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 工作计划

2020-04-05 来源:工作计划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办公厅总结

州人大办公厅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州人大办公厅坚持把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作为履行职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抓手,紧紧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较好地发挥了综合协调、参谋助手作用,为确保常委会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继续深入创建“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一是坚持每周

三、五下午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机关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了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援疆工作会议、自治区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州党委的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二是开展专题讲座和座谈讨论,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吐尔逊〃吐尔地、副主任徐建忠、那加提〃那扎尔别克、热西丁〃孜克尔亚等领导分别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自治州重大项目建设为主题,为机关干部职工上了专题党课,部分工委、处室领导也结合各自业务进行了讲座;邀请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开展了援疆工作情况、消防知识、财经知识等专题讲座;结合常委会会议议题,听取了《土地管理法》、1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讲座。三是结合“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年、公民道德建设月、党风廉政教育月等活动,学习了有关民族团结、民族宗教政策、公民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文件,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观看了《创建学习型组织》、《政务礼仪》、《阳光心态》、《中国国防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史》、《党风廉政建设系列专题》等各类教育影视片,并组织观看了方世南教授、沈健教授、吴宏副主任在自治州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专题培训班上的讲座实况录像。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召开后,及时组织机关干部收听收看会议实况,参加各类培训班,并要求干部职工撰写学习心得体会,认真把握会议精神。

通过开展各类讲座和学习活动,使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牢固树立了“三个离不开”思想,坚定了理想信念,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识和把握,增强了实现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信心,提高了运用理念指导实践的能力。同时,进一步优化了各族各级干部职工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结构,提高了干部职工不断适应新时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公厅综合服务水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州人大办公厅始终坚持高起点认识,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工作,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领导建言献策,不断提高办公厅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积极做好会议服务工作。顺利组织召开了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至第26次会议及历次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等各种会议。对确定召开的每一项会议,办公厅均全力以赴,提早着手安排,做到会前积极准备,会中做好服务,会后督促落实,保证了各种会议的顺利召开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主动与州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系协调,妥善安排常委会领导参加的各项活动,未出现任何问题。根据州党委主要领导要求,组织州直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赴*州和**参观考察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学习了进一步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促进州直各县市人大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积极参与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筹备、组织了以“落实两个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森林草场湿地,建设山川秀美**”为主题的2011年伊犁环保行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宣传报道,编印了2011年伊犁环保行资料汇编;组织开展了《无线电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活动,协助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了《奎屯市天北新区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活动和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

(二)规范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各项工作。注重文秘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要求文秘人员熟知法律法规,吃透上下情况,准确领会领导意图,切实改进文风,增强文字材料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机

3 关公文拟制的适用、准确、周密;翻译工作做到译文准确、用语规范、不出差错;进一步规范公文收发、处理、归档的各个环节,确保机关公文处理及时,程序严密;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机要保密各项制度,并根据州党委办公厅和州保密委的统一安排,对机关保密工作进行了多次自查,对存在问题制定措施积极整改,消除了泄密隐患,顺利通过了州保密委和州机要局的检查验收。同时,认真做好报刊文件的收发登记和各种文稿的打印工作,加强机关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在历年的基础上有了新的提高,得到州档案局的充分肯定,档案管理人员被评为州直优秀档案员。

(三)继续加强人大宣传工作。继续实行信息、宣传奖励机制,激发机关干部撰写新闻稿件,宣传民主法制的积极性。全年发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报》6期,定期向州人大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履行职权情况,增强了人大工作的透明度,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了条件。编印《人大信息》90余篇,《人大工作通讯》28期,其中多篇稿件被《**人大》杂志、《**日报》和**人民广播电台采用。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和调研工作的报道力度,真实全面地报道人大常委会会议和重大活动情况,宣传伊犁民主法制建设。

(四)扎实开展信访工作。一是继续完善主任信访接待日制度和预约接待制度。今年,主任信访接待日共接访群众12批27人次,受理各类信访案件12件。二是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4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信原则,将144件(次)群众来信来访转交有关地区和部门办理,使每个信访件都落到实处。三是进一步加强同信访工作对口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努力为上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如**市达达木图乡农民库尔万布比与州园艺所红葡萄苗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州人大信访部门的积极协调,落实了经济赔偿28万元。

(五)不断增强后勤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财务和物业管理,坚持做到一支笔审批,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严格机关车辆管理,切实搞好公务车辆的调度及安全行驶,保证了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积极设法筹措资金,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定做一套工装和一套运动服,以便在参加重要活动时统一着装,进一步树立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良好形象。重视提高接待工作水平,做到精心组织安排,热情接待,全年共接待国家、自治区及疆内外人大系统各级领导 多批、

人次。

(六)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坚持每周三老干部阅文制度,认真落实老干部两项待遇,积极为老干部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坚持邀请老干部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沟通与交流。组织老干部赴**、**等地参观考察,使他们进一步了解了**及州党委、州政府开展的重要工作。及时了解老干部的思想、生活状况,关心离退休老同志,为他们提供日常服务。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国庆节到来前夕,常委会领导和

5 部分机关干部慰问了离退休老干部,给他们送去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同时,进一步健全了老干部信息档案和健康档案,并根据老干部的特长,组织他们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建言献策,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达到了老有所为的目的。

(七)大力开展扶贫帮困工作。对24户贫困户实行结对子帮扶,制定详细扶贫计划。结合伊宁县麻扎乡博尔博松村实际情况,引导当地乡、村领导筹划有关项目,争取项目资金、依托项目帮助贫困农牧民早日脱贫致富。新建投资100万元的双语幼儿园、40万元的饲草料供应站、10万元的配种站,争取资金34万元修建了1.5千米的防渗渠;利用扶贫专项资金购买了50头良种奶牛、30峰骆驼、200只羊,成立了奶牛养殖合作社、骆驼养殖合作社;组织劳动技能培训两期,培训村民80人次,鼓励和引导村民通过劳务输出增加收入;实现了户户通自来水,彻底解决了困扰该村多年的饮水问题。办公厅领导多次前往扶贫点,了解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为他们解决困难。在春节、肉孜节、古尔邦节等节日前夕,由常委会领导带队看望了贫困户,并送去了资金和生活必需品。“11〃1”地震发生后,积极组织干部职工捐款捐物,共计捐款12700元。

(八)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安排机关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全年组织厅级领导干部12人次、县级干部29人次、科级干部10人次参加了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重视干部

6 推荐提拔及调动工作,主动与州党委组织部加强沟通联系,在机关干部中选拔任用了老干处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3名副调研员和1名副处长,有3名副主任科员晋升主任科员,2名科员晋升副主任科员。积极动员干部参加公选考试,1名干部参加了自治区党委组织的自治区机关岗位公选,并顺利考入**人大机关工作。解决了机关4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及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并按计划完成了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工资正常晋升、医疗保险费缴纳和机关效能建设、年终总结考核等工作。

三、以转变机关作风为主线,认真抓好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继续开展了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人民公仆,创文明机关”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各项活动质量,取得较好成效。

一是组织开展户外徒步活动、民族团结演讲比赛、重温入党誓词及各项文体活动,参与了州直篮球比赛、社区红歌比赛等。二是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各类活动。春节前夕,与州广播电视大学、州编办开展了联谊活动,6月下旬,组织干部职工前往**部777厂,参观设施并进行了篮球友谊赛。三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机关安保维稳值班制度,认真抓好了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体干部职工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加强值班力量,加大排查力度,确保了机关的安全稳定。四是积极

7 开展争创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工作。成立了平安创建领导小组,开展平安单位和平安家庭创建,加强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努力达到“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目标。五是按支部组织干部职工看望学习老模范、老党员,到基层过组织生活等。通过这些活动,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活跃了机关的氛围,促进了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一年来,州人大办公厅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机关局域网建设资金无法落实,局域网的完善工作存在很大困难,影响机关无纸化办公的推行;二是年初计划举办一期人大干部培训班,因种种原因没能进行,影响了人大业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工作座谈会、**第八次党代会和州党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办公厅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办公厅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荐第2篇:办公厅党总支事迹材料

办公厅党总支事迹材料

近年来,办公厅党总支紧紧围绕书记处关于机关内部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按照直属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着眼于履行好基本职能,抓住广泛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契机,以深入开展正确成长观教育、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等主题教育为主要载体,从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出发设计与开展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办公厅党总支事迹材料。

一、紧紧围绕党、团组织的思想性、政治性基本属性,始终强调把形成好的风气作为党总支工作的灵魂。深刻理解书记处关于机关内部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要求,鲜明提出塑造和保持好的风气是办公厅党总支一切工作的灵魂,所有工作都要围绕这条主线来展开。首先是强调部门负责同志以身作则。风气好不好,关键看领导。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工作中始终注重树立讲党性、讲奉献、重实干、比实绩的鲜明导向。同时强调每一位同志的积极参与。每个人既受良好风气的熏陶,又是塑造风气的主体。我们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深入理解团中央书记处关于“为什么当干部”的深刻思考和系统论述,始终保持襟怀坦荡,讲正气、讲团结,不搞是是非非、传闲话,全身心投入工作,努力在工作中实现价值、构建信任。

二、形成好的风气,不是靠一团和气做好人,而是必须通过思想碰撞来达到深层次的理性认同。理性认同是目的,思想碰撞是方式,建立在思想碰撞之上的理性认同,才是坚实可靠的。始终注重鼓励党员干部开诚布公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在相互交锋、融合、理解的过程中达到内心的认同和思想的统一。一是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注重把谈心与剖析思想相结合、与开展好阶段性重点工作相结合,只要在工作中发现问题,随时开展谈心活动,既在深入的思想沟通中明辨是非,又在坦诚的工作交流中加深理解信任。二是通过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比如,围绕“六个为什么”、划清“四个重大界限”等问题,编辑了多期学习资料、分专题交流学习体会、开展思想碰撞、相互释疑解惑,帮助党员干部在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形成正确而坚定的思想认识。比如,围绕青年群众工作的研究,收集了国外政党开展民众工作的相关做法,编辑了《国外政党民众工作综述》,引导党员干部拥有全球视野、掌握比较的方法。三是把学习交流会作为思想碰撞的重要载体。鼓励党员干部围绕交流会的主题各抒己见,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思路进行深入细致的梳理,努力形成更有效的工作举措。四是定期召开处长例会。每周一上午部门负责同志与各处处长一起沟通交流情况、总结梳理工作、协调整体节奏,进一步形成全部门的工作合力,事迹材料《办公厅党总支事迹材料》。

三、结合部门党员干部的能力结构特点,精心设计和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学习活动。始终重视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书记处关于年轻干部能力结构构成及培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狠抓部门理论学习,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不断增强综合素质。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书记处关于全团工作的重要思考和部署。2009年以来,分别围绕中央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党中央书记处对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团中央全会精神、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所面临的三大挑战、共青团支持基层工作的思考、延安精神、“历史感如何传承”等专题,组织党员干部开展集中学习交流21次,进一步提高大家的思想理论水平。二是把务实与务虚相结合,认真开展“今日我开讲”活动。结合办公厅的具体工作职能,由各职能处室的处长担任主讲人,从国家法律法规、机关的制度安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工作的新思考等角度进行讲解,并进行提问交流。先后开展了机要保密、财务管理、调查研究、厉行节约、清理“小金库”以及驻点工作体会等6次活动,在推动学习与工作良性互动方面取得了实效。三是组织编写学习资料。结合重大政策理论和热点问题,向各支部和党员干部推荐阶段性学习题目,党员干部围绕这些题目开展学习,并向党总支推荐学习材料,党总支择优编印供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形成了“人人用心选,人人动手编,人人参与学”的良好局面。共编印学习材料27期,内容涉及民族问题、中国道路和“北京时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新媒体、人民币升值、“十二五”规划纲要、青年群众工作、钓鱼岛问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核能使用等重大理论和热点问题。四是认真承办机关党委第二十六次年轻干部学习交流会。围绕“从维基揭秘事件看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主题,组织机关年轻干部参观国家安全展,听取有关方面专家作的形势报告,帮助大家筑牢思想防线、养成良好工作习惯,进一步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

四、注重通过关心干部职工生活、解决具体困难来传递党的温暖,增强部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针对办公厅党员干部人数多、年龄跨度大、工作经历多样的特点,我们在充分了解每一位干部职工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关心和帮助。一是注重日常积累。通过工作中的正式接触和平时谈心等非正式接触,了解干部职工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开展必要的思想引导,对家庭有困难的同志尽力给予帮助。二是热诚关心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与生活。充分发挥团总支的作用,通过在合同工、临时工中建立的信息团支部、保卫团支部,组织非正式员工与部门年轻干部交流座谈,了解他们的困惑和诉求,密切他们与正式干部之间的理解与感情,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推荐第3篇:办公厅党总支工作总结

办公厅党总支工作总结

办公厅党总支工作总结

办公厅党总支工作总结 一年来,办公厅党总支把深入开展正确成长观教育作为全部工作主线,抓住广泛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契机,紧紧围绕办公厅服务书记处、服务机关、服务全团的基本职能,从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出发,主要开展了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理论学习,力求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坚定信念。我们一直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自身要党性强、信念坚定,更要具备在思想层面影响青年、引导青年的本领,工作中始终把坚定理想信念和提高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能力作为重点。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通过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重大战略思想和举措,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二是深入开展“六个为什么”的学习讨论活动。以各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在支部学习和个人自学的基础上,组织党总支讨论会,按照不仅自己能够理解和掌握“六个为什么”,而且能够在别的场合把道理讲给青年的要求,分专题交流学习体会、展开思想碰撞、互相释疑解惑,总体上达到了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坚定信念的效果。

二、抓素质提高,为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认真落实书记处对加强机关干部学习提出的一系列要求,结合办公厅工作实际,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一是着眼研究全局性重大问题,定期开展集中学习交流。围绕新形

势下共青团工作所面临的三大挑战、书记处重要工作思考和工作部署、支持基层工作的思考等专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交流学习体会,办公厅负责同志最后进行点评。这种学习方式使大家既加深了对重大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又充分锻炼了表达能力和创新意识。在上一个年度中,我们共组织了13次集中学习交流,取得了好的效果。二是把务实与务虚相结合,积极开展“今日我开讲”活动。结合办公厅的具体工作职能,确定了调查研究、机要保密、信访工作、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与审计等专题,由各职能处室的处长担任主讲人,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团中央的相关制度安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工作的新思考等角度进行讲解,与会同志进行提问交流。会后,要求相关处室结合讨论交流情况梳理工作思路、提出整改意见,努力把学习研讨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措施。近期已经围绕机要保密、财

务管理开展了2次活动。

我们从办公厅服务全局的工作需要出发,调动党员干部潜心研究问题的积极性,在过去工作基础上形成了编“党总支学习资料”这一工作载体。党总支结合重大政策理论问题、热点问题,向各支部和党员干部推荐阶段性学习题目,党员干部围绕这些题目开展学习,并向党总支推荐好的资料文章,党总支择优编印供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形成了“人人用心选,人人动手编,人人参与学”的良好局面。在上个工作年度里,我们共编印学习材料14期,约18万字,内容涉及“六个为什么”,民族问题,团十六大以来书记处重要工作思考和工作部署,中国道路和“北京时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战略性区域发展规划,新媒体,人民币升值问题,近期国际债务危机,“四个重大界限”,最低工资调整等方面,很受大家欢迎。

三、既讲普遍性,又强调高标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办公厅党员干部

人数多、年龄跨度大、工作经历多样等特点,工作中我们提出了多层次的学习要求,努力使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能够通过学习取得实实在在的收获。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理论问题,我们要求所有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掌握基本精神,要求处级以上干部、年轻同志更要努力从历史、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法律等不同维度进行延伸学习,深化理解。对书记处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思考,要求所有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要求处级以上干部、年轻同志更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深刻把握工作部署背后的思想内涵、逻辑脉络和工作机理,提高融会贯通的能力。对团的建设总体情况和团的重点工作推动情况,要求所有党员干部都要结合从事的具体工作努力掌握,要求处级以上干部、年轻同志更要从党的建设、从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规律以及党的群众工作整体格局等更宽的视角进行思考和把握。

四、既强调思想交流,又注重生活关心,营造良好氛围。一是认真落实谈心制度。注重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与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相结合,把谈心活动分散到日常工作谋划、落实、总结的各个环节,在坦诚交流思想、沟通认识中找问题、谈不足,力求取得改进工作的效果。二是关心干部成长。一方面,在部门倡导讲奉献、重实干,为党员干部创造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关心并解决党员干部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于家庭有困难的同志,尽力给以帮助,努力把工作做到大家的心里。三是

热诚关心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与生活。办公厅除了正式干部之外,还有许多从事打字复印、网络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他们是机关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我们专门成立了信息团支部、保卫团支部,把这些团员青年有效联系起来,使他们在辛勤工作之余能够感受到党、团组织的

关心和温暖。

推荐第4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合政办„2010‟14号

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合肥市政风行风

评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纠风办制定的《合肥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 12法、文明执法情况;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申诉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情况;治理乱办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正之风情况。

2.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情况,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受理、整改的反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

3.勤政效能:勤政为民、职能转变、作风和效能建设情况;纠风专项治理情况;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和突出的问题解决情况。

4.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置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等基础工作和公开场所落实情况;监督保障措施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情况;落实市委《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工作的意见》(合发„2008‟25号)情况。

5.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情况,在履行职责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情况,有无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报等问题。

(二)公共服务行业评议内容。

1.诚信服务:依法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不履行服务承诺、降低服务标准、质量,作风粗暴、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等问题。

2.办事效率: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工作拖拉和效率低等问题。

3.办事公开: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问题。

4.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情况,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受理、整改的反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

5.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情况,在履行职责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情况,有无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报等问题。

五、评议方法

政风、行风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全面评议、突出重点,纠建并举、寓纠于建,综合评定、注重实效的方法。

(一)问卷测评。问卷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市评议办负责组织。测评的主要对象重点是参评单位的服务对象,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以及街道、居委会等。

(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在第

一、二类参评单位中进行,采用百分制,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领导对参评单位全年政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市评议办负责汇总统计。

(三)工作考核。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市评议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

- 56进行汇总统计,最终结果予以公布。

八、评议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评议工作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加强整改。被评议部门和行业要将评议工作与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目标和承诺内容,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评议活动的始终,探索和建立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评议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编造、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接受被评议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组织评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参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本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参评单位平时要注意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台帐,以便在民主评议时随机抽取。虚建台帐或建立不全的,一经查实,将采取批评、纠正、直接扣分处理。

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意见和基层站所评议工作实施意见,并及时上报市纠风办,评议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纠风办。

附件:参加政风行风评议单位名单及分类

- 910

主题词:监察 纠风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380份

推荐第5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残联厅﹝2009﹞39号

关于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保密协议书和保密承诺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各种残疾人基础信息资源,全面了解和掌握残疾人的基础信息,提高残疾人工作的科学和精细化管理能力,为残疾人改善基本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数据支撑,2008年中国残联正式启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

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为依据,以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为基础,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为契机,以近2800个县级残联为数据采集点,采用数据直报和数据交换的方式建设。其中“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采集系统。

由于该系统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残疾信息等内容,为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防止相关数据泄漏,保证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有关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密协议签署范围

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保密文件由《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两部分构成。《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由各省级残联与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签订。《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由各省级残联组织所有参与办理二代残疾人证业务的有关人员签署。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各省残联要加强对使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和抽查,强化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纪委和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和人员变更培训制度

各省残联要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使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使用人员变更时,要做好对变更人员的保密教育与培训,并及时向中国残联信息中心来函进行备案说明。中国残联信息中心依据省级残联提供的人员变更备案申请和签订的《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对用户信息进行调整。

四、建立调用残疾人基本信息监控制度

为了保护残疾人个人基础信息安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将建立调用残疾人基本信息监控制度,实时对异常现象进行反查定位,并及时通报各省残联及有关部门。各省残联和具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签订的各项条款。

五、履约时限及要求

各省残联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并将省级残联签署的《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报送中国残联信息中心进行备案。对于没有签署保密协议的省份,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将不再提供涉及残疾人公民身份信息的查询服务和数据。

附件:1、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

2、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推荐第6篇: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2012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12]15号

为提高我国肉类蔬菜流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2年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及原则

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覆盖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机械化定点屠宰厂和标准化菜市场,以及部分团体消费单位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主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设计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具体情况,明确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

二是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技术模式和适用技术,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参加追溯体系建设。

二、试点任务及支持重点

(一)试点任务

1.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汇集各流通节点信息,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主要承担信息存储、过程监控、问题发现、在线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2.建立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根据统一要求,兼顾企业内部信息化改造需要,在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团体消费等主要流通环节建设追溯子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采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规范各个环节交易流程。

3.探索适用的追溯技术手段。加强肉类蔬菜追溯的物联网应用技术研究,提升对溯源信息的采集、智能化处理和综合管理能力。主要推行集成电路卡(IC)技术,采集、记录、传输每个流通节点的信息,将各经营节点的信息相关联,形成完整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链条。鼓励城市根据当地肉类蔬菜的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管理水平,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不同信息传递载体和技术模式,提高追溯精度。

4.加强配套规章和制度建设。围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强化流通环节质量安全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保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有效运行。

5.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配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广冷链技术,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现代化、标准化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使大型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努力提升各流通节点信息化管理及检验检测能力,为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支撑;鼓励经营主体建立现代供应链,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先进购销方式,形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1.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数据库环境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安装与测试,必要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等。

2.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是根据追溯体系建设需要,对批发、屠宰、零售、团体消费等流通节点的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改造,为各节点开发相关软件,配备必要的电子结算、电子秤、信息采集及传输等硬件设备。

三、组织申报及实施程序

(一)各省(区、市)财政、商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附后)推荐一个地级以上城市(可推荐中央财政已支持城市),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2012年城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申请(或增加资金申请)。

(二)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出具正式文件,将有关材料于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市场秩序司)。

新申请试点的城市,应提交以下材料:(1)城市有关基础情况。(2)当地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有利条件。(3)项目建设的总体思路及具体目标。(4)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及拟采用的技术模式。(5)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6)投资总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等。(7)其他。

已纳入试点范围,申请2012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城市应提交以下材料:(1)试点总体目标及任务。(2)试点进展情况、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3)试点覆盖范围、投资总额及具体预算。(与以前年度实施方案投资总额有差异的,要详细说明理由)(4)已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执行情况。(5)申请增加支持资金数额及理由。(6)资金管理办法。(7)其他。

(三)商务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试点城市及资金支持额度。对以前年度已纳入试点范围,工作成效显著,补贴率较低的城市,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情况,商务部、财政部将酌情予以支持。

(四)收到专项资金后,各城市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修改完善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制定科学的技术方案,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企业(条件附后)。招标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省级财政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商务部、财政部将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试点城市所在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建立项目承办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要督促及时整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收回支持资金。

(三)试点城市要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地方财政要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能力建设及有关工作开展。

(四)试点地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略)

附件:1.项目建设城市条件要求

2.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附件一

项目建设城市条件要求

一、城区人口100万以上,年财政收入10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流通基础设施完善,批发市场和屠宰行业集中度高,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或“农改超”比例高,有一定的信息化基础。

三、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环节流通主体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经销商档案管理、检验检测等制度情况良好。

四、当地政府主要领导重视,承诺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试点领导机构,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和后续运行维护经费。

五、在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广冷链技术,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等方面有专门的措。施和安排。

六、商务部门内部建立专门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精干的处室承担具体工作。

附件二

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项目建设城市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追溯管理平台、流通节点子系统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等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四)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和维护经验。

(六)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具有承办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的经验。

推荐第7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

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1〕7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商务厅制定的《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

合作交流洽谈会工作方案

(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省政府定于2011年8月26—28日在郑州举办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为做好洽谈会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战略目标,以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招商引资为主线,以产业集聚区和优势产业推介为重点,以投资说明、对接洽谈、推介展示、实地考察为主要内容,积极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设计

活动名称: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

举办时间:2011年8月26—28日。

举办地点: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河南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承办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外侨办、郑州海关、省贸促会、科学院、郑州市政府。

协办单位:中国外资企业协会等国(境)内外知名商协会。

活动规模:拟邀请5000名左右的国内外客商参会,其中国(境)外客商约1500人、省外客商约3500人。主要包括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官员、部分外国政要和驻华使节、国(境)外知名商协会代表,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国(境)外知名企业高管,国内500强企业及知名企业高管,国(境)内外新闻媒体记者等。

三、活动安排

(一)主要活动

1.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8月25日晚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2.开幕式。8月26日上午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广场举行。

3.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8月26日上午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轩辕堂举行。

(二)专项活动

1.项目对接会。

2.跨国公司对话会。

3.豫粤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

4.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

5.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6.电子信息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7.“走出去”国际合作项目恳谈会。

8.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洽谈会。

10.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11.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12.河南省技术转移洽谈对接系列活动。

13.第六届豫商大会(8月28日在商丘市举行)。

14.郑州都市区建设暨国际物流产业园推介说明会。

15.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局、文产办、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充分利用洽谈会平台,各自开展招商活动。

16.各省辖市专题活动。

(三)展览展示

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展览中心举办。一层主要是省、省辖市、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综合展区和技术转移项目展示区;二层是省外、国(境)外展区。整个展览以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为主题,整体策划,统一布局,分块实施,彰显“自信、开放、创新、崛起”意识,以实物为主,辅以模型、大屏幕现场演示和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将我省及各省辖市、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的特色优势产业、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发展前景相互融合,使展览展示有新意、有亮点、有特色,水平明显提高,档次明显提升。

一层分设4个展览展示区和项目对接区,分别为:

1.省情综合展区。突出中原经济区建设,集中展示我省基本概况、综合经济实力、发展成就、发展规划和区位、交通、资源、人力等比较优势,宣传我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贸易促进政策。

2.各省辖市展区。集中展示各省辖市基本概况、综合经济实力、发展规划、比较优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贸易促进政策。

3.开发区、城乡新区和产业集聚区展区。以省辖市为单位,组织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组展布展,集中展示基本概况、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比较优势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技术转移项目展示区。集中发布我省企业的技术难题项目,集中展示推介省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项目。

5.项目对接区。由大会统一组织,以各省辖市为主,集中开展项目对接和政策咨询。

四、组织机构

为做好本次洽谈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成立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郭庚茂(河南省省长)

副主任: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负责同志

史济春(河南省副省长)

徐济超(河南省副省长)

陈雪枫(河南省副省长)

秘书长:安惠元(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

副秘书长:介新(省政府副秘书长)

寇武江(省政府副秘书长)

万旭(省政府副秘书长)

赖谦进(省委宣传部巡视员)

孟令峰(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李清树(省商务厅厅长)

张维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贾跃(省科技厅厅长)

杨盛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刘洪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钱国玉(省财政厅厅长)

朱清孟(省政府外侨办主任)

栗洪显(郑州海关关长)

袁长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建中(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吴天君(郑州市代市长)

余学友(商丘市代市长)

郭新和(省科学院院长)

宋国卿(省商务厅副厅长)

谢增福(省贸促会会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统战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安全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省政府外侨办、国资委、省旅游局、台办、贸促会、外宣办、文产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学院、工商联、侨联、河南海外联谊会、省广电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省接待办、事管局、省委警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豫商联合总会、郑州市政府、商丘市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厅长李清树任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宋国卿任常务副主任,省直有关厅局和郑州、商丘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

五、工作分工

(一)省商务厅

1.负责洽谈会的总体策划、筹备和协调组织。

2.负责重大活动的统筹策划和组织实施。

(1)策划和组织实施开幕式、欢迎晚宴等重大活动。

(2)承办项目对接会。

(3)承办跨国公司对话会。

(4)牵头组织相关省辖市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5)承办豫粤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

(6)会同省文化厅组织文艺演出。

(7)牵头承办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8)牵头承办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和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9)承办“走出去”国际合作项目恳谈会。

(10)会同省政府金融办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11)配合商丘市政府举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12)统筹协调各省辖市举办项目对接洽谈活动。

3.负责展览展示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

4.统筹组织、协调邀商工作。邀请国(境)外和国内沿海地区1000名重要客商(其中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高管200名左右)参会。

5.收集、整理、发布招商项目并做好前期对接工作。

6.安排大会期间省领导出席活动。

7.组织安排国(境)外重要客商团组参加各专项活动并做好接待协调工作。

8.审查、协调和统计大会签约项目。

9.编制大会经费预算。

10.负责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1.承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2.会同省商务厅承办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3.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4.提供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招商项目。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承办电子信息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2.邀请4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先进制造业等方面的招商项目。(四)省科技厅

1.承办河南省技术转移洽谈对接系列活动。2.邀请500名以上重要客商和10个团组参会。 3.提供高新技术产业招商项目。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承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洽谈会。2.邀请5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现代城镇体系建设及城市改造招商项目。(六)省工商联

1.负责邀请国内沿海地区2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内500强企业高管50名以上)参会。2.会同商丘市政府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七)省侨联

邀请2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八)省贸促会

1.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和10个国(境)外团组参会。2.配合省政府金融办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3.配合省商务厅组织省外、国(境)外企业展览。 (九)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办、文产办) 1.负责协调组织大会对外宣传推介和新闻报道工作。 2.负责新闻中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组织领导会见外宾、客商及大会主要活动的新闻采访和宣传报道。4.组织安排领导专访、新闻发布会。 5.牵头邀请100名以上国(境)内外记者。 6.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7.提供文化产业领域招商项目。 8.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省委统战部(河南海外联谊会) 1.负责邀请港、澳地区知名人士。邀请100名国(境)外重要客商和5个以上知名商协会参会。 2.协调大会期间对口联系单位客商接待工作。 (十一)省文化厅

1.牵头组织文艺演出。

2.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3.提供文化领域招商项目。 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二)省农业厅

1.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2.提供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招商项目。3.组织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会。 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三)省教育厅

1.邀请5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2.提供教育领域招商项目。 3.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四)省政府国资委

1.邀请15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内500强企业高管100名以上)参会。2.提供与央企合作及省管企业招商项目。

3.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五)省政府金融办

1.牵头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2.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金融领域招商项目。

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六)省旅游局

1.协调大会期间旅游工作,为客商观光提供服务。

2.协调旅游公司、酒店、宾馆做好参会客商接待工作。

3.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4.提供旅游业招商项目。

5.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七)省政府外侨办

1.负责邀请10个以上国外友好省州代表团和50名左右驻华使节参会。

2.统筹安排大会期间省领导外事会见及宴请工作,为开幕式、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提供翻译。

3.负责受邀外国政要参会报批工作。

4.负责大会期间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接待参会的外国政要、驻华使节。

(十八)省台办

1.负责邀请台湾地区政要和重要客商参会并做好接待工作。

2.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九)省财政厅

负责大会经费预算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按照筹备工作进度,拨付前期费用,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省公安厅、安全厅、省委警卫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由省公安厅牵头组成大会安全保卫部,全面负责大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开幕式、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现场和各项专项活动现场等重要场所的安检、保卫和消防工作。

2.负责国家部委领导、国(境)外政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3.疏导交通,保证参会车辆顺利往返各活动场所。

4.做好各项活动现场及周边交通指挥、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等工作。

5.为国(境)外政要出行提供警车引导。

6.维持大会各项活动秩序,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7.负责大会涉及国家安全的所有工作。

(二十一)省交通运输厅

1.大会期间为大会专用车辆在省内高速公路行驶提供免收费用服务。

2.保证大会期间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畅通。

3.在郑州市的高速路口和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收费站悬挂欢迎标语,并在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欢迎标语。

4.提供我省交通运输业招商项目。

(二十二)郑州海关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和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2.简化重要外商和贵宾通关手续,做好外商参展物品报关、出关事宜。

(二十三)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做好外商及其参展物品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二十四)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大会期间医疗保健和饮食安全工作。

(二十五)省政府口岸办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机场做好重要客商的迎送工作。

(二十六)省事管局

会同省商务厅协调大会公务用车。

(二十七)郑州铁路局

1.做好大会票务和重要客商迎送工作。

2.在郑州火车站设置大会接待站并悬挂欢迎标语。

(二十八)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1.做好大会票务和重要客商迎送工作。

2.在机场设置大会接待站并悬挂欢迎标语。

(二十九)省气象局

负责会前及大会期间的天气预报工作。

(三十)豫商联合总会

与商丘市政府共同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三十一)郑州市政府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相关活动。

2.承办郑州都市区建设暨国际物流产业园推介说明会。

3.邀请500名以上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150名左右)参会。

4.负责整治市容市貌,负责大会期间客商及来宾考察地和旅游景区的卫生、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做好大会期间市区道路交通保障工作。

6.按照组委会要求在市区主要路段和窗口单位悬挂欢迎标语;负责大会户外宣传标语、海报和公益广告的张贴、投放工作。

7.做好大会期间宾馆、酒店的接待、服务及卫生防疫工作。

8.确保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各种设施完善,并协助做好布撤展工作。

9.做好组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十二)商丘市政府

1.与豫商联合总会共同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2.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100名左右)参会。

3.做好组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十三)其他省辖市政府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2.负责本市展览展示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3.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洽谈工作。

4.策划举办专项招商活动。

5.各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50名以上)参会。

6.收集、整理、上报本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7.做好客商及来宾考察地和旅游景区的卫生、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为外商参观考察提供方便。

六、工作要求

举办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是今年我省招商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意义重大。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洽谈会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要全力做好邀商工作,确保受邀客商的数量和层次,完成所分配的邀商任务。要提前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招商活动,切实做好招商项目的征集、筛选、包装和对接等工作,确保洽谈会取得实效。要加强会前、会中、会后的宣传,营造交流与合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高效有序、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要求,认真细致做好会务接待工作,国家部委参会领导由省直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各省辖市所邀客商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接待。要加强安全保卫和饮食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推荐第8篇: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第4期

全 国 妇 联 办 公 厅 编 2006年2月23日

强化制度建设 提高工作效率

——在全国妇联学习贯彻规章制度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2月20日)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 陈秀榕

同志们:

根据全国妇联书记处的工作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学习贯彻规章制度专题会议。这个会议开得很有必要,是全国妇联落实2005年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机关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我受书记处和晴宜同志委托,对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全国妇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依照制度抓好工作落实的自觉性谈点意见,和同志们共同研究。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一个单位来讲,如果没有制度的规范和制约,在工作中就会打乱仗、管理无序、效率低下。科学、严谨、规范的制度,可以使办事者有章可循,确保各项工作的长期性、可靠性,能够有效避免个人行为和短期行为,在内部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全国妇联的历届领导都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强调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并且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妇联的工作。去年,办公厅根据书记处指示,结合工作实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全国妇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选编

(一)》,共六类,包括政务、信息、档案、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安全保卫,总计43项制度,很系统,很具体,比较详细。这本制度汇编,发给大家,做到了机关干部人手一册,对加强我会制度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目前情况看,各部门、各单位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总体上是好的或比较好,注意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来推动和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乃坤同志刚才作了较全面的归纳和具体的分析,我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差距。我们已经制定和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反复修改后形成的。这些规章制度就是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作高效的基本准绳,在一定时期内就是单位内部建设的行为准则,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但有的单位、有的同志对加强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抓好工作落实,思想认识存在差距,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以及制定规章制度与落实规章制度存在“两张皮”的现象;还有的同志认为,制度只是个形式,是个“死东西”,实际工作不应拘泥于条条框框。由于认识不到位,行动上就缺乏自觉性,就会产生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是制度学习重视不够。这次办公厅为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在《选编》印制成册后,不仅保证机关人手一册,而且发放到直属单位局级领导和各个处室。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以及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看,对制度的学习还不够普遍,有的单位没有组织认真学习,不仅具体办事的同志对有关规章制度不熟悉、不了解,个别部门负责人和处长对规章制度也是似是而非,缺少掌握。因而,该落实的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不该出现的情况经常出现,有的部门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三是考虑问题存在局限。有的部门和单位在布臵安排工作时,从各自角度考虑问题比较多,从贯彻落实全会规章制度的角度考虑不够;还有的单位图省事、怕麻烦,该走的程序没有走,经常要求办公厅搞“变通”。个别单位包括个别负责同志,凭着个人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往往使规章制度出现“走样”、“变形”。有的部门、单位制定了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注意与全国妇联的规章制度在大原则上的衔接,由于规章制度不一致带来落实制度上的脱节。

正是由于以上几方面原因,所以,这些年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制度建设,但还是存在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改变工作中的被动和效率不高,影响全国妇联对外形象的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规章制度的落实,强调四点意见: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全国妇联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是规范和制约全会干部职工行为的准则。只有加强制度建设,遵照制度规定办事,才能确保机关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转,才能克服政出多头和工作上的随意性,防止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而出现被钻空子,损害全国妇联的形象。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落实党组、书记处决策的高度,从加强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能力建设、提高机关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机关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亲自抓,而且要带头执行规章制度,成为本单位贯彻落实规章制度的表率。要加大对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督查力度,把贯彻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范围,作为衡量单位工作业绩的标准之一。

二是要组织学习,人人皆知。认真学习了解、正确理解掌握制度是贯彻执行制度的前提。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出学习计划,拿出专门时间,组织所属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要加强对规章制度的研究,把握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有关规章制度,要熟记于心、运用自如。要鼓励和提倡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主动学习掌握规章制度,努力营造人人学习规章制度、人人熟悉规章制度、人人落实规章制度的良好氛围,努力使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成为全会干部职工包括书记处全体同志的自觉行为。

三要常抓不懈,狠抓落实。制度建设的根本在于运用,运用的关键就是抓落实,抓而不实等于白抓,抓而不紧等于不抓。要下决心、下力气,通过锲而不舍、一抓到底,切实把规章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步骤。要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在贯彻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迅速加以改进。办公厅作为综合协调部门,要为书记处当好参谋助手,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敢抓敢管,坚持原则,加强督查,及时反馈和通报全会贯彻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对执行规章制度好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表扬,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好的要给予批评,对由于执行制度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四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全国妇联目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根据以前工作的需要制定的,今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各项工作的开展,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章制度也应随着变化了的工作实际,加以不断修订和完善。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在学习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注意发现已有规章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的过程作为不断健全规章制度的过程,使制度不断完善,使我们的工作规范、科学、有序进行,从而更好地推动妇女事业发展。

同志们,制度建设关系全局。加强制度建设需要全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今天这个会,就是对进一步学习贯彻规章制度的再动员、再部署。今天,这么多局级干部和处长参加会议,说明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相信在全国妇联书记处的带领下,在全会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妇联机关的制度建设一定会有更大的进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推荐第9篇:省政府办公厅总结

办公厅总结

XXXX年办公厅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履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综合服务的职能,始终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左右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助省政府领导抓好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政务服务、机关建设、事务管理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成绩。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协助抓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绩

一年来,办公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努力克服步频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禽流感和煤电没运紧缺等困难,坚决贯彻中国宏观调控政策,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大进展。协助省政府领导突出抓好重点工作:一是积极协调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宏观经济措施,保障实现各项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促进全省经济呈现既快又好的良好态势;二是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三是重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扶贫工作的开展;四是积极抓好烟草、旅游、矿业、电力、生物资源等重点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支柱;五是抓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促进工业经济实现速度和效益双增长;六是积极做好财税和金融工作,促进财税收入快速增长,确保金融良好运行;七是推动对外开放,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招商引资,发展边境贸易,扩大对外交往;八是加快社会发展,积极组织实施兴X战略,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教育、卫生、文化事业;九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重视环境保护、控制人口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十是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十一是加快边疆民族地区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十二是抓好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专项工作,抓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土地清理整顿、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再就业、社保等工作;十三是协调和督促完成省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通过扎实工作,确保了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XXXX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效。经济发展速度是近年来最快的一年,全省生产总值达XXXX.XX亿元,增长XX.XX%,提前一年实现人均生产总值XXX美元的阶段性目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创XXXX年来最高水平,烟草税利突破XXX亿元,人口增长第一次降到XX%以下,投资增幅是最大的一年,工业经济实现速度和效益双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增加,推出一批文化艺术精品,农村卫生事业较快发展,全省实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项服务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规范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不断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按照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的要求,根据XXX省长的指示,办公厅成立了《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起草小组。在广泛调研、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函》,研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方面的特点和规律,制订出台了《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推进XX个专项应急预案和省会城市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推进了全省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使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章可循,提高了处置效率和工作水平。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围绕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和积极参与了一些调研活动。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及各处室局办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第一手资料;认真落实XXX书记的指示精神,开展了中小学教材招投标的调研,协调落实了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实行招投标的措施,形成了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学生的经济负担;协助做好XX再就业工作,多次随首领导到XX调研,为省政府召开XX再就业特区办公会提供了基础资料;开展全省电力体制改革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和打造我省电力支柱产业的具体方案;针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调研,协调解决了移民安置工作的一些问题;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调研工作,研究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想;研究探讨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的机制,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措施。

(三)加强办文工作,公文写作质量和运转效率明显提高

高度重视公文处理的质量和运转效率问题,全年共登记办件XXXX件,制作、印发各类文件近千件,发送各类文件材料XX万份,档案整理移交XXXX卷,整理归档XXX余卷。制定了《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要公文处理规定》等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文件的分发和管理。建立急件办理制度,确保了急件的安全、保密、快速发送和及时高效办理。注重抓好文件编号和发送文件规范化,提高了盍速度,减少了发文差错。编发《公文点评》,对来文中存在的错误和不规范问题进行剖析点评,增强了行政机关树立办“精品公文”的意识。分期分批进行公文写作培训,组织全厅干部职工开展公文写作竞赛,并将优秀试卷发布在办公厅内网上,有效地激发了全厅干部职工对公文写作的兴趣,促进了学习交流,提高了办文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信息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对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及政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专题调研,掌握情况,加强指导,推动了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发展。全年共收集信息XXXXX条,编辑各类信息刊物XXXX期。《每日要情》刊登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XXX条,为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部署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省政府办公大楼电子会议多媒体系统的作用,确保了电视电话会议、演示会议的顺利召开。实现了与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连接,拓展了信息来源渠道,促进了与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兄弟省市的信息交流。充分发挥《XX政报》等刊物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全省的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一些重大事件及活动。进一步扩大了赠阅范围,优质高效地完成了《XX政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全年发行XX余万份。

(五)改进会风、精简会议,精心组织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

一是认真办好省政府召开和各类会议。不断总结办会经验,进一步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按照会议特点,创造性地开展会务组织服务工作,做到早通知、早安排、早落实,组织开发《会议通知》发布系统,提高了会务的效率和质量。承办了省政府党组会、省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承办了省政府全会X次,省政府常务会XX次,省长办公会X次,省政府专题会议XX次,省政府现场办公会X次;承办了省政府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协助有关部门承办了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二是精心组织好各类大型活动。配合做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国际文化旅游节、生态旅游论坛等大型会展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参与组织了大型国际会议。

三是认真办好省政府对外交往联系的重要事宜。协助组织好XX省党政代表团赴外省考察活动;搞好省政府领导参与XX区域合作的有关协调联系事项。

(六)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为XX发展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各驻外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宣传XX,努力为XX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服务,在接待服务、经济联络、信息报送、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的成绩。一年来,各驻外办事处共接待各级、各类代表团公务人员XXX多批,XXXX人次。尤其是北京办事处圆满完成了我省赴京参加全国“两会”代表团等多个全国性重要会议和“发展XX文化产业,建设民族文化大省”大型系列文化宣传活动的接待服务和保障工作;上海办事处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了“豫园中国日——XX暨民俗风情展演”活动的成功举办;广州办事处积极做好首届珠洽会XX代表团在穗的服务工作;深圳办事处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了香港企业在XXX援建希望小学。全年各驻外办事处共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XXXXX多条,及时、准确、全面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大量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七)严格值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制定了《XX省人民政府值班岗位工作规范(试行)》。对全省部分州、市政府和厅、局的值班工作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进行指导帮助,推进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全年共协助省领导处理自然灾害XXX起,事故灾难XXX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XX起,突发社会安全事件XX起。办理领导内事活动XXX件及种类电话记录万余件,编辑《值班快报》XX期,上报国务院值班室《XX值班信息》XX期。为各级领导指示、决策的上传下达和及时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八)认真办理建议提案,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坚持行之有效的督促落实、联系协商、征询反馈、情况通报等制度,组织、协调、督促省政府有关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XXXX件,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XX件,办理XX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XX件。配合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检查、视察、调研XX余次。通过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得到了各级人大和政协的肯定。

(九)充分发挥参事作用,提高参政咨询质量

按照“参事提出的建议或调查报告要注重质量,具有可操作性,切实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发挥作用”的要求,规范参事工作,把参事咨询的质量放在了突出位置,通过精心选题、科学调研、推介成果等,全年上报《参事建议》XX份和《调研报告》X份,受到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并批示有关地区和部门研究采纳。

(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信访工作的重点。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接访、依法办信、依法规范工作,认真细致做好信访工作,积极探索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针对信访总量持续上升,集体访频率高,参与人数多等突出问题和信访活动有组织倾向明显等特点,采取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深入排查、依法办事、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等措施,耐心细致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了XX地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水电建设移民、原XX矿务局等企业人员上访等一批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确保了社会稳定。

以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整体联席会议制度为契机,加大控源冶本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了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了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能力。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X.XX万件次。其中,来信X.XX万件,来访X.XX万人次,立案办理领导批示信访件XXX件,办结率XX%,办理重要信访信息XXX余件,妥善处理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XX余起,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加强管理,搞好保障,后勤、接待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省级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略)

(二)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办公厅机关工作环境。(略)

(三)优质高效完成重点接待任务。(略)

(四)加强接待设施建设,深化接待系统改革。(略)

(五)切实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略)

四、加强学习,严格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取得新成绩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略)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略)

(三)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略)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略)

(五)充分发挥机关党委作用,做好工会工作。(略)

(六)关心爱护老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略)

XXXX年,办公厅的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单位和同志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效率不高;处室间工作量不平衡,不同程度存在着苦乐不均现象;忙于事务多,深入调研不够;办文、办会中时有差错发生等。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XXXX年办公厅各项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履行办公厅各项职能,加强办公厅各项建设,协助省政府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新一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10篇:办公厅礼仪接待

迎接礼仪 迎来送往,是社会来往招待运动中最基础的情势和主要环节,是表达主人情义、体现礼貌素养的主要方面。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办公厅礼仪接待,一起来看一下吧。

着装仪容规范

不要忽视办公室着装。如果你看上去干净利落、衣着整洁,自己也会感觉良好、自信十足。注意,在穿着上不要百无禁忌,过于招摇。新进单位的人要根据自己工作性质、职位选择适宜的服装。不要穿过于追逐时尚;过于休闲的服装,相对保守正规一些的服装会给人留下好感。此外,要是你整天“标新立异”,想办法从外观上引起上司或者同事们的“视线”的话,上司或者同事们反而会认为你不把心思放在工作上,工作肯定不会太认真。

来访者接待

前台在岗位上一般是坐着的。但遇到有访客来时,应立即起身,面朝向来访者点头、微笑致意:“您好,请问您找一位?”、“有预约吗”。知道找谁,并确认是预约之后,请来访者稍等,立即帮其联系。如果要找的人正在忙,可以请其稍等,用规范的仪态引领来访者入座倒水。如果等了很长时间,访客要找的人还在忙,要关照一下来访者并说向其说明,不要扔在那里不管。

如果来访者要找的没有出来接,让其自己过去,前台接待应该用规范的手势指引如何去,或者带来访者去。如果来访者要找的人的办公室门即使是开着的,也要先敲门,获得许可后再请来访者进入,为来访者倒好茶后,前台就要返回岗位。当然,如果前台只有一位的话,直接指引来访者就行了。

如果来访者知道找谁,但没有预约,办公室前台要打电话问问,告诉相关同事或领导助理/秘书,×××单位的×××来访,不知道是不是方便接待。出于对来访者的礼貌和方便拒绝时的得体处理,即使是要找的同事或者领导亲自接,都可以当作是其他人接的电话,再询问。这样在来访者听来,即使电话那头没有答应接待,也不是他要找的人直接拒绝的,为一下步的处理留下了余地。

接电话礼仪

办公室前台接起电话的声音要不急不慢,并终保持轻松、愉悦的声调,不得在电话中和来电者耍脾气、使性子甚至说粗口。接电话中,要勤说“请问”、“对不起”、“请稍等”之类的谦词。

在电话铃响的第

二、第三声的时候接起电话。接起电话首先要说“您好,×××(办公室名称,如果办公室名称较长,应用简称)”,忌以“喂”开头。如果因故迟接,要向来电者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对知道分机号码或者转向具体人姓名的电话,可以礼貌地说“请稍等”,并马上转接过去。

如果要求转接领导电话、对方又知道领导姓名,不知道分机号的话,就要礼貌地询问,对方是谁、哪个单位的。如果是如广告、变相广告之类的电话,应该用礼貌的借口挡驾,或者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鉴于前台每天要接很多电话,为防止嗓子出现意外,要随时准备水,以滋润嗓子,随时保持良好的声音效果。

关于会议主席台座次的安排

1.主席台必须排座次、放名签,以便领导同志对号入座,避免上台之后互相谦让。

2.主席台座次排列,领导为单数时,主要领导居中,2号领导在1号领导左手位置,3号领导在l号领导右手位置;领导为偶数时,

1、2号领导同时居中,2号领导依然在1号领导左手位置,3号领导依然在l号领导右手位置。(关于会议主席台领导为偶数时的座次排列,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均指面向观众时): 8 6 4 2 1 3 5 7或7 5 3 1 2 4 6 8。两种方法没有正确不正确之分,只是各个地区习惯不同。在具体排座次时可以根据当地的习惯顺序排列。)

3.几个机关的领导人同时上主席台,通常按机关排列次序排列。可灵活掌握,不生搬硬套。如对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也可适当往前排,而对一些较年轻的领导同志,可适当往后排。另外,对邀请的上级单位或兄弟单位的来宾,也不一定非得按职务高低来排,通常掌握的原则是: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的来宾,其实际职务略低于主人一方领导的,可安排在主席台适当位置就座。这样,既体现出对客人的尊重,又使主客都感到较为得体。

4.对上主席台的领导同志能否届时出席会议,在开会前务必逐一落实。领导同志到会场后,要安排在休息室稍候,再逐一核实,并告之上台后所坐方位。如主席台人数很多,还应准备座位图。如有临时变化,应及时调整座次、名签,防止主席台上出现名签差错或领导空缺。还要注意认真填写名签,谨防错别字出现。

关于宴席座次的安排

宴请客人,一般主陪在面对房门的位置,副主陪在主陪的对面,1号客人在主陪的右手,2号客人在主陪的左手,3号客人在副主陪的右手,4号客人在副主陪的左手,其他可以随意。以上主陪的位置是按普通宴席掌握,如果场景有特殊因素,应视情而定。

1.中餐桌

2.西餐桌

仪式的座次安排

签字双方主人在左边,客人在主人的右边。双方其他人数一般对等,按主客左右排列。

关于乘车的座次安排

小轿车1号座位在司机的右后边,2号座位在司机的正后边,3号座位在司机的旁边。(如果后排乘坐三人,则3号座位在后排的中间)。中轿主座在司机后边的第一排,1号座位在临窗的位置。

合影座次安排与主席台安排相同。

注:人员排序与主席台安排相同

第11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8〕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省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长短结合,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突出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省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各省辖市2018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省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省辖市、县(市),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郑州、安阳、焦作、濮阳4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4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50%以上;新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5%以上;洛阳、许昌、济源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3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0%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三门峡、驻马店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5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5%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省辖市、县(市),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100万“双替代”用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已经列入城市清洁取暖试点的城市要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未列入国家试点的省辖市要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力争被列入国家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全省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省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要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本地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3.2%。各省辖市要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和城市周边现役纯凝机组的采暖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全省新增供热能力53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使其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省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省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平方米。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豫西沿黄山地、豫北沿太行山区、豫西南伏牛山区、豫南桐柏山—大别山区4个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10万千瓦以上。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到2018年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6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省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省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20亿立方米以上。正式启动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濮阳支线建设,积极争取西气东输三线中段、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新粤浙管线)河南段开工建设。加快中俄东线天然气、海上LNG(液化天然气)入豫通道可行性研究,争取纳入国家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8.谋划外电入豫通道。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450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在郑州市率先开展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试点,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政府

10.加快关停落后煤电机组。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10月底前,关停17台共100万千瓦落后煤电机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1.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83040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2.实施郑州市规划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2018年5月底前,郑州市政府要组织制定城市规划区煤电结构优化方案,明确中心城区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的具体时间和路线,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3.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加快整合郑州、安阳等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省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到2018年年底,完成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多式联运吞吐量力争完成10万标箱。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郑州铁路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4.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省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5.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6.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7.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8.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9.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各地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1.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2.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3.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4.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郑州等城市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6.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2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2万个,满足全省超过7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初步建成省内国家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7.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8.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9.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省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省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我省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2.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60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3.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4.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5.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6.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37.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8.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9.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

40.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省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1.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4个省直管县(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3个重点城市,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根据我省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7个省辖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南阳市要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其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3.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地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省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纳入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省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8.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省气象台负责全省区域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探索性开展10天趋势预测预报;做好全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各省辖市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省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9.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所在地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0.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1.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省辖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省辖市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2.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3.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4.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5.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省辖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省辖市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2.

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6.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8年3月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省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省辖市、县(市)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省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省辖市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省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信息发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省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省直有关单位要在省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第12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托管问题的补充意见

(榕政办[2004]101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减轻国有企业改革的负担,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市十二届政府2004年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市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托管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凡已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1—4级的伤病残人员此前与企业已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代管协议的,其管理形式仍保持不变。代管企业应按协议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代收代发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等。

二、今后改制企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1—4级伤病残人员按市政府榕政办(2002)90号文件规定,由市社保公司托管。

三、省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在我市投保的,同意市政府榕政办(2000)225号、榕政办(2002)90号文件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属国有企业。

四、对上述由社保公司托管的人员安置应实行经费一次性预留、一次性安置,安置标准仍按榕政办(2002)90号文件执行,并在代管协议中加以明确。原则上今后面上调整医保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生活费等标准时,此类人员亦不再进行调整。托管人员的档案由市社保公司管理,档案保管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交市社保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13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

问题的复函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0-05-19 10:19

民办函〔2010〕84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认定的请示》(沪民优发〔2010〕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规定精神,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辖市由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情形进行认定。如申请人或基层民政部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

二、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等材料(这些材料应为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可作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家属须在残疾军人死亡6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逾期民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残情档案资料除外)。民政部门并可要求死者家属配合,到相关医疗机构提取(或复印)全部病历和医疗材料。当地民政部门应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旦发现材料系伪造,或死者家属不予配合,则认定程序中止。经审定无误的,将上述材料送认定机构。

三、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及待遇 残疾军人原评残部位旧伤复发直接导致的死亡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机构依据上述用于死因鉴定的相关材料进行死亡性质认定,并做出结论。

如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此也无异议,可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如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不是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或提交、提取的相关材料不足以使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以及出现第二条中“认定程序中止”的情况,则民政部门不予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09-12-17 15:16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对于2009年伤残军人抚恤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金:

抚恤金是否可以继承要根据情况而定,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 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 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

赔偿金:

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使近亲属遭受到了精神上的打击,给精神造成极大的痛苦,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向受到精神痛苦的亲属一次性发放的精神损失赔偿金,这个赔偿金是其亲属的个人财产,不能当成死者遗产继承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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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j1988123

2009-3-28 9:46:13 121.20.209.* 举报 伤残抚恤

伤残评定及伤残抚恤是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后勤机关依法所进行的一项行政活动。它不仅有助于保障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有利于他们康复,也是革命伤残人员的一种政治荣誉。国家为维护革命伤残人员的权益,制定颁布了专门的伤残评定及抚恤的有关法规、政策。它作为优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对革命伤残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有何重要意义?

对因战因功负伤致残的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早在人民军队创建时就有了这一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有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革命伤残军人为夺取政权、保卫和建设四化负伤致残,不同程度地丧失了工作和劳动能力,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困难。他们是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给予他们评残抚恤和优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关心和爱护,是对负伤致残者生活和精神上的抚慰及补偿。对于加强军队建设、激励军人勇于献身精神有着重要意义。

2、为什么将革命残废军人改称革命伤残军人?

残废军人的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我国《宪法》中也写的是残废军人,但是这种称谓不够科学准确,不能反应他们为了革命事业负伤致残的特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残废军人残而不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继续做贡献。因此,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将原来的残废军人改为革命伤残军人。这与《宪法》中所称的残废军人其含义是一致的,只是名称的改变。与此同时,其他三种残废人员的称谓也做了相应变动。即:残废工作人员改称伤残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改称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民兵民工改称伤残民兵民工。

3、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4、何为革命伤残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办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者,均称为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

5、什么是因战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战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 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6、什么是因公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致残的;

(四)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7、什么是因病致残?其评残范围是怎样的?

因病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因病评残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因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8、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者的伤残轻重,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的。所谓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是指体力劳动。我国评定伤残等级实行四等六级制,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9、确定病残等级的原则是什么?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病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国家评定病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依其丧失劳动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

10、民政部1989年公布的评残条件同1950年内务部规定的评残条件有什么区别?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的《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评残条件,是总结战争年代评残经验制定的。其评残条款主要是外伤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条款是可行的,但随着情况的发展,有些条款显得不规范,缺少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的评残条款,特别是各条款缺少定量标准,这对确定伤残等级带来很多不便,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因此,民政部于1989年制定公布了新的评残条件。这个评残条件与1950年评残条件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增加了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条款。原评残条款共44条,新评残条款70条,新增26条。其中:外伤9条。脏器(肝、肺、心、肾、胃、胰、肠等)损伤17条。患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符合三等甲级至特等的,可按规定评残。

第二、内、外伤评残条款尽量明确了定量标准。比如对视力、听力程度,肢体失去和内伤脏器切除的部位等,都明确了具体标准,执行起来便于掌握。

第三、从伤残部位影响劳动程度或实际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出发,与原评残条件相比,等级间有宽有严、有升有降。比如原评残条件规定,肢体瘫痪“三肢以上瘫痪者”评为特等,而新评残条件规定:“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升为特等评残条款。

11、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评残工作由具有审批权的卫生机关负责,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后勤部卫生部为全军最高一级评残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对全军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资格的审核与确认,负责业务指导;同时兼管总后驻京部分单位的评残审批工作。

(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行政)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基地指挥部卫生部,各军区空军、新疆军区、西藏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具有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沈阳、兰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分别代管总后嫩江基地、总后青藏兵站部所属部队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三)各省军区、各集团军、北京卫戌区、上海警备区、天津警备区、海军各基地、舰队航空兵、国防科工委和二炮军级基地、南疆军区、昌都军分区后勤部卫生处(科),各后勤分部、办事处卫生处,总后青藏兵站部后勤部卫生科,各军医大学,总后基地指挥部第

一、

二、

三、四后方基地卫生处具有对义务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四)要求补办评残的,义务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后勤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军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五)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依据全军统一式样要求,铸制评残专用钢印一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12、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范围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四)非编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公(工)致残者不予评残,按国家有关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

13、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

(二)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惩办具体工作。

(三)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14、军队评残工作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方可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二)申报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应报送下列材料:

1、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含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和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材料,病残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摘要》;

2、个人半身正面免冠二寸黑白或彩色相片三张;

3、医院出具的《评残医务证明书》一式三份;

4、由伤残者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含独立团)卫生部门填写的《申请评残报告表》一式两份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和编列序号由评残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写);

5、个人申请评残报告材料;

6、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要求补办评残的必须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

(三)申报评残的全套材料必须经申报机关挂号邮寄至评残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四)评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评残材料后,应依据评残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

15、军队对评残登记、统计、报告有何要求?

(一)严格登记、统计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详细填写《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坚持审批一个,登记一个,每季汇总统计一次。

《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和《评残申请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列入卫生机关档案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二)各大单位评残审批机关每年年终应对所属各单位本年度的评残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年度评残工作统计报表》,于下年一月底前一并报总后勤卫生部。

16、军队评残工作应如何加强监督?

(一)领导监督。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评残工作,要经常听取主管评残工作同志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上级评残审批机关对下级评残审批机关和医院,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发现诈残、假残者,经核实后要立即吊销其《革命伤残军人证》,并要严肃处理当事者和有关人员。

(三)地方监督。对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军队评残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认真对待和查处,确属错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与地方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17、对在北京戒严期间和平息反革命*中伤残的军人如何抚恤?

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执行戒严任务和平息反革命*任务中伤残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按因战致残予以评残抚恤。

18、现役军人因公出差遇车祸致残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确属因公外出执行任务,或平时训练、施工、生产等工作中乘车,因非本人责任不幸遇车祸致残,属于因公性质,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19、现役军人探亲途中因意外事故负伤致残可否按因公评残?

根据因公评残的有关规定,部队干部、战士经组织批准探亲,在途中因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后,如符合评残条件的,可由部队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办理评残手续。

20、军人因公外出救火时烧伤是否能评残?

现役军人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在遇火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时被烧伤,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烧伤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应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21、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

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要根据当时公安部门或军队组织裁决结果而定。如裁决属于义务兵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致残的,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可按因公评残:如系个人违反纪律致残,不能评残。

22、义务兵因煤气中毒,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评残?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义务兵评残按伤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义务兵在执行任务中或住集体宿舍因煤气中毒致残,个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原则上可按因公评残。如家属来队,个人住家属宿舍,因自己不注意导致煤气中毒,经治疗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一般可按因病评残。

23、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

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要区别情况而定。现役军人因病实施手术时,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可按因公评残。非医疗事故经手术致残的,如系义务兵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按因病致残;军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不能评定病残。

24、军人因脑震荡后遗症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公致脑震荡留下严重后遗症,影响正常工作的,可视其伤残情形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对于轻微脑震荡,经治疗后基本恢复,对工作基本上没有影响,不予评残。

25、为什么义务兵因病可以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同时,还规定了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义务兵因病评残,主要是基于对他们退出现役后的生活考虑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大多来自农村或城镇待业青年,他们患病致残后,劳动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丧失,日常生活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旧病容易复发,需要经常医疗。但是,他们退出现役后,大部分人无工资收入,医疗亦无保证。因此,国家按规定给他们评残,可以使他们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减轻生活负担。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体贴和关怀。

26、志愿兵评定病残有何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因积劳成疾致残的,同军队干部一样,不予评定病残,可由部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转地方工作。

27、为什么现役军官因病不能评残?

服现役的军官,不同于服现役的义务兵,他们有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生活是有保障的,疾病的治疗也有保证。这些人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给他们安排工作,其生活福利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水平。因此,对现役军官不应评定病残等级。

28、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重能否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也就是说,因病致残的对象要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在服役期间患病;二是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不能评病残。所以,对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情加重经手术后致残的不予评残。

29、现役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服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对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并由军队按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义务兵需经军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

从医疗终结日起,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残情虽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亦不再办理评残手续。

30、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要求补办评残的,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思念规定补办评残手续,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对已经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情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的以及对因病致残的义务兵,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31、移交地方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能否按现役军人评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其工作人员已不属于现役军人,而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因此,人武部改为地方建制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致残不能按现役军人评残,应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规定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从1990年10月1日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黄南、海南、果洛、玉树、海西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行政区划内的71个县(市)人民武装部重新收归部队建制。因此,在上述县(市)的人武部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归为部队建制后,其干部、战士的评残工作应由军队负责,即按现役军人评残。

32、县人武部移交地方前人武干部因公致残,移交后能否补办评残手续?

人武部移交地方前其干部因公致残,未办理评残手续,移交后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由地方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医疗终结后三年内,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三年后,只有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才能予以评残。

33、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病情发展可否予以评残?

对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由于病情发展,经医疗终结后,符合病残条件的,应当采取优待补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不应给予评定病残等级。但是,对于个别已经取得伤残待遇的,一般可不硬性取消。也可以采取不发给伤残证,而给予不低于原来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的定额的定期定量补助,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34、革命伤残人员随着年龄增大,残情发生变化可否提高伤残等级?

有些革命伤残人员,由于年龄增大,体质发生明显变化,因此,残情也随之加重,这是一种自然现象,一般不可调整伤残等级。但对个别因伤口复发、残情变化较大的,应予适当调整伤残等级。

35、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残是否可以评残?

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成伤残是不应评残的。但对于伤残者的善后问题,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与部队联系,由部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抚恤,以后有困难时可按社会救济处理。

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办理评残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按军人的评残条件办理评残手续。其评残程序一般是:个人向所在县(市)或直辖区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初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分别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证件。

3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明确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8、为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评残?

因病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医疗都是有保障的,他们的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标准。因此,对他们不应再给予评定病残等级,另发抚恤金。

39、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何处理?

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伤残情况属实,有可靠证明,应承认其伤残人员身份,但不宜办理补发伤残证件手续。

40、地方民政部门怎样发挥评残监督作用? 地方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评残监督作用,主要把好两关:一是把好从部队转业或退伍到地方的伤残军人的接收关。要严格登记审查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二是把好地方评残关。要建立健全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严格按评残规定办事。

在把好上述两关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领导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伤残人员证件从何时统一制发,它的款式如何?

伤残人员证件,最初是建国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统一制发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各类伤残人员证件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名义制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维护国家伤残抚恤工作的严肃性,切实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以民政部名义重新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即:《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其款式均为长方形,红色塑料证皮,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字样。同年,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军队和地方)进行了统一换发证件工作。1989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和广大伤残人员要求,民政部依据《军人抚恤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再次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其款式有较大变动。其中,以伤残军人证件的变化最为明显,由原来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改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证皮仍为红色,封面加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其它三种人员的伤残证件也有了新的变化:证皮由原来的红色改为蓝色;证件名称,由《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改为《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由《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改为《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字样。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1981年制发的各类伤残证件换发为新证件。

42、确立伤残抚恤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也应随之逐步提高。1988年有关部门确定了提高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的原则,即:

(一)伤残抚恤金标准。以特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包括现在按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参考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为基础,其他各个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次按一定比例计发,同一等级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抚恤金标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残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这一部分人数较少,抚恤金提高的幅度稍大一些。

(二)伤残保健金标准。考虑到虽然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较有保障,但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较低,为适当增加营养补助,其标准也适当作些调整。从总体上来说,各个伤残等级之间的抚恤比例应趋于合理。

43、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怎样的?

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从1988年1月1日起公布实行的。其各个等级的具体标准见下页表。

44、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由哪些部门负责发给?

现役革命军人(含现役军人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也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45、何谓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中。它是由原来的“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变更而来的。随着革命残废军人称谓的改变,“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既不科学,也不严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保健性质的一种补助费用。

46、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一)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二)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四)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47、伤残抚恤(或保健)金从何时计发?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革命伤残人员经法定机关审定批准,发给伤残证才正式确认其为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同时享受有关抚恤待遇。因此,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服现役的革命军人有没有伤残抚恤(或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部队主管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不发伤残抚恤金。转业或复员退伍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48、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49、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

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一般不予补发。

50、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标准偏低怎么办?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抚养金标准较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所领取的抚养金与伤残保健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物价补贴五项金额之和,低于现行的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于同一登记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如本人同意,也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51、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其待遇偏低怎么办?

最近几年,随着伤残抚恤金标准的提高,少数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反映,他们的救济费或退休费与所领取的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抚恤标准偏低的问题,可实行差额补贴的办法,即:对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含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困难补贴)与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革命伤残人员,采取补差的办法,使其达到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数额,不必改领伤残抚恤金。

52、原在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后如何抚恤?

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原按劳保条例或企业单位规定享受抚恤后,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其伤残抚恤待遇仍应按照劳保条例或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原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处理。

53、伤残军人随集体转业后,到哪里领取伤残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军队集体转业到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伤残军人,同通常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一样,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伤残保健金。为保证这部分人员伤残保健金及时发放,可由领取人所在单位事先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

54、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对于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酌情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55、革命伤残人员出国安家伤残抚恤金如何计发?

革命伤残人员经批准到外国定居,可按照当时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或保健金,以后不再发。

56、哪些伤残人员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57、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享受护理费,其标准按《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58、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应参照《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标准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领取伤残保健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发给其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5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集中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所说的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必须是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 生活需要狐狸,不便分散照顾的;

(三) 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60、安置革命伤残军人有何规定?

新《兵役法》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残情严重,由国家负责供养终身。

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61、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的户口可否由农村转到城镇? 根据有关规定:

(一)对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伤残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现在革命伤残军人修养院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16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62、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有何优待?

国家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历来实行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享受减收票价优待,目前优待具体规定是: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二十。

63、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有何医疗、生活福利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去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同时也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医疗待遇。

64、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何种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实行包干。

65、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是如何规定的?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66、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能否实行定额包干? 国家规定,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但是,最近几年,有些地区对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使用。超过的自理。致使一些患重病或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不能及时就医,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国家对这部分人实行公费医疗,就是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因此,对这部分人采取定额包干、超过定额自理的办法,是不应该的。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1983年和1990年两次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对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并规定“也不应对乡镇实行定额包干医疗”。

67、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如何补助?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一般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领取伤残保健金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于个别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负担三分之一伙食费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68、革命伤残人员因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所需差旅费食宿费如何报销? 革命伤残人员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差旅费食宿费准予报销。具体办法是: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6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配戴眼镜能否报销?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其眼睛视力受到障碍,无论是领取伤残保健金还是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经医院检查需要配置眼镜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是可以配置眼镜的。眼镜费用,属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属于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按本单位公(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

70、哪些革命伤残军人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7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金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72、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抚恤待遇?

一是抚恤对象死亡;二是出国定居,一次性给付终结;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之日起至刑期终结;

2、优抚对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3、优抚对象被通缉期间。一般来说,如犯罪情节不太严重,徒刑执行期满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可以恢复其伤残抚恤待遇。

73、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取消伤残抚恤待遇?

取消伤残抚恤待遇,是指对违法犯罪的优抚对象,国家和社会不再进行抚恤和优待。这是对优抚对象犯罪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处。因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使用这种制裁的犯罪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这里所讲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司法部门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而认定的。

74、革命伤残军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可否予以伤残抚恤?

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中被查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能否予以伤残抚恤,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曾经破坏革命组织,残杀革命工作人员、人民群众,或者犯有严重罪恶,有较大民愤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已有司法机关判了刑的,应当报请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伤残军人的称号及抚恤,并没有收其伤残证。

(二)对于罪恶不太严重,或罪恶虽较严重,但态度比较老实,已经坦白交代认罪服法而被判处徒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判处徒刑期间停发伤残抚恤金,收回伤残证件;期满后可以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发还其伤残证件。但徒刑期满以后继续被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发还其伤残证件,也不能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救济费。

(三)对罪恶较轻,只被判处管制或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管制劳动教养期间,收回伤残证件,停止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生活救济费;期满以后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待遇,发还其伤残证件。对没有受到管制、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可以同其他伤残军人一样享受抚恤和优待。

75、革命伤残人员被劳教的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因犯错误被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期间,仍享受原来的伤残抚恤待遇。即:原来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仍按其标准发给。但是,过去有的地方对劳动教养的伤残人员停发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不再予以补发。

76、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后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过错误行为(如只履行了一般的自首手续),或者曾经一度动摇,供出了一些不很重要的秘密,或者虽然有过叛变行为(如供出党的组织和党员),但已向组织作过交代,长期积极从事革命工作的,如过去已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并持有伤残证件的,可以恢复革命伤残人员资格,给予换发新证和予以伤残抚恤,过去未予评残发证的,如有档案记载或可靠证明,可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二)革命伤残人员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严重叛变行为(如叛变后曾积极为敌人工作),或者有过叛变行为而一直隐瞒的,不能按革命伤残人员对待。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被敌人抓去当兵,如果没有明显的罪恶,其伤残抚恤待遇问题也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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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及伤残抚恤是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后勤机关依法所进行的一项行政活动。它不仅有助于保障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有利于他们康复,也是革命伤残人员的一种政治荣誉。国家为维护革命伤残人员的权益,制定颁布了专门的伤残评定及抚恤的有关法规、政策。它作为优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对革命伤残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有何重要意义?

对因战因功负伤致残的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早在人民军队创建时就有了这一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有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革命伤残军人为夺取政权、保卫和建设四化负伤致残,不同程度地丧失了工作和劳动能力,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困难。他们是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给予他们评残抚恤和优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关心和爱护,是对负伤致残者生活和精神上的抚慰及补偿。对于加强军队建设、激励军人勇于献身精神有着重要意义。

2、为什么将革命残废军人改称革命伤残军人?

残废军人的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我国《宪法》中也写的是残废军人,但是这种称谓不够科学准确,不能反应他们为了革命事业负伤致残的特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残废军人残而不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继续做贡献。因此,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将原来的残废军人改为革命伤残军人。这与《宪法》中所称的残废军人其含义是一致的,只是名称的改变。与此同时,其他三种残废人员的称谓也做了相应变动。即:残废工作人员改称伤残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改称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民兵民工改称伤残民兵民工。

3、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4、何为革命伤残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办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者,均称为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

5、什么是因战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战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 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6、什么是因公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致残的;

(四)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7、什么是因病致残?其评残范围是怎样的?

因病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因病评残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因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8、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者的伤残轻重,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的。所谓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是指体力劳动。我国评定伤残等级实行四等六级制,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9、确定病残等级的原则是什么?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病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国家评定病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依其丧失劳动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

10、民政部1989年公布的评残条件同1950年内务部规定的评残条件有什么区别?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的《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评残条件,是总结战争年代评残经验制定的。其评残条款主要是外伤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条款是可行的,但随着情况的发展,有些条款显得不规范,缺少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的评残条款,特别是各条款缺少定量标准,这对确定伤残等级带来很多不便,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因此,民政部于1989年制定公布了新的评残条件。这个评残条件与1950年评残条件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增加了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条款。原评残条款共44条,新评残条款70条,新增26条。其中:外伤9条。脏器(肝、肺、心、肾、胃、胰、肠等)损伤17条。患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符合三等甲级至特等的,可按规定评残。

第二、内、外伤评残条款尽量明确了定量标准。比如对视力、听力程度,肢体失去和内伤脏器切除的部位等,都明确了具体标准,执行起来便于掌握。

第三、从伤残部位影响劳动程度或实际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出发,与原评残条件相比,等级间有宽有严、有升有降。比如原评残条件规定,肢体瘫痪“三肢以上瘫痪者”评为特等,而新评残条件规定:“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升为特等评残条款。

11、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评残工作由具有审批权的卫生机关负责,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后勤部卫生部为全军最高一级评残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对全军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资格的审核与确认,负责业务指导;同时兼管总后驻京部分单位的评残审批工作。

(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行政)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基地指挥部卫生部,各军区空军、新疆军区、西藏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具有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沈阳、兰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分别代管总后嫩江基地、总后青藏兵站部所属部队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三)各省军区、各集团军、北京卫戌区、上海警备区、天津警备区、海军各基地、舰队航空兵、国防科工委和二炮军级基地、南疆军区、昌都军分区后勤部卫生处(科),各后勤分部、办事处卫生处,总后青藏兵站部后勤部卫生科,各军医大学,总后基地指挥部第

一、

二、

三、四后方基地卫生处具有对义务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四)要求补办评残的,义务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后勤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军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五)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依据全军统一式样要求,铸制评残专用钢印一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12、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范围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四)非编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公(工)致残者不予评残,按国家有关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

13、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

(二)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惩办具体工作。

(三)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14、军队评残工作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方可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二)申报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应报送下列材料:

1、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含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和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材料,病残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摘要》;

2、个人半身正面免冠二寸黑白或彩色相片三张;

3、医院出具的《评残医务证明书》一式三份;

4、由伤残者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含独立团)卫生部门填写的《申请评残报告表》一式两份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和编列序号由评残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写);

5、个人申请评残报告材料;

6、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要求补办评残的必须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

(三)申报评残的全套材料必须经申报机关挂号邮寄至评残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四)评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评残材料后,应依据评残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

15、军队对评残登记、统计、报告有何要求?

(一)严格登记、统计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详细填写《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坚持审批一个,登记一个,每季汇总统计一次。 《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和《评残申请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列入卫生机关档案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二)各大单位评残审批机关每年年终应对所属各单位本年度的评残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年度评残工作统计报表》,于下年一月底前一并报总后勤卫生部。

16、军队评残工作应如何加强监督?

(一)领导监督。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评残工作,要经常听取主管评残工作同志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上级评残审批机关对下级评残审批机关和医院,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发现诈残、假残者,经核实后要立即吊销其《革命伤残军人证》,并要严肃处理当事者和有关人员。

(三)地方监督。对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军队评残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认真对待和查处,确属错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与地方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17、对在北京戒严期间和平息反革命*中伤残的军人如何抚恤? 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执行戒严任务和平息反革命*任务中伤残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按因战致残予以评残抚恤。

18、现役军人因公出差遇车祸致残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确属因公外出执行任务,或平时训练、施工、生产等工作中乘车,因非本人责任不幸遇车祸致残,属于因公性质,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19、现役军人探亲途中因意外事故负伤致残可否按因公评残?

根据因公评残的有关规定,部队干部、战士经组织批准探亲,在途中因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后,如符合评残条件的,可由部队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办理评残手续。

20、军人因公外出救火时烧伤是否能评残?

现役军人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在遇火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时被烧伤,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烧伤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应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21、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

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要根据当时公安部门或军队组织裁决结果而定。如裁决属于义务兵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致残的,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可按因公评残:如系个人违反纪律致残,不能评残。

22、义务兵因煤气中毒,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评残?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义务兵评残按伤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义务兵在执行任务中或住集体宿舍因煤气中毒致残,个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原则上可按因公评残。如家属来队,个人住家属宿舍,因自己不注意导致煤气中毒,经治疗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一般可按因病评残。

23、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

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要区别情况而定。现役军人因病实施手术时,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可按因公评残。非医疗事故经手术致残的,如系义务兵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按因病致残;军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不能评定病残。

24、军人因脑震荡后遗症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公致脑震荡留下严重后遗症,影响正常工作的,可视其伤残情形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对于轻微脑震荡,经治疗后基本恢复,对工作基本上没有影响,不予评残。

25、为什么义务兵因病可以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同时,还规定了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义务兵因病评残,主要是基于对他们退出现役后的生活考虑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大多来自农村或城镇待业青年,他们患病致残后,劳动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丧失,日常生活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旧病容易复发,需要经常医疗。但是,他们退出现役后,大部分人无工资收入,医疗亦无保证。因此,国家按规定给他们评残,可以使他们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减轻生活负担。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体贴和关怀。

26、志愿兵评定病残有何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因积劳成疾致残的,同军队干部一样,不予评定病残,可由部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转地方工作。

27、为什么现役军官因病不能评残?

服现役的军官,不同于服现役的义务兵,他们有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生活是有保障的,疾病的治疗也有保证。这些人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给他们安排工作,其生活福利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水平。因此,对现役军官不应评定病残等级。

28、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重能否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也就是说,因病致残的对象要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在服役期间患病;二是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不能评病残。所以,对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情加重经手术后致残的不予评残。

29、现役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服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对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并由军队按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义务兵需经军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

从医疗终结日起,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残情虽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亦不再办理评残手续。

30、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要求补办评残的,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思念规定补办评残手续,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对已经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情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的以及对因病致残的义务兵,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31、移交地方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能否按现役军人评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其工作人员已不属于现役军人,而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因此,人武部改为地方建制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致残不能按现役军人评残,应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规定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从1990年10月1日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黄南、海南、果洛、玉树、海西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行政区划内的71个县(市)人民武装部重新收归部队建制。因此,在上述县(市)的人武部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归为部队建制后,其干部、战士的评残工作应由军队负责,即按现役军人评残。

32、县人武部移交地方前人武干部因公致残,移交后能否补办评残手续?

人武部移交地方前其干部因公致残,未办理评残手续,移交后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由地方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医疗终结后三年内,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三年后,只有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才能予以评残。

33、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病情发展可否予以评残?

对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由于病情发展,经医疗终结后,符合病残条件的,应当采取优待补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不应给予评定病残等级。但是,对于个别已经取得伤残待遇的,一般可不硬性取消。也可以采取不发给伤残证,而给予不低于原来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的定额的定期定量补助,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34、革命伤残人员随着年龄增大,残情发生变化可否提高伤残等级?

有些革命伤残人员,由于年龄增大,体质发生明显变化,因此,残情也随之加重,这是一种自然现象,一般不可调整伤残等级。但对个别因伤口复发、残情变化较大的,应予适当调整伤残等级。

35、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残是否可以评残?

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成伤残是不应评残的。但对于伤残者的善后问题,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与部队联系,由部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抚恤,以后有困难时可按社会救济处理。

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办理评残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按军人的评残条件办理评残手续。其评残程序一般是:个人向所在县(市)或直辖区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初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分别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证件。

3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明确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8、为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评残?

因病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医疗都是有保障的,他们的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标准。因此,对他们不应再给予评定病残等级,另发抚恤金。

39、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何处理?

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伤残情况属实,有可靠证明,应承认其伤残人员身份,但不宜办理补发伤残证件手续。

40、地方民政部门怎样发挥评残监督作用?

地方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评残监督作用,主要把好两关:一是把好从部队转业或退伍到地方的伤残军人的接收关。要严格登记审查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二是把好地方评残关。要建立健全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严格按评残规定办事。

在把好上述两关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领导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伤残人员证件从何时统一制发,它的款式如何?

伤残人员证件,最初是建国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统一制发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各类伤残人员证件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名义制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维护国家伤残抚恤工作的严肃性,切实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以民政部名义重新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即:《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其款式均为长方形,红色塑料证皮,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字样。同年,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军队和地方)进行了统一换发证件工作。1989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和广大伤残人员要求,民政部依据《军人抚恤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再次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其款式有较大变动。其中,以伤残军人证件的变化最为明显,由原来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改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证皮仍为红色,封面加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其它三种人员的伤残证件也有了新的变化:证皮由原来的红色改为蓝色;证件名称,由《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改为《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由《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改为《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字样。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1981年制发的各类伤残证件换发为新证件。

42、确立伤残抚恤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也应随之逐步提高。1988年有关部门确定了提高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的原则,即:

(一)伤残抚恤金标准。以特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包括现在按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参考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为基础,其他各个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次按一定比例计发,同一等级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抚恤金标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残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这一部分人数较少,抚恤金提高的幅度稍大一些。

(二)伤残保健金标准。考虑到虽然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较有保障,但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较低,为适当增加营养补助,其标准也适当作些调整。从总体上来说,各个伤残等级之间的抚恤比例应趋于合理。

43、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怎样的?

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从1988年1月1日起公布实行的。其各个等级的具体标准见下页表。

44、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由哪些部门负责发给?

现役革命军人(含现役军人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也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45、何谓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中。它是由原来的“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变更而来的。随着革命残废军人称谓的改变,“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既不科学,也不严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保健性质的一种补助费用。

46、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一)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二)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四)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47、伤残抚恤(或保健)金从何时计发?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革命伤残人员经法定机关审定批准,发给伤残证才正式确认其为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同时享受有关抚恤待遇。因此,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服现役的革命军人有没有伤残抚恤(或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部队主管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不发伤残抚恤金。转业或复员退伍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48、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49、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

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一般不予补发。

50、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标准偏低怎么办?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抚养金标准较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所领取的抚养金与伤残保健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物价补贴五项金额之和,低于现行的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于同一登记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如本人同意,也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51、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其待遇偏低怎么办?

最近几年,随着伤残抚恤金标准的提高,少数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反映,他们的救济费或退休费与所领取的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抚恤标准偏低的问题,可实行差额补贴的办法,即:对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含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困难补贴)与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革命伤残人员,采取补差的办法,使其达到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数额,不必改领伤残抚恤金。

52、原在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后如何抚恤?

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原按劳保条例或企业单位规定享受抚恤后,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其伤残抚恤待遇仍应按照劳保条例或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原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处理。

53、伤残军人随集体转业后,到哪里领取伤残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军队集体转业到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伤残军人,同通常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一样,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伤残保健金。为保证这部分人员伤残保健金及时发放,可由领取人所在单位事先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

54、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对于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酌情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55、革命伤残人员出国安家伤残抚恤金如何计发?

革命伤残人员经批准到外国定居,可按照当时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或保健金,以后不再发。

56、哪些伤残人员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57、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享受护理费,其标准按《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58、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应参照《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标准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领取伤残保健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发给其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5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集中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所说的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必须是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 生活需要狐狸,不便分散照顾的;

(三) 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60、安置革命伤残军人有何规定?

新《兵役法》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残情严重,由国家负责供养终身。

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61、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的户口可否由农村转到城镇? 根据有关规定:

(一)对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伤残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现在革命伤残军人修养院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16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62、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有何优待?

国家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历来实行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享受减收票价优待,目前优待具体规定是: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二十。

63、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有何医疗、生活福利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去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同时也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医疗待遇。

64、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何种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实行包干。

65、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是如何规定的?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66、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能否实行定额包干? 国家规定,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但是,最近几年,有些地区对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使用。超过的自理。致使一些患重病或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不能及时就医,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国家对这部分人实行公费医疗,就是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因此,对这部分人采取定额包干、超过定额自理的办法,是不应该的。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1983年和1990年两次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对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并规定“也不应对乡镇实行定额包干医疗”。

67、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如何补助?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一般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领取伤残保健金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于个别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负担三分之一伙食费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68、革命伤残人员因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所需差旅费食宿费如何报销? 革命伤残人员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差旅费食宿费准予报销。具体办法是: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6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配戴眼镜能否报销?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其眼睛视力受到障碍,无论是领取伤残保健金还是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经医院检查需要配置眼镜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是可以配置眼镜的。眼镜费用,属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属于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按本单位公(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

70、哪些革命伤残军人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7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金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72、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抚恤待遇?

一是抚恤对象死亡;二是出国定居,一次性给付终结;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之日起至刑期终结;

2、优抚对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3、优抚对象被通缉期间。一般来说,如犯罪情节不太严重,徒刑执行期满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可以恢复其伤残抚恤待遇。

73、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取消伤残抚恤待遇?

取消伤残抚恤待遇,是指对违法犯罪的优抚对象,国家和社会不再进行抚恤和优待。这是对优抚对象犯罪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处。因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使用这种制裁的犯罪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这里所讲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司法部门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而认定的。

74、革命伤残军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可否予以伤残抚恤?

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中被查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能否予以伤残抚恤,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曾经破坏革命组织,残杀革命工作人员、人民群众,或者犯有严重罪恶,有较大民愤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已有司法机关判了刑的,应当报请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伤残军人的称号及抚恤,并没有收其伤残证。

(二)对于罪恶不太严重,或罪恶虽较严重,但态度比较老实,已经坦白交代认罪服法而被判处徒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判处徒刑期间停发伤残抚恤金,收回伤残证件;期满后可以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发还其伤残证件。但徒刑期满以后继续被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发还其伤残证件,也不能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救济费。

(三)对罪恶较轻,只被判处管制或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管制劳动教养期间,收回伤残证件,停止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生活救济费;期满以后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待遇,发还其伤残证件。对没有受到管制、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可以同其他伤残军人一样享受抚恤和优待。

75、革命伤残人员被劳教的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因犯错误被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期间,仍享受原来的伤残抚恤待遇。即:原来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仍按其标准发给。但是,过去有的地方对劳动教养的伤残人员停发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不再予以补发。

76、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后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过错误行为(如只履行了一般的自首手续),或者曾经一度动摇,供出了一些不很重要的秘密,或者虽然有过叛变行为(如供出党的组织和党员),但已向组织作过交代,长期积极从事革命工作的,如过去已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并持有伤残证件的,可以恢复革命伤残人员资格,给予换发新证和予以伤残抚恤,过去未予评残发证的,如有档案记载或可靠证明,可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二)革命伤残人员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严重叛变行为(如叛变后曾积极为敌人工作),或者有过叛变行为而一直隐瞒的,不能按革命伤残人员对待。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被敌人抓去当兵,如果没有明显的罪恶,其伤残抚恤待遇问题也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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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kadzyc 2009-3-27 23:30:15 121.34.53.* 举报

解放军伤残军人抚恤金增加 今年比去年又增30%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

从2006年1月1日算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28日介绍,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在2005年这一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2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1022元

第14篇:省办公厅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省办公厅工作总结

XXXX年办公厅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履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综合服务的职能,始终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左右和参谋助

手作用,积极协助省政府领导抓好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政务服务、机关建设、事务管理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成绩。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协助抓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绩一年来,办公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努力克服步频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禽流感和煤电没运紧缺等困难,坚决贯彻中国宏观调控政策,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大进展。协助省政府领导突出抓好重点工作:一是积极协调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宏观经济措施,保障实现各项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促进全省经济呈现既快又好的良好态势;二是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三是重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扶贫工作的开展;四是积极抓好烟草、旅游、矿业、电力、生物资源等重点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支柱;五是抓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促进工业经济实现速度和效益双增长;六是积极做好财税和金融工作,促进财税收入快速增长,确保金融良好运行;七是推动对外开放,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招商引资,发展边境贸易,扩大对外交往;八是加快社会发展,积极组织实施兴X战略,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教育、卫生、文化事业;九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重视环境保护、控制人口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十是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十一是加快边疆民族地区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十二是抓好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专项工作,抓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土地清理整顿、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再就业、社保等工作;十三是协调和督促完成省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通过扎实工作,确保了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XXXX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效。经济发展速度是近年来最快的一年,全省生产总值达XXXX.XX亿元,增长XX.XX,提前一年实现人均生产总值XXX美元的阶段性目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创XXXX年来最高水平,烟草税利突破XXX亿元,人口增长第一次降到XX以下,投资增幅是最大的一年,工业经济实现速度和效益双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增加,推出一批文化艺术精品,农村卫生事业较快发展,全省实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项服务工作取得新成绩(一)规范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不断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按照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的要求,根据XXX省长的指示,办公厅成立了《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起草小组。在广泛调研、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函》,研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方面的特点和规律,制订出台了《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推进XX个专项应急预案和省会城市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推进了全省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使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章可循,提高了处置效率和工作水平。(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围绕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和积极参与了一些调研活动。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及各处室局办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第一手资料;认真落实XXX书记的指示精神,开展了中小学教材招投标的调研,协调落实了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实行招投标的措施,形成了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学生的经济负担;协助做好XX再就业工作,多次随首领导到XX调研,为省政府召开XX再就业特区办公会提供了基础资料;开展全省电力体制改革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和打造我省电力支柱产业的具体方案;针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调研,协调解决了移民安置工作的一些问题;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调研工作,研究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想;研究探讨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的机制,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措施。(三)加强办文工作,公文写作质量和运转效率明显提高高度重视公文处理的质量和运转效率

问题,全年共登记办件XXXX件,制作、印发各类文件近千件,发送各类文件材料XX万份,档案整理移交XXXX卷,整理归档XXX余卷。制定了《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要公文处理规定》等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文件的分发和管理。建立急件办理制度,确保了急件的安全、保密、快速发送和及时高效办理。注重抓好文件编号

和发送文件规范化,提高了盍速度,减少了发文差错。编发《公文点评》,对来文中存在的错误和不规范问题进行剖析点评,增强了行政机关树立办“精品公文”的意识。分期分批进行公文写作培训,组织全厅干部职工开展公文写作竞赛,并将优秀试卷发布在办公厅内网上,有效地激发了全厅干部职工对公文写作的兴趣,促进了学习交流,提高了办文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信息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对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及政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专题调研,掌握情况,加强指导,推动了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发展。全年共收集信息XXXXX条,编辑各类信息刊物XXXX期。《每日要情》刊登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XXX条,为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部署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省政府办公大楼电子会议多媒体系统的作用,确保了电视电话会议、演示会议的顺利召开。实现了与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连接,拓展了信息来源渠道,促进了与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兄弟省市的信息交流。充分发挥《XX政报》等刊物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全省的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一些重大事件及活动。进一步扩大了赠阅范围,优质高效地完成了《XX政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全年发行XX余万份。

(五)改进会风、精简会议,精心组织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

一是认真办好省政府召开和各类会议。不断总结办会经验,进一步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按照会议特点,创造性地开展会务组织服务工作,做到早通知、早安排、早落实,组织开发《会议通知》发布系统,提高了会务的效率和质量。承办了省政府党组会、省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承办了省政府全会X次,省政府常务会XX次,省长办公会X次,省政府专题会议XX次,省政府现场办公会X次;承办了省政府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协助有关部门承办了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二是精心组织好各类大型活动。配合做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国际文化旅游节、生态旅游论坛等大型会展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参与组织了大型国际会议。

三是认真办好省政府对外交往联系的重要事宜。协助组织好XX省党政代表团赴外省考察活动;搞好省政府领导参与XX区域合作的有关协调联系事项。

(六)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为XX发展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各驻外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宣传XX,努力为XX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服务,在接待服务、经济联络、信息报送、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的成绩。一年来,各驻外办事处共接待各级、各类代表团公务人员XXX多批,XXXX人次。尤其是北京办事处圆满完成了我省赴京参加全国“两会”代表团等多个全国性重要会议和“发展XX文化产业,建设民族文化大省”大型系列文化宣传活动的接待服务和保障工作;上海办事处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了“豫园中国日——XX暨民俗风情展演”活动的成功举办;广州办事处积极做好首届珠洽会XX代表团在穗的服务工作;深圳办事处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了香港企业在XXX援建希望小学。全年各驻外办事处共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XXXXX多条,及时、准确、全面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大量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七)严格值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制定了《XX省人民政府值班岗位工作规范(试行)》。对全省部分州、市政府和厅、局的值班工作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进行指导帮助,推进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全年共协助省领导处理自然灾害XXX起,事故灾难XXX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XX起,突发社会安全事件XX起。办理领导内事活动XXX件及种类电话记录万余件,编辑《值班快报》XX期,上报国务院值班室《XX值班信息》XX期。为各级领导指示、决策的上传下达和及时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八)认真办理建议提案,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坚持行之有效的督促落实、联系协商、征询反馈、情况通报等制度,组织、协调、督促省政府有关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XXXX件,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XX件,办理XX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XX件。配合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检查、视察、调研XX余次。通过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得到了各级人大和政协的肯定。

(九)充分发挥参事作用,提高参政咨询质量

按照“参事提出的建议或调查报告要注重质量,具有可操作性,切实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发挥作用”的要求,规范参事工作,把参事咨询的质量放在了突出位置,通过精心选题、科学调研、推介成果等,全年上报《参事建议》XX份和《调研报告》X份,受到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并批示有关地区和部门研究采纳。

(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信访工作的重点。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接访、依法办信、依法规范工作,认真细致做好信访工作,积极探索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针对信访总量持续上升,集体访频率高,参与人数多等突出问题和信访活动有组织倾向明显等特点,采取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深入排查、依法办事、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等措施,耐心细致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了XX地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水电建设移民、原XX矿务局等企业人员上访等一批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确保了社会稳定。

以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整体联席会议制度为契机,加大控源冶本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了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了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能力。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X.XX万件次。其中,来信X.XX万件,来访X.XX万人次,立案办理领导批示信访件XXX件,办结率XX,办理重要信访信息XXX余件,妥善处理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XX余起,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加强管理,搞好保障,后勤、接待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省级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略)

(二)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办公厅机关工作环境。(略)

(三)优质高效完成重点接待任务。(略)

(四)加强接待设施建设,深化接待系统改革。(略)

(五)切实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略)

四、加强学习,严格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取得新成绩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略)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略)

(三)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略)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略)

(五)充分发挥机关党委作用,做好工会工作。(略)

(六)关心爱护老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略)

XXXX年,办公厅的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单位和同志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效率不高;处室间工作量不平衡,不同程度存在着苦乐不均现象;忙于事务多,深入调研不够;办文、办会中时有差错发生等。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XXXX年办公厅各项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履行办公厅各项职能,加强办公厅各项建设,协助省政府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新一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XXXX年XX月XX日

《省办公厅工作总结》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省办公厅工作总结。

第15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小企业是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新疆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促进就业、防范风险,是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为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政策措施,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加以推进,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2010年底前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 中的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五)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2010年底前建立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并对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严禁将行政机关职责内工作转移到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收费以及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厉打击和坚决依法处理巧立名目、吃拿卡要、强买强卖、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自治区及各地、州、市设立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完善违法投诉举报和违纪查处制度。

二、强化财税支持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南疆三地州的中小企业给予倾斜。自治区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

类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七)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投资组建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公司,壮大规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各地州(市)都要设立并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通过增资扩股,力争2011年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不低于1 亿元。鼓励援疆省市出资增加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各地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评价、查询、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税务等部门要在2010年底前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九)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三是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三、缓解融资困难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各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及时核销。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较好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经理,要给予相应奖励,并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信机构的积极性。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银监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合理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

(十一)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上市资源,着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新疆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版、中小企业版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有关费用,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大力创新企业信贷品种,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采矿权证、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创新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特别是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2011年底实现新疆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同时开展存、取、汇、转、贷等基本金融服务。鼓励引进区外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矿产资源等有效资产的注入,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投资平台,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力度,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基础上组建新疆商业银行,在全疆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县域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四、拓宽服务渠道

(十三)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政策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2011年各地州(市)、县(市)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国家级园区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对创业基地应当给予适当倾斜。对经认定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建或改建项目,以及成功孵化规模以上企业,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基地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创新企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业,宽容失败,努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五)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依法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等服务,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与大企业配套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展各类体系产品认证和能力评定认可。加快建立自治区大宗农产品收储制度。自治区财政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摊位费等参展费用补贴。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的协调机制,定期举办合作项目洽谈会,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服务外包及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大企业不得拖欠和预收中小企业货款和服务费用。

五、促进结构调整

(十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自治区财政增加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自治区有关技术创新资金要择优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

六、提升管理水平

(十九)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和示范。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电子商务和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对每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与应用平台鼓励信息技术企业提供软件服务、信息化解决方案、培训与应用指导等社会化服务。逐年增加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支持。

(二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和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管理、开拓市场、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每年选择一批基础管理科学规范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培育,以点带面,作为示范企业在全疆中小企业推广。自治区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企业家。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自治区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一)鼓励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自治区职业院校要扩大新疆籍学生招收比例,鼓励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在兑现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再对学校给予补贴。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定向为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

,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鼓励中小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继续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653”工程)和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有针对性地培养企业少数民族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

(二十二)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规模大、链条长、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到2013年底,全区争取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园区2个,年销售收入100-500亿元的园区6个,年销售收入50-100亿元的园区15个,年销售收入10-50亿元的园区20个。鼓励中小企业入园与大企业协同发展。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自治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2010年底前各地州(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四)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处加挂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牌子(规格不变),统筹协调自治区各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

(二十五)建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加强跟踪服务。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定期开展对规模以下小企业的抽样调查工作。自治

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发展机遇。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本意见要求,2010年底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第16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

(2005年3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我省林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建设“绿色山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机遇,推动全省林业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1、充分认识林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省人民的艰苦努力,我省林业有了长足发展,全省森林覆盖率由建国初期的2.4%提高到目前的13.17%,林业为经济建设和生态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省仍是一个生态极为脆弱的省份,由于森林资源总量少、质量差、防护效益低,导致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剧,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制约着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2、紧紧抓住当前林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近几年,随着全社会对林业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国家对林业投资的大幅度增长,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在我省的全面实施,林业建设出现了跨越式发展的难得机遇。能不能抓住这一机遇推动林业发展,对改善全省生态状况、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树立抢抓机遇的意识,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全省林业加快发展。

3、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山西”的奋斗目标。

全省林业发展分四个阶段推进: ——10年大突破。全力抓好国家在我省实施的林业重点工程,从2000年到2010年,平均每年完成400万亩以上的工程造林任务,力争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18%,部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生态状况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0年初见成效。从2011年到2020年,在继续造林的同时,加强对新造林地的管理,全省森林覆盖率争取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森林覆盖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26%以上,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30年实现战略转变。经过30年努力,到203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8%,生态效益全面提高,林业发展的重点转向以保护为主。

——50年“绿色山西”基本成型。到205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30%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建成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初步实现山川秀美,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

4、积极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

林业发展不仅是数量的单纯增长,还必须伴随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增长质量的提高。当前,我国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深刻认识,积极适应,努力推动,积极调整林业发展的思路、方针、目标要求、管理方式等,在大发展中实现大转变,以大转变来推动大发展。

二、抓好重点工程,全面带动林业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5、提高林业重点工程的组织管理水平。

林业重点工程是林业生态建设的主战场。目前,国家在我省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与大行山绿化、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占到全省林业投资的80%以上。各级要确立抓重点工程就是抓机遇的观念,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以重点工程带动林业全面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组织领导,按要求落实前期规划、工程监理和日常管理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退耕还林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从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到政策兑现、确权发证、建立档案,都必须规范管理,工作到位,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真正做到“返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

6、实行工程区封山禁牧。

为了保证林业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工程造林的成活率与保存率,在工程区实行封山禁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发布禁牧令,并督促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各市、县要利用返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提供的机遇,发展舍饲圈养等先进的畜牧业养殖方式,把发展林业、改善生态与发展畜牧、农民致富有机结合起来。

7、大力发展灌木林。

从我省立地条件差、植被恢复能力弱的实际出发,总结多年来林业发展的经验教训,适应林业发展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交,在重点工程造林中,提倡因地制宜,加大柠条、沙棘等灌木林比重,尽快形成生态防护能力。到2010年,全省要新增灌木林地1000万亩,2030午灌木林总面积达到2500万亩左右,灌木林覆盖率达到10%以上。

8、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在搞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林业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对生态公益林投资规模较大的条件,加快实施各类增绿林业工程,在注重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搞好平原绿化、农田林网、环城林带建设,搞好公路、铁路沿线和河流、库区周边绿化,营造各种小型公益林和景观林,建设园林城市与园林村镇,加快经济林发展的步伐,把地方实施的各种增绿林业工程与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生态改善与农民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整体提高“绿色山西”的建设水平。从现在起到2010年,要集中力量抓好一环(大原环城林带)、一线(大运高速公路沿线荒山和平原绿化)、两区(运城市、晋城市)、12县(林业建设重点县)示范区建设,通过示范引导,推动全省林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林,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9、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随着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每年有大量的新造林地进入管护范围,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将越来越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到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生存条件、保护生态基础、保护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投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专业队伍建设,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提高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力度,加强监测、检疫工作,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10、坚持依法治林。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林业案件举报制度和林业行政审批公开制度,依法保护好森林、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各类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要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严厉查处各种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有效防止林地非法破坏和流失。各市、县要尽快组建森林公安机构,落实编制,保证经费,切实发挥好森林公安队伍的作用。省直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人员编制单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在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业执法上的重要作用。

11、支持生态公益型林场建设。

省直九大林局管护着1500多万亩生态公益型森林资源,在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部分森林资源的长期保护,维护全省最重要的生态基础,根据中央《决定》要求,对省直九大林局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省直九大林局要深化改革,将其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作出相应调整。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县所属国有公益型林场,也要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2、正确引导森林旅游发展。

森林旅游开发要始终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把保护森林安全和野生动植物多样性放在突出位置。要加强指导,科学论证,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循序渐进,做到积极稳妥,防止一哄而起,导致新的生态破坏。依法保护森林所有者和管护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借旅游开发非法侵占林地。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逐步扩大保护面积。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严禁旅游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旅游开发要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严格履行依法审批手续。

13、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预算为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营造和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别由省、市、县各级政府承担。

四、深化林业改革,进一步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4、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对已经承包到户、到人或到社会团体的山林,要本着尊重经营者意愿和加快绿化的原则,保持承包、租赁关系的稳定。对目前仍未造林的,要采取措施限期造林绿化。长期无力或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林绿化的,可接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国有林场、部队或其他单位进行植树造林。进一步完善“四荒”使用权拍卖制度和管理办法,创新拍卖机制,远山、瘦山可无偿划拨,限期绿化;近山和立地条件好的可通过先卖后治或先治后卖的办法确定经营主体。对承包治理“四荒”的经营业主、参与退耕还林的农户营造的生态林和经济林,要及时核发林权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坚持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并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可实行国有民营,鼓励林场职工承包和农村家庭托管,通过资源管护和合理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15、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将全省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区和商品林业区两大类,公益林业区按照公益事业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以同级政府投资为主,吸引外资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区按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重点公益林要严禁采伐,一般公益林要严格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用材林要逐步实行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自主采伐。

16、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不限地域、规模、所有制形式,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落实好“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坚决依法打击以造林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活动,净化林业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利益。支持和鼓励各类造林专业队、造林公司和造林大户的发展,鼓励民营业主参与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享受重点工程投资等有关扶持政策。

五、坚持科教兴林,提高林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17、加快研究推广抗旱造林技术。

干旱少雨是制约我省林业发展的主要技术难题。要加强抗旱造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研究开发瘠薄、耐干旱的新树种、新品种和风沙区、黄土丘陵干旱区、干石山区等困难立地条件地区的植被恢复技术,广泛采用良种壮苗,大力推广径流林业、覆盖林业、植物生长促进剂、容器育苗造林等适用技术,有效提高全省干旱地区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18、充分发挥林业科技队伍和科技人员在科技兴林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林业科研单位、高校和科技人员,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19、加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

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建设工程化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林业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大力提高林业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完善以各级推广机构为主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对林业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加强领导,加快建设“绿色山西”步伐 20、高度重视林业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到认识到位,精力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建设。

21、落实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中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省里对目前在各地实施的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实行规划、任务、资金、责任到县(市、区)制度,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坚持“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对各地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林业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毁林、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22、切实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适应国家大幅度增加对我省林业投资的要求,为了确实搞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支持林业在近几年有一个大的发展,各级政府对林业的投资都要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金融部门要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强对各类林业工程和造林业主的信贷支持。

23、加强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建设。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林地林权纠纷调处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建设,稳定队伍、充实人员、提高素质,所需事业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17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文件

粤府车编办[1998]7号

关于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 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我省在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小汽车管理规定的工作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标准方面不够一致,以及原有的规定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不够明确,不仅影响了定编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增加了有关部门的执行难度,为进一步规范小汽车的定编管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小汽车定编管理的计算机程序已开发配备完毕,各市小汽车定编办要尽快配备电脑操作人员,按省办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开展计算机程序管理工作。今后,全省按统一规定程序办理定编管理业务。

二、由省定编办委托签发《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市,从1998年10月1日起,一律按省统一规定的程序打印《许可证》和《定编小汽车的通知》指标使用情况表),不具备按统一程序操作的市,暂收回签发权。在签发《许可证》时,车种名称统一为: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车辆型号全称指的是车架号码前面的全部内容,不准使用车型简称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签发后,原则上要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没有特殊情况(如国家临时取消或限制拟购车型上牌等)逾期不用者,不予更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其准购车型不能超过原车型档次且购车限额不准超过原批准限额。

企业使用原有定编指标(含过户、报废更新,但不含当年度批准定编数)购车,必须呈报上年度的会计报表,经审核确认属盈利企业才能办理定编购车手续。

使用“生产业务用车”指标(含过户,报废原“生产业务用车”)不准购买进口小汽车。

三、在编车辆过户更新(不含过户不更新部分)必须从严掌握,原则上新购车辆5年内不予办理。使用期超过10年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办理过户手续。未经办理过户审批手续擅自将在编车辆转让的,各级定编管理部门不准补办手续更新车辆。今后,在办理定编小汽车过户更新审批时,须附上申请过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未列编小汽车需要过户时,由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定编办在申请单位呈报的《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同时收回“使用证”上缴发证机关,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部门签署的意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五、已定编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增编业务,确因机构调整、人员增加、职能改变或赋有特殊业务的单位,可酌情办理增编,但必须从严掌握。各市在受理增编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核确认申请单位原有定编指标已用完,并附上原定编批文正本才能上报审批。已发有《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的定编管理单位,不能再申请增编,其在编车辆需要过户、报废更新时也不准使用空编指标新购车辆,待其原有的“未列编”车全部列入定编管理后,才能申请增编或过户、报废更新车辆。

六、租赁小汽车纳入定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经营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一次投入营运租赁车20辆以上),经营效益佳、管理制度完善且信誉好并有小汽车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申请。租赁单位不准将车长期(超过30天)租赁给小汽车定编管理单位使用,租赁合同(约)要抄送一份给主管小汽车定编办备案。各市小汽车定编办要加强对小汽车租赁的监督管理,防止定编单位变相购车和逃避定编管理的现象出现。违反规定的租赁公司,一律不予办理租赁小汽车“定编证件”的年检工作。

七、凡国有资产占股51%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均须办理定编审批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手续办理车辆牌照(含外籍牌照)。

八、按粤府车编办[1998]2号文件规定,各市要尽快完成更换“97式”《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编表-11)并将96至97年度的定编批文输入数据库,然后将软盘和原定编批文(原批文有更改的,重填“呈批表”附上)以及由各定编单位填写上报的《广东省小汽车定编管理卡申领表》,送省小汽车定编办更换“97式”《定编小汽车的通知》,今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更换批文的市,从1999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其申请定编业务。

九、办理定编业务实行管理卡管理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级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凭《广东省小汽车定编管理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受理定编业务,不准其他单位,特别是汽车经营或中介公司代办定编手续。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第18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十不准两严格”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

“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其安全施工的监理、设计责任。 各煤炭集团承担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的,不准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开工报告等违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违规违法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并备案。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矿井建设。施工队伍必须经过招标择优选择,签订施工合同,遵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保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

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加强煤矿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秩序。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施工安全的要求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严格控制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单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三个掘进面,双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五个掘进面。

五、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矿井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所有用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建档登记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其安全基础知识不合格的应予清退。

六、“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组织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并督促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七、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要切实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足水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门探水队伍,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以钻探为主,结合其他技术手段,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患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要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未经专门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的,未执行掘进面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等规定的矿井不准建设。

八、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有效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套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监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九、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

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

建设矿井已按设计全部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具备安全资质持证上岗,制订了联合试运转方案,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十一、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月季检查制度、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等,加大检查力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对擅自开工、擅自生产、盲目扩张、批小建大、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整顿;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十二、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

市、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规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重组整合的煤矿须由副总经理负责复工验收签字,切实把好建设矿井复工关。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十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二、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四安六常”

居安思安、居安想安、居安干安、居安紧安,常思安全工作重要性、常想履行职责重要性、常看制度落实强不强、常念安全文化管理、常做安全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常学安全知识与技术,确保安全工作求安、求稳、求长久);

第四、\"十必须十严禁\" 吴永平董事长在集团公司3月29日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提出了\"十必须、十严禁\",全矿各采掘队组必须严格执行\"十必须、十严禁\"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1、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凡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楚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采掘面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3、井下发现渗水、滴水、煤壁发潮.煤壁挂汗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否则严禁继续组织生产。

4、必须将\"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落实到现场,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瓦斯超限、无风微风、粉尘超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规范运行的区域严禁作业。

5、必须加强双回路供电质量和主扇、提升设备、现场防爆的管理,机电设备的防护设施不完善、提人设施保护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严禁作业。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支护数量和质量未达标准的区域严禁作业。

7、必须认真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专项措施,并贯彻落实,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完善安全基础设施、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

8、必须执行干部带班入井制度、采掘工作面开工安全准入制度,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9、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制度和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采取小包工方式组织突击生产。

10、矿井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第19篇:办公厅整改措施(推荐)

篇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落实改进会风的具体措施 龙源期刊网 .cn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落实改进会风的具体措施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2期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重点研究细化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改进会风的15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努力做到实际支出低于预算;简化会场布置;倡导代表发言紧紧围绕会议议题,不讲空话套话,不作汇报工作性、一般表态性发言;改进会议简报编写发送方式;按照中央规定的字数和时长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会议的报道,把更多的版面和时段留给基层代表;坚持代表统一乘坐大车制度,尽可能不封路,合理控制交通管制的规模和时间;机场、车站和代表团驻地不搞迎送仪式;代表入住的房间不摆放鲜花;严格执行会议伙食标准,坚持代表集体吃自助餐,不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不接受各单位、部门、团体向代表赠阅的图书、参考资料或产品,控制非会议材料的发放;不组织代表参加与大会议程无关的活动;不组织宴请活动,不举办大型联谊活动,不赠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品,不搞专场文艺演出;禁止产品供应商以大会名义进行广告性宣传;严格控制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按照简约、简朴原则安排各项会务,节约每张纸、每度电、每滴水,从严控制租用宾馆等,推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立见成效。篇二:做好整改落实有关工作的方案 关于做好近期整改工作的有关安排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做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做好近期整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领导班子整改方案、专项整治方案、整改问题清单和制度建设计划的制定

1、领导班子整改方案,要认真回应群众提出的意见、对照检查材料查摆的突出问题、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上级党组织和督导组点明的问题等,列出整改问题清单,明确具体目标、推进措施、责任主体和进度安排等(有关格式参考见附件)。

2、专项整治方案,要在认真回顾梳理前期提出的专项整治任务,搞好查漏补缺,不断扩大和巩固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把中央和省委新增加的、我市尚未纳入专项整治的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及时纳入专项整治范围,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有关格式参考见附件)。

3、制度建设计划,要紧扣领导班子整改方案,承接好中央和省级、市级层面出台的制度,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承接落实好中央明确的反对“四风”应重点建立健全14个方面制度建设要求,以及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中省级层面确定的32项制度建设任务,贯彻好中央《关于做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制度建设的最新要求,紧密结合边学边查边改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明确主要任务、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等要求(有关格式参考见附件)。

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整改措施、整改问题清单的制定

1、内容要求:领导干部的个人整改措施,要立足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积极认领班子的整改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个人查摆的问题、同志之间相互批评的意见、上级和督导组反馈的问题要逐一回应,列出整改问题清单,明确具体目标、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有关格式参考见附件)。

2、领导干部的个人整改措施、整改问题清单,要自己动手研究制定,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有关要求和说明

1、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在主持制定好领导班子整改工作方案、专项整治方案、整改问题清单和制度建设计划的同时,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整改措施、整改问题清单严格把关。领导班子的重点整改事项,要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开。

2、请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做好有关工作。8月底前,领导班子整改方案、专项整治方案、整改问题清单和制度建设计划,领导干部个人整改措施、整改问题清单,经市委派出督导组审核后,统一报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指导组,按要求提报省委督导组、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阅。

3、按照省委要求,参照其他地市做法,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提供了一些格式参考(见附件)。如省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对整改落实、建章立制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关于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教育实践活动结束前,各地要指导督促村、社区在前段边学边查边改的基础上,分别再集中解决1至2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方面突出问题。 附件:

1、中共xx市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活动整改工作方案

2、xx市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3、xx市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 建设计划

4、领导干部个人整改措施模板

5、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整改问题清单模板

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附件1: xx市委常委班子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市委常委班子针对“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摆剖析,形成了对照检查材料,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明确了整改方向和措施。为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具体化、责任化、制度化,确保市委常委班子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聚焦作风建设,从思想上、行动上、制度上进行综合性整改,着力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市委常委班子思想政治能力、动员组织能力、驾驭复杂矛盾能力,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

(二)目标要求。整改落实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中共立行立改、标本兼治,既要在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尽快见到成效,又要在理想信念、工作程序、体制机制等方面下功夫,从根本上抵制不正之风。要注重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开展清理整顿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抓好当前工作与谋划长远发展相结合、加强常委班子自身建设与推动全市面上工作相结合,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努力实现思想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的目标。

(三)整改方向。着力抓好“八个强化”,重点落实“八项整改”。“八个强化”,就是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政治立场;强化党的群众观念,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强化“两个务必”,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强化科学发展,争创一流工作成绩;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做到恪尽职守;强化真抓实干,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清理整顿,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强化建章立制,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长效化。“八项整改”,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艰苦奋斗、解决重点难点历史遗留问题、党员干部联系困难家庭、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二、整改内容及措施

(一)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政治立场篇三:2011年办公厅总结 州人大办公厅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州人大办公厅坚持把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作为履行职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抓手,紧紧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较好地发挥了综合协调、参谋助手作用,为确保常委会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继续深入创建“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一是坚持每周

三、五下午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机关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了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援疆工作会议、自治区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州党委的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二是开展专题讲座和座谈讨论,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吐尔逊〃吐尔地、副主任徐建忠、那加提〃那扎尔别克、热西丁〃孜克尔亚等领导分别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自治州重大项目建设为主题,为机关干部职工上了专题党课,部分工委、处室领导也结合各自业务进行了讲座;邀请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开展了援疆工作情况、消防知识、财经知识等专题讲座;结合常委会会议议题,听取了《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讲座。三是结合“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年、公民道德建设月、党风廉政教育月等活动,学习了有关民族团结、民族宗教政策、公民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文件,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观看了《创建学习型组织》、《政务礼仪》、《阳光心态》、《中国国防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史》、《党风廉政建设系列专题》等各类教育影视片,并组织观看了方世南教授、沈健教授、吴宏副主任在自治州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专题培训班上的讲座实况录像。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召开后,及时组织机关干部收听收看会议实况,参加各类培训班,并要求干部职工撰写学习心得体会,认真把握会议精神。

通过开展各类讲座和学习活动,使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牢固树立了“三个离不开”思想,坚定了理想信念,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识和把握,增强了实现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信心,提高了运用理念指导实践的能力。同时,进一步优化了各族各级干部职工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结构,提高了干部职工不断适应新时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公厅综合服务水平

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州人大办公厅始终坚持高起点认识,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工作,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领导建言献策,不断提高办公厅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积极做好会议服务工作。顺利组织召开了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至第26次会议及历次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等各种会议。对确定召开的每一项会议,办公厅均全力以赴,提早着手安排,做到会前积极准备,会中做好服务,会后督促落实,保证了各种会议的顺利召开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主动与州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系协调,妥善安排常委会领导参加的各项活动,未出现任何问题。根据州党委主要领导要求,组织州直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赴*州和**参观考察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学习了进一步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促进州直各县市人大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积极参与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筹备、组织了以“落实两个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森林草场湿地,建设山川秀美**”为主题的2011年伊犁环保行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宣传报道,编印了2011年伊犁环保行资料汇编;组织开展了《无线电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活动,协助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了《奎屯市天北新区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活动和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

(二)规范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各项工作。注重文秘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要求文秘人员熟知法律法规,吃透上下情况,准确领会领导意图,切实改进文风,增强文字材料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机关公文拟制的适用、准确、周密;翻译工作做到译文准确、用语规范、不出差错;进一步规范公文收发、处理、归档的各个环节,确保机关公文处理及时,程序严密;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机要保密各项制度,并根据州党委办公厅和州保密委的统一安排,对机关保密工作进行了多次自查,对存在问题制定措施积极整改,消除了泄密隐患,顺利通过了州保密委和州机要局的检查验收。同时,认真做好报刊文件的收发登记和各种文稿的打印工作,加强机关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在历年的基础上有了新的提高,得到州档案局的充分肯定,档案管理人员被评为州直优秀档案员。

(三)继续加强人大宣传工作。继续实行信息、宣传奖励机制,激发机关干部撰写新闻稿件,宣传民主法制的积极性。全年发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报》6期,定期向州人大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履行职权情况,增强了人大工作的透明度,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了条件。编印《人大信息》90余篇,《人大工作通讯》28期,其中多篇稿件被《**人大》杂志、《**日报》和**人民广播电台采用。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和调研工作的报道力度,真实全面地报道人大常委会会议和重大活动情况,宣传伊犁民主法制建设。

(五)不断增强后勤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财务和物业管理,坚持做到一支笔审批,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严格机关车辆管理,切实搞好公务车辆的调度及安全行驶,保证了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积极设法筹措资金,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定做一套工装和一套运动服,以便在参加重要活动时统一着装,进一步树立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良好形象。重视提高接待工作水平,做到精心组织安排,热情接待,全年共接待国家、自治区及疆内外人大系统各级领导 多批、人次。

(六)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坚持每周三老干部阅文制度,认真落实老干部两项待遇,积极为老干部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坚持邀请老干部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沟通与交流。组织老干部赴**、**等地参观考察,使他们进一步了解了**及州党委、州政府开展的重要工作。及时了解老干部的思想、生活状况,关心离退休老同志,为他们提供日常服务。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国庆节到来前夕,常委会领导和

第20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

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6 2组织机构与职责…………………………………………………6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6

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7

2.3区县职责……………………………………………………7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8 3预防、预测和预警………………………………………………10

3.1信息监测与报告……………………………………………10

3.2预警…………………………………………………………11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11

3.4预警级别及发布……………………………………………12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12

4.1应急响应……………………………………………………12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16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17

4.4指挥与协调…………………………………………………20

4.5新闻报道……………………………………………………21

4.6应急结束……………………………………………………21 5后期处置…………………………………………………………21

5.1善后处置……………………………………………………21

5.2社会救助……………………………………………………22

5.3保险…………………………………………………………22

5.4调查和总结…………………………………………………22 6保障措施…………………………………………………………22

6.1组织保障……………………………………………………22

6.2物资保障……………………………………………………23

6.3资金保障……………………………………………………23

6.4技术保障……………………………………………………23

6.5技术储备与保障……………………………………………24

6.6应急队伍保障………………………………………………24

6.7工作督导……………………………………………………24 7宣传、培训………………………………………………………24

7.1宣传教育……………………………………………………24

7.2培训…………………………………………………………25 8附则………………………………………………………………25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25

8.2预案管理……………………………………………………25

前 言

本预案对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附则8个方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危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群众的利益。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1.4.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1.4.3立足现有,整合资源。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和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见《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办、市农业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民政局、市政府救灾办、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职责。市农业局是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处置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

在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全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农业植物灾情和疫情动态及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的发生趋势及发展态势,及时向农业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区县职责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在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乡镇(街道)政府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方案。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1市农业部门职责

(1)组织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制订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方案,负责病虫鼠害情调查监测,发布病虫鼠害趋势预报,提出相应的病虫鼠害防治处置措施。

(2)制订疫情发生区、保护区扑灭技术方案,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流行学调查、疫情传播途径调查和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组织力量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严格执行检疫隔离措施,对保护区实行喷药保护。

(3)做好市级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房建设及对区县物资储备、库房建设监督管理。重点储备应急处置所需农药、药械、杀虫灯、鼠夹、防护服和手套等物资。

(4)建立应急处置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服务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和基层专业服务队开展防治工作,抓好督促检查,促使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5)提出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6)及时通报和上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2.4.2市政府救灾办职责

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2.4.3市农办职责

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4.4市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集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专项资金,落实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4.5市气象部门职责

及时免费提供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信息。

2.4.6市工商部门职责

负责农用物资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农药(械)及违法经营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及其他商品,依法查处违法经营。

2.4.7市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研究,并做好技术开发及转化工作。

2.4.8市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灭鼠活动中毒饵所需饵料的筹集和供应。 2.4.9市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调查鼠传疾病病源,隔离相关人员、医学观察和采取相关治疗措施及农药中毒人员的急救处理。

2.4.10重庆检验检疫局职责

与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通报口岸及周边省(市)疫情截获情况。

2.4.11市公安部门职责

协助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灾情、疫情发生后社会治安维护。 2.4.12市交通部门职责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部门负责配合禁止无任何检疫手续或带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进入我市或在本行政区域内流动。

2.4.13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区、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 3预防、预测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在市政府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构架下,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检疫部门应构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监测系统,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并按照国家、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时间、区域、病虫种类、危害程度、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措施等。市农业灾害办公室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后,应在6小时内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灾害信息,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抄报市政府救灾办。

灾害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局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接警中心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统一接警电话为12345,并与市社会联动报警电话110实行联动报警。 3.2预警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根据田间监测信息,结合农业有害生物历年发生情况、种植制度、品种布局、施肥水平及天气预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发布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预警信息。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中国农作物病虫测报信息系统、农业植物检疫网络化管理工作平台、重庆农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农业有害生物预警支持系统。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建立和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与信息系统,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Ⅳ、Ⅲ、Ⅱ、Ⅰ级,即一般灾害为Ⅳ

(四)级,较大灾害为Ⅲ

(三)级,重大灾害为Ⅱ

(二)级,特别重大灾害为Ⅰ

(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

3.4.2预警发布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由农业植保部门组织植保和农业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后,由农业植保部门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重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发布;一般、较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备案;预警信息一般通过内部文件、信息专刊和网络发布,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 (1)一般(Ⅳ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2)较大(Ⅲ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同时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市农业部门给予帮助支持。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3)重大(Ⅱ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

(4)特别重大(Ⅰ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协调有关区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积极争取农业部的帮助和支持。

4.1.2信息共享和处理

(1)常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报送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病虫鼠害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及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农业有害生物,应及时通过农技110或其他途径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农业植保部门一旦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征兆、灾情或疫情,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②预计发生或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24小时内分别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

③预计发生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市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在6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应急办、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上报灾害信息。

④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上报实行实名制。报告内容包括: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时间、区域、级别、损失情况、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及请求支持事项等内容。

(2)现场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采集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赶赴现场后,要及时收集现场情况,包括灾情、疫情的基本情况和抗灾救灾措施,并通过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其他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及时报告现场新情况、新问题、新进展。

(3)灾情信息分析与共享

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收集、分析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并从中心数据库中调阅全市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和物资储备情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等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要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经核定的灾情信息除按规定上报外,要登录到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1.3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救灾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及时赶赴灾情、疫情现场,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救灾工作,负责对灾情进一步调查核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开展损失评估、灾后恢复等工作,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灾情。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

4.2.1分析灾情发生原因

根据农作物苗情、病虫鼠害发生情况,结合病虫鼠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地理环境、农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对病虫鼠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4.2.2确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重点和采取的不同措施,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包括以灾区为主的大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包括以发生灾害的重大病虫鼠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病虫鼠害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4.2.3制定控制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工作成效。针对不同病虫鼠害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4.2.4灾区控制措施实施 (1)重点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病虫鼠害。

对菌虫源区和流行蔓延区田块全面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化学防治。对大面积重大病虫鼠害发生区实施统防统治,组建病虫防治专业服务队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施药技术、统一药剂、统一防治时间”。

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重耕改种。 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

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一般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病虫鼠危害。化学防治上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对病虫鼠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 加强田间肥水管理,增施磷钾微肥,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

防治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他控制措施。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 4.3.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疫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4.3.2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疫情发生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发生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情发生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情发生区,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加强对来自疫情发生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农业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铺垫物、田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情发生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作物和来自疫情发生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消毒处理。

4.3.3保护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及疫情监控联系电话。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将疫情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随时与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保持联系。

加强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加强检疫,严禁到疫情发生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

4.3.4解除封锁

疫情发生区内所有染疫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应急委提出解除封锁请示并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解除令。疫情发生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3.5灾情、疫情评估

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灾情、疫情评估,主要包括:

(1)调查确认疫情发生区内农业植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2)调查确认染疫农业植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3)确定要销毁的染疫农业植物面积、农产品数量。 (4)核实销毁染疫农业植物所需物资、人工数量,计算所需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农业植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 (6)对染疫农业植物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4.4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果断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干净彻底消灭灾情、疫情。 4.5新闻报道

广播电视、电台、报纸、农业信息网络对全市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植保植检部门所发布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防治技术、防治动态进行及时报道,电视台、广播台应安排在广大农民收视(听)集中时段播放。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关信息,未经许可,各媒体不得发布。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6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市政府应急委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受灾区县转入常态管理。一般、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结束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对参与灾害扑灭有功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做好评先、评优、晋级等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制订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规划,做好现场清理与处理、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拨抗灾救灾资金。由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统筹协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帮助支持灾区的措施。市政府救灾办要及时汇总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拨灾区的救灾资金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委领导审批后实施。 5.3保险

倡导保险企业增设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险种,并积极动员灾害多发地区的农民参与灾害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5.4.1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会议,认真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4.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原因作深入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4.3发生重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调查和总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办、财政、救灾、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委、粮食、公安、交通、气象、卫生、工商、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6.2物资保障

建立区县(自治县)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储备库应建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市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及区县(自治县)应急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工作。 6.3资金保障

设立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及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常年财政预算。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一经启动,各级财政要调拨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6.4技术保障

成立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家组,承担农业有害生物鉴定诊断、疫情认定、病虫鼠害预警分析、抗性监测和对区县(自治县)的应急指导及培训工作。

区县(自治县)级植保植检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检验检测及初步诊断、病虫鼠害预警、疫情监测、抗性监测等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植保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疫情监测和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工作。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农业有害生物防灾减灾基础科研和转化工作。依托西南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及有关专家,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及控害对策等方面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和新农药(械)、新设备在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分析、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现代化进程。 6.6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动喷雾器,建立应急防治专业队伍(植保专业队)。要强化对植保专业队的管理,定期对植保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6.7工作督导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对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疫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应急预案、人员技术、资金物资到位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以及控制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7宣传、培训 7.1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植保植检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植物检疫、农药管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等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2培训

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定期对区县(自治县)、乡镇农技干部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新农药(械)等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农业有害生物:指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8.1.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目前确定为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农田鼠害以及其他突发性病虫害。

8.1.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8种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危险性病虫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8.2预案管理

8.2.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和完善应急管理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8.2.2本预案在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不断修订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2.3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报农业部备案。本预案原则上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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