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企业年金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印发

推荐第2篇:企业年金问题解答

企业年金问题解答

1、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2、集团和公司为什么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国家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从职工的角度看,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从企业的角度看,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福利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3、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履行了哪些程序?

2009年12月30日,集团企业年金方案正式获得国资委批复,2011年2月集团企业年金方案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5月企业年金管理合同获得人社部批复。根据集团企业年金方案,公司研究制定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2011年6月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经公司职代会第二十五次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7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主管部委的批复要求,集团企业年金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含2008年底退休且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执行企业年金计划。

4、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是什么?

在集团计划实施范围内企业工作满12个月,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放弃加入年金计划的,需本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放弃弃年金计划申请表,经审核后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年金计划。首次自愿放弃加入年金计划的,后续不在受理年金计划加入申请。

5、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时间点要求是什么意思?

公司统一在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分两次申报新增人员信息。举例说明:员工A是2011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2012年8月符合加入条件,只能在2012年10月1日申报新增,但加入年金计划的时间以及相应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可追溯到2012年8月。

6、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1)、国航股份在职员工可志愿加入,实施范围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聘用制员工。

(2)、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中,与各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国航股份及控股企业工作的派遣制员工 (3)、与个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为该公司服务的工作人员

7、年金计划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个人缴费:年金计划建立伊始,员工个人缴费最低比例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的2%,以后年度逐渐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比例相匹配。

企业缴费: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为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的5%,在企业成本中税前列支。企业缴费根据企业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可用资金情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计提。当企业经济效益较好时,企业缴费可适度多提一些。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资金来源较少时,企业缴费可调减比例或暂停、暂缓计划。

8、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是怎样确定的?(工资性收入的基本定义)

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均以员工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作为基数,工资性收入的统计口径为:

地面人员: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工资

9、企业什么情况下会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当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年金计划中止: (1) 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企业经营亏损,无经济负担能力。 (3) 集体协商制度不健全。

(4) 企业出现兼并、解散、破产等其它计划应该中止的情况。

(5) 年金方案被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6) 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金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10、企业年金缴费如何分配?

员工个人缴费全额归属员工所有,归集到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子账户进行积累和投资,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企业缴费按员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性收入的5%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子账户进行积累和投资,待符合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11、企业年金待遇如何领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有领取企业年金的权利: (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 在退休前死亡; (3) 出国定居;

员工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退休情况下:退休证明及社会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准表复印件;

(3)死亡情况下: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处境定居情况下:有效的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移民签证或绿卡);

(5)如果员工未指定受益人,则受益人为法定遗产继承人,受益人须提交合法的与员工关系证明和继承比例证明复印件;

(6)不能亲自办理的,须提交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受益人存折收益(含姓名、账号页)复印件。

12、员工在集团范围内或集团范围外流动,企业年金怎样处理? 员工在集团范围内各企业之间流动,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原单位的企业缴费划入员工的新单位的企业缴费子账户,对员工的企业年金待遇没有影响。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离职(调出集团企业年金计划范围内企业)后,所就职新企业建有企业年金计划,员工个人账户可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若新就职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因失业等情况无法进行账户转出,其账户将被保留在原计划中,直到接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员工满足待遇支付条件后方可进行账户转出或待遇支付。

13、公司年金计划关于权益归属有哪些规定?

所谓权益归属是指已经归集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以及投资收益,设置一定条件归属员工个人所有。

公司年金计划规定:员工个人缴费账户全额属员工个人所有。企业缴费在员工退休(含因病提前退休)、身故、出境定居或因改制重组解除劳动合同的,可100%归属员工个人;员工自动离职、因违纪或造成企业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归属员工个人;对于员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在集团工作不满3年的不归属;满3年不足4年的归属50%,满4年不足5年的归属80%,满5年(含)以上的归属100%。

14、员工如何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

集团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员工提供了多渠道的企业年金查询服务,包括:

电话呼叫中心:010-9558

8、登陆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查询。员工提供任一工商银行账号(本人身份证开立)均可查询。

15、员工怎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以前要求退出企业年金计划需要向企业提出申请,需员工本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企业年金计划退出申请表,经企业批准以后,方可进行退出计划处理。员工申请退出计划的,后续不再受理年金计划加入申请。

16、关于企业年金计税原则

(1)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司员工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司员工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发薪单位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超过本人发薪单位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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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适用范围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并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3.申请企业年金的程序

(1)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协议》,经公司签章确认; (2)员工在公司启动企业年金时未填写协议的,视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 (3)每年12月份,员工就下一年度是否参加企业年金提出申请。 4.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4.1 企业年金由公司企业年金和个人企业年金组成。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为员工缴纳;个人企业年金由员工个人缴纳。

4.2 员工个人每年1月份缴纳上一年度年收入总额(上一年度月基本工资×12+年底奖金)的固定比例,公司缴纳同样的额度共同存入指定账户,员工可按规定提取使用。 4.3 企业年金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个人

(1)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暂定为月工资的20倍)的5%,满3年后可提取; (2)满3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8%,累积满5年后可提取; (3)满5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10%,累积满10年后可提取; (4)满10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5%,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一直保持到离职或退休,最长为20年。

(5)一旦提取,原协议终止,累计缴纳年限清零; 5.企业年金的管理 5.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公司建立年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公司年金的各项具体实施政策。年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年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经办机构,其职能由公司人资部承担,负责处理协调企业年金日常事务。 5.2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 5.2.1 企业年金账户的开立

由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账户。企业年金账户分为两个部分记录:公司缴费部分和员工缴费部分。公司缴费部分记录公司划入企业年金账户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员工缴费部分记录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 5.2.2 企业年金帐户的管理

(1)企业年金帐户中明确已归属的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定期记入个人部分;

(2)企业年金帐户的全部资金的投资收益每年分配一次。具体分配办法:将年金账户的的总的投资收益,按照每个员工在企业年金账户中的缴费金额和年收益率进行分配,公司缴费收益分配到公司缴费部分;员工缴费收益,分配到员工个人缴费部分。(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年金账户收益=年金账户金额×年收益率。) 6.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6.1 个人部分财产归属权益的确定:

(1)员工个人缴费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完全归属员工个人;

(2)企业辞退员工情况下,企业缴费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属员工个人。 6.2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属如下:

(1)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自己提出离开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2)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在企业内部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账户累计金额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保留或转移。保留一年,一次性(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支付,不计时间。

(3)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违纪违法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4)因员工违反有关制度或程序造成公司经济或声誉损失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5)上述规定中扣除的公司企业年金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集于公司账户中,由公司负责运用与管理。

7.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7.1 企业年金的提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或退职,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退休前身故的;

(3)职工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应急的。 7.2 计发方式

一次性领取:员工按照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额领取。 7.3 计发办法

对于满足不同支付条件的情形,不同的计发办法如下: (1)退休领取: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

(2)退休前身故领取:由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应急领取:职工可以按照如下规定一次性领取

① 如不满3年提取,只能提取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② 3-5年间提取,可取走3年内全部总额的60%,及3-5年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③ 5-10年间提取,可取走5年内全部总额的70%,及5-10年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④ 满10年后提取,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取走之前阶段全部总额的80%,及之后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8.中止缴费条件

8.1 企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暂停当年度企业年金计划:

(1)经营状况不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差;

(2)根据经营形势,经公司研究后统一暂停。 8.2 员工个人中止缴费条件

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自动中止缴费:

1、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

因上述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企业缴费也同时中止。 9.本办法暂试行5年,如有不妥,再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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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好范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2006年1月1日起及以后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司在职职工(含内退和待岗人员)。

第五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 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出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第七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公司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

第三章资金来源、缴费标准

第九条 企业年金实行公司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公司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一)公司缴费每年按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其中5%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列支渠道为:

(1)经营成本;

(2)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总额或福利费;

(3)董事会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

(4)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二)职工个人缴费按公司供款数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职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代扣缴。职工个人不愿缴费的,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且不得享受企业年金公司供款部分;职工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

(三)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每月31日前由单位缴纳。

第十条 企业年金缴费及缴费比例根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分配

(一)企业年金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时,根据职工的岗位、工作年限、年龄、退养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

(二)公司供款=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分配比例×[本人上年度月收入÷职工收入合计×50%+(1+本人工龄增加系数+本人年龄增加系数+本人职务增加系数+本人退养增加系数)÷各项系数合计×50%]。

说明: 个人上年度月收入最低按公司职工平均收入的0.6倍,最高按公司平均收入的3倍。

企业年金各项增加系数列表

工龄增加系数

10—19年

0.1

20—29年

0.2

30—39年

0.3

40年及以上

0.4

年龄增加系数

30—39 岁

0.1

40—49岁

0.2

50岁及以上

0.3

职务增加系数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1.3

分公司高层及本部中层管理人员

1

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0.7

退养增加系数

退养人员

0.2

退养人员职务增加系数按退养时的职务增加系数执行。

(三)个人缴费=公司供款×10%。

(四)职工当年年金=公司供款+个人缴费+奖励+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职工在本年度内在社会活动中有见义勇为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年终可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年金奖励,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账户号码采用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基金由四部分组成:

(1) 个人全部缴费;

(2) 公司缴费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3) 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4) 基金投资净收益。

基金投资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投资收益超出存款利息的部分,由当年投资营运情况决定。受托人应在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职工当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以

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基数,加当年公司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历年利息和基金投资收益部分。

第五章企业年金方案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公司代表3人、职工代表2人,理事会负责人由分管人

力资源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代拟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适时提出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建议,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企业年金有关文件;提出对公司供款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批准年度公司供款及分配方案;检查和评估上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议、批准上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审核职工领取企业年金资格。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缴费、职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托管人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账户管理人负责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必须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分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运作的管理费用支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由理事会选择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投资运营。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季度和年度向委托人(公司和职工)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汇报企业年金运作情况。

第七章企业年金的支付和转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正式办理退休、出境定居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一次结算。结算后,职工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为商业保险。年金分期支付时其余额每年仍享受积息分红。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辞职离开公司时,有新就业单位其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以随同转移。没有就业单位的,个人账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转移条件时转移。公司供款的归属,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公司供款部分及投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原管理机构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年金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根据各分公司人员变动情况做相应的变更和支付、转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在履行和实施中与职工发生争议时,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职工公布,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职代会审议通过,报云天化集团审核,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函后之月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若有半数以上职工提议修改、某些条款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时,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提出修改本《方案》,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兼并、解散、关闭破产等情况时,本《方案》终止实施,并以函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中公司缴费未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退还企业;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由账户管理人封存,存储额继续计息,待其达到领取条件时,按企业年金的支付办法支付。

第三十五条 缴费年度内职工工龄、年龄、职务有变化或退养的,系数于次年元月份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过渡的规定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由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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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员工的后顾之优,保障员工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

体系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正式在册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业务的办理;财务金融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核入

有关账目的处理

第二节 企业年金的提取

第四条 按照职工工资额(税后,不含奖金)的7%提取企业年金,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年金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提取。

第三节 企业年金的建立

第六条 公司为每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员工在指定银行设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折

同公司统一保管。

第七条 根据员工在册情况,按每位员工工资标准(工资+补贴)的7%逐月提取企业年金,

每半年一次核入个人账户。

第四节 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八条 员工企业年金为个人收入,集团将在核入员工个人企业年金账户时,按有关规定人

工制品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五节 领取方式

第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领取方式。员工退休后,从公司领取企业年金存折。

第十条 其他情况下的领取方式

(一) 员工由于正常原因调动离开公司,可从公司领取本人企业年金存折。

(二)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公司除名的,不得领

取本人企业年金存折,个人账户奖金由公司支取。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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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财 政 部 部 长 肖 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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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2007年 10月 22日经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

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深圳市企业

年金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本方案遵循的原则:

1、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

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缴交或者暂停缴交年金费用;

公司缴费向员工个人账户分配时与其岗位、贡献、年龄、本企业工龄等挂钩,保持合理差距。

3、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公司自愿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员 工志愿加入本企业年金计划;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相应的投资方案,以保证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深圳市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

公司年金方案。

第四条 建立本方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3、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4、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五条 参加本方案的人员范围:

1、在册在岗且档案在公司管理的员工;

2、由公司外派到非控股公司工作,且外派公司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员工。

第六条 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

3、试用期或见习期满。

第三章 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企业的权利:

1、召集员工代表共同讨论制定、调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2、代表员工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

第八条 企业的义务:

1、向全体员工公示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向员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的各项事务;

3、向员工定期通报企业年金运作中的各项重要信息。

第九条 参加员工的权利:

1、有权了解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内容;

2、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及员工个人账户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3、依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员工的义务:

1、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授权公司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4、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进行管理运营。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员工所在各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公司缴费部分的税收优

惠比例和列支渠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缴费部分,按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33%计提,并按以下公

式分配到参加年金员工的个人账户中,不留余额:

1、人均缴费额A=企业缴费总额/参加员工人数;

2、X1=A/21×(员工本人年龄-18)×80%;

3、X2=A/(计提年度-1983 +1)×员工本人企业工龄×2×15%;

4、X3=A/21×员工本人连续工龄×5%;

5、L=A×员工本人职务分×2%;

6、计入个人账户金额=(X1 +X2 +X3+ L)×α;

α=企业缴费总额/∑

= =+++niiiiiLXX1321i(X) ×100%

2

以上年龄、企业工龄和连续工龄均按虚年计算。

第十三条 职务分按下列标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集团正职 4.5 正科级、中级职称 2 集团副职 4 副科级、助理级职称 1.5 部门正职 3 主办科员、员级 1 部门副职、高级职称 2.5 工人 0.5

第十四条 公司缴费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年金基金最高的不得超过参加员工平均分配额的5 倍。

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月1元,一年归集一次,在公司缴费当月由公司从员工个人

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为每年一次。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由公司将本年度年金一次性缴

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本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由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

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

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

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

属的权益,或根据本方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未归属权益账户仅用于抵 减企业后续缴费。

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和更新。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

账户转至新单位。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因身份发生变化由财政支付工资的;

3、本年金方案终止;

4、经本人申请并获原账户管理人同意的。

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

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从受益人 受托权益中支付。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3

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并按以下规定及程序办理:

1、按国家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手续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员工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证明,可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2、员工被辞退、开除、除名、离职的,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

续签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将个人账户的本息及投资收益转移到员工新就业单位或转入保留账户,

转入保留账户的,员工本人须负担保留账户所产生的费用,从员工个人账户受托权益中支付,但公 司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公司缴费;

2、员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

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每期企业缴费按本方案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个人账户; 年

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按净收益率根据员工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度按比例计入个 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

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由受托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

格的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年金整体移交一年过渡期内,选择平安保险集

团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一年过渡期后,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 否选择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七章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病退手续;

3、符合有关条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4、在退休前死亡;

4

5、出国定居;

6、其他特殊情况。

员工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如员工死亡,受益人按照国 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包括病退、提前退休)或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

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由员工本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条 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 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八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中止缴费:

1、由于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等

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但不得追缴以上所述年度的企业年金。

2、公司破产、兼并或重组。

3、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4、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不再为其本人缴费。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员工终止缴费:

1、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员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终止缴费。

2、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终止缴费。

第三十三条 员工终止缴费后,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

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九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金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后,经市国资委审

批,并在董事会对年金方案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委员

由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企业发展管理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审计监察部经理担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监督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

2、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3、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评估,对受托人的选择、变更提出建议;

在受托人选择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4、向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报告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投资绩效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务小组。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

5

务小组分别由计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牵头。

第三十八条 投资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责:

1、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交相关报告;

3、在年度结束后 60日内对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 会提交相关报告;

4、根据评估情况,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变更,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服务小组的职责:

1、拟订受托人的招标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组织招标受托人;

3、起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4、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给受托人,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受托人;

5、向受托人提供缴费信息,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缴费账单进行确认;

6、员工需要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个人账户权益

支付表进行确认;

7、员工离开公司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并对账户管理

人提交的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 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经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

人进行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选择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合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确定。其中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在公司经营

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年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本方案提出修改:

1、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公司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

2、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改制、兼并、分立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改革、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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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无效;

5、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变化。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修改的程序与设立的程序相同。修改后需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年金方案可终止:

1、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2、暂停缴费连续超过5年;

3、企业破产、兼并或重组;

4、本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方案终止时,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

障局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员工和受托人。

第四十八条 原员工后援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中所称的工资总额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计划生育奖励和

企业车改后发放的车辆补贴。

第五十条 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函复后,自 2007

年1月 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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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一季度工作汇报

2008年元至10月份重点工作完成

情况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全委(扩大)会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积极推进局内各项具体工作。现就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8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全面加强了对全县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今年以来,我局每月定期或不定期与统计局、财政局、经贸局、农委办、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就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会商,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主要指标增长情况,按月上报县委、县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止10月底,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完成9.36亿元,占年计划9.492亿元的98.65%,同比增长15.1%,预计年底完成9.861亿元,占年计划的103.89%,同比增长13%,三次产业比重为29.4:50.9:19.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78亿元,占年计划的121.67%,同比增长89.7%,预计年底完成15亿元,占年计划的142.86%,同比增长80.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4.3亿元,占年计划的112.58%,同比增长30.2%,预计年底完成4.6亿元,占年计划的119.48%,同比增长49.4%;预计年底每

- 1一是重大前期项目论证和争取衔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其中:大柳煤矿、大柳洗煤厂、新安煤矿均得到国家发改委核准。崇信电厂获得了国家发改委同意建设的许可。2008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省发改委已批复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216.3万元,其中国家投资91万元。二是新开项目进展顺利。今年计划实施的55项新开项目已有50个开工建设,完成投资10.81亿元。列入市上考核的重点新建项目5个,大柳煤矿完成投资17750万元;东信牧业公司酒厂完成投资420万元;高寨(片)小流域坝系建设项目完成投资133.61万元;汭河橡胶坝工程已全部竣工,完成投资1050万元;村村通油路工程完成投资2340万元。三是续建项目进展良好。今年计划实施续建项目25项,止目前动工实施23项,完成投资1.63亿元。列入市上考核的重点续建项目5个,即周寨煤业公司改扩建续建完成投资2850万元;新安煤矿完成投资6990万元;泾土公路改扩建已全部建成,年内完成投资200万元;龙泉寺景前区建设完成投资394.28万元;铜城水库完成投资823万元。

从而确保了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2.77亿元,占年计划的121.67%,同比增长89.7%,预计到年底可达到15亿元,占年计划的142.86%,同比增长80.8%。

3、项目储备加强,项目资金落实较好。今年以来我局共编制项目规划3个,其中:鄂尔多斯盆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项目69项、5.12特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项目115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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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生产总值在今年预计完成9.861亿元的基础上,增长13%,达到11.14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长4.8%,达到3.037亿元;第二产业增长18.7%,达到5.963亿元;第三产业增长10.3%,达到2.14亿元。三次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调整为27.3:53.5:19.2。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在今年预计完成4.6亿元的基础上,增长20%,达到5.52亿元。

3、固定资产投资在今年预计完成15亿元的基础上,增长30%,达到19.5亿元。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7%,达到2.733亿元。

5、大口径财政收入增长18%,达到19895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6%,达到7656万元。

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达到2829元。

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5%,达到11924元。

8、.万元生产总能耗下降4.4%;

9、总人口增长0.4%,达到10万人;

10、人口自增率和城镇失业登记率分别控制在4‰以内和3.5%以内。

2009年,我们将在全面总结今年经济工作的基础上,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缺点,明确工作重点,继续保持开拓创新、迎难而上的工作作风,确保全年各项预期目标顺利实现。

1、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调查分析。多层面开展经

- 5家和对口支援单位的建设资金,力争明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未动工的19所中小学拆除重建与维修加固任务。三是积极争取交通、水利、党政办公楼等方面的恢复重建资金,特别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的争取力度。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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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一季度工作汇报

洛阳市直机关第一门诊部

2014年第一季度重点工作汇报

2014年1—3月以来,市直一门诊紧紧围绕卫生中心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服务提升年活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升医疗服务为重点,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单位科室管理。全体职工齐心协力克服困难,使我部各项工作稳步发展,收到良好效果。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

为认真贯彻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中提出的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改革创新、务实为民,努力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的总要求。3月3日下午,我部立即行动,薛松涛主任亲自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认真学习贯彻张水利局长的重要讲话。通过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大家一致认为要以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动力,认清形势,抢抓机遇,加快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全力服务好广大离休干部与患者,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塑造一门诊新形象。

我部制定了2014-2016年发展目标与规划。一是提出了“解放思想、改革进取”的新思路,决定用一年的时间打造“医联体”业务发展新局面。二是号召大家向焦裕禄同志、向行业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新风正气,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负责制,积

1极开展廉政和警示教育,不断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三是完善工作制度,约束不规范行为,促使各项工作良好发展。

二、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根据市卫生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部署,我部按照工作要求,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重点,把各个环节同步推进,贯穿始终。从2014年2月开始抓落实。一是召开中心组会议5次,召开职工大会4次,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特别是群众盼望的公务灶问题等。二是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我部成立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对工作中出现的慵、懒、散问题进行了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开展群众评议。三是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我部紧紧围绕医疗护理核心,完善了门诊、病区及其它管理工作制度,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注重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使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成为党员、干部长期自觉的行动;本次教育实践活动同步开展群众评判,已有良好开局 。

三、持续深入开展医疗服务提升年活动

医疗服务提升年活动是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全面落实提升改进服务态度、提升医疗质量是工作的重点,群众满意是我们的目标。为此,我部持续改善就诊环境,对病区、门诊进行了装饰修葺,为广大离休干部提供了优良的就诊环境。加大检查考核力度,落实医疗责任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

系。加强学习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医疗质量,我部与河科大二附院建立了“医疗联合体”,并组织医护人员到河科大二附院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及优质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医疗优势资源共享,上下联动共赢,将“医联体”做实,打造新亮点,做成“样板”。

通过自加压力,以建设临床特色专科为抓手,以“服务提升年活动”为载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及学科建设,使我部的医疗水平得到提升。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了计算机办公管理系统,促进单位管理科学、规范、精细化。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优质服务60条”,以“三好一满意”为标准,做到文明、廉洁行医,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就医感受。

四、需要市卫生局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

1.请市卫生局协调,请河科大二附院专家定期来我部坐诊(在半年内不收取坐诊费),以帮助一门诊提升诊疗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离休干部及患者。

2.请市卫生局协调,请河科大二附院提供其替换下来的二线设备给我部使用(如B超机、X光机、化验设备、妇产科设备等),以缓解我部医疗设备不足的压力。

洛阳市直机关第一门诊部

2014年3月21日

推荐第10篇:一季度工作汇报

关于***镇一季度工作情况汇报

***镇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1日)

今年一季度以来,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总体思路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项工作进展良好。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今年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2012年,***镇党委政府将以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大力实施“高起点谋划城镇发展,高品位打造旅游品牌,高标准建设幸福乡镇”战略,带领全镇干群继续努力,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城镇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富民强镇,促进社会稳定,严管党员干部队伍,切实转变作风,扎实为民办实事,争创全县一流的党政班子。

我们的主要措施是: 发展“三大产业”,建设“三大中心”,搞好“三项服务”,办好“十件实事”。

1、三大产业:生态旅游产业、城镇服务产业、花卉苗木产业 生态旅游产业:以九岭赛车场、江东水库风景区、五宝仙山、沧水河四大景点为纽带,集聚人气,扩大我镇的知名度。

城镇服务产业:以建设全省特色城镇为依托,创新城镇建设管理。 花卉苗木产业:以镇五大花卉苗木大户为主,今年新扩花卉苗木1200亩。

2、三大中心:九岭赛车中心、农民文化中心、农贸集散中心 九岭赛车中心:在今年5月份以前建设好前期投资1200万元的九岭赛车中心。

农民文化中心:在沧水河沿岸集镇规划区内分三期建设120亩,集休闲、运动、娱乐为一体的农民文化广场。

农贸集散中心:建设集农产品、水产品、屠宰场和地下停车场为一体的农贸集散中心。

3、三项服务:两大赛事服务、矿业发展服务、连片整治服务 两大赛事服务:为5月份在我镇举办的九岭越野争霸赛、9月份举办的全国越野e族“九岭英雄会”两大赛事服好务。

矿业发展服务:为石洞石煤矿新扩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进行土地租赁、迁坟、补偿等工作,为煤矿新扩做好协调服务。

连片整治服务:以居委会及周边石马、铁关、高巷、西田湾、仙芝桥、白合等村开展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4、十件实事: (1)、争取并实施沧水河治理投资立项;

(2)、争取公路部门投资对铁关村路段600米进行养护; (3)、争取投资在原影剧院区域兴建汽车运动文化市场; (4)、新扩以朱丰公路为主的金银花、玉竹走廊200亩; (5)、实施美化集镇,拆除违章建筑,建设步行街一条; (6)、实施油茶低改、新扩2000亩; (7)、实施五保、特困户危房改造50户;

(8)、实施山塘清淤扩容100口,小二型水库整修2座; (9)、病虫害统防统治4000亩,推广优质稻14000亩; (10)、实施凤凰危桥改造及金城堡大桥建成通车。

二、一季度工作情况

1、以争创旅游特色镇为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今年来,我镇根据当前的发展趋势,将争创旅游特色镇作为今年的城建建设和新农村发展目标。

一是加大对集镇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一月份至今,我们完成了1.5公里的集镇下水道整修;投入8万元,更新了主干道的垃圾设施,在全镇主要道路两边修建垃圾池80处;为配合九岭越野车争霸赛的举办,创造一个良好的比赛环境,展示朱家铺的良好形象,投入9万元,对集镇垃圾填埋场进行了转址。二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抓好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春节前后,全镇硬化村道3条,全长14.3公里。整修渠道13千米,水库整修1座;完成了危桥改造1座。

2、以强化干部作风为抓手,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今年是作风建设年,县委作风建设动员会后,我镇及时落实,一是召开干部会迅速掀传达会议精神,学习了谭书记讲话和“六条禁令”内容,并根据我镇实际制定了《朱家铺镇干部作风实施方案》,将禁令卡发放到了干部手中。二是做好公开承诺,镇党委政府、各村、各站所,围绕“转作风、重服务、抓落实”为目标进行承诺,将公开承诺张贴在公开栏中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强化考核,首先强化了指纹签到考核制度,要求干部职工工作日,早上八点必须进行指纹打卡;其次,明确了干部五天四晚工作和住乡制度,干部的到岗情况纳入到了干部责任考核。

围绕九岭赛车场、集镇文化广场、煤矿投产建设等项目,我们分别成立了三个工作小组,对重点项目重点跟踪,按照“转作风、重服务、抓落实”的目标,要求“干部围着项目转,作风跟着项目变”,全程跟踪项目的进展,为项目做好服务。

3、以强化依法行政为重点,推进“法治汉寿”建设

2月14日全县“法治汉寿”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我镇召开了党政联席会和机关干部、站所负责人及村支部书记会议,认真学习传达会议精神,对“法治汉寿”建设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结合班子成员年初分工分线,对“法治汉寿”建设工作进行了责任分解,并出台了“法治朱家铺”活动建设方案,将依法行政作为“法治朱家铺”建设的重点。

4、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落脚点,正确处理信访维稳工作 从2009年开始,我镇将综治维稳“村为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强化村级组织在信访维稳工作中的职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元月份,我们在全镇范围安排了治安巡逻,确保了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2月份,为确保两会的顺利召开,我们开展了一次重点涉稳群体摸底和重点对象的清理工作。重点对矽肺病人群体、涉军群体进行了重点包保稳控,确保了两会期间“0”上访。

3、4月份,我们着重抓好“民调”工作,从宣传深度、工作措施细化度入手结合作风建设,镇村干部进村入户进行宣传,民调取得了较好效果。

5、以挖掘本地特色资源为立足点,开展旅游招商

***有江东市水库、五宝山、沧水河等一批优秀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同时也有九岭赛车场为代表的新兴旅游热点。今年以来,前来进行接洽的客商络绎不绝,目前,江东市水库已初步落实投资意向两项。

6、以抓好常规性工作为着眼点,促进总体工作协调发展 一是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推进,一季度,完成各类手术任务94例,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19.5万元;二是强化农业生产,推广集中育秧。全镇已落实集中育秧秧田270亩,早稻育秧面积4185亩。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总体上看,我镇第一季度各项工作运行较好,但与县委、县政府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产业发展滞后,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农民增收任务仍然很艰巨;镇村干部在破解资金制约、群众主体作用发挥等问题上探索的不够深入,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农业基础薄弱,抵御自然灾害的的能力不强;统筹城镇一体化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财政收入压力依然较大等等。

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紧扣关键,突出重点,强化措施,集中突破,确保全面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抓好小城镇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上再突破

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环境卫生整治为突破口,大力加快危房改造、文化广场建设进度,按照新农村建设“五个好”要求,对各村庄环境进行整治,全面树立朱家铺镇的良好形象。

2、全力配合九岭争霸赛的举办,为全国赛事的举办打好基础 九岭越野争霸赛将于5月11日举行,目前环境整治、道路维修等工作未完成。四月份的重点将是环境卫生整治及按期完成道路维修工程。5月份赛事举办后,我镇将着手准备9月份的全国比赛。

3、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在强化工作落实上再突破 以镇村班子和干部教育管理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努力解决工作不深入细致、不积极主动、效率低下、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在我镇打造一支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的乡村干部队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快速高效落实。

4、多措并举,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利用亲情、乡情招商,以商招商,不断拓宽招商渠道。

5、常抓不懈,抓好常规性工作不落后

一是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不放松,落实好节育手术,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二是常抓维稳工作不放松,做好重点涉稳群体和对象的报告工作,确保不出现群访,违访;三是抓好农业基础生产不放松,继续抓好杜绝直播为重点,大力推广集中育秧和推优工作。

第11篇:一季度工作汇报

一季度工作汇报

自从转到东方销售公司至今已经四个多月了,回想自己这四个多月所走过的路,所经历的事情,没有太多的感慨,没有太多的惊喜,多了一份镇定,从容的心态。在公司领导的带领和帮助下,加之部门同事的鼎力协助,自己立足本职工作,使得销售工作得及顺利进行。虽然局部销售不错,但是整体形势仍不太乐观,原因在于市场对复合材料的理解和认知度存在距离,市场信息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更新,对于有价值的市场信息不能很好的深入。二季度我会尽量克服这方面的因素,及时解决各项问题。现将销售工作的内容和感受总结如下:

总结一季度以来的工作,自己的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在工作方法和技巧上有待于向其他业务员和同行学习,一季度自己在工作中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首先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对烟台市、威海市、青岛市及下辖县级市(如蓬莱、荣成、胶州等)市政、的环保、水利、化工、电力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水务系统、给排水及自来水单位)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2 济南市市政、规划、环保、城建、化工、电力、交通、航运设计院,济南市郊各县区市政单位及开发区管委。

3 协助项目经理解决蓬建集团回款以及蓬建碧海污水处理厂我厂管道情况。

4 参与烟台高新区管委会招投标项目。

5 拜访青岛甲级设计院、乙级设计院,了解工程设计情况。

6 拜访海湾集团及其下属重点控股公司、子公司,了解下属企业搬迁进展情况。

7、拜访胶南临港开发区、董家口港口指挥部、平度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西海岸出口加工区,了解当地管网及海湾项目搬迁情况。

一季度是我进入销售公司我的第一个季度,前期在区域经理和项目经理的帮助和支持下,拜访相关部门,了解玻璃钢市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合作事宜,通过前期的了解,对与山东地区各个地级市的玻璃钢市场和使用情况有了一个基础的印象。在拜访的过程中,通过被拜访人所了解到的情况,也认识到市场开发的任务任重而道远,还有很长的路在等待着我们;在市场发出不信任的信号时,我们依然不会退缩。通过对市场信息的探索和重点任务的了解,从一定程度上理解的了市场业务的基本环节及流程。特别是对业务本身的熟练程度也提上一个更高的层次,各关键点的掌控也尤为重要。特别是在自己独立出去跑业务的时间里,自己深刻的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层对于产品不同的声音,这是令人大受裨益的。在前往董家口深水码头以及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园区的项目考察及部门拜访的时候,在交通条件和当地环境及其恶劣的情况之下,我体会到了一位销售人员的艰辛与不易,也更坚持了我亟需下去的信念和决心。在一季度的时间里,我学会了许多,也懂得了许多。

在学到东西的同时,也根据自身情况,逐渐暴露出很多的问题。让我总结一下工作存在的问题吧。

1 了解信息不充分。在独立拜访客户的过程中由于准备不够充分,导致对有价值信息相关了解不够深入,给单位上层决策造成不必要麻烦以及差旅成本的上升。

2 计划安排准备不足,由于事先计划尚存在一定商榷之处,对实际情况不甚了解。到了实际情况的时候不能做出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导致计划不能有效完成。

3 相关经验知识不足,在向客户介绍产品的事候,有时客户结合自身情况向我们会问一些有特点的问题,很容易让销售人员打乱预先计划,不仅推介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对于项目信息的了解也大受影响。

根据上述问题的出现,我决定在下一步工作中做的如下几点。

1认真准备,平时积极搜集信息并及时汇总;

2了解销售工作,从产品的价格,数量,质量以及自身的服务态度方面,细心的与客户沟通; 3提高有价值信息的准确度,仔细审核;

4客户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5注意与老客户的维系,并不断开发新的客户;

6每一件事情,坚持再坚持!

二季度主要工作计划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1 继续跟踪海湾集团旗下子公司搬迁计划动向,了解有价值信息。

2平度新河化工产业园区管网工程及化工企业跟踪。

3 积极向鲁西南方向推进,寻找新的市场突破口。

值得一提的事上半年同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进展,各项经营指标正向前迈进。这是值得鼓舞的。可是我们还要做得更好更强大,今年我将更加努力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并积极帮助他人。也希望销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能够妥善解决。不断的开发新客户,不断开发新的区域。虽然公司目前面临诸多方面的压力,省内市场对于产品认可的阻碍。但是我们相信公司一定会走得更远,市场占有率更高,愿东方销售公司今年销售业绩能在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12篇:一季度工作汇报

2012年一季度工作汇报

2012年一季度以来,局执法监察科在市局法规处、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现将2012年第一季度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开展学习情况

(一)严格执行局制定的学习制度。

我们严格执行局2011年度的学习制度,根据局制定的学习制度,每周四下午我科室利用固定学习日,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以及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每周还抽出半天时间进行自学活动和撰写学习心得笔记,定期对学习进行小结。与此同时,我们还与其它科室开展执法和业务讨论活动,如产权科、市场科、房改科、交易登记中心等单位和部门,在交流讨论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做到在学习和思考中不断提高自己。

(二)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学习。

今年春节刚过完,根据市局统一安排,由我局当时的肖武平局长带队,各副局长及执法科、房改科、开发办、物业科等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到市住房保障局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为期3天的全市各区房产系统相关人员春节后业务培训,培训班邀请了武汉市委党校教授、省政府法制办研究中心专家、市局阎磊副局长、陈新政副局长等讲解了房地产的相关业务知识、武汉房地产的历史等,市局周玉珍局长并作

了动员讲话。通过学习培训,使刚刚接触到房产岗位的各级领导对房产的业务知识方面有了初步的了解,“房产人”在各自在岗位上的专业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履行职责的责任心明显增强,执政为民、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明显提高,为今年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各项业务开展情况

(一)认真做好案件查处和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工作。

我科认真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司法机关进行了相关案件的执行,截止到4月底,共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房产查封案件起,解封案件起,协助法院执行案件起,扣押起,冻结起,接受处理群众投诉起。我们对每一笔房屋查(解)封实行规范的登记制度:查阅、复印其房屋登记档案、抵押、合同预售备案、已查封情况等各方面资料,将查(解)封房屋的权属状况详细登记在《房产管理局协助法院执行案件登记册》上并归档,确保万无一失、查有实据。

(二)严格落实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施司法监督的法定途径。在办理行政应诉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疑难案件会审制度,由律师起草书面答辩状,法制部门审查,局领导出庭应诉,执法人员和业务部门人员旁听,使我局相关人员提升了对房管行政诉讼工作的理解,提高了房管执法人员的行政应诉水平,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出现类似的错误。同时,我们也积极做好当事人和法院的工作,能够调解的尽量调解,能够不

起诉的尽量不起诉,能够撤诉的尽量撤诉,使行政诉讼率降到最低限度。如今年起诉我局的刘明柳案、起诉房地产公司的陈权业、陈大弄案,最终在我科室的调解下和局党组的支持下,顺利得以解决,减少了我局的损失。

(三)积极开展区普法办《关于在全区开展“万名干部普法行”活动》的准备工作。

“万名干部普法行”活动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阶段(4月1日—4月10日)、实施阶段(4月11日—11月)、总结阶段(11月中旬以前)是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及2012年全区普法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法治蔡甸建设的重要举措。

根据区普法办“普法行”实施方案的内容,我局已制定了《关于开展“万名干部普法行”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及执法科、机关党委、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行”工作专班,由执法科负责组织开展对我局所包的两个村(索河镇石山堡村和张湾街新民村)“普法行”活动的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4月13日,执法科与局机关党委一行6人到索河镇石山堡村与村干部见面,向他们介绍了区“普法行”活动的重要性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得到了村干部的支持。

(四)完成局领导布置“汉江一号”楼盘遗留的后续工作。

“汉江一号”楼盘位于同心村,因该楼盘在后期收尾的过程中,开发商辜声豪因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刑10年,供水、供电、电梯问题等后续工作都还没有完成,历年是到区政府上访的大户。为解决群众

的实际困难,区政府对此非常重视,责成我局解决。我局当时的朱局长安排分管领导王志安和执法科协调此事,肖武平局长到任后,要求我们一定要在春节前完成这项工作,以便群众过好一个放心、祥和的春节。王志安等局领导、执法科和局开发办、交易中心、测绘公司等相关部门经过大量的工作,包括多次到蔡甸监狱和辜声豪见面、上门做上访群众的工作、重新测量面积、积极与法院执行庭沟通及在区委、区政府、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终于在春节前完成了这项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局2012年法制工作要点,全面落实我局行政执法工作。

2、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查(解)封工作,杜绝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被转移的现象。

3、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清查开发、交易和中介市场,严格按区、局的要求办理案件。

4、不断协调好各项工作关系,寻找工作中的结合点与契合点,真抓实干,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四、二季度要办的几项工作:

1、拟于4月底与局机关党委联合组织全局干部职工举行为期半天的业务培训;

2、拟于5月与局机关相关科室对近期办理的交易产权档案进行

一次抽查;

3、拟于6月底与局机关党委一起就“建党八十一周年”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党员到区委大院门前清水平台

第13篇:一季度工作汇报

2008年经济发展部

一季度工作小结、二季度工作安排

一、一季度工作小结

在社区党总支、集中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经济发展部一班人员认真分析2008年经济发展态势,面对2008年工作责任书明确分工、职责到位,认真编制了2008年企业目标任务书,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78份,签订安全防火承诺书78份。特别是针对今年的雪灾,我们坚决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做到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撤离的坚决撤离,做到了在雪灾期间无发生一起人员留滞事故。

1、一季度经济运营情况:工商二业纳税营销达4.22亿元,完成年度任务27%,同比增15%,其中商业完成2.08亿元,完成年度任务28%,同比增14%。工业完成2.13亿元,完成年度任务26%,同比增16%。

2、工商二业一季度国地两税入库1121.12万元,完成年度任务23.08%,同比增7.37%,其中国税入库528.1万元,完成年度任务22.21%,同比增4.96%,地税入库593.02万元,完成年度任务23.91%,同比增9.62%。由于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提高,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机械行业受价格冲击最大。如骨干企业南元机床一季度销售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达30%,如白云线缆、鑫驰冶金等使用铜材的企业,由于成本上涨过快,

压缩了企业利润,造成税收下降,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季度税收目标差1.12个百分点,未完成税收开门红的目标。

二、二季度工作安排

认真做好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力争做到不错、不漏、不反工,针对一季度经济运营情况积极走访有关企业,主动为它们排忧解难,尽量为它们创造发展环境并积极提供各类信息,帮助新办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使他们尽快产生效益,针对排查税库来我社区的企业,主动上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税库转移工作,在厂房载体不是很充裕的情况下,尽量利用私营企业多余厂房引进一批新办企业,确保双过半,面对安监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将积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对辖区内登记造册的百余台特种设备做好操作工培训工作。

我们相信在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帮助和关心下,在各兄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济发展部门一定能够取得双过半。

经济发展部

2008年4月7日

第14篇:一季度工作汇报

2011年是博览园发展的关键之年,综合馆建设迫在眉睫,综合馆建设是关系博览园未来发展全局的关键之战,是一场攻坚战。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实际,各项工作平稳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协调发展。现将博览园公司第一季度工作进展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一季度工作进展:

1.综合馆改造有序推进。在总体方案设计上,完成三期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完成综合馆外立面、钢结构屋面、馆内设备用房改造设计,完成办公楼景墙设计及国网仿真测试用房改造设计,完成序厅、室外连廊钢结构、玻璃幕墙、纯铝板幕墙设计等。设计方案按照低碳、环保的建设理念,馆内运用最新节能与环保技术,内部增加保温层及防火区域,采用水源热泵空调系统,大规模使用太阳能发电装置,以减少能源消耗和保护环境。深化设计方面,完成三期工程室外景观工程方案深化设计;完成市政道路、综合管网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在施工进度上,完成综合馆外立面、钢结构屋面馆内设备用房改造工程;完成办公楼景墙及国网防真测试用房改造工程;序厅、室外连廊钢结构制作及吊装完成90%。

2.展览展示工程进展顺利。综合馆展览展示工程分成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策划设计(包括概念设计、初步设计),第二阶段展览实施(包括展项深化设计和制作、布展深化设计和施工)。

确认上海笔克公司、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水晶石公司作为综合馆展览展示概念设计单位,编发了设计任务书,完成上述单位设计合同商务谈判,编制了展示策划设计进度甘特图。自1月份起博览园公司、物联网产业研究院、上海笔克公司、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水晶石公司组成项目联合团队,每周举行综合馆展示策划设计推进会,重点就综合馆定位、展示主题等关键创意要素做深入交流,并定期踏勘现场。3月17日联合工作组完成综合馆展示策划初步方案,确认了展示空间划分以及符合建筑空间要求的展示平面布局,初步确认了展示子集内容。

3.向上争取工作卓有成效。把握信息,选准定位。一季度是争取项目资金的关键时期,也是成功率最高的时期。去年年底即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摸清、摸准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和意图主旨,包括导向性项目计划、结构调整及自筹项目计划的入库、专项补贴资金的下达额度等等,并梳理发改委、经信、科技口相关可申报项目,形成《》,增强了向上争取工作针对性。依靠项目,突破难点。采用联合申报等灵活多变方式,并坚持以高质量的项目前期工作,突破向上争取工作的难点。抽调懂项目的骨干力量,与联合申报单位合作,认真负责地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各种项目文件,真正做到论证科学、内容具体、表述严谨,使向上争取项目达到了高质量、高层次。在公司全体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一季度对上争取工作总体进展良好:重点申报了

4.思想策源融入世界。建立太科园、无锡新区企业通讯名录,争取与相关企业建立快速长效的合作机制。

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统一思想,开拓创新,齐心协力,扎实工作,把机关事务工作推向新的台阶,为全面建设“生态优美之城、创业宜居之城、品质生活之城”积极作为。

一、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

细化机关事务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科学管理,使工作更高效有序。加强精细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重点提高大型活动的保障能力。

二、精益求精,保障重大活动

成都(青白江)首届国际樱花文化节、欢乐中国行、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成都•青白江站)三大活动是我区举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活动,我局负责接待服务工作,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理清思路、求真务实,积极开展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接待服务任务,展示青白江的良好形象。

三、围绕中心,建设低碳机关

我局作为低碳经济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加强低碳机关建设,加强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体系建设、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加强交流学习,使机关大院节能降耗工作再上一个台阶,推进我区低

碳经济试验区建设工作。

四、强化重点,推进政府采购

继续以“扩规模、建机制、抓规范、强监督、提效率”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确保规模、规范、高效、廉洁,“阳光采购”。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保持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和谐发展,不断开创我区政府

采购事业的新局面。

下阶段工作计划: 向上争取:

经常邀请上级部门领导到我市考察项目,汇报工作,交流思想,搜集信息,掌握动态。

第15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年金的概念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企业年金的缴费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3.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二)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2009.12.10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

某公司于2012年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职工张某1月份工资为3400元,单位当月为其缴纳企业年金200元,计算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退税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3.企业年金的补税

(1)《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注:2011年9月1日后应调整为3%)

【举例】

A公司2011年1月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2年3月A公司进行了专项的税务自查,其中员工李某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为23500元,公司全年共为其缴纳企业年金4000元,计算李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确定适用税率,20000元(23500-3500)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

(2)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25%-1005=-5(元)

实际应补缴税额=4000 ×3%=120(元)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第16篇:企业年金管理分析

【摘 要】企业年金是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在宏观上,企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微观上,企业年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具之一,通过阐述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分析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现状,对企业年金管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企业年金;社会保险;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18-02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科学推行企业年金是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作用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政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政府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推动市场提供更多的年金产品,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走低的问题,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同时,年金基金的发展能够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和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从长远和综合效应看,发展企业年金计划,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这正是政府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动因。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和谐发展的需要

企业年金的建立本身就叠现了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并不只是单纯来白企业经营的结果,其中有一部分更是来自员工的努力付出所获得的。因此,对于员工长期努力的贡献不可抹煞。企业通过年金计划不仅补偿了员工当前的贡献,也补偿了员工未来的风险:不仅补偿了员工当前最佳状态的价值.也补偿了员工人力资本的折旧,为企业员工将来年老之后,建立了合理的“退出保险机制”,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诚度。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职工福利增长的需要

根据人的生命周期假说,劳动者需要把自己的劳动收入均衡分配在整个生命周期,工作期间收入高时储蓄一些,可以为退休后准各更多的养老金。因此,职工参加年金计划是一项长远投资,自己缴纳一部分费用,单位补充一部分费用,不但可以获得储蓄的税收优惠,还能得到稳定的退休生活收入保障。同时,年金计划也是员工干好工作和进行投资的一种有效激励。

二、企业年金建设的现状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

政府鼓励发展企业年金,但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优惠限额较低,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只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远远低于人保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比例。而在个人数费方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职工为自己的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须全额从税后支付,且明确要求对以前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补数。这种单一的、低优惠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在年金计划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难以真正激励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导致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动力或积极性不高。

(二)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导致企业年金制度难以快速发展

企业年金是非强制性的,而现在企业内部各项保险费则是强制性的,截止2014年底,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20%,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8%;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为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为0 5%;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比例为0.5%;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10%,个人缴纳比例为10%。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比例总计己达38.5%。个人缴纳比例己达20.5%,企业的负担和职工的负担已经很重,职工本人可支配货币急剧下降,徼费空间已经不高,如果再想大幅度提高企业年金,势必加剧企业的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三)企业年基金面临的投资资本市场不成熟

国际经验表明,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年金得以健康发展,获得保值增值,最终能满足参与员工养老需求的重要前提。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子新兴加转轨的阶段,不确定性大,市场波动剧烈,给企业年金的长期投资带来了困难。我国企业年金大部分是按“

5、

3、2”的比例进行投资的,即债券投资不高于50%,权益类不高于20%,现金、票据等流动性资产不低手30%。这种投资比例是根据目前的投资环境和居民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的。但目前这种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式不仅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且也受到资本市场投资的限制。目前的年金基金投资方式己不能有效防范通货膨胀,收益增长空间也比较有限。企业年金投资是一项长期的过程,通货膨胀对企业年金基金购买力的影响不容忽视。

同时,企业年金的领取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呼吁在企业年金制度修订过程中,应考虑适当放宽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增加重大疾病等的领取条件,使得企业年金制度与职工现实需求更加吻合,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三、企业年金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各项立法,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加快金融领域调整、改革和监管的步伐,促进企业年金产品的创新,增强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针对参加企业年金的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对偏远地区的中小企业,优惠力度要酌情加大。这种“个人+企业”的双重税收优惠,不仅可以提高个人的参保积极性,也会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意愿度,增强企业年金发展的源动力,缩小企业年金发展的行业差距和地域差距。

(二)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最有效、最直接的支持、鼓励手段。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主要存在于缴费、投资收益和待遇支付3个环节,执行得好将会大力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执行得不好将会造成税制扭曲、财政流失和加剧社会不公平的负而效应,由于目前开展企业年金的企业大多是效益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税收优惠仅仅局限在“企业数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个人数费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免税。

税收的优意政策始终贯穿在企业年金的征集、运营和福利分配的整个过程当中。运用减税、免税、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可激励企业和员工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企业年金作为退休人员的一项待遇保障,是企业员工的养命钱,员工从缴费到待遇再支付一般要经过20-30年的时间,在这样长时间内要保障安全、有需要有效益,是非常不容易的,根据我国理财规划师的预测,未来的20年通胀应该在5%左右,如果我们的投资收益跑不赢通胀,那么就等于购买力的丧失,而我们年金的投资品种国家又作了严格的限制。从国际经验来看,养老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的债券市场是比较安全稳妥的选择。而我国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内部结构也不均衡,债券品种选择小,很多券种存在流动性问题或交易对手选择的问题,企业年金的债券投资灵活性不够。建议构建企业年金行业协会,增加谈判的话语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年金的科学发展。

第17篇: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编号:CA/A06-CX-017-2003 批准:竺延风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2003年 6 月 1 日发布 2003年 6 月 1 日实施

中国

前 言

本程序依据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 娄崇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

用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共同承担。

4.2.3集团公司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承保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4.3投保方式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方案中,选择 “趸缴趸领”或“期缴趸领”的投保方式。集团公司决定何时投保、何时中止投保。 4.4保险模式

保险模式实行缴费确定制,实际可获年金水平取决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积累额。

4.5企业年金:由基本年金和奖励年金两部分组成。4.5.1基本年金

4.5.1.1员工的基本年金由“企业出资”和“个人出资”两部分组成。4.5.1.2“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基数:以员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记帐基数。

4.5.1.3“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比例:按年龄分段确定记帐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及支付能力,集团公司对个人记帐比例将进行适当调整。

年龄计算公式:年龄=投保年-出生年+1 4.5.1.4个人出资

个人缴纳年金随企业同时进行,统一缴纳,享受企业出资部分的统一政策。

4.5.2奖励年金:按基本年金记帐比例分配后的余额作为总经理奖励年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金(奖励方案另定)。 4.6个人帐户:

4.6.1企业年金实行帐户管理。

4.5.2个人帐户记载“企业出资”部分和“个人出资”部分。4.7年金的给付

4.7.1给付条件:参保员工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故解除或终止时(包括退休、身故、离职三种情况),即发生保险金的给付。4.7.2“企业出资”部分的给付:“企业出资”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具体情况给付。

4.7.2.1参保员工退休、在职身故, “企业出资”部分给付。 4.7.2.2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

4.7.2.3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

4.7.3“个人出资”部分的给付:员工符合给付条件和员工随时提取“个人出资”部分年金时,需按年金合同有关规定给付。4.8附则

4.8.1确有困难的子公司,由子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单位不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企业出资”部分停止记帐。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4.8.2外埠参加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借助集团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平台自行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前须将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相关文件(无) 6相关记录和保存期(无)

第18篇:《企业年金办法》——.2.01

企业年金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章 附则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参加人员;

(二) 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 账户管理;

(四) 权益归属;

(五) 基金管理;

(六)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 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 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 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 企业缴费;

(二) 职工个人缴费;

(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 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第19篇:员工企业年金申请书

员工编号: 部门:

企业年金申请书

本人基本情况符合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

已对《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所有内容进行了了解,对“本计划”内容无异议。

自愿 (参加/放弃)“本计划”。

(放弃原因: ) 特此声明!

申请人: 入职日期: 申请日期:

第20篇:1218企业年金办法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

2017-12-22 10:09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财 政 部 部 长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4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5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一季度企业年金工作汇报.doc》
一季度企业年金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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