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气象灾害防御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我省地处长江上游,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差异大,生态环境脆弱,灾害频繁,是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干旱、暴雨(雪)、寒潮、大风、高温热浪、低温冻害、雷电、冰雹、大雾、连阴雨等灾害时常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也十分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近年来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4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气象灾害信息传播服务系统建设,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将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民航、交通和地震等部门的气象观测站点纳入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总体布局,建立气象观测数据的实时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提高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应用能力。在国家气象观测站网的基础上,结合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在**平原、**、**北等城市群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农牧区、重要生态保护区、主要江河流域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网;完善气象卫星应用业务系统建设;完成新一代天气雷达站网建设和应用系统开发;建立移动气象监测服务系统;构建雷电、大气成分、土壤湿度、水汽、酸雨和能见度等专业观测网,形成空基、天基和地基相结合,固定站网与移动观测相补充,常规要素观测与特种气象观测相配合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气象部门要完善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成灾害性天气中短期预警预报、突发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警预报系统。改进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加强数值预报产品应用,改进乡镇天气预报、专业气象预警预报和旱涝气候趋势预测系统,提高预测预报准确率。重点加强暴雨、寒潮、大雾等灾害性或高影响天气的精细化预报和冰雹、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建设分灾种气象预报业务系统,努力实现预警预报的定时、定点和定量,提高灾害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

(三)强化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依托气象综合业务服务系统,加快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相配套的省级子系统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进一步丰富气象影视信息,提高气象影视节目的制作水平,加快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和本地气象信息的插播。建立卫星广播预警发布系统与接收系统。

切实发挥公共媒体和公共通信网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的监管,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要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在显著位置、第一时间传播。通信部门要确保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人口密集区、重点保护区和边远山区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要充分利用城镇、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工矿、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电子显示装置、广播、警报器等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信息传输示范工程建设,提高偏远地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加强**农经网建设,通过信息进村入户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进一步完善防灾减灾气象短信发布平台,充分发挥气象短信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基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传播到所辖单位和区域。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制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范主要气象灾种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完善与气象灾害应急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要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气象保障服务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

(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体系。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省级飞机人工增雨作业基地,建设市(州)、县(市、区)标准化地面作业点,继续提高作业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积极开展抗旱、防雹、森林草原灭火、应对突发环境污染等的应急性作业。积极开展增加河流流量、水库蓄水、降低森林火险等级等的资源性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建立旱涝、雷电、冰雹和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组织建立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队伍;组织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组织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高队伍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提升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充分发挥4支队伍的作用,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传播,确保社会公众有组织地防灾避险,确保社会公众有序地开展灾后重建。

(四)增强对气象灾害的抗灾救灾能力。建立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做到思想到位、职责到位、指挥到位、措施到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尤其要做好干旱、暴雨、大中城市内涝、川西高原雪灾以及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进一步落实与部队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实施好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普查标准和工作规范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调查收集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及致灾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为防灾减灾提供支撑。有关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深入查找防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防灾减灾组织体系、抢险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强化防御高温、干旱、暴雨、冰雹、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御能力。重点建设和完善江河堤坝、大中型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切实抓好病险水库、堤防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切实抓好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建设,落实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和维护好重点行业、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防雷设施。强化定期巡查检测制度,有效发挥工程设施的防灾抗灾作用,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切实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在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大中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前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等影响的趋利避害对策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

(四)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等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防御气象灾害的需求。

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

(一)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完善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会商和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趋势会商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建设、旅游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省、市、县三级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为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三)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科技部门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气象预测预报水平为核心,支持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预报和防御技术等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支撑能力。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省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大气象防灾减灾投入力度。气象灾害防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促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指挥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系统、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项目建设,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五)加强政策法规和标准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雷电灾害防御、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等地方标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与传播等活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纳入城乡规划,气象、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落实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不受破坏,确保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努力提高公众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工作。加强气象科普宣传,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农民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发挥社会公众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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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台)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御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其它的气象灾害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组织防御工作。 第五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 市气象局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 宣传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四)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 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道路上车辆的安全,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陆地及海上群众的报警求助,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并向三防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六) 交通部门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车船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七)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抢修损毁公路。

(八)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督促船舶避风;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九)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十)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

(十一) 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负责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

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协助灾后重建。

(十二)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十三) 园林、路灯、市政、环卫等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十四) 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应组成医疗救护队,参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五) 水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的巡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料。(十六) 经贸部门负责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十七) 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八) 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九) 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二十) 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和区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在气象灾害下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妥善做好辖区内群众的转移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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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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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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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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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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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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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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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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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第十一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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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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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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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第十二条 雷暴预警信号: 雷暴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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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预计2小时内本市任意地方将有雷暴发生,或雷暴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第十三条 大雾预警信号: (一)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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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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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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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第十四条 高温预警信号: (一)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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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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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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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第十五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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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第十六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当发布的预警信号涉及学生停课和人员转移相应等级的,由市气象局提前知会市教育局和市三防指挥部。 第十八条 洪水位标示为 ,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 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市气象局(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及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信号,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

当发布橙色等级以上的预警信号时,市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

第四章 防御与抢险救灾

第二十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 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第二十一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将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二) 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三)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舶适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国土部门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

(二) 辖区内有危房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确定并公布拟向公众开放的庇护所。

(三)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播报台风信息并宣传防护措施,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对公众开放的临时避险场所。

(四)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五)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必要时启动珠海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方案,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

(六) 城管部门负责行道树、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风防暴雨工作。(七)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库、江、海堤到达危险水位警告信号发布后: (一) 幼儿园、学校、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 干部、职工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三) 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检查有挡土墙和山泥倾泻隐患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四) 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垦区的人员要转移到庇护所,由经营垦区的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 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六) 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七) 民政、卫生部门负责对庇护所里庇护人员的生活物资、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八) 受台风、洪水影响地区的所有单位组织本单位的防风、防洪抢险工作;水库下游或受堤围内保护的单位要专人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电台发布防风防汛通告,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 (九)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部门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三) 交通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四) 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五)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 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 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三) 供水、供电、邮电、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四) 发改、财政、经贸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五) 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六)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市三防指挥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第二十六条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 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第二十七条 寒冷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 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三) 民政部门应开放庇护所供有需要的人员避寒。 第二十八条 雷暴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九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第三十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提示公众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指导公众适当防护。(二) 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加强宣传浓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二) 航管、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秩序。第三十二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 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第三十三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 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 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三十四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二) 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五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二) 交通、公安、航管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海、陆、空交通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其行政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各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市气象局(台)或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八日颁发的《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府[2002]43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3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0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第三十九条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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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为减少灾害性天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我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案。

一、防御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防御重点

主要是暴风、暴雨、雷电、雪灾以及其他灾害性天气。。

三、防御工作

(一)暴风灾害防御

按照职责做好防御暴风抢险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气象协理员要保持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同时按照暴风预警指令等级组织好灾害的防御,高等级预警的要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及一切危险作业,妥善安排留守人员和转移广大群众,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一旦发生灾害,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二)暴雨灾害防御

积极组织做好防御暴雨应急和抢险准备工作。接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防御,学校、幼

1 儿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和幼儿安全。要做好镇村道路的疏通和农作物的排水工作,加强危房的检查,对危险地带加强值班和巡逻,同时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雷电灾害防御

组织编制左家坞镇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雷电重点防御单位要与防雷检测部门联系,做到定期检测、定期维护。同时,积极做好新、改、扩建工程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检测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积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

(四)雪灾灾害防御

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成立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明确,确保各项防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气象防灾减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防御、救灾以及防灾减灾系统监事会建设和工程等方面的投入。不但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力度

对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及时会同气象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并对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防御标准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达到防御标准。

(四)提高全民对气象灾害的防范知识

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势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气象科普宣传栏和科普教育教育基地,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面向广大的学生、农民、种养大户以及各农户,提高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自救能力。

左家坞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推荐第5篇: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附件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气象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团体和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 3 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划定和公告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提供基础性气象资料和咨询服务。

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应当根据其所属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生、发展规律;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市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纳入审查内容,并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通信、旅游、民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职责,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整合防灾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治理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建设、能源、通信、旅游、粮食、危险化学品、矿产、烟花爆竹等行业中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与传播预警信息;

(三)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演练;

(四)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五)建设并维护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六)其他防御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隐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排水(涝)、防洪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站等建设、维护、改造,疏通排水管网,加强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及时整治积水易涝区域。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和高温期间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旱情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大雾、霾的发生情况,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加强供电、供(排)水、供气、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能源、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做好交通疏导、线路抢修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情况,做好危旧房屋的加固和人员转移,以及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

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实时监测的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 9 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统一规划设置加密气象观测站、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可能发生暴雨(雪)等重大气象灾害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增加预警信息播发的次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作、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城市环境气象、地质灾害、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预报。

第三十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其他组 10 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情况紧急时,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标明危险区域并公告;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组织疏散、撤离;

(四)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道路、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五)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六)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七)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下列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一)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灾情、上报灾情信息,紧急调集救灾物资,设置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供给;

(三)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应当开辟快捷运输通道,优先运送伤员和食品、药品、设备等救灾物资,及时抢修被毁损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勘察受损建(构)筑物并开展安全评估,标注安全警示,保障供(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能源、通信部门应当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通信畅通,根据低温、大风、雷电、暴雨(雪)等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抢修被破坏的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标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防范地质灾害扩大和衍生、次生灾害发生;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农业、林业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农业、林业抗灾救灾工作,加强技术指导;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量调度,及时修复损毁的水利设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九)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相关救援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

(十)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区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因气象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有关单位监控重大危险源,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十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及时做好景区景点的气象灾害防护,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其他部门和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与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

一、准确、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应当将政府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重大气象灾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九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气象台站、移动监测设备开展灾情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发生发展趋势和评估结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与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五)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

(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16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教案

气象灾害及其防御

知识目标

1.能了解气象灾害的概念。

2.了解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寒潮等气象灾害的发生规律、危害,以及监测防御的重要性。

能力目标

对比识记各种气象灾害发生原因、时空分布、危害和防御

教学重点

理解各种气象灾害的危害及其防御措施

课时安排

一课时 教学过程

据联合国公布,1949~1980年全球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达121.3万人,其中61%是由气象灾害造成的。在我国,每年由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各种自然灾害总损失(平均每年500亿~600亿元人民币)的57%;由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约占全部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平均每年约1万~2万人)的40%。

一、气象灾害的概念

大气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称为气象灾害。主要的气象灾害有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寒潮等。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台风这种气象灾害。

二、主要气象灾害

(一)台风

台风为什么会造成灾害?台风造成的灾害多出现在我国哪些省区?请大家首先阅读课本相关内容

1.台风的时空分布

2.台风的形成和结构 3.台风的危害

4.台风的防御

台风有过也有功。盛夏期间,长江中下游地区的伏旱,严重威胁着旺盛生长的水稻等农作物。这时,台风带来的大量降水,可以解除或缓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旱情。这是台风对农业生产有利的一面

(二)暴雨洪涝

1暴雨的形成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亚洲是每年全球洪水发生最多的地区。我国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暴雨洪涝灾害发生。 2暴雨洪涝的防御措施 (三)干旱

干旱是一个突出的世界性问题。严重的干旱会造成粮食减产,人畜饮水困难,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可见,干旱的危害也是严重的。

(四)寒潮

1.寒潮的概念 2.寒潮的危害 3.寒潮的防御 (五)干热风

教后反思:

本节课基本上实现了所设目标,但学生基础知识欠缺的问题也多少暴露了一些。如果剩下点时间将所讲内容总结一下,可能系统性更强。

2008-11-15

推荐第7篇: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4号)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30日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灾害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整合现有气象灾害防御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其他遭受气象灾害破坏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加强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巡查,做好道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维护以及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

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低温、寒潮、霜冻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参加、实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农村新建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三章 灾害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密度。

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电力、输油(气)线路沿线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有效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应当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四章 灾害应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五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交通管制;

(二)封闭危险区域;

(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四)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五)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六)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

(七)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做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后气象监测和变化趋势的分析,为救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冰雹、霜冻、寒潮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根据气象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提升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气象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基层现有防灾人力资源,配备、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灾害避难场所、公共防雷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投入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灾害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水利、通信、能源、旅游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防御气象灾害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降雨、降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及时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易发区等地的巡查;及时巡查电力、通信线路,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江河、湖库、港口、工地、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

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或者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进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未经雷击风险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开展评估,不得出具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文件。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委托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气象可行性论证能力的单位进行,并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不得伪造气象资料,不得使用虚假或者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第三章 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险情、环境污染、植物病虫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统一规划设置加密气象观测站、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的气象监测站点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十八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有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进行加密观测;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部门,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订正,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城市运行安全、工农业生产、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地质灾害防治、交通安全、应急救援等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车站等公共场所及乡村显著位置,组织设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放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喇叭、显示屏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等媒体载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拒绝传播,延误传播,更改、删减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人员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联络人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四章 灾害应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重点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启动标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整合现有防灾救助资源,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公众开展防灾、避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气象灾情,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报告。

禁止传播虚假或者非法获取的气象灾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五章 灾害防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的配套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标准和规范,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部门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及灾害救助等防灾减灾方面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金融、保险等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形成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人才队伍管理体制,将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战略规划;建立完善专业人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培训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稳定和加强基层人才队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机构出具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传播虚假或者非法获取的气象灾情,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数据、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

(三)气象灾害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因玩忽职守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推荐第9篇: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防御等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

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宣传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渔监等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水源,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要防止因为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

(九)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

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和物资,村(居)委会应当提供协助。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十二)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防灾措施的落实,并组织建筑工地、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七)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七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防御工作。

第八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九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十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一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二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四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七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八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第十九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第二十七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八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九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政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

附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九、冰雹预警信号 :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十、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分三级,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推荐第10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题库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题库)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2、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A国家

B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C住建部

D国家标准委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A时间

B地点

C范围

4、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A1万

B2万

C3万

D5万

二、多项选择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A种类

B次数

C强度

D造成的损失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A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B省级重大建设工程

C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D大型太阳能、风能

3、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A重要天气预报

B灾害性天气警报

C重大过程服务信息

D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A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B应急联络

C信息传递

D灾害报告

三、判断题

1、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3、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正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正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授权可以(正确: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错

四、填空题

1、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A县

B乡镇

C社区、村镇

D自然村

2、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A最低预警级别

B最高预警级别

C可能损失较大的

D可能影响面积较大的

3、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A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

B气象部门

C民政部门

D安全生产部门

4、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A人民政府

B气象部门

C应急办

D民政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

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A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B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C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D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A灾害性

B关键性

C高影响性

D转折性

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A气象灾害的类别

B预警级别

C起始时间

D可能影响范围

E警示事项

F应采取的措施

G发布机关

4、启动干旱预警响应后,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A及时加测墒情,提供农事生产建议

B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C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D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三、判断题

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快速传播”(少“统一发布”)原则。

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进行公告(正确: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4、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四、填空题

1、高温、沙尘暴、雷电、大风、霜冻、大雾、霾等灾害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灾情直报业务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中国气象局《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1、全国气象灾情的收集和上报中灾害类别共有(28)类。A22 B24 C26 D28

2、中国气象局《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气象灾害评估分级处置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特大型是指:因灾死亡(100)人(含)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含)以上的。A30、50、3 B50、100、5 C80、200、8 D100、300、10

二、多项选择题

1、各级气象部门通过设立气象信息员,实地采集数据或从(民政、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获取灾情及影响数据,灾情数据来源应确保合法可靠。A民政

B水利

C农业

D交通运输

三、判断题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制度。当发生小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对

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全程气象灾害评估工作。气象灾情评估按时间分为灾前评估和灾后评估2部分(正确:分灾前、灾中、灾后3部分)。错

四、填空题

1、调查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灾情)、(气象情况)、(出现灾害的原因)、(预报服务的效益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的气象建议)等,写出调查评估报告,建立灾情档案。

《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指出: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A60 B65 C70 D75

2、《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在目标指出:与“十一五”期间相比,到规划期末,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率减少(50)%以上,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50)%。

A30、30 B40、40 C50、50 D60、60

3、《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指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科普馆中设立气象科普室,扩展气象科普基地,广泛开展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对全民特别是农民、中小学生等(防灾减灾知识和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 A农业实用技术

B防灾减灾知识和防灾技能

C气象科技知识

D生活常识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指出:坚持(以人为本,趋利避害;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依法防灾,科学应对)原则。

A以人为本,趋利避害

B预防为主,防抗结合

C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D依法防灾,科学应对

2、《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指出:农村是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地区,(干旱、洪涝、低温、霜冻)等灾害对粮食、经济作物、林业、渔业生产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新农村建设和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A干旱

B洪涝

C低温霜冻

D暴雪

3、《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指出: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要(建立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系统,构建气象灾害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发展精细化气象预报业务和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显著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A建立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系统,构建气象灾害综合信息共享平台

B发展精细化气象预报业务和公共气象服务平台

C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

D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显著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三、判断题

1、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

2、《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指出: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包括城市气象灾害、农业气象灾害、林业气象灾害、水文气象灾害、海洋气象灾害、交通气象灾害、地质气象灾害、航空气象灾害、电力气象灾害等。

3、《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指出:发展乡镇气象服务站,依靠乡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建设成果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到农村的瓶颈问题。

四、填空题

1、《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2、《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内涝)、(干旱缺水)、(高温)、(霾)等造成的灾害日益严重,城市热岛效应和其它气象因素导致人居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

3、《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指出:低温、霜冻、暴雪、大雾等对铁路、公路和输变电线沿线的影响尤为显著,造成(道路结冰)、(交通瘫痪)、(电力供应中断)等严重后果。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建设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建设规范》指出:建立完善的组织机制—(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乡镇气象防灾减灾事宜;有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气象信息员专门承担相关工作;有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在乡镇建立一支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队伍,承担乡镇气象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

A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乡镇气象防灾减灾事宜

B有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气象信息员专门承担相关工作

C有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D在乡镇建立一支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队伍,承担乡镇气象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

2、《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建设规范》指出: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包括(组织指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转移安置、灾情上报)等内容。

A组织指挥

B装备保障

C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

D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

E转移安置

F灾情上报

三、判断题

1、《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建设规范》指出: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针对乡镇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完善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预案要明确乡镇气象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和应急队伍联系人以及他们的联系方式,对于乡镇弱势群体有对应救助措施。对

四、填空题

1、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是指通过当地(气象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认证,具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意识,能自动自发进行灾前、灾中到灾后各项灾害防御工作,能降低气象灾害发生的机会、承受气象灾害的冲击和降低气象灾害带来损失的乡镇。

2、《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建设规范》指出:建立两卡发放制度。制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明白卡)和(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明白卡)发放给防御责任人和信息员,(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发放给乡镇居民。

第11篇: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对天气、气候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交通、通讯、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及建议,决定公布与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 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九条 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渔业、交通、水利、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并可以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移动气象台,并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具体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联合监测成员应当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向社会联合发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气、气候实况,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第十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和气象主管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及时增播和插播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严格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严禁不具备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 第二十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的,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销售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指导。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予以整改。

 第二十三条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 第二十四条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由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援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种类、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并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或者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二)不及时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浅析气象灾害的防御

浅析气象灾害的防御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气象灾害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气象灾害的防御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是目前还未形成完善、规范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关键词]气象;灾害;防御

中图分类号:S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223-01

前言: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气象灾害的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全面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

1、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

我国气象灾害主要包括由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气象灾害的起因源于天气现象,造成的影响却涉及交通、电力、通讯、农业等各行各业以及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1.1 干旱

干旱即为在一定时期内降水量严重缺乏,导致水流量太少,土壤水分严重缺失,从而造成农作物的生长大受影响,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都遭受到严重的损坏。干旱带来的主要影响有旱灾、干旱风、城镇用水受影响,甚至引发地质或农林灾害等,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城镇工业用水亦受到影响,生活用水也会有所缺失。对于农业而言,干旱是最为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

1.2 冷冻害

冷冻害主要是由于冷空气或寒潮的入侵而导致连日温度持续下降,导致农作物持续受损,产量大打折扣。冷冻害通常伴随着寒潮、大风、霜冻、强冷空气等等气象灾害,对农作物的产量带来极大的影响,导致人畜、苗木都受到冻害,道路、线路被冻受损,还有可能导致农林或水圈等灾害发生。

1.3 洪涝

洪涝即为在短期内或是连续的一次强降水的过程,容易导致地势较低或地形较为封闭的地方由于降水而难以有效排泄,从而造成农田水分过多而影响农业生产;洪涝灾害通常以大暴雨形式呈现,主要会导致积水过多、洪水爆发、城镇内涝,建筑物或农作物惨遭损害,甚至危及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发进一步的地质灾害或是农林灾害。

1.4 台风

台风也是我国较为常见的气象灾害之一,危害性也不容小觑,同时伴随暴雨、狂风、巨浪等其他恶劣的气象灾害,导致山洪暴发、洪水泛滥、城市内涝、建筑物和农作物惨遭损坏,导致人员生命和财产受损,农作物受影响,交通中断,通讯受阻,甚至引发地质或水圈的灾害。

2 气象灾害防御方面存在的几点问题

2.1 气象灾害防御监测网络布局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的气象灾害防御监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监测范围、监测精度都难以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布局存在一些不合理,对气象灾害的科学预估有所不足,造成对交通、电力行业等的影响的评价程度不够科学。

2.2 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有待健全

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方面不够完善,一方面,对气象灾害的预报速度仍然有待提升;另一方面,遇到气象灾害时的应急处理能力有待提高; 再一方面,气象单位中各个部门之间没有做好清晰的职责分工,从而导致掌握的信息不匹配,协同合作效果不佳。

2.3 ?庀笤趾Ψ烙?设施建设亟待加强

当前,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不够完善,多部门联动救灾防御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各地区的气象部门必须按照各地区的实际,对气象灾害做好科学的调研,不断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2.4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尚不能及时准确得发布

众所周知,气象灾害带来的后果往往都十分惨重,及时准确的预报预警信息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信息传播速度不够迅速,覆盖范围也需要进一步扩大,很多负责基层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工作人员都难以及时准确得获得灾害的信息,发布时效也会大受影响。

2.5 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力度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许多山区、农村地区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造成对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认识有所不足,自救知识宣传力度有待提升,群防群控方面更加缺失。故而,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以及自救方面的知识亟待进一步的普及。

3 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及建议

3.1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需要不断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建立和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各种技术规范,强化技术标准体系建立,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气象防御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法可依。

3.2 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要建立气象灾害各方面的防御系统以及应急处理体系;要成立信息共享的气象灾害信息网络体系;健全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体系,提升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能力;还要成立气象防灾减灾的指挥决策系统;要建立突发天气以及极端恶劣天气的紧急处理系统;不断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防御体系;强化雷电台风等气象灾害的系统建设。

3.3 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对各地区的防灾减灾经验可以获知,防灾减灾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依然变得异常关键。有关单位需要针对气象灾害频发地区展开科学有效的调研,对各项防灾减灾的基础设施做好建设和加强。要确保各地的气象部门的职能能够充分有效得发挥,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3.4 建设生态环境,扩大绿化面积

生态自然环境拥有强大的自身能量,而绿化建设能够有效改造自然。随着城市化建设程度的不断深入,绿化面积的多少对于城市建设影响巨大,做好绿化建设,能够大大助力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据悉,森林能够有效控制温度,环境气候干燥情况,且与周围的气体环流能够有效控制霜冻灾害的发生,减轻冰雹发生几率。生态环境的建设,绿化面积的扩大,都是有效抵御气象灾害的措施。

3.5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知识宣传力度

气象灾害的有效防御,离不开群策群力的支持,故而需要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如何有效防御灾害的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应急处理措施,能够在灾害发生时尽可能降低灾害的损失。此外,气象单位也需不断与时俱进,通过现代化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灾害防御信息。

3.6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我国是气象灾害频发国家,通常一种气象灾害发生时,常常还会有其他次生灾害伴随发生,需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动员各部门共同参与救灾抗灾活动。为了能够尽快实现各部门联动,必须要通过平台的建立来配合这种联动。我国已然成立了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及时的信息共享能够大大提升气象灾害的联动能力。

结束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提高灾害预测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加快防灾抗灾设施建设,只有建立健全城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才能科学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做到有备无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许小峰等.现代气象服务[M].北京:气象出版社,2010.

[2] 郑国光等.中国气象现代化60 年[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9.27-98.

[3] 许小峰等.现代气象服务[M].北京:气象出版社,2010.

[4] 郑国光等.中国气象现代化60 年[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9.27-98.

第13篇: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大雾、冰雹、霾和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省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信息员。

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并向本地人民政府提供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防御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紧急避难场所、公共防雷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给予扶持。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 第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二)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四)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五)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将交通运输、水务、旅游、农业、渔业、电力、通信等行业和系统中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以下防御准备工作:

(一)建设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

(二)接收与传播预警信息;

(三)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4

(四)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五)落实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

(六)其他准备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防御措施和防御管理情况,及时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隐患。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鼓励气象灾害非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台风灾害防御要求,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对相关防御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巡查电力、通信线路,保障通信渠道畅通。

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风标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对全省水库和山塘等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整改洪涝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确保电台、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畅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旱情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

5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强城镇内河和排水管网的清淤疏通,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 大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海峡、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信息,做好交通疏导、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旅客安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有关部门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重新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整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验收。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设计审查、审核和竣工验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农村雷电易发的种养殖区域和其他雷击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

6 第二十三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公告。

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实施人工增雨、消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险情、环境污染、植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7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统一规划设置加密气象观测站、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三沙市所辖岛礁及其海域的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提高预警能力,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气象灾害监测总体规划布局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可能发生台风等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增加预警信息播发的次数,每天不得少于4次。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部门,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订正,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海洋渔业、交通安全、工农业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8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参照以下标准发布台风预警信号:

(一)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二)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四)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和播发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同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本省管辖海域的作业渔船传播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实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有关单位在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提供警报和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删改警报和预警信息内容。

9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机场、高速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及乡村显著位置,组织设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连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海域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救灾物资储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发生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及已经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 第三十五条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以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第三十六条 气象灾害危险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将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公众;

(二)电力、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三)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景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四)海事、渔业部门全面指导船舶防风,及时向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的船舶发布动态信息;

(五)船舶采取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措施;

(六)海洋部门增加海浪监测的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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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根据情况排放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八)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责任单位加强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弓I导或者管制;

(十)水务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十一)农业、渔业部门指导做好农业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防护和农作物、养殖水产品的抢收等工作;

(十二)园林绿化部门对城市道路两侧树木采取修剪、加固等防风措施;

(十三)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筹集和储备;

(十四)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和防治疫情准备;

(十五)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十六)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作业等户外危险作业;

(十七)相关业主对其在建工程及户外广告、招牌等采取防风措施:

(十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辖区内有危房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相关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进行加固,确定并公布拟向公众开放的紧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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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电部门根据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三)海事部门、渔业部门加强检查落实船舶各项防避台风措施,根据情况撤离沿海养殖渔排人员;

(四)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的船舶回港避风,采取措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确实不能回港避风的应当选择适当水域和方式避风;

(五)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学校停课;

(二)停止室内大型集会;

(三)旅游景区景点停止营业;

(四)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电影院、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停止营业;

(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情况减少或者停止公共交通服务;

(三)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停工、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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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生持续暴雨灾害,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排放达到防洪限制水位水库的部分库容,疏通地下排水管道,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等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户外危险作业,学校停课,旅游景区景点停止营业,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减少或者停止公共交通服务,组织人员转移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受气象灾害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停课、停航、停运、大桥和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等决定时,应当向受影响人群发布公告,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人员转移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并向社会发布紧急转移通告。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突发险情的紧急情况下,自行发布人员转移指令,并组织实施。

当遭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因灾造成电力、通信、交通中断的紧急情况下,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可以主动自行实施人员转移。自行转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交通工具组织集中转移并予以妥善安置。

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人员转移工作。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14 第四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和突发险情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第四十七条 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分析气象灾害的起因、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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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雷电防护装置作出设计审查、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的;

(八)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审批的;

(九)未按照规定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或者灾情监测信息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情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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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2号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4年4月18日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实施《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提高资源整合、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气象观测站网建设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加密气象观测站建设,并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站需求纳入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实现资源共享;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实行统一汇交、共享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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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共享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建设、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及时分析本地区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和完善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停课、停产、停业、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急处置措施的启动标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以及其他人员流动密集场所等依法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自然灾害,规定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协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和会商,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各类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确定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学校、体育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作为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确定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作防灾避险提示卡,向当地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提示卡应当载明气象灾害的种类、可能受危害的类型、预警信号、人员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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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网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保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准确地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基层现有防灾人力资源,确定信息人员协助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与传播、灾情报告等工作。

社区、学校、医院、机场、高速公路、车站、工矿企业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与传播工作,配备必要的装备,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给受影响的公众。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

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发生气象灾害,涉及停课、停产、停业、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等应急处置措施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发布公告。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禁止编造、传播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组织指挥体系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通信畅通,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抢修被损坏的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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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配合相关救援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在暴雨、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适时采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三)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工作,上报、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组织灾害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提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意见,防范地质灾害扩大;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针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在灾害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环境污染的消除;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勘察受损建(构)筑物并开展安全评估,标注安全警示,保障供(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七)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交通畅通,开辟快捷运输通道,优先运送伤员和食品、药品、设备等救灾物资,及时抢修被毁损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量调度,及时抢修损毁的防汛水利设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九)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生产自救,加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计上报有关林业受灾信息,协助指导林业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十一)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做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预防和控制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

(十二)商务、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区粮、油、肉、蛋、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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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暴雨(雪)、高温、干旱、大雾、霾、低温、大风等所造成的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并公告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三)组织有关部门营救受灾遇险群众、救护伤员,将人员、车辆、船只和其他可移动财产撤离危险区域,并妥善安置;

(四)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六)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出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处于危险地带的学校立即停课,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

(二)处于危险地带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引导滞留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或者为其提供必要的避险条件;

(三)施工单位暂停高空、高强度、危险性大的户外作业;

(四)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五)公安机关对渍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者管制;

(六)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城市、农田排涝工作;

(七)对可能发生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衍生、次生灾害加强监测和防范。

第十六条 高温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出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电力主管部门和单位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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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采取拉闸限电措施;

(二)开展户外作业的单位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调整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必要时停止作业;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当减少高温时段的连续行驶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和运输车辆的安全。

第十七条 干旱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出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

(二)有关部门合理调度水量,必要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生产用水;

(三)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和森林病虫害预防工作;

(四)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五)气象主管机构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第十八条 大雾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出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大雾交通安全通知,加强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调度指挥,做好运行计划调整、运行安全保障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二)公安机关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三)机动车、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将车、船的行驶速度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速以内,保持安全行驶速度;

(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情况调整上下学时间,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自行调整校车接送时间。

第十九条 霾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出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缩短生产时间,必要时停止生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有建筑工地暂停渣土运输作业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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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暂停拆迁作业,组织环卫单位增加城镇道路洒水抑尘频次;

(三)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对除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机动车采取限时段、限区域、分尾号、分类型等限行措施;

(四)气象主管机构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五)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行为。

第二十条 道路结冰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出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灾情调整教学时间,学校做好校园除雪除冰工作;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道路结冰安全通知,采取相应的除冰措施,加强机场、公路的调度指挥,做好运行计划调整、运行安全保障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三)公安机关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四)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五)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农户、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大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出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固门窗及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二)相关通航水域开展水上水下活动人员和过往船舶立即回港避风或者锚泊,船上人员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单位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搁浅或者碰撞;

(三)教育主管部门和幼儿园、小学根据情况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四)开展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的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五)农业主管部门做好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的防风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置气象监测设施,或者未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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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或者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传播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

(三)阻碍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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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4年9月2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大雾、霾、高(低)温、寒潮、霜冻、冰冻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 鼓励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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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重大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影响。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前款所列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气象监测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并做好标校和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水利、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有关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在干旱、冰雹易发区、水源区等区域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时,应当提前在作业区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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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市政公用、水文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气象信息员的培训,指导其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设工地等单位应当及时接收与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停课、停工、停产、人员转移和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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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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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农村如何防御气象灾害

农村如何防御气象灾害

我国农村气象灾害多,受灾地域广,防灾力量弱,防灾减灾任务艰巨。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是关系国家农村改革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气象部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精神,全面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加快形成精细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努力建设覆盖广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切实构建有效联动的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加快完善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一、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以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农村满意为出发点,以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作用,综合运用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统筹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应急处置和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农村趋利避害水平,切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 1 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工作目标

用3 — 5年的时间,形成精细化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成覆盖广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构建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健全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实现防御规划到县、组织机构到乡、精细预报到乡、自动观测到乡、气象服务站到乡、应急预案到村、风险调查到村、科普宣传进村、气象信息员到村、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灾情收集到人,发展适合我国农村基本情况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全面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的整体水平。

三、明确主要任务

1、形成精细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建立预报到乡、乡乡有站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农村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准确率接近城市水平。

在完善现有农村监测站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构建农村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县级气象观测站实现地面天气观测自动化,推进云、能见度、天气现象和固态降水、电线积冰等人工观测项目向自动观测转变。

建成乡镇自动气象站观测网,每个乡镇建设1套2要素以上自动气象站,实现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和局地小气候的观测。

2 建成农村自动雨量监测网,在暴雨和地质灾害频发的村建设1套2要素以上自动气象站,实现对可能诱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暴雨的自动监测和报警。

在雷电多发频发地区,开展农村雷电灾害观测,建成农村雷电灾害监测网。

以中尺度数值预报解释应用技术和新一代天气雷达、卫星、加密自动站等监测分析技术为基础,省级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精细化预报业务,发布空间分辨率到乡镇的预报产品;地市级气象部门利用上级预报产品开展补充、订正和解释应用,并重点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县级气象部门重点开展灾害性天气监测、监视,并利用上级预报产品开展临近预报订正和跟踪服务。

2010年,组织试点省份开展精细化到乡镇的气象预报业务试验,研究构建集约化的精细化预报业务体系和流程。开展云、能见度、天气现象、固态降水和积雪深度等自动观测业务试点。

2、建设覆盖广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

建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村入户的农村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网络,力争至少有一种手段能将预警信息送达农村每一个地区。

县级要建立气象部门和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完善手机短信和电话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中国天气网县级站和兴农网县级站,利用社会公共媒体和外部门信息发布资源(公共电台和电视台、楼宇电视、公交移动电视、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要建立通知到村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气象协理员通过手 3 机、固定电话、对讲机通知村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通过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等方式向居民广播气象预警信息。

村级要建立通知到户的预警信息传递机制,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通过电子显示屏、高音广播、锣、鼓、信息专栏等方式向居民广播气象预警信息。

2010年,要加大与各部门共建、共享和共同维护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的力度,重点加强农村地区电子显示屏、高音预警广播的建设,农村气象信息覆盖面达到90%以上。县级要建立气象部门和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乡镇要建立通知到村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村级要建立通知到户的预警信息传递机制。

3、构建有效联动的应急减灾组织体系。

建立形成各地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实现县乡有分管领导、乡乡有气象信息服务站、村村有气象信息员。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分管县长任总指挥长,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气象、民政、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农村气象防灾减灾中的“消息树”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气象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县级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各单位预案联动、信息联动、措施联动。

乡级人民政府有分管乡长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乡干部担任的气象协理员负责日常工作。每个乡成立气象信息服务站 4 (建设规范见附件1)。

行政村村长为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村级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要清楚村中的危险户所在。

每个村设有气象信息员,每个村要在气象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牌,清楚标明转移路线。

建立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在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延伸到乡和村,基本实现预案到村的农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乡、村级预案要在摸清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安置点的基础上,采用简明的图表方式,明确群众转移路线,制定乡干部包村联系制度、村干部包户联系制度,落实各项措施责任人。

县、乡、村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在多灾易灾的乡、村建设避难场所,定期对避难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在农村雷电多发易发区、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场所开展雷电防护工程建设。结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等活动在乡镇中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2010年,实现县、乡两级政府有分管领导,每个乡有一名气象协理员,负责当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明确县、乡、村三级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实现每个县至少有一个乡建有气象信息服务站,至少75%的村(屯)要设有气象信息员。通 5 过抓各省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推进预案到村的农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每个乡要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每个地(市)至少要有一个县开展社区(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4、完善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县级要编制出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县级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指导县级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有条件的县制定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和气象风险灾害评估制度,推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

建立两卡发放制度,县级统一制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明白卡和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明白卡由乡镇发放给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由村发放给全村村民。

6 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制度,规定村组织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的范围、方法和发现隐患后的处理措施等。

县级气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以村为单位查明农村主要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建立以村为单元的农村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编制农村气象灾害风险图。

建立以省、市、县为骨干,街道社区、乡镇村庄为基础的气象灾情调查上报网络。县级气象部门建立灾情上报系统和气象灾情收集热线,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和灾害信息沟通、会商制度,建立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信息员、各村气象灾害隐患点、各级应急预案等信息纳入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和共享。

乡镇、村屯志愿者和气象信息员承担气象灾害收集上报工作。建立一馆、一站、一栏、一员的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体系。

“一馆”指县级在当地综合科普馆中增设气象防灾减灾展区,将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工作融入到综合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中,有条件的县可以建立专门的气象科普馆。

“一站”指把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成为农村气象科普活动站,定期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一栏”指每个村设立气象科普宣传栏,定期张贴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

一员”指将乡镇气象协理员和村气象信息员作为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员,活跃在广大乡、村居民中,传播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

7 2010年,每个地(市)至少要有一个县编制出台县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每个地(市)至少要有一个县完成县级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区划,建立以村为单元的农村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县级气象部门设立气象灾情收集热线,健全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要组织志愿者和气象信息员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强化保障,落实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纳入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纳入地方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财务投入渠道中,保障体系建设中所需的人员编制。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抽选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骨干成立专门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科学规划。各级气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建立持续稳定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寻求相关部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的帮助和支持。

(三)依靠科技,强化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提供科技支撑。要加强与防灾减灾部门、科研单位、高校的合作和交流,推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资源和成果共享。深入贯彻落实《气象灾 8 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大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和规划的建设力度,做到政策健全、保障有力。

第17篇: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

1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防御原则;

(二)防御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总结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二十条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2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科学规划,逐步增加绿地率和水域面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人为热源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和干旱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和抗旱耕种技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 大雾、灰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码头、人口密集区域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灰霾监测、防护等设施,并做好交通疏导、科学调度和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寒冷天气来临前,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及时向社会开放应急庇护场所和救助站;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措施。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综合有效防御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根据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发布道路出行建议,进行交通疏导;加强供电、通信线路巡查,做好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组织人工防雹科学试验,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区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雾和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抗旱、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需要适时依法开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立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通信、民航、电力、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海洋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区域数值天气预报开发应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天气系统规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等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需要,设立公益性气象广播电台、电视频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电话等信息。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 鼓励企业参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定期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范围、产品、种类、标准和传播渠道。

4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协助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三)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影响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时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告。

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并及时转移避险。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组织救援和救治受灾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二)标明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并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

(六)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惩处哄抢财物、哄抬物价、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决定。

第五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灾害发生前后气象预报服务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排除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或者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三)未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二)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未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严重影响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气候特征

广东地处我国大陆的最南端,大部分属亚热带气候区。

光温水风等气候资源丰富,且雨热同季,降水主要集中在4—9月。

1981-2010年,全省年平均气温21.8℃,最冷1月平均13.3℃,最热7月28.5℃。平均年降水量1789.3毫米,最少年1314.1毫米,最多年达2254.1毫米,12月最少(32.0毫米),6月最多(313.5毫米)。

年平均气温分布呈南高北低,雷州半岛南端徐闻最高23.8℃,粤北山区连山最低18.9℃。年降水量分布不均,呈多中心分布:3个多雨中心是恩平-阳江、海丰和龙门-清远,其中恩平平均年雨量超过2500毫米,海丰接近2500毫米,龙门略少为2100毫米。年暴雨日数最多的是海丰,年均13.5天。 全省86个遥测站中,历史极端最高气温为42.0℃出现在韶关,极端最低气温-7.3℃出现在梅州,最大日雨量640.6毫米出现在清远。

1951-2010年,登陆或严重影响广东的热带气旋平均为5.2个/年。 全国各地气象部门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中国气象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主持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要求气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各地气象部门迅速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要求。

会议强调,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要认真领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刻理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等六个重点改革领域的主要内容,始终坚持改革开放成功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的四条重要经验,深刻领会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

6 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会议要求,按照中央精神,要认真做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传达学习与贯彻落实,并结合部门实际,对气象部门改革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方向,大胆实践探索,注重统筹协调,凝聚改革共识,落实领导责任,坚定不移实现中央改革决策部署。

江西: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江西省气象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迅速学习传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省局党组成员,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薛根元就全省气象部门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六点要求。

一是各单位要迅速掀起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高潮,要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切实把干部职工思想认识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抓好学习,加深理解。

二是省局党组根据中国气象局党组和省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研究部署全省气象部门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当前一个时期就是通过报告会、辅导讲座、讨论会和支部学习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和讨论,加深对对三中全会精神的理解,为下一阶段的贯彻落实奠定思想基础。

三是联系气象部门实际抓好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是江西省气象事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的精神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各单位要密切联系部门实际,尽早思考,尽早谋划,边学习、边领会、边思考,要着力思考、调研、谋划江西省气象事业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与改革等重大举措,同时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征求到的意见,在改革发展大局中抓好工作的整改落实。

四是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省局党组和党组成员对照检查材料已经上报中国气象局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督导组和活动办,党组成员相互谈心、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召开了民主生活预备会议。各单位还应结合三中全会精神,抓紧时间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针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征求到的涉及本单位的意见,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突出重点,提出整改措施并抓紧时间整改。

五是抓好当前的各项工作。要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责任单位要对中国气象局目标管理任务进行梳理、分析,对照考核项目,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完成考核任务。各市、县气象局要按照省政府“十二五”气象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精神,按照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发文的要求,抓好 “十二五”市县资金配套经费落实。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气象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对“十二五”规划项目进行优化,突出建设重点,明确建设内容。要抓好气象现代化有关工作,印发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召开气象现代化工作会议,一并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六是尽早谋划部署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各单位要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紧调研分析2014年全年重点工作任务,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在春节前对2014年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重点工作任务做出全面的部署和安排。

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谢梦莉传达了郑国光局长在中国气象局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上的有关要求精神,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纪委通知精神,加强全省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要求。

广西: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党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迅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自治区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家清主持学习会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当作全区气象部门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来抓。区局党组做到先行一步,进行了初步学习,下一步要在全区气象部门掀起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潮。要通过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等方式及时组织党员学习全会精神,要通过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开设宣传专栏等形式在全区气象部门营造浓厚的学习贯彻氛围,要采取多种措施将全会精神组织好、传达好、学习好。二是要以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抓好广西气象发展改革创新各项工作。新形势下,气象工作面临着新任务、新挑战。全区气象部门干部职工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切实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努力提升气象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广西气象现代化,取得广西气象事业发展新的更大的成绩。三是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要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区局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明确学习贯彻重点,将学习贯彻工作抓到实处,取得实效。(记者 曾涛)

河南: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河南省气象局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气象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省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省气象局副局长孙景兰要求,全省气象部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战略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省局党组的工作安排上来,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全省气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孙景兰要求,全省气象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切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一要切实落实好中央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做好今冬明春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切切实做好保障人民福祉安康各项气象服务工作;二要扎实推进好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把学习贯穿活动始终, 切实召开一个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为下一步整改问题、建章立制奠定坚实的基础。三要确保完成好2013年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对照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全面梳理各项任务的进展情况,查遗补缺,加快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四要科学谋划好2014年工作任务,要在认真总结今年工作和深入分析判断形势的基础上,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和措施,为做好明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记者 周爱春)

浙江:迅速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上午,浙江省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传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局局长黎健结合浙江工作实际,对下一步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把学习领会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乃至一段时间的首要政治任务,提高认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在认认真真学习上下功夫,在深刻理解上下功夫,在联系实际上下功夫,以三中全会精神指导、谋划、推动浙江气象事业的发展和改革;二是要紧密结合浙江气象实际,深入思考浙江气象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融入点和结合点,重点在推进公共气象事业发展、推动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全面纳入各级政府防灾减灾新型公共安全体系、深化气象社会管理改革、加强气象依法行政促进全面履职、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完善气象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三是要抓好当前的工作,为改革发展奠定基础,抓紧完成年度目标考核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和深化基层综合改革,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进程,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当前气象服务工作。

西藏: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深化部门改革

11月13日,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召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专题学习了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党组书记王鹏祥对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精神提出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在全区气象部门掀起学习高潮,全体干部职工要把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重要学习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西藏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稳定、民生”四件大事上,为2020年“全面实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气象现代化,有力保障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这一目标夯实基础。二是要突出“西藏高原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气候变化及生态文明气象服务体系”两个体系建设,提高全区气象部门防灾减灾的意识和防灾减灾的标准,减少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要积极参与西藏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务实管用的制度,推进西藏气候变化及生态文明气象服务工作。三是要结合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贯彻“强基础、提能力、重服务、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立足区情、整体规划、试点先行、突出特色,着力强化县级气象机构工作基础,努力转变县级气象机构工作职能。四是将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弘扬改革精神,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务制度、公务接待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各项改革,加快转变机关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发展气象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更好地用制度管住干部的行为,用机制规范权力的运行,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滋生“四风”的漏洞,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通讯员 任璐 唐丽莎)

干部学院迅速传达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下午,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召开全体处级干部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党委书记高学浩主持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干部学院副院长肖子牛,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胡欣,全体处级干部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把三中全会精神与工作实际相结合,认真思考学院未来发展的工作思路,做好顶层设计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及局党组要求,认真做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通讯员 康伟)

山东:省局党组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山东省气象局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违法案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重要讲话、中国气象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文件等。

山东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史玉光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上级领导讲话和文件精神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有关文件原原本本地传达给全体干部职工,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他强调,要认真做好召开省局党组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局纪检组要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并同当前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思考、研究山东省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的措施,促进全省气象事业科学发展。 (记者 孙彦) 气象局组织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10月26日,气象部门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在京开班,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依法治国对气象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研讨新形势下依法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等重大问题。

中国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在开班式上作传达学习报告。开班式由中国气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许小峰主持,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宇如聪、矫梅燕、于新文等在京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开班式。

据悉,这次气象部门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主要任务,是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依法发展气象的能力和水平;深刻领会中国气象局党组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领导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的能力;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气象干部队伍。通过学习和讨论,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实质,以理论学习的有益成果推动依法推进气象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

此次研讨班为期5天,中国气象局领导和外请专家将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气象法制建设和气象部门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深化气象服务体制改革、气象部门党的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问题做专题报告,全体学员将就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讨论。

在研讨班的第一讲上,郑国光带领学员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气象部门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管党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气象部门党的建设工作作出部署,并为学员列出气象改革发展、气象法治建设如何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等思考题。

郑国光指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在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会议的精神实质。气象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将全国气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法治中国建设上来,直接关系到能否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转化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直接关系到气象部门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也直接关系到能否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气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郑国光强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各项气象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必须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深刻理解用法治精神推进改革发展大业,靠法治为改革发展护航,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切实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转化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强大动力;必须坚持自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自觉地把气象法治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融为一体;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正确处理气象法治建设与气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确保气象法治建设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和人民安全福祉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必须发挥表率作用,深入思考如何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思考如何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深化气象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就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的新要求,郑国光强调,要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上从严,要在狠抓“严教”与“严规”上从严,要在党内政治生活上从严,要在管理干部队伍上从严,要在加强作风建设上从严,要在执行党的纪律上从严,要在自觉接受监督上从严,要从严把好党建规律关。

中国气象局党组传达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圆满闭幕。当日晚,中国气象局党组立即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主持会议,他要求气

9 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工作部署上来。

中国气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许小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晓农、矫梅燕、于新文参加会议,副局长宇如聪列席会议。局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会。

郑国光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过去一年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不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中央政治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审时度势、居安思危,既要有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改革发展的战略定力,又要敏锐把握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以钉钉子精神,继续做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继续做好改善和保障民生特别是帮扶困难群众工作,继续做好作风整改工作,继续做好从严治党工作,继续做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为明年开局打好基础。

郑国光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增强信心、锐意改革、勇于担当,开创工作新局面;认真学习领会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是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科学内涵,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和任务要求,深入研究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举措,全面推进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发展气象事业;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发展气象事业方面进行认真思考,结合全面做好各项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深入做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总结和成果巩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据悉,中国气象局党组将于10月24日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有关工作;自26日起,中国气象局还将组织气象部门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

第18篇: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3年5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霜冻、冰雹、台风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共安全事业。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1 第五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活动的管理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林业、农业、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的气象信息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播、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等活动。

第八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易发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

2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设施建设。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设施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

一、

二、三类建(构)筑物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住宅小区由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国土规划、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3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气象要素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气象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的监测,及时、无偿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各类气象监测信息。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级责任区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更新、解除工作。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后,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声讯等媒体和电信营运商及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播发、传播或者刊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在播发、传播和刊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提供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删改信息内容。

禁止利用或者虚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开展各类商业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集市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信息员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成立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气象灾害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订本辖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订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备案。

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本级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做好应急避险,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受灾规模、经济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分析气象灾害的起因、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为调查评估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导致重大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竞赛题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竞赛题》

一、必答题(81题) (一)选择题(18题)

1、《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何时通过?何时实施的?(A)

A、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B、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气象灾害有何特点?(ABCD) A出现次数最多;B发生范围最大;C危害面最广;D造成的损失最严重。

3、下列哪些属于气象衍生灾害?(ABC) A洪涝灾害;B地质灾害;C森林火灾;D干旱。

4、你知道急救溺水者的方法有哪些?(ABC) (A)通畅呼吸道:立即撬开被救溺水者的口腔,除去口鼻咽喉部的泥沙污物,使其呼吸道迅速畅通。 (B)倒水:急救者可一腿跪地,另一腿屈膝而立,将溺水者匍匐在膝盖上,使其头部下垂,并按压其腹、背部,使其排出水。也可将溺水者的两腿、腹部放在急救者的肩部,快速奔跑,倒出积水。

(C)心肺复苏:若溺水者昏迷,心跳、呼吸骤停,应立即采用“人工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法”进行急救,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应坚持心肺复苏措施。

5、当住宅被洪水淹没或围困时,如何避险?(ABC) (A)安排家人向屋顶转移,并稳定好他们的情绪;

(B)想办法发出呼救信号,与外界取得联系,以便得到及时救援;

(C)利用竹木等漂浮物将家人护送漂移至附近的高大建筑物上或较安全的地方。

6、如果雷暴发生时,您正在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附近,下列做法正确的是?(BCD) (A)、继续在建筑物朝天面上活动。

(B)、不要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带电设备或金属装置。 (C)、紧闭门窗,防止危险的侧击雷和球形闪电侵入。 (D)、最好关闭电脑、彩电、音响、影碟机等弱电设备。

7、下列防雷招数中,你认为正确的有哪些?(ACF) (A)要注意关闭门窗,以预防侧击雷和球雷的侵入。 (B)可以使用淋浴冲凉;

(C)不宜靠近建筑物的外墙以及电气设备,打雷时,应距离电气设备1米以上。 (D)可以进入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物和躲在大树底下躲雨。 (E)在旷野劳动者,应该立即肩扛铁锹、锄头等物体迅速回家。

(F)不宜在水面或水陆交界处工作、玩耍,不宜骑摩托车、自行车以及进行户外球类运动

8、下面哪些系统须进行感应雷防护?(ABCD) (A)电源系统防雷;(B)信号系统防雷;(C)等电位连接;(D)金属屏蔽及重复接地。

9、避雷装置的种类有哪四大类型?(ACDE) (A)接闪器; (B)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 (C)电源避雷器; (D)信号型避雷器; (E)天馈线避雷器。

10、夏季中暑后,饮食有四忌,你知道吗?(ABCD) 夏季中暑后,在饮食上有四忌:

A、忌大量饮水。中暑的人应该采取少量、多次饮水的方法,每次以不超过300毫升为宜。切忌狂饮不止。 B、忌大量食用生冷瓜果。 C、忌吃大量油腻食物。 D、忌单纯进补。 E、忌大量户外活动。

11、怎样从地形地貌识别滑坡?(ABC) A、当斜坡上发育有圈椅状、马蹄状地形或多级不正常的台坎,其形状与周围斜坡明显不协调; B、斜坡上部存在洼地,下部坡脚较两侧更多地伸入河床; C、两条沟谷的源头在斜坡上部转向并汇合。

12、为什么农村的雷电灾害损失越来越严重呢?(ABCD) (A)农村房屋多为农民自建的,没有相应的防雷避雷装置。

(B)农村的电视接收天线普遍架设在屋顶上方,距屋顶10余米的位置,一旦雷暴产生,雷电极易与金属接收天线接闪,再由天线馈线引入室内,从而造成电视机及室内其他设施的损毁或人员伤亡。

(C)农村电力线路、电话线路多是架空引入的,雷暴闪击后,会通过这些架空电力线、电话线引入室内,造成室内设备损毁和人员伤亡。 (D)农村防雷安全意识淡薄。

13、风向是指风的来向还是去向呢?(A) A、风的来向:B、风的去向

14、请你说出雷击电磁脉冲侵入家用电器的主要途径?(ABCD)

A供电线;B电话线;C有线电视或无线电视的馈线;D住房的外墙或柱子。

15、天气灾害含义?(A) (A)指一次天气过程,如某一次热带气旋、某一次暴雨、某一次寒潮等造成的灾害。 (B)指气候异常而造成的灾害。

16、滑坡正在形成的依据?(ABC) A斜坡上有明显的裂缝,裂缝在近期有加长、加宽现象; B坡体上的房屋出现了开裂、倾斜; C坡脚有泥土挤出、垮塌频繁。

17、产生暴雨的基本条件是?(ABCD) A大气中要有充沛的水汽;B有强烈的上升气流;C有较长的持续时间;D有利的地形作用。

18、灾害性预警信号由谁发布?(A) A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 B根据人民政府; C防汛抢险部门; D媒体部门;

E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发布。 二)问答题(18题)

1、什么叫气象灾害?

指暴雨、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连阴雨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叫气象灾害。

2、气象灾害的种类?(至少说出5种)

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霜冻、连阴雨等。

3、简述洪水来临前的防御措施?(至少3点) (1)要保持冷静,防止恐惧心理。

(2)“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可作为防洪的基本思路,要选择登高避难的方式。如基础牢固的屋顶、大树等。

(3)扎制木筏等逃生用品,并收集木盆、木制家具、漂浮材料等用绳子捆扎在一起作为救生设备,以备急用。 (4)利用各种通讯设备发出求救信号,并设法保持联系。 (5)注意保存火种、药品和御寒用品。 (6)蒸煮粮食,做成熟食,以备急需。 (7)洪水围困后,没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不要轻易采取转移行动。

4、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哪些?(至少3种)

(1)江河洪水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2)城市内涝;(3)强降雨引发的山洪暴发、泥石流、山地滑坡等地质灾害;(4)干旱灾害

5、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做好哪些准备?

(1)应急预案准备;(2)物料准备;(3)通信准备;(4)防汛抗旱检查;(5)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6、山洪发生前的准备工作(任答3点)

(1)学习了解山洪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掌握自救逃生的本领。

(2)随时养成观察、熟悉周围环境的习惯,预先制定好紧急情况下躲灾避灾的安全路线和地点。 (3)多留心注意山洪可能发生的前兆,做好随时安全转移的准备。

(4)一旦情况危急时,要及时报警,并将老人和小孩及贵重物品提前转移到安全地带。 (5)参加灾险投保,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提高灾后恢复能力。

7、我区多夜雨,当深夜遭遇山洪时,如何迅速脱险?

居住在山洪易发区或冲沟、峡谷、溪岸的居民,每遇连降大暴雨时,(1)随时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监测;(2)如有异常,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脱离现场,就近选择安全地带落脚;(3)设法与外部联系,做好下一步救援工作。

8、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有几种? 有3种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图标: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图标: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9、高温橙色预警信号何时发布?怎样防御?(至少3条) 当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时发布。图标:

防御指南:(1)午后高温时段尽量避免户外活动;(2)指导老弱病幼人群的防暑降温;(3)高温环境作业人员采取防暑降温措施;(4)加强电力调度和供变电设施的监管维护;(5)预防高温引发火灾,注意食品卫生,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宣传。

10、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何时发布?怎样防御?(至少3条) 当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时发布。图标:

防御指南:(1)注意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2)中小学校在高温阶段可决定停课;(3)各行各业采取防暑降温措施;(4)有关部门适时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做好处置灾害的准备。(5)其他措施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11、寒潮灾害主要发生的时段有哪些?

春季(3—4月)、秋季(10—11月)和冬季(12—2月)都易发生寒潮。

12、寒潮灾害的主要特点? 剧烈降温(一般过程降温在10度以上)和大风,有时伴有雨、雪、霜冻等。

13、何时开始气象部门将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有几种?

当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在200-500米时,气象部门开始发布大雾预警信号。 有3种大雾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图标: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图标: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14、当雾天能见度小于50米时,该怎样防御?(至少3点) (1)由气象部门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管理单位加强调度指挥,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3)浓雾中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减速或暂停行驶;(4)出行人员佩戴口罩,减少吸入雾中有害物质。

15、雷雨大风预警信号有几种?何时开始发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有4种: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图标: 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图标: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图标: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当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开始发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16、什么叫大风?什么叫风灾?风灾灾害等级一般划分为几级? 瞬时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达17.0m/s),称为大风。

大风会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还会破坏房屋、车辆、船舶、树木、农作物以及通讯、电力设施等,由此造成的灾害叫风灾。

风灾灾害等级一般分为3级:(1)一般大风:相当6-8级大风;(2)较强大风:相当9-11级大风;(3)特强大风:相当12级以上大风。

17、当你沿山谷徒步,发现可能遭遇泥石流危害时,你该怎么办? (1)迅速转移到安全的高地,不要在谷底过多停留。

(2)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特别留意是否听到远处山谷传来打雷般声响,如听到要高度警惕,这很可能是泥石流将至的征兆。

(3)选择平整高地作营地,尽可能避开有滚石和大量堆积物的山坡下面,不要在山谷和河沟底部扎营。 (4)发现泥石流后,要马上向与泥石流成垂直方向两边的山坡上面爬,越高越好,越快越好,绝对不能往泥石流的下游跑。

18、实际生活中,你常常会遇到天气预报说有降雨,那你知道降雨强度标准是怎样的吗? 降雨强度标准为:

小雨:24小时内降雨量为0.1-10毫米; 中雨:24小时内降雨量为10.1-25毫米; 大雨:24小时内降雨量为25.1-50毫米; 暴雨:24小时雨量达50毫米以上;

19、被洪水围困时怎样求救?

(1)洪水围困于基础较牢固的高岗台地或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房时,固守等待救援,或等待山洪消退后即可解围。

(2)被洪水围困于低洼处的溪岸或木结构的住房里,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通讯工具向当地政府和防汛部门报告,寻求救援;无通讯条件的,可利用烟火或挥动鲜艳的衣物,向外界发出紧急求助信号;也可寻找体积较大的漂浮物等,主动自救。

20、在山洪易发区活动应注意什么?

(1)要时刻绷紧防御山洪这根弦,绝不能麻痹大意、放松警惕。(2)随时注意场地周围的异常变化和可选择的退路、自救办法;(3)一旦异常情况出现,迅速脱离现场;(4)当突然遭山洪袭击时,要沉着冷静,不要慌张,并以最快的速度安全脱险;(5)脱离现场时,应选择安全路线沿山坡横向跑开,不要顺山坡或山谷出口往下游跑。

21、当遇到滑坡即将发生时,你该怎么办?

(1)若处于滑坡区,应保持冷静,不能慌乱。并迅速环顾四周,选择沿两侧跑的方向朝安全地段撤离,以脱离危险区段。

(2)若处于非滑坡区,应立即报告邻近的村、乡、县等政府机构或单位。 (3)政府部门应立即实施应急措施,迅速撤离危险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的群众。

(4)密切注视灾情的蔓延和转化,注意因滑坡可能危害到水库、公路干线、电力通讯设备等,引发次生灾害或第三次灾害的发生等。

22、你知道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正确获取气象信息吗? (1)、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天气预报。

(2)、拨打气象公益电话12121-1-9,了解我区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 (3)拨打气象公益电话96121-1,了解未来5天的天气变化趋势;

(4)、定制121气象信息手机短信:移动用户发“LS”到01210,联通用户发“LS”到121,小灵通用户发“LS”到12121即可定制。

23、夏季为何要预防雷击灾害? (1)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2)夏季是雷电的高发期,极易造成雷击灾害;(3)人被雷电击中的死亡率高达40%以上;(4)各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具体要求。

24、一旦人体被雷击中后,如何救护? (1)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2)对伤者进行心脏过年了要吃饺子了,并迅速通知医院进行抢救处理。

(3)遭雷击后引起衣服着火,应马上让伤者躺下,防治烧伤面部,并往伤者身上泼水或用厚外衣、毯子等把伤者裹住,以扑灭火焰。

25、你知道暴雨的量级标准吗?

暴雨:12小时雨量达30-70毫米或24小时雨量达50-100毫米; 大暴雨:12小时雨量达70-140毫米或24小时雨量达100-200毫米; 特大暴雨:12小时雨量达140毫米以上或24小时雨量达200毫米以上。

26、泥石流对人的伤害主要是什么?如何救护被泥石流伤害的人员? 泥石流对人的伤害主要是:泥浆使人窒息。

将压埋在泥浆或倒塌建筑物中的伤员救出后,(1)立即清除口、鼻、咽喉内的泥土及痰、血等,排除体内的污水:(2)对昏迷的伤员,应将其平卧,头后仰,将舌头牵出,尽量保持呼吸道的畅通;(3)对有外伤者先采取止血、包扎、固定等方法处理,然后送往医院救治。

27、为什么先看到闪电,后听到雷声?一般来讲,若看见闪电3秒钟后就能听到雷声的话,你知道有多远吗? 雷声和闪电在高空是同时出现的,由于光速传播速度快,为30万公里/秒,而雷声的传播速度只有340米/秒,比光速慢得多,所以,就先见到闪电和,后听到雷声。

一般来讲,当看见闪电3秒钟后就能听到雷声的话,则表明雷暴距离观察者仅有1公里左右。 28-36题:看图回答问题

见课件《全球气候变暖课件等》(共9题)

(三)图标识别题(27题)

1、分别说出下列气象符号代表的含义?(共计15小题)(见课件)

2、预警图标识别题(共计12小题)(见课件)

第20篇: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7-03-30 【生效日期】201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六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条 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重要设施和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在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发放、发布,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应当包括当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应对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前款规定的规划时,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 寒潮、暴雪、低温等多发地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农业、林业、渔业生产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加强设施农业保温措施;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自来水管道、供电、通信线路的巡查,采取防冻措施,储备必要的清雪除冰装备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确定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制定道路和轨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应当采用气象灾害数据库的数据和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汇总与共享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监测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在边远农村、山区、渔区因地制宜建设和利用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的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实时播发。

第二十三条 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第二十四条 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

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需要由人民政府组织转移避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加固脚手架、围档等临时设施;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台风、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运行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排水设施。

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引起局部地区出现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制通行等管制措施,并为乘客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可以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变化信息,及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汇报.doc》
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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