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关于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汇报

镇位于县城西部,区域面积87.7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4338亩,包括16个行政村255个自然庄,是一个人杰地灵,水资源丰富,美丽的小城。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的日益提高,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建房热又掀起了新一轮高潮,农民建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我镇在农民建房管理中,紧紧围绕“十分珍惜合理利

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开展了一系列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工作机构

我镇于11月先后成立了镇违法违规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镇违法建房拆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带头、国土中心所具体实施、应急小分队协助拆除,分管领导、镇包点干部、村包点干部、司法所、派出所、供电所、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部门联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执法氛围。

二、工作目标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布点规划的农民建房,在用地户依法申请基础上给予完善用地手续,每户只收取工本费5元,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布点规划的农民建房,坚决予以拆除并复耕复绿,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三、奖惩措施

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各村通过种种途经做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及时掌握本村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镇政府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督查力度,按照亳州市纪委(亳纪发11号文件精神及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制定以下奖惩措施。

1、一年内无一处违法建房的,奖励村书记5000元、村主任5000元、村包组干部元、镇包点干部元;

2、凡是有一处违法建房未上报的,村包组干部撤职;

3、统计一行动联合执法,镇、村干部不准擅自离岗、包庇或阻挠、煽动违法建房户,将给予停职、停薪处理。

四、具体做法

1、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我镇印发了千余张《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建房的公告》张贴到每一处违法建房、村部及每一个自然庄,除此之外,还利用违法用地查处宣传车,进行宣传,使群众认识到自觉保护耕地的重要性,从而做到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2、合理利用土地,做好新农村规划和布点建设规划。

新农村建设规划关系到全镇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违法建房的途经之一,为些,镇政府极为重视,请合肥城乡规划院和阜阳规划院对16个村做了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和土地置换、土地复垦进行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确保耕地总量达到占补平衡。

3、聘用村级信息员,使违法建房消除在萌芽状态。

每村聘用一名土地信息员,共聘用16名,信息员大多为行政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信息费。从而为违法建房按上了电子眼。

4、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和规范

本镇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无资质的一律不准给农民建房,否则,没收其施工工具,并加以处罚。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给无用地手续的农户建房,并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不按上述规定施工的,没收其施工工具,并加以处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部门联动,联合执法

国土所发现违法用地时,关口前移,不出地平,及时给予拆除,如果违法建房户仍然建房,造成严重后果时,我镇将统一行动,镇长亲自带队,镇全体领导班子、国土所及应急小分队负责拆除,收到了拆除一处,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总之,一年来,我镇共查处违法用地60余起,拆除违法建筑100余间,化解在基层土地纠纷20余件,以此受到了上级的表彰,今后,我镇将加大违法建房的查处力度,要严查快处、快拆、快落实,坚决做到辖区内违法建房发现率100%,拆除率100%,努力实现我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推荐第2篇:农民建房管理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专题调研的报告

根据县委安排,县政协组织县规划、国土、建设三个部门有关人员和部分政协常委、委员,就我县农民建房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马坳、大桥等乡镇,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召开镇村干部、机关部门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形式,

深入了解我县农民建房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问题的根源,积极探讨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有效途径。调研组还分别赴我省武宁县、河南省兰考县、安徽省肥东县、宿松县等地,考察学习他们在农民建房方面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民建房主要特点

(一)农民居住条件持续改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县农民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根据调查了解,全县农民人均住房面积已由改革开放前不足20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45平方米。马坳镇10082户农民、征村乡4409户农民中,有90%以上的农民都在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其中60%以上新建于近20年。同时,农民建房品位也不断提升。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民建房以满足生活基本需求为主,九十年代建房以居住改善为主。进入新世纪,农户建房已进入到居住和享受共发展的阶段,越来越重视户型设计、风格品位、内在质量等,并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房屋的装修,并逐步向庭院式、别墅式方向发展。近两年,上杭乡、马坳镇等部分村民新建住房都是二三层新式楼房,每栋花费资金都在20万元以上。

(二)农户建房投资持续增长。根据县农调队调查显示,近年来,全县农民建房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06年以来,全县农民建房投资连续4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据调查,征村乡和马坳镇在近两年,分别新建住房328户、245户,户均投资近14万元。农村建房对于农村拉动建材、家电等市场消费的作用十分明显。较多农户在搬进新居后配置数字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享受型消费在农村已逐步发展。根据大桥镇对当前正在建房的农户调查,新建房投资装修户均在5万元左右、配置家用电器和家具达3万余元。

(三)农民建房需求持续提升。随着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的意愿明显增强,许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的简易二层砖混结构楼房都进入了翻建期。加上新农村建设村庄改造、移民扶贫等实施,当下农村到处都有建新房、盖新居的场景。今年,上杭乡农民新建房屋106栋,大桥镇有176户农民申请新建住房,马坳镇今年申请建房的农民有50多户,还有860余户建房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村民有拆旧建新的想法。在农民人均住房面积大为改善的情况下,提高住房品质仍将成为我县农民今后建房的主要需求。

二、存在问题

(一)建房选址散乱。在宅基地调换和土地流转不畅的情况下,加之长期以来规划缺失,农民建房随意选址行为普遍存在。有的“追”公路建房,采取乱占责任田地、私自买卖集体土地等办法,傍乡村公路而建,甚至建在公路红线内;有的居民点布局零散,哪里地势好、“风水好”、交通方便,住宅就建到那里,傍山切坡建房、侵占河道建房、“开天窗”建房等势头难以遏止;有的村庄呈“环状扩张”,新房不断向外围延伸,四周新房林立,村内破破烂烂,建新不拆旧,形成“空心村”。白岭镇在桃树河综合治理中,就有20多户因侵占河堤建房被拆除,造成极大浪费。大桥镇礼源村陈家大屋30多户农民,在村庄四周建新房后,老屋堂仅剩3户住户,大多空房已成破房、危房,却无法拆除,象这类外新内破的“空心村”,全县到处都存在。建房选址散乱造成农村废弃地、闲置地及空置房屋不断增多,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难以到位,村容不整洁,“只见新房、不见新村”,或“只见新村,难有新貌”,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违建现象严重。由于管理缺位、监管缺失,农民违规违章建房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未批先建,不申请、不报批,不办任何手续,偷建、抢建、突击建行为大有人在。大桥镇朱溪村和马坳镇十甲村因申请建房审批难,便纷纷不经报批在柯龙线两旁突击建房,有的少批多建,多占超建。相关法律法规和县里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农民建房每户占用非农用耕地不得超过 20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农用地建房不得超过 120平方米。但实际中普遍超标,甚至出现“做三分田的房要占用一两亩”现象。有的违法侵占田地建房,大量的良田好地被擅自改作宅基地使用。大桥镇墨田村在2006年有耕地1500亩,去年统计剩下1200亩,除少数抛荒外基本被占用建房。“一年挖塘、二年栽树、三年抛荒、四年建房”,大桥镇农民的顺口溜,形象地描述了农村蚕食耕地建房的的现状。有的“一户多宅”,大桥镇礼源村672户农民中,约有 65%村民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违法违章建房

现象致使大量耕地被蚕食侵占,违反了国家土地政策法规,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三)质量参差不齐。前些年,县规划部门编制了《新型农村住宅图集》,并免费供农民建房选择,但受观念、资金等因素影响,我县农民建房普遍样式单

一、户型简易,大多为砖混结构的“火柴盒”式平顶房。加上农民建房管理监督相对滞后,缺乏技术指导,致使房屋结构

不尽合理,防灾抗震能力较弱。当前,我县农民建房没有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农村个体工匠绝大部分是“土瓦匠”, 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建筑知识缺乏、质量意识淡薄,施工过程中既无规范设计图纸、也无质量监管程序,都是凭经验施工,造成施工质量难以保障,建筑品位和档次普遍较低下。

三、农民建房管理难的主要原因

(一)村庄建设规划滞后。一是村庄建设缺规划。各地镇村干部和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均反映,由于绝大多数村庄没有编制建设规划,建在哪?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建?怎么样建?村民无从知晓,建房无章可循,致使农民建房随心所欲,违规违章建房时有发生。二是现有规划欠科学。2006年实施新农村建设政策以来,县委、县政府曾启动了以行政村为单元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但没有完成。已修规划编制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农民建房需求,许多村庄周边没有预留建房用地;有的由于过度超前,不切合农民从事生产生活实际而难以实施。同时,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经过修编,但由于与村镇建设规划编制不同步,致使土地利用规划情况与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矛盾时常突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可能农民不愿接受;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且农民又愿意建的,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却为禁止建房的基本农田。两个“规划”无法有效衔接,使规划的引导作用并不明显。三是规划执行落地难。调研中发现,有的村庄虽在新农村建设中有规划,而实际建设却并不按规划执行。规划挂在墙上成装饰,丧失了在建设指导中的权威性。

(二)管理失位缺位越位。一是县乡管理失位。2008年1月1日,新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2010年8月1日,《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两个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责任管理主体都有明确规定。但近些年,我县在具体实施中存在重城镇、轻村庄的倾向,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没有将村庄规划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组织实施。近两年虽制定颁发了《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修府发[2009]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修府办发[2010]4号)、《修水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修府办发[2010]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但贯彻执行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问责机制不健全,管理存在失位。二是部门职责缺位。2005年,国家实行农业税费改革后,农民建房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因此,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出于利益追求,忽视和放松了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乡镇“无钱可收、无利可图”,也畏难推诿;其他相关部门则事不关己、袖手旁观。加上规划、国土等乡镇基层站所管理力量薄弱,专业人才严重紧缺,监管力不从心,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也致使管理难以到位。目前,县国土局在全县设有8个乡镇中心所,每个中心所要负责周边四五个乡镇的用地管理。如大桥镇土管所仅4名工作人员,管辖范围涉及大桥、余段、水源、上衫等4个乡镇,对庞大的建房户申请需求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批指导,也根本无法实施有效的建房用地监管。去年,我县曾在几个中心集镇设立规划所,但除太阳升镇外,人员或没有到位,或被乡镇政府借用,无法人尽其专,对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也就形同虚设。三是村级组织越位。对农民建房乱象,有村干部形象指出:“村干部是揣着明白装糊涂,镇干部是揣着糊涂装明白。”许多村级组织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农民违建现象,不仅置之不理,还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位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擅自将农用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造成了农村用地秩序紊乱。少数村组干部越权批地,引起群众的误解,以为建房不收费,只要村组同意,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建房,不需办理报批手续。

(三)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受国家耕地保持政策限制,2005年农民新增用地建房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后,省市下达我县农民建房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严重不足,近年来基本没有安排。加上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受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的制约较大,在化解供地需求时,存在重城市、重项目、轻农村、轻农民的现象,农民建房需求与土地供求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有建房需求、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审批不到宅基地的情况下,便冒险违规违章建房。

(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以来,由于政策法规宣传普及不够,农民对建房是否要规划、设计、报建、验收等,均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规划了解不够。当前,很大部分村民还存在着土地“谁耕种、谁所有”的观念,认为土地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建都行,进而也就导致占用农用地建房、以及非法占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加上受传统封建思想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农民建房历来有由“风水先生”决定房屋朝向、方位和结构的习惯,缺少科学建房、依法建房的观念。调研中,马坳、征村等地群众反映,目前农民建房审批牵涉的部门多、手续较繁杂、审批的流程复杂、手续繁琐,这也严重影响了农民依法报批的积极性。

四、外地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经验借鉴

调研组通过赴外县考察学习发现,各地对规范和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模式虽不尽相同,但他们在宅基地管理、村庄土地整理流转以及拆迁安置和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探索,为我们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坚持规划引领是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关键所在。武宁、兰考、肥东、宿松四县都把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放在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首要位置。武宁县在2008年启动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利用两年时间,以乡镇为编制主体、以自然村为规划单元,全面完成了全县1871个自然村庄规划,规划编制率达92%以上,做到“没有规划绝不允许建设”。肥东县在2006年和2009年,先后开展了新农村规划和“百村规划”,完成了全县18个乡镇共263个新农村建设规划,提出规划中心村、改造集镇村、整治自然村、建设园边村、培植特色村、合并弱小村等六种规划建设形式,为农村建房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强化履职问责是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根本保障。武宁县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的实施意见》后,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等活动的通知》、《武宁县违法(章)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各乡(镇)房屋建设批后监管的通知》等相应配套文件,使全县农民建房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规必查、失责必究。乡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指导站,配备管理人员,所长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并将农民建房管理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兰考县成立由县委书记为组长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将农民建房纳入同计生、维稳同样重要的位置来抓。在全面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同时,对率行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走在全市前列的乡镇正职和分管副职优先提拔重用;对按规划建新房累计达到70%以上或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村,村支部书记工资提升3倍。宿松县明确以乡镇为管理主体的管理体制,乡镇成立村镇服务站,履行规划执行、建房审批、手续办理等职责,县财政连续4年每年拿出500万元进行奖补。

(三)突出机制创新是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活力之源。肥东县以土地整治为抓手,通过用地置换、增减挂、整村推进等项目,有效破解了新村建设中资金筹措、土地利用、产业经营等难题。大力推进中心村建设,2007年来共实施39个村庄建设项目,4549户搬入新村,累计新增耕地103002亩。该县运用土地整治产生的资金收益,即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复垦成耕获得每亩8万元补偿,再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对农民拆除旧房按房屋结构给予每平方米100至240元补偿,对进入规划区集中建房的村民,新建一层、二层的分别给予10000元和15000元奖励,从而极大地调动农民集中建房的积极性。武宁县、兰考县用活新农村建设、移民扶贫、危房改选等政策,整合惠农涉农资金,重点用于新村或新型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对农民新建房屋、拆除旧屋、耕地复垦等给予奖补,积极引导农民集中建房。兰考县还采取整合流转土地、合并迁建、商业化运作等模式,集中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四)注重以人为本是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重要基础。无论是规划建设、户型选择、项目实施等方面,四县都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听取意见、发动群众参与,让群体当主体、唱主角、得实惠。武宁县规划和国土所实行限时办结承诺制,全程帮助村民代办各种建房审批证件手续,以优质服务取信于民。宿松县财政连续4年每年拿出500万元对农民建房进行奖补。特别注重对个体工匠的培训,提高个体工匠的实用技能,做到持证上岗,有效保证建房风格统一和质量安全。以人为本赢得了村民的最大支持,依法依规建房逐渐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

五、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建议

(一)规划先行,发挥规划引领龙头作用。一方面,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是确保农村有序建房的依据和基础。针对我县村庄数量点多面广、规划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根据村庄规模大小、基础条件、地理位置等不同情况,要按照“能进县城的不留集镇,能进集镇的不留村组,能集中居住的不分散安置”的布局走向,突出“注重长远,有序推进;合理用地,适度集中;生态优先,突出特色”的村庄规划设计理念和“一个保持、两个突出、三个不搞、三个配套”的规划编制原则(即保持修水农村传统文化特色;突出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农村田园风光;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水、电、路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房屋设计配套),以自然村为主体分类编制好村庄建设规划,既彰显前瞻性,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现实可行性。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县级财政补一点,编制单位出一点,乡村两级筹一点”的办法,切实解决规划编制经费,力争实现村庄建设规划全覆盖。另一方面,狠抓规划执行落实。在充分考虑农民现实和未来需要的前提下,注重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规划的衔接,避免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脱节、相矛盾,保持规划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村庄规划编制中充分尊重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见,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增强农民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保障规划实施的配套措施,实行村镇规划公示制度,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督、全方位管理。

(二)明责确权,建立齐抓共管联动机制。一是健全机构队伍。切实提高对农民建房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高规格领导机构,部署、指导、协调、督查农民建房管理各项工作。实行乡镇属地管理原则,真正把乡镇作为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成立乡镇规划建设分局或站所,核定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编制,业务分别归口县规划局和建设局管理,所长或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具体负责协同国土所做好农民建房的批前审核、批后监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确保“有人做事,有权管事”。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三级监管巡查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格局。二是强化制度保障。县委县政府尽快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政策性文件,着重研究“一户一宅”政策落实、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简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违法(章)建房查处及责任追究等有较强操作性的政策意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民集中建房、土地平整、旧村和空心村改造等项目。三是严格考核奖惩。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将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把农民建房管理纳入与计划生育、信访维稳同等重要的位置。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乡镇、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渎职、失职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创新机制,破解农民建房制约难题。按照“创新思路、完善机制、突出重点、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民建房政策激励和利益导向机制,着力解决 “房在哪里建、地从哪里来、钱从哪里筹、人往哪里走”等关键难题,促使农民统一规划建房。

一是政府主导、以奖代补,因地制宜推进村庄改造。针对当前农村即将迎来第三批建房热潮的现状,要根据“规划先行、节约集约、尊重民意、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试点实施旧村旧房和“空心村”整体改造工程,着力推进村容村貌整治,配套实施水、电、路等美化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改造遵循“以点连线、以线连片、分层推进”的工作方式,先从城郊、公路沿线开始做起,逐步辐射到边远山区;先从有条件、有基础、群众有热情的村庄开始,再辐射到经济较薄弱的村庄。以财政扶持资金为引导,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县财政设立村庄改造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申请改造的乡镇和村庄社区,分类分档给予资金奖励。对农民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并拆除旧房到位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二是土地整理、有偿调剂,统筹解决建房用地需求。以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相结合为核心,在调整现有存量土地上做文章,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挖掘潜力,增加耕地面积。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允许以房屋置换建房指标,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和调剂的机制。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的新增用地,实行全县统筹安排,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价予以收购或出让,形成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农村村庄与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调动乡镇村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土地整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基础的平台作用,把土地整理与农村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对村庄改造、移民安置和危房改造的村庄,可采取“先建新房、后拆旧房,先补偿、再拆除”的政策,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以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的前提下,适当优先安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计划指标。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5%用地指标予以保障。

三是整合资金、拓宽渠道,加大农民建房资金扶持。坚持以县乡政府为主导,创新资金整合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和土地整理收益奖补的基础上,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县级统筹使用”原则,在维持各类支农资金投向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将各类涉农项目资金集中用于村庄改造、危房改造、集中建房等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以受益农民为主体,创新民间投入引导机制。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把农民建房、村庄整治交给村民理事会决定,引导村民积极投入,努力探索“资金民筹,方案民出,支出民审,管理民营”的民建民管新路子。坚持以社会力量为补充,创新社会共建机制。积极动员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中来,通过捐资捐物等形式,帮助开展集中建房、村庄整治、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贴息或无息贷款,鼓励农民通过林权抵押、联保贷款、住房抵押等形式缓解资金压力。同时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实行涉农建房项目税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的费用减免政策。在村庄规划区内按标准统一建房的农户,采取以奖代补、实物补贴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对采用新户型建房的,通过补助减轻农民建设资金的压力,促使农民选用新户型建房。

四是培育典型,以点带面,积极引导农民集中建房。紧紧抓住市县重点示范镇建设契机,把农村住房改造与集镇、中心村建设相结合,进一步优化村庄布点,积极引导农民往县城、集镇和中心村集聚。重点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村庄,依托移民扶贫、灾后重建、地质灾害安置、危房改造等政策,采取“统一规划,村民自建或联建”的方式,大力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和中心村建设试点,把不太适合人居住的村庄聚集到更适宜人居住的地方,把分散农户逐步向城镇转移,把小村逐步并入大村,让农村实现聚集发展。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培育一批特色鲜明、配套完善、产业发展的中心村。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政策激励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到集镇建房或进城购买商品住房。集镇建房或进城农民可保留农村田地山林承包权不变,享受涉农优惠政策;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再申请宅基地的,由宅基地所在乡镇据实际情况给予每户(一宅)一次性奖励,原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四)整疏结合,规范农民建房管理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建档。开展一次全县农村住房建房情况普查,摸清底数,对全县农村每户人口、年龄结构、宅基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新旧程度和用地审批等实行严格登记造册,完善宅基地台账登记管理,为 “一户一宅 ”政策的严格执行奠定基础。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制度,对于符合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条件的,未办理建房手续已建房户,按程序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二是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村民申请、村(居)委会公示、规划建设管理站所和国土所初审、乡镇会议研究、报县职能部门审批以及批后公示、规划放线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农民建房;农民建房竣工后由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严格落实农民建房“一书一证”制度,凡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引导乡镇和部门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积极探索便捷的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审批办法。在各乡镇设立专门便民服务窗口,受理农民住宅建设申请,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三是加强建房监管。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建立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信息管理员和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非法用地、违法建房等信息,及时向镇(乡、街道)报告。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农民建房监管工作小组,每月或每季至少一次对各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督查,严格农民建房选址、户型、面积等方面的监管。开展乡镇违法违章建房专项整顿,对于擅自建房,少批多占、超面积建房的,实行“占补平衡”政策,按相关规定处罚。对于强行抢占耕地、违法占地建房,影响很坏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处理,强行拆除。实行农民建房保证金制度,农民申请建房缴纳一定金额的建房保证金,房屋验收后,若无违建现象则保证金如数退还。

(五)宣教并重,构建农民建房服务体系。着力做到四个一。即:发放一本工作手册。把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制成《农民建房指导手册》,免费发放给农民。编制一本建房图集。结合农民建房的功能需求,为农民统一设计、免费提供通用图设计图纸;把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节约用地等具体化,提供多份房屋设计图纸供农户选择,并以乡规民约的形式确保乡村建设统一风格、配套和管理。培训一支工匠队伍。实施“农村个体工匠免费培训教育工程”,建立个体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个体工匠的法律意识、规划意识和创新意识,使个体工匠成为农村建房的“技术员”、新房型的“推介员”、新理念的“宣传员”。同时,因地制宜引导鼓励农民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平改坡”改造,优化住宅造型效果,有效提升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和建设品位。办理一套法律证书。强化服务意识,及时依法为建房户办好“一证一书”,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3篇:工业园区农民建房管理责任书

工业园区农民建房管理责任状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武宁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通知》、《武宁县村镇规划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园区工作实际情况,特与各村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县城规划区内及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必须按照规划要求,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后方可供地建房。

二、村“两委”要高度重视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把该项工作列入村“两委”重要议事日程。村支书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村支书要亲自研究、部署本村的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亲自主管农民建房,并成立村农民建房管理巡查队、村级监管信息员等队伍,抓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的宣传氛围,利用各种会议、宣传车、公开信、宣传册、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民建房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主要公路两侧、人口密集地方树立大型宣传牌。

四、严格农民建房申报审批程序,落实“两次公示”、“四方会审”的审批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建房人提出申请,报园区管委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报县城乡规划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城郊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开工前,“两次公示”即户主申请,村委会初审后第一次公示,园区管委会审核后第二次公示;“四方会审”即园区建房办、国土所、规划所、村委会四方共同审批,并现场放线定位,定位放线时村包组责任人必须到场,定位后建房人方可按定位四址动工建房。建房人必须严格按照放线定位四址建房,擅自改变、扩大面积一律予以拆除,村、组、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建房动态监管。

五、节约用地,推广集中建房。按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的要求,逐步减少零散建房,尽量集中建房,严格控制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开天窗建房、切坡建房、占用河道建房。推广新户型建房,凡新建房户必须建新户型,要加强对建筑工匠的培训,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六、新建的房屋必须按建房办提供的新户型图纸建房,由建房申请人与园区建房办签订建房合同,并由建房办监管到位。

七、为预防地质灾害,严禁砌坡建房,如受地理条件限制,确实需要砌坡建房的,必须按规划和国土要求,做带砌坡,待地灾隐患排除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房报批手续。

八、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实行每天一报告制度,绝不允许出现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现象。

九、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把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对村干部渎职失职、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按照《武宁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十、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对在检查、暗访中发现违法违规建房的,及时予以通报,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终对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村经济考评总成绩,考评不达标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管委会主任(签字):

村主任(签字):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4篇:九龙镇规范农民建房工作汇报

九龙镇规范农民建房工作汇报

2011年我镇土管规划工作紧紧围绕“五个余干”建设为中心,加快九龙边贸特色集镇建设步伐,以建设整洁秀美中心集镇为目标任务,一年来,我镇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镇轰轰烈烈开展了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现把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效

1、群众规划用地依法建房意识大力增强。

违法建设行为的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群众依法用地依法建房意识的淡薄。通过声势浩大的政策宣传和坚强有力的拆除和处罚力度下,群众的法律意识大为增强。现在农民建新房,绝大多部分群众会主动找到我们政府申请办证,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证明了之前我们的工作取得了有效成果,也为下一步我镇土管规划工作奠定了一个坚实基础。

2、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九龙区域面积99平方公里,但山地较多,居住环境较差,加上多年来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群众房屋喜欢建在公路沿线,并时常侵犯农田,可以说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猖獗,土管规划工作压力大可想而知。针对该种情况,镇党委政府下定决心,以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入手,扭转土管规划工作落后局面。去年9月份以来,镇土管、规划等部门多次采取联合执法行动,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全镇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得到根本控制。

3、镇村建设形象不断提高。

新形势下做好土管规划工作并不仅局限于为群众办证等行为,我镇更加大了规划和服务等工作力度。今年下半年以来,我镇为前来办证的每一名群众都

发放了县土管规划部门专为农民设计的户型图。帮助群众科学建房,在全镇范围大力实施穿衣戴帽工程,缩短建房工期,引导群众建美观房,“房不在大,外观要美”等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提升我镇、我县对外形象。

二、落实新户型试点村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镇政府成立农民建房穿衣戴帽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夏青林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佳鹏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所全体成员,确保工程实施取得明显实效。并明确了新户型试点村两个,大田村李家和燕湖村易家。

2、工作措施

(一)符合建房申报条件的

申报建一层的建房户,需在其他相关手续齐全情况下,缴纳农民建房穿衣戴帽保证金五千元,每增加一层依次追加缴纳保证金贰仟元。农民建房在手续齐全到位后,确保一年内完成工期(包括穿衣戴帽工程全部完成),否则不予退还保证金。房屋全部完工后,经验收合格,由政府退还保证金。

(二)不符合建房申报条件的

1、不符合申报程序的建房,不准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政府将予以拆除;

2、2011年9月1日以前开工建房的,如符合建房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的,一律来镇政府接受处理,缴纳非法建房的相关罚款以及穿衣戴帽保证金,镇政府将优先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待手续补办齐全后,准许建房户复工建设。按照上列符合建房申报条件的相关要求,待房屋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三、存在问题

1是长期农村建房的随意性,造成群众规范建房意识难以一时得到完全转变。

2是土地指标的制约。上级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非常有限,使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安排非常紧张,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镇共有15个村委会,去年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仅为一千五百多平方米,平均一个村才

大程度地制约了农民建房规划的实施。

100平方米。较 九龙镇人民政府 2012年3月13日

推荐第5篇:农民建房委托书

建房委托书

委托人:李志强,身份证号码:430528199505269633,男,汉族,出生于1995年5月26日,大专文化,紫云山人。 被委托人:容开池,身份证号码: ,汉族,出生于1955年6月15日,初中文化,紫云山人。 委托事项:

李志强因在外务工不方便办理相关手续,特全权委托容开池同志为其在紫云山林场集资建房,建房报名费和其他所有集资款项由容开池出面向场交付,先由李志强事前垫付给容开池(以容开池收条为准),建房成功后,所有权、管理权由李志强所有,包括政府补贴由李志强所有。在五年内先由容开池出面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五年后由容开池出面办理合法手续给李志强。 建房地点:水头村二组、三组的田和土。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2014年9月1日篇二:授权委托书(农民工委托) 篇三:农村自建房合同样本(格式范本) 农村自建房合同

甲方(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 _ (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修建私人住宅的建筑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拟建房屋一座,位臵在_________,由乙方负责承揽建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加工承揽合同。

一、双方权利义务

⒈甲方负责提供石灰、砖、水泥、沙子、水源、钢材等建筑材料。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___天以上通知甲方购买所需材料。 ⒉乙方具有从事农村房屋建设的成熟经验,负责施工建设并交付建房成果。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⒊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所有劳动工具由乙方自带,费用由乙方自理。

⒋工期从_ _年___月___日开始建设,工期为___天。如发生下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⒌乙方要加强对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施工。由于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⒍乙方所属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乙方负责支付,与甲方无关。

二、质量要求

⒈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按照图纸施工,加强质量管理。

⒉重要施工过程:如地基、浇铸须经甲方验收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

⒊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工作不负责影响房屋质量等行为,并在施工中若发现造成材料损失、浪费,甲方有权责令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并罚款,视情节严重而定,会在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4.乙方必须认真按照甲方的意图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员的督查。 5.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使用前必须把砖头浇水湿润,

沙浆的饱满度必须要达到“三个一”砌筑法,即(一块砖、一铲灰、一挤揉)。砖与砖的沙浆饱满度要达到 85%以上,圈梁和挑,浇注凝固后不应有蜂窝、麻面等,更不能出现钢筋外漏现象。在砌砖及浇注圈梁过程中,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墙面要平整,房屋直角的地方不能纵角,最顶楼墙与下一层墙偏差不能大于10毫米。 6.如果乙方因为自身水平原因达不到工程合格条件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或重弄。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使用条件的,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7.房屋建成后,因为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仍由乙方承担修理返工或重做的责任,并由乙方承担所需的费用,一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建房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质量。房屋完工交工后,由甲方按照施工要求进行验收。如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重新修缮直至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使用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9.房屋建成后一年内,甲方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进行免费维修。

三、工程保修

工程质保终身,保修期一年。工程质量保修金___元(大写:___)。质保期内房屋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进行返工或维修。若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到场维修,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维修整改,所发生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四、付款方式

⒈工程款结算方式:以建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 ___元。

⒉付款时间:第一次付款在施工开始后___天内,第二次付款在___天内,第三次付款在___天内,第四次付款在房屋峻工并经甲方检验后____天内给付。施工结束后,除质保金外以结清。以上付款均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支付。施工期间概不借支。

五、违约责任

⒈由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乙方要进行修理、重做;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因乙方原因导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___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

切损失。

2、乙方若无视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采取消极怠工和延误工期等做法为难甲方,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金___元。

3、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承担违约金为总人工费的___(或每日承担违约金为总人工费的___%)。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另行商议,以达成协议。

六、争议解决办法

⒈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

⒉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七、附则

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见证人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⒊以上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篇四: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房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受托方:×××

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如果委托人改造危房,委托人符合申领政府的危房改造补助金的条件。委托人现将与改造危房相关的以下事项授权受托方代为办理:

一、按照各级政府以及×××公司提供的危房改造补助金设计造价适当的新房。

二、安排建房日期。

三、聘请施工队在委托人旧房的原址上建新房。

四、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政府全额申领危房改造补助金。

五、使用户名为:××,账号为:×××的×××账户接收各级政府划拨的危房改造补助金。

委托期限: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委托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篇五:农村建房合同样本_最好版本 建 房 合 同

甲方(授建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建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定本合同。

一、承建方式

1、甲方将其住宅主体工程和部分附属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给乙方承建,不允许转包给第三方承建;本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保证通电,通水,通路,建筑面积平整,不能影响施工。与周边邻居因地界,建筑物,线路等纠纷由甲方出面解决。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的一切建筑材料,乙方验收,不合格不用,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___ 天通知甲方承办,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面积,如需改变结构或作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3、乙方自带施工工具和设备;乙方施工人员饮食自理。

二、建房工程量

1、主楼、楼梯、屋面、平台、三楼平台等与主楼相关联的所有钢筋混凝土工程;

三、建房工期双方协商为 天。

即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施工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一切事故,并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五、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全面、认真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标准,确保安全。

2、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技术人员监督检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合格条件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人工、材料等费用;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提交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房屋共建三层半,开工后至每层完工 ,预付该层人工费的80%,工程整体峻工验收合格后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负同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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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协议书

XX农建房字(2014)号 甲方: XX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乙方:电话:

为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美化村容村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着力打造和谐秀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村组规划建房区内建房,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

二、乙方建房前,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经乡规划所,乡国土资源所现场放线后,乙方才能动工建设,浇筑地圈梁时需经乡规划所和乡国土资源所验线后才能施工,违者罚款500元。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制度,新居落成后(以住进新屋时间为准),一个月内必须彻底拆除老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猪栏、厕所等),清理建材、平整土地,并将老宅基地交给本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调配使用,违者罚款600元(见组长证明)。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图确认位置建房,不得超层超面积建设,不得更改四至及座向,如有违反,乡规划所和乡国土资源所将依法给予处罚。

五、乙方自愿选定类(号)新户型建设。乙方

保证按照选定的新房型建设坡屋顶,卫生间、厨房、车库、贮物间等附属建筑必须按审批的规划设计建设,不得异地另建,同时配套建好自来水、檐阶、水沟,如有未按规划建设,每项罚款200元。

六、乙方在建房中,所有的建筑材料和拌料要堆放整齐,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影响村容村貌和他人的生产、生活等,违者罚款200元。

七、乙方建房动工前,必须向甲方交纳建房保证金3000元,新房竣工验收后,无违约全额退还乙方。甲方不得违规向乙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吃拿卡要。

八、甲方要为乙方建房的申报、审核、审批提供全程服务,加强建房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安全建设管理。

九、农民建房公示牌甲方负责制作、填写、送达,乙方负责悬挂和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十、乙方新房原则上在一年内建成,不能建成的须向甲方说明原因,新房竣工后,必须及时向乡规划所和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发证。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土资源所一份,村民委员会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按手摸)

XX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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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问题

农民在合法审批土地上建房,除了占用耕地建房要交纳耕地占用税外是不用交税的;

另外税务缴税都有正式机打发票,没有发票的纳税人有权拒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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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 民 建 房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承诺:

①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 ②保证按镇(街)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 ③保证施工安全;

④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 (捺印) 身份证号码 (注:承诺人必须为建房申请人)

合作社(自然村)盖章 村委会盖章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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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房 承 诺 书

隆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本人郑重承诺:

①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

②保证按镇(街)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

③保证施工安全;

④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按规划要求和在批准面积内进行建设,不超过批准面积标准建房,否则自愿接受城乡规划建设局处罚,并承担违法用地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等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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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乡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樟树市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中洲乡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乡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用地审核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各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农民房屋的规划建设初审工作。

三、建设规划

第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各村委要引导农民建房有规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四、建房要求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0平方米的; (2) 灾毁或因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 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 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 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者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 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 无住宅用地的;

(8) 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 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 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者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 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 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 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 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六条 农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七条 农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第八条 农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

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审批,未审批禁建设”的原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农民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建房申请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2) 村委会出具符合建房条件的证明。 (3) 已缴纳计划生育超生罚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原有找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农民向所在地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经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后,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乡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安排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和绘制建房规划图,并注明拟建房屋的位置、占地面积、层数和层高或其它要求,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十三条 由乡分管负责人提请,乡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经乡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的,由国土资源所依法向上级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由乡人民政府统一下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核未通过的,由国土资源所乡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建房户办理完各项手续后,开工前应选择建房标准图或自行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图,在开工前向村镇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所申请放线,经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建房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在十五日内向乡人民政府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乡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作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 第十八条 农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市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村镇规划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利和文化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并分别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工作,各村委或村小组要建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农民建房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指定村规民约等措施落实乡村规划拆旧建新和建筑风貌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六、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第11篇: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典型经验做法

xx县(基本情况,略)。近年来,面对规划迟滞、散乱无序、违建泛滥等农民建房诸多顽疾,该县立足县情和自然禀赋优势,坚持标本兼治,剖根源、抓源头、破难题,重构新思维,强力推进农民上坡工程,保障农民建房刚性需求,保持建房管控高压常态,助力乡村建设实现华丽转身。

坚持规划引领,划红线定布局

一是注重规划为先,统一风格。土地规划与村庄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多维对接、一体融合,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谋篇布局。在规划编制中,严控居民点规模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布局,充分预留农民集中居住用地,鼓励向内盘活存量,双向调节保障建房用地需求。坚持小村向大村合并、大村向集镇靠拢,引导农民向县城、集镇、中心村梯度转移,逐步改变自然村庄零星化、碎片化,城镇规划区不再批准单宗独户宅基地,大力推行居民上楼。该县30户以上775个自然村的村庄规划全面完成,其中行政村村庄规划累计编制数为241个,完成率100%,不再因无规划阻滞农民建房。注重农民新建住房风格特色,统一按照庐陵风格,汇编入册,分发到各乡镇,农民按照图册选择合适的房屋结构和户型。

二是注重刚性约束,划定红线。

第12篇:农民私人建房申请表

县农村居民私人建房申请表

镇(乡)城建办(村镇办):

国土资源所:

本人系镇(乡)村村民(姓名),原住宅位于(自然村名),原集体建设使用证,编号,用地面积平方米。由于(建房原因),需在(新

建地)建造住宅,建筑占地约平方米,建筑层次为层。原房屋。

(行政村意见):

(是否符合规划:中心村、保留点)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3篇:规范农民建房村规民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化、节约化,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根据本乡实际,特制定以下农民建房村规民约。

一、注重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

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是促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节约的关键。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乡镇规划,在充分听取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意见,按照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利用地土地范围。今后,对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鼓励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危房改造除外)。

二、加强建房审批程序管理

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后,国土所、乡城建办以及当地村委会将联合进行现场踏看、调查统计等前期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乡长办公会议或村民建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农村村民建房名单,经公示后,才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后,农户才能开始动工兴建。

三、严禁“空心房”、“空心村”,实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当前,农村建房中建新不拆旧现象较为普遍,今后,农民建房将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原则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原则上,村民委员会在审核村民建房时,应当与建房户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未拆除旧房前原则上不得动工建设新房,旧房由建房户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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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1、需申请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含拆建)建房的农户,首先需写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村、组签字后到乡国土所、规划所领取《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铁路、电力管线控制区域内土地建房的,建房户需先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到规划和国土所领取申请表,否则规划所和国土所不予审批。

2、建房户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四邻界址等内容,建房四邻界址必须有村民小组长及相关界址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涉及调换或买卖房屋和土地的,还须附协议,并需经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签字盖章证明。

3、村委会收到农户《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地点进行实地踏看、了解四邻界址是否存在纠纷,并张榜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后盖章分别上报乡规划所和国土所。凡未张榜公示和踏看人员未签名的一律不予审批。

4、乡规划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符合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证后方可到乡国土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乡国土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四邻无争议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符合年度用地计划的统一报乡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对末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房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6、乡土地审批小组定期召开全乡土地审批会议,对符合用地要求的审核后上报县国土局审批,对违反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房申请予于退回。

7、县国土局收表后,统一安排工作人员下来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小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于退回。

8、县政府批准后,乡国土所通知建房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地手续。

9、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建房户在建好住房三个月内邀请国土所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0、凡属于集中供地区和梅水圩镇规划范围内的均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对耕地实行严格控制,对圩镇规划区、集中供地区以外的农村零散建房暂停审批占用耕地(含水田、旱田及水田改变成的菜园地、水塘等)。鼓励农户拆旧建新或利用一坪建房,鼓励深山区群众到梅水圩和集中供地区购地建房。

11、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户申请建房前均须协调好四邻界址,对老宅基地(老住房)面积过多超出控制面积的,一律需和村委会签署老宅基地收回协议并和国土规划部门签署建房承诺书,对隐瞒老宅地面积不报或少报的一律不予审批,四邻界址有争议的不予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包括拆建)住房的,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12、根据上级要求,县城至梅水一级公路沿线和梅水新建至五指峰国防战备路沿线一百米范围内建房申请暂缓审批,对铁路沿线、窑下码头等红线范围内建房进行严格控制。

13、为方便农户来所办事,避免出现无人接待的现象,以后需到乡“国土所”和“规划所”拿表办证的农户请尽量在梅水圩逢圩日(即逢农历

一、

四、七)的上午12点以前来所(星期

六、星期天除外)。

14、提醒:因农村建房都喜欢“选日子”动手,而建房申请从规划部门到国土部门批准有一个审批时间过程,因此提醒广大建房户在末取得县政府批准(即领取到国土部门颁发的建房用地批准书)之前不要去“选日子”,以免因时间冲突出现末批先建等违法现像而受到处罚。

第15篇: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村小组长签字盖章;

3、村委会审查并张榜公示,由镇驻村干部签字;

4、国土、规划所实地勘察;

5、镇联审联批会议审批;

6、核发“一书一证”;

7、建房户签订>并按规定缴纳建房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8、房屋建成后,由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完善手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

9、占用荒山、荒陂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16篇:九江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

县府办字120号

为了加强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城市规划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居民建房的管控,规范居民建房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确保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城乡建设有序进行,城市管理依法规范,为“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决战新工业、做美沙河城”创造良好的城乡建设环境。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范围为《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规划区范围;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子镇、港口街镇、城门乡、狮子镇、马回岭镇、岷山乡的全域;新合镇、新塘乡、涌泉乡沿双瑞路以北区域。

根据我县实际,分为三类区域进行管理:

一类区:东至福银高速、南至沙河220千伏变电站、西至京九铁路、北至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的区域,以及赤湖工业园核心区和沙城工业园区域。

二类区: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除一类区以外区域;港口街镇集镇规划区、马回岭镇新集镇规划区以及其

1 他重点乡镇集镇规划区;港湖大道、九码快线、大机线、狮城大道及其与杭瑞高速连接线、环湖路、双瑞大道沿线2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类区: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内除

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三、管理办法

(一)一类区建房管理:

1、一类区内的县城新区一律不准建私房。如确为世居户且属D类危房的,经所在地镇(区)、村、组及县房产、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统一在县城新区的公寓式安置小区内进行安置。县城新区范围为:沙城工业园全区域,以及东至福银高速,南起沿河北路市综合工业园交界处至城门山铜矿生活区、中华贤母园接柴桑北路与渊明大道交界处、渊明大道西延伸线至沙阎路,西至沙阎路,北起沙阎路杨家门村庄(含杨家门村庄)至九江县与八里湖新区交界处区域。

2、一类区内县城新区以外区域,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准建私房:

(1)2010年前因重点工程及重大项目建设需拆迁安置的未建户,允许其在当时政府提供的安置地上重建,但重建房屋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属D类危房的世居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了相关手续,允许挂图施工,在原址原面积重建。

3、凡私自买卖土地建房和购买旧房进行非法房产开发(小产权房)牟取暴利的,原则上一律拆除,由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法律责任。

4、一类区内不符合第2条重建条件而乱搭乱建、恶意套取国家资金的建房一律拆除,并追究建房者的法律责任。

一类区居民建房的管控,由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其中赤湖工业园核心区管理以港口街镇、城子镇为主,赤湖工业园管理局协助,赤湖工业园内其他区域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二类区建房管理:

1、港湖大道、九码快线、大机线、狮城大道及其与杭瑞高速连接线、环湖路、双瑞大道沿线200米区域内一律不准建私房,按照属地安置原则,实行统规统建;如确属危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则在200米范围外按三类区管理办法建房。

2、二类区内其他区域的居民建房,由乡镇参照本办法的一类区管理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报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三类区建房管理: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实行统规自建。经批准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原宅基地必须复垦。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统规统建。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一类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

1、县城新区公寓式安置小区安置申报程序:(1)申请户凭县房产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并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组签署意见报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3)镇(区)政府(管委会)经审核通过后,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4)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原则上一个月集中审批一次)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领导小组备案批复后,由县房产部门统一进行安置,原宅基地由县国土部门收储。

统规统建公寓式安置小区由县建设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并进行规划设计,县房产部门负责建设和居民安置。

2、一类区内居民自建房屋的申报程序:(1)申请自建房屋的居民凭县房产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重点工程拆迁证明、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收到居民自建

3 房屋申请后,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组签署意见报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查;(3)镇(区)政府(管委会)经审查通过后,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4)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原则上一个月集中审批一次)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后,挂图建房。

(二)二类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

1、二类区统规统建申报程序:(1)申请统规统建居民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初步审查并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3)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安置并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备案。

2、二类区统规自建申报程序:(1)建房户凭县房产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初步审查并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由乡镇国土所、村镇规划所组成的乡镇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审查;(3)乡镇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后,报乡(镇)政府审批;(4)乡(镇)政府审批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备案准予建房。

(三)三类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1)建房户凭县房产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无房户和符合分户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初步审查并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由乡镇国土所、村镇规划所组成的乡镇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审查;(3)乡镇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后,报乡(镇)政府审批;(4)乡(镇)政府审批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备案准予建房。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县委、县政府成立九江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4 第一组长:徐耀纯(县委书记)

组 长:陶 晔(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 青(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袁汝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

孙金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刘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张 南(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张国安(县政府副县长) 虞莉清(县政府副县长) 孙卫东(县政府副县长)

李 彤(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宋亚娟(县法院院长)

王建民(县检察院检察长) 于成林(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员:曹世远(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刘上京(县委农工部部长)、张国华(县国土局局长)、张周应(县房产局局长)、项飞(县建设规划局局长)、曹尚华(县工商局局长)、张子良(县司法局局长)、陈发扬(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周电鹏(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及有关乡(镇、场、区)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整治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2)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部署安排“两违”整治、居民建房有关工作,以及向上级报告有关事项;

(3)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制定重要政策、管控方案等;

(4)听取“三组一室”工作情况汇报,并对“三组一室”阶段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5)听取纪检部门对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房调查情况汇报;

(6)督促各地落实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5 (7)研究决定城乡“两违”建房整治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三组一室”:城区居民建房整治组、农村居民建房整治组、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以及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城区居民建房整治组

组 长:刘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张国安(县政府副县长)

李 彤(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于成林(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熊六才(县建设规划局副局长)、刘友柱(县国土局党总支副书记)、徐景标(县房产局副局长)、於艳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电鹏(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王章锦(县法院副院长)、刘克进(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曦(县司法局副科级干部)、熊向阳(县工商局纪检组长)、肖世杰(沙河街镇副镇长)、陈春水(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书记)、盛道荣(县水务公司副经理)、胡茂胜(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主要职责:

(1)对一类区内的“两违”建房进行调查摸底,建好台账;

(2)制定详细的管控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并对网格化管理中的重大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并组织有效的依法强制拆除; (4)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6)为县领导小组起草相关文件初稿。 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

2、农村居民建房整治组

组 长:孙卫东(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雷新钧(县人大副主任)

张圣才(县政协副主席) 刘上京(县委农工部部长)

6 成 员:王水龙(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农办主任)、於艳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安扶(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克进(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剑明(县国土局国土监察大队大队长)、邹焕文(县建设规划局党委委员)、周征安(县农业局副局长)、王丰水(县水利局纪检组长)、邹立荣(县林业局武装部部长)、蔡报银(县扶贫和移民办副主任)、刘唐忠(省棉科所纪委书记)、梁光朗(赤湖管理处原赤湖场场长助理)。

主要职责:

(1)督促乡镇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2)督促乡镇落实巡查管控责任,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督促乡镇对辖区内“两违”建筑进行拆除; (4)制定依法强制拆除预案,组织较大规模的集中依法强制拆除行动;

(5)向县领导小组报告整治情况。 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部。

3、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

组 长:虞莉清(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陶宏启(县人大副主任)

曹达银(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国华(县国土局局长)、张周应(县房产局局长)、项飞(县建设规划局局长)、李万木(县公安局副局长)、周电鹏(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有关乡(镇、场)长、沙河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一类区建房和安置房审批工作; (2)负责

二、三类区建房审批、备案工作;(3)负责抽查

二、三类区建房审批管理工作;(4)负责建房档案管理。 办公室设在县建设规划局。

4、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于成林(兼)(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由县委组织部从相关单位抽调3-4名。

7 主要职责:

(1)与市“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对接、协调;

(2)负责“三组”工作的督查、信息反馈、简报撰写; (3)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

5、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除赤湖工业园以外一类区内居民“两违”建房的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顶风抢建行为的叫停、查处及拆除工作。

县建设规划局:负责统规统建房的选址、规划、设计及规划许可的审批,以及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两违”建房的认定及查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居民建房用地预审、管理,支持配合县公安部门对私自买卖土地建设小产权房行为的认定及查处工作。

县房产局:负责配合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两违”建房的认定及掌握相关基本情况,做好统规统建房的登记、核准、建设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档案管理,严格房屋产权证发放。

县公安局:负责对私自买卖土地、非法进行小产权房开发案件的侦办、查处工作,并没收非法所得。

县工商局:负责对一类区内商业门点的营业执照的管理,查处各分局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县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强制拆除申请。

县检察院:负责“两违”整治现场执法过程中的执法监督工作。

县纪委、县检察院、县监察局:负责对党员干部职工参与“两违”建房查处工作。

县水务公司、供电公司:负责对进行“两违”建设的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县委各部门和县直各单位:负责管好本单位的干部职

8 工,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章建房要管控到位。

6、乡镇主要职责

(1)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两违”建房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两违”建房进行管控;

(2)组建巡查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等建设情况的24小时巡查和督查,并及时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3)发现违法违规建设或接到村、社区、分场有关报告,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及宣传劝阻工作,直至其停止建设;

(4)对违法违规建筑,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依法及时组织拆除;

(5)定期向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违法违规建筑情况。

(6)负责本辖区内建房的申报审批工作。

7、村组主要职责

(1)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巡查,发现有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的,应立即向乡镇书面报告;

(2)及时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直至其停建并做好记录;

(3)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协助乡镇做好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工作。

六、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以外区域居民建房,可参照三类区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暂行办法由九江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九江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17篇:当涂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农 民 建 房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

县规划市容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建设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市容局审批。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县规划市容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第六条

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1.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2.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第七条

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但未安置的。

第八条

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且符合下列要求: 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

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 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房安置。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安置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第十条

农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让、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原有宅基地新建住房的农户,持经本村民组组长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站、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4.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分管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

5.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乡镇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6.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村镇建设站申请放线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村镇建设站要加强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 7.乡镇村镇建设站应按月向县规划市容局上报建房审批备案材料。 8.农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向村镇建设站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村镇建设站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

1、

2、

3、4款的程序办理,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到县规划市容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批准。 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进入农民居住点规划区建房,并选用标准图,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工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1000元/户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乡镇、村在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政府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并对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擅自变更居住点规划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房,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八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对农民居住点农用地转用手续应予办理而未办理,造成规划无法实施的;

3.未依法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第十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县规划、建设、国土管理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直至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 2.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违规审批造成农户损失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先行赔付,分清责任后向责任人全额追缴赔付金。

第二十三条

农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不停止施工或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依法强制拆除。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超高、压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本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1.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条 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应各负其责,若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的,按中共当涂县委办公室、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当办发〔2010〕28号)严格问责。 第二十八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一经查实,所建房屋将视为违法建设,并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18篇:规范农民建房发言稿

规范农民建房发言稿

(2012年4月18日在山口镇三干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规范农民建房结合上级精神讲几点意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规范农民建房提出的背景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新农村建设开展几年了,由于农民建房存在散乱差的现象,室内布局不够规范科学,就我镇而言选点都存在很大难度,新农村建设步伐慢,已经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扶助资金白白流失,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房屋建设整齐划一,适度集中乡村面貌才能彻底改观,只有下大力气规范农民建房才能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的需要。规划了建房点就可以减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农民居住环境才能尽快得以改善,居家才能安全,出行才能方便,环境才能整洁,生活才能舒适。

二、规范农民建房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选址,合理规划。要立足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和区位特点,按照“有利生活、方便生产、相对集中”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实施新村庄建设和旧村庄改造相结合的办法,科学选址,合理规划。

(二)、加强引导,积极推进。积极引导农民改变原有的建房观念,对需要新建和拆旧建新的,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不能遍地开花。但不强求农民拆旧建新,不搞盲目攀比,急于求成。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由县规划局和新村办统一设计若干新户型,由建房户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新户型,强化建设新户型(不准不建新户型),着力塑造现代化村庄的新形象。

(四)、完善功能,配套建设。按照农村城镇化的要求,逐步推进、有选择的搞好部分规划建设点的配套建设。

三、规范农民建房的工作措施

(一)、选址和规划办法。选址原则:有利出行、方便生产、相对集中、少占耕地(不占基本农田);选址要求:每个村选定1-2个集中建房示范点,规划一般控制在100户以上(除地坪外约要25亩),不要合面街,可打破村界、组界;科学规划:充分调查和论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二)、实施和管理办法。乡镇要成立领导机构,村要成立农民建房理事会,抓好建房管理工作,在规划和新户型未出台之前(约7月份),继续全面实施停建,全镇范围内不准建一栋房;主动服务。给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免费向农民发放房屋建设设计图纸;切实加强监管。所有建房户在建房前要收取押金,确保每一户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外观形象、统一图纸施工,保证建设质量;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将村容、村貌、道路交通、环卫保洁等各项工作纳入长效管理,真正把建设点建成居家安全、出行方便、环境整洁、生活舒畅的文明村庄。

(三)、建设用地的解决办法。农户之间互换土地;农民需要跨村组建房的可由相关村组协商进行土地互换;对旧村改造中腾出来的空地、老房,凡有条件复垦的要及时进行整理复垦,确保行政村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四)、违章行为的查处办法。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坚决制止农村零散建房,杜绝无证建房或不按规划建房行为,对发生违章建设的要严肃查纠,要强化建设管理人员和村镇干部责任,对擅自乱批、对违章建设查处组织不力、查处不及时或 不彻底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拆或明罚实放。

(五)、配套资金的解决办法。申请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帮扶政策积极争取帮扶单位资金;按照“大家事、大家办”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多种形式,经入点农户协商同意,由入点农户适当出资或出工兴建各项基础设施;④鼓励社会各界、当地企业和先富起来的村民以及走出去的成功人士捐钱、捐物、出谋划策共同参与村庄建设。

四、我镇当前农民建房的现状

自去年人代会以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镇全面停止了建房审批工作,但当前形势不容乐观,未批先建现象较为严重,镇土管办会同国土中心所经常到相关村组巡查,下达了很多停建通知书,可有些农户依然我行我素,不听劝阻!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组长带头违章,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鉴于此,镇党委镇政府决定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将强行拆除部分较为典型的违规建房行为,对部分党员干部将严肃查处,必要时将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明确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几个办法

(一)、基本原则: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民建房应遵循村庄规划的要求;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尽可能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现有空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④先批后用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宅基地,必须做到先批后用,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

(二)、申请条件: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宅基地。①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因原有住房不够确需分户建房的;②根据村庄详细规划需要拆迁的;③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搬迁的;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却无住房的;⑤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⑥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②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③有转让、出租、赠与房屋行为的;④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的;⑤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⑥不按县规划局、县新村办提供的新户型建房的。

(三)、限额标准: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四)、审批程序:农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同意、四界签字、村委会审查、规划所同意、国土中心所现场查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有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禁止行为:①禁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③禁止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两旁20米以内、县道15米以内、乡道10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禁止建房;④禁止超过标准面积建房;⑤禁止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⑥禁止非法批地和利用农民建房进行乱收费、乱罚款。

(六)、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证:①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②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③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有宅基地;④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⑤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七)、监督管理:①台账管理。各基层国土中心所要对辖区内农民建住宅实行台账管理,逐一对农户建住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②现场管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必须做到“三到场”: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③押金管理。农民建房管理押金作为对农民自愿依法进行建房的保证金,由基层国土中心所在农民申请建房时收取,进财政所预算外专用账户,并由乡镇政府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1)收取标准:

1、占用耕地建房或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的,按每户每宗10000元收取;

2、拆旧建新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按每户每宗5000元收取。

(2)押金处理:农民建房管理押金待房屋建成,竣工验收后,全部指标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国土中心所出具竣工验收表,并由建房户、中心所长和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政所领回。如有违规的按以下规定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资金作为处罚,扣完为止。具体为:

1、需复垦的农民原房屋宅基地,在新房建成6个月后没有复垦的,押金全部扣除;

2、农民建房超面积的,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处罚,超占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的押金全部扣除;

3、批东建西改变地址的,押金全部扣除;

4、突破公路红线建房的,押金全部扣除,依法予拆除,并处罚款;

5、一户多宅,骗取批准的,押金全部扣除;

6、违反村镇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扣除。

(八)、处理和问责:农民建房户的责任:对农户违反禁止性建房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其他违反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国土中心所的责任:国土中心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用地不及时制止或报告,或违反规定批地和乱收费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村级组织及建房理事会的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不能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违者对主要责任人员按每宗地处于500元罚款,并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规收取土地规费的,没收违规收取的土地规费,并处所收规费50%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予以处理。本村范围内出现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2宗以内(含2宗),或违法用地总数5宗以内(含5宗)的,对该村(居)处以5000元罚款,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驻该村的乡镇干部,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④本村范围内出现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3宗以上(含3宗),或违法用地总数5宗以上的,土地管理秩序特别混乱的,对该村(居)处以10000元罚款,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重任;对该村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及驻该村的镇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规范农民建房就讲到这,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规范农民建房工作一定会顺利实施,山口的面貌一定会大为改观。 谢谢大家!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19篇: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1、需申请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含拆建)建房的农户,首先需写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村、组签字后到乡国土所、规划所领取《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铁路、电力管线控制区域内土地建房的,建房户需先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到规划和国土所领取申请表,否则规划所和国土所不予审批。

2、建房户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四邻界址等内容,建房四邻界址必须有村民小组长及相关界址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涉及调换或买卖房屋和土地的,还须附协议,并需经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签字盖章证明。

3、村委会收到农户《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地点进行实地踏看、了解四邻界址是否存在纠纷,并张榜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后盖章分别上报乡规划所和国土所。凡未张榜公示和踏看人员未签名的一律不予审批。

4、乡规划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符合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证后方可到乡国土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乡国土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四邻无争议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符合年度用地计划的统一报乡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对末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房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6、乡土地审批小组定期召开全乡土地审批会议,对符合用地要求的审核后上报县国土局审批,对违反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房申请予于退回。

7、县国土局收表后,统一安排工作人员下来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小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于退回。

8、县政府批准后,乡国土所通知建房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地手续。

9、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建房户在建好住房三个月内邀请国土所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0、凡属于集中供地区和梅水圩镇规划范围内的均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对耕地实行严格控制,对圩镇规划区、集中供地区以外的农村零散建房暂停审批占用耕地(含水田、旱田及水田改变成的菜园地、水塘等)。鼓励农户拆旧建新或利用一坪建房,鼓励深山区群众到梅水圩和集中供地区购地建房。

11、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户申请建房前均须协调好四邻界址,对老宅基地(老住房)面积过多超出控制面积的,一律需和村委会签署老宅基地收回协议并和国土规划部门签署建房承诺书,对隐瞒老宅地面积不报或少报的一律不予审批,四邻界址有争议的不予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包括拆建)住房的,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12、根据上级要求,县城至梅水一级公路沿线和梅水新建至五指峰国防战备路沿线一百米范围内建房申请暂缓审批,对铁路沿线、窑下码头等红线范围内建房进行严格控制。

13、为方便农户来所办事,避免出现无人接待的现象,以后需到乡“国土所”和“规划所”拿表办证的农户请尽量在梅水圩逢圩日(即逢农历

一、

四、七)的上午12点以前来所(星期

六、星期天除外)。

14、提醒:因农村建房都喜欢“选日子”动手,而建房申请从规划部门到国土部门批准有一个审批时间过程,因此提醒广大建房户在末取得县政府批准(即领取到国土部门颁发的建房用地批准书)之前不要去“选日子”,以免因时间冲突出现末批先建等违法现像而受到处罚。

你好,就你提供的信息,提醒你注意几点:

1.“合同是山地”。国家土地分类标准里面没有这一类。想知道这块地建设违不违法,必须首先去乡镇国土资源所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看是否符合规划,看是否耕地或者基本农田,确定地类是基础。

2.租用土地搞建设,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征收,成为国有地后才可以使用,但费用很高,看你的情况承担不起。

3.如果你只是搞几个大棚种菇,那么你可以考虑另外一条路,就是农业结构调整(前提地类是耕地,基本农田不可以)。要注意几点,一是尽量减少永久性建筑面积,不硬化地面,不破坏地面耕作层,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属建筑面积在总用地面积3%以内,这种用地是国家允许的.也就是说,你租了20亩地,建个小平房不超过规定面积不会有问题,如果你建的多可以考虑多租几亩扩大分母。二是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到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批。这个可以办,没有费用,办理过程自己把握。

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

一、主要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只能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占用耕地建房,不能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收取耕地开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不能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可收取土地复垦费。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地方执行政策是比较好的,如衡阳、株洲、永州、怀化等地,农民建新房每户平均收费额约为300元左右,最低的每户只收7.5元。但是就全省而言,农民建房收费仍存在项目多、额度大、行为乱的突出问题。成为当前农村民间投资和住房消费受阻的重要原因。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而且挫伤了农民建房积极性,影响了省委、省政府农村减负增收政策和启动农村消费政策的落实。 (一)收费项目多。据调查,全省大部分地区农民建房实际执收项目一般为6-20项,最多的达28项,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主要表现为:①自立名目收费。有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解决管理人员经费甚至为了地方及部门利益,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如常德市桃源县自立名目向农民建房户收取建房资料工本费、土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土地估价费等。②扩大范围收费。主要是有的地方将只在城市建房收取的费用延伸到农村建房。如怀化市向农民建房户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有的在非文物区收取文物勘察费;有的在非林地收取林业植被费等。③搭车收费。如株洲、湘潭、娄底等地部分乡镇国土所代乡(镇)政府或其它部门收取安全保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防洪保安资金等。

(二)收费额度大。据调查统计,全省农民建房收费金额每户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户均收费额在1000元左右,最高的如临湘市长安镇,交费金额一户竟达15784元,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61.76元。农民建房收费额度过高,既直接增加了农民负担,挫伤了农民建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收费行为乱。一是在向农民建房收费中不使用正规票据,甚至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如岳阳平江县木金乡政府向农村建房户收取建房费,开的票据是乡政府自制的收费收据。上述现象在全省各地较为普遍。二是收费随意性大。主要是有些地方在执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时,受个人交情、建房户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对相同建房情况的农民建房户,实行不同的收费额度和收费标准,有的甚至相差几倍到十几倍。三是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审批和收取有关费用。如按照《土地法》规定,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权限在省地,而实际上都是由下面批办,批后就向农民收取开垦费和复垦费,甚至农民在自己原宅基地上建房也收开垦费,而且收费弹性大,往往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几倍到几十倍,既增加了农民建房负担,又造成了土地流失。四是在审批办理农民建房手续过程中利用部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及收费。如湘潭市在审批办理农民建房手续时违背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建房户强制收取查勘费、描图制图费、保险费、设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问题致因

导致农民建房收费既高且乱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体制不顺,是造成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根本原因。按照规定,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应当作为一级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市国土和建设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并统一拨给人头经费。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省前几年发展起来的基层国土所、建管站的人员和经费,绝大部分没有纳入县市国土和建设部门直管和财政分配,有的即使纳入县市垂直管理和财政分配,也只是象征性拨几百至千把元的人头经费。这样,由于管理体制和财政分配原因,一方面使得许多基层国土、建管站缺乏必要的经费来源,只好通过收费来解决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另一方面导致乡镇国土所、建管站编制失控、人满为患,靠收费养人的现象比较严重。据国土部门反映,全省现有2395个乡镇国土所,管理人员为8708人,约有50%的人员经费末纳入财政预算,主要靠向土地、建房收费维持。

(二)利益驱动,是造成农民建房乱收费的直接动因。一是有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把国土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向乡镇国土所(站)下达创收指标,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上百万元。国土所(站)为了完成创收任务,只好利用手中的权力乱收费。二是有的乡镇干部职工为了减少财政支出或逃避监督,挂靠到国土所、建设站发工资或报销有关费用,迫使国土所、建管站通过向农民建房多收费来平衡收支。三是有的乡镇国土所(站)自身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互相攀比,借地生财。上述情况在株洲、娄底等地的不少县、市、区、乡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是直接导致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是造成农民建房收费混乱的重要原因。现行的国家政策只对农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应当收取或可能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没有区别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用地性质,以及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对农民建房收费的各种情况作出明确的界定。而实际上,在目前形势下,农民建房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有为改善自己住房条件在原宅基础上重建的,有在小城镇建设规划区移建的,有在公路边、城郊结合部建房的,也有经营性修建经商门面出租或自己经营的等等。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一方面,加大了基层国土所、建管站在审批不同地段、不同用地性质的农民建房和收取有关费用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从而造成收费秩序的紊乱。

(四)管理不到位,也是农民建房乱收费未得到及时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省每两年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清费治乱减负行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每次清费减负行动,都没有触及到农民建房收费,在客观上形成了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的死角。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基层政府和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农民建房实施乱收费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查处,使得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农民本身由于掌握政策少,难以分清合法收费和非法收费的界线,缺乏对乱收费的抵制能力,从而为乱收费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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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减轻农民负担、启动农民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基于对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建房各种乱收费,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理顺乡镇国土所、建管站机构和人员关系,实行标本兼治。

(一)提高认识,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扩大农村消费的重大举措来抓。住房消费是农民消费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当前农村消费的特点,一般来说,农民除了衣食消费以外,最大、最迫切的消费需求就是建房,然后才会考虑其他的消费。当前,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过重,不仅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农村消费需求的启动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据统计,全省1999年末共有农业人口5059.91万,农业总户数1364.26万,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为2147.18元,其中年均纯收入在1300元以上的约占72%。初步调查,在年人均纯收入1300元以上的农户中,除去部分已建新房户,近两、三年内有建房需求的约占30%,按每户投入1.5万元计算,投资总规模可达500亿元。但由于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过重等因素的影响,1999年全省农村实际住房投资不足100亿元,其中还有15%左右的资金是用于支付各种办理建房手续的费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作为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实事、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好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 理顺和妥善解决乡镇建设站、国土所的机构和人员经费,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的源头。一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精减人员、调整结构、理顺机构,明确乡镇国土所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建设站由县级建设部门管理。二是在精减人员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开前门、堵后门。三是根据农民建房过程中有些服务性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实际情况,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允许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民自愿签订委托服务合同,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和农民承受能力核定。这样,既可以鼓励乡镇国土所、建管站为农民建房提供必要的服务,又可以适当弥补其人头经费的不足。

(三)明确有关农民建房的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鉴于现有的政策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农民建房的客观情况,建议根据农民建房用地的不同性质和地区经济状况,对有关收费政策作进一步的界定和明确,使农民建房收费正本清源,健康有序。一是凡农民在原宅基础上建房或占用荒山、荒坡、空坪隙地建房的,只按规定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二是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开垦相应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但收取额度应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三是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不占用耕地的只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占用耕地而又不能开垦相应的耕地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加收耕地开垦费。四是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规定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占用耕地不能相应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加收耕地开垦费)外,可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每户最高不超过300元。五是经批准农民在原宅基地、荒山、空坪隙地、耕地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但每户收费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六是农民在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私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七是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异地重建的,按规定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四)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向农民建房的各种乱收费。一是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工作列为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实行严格的工作目标考核,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物价、国土、建设、财政、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二是要坚决取消一批乱收费项目。省物价部门要在组织各地物价部门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收费逐项目逐标准地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会商有关部门,坚决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建房管理费、勘察放线费、土地开发费、用地办证费、农田保护费、宅基地使用费等一批乱收费项目,真正把农民建房中的各种不合理负担降下来。三是要切实加大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针对当前农民建房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大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各级国土、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要加强督查督办,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有关整治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负担。

第20篇:某县学习农民建房管理的几点感想

关于学习某县农民建房管理的感想

2014年2月13日,根据县局安排,随考察组到余干县国土局,通过学习余干县农民建房管理的经验做法,现结合我县实际谈点不成熟的感想:

一、某县农民建房管理的经验做法

某县在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在于“重视是前提、制度是保障、监管是手段”。首先,领导重视是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前提,只有取得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强有力的推动此项工作,农民建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才能落到实处;其次,健全的制度和明确的责任是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基本保障;再次,政府为主,各部门共同监管是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有效手段。

1、领导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针对该县土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余干县委、县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开展“规范农民建房主题年(管理年、服务年、提升年)”活动,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上到下,重点推动此项工作。为此,县委书记 集中两天时间率领县分管领导、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乡镇场负责人深入基层调研,寻找问题 1 症结,探索新形势下规范农民建房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县长胡伟多次召开调度会,研究工作进展,并多次现场指挥拆除违章建筑执法行动,对出现的违建苗头冒头就打;副县长陈文宏率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先后赴重庆、成都、南昌、鄱阳、万年等地考察学习,汲取城建和土地管理新理念、新做法。

2、制定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农民建房工作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场党政领导和村组干部的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强化了乡镇政府和村组保护土地和规范农民建房的责任。

3、成立村镇建设规划所。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

4、建立农民建房集中安置点,对农民建房按规划安置。

5、农民建房规划选址,必须先由国土所和规划所踏勘,核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符合规划的依法报批后才能动工建房。

6、成立公安国土资源犯罪侦查大队,对土地违法起到震慑作用。两年来,侦查大队共受理案件14起,立案6起,破案6起,起诉8人,挽回经济损失294余万元。

二、结合园区分局辖区内实际情况,谈点感想

(一)辖区范围内,农民建房违法用地的成因 园区分局负责工业园区和芦林街道办的土地管理工作,辖区范围主要属于城乡结合部,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具有典型的代表性,个人认为违法用地的诱因主要有:

1、多次清理,形成观念。我县已经搞过多次违法用地、违章建房清理工作(三非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最后都是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广大群众已经形成“占即有,非法也会合法,合法就获取暴利”的观念意识,抢占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现象较为突出。

2、利益驱动,不管不顾。乡村受利益驱动不管村镇规划、不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收费不管理,睁只眼闭只眼,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或是“揣着糊涂装明白”,导致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造成非法占用耕地,甚至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依然存在。

3、一户多宅,默认买卖。工业园区和周边乡镇为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副县长兼任指挥长的指挥部,只要求国土部门审批土地,不要求国土部门参与;拆一还

二、拆一还三时常发生,难以按照“一户一宅”落实到位,国土部门很难监管,多安置的地基只能默认其私下转让。

4、建设规模,先天限制。我县受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的保有量的限制,农民建房审批和用审批消除以前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现象比较困难。

(二)几点想法

个人意见,要做好我县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就是要做到“开前门、堵后门、拉开窗”。

1、“开前门”,挖潜力,重引导,积极化解用地供需矛盾。因受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的保有量的限制,我县农民建房审批和消化以前农民违法占地建房比较困难,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划先行,控制总量。要积极编制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农民建房;二是激发潜能,盘活存量。努力挖掘宅基地潜力,加大土地整理开发和宅基地整治力度,对分散废旧房宅基地整理,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捆绑,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建房;三是争取政策、做大增量。向上级争取更多的移民搬迁、灾后重建的用地指标,推进农民建房集中安置,争取做到每年每个乡镇设1-2个农民建房安置点。

2、“堵后门”,拆典型,控新增,堵住农民建房违法用地源头。我县大量农民建房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乡村只收费不管

4 理造成的,要堵住农民建房违法用地源头。一是定权责。要强化乡村责任,制定农民建房违法追究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规范农村建房的责任主体,也是具体的实施者,各乡镇国土所配合乡镇做好农民建房选址踏勘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督查,发现一起乡镇未及时查处的,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是严监管。在全县“三级干部会”上将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求乡村立即停止收费、严格控制新增违法用地,将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考评和乡村干部、和国土干部个人业绩考评,对乡镇、国土干部提拔使用和村书记(主任)转干、转事业编制的,实行“一票否决”;三是重打击。建议设立公安国土资源犯罪侦查大队,利用公安部门的震慑力,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抓一批、拆一批;四是改作风。改变工作作风,加大部门联动,做好拆迁安置及困难户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五是广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扭转广丰县人民“占即有,非法也会合法”的观念意识,让全县百姓都能意识到违法用地的成本已增加到不能负担的程度,从源头上消除违法用地、违章建设。

3、“拉开窗”,求创新,守根本,解决乡村生存问题。要解

5 决乡村生存问题,摆脱单一的土地经济模式,个人认为:一是扶持。县委、县政府可以考虑每年拿出5-10亩国有土地给乡镇进行市场运作,扶持乡镇财政,解决乡镇的日常支出或者是直接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按比例返回给乡镇。二是创新。创新机制,建立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监管制度,在老村庄整合点或已报批的安置点按村民自治的形式的方式(以村或村小组为单位),通过村民三分之二的集体成员同意,制定收费,标准,并按标准严格执行(由所在村或村小组收取,收取费用由乡镇代管,村组报账使用)。三是严禁。严禁乡镇收取农民建房费用和计提村、组集体土地有偿费用;严禁村小组、村委会乱收费(对不符合规划、不能审批的农民建房收费)。

《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汇报.doc》
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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