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开发工作计划

2020-04-05 来源:工作计划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一级开发

一级开发

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1]

一级开发流程

1、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当地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2、当地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3、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制规划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4、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方案应由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所组成的联审会进行会审,对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有关土地处置、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其中,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企业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6、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当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7、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8、在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化隔离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9、组织验收。

推荐第2篇: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收益 成本构成:

1、征地、拆迁补偿及有关税费;

2、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4、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5、贷款利息;

6、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收益:

委托开发企业负责一级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不高于一级开发成本的2%,主体还是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开发企业直接实施一级开发的,开发企业的利润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主体是企业。

对于招标项目,成本构成、收益要求由开发企业在竞标檔中提出方案,作为评标参考。

一级开发的土地范围

1、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收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2、由区县政府选择投资开发者进行危旧房改造或其它成片开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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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级开发土地进入公开市场交易的审查内容

1、根据土地储备开发联审会议(国土局、发改委、规委、建委、交通委、环保局、园林局、文物局、绿总指、市规划院)确认需要完成交通评价、名木古树处理、古都风貌保护及文物保护处理、环境评价等工作的,须按有关要求在土地入市交易前完成。

2、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征地(农转用)政府批文及征地结案檔;

3、属于存量划拨建设用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文件;

4、涉及拆迁的,提交拆迁许可证及拆迁结案檔;

5、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应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文件;属于军队的,应递交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武警总部主管部门批准檔。

6、有效的规划意见书和其它规划文件。要求规划意见书公示的,须先进行公示。

7、原则上,入市公开交易的土地(含:符合458号文项目、由开发企业和储备中心完成一级开发的项目)应该达到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讯、通下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实行市政供热和供气的地区还应该达到宗地外通燃气、通热力(简称“七通一平”),并达到市政综合,取得所有的管线图。

8、对于可以独立出让的国有企业搬迁腾退用地及其它可独立出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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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国土局在进行一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进行预审;

3、市国土局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4、市国土局(或市危改办、市绿隔总指挥部)将项目提交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议讨论(平均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对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提出原则意见。程序二:确定一级开发单位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直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对于开发企业实施的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建委从资质、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一般不低于单期投资的35%)等方面提出建设意见,市国土局据此确定招标条件;

2、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3、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程序三:办理建设意见(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对于部分重点项目,需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到市建委办理建设意见。 程序四:办理交通评价檔审批(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下列项目需要办理交通影响评价:

(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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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局监督检查处 审查标准:

1、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凡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申请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

3、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依次排列。每株古树名木只填一格。 所需文件资料:

1、北京市园林局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详细地点;申请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古树名木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3、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含具体避让保护方案)。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办理避让古树名木移植许可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处 审查标准:

1、是否属于因特殊情况必须移植的;

2、古树名木移植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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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审核的项目在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办理,区县项目在区县环保局环境影响管理科办理。 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12、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13、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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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 程序八:办理规划意见书 政府主管部门:

规委(市规委建设用地管理处或区县规划分局建设用地管理科) 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2)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檔原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檔); 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建设单位(个人)的用地权属文件。

2、形式审查

(1)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檔。

(2)无线电主管部门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3)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的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意见;

所需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用地说明书;

3、地形图3份(1:500,1:2000,1:10000);

4、平面设计图1份;

5、环评、交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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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明文件;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所需文件资料: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元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2、一级开发批复;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征地补偿安置初步协议;

5、法人资格证书(开发企业);

6、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7、环评、交评审批意见;

8、其它材料。办理时间:

区县发改委20个工作日,市发改委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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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办理时间:

分局30个工作日,市局30个工作日 程序十一:办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内涉及拆迁的,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并办理拆迁结案表后方可入市。对于工厂搬迁,签订搬迁协议,并完成厂房腾空即可。 政府主管部门:

所在区县建委(或房地局)拆迁科 所需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3、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檔;

5、拆迁实施方案;

6、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檔;

7、其它材料。办理时间: 30个工作日

程序十二: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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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完成一级开发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或者直接入市交易(目前以直接入市交易为主)。纳入储备库的,由市国土局根据委托合同和成本审核结果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直接入市交易的,由受让方支付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在入市交易前,开发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市国土局编制入市交易文件,同时,国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入市交易底价,具体步骤如下:

1、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提出土地入市交易底价初步建议;

2、市国土局组织由市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地价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

3、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审议意见确定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改委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按照目前的运作模式,土地在入市交易前还要再上一次市联系会议讨论,但基本都能通过。今后土地供应计划和储备开发计划完善后,预计此步骤可省去。

直接确定开发企业的一级开发项目程序

当前,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由企业实施的一级开发项目以政府直接确定开发企业为主要方式。具体如下: 程序一: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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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该宗地的情况说明(包括:宗地四至范围、宗地权属介绍、宗地面积、用途、地上物情况说明)(2份);

8、项目所在区域控规(复印件盖章2份);

9、1:2000或1:500地形图(原件2份);

10、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说明(原件盖章2份);

1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留盖章复印件2份);

12、原土地方同意进行一级开发的意见;

13、项目所在区县、乡镇政府或原土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一级开发的意见;

14、演示文稿(电子版);

15、其它数据。

程序三: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一级开发项目经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市国土局对一级开发企业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双方签订一级开发合同。 程序四: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政府主管部门:

拟进行一级开发的单位先向国土分局市场科提出预审申请,经同意后,开发单位再将材料上报到市国土局市场处。 审查标准:

1、选址符合总体规划(在总归图纸上没有,但是如果在文字中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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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程序与“土地一级开发一般程序”的“程序三”至“程序十四”相同。

九、符合458号文的一级开发项目程序

根据市国土局《关于对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出2004)458号),对于以下三类用地在符合先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准许其以原建设单位为主体,继续完善前期相关批准手续并进行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使土地达到入市交易条件:

(1)2004年1月9日前已经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规划批准檔,且到2004年8月31日至少有一个檔依然有效的用地;

(2)2004年8月31日前已取得市危保办或区政府核发规划论证意见函的房改带危改项目用地;

(3)2004年8月31日前,符合绿化隔离带相关政策并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用地。

这三类项目的一级开发程序如下:

程序一:取得市联席会议准许继续办理前期工作的意见

所需提交的材料除了授权委托的一级开发项目上会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项目符合458号文要求的檔。 程序二: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与授权委托的一级开发项目相同

下面的程序与“土地一级开发一般程序”的“程序三”至“程序十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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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这个规定为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提供了政策方面的合法身份,使得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有了政策层面的保证。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做的原则决定了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活动必须认真研究分析政府的相关政策,充分理解和利用相关规定,以保证自身的目标利益的实现。同时必须加强对当前发展形式的分析与评估,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有所评判,对政策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有所把握,毕竟开发商的身份只是一个协助实施者,并非是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正常运转的必须参与主体。

2、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利益保障

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土地的一级开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受托管理,一种是受托实施。对于受托管理方式,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对于受托实施以及开发的,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开发商可以有两种方式进入一级开发市场,前一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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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就会出现前期投入很大但二级开发很难取得,而一级开发可以实现的利益远远不能满足预期要求的被动局面。

5、对一级开发一些细节的建议

5.1、加强对一级开发成本范围的研究和掌握,在保证一级开发利润的基础上,为二级开发设置一个较为有利的特定便利条件。要做好对一级开发的成本的掌握与利用,就要认真理解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构成各项目的内涵以及外延,充分利用这种范围上的模糊地带,更好的计划和安排开发总成本。比如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补偿性交易等情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分摊范围的变化等问题,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的具体内容等的界定问题等等。总是,必须以按照预期方向控制开发总成本来安排所有成本项目的支持方式、内容、时间、附加条件等,尽可能实现一级开发利润,同时也是保证了二级开发的取得。

5.2、加大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额外收入的开发力度,争取更大的预期收益。如待开发土地在开发周期内短期使用的收益,开发贷款在开发周期内合理运转,待拆除房屋的短期利用,城市文化视觉资源:路、桥等冠名权,道路、路灯、车站广告等经营权的短期开发利用等。

5.3、采取有效、合理、灵活的挂牌策略,精心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后续事宜条件等文件,尽最大可能的提高外部公司进入的难度。主要表现在:相关挂牌文件对项目描述的灵活性、后续义务条款的可伸缩性、其他相关问题的可协商性等等。

5.4,开发贷款利息的计算周期,即起点和终点的确认问题。因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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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中的特定优势。

北京市一级开发实施步骤

一、土地一级开发地块确定

1、一级开发单位上报一级开发项目到市储备中心或各分中心,由市中心汇总初审后报市国土房管局(一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区域总体规划、控制详细规划)

2、市国土局会同市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3、会审合格后,由市国土局授权一级开发单位进行一级开发

二、办理计划手续(向发改委申请办理计划手续)

1、

编制一级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申办计划手续时应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意向书)

3、

国有土地涉及单位的,应签订单位拆迁意向书

4、

具备控规的,附控规批准文件

三、办理规划手续(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意见书)

1、

计划批准文件

2、

控规批准文件

3、

地形图(1:2000或1:500)

4、

地块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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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书

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 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区的开发用地。(详见《 区控制性规划》)

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进行实施。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开发、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甲方有权对开发实施方案、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投资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

甲方就上述开发范围内的征地批后实施、拆迁和市政配套项目设施建设等以委托方式交由乙方实施。

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式:

1、征地批后实施及拆迁: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区相关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价格由甲方与拆迁单位确定。

2、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由甲方下达设计任务书,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对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准。乙方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超过 万以上)报甲方批准。 第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内容

1、根据本委托协议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2、实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3、实施拆迁工作

4、完成地上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

5、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河道、泵站、景观绿化、供电项目、交管设施、路灯工程、教育文化、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项目。

6、甲方认为其它可由受托人承担的一级开发工作。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总费用

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最终确认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1、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包括: ⑴、一级开发工作的有关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勘查、测绘、钉桩、地上物评估、环评、交评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⑵、征地批后实施、拆迁补偿费;

⑶、土地整理、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以及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⑸、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2、土地一级开发的间接成本包括: ⑴、财务费用;

⑵、管理费,按直接开发成本的1%计算; ⑶、营业税及附加。

3、委托开发收益暂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的6%计算。今后若有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4、下列情况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加部分,不作为实际开发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⑴、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⑵、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经济赔偿,以及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罚款等费用;

⑶、乙方违反规划要求、建设方案或设计图纸造成的改正费用; ⑷、工程项目验收中,发现质量等问题,乙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⑸、已减免征收的其他费用; ⑹、其他未经甲方认可的费用。

5、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⑴为满足财务日常核算的需要,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的结算按照月末暂结算、年终预结算和审计最终决算三阶段进行。 每月末甲、乙双方财务暂以乙方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先行确认产值;

年末再根据乙方当年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经甲方审核后并以工程产值确认书的方式进行预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以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最终的决算。 ⑵工程预结算后,甲方在次年内按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90%支付开发费用,每季度的支付进度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20%,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三个月内全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验收

1、验收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验收由甲方组织,分为土地整理验收和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两种情况:

⑴、土地整理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分块整理。场地方面要求宗地达到原自然状况或自然地坪标高,在宗地四周设置围墙(围栏),并使宗地达到“三通一平”(即具备施工车辆主要进出道路的路由、施工临时用水源头、施工临时用电源头接通条件)。 ⑵、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建设,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乙方应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

2、验收组织

乙方完成甲方确定的分期、分块土地整理计划达到验收条件,并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向甲方提出相关验收申请,甲方在组织验收后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整改意见通知。 ⑴、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相关验收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和相关验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⑵、甲方在收到申请及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3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出具验收意见,将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制度

1、重大事项或重要环节的审核制度。主要指包括而不限于甲方对征地批后实施方案、拆迁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2、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甲方有权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定期报表制度。主要指乙方应在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中完成定期报表的制作。包括一级开发进度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手续办理情况报表等。

4、招标参与制度。包括甲方参与项目拆迁、市政设计、施工等外包工作招标的评标工作,并对招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5、审计制度。在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委派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乙方有义务将合同支付款项凭证、手续办理批复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单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分期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获得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的相关批准文件。

2、确定分段土地整理实施目标和市政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并在相应工作完成后积极组织验收。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融资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如:乙方融资所需要的新城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出让情况等相应的证明资料的提供以及贷款所需要信用担保的提供、动产或不动产的抵押、应收帐款的质押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进行监督,但监督过程本身不应影响开发进度。

5、积极组织开发成本审计和确认工作并及时或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6、鉴于乙方承建的项目均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因此甲方应协助其办理发票领用及税收返还工作。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确保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到位,同时依据开发进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征地批后实施、拆迁以及基础设施等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工作的实施。

3、接受甲方对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4、按时提供工程验收和审计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在领取发票后,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委托开发收益部分向甲方开具发票,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部分向甲方开具收据并根据需要向甲方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

6、乙方应及时办理各工程项目的付款结算审核工作,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第四条的约定%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当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乙方应向甲方进行项目移交,并配合甲方向南京市建委进行项目的进一步移交工作。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

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时,应承担导致土地一级开发进度计划实施迟延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延迟付款逾期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使资金足额到位,造成相关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迟延完成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

1、如果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或乙方的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在乙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的。

⑵、根据甲方开发进度计划,乙方投入的一级开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到项目按计划完成的;

⑶、乙方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违反规划条件和要求、不按原定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并且不能及时改正的; 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等生产事故和情况,足以导致一级开发无法正常进行的;

2、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双方即根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收到完整资料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6个月内付清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及甲方相关损失后的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3、因甲方违约原因,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3个月内付清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

1、一级开发分期分段实施,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2、开发期内,遇到政府政策调整,按政府政策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商定。

4、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每方各执陆份。

第一章 合作范围、内容及方式

第一条 合作范围、内容

1、项目名称:XXXXXXXXXXX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 下简称“该项目”)。

2、项目地点:XXXXXXXXXXX

3、开发整理规模:土地一及开发面积约XX平方公里,其中一期项目约XX亩。

4、投资合作内容:投资该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工程内容(以审定批准实施的施工图内容为准)。

5、土地一级开发工期约为XXX年。

6、概算总投资额:约XXX亿元人民币。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前期确认

第三条 合作原则及前期确认

1、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按照“整体授权、统一规划、滚动开发、按块核算、启动核心、分步配套、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

2、甲方保证乙方(项目公司)参与政府编制红线范围内各类规则(主要为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按照程序批准项目整体规划,保证项目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体地块面积的百分之【 】,其中商住面积不低于建筑用地面积的百分之【 】······。

3、甲方需确保建筑用地指标的稳定供给,保证项目一期中项目公司确定的地块在XXXX年年底前能够正式挂牌上市交易,之后每年商住用地挂牌交易量不低于【 】亩······。

4、区域内约定的市政道路、城市公共公益配套项目、城市公园及景观绿化等建设工程,根据板块实施计划,分期分板块搭配实施。

5、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分板块启动,若条件许可可同时启动多个板块的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先期投入核定 第四条 应计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包括:

1、策划、咨询、规划和设计费: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策划、项目咨询、规划编制、项目设计等支出;

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公司按照其与政府部门的相关协议在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征地、拆迁、人员安置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报批规费以及支付给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等在内的全部相关费用;

3、红线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支出及功能性项目建设支出:包括项目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供应合同支付给设备供应单位的设备购置费等;项目设计费;监理费,以及与项目验收、竣工备案相关之全部费用;

4、项目实施管理费:项目公司作为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单位,其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工程管理、协调所发生的费用;

5、公司营运管理费:包括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的人员工资、保险费用、办公经费、招商引资费用等全部相关费用;

6、土地通过公开出让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7、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类税费:依法可列入成本的税费;

8、财务费用,融资成本费用;

9、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因实施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0、甲乙双方前期为本项目开发垫付的经双方确认的费用。

11、经审计部门认定并报XX市政府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整体一级土地开发支付的、应分摊的合理成本;

12、经审计部门认可可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四章 土地出让及合作收益 第五条 整理后的土地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使该土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 第六条 项目公司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一宗地在竣工验收后,甲方保证相关政府

部门在【】个工作日内以宗地为单位启动土地出让程序并在【】个工作 日内对外进行公示;土地出让成交后,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土地出让金【】个工作日内,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提留基金及税费后的余额全部支付到项目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配按下面约定执行:

甲方协调保证徐州市相关部门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取得规划范围内成交价款后,应将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提留基金及税费后的余额一并支付到项目公司。 第五章 双方的权责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申请、拆迁安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并提供规划成果,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开发建设、融资等所需的相关手续,负责将符合招、拍、挂条件的土地优先列入土地出让计划,并根据土地整理进程及市场需求安排土地上市。

2、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成本;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回报。

3、监督项目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投资资金的使用。

4、甲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取得徐州市政府及徐州经济开发区的合法授权,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整理的土地依法取得用地指标,通过相应的城市规划,保证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合法性,有效性。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征地拆迁及施工必要的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负责按照乙方确定的土地交易条件安排土地入市交易。并保证项目内任一地块的招拍挂条件、土地出让起始价、成交价支付方式等规则的制定遵循项目公司的意见。

7、甲方承诺对乙方进行融资提供担保等帮助与支持。

8、甲方承诺该项目将从政府部门获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9、甲方保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XX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其他地整理开发权。

10、甲方独立负责【】路网及【】的建设(具体以附件 的标注为准)

11、甲方保证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进入XX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时,征收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任何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征收土地的限制。

12、其他权责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及后期项目融资;

2、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成本;

3、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各种回报;

4、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的管理团队;

5、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

6、配合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7、负责把控项目公司开发进度

8、其他权责 第十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发起成立项目联合协调组,负责前期项目公司的设立、控规的研究、制定,土地开发阶段的分配,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各相关手续以及协同一致处理解决其他具体问题全力配合支持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项目联合协调组的设立、成员、职责、制度等由甲乙另行具体协商约定。

2、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标准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及开发利润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相应的利润。

3、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土地规划的概念方案、总体方案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用地规划的前置条件;共同完成拆迁及地上物安置(人、物)补偿办法的制定;共同完成地块的选择(包括实施一级开发及挂牌上市)。

第六章 项目联合协调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项目联合协调组,负责前期控规的研究、制定,土

地开发阶段的分配,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各相关手续以及协同一致处理解决其他具体问题全力配合支持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项目联合协调组的设立、成员、职责、制度等由甲乙另行具体协商约定。 第七章 项目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为合理有序开发本项目,特制订项目进度计划表(具体参阅附件)。 第八章 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市政府及土地、财政等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对该项目产业用地、配套用地等给予优惠政策,原则上实现该区域土地开发收支平衡。甲方应为“XXXXXXXXXX项目”项目招商引资、产业导入设立专门的各项优惠政策。乙方或其导入的其他投资者符合该产业导入优惠政策的项目有权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国家、地方具有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形下,甲方保证项目公司能够享有,并积极促使项目公司在开发、建设、经营、融资、成本回收、税收等方面享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其他第三方的各项优惠。

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甲方需保证乙方开发成本和投入的收回,并 仍需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和投入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收益:

1、截止【】年【】月【】日,该项目规划仍未获得最终批准,或批准的结果与本协议约定存在根本性的区别。

2、非乙方原因,项目一期不能首先进行开发的。

3、非乙方原因,推出的地块不能如期上市交易的或交易未成功的。

4、非乙方原因,该项目地块存在或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进行开发的。

第十五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 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第十章 附则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2.本协议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纠纷,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5.本协议附件和附图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正式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副本一式两份,两份协议正本和两份协议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推荐第4篇: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一、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这个需要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来写

二、办理规划意见函复(当地规划局综合科) 需要提供材料:

xxx人民政府授权xxx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

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

取得规划局签字盖章的规划意见函复

三、报发改委办理征求意见函:(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 需要提供材料:

xxx人民政府授权xxx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

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

情况说明

取得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复

四、办理环评意见(环保局管理科)

五、办理交坪意见(当地交通局)

六、办理土地预审 (土地局土地科) 需要提供材料:提供材料:

1、1:2000地形图

2、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两份)

3、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红头)

4、项目申请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6、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盖章)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8、委托书

9、规划图(红笔圈出位置)

10环保意见

11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复(原件)

12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13地块四至、地块坐标

七、发改委立项(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

1、xx政府授权xx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盖章)

2、项目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二份(盖章)

4、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二份(盖章)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二份(盖章)

6、公司章程

7、股份说明

8、银行资信证明(该地块总投资的35%)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1、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12、情况说明

13、该地块的ppt

14、委托书

15、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复

16、土地一级开发请示

17、1:2000地形图一张

八、规划意见书:规划局规划科 1:2000地形图(用地坐标,3张)(盖章) 厂房平面图(盖章) 情况说明

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原件)

规划意见函复(复印件) 土地预审意见书(原件)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盖章)

委托书

政府授权土地一级开发的批复(复印件盖章)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发改委批复(原件) 2.土地局用地预审批复 3.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4.1:2000地形图 4份 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的请示 6.委托书 7.申请表

8.政府授权批复

十、定桩报告: 1。定桩通知单

准备好钱,每个桩大概648元左右,加上导线钱。

十一、地灾报告

二、压覆矿床 上述两项咨询当地土地局地矿科

十三、当地国土局征地:(土地局土地科) 1.发改委批复 2.土地预审原件 3.压覆矿床批复 4.规划意见书 5.规划钉桩报告 6.勘测定界报告

7.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 8.征地合同

8.村公告(照片)

10.公示证明(5个工作日)

办理征地手续完毕之后得到一书四方案。

征地结束后,填写申请表,得到当地政府回函,开始最后一个过程即上一级政府的批次征用地批复手续: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发改委立项批复 3.规划意见书(附图) 4.钉桩报告 5.压覆矿床批复 6.土地预审批复 7.耕地补充方案 8.本村征地协议

9.村民代表会签字(政府批复复印件) 10.村内征地公示 11.公示照片

12.村开具的征地公示情况的证明 13.土地局出具的征地公示情况证明 14.政府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函 15.一书四方案

16.土地局用地情况规划图 17.土地局用地情况现状图 18.土地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9.地质灾害(在范围内的做)

征地结束,就是你所谓的做熟,取得上一级政府征地批复和征地结案表,然后这块地你就可以找下家,走招牌挂了。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一) 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开发申请。

(二) 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 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 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市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 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储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3.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 若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八) 在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九) 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政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测算

一.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红线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费用。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土地招拍挂中的交易费用、公共市政配套设施移交前的管理费用等构成。 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测算的作用: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量较为巨大,要求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以保证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基本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量,从而为筹集资金提供了依据。土地一级开发从不同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时,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进行融资评价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三.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决定土地交易价格的依据: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指让使用权的地块上已经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开发程度为已完成宗地外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价格。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由毛地价(土地出让金、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毛地价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局审定,毛地价水平较为稳定,对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较小。 四.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组成

(一) 项目前期组成

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立项报告、可研报告的编制费,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费,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

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方案费用:

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2004年6月,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作为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3.工程勘察、测绘、定桩费用: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应根据该文件规定核算工程勘察费用。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随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价格[2002]125号)。 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用: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需由项目业主方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地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编制咨询报告。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具有城市规划和交通咨询甲级资质。但对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取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委托规划设计咨询的标准及市场行情协商(目前收费标准通常在0.5~2元/平米不等)。

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目前,全国各省市对地震安全性平价收费标准都有不同规定。 7.地价评估费用: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通知规定:“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8.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工程设计费的测算可依据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测定。施工图审查是目前基本建设程序中必须的环节。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门134号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再次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但相应的图纸审查收费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9.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原国家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0.工程保险费: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可见,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到的保险品种主要有职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设计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但具体费率,市场浮动较大,建设工程一切险一般为投保金额的1%左右,第三者责任险按比例投保。但在项目前期阶段,估算工程质量保险费非常困难,可以暂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1%估算。

(二)征地、拆迁费用 1.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所属的不同区域及其被正用钱的不同用地性质相应发生不同的征地费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方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是指尚未收货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2.拆迁补偿费用

根据房屋所属的不同区域及其不同属性相应发生不同的拆迁补偿费用,计取依据亦不同。

3.房屋拆迁评估费、拆迁服务费

部分地方规定“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4.拆除工程费用:拆除工程费用应按照工程实际需要估算拆除工程量,并套用相关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充分考虑渣土运输、消纳等因素进行测算。

5.古树保护及文物古建修护、还建费用:根据古树保护方案和文物古建的修护、还建方案,套用相关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充分考虑修缮、保护、还原等因素进行费用测算。

6.其它: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菜田基金、防洪费、提前搬家奖、职员重点工程费等等。

(三)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四)区域内公共环境景观建设费用:包括:绿化(花草、树木的种植)、微地形、艺术小品、喷泉、地下出入口的处理、休息座椅等。

(五)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市政管理用房建设费用;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费用;规划中其他须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工程监理费

根据地方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2.竣工图编制费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0.16条规定: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3.建设期区域管理费用:包括安保、环境保洁、临时绿化、美化等费用。这部分费用在项目初期很难估算。不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区域的面积、基本状况、区域周边的环境一定后,即基本明确每年需要多少保安、保洁人员进行公共区域的管理,需要做多少面积的临时绿化,整个区域的建设期几年等,再据以测算相应费用。 4.项目竣工后移交管理单位前的维护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形成了大量的资产,而这些资产的管理主体比较复杂,例如:道路、水、电、(天然)气、热、交通设施、园林景观绿化设施等都分别归属不同的管理单位,产权移交尚未有规范的模式和程序。这就造成在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基本完成后,可能还会对资产进行一段时间的照管,对有些项目还要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运营。为此,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还要支出一笔管理费和运营费。这笔费用根据不同一级开发项目的情况,千差万别,不一而足,需慎重对待,认真估算。

5.项目后评价费用:指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后,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组织,委托专业咨询公司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出发对整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和开发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该费用可参考国家有关工程咨询的收费标准测算。

6.其他:指其他归属项目前期及其他费用的项目。比如:委托代建的项目还会发生“代建工程管理费”等。污染区域,还需要环境整治费用。

(七)管理费

指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在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期和代政府进行土地出让的销售期。该费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管理水平、资源投入情况等进行核算。

有关地方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八)财务费用

指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

其测算依企业(或项目)的资本机构和融资能力不同而有不同的融资方案,因此融资渠道、金额和期限完全不同,其融资成本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测算。

(九) 销售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为提升开发区域的土地价值,吸引二级发商和最终用户,完成土地出让任务,尽快收回开发成本进而进行的策划、推广活动和因此发生的各种广告、宣传费用。

(十) 应纳税费

土地一级开发设计的应纳税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印花税、进口设备关税等,所得税。

(十一)不可预见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视不同阶段的测算精度不同,而以开发成本为基数,适当计取一定比例。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工作流程

(一) 基础资料收集、调查、测算

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经现场踏勘,地上物调查,收集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开发区域、周边市政基础设施情况、地形图等,调查分析后进行测算。

(二) 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根据政府要求,依据控规及相关批复,确定开发区域。

依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分期计划等,编制区域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开发部签订各类委托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拆迁部委托勘察定界及土地权属确认并取得成果后,移交开发部一份。

(三) 土地联席会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根据政府要求,依据控规及相关批复,确定开发区域。

依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分期计划等,编制区域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四)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取得道路规划方案批复

根据道路定线及拨地定桩成果,申报并区的规划意见书。 开发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

(五) 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授权

将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报专家会审批

备齐相关资料申报联席会,通过后取得联席会会议纪要。 申报土地一级开发授权,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文件。

(六) 取得立项批复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主办,拆迁部协办,具体要求是

取得规划意见书后,开发部办理并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批复、交批,拆迁部办理并取得土地预审批复。(若项目列如绿通,环评批复可后置,不作为取得立项的必要因素)

开发部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立项批复。

(七) 取得征地批复

此项目由拆迁部办理,主要要求是:

取得勘察定界成果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签订耕地占补平衡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备齐相关资料,协调区土地局提交一书四方案报区政府批示后,报送市国土局审核,取得征地批复。

拆迁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并将征地批复复印件送开发部。

(八) 取得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主办,计财部协办,具体要求是: 确定拆迁实施细则,申请张贴暂停事项公告。

确定评估,服务及拆除公司,拟定拆迁计划,拆迁实施方案。 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九) 实施项目拆迁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主办,工程部、计财部协办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土地移交施工单位。涉及私产拆迁的,组织回迁安置。 实施线路迁移。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部编写完成征地,拆迁总结报告。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 办理立项批复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主办、拆迁部、工程部协办、具体要求是: 开发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办理并取得环评批复,拆迁部办理并取得土地预审批复。

开发部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立项批复。

2、部门之间接口

开发部取得立项批复后,移交拆迁部、工程部各一份。 开发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

(二) 办理规划意见书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

(1) 项目提起后,去的规划方案,据此同步进行两项工作——取得规

划方案批复,取得道路定线条件及定线成果,取得道路设计方案及批复。——取得管线项目综合方案及批复,取得管线设计综合方案及汇签文件。

(2) 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规划意见书。

2、部门之间接口

开发部取得立项批复后,移交拆迁部、工程部各一份 开发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

(三)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开发部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开发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移交拆迁部一份。

(四) 勘察设计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主办,工程部协办

(1) 取得规划意见书后,开发部组织勘察,设计招投标。 (2) 取得勘查报告、初步设计及评审。

(3) 取得初步设计概算核准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2、部门之间接口

(1) 开发部签订地质勘察、设计合同后,整理招投标全过程资料,移

交企业发展部。

(2) 开发部取得初步设计概算后,移交工程部一份。 (3) 开发部需配合工程部联合审图,并移交工程部一份。 (4) 开发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

(五)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此项目由开发部主办,工程部协办

(1) 开发部取得年度正式计划,工程部签订竣工测量协议,开发部办

理竣工档案登记表。

(2) 开发部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开发部编写前期审批情况报告。

(六) 取得征地批复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1) 取得勘察定界成果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签订耕地占补平衡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 备齐相关资料,协调区土地局提交一书四方案报区政府批示后,报送市国土局审核,取得征地批复。

(七) 取得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主办、计财部协办,具体要求是: (1) 确定拆迁实施细则,申请张贴暂停事项公告。

(2) 确定评估、服务及拆除公司,你定拆迁计划、拆迁实施方案。 (3) 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八) 实施项目拆迁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主办,工程部,计财部协办。

(1)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土地移交施工单位。设计私产拆迁的,组织回迁安置。

(2) 办理砍伐证,实施林木砍伐。 (3) 实施线路迁移。

(4)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部编写完成征地、拆迁总结报告。

(九)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此项工作由工程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同步进行施工图强审和工程招投标,需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取得施工图强审报告。

(十) 施工前准备

推荐第5篇:土地一级开发实务

土地一级开发实务

一、什么是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绿化、土地平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二、土地一级开发意义

土地一级开发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增强土地储备的作用和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实施土地收储、一级开发工作,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实现新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和熟地供应、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总目标。

三、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未实施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需组织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及其他符合收储条件的存量国有土地。

四、土地一级开发方式

(一)存量国有土地收储

一是有偿收回。因实施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目的,报经

1 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二是有偿收购。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进行收储,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二)集体建设用地

确定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提出收储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完成后,纳入土地储备。

五、主要程序

1、编制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县(区)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汇总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协助市储备编制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2、编制土地储备初步方案。县(区)政府为牵头单位,根据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确定一级开发范围、土地权属、规划设计条件、一级开发成本、资金预算、完成时限等,初步方案上报市储备、市政府审批。

3、确定一级开发主体、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初步方案批准后,确定开发主体,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并报

2 市规划部门和市储备机构。

4、实施主体开展土地收储和一级开发。按照批准的一级开发方案,县(区)政府对拟收储的国有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组织土地报批、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分期分批次组卷报批土地。待依法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开发主体办理规划、建设、施工、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依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意见书)规定的规划指标要求,组织实施通路、通水、电、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平整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5、审计土地储备成本、项目验收。由审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及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计,由市储备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6、储备地块入市交易。按照市政府正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确定的规划指标要求进行分期供地,储备地块入市交易。

推荐第6篇:土地一级开发办理手续

北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梳理探讨

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要将一块生地做成熟地,一般情况下大概都需要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如下各项具体手续。

一、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机构来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二、办理规划意见函复

1、xxx人民政府授权xxx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

2、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3、组织机构代码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原件

7、取得规划局签字盖章的规划意见函复

三、报发改委办理征求意见函

1、xxx人民政府授权xxx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

2、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3、组织机构代码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原件

7、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8、取得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复

四、办理环评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五、办理交评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六、市住建委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七、市园林局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八、市文物局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九、市地震局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1

十、市政专业部门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十一、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十二、办理土地预审

1、1:2000地形图

2、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两份)

3、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红头)

4、项目申请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6、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盖章)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8、委托书

9、规划图(红笔圈出位置)

10环保意见

11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复(原件)

12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13地块四至、地块坐标

十三、发改委立项核准工作

1、xx政府授权xx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盖章)

2、项目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二份(盖章)

4、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二份(盖章)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二份(盖章)

6、公司章程

7、股份说明

8、银行资信证明(该地块总投资的35%)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1、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12、情况说明

13、该地块的ppt

14、法人委托书

15、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复

16、土地一级开发请示

17、1:2000地形图一张

十四、规划意见书

1:2000地形图(用地坐标,3张)(盖章)

1、平面图(盖章)

2、情况说明

3、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原件)

4、规划意见函复(复印件)

2

5、土地预审意见书(原件)

6、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盖章)

7、法人委托书

8、政府授权土地一级开发的批复(复印件盖章)

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发改委批复(原件) 2.土地局用地预审批复 3.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4.1:2000地形图 4份 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的请示 6.法人委托书 7.申请表

8.政府授权批复

十六、定桩勘界报告

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机构来编写报告。

十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十八、是否压覆矿床证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十九、林地征占审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开发单位经过与林地所有权人、林业管理站、区园林局初步同意审核之后上报市园林局,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的申请一份;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林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一份;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

4、规划部门批复的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或选址意见一份;

5、勘查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一份;

6、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7、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一份;

8、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请示一份;

9、使用林地申请表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各三份;

10、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所做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份,如属国家、市级重点工程,已有生态环境评估报告的,可只提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一份;

11、如占用国家级、省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相应级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一份;

12、如涉及绿化隔离地区的,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意见一份;

13、占征用林地规划设计图一份,绘出占正用林地范围,并做出地点、面积及四至范围说明。

3 二

十、国土局征地批复

1.发改委批复 2.土地预审原件 3.压覆矿床批复 4.规划意见书 5.规划钉桩报告 6.勘测定界报告

7.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 8.征地合同原件 8.村公告(照片)

10.公示证明(5个工作日)

办理征地手续完毕之后得到一书四方案。

二十一、征地结束后,填写申请表,得到当地政府回函,开始最后一个过程即上一级政府的批次征用地批复手续。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发改委立项批复

3.规划意见书(附图) 4.钉桩勘界报告 5.压覆矿床批复 6.土地预审批复 7.耕地补充方案 8.本村征地协议

9.村民代表会签字(政府批复复印件) 10.村内征地公示 11.现场公示照片

12.村开具的征地公示情况的证明 13.土地局出具的征地公示情况证明 14.政府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函 15.一书四方案

16.土地局用地情况规划图 17.土地局用地情况现状图

18.土地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9.地质灾害(在范围内的做)

征地结束,就是所谓的把地做熟,在取得上一级政府征地批复和征地结案表后这块地就可以进入土地公开市场,走招拍挂程序了。

李政法

2011年12月30日

4

推荐第7篇:一级开发成本科目

一、前期费用

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 。(测算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及地方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中的有关计价标准。

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方案费用。

→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2004年6月,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并发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作为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3.工程勘察、测绘、定桩费用。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费管理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应根据该文件规定核算工程勘察费用。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用(目前收费标准通常在0.5~2元/平米不等)

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7.地价评估费用

8.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

9.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

10.工程保险费

二、征地、拆迁费用

1、征地补偿费用

2、拆迁补偿费用

3、房屋拆迁评估费、拆迁服务费

4、拆除工程费用

5、古树保护及文物古建修护、还建费用

6、其它

三、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1.场地平整费用及为各二级开发单位提供施工临时供水、供电设施、临时道路的铺设及维护费用

2.区域内永久性道路、桥梁建设费用

3市政管线建设费用(包 括 雨 水、污 水、中 水、上 水、电 力、天然气、电信、热力等

4.市政场站建设费用(包括雨水泵房、燃气调压站、热力站、开闭站、区域中水站、区域管理中央监控室及涉及城市安全的公共设施等,其建设费用视规划情况而定

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区域内的交通智能化系统、公共标识指示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转运站、消防站、派出所、邮局等

四、区域内公共环境景观建设费用

包括:绿化(花草、木的种植)、微地形、艺术小品、喷泉、地下出入口的处理、休息座椅等。本部分费用是指在土地一级开发区域内,各二级开发地块红线范围外的公共区域的环境景观建设费用。这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应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五、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包括:市政管理用房建设费用;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费用;规划中其它须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工程监理费

2.竣工图编制费

3.建设期区域管理费用

4.项目竣工后移交管理单位前的维护管理费用

5.项目后评价费用

6.其他

七、管理费

指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在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期和代政府进行土地出让的销售期。该费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土地一级开企业的管理水平、资源投入情况等进行核算。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 规 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八、财务费用

指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其测算依企业(或项目)的资本结构和融资能力不同而有不同的融资方案,因此融资渠道、金额和期限完全不同,其融资成本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测算。

九、销售费用

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为提升开发区域的土地价值,吸引二级开发商和最终用户,完成土地出让任务,

尽快收回开发成本而进行的策划、推 广 活 动,和 因 此 发 生 的 各 种 广 告、宣 传 费 用 等。目 前 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的销售费用提取比例没有专门规定,而且市场中二级开发的销售经验不适用于土地一级开发的销售,已实施完成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尚不多,因此没有太多的经验数据可供借鉴。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己项目的土地出让计划分别测算。也可以按预计销售收入的1%计取。

十、应纳税费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应纳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 育 费 附 加、印 花 税、进 口 设 备 关税等,所得税。具 体 纳 税额 计 算 方 法详见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十一、不可预见费

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视不同阶段的测算精度不同,而

以开发成本为基数,适当计取一定比例。

推荐第8篇: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第一章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1、选地

由政府或开发商针对土地储备整理或拟定的项目进行项目选址。 2、土地前期开发申请

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前期开发申请。 3、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4、土地开发实施方案预审

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5、土地开发方案修改

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前期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6、确定土地开发单位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前期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前期开发委托协议 7、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

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8、确定实施规划方案

开发单位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工程造价预算和具体设计实施方案等。

9、办理拆迁安置及市政基础建设

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征用集体土地与征用划拨土地的程序不同,详见《征用集体土地及划拨土地的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10、组织验收开发土地

建设项目的土地前期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审核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1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用地申请报告 法人营业执照 立项批文

县以下建制镇应出具镇政府证明

经审查批准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图纸(一式2 份) 1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建设单位需委托测绘单位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进行测绘钉桩,由测绘院按照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制要求绘制地形图。

1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一般指协议出让申请,申请用地者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规划局、市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用地报告书;

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在地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成立(设置)机构的批准文

件、营业执照。未在 经济特区注册登记的国内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注册登记证件(开业执照)、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注册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注册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个人申请用地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件。 在 省、市营业的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书; 大型、重点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初步规

划方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1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将《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返回行政主管部门,带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用地现场实地勘察,查明土地状况。

15、委托地价评估、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对所规划用地进行评估,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国土局批准,并核定的地价标准登记手续。

16、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报告预审制度实施方案》,对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估价结果的土地估价报告,承担估价的中介机构可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预先审查申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后,再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由委托方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17、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18、举行土地出让活动(招、拍、挂)

土地前期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项目骏工验收合格后3 个月之内政府优先对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开发企业有优先竞争权。

1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

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

20、交付土地出让金 21、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余款。付清地价款后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付清全部地价款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办理拆迁安置全流程

一、征用集体土地的拆迁安置 1、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拟定各项征地方案后逐级上报审批立案:农用地转用方案,报请市、县审查同意;市、州签署意见。

3、签订征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协议书的签订必须体现自愿、公开、公正、平等、有偿的原则,既不能阻碍国家建设,又不能伤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

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4、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修改、确定、审批。其一般操作过程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

5、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市政府下文征地

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通过后,市政府下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征地批文。征地事由、征地范围、征地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实施征地的主体、实施征地程序等都由法律具体规定。

6、交纳各项税费

缴纳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粮差费等各项税费。各项税费由区局开单,银行收费,分别转到区财政局(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市蔬菜办)、征地管理费(区国土局)、粮差费(市粮食局)。

7、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

8、办理冻结户口、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

拆迁范围和拆迁方案确定后,区、县国土房管局通过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冻结手续。拆迁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局提出户口冻结申请,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国土房管局确定拆迁范围。

9、办理农转工工作、农转居工作、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 到市国土局核农转非指标,然后由村收取户口本,最后到派出所、公安局、劳动局等办理农转非及劳动力安置手续,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安置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国家按照征用土地的比例分期分批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每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时该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

10、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11、征地结案、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核减耕地通知书”及征用土地结案函,房地产开发公司需提供: “三表”原件 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粮差费等缴交证明或收据 农转非办结证明原件 征地补偿协议(复印件) 征地补偿款付清证明(由村出)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 份; 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工程进度计划; 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12、委托进行拆迁工作

当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委托拆迁形式时,按照房屋拆迁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代办费,由委托代办单位具体实施拆迁。

13、办理拆迁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申请书;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 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14、审批、领取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15、签订房屋拆迁责任书

房屋拆迁责任书是拆迁人实施拆迁时需签署的书面文件。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与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签订责任书。

16、办理拆迁公告与通知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的房屋拆迁申请被批准后,由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房屋拆迁通知书》,并通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时,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 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 日。

17、办理户口冻结 18、暂停办理相关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在应 “房屋拆迁公告”时一并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租赁房屋。

19、确定拆迁安置方案

确定拆迁方案:拆迁人按照拆迁方案的各项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确定拆迁方案。 方案审批备案:拆迁人确定的拆迁方案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后,报市国土房管 局备案。

20、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 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1、召开拆迁动员会,进行拆迁安置

拆迁人召集被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参加,由国土房管局主持,召开拆迁动员会议。拆迁人进行被拆迁人的搬迁、周转,进行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完成后,原房屋作价拆除,做到场平地净。

22、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

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一般程序:开立资金专户→出具存款证明→资金使用监督→开具领款凭证→支取补偿款项

23、拆迁施工现场防尘污染管理

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除单位在进行房屋拆迁施工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24、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 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25、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26、强制拆迁

二、征用划拨土地拆迁安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办理划拨用地申请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央单位的建设

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交危改立项批复及危改责任书, 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审定设计方案通知 书》及附图,

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中央产、军产、宗教产、文物的需提交有关用地协议;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3 份(蓝图);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批准证书。 2、主管部门现场勘察

交表:用地单位将《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返回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用地单位带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用地现场实地勘察,查明土地状况。

3、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核、报批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 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查时,用地单位须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央单位的建设

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交危改立项批复及危改责任书; 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审定设计方案通知 书》及附图;

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中央产、军产、宗教产、文物的需提交有关用地协议;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3 份(蓝图);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批准证书。 4、取得划拨用地批准

划拨用地申请的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代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划拨用地申请的备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后15 日内,应将区、县政府划拨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及拨地红线图各一份,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办理划拨用地批准手续时,用地单位需准备以下各项文件、资料:交纳税费证明; 区、县政府划拨建设用地批复;××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拨地红线图。

第三章 相关税费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地价=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土地增值收益,其中土地取得费包括征地费即三项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各类税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以及地级城市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应当在90 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达90 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赔偿。

2、土地使用费

这里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指的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天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财政部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与国土和房屋管理部门签定用地合同,合同中确定应纳费额。

4、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按照以下各项标准收取:

对征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 元的标准征收。

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 元的标准征收。

对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的标准征收。

5、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知》

(国办发〔2006〕37 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

6、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标准收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低额不得超过以上最低税额的30%。

8、地价评估费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 号)规定,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按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执行。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9、出让土地预订金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受让人应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0 天内缴纳地价款总额10%作为定金,其余的在90 天内付清,所付定金可抵充地价款。

10、征地管理费

1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统一年产值

省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根据《 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XX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标准收取。

12、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在 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13、地上物补偿费 根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14、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时,有用地单位支付的,用于开发新菜地费用。 15、耕地占用税

国有农场(含县、市、自治县管的农、林、牧、茶、渔、盐场)的适用税额按所在县、市、自治县税额标准执行。

16、耕地开垦费 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其中在集体土地征用时拆迁安置各项费用:

1、房屋拆迁补偿费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2、搬家补助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 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

提前搬家奖励费是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对这部分使用人支付一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一般由拆迁人自行制定奖励标准。

4、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

5、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 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 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

6、房屋拆迁服务费

房屋拆迁服务费,由承担拆迁服务的单位按照一般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

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项目合法性问题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商来说,在投资开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否合法。由于目前国家对土地一级开发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各地规定并不一致,而且各地地方政府操作也比较乱,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若项目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将会给开发商带来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因此,开发商应重视项目的合法性问题。开发商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急于进行城市建设,甚至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没有编制和批准的情况下,就委托开发商开始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这对于开发商来说风险很大,若将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计划得不到批准,地方政府又无力偿还开发商已发生开发的成本,开发商将面临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2)立项文件的合法性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审核项目立项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立项、是否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等等。在实践存在着一些须经省级政府批准但只有地方县级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批文的情形,若出现上述情形,开发商须对立项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 (3)其他相关项目文件的合法性

开发商还应认真审核其他项目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控制性规划文件是否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文件合法性等。另外,开发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注意审查自身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签约程序问题

综合分析各地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大多规定政府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商。但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并未严格遵守招标确定开发商的程序,而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对于开发商来说,则须注意签约程序的合法性,以防上级政府以未通过合法程序而不认可开发商的一级开发主体地位。就此问题,即使地方政府已就一级开发事宜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开发商也应建议地方政府按照规定通过招标形式签约。当然,由于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地方规定并非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即使不通过招标形式通常也并不会因此导致一级开发合同无效。

3、开发商应把握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的要点

开发商签订一份内容完善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能够有效防范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比如拆迁难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土地出让价格风险等。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约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承担

对于开发商来说,在目前国情下很难自主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要求在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约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政府方面承担,开发商只负责承担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承担费用:政府包干和据实支出。政府包干,即开发商与政府约定一个包干费用,由政府包干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据实支出,即开发商根据政府拆迁安置工作的进展逐步据实支出费用。开发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费用承担方式。 (2)约定分期分块滚动开发、减轻资金压力

对于开发商来说,土地一级开发占用资金量大、周期长、利润率低,因此,若想减轻资金压力,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期分块滚动开发的方式,即将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根据规划情况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地块,按照优先顺序分期先后投资开发各区域地块,成熟一块、出让一块,出让后收回成本和收益再投入下一区域地块,这样滚动开发可有效减轻资金压力,同时也可降低投资风险。 (3)约定政策变化时由政府承担责任

政策变化风险对开发商来说是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国家或上级政府对项目规划作出重大调整或被撤。对于该等风险,开发商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承担政策变化风险。但须注意的是,在约定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方式时,若项目重大调整或被撤时尚无土地出让收入,则存在开发商投资回报落空的风险,在此情况下,须明确约定政策变化时开发商收回资金和收益的方式。 (4)约定土地开发成本的组成

土地开发成本是土地一级开发合同重要条款之一,开发商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应将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支出的所有费用均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但须注意的是,开发商计入的成本最终须经政府审核确认,若开发商的某项支出政府审核后不认可,且也未在合同中列明,开发商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同时,在合同中列明土地开发成本有利于开发商预估和控制项目投资总额,也可使开发商有理由拒绝投入政府要求承担的合同中未列明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虽然大致相同,但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开发商须根据各地规定灵活掌握。比如,对于融资成本(贷款利息)各地约定就不一致,北京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土地开发成本包含贷款利息,而成都相关规定中就明确约定不能将融资成本(利息)作为开发成本。 (5)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对开发商来说,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通常情况下,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配方式有如下几种:

A.固定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土地开发成本×固定收益率。也可约定每年固定收益率,按每年投入的开发成本计算投资收益。相对下述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而言,开发商采用固定收益率方式,资金及收益收回的安全性较高,可有效规避土地出让价格风险,但通常收益率不会太高。

B.按比例分配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开发成本)×开发商分配比例。相对于固定收益方式而言,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中开发商收益比例通常较高,而且关键是有利于开发商受让开发项目中出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二级开发。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就是为了便于二级拿地,采取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可使一级开发商在土地出让竞价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为土地出让价格中含有一级开发商按约定比例可分取的收益,土地出让价格越高一级开发商可分取的收益也越多。但采取该种方式,开发商须注意防范土地出让价格风险,有必要约定出让价格低于开发成本时的处理方法和责任承担。

C.固定收益+按比例分配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按比例分配收益。这种方式具有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开发商既保证了固定收益,又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但政府通常会相应调低固定收益率和收益分配比例。 (6)约定成立项目公司

开发商就单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可以有效地隔离和规避单个项目风险,避免连锁反应。而且由于土地一级开发投资项目大、投入资金多,需要开发商专门设立公司在投资地进行长时间、持续性的具体操作。同时,成立项目公司也通常是政府对投资开发商的要求。 (7)约定适当的融资方式

若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有可能进行项目融资,可在合同中约定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尤其是约定股权融资方式,即约定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或设立项目公司时引入合资方的方式)的方式进行融资,以便在必要时引入合作投资方或部分转让项目。

综上所述,开发商投资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时,首先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规定,审核项目的合法性,并按照规定的合法程序与地方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若是与政府授权委托的机构签约,开发商应注意要求签约单位提供有权政府部门的授权委托文件。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就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开发商在签约时一定要把握住合同要点,将相关要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推荐第9篇:土地一级开发框架协议

安宁太平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合作

框架协议书

甲方: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政府

乙方: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安宁山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宁市太平镇是,经双方协商,本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及内容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控制范围和位置以批准的该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总体规划,分片实施,分片签订合作协议,分片开发,具体内容为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征收(用)、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工作。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负责协调办理完成上述范围内所需用地的征收(用)、拆迁及建设项目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将上述用地明确为政府储备用地。

第三条 甲方负责协调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环保等相关审批单位,办理上述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各部门审批手续。

第四条 乙方由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及安宁山汇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组成企业联合体,负责在上述政府预储备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并配合甲方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自筹资金组织实施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征收(用)、拆迁及安置工作;片区土地三通一平工程建设,产生的费用成本,按相关法律法规测算,并经审计确认。

第五条 该区域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但必须符合太平新区总体规划和太平奥林匹克体育小镇开发建设规划,并经甲方批准。

第六条 乙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内履行完成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

三、收益分成

第七条 本区域开发由乙方根据项目进度滚动分次开发,开发的进度及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协议项目下的土地完成一级开发后,交由甲方组织公开交易,土地交易所获得的净收益上交省市后,安宁部分甲方按净收益的分成,乙方按净收益的分成;收益分成按成交地块分次决算。

第八条 土地招拍挂底价,不应低于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若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地块,应先补足开发成本,再同时向乙方支付土地开发成本总额的的管理费。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可以成本供地,且不交纳管理费。

四、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甲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本协议或者与其

他第三方签订协议范围内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书后一个月内须一资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罚款。

第十条 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乙方不得单方面擅自退出本协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向甲方支付的违约罚款。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若因非甲乙双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执行,双方应将已有偿出让成交土地分次进行决算分成,对于乙方已投入的全部费用须一次性退还乙方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前述事宜完成后,双方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协议的可免除(第

十、十一条)相应的违约罚款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为框架性的协议,待该项目控制性规划编制完成及批准后,在不违背本框架协议的基础上或双方协商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再另行签署地块成本、三通一平等细化协议。

第十四条 该项目规划区内的原有单位、企业,在协议签署日前已同政府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以及甲乙双方共同认为规划地块周边不需做一级开发的地块,不受该协议约束。

第十五条 乙方的融资、项目开发的经济行为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属地管理原则,双方均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上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合作条款,甲乙双方均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

第十八条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及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为:

甲方:安宁市人民政府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路1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3日内将更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推荐第10篇: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协议

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协议

前言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第一章合作范围、内容及方式

第一条 合作范围、内容

1、项目名称:XXXXXXXXXXX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

下简称“该项目”)。

2、项目地点:XXXXXXXXXXX

3、开发整理规模:土地一及开发面积约XX平方公里,其中一期项目约XX亩。

4、投资合作内容:投资该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工程内容(以审定批准实施的施工图内容为准)。

5、土地一级开发工期约为XXX年。

6、概算总投资额:约XXX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合作原则及前期确认

第三条合作原则及前期确认

1、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按照“整体授权、统一规划、滚动开发、按块核算、启动核心、分步配套、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

2、甲方保证乙方(项目公司)参与政府编制红线范围内各类规则(主要为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按照程序批准项目整体规划,保证项目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体地块面积的百分之【 】,其中商住面积不低于建筑用地面积的百分之

【 】······。

3、甲方需确保建筑用地指标的稳定供给,保证项目一期中项目公司确定的地块在XXXX年年底前能够正式挂牌上市交易,之后每年商住用地挂牌交易量不低于【 】亩······。

4、区域内约定的市政道路、城市公共公益配套项目、城市公园及景观绿化等建设工程,根据板块实施计划,分期分板块搭配实施。

5、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分板块启动,若条件许可可同时启动多个板块的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先期投入核定

1 /

5第四条 应计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包括:

1、策划、咨询、规划和设计费: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策划、项目咨询、规划编制、项目设计等支出;

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公司按照其与政府部门的相关协议在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征地、拆迁、人员安置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报批规费以及支付给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等在内的全部相关费用;

3、红线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支出及功能性项目建设支出:包括项目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供应合同支付给设备供应单位的设备购置费等;项目设计费;监理费,以及与项目验收、竣工备案相关之全部费用;

4、项目实施管理费:项目公司作为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单位,其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工程管理、协调所发生的费用;

5、公司营运管理费:包括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的人员工资、保险费用、办公经费、招商引资费用等全部相关费用;

6、土地通过公开出让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7、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类税费:依法可列入成本的税费;

8、财务费用,融资成本费用;

9、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因实施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0、甲乙双方前期为本项目开发垫付的经双方确认的费用。

11、经审计部门认定并报XX市政府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整体一级土地开发支付的、应分摊的合理成本;

12、经审计部门认可可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土地出让及合作收益

第五条 整理后的土地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使该土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

第六条 项目公司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一宗地在竣工验收后,甲方保证相关政府

部门在【】个工作日内以宗地为单位启动土地出让程序并在【】个工作 日内对外进行公示;土地出让成交后,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土地出让金【】个工作日内,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提留基金及税费后的余额全部支付到项目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配按下面约定执行:

甲方协调保证徐州市相关部门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取得规划范围

内成交价款后,应将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提留基金及税费后的余额一并支付到项目公司。

第五章双方的权责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申请、拆迁安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并提供规划成果,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开发建设、融资等所需的相关手续,负责将符合招、拍、挂条件的土地优先列入土地出让计划,并根据土地整理进程及市场需求安排土地上市。

2、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成本;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回报。

3、监督项目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投资资金的使用。

4、甲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取得徐州市政府及徐州经济开发区的合法授权,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整理的土地依法取得用地指标,通过相应的城市规划,保证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合法性,有效性。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征地拆迁及施工必要的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负责按照乙方确定的土地交易条件安排土地入市交易。并保证项目内任一地块的招拍挂条件、土地出让起始价、成交价支付方式等规则的制定遵循项目公司的意见。

7、甲方承诺对乙方进行融资提供担保等帮助与支持。

8、甲方承诺该项目将从政府部门获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9、甲方保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XX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其他地整理开发权。

10、甲方独立负责【】路网及【】的建设(具体以附件 的标注为准)

11、甲方保证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进入XX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时,征收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任何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征收土地的限制。

12、其他权责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及后期项目融资;

2、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成本;

3、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各种回报;

4、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的管理团队;

5、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

6、配合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7、负责把控项目公司开发进度

8、其他权责

第十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发起成立项目联合协调组,负责前期项目公司的设立、控规的研究、制定,土地开发阶段的分配,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各相关手续以及协同一致处理解决其他具体问题全力配合支持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项目联合协调组的设立、成员、职责、制度等由甲乙另行具体协商约定。

2、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标准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及开发利润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相应的利润。

3、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土地规划的概念方案、总体方案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用地规划的前置条件;共同完成拆迁及地上物安置(人、物)补偿办法的制定;共同完成地块的选择(包括实施一级开发及挂牌上市)。

第六章项目联合协调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项目联合协调组,负责前期控规的研究、制定,土

地开发阶段的分配,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各相关手续以及协同一致处理

解决其他具体问题全力配合支持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落实相关优

惠政策。项目联合协调组的设立、成员、职责、制度等由甲乙另行具

体协商约定。

第七章项目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为合理有序开发本项目,特制订项目进度计划表(具体参阅附件)。

第八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市政府及土地、财政等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对该项目产业用地、配套用地等给予优惠政策,原则上实

现该区域土地开发收支平衡。甲方应为“XXXXXXXXXX项目”项目招

商引资、产业导入设立专门的各项优惠政策。乙方或其导入的其他投

资者符合该产业导入优惠政策的项目有权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国

家、地方具有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形下,甲方保证项目公司能够享有,并积极促使项目公司在开发、建设、经营、融资、成本回收、税收等

方面享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其他第三方的各项优惠。

第九章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甲方需保证乙方开发成本和投入的收回,并

仍需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和投入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收益:

1、截止【】年【】月【】日,该项目规划仍未获得最终批准,或批准的结果与本协议约定存在根本性的区别。

2、非乙方原因,项目一期不能首先进行开发的。

3、非乙方原因,推出的地块不能如期上市交易的或交易未成功的。

4、非乙方原因,该项目地块存在或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进行开发的。

第十五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

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第十章附则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2.本协议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纠纷,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5.本协议附件和附图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正式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副本一式两份,两份协议正本和两份协议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第11篇:土地一级开发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授权供地)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

市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受理条件:

1.主体资格的授权文件

(1)市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做为申报主体的授权文件。

(2)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明确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做为申报主体的授权文件。

2.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4.申报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须表述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等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括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说明。

5.用铅笔标绘建设项目实施拟使用的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6.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受理地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咨询服务电话:010-83978127

网址:

备注: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地方涉密项目由北京市保密局确定,其中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局确定;中央单位涉密项目由国家保密局确定;驻京部队涉密项目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的同级主管部门确定)。

▲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12篇: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书2

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书

第一章 协议各方

第一条、协议各方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史贤英,职务:主任

办公地址:(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二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甲方作为征地拆迁主体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协议,以兹信守。

第三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事宜。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范围、费用及实施模式

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

根据市规划委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征用土地位

于,土地面积约公顷(约亩),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公顷(约 亩),市政代征用地面积约公顷(约亩),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征地拆迁范围为:

(具体地块范围详见附件一)

征地拆迁准确用地范围、数据及标识以市规划委的钉桩测绘成果为准。

第五条、征地拆迁费用

根据评估报告测算结果,经双方协商,并分别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常营大型居住区征用土地面积约公顷(约亩),对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总费

用元人民币,大写:。总费用中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含转工、病残、超转人员安置费)、企事业单位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其它地上地下青苗、林木、管线、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费及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的人民币拆迁费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发生的利息等。

在一级开发的实施过程中,如实测面积发生变化,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将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做相应调整,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在最终结算时结清。

第六条、实施模式

乙方在获得征地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代表被征地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与甲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负责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征地范围内的拆迁等工作。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

第三章 征地拆迁及付款进度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在年月底前完成规划范围内全部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八条、乙方按以下进度实施拆迁工作, 甲方按拆迁进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元。

1、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B

1、B

2、B

3、B

4、B

5、B6六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六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含甲方已预先支付乙方的元人民币拆迁费),(即甲方前2个月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第三个月支付人民币万元)。

2、2004年月底前,乙方完成C

1、C2二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二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即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3、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P

1、P

3、E

1、E

2、D五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五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即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4、2004年月底前,乙方完成P

2、E

3、E4三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三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约元)

第九条、在征用土地全部出让后,甲乙双方对征地拆迁补偿费进行结算。

1、依据征用土地的实测面积,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做相应调整,并最终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

2、市场交易结果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不足上述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数额,甲方仅按照剩余部分数额结清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不足部分不再补齐。且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的元人民币拆迁费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发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

3、市场交易结果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超出或等于上述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数额,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其余收益部分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条、乙方必须在每月初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用款申请书。甲方在收到用款申请书之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征地拆迁补偿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完成征用土地的一级开发立项、规划意见书申报、土地勘测、征地拆迁报批手续及缴纳征地相关税费的工作。

2、甲方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3、甲方有权监督并纠正乙方提供拆迁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及地块范围。

4、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拆迁进度对乙方的拆迁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落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事宜,对所涉及的转居、转工、超转、病残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乙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并按进度将自然平整的地块交甲方验收,因乙方原因导致土地征用不能按时实现,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负责协调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用土地范围内被拆迁企业、被拆迁村民的思想工作,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具体的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

4、乙方在未完成全部征用土地拆迁工作以前,负责对已拆迁的地块进行管理。

5、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与征地有关的相关手续。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常营大型居住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必要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乙方在实施拆迁时需保证大市政建设的需要。

8、乙方保证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时,征用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任何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征用土地的限制。

第十三条、协议双方都有权获得因一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若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期征地、拆迁补偿费,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造成的,则甲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应按规定继续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外,还需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日违约金按迟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依约完成各期储备土地征地拆迁的时间可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乙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造成的,造成甲方土地延期交易,则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期一日按甲方已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依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时间可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违约金、违约期内银行贷款利息(利息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在明确责任后15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违约方需偿付逾期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

第十七条、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协议。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及附件在双方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并盖章后方可生效。协议书的修改或变更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依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如果争议、分

歧或索赔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事宜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条、在委托工作实施过程中,双方工作均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落实,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确认后即成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及其附件共页,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甲方:(盖章)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第13篇: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定稿)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XX市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受托方):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XX市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受托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XX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依据《XX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X政发〔2010〕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土地一级开发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X政发﹝2010﹞5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发〔2010〕XX号)等文件规定,XX市人民政府对《 》的批复,同意对 土地进行一级开发,甲方作为土地储备主体,乙方作为土地

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及面积

第三条 依据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规划部门提供的 土地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 ,地块面积约 亩,地块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的土地(以下简称项目土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四至范围及委托面积以最终确定的规划红线范围实测面积为准。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主要工作内容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乙方承担以下工作:

﹙一﹚依据XX市规划局提供的用地红线范围及该储备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送审批,并依据批准的规划组织一级开发工作;

﹙二﹚编制、报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相关单位审批后报甲方备案;

﹙三﹚负责该地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垫支;

﹙四﹚负责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甲方及用地单位完成储备地块内农用地征转用报批,缴纳土地报批税费,按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臵工作;

﹙五﹚根据经批准的该储备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发改、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和林业等主管部门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或自行组织该收储地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所涉及各项行政审批资料准备及报批工作;

﹙六﹚根据经批准的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

﹙七﹚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范围内群众稳定工作;

﹙八﹚承担或协助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第五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并使项目土地达到协议约定的移交条件,且根据相关规定移交甲方收储。

第五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

第六条 该地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筹措和垫支。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按照《XX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X政发〔2010〕XX号文)执行,其中:

(一) 银行贷款利息和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X政发[2010]68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X政发[2010]XX号),经XX市审计局认

定的其他成本。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委托的审计部门对该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程审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最终确认以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报告为准。

第六章 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第八条 甲方作为该土地储备主体,甲方有监督和指导项目工作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监理、质量监督、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结算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成果报甲方备案。

第十条 乙方应依据土地政策及报经审核通过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待相关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将达到移交条件的项目土地移交甲方。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由乙方直接申请属市政府进行移交,甲方有权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 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二﹚ 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 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

﹙四﹚ 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

﹙五﹚经市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土地证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

﹙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熟化工程,达到昆明市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熟化标准;

﹙八﹚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九﹚工程费用结算清楚,费用支付无争议;

﹙十﹚其他相关规定或约定的验收标准及实现项目土地收储需达到的标准。

第十二条该地块涉及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若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规定,或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由乙方负责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自行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该地块乙方的投资返还,按本条第

(二)项方式返还。

(一)在地块移交给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按照审计结果,在 个工作日内拨付乙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

(二)在该地块土地完成供应,土地价款缴入国库后,待市财政部门按照审计结果,将一级开发整理成本拨付到甲方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拨付给乙方。

第七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该土地储备主体,有权指导和跟踪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二)配合乙方做好项目融资工作,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要件;

(三)甲方根据地块的需要,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储备证;

(四)甲方按本合同预定,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的标准及要求对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五)该土地的一级开发成本必须接受甲方的内部成本核算和监督。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项目监理、质量监督、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结算等工作,并将相关成果报甲方备案;

(二)该土地的处臵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处臵委托开发范围之内的土地(包括出租、转借等);

﹙三﹚乙方在未完成全部征用土地拆迁工作以前,负责对已拆迁的地块进行管理;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地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乙方保证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移交给甲方止,

征用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用土地或房屋抵押而产生债务或租赁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对征用土地的限制。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行为等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但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XX市现行有效的政策性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在委托工作实施过程中,双方工作均以书面

的形式予以落实,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拾贰份,每份拾页,甲方执陆份、乙方执陆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甲方﹚: XX市土地储备中心

﹙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时间:201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201

第14篇: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 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区的开发用地。(详见《 区控制性规划》)

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进行实施。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开发、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甲方有权对开发实施方案、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投资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

甲方就上述开发范围内的征地批后实施、拆迁和市政配套项目设施建设等以委托方式交由乙方实施。

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式:

1、征地批后实施及拆迁: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区相关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价格由甲方与拆迁单位确定。

2、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由甲方下达设计任务书,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对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准。乙方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超过 万以上)报甲方批准。

1 第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内容

1、根据本委托协议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2、实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3、实施拆迁工作;

4、完成地上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

5、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河道、泵站、景观绿化、供电项目、交管设施、路灯工程、教育文化、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项目。

6、甲方认为其它可由受托人承担的一级开发工作。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总费用

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最终确认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1、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包括:

⑴、一级开发工作的有关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勘查、测绘、钉桩、地上物评估、环评、交评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⑵、征地批后实施、拆迁补偿费;

⑶、土地整理、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以及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⑸、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2、土地一级开发的间接成本包括: ⑴、财务费用;

⑵、管理费,按直接开发成本的1%计算; ⑶、营业税及附加。

3、委托开发收益暂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的6%计算。今后若有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4、下列情况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加部分,不作为实际开发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⑴、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⑵、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经济赔偿,以及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罚款等费用;

⑶、乙方违反规划要求、建设方案或设计图纸造成的改正费用; ⑷、工程项目验收中,发现质量等问题,乙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⑸、已减免征收的其他费用; ⑹、其他未经甲方认可的费用。

5、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⑴为满足财务日常核算的需要,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的结算按照月末暂结算、年终预结算和审计最终决算三阶段进行。

每月末甲、乙双方财务暂以乙方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先行确认产值;

年末再根据乙方当年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经甲方审核后并以工程产值确认书的方式进行预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以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最终的决算。

3 ⑵工程预结算后,甲方在次年内按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90%支付开发费用,每季度的支付进度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20%,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三个月内全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验收

1、验收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验收由甲方组织,分为土地整理验收和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两种情况:

⑴、土地整理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分块整理。场地方面要求宗地达到原自然状况或自然地坪标高,在宗地四周设臵围墙(围栏),并使宗地达到“三通一平”(即具备施工车辆主要进出道路的路由、施工临时用水源头、施工临时用电源头接通条件)。

⑵、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建设,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乙方应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

2、验收组织

乙方完成甲方确定的分期、分块土地整理计划达到验收条件,并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向甲方提出相关验收申请,甲方在组织验收后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整改意见通知。

⑴、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相关验收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和相关验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⑵、甲方在收到申请及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3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出具验收意见,将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制度

1、重大事项或重要环节的审核制度。主要指包括而不限于甲方对征地批后实施方案、拆迁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案的审核和

4 批准。

2、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甲方有权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定期报表制度。主要指乙方应在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中完成定期报表的制作。包括一级开发进度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手续办理情况报表等。

4、招标参与制度。包括甲方参与项目拆迁、市政设计、施工等外包工作招标的评标工作,并对招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5、审计制度。在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委派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乙方有义务将合同支付款项凭证、手续办理批复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单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分期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获得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的相关批准文件。

2、确定分段土地整理实施目标和市政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并在相应工作完成后积极组织验收。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融资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如:乙方融资所需要的新城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出让情况等相应的证明资料的提供以及贷款所需要信用担保的提供、动产或不动产的抵押、应收帐款的质押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进行监督,但监督过程本身不应影响开发进度。

5、积极组织开发成本审计和确认工作并及时或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6、鉴于乙方承建的项目均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因此甲方应协

5 助其办理发票领用及税收返还工作。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确保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到位,同时依据开发进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征地批后实施、拆迁以及基础设施等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工作的实施。

3、接受甲方对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4、按时提供工程验收和审计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在领取发票后,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委托开发收益部分向甲方开具发票,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部分向甲方开具收据并根据需要向甲方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

6、乙方应及时办理各工程项目的付款结算审核工作,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第四条的约定%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当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乙方应向甲方进行项目移交,并配合甲方向南京市建委进行项目的进一步移交工作。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

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时,应承担导致土地一级开发进度计划实施迟延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延迟付款逾期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使资金足额到位,造成相关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迟延完成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

1、如果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或乙方的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在乙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的。

⑵、根据甲方开发进度计划,乙方投入的一级开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到项目按计划完成的;

⑶、乙方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违反规划条件和要求、不按原定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并且不能及时改正的;

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等生产事故和情况,足以导致一级开发无法正常进行的;

2、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双方即根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收到完整资料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6个月内付清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及甲方相关损失后的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3、因甲方违约原因,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3个月内付清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

1、一级开发分期分段实施,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2、开发期内,遇到政府政策调整,按政府政策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商定。

4、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每方各执陆份。

7 (签字盖章页)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第15篇: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流程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流程70 一级储备

时间:2016-02-04 热度: 6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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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一级储备

申请书

会议纪要

申请报告

房屋

北京房地产一级开发程序流程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根据《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土地储备开发)是指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通过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是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1、编制原则: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2、编制单位:

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3、编制程序:

(1)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报市国土局。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2)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委、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11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

(3)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按照要求调整计划,于11月下旬报市国土局汇总。

(4)市国土局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成善后与市发改委共同报市政府。

(5)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下达给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与市发改 委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三、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式

根据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1、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负责一级开发的,可以由储备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具体管理,目前以储备机构自行组织为主。

2、委托开发企业实施一级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在选择企业的方式上,目前以政府确定一级开发企业为主,部分通过招标确定一级开发企业的办法。对于符合458号文的经营性项目用地,831协议出让大限没过,由原建设单位继续完成一级开发工作,这也是政府委托企业实施一级开发的一种特例(短暂阶段)。

目前,由于授权一级开发不再审批,同时进行一级开发招投标确定主体也颇有难度,因此主要采用以区县储备分中心为主体,然后分中心再委托实施主体的方式来实现。

另有部分具备条件的国有工业用地,由原用地方(工厂)组织搬迁,达到三通一平后直接入市交易。此种方式称为工业用地前期整理,立项和程序与一级开发项目基本相同,但无法取得一级开发项目授权,不属于一级开发的范畴。

四、一级开发的土地范围

1、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收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2、由区县政府选择投资开发者进行危旧房改造或其他成片开发,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协议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5、委托人委托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五、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收益

(一)成本构成:

1、征地、拆迁补偿及有关税费;

2、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4、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5、贷款利息;

6、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及经同级财 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二)收益:

委托开发企业负责一级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不高于一级开发成本的2%,主体还是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开发企业直接实施一级开发的,开发企业的利润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主体是企业。 对于招标项目,成本构成、收益要求由开发企业在竞标文件中提出方案,作为评标参考。

六、一级开发涉及政府职能部门

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主要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

1、国土局主要负责土地一级开发预审;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并就土地开发的内容、标准、工程进度、监理、验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开发费用、收益分配等内容以合同形式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进行约定;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负责一级开发土地的征地批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验收和开发成本的审核等工作。

2、发改委主要负责一级开发土地的立项核准工作。

3、规委主要负责一级开发土地规划意见书的批复工作。

4、建委主要负责针对具体项目从资质、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等方面对一级开发企业提出要求,对部分重点项目提出建设意见,以及拆迁许可证的批复工作。

5、交通主要负责交通评价批复工作。

6、环保主要负责环境评价批复工作。

七、一级开发土地进入公开市场交易的审查内容

1、根据土地储备开发联审会议(国土局、发改委、规委、建委、交通委、环保局、园林局、文物局、绿总指、市规划院)确认需要完成交通评价、名木古树处理、古都风貌保护及文物保护处理、环境评价等工作的,须按有关要求在土地入市交易前完成。

2、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征地(农转用)政府批文及征地结案文件;

3、属于存量划拨建设用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4、涉及拆迁的,提交拆迁许可证及拆迁结案文件;

5、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

应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文件;属于军队的,应递交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武警总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有效的规划意见书和其他规划文件。要求规划意见书公示的,须先进行公示。

7、原则上,入市公开交易的土地(含:符合458号文项目、由开发企业和储备中心完成一级开发的项目)应该达到宗地外达到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上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三通一平”)及取得市政接用方案,有条件的应达到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讯、通下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实行市政供热和供气的地区还应该达到宗地外通燃气、通热力(简称“七通一平”),并达到市政综合,取得所有的管线图。

8、对于可以独立出让的国有企业搬迁腾退用地及其他可独立出让的土地,周边已具有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可在取得市政相关主管部门的市政接用方案并完成建筑(构筑)物拆除后入市交易。

9、原建设单位在申请土地入市交易前,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八、土地一级开发一般工作程序

(一)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1、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来源: (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 (3)市、区储备申报; (4)市属国有企业申报。

2、项目确定的主要原则: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2)结合库存分析新增量的合理性; (3)项目本身是否具备启动条件。

3、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国土局、发改委、规委、建委、交通委、环保局、园林局、文物局、绿总指、市规划院等部门)

4、项目确定流程:

(1)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区县国土局 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2)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审核决定是否进行一级开发,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规划,具体时间视项目而定;

(3)市国土局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编制方案约1周时间,但由于在编制实施方案时需要取得征地测算数据,需要同集体经济组织洽商;需要取得拆迁补偿数据,需要进行拆迁摸底;需要取得市政设施建设成本数据,需要编制市政综合咨询方案。时间就很难得到保证; (4)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国土局申报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经过初审、内审和专家会评审后,取得会议纪要。通常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

(5)市国土局(或市危改办、市绿隔总指挥部)将项目提交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议讨论(平均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对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提出原则意见,确定实施主体并出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大约在联席会结束后两周内由各委办局签字后下发;

5、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审核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1)项目的基本情况(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现状、规划); (2)投资测算(成本测算);

(3)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开发周期等); (4)收益分析(资金平衡测算)。

6、办理时间:

整个项目确定过程(从实施方案储备分中心初审到上市政联席会)原则上需要8周的时间。

(二)确定一级开发单位

1、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

2、确定开发单位流程:

(1)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直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对于开发企业实施的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建委从资质、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一般不低于单期投资的35%)等方面提出建设意见,市国土局据此确定招标条件; (2)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流程70_一级储备 (3)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3、办理时间:

整个项目确定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通常1周时间。

(三)办理交通评价文件审批(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1、下列项目需要办理交通影响评价:

(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5)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6)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2、政府主管部门:

市规委基础设施处、市交通委员会

3、交通评价文件审批:

委托市交委认可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周边项目情况,区域交通现状,项目交通量预测、交通评价等内容),提交至市规委基础设施处,由市规委转至市交委,交委组织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转交市规委,由市规委下发给一级开发单位。

4、办理时间:

由实施主体组织交通评价公司编制交通评价,并上会取得环评批复大约为4至8周。

(四)办理古树处理意见(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树龄在100年以上的为古树,其中,树龄超过300年的为一级古树,其他的为二级古树。凡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古树、且施工将对古树造成影响的需要办理避让古树名木措施审批意见,或者办理古树名木移植许可。

1、办理避让古树名木措施审批意见 (1)政府主管部门: 市园林局监督检查处 (2)审查标准:

①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②凡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申请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 ③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依次排列。每株古树名木只填一格。 (3)所需文件资料:

①北京市园林局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详细地点;申请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古树名木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②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③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含具体避让保护方案)。

2、办理古树名木移植许可 (1)政府主管部门: 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处 (2)审查标准:

①是否属于因特殊情况必须移植的; ②古树名木移植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③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④如举行听证的,符合听证笔录的要求。 (3)所需文件资料:

①北京市园林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②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③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④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⑤古树名木移植方案。

3、办理时间:

《避让古树名木措施审批意见》的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古树名木移植许可》的办理时间为12个工作日。

(五)办理环境评价文件审批(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1、环境评价文件的类别及适用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适用于占地10万平米及以上且位于敏感区、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下、且位于敏感区的项目;

(2)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的项目; (3)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其他项目。

2、政府主管部门:

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审核的项目在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办理,区县项目在区县环保局环境影响管理科办理。

3、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12)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13)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14)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所需文件资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5、办理时间: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办理时间分别为: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

(六)办理规划意见书

1、政府主管部门:

规委(市规委建设用地管理处或区县规划分局建设用地管理科)

2、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①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②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③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建设单位(个人)的用地权属文件。 (2)形式审查

①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②无线电主管部门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的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意见; (3)所需文件资料: ①申请书; ②用地说明书;

③地形图3份(1:500,1:2000,1:10000); ④平面设计图1份; ⑤环评、交评审批意见;

⑥普测或钉柱成果报告书(电子版);

⑦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通过预审的项目免交,分批次的项目免交); ⑧一级开发批复;

⑨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需要有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⑩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建设的项目,需要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其他材料。

4、办理时间:

办理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土地一级项目立项核准

1、政府主管部门:

先向区县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提交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申请(目前,市发改委仍受理中央、市属企业的立项核准申请)。

2、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明文件;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流程70_一级储备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3、所需文件资料: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2)一级开发批复;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征地补偿安置初步协议; (5)法人资格证书(开发企业);

(6)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7)环评、交评审批意见; (8)其他材料。

4、办理时间: 申报项目立项核准。工作时限约为20个工作日。

(八)取得征地批复(实施征地)

1、政府主管部门:

新增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然后再实施征地。在与被征地方签定补偿协议后,向项目所在区县国土分局征地科提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经区土地局初审后进行公示,受理和初审约10个工作日,公示期一般在10天左右。区县分局同意后,再向市国土局征地处提出申请。

2、所需文件资料: (1)新增建设用地申请; (2)《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3)钉柱测量成果报告书; (4)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6)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8)补充耕地位置图;

(9)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通过预审的项目免交,分批次的项目免交); (1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1)一书四方案(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代地方案)原件(由区国土局提供); (12)(占)地情况调查表;

(13)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4)是否占压矿床证明(通过预审的免交,分批次的免交);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

3、实施流程

由区土地局编制的一书四方案,报送区政府,区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局相关处室会签,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报市政府七人协调小组会审定,最后经主管市长审批后,由国土局核发征地批复。 这一过程有两点需加以说明: (1)正常情况下,市政府协调会每月召开一次,但很难完全保证;

(2)在资金安排上,规定征地补偿款支付50%以上方可取得征地批复,全部付清后才能办理《征地结案表》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办理时间:

从编制一书四方案到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至少要2个月。

(九)实施征收拆迁

1、国有土地征收 (1)适用范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项目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 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实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政府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区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3)基本流程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的要求,现阶段北京市征收工作基本流程如下: ①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补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②发布暂停公告

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暂停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及时停办相关事项。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③组织选择评估公司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④完成前期事务性工作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

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⑤制定并发布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⑥风险评估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⑦征收补偿资金管理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专用帐户,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来源,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项目进度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专用账户上,按规定使用。 ⑧做出征收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履行了上述程序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⑨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可提出复议或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 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纳入旧城区改建房屋的征收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按照“优化征收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的基本思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9月7日颁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发

[2013]450号),对纳入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流程进行了优化。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2) 政府主管部门及职能:

①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②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工作等。

③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 ④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旧城改建项目总体协调调度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3) 基本流程 ① 编制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房屋破损程度和改建难易程度进行调查,编制辖区内旧城改建计划,并将编制完成的旧城区改建计划上报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联合审查。 ② 计划审查

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对各区县汇总的旧城区改建计划进行可行性、公益性联合审查。公益性认定以改善民生、优化环境为原则,不以改建后的规划用途为条件。审查通过后,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流程70_一级储备 室向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旧城区改建计划。 ③ 改建征询

旧城区改建计划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单位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询意见过程实施监督,大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拟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④ 征收要件

通过征询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推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投资任务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⑤ 暂停办理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要件以及房屋征收申请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在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延期公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⑥ 调查登记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⑦ 方案征询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房承租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⑧ 预签协议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⑨ 征收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⑩ 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下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强制执行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办理时间:

从改建征询到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大约需要6至9个月。

3、已取得拆迁许可证或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项目

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于2010年1月21日起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实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内涉及拆迁的,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并办理拆迁结案表后方可入市。对于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及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项目,其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政府主管部门及所需文件资料如下:

(1)政府主管部门:

所在区县建委(或房地局)拆迁科 (2)办理拆迁许可证所需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

② 《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③ 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④ 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⑤ 拆迁实施方案;

⑥ 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⑦ 其他材料。

《拆迁许可证》办理时间大约30个工作日

(十)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1) 政府主管部门: 市规委市政处、各市政专业部门 (2) 主要工作内容:

① 到市自来水公司编制上水方案;

② 到北京四方市政技术公司编制雨污水方案; ③ 到市热力集团编制热力方案(市政供暖范围内): ④ 到燃气公司编制燃气方案(市政燃气范围内); ⑤ 到市供电局编制供电咨询方案; ⑥ 到市电信局编制电信方案;

⑦ 请市规委市政处组织各口进行大市政项目综合。 区县储备分中心取得项目核准后和规划意见书后,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设施实施方案。两者可同时进行。在办理征地和拆迁工作的同时,中标单位可办理市政建设方案,完成市政项目综合,取得市政综合管线图。 (3) 办理时间: 通常需要3个月。

(十一)组织验收,评估土地成本 (1)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2)主要工作内容:

① 一级开发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单位就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或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② 市国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③ 市国土局内部(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处、利用处、土地利用中心等)对一级开发成本进行预审; ④ 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鉴定土地成本的有效性。 ⑤ 审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结果报告》 (3) 办理时间:

一级开发的验收、审计、核算直到审批结案报告,通常情况下约需45天。

(十二)纳入土地储备库或直接入市交易 (1)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2) 主要工作内容:

完成一级开发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或者直接入市交易(目前以直接入市交易为主)。纳入储备库的,由市国土局根据委托合同和成本审核结果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直接入市交易的,由受让方支付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在入市交易前,开发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市国土局编制入市交易文件,同时,国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入市交易底价,具体步骤如下: ① 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提出土地入市交易底价初步建议;

② 市国土局组织由市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地价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 ③ 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审议意见确定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改委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④ 按照目前的运作模式,土地在入市交易前还要再上一次市联系会议讨论,但基本都能通过。

⑤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招标(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写招标(或挂牌)文件,报市国土局审批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与市储备中心签定入市交易协议。 (3) 办理时间: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结果报告》审批后,市储备中心开发部将文件转至市场部,进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制作和转件约1周时间。

挂牌价格(或指标底价)的评估,在现场勘查和技术初审后报地价办公室审议,再报专家会审议,最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批,确定上市交易价格。这一过程至少30天。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招标(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写招标(或挂牌)文件,报市国土局审批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与市储备中心签定入市交易协议,这一过程约需20天。

上市交易:挂牌为公示期20个工作日,竞价期10个工作日;招标为公示期30天,公示期截止时点即为开标时点,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16篇:土地一级开发流程1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收益

成本构成:

1、征地、拆迁补偿及有关税费;

2、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4、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5、贷款利息;

6、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收益:

委托开发企业负责一级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不高于一级开发成本的2%,主体还是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开发企业直接实施一级开发的,开发企业的利润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主体是企业。

对于招标项目,成本构成、收益要求由开发企业在竞标檔中提出方案,作为评标参考。

一级开发的土地范围

1、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收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2、由区县政府选择投资开发者进行危旧房改造或其它成片开发,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企业改制、破产、兼并等原因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4、协议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5、政府规定的其它土地使用权交易;

6、委托人委托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其它土地使用权交易。

一级开发涉及政府职能部门

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主要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国土局、发改委、规委、建委等相关政府部门。

- 1

、土地一级开发一般工作程序

本程序根据《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示意图(试行)》并经咨询相关部门后制定,适用于通过招标委托开发企业进行一级开发这一方式(目前尚未开始实施,据有关人士介绍将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启用)。其中程序

三、程序

四、程序

五、程序

六、程序七具体根据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意见办理,程序三至九顺序可调整。

程序一: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国土局、发改委、规委、建委、交通委、环保局、园林局、文物局、绿总指、市规划院等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危改项目向市危改办提出申请,绿化隔离带项目向市绿隔总指挥部提出申请);

2、市国土局在进行一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进行预审;

3、市国土局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4、市国土局(或市危改办、市绿隔总指挥部)将项目提交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议讨论(平均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对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提出原则意见。

程序二:确定一级开发单位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直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对于开发企业实施的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建委从资质、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一般不低于单期投资的35%)等方面提出建设意见,市国土局据此确定招标条件;

2、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3、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 3

市园林局监督检查处

审查标准:

1、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凡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申请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

3、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依次排列。每株古树名木只填一格。

所需文件资料:

1、北京市园林局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详细地点;申请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古树名木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3、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含具体避让保护方案)。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办理避让古树名木移植许可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处

审查标准:

1、是否属于因特殊情况必须移植的;

2、古树名木移植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3、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4、如举行听证的,符合听证笔录的要求。

所需文件资料:

1、北京市园林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 5

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12、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13、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14、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所需文件资料:

1、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2、环境影响评价檔:

(1)书面文文件2份及电子文文件各1份;

(2)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办理时间:

- 7

7、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通过预审的项目免交,分批次的项目免交);

8、一级开发批复;

9、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需要有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10、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建设的项目,需要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11、其它材料。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程序九:办理土地一级项目立项核准

政府主管部门:

先向区县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提交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申请(目前,市发改委仍受理中央、市属企业的立项核准申请)。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 9

3、钉柱测量成果报告书;

4、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檔;

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6、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8、补充耕地位置图;

9、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通过预审的项目免交,分批次的项目免交);

1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1、一书四方案(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代地方案)原件(由区国土局提供);

12、(占)地情况调查表;

13、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4、是否占压矿床证明(通过预审的免交,分批次的免交);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

办理时间:

分局30个工作日,市局30个工作日

程序十一:办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内涉及拆迁的,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并办理拆迁结案表后方可入市。对于工厂搬迁,签订搬迁协议,并完成厂房腾空即可。

政府主管部门:

所在区县建委(或房地局)拆迁科

所需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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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一级开发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单位就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或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市国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3、市国土局内部(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处、利用处、土地利用中心等)对一级开发成本进行预审;

4、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鉴定土地成本的有效性。

程序十四:纳入土地储备库或直接入市交易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完成一级开发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或者直接入市交易(目前以直接入市交易为主)。纳入储备库的,由市国土局根据委托合同和成本审核结果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直接入市交易的,由受让方支付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在入市交易前,开发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市国土局编制入市交易文件,同时,国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入市交易底价,具体步骤如下:

1、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提出土地入市交易底价初步建议;

2、市国土局组织由市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地价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

3、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审议意见确定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改委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按照目前的运作模式,土地在入市交易前还要再上一次市联系会议讨论,但基本都能通过。今后土地供应计划和储备开发计划完善后,预计此步骤可省去。

、直接确定开发企业的一级开发项目程序

当前,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由企业实施的一级开发项目以政府直接确定开发企业为主要方式。具体如下:

程序一: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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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说明(原件盖章2份);

1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留盖章复印件2份);

12、原土地方同意进行一级开发的意见;

13、项目所在区县、乡镇政府或原土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一级开发的意见;

14、演示文稿(电子版);

15、其它数据。

程序三: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一级开发项目经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市国土局对一级开发企业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双方签订一级开发合同。

程序四: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政府主管部门:

拟进行一级开发的单位先向国土分局市场科提出预审申请,经同意后,开发单位再将材料上报到市国土局市场处。

审查标准:

1、选址符合总体规划(在总归图纸上没有,但是如果在文字中有体现也可以通过);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单位取得宗地的一级开发权批复;

4、建设项目及用地标准符合节约用地原则;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

所需文件资料:

1、申请表

建设单位填写关于项目的基本信息情况;各个区县国土分局填写初步审查意见,并盖章。

2、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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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二: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与授权委托的一级开发项目相同

下面的程序与“土地一级开发一般程序”的“程序三”至“程序十四”相同。

- 17 -

第17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程序

大亚湾中心区6号路南侧42公顷土地

储备及一级开发工作程序

一、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况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于2008年5月20日确定惠州市宏石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一级开发主体单位,并签订了《大亚湾中心区北区六号路南侧42公顷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同书》。

按照《大亚湾中心区北区六号路南侧42公顷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该项目一级开发范围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六号路南侧42公顷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包含所有前期费用,拆除费用,项目围墙、场地平整土石方、临时施工道路,项目周边道路、周边市政工程监视及其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新建的一所中学及一所小学(中小学选址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另行提供)及项目内的其他公用工程建设及其所发生的费用等,以上建设的全部投资和所有费用均根据惠湾建审纪要【2007】9号《会议纪要》精神,从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款支付,但部分前期费用可由乙方现行垫付,甲方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适时与乙方结算。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

根据合同书的约定,一级开发工作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进行项目用地内的房屋拆除工作;

2、按照规划要求及当地的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内公用工程建设的前期手续及设计和施工等工作。具体要求为“六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雨、污)、通电、通气、通电信、围墙以及场地平整(按规划的竖向设计要求)等)及其他公用工程建设工作。

三、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收益

成本构成:

1、经审定的工程前期费用、清表费、监理费、建筑安装费用、各项政府和社会服务性收费、经甲方确认的其他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

2、根据一级开发合同,企业完成项目用地六通一平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工程费用及在此期间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一级开发涉及政府职能部门

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主要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建委、区计经贸办、监察局等相关政府部门。

1、国土局主要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招投标、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并就土地开发的内容、标准、工程进度、监理、验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开发费用、收益分配等内容以合同形式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进行约定;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验收和开发成本的审核等工作。

2、计经贸办主要负责一级开发土地的立项核准工作。

3、规划局主要负责一级开发土地规划手续的审批工作。

4、建委主要负责针对具体项目从资质、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等方面对一级开发企业提出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

5、区财政主要负责一级开发项目费用预审、工程项目验收、开发成本的审核及付款等工作。

6、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一级开发项目工程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五、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程序

本程序根据《大亚湾中心区六号路南侧42公顷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咨询相关部门后制定,主要侧重在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级开发主体后,一级开发工作具体实施过程及资金拨付流程。 程序一: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政府主管部门:

区国土局、管委会相关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区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就项目一级开发具体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一级开发项目招投标文件,通过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对于开发企业实施的一级开发项目;

2、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3、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储备中心与一级开发单位)。

3 程序二:办理土地一级项目开发项目立项 政府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计经贸办 主要工作内容:

1、依据一级开发项目合同,向区财政局基建办提交一级开发工程单项工程的预算,由基建办对预算进行审核,落实资金安排批复。

2、依据一级开发合同、区财政批复、项目可研报告(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资料向区计经贸办提交立项申请。

程序三:办理土地一级项目开发项目规划手续 政府主管部门:

区规划局 主要工作内容:

1、依据一级开发合同、立项报告等资料向区规划局提交各单项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程序四:办理土地一级项目开发项目开工手续 政府主管部门:

区建设委员会 主要工作内容:

1、依据一级开发合同、立项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向区建设委员会提交各单项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程序五:组织清表、动迁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政府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监察局、质量监督站等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不需要规划、开工手续的一级开发工作,在经过区国土部门确认后即可展开工作(如项目用地上的清表等费用);

2、建设单位进行项目一级开发工程的招投标(邀请)、现场施工建设;

3、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区财政、监察、建委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程序六:组织验收 政府主管部门:

区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区国土局组织区财政、规划、建设、监察、监督站等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程序七: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审核及拨款 政府主管部门:

区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一级开发单位报送有关资料,区国土局内部(土地储备中心等)对一级开发成本进行预审。

2、区国土局和区财政、计经贸办等部门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鉴定土地成本的有效性。

3、由一级开发单位提交一级开发工程拨款单,经国土、财政、管委会相关部门会签后,财政将资金拨入一级开发单位指定帐户。

程序八:分期交付土地 政府主管部门:

区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土地挂牌等文件规定,经区国土局相关部门确认同意,企业将完成一级开发后的土地直接交付给通过招拍挂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5 附图1: 土地一级开发一般工作程序区财政预算预审区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就土地、产业政策、规划等对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提出原则意见区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

1、通过招标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2、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3、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区计经贸办立项区规划建设规证区建委开工证区质监站质监手续区监察局监督区国土一级开发内容确定 土地一级 开发主体办理清表、动迁等手续,组织实施土方、围墙、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市国土局商 相关委办局

1、组织验收土地

2、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3、财政局最终审核确定一级开发各项成本

4、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一级开发费用 市国土局按照入市土地挂牌文件规定,将完成一级开发的土地交付给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第18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构成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构成

一、项目前期费用

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方案费用;

3.工程勘察、测绘、定桩费用;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7.地价评估费用

8.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

9.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

10.工程保险费

一项目前期费用

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

→测算标准可参考1999年9月10日国家计委制定的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

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及 天津市物价局房字1999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 中的有关计价标准。

◆立项报告、可研报告的编制费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费

◆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

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方案费用

→ 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

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

放开了规划

设计市场。

→ 2004年6月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 究制定并发布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作为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3、工程勘察、测绘、定桩费用

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 规定》

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应根据该文件规定核算工程勘察费用。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依据《关于申请房产测绘全野外数据采集及成图、平图控制测量及 测绘成果利用费的函》津房计[2003]308号

第48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

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随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该通知中规定了项目前期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析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 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费用标准可以作为核算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的依 据。

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需由项目业主

方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咨询工作 的机构应具有城市规划和交通咨询甲级资质。但对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取费标准没 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委托规划设计咨询的标准及市场行情协商目前收费标准通常 在0.5 2元/平米不等

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的《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

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 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 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目前全国各省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都 有不同的规定天津市的工程可依据《

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的规定进行 核算。

7、地价评估费用

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 通知”通知规定“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

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 费用。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8、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的测算可依据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 文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中的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测定。

施工图审查是目前基本建设程序中必须的环节。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134号 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再次明确规定“施 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但相应的图纸审查收费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9、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文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以下

1.5% 1.5% 1.0% 1001000 0.8% 0.45% 0.55% 10001000 0 0.25% 0.1% 0.2% 10000 - 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 以上

0.01% 0.01% 0.01%

10、工程保险费

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

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 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

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 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 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 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因此在项目前期阶段估算工程质量保险费非常困难

可以暂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2%估算。

二、征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天津市12个区县各村镇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北淮淀乡补偿 标准2万/亩

2、青苗物补偿费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6-10倍于近三年产值的平均值 3.地上及附着物补偿 4、征地税费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新 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 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 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 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 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 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 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宁河为十等补偿标准为28元/平方米 2有收益的非耕地占用费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3-6倍于近三年产值的平均值 3菜地补偿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6-10倍于近三年产值的平均值 4新垦菜地基金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新 菜地开发基金是指国家为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向被批准使用城市 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建设基金。它是在征地单位向原土地

由市、县人所有者交纳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 用之外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的一项特殊用地费用。新菜地开 发建设基金应交款额确定办法:以建设征用的菜地亩数乘以规定的纳 费标准。

按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数的多少分为三种

●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每征用1亩菜地建设单位应交纳 7000—10000元人民币

●城市人口在50万到100万之间的每征1亩建设单位应交纳 5000—7000元人民币

●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每征1亩建设单位应交纳3000—5000 元人民币。 5防洪费

防洪费是堤围防护建设费的简称也有叫堤围费或围堤费的因 刚开始时叫防洪费后改为堤围防护建设费习惯上称防洪费。是 按照企业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地税部门收取的专门用来防洪堤 围建设的费用。它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半年申报征收一次。

《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防洪工程维护费采用防 洪工程维护费附加的办法按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纳流转税税额的1计征。

6耕地占用税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在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行政区 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 30元。占用基本农田、基本菜田的在规定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

50%征收。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在规定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减按70%征收。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

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 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设自用住宅的按所在 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7耕地开垦费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占用外环线以内的区耕地的耕 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其中基本农 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元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 元。

三、拆迁安置补偿费

1、拆迁补偿费

1民宅拆迁补偿费

项目

数量

计费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依据

区位补偿费

企 业 拆 迁

房屋重置成新价

搬迁补助费

停产停业补助费

其他

小计

( 万元

折合

万元 / 被拆迁

取值范围

房屋重置 成新 价

2.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3、拆迁公司服务费

项目

数量

计费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依据

拆迁服务费

拆迁评估费

渣土清运费

20 元 / 被拆迁建面

(三)农民失地保险费用

四、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包括

1.场地平整费用及为各二级开发单位提供施工临时供水、供电 设施、临时道路的铺设及维护费用

1.电力工程建设费 多层住宅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米计算 83元/平方 米 用户提出需多路电源供电92元/平方米 津价房地2003582号

公建项目10KV供电工程建设费 1280元/千伏安原有增容的增加部分收取 35KV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

2.工程范围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 10千伏供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津价房 地200577号

3.一户一表费 一户一表10-20A约660元/部。

4.土建站、箱式站 土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CF站、配电间设备1.5-3元

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住 宅 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 [2000]津价房地448号

5.水表费 远程水表 435元/门洞 约-5.5元/平米

磁卡表 470元/户

普通表 35元/户

9 市政排水工程建设费 建筑面积*19元/平方米如将排水工程交给排水四所来 做对方负责一切手续委托养护管理每年费用为1万元。28元/平米协商22-23 元/平米自建按预算。

2.区域内永久性道路、桥梁建设费用

项目

单位成本

基数约

费用

备注

xx道路

400 万/公里

2-3 公里

1200

双向4 车道、水泥路面

xx路

500 万/公里

1.5 公里

750

双向4 车道、沥青路面

3.市政管线建设费用(包括雨水、污水、中水、上水、电力、天然气、电信、热力等)

1.供热工程建设费

热源费 住宅 92元/平方米 津价房地2004460号

公建 130元/平方米如热源为第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为150元/平方米

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100元/平方米

2.内网费 出换热站1.5米到入楼口处1.5米的供热施工二次网费用为25-28 元/平方米。

3.换热站土建 视工程量而定一般1-2元/平米

4.市政场站建设费用 (包括雨水泵房、燃气调压站、热力站、开闭站、区域中水站、区域管理中央监控室及涉及城市安 全的公共设施等其建设费用视规划情况而定 )

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区域内的交通智能化系统、公共标识指示系统、安防监控系 统、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转运站、消防站、派出所、邮局等 )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搬家补助费

家电改移补助费

提前搬家奖

支持重点工程费

2非民宅拆迁补偿费

集 体 项目

数量

计费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依据

1 小配套费住宅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70元/平方米指住宅小区内 各种配套设施如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农贸市场等建设所需费用按照小 区建筑面积收取。 市物价局、建委、财政局津价房地[1997]96号

2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 数分对别按以下比例缴存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1%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 金。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按同期售房 价格或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或者2.5%计算缴存维修基金数额由开发建设单位 一次性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3 区内非经营性公建 地下室及车库

居委会

物业管理站

其他区内设施

本部分费用是指在土地一级开发区域内

各二级开发地块红线范围外的公共区域的市政基础

设施建设费用。这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应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 工图纸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四区域内公共环境景观建设费用

包括绿化花草、树木的种植、微地形、艺术小品、喷泉、地下出入口的处理、休息座 椅等。

本部分费用是指在土地一级开发区域内各二级开发地块红线范围外的公共区域的环境 景观建设费用。这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应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 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

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五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包括市政管理用房建设费用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费用规划中 其它须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 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包括

1.工程监理费

2.竣工图编制费

3.建设期区域管理费用

4.项目竣工后移交管理单位前的维护管理费用

5.项目后评价费用

6.其他

1、工程监理费

1996年1月16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京

价收1996第043号)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 法计算。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2、

竣工图编制费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中《工

程设计收费标准》1.0.16条规定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 竣工图编制费。

3、

建设期区域管理费用

包括安保、环境保洁、临时绿化、美化等费用。这部分费用在项目初期很难估算。不同 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区域的面积、基本状况、区域周边的环境一定后即基本明确每年 需要多少保安、保洁人员进行公共区域的管理需要做多少面积的临时绿化整个区域的建 设期几年等再据以测算相应费用。

4、项目竣工后移交管理单位前的维护管理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是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形成了大量的资产而这些资产 的管理主体比较复杂例如道路、水、电、天然气、热、交通设施、园林景观绿化设 施等都分别归属不同的管理单位产权移交尚未有规范的模式和程序。这就造成在土地一级 开发任务基本完成后可能还会对资产进行一段时间的照管对有些项目还要从社会利益角

度出发进行运营。为此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还要支出一笔管理费和运营费。这笔费用根据 不同一级开发项目的情况千差万别不一而足须慎重对待认真估算。

5、项目后评价费用

指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后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组织委托专业咨询公司从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出发对整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和开发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该费用可参考国家有关工程咨询的收费标准测算 。

6、其他

指其他归属项目前期及其他费用的项目。

比如委托代建的项目还会发生“代建工程管理费”等 。

污染区域还需要环境整治费用。

六、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一土地出让底价评估费 二拍卖和挂牌交易服务费 七管理费

指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在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

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期

和代政府进行土地出让的销售期。该费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土地一级开企业的管理水平、资源投入情况等进行核算。

2005年8月3日市国土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5]540号文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

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 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 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 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八财务费用

1、贷款利息

指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

其测算依企业或项目的资本结构和融资能力不同而有不同的融资方案因此融资渠 道、金额和期限完全不同其融资成本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测算。

九销售费用

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为提升开发区域的土地价值吸引二级开发商和最终用户完成土地

出让任务尽快收回开发成本而进行的策划、推广活动和因此发生的各种广告、宣传费用 等。

目前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的销售费用提取比例没有专门规定而且市场中二级开发的销 售经验不适用于土地一级开发的销售已实施完成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尚不多因此没有太

多的经验数据可供借鉴。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己项目的土地出让计划分别测算。也可以按预 计销售收入的1%计取。 十应纳税费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应纳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进 口设备关税等所得税。

具体纳税额计算方法详见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十一、不可预见费

1、基本预备费

2、

2、涨价预备费

3、

4、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

5、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6、营业税按建筑业3%计征按全部营业额计征

7、营业税 代理业5% 差额计缴不含代付的拆迁补偿费

8、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

9、教育费附加 3% 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

10、地方教育费附加 2% 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

11、企业所得税 25%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2、

耕地占用税

13、建筑业上的差额纳税需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具备建筑资质合

14、同协议。如果仅是受托开发土地应不属于差额纳税的范畴应就取得的收

15、入全额征税。现在有说法认为作

16、为价外费用。

17、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

18、得的营业收入额包括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

20、建筑业主要计税依据。

21、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接

22、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规

23、定的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

24、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工程价款=

25、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26、税法针对建筑业的行业特殊性在计税依据一般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特殊规

27、定。建筑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去

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时

是以全部工程收入减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

即工程造价、

19、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械迁移等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工程价款

所谓的收益由于不具备实质性的投资收益应

2、有总分包

28、付给分包转包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至于分包、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

29、由总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收入时负责扣缴扣缴税款的依据为分包、转包人取得的

30、工程收入。

31、

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由于建筑过程不体现收入其计税依据按两种方法确

32、定一是按自建单位当月或近期提供同类建筑劳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按计税价格组成公式核定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3%。

33、公式中成本利润率在湖南省确定为5%.

34、

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人或者取得索取营业

35、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收到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不是

36、其取得的营业收入。

37、

38、

39、

40、

41、1

42、、说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中所用数据、

43、标准的依据。如有关批复、证明等材

44、料附件

45、1

46、

47、

48、征地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人员数量的依据

49、

50、拆迁被拆迁土地、房屋面积及拆迁补偿标准的依据

51、

52、

53、

54、涉及房屋拆迁的项目拆迁方案

55、须

56、征询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意见

57、

58、

59、市政市政工作内容及工程量、工程投资估算的依据 60、

6

1、2 6

2、、项目规划分期方案说明及附图附件 6

3、2 6

4、6

5、

66、说明

67、土地一级开发的总体实施方案方案中需

68、明确

69、开发时序、周期及分期情况等内 70、容

71、同时说明各期范围、工作内容、开发成本及现金流等 7

2、

7

3、3 7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附件 7

5、3 7

6、

77、

78、说明项目资金来源、比例及各期、各阶段使用计划

79、

80、4 8

1、、项目开发进度方案涉及整体开发分期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就总体及各

82、期分别制定项目开发进度方案

83、

84、项目进度计划表 8

5、

8

6、序号 8

7、

88、工作内容 8

9、

90、月份 9

1、

9

2、1 9

3、

9

4、2 9

5、

9

6、3 9

7、

9

8、4 9

9、

100、5 10

1、

10

2、6 10

3、

10

4、7 10

5、

10

6、8 10

7、

10

8、10

9、

110、1

11、1

12、1

13、1

14、1

15、1

16、1

17、1

18、1

19、120、1

21、1

22、1

23、1

24、1

25、1

26、1

27、1

28、1

29、130、1

31、1

32、1

33、1

34、1

35、1

36、1

37、1

38、1

39、140、1

41、1

42、1

43、1

44、1

45、1

46、1

47、1

48、1

49、150、1

51、9

1

前期工作

1.1

1

52、1

53、1

54、1

55、1

56、1

57、1

58、1

59、160、16

1、16

2、16

3、16

4、16

5、16

6、16

7、16

8、16

9、170、17

1、17

2、17

3、17

4、17

5、17

6、17

7、17

8、17

9、180、18

1、18

2、18

3、18

4、18

5、18

6、18

7、18

8、18

9、190、19

1、19

2、19

3、19

4、19

5、…

征地

2.1

19

6、19

7、19

8、19

9、200、20

1、20

2、20

3、20

4、20

5、20

6、20

7、20

8、20

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220、2

21、2

22、2

23、2

24、2

25、2

26、2

27、2

28、2

29、230、2

31、2

32、2

33、2

34、2

35、2

36、2

37、2

38、2

39、

拆迁

3.1

… 240、2

41、2

42、2

43、2

44、2

45、2

46、2

47、2

48、2

49、250、2

51、2

52、2

53、2

54、2

55、2

56、2

57、2

58、2

59、260、26

1、26

2、26

3、26

4、26

5、26

6、26

7、26

8、26

9、270、27

1、27

2、27

3、27

4、27

5、27

6、27

7、27

8、27

9、280、28

1、28

2、28

3、

4

市政建设

28

4、28

5、28

6、28

7、28

8、28

9、290、29

1、29

2、29

3、29

4、29

5、29

6、29

7、29

8、29

9、300、30

1、30

2、30

3、30

4、30

5、30

6、30

7、30

8、30

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4.1

5

其它工作

328、

329、330、3

31、3

32、3

33、3

34、3

35、3

36、3

37、3

38、3

39、340、3

41、3

42、3

43、3

44、3

45、3

46、3

47、3

48、3

49、350、3

51、3

52、3

53、3

54、3

55、3

56、3

57、3

58、3

59、360、36

1、36

2、36

3、36

4、36

5、36

6、36

7、36

8、36

9、370、37

1、

6

土地入市交易

37

2、37

3、37

4、

5 37

5、37

6、37

7、37

8、37

9、380、38

1、38

2、38

3、《土地一

38

4、38

5、、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关于项目成本需要特殊说明内容。

备 注

1、涉及整体开发分期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就总体及各期分别填报级开发实施方案审批表》

第19篇:土地一级开发详细详细流程

前期工作

确定生级土地开发分宗、分期上报次序

1、确定大范围用地红线(与规划、相关权属单位,确定权属边界)

2、购买1:500地形图,向国土局申请土地利用权属图及准确的各权属面积

3、确定所分宗地,每个片区的准确红线范围。

4、确定所分宗地的开发顺序

5、统计、估算安置房建筑面积

初步测算拆迁面积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1、进行地上物调查统计

2、进行征地前摸底调查

3、进行现场拍照

4、收集项目适用的特殊政策

5、委托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6、准备编写征地工作方案所需资料

提供各地块规划详细指标

1、准备编写投资方案所需材料

2、一级开发的成本估算及预决算(拆迁、市政、零星工程等)

协助及监督专业公司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完毕,上市联席会并取得市联席会会议纪要 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控规调整

1、委托编制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

2、进行控规调整报批

公开招标并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北京房地产产品调研

委托进行修建性详规的编制,并单独编制****片区详细性文物保护规划方案 立项

1、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确定编制环评、交评等相关报告单位

3、编制环评、交评等相关报告

4、进行征地前土地评估,并初步谈判,草签协议

(1)办理用地预审

(2)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办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4)办理文物保护意见(根据联席会要去办理)

(5)办理古树处理意见(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6)办理建设意见(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办理银行资金信用证明(要求总投资额的35%以上,且为当月的资金证明) 办理立项报批,并取得立项批复

规划意见书

1、办理拨地订桩

2、办理并取得规划意见书

3、办理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

4、委托编制市政道路、雨污水初步设计及管网综合

5、设计单位报装

6、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意见书

国有土地收购

1、对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物进行评估

2、编制土地收购方案

3、协商并签订土地收购合同

征地

1、办理勘测定界成果报告

2、办理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批复

3、办理征地村(居)民代表会会议纪要

4、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5、建设拟征(古)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盖章)

6、编制耕地开垦费、防洪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

7、办理征地手续

1、制定征地补偿方案

2、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1、办理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招投标

2、确定拆迁、评估单位

取得征地批复

1、委托拆迁、评估单位入户调查和评估

2、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计划

3、申请年度拆迁计划

4、申请拆迁公告

5、申请暂停办理相关事宜

办理土地一级开发代款事宜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预算

3、办理市政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4、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市政)

实施征地并进行补偿

实施征地补偿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实施国有土地收购

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支付国有土地收购款 拆迁

办理拆迁许可证

1、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2、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办理征地结案

4、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实施拆迁

1、随着拆迁的进行,实施文物勘探

2、进行文物保护性挖掘的协调工作

办理市政开工手续

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确定上市方案、办理上市申请手续

一级开发结束

取得征地批复

1、委托拆迁、评估单位入户调查和评估

2、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计划

3、申请年度拆迁计划

4、申请拆迁公告

5、申请暂停办理相关事宜

办理土地一级开发代款事宜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预算

3、办理市政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4、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市政)

实施征地并进行补偿

实施征地补偿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实施国有土地收购

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支付国有土地收购款 拆迁

办理拆迁许可证

1、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2、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办理征地结案

4、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实施拆迁

1、随着拆迁的进行,实施文物勘探

2、进行文物保护性挖掘的协调工作

办理市政开工手续

市政建设

上市

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竣工验收

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一级开发结束

取得征地批复

1、委托拆迁、评估单位入户调查和评估

2、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计划

3、申请年度拆迁计划

4、申请拆迁公告

5、申请暂停办理相关事宜

办理土地一级开发代款事宜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预算

3、办理市政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4、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市政)

实施征地并进行补偿

实施征地补偿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实施国有土地收购

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支付国有土地收购款 拆迁

办理拆迁许可证

1、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2、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办理征地结案

4、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实施拆迁

1、随着拆迁的进行,实施文物勘探

2、进行文物保护性挖掘的协调工作

办理市政开工手续

市政建设

上市

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竣工验收

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确定上市方案、办理上市申请手续

一级开发结束

第20篇:土地一级开发框架协议

安宁太平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合作

框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本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及内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 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控制范围和位置以批准的该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总体规划,分片实施,分片签订合作协议,分片开发,具体内容为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征收(用)、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工作。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负责协调办理完成上述范围内所需用地的征收(用)、拆迁及建设项目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将上述用地明确为政府储备用地。

第三条 甲方负责协调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环保等相关审批单位,办理上述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各部门审批手续。 第四条 乙方由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及安宁山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成企业联合体,负责在上述政府预储备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并配合甲方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自筹资金组织实施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征收(用)、拆迁及安置工作;片区土地三通一平工程建设,产生的费用成本,按相关法律法规测算,并经审计确认。 第五条 该区域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但必须符合太平新区总体规划和太平奥林匹克体育小镇开发建设规划,并经甲方批准。

第六条 乙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内履行完成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

三、收益分成

第七条 本区域开发由乙方根据项目进度滚动分次开发,开发的进度及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协议项目下的土地完成一级开发后,交由甲方组织公开交易,土地交易所获得的净收益上交省市后,安宁部分甲方按净收益的 分成,乙方按净收益的 分成;收益分成按成交地块分次决算。 第八条 土地招拍挂底价,不应低于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若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地块,应先补足开发成本,再同时向乙方支付土地开发成本总额的 的管理费。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可以成本供地,且不交纳管理费。

四、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甲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本协议或者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协议范围内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书后一个月内须一资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罚款。

第十条 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乙方不得单方面擅自退出本协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罚款。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若因非甲乙双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执行,双方应将已有偿出让成交土地分次进行决算分成,对于乙方已投入的全部费用须一次性退还乙方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前述事宜完成后,双方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协议的可免除(第

十、十一条)相应的违约罚款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为框架性的协议,待该项目控制性规划编制完成及批准后,在不违背本框架协议的基础上或双方协商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再另行签署地块成本、三通一平等细化协议。

第十四条 该项目规划区内的原有单位、企业,在协议签署日前已同政府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以及甲乙双方共同认为规划地块周边不需做一级开发的地块,不受该协议约束。 第十五条 乙方的融资、项目开发的经济行为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属地管理原则,双方均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上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合作条款,甲乙双方均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

第十八条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及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为: 甲方:安宁市人民政府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路1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3日内将更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级开发工作计划.doc》
一级开发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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