年都要玩的。绍兴好像买不到的,而我爸爸似乎不想给我买,不给我这方面的零花钱。回到老家我很快就去买小爆竹了,你们一定会很惊奇,我哪里有钱去买这个吧?其实这些钱是我自己挣来的,你们又会问我是怎么挣来的吧?是这样的:先是我大伯让我到村口小店里去帮他买纸巾,回来后大伯给我十元钱作为奖励;然后爷爷让我去买酒精,也给我十元钱的奖励;在然后是妈妈让我帮她买一副塑料手套,她给了我十五元钱的奖励……就这样我得到了好多的奖金呢。我喜滋滋地拿着自己挣来的钱,心里十分激动,高兴得我都合不拢嘴!

来到小店,我看了好久,店里有许许多多的烟花爆竹,可是开店的那个伯伯告诉我,小孩子只能买一些安全的烟花爆竹。我就买了十包叫“黑虎”的安全爆竹,这个爆竹长约五厘米,比我的手指好药粗那么一点,一端是红色的,那个是点火的。回到家,我立即拿了一个打火机,对着红色的一端点了火,在把黑虎扔出老远,只听见“砰”得一声,爆炸了,还真好玩!玩着玩着,我觉得这样不好玩,就动起了脑筋,我拿来一根很粗的竹竿,先把竹竿埋在沙堆里,再把黑虎点燃放在竹竿,声音比空地里放要响得多!我正玩得起劲,爸爸笑嘻嘻地对我说:“你小子还挺聪明的嘛,会动脑筋玩了啊,要不我带你去玩这个爆竹”。我高兴得一蹦三尺高,爸爸带我来到一个小水坑边,点燃一颗黑虎,嘴里数着“

一、

二、

三、

四、五……”突然爸爸把爆竹扔进水里,“砰”得一声,炸起了好高的水柱和水花。爸爸警告我:最多数到五,就要扔掉,否则就会炸到手。我按照爸爸的方法,每次都成功炸出了水柱和水花。

我后来还买了“小鸡”、“小蝌蚪”、“小星星”等等烟花爆竹,我玩得十分开心!因为这些都是自己的劳动成果换来的烟花爆竹啊!

推荐第7篇:燃放烟花爆竹调查报告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和目的

燃放烟花爆竹时中华民族持续了两千多年的习俗,有着深刻的意义,不仅有辞旧迎新和庆贺的意义,更有另一传统文化意义----驱邪避鬼。既然烟花爆竹在中国人心中是春节的标志物,承载着许多春节的文化意义,如果缺了它,这些文化意义就得不到充分展现,春节也就显得普通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那么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所在了。烟花爆竹虽然可以为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但是它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依然是层出不穷。这些事故发生后不断引起广大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议论。

此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大家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看法,希望以此引起大家更多的关注,提高大家的安全防患意识,因此我利用寒假的时间进行了这次调查行动。

二、基本情况

1、调查时间:2015年2月期间;

2、调查对象:社会中的年轻群体,其中男性占64.29%,女性占35.71%;

3、调查人数:56人;

4、调查方法:通过在公路路口、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随机采访调查,然后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三、调查数据统计和分析

1、春节期间是否燃放烟花爆竹。

调查结果显示,有66.07%的调查对象都在春节期间燃放过烟花爆竹,只有33.39%的人没有燃放。这说明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有着强大消费群体的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因此我们就不得不重视在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了。

2、烟花爆竹燃放情况

(1) 燃放理由。

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是一种传统的占53.57%,可以增加过年气氛的占58.93%,为了高兴娱乐的占32.14%,其他占19.64%。

(2)消费在烟花爆竹方面的金额。

根据调查结果中的柱形图可以知道,超过50%即高达66.07%的年轻群体花费在烟花爆竹上的费用在100元以内;其次是26.79%的人则位于100到500元的范围内;1.79%的花费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其余5.36%的人消费金额达1000元以上。由此可以推断,大部分年轻人并不会过分沉迷烟花爆竹。

(3) 购买烟花爆竹的渠道。

大部分人选择在正规零售店购买烟花爆竹,由此可见年轻群体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此外仍有很大一部分人会在路边的小摊购买,我们无从知晓这些路边小摊贩卖的烟花爆竹是不是通过正规渠道引进,烟花爆竹质量是否过关,因此建议消费者尽量少买或者不买烟花爆竹,若果要买也请在正规的零售店购买安全并且质量过关的烟花爆竹。

3、燃放烟花爆竹的影响

(1) 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所发出的噪音接受程度以及燃放完后产生的垃圾清理问题。

在调查的人群中,有55.36%的人认为有噪音,但能理解和接受;23.21%的人认为,这样才好,这才是过年的气氛;只有21.43%的人认为属于噪音,已经影响到了自己或者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

(2) 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伤亡事故

调查结果显示,有30.36%的调查对象身边存在着有人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情况,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人们认为这些伤亡事故绝大部分时候是由于燃放不当引发的,其比重占到了76.79%,此外分别有33.93%的人认为烟花爆竹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且烟花爆竹时危险品,应该尽量少接触。

由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知道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伤亡事故。在这三种危害中环境污染比较不容易让人注意。但是环境污染对人类、对地球的危害是长期的,也是巨大的。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大气污染,烟花爆竹燃放后产生的气味是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就是无形的“杀手”,这些气体对我们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有一定的损害作用,对眼睛也有刺激作用;另外还形成城市厌恶,影响可见度,并且会形成硝酸小液滴,也产生酸雨。其次是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时所产生的声音已经远远超过了人的理想声音。资源浪费:烟花爆竹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很多人都抱着摆阔的思想,购买大量昂贵的烟花爆竹,如此高的消费,不得不说是一种浪费。伤亡事故:春节期间各地的新闻都相继报道了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这些事故都在提醒着人们: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总体来说,只要人们注意并安全燃放,出现伤亡事故的概率会很小。

四、结论和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现在很多年轻群体对燃放烟花爆竹并没有引起过多安全方面的重视以及思考燃放烟花爆竹是否对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就以上情况,我提出以下建议:

1.希望政府部门不要完全禁止“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而是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管理,可以开辟一些场所供市民燃放烟花爆竹。

2.春节期间,广大市民朋友购买烟花爆竹要适量,能少放就少放,燃放时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3.烟花爆竹制造商要确保烟花爆竹的质量,杜绝劣质品上市,要不断研制低消耗、低污染、高安全性能的产品。

五、总结

烟花爆竹本身是危险品,因此希望广大的消费者加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在享受节日气氛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减少事故的发生。更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保护环境,还我们一片蔚蓝天空。

调查人:

推荐第8篇:燃放烟花爆竹调查报告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调查报告

学校名称: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调查成员:马旭

学号:2014080707 调查时间:2016年2月17日

一、调查背景和目的

燃放烟花爆竹时中华民族持续了两千多年的习俗,有着深刻的意义,不仅有辞旧迎新和庆贺的意义,更有另一传统文化意义----驱邪避鬼。既然烟花爆竹在中国人心中是春节的标志物,承载着许多春节的文化意义,如果缺了它,这些文化意义就得不到充分展现,春节也就显得普通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那么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所在了。烟花爆竹虽然可以为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但是它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依然是层出不穷。这些事故发生后不断引起广大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议论。

此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大家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看法,希望以此引起大家更多的关注,提高大家的安全防患意识,因此我利用寒假的时间进行了这次调查行动。

二、基本情况

1、调查时间:2016年1月至2月期间;

2、调查对象:乡镇中的居民,其中男性占64.29%,女性占35.71%;

3、调查人数:56人;

4、调查方法:通过在公路路口、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随机采访调查,然后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三、调查数据统计和分析

1、春节期间是否燃放烟花爆竹。

调查结果显示,有66.07%的调查对象都在春节期间燃放过烟花爆竹,只有33.39%的人没有燃放。这说明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有着强大消费群体的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因此我们就不得不重视在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了。

2、烟花爆竹燃放情况

(1) 燃放理由。

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是一种传统的占53.57%,可以增加过年气氛的占58.93%,为了高兴娱乐的占32.14%,其他占19.64%。

(2)消费在烟花爆竹方面的金额。

根据调查结果中的柱形图可以知道,超过50%即高达66.07%的年轻群体花费在烟花爆竹上的费用在100元以内;其次是26.79%的人则位于100到500元的范围内;1.79%的花费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其余5.36%的人消费金额达1000元以上。由此可以推断,大部分年轻人并不会过分沉迷烟花爆竹。 (3) 购买烟花爆竹的渠道。

大部分人选择在正规零售店购买烟花爆竹,由此可见年轻群体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此外仍有很大一部分人会在路边的小摊购买,我们无从知晓这些路边小摊贩卖的烟花爆竹是不是通过正规渠道引进,烟花爆竹质量是否过关,因此建议消费者尽量少买或者不买烟花爆竹,若果要买也请在正规的零售店购买安全并且质量过关的烟花爆竹。

3、燃放烟花爆竹的影响

(1) 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所发出的噪音接受程度以及燃放完后产生的垃圾清理问题。

在调查的人群中,有55.36%的人认为有噪音,但能理解和接受;23.21%的人认为,这样才好,这才是过年的气氛;只有21.43%的人认为属于噪音,已经影响到了自己或者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

(2) 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伤亡事故

调查结果显示,有30.36%的调查对象身边存在着有人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情况,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人们认为这些伤亡事故绝大部分时候是由于燃放不当引发的,其比重占到了76.79%,此外分别有33.93%的人认为烟花爆竹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且烟花爆竹时危险品,应该尽量少接触。

由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知道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伤亡事故。在这三种危害中环境污染比较不容易让人注意。但是环境污染对人类、对地球的危害是长期的,也是巨大的。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大气污染,烟花爆竹燃放后产生的气味是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就是无形的“杀手”,这些气体对我们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有一定的损害作用,对眼睛也有刺激作用;另外还形成城市厌恶,影响可见度,并且会形成硝酸小液滴,也产生酸雨。其次是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时所产生的声音已经远远超过了人的理想声音。资源浪费:烟花爆竹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很多人都抱着摆阔的思想,购买大量昂贵的烟花爆竹,如此高的消费,不得不说是一种浪费。伤亡事故:春节期间各地的新闻都相继报道了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这些事故都在提醒着人们: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总体来说,只要人们注意并安全燃放,出现伤亡事故的概率会很小。

四、结论和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现在很多年轻群体对燃放烟花爆竹并没有引起过多安全方面的重视以及思考燃放烟花爆竹是否对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就以上情况,我提出以下建议: 1.希望政府部门不要完全禁止“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而是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管理,可以开辟一些场所供市民燃放烟花爆竹。 2.春节期间,广大市民朋友购买烟花爆竹要适量,能少放就少放,燃放时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3.烟花爆竹制造商要确保烟花爆竹的质量,杜绝劣质品上市,要不断研制低消耗、低污染、高安全性能的产品。

五、总结 烟花爆竹本身是危险品,因此希望广大的消费者加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在享受节日气氛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减少事故的发生。更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保护环境,还我们一片蔚蓝天空。

推荐第9篇:燃放烟花爆竹常识

燃放烟花爆竹常识:

l、燃放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燃放烟花爆竹前对即将燃放的产品逐个进行检查。一是检查是否受潮;二是检查引线位置,也可以事先将引线包装拆开,方便燃放;三是详细阅读每种烟花爆竹产品的燃放说明;四是检查烟花爆竹喷火口的朝向;五是准备好点火工具,最好是香或者香烟;六是尽可能穿上棉质衣服或带上防护具,如牛仔装、防护眼镜等以防万一;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后再到空旷的室外进行燃放,能更加保证安全。严禁在影剧院、医院、学校、敬老院、菜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进行燃放。

2、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

年人陪同看护。

3、在燃放过程中出现熄火时,千万不要去看,要等15分钟以上再

确定如何处理。

4、爆竹应在屋外空处吊挂燃放,点燃后切忌将爆竹放在手中。禁止不要单个燃放。禁止点燃单个爆竹随意乱丢。

5、组合烟花类燃放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包装等情况,在室外选择平坦、干燥的硬地,确保附近无易燃易爆物品,空中无电线或其他障碍物。点燃引线时,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能罩在烟花上,然后跑到80米以外观看。小孩不允许燃放组合烟花。

6、市民在春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离开家时必须将门窗关好,阳台上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衣物等,以防烟花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推荐第10篇: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统筹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

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辖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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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批准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七条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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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南宁市快速环道以内,除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其他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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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筒内径

前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内销售和燃放。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销售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批发企业处1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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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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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

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4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2月10日

根据2005年11月4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以及从化市、增城市以下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花都区雅瑶镇以及三东路以南,106国道以西,107国道以东,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内;

(二)番禺区市桥河以北、东环路至西环路(市桥二桥至市桥三桥)的范围内;

(三)萝岗区建区时原属于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管辖的范围内;

(四)从化市街口城区的范围内;

(五)增城市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本市市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设定或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级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变更,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报本市人民政府提请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烟花是用火药制成的,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用火药制成的,以点燃、摩擦、撞击、投掷等方式引爆,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四条本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县级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本市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的各单位,应把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的,由主办单位向本市或县级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后,报本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在本市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或县级市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向本市或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八条运入本市或县级市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经本市或县级市公安局许可。

第九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或县级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销售、燃放、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教唆他人或提供条件给他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其所教唆的行为或提供条件所实施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市过去有关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12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无线宽带物联网产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烟花爆竹消防安全,落实公司应春节期间消防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禁放指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维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消防安全稳定,努力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施工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增强施工管理人员及分包队伍安全意识,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防烟花爆竹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期间的一切秩序。

三、组织领导

成立项目部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志会 副组长:张春东

李世金

员:郑东龙

薛国志

司国记

张经华

程庆柏

联络员:魏学记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3年1月25日至1月31日)

1、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专项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禁放工作。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一是在醒目位置悬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横幅和标志牌,二是利用宣传栏、班组等会议时进行宣传教育;三是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阶段:依法查处(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15日) 领导小组对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对重点场所在禁放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深化、建章立制阶段(2013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

认真总结,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起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禁止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燃放烟花爆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是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班要强化责任意识,克服麻痹松懈和厌烦心理,充分认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重要性。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实情况将列入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考评工作的依据。

(二)加强教育,做好宣传。组织学习禁放烟花爆竹规定,精心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对总分包提出明确要求,教育员工不买、不藏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禁放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烟花爆竹燃放事件。

(三)传达精神,落实要求。

无线宽带物联网产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3年1月10日

第13篇: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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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方案。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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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 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 **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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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蓝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按照审批的时间、区域进行燃放。

第九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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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燃放。

第十条 禁止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十二条 社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诚信自律。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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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的,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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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其他违反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玉林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玉林市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 协调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工商、市政、综合执法、环保、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国土、住建、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进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内容。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同时开展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及禁止烟花爆竹

燃放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

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

所或者区域;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第八条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禁止单位、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玉林城区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详见附图)包括:

(一)二环路与玉石公路、玉博大道之间的区域;

(二)二环东路、文体路、教育东路、人民东路之间的区域;

(三)二环东路、人民东路与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二路、横六路之间的区域。

各县(市、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的地点和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

竹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安监、工商、市政、综合执法、环保、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国土、住建、质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5篇:街道管理烟花燃放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街道分管领导坪派出所所长、坪工商所所长任副组长,街道安监办、综治办、城管科、社区建设科负责人及8个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安监办,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鲍敏兼任主任,安监办主任陈天飚任副主任,负责处理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街道辖区内8个社区为安全管理监督片区,以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及街道各科室负责人组成8个督导组,实行分片联系,包干负责,具体指导各对口联系社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社区居委会主任是本社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上级要求和规定,做好本社区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小湾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谢嘉为责任领导,督查室为责任科室,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国网能源发电厂进行“一对一”及现场安全督查监管。(科室责任人:谭代富、社区责任人:李朝英)

(二)五龙庙社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俸家国为责任领导,社会保障中心为责任科室,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斯瑞达加油站、公运八公司坪加油站、九龙电力股份公司九龙发电厂进行“一对一”及现场安全督查监管。(科室责任人:王旭国、社区责任人:周晓梅)

(三)三角道社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江立明为责任领导,城管科为责任科室,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城铁南机务段油库、市油脂公司九油库进行“一对一”及现场安全督查监管。(科室责任人:秦光宇、社区责任人:王寿琴)

(四)黄正街社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鲍敏为责任领导,综治办为责任科室,对辖区进行安全督查监管。(科室责任人:罗洪恩、社区责任人:彭玉兰)

(五)邮电支路社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郑林为责任领导,社区建设科为责任科室,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坪分公司(原多一食品冷冻厂)进行“一对一”及现场安全督查监管。(科室责任人:欧术明、社区责任人:)

(六)新市场社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朱兴宇为责任领导,社会事务科为责任科室,对辖区进行安全督查监管。(科室责任人:毛丽、社区责任人:贺明凤)

(七)唐家湾社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任兴文为责任领导,党办为责任科室,对辖区进行安全督查监管。(科室负责人张迪、社区责任人:王颖)

(八)滩子口社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庞振华为责任领导,行办为责任科室,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成铁材料段加油站、国翔液化气站、鸿禾液化气站、郭代全液化气站进行“一对一”及现场安全督查监管。(科室责任人:张迪、社区责任人:刘永红)

(九)辖区派出所、交巡警大队负责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街道安监办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开展打非工作,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十一)辖区工商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街道城管科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下水道、化粪池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及社区对易燃易爆市政设施设立统一警示标示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十三)辖区各学校负责组织对大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并做好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监管工作。

(十四)街道党政办负责制定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严密监控和防范,使辖区力争达到“四无”目标,即无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无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无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四、燃放时限及区域(场所)

禁放区域(场所)

(一)政府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二)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

(三)

一、二级防火单位,发电厂、加油站、液化气配(送)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四)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

(五)滩子口仓储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生产中明令禁止用火其它区域(场所)。

五、工作任务

(一)宣传教育。指导各社区居委会、社会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深入公共场所、小区、楼栋、家庭,采取多种形式,以贴近群众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燃放、安全燃放、文明燃放,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守法、守规的自觉性。

(二)监督管理。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检查管理,实行专店、专柜、专人销售,专库单独存放所销售的烟花爆竹,配齐消防器材,张贴醒目的安全标志。严查销售非法生产、非法库存及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一经发现,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对当事人给予严厉处罚。

街道对辖区内的各个危险源(场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对一”24小时守护、监控,确保绝对安全。强化群防群控措施,加大对限放区的控制力度,实行街道管片、居委会管段、社区居民代表、小组长管楼管院的做法,确保各方面力量部署到辖区内每个重大危险(场所)和重点防火部位(老居民区、棚户区)。对下排、化粪池因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沼气爆炸的,城管科组织人员提前予以疏通和清掏,社区居委会要召集居民会议,制定安全公约,引导市民提高公德意识。各社区、各社会单位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增加夜间和节假日的值班力量,确保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安全。举报电话(区燃放办):

(三) 值班报告。街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社区按规定报送每天信息,各督导组和社区居委会要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勾通情况。一旦出现突出事件,街道办事处领导,责任科室和社区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街道值班室电话 。

六、应急处置

街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紧急应急救援方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凡发生爆炸、火灾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成立应急救援临时指挥中心,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紧急情况,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或向本单位领导及其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原因、性质、联系电话、报告人。报警电话:火警 。

七、严格奖惩

对认真履行烟花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实现“四无”目标的有功单位或个人,街道办事处将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致使责任区失控,造成“四无”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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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小常识

2014年安全宣传活动资料九仓镇安监站宣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小常识

一、如何购买烟花爆竹

1.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场所去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

2.消费者一般只能选购药量相对较小的玩具烟花,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对于礼花弹及大型组合烟花应由取得燃放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燃放。

3.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的产品,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提示语,中文说明。

二、看清注意事项按说明书小心操作

1.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尽可能在室外燃放,且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

2.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的小孩慎用烟花爆竹产品。

3.要由大人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并阻止他们燃放危险性较大的品种及取出烟花爆竹内的火药做其他玩具。

4.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衡放置后燃放。

5.一般采用香烟或香点燃方式,点燃后,人立即走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不要马上靠近产品,一般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6.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如棚户区、楼梯口、小弄堂、加油站、变电所、燃气高压站附近、高压线、公共场所等;农村村民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易燃屋区、粮囤、柴垛等易燃易爆场所,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

7.严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游戏,这样很容易伤人。

8.燃放时,应将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挂在长竿上,不要拿在手里,这样做很危险,容易发生伤害。

三、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牢记“三件事”

一是从正规销售点上购买烟花爆竹。切不要图价钱便宜购买伪劣烟花爆竹留下安全隐患。正确购买烟花爆竹要做到“三看”:一看烟花爆竹销售点有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证照的摊点,烟花爆竹往往来路不正。二看产品标志。合法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有燃放说明,并在包装物上印制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三看产品外观。合格产品表面整洁、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观完整、无明显变形。

二是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不忽视安全问题。不要抱侥幸心理冒险用公共交通工具载运烟花爆竹。烟花爆竹运到家后,要装入纸箱或木箱,放置于没有烟火的闲屋或阳台内,并注意通风和防潮、防腐、防虫鼠咬,远离明火和热源。

三是“三禁”记心间,燃放文明又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您可不能太随意,国家规定了禁放区、禁止燃放时间、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教学养老机构、山林草原等七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个人燃放A级烟花爆竹,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17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

北京瀛海尚志益民物业管理中心 2014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书

为做好2014年我公司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事故特制定本责任书如下:

一、各项目部要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本项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项目负责对本小区开展“禁放场所内禁止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和依据“十六类禁放点的相关规定的禁放单位内部及其周边规定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本项目开展宣传教育、张贴警示标语,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和常识。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本项目可燃物的清理、覆盖、浇湿阻燃工作,组织好禁放看护和应急值守工作等。配和相关部门做好本项目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

四、加强对本项目内及其周边禁放范围内的巡查看护,落实应急值守制度,严防因外围烟花爆竹燃放而引发本项目火灾事故,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禁放区域的安全

本责任书有效期一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

北京瀛海尚志益民物业管理中心

(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1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第18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意见》,改善大气环境,减少噪音污染,消除火灾隐患,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自觉遵守规定内容,不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积极宣传我市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社会陋习,劝导家人遵守禁放规定。

三、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参加单位、社区组织的禁放志愿者活动。

四、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及时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举报。

承诺人:

日 期:

第19篇: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小手拉大手,抵制燃放烟花爆竹”

活动倡仪书

各位家长、同学:

春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是必不可少的传统过年项目,但是燃放烟花爆竹释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和烟尘、硫化物、金属氧化物等颗粒物会严重污染环境,并且还存在造成诸多安全隐患。今年入冬以来,我市雾霾天气持续不断。如果春节期间集中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污染物势必使空气质量急剧恶化,空气中的污染物含量比平时高出数十倍,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更为严重。

中小学生是我镇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宣传的小使者,小卫士。守护碧水蓝天,建设美丽保太,同学们责无旁贷。为此,市教育局向全市中小学生发出“小手拉大手,抵制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倡仪,希望全体同学积极响应:

1.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还城市一片蓝天。全体学生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带头,坚决不燃放烟花爆竹。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家庭做起,以“小手拉大手”为主要途径,小手拉大手,文明向前走,带动家庭,影响社会,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

2.自觉体验中华年俗文化,增添节日欢乐气氛。全体学生和家长一起了解体验各具特色的年俗文化,和家长一起通过写春联、剪窗花、印年画、打锣鼓、制作中国结和灯笼及敬长辈、爱家庭、爱社会等文明方式代替燃放烟花爆竹喜迎新春。

3.分享“没有爆竹的欢乐中国年”,让新年成为温馨的记忆。寒假结束后,各中小学要以班级为单位召开“没有爆竹的欢乐中国年”分享会,交流展示自己和家人环保迎新春的做法和感受,让今年的春节成为美好的回忆。

我们坚信,通过“小手拉大手,抵制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广大学生和家长一起一定能够营造安全文明过节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保太镇会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家园更靓丽。

祝全体同学们节日愉快!幸福成长!

保太镇初级中学 保太镇中心校

2017年元月

第20篇: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不得让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

八、不得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仓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金融机构等重要处所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

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县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青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宣二0一0年一月

《街道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汇报.doc》
街道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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