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国地税合并风险提示

会计做账的九大误区

原创 2016-01-26 左岸金戈 财务第一教室 90万财务人在关注“财务第一教室”,点击上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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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借贷相等当成填制会计凭证的唯一目的

填制会计凭证借贷肯定要相等,但是不能把借贷相等当做是唯一目的。实务中更多的需要思考借贷相等之外的其他事项。以下罗列做账需要考虑的事情。

A:审查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B:会计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备、准确;

C:报销是否符合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规定。报销程序是否合理,签字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适当;

D:审查票据要素(时间、地点、金额、票据号)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E:各项支出是否有预算,有预算的是否符合预算规定。超预算的是否有处理方案;

D: 摘要填制是否便于日后查账和查询,数据是否便于日后提取和加工;

F: 特殊事项是否按照制度,或者相关领导批准;

G:风险防范意识,填制凭证时一定要有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意识;

H: 费用报销时就要有预算控制的意识。招待费、广告费等还要时刻关注是否超所得税扣除限额;

I: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管理会计的要求。

二、没有发票不会做账

由于我国税收管理过分依赖 “以票控税”,给会计人造成会计做账必须要见到发票才能做账。没有发票不能入账。和没有发票入账了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误区。

没有发票当然可以入账,至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实务中不少人把会计和税法搞混淆了。甚至出现见票做账,无票不入账,没有发票不会做账的状况。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会计人员不必把合法有效凭证等同于发票,同时当遇到税局人员只认可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时,需要据理力争。那么还有一些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如下:

A:工资薪金,奖金;

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C:职工福利费 ;

D: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E: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F:资产减值损失;

G:违约金支出;

H:罚款支出;

I;定资产计提折旧 ;

J: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K: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L: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

三、收据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3.1 实务中经常有人问,收据能不能报销?有人说收据肯定不能报销。其理由是收据不能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混淆了会计入账和税法税前扣除。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至于能否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如果收入入账了,但税法不能税前扣除。那就直接在税法层面做调整呗。试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就因为不能税前扣除就不让报销?意思是自己承担这个费用? 有人可能说这样一般都内帐。对于两套账这种违规操作实在不想多说,且做且珍惜吧。

3.2 解决了收据入账的问题,那么收据可以入账,但是能否税前扣除?很多人想当然的说“以票控税”肯定不让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做账都是“以票控税”这种顽固的思维的话,可能帐真的没法做。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吧。(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C:捐赠收据;

D:工会经费收据;

E: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F:军队收据;

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四、白条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白条能否入账的问题,还是和本文第三点收据入账观点一样。入账和税前扣除是会计和税法的两个事情。白条可以入账,但是能否扣除就要看税法的相关规定了。其实关于白条企业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如果此项支出并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要求。也是如实调整就可以了。此时就是把会计和税法区别对待。

现将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简单罗列如下。以下最终能否税前扣除,必须经过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辅助证明发生的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合理,真实的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生的经济事项的支出,是否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比如支付的经济活动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部分,是否有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

A: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

B:离职补贴;

C:赔偿;

D: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E: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F: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G:丧葬费;

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凭证都要有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规定,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所以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需要有原始凭证外,其他都需要有原始凭证。

六、凭证摘要不重要

在会计凭证填制中,我们认为会计科目用对了,金额没错。其他的事情事情就无所谓了。至于凭证摘要不太关心,甚至认为可以忽略不计。首先凭证设置这个摘要肯定是有用的,只是实务中你可能没有用好。要把凭证摘要写好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从两个方向去把握。一是摘要写得太简单。比如业务人员报销差旅费,摘要直接写“差旅费”。比如日常报销费用,直接写“报销”。这么写都过于简单。写了和没写是一样的。基本的要素,时间,人物都没有涵盖进去。无法为日后查账,更不利于分析取数。二是写的太细,写的太细那就不叫摘要了,那就详细记录。同时在当前的会计环境下,企业存在一些“你懂的”事项支出。如果写的太细问题也挺严重。此处就不详细说了,你懂的。所以凭证摘要书写要做到简练而不简单,全面而不繁琐。最好的就是精准又准确。

七、把税法当成做账准则

实务中很多会计做账都是按照税法来,让会计准则陷于尴尬的境地。探究原因很多。一是会计自我把做账定位为报税的目的,做账的终极目的就是报税。或者说老板把会计业定位为一个报税的,老板不关心你什么报表。老板只关心银子多少。怎么少缴税。由此导致会计做账就是为了报税服务。所以怎么样符合税法就怎么操作。此种现象在小企业比较严重。甚至有会计人员希望会计和税法完全统一起来。二是会计人员混淆了了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未区别对待。比如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很多人就此认为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条件,改为5000元以上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就计入费用。或者会计人员认识到了这个是税法的规定,但是认为如此操作调整太麻烦了,为何不按税法来呢?这样汇算清缴简单易行。对于实务中按照税法来做账的争议很多,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各自都有其道理。但是我们会计人员至少要知道做会计有个准则在那,知道按照会计准则应该怎么操作。也知道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而不是把税法规定当成做账的准则,自己还不知道,且把会计税法混为一谈自己浑然不觉。会计人员不能自己把自己画地为牢,把自己限定为报税会计。更多的思考未来会计信息化,数据化。以及管理会计的职能。虽然眼前的会计职场和客观环境是如此,但是套用一句俗话,生活不只是苟且 还有诗和远方。

八、会计做账不需要考虑税法

第七点是说不能把税法规定当成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要区分清楚。那么是否意味着做账完全就是按照会计来,一点都不需要考虑税法呢?如果你这么想又走入了另外一个极端。理论上说会计和税法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两者目的不同,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统一起来。差异的存在正是其目的不一导致的。可是实务中以及“会计环境”的影响,现实条件中没有条件会计做一套帐,税法做一套帐,然后井水不犯河水。在目前的征管条件下税法更多的是认可会计在真实,合理的处理基础上,对会计的账务进行性调整。由此税法会出于征管的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会在会计处理上做出一些规定。所以我们做账不得不考虑税法上的事情。比如笔者曾就汇总了一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其中文中就要求会计的分别核算否则在税法上不能享受某种优惠和政策。比如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财税〔2014〕109号),就对会计处理做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不正确将可以导致不能按政策操作。还有最近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其政策中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其中还对企业设置辅助账有要求。还有其他的税法对会计处理做的规定,至于财税界对此税法干涉会计的规定褒贬不一。作为实务一线的会计人员还是老实按规定走吧。

九、根据单据种类做账

实务中会计做账很多是根据发票或单据的类型来做账,最经常看到的是见到餐饮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会计做账时应该按业务的性质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归集科目,而不是根据单据的种类来确定会计科目。如餐饮票根据业务性质可以入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计入“差旅费”可以计入“会议费”,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推荐第2篇:国地税合作到合并之我见

国地税合作到合并之我见

3月13日,国务院公布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听到这个消息,我是意料之中的惊喜又有些许失落。这个几乎每年‚两会‛都有代表提到的话题终于尘埃落定,而每提到国地税合并都能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作为一名地税部门人员,惊喜的是国家终于迈出这一改革关键一步,失落的是所在单位即将被‚收编‛,犹如网上流传的段子:‚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现在又要用真爱,把我唤回来‛‚你快回来,‘营改增’我一人承受不来;你快回来,绩效考核大家一起来‛。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合作不合并的深化改革思路,总局也是不遗余力地推进国地税合作。出台《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从1.0版的32个事项扩展到4.0版60个事项,涵盖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税收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大部分税务工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地税合作,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国地税隶属不同的行政主体,人员代表各自不同的利益,思想认识、工作积极性、工作要求做不到步调一致,如税收宣传月市级国地税工作部署的某项工作要求不同,县级国地税部门就会出现一方怠于开展工作的情况;二是经费管理不同,国地税各自的经费来源渠道、预算及开支都不统一,如国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人、税务干部培训,可能就存在标准不统

一、管理不同难于达到一致的情况;三是合作中面临的矛盾,如国地税联合下户执法,需用到执法车辆,那是国税还是地税派车,虽公车改革后国地税都保留有执法车辆,但背后涉及到的是公车运维费用核算、工作人员误餐补贴及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处理等利益问题。而这些现实的问题都是很难通过合作就可以调和的,也就是说,国地税因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机构、独立的经费、独立的人员,在触及核心利益时就会阻碍合作的开展。

国地税合并是从制度上解决分设问题的根本之策,且金税三期工程的完善已为合并奠定了基础,在新时代税收事业的历史起点上,只有推进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才能提高政府运行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实现税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推荐第3篇:论国地税合并的好处

论国地税合并的好处

1分税制改革背景、好处及问题

1.1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的危机,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弱中央”的状态。中央的收入远小于地方收入但支出却高于地方支出。中央财力的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须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当时,分管银行的朱镕基副总理就说:中央财政再这样下去“到不了2000年就会垮台,这不是危言耸听”。于是,突破重重阻力,我国于1994年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

1.2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好处

实行分税制带来的好处不言自明。1994年1月中央的环比税收就增长了61%,收上了180亿,1994年全年税收增长了900多亿元。到了9

7、9

8、99年,全国财政收入每年增加将近1000个亿。从分税制实施至今,17年来,中央财政从4349亿元增长到83080亿元,2010年,税收占财政收入的88%,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

1.3目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分税制从一开始就是不彻底性的分税制,即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这导致分税制实施到现在,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由于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之地方政府责任的不断放大,地方税收收入很难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相适应,无法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催生了近些年“土地财政”的现象。地方政府没有钱怎么办,只好把土地使用权卖给开发商。房地产行业简直就是拉动内需、拉动产业链、拉动GDP的强力药方。也是暴力拆迁、房价屡控不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2国地税合并的好处

2.1对我国税收的好处

国地税合并后,不仅能增加我国的税收,将我国的税收更合理的分配利用,也便于加强对我国税收的管理。

1、就算将国地税合并,以现在分配给中央财政的税收,仍可以维持国家的运转。

2、由于国地税合并后更利于税收统计,国家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由中央银行直接划账的方式实行分税制,国家心中有数,就能更好的利用我国的税收,也可以将更多的税收比重分配给地方,来缓解地方财政不足的状态。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税收的信息化程度很低,税收信息化也是一个在国地税合并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国地税合并后,各个税种可以统一征收,更便于税种的管理与改革。

目前的情况来看,拿企业所得税来举例,有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征收,有的纳税人由地税征收,由于政策理解等各方面原因,往往造成同一税收事项由国地税分别处理的结果不一致。

2.2解决国税与地税两个体系设置带来的问题

1、冗官。拿我的家乡沈阳市为例。在沈阳,设有国税在辽宁省的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同时还有沈阳市地税局和下设各区的分局,整个税务体系十分庞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冗官”现象。辽宁省税务局局长就有两个,一个国税的一个地税的,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又很微妙,关键时刻互相扯皮,客观上降低了工作效率。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7年,我国的税务人员总数为748218人,其中国税人数为395522,地税人数为352696(来自《中国税务年鉴》),人员的重复由此可见一斑。人员过多就无法避免的造成素质的良莠不齐及分布不均等问题,又影响了我国税收的发展。

2、征税成本极高。数据显示,美国1992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而在我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1994年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后,1996年的征收成本率约为4.73%。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其中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5%,西部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中部地区大致为7%~8%。从中不难看出我国的税收成本之高,其中有经济总量、纳税人经济规模等因素,但国地税两套机构也是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因为同一纳税人因国地税同时管理造成了诸多重复劳动,诸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等,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两套机构的重复设立,在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人员等方面均有重复设置。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征税成本极高。

3、行政效率低下。由于目前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及时,特别是对于税务检查,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属于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单一的国税或地税的检查很难保证检查结论的真实准确,影响了行政效率,也极易形成管理上的空白。

4、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两个税收系统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都需分别到国地税办理,也分别接受来自国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加之国地税管理方式上的差异等因素,给纳税人纳税造成极大不便。如果企业纳税人聘请专业的税收人员来处理税收事务,将会增加企业成本,也是不切实际的。

5、两套系统员工待遇的差异。国税与地税两套系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有差别,不同地方的税务员心里不平衡,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3总结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地税合并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也许现在国地税合并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国地税合并不失为解决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不均,降低我国税收成本,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一种不错的方法。

推荐第4篇: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一、国地税分家背景

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和地税是1994年7月1日正式分开的。

在国地税分家之前,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只有一套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1993年10月17日,国家体改委宏观司提交给国务院一份“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和加强操作方案准备工作”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此番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之前的“大连会议”文件中也提出,有必要设立中央、地方两套征管机构,必须改变中央收入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税务局的局面。这道出了中国财政当时的真相: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前夕,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正陷入极其艰难的窘境。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40.5%一路下滑至1993年的22.0%,中央财政的收支甚至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成为“国地税分家”最直接的初衷。

二、国地税合并趋势

1994年国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十七年来,虽在明晰中央和地方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国地税分设不规范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然也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形成以收入归属为基础的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两部分,但在具体划分税源时,并未完全确立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体制,税收收入仍然未跳出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配的格局,例如将某些已经明确划为地方税种中的中央企业和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以及铁道部门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财政分配格局划归中央收入等等。这种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的做法导致分税制的不规范。

(二)国地税分设使纳税成本增加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只到一个税务机构办理。机构分设以后,一个纳税人要去两个税务机构办理,要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纳税成本自然增加。更有一个因素,由于纳税人税务知识的缺乏,不能正确辨别哪些归国税管理、哪些归地税管理,往往要东奔西跑,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从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成本。两套税务机构都有稽查部门,纳税人被检查机会增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国地税分设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

1993年末,我国税务人员总数为578955人,而现在达到100多万人,国、地税机构分设是人员增加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征税成本大量增加。国际上平均税收成本大约是税收收入的

1.5%,而我国由于国税和地税的分割,现在的征收成本在3%—3.5%,甚至有过4.5%的时候。

(四)国地税分设不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各税种之间存在着互相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中的一个税种计征时出现错误,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他税种计算的正确性。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国税人员不很清楚地税业务,地税人员也不很清楚国税业务,所以,在各自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越位”或“不到位”的情况。

中国现行税制是一个有机整体,人为地将其分开由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征收管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矛盾产生以后,国、地税机构都可能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机构合并,税务机关可以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作出正确的判断,更有利于税收征管。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中央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将有所增强。国、地税机构合并,不会影响中央的税收收入,中央始终可以占据主导地位。 讨论多年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终于以试点的方式取得进展。增值税扩围试点将首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进行.之所以首先在上海试点是因为上海财税系统机构设置上的优势。上海作为财政特区,国税、地税和财政系统是一套班子,不存在征管权限分配等机构改革问题。而上海的试点经验如果在全国推广,国地税合并很可能是以后机构改革的方向。试点政策出台前,地方政府担心的因中央和地方分成因素造成的减收因素也得以解决,按照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上海市是中国目前惟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

上海没有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机构的精简效率。现实的情况是,上海在税种方面划分向来清楚,在全国一直是一个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缴中央的税收一直名列全国榜首。分税制在上海显得没有必要。

事实上,这些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方案设定解决,更深层的体制问题则不是那么好解决。记者也曾从国税总局人士处了解到,有关增值税扩围,不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一开始就是既定的原则。

体制的问题则没有这么容易解决,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共享税和营业税,由国税和地税分别征收,改革后如果营业税全部取消,显示增值税扩围,则地税系统将失去最大税种的征管权限。

对此,甚至有地税系统人士认为,如此一来将失去地税系统存在的意义。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改革除了涉及央、地税收分成,更重要的问题则是机构改革问题。增值税扩围后,机构如何设置、征管权限如何分配成为绕不开的问题。

现实的问题则是,即便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上海取得进展,其它地区也很难推广上海的经验。于是,机构改革成为增值税扩围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前述知情人士则表示,据他了解,机构改革、国地税合并应该已经是既定的改革目标。以后税务部门将更侧重于纳税服务方面的工作。

林志平是一个在税务机关服务了近四十年的老税务。对于新一轮税改的说法他表示“有一种预感”。他认为,1994年的第一轮税改政策运行8年后,形势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地方在千方百计发展可以征收地方税种的产业;一些地方的两家税务局为了完成任务,出现了卖税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税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这些情况让税改有

了必要。

从近几年来看,中央财政压力开始日益吃紧。一些税收政策开始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比如说,证券印花税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2002年97%必须归中央财政。2003年98%归中央;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央也开始要求以2001年为基数,2002年实施增量共享。

显然,地税的份额正在一步步地被国税所侵蚀。中国人民大学的钱晟教授认为,税制是否进行新一轮变革,关键是看能不能满足提供公共项目的需要。“下一轮如果进行改革,它的尺度就是应该尽可能减少摩擦成本,并最大吸收第一轮改革的优势。但这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一)建立便于操作的税收分成体系。

机构分设前,中央税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权在国税系统,其他纯地方税税种由地税系统管理,另有一些是按照行业和经济类型划分征管权。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需要更多的财力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导致中央分成范围的不断扩大、分成比例的不断提高。如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先后调整为80∶20,88∶12,93∶7,94∶6,直到现在的中央97%,地方3%;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又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为共享税,增量部分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2003年1月1日起又调整为分成,所得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也划归了国税系统管理,并且成为纯中央收入。

(二)分设十一年,地方税种立法毫无进展,为两套机构合并预留了空间

(三)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技术支持

(四)上海模式证明了合并的合理性 (略)

推荐第5篇:国地税合并后,工资有大变化?

国地税合并后,工资有大变化?

国地税合并,看似和我们大家没有什么关系,但社保新举措出台,不帮员工买社保?全按最低标准交?税局通知你了,不配合整改?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

1、企业社保负担或将变大,员工收入可能大幅降低!

社会人口老龄化加重,自2017年起,养老金要求的财政补贴将持续攀升。养老金缺口也不是什么秘密了。据清华大学人口和人力资源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显示,预计在未来的5到10年当中,缺口大约是8到10万亿的缺口。

缺口肯定要补的,最快的弥补方法当然是:把该收的收过来!

2、现在你公司是怎么交社保的? 举两个最常见的例子:

(1)在某三线城市,一家10个人的小公司,只买了一个员工最低标准的社保就可能过关了,其余9个人都没买!在税局全面负责征收以后,你可能需要补这9个的人社保!工资社保一 一得对应起来,并且实缴!企业社保负担或将增大!

(2)在一线城市,以北京为例。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有不少公司的做法是,你实际工资10000,却按3082的工资基数交的社保!但是,这是不对的!而且,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这现实情况很有可能会改变!

10000比社保缴费下限3082要高!你得按照实际工资10000交社保!

推荐第6篇: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问一: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是否需要发票?

答: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对业主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开具发票,但是需要业主的以下手续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业主收款收据;

②收据上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等。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 6月15日,全国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机关集中合并,进行了挂牌仪式,标志着我国国地税合并迈出了实质的步伐,后续预计地级市和县级税务机关也将陆续挂牌合并。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这段时间属于改革过渡期,针对该期间的税收征管工作,近日税总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税总发〔2018〕68号,从中我们可以读出不少新意,这里首先对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做一简单分析。 税总发〔2018〕68号《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房开企业一直以来面临的稽查压力比之其他行业都要严峻,作为税局税收收入保障的房开企业,得到税局的重点关注也不足为奇。根据税总〔2018〕68号的规定,当前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房开企业在以下方面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

一是房开企业如面临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的同时稽查,在未送达决定文书的情况下,随着国地税合并,新的稽查机构设立后,将会稽查案件进行合并,这里可能会对已经形成的定案结果推翻重来,需要重新检查认定,此时税种之间的联动稽查将必然发生,以往利用国地税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方法来规避深入稽查将不会成功了。

二是原来国税、地税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68号文件虽然要求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也就是原则上不应扩大检查范围,但是新的稽查机构如果在原范围内检查发现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存在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话,很难说是不渎职,为此文件规定“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这无疑是扩大了原来的检查范围。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全税种稽查将成为未来稽查趋势,,对企业的稽查不存在国地税种分开稽查。这对房开企业来说是个噩耗,房开企业涉及的税种可谓是最全了。

推荐第7篇:国地税合并前企业税务风险如何自查?

国地税合并前企业税务风险如何自查?

时隔24年,国税和地税又重新合并。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对于每一个税务人来说,这都是一个重磅消息,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这项改革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将加强,稽查比例将显著提高。以往企业忽视的小税种的风险也会加大,由此导致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也将显著增加。那究竟该如何做好风险自查呢? 国地税合并后,对于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营改增之后,有很多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与增值税、所得税都在国税局管理的企业对比,地税局掌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口径可能和国税局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3、普法力度更强,服务质量更好。国地税联合行动,普法效果肯定是更好的,服务质量妥妥上升。且随着机构合并,以后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指日可待。 企业税收管理的监控:

一、对企业税收管理的监控相应提高

以往国地分离,国税主要检查企业房产税、个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地税检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二家各自为政。但随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国地税征管系统合并,对企业税收管理的监控也会相应提高。

二、日常监管力度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空间进一步压缩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纳税信息都可实现对比分析,日常监管评估或大数据的风险指标对比将常态化,企业合规性要求更强,不合规的税收筹划空间进一步缩小。

三、工资社保信息联网,企业用工成本或将增加

国地税合并后,企业用工的工资、社保、个税信息基本都会同网,那么现行的社保基数缴纳与工资个税申报将相关联,因此,企业用工成本与合规申报将形成新的挑战,在社保申报与工资个税申报等合规、统一的情况下,或将提高企业用工成本。

四、企业的税收违法成本增加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等系列文件的公布,国地税合作已然明显加强,联合行动肯定会越来越多。在税收监管收紧的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应对?

1、进行科学的税收风险管理成为纳税人的唯一正确选择。企业将内功练好,指标对比再多也不怕!

2、做好事前筹划,合法筹划,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随着国地税合并,服务力度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地障碍将大大减少,企业也应当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享受优惠,做好税收创效。

3、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好争议沟通解释。将来执法口径统一后,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可以有效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即使有一些需要沟通解释的工作,企业做起来也相对更容易一些,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纳税。 财务人要学会自查自保

推荐第8篇:国地税合并对企业记账报税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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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对企业记账报税有什么影响

今天,顶呱呱要说一个异常火热的话题,对,和两会有关,但不是“降低法定婚龄”这一条(想听这一条的,咱们私聊啊~),是跟记账报税有关的“国地税合并”!相信大家已经讨论好几天了,那么,终于板上钉钉的“国地税合并”对咱小企业、小老板记账报税到底有啥影响?

故事要从24年前,国税、地税这对小情人的分手开始说„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地方与中央其实是“分灶吃饭”的,有时候“中央要请客”,让“地方拿钱”,但地方还想养自己的“小金库”,于是中央常常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

怎么办呢?改制!1994年,中央痛定思痛,实行了分税制改革。分设了国税和地税,大税种如增值税、大型国有企业的(金融、铁路、石油)主要税种、带有政策调控作用的税种(关税、消费税),基本上都划为国税,征收后上缴中央;而地税部门则负责征收其他税种,用于地方财政支出,如营业税、所得税等。

可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作为地税主要税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由国税接管;

地税部门只能收收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小税种,以及不可胜数的各类“费”(什么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嗯,眼看国税累的要死要活„地税则沦为“废物局”(哦不,是“费务局”)„

于是,这对欢喜冤家终于在24年后决定破镜重圆!(感谢两会耙耙)

So,对我们一直记账报税的小小纳税人来说,有啥影响?

当外界一边倒的在称赞,终于不用在两个部门“跑断腿”的时候,顶呱呱不得不提醒各位一句:

改革是一把双刃剑啊!

红利几何,挑战又几分?

1、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记账报税的时候跑断腿,记混国地税密码

首当其冲的就是提高效率,这很重要,就这么多税种,登一次电子税务局全部填报完成就好,别一会儿国税、一会儿地税的,像顶呱呱这种脑袋经常瓦特的,密码都记不清„

2、统一征管口径,别互相吵吵了

以前分开征管,对于同一个政策,在执行层面可能会出现口径不一的情况,搞得大家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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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办事一套材料,在地税办事又是另一种要求„简直心力交瘁,不提也罢!

3、国地税联合稽查不存在了,但税务检查盲区也不存在了

以前,一说国地税要联合稽查了,大家都怕的要死,以后不存在了,天天都是联合稽查,所以信息绝对同步,整合进一个系统,由金税三期全权处理、分析、比对„

以前的税务稽查,国税、地税“各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家瓦上霜”。以后不行了,无论“西瓜税种”还是“芝麻税种”,谁也跑不掉!

这么一说还真挺恐怖!

因此,顶呱呱劝各位老板:

1、加强税收风险管控,该交啥税按时交,别想钻空子。

2、做好事前筹划,合法筹划,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3、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检查好自家账本,面对检查,保留沟通解释的空间。

推荐第9篇:分立24年后国地税合并,是更大改革的序曲

分立24年后国地税合并,是更大改革的序曲?

原标题:分立24年后,国地税为什么又要合?

【文/观察者网 吴娅坤】分立24年后,国税和地税又重新合并了。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方案提出,国务院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据国务委员王勇介绍,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教授陈宪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表示,财税改革是我国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它一面连接着政治体制改革,另一面又连接着经济体制改革,若改革得好,不仅能加强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国力,还能扫清经济发展障碍,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陈宪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各方面改革的推进,以及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之前阻碍国税地税合并的一些因素已克服,国地税合并将更加有利于我国的财税改革走向深化,而这也意味着,财税改革,这一未来一段时间内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难点,大幕已经拉开。 分立24年后,国地税机构合并

1994年以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只有一个税收征管系统,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 1993年10月17日,国家体改委宏观司提交给国务院一份“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和加强操作方案准备工作”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此番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 之前的“大连会议”文件中也提出,有必要设立中央、地方两套征管机构,必须改变中央收入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税务局的局面。 这道出了中国财政当时的真相: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前夕,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正陷入极其艰难的窘境。 数据显示,当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40.5%一路下滑至1993年的22.0%,中央财政的收支甚至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 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成为“国地税分家”最直接的初衷。

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始“分灶吃饭”, 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划分,税收征管系统也开始一分为二,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 这次改革,国务院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994年7月1日,国税地税正式分开。

分税制弊端暴露,合并后征纳两端都获利

但分税制实行了24年,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 一方面,国地税分设会使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不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另一方面,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化,机构分设所导致的机构争议也成为问题。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据观察者网专栏作者、注册税务师杨散逸介绍,国地税合并方便了纳税人申报及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减少了企业的税收合规成本。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据陈宪介绍,国家的税收在职责上其实只有一个,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的只是税收收入分享主体的区别。随着近年来,信息化手段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中央和地方通过分开收税的方法分享税收收入已变得不必要。目前,中央和地方完全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化系统的处理完成这一工作。 国税和地税合并后,征税系统可以对人员进行更好的配置,强化最需要加强的部门,提高税收征收的整体效率。比如说,一方面,可以加大力量建设统一的税收电子信息系统,有效整合增加技术人员;另一方面,为应对偷税漏税等问题,可以整合更多的一线征管人员,提高征收效率。 对于优化人员配置,陈宪举例说,此前的营业税为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以后,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为75%和25%,统一由国税部门征收,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征收强度和征收业务量;等到未来房产税、资源税这些为弥补地方土地收入减少而开征的新税种开征,地税部门的征收压力又会陡增。 杨散逸也表示,合并后,税务征收系统对内部门的工作量会因此减少,这样一来,从事对外业务的人员数量会有所增长,可以有更多力量为纳税人服务。 此外,杨散逸还称,合并后,税务局可以一次对所有税种统一检查,避免了以往对非本单位的税收风险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选择视而不见;在对于企业所得税这种公管户问题上,以往经常有国地税执法口径不一互不入账的情况,合并后再统一地区的税收执法口径是一个声音了。 另据九州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分析,国地税机构合并一方面不仅有助于改变地方财政软约束,解决财税“条块之争”的长久之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避免招商引资恶性竞争。 邓海清说,由于目前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来促进发展,其主要手段是通过税收的优惠以及土地使用的优待政策,改革之后税收实行国税为主、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体制,税收优惠政策下的招商引资竞争将难以为继。 行政改革先行,静候财税体制改革大幕开启

但国税局地税局合并、税收行政体制改变,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比重有直接改变。 陈宪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收入分享比例问题,实质上是税制改革和税种的问题,不受制于国地税分开征收的方式。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也只是划分了中央政府和省一级政府的税收征收权力,中国目前存在五级政府,就算征收方式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细致的各级政府税收划分问题依然无法彻底解决。 至于税收收入比例问题,据陈宪介绍,近些年来,中央的财权总体大于地方的财权,但中央的事权总体小于地方的事权,未来,如何提升地方财税收入,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工作重点。 “虽然,国税和地税分立24年后又合并,并不直接影响中央和地方税收分享比例的调整,”陈宪补充到,“但合并后统一管理,无疑会更有利于改革的深化和推进。”

推荐第10篇:国地税合并12变,这些税收筹划政策不可不懂?

国地税合并12变,这些税收筹划政策不可不懂?

国税地税合并之后,带来的十二变。这些改变将会对纳税企业带来哪些改变!带来哪些便利!此外,介绍一下江苏苏北经济开发区得税收政策能带来哪些优惠!

变化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纳税人通过一个窗口纳税,不需要两头跑,可以更加方便,一次性办完业务。

变化二,国地税合并后,可以解决办税“多头跑”、政策“多口径”、执法“多头查”的问题。

变化三,促使征管口径一致,减少争议。

变化四,在目前“分税制”的框架下,纳税人需应对两套征税体系感觉很麻烦,另外,国税局、地税局有时候争抢税源,不仅产生利益冲突,也造成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合并后,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

变化五,大大减少税务管理成本。国税、地税税收体系复杂,税种繁多,两套机构重复配置相同的资源,包括办公场所、设备、后勤、以及职员的工资、福利等,这些都是税务管理成本。 变化六,国地税的合并,必须将会大大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变化七,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可以有效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并后,税务局可以一次对所有税种统一检查,避免了以往对非本单位的税收风险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选择视而不见;在对于企业所得税这种共管户问题上,以往经常有国地税执法口径不一互不入账的情况,合并后再统一地区的税收执法口径,是一个声音了。

变化八,国地税合并方便了纳税人申报及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减少了企业的税收合规成本。

变化九,国地税合并后,便于统一开展宣传。在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等方面可以统一了。

变化十,国地税合并将更加有利于我国的财税改革走向深化。合并后,税务征收系统对内部门的工作量会因此减少,这样一来,从事对外业务的人员数量会有所增长,可以有更多力量为纳税人服务。 变化十一,国地税合并,有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 变化十二,国税和地税合并后,征税系统可以对人员进行更好的配置,强化

国地税合并以后12个变化!将对纳税企业带来哪些改变?哪些优惠?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下苏北税收优惠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苏北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b、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办理细则:1行业几乎无限制, 提供一站式后期服务。2办理时间快,一周内出执照,税务报道三天后可领F票。3注册费用3000元,提供代账服务(小规模300/月,一般纳税人500/月)。 4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 三类医疗器械可做,只需要法人质量管理员到场即可。5有限公司注册一年后可以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在企业正常纳税的情况下在,在江苏经济开发区得到的纳税地方留存部分50%-70%的财政扶持奖励,吸引了很多企业争相入驻江苏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注册式招商,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不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请仔细阅读这段话(tel:135),这段话里(0038)有你想知道的内容,详细情况(9525)请电话咨询,为你提供资料,为你答疑解难。就可享受江苏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来自于诚税网

第11篇:媒体呼吁加快国地税合并 称分税制致富国穷民

媒体呼吁加快国地税合并 称分税制致富国穷民 摘自:宏观经济中国企业报2013-02-26 08:0

1最近,关于地税与国税拆分合并的话题再次引起关注。话题是从很热闹的营改增试点引起的。

显然,营改增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甚至也不再是合并国地税的问题,而是有可能引起连锁式改革的头啖汤,中国的税收分配体制问题再次走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转折关头,又到了“放”的时候,当然不会重复历史上“放”的形式。方式有多样,税收改革的核心是解决中央和地方财税和行政关系调整,最终形成的结果是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有效地扭转“富国穷民”的状况。

国地税合并万事俱备

从去年的上海试点以来,营改增的推进是一大盘棋,牵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地方新增税种的开辟以及机构和人员的变动。以国地税分设为特点的现行税收征管格局、中央和地方财税和行政关系则首当其冲地面临调整和改革。 按照现有改革方案,一旦营改增,原本归地税系统征收的营业税变成国税系统征收的增值税,第一大税种全部成为增值税后,地税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国税、地税合并的改革是水到渠成的事。要实行大部制改革,原来“慢慢来”的设想一下子被打破了。

显然,有几种思路可以考虑。有一种影响范围较小的改革建议,是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进行调整,中央比例下调,地方比例上调,具体比例依据测算数据来确定,以不影响地方既得利益为基本原则。这种改革很可能被上层采纳。 有一种影响范围稍大的改法:考虑实行营改增的同时对其他税种一并改革,据此再考虑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划分。如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等都有改革的空间和增收的潜力。再控一控税费,这是税务部门愿意考虑的。 如果改革更为全面,就需要把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资产也纳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划分范围,把税权、费权、产权作为完整财权综合考虑,彻底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范围、划分方式。同时,对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也进行调整,使广义财权、事权的划分改革同步推进。2013年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大的可能性很大,在这一逻辑下,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关系和财力事权分配关系都将面临重构。

如果改革更为全面,更为彻底,就要对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格局提出新的改革要求,先由中央全部“统”起来,再大幅度地“分”给地方,最终做到财权事权统一。这也是上层乐于看到的局面,先统后分,途径不一样,但最终效果可能是一致的。

从“强中央”到“富国穷民”

绕不过去的是1993年来的分税制改革。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央财政已非常拮据,不得不靠大量发行货币来解困,因此带来的通货膨胀危机让人不寒而栗。当时连某些中央机关都已经到了“不借钱工资发不出去”的境地。鉴于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状态,朱镕基采纳经济学家董辅礽等人的提议,决定“分灶吃饭”——中央与每一个省份磋商分税种类和比例,实行分税制。为了说服各省,朱镕基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奔波于全国说服,期间颇多拉锯、妥协。结果大变,仅仅几年时间,到朱镕基交班时,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5%,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5%,比改革前的1993年提高33个百分点;2002年,除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外,中央性地方转移支付高达4019亿元,是1995年的

8.6倍,年均增长36%。

然而,在分税制接下来近20年的运行过程中,这个体制框架在发挥出一系列正面效应的同时,逐渐显露了积累了一些问题。分税制改革后,一方面中央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所占的比重,而留给地方的几乎都是收入来源不稳定、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税种。另一方面中央又把更多的事权层层下放给地方政府,甚至经常以牺牲地方税权为代价来完成中央的某些政策,“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现象大量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日子越来越难过。他们要以45%左右的收入办80%左右的事。怎么办?两种办法:一种是把矛盾大量转嫁到老百姓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省份身上;一种是卖土地,2010年土地财政收入上涨到65%左右。结果是富国穷县、穷镇,老百姓越来越穷。

分税制改革不深化带来四大弊端

我们要两方面看问题:在分税制运行近20年中,既要总结经验,更要直面存在和出现的各类问题。因此,深化及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便是国家当前面对的一个十分重要和紧迫需要解决的课题。

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下列弊端:

首先,分税制改革没有做到事权与财权的科学统一,中央政府税收比重过高,地方政府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汲取能力。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将增加财政收入的目光投向土地开发方面,导致土地价格不断上涨,房价也不断上涨。

其次,分税制改革增加了增值税,并且从生产环节设计增值税具体规则,一方面有可能加大企业负担,一方面又出现了大量的税收征管漏洞。

第三,分税制改革重点在征税比例划分,而没有考虑到公共产品投入的需要,这就导致我国在公共产品配置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现象。由于事权与财权划分不科学,导致中央政府在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宏观调控始终难以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钱没有用好。

第四,分税制改革是以1993年各地经济总量为基础确定分税比例的,没有充分征求各地意见,更没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讨论,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税收法典

经过近20年的磨合之后,重新审视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我们认为应该进行调查,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尽快拿出一套顶层设计。今年全国两会肯定会大讲小康,大讲民生,显然更多的是意愿的表达。最实际、最根本的做法是财权事权统一,缓解地方政府压力,缓解基层矛盾,让老百姓富起来。在这件事情上,政府部门是不易办好的,全国人大应该多发挥作用,最终的结果肯定是通过制定税收法典,改变这种临时性的、不正常、不规范的税收体制。

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应属于宪法解决的问题。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央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征税比例,情有可原,但是如果长期坚持这样的税收制度,那么就会带来诸多弊端。

分税制的改革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不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对立,也不是国税地税的矛盾,更不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博弈,而是财权事权的统一,是国富民富的统一,这才是公平正义,才是法制,才是人民的小康梦。

全国两会很快就要召开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今年两会起,将分税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税制改革的顶层计划,再通过制定税收法典,改变目前这种不均衡的税收分配体制。

第12篇:财政局长在国地税合并座谈会上的讲话再修改

全力支持配合做好我市国地税

征管体制改革工作

在市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即将拉开帷幕的关键时刻,市政府召开此次改革座谈会,将对我市国地税机构合并的有序推进、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的推动作用。在此,我代表市财政局做个表态:

一、坚决支持。国地税机构合并是我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地区财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节点,更是我市税收征管史上的一个新起点,对有效整合税收资源、降低征税成本、规范征管程序、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收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为推动我市税源的专业化管理、财政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重要基础。国地税加财政原本是一家,这次机构合并职能调整是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社会的需要,顺应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趋势,符合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财政局既是涉及部门,也是工作保障部门,我们坚决支持。

二、全力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多年来依法依规征收,保证了我市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圆满完成了历年财政收入任务,为我市政权机构运转、民生事业发展等,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为企业及时办理各种合法合规税收减免,营造了公平的市场运营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全力支持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财政协调事宜尽全力支持,需要财政保障事情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促进我市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2018年7月2日

第13篇:国地税区别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关于国税与地税发票的区别

1、管辖的权限的不同。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分,我国的税种分为:A、中央税包括关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B、地方税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含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C、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75%划归中央、25%归地方;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88%,地方12%。也就是说,国税只管增值税、消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铁路运输、邮政、工行、农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等。

2、开具的对象不同。国税票的开票者主要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地税则主要是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

3、它们的税率不同。具体情况具体规定。。

但是,发票不同不是因为国税和地税的区别,而是与税种相关的;比如增值税现在在国税管,而营业税在地税管。不同的税种发票从格式到征收的税率都是不同的。(即使相同的税种因企业情况不同税率也是有差别的)。国税与地税的区别,是在于管辖范围和级次的差别,很多国有企业都是既归国税管,又归地税管的,象增值税、所得税在国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就在地税,也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都在地税的,关键看企业的归属和管理级次。

国税和地税分管的税种不一样,发票及用途也不一样,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财政部门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海关系统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分着的。

国税章上是**(地方简称)税字*****(税号),地税章上是**(地方简称)地税字******(税号)。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国税税款上交国库,地税款是上交地方财政。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国税是:

1、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征收,可抵扣)

2、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有一式三联或五联,一般纳税人按17%,小规模按6%或4%,商业批发与零售按4%)

3、货物销售零售发票(税率同上)

4、维修加工业发票(按6%)

5、某某单位批发(或零售)发票,是定制套印发票。(税率同上)等等 地税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1、广告业服务发票

2、服务业发票

3、房地产专用发票

4、汽车专用发票

5、租赁服务业发票等

6、建筑业专用发票

7、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地税部门的发票一般按发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服务业一般是5%。房地产专用发票的营业税税率5%,房产税按12%。货物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还有其他的税费。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14篇:增值税扩围终试点国地税合并或成改革方向

增值税扩围终试点国地税合并或成改革方向

讨论多年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终于以试点的方式取得进展。

政策出台后的第一时间,多名专家拍手叫好,称政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随即表示,这是一项已定重大减税改革拉开序幕的表现,意在减少重复征税等。“此举在于降低第三产业税负以利其更好发展、放手专业化细分和升级换代,进而提振消费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他说。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增值税扩围试点将首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进行,理论上测算上海将因此减少税收收入110多亿。

他告诉记者,之所以首先在上海试点是因为上海“讲政治”,上海表示试点造成的减收自行承担,不需中央补贴。据悉,目前上海与财政部在试点问题上达成一致,试点只在交通运输业推行。

事实上,更重要的原因或许是上海财税系统机构设置上的优势。上海作为财政特区,国税、地税和财政系统是一套班子,不存在征管权限分配等机构改革问题。而上海的试点经验如果在全国推广,国地税合并很可能是以后机构改革的方向。

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扩围改革指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成为覆盖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税种,作为长期研究的减税改革政策,增值税扩围取代营业税的最显著优势就是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对企业购买机械、原料等成本进行进项抵扣。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存在抵扣,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此次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试点税率比以前有所降低,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是减税。

上述知情人士则对记者表示,减收只是理论上的静态测算,由于之前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不需要发票进行抵扣,上游行业可以通过不开发票的方式实现漏税,增值税扩围这一渠道将因此受到限制,税务部门也许因此实现堵漏增收。

兴业银行(12.46,-0.01,-0.08%)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则告诉记者,在他为增值税扩围的减税后果而欢欣鼓舞的时候,一些小企业主则告诉他,由于服务业大多没有太多的进项可以抵扣,实施增值税扩围后说不定他们的税收负担会增加。

为什么是上海

这项1994年税改以来就在讨论的财税体制改革,之所以无法实施是因为存在很多难以解决问题。

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地方按75∶25分成,营业税是地方税,除特殊规定外税收全部归地方财政。由于涉及到财政分成的原因,地方政府在增值税扩围特别是试点工作上并不积极。

此次上海之所以率先试点,是因为作为仅有的财政特区,上海的国地税和财政系统是一套班子,不存在征管权限分配的问题。而上海之所以积极试点,和其本地服务业比较发达,而且是全国的交通运输的枢纽和中心,同时正在建国际航运中心要尽快出台针对交通运输业的优惠政策不无关系。

正如前述人士所言,减收只是静态测算,加上改革实施后堵漏增收和交通运输业发展后税基增加,实际实施过程中很可能是增收。

试点政策出台前,地方政府担心的因中央和地方分成因素造成的减收因素也得以解决,按照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事实上,这些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方案设定解决,更深层的体制问题则不是那么好解决。记者也曾从国税总局人士处了解到,有关增值税扩围,不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一开始就是既定的原则。

体制的问题则没有这么容易解决,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共享税和营业税,由国税和地税分别征收,改革后如果营业税全部取消,显示增值税扩围,则地税系统将失去最大税种的征管权限。

对此,甚至有地税系统人士认为,如此一来将失去地税系统存在的意义。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改革除了涉及央、地税收分成,更重要的问题则是机构改革问题。增值税扩围后,机构如何设置、征管权限如何分配成为绕不开的问题。

现实的问题则是,即便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上海取得进展,其它地区也很难推广上海的经验。于是,机构改革成为增值税扩围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前述知情人士则表示,据他了解,机构改革、国地税合并应该已经是既定的改革目标。以后税务部门将更侧重于纳税服务方面的工作。

绕开部门分歧 环保法“小修小补”

修订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候审

本报记者 吴丽华 北京报道

实施22年之久,16年来不断有人建言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终于迈出了关键一步。

10月26日《华夏时报》记者独家获悉,去年底补充进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的环保法修订工作,草案起草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并于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报记者了解到,环保法的修订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保部承担相关的基础性工作,并起草环保法的修改稿,然后由环资委负责进一步研讨和各部门间征求意见的工作,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环资委层面的工作已经结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还需经过全国人大办公厅和提交常委会领导等相关程序,如果一切顺利,《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很可能在近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此前的工作进展规划,由人大环资委委托环保部起草的环保法修订稿初稿在5月底至6月初提交到环资委层面,环资委层面于国庆前后提交人大常委会,最快年内提请审议,目前看来,环保法修订离既定目标只有一步之遥。

绕开部门分歧

环保法修订离人大审议只有一步之遥,而对承担基础工作的环保部来说,却不全是好消息。

前述全国人大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稿和之前环保部提交的版本还有较大的不同。这位人士告诉记者,环保部重点从自己部门角度考虑设计的条款被修改和删除了。此外,本次修改还刻意绕开了协调难度较大的部门分歧,修改的重点放在了环保界已经取得成果的领域。

由于环境保护涉及大气、森林、水、土壤等多个方面,目前我国跟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部门就有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农业部等多个部委,由于环保相关法律的修订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部门权利纷争和不同部门之间有关环保的不同诉求,环保法修改迟迟没有推进,其中部门之间的权益平衡就是难题之一。

由于考虑到这方面的难题,本次环境法修改从一开始定位就相对务实,按照环保部的说法即:不求大求全,着力在某些方面实现突破;避免部门间纠葛,求同存异。正如一位地方环保系统人士看到环保部起草的初稿时所说,这个稿子还是比较被动和谨慎的,本是修修补补,吸收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各地成熟的做法。

本报记者还了解到,此次环保法修订主要是八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公众环境权益、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跨行政区污染防治、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等。

事实上,比如限期治理、规划环评等内容,大多是在环保风暴、环境治理中已经出现,或者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已经实施的。

上述全国人大人士也表示,本次环保法修改对部门间环保权益问题基本没有涉及,主要侧重环境监测、信息和地方政府责任等问题,定位还是小范围的修改。

艰难修法路

环保法最终选择绕开部门利益分歧小范围修改,和多年来环保法修改一直分歧巨大密不可分,即便到去年年底大家仍然看不到它的进展迹象。

不同于大部分在2008年就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的项目,环保法的修改是在去年年底才补充进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确定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是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虽然如此,对环保法修改的呼声却一直很高。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共收到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5件。在2002年-2008年期间,全国人大在7年间不断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可以说从2002年开始,全国人大一直组织人员做调研,包括组织国内各部委的官员和高校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学者到境内外考察、培训。

而围绕环境法的修改则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包括修改论、废止论、搁置论和改造论。

废止和搁置很容易理解,修改和改造在通俗说法中又被理解为大改和部分修改。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曾告诉本报记者,为了配合环境法的修改,作为环保法重要研究机构,该所单独立项做过环境保护法典的编纂工作,拿出了专家稿,在当时对环境法进行整体修订,编一部环境保护法典是环保法修改的一个方向。另一种观点则是,将环保法做成环境保护的母法,将环保上升为基本国策,改变现有环保法的基本框架。

但是,在现有情况下,这两种观点实施起来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多年争议之后,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被架空的环保法

虽然不少人更愿意看到一部大修的环保法修订稿,但是迫于现实条件的局限性,环保法修订仍然采取了小范围修改的方式,这其中折射的尴尬现实应该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据统计,我国在1989年修改制定《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先后制定了近30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等。有统计显示,《环境保护法》的所有条文,70%-80%已经被新的环保单行法、相关法完善了。

甚至一些单行法中的部分法条也与《环境保护法》发生“冲突”。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后可以超标排污。但是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企业要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超标企业要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教授汪劲接受采访时就表示,《环境保护法》历经20余年,却一直没有被修订,其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甚至跟后来制定的单行环境法律相冲突,环保法已经被架空了。

年关将至“钱紧”突出

人保部督察农民工欠薪

本报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地产市场低迷、铁路工程停工、工厂订单萎缩„„农民工将成为当下中国经济这一系列问题最直接的受害者,相关问题也再次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

“我们近期将着重展开农民工问题工作的研究,从总体上和长远上解决农民工所遇到的问题,从而为下一步制定和实施维护农民工权益、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10月25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人保部发言人尹成基强调,人保部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重点是开展中国农民工发展政策研究后续工作,研究起草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性文件。

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政策出台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尹成基表示,重心会围绕农民工的就业问题、社会保险权益问题、工资拖欠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城市住房问题以及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展开。

“年底前,人保部暂未有针对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出台。”记者从人保部农民工工作司综合处一官员处获悉,11月到12月上旬期间,人保部将开展第五次全国农民工工作督察,该工作将会为出台农民工的相关政策提供有力依据。

就业问题凸显

“地产市场的低迷直接导致我们施工项目锐减。”记者从北京一包工头处了解到,去年此时,他已接手了四个项目,最小的项目也在1万多平方米左右,光是这一个项目至少可解决35个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如今,时近年末,他才拿到两个项目,其中包括一个几近微利的保障房项目,工人数量已经减掉了一半还多。

据记者多方了解得知,就目前而言,地产市场低迷直接导致农民工的岗位数量萎缩,从而导致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但大家一向关注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暂未显现。

“岗位少了,留的人也大都是精英,所以欠薪问题应该不会太严重,即便有所体现也都是在年底才会集中爆发。”该包工头补充说,房价低迷这段时期将是地产企业最艰难的时期,也是农民工就业最困难的时期。

有消息预测,受到限购令、信贷控制、提高利率、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等政策综合作用的影响,房地产市场量价齐跌的态势或会延续到明年下半年。

“这是我们这儿最棒的油漆工,但由于活太少,干完这个项目他就回江苏老家自己创业不回来了。”包工头指着身边一个留着披肩发的小伙子告诉记者,新生代的农民工脑子比较灵活。

长发小伙子告诉记者,在北京的五年,他学到了很多房屋装修的知识和理念,打算回去做个包工头或者开个小型装修公司,“由于基础价位本来就低,二三线城市即便受地产政策些许影响,价格也并非是高得让老百姓想都不敢想或买都买不起的,因此地产市场没有北京这么难做。比如,我的工资乘以2就能在我江苏老家的小县城买到一平方米,但是,我的工资乘以10也不敢奢望在北京拥有一平方米的土地。”他希望国家能多出台一些农民工返乡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比如在资金、技术培训和税收方面。

据记者了解,为了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国家曾经出台过一系列支持农民工创业的优惠政策,比如,政府出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减免部分房租和水电费等政策,但由于缺乏细则,导致农民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享受到此类优惠。

督察提供新政依据

“农民工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解决的问题,它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带有全局意义的探索工作。”人保部农民工工作司综合处的上述官员告诉记者,年底前人保部虽然并没有针对农民工的政策出台,但不排除国家层面和地方综合性的政策涉及到农民工问题,31个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有可能出台某个政策,从而涉及到农民工。

2006年初,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国发[2006]5号文件,该文件明确提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8个方面共32项任务。同时,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建立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人保部负责。

“很多部委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都会考虑到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很多政策里均有体现。比如,最近大家呼声比较高的外地子女就地参加中高考的问题,教育部如果出台文件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就解决了;还有,人保部出台的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政策均会涉及到农民工。”人保部上述官员告诉记者,除了国家层面和相关部委的政策,地方也会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比如广东的农民工有近3000万人,而宁夏的农民工非常少,那么,这两个地域出台的关于农民工方面的政策就会有很大差异,相比而言,广东出台此类政策的几率就会大一些。

据记者了解,近期涉及农民工的地方性政策屡见不鲜,比如沈阳、重庆等地区均开始允许农民工申请公租房;天津、山西等21个地区相继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21.7%,直接受益者便是农民工。

人保部上述官员告诉记者,人保部将于11月份开展的全国农民工工作督察已经开展了四次,经过这几年的检查总结得出,近几年最突出的农民工问题大都集中在工资拖欠、企业非法用工、农民工签合同率低、社会保障和住宿条件比较差以及综合服务不到位等几个方面。

记者获悉,全国农民工工作督察每年的工作重点都不一样,今年督察的重心是农民工欠薪问题,之后的相关政策或会以此督察结果为依据。

第15篇:国地税合作清单

附件2 合作规范3.0版合作事项分类落实清单

一、基本合作事项

(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二)联合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四)联合大厅办税服务

(五)共用基层服务资源

(六)联合采集财务报表

(七)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八)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九)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十)联合维护纳税人权益

(十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十二)联合推进“银税互动”

(十三)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十四)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纳税人

(十五)合作征收税款

(十六)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十八)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十九)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 (二十)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二十一)联合实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二十二)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境内常设机构管理

(二十三)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源泉扣缴管理 (二十四)确定联合稽查对象 (二十五)联合实施检查 (二十六)协同案件审理 (二十七)协同案件执行

(二十八)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九)协同发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十一)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三十二)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三十三)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 (三十四)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三十五)协同落实税制改革任务 (三十六)互鉴税收管理经验 (三十七)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二、创新合作事项

(一)联合网上办税服务

(二)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

(三)互认数字证书(CA证书)

(四)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五)联合建设12366咨询热线和纳税服务平台

(六)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

(七)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八)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九)协同实施风险应对

(十)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十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十二)联合开展跨区域税收协作

(十三)联合开展干部挂职交流

(十四)联合开展干部培训

第16篇:国地税协作重点

2011年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

税务局部门协作工作重点

加强国、地税两局之间的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对于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对于整合税收资源、形成工作合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在以下十个方面深化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

一、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1、根据上级有关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总体安排,联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牵头处室:双方相关处室)

2、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对共管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和培训辅导;(牵头处室:双方相关处室)

3、根据工作需要,对主题和内容一致或接近的项目,联合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会,在基层联合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解读日活动。(牵头处室:双方法规处)

二、联合加强征管基础管理

4、继续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适时推广应用联合办证软件,实现办证环节信息共享;(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5、继续全面推行个体税收联合征管,不断完善个体税收联合征管运行机制;重点开展联合典型调查,进一步统一定额核定的参数和标准;重点开展联合户籍巡查,进一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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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个体办证面;突出加强对重点专业市场的整治,维护个体税收征管秩序。(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三、联合推进税收征管保障

6、共同建税收征管保障平台,并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保障平台的各项功能,为第三方数据信息情报的获取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7、共同研究第三方数据信息采集需求,协同开展第三方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8、联合召开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推进会,共同推进全社会的综合治税。(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四、定期进行信息数据交换

9、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登记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登记户数等信息,强化信息比对,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10、定期相互传递个体双定户户籍信息、定额核定信息、补征税信息和停复业信息等,为联合征管奠定信息基础;(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11、国税局定期向地税局传递增值税、消费税分户征收信息;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递运费发票开票信息和共管户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信息;(牵头处室:双方税种管理部门)

12、定期相互提供税收会计数据信息。(牵头处室:双方收入核算部门)

五、联合加强跨国税源控管

13、在反避税、非居民税收控管、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等方面,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流,提升跨国税源管理水平;(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4、根据涉外税务审计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联合涉外税务审计;(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5、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6、共同与市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合作备忘机制,三方定期交换相关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信息;(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7、收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非居民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联合编写非居民管理涉税业务手册。(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六、联合加强共管税种管理

18、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标准的把握上,双方要力求一致,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征收标准时,应密切配合,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牵头处室:双方所得税管理部门)

19、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协调和相关信息的传递,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牵头处室:双方所得税管理部门)

20、联合开展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年检和认定工作,统一年检和认定标准,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具备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减少税款流失;(牵头处室:双方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21、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征税问题的调研和会商,明确界定其应交的税种及各税种的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和漏征漏管。(牵头处室:双方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七、联合开展税务检查

22、健全联合办案联络小组。选择双方共同关注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联合开展税务检查,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牵头处室:双方稽查局)

23、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情报交换制度。定期交换被查企业的基础信息、查处信息,形成国、地税稽查合力,堵塞管理漏洞。国、地税举报中心受理涉税举报案件时,对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牵头处室:双方稽查局)

24、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联合进行区域税收秩序专项整治。(牵头处室:双方稽查局)

八、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和注税行业监管

25、联合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和执业规范检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组织好

2011年注册税务师报名、考试以及合格人员的入会手续,加强非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联合开展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执业年检工作;联合组织涉税鉴证业务培训;(牵头处室:双方纳税服务处)

26、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的指导,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宣传和培训,协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处室:双方纳税服务处)

九、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

27、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变化对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影响,共同强化经济税收分析、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为上级和领导决策服务,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牵头处室:双方收入核算部门)

28、联合开展对共同适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强化政策执行效应分析;(牵头处室:双方法规处)

29、积极探索在基层分局共同构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牵头处室:双方法规处)

十、联合协同行政事务管理

30、在干部人事管理、职工福利待遇、资产后勤管理等行政事务方面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牵头处室:双方相关处室)

第17篇:国地税合作完成

国地税合作完成“金三”信息采集

近日,内蒙古国税局、地税局税务人员经过两个半月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金税三期信息采集工作。 此次金税三期信息采集工作涉及内蒙古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511328户,采集信息面占国地税共管户的72.4%。内蒙古国税局、地税局多次就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按业务需求建立国地税共管户采集数据库,先通过后台技术,比对相同项,确定为同一户,核实无误后形成《国地税共管户采集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国税局办理税税登记证的同时,填写《国地税共管户采集表》,税务人员对汇总后的采集表修正后统一编码。

第18篇:国地税变更地址

地税变更地址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国税变更地址

1、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2、填写《已纳入防伪税控证明》(是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跨区迁移时需填写)

3、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第19篇:国地税税种介绍

国家地方税种简介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可把各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一、税种介绍

(一)国税负责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暂未开征),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二)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机

1 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的税种。

1、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税种详细介绍

(一)、国税局征管的税种介绍

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3

3、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新企业。基本税率为25%

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5、证券交易印花税。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7、车辆购置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二)地税征收的税种介绍

4

1、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范围3%一20%不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25%,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3、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税率为1%-7%。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

5 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6、资源税。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7、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如下:

⑴、自用房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计征。

⑵、租赁房产按租金额依12%计征。

8、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五。

9、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30%-60%

10、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应

6 税土地平方数×单位核定税额(0.2-10元)。

11、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般缴纳按照金额的万分之

五、万分之

三、万分之零点

五、千分之一等贴花。

12、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3、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4、屠宰税。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税率为10%。

15、筵席税。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筵席税。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第20篇:国地税交流议题

国地税协作联席会议

会议议题

时间: 二〇一二年四月

地点: 渤海新区地税局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 石国振 参加人员: 国税局:赵淑文、张宝德、刘善智、王青

地税局:刁胜良、石国振、赵恩政

会议内容

一、信息交换内容

(一)传递到国税信息

1、双定户定额信息 (每季度终了20日内)

2、非正常户信息 (每季度终了20日内)

3、发票违章信息 (每季度终了20日内)

4、办理《税务证明》企业名单、付汇项目及金额 (每季度)

(二)传递到地税信息

1、双定户定额信息 (每季度终了20日内)

2、非正常户信息 (每季度终了20日内)

3、未达起征点纳税人信息

(每季度终了20日内)

4、发票违章信息 (每季度终了20日内)

5、办理《税务证明》企业名单、付汇项目及金额

(每季度)

二、4月份联合开展税法宣传

宣传时间:2012年4月1日——4月30日 组织形式:国地税联合开展 宣传方式:

1、联系渤海新区电视台开设专栏,推进税法宣传。

2、印制税法宣传手册,通过征收厅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进行宣传。

3、国地税联合举办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税收知识培训班。

经费组成:会议协商

三、互派人员到征收厅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2012年6月底前,在双方征收厅分别建立登记点,对属于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国地税双方可联合在任意一方设立税务登记岗位,岗位分别由国地税人员联合担任,流程是本着谁先受理谁办理的原则,实现税务登记“一方受理、双方认可、信息共享”,在登记环节解决所得税征管范围争议。

四、地税局就公路运输发票代开情况、运输自开票情况进行整理,定期向国税局传递。

每季度末20日内,由地税机关整理公路运输发票代开情况、运输自开票情况,并传递给国税局。

传递方式会议议定。

五、下半年选一户企业进行联合稽查、纳税评估

时间:2012年7月中旬 评估与稽查对象:会议议定

评估与稽查人员:国地税联合组成,具体名单会议议定 评估与稽查形式:国地税评估小组共同进行比对、分析筛选确定评估与稽查对象;评估与稽查过程中共同开展案头评估和实地检查,对评估与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拟定处理意见。

六、双方关于城建税代征的探讨

1、签订城建税代征协议

2、与国税局商讨定期与我局进行城建税代征信息的沟通

七、国地税联合进行行风评议的探讨

双方与渤海新区政府协商,合并为一个单位参评。

《国地税合并工作汇报.doc》
国地税合并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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