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

2020-04-05 来源:工作计划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立法工作计划

2018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工作计划篇1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立法工作计划篇2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2018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2018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调查研究现有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

二、调研课题

1、《条例》指定课题:对统计调查对象等的法律责任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条例》自选课题: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推荐第2篇: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建议函

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增栋、胡俊朋

就对新生儿进行强制性亲子鉴定并建立基因数据库问题

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建议函

全国人大法工委:

我们是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收集了大量因子女非亲生最终导致离婚的相关案例,现针对婚姻家庭中子女非亲生对男性造成的严重损害,建议对新生儿进行强制性亲子鉴定并建立基因数据库问题给予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亲子鉴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此可见,我国仅在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就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亲子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且这种规定是补救性的、推定性的。一旦一方不同意,不能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无法确定真实的亲子关系。特别是在长期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与孩子产生了深厚感情的情况下,对男性的损害,无论是经济上的付出,还是精神上的伤害,都是无法弥补的。

为此,我们建议,应当在《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对新生儿进行强制性亲子鉴定,并将亲子鉴定结论载入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为新生儿建立基因数据库。这样,不仅有助于确定亲子关系,对被拐卖儿童、走失人员寻亲,以及刑事案件的侦破也有巨大的帮助作用。

以上建议,敬请予以立法参考!

建议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尹增栋 胡俊朋 律师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推荐第3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9年12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修改)

2010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标志性的一年。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正确把握当前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突出重点,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立法和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统筹考虑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做好督促制定配套法规、督促指导法规清理、法律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一、安排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任务的要求,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在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0年法律案审议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继续安排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9件

选举法(修改)、国防动员法(2月三审)、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2月二审)、国家赔偿法(修改)(4月四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月二审)、社会保险法(6月四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8月二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8月二审)、行政强制法(10

月四审)等法律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者再审,2010年继续安排审议。其中选举法(修改)拟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2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

(2)4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改)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3)6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水土保持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人民调解法国务院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大会代表法(修改)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4)8月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预算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起草车船税法国务院提请审议

(5)10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自然保护区法(自然遗产保护法)全国人大环资委提请审议增值税法国务院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

(八)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6)12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森林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三)预备项目12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社会救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

能源法、考试法、电信法、资产评估法、兵役法(修改)、慈善事业法,有关方面应当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督促起草单位抓紧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抓紧起草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

三、督促指导做好法律配套法规制定、修改和法规清理工作

按照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关于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工作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督促国务院等方面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法律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法律法规清理任务。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立法议案,运用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和应用工作,抓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二)的研究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法律案审议的质量。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和法律理论研究工作

做好常委会新制定法律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法律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制定的法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选择适当时机,采用多种形式,集中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本质特征及其在推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业务培训,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举办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培训班。重点做好选举法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研究。开好地方立法研讨会。

推荐第4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第一次修改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落实立法规划,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对2016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已通过)

2.慈善法(已通过)

3.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4月)

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4月)

5.网络安全法(6月)

6.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6月)

7.资产评估法(6月)

8.电影产业促进法(8月)

9.中医药法(8月)

10.证券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国防交通法(4月)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4月)

3.红十字会法(修改)(6月)

4.民法总则(6月)

5.环境保护税法(6月)

6.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8月)

7.社区矫正法(10月)

8.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10月)

9.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12月)

10.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国防和军队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测绘法、矿山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档案法、现役军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粮食法、原子能法、外国投资法(修改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子商务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

3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分别于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到期。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正在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改革试点授权决定,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审议试点情况中期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律起草及审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立项关。健全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机制,推动、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按时提请审议。涉及落实改革

4 任务举措等立法项目,要加强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规,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职权。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制度。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制定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继续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对授权决定到期后的处理机制。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法律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相关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力。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逐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扎实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主动审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适应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探索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

继续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规律,指导立法实践。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审议阶段的宣传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地方人大的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加大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深入开展对地方立法的调查研究,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推动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开好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继续举办立法法培训班。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立法工作队伍。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创新立法人才培养和任用机制,着力培养立法骨干人才。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机制。加强立法智库建设,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增强立法工作力量。

推荐第5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4月17日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是贯彻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 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 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 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 2 3 4环境保护法(修改)(4月)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6月) 资产评估法(8月)

行政诉讼法(修改)(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 2安全生产法(修改)(2月)

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4月) 3 4 5 6 7 8 9 10航道法(4月) 广告法(修改)(6月) 行政复议法(修改)(6月) 立法法(修改)(8月) 食品安全法(修改)(10月)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12月) 证券法(修改)(12月)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著作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刑法等,制定中医药法、期货法、粮食 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国防交通法及单行税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 面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案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和改革任务,对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制度性建设问题,要按照既稳妥 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快启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密切跟踪 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努力使法律准确反 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 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的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针对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意直接倾听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探索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同 志直接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坚持并创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调研方式,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 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多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一手材料。

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 有关工作建议。继续完善和认真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对法律草案的科学性、法律出台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保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 律草案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予以及时回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要逐步研究建立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在法律草案起草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法律配套法规,努力做到配套法规与 法律同步实施。有关法律修改后,督促有关方面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法律 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

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 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掌握 舆论主导权。

开展法律理论研究。继续开展对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立法实践;继续抓好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补充完善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可靠组织保障。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大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以及培训力度。开好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4月1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 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紧紧围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完善询问、质询等各 项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以简政放权促进经 济稳定增长、推动经济转型、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情况,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情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效能和治理能力情况,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 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金融监管和监管协调机制实施情况,健全银行业审慎监管、化解 银行业不良资产情况,加强证券期货监管、规范和发展债券市场、风险化解和处置等情况,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保障功能、完善资金运用监管等情况, 规范“影子银行”业务、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违法金融活动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 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情况,城乡社会保障体 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 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特大事故 处理情况和原因分析,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 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情况,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 本转变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推动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听 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情况,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实施、资金投入及工作推进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情况,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情况,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 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财政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情况,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 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财政水利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规范司法公开情况,规范立案、庭审、调解、再审、执行等行 使审判权情况,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情况,加强司法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 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规范司法公开情况,规范立案、侦查、公诉、民行监督、执行监督等行使检察权情况,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情况,加强司法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 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3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3年中央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两项报告请国务院除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出外,决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批准2013年 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要计划指 标的执行情况,全面深化改革的进展情况,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进展情况及问题,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执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批准2014年预算决议的情况,2014年1—7月份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上述听取和审议的四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情况,旅游的市场执法监督、投诉统一受理、安全综合管理、景 区流量控制及门票价格制定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旅游市场的规范情况,尤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零负团费”、强迫消费、“一日游”等问题的治理情况, 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情况,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京津冀、东北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 排放的综合治理情况,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情况,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公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情况,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发展清洁生产技术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人身权利情况,依法打击拐卖、虐待未成年人 和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情况,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 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提高专利质量情况,促进专利运用和推广情况,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 情况,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

(一)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三)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开展专题询问,要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把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询问重点,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第一项专题询问由法律委员会 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项专题询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三项专题询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厅予以配合。

五、开展专题调研

(一)围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民族地区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经济社会 发展取得的成就,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情况和问题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围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建设土地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情况,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情况,土 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围绕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编报水平、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围绕公务员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公务员法实施的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务员考录、考核与培训情况,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公务员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 规以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备案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新制 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继续推动地方建立法律制定或修改 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研究探索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反馈等工作机制。结合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14年的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增强工作实效。专项工作报告要紧扣各方面工 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执法检查要加大力度,在深入上下功夫,增强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专题调研报告,可 根据实际情况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要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互动 性、实效性,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工作的建设性、促进性作用。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各项监督工作报告所提意见建议、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 情况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适当时限内及时落实、认真改进、作出反馈。加大对监督工作新闻宣传的力度,依法将有关监督事项及成效向全国 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推荐第6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4月17日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是贯彻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4月)

26月)

3

8月)

4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2月)

2

34

564月) 4月) 6月) 6月) 8月)

78

910

10月) 12月) 12月) 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著作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刑法等,制定中医药法、期货法、粮食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国防交通法及单行税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案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和改革任务,对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制度性建设问题,要按照既稳妥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快启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努力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的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针对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意直接倾听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探索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直接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坚持并创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调研方式,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多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一手材料。

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继续完善和认真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对法律草案的科学性、法律出台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保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律草案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予以及时回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要逐步研究建立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在法律草案起草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法律配套法规,努力做到配套法规与法律同步实施。有关法律修改后,督促有关方面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

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掌握舆论主导权。

开展法律理论研究。继续开展对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立法实践;继续抓好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补充完善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可靠组织保障。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大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以及培训力度。开好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责任编辑: 向航

.

推荐第7篇: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7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07年立法重点是: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抓好促进

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环境治理保护、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据此,对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德重点立法项目(57件)

(一) 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5

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2件)

1、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使科学技术更好地委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

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提请审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3、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促进基础研究发展,推动科学技

术进步,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自然科学基金会起草)。

4、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保护当时然的合法权

益,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5、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起草)。

6、为了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的具体办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版权局、广电总局、法制办合同有关部门起草)。

7、为了进一步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总局起草)。

8、为了加强对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弘扬革命烈士的忘我牺牲精神,教育和激励公民保卫祖国、献身祖国建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革命烈士褒6 扬条例(民政部起草)。

9、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制定护士条例(卫生部起草)。

10、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起草)。

11、为了履行有关禁烟的国际义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维护公众健康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

12、为了加强管理连锁经营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尽快完善制度,完善体系,制定连锁经营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二)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保持社会安

定有序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3件)

1、为了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充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危害国际安全违法犯罪的职能,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请审议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安全卫生部起草)

2、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兵役工作的客观要求,解决征兵难喝军人退役安置难等问题,提请审议兵役修订草案(总参谋部起草)。

3、为了预防、减轻和消除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请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4、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法制办组织起草)。7

5、为了规范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证民用机场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总局起草)。

6、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环保总局起草)。

7、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修订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8、为了适应草原防火形势的需要,具体落实草原法规定的防火措施,修订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起草)。

9、为了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抗旱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制定抗旱条例(水利部起草)。

10、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铁路运输行业特点,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起草)。

11、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12、为了加强海洋基础测绘管理,保障航海安全和海防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测绘法,制定海洋基础测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起草)。

13、为了加强连锁经营管理,保障业内人员安全和地方安全,维护当地秩序,制定各当地治安管理加强对连锁经营管理(民政部起草)。

(三)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1、为了适应邮政体制改革需要,保障邮政普通服务,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8

维护信息安全,加强对邮政服务和信件速递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提请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信息产业部、邮政局起草)。

2、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信息产业部起草)。

3、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规范,强化保险监督管理职责,提请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保监会起草)。

4、为了科学确定政府统计调查分类,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管理,加对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提请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统计局起草)。

5、为了贯彻实施合伙企业法,完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合伙业登记管

理办法(工商总局起草)。

6、为了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法社发,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起草)。

7、为了适应地质勘查体制改革需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地质勘察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条例(国上资源部起草)。

8、为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9、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10、为了保证商业网点合理布局,促进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发展,制定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9

11、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12、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然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法制办组织起草)。

13、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监会起草)。

14、为了规范证劵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证劵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规范,制定证劵公司监管条例(证劵会起草)。

15、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劵公司风险,规范证劵公司风险处置的方式、措施和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证劵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劵会起草)。

16、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共同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建设部起草)。

17、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连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制办、工商总局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可以适时提出。

10

推荐第8篇: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三者的职能怎么区别?

浏览次数:1121次悬赏分:5|解决时间:2009-3-8 21:55|提问者:dingyuzhe888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三者的职能怎么区别?主要是哪方面的?

最佳答案 都是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常委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代替全国人大处理事物,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推荐第9篇: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户籍立法 实现人口自由流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的有关报告中提出,我国有关部门正积极稳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将户籍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现行户籍制度诸多弊端逐渐显露,城乡分割、人户分离现象严重,限制人口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城乡人口之间自由流动,建议制定户籍法。

对此,公安部提出,制定户籍法是必要的,但是,由于户籍管理中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解决,出台户籍法的时机暂时还不成熟。公安部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陆续报请国务院批准或者与有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各地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户籍立法的调研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认为,户籍法是本届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对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户籍立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立法时认真研究考虑。

推荐第10篇: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工作总体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今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为主线,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于科学发展的需要、社会和谐的需要、改善民生的需要、维护稳定的需要,重点加强有关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尤其是要加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据此,对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实施类(7件)

项目名称起草单位

1.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审计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

3.安徽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残联 省林业厅 — 1 —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

5.安徽省城市供水条例

省教育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6.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7.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二)论证类(17件)

项目名称起草单位 1.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

省水利厅

省司法厅省农委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5.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6.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7.安徽省邮政条例

省政府应急办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

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9.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省民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10.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省政府法制办

11.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2 —

省环保厅

1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1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14.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15.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修订)16.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 17.安徽省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二、政府规章

(一)实施类(7件)

省地震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省国土资源厅

省民委

项目名称起草单位 1.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办法

5.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省国家安全厅

省质监局

6.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7.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论证类(10件)

省政府法制办

项目名称起草单位 1.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管理办法3.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若干规定

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 3 —

4.安徽省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办法(修订)5.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6.安徽省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7.安徽省农民生产生活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省安全监管局

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8.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质监局省档案局

9.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10.安徽省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4 —

第11篇: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

文号:深府〔2012〕43号

[内容纠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2年立法工作的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深圳市“十二五”规划精神,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围绕推进创新发展、创造深圳质量,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任务为导向,把大力加强社会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大运会成果制度化建设、推动体制机制自主创新、推进节能减排、建设低碳城市等方面立法作为重点,继续做好法规、规章各项清理后的修改工作,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促进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创新的辉煌。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

(一)新制定法规项目(11项)。

1.网络信息安全条例。(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经贸信息委)

2.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场监管局、法制办)

4.社会救助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法制办)

5.城市更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责任单位:市残联、法制办)

7.技术转移条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法制办)

8.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

9.行业协会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法制办)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办)

11.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纪委、法制办)

(二)修改法规项目(6项)。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单位:市综治办、法制办)

2.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法制办)

3.房地产登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4.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法制办)

5.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6.控制吸烟条例。(责任单位: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法制办)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或者修改公布的规章

(一)新制定规章项目(11项)。

1.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2.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法制办)

3.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法制办)

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法制办)

5.机动车路内停车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法制办)

6.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法制办)

7.《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财政委、法制办)

8.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法制办)

9.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10.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地铁公司、法制办)

11.绿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法制办)

(二)修改规章项目(2项)。

1.医疗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

三、其他立法事项

(一)对本年度立法计划未列明的下列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视条件成熟情况及时提请审议:

1.组织对本市法规、规章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启动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

2.根据本市法定机构试点改革进程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定机构的配套立法。

(二)根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建议将碳交易条例等立法项目列为调研论证项目,具体调研项目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公布。

第12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 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适应科学发展新形势,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护民族文化、建立健全污染和灾害防治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2年完成的立法项目16件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

1.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起草,2012年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保持广西近现代民居建筑风格和建筑艺术,传承广西民族物质文化,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保护条例〙(梧州市人民政府起草,2012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为加强南宁吴圩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规范南宁吴圩机场路一带城市建设,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吴圩机场路生态景观保护 1

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起草,2012年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保护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海洋局起草,2012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为遏制毒品祸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11件。

1.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起草,2012年4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为加强食盐安全管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起草,2012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为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起草,2012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

政府审议);

5.为规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制定〘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6.为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自治区商务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7.为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起草,2012年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8.为保护和传承民族非物质文化,促进民族文化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自治区文化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9.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行为,维护预防接种人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起草,2012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10.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保障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11.为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起草,2012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需要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16件

(一)地方性法规10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

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

6.〘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修订)〙

7.〘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8.〘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条例〙

9.〘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二)政府规章6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5.〘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

三、清理政府规章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要牵头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适时修改一批政府规章。

四、工作要求

一是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所有项目,各部门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并在本计划下达后的15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二是对列入2012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在2012年4月底前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资料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三是列入2012年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为确保立法计划的严肃性,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内完成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调研成果评审等工作。对完成调研且调研成果经评审通过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当年未完成立法调研以及调研成果未经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13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来源:中国.浙江人大网发布时间:2011-2-18 9:59:42http://www.daodoc.com/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new&G_id=ffb19174-0a30-4d5c-9953-3ee04e8903bb&T_id=Cms_Info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安排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2件。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2011年继续安排审议。

(二)初次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10件。具体是: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禁毒条例(修订)、河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三)列入立法调研的法规项目28件。具体是:人民调解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浙中城市群协调发展促进条例、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改)、钱塘江管理条例(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登记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工作计划《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对上述法规项目,有关方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为明年立法作好准备,个别条件成熟的,在2011年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加强沟通和协调,督促起草单位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加强协调,督促有关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法规项目和审议时间,做到起草工作组织、任务、时间、责任“四落实”。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加强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二类法规项目的调研,为做好明年立法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三、督促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对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定和修改法规配套规定,从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更加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更加重视社会领域和民生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及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拓宽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完善立法项目论证机制,增强立法项目选项的科学性、可行性,使立法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先立法调研,不断深化立法调研工作。选择重要法规开展立法听证和网上在线交流,进一步促进立法公开,扩大公民有序立法参与。进一步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不断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不断丰富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方式和渠道,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基本经验及重要意义,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关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继续采取立法重大事项新闻发布、法规实施座谈、专题讲座、条文释义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新制定法规的宣传,完善法规宣传机制,提高立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做好立法工作指导。

第14篇:全国人大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巫溪县委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依法履职和“代表行动”为重点,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总结20xx年的各项工作,明确20xx年的工作目标 常委会于1月6日召开了20xx年工作总结会,常委会及各委室认真总结了全年开展的各项工作,提出了20xx年工作思路及措施。“一府两院”领导参加会议,县委副书记罗成充分肯定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并对20xx年的人大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会议对上磺镇人大等10个乡镇人大工作先进单位和9名人大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常委会于2月5日召开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在全面总结20xx年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对20xx年人大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3月9日举行的第31次县人大常委会上,根据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巫溪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安排意见,细化了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任务。

二、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工作有新进展

今年以来,召开了4次常委会、3次常委会主任会,全面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议题。

一是围绕议题开展调研。自今年年初以来,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调研员带领各委室的同志及“代表行动”县人大代表专业小组的同志,深入有关乡镇、部门、学校、企业,采取座谈、走访、实地查看、查阅案卷等方式,就法制宣传教育决议落实、行政执法、土地流转、林权改革、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学校体育等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较全面地掌握了相关情况,为审议好相关工作报告提供了依据。

二是开展专题调研。在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县委书记郑向东在20xx年2月1日参加上磺代表团审议时,提出要把上磺片区建设成为巫溪南大门的战略构想,并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向东书记的建设巫溪南大门这一定位和提出的工作要求,自今年3月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了上磺片区乡镇领导干部座谈会、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上磺片区三镇一乡乡村干部座谈会,多次组织人员走村入户询问和实地察看,在此基础上,常委会机关每个同志都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在机关内进行了交流。县委书记郑向东及有关领导于7月8日专题听取了调研情况报告并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布署。

三是认真审议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20xx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报告、促进土地流转情况的报告、县经信委主任郑应万的履职情况报告、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学校体育工作情况的报告、林权改革情况的报告,审议并决定授予20xx年度执法模范单位和执法模范荣誉称号。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县级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审议确定了11件20xx年县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审论通过了“五个重庆建设。人大代表在行动”县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名单。 四是依法任命了人民陪审员。常委会第3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决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任命王应安等29名同志为人民陪审员。

三、创新方式,代表工作有效推进 一是及时布署“代表行动”。按照市人大的统一部署,立足我县实际,成立了主题活动协调机构,制定了活动实施意见,确立宣传引导、视察促进、检查监督、调研献策、参与奉献、联系群众等“4+2”行动实施方案,1月31日,召开了“代表行动”动员会。 二是加强指导,扎实开展“代表行动”。为使“代表行动”取得实效,常委会正副主任、调研员及各委室经常深入乡镇就代表行动进行指导,全县各乡镇“代表行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广大代表积极投身于“六项行动”,以“十带头、十模范”为载体,较全面地履行了代表职责,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4月2日,常委会组织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广场举行了“万名代表送健康”活动。义诊86人次,发放价值4000余元的药品,散发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法、群众性体育运动知识、健康方法、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动植物检验检疫知识等10多个方面的资料10000余份。6月23日,召开全县人大工作促进会,盘点近四个月“代表行动”和上半年人大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各乡镇人大全面汇报了今年1-6月的人大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安排,并就深化“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加强联系沟通,联动开展“代表行动”。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远牧带领市人大办公厅、内司委、人事代表工委以及市教委、农委、旅游局、土房局等部门的负责人,赴我县就“五个重庆建设·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对我县“代表行动”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今年以来,巫山县人大常委会、奉节县人大常委会、黔江区人大常委会、奉节县人大常委会、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到我县就“代表行动”有关工作进行了交流。

四是表彰优秀县人大代表。2月2日,县人大常委会对田小明等14名20xx年度优秀县人大代表进行了表彰。

五是及时交办人大代表建议。3月29日,召开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将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136件书面建议交县人民政府及交通、水利、农业、公安等32个部门和单位。

四、服务大局,展示机关形象

一是助推“万元增收”工程。组织有关人员到峰灵镇金坪村、九龙村,就“万元增收”和扶贫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加大宣传力度、因地制宜、加强技术服务和保障等具体要求。二是助推城市促进行动。常委会机关成立了由常委会副主任杨尚林为组长的城市建设促进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自6月1日开始,城市建设促进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的同志,深入拆迁户摸底调查、宣传政策、收集群众建议和意见,基本完成了白马村4社王国培等14户征地拆迁的前期工作任务。三是助推“四城”同创。组织人员到广场社区就网格共建共创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四是参加红歌传唱活动。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由县城厢镇人民社区和广场社区“唱响主旋律·提振精气神”红歌传唱比赛,展示了人大机关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五是积极参加第四届职工运动会。组织机关全体职工参加了在巫溪中学进行的巫溪县第四届县级机关职工运动会,参加了乒乓球、自行车慢骑、趣味跑、迎面接力、定点投篮、拔河、跳绳等项目的比赛。六是召开了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会第二次会议。七是承办“四大家”办公室主任联席会。八是邀请机关历届退休老同志“回家”开展活动。6月9日至12日,邀请机关历届退休老同志“回家”,参观了文峰镇三宝村新农村建设、北门沟、宁河风情一条街、月亮湾水体公园、红池坝,在座谈会上,他们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进一步搞好有关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他们对巫溪的惊喜变化由衷的高兴。九是开展工会活动。6月13日,机关工会与县人社局机关工会在金三角宾馆举行联欢活动,增进了两个机关职工之间的友谊。十是切实抓好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召开了新闻宣传工作专题会,细化了新闻宣传的目标和措施,1-6月,被市人大公民报采用稿件45篇,比去年同期增加14篇;《巫溪人大》刊物出刊3期,巫溪人大信息网点击人数达到176800人,向市人大报送信息34篇。

今年上半年,常委会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如此的成绩。但对照科学发展观和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政治理论学习的效果不够好,下基层指导和督促不够,组织和工会工作有待加强等等,这些都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改进。

今年下半年,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办事以能力;二是深入调研,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三是深入实际,扎实推进代表工作,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四是强化素质建设,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和运用;五是塑造形象,维护大局,切实推进中心工作;六是精益求精,努力提高办文办会质量;七是严肃纪律,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八是继续努力,进一步做好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九是统筹兼顾,认真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15篇:全国人大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司法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xxx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司法鉴定。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鉴于当时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等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提出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近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统一规定;现在,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已经基本一致。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司法鉴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2条)

二、草案第5条第2款和第7条分别规定:“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对外承担司法鉴定业务的,在本系统省级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后,经过登记,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除外)、司法行政机关不从事具体鉴定活动。”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是专门为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不宜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在审判机关内设立与其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形成自审自鉴,不符合鉴定机构应当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原则。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负有依法登记管理的职责,也不应设立与其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除办理自行侦查的案件时进行鉴定以外,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条)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就其提出的鉴定意见回答法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询问,以便于法庭准确查明相关事实。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1条)

四、草案第9条中规定: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上述关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应当根据鉴定活动的特点,作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3条)

此外,还对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做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第16篇:全国人大学习心得

2013年3月3日至5日,全国政协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3月3日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代表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的工作。他在报告中从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等六个方面回顾了十一届政协的工作。3月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从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我了解到了过去五年我国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党和政府对2013年工作的部署和展望,使我们从中看到了更大的希望和更光明的未来,全身充满了干劲儿!

在过去五年中,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显著提高。我们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国民经济迈上新的台阶。当下,中国社会正值转型期,矛盾和难点不断涌现,于此同时公众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在这样大的环境下,为政既需要体察多种利益诉求存在的客观性,更需要恰当鉴别不同诉求和矛盾的根源,找到解决问题的适当入口,通过切中肯綮的施政,理顺不同的利益关系,减少不合理的失衡,尽可能地养育共赢、共济、共生的社会和经济生态。在今年“两会”上我们可以发现,代表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与公众的关注点吻合,令民众感受到一个活跃生动的政治时刻的到来。有了民意的冀望,民智的聚集,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了最大的动力来源和凭借。

我认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是和每一个中华儿女的个人梦想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只有将个人的奋斗目标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梦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才能成为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人才。这就是中国梦的由来。

通过对两会报告和新华社等媒体对两会报告解读的学习,我认识到中国梦之于当今中国的重大意义。新华社社论关于两会工作报告和中国梦的阐述让我进一步认识到如何结合两会精神设定自己的人生目标,确定努力的方向。党的十八大开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征程,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奋力开拓改革发展新局面,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激荡着13亿人的新期盼。这样的时代背景,使得这次会议承载着更大的期待。怎样把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凝聚为国家意志,如何以实干托起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举国关注,举世瞩目。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本届政府出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和知识创新工程,扎实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新建一批国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填补了多项重大产品和装备的空白。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越是接近梦想,前进的路就越是艰辛。

我认识到,今天的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临着发展方式的转变、改革深水区的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向高科技领域发展势在必行。科技的发展靠国家投入资金和政策支持,更要靠全体科研人员的团结努力和共同奋斗。我们作为今日中国科研前线的一份子,将发奋科研实现个人价值同国家利益和民族复兴之梦结合起来,成为大家的共同认识。

在思想上,我将继续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锻炼,除了自觉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会精神外,我还计划经常阅读有关党建、党史及党员先进事迹的书籍和报刊等,不断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使本人在工作上有更大的精神动力,做到学以致用,而不盲目;使自己能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能鉴定好与坏、甄别正与邪;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的侵蚀,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在工作上,我要不断的勤奋努力。当今社会处于一个以信息作为重要生产力的时代,谁掌握的知识,谁就拥有了进步的阶梯。因此,要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某个领域的精深程度,争取做到独当一面,保证高效率地完成任务。我还将及时认真地为自己充电,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把最前沿的知识运用于实际生活中,使自己不会在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落伍,以便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自己更大的潜能,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学习雷锋精神 1963年3月5日,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吹响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开展学雷锋活动的号角。40年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对学习雷锋活动作出重要指示,在党中央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倡导下,全国群众性学习雷锋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深入,千千万万个“雷锋”的身影在神州大地上闪动,爱党爱国、艰苦奋斗、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助人为乐的雷锋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青年沿着党指引的方向健康成长。雷锋始终是青年先进模范中的一个响亮名字,始终是青年敬仰的榜样。向雷锋同志学习,成为广大青年参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成为广大青年成长进步的强大力量。

在40年的学习雷锋实践中,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习雷锋活动,雷锋精神在青少年中广泛传播,“学雷锋、做好事”在青少年中蔚然成风。40年来,学习雷锋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入,神州大地上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学雷锋活动的高潮,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学雷锋典型,展现了一代又一代广州青年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雷锋精神薪火相传,生生不息。当历史的车轮进入1994年的时候,一项旨在弘扬新时期雷锋精神的事业——青年志愿者行动在广州蓬勃兴起,它传承雷锋精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积极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雷锋活动的继承、创新和发展。

1994年3月,团中央向全国青年学生发出学习雷锋精神,开展青年自愿者社区服务活动的号召,广州市护士学校成立了第一个社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当时在校就读得我担任学生会副主席和团支部书记有幸成为服务队的一员,并负责该项活动。短短的一个月就有14个班级约1000名学生分别与昌华、多宝街道,智龄学校,致爱学校等单位结对子,为孤寡老人和弱智儿童提供谈心、体检、搞卫生、做游戏、节日慰问等服务。我们定期与受服务单位联系,及时对活动的效果作出评价和落实改进措施。活动过程中,我们与服务对象结下了深厚的情谊,在校3年多的亲密接触使大家建立了一种不是亲人却胜似亲人的感情,作为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主要负责人,我感触很深。回顾开展学习雷锋活动和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历程,我深深地体会到:雷锋精神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伟大的民族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学习雷锋活动,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像雷锋那样爱党爱国,艰苦奋斗,勤奋学习,爱岗敬业,乐于助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雷锋精神一脉相承,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青年成长进步的宝贵财富,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学习雷锋活动在新形势下的生动创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在广大青年中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推动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

首先,在新形势下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团组织要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团、教育青年,动员引导广大青年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要加强对青年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激励广大青年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其次,要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引导青少年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要积极引导青年主动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新要求,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努力掌握科学理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要引导青年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落实到日常行为中,贯彻到本职工作岗位上,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在平凡岗位上拼搏奉献,做出一流的成绩。要引导青年紧扣时代主题,投身创新实践,进一步树立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创新意识、市场意识,敢于摒弃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勇于破除一切与先进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陈规陋习,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在实现广州经济持续发展中建功立业,在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实践中,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人生价值。最后,要动员和组织青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时代精神,倡导新文化,传播新风尚,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带头奉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带头奉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实际行动传播文明新风,推动社会进步。在新的形势下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团组织要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以此为新的载体,使学雷锋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要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为广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求服务。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加强协调指导机构建设,有效整合志愿者资源,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把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做大做强。要始终坚持服务与育人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活动与机制并举的工作方针,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动员机制,充分挖掘志愿者资源,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加入到志愿者行列,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要广泛实施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到志愿服务的行列中来,建设一支以青年为主体、以注册志愿者为骨干、各个年龄层次人们普遍参与的志愿者大军,形成以各级志愿者协会和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志愿者服务站为基础的志愿服务网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志愿服务的需要。要不断拓宽志愿服务的领域,围绕党政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为困难群众服务,以社会公益服务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类型、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志愿服务活动,形成长期和短期相结合的志愿服务方式,形成一批重点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广大青年积极为人民群众送温暖、办实事,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抚今追昔,我们心潮澎湃;展望未来,我们信心满怀。青年是优秀传统和现代文明火炬的传递者。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的40年,一代又一代青年在雷锋精神的激励和感召下成长成才。展望新的世纪,雷锋精神一定会在志愿者精神的弘扬中永放光芒。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团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为广州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17篇:全国人大人事安排

全国人大人事安排

2013年03月16日 16:14:36

来源: 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

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 秘书长: 王晨 委员: 161人 各张德江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国家主席:习近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名单副总理: 张高丽刘延东汪洋马凯 国务委员: 杨晶常万全杨洁篪郭声琨王勇 秘书长: 杨晶各部部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 名单副主席: 李源潮

副主席: 杜青林令计划韩启德帕巴拉·格列朗杰董建华万钢林文漪罗全国政协主席:

俞正声富和何厚铧张庆黎李海峰苏荣陈元卢展工周小川王家瑞王正伟马飚齐续春陈晓光马培华刘晓峰王钦敏

秘书长: 张庆黎 副秘书长: 15人 常务委员: 299人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副主席: 范长龙许其亮 委员: 常万全房峰辉张阳赵克石张又侠吴胜员会主席:习近平利马晓天魏凤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第18篇:最新时政热点:全国人大公布立法计划:制定网络安全法等

2014最新时政热点:全国人大公布2014年立法计划:制定网

络安全法等 清远中公教育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14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17日向社会公布了这份计划。修改预算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立法法,制定网络安全法,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等被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在贯彻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作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介绍,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

王瑞贺说,计划对立法工作的安排,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努力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协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改革,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王瑞贺介绍,按照安排,2014年,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预算法。鉴于当前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任务,将抓紧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修改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为总结立法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修改立法法。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将制定网络安全法。为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还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适时安排审议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将抓紧做好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重点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尽快出台。 针对今年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巡视员诸政红说,要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等。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

续朝着精细化立法的方向努力。

第19篇:《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工作计划

3月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工作计划。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对广东南海工人罢工事件、“毒苹果”事件等热点作出回应,并称《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工作计划。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回应“南海罢工”事件“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素质”去年广东南海发生罢工事件后,有舆论认为工会表现令人失望,未代表工人和雇主谈判,反与工人发生冲突。对此,张鸣起回应称,全国总工会认为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多年来持续盈利的同时,忽视了劳动者报酬提高的问题而引起的。张鸣起表示,企业工会在整个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确实有做得不到位、不够的地方。全国总工会要完善相关规定,并通过培训班提高各级工会干部尤其是基层工会干部的素质。回应“毒苹果”事件“职业病事件工会要到一线”前期发生的“毒苹果”事件也成为记者会关注的焦点。张鸣起表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今年的工作计划,职工罹患职业病后,诊断难、鉴定难、赔偿难等一些问题将在修改当中给予解决。张鸣起认为,要减少职业病的侵害,目前除了需要修改法律、完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将此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到位。对于“毒苹果”事件,张鸣起表示,此类集体性职业病侵害事件,工会首先要到第一线去,要积极主动地维护受侵害职工的利益。回应“富士康”事件“工会一直深入企业”去年发生的“富士康职工跳楼”事件凸显当前劳动关系的严峻形势,张鸣起表示,这一事件从开始发生起,地方工会就深入到企业当中,了解调查情况并向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张鸣起表示,随着事态的发展,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也多次过问富士康这个事件的情况,帮助富士康建立健全了企业的工会组织,使职工的一些愿望和诉求能够通过工会组织,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反映到企业管理层,使问题得以解决,工作计划《《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工作计划》。“逐步解决企业工会‘不敢说’问题”作为工会主席,处理工资协商等事情时,必须先代表工人,这也有严格的规定。一些企业会让企业领导来兼工会主席,但是兼任工会主席必须履行代表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政协工会界别小组讨论会后,张鸣起接受记者采访,就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建立工会、企业领导兼任工会主席等问题作出解答。企业因理解偏差抵触建工会记者:全总在向企业宣传建立工会的时候受到不小的阻力,企业现在抵触建立工会的原因是什么?张鸣起:我们现在推行当中最大的难点是企业的积极性不高,造成这样的原因就是对制度的理解有偏差。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个制度,其实是涨工资要协商,降工资也要协商。现在主要是要涨工资,原因是大家普遍反映工资标准低。如果总是低工资水平,一来是留不住劳动者,另一个方面也是分配公平的问题,企业的管理者出钱,劳动者出力,共同创造出来的价值,利润应该怎么分配,不能管理者单方面说了算。企业工会存在“不敢说”现象记者:如何看现在很多人指责工会在企业工资谈判和劳资纠纷中“不敢说”的情况?张鸣起:这种情况在企业工会这个层面是不同程度存在的,工人代表包括工会不敢谈、不会谈。我们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培训,也做一些这方面的规定,探索解决基层企业工会存在的问题。我们正在大量培训工资指导员,去解决不会谈的问题。另外我们要地方工会去企业加强指导,一些地方为避免此类问题采取了集中要约等形式。另外还有采取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方式,各家都在这个框架内进行落实。工会主席必须先代表工人记者:现在一些企业的工会主席同时也是企业领导,这样如何摆正他的角色?他还能为职工说话吗?张鸣起:作为工会主席,处理工资协商等事情时,必须先代表工人,这也有严格的规定。一些企业会让企业领导来兼工会主席,但是兼任工会主席必须履行代表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协商的结果,必须由职工同意通过。我们在企业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的合同签约草案要在这个会议上通过,到劳动部门备案才生效的。相关新闻马军:我们为什么盯住苹果(03-07)当阳职业卫生服务能力也得到了…(03-07)李学智:为了人民更健康而忙碌(03-07)保定矿工工作五年落下职业病(03-07)《职业病防治法》欠薪应急周转…(03-07)张鸣起:工会要维护受侵害职工…(03-07)颈椎病等职业病困扰石家庄九成…(03-07)淄博市职业病危害较严重(03-07)石英工人二氧化硅中毒疑似矽肺病(03-07)关于关注职业病维权,保护农民…(03-07)两会请多关注建筑工人安全问题(03-07)龚立群委员:农民工工伤等社保…(03-07)全总回应苹果供应商职工中毒,…(03-07)关于关注职业病维权,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两会请多关注建筑工人安全问题龚立群委员:农民工工伤等社保问题需解决马军:我们为什么盯住苹果李学智:为了人民更健康而忙碌《职业病防治法》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将建立张鸣起:工会要维护受侵害职工利益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入人大工作计划颈椎病等职业病困扰石家庄九成公交司机全总回应苹果供应商职工中毒,职业病防治…石英工人二氧化硅中毒疑似矽肺病“毒苹果”事件警示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

第20篇:立法

立法

第一节立法概述

一、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的含义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现代国家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其中立法职能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 2.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居于次要地位。 3.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1)在国家产生之初,由于立法尚未上升为国家的一项专门性和经常性活动,所以没有固定严格的程序,随意性很大。随着立法活动的逐步规范,逐渐要求法律制定必须遵循一套固定、严格的程序,避免随意立法,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现代国家都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格式化。

(2)立法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作为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与其他国家活动相比,有它自身的特殊规律,立法者要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必须运用专门的技术,即立法技术。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不仅仅是外在的形式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5.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形式和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认可本来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一)立法权的概念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二)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三)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在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里,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在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里,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二元或多元的立法体制,也不同于单一制国家所采用的一元立法体制,而是集中了两种立法体制的一些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的“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概括地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2.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从性质上讲,行政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四)我国之所以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因为: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4.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完全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手中,必须给行政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这也是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立法机关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总之,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客观实际需要的。

第二节立法原则

一、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原则

合宪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合宪性的要求具体还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它同时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只有在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

二、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立法的民主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1.立法内容的民主。

立法内容的民主是指立法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但要使立法的内容更充分地体现民主原则,还要用其他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具体化。

2.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过程要公开;最后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科学原则

1.立法从实际出发

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立法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存在,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立法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其次要求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 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2.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立法活动应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カ与责任,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应该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应当统一的。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并不是权カ的天然享有者,权力的赋予必须以责任为基础,以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职能为目标。立法机关赋予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力,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3.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这就要求立法不仅在语言上要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律不明确,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扩大,法律的权威和效能会降低。

第三节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一)立法程序的含义

立法程序,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 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二)立法程序的特点

法的制定作为一种国家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首先,它是由国家机关进行 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都不能进行这项活动。其次,它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的活动,而是享有法的创制权限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这种权限通常是由一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最后,它不是国家机关唯一的活动方式,国家机关还有许多其他活动,如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等,但这些活动通常都不能直接产生法律规则,不能直接形成法的渊源。

2.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首先,任何国家的法的制定活动都不是随意的, 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次,不同国家的法的制定程序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由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确定的,即法的制定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最后,法的制定程序不仅包括对制定活动本身的规定,还包括人们从事这一工作的经验积累,即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

3.法的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首先,法的制定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产生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它实际上是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一种方式。其次,法的制定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上加以变更的活动。最后,以上各种法的制定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如只有制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也有废止的情况。

二、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

(一)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法律草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个步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有二:

第一,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应机关要对法律草案的立法动机、立法精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进行审查。

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 第一,提付立法机关表决。 第二,搁置。 第三,终止审议。

(三)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关于通过法律的法定人数,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我国法律的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的。

三、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程序作了原则的规定。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宪法》《立法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对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制定行政法规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1.行政法规的立项。

《立法法》第66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于毎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该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同时,该条例第8条第2款还特别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②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③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行政法规的起草。

《立法法》第67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该条例第11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②符合精筒、统

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③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④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3.行政法规的审查。

《立法法》第68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7条规定: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②是否符合条例第11条的规定;③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④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⑤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立法法》第6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负责作说明。

《立法法》第7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 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该法第71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从实践来看,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都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审议的,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的行政法规草案是极少数。由于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所以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尽管也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但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有重大差別,即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不实行表决制,而是采用决定制。一般的做法是,总理根据会议组成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决定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议或者暂不通过等。

《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doc》
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