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民居抗震设防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

1.抗震设防的基本思想

现行抗震设计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7、

8、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是以现有的科技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以北京地区为例,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超越8度的概率为10%左右。

2.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大量的建筑物属于丙类。

推荐第2篇: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的任务安排,结合我县防震减灾工作实际,我们选择了农村居民抗震设防情况这一民生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村居民抗震设防情况现状

全县农村居民房屋总面积约2300万平方米,人均约14平方米。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过去的土墙草顶房屋几乎找不到了,一般砖瓦起脊房占六成以上,砖混平房约占总量的三成,楼房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

一般砖瓦起脊房大都是上世纪所建,这类房屋都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无地梁和圈梁,且都是沙土砌墙。这类房屋抗震性能差,根本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

大多数砖混平房建房时也没考虑抗震设防要求,虽然有的平房做有地梁,但其目的不是为了抗震,而是为解决地面不均匀沉降问题,这类房屋一般没有圈梁和结构柱,基本上还用预制楼板。这类平房都是农村土工匠所建,既不做工程地质勘探也没有施工图纸,完全凭经验,这类平房一般整体性能较差,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所建的民居,大都是砖混结构,建筑质量相对好一些。存在的问题仍然是无工程地质勘探、无设计图纸,工匠一般凭经验建房,唯一不同的是新建房比上世纪建的房屋现浇顶的多一些,预制楼板用的相对少一些。这类房屋的大多数也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

新农村建设工程启动以来,各乡、镇所开发建设的楼房,一般都按建筑规范,工程场地做了工程地质勘探,有设计图纸,应该说这类房屋是可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但房屋施工质量令人担忧,承建这类楼房的建筑队大都是没资质或挂靠资质的建筑队,懂建筑技术规范的少,施工质量很难保证,抗震设防要求也很难保证。

农村集镇这一块的房屋,应该讲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比例也不高,特别是一些集镇老街道上的营业性房屋,门面房无框架结构,抗震性能差,地震安全隐患大。

综上所述,我县农村居民的抗震设防情况不容乐观。乐观的估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也在八成以上。如发生中强地震,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做好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也就是说发展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安居乐业是人们的美好愿望,只有安居才能乐业,这是最大的民生。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如果我们的建设不考虑抗震设防,遇到地震,就可能把多年积累的财富毁于一旦。因此,抓好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管理,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当前我县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人口的增长人口密度越来越大,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果将不堪设想。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世界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这项工作做不好,且不说现在地震预报还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就是地震预报过关了,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就目前我县情况看,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们有能力而且有条件抓好农村民居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三、做好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的几点意见

1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据了解,目前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知识知之甚少,但对地震又非常敏感,我们要充分利用公众对地震敏感这一现实,引导好、宣传好、普及好防震减灾知识,抗震设防技术以及应急避难和自救互救常识,一方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综合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另一方面增强社会公众的抗震设防意识,自觉自愿地考虑住宅的抗震设防问题。

2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负起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对农村建房要按照建筑规范进行审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

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验收。要严格管理农村的建筑队,对没有技术力量、无资质的建筑队,不准其承包建筑工程。

3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政府要做的主要工作是:一是有计划地开展辖区内地震活动断层的探测,为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提供依据;二是培训一批懂得抗震设防技术的建筑工匠,建设一支本乡本土的抗震设防技术队伍;三是为农民建房无偿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服务,包括提供不同类型或房型的图纸;四是组织力量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五是选择好示范点并加以扶持,以便于带动面上的工作,为全面提升我县农村民居抗震能力作样板。

推荐第3篇:县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情况调查报告

县位于平原中段北部,高原南缘,北纬34°19′36″—34°45′05″,东经108°00′13″—108°24′18″之间。由于地处鄂尔多斯地台南缘与渭河断裂盆地的结合部,形成南部黄土台原、中部带状平原、北部丘陵沟壑三个地形地貌。全县辖8乡12镇、256个行政村,总面积1002.7平方公里,总人口58万人。按照省、市地震

局的安排,6月16日到7月10日,我们对全县110个行政村的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方法

为了搞好这次全县的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调查工作,县政府召开各乡镇长和地震应急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部署这项工作。要求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成立3—5人的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情况调查领导小组。县科技局地震办10人,分3个调查小组逐乡镇开展工作。调查方法是县调查组和各乡镇调查人员分组,进村入户现场调查,所调查村子,做到每户必进。调查的内容包括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窑洞等结构类型房屋的间数、面积,所居住的人数、建设年代、抗震设防的措施及房屋现状等。

二、调查情况及分析

(一)房屋的结构类型

我们对调查的110个行政村,以村为单位,并对各种类型结构房屋的间数进行了统计(见表一)。

从表一统计的的调查情况看,县这次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调查共涉及48129户,总计调查各类房屋23.86万间,其中砖混结构房屋9.41万间,占39.4%,砖木结构房屋78958间,占33.1%,土木结构房屋48935间,占20.5%,土坯房12148间,占5.1%,土窑洞4487孔,占1.9%。

表一:各种类型结构房屋的间数统计表

房屋结构砖混房砖木房土木房土坯房土窑洞合计

间数(间)940677895848935121484487238607

户数(户)179041585595772448234248129

占%39.433.120.55.11.9

备注砖混和砖木结构的房屋有2层以上的共计25603间

砖混和砖木结构的房屋有2层及2层以上的共计2.56万间。其中砖混结构房屋23625间,占砖混结构房屋的比例达25.1%。从以上调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全县农村民居以砖混和砖木结构房屋为主。

(二)、房屋的建设年代

1.砖混结构房屋

我们对全县农村民居中砖混结构房屋按建设年代进行了统计(见表二)。全县砖混结构房屋共计调查9.41万间,其中八十年代以前建设的544间,占0.6%,八十年代建设的4060间,占4.3%,九十年代建设的14603间,占15.5%,至建设的37072间,占39.4%,以后建设的37788间,占40.2%。

表二:砖混结(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odoc.com/)构房屋建设年代统计表

建筑年代80年以前80年代90年代-以后

间数(间)5444060146033707237788

占%0.64.315.539.440.

2通过我们分析认为:砖混结构房屋始建于八十年代、建筑兴盛于九十年代,持续高速发展于以后,成为我县农村民居的主要结构类型。

2.砖木结构房屋

我们对全县农村民居中的砖木结构类型房屋按建设年代进行了统计(见表三)。全县砖木结构房屋共计调查78958间,其中八十年代以前建设的2384间,占3.0%,八十年代建设的19892间,占25.2%,九十年代建设的37922间,占48.0%,至建设的13143间,占16.6%,以后建设的5617间,占7.1%。

表三:砖木结构房屋建设年代统计表

建筑年代80年以前80年代90年代-以后

间数(间)23841989237922131435617

占%3.025.248.016.67.

1从表三可以看出:全县砖木结构房屋在九十年代是建设的高峰期,以后还有一定数量的建设。

3.土木结构房屋

我们对全县土木结构类型的农村民居按建设年代进行了统计(见表四)。全县土木结构房屋共计调查48935间,在全县所调查的农村民居中占20.5%,其中八十年代以前建设的29431间,占60.1%,八十年代13775间,占28.1%,九十年代5008间,占10.2%。

表四:土木结构房屋建设年代统计表

建筑年代80年以前80年代90年代-以后

间数(间)294311377550086962

5占%60.128.110.21.40.

2从

表四可以看出:土木结构的房屋主要建设于八十年代及八十年代以前,从九十年代就退出了我县农村民居的历史舞台。

4.土坯结构房屋

我们对全县土坯结构类型的农村民居按建设年代进行了统计,全县土坯结构房屋共计调查12148间,在全县所调查的农村民居中占5.1%,其中八十年代以前建设的8953间,占73.7%,八十年代以后建设的3195间

,占26.3%。

5、土窑洞

八十年代以前建设的土窑洞还有4487孔,占全县所调查农村民居的1.9%。

(三)、抗震措施

全县所有调查的各类结构的房屋建设时都采取了地基夯实的抗震措施。另外,我们对全县砖混结构类型的农村民居按抗震措施的采用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五)。全县所调查的砖混结构房屋有底圈梁的有35766间,占38.0%,有构造柱的4226间,占4.5%,采取强体拉接筋措施的14176间,占15.1%,有顶圈梁的10643间,占11.3%,采取楼顶现浇措施的5707间,占6.1%。

表五:砖混结构类型房屋抗震措施统计表

抗震措施底圈梁构造柱强体拉接筋顶圈梁楼顶现浇

间数(间)35766422614176106435707

占%38.04.515.111.36.

1从表五可以看出:全县农村民居建设采取了一定的抗震设防措施,采取打底圈梁措施的比例较高,达38.0%,但有构造柱的仅占4.5%,有顶圈梁的占11.3%,楼顶现浇仅占6.1%,比例都很低。说明群众有一定的抗震设防意识,但抗震设防意识不强。通过我们调查,南中部灌区民居抗震措施在底圈梁、构造柱、墙体拉接筋、顶圈梁方面都大大高于北部旱塬区,反映了我县北部与南部的社会经济差异。

(四)、房屋的现状

我们对全县各种结构类型的农村民居的完好现状进行了统计(见表六)。全县砖混结构房屋完好的90132间,完好率为95.8%,有开裂、腐蚀、歪闪、变形、不均匀沉降的3944间,占4.2%;砖木结构房屋完好的73486间,占全县砖木结构房屋78958间的93.1%,有开裂、腐蚀、歪闪、变形、不均匀沉降的5742间,占6.9%;土木结构房屋完好的30927间,占全县土木结构房屋48935间的63.2%,有开裂、腐蚀、歪闪、变形、不均匀沉降的18008间,占36.8%。土坯结构房屋完好的5299间,占全县土坯结构房屋12148间的43.6%,有开裂、腐蚀、歪闪、变形、不均匀沉降的6849间,占56.4%;土窑洞完好的2870孔,占全县土窑洞4487孔的64%,有开裂、腐蚀、歪闪、变形、不均匀沉降的1617孔,占36%。

表六:各类房屋结构现状统计表

房屋类型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土坯房土窑洞

结构完好(间)90132734863092752992870

占%95.893.163.243.664.0

其他394454721800868491617

三、建议

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再次以血的教训警示我们,农村民居是防震减灾的薄弱区,是地震灾害的重灾区。4月24日,我省石泉4.7级地震小震成灾,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充分反映了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能力低的问题。在目前世界地震预报不过关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最有效选择。结合这次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调查的情况,我们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的领导,把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

首先是各级政府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问题,把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高度来狠抓落实。其次,要把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与新农村建设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验收。第三,在工作部署上,要调动建设、土地、科技、民政等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服务和管理,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开展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的宣传引导和管理工作。

这次调查的情况说明我县农村民居采取了一定的抗震设防措施,但农民群众的抗震设防意识并不强,多数群众不知道我县处在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存在着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危险,抱着侥幸的心理。因此,一定要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经赋予了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的权利,县政府应该依法开展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

(三)建设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必须抓住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纸这个中心环节。

建设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包括选址、抗震设计、抗震施工、抗震材料的选择四个环节,其中抗震设计是中心环节,抓住了这个环节也就抓住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中心。调查中我们也了解到广大农民群众都迫切需要适合当地户型结构的、具有一定抗震能力的设计图纸。省建设厅也设计和公布了一批农村民居图集,但户型结构不符合我县当地群众的建筑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在实际推广中不被群众所接受。我们也和城建等有关部门就此问题进行过沟通,一是设计部门认为设计农村民居麻烦,而且不赚钱;二是他们也没有这项专项费用来搞设计。从而使农村民居抗震设计成为难点和关键点。

建议各级政府拿出专项资金,聘请专业的建筑设计人员,深入到农村,通过调查了解农村群众经济实用的户型、结构特点,再根据这些户型结构特点,将抗震设防措施加进来,从而设计出符合我县农村民居户型结构特点,且具有一定抗震能力的农村民居图集,并免费发放给农民,让农民群众选择。

推荐第4篇: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

1、

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推荐第5篇:抗震与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标准与设防地震

在地震灾害中,建构筑物的破坏与倒塌,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要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最根本的办法是要对地震区的建设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防震措施。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从选址到使用寿期内的防震措施可分为三个阶段:抗震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合理的维护保养。其中,抗震设计是至关重要的龙头环节。抗震设计要遵从一定的标准,这就是抗震设防标准。它包括抗震设防目标、工程设防类别、设防地震和场地选择等内容。其中:

设防目标 系指工程结构通过抗震设计所要达到的宏观防震目标。设防目标同设计方法有关。比如,对于建构筑物来说是三级设防,其目标可简述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而对于水工、水运、公路、铁路等工程来说,就只是一级设防,即在设防地震作用下,如有局部损坏,经一般处理后仍可正常使用。

设防类别 系指根据工程结构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其所做的抗震重要性类别划分。一般分为四类,也有的行业工程分为二类或三类。

场地选择 系指在地震区选择建设场地时,宜选择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这是经济合理的抗震设防前提,往往比其他抗震措施的作用还大。因为,地震对建设工程的破坏;除地震动引起工程结构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因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对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地震活动性、构造活动性,边坡稳定性和场地地基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定。

设防地震 系指针对不同重要性类别的工程,采用特定安全水准的地震作用强度为设防依据。这个特定安全水准的地震作用强度,常以一定概率水平下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来表达。在现行的多种抗震设计规范中称为“设防烈度”,有的规范(水工、水运)称为“设计烈度”,也有称为“设防地震”或“设计地震”的。

抗震设防标准受到科学技术和国家抗震设防政策两方面的制约。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财力物力有限,国家总的防灾政策决定了抗震设防标准不宜过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防灾意识的加强,抗震设防标准也在逐渐提高。以量大面广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为例,1978年之前的设防地震比基本烈度要降低1度或2度;1979年之后的设防地震为地震基本烈度,且设防目标明确为“经一般修理可以继续使用”。

抗震设计规范是在总结已有震害调查、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设防政策与工程特点制定的技术法规。纵观我国现行的9本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1997)》、《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55-98)》、《输油(气)埋地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SY/T0450-97)》、《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和《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111-87)》],各规范对抗震设防标准中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都有明确的规定。其设防地震是抗震设计中采取抗震措施和进行抗震验算的必要依据,而且大多数建设工程的设防地震都是用地震基本烈度来表示的。设防地震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场地选择 作为基本烈度表示的设防地震,在建设工程场地选择阶段就起作用了。比如,《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111-87)》中就规定“应选择在基本烈度较低和对抗震有利的地段”;有的规范把基本烈度作为划分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标志之一;在《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中也明确规定,“当基本烈度为IX度时,重要电力设施宜建在硬场地上”等。

2.抗震措施 大多数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是按地震基本烈度采取措施,重要的工程按基本烈度加1度,少数次要的工程可按基本烈度减1度采取措施。虽然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规定:“甲类建筑应采取特殊的抗震措施”,但在后来颁布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却规定,“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1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即甲类建筑应按基本烈度加1度采取抗震措施。对于核电厂中的重要工程设施,在《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中规定,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Ⅸ度抗震设防时的有关要求。

3.抗震验算 对于大多数建设工程来说,用于抗震验算或模型实验分析的地震作用,可以按场地的基本烈度(设防烈度或设计烈度)从规范中选用相应的地震系数和反应谱曲线等。但对于甲类建构筑物,特别重要或次生灾害严重的水运工程等,则需要专门研究,确定其设防地震相应的地震作用参数。对于水工建筑中的甲类和乙类工程结构,宜进行专门研究,并规定了设防地震的概率水准。至于核电厂或重要的核工程中的极限安全地震,则必须开展专门的研究,并明确规定了设防地震的概率水准,以及加速度峰值的最低阀值。

以上的论述表明,设防地震是抗震设防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抗震设计中必要的基础依据。但是,设防地震单独存在的意义不大,只有通过工程师们的抗震设计实践运用,才能发挥其防震减灾的作用。

推荐第6篇: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

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常州市所有超过80米的高层和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筑物,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建筑非常重要的安全评估环节,明确建筑项目在建设之前地块能不能盖楼,或者楼盖多高才合适的问题。

通过来电统计,我们发现这次四川地震对我市高层建筑物的影响比较大,主要是由于地震波在经过长距离传播后,高频成分已逐步衰减,到达常州时地震波以低频波为主。当有些高楼的固有周期与这些地震波的周期相近时,就会发生共振、甚至产生破坏。安评工作的开展就可以提供地震动参数等重要数据。这些数据作为抗震设计的标准提供给设计单位,则为地基基础、结构设计和建筑材料的利用等方面提出了科学依据,从而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随着我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的出现,市民安全意识的提高,抗震设防工作也逐渐显现出它的必要性。目前,我市有许多重大项目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项目都进行了必要的安评工作,我们希望通过我们工作的努力,为建设平安常州出一份力。

推荐第7篇: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一、基本规定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此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甲类建筑在地震破坏后会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

乙类建筑属于地震破坏后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城市的重要生命线工程和人流密集的多层的大型公共建筑等。

丁类建筑,其地震破坏不致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轻微。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

二、抗震防灾建筑

①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烈度为

8、9度的乡镇主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医院的级别,三级医院指该医院总床位不少于5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二级医院指床位不少于1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m2。三级特等医院为极少数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三级医院。

②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③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9度的县级以上抗震防灾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当一个建筑只在某个区段具有防灾指挥中心的功能时,可将该区段划分为乙类。 ④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县、县级市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除上一款规定者,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甲类:科学试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的生物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乙类:

①体育建筑中,使用要求为特级、甲级且规模分级为特大型、大型的体育场和体育馆。

关于使用要求和规模的分级,特级指举办亚运会、奥运会级世界锦标赛的主场;甲级指举办全国性和单项国际比赛的场馆;大型体育场指观众座位容量不少于40000人,大型体育馆(含游泳馆)指观众座位容量不少于6000人。场馆要同时满足使用等级、规模的要求。

②影剧院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娱乐中心建筑。

其中,大型剧场、电影院,指座位不少于1200;大型娱乐中心指一个区段内上下楼层合计的座位明显大于1200同时其中至少有一个座位在500以上(相当于中型电影院的座位容量)的大厅。

③商业建筑中,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当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其中大型商场指一个区段的建筑面积25000m2或营业面积10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若取平均每位顾客1.35 m2计算,则人流可达7500人以上。这类商业建筑一般需同时满足人员密集、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符合大型规定、多层建筑等条件;所有仓储式、单层大商场不包括在内。

当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包括商住楼或综合楼,其划分区段按比照原则确定。例如,高层建筑中多层的商业裙房区段或者下部的商业区段为乙类,而上部的住宅可以为丙类。还需注意,当按区段划分时,若上部区段为乙类,则其下部区段也应为乙类。 对于人员密集的证券交易大厅,可按比照原则确定抗震设防类别。

④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

其中,大型博物馆指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一般使用于各中央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特级档案馆为国家级档案馆,甲级档案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二者耐久年限要求在100年以上。

⑤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 在上述展览馆、会展中心中,在一个区段的设计容纳人数一般在5000人以上。科技馆可比照展览馆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⑥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其中,低层建筑是指层数不超过三层的砌体房屋。人数较多的幼儿园指单体建筑幼儿人数200人以上;人数较多的小学指单体建筑学童人数600人以上。如果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混凝土结构材料和合理的结构类型时,抗震措施可仍按原设防烈度采用。

对于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的学校等地震时自救能力较弱人群使用的砌体房屋,可比照上述幼儿园相应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⑦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10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乙类。

此类建筑按人均面积10m2估算,则建筑面积大致超过100000m2,在一个结构单元内集中如此多人数属于高层建筑,其抗震措施一般需要专门研究,即提高的程度是按总体提高一度、提高一个抗震等级还是在关键部位采取比丙类建筑更严格的措施,可以经专门研究和论证确定。

丙类:住宅、宿舍和公寓。

四、仓库类建筑 仓库类建筑中,储存放射性物质及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分为乙类建筑;一般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可划分为丁类建筑。

除上述乙类建筑外,仓库并不都属于丁类建筑,需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由各行业在行业标准中予以规定。

②影剧院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娱乐中心建筑。 其中,大型剧场、电影院,指座位不少于1200;大型娱乐中心指一个区段内上下楼层合计的座位明显大于1200同时其中至少有一个座位在500以上(相当于中型电影院的座位容量)的大厅。

③商业建筑中,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当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其中大型商场指一个区段的建筑面积25000m2或营业面积10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若取平均每位顾客1.35 m2计算,则人流可达7500人以上。这类商业建筑一般需同时满足人员密集、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符合大型规定、多层建筑等条件;所有仓储式、单层大商场不包括在内。

当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包括商住楼或综合楼,其划分区段按比照原则确定。例如,高层建筑中多层的商业裙房区段或者下部的商业区段为乙类,而上部的住宅可以为丙类。还需注意,当按区段划分时,若上部区段为乙类,则其下部区段也应为乙类。

对于人员密集的证券交易大厅,可按比照原则确定抗震设防类别。

④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

其中,大型博物馆指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一般使用于各中央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特级档案馆为国家级档案馆,甲级档案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二者耐久年限要求在100年以上。

⑤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 在上述展览馆、会展中心中,在一个区段的设计容纳人数一般在5000人以上。科技馆可比照展览馆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⑥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其中,低层建筑是指层数不超过三层的砌体房屋。人数较多的幼儿园指单体建筑幼儿人数200人以上;人数较多的小学指单体建筑学童人数600人以上。如果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混凝土结构材料和合理的结构类型时,抗震措施可仍按原设防烈度采用。

对于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的学校等地震时自救能力较弱人群使用的砌体房屋,可比照上述幼儿园相应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⑦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10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乙类。

此类建筑按人均面积10m2估算,则建筑面积大致超过100000m2,在一个结构单元内集中如此多人数属于高层建筑,其抗震措施一般需要专门研究,即提高的程度是按总体提高一度、提高一个抗震等级还是在关键部位采取比丙类建筑更严格的措施,可以经专门研究和论证确定。

丙类:住宅、宿舍和公寓。

四、仓库类建筑 仓库类建筑中,储存放射性物质及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分为乙类建筑;一般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可划分为丁类建筑。

除上述乙类建筑外,仓库并不都属于丁类建筑,需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由各行业在行业标准中予以规定。

推荐第8篇:山东省抗震设防实施细则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其中,属于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应按照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5份);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三)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5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5份)。

第九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以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应当在召开审查会的3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按审查技术要点审阅。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专项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超限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二)超限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情况落实;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四)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上一级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三条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努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武乡县地震局 牛树青

地震是威胁人类安全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根据地震专家预测,目前我国大陆已进入了第五个地震活跃期。近年来,一些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了强烈地震,造成很大的损失。目前地震的监测预报还是世界性的难题,很难做出准确的临震预报,即使做到了震前预报,如果建筑工程的抗震性能薄弱,也难以避免重大损失,“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惨痛教训再次敲响了警钟。因此,实施有效的抗震设防是当前防震减灾的关键性工作,是推动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局根据武乡县的实际情况,狠抓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与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一、强化立法的前瞻性和实效性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1、积极争取县政府确定我局为行政许可项目单位。县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坚持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把它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确定我局有三项行政许可:一是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二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三是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查。

2、为了提高全县的震害防御能力,使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和依法行政,经过广泛征求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县政府出台了《武乡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和《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文件,该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性标准,对全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一是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二是建设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全县城乡总体规划,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烈度由县地震部门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2001)》进行核定,并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否则,县发展改革局不予审批立项。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四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凡未经抗震设计专项审查,没有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工程项目,设计、规划、监理、质监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五是主体工程未经抗震性能鉴定,没有领取《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综合鉴定评审证书》的在建、已建工程项目,建设、质监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强化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推进抗震设防工作 为了使我县的抗震设防工作顺利开展,得到各个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我局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宣传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使群众从开始不理解、不支持,到能积极主动配合我们的工作。一是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汇报我县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并把上级业务部门和我局编写的业务书、地震科技资料给有关领导各送一套,让领导也来了解、学习抗震设防知识。二是充分利用每年《防震减灾法》颁布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大行动等时机,向干部群众和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宣传末做抗震设防的危害性,使干部群众认识到进行抗震设防也是对自身投资的一种保护,使抗震设防知识渗透到千家万户。三是利用武乡小报、武乡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多次宣传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干部群众了解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目的和抗震设防具体范围(1)未经抗震设防或虽经抗震设防,但其所依据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与现行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建设工程;(2)已经抗震设防,但因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改变使用性质而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建设工程;(3)遭受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其它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建设工程;(4)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对临时性建筑可不进行抗震鉴定。使群众从而理解和支持地震部门的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强化社会管理职能

我局围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管理职责,严格行政执法,加强监督检查,从去年开始,积极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开展了不同内容的行政监督检查。在执法检查中,一是制定行政执法检查法律文书,对执法检查程序作出规定。二是做好排查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信息,掌握全县的工程在建项目,并造册登记。三是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开展地震行政执法检查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1)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2)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3)建设单位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地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4)建设单位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擅自改变或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5)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6)建设单位对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不按规定限制其用途和使用期限的;(7)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8)施工单位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9)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对照《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情况、重要生命线工程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县政府还在新闻媒体通报各乡镇、各单位在抗震设防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我县的抗震设防工作。四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检查现场做好询问(调查)笔录和地震行政检查笔录。五是做好执法教育。在执法中遇到各种思想反映,有的单位提出:武乡不是地震重灾区抗震设防无所谓等等。针对各种反映,执法人员耐心向建设单位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加深对抗震设防的了解和认识。

四、抗震设防成绩显著。

随着我县“133”战略实施和经济全面发展,我县工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今天的武乡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国家加大了对革命老区的投入招商引资进展迅速,一个个重大建设项目落户武乡,这些都需要我们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近年来经过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抗震设防成绩显著。全县已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重点项目有武乡和信发电厂、太行大酒店、金地住宅小区、城乡各类学校等,20多个新建工程到地震局办理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目前我县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正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震部门执法难。抗震设防执法难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但却是我们不得不做好的事。搞工程设防就要增加投资,这是项目业主不愿做的事,总是想办法回避,甚至找到相关领导要求不要搞抗震设防;个别领导不了解情况,就向地震局领导打招呼,这样给我们的工作增加了难度。虽然经过我们多次打电话或直接向领导说明情况,有时还通过县政府分管领导做工作,最终得到打招呼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但却耽误了抗震设防的最佳时机,造成执法工作的被动局面。个别人甚至认为,搞抗震设防对经济建设有影响,妨碍客商来投资。

2、部门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现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如果没有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是很难开展好的。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有些人对抗震设防工作不是很支持,有些部门领导甚至说,他们只执行本部门的规章,

3、项目业主和群众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业主的思想麻痹及利益驱使,部分群众对房屋抗震设防认识不足,片面认为我县发生破坏性地震可能性不大,舍不得资金投入,以牺牲抗震安全底线为代价来降低成本。这就要求我们主动出击,加强抗震设防的执法和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抗震设防工作。

4、行业规范与国家标准不协调,造成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在部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中得不到应用,影响了地震部门的管理效能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

5、抗震设防工作总体经费不足,没有专门的经费计划和预算,直接制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主要体会

1、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配合和支持,抗震设防工作不仅仅是地震部门的事,它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作为地震部门要积极与建设规划、发展改革、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纳入管理程序,纳入政府窗口服务,要充分显示地震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和抗震设防重要性。作为地震部门要有工作主动性和开拓创新精神,要有不怕苦、不怕输的勇气和勇往直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精神。用这种精神去做工作,就一定能出色完成任务,就会使相关部门更加支持抗震设防工作。

2、做好窗口服务,随着我县抗震设防力度的加大和项目业主抗震设防意识的增强,我局窗口的业务量正在不断上升。我们从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开始,就要做好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为群众提供快捷和高效的优质 服务,树立地震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3、做好技术服务。我局在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地质调查、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动参数等工作中,认真细心,为建设单位提供第一手地震地质资料,及时快速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抗震设防参数,让群众感觉到地震部门是在办实事办好事。

总之,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和尝试,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兄弟县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继续努力,把工作做的更好。

推荐第10篇: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

2010-12-20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十五 号)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财政投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 地震监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且备案。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批准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或者规划变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新建的一百二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地震烈度监测设施。

对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大坝、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分别由建设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鼓励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震监测信息应当及时逐级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因搬迁或者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函告同级城乡规划行政部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查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鼓励群测群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地震宏观异常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以防震减灾规划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服从于防震减灾规划。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震减灾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用地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病菌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依法报省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所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地震避难场馆、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至少提高一度进行设防。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要求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图纸审查前,将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图纸资料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联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提供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及时依法收回或者公告作废,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抗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对未提供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予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抗震设计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对抗震设防不达标的,不予通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应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施工质量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终身监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后,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工程联合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或抗震设防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相关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逐步完善地震诱发燃气泄露的自动控制系统建设,推动地震诱发次生灾害预警响应系统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建管理,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抗震能力。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鼓励每个家庭常备地震应急包,应急包内必备维持生命的食物、饮水、药品及简单的生活和求救必需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地震环境和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纳入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完善和规范各级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网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增强社会防震能力。 每年的7月28日所在周为全市防震减灾活动周,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交通、通信、铁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医院、幼儿园、大型商场、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六)大型厂矿企业;

(七)其它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预防和预警运行机制;

(三)处置程序;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以下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一)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支撑平台;

(二)地震应急快速响应系统;

(三)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

(四)地震应急指挥命令系统;

(五)地震应急信息通告系统;

(六)地震应急指挥管理系统;

(七)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

(八)地震应急灾情获取与遥感技术系统等。

第三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临震应急反应工作。

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五)保持社会稳定。

第三十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十条 地震灾难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和灾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四十一条 公民参加合法的、有组织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其所属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其志愿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调拨、自筹、捐赠、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时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需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中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资料未按规定上报、审定及竣工验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故意不将相关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提供给设计单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设计、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及本条例中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为个人和单位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未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城市建设不符合防震减灾规划,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自查报告

QS县城关小学

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汇总

我校校舍包括教学楼、教学楼续建、办公楼、厕所、实验楼、宿舍楼以及行政办公楼等七项建筑,建筑面积一共8295.82平方米。

一、教学楼。该建筑位于城关小学院子中间,QS县建筑设计室设计,益店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陕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QS监理部,2002年8月22日竣工,全部用作教室。建筑面积988.54平方米,地上4层,高度12.8米,层高3.6米。条形基础,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考虑抗震设防情况,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类别为Ⅱ级,结构抗震能力满足要求。

二、教学楼续建。该建筑为教学楼的续建,与教学楼相连,QS县建筑设计室设计,巨立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陕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QS监理部,2004年1月14日竣工,全部用作教室。建筑面积1250.72平方米,地上4层,高度12.8米,层高3.6米。条形基础,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考虑抗震设防情况,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类别为Ⅱ级,结构抗震能力满足要求。

三、办公楼。该建筑位于城关小学院子东北角,QS县建筑设计室设计,宝鸡巨力建筑工程公司施工, 2008年8月竣工,建筑面积544.92平方米,地上3层,高度12.5米,层高3.6米。条形基础,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考虑抗震设防情况,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类别为Ⅱ级,结构抗震能力满足要求。

四、实验楼。该建筑位于城关小学院子与办公楼、教学楼续建楼分别相连。麟游建筑设计院设计,陕西凯盛工程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1月竣工,主要用作部室,也有部分用作教室。建筑面积2879.32平方米,地上4层,高度15.6米,层高3.6米。独立基础,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考虑抗震设防情况,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类别为Ⅱ级,结构抗震能力满足要求。

五、宿舍楼。该建筑位于城关小学院子西边,麟游建筑设计院设计,宝鸡泰安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1月竣工,主要作为宿办楼。建筑面积2095.48平方米,地上4层,高度14.55米,层高3.6米。条形基础,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考虑抗震设防情况,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类别为Ⅱ级,结构抗震能力满足要求。

六、行政办公楼。该建筑位于城关小学院子南边,麟游建筑设计院设计,宝鸡泰安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1月竣工,主要作为办公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2层,高度7.2米,层高3.6米。条形基础,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考虑抗震设防情况,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类别为Ⅱ级,结构抗震能力满足要求。

七、厕所。该建筑位于城关小学南边,QS县建筑设计室设计,宝鸡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主要用于学生厕所,于2010年11月3日竣工,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地上一层,层高为

2 3.0米。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砖砌条形基础。考虑抗震设防情况,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类别为Ⅱ级,结构抗震能力满足要求。

QS县城关小学

周边地震隐患

我校东临广播电视台和电影公司,北临和氏金地小区,两边围墙为我校2013年加固,结构抗震能力满足抗震要求;学校南边临北干渠,有7米左右的渠畔便道,渠堤为我校2013年加固,结构抗震能力满足抗震要求。西边为太平路,畅通。

第12篇:农村民居抗震知识

农村民居抗震知识

1、农居房屋结构的基本知识

农村房屋建造,通常是由当地的建筑工匠,根据房主的经济状况和要求,按照当地 的传统习惯建造的,一般不经过设计单位设计。其特点是结构简单,格调基本一致,造价低廉,易于就地取材。房屋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根据其承重 材料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结构类型: 1)生土墙体承重房屋 屋架、屋盖重量及其他荷载由生土墙体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房屋: (1)土坯墙房屋:土坯作为墙体砌筑材料,粘土泥浆砌筑。屋架和檩条搁臵在土坯墙上。

(2)夯土墙房屋(俗称干打垒或板打墙):将半干半湿的粘性土放在木夹板之间,逐层分段夯实而成,每层厚度一般在30~35cm之间。按各地习惯做法不同,掺有不同比 例的石灰粉、贝壳灰、砂、卵石以及炉灰渣等,以提高其强度。纵墙搁梁,硬山搁檩。

2)砖土混合承重房屋

(1)下砖上土坯:房屋墙体下部为1m左右的砖墙,上部墙体用土坯砌筑,屋盖重量 由砖土混合墙体承担。

(2)砖柱土坯山墙:屋架由纵墙的砖柱支撑,山墙及围护墙用土坯砌筑,硬山搁檩,屋盖重量由砖柱与山墙承担。

3)木构架承重房屋

木结构房屋一般是由梁、柱、擦条和椽子等组成骨架,承受屋顶和楼层的重量,墙 只起维护作用。一般情况下,维护墙与木构架多是墙包柱或墙半包柱的形式。由于各地用材及做法不同,木结构房屋特点有很大的差异。 常见的木结构房屋有木柱木梁、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三种结构类型。其中木柱木梁 又可分为平顶式和坡顶式两种类型。

(1)木柱木梁(平顶式),一般做成强梁弱柱或大梁细柱,梁柱连接简单,木材质量 较差,屋顶一般用10~30cm厚的泥或白灰焦作顶,因此屋面重量较大。房屋矮小,屋顶 坡度较小,避免了高大而不稳定的山尖,在北方一些省区应用较多。

(2)木柱木梁(坡顶式),此类型房屋分为有廊厦和没有廊厦两种,有廊厦的房屋一 般的有3~4根柱子,没有廊厦的房屋只有前后两根柱子,并且两种房屋的屋面多采用各种瓦屋面,重量比较大。

(3)木柱木屋架,房屋比较高大、空旷,屋架与木柱用穿桦连接,有的节点加扒钉或铁钉结合。

(4)穿斗木构架,纵横向木梁和木柱用扣桦结合起来形成空间构架,并且横梁端用木销穿过可以防止脱桦,每个托架一般有3~5根柱,因此,穿斗木构架房屋的连接构造 和整体性都比较强,横向稳定性较好。在外形上,分一坡水、两坡水和四坡水形式,常用的是三柱落地或是五柱落地的两坡水房屋。 在南方各省有许多是两层楼或带有阁楼的 两层楼房。

4)砖砌体房屋

砖砌体房屋由砖墙或砖柱承重,具有就地取材、造价低,使用寿命较长等优点,是目前我国村镇中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这种房屋的类型很多,按屋盖结构形式可分为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

(1)砖木结构:屋盖采用木制构件。

(2)砖混结构:屋盖和楼盖均采用现浇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构件。

按承重方式不同又可分为: (1)砖墙承重房屋:有单层和多层两类,农村民宅多为一层,屋盖可为坡顶、平顶或拱顶,坡顶大多为木屋架瓦屋面。乡镇则有为数不少的多层房屋,且以

二、三层居多。砖墙承重房屋可用于各种用途,是我国各地分布最普遍的一类房屋。

(2)砖柱排架房屋:屋架及屋面荷载由砖柱承担,较高大、空旷,有砖、土坯墙等形式的围护墙。普遍应用于库房、礼堂、餐厅、教学等房屋。

2、农村房屋震灾及其特点

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也是蒙受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7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大多数的人防震意识淡薄,缺少地震常识。农村在建房时,基本上没有抗 震设计,而是根据当地传统、自己爱好和经济条件建造,耐震能力差。震灾资料表明, 在Ⅵ-Ⅷ烈度区,房屋的破坏主要是: 1)地基不牢、结构布局不合理。 2)砌体强度不够、木骨架不稳定。 3)房屋整体性 能差、房屋过高。 4)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质量差。

3、农村房屋抗震基本措施 1)场地选择要恰当

(1)选择地势平坦、开阔,上层密实、均匀或稳定基岩等有利的地段。

(2)不宜在软弱土层、可液化土层、河岸、湖边、古河道、暗埋的滨塘或沟谷、陡坡、松软的人工填土,以及孤突的山顶或山脊等不利地段建房。

(3)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以及有活动断裂、地下溶洞等危险地段建房。在此类危险地段上,即使把房屋建得很坚固,一旦遭受地震灾害,轻则 墙倒屋塌,重则会造成毁灭性灾难。

2)地基要做牢做稳

(1)在软弱土层等不利地段建房,基础沟槽必须宽厚,槽底均匀铺设灰土层并分层夯实后,用水泥浆砌砖或石料混凝土做好基础,还可用加桩等技术加固地基。对于一般的 软土地基,应设臵大脚,预防不均匀沉降。如果是建楼房,应设臵地圈梁,以防不均匀 沉降对上部结构的影响。

(2)在盐碱地地区建房屋,应加强基础防潮、防碱、排水等措施,防止碱潮对用体的腐蚀作用,以避免降低强度。

3)房屋结构布局要合理

(1)房屋体形要合理。设计房屋时,要避免立面上突然变化,平面形状也宜简单、规则,墙体布臵得均匀、对称些,使房屋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对于土坯房,房屋高度要 低些,一般是一间一道横墙,硬山搁檩,双坡四出檐式;楼房采用内廊式平面,纵横墙 较密,加上墙体间咬砌搭接,房屋的整体性就好。

(2)横墙要加密。横墙支撑着纵墙,限制纵墙的侧向变形,同时还承受屋顶、楼层和纵墙等传来的地震力,在房屋抗震上起着很大的作用。所以,在地震区建造的房屋,在 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横墙宜布臵得密一些,一般居住用房以不超过两个开间为宜。 如果使用上需要有更大的空间时,就要采用诸如加墙垛、圈梁等措施,来增强纵墙的强度和稳定性。

(3)墙壁上开洞要恰当。墙壁上开洞,削弱了墙的强度和整体性。应尽量少开洞或开小洞。开洞要均匀,不要在靠近山墙的纵墙上或靠近外纵墙的横墙上开大洞。

4)屋顶要轻

(1)屋顶要轻。—般民用房屋的屋顶,常用的草棚、泥顶和瓦顶等几种。由于各地做法不—, 它们的重量差别很大, 轻的每平方米只有十几公斤, 重的每千方可达数百公斤。 在地震区建房,应优先采用轻质材料做屋顶。

(2)围护墙和隔墙要轻。围护墙虽然是房屋的非承重部分,但地震时笨重围护墙的倒塌,同样会造成重大的灾害。例如,某Ⅸ度地震区的房屋,绝大多数是质量比较好的穿 斗木骨架二层楼房,用土坯墙做围护墙,地震后木骨架大部分基本完好,而土坯围墙却 大都倒塌。因此,地震区需要采用轻质的围护墙和隔墙。尤其高烈度区的木骨架承重房屋,可以采用下部做重的墙、上部做轻质墙的方法。 (3)屋顶上不要做笨重的附属物。屋顶上的附属物,如女儿墙、高门脸等,既笨重又不稳定,在Ⅵ度左右地震中就会大量破坏,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所以,地震区应当尽量不做或少做这类装饰性的附属物,如果必须建造时,就要做得矮些和稳固些。

5)墙体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1)墙体要选择好材料。墙体材料选择时要考虑强度和耐久性。一般来说,采用砖墙比土坯墙和石头墙好。对于石头房屋,有棱角毛石比光滑卵石好。土坯墙的耐久性,同土质的好坏有很大的关系, 粘性较好的泥土比砂性太大或杂质太多的泥土好。 有条件时,最好在制坯或夯墙的粘性土中掺和一些草筋(如麦桔、稻草、或干净的杂草等),以增 强土坯或或土墙的强度。

(2)注意墙体砌筑形式和方法。普通粘土砖砌筑的墙体,除卧砌实心砖墙外,还有空斗墙、18墙和12墙。这三种墙在地震区使用时,必须采取加强措施。首先,房屋的 高度应加以限制。其次在施工中,除应确保施工质量外,还须在墙体联结处加砖垛、拉 结钢筋等。在屋顶和楼层下加砌一砖宽的卧砌实心砖带 (不少于三匹砖) 这样, 屋梁架或楼板的支承,不但加宽了,而且较为坚固。为了使砌体受力尽可能比较均匀,各 类砌体中的块材在砌筑时都必须上下错缝。纵墙与横墙、内墙与外墙结合要牢靠,墙体之间互相依靠,方能更好地共同发挥抗震作用。

(3)采用一系列构造措施。为了保证房屋具有必要的抗震能力,除使结构具有必要的强度外,一系列的构造措施也可以提高房屋结构的延性和刚度。除注意纵横墙、内外墙 间的拉接外,宜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圈梁,以提高房屋的耐震能力。

6)确保施工质量

(1)墙、柱要错缝咬砌,土坯、砖石块体应错锋咬砌,方有良好的整体性。为了保证墙体咬砌良好,内外墙最好同时砌筑。如果不能同时施工,宜放踏步岔,不要用马牙岔。 受力大的小断面砖柱,砌筑要精心,要砌实心柱,不留通天缝。

(2)灰浆要饱满,不要用“带刀灰”(只在砖石边角抹灰浆),不要单纯地用砂浆和 泥。要适当加水泥、石灰,以提高灰浆强度和粘结力。砖石表面要干净,干砖还要浸水后再砌。这样才能使砖石与灰浆粘结牢靠。

(3)木构件结合要好。木骨架的榫眼要开得恰当,使榫头结合紧密。如果木柱不够粗壮,或是在烈度为Ⅷ度以上的地区建房,应对木构件进行;加固处理,这样可有效地提高其抗震能力

第13篇:陕西省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陕西省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1 总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基于对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建筑物破坏的调查和分析,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物抗震性能,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环,减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城镇及村镇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设工程。

1.0.3村镇自建房抗震设防应按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试行)》执行。1.0.4 房屋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1.0.5 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大中城市的二级医院,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乡镇主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2 教育建筑中的幼儿园、中学、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3 福利院、专供老年人、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及公共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1.0.6 房屋建筑设计及施工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建筑设计

2.1规划选址

2.1.1规划选址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要求。2.1.2规划选址时必须进行地质勘察。

2.1.3规划选址时避免选择在不利建设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溶岩、软弱土、低洼地带、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

2.2总体布局

2.2.1 应符合建筑防灾安全布局要求,考虑地震带来的建筑倒塌对疏散的影响。

2.2.2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医院门诊、病房楼、幼儿园,其周围应避免与其他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当与基地外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5m。

2.2.3 上述建筑物周围应有保证安全疏散的道路、通道。

2.2.4 中小学校内应有集中的运动场或空地,保证全校师生的集散需要,并兼顾为社区提供避难场所。

2.3 建筑单体

2.3.1 建筑平面应简单、规整。

2.3.2 在保证建筑功能要求基础上,建筑体型应简洁。

2.3.3 结构选型应选择对抗震性能有利的结构型式。

2.3.4 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中学教学楼总层数不得超过4层。 2.3.5 外廊式中小学、幼儿园建筑不应采用无廊柱悬挑外廊形式。 2.4 建筑构造及装饰

2.4.1 建筑物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减少装饰附加物;且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

2.4.2 建筑物外廊及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或金属护栏,不得采用砖砌护栏。

2.4.3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采用玻璃护栏。 2.4.4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不得采用砖砌女儿墙。

2.4.5 中小学校、幼儿园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 2.4.6 建筑幕墙(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等)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中小学、幼儿园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2.4.7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应采用玻璃雨蓬。

2.4.8 坡屋面采用烧结瓦时,应有栓结或粘结措施,防止滑落。 2.4.9 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有牢固的安装措施及防坠落保护措施。

2.4.10 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在满足天然采光要求条件下,窗口面积尽量减小。 2.4.11 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必须达到国家外墙饰面砖工程相关要求,采用专用贴面砖粘接剂、勾缝剂。 2.4.12 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贴面砖应采用重量轻、规格小的材料,其厚度不应大于6mm。

2.4.13 不得缩小建筑物的抗震变形缝尺寸,应以金属板等材料进行柔性封堵。

2.4.14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楼地面面层应选用可靠的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层应有安全防滑措施。

2.4.15 建筑物内不宜采用重型装饰吊灯,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重型灯具。 2.4.16 学校课桌布置不应阻塞教室安全疏散通道。

2.4.17 室内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承重体系,不宜破坏原有建筑物的非承重填充墙,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3 结构设计

3.1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3.1.2 依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开阔平坦地形,覆盖层较薄和密实均匀土层的地段。

3.1.3 因条件限制需在抗震不利地段、场地复杂地段建造房屋时,应采取有效抗震防治措施。 3.1.4 当无法避免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土梁、陡坡和河岸边缘等不利地段时,房屋应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可将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乘以增大系数1.2~1.6。

3.1.5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人工地基。同一结构单元的地基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当无法避免时,应仔细分析地基在地震时变形的差异对上部结构的影响,采取有效的应对防止措施。 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2.1 建筑平面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2.2 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对称。建筑的立面形状及竖向刚度沿高度宜连续、均匀,避免出现突变。建筑的平面、立面不规则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2条,表3.4.1-

1、3.4.2-2进行判断。

3.2.3当建筑存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1-

1、3.4.2-2中所列举的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内力调整,并对其薄弱部位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3.2.4当建筑体形复杂,建筑平面立面特别不规则时,可根据建筑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结构单元。3.3 结构选型 3.3.1 基本要求 3.3.1.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3.1.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其支撑(支承)构件应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 楼盖体系的选择应满足结构分析的假设要求。 3.3.1.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3.2 竖向构件宜上下连续,当采用砌体结构时,严禁竖向构件不连续。

3.3.3 公共建筑、房屋的悬挑部位及相应的平衡部位、标高变化的楼屋盖不得采用装配式、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3.3.4

6、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如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时,应保证预制板与圈梁有可靠连接;8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5 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布置不均匀时,楼屋盖应采用现浇整体式楼屋盖。

3.3.6钢筋混凝土结构屋盖及楼盖不宜有错层;当存在错层时,对错层引起的局部短柱应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

3.3.7 砌体结构的楼屋盖不应有错层,当楼面、屋面标高变化时,其高差应小于600mm,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标高变化处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圈梁连接,圈梁下的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内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2.0m。

3.3.8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和医技楼、专供老年人及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应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3.3.9 房屋选用砌体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学教学楼,

6、7度不应超过二层,8度不应超过一层。

2 幼儿园不应超过一层。

3.3.10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2 6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8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3.4 结构分析

3.4.1 结构分析除满足条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3.4.2 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结构的扭转周期宜小于计算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 3.4.3 质量及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及扭转不规则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5 结构构件设计 3.5.1 一般规定

3.5.1.1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5.1.2 结构构件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及其他荷载值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5.1.3 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3.5.2 混凝土构件

3.5.2.1 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5.2.2 混凝土构件抗震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

3.5.2.3 混凝土构件计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2节规定调整。 3.5.3 砌体结构构件

3.5.3.1 砌体结构中不得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

3.5.3.2 砌体结构构件计算应满足现行规范对高厚比的相关规定。 3.5.3.3 计算强度时,墙段如有削弱,截面应按规定予以折减。

3.5.3.4 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若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

3.5.3.5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H0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建筑砌体规范》采用。

3.6 抗震构造要求 3.6.1 材料

3.6.1.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1.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 抗震等级为

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6.1.3 普通钢筋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

35、HRB400和HPB235级热轧钢筋。

2 在7度及以上地区,现浇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宜使用冷加工钢筋。

3.6.1.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1.5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 3.6.2 混凝土

3.6.2.1 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6.2.2 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

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

三、四级不应少于2Φ12;

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3.6.2.3 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

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3.6.2.4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

3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3.6.2.5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对称配置;

2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4 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3.6.2.6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 ,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 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 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 的柱,取全高; 4 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3.6.2.7 柱箍筋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

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3.6.3 砌体

3.6.3.1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墙厚不应小于240mm。

3.6.3.2 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1 对砖砌体为4.8m;

2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3 对毛石砌体为3.9m。

3.6.3.3 对240mm厚的砖墙,当梁跨度不小于6m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3.6.3.4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墙上不宜小于100mm,在钢筋混凝土圈梁上不宜小于80mm,板端伸出钢筋应采取拉结措施。

3.6.3.5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面应增设40~60mm厚C20细石混凝土现浇层,内配Φ4@300钢筋网片。

3.6.3.6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等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外墙四角,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2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楼、电梯间的四角,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3.6.3.7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等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采用240mm×24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房屋四角构造柱纵向钢筋采用4Φ14;箍筋采用Φ6@100~200mm,加密区高度600mm。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全长设置,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3.6.3.9 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对于现浇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3.6.3.8 小砌块房屋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圈梁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进行。

3.6.3.12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4Φ12,Φ6@200。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

3.6.3.13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

3.6.3.1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3.6.3.15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3.6.3.16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3.6.3.17 砌体填充墙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1 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 配置2Φ6 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 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

6、7 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 墙长大于5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墙顶与梁拉结。 3 框架结构的外填充墙应按下列要求采取加强措施:

1)沿墙、拐角处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4.2m。

2)墙全长设置拉接钢筋,沿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

3.6.3.18 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时,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应在支承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6.3.19 建筑物不得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囱等非结构构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3.6.3.20 地震区的过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当过梁的跨度较大时门洞边经设置构造柱。 3.6.3.2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6.3.22 在有人员停留区域及安全疏散通道附近的构筑物,(如围墙、水塔等)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 建筑施工

4.1 施工基本条件

4.1.1 拟建工程场地应与规划、勘察、设计文件一致。

4.1.2 房屋建筑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相关准许手续。

4.1.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应通过审查。

4.1.4 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抗震设防措施交底,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重点控制部位。

4.1.5 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施工环境条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1.6 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施工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资格证。

4.1.7 施工作业应优先考虑选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尽量减少手工作业。

4.1.8 施工单位不得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要求随意变更,更不得应建设方要求任意增加房屋层数、扩充长度、改变结构等。 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2.1 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材料质量合格证,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3 砌体结构所用块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烧结普通砖、烧结承重多孔砖的强度不能低于MU10,混凝土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防潮层以上砌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

4 用于抗震等级

一、二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基本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屈服强度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 预应力筋的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6 木结构应选用干燥、纹理直、结疤少无腐朽的木材、圆木柱稍径不宜小于150mm,圆木檩稍经不宜小于120mm。

4.2.2 用于结构施工的主要材料应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 4.2.3 钢筋焊接,粗直径钢筋机械连接,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4.2.4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与予应力筋组成组装件,作静载锚固性能实验,合格后方可应用。

4.3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预制楼板不得用于工程。

4.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量不得超过。

4.5 地基、基础施工

4.5.1 工程开工前需先对拟建场地进行普探,并对发现的墓坑及问题坑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4.5.2 基坑开挖后,须验槽核对与地质报告是否相符,一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应按照实际地质状况修改地处理施工图纸后才能施工。

4.5.3 人工复合地基应通过具有专业资质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5.4 桩基工程必须保证在持力层内设计要求的嵌固深度和在筏板内的锚固长度。 4.5.5 对高低错落的工程须先施工深基础,后施工浅基础。

4.5.6 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匀,不能过夜后夯实,层夯实时接搓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搓宜留成踏步搓,宽度不得小于1m,相邻高差不宜超过500mm,切记石灰为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 4.6 主体工程

4.6.1砌体结构

4.6.1.1 砌体工程应符合《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XXX的规定。

4.6.1.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程序是:先绑扎构造柱,次砌筑墙,再浇混凝土。砖墙与构造柱的交接面须砌成马牙槎,先退后进。浇筑构造柱之前,应将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垃圾清理干净。

4.6.1.3 门窗洞口处须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得小于240mm。

4.6.1.4 窗洞上口宜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压顶,深入墙内大于100mm.。 4.6.1.5 砌体砂浆须逐盘计量,机械拌和,楼层堆放下铺铁皮,严禁随意堆放和加水现象发生。

4.6.1.6 填充墙植筋前,须先划皮树杆,后在皮树杆处植筋,并拉拔测试合格,严禁墙拉筋墙随意弯折行为发生。

4.6.1.7 填充墙不得一次施工到顶,最上一皮砖至少在整墙砌筑完一周后施工,采用斜砌顶紧砖应割角,倾斜角度宜在45-60度,或采用后浇小于50厚的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 4.6.1.8 硅酸盐砌块砌筑时,块料生产日期应在一个月以上。

4.6.2 钢筋混凝土工程

4.6.2.1 混凝土拌合须按照调整后的配合比严格计量,并按规定在浇筑现场检测塌落度,制作标养和同条件试块,且记同条件试块须放在实体结构同楼层同条件养护。

4.6.2.2 混凝土浇筑高度大于2 m 时须设串筒或溜槽,防止离析;振捣应快插慢拔,间距宜控制在振动棒作用半径以内,梅花位置,以防漏振,棒头深入下层混凝土内不得小于50mm ,且记振动棒振捣时不得碰撞钢筋。对于长墙混凝土下料应分层循环下料振捣,严禁一次下料到顶,分层厚度宜控制在500mm为宜。

4.6.2.3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无法覆盖的框架柱、剪力墙需增加养护频次,以能保护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为准。

2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应始终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为准。

3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养护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4 混凝土强度到达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6.2.4 清水模板钢筋保护层厚度采取措施不得有负差,板上负筋保护层须有可靠密度支撑点措施,以免踩踏下沉影响结构受力。

4.6.2.5 钢筋的连接接头位置,锚固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宜在梁钢筋就位前,按设计要求固定好,严禁少绑和漏绑;次梁吊筋端头箍筋加密,且保证长度。当上柱钢筋总面积大于下柱时,其超值部分钢筋应插入下柱,并满足钢筋锚固长度。 4.6.2.6 后浇带梁板处模板及支撑系统应自成独立体系,混凝土浇筑前应采取措施垂直封堵,待其后浇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体系,以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4.6.2.7 高低层错落结构,宜先施工高层,后施工低层。 4.6.2.8 下列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 高度大于8m,线荷载大于15kN/m,面荷载大于10kN/m2,梁模板及其支撑体系。 2 结构转换层施工。 3 4 5 6 外脚手架(含整体升降脚手架、挑架、爬模架)工程。 预应力施工。 塔吊安拆。

外用电梯安拆。

7 高大独立柱。 8 吊装工程。

9 30m以上高空作业。 4.6.3 装饰工程

4.6.3.1 室外幕墙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承重骨架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经过设计计算,面板与骨架的连接构造合适,连接牢靠。

4.6.3.2 用于连接的结构硅铜胶的粘接强度和耐候性能应经过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连接挂件应采用耐锈蚀材料,并确保具有足够的拉接强度。 4.6.3.3 外墙面砖镶贴前应作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4Mpa,基层应作界面处理。 4.6.3.4 室内采用粘结材料干贴饰面板材时,必须有足够的粘结点和粘结面积,除四角必须粘结外,中间每0.2m2至少有一个粘结点,每个粘结面积不应小于10cm2。

4.6.3.5 室内不同墙体材料交接部位,墙面装饰层施工前,应对接缝部位进行处理。嵌填弹性腻子或在粉刷层中增设加强材料,宽度不小于20cm。 4.6.3.6 吊顶的吊挂点数量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吊点与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后锚固技术连接的,应经拉拔试验合格。

4.6.3.7 室内设置的附着吊挂装饰件应固定牢靠。

4.6.4 安装工程

4.6.4.1 室内管道支架、吊架的形式、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固定牢靠。 4.6.4.2 穿越结构缝的管线应采取软连接或其他适应结构较大变化的措施。 4.6.4.3 穿越楼板、墙体的给水、采暖管线应设置套管。

4.6.4.4 公共建筑内的应急照明系统应设施配置齐全,试运行可靠。

4.6.4.5 大型灯具安装前吊挂件应进行拉力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吊挂灯具。

4.6.4.6 屋面避雷带跨越结构缝部位时,结构缝两侧均应设立拄。避雷带设欧姆弯,留置足够的变形量。

第14篇: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等级

地震烈度、地震基本烈度和抗震设防烈度区别与联系?

地震烈度是通过地震时地面的建筑或其它有关物体的反应的一个量,常用人的震感、建筑物反应来衡量,有一个国家专门的烈度表,地震基本烈本烈度是具有一定发生概率的烈度值,表明一个地区发生这个地震烈度的可能性比较大。至于抗震设防烈度是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的要求,它不仅和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有关,还和建筑物本身的要求有有关,甲级、已级、丙级四设防烈度是不同的。可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地震烈度是发生地震时大地发生的倾斜;地震基本烈度是某一地区多年地震统计的最高地震烈度;抗震设防烈度是建筑物设计时要满足不低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设计要求.如: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为6,那么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至少为6.当然,有些建筑要求可能是7或8.

1、抗震等级:是设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建筑物重要性分类与设防标准”,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等,而采用不同抗 震等级进行的具体设计。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例,抗震等级划分为四级,以表示其很严重、严重、较严重及一般的四个级别

2、地震烈度:是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地理、地质和历史资料,经科学勘查和验证,对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进行的抗震设防与地震分组的经 验数值,是地域概念。抗震设防类别分为甲、乙、丁类建筑,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屋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

3、震级是表示地震强度所划分的等级,中国把地震划分为六级:小地震3级,有感地震3-4.5级,中强地震4.5-6级,强烈地震6-7级,大地震7-8级,大于8级的为巨大地震。

第15篇:抗震设防分类易犯错误

抗震设防分类易犯错误

1.2 工程抗震设计原则

1.2.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抗震设防类别选择错误。例如:

(1)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

(2)大底盘高层建筑,当其下部多层群房为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时,其上部高层住宅建筑不加区分的均按乙类建筑设计;

(3)小学的低层(层数不超过三层)砌体结构教学楼误定为丙类建筑。

(4)对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改进措施:(1)根据《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规定,对一个抗震设防区段的建筑面积超过2500m2或营业面积超过10000m2的多层商业建筑,其抗震设防分类应为乙类。因而定为丙类不正确。

(2)对于大底盘的高层建筑,当其下部多层群房为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时,上部的高层住宅建筑若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不超过l0000人时,则上部住宅可分为丙类。此时一般可将与大型商场相邻的上部高层住宅两层定为加强部位,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如图l.2.1所示。反之若人数超过10000人时则上部住宅宜为乙类。

(3)对于小学低层(层数不超过三层)的砌体结构教学楼,其抗震设防分类应为乙类。

(4)对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楼,其抗震设防分类应为乙级。

1.2.2 对非承重墙体,女儿墙等非结构构件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改进措施:《抗震规范》GB 50011第13.2节对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计算进行规定,在实际工程设计中设计人员经常忽略了对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问题,因而可能发生地震时的不安全问题,引起人员伤亡等震害,今后必须重视非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1.2.3 对应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承载力验算的建筑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改进措施:《抗震规范》GB 50011第4.2.1条列出了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建筑类型,若其基础与该条所列的建筑不符,则应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第16篇:工程抗震设防指导意见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设工程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防震减灾法》、《省防震减灾条例》、《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办法》和《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所有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的原则;

2、所有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六度以上抗震设防要求的原则;

3、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品住宅楼、人员密集场所和长距离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建设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原则;

4、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三、操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办理建设工程选址、规划许可手续前,必须先向县地震局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书面申请,由地震局提出抗震设防意见和要求,并抄告发改委、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没有地震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发改委不得立项审批,建设局不得批准规划设计和报建。

2、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县地震局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县地震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实施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许可,出具《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4、设计部门按照县地震局出具的《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设计。

5、施工单位按照抗震设防规范和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监理。

6、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县地震局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抗震设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质量验收。

四、工作要求

1、未取得县地震局《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的建设工程,发改委、建设局和国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2、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县地震局《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3、对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验收通过。

4、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业主单位按照县地震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①重大建设工程;

②可能发生严重灾害的建设工程;

③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公用建设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各地应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的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和地质灾害频发的场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提高农村居民抵御地震灾害能力。

6、擅自更改新建、改建、扩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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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的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地震局依照有关法规责任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7、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8、对未到县地震局进行登记或无合法资质的单位在本县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地震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震减灾法规的,由县地震局依照有关法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此意见出台后如出现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报批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招、拍、挂;强行建设的不得验收;属公益性的项目,财政资金不得付款。

第17篇:抗震设防专项施工方案

目 录

一、编制依据-------------------------1

一、工程概况-------------------------1

三、抗震的重要部位及要求-------1

四、抗震设防施工的准备工作及施工流程--------------------4

五、施工图纸中要求抗震设防的具体措施--------------------4

六、抗震设防部位的质量检验制度-----------------------------6

七、安全注意事项-------------------8

工程抗震设防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施工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

二、工程概况:

1、主要概况

本工程位于毕节市赫章县城内,结构形式为框支剪力墙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十一层。4#楼建筑面积48029.56平方米,建筑长107.22米,宽30.51米。

2、结构概况

建筑设防抗震类别为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所在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框支框架二级;框支柱及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一级: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剪力墙为三级。

三、抗震的重要部位及要求:

四川德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贵州赫章县新天地二期

4、5#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承载地基持力层为粉土,地基采用素砼桩复合地基处理。处理后地基承载力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的有关规定。 2.框架梁

①梁的截面尺寸,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截面宽度不小于 200mm;截面高宽比不大于 4;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小于 4。

②梁的钢筋配置,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大于 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不大于 0.35。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不小于 0.3。

③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按下表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 2mm。

④梁的纵向钢筋配置,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不少于 2φ14 且分别不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不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 1/20;

⑤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不大于 250mm 和 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 3抗震墙 ①抗震墙的厚度不小于 160mm 且不小于层高的 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小于 200mm 且不应小于层高的 1/16,底部加强层为1-3层,暗柱箍筋间距为150mm,抗震墙体双排钢筋之间梅花形拉筋间距为400mm;其余楼层,暗柱箍筋间距为200mm,拉筋为600mm。

②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小于 0.25%,并双排布置,拉筋间距不大于 600mm,直径不小于 6mm。 ③抗震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 ④顶层连梁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

四、抗震设防施工的准备工作及施工流程:

1、原材料的控制:进场的所有施工材料,必须有生产厂家的材质证明,合格证,销售单位的资质等资料证明。材料进场后进行外观检测,材料与所附资料相符并没有问题再送检测机构复试,待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工艺的报验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专职质检员与施工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提交监理和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并进行签字后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基槽、基础钢筋及接地预埋、主体中间验收等重要分部分项必须经设计院、质监站、抗震办参加隐蔽验收。

五、施工图纸中要求抗震设防的具体措施:

为了更好的抵御突发地震灾害,施工严格按施工图中的抗震设防措施进行施工。根据设计要求,基础部位的筏板采用《筏形基础》04G101-3,基础墙体、主体墙体及梁采用《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梁-剪力墙、框支剪力墙结构》03G101-1修订版,现浇楼板采用《现浇混

凝土楼面与屋面板》04G101-4及相应的建筑设计、验收规范。 1.地基与基础

(1)根据四川德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贵州赫章县新天地二期

4、5#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承载地基持力层为粉土,地基采用素砼桩复合地基处理。处理后地基承载力为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的有关规定。 (2)本工程基坑较深,开槽深度为-3m,开槽时根据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放坡。按照勘探结果,基底原土层的承载力不足以作为持力层,根据设计要求对持力层进行加强,加固方法是钻孔现浇素混凝土桩、铺200mm厚碎石褥垫层相互结合做为持力层。本场地地下水位较低、而且水质对混凝土无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中钢筋无腐蚀性。 (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的有关规定,本场地可不考虑地震液化影响。

(4)根据涿州市地质资料和本场地土层承载力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拟建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大于50米,20米的深度内底地层剪切波速一般为210-220m/s,建筑场地类别为三类。

(5)基础为 钻孔桩基础每个设计空洞800-2000;每个桩均嵌入持力层内,混凝土的浇筑快速连续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2.地上主体为全现浇剪力墙结构。自首层至顶层的剪力墙(包括电梯井剪力墙)与框架梁形成整体抗震结构体系。 (1)框架梁

①与混凝土墙连接的梁,箍筋在距支座1.5倍梁高范围内加密间距100mm; ②梁上开洞均以结构为准,严禁随意留或凿洞,预留洞附加筋按大样图设置; (2)剪力墙

①剪力墙各种构造要求按照03G101-1执行。

②墙上孔洞必须预留,不得后凿。除按施工图纸预留孔洞外,还应由各种的施工人员根据各工种的施工图纸认真核对,确定无遗漏后才能浇灌混凝土。 (3)楼面、屋面板 楼板构造详图集04G101-4。

六、抗震设防部位的质量检验制度

1.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抗震结构工程的质量,必须设置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交接检。每道工序完成后,先进行自我检查,根据规范的具体要求,着重检查以下的项目: (1)弯起钢筋的弯起部位、弯起高度;

(2)钢筋的受拉筋的接头位置,钢筋的规格及根数; (3)洞口加筋的位置、大小、布置的情况; (4)拐角处附加钢筋的长度、位置及布置情况; (5)梁柱箍筋加密情况;

(6)梁、柱变截面及交接处工艺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合格后再由其他班组检查,互检合格后,交给下一班组做交接检查,待合格后再报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基槽的验收。必须有地勘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的参与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阶段性的验收,也必须有质监单位的监督,方可验收。 (2)地下部分的验收。按设计意图施工完每步工序并自检合格后,均向监理项目部、质监单位、市建设局抗震办申请验收。待完成地下部分施工后,必须有地勘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的参与验收通过,才可进行地上结构施工。

(3)主体验收。为了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和保证施工进度,在结构施工中项目部计划主体分二次验收,即九层、十八层。每次验收均在自检合格并经项目监理部确认后,向质监单位、市建设局抗震办、设计院申请验收。通过后才可进行二次结构施工。 (4)竣工验收。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成,达到并满足使用效果后。自检合格,并通过项目监理部组织的初验;向质监单位、市建设局抗震办、设计院及相关单位申请验收。待参加验收的各方一致认可该工程,在结构和使用功能上符合设计要求,并予以签认,该工程才可交付使用。

七、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中应严格注意脚手架的稳定性、脚手板的安全性。 (2)高空作业时应挂安全带,并且要高挂低用。

(3)使用的工具应放入工具袋里,严禁随手置于脚手板上。 (4)脚手板必须保证在3块以上,在使用前应逐块检查脚手板的质量,如有裂缝或结疤的应慎用或不用。 (5)上脚手前应检查脚手架是否有探头板,保证脚手板置于3根横杆上,并与横杆绑接牢固。

第18篇:农村民居抗震对策研究

重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郑杰珂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重庆乡镇农村民居抗震性能存在的问题,从专家参与设计房屋抗震加固方案、加强房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推广典型、加强村镇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提高农村民居抗震性能的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农村民居 抗震设防措施

引言

重庆位于我国南北地震带中段东侧,属中强地震比较活跃的地域,1996年重庆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重庆地区的中强地震具有震源浅、烈度高、震害严重、易导致严重的次生灾害等特点。由于我市乡镇人口集中,地震所造成的灾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很大。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广大农村地区仍是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薄弱地区。因此逐步提高农村防震能力是当前迫切开展的一项工作,是加强我市农村防震减灾工作,统筹我市城乡一体化的必然结果。

1重庆农村民居防震设防应对措施

农居抗震设防历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我国在前十年确定防震减灾十年目标时,是以城市为重点,要求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使我国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当时农村的抗震设防工作没有提到议事日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地震对农村经济破坏的加重,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已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提出了“突出重点、全民防御,健全体系、强化管理,社会参与、共同抵御”三大战略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2007年重庆市建委、市地震局提出了全市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2008重庆市政府拟出台文件,要求按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提高重庆市新建、改建大楼的防震标准,2009政府又安排300万元专款,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单位,开展农村民居经济实用抗震技术和农村民居巴渝建筑风貌特色研究,编制实用技术标准。目前区县的抗震民居示范工程已经逐步启动。

2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筑(本文仅指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居民建筑)建设的快速增长,居民的房屋结构也由传统的土坯或土木结

构逐渐改为砌体结构、框架结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多数建筑在没有规范设计和规范施工的情况下就已建成,留下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具体问题在于:其一目前重庆市村镇建筑多由居民自己出资,在自有土地产权范围内建设,一般不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大多无正规设计标准,房主仅为了满足自身需求,依照自己拟定的功能、开间尺寸、进深尺寸、层高、层数等来进行建盖;其二施工方大多属无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匠技能参差不齐。建盖过程中,凭建房农民自已的经验和感觉,甚至是错误的经验就把房屋结构建盖起来;其三建筑经费使用不合理,主要追求住房的高大、宽敞、明亮,在外表装饰上投入过多,在结构抗震上过分省钱,有的甚至不与考虑过房屋结构的抗震问题;其四是地基选择不合理,地基挖掘深度不够,处理方式简单,大多数仅在地面下50公分左右填埋碎石或片石,很少打地圈梁,基本没有加钢筋,多层建筑大多没有圈梁;其五是承重墙厚度达不到要求,有的砖混结构承重墙仅是l2墙,普遍存在砖木结构房屋层高超高,达4—5 m;其六是砂桨比例不合理,粘接强度差,建筑质量差,忽视抗震设防标准,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

从重庆5个乡镇民居的调查统计分析情况看:个别地区乡镇经济发展较快,农民生活逐渐富裕,房屋建筑情况相对好些,主要以混合和混预结构为主,采用了圈梁,结构上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约占调查总数的10%;以砖混和预制结构为主的农家自建楼房,建房过程中根本未考虑抗震设防因素,施工人员技能普遍很低,特别是部分房屋的选址不科学,地基不稳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虽然这类房屋具有一定的抗震性能但很脆弱,约占调查总数的25%;在有些偏僻山区的情况相对较差,由于经济原因主要以土木结构(土坯房)为主,少部分为砖木结构,房屋基本不具备抗震能力,约占总数的65%。总体上看,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十分脆弱,推广和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工作十分必要。

3推行民居抗震设防工作需加强的几项工作

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在民居安全工程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将其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要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到人。在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中不容忽视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参与设计,组织进行抗震性能房屋建设论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下各种机构类型,给出当地群众经济上易接受的抗震技术措施和指导性建议。通过编制地区性房屋抗震技术标准和抗震构造图集的形式,指导村镇房屋建造,提高其综合抗震能力。

(2)少数乡镇政府对农居抗震设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干部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推广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积极性不高,没有建立农居档案,心中无数,这种

现状对今后的抗震救灾工作极为不利。

(3)严把五关

严把选址关:严格规划选址实行统一规划、分栋(分户)自建.严格按建设程序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避开山洪、风口、泥石流、洪水淹没、风景区核心景区、地下采空区、高压输电线路等.并要求有充足的水源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以方便生产生活;严把建筑设计关:住宅方案供农民选择使用,免费向村民提供住宅设计图集,住宅设计一般为二至四层,达到国家技术标准,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严把施工关:以镇为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持证T匠施工,杜绝无证施工,加强施lT安全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聘请监理公司或区质监站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和监督同时还建立了由镇村管所技术人员、村组干部、建房业主代表三方组成的质量监督小组进行质量监督;严把建筑材料关:凡进入施丁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凡不能满足技术标准的一律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3) 加强对农村建设工匠、农村群众的防震抗震意识的宣传教育。农村长期存在防震抗震知识不足,对建房质量认识不能到位,采用科学、灵活、及时有效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将农村住宅建设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庄和农户,使广大农民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的自觉行动,增强市民防震意识。

(4)加强监管,保障农村民居抗震质量。把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工程审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中,加强监管,确保抗震设防质量。

4结束语

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是加强农村民居防震减灾能力的一种基本措施。同时积极宣传,提高农民认识,让农民自主自愿参与是实施地震安全民居工程,做好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服务是实施地震安全民居工程的核心。

参考文献 [1] 陈东良,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扎实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试点工作, 高原地震-2007年1期81-81,76

[2] 罗书山,山地城镇防震规划初探,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学报-1991年4期起止页码:88-95

[3] 陈亚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性能的措施,中国减灾-2008年7期:45-45

[4] 谭冠平等,云南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调研与加固,云南建筑-2007年3期

作者简介:郑杰珂(1980- )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项目管理,民居建设。

第19篇: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

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

1 总

则…………………………………………………………………………2 2 建筑设计………………………………………………………………………3 2.1 规划选址…………………………………………………………………3 2.2 总体布局…………………………………………………………………3 2.3 建筑单体…………………………………………………………………3 2.4 建筑构造及装饰…………………………………………………………4 3 结构设计………………………………………………………………………5 3.1 场地、地基和基础………………………………………………………5 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5 3.3 结构选型…………………………………………………………………6 3.4 结构分析…………………………………………………………………7 3.5 结构构件设计……………………………………………………………7 3.6 抗震构造要求……………………………………………………………8 4 建筑施工………………………………………………………………………13 4.1 施工基本要求……………………………………………………………13 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13 4.3 地基、基础施工…………………………………………………………14 4.4 砌体工程…………………………………………………………………14 4.5 钢筋混凝土工程…………………………………………………………15 4.6 装饰工程…………………………………………………………………15 4.7 安装工程…………………………………………………………………16

1 总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基于对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筑破坏的调查,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抗震方针,提高房屋建筑抗震性能,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对房屋建筑的破环,减少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新建房屋的抗震设防。 1.0.3 村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应按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0.4 房屋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0.5 下列房屋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乙类采用:

1 大中城市的二级医院,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乡镇主要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

2 教育建筑中的所有幼儿园、中学、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

3 福利院、专供老年人、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及公共建筑。

4 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

1.0.6 房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建筑设计

2.1 规划选址

2.1.1 规划选址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要求。 2.1.2 规划选址时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1.3 规划选址时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避免选择在不利建设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溶岩、软弱土、低洼地带、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

2.2 总体布局

2.2.1 应符合建筑防灾安全布局要求,考虑地震带来的建筑倒塌对疏散的影响。 2.2.2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周围应避免与其他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毗邻,周围应有保证安全疏散的道路、通道。主要出入口正前方应有不小于15米的开阔场地,各疏散出口通往运动场或空地的通道应通畅无阻。

2.2.3 中小学校内应有集中的运动场或空地,保证全校师生的集散需要,并兼顾为社区提供避难场所。

2.2.4 其它类别的建筑在总体布局有条件时,应留出空地,作为避难场地使用。 2.2.5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宜采用空透的金属栏杆,其它类别建筑的围墙如采用砖砌实墙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2.3 建筑单体

2.3.1 建筑平面应简单、规整,符合抗震要求。 2.3.2 在保证建筑功能要求基础上,建筑体形应简单。 2.3.3 结构选型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结构形式。

2.3.4 小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3层;中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4层。 2.3.5 外廊式中小学校、幼儿园砌体建筑不应采用无廊柱悬挑外廊形式。

2.4 建筑构造及装饰

2.4.1 建筑物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减少装饰附加物,且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

2.4.2 建筑物外廊及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或金属护栏,不得采用砖砌护栏。

2.4.3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宜采用玻璃护栏。

2.4.4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不宜采用砖砌女儿墙。

2.4.5 中小学校、幼儿园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 2.4.6 建筑幕墙(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等)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2.4.7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应采用玻璃雨蓬。

2.4.8 坡屋面采用烧结瓦时,应有栓结或粘结措施,防止滑落。 2.4.9 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有牢固的安装措施及防坠落保护措施。

2.4.10 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在满足天然采光要求条件下,窗口面积应尽量减小。

2.4.11 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必须达到国家外墙饰面砖工程相关要求,采用专用贴面砖粘接剂、勾缝剂。

2.4.12 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贴面砖应采用重量轻、规格小的材料,其厚度不应大于6mm。

2.4.13 不得缩小建筑物的防震缝尺寸,采用金属板封堵者,不得在封堵材料表面粘贴面砖等刚性外饰面材料。

2.4.14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楼地面面层应选用可靠的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层应有安全防滑措施。

2.4.15 建筑物内不宜采用重型装饰吊灯,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重型灯具。 2.4.16 学校教室内课桌布臵时,不应阻塞教室安全疏散通道。

2.4.17 室内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承重体系,不应在砌体填充墙上开设水平横槽,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3 结构设计

3.1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1 选择建设场地时,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选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3.1.2 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开阔平坦、覆盖层较薄和地基土密实均匀的地段, 不应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3.1.3 因条件限制需在抗震不利地段、场地复杂地段建造房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1.4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土梁、陡坡和河岸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的建筑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及条文说明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

3.1.5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人工地基。同一结构单元的地基不宜设臵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当无法避免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它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2.1 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臵宜简单、规则、对称。建筑的立面形状及竖向刚度沿高度宜连续、均匀,避免出现突变。建筑的平面、立面不规则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2条,表3.4.2-

1、3.4.2-2进行判断。

3.2.2 当建筑存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

1、3.4.2-2中所列举的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对其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3.2.3 当建筑体形复杂,建筑平面立面特别不规则时,可根据建筑需要在适当部位设臵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结构单元。

3.3 结构选型

3.3.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3.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 楼盖体系的选择应满足结构分析假设的要求。 3.3.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3.4 结构的竖向构件宜上下连续,当采用砌体结构时,严禁竖向构件不连续。 3.3.5 除有关规范规定外,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采用砌体结构承重。 3.3.6 钢筋混凝土结构屋盖及楼盖不宜有错层;当存在错层时,对错层引起的局部短柱应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

3.3.7 砌体结构房屋不应设臵角窗,楼、屋盖不应有错层。

3.3.8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和医技楼、专供老年人及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等有关规范及本规定划为乙类建筑的房屋应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3.3.9 房屋选用砌体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学教学楼、划为乙类建筑医院的门诊楼、医技楼和住院楼,6度不宜超过4层,7度不宜超过3层,8度不宜超过2层。 2 幼儿园不宜超过一层。

3.3.10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

6、7度时,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时,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1 公共建筑、房屋的悬挑部位及相应的平衡部位、标高变化的楼、屋盖不得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2

6、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3 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布臵不均匀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4 结构分析

3.4.1 多层房屋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结构的扭转周期宜小于计算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

3.4.2 质量及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及扭转不规则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4.3 钢筋混凝土结构计算时,楼屋面梁的刚度增大系数应与楼、屋盖体系相适应。

3.4.4 结构计算中因地震作用设计困难进行刚度折减的构件,应保证此类构件的破坏对竖向承载力无明显影响,并不应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

3.4.5 结构分析除满足本规定3.4节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3.5 结构构件设计

3.5.1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应能保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5.2 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5.3 结构构件强度计算时,结构构件截面如有削弱,强度应按规定予以折减,并对局部应力集中处应进行补强。 3.5.4 结构构件设计中的耗能部位,刚度折减的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3.5.5 砌体结构中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截面尺寸不宜小于370mm ×370mm,并应满足计算要求。

3.5.6 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若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

3.6 抗震构造要求

3.6.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 抗震等级为

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6.3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的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335级和HRB400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PB2

35、HRB335和HRB400级热轧钢筋。

3.6.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5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6.6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纵向钢筋配臵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

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

三、四级不应少于2Φ12。

2

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臵柱截面弦长的1/20。

3.6.7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

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3.6.8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

3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3.6.9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纵向钢筋配臵,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对称配臵。

2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4 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3.6.10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 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 因设臵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 的柱,取全高。

4 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3.6.11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

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3.6.12 砌体结构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等乙类建筑,其承重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

3.6.13 砌体结构中,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3.6.14 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1 对砖砌体为4.8m。

2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3 对毛石砌体为3.9m。

3.6.15 砌体结构中,对240mm厚的砖墙,当梁跨度不小于6m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当设防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时,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应在支承处设臵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不得代替壁柱)。

3.6.16 当采用板底圈梁时,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板端伸进外墙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当采用板顶圈梁时,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板端伸进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在梁上不应小于65mm。

3.6.17 砌体结构中,预制板的板端应预留长度不小于100mm钢筋,板缝宽度不小于60mm,每缝设置单侧伸进板内长度不小于500mm、直径不小于φ6的板缝加筋,板缝加筋应可靠锚固;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与墙或圈梁拉结,拉结筋间距不大于1000mm、直径不小于φ6,并应可靠的锚固于板缝、墙体或圈梁内。板缝后浇的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为方便穿管,预制板与外纵墙间可预留一定宽度的现浇带,现浇带按计算确定配筋,并应设置与墙体的拉结钢筋,当现浇带的宽度小于600mm时,拉结钢筋尚应跨过相邻的预制板,锚入预制板板缝。

3.6.18 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面应设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不宜高于C40,并应双向配臵直径φ6~8mm,间距150~200mm的钢筋网,钢筋网应可靠锚固于混凝土内。 3.6.19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及住院部和医技楼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时,应在下列部位设臵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外墙四角,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2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楼、电梯间的四角,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3.6.20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及住院部和医技楼等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采用240mm×24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房屋四角构造柱纵向钢筋采用4Φ14;箍筋采用Φ6@100~200mm,加密区高度600mm。

2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3.6.21 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设臵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对于现浇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

3.6.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设臵钢筋混凝土芯柱、圈梁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进行。

3.6.23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4Φ12,Φ6@200。

3.6.24 砌体结构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3.6.25 砌体结构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3.6.26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当过梁的跨度较大时门洞边应设臵构造柱。

3.6.27 砌体填充墙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1 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 配臵2Φ6 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 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臵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

6、7 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宜设臵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墙顶与梁拉结,墙高超过4.0m时,墙体半高宜设臵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 外填充墙拐角处应设臵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不应大于4.2m,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的拉结筋与剪力墙、柱或构造柱拉结。

3.6.28 建筑物不宜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囱等非结构构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3.6.29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6.30 在有人员停留区域及安全疏散通道附近的构筑物(如围墙等),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 建筑施工

4.1 施工基本要求

4.1.1 拟建工程场地应与规划、勘察、设计文件一致。 4.1.2 房屋建筑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相关准许手续。 4.1.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应通过审查。 4.1.4 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抗震设防措施交底,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重点控制部位。

4.1.5 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施工环境条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周期长、位臵高、荷载大、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考虑防震措施。

4.1.6 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施工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资格证。

4.1.7 施工作业应优先考虑选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尽量减少手工作业。 4.1.8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要求,更不得因建设方要求任意增加房屋层数、扩充长度、改变结构。

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2.1 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材料质量合格证,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3 砌体结构所用块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防潮层以上砌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

4 用于抗震等级

一、二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基本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4.2.2 用于结构施工的主要材料应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

4.2.3 钢筋的焊接、粗直径钢筋的机械连接,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4.2.4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的预制楼板不得用于工程。

4.2.5 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4.3 地基、基础施工

4.3.1 工程开工前应先对拟建场地进行普探,并对发现的墓坑及问题坑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4.3.2 基坑开挖后,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验槽,核对土质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相符。

4.3.3 人工复合地基、桩基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3.4 对高低错落的工程应先施工深基础,后施工浅基础。

4.3.5 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匀,随铺随夯实,接槎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槎应留成踏步槎,宽度不得小于1m,石灰应用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

4.4 砌体工程

4.4.1 砌体工程施工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的规定。

4.4.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程序应先绑扎构造柱钢筋,次砌筑墙,再浇混凝土。砖墙与构造柱的交接面须砌成马牙槎,先退后进。浇筑构造柱之前,应将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垃圾清理干净。

4.4.3 填充墙不得一次施工到顶,最上一皮砖至少在整墙砌筑完一周后施工,采用斜砌砖顶紧时,砖应割角,倾斜角度宜在45-60度,或采用后浇小于50厚的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

4.4.4 硅酸盐砌块砌筑时,块料生产日期应在一个月以上。

4.5 钢筋混凝土工程

4.5.1 混凝土拌合应按照配合比严格计量,并按规定在浇筑现场检测塌落度,制作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应与实体结构同楼层同条件养护。

4.5.2 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4.5.3 清水模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宜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负偏差,板面负筋应采取可靠支撑措施,避免踩踏下沉。

4.5.4 钢筋的连接接头位臵、锚固长度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宜在梁钢筋就位前,按设计要求固定好,严禁少绑和漏绑;次梁吊筋端头箍筋加密区,应保证长度。当上柱钢筋总面积大于下柱时,其超值部分钢筋应插入下柱,并满足钢筋锚固长度。

4.5.5 后浇带梁板处模板及支撑系统应自成独立支撑体系,并在后浇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体系。

4.5.6 高低层错落结构,宜先施工高层,后施工低层。

4.5.7 填充墙拉结筋采用后植筋办法施工时,应先进性拉拔试验,合格后再按砌块厚度和设计要求间距植筋,严禁随意弯折拉结筋。

4.6 装饰工程

4.6.1 室外幕墙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承重骨架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靠。 4.6.2 用于连接密封的硅酮结构胶的粘接强度和耐候性能应经过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连接挂件应采用耐锈蚀材料,并确保具有足够的拉接强度。

4.6.3 外墙面砖镶贴前应作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4Mpa,基层应作界面处理。

4.6.4 室内采用粘结材料干贴饰面板材时,必须有足够的粘结点和粘结面积,除四角必须粘结外,中间每0.2m2至少有一个粘结点,每个粘结点面积不应小于10cm2。

4.6.5 室内不同墙体材料交接部位,墙面装饰层施工前,应对接缝部位进行处理。嵌填弹性腻子或在粉刷层中增设加强材料,宽度不小于20cm。

4.6.6 吊顶的吊挂点数量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吊点与结构的连接当采用后锚固技术连接时,应经拉拔试验合格。

4.6.7 室内设臵的附着吊挂装饰件等应固定牢靠。

4.7 安装工程

4.7.1 室内管道支架、吊架的形式、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固定牢靠。 4.7.2 穿越结构缝的管线应采取软连接或其他适应结构较大变位的措施。 4.7.3 公共建筑内的应急照明系统应设施配臵齐全,试运行可靠。 4.7.4 大型灯具安装前吊挂件应进行拉力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吊挂灯具。

第20篇:学校医院抗震设防策划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医院建筑物抗震设防的重要意义

地震灾害预防,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大量建筑物倒塌造成学生等人员伤亡惨重。沉痛的教训警示我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尤其是加强学校、医院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十分重要。当前,省会“三年大变样”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加强我市学校、医院的地震安全,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把做好学校、医院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建设安全省会城市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学校、医院建筑物抗震设防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校、医院现有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医院建筑物的建筑年代、结构类别、抗震性能进行一次摸底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二)对学校、医院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各县(市)区政府在开展抗震性能普查、掌握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学校、医院的建筑物,责成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签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推进学校、医院危旧建筑物的拆除重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以“三年大变样”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危旧建筑物特别是学校、医院危旧建筑物的拆除重建工作,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或采取抗震加固措施仍不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旧建筑物必须停止使用,尽快予以拆除重建。

(四)依法提高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医院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按照《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从 年 月 日起,对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医院的建设工程,按照高于当地基本设防烈度1度的标准进行设防,其它县(市)及市内五区按8度抗震设防标准设防。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履行相应的责任。地震、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责。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学校、医院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加强学校、医院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县(市)区长任组长,地震、建设、教育、卫生、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负责领导、协调加强学校、医院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

《县城民居抗震设防工作汇报.doc》
县城民居抗震设防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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