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联合工作计划

2020-04-05 来源:工作计划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国地税联合办税流程

目 录

一、国地税普通发票代开业务

1、国税普通发票代开…………………………………………………1

2、地税建筑业发票代开………………………………………………2

二、国地税共性业务

1、税务登记……………………………………………………………3

2、税务认定规范……………………………………………………18

3、发票办理……………………………………………………………21

4、申报纳税规范…………………………………………………………29

5、优惠办理规范…………………………………………………………42

三、国税个性业务

1、税务认定…………………………………………………………52

2、发票办理………………………………………………………………58

3、申报纳税规范…………………………………………………………67

4、优惠办理规范…………………………………………………………85

5、证明办理……………………………………………………………89

四、地税个性业务

1、申报纳税规范………………………………………………………90

2、优惠办理规范………………………………………………………98

3、证明办理…………………………………………………………147

国地税普通发票代开业务

一、国税普通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报送资料】

(1 )•代开发票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证明及复印件。

备注:先由地税窗口征收相关税款,再由国税窗口征收相关税款,最后由国税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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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税建筑业发票代开 【报送资料】

(1 )•代开发票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证明及复印件。

备注:地税窗口核定比例,未达比例的,国税窗口先征收相关税款,再由地税窗口征收税款,最后由地税开具发票;若已达比例,则由地税窗口征收相关税款,再由地税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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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共性业务

1 税务登记 1.1 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 份(实行国税局、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臵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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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1.1.2-002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 份(实行国税局、地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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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 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1.1.3-003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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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同“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1.1.5-005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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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变更登记

1.2.1-006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基本流程】

同“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1.2.2-007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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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08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1.2.4-009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迁出地税务机关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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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1.3 停复业登记 1.3.1-010 停业登记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报送资料】

(1)•停、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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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1 复业登记 【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报送资料】

•停、复业报告书‣2份。

【基本流程】

1.4 注销登记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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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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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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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重新税务登记 1.5.1-014 重新税务登记 【业务描述】

在同一辖区内已被批准注销或非正常注销后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向该辖区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重新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1.6 遗失补办

1.6.1-015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业务描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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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基本流程】

1.7 报告备案登记

1.7.1-01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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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17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基本流程】

1.8 报验登记

1.8.1-018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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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1.8.2-019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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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20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业务描述】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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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非正常户处理 1.9.1-021 非正常户解除 【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基本流程】

2 税务认定规范 2.2 征收方式认定

2.2.2-026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情况,确定采用或调整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等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申请采取实际利润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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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基本流程】

2.2.3-027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业务描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报送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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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29 简并征期认定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

【基本流程】

同“2.2.1-026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基本流程】” 2.2.6-030 委托代征管理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发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受委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履行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职责,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报送资料】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 份。

【基本流程】

2.3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及认定

2.3.1-031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依法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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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2.1-026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基本流程】” 3 发票办理 3.1 发票领用

3.1.3-042 普通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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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3.1.4-043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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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同“3.1.3-042 普通发票核定【基本流程】”。 3.1.8-047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同时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3.1.12-051 发票发放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在核定范围内根据其需要发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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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普通发票的,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基本流程】

3.1.13-052 发票退票 【业务描述】

因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IC 卡或报税盘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普通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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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IC卡或报税盘;退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供报税盘;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已领用的空白发票。

【基本流程】

3.2 发票开具

3.2.2-054 普通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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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3.2.3-055 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业务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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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票验旧 3.3.1-058 发票验旧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提供存储介质。

【基本流程】

3.4 发票缴销 3.4.1-062 发票缴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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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

【基本流程】

3.5 发票相关服务

3.5.2-064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业务描述】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 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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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4 申报纳税规范 4.5 企业所得税申报

4.5.1-076 居民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 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 份。

(2)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报送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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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基本流程】

4.5.2-077 居民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 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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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同“4.5.1-07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本流程】”。 4.5.3-078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及附表各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 份。

(3)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6)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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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流程】

同“4.5.1-07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本流程】”。 4.5.4-079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 份。

(2)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流程】

同“4.5.1-07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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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80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臵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2 份。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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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4.5.1-07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本流程】”。 4.5.6-08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施指定扣缴的除外)。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 份。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基本流程】

同“4.5.1-07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本流程】”。 4.5.7-08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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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施指定扣缴的除外)。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 份。

【基本流程】

同“4.5.1-07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本流程】”。 4.5.8-08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各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 份。

【基本流程】

同“4.5.1-07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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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8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 份。

【基本流程】

同“4.5.1-07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本流程】”。 4.16 基金(费)申报

4.16.1-09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报送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 份。

【基本流程】

同“4.5.1-07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基本流程】”。 4.19 代扣代缴申报 4.19.1-102 扣缴义务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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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

【报送资料】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 份。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2 份。

【基本流程】

4.20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4.20.1-106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业务描述】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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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报送资料】

(1 )•资产负债表‣2 份。

(2 )•利润表‣2 份。

(3 )•现金流量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 )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基本流程】

4.22 延期申报纳税 4.22.1-109 延期申报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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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基本流程】

4.22.2-110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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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4.23 退(抵)税办理

4.23.1-111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业务描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依职权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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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 份。

(2)纳税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

(4)多缴税费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4.24 滞纳金处理

4.24.1-116 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 【业务描述】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或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 因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报送资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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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4.25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4.25.1-117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业务描述】

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委托划转税款协议的方式,利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基本流程】

5 优惠办理规范 5.5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5.5.1-128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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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报送资料】

(1)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臵等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办理: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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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的说明。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4)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办理: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审批表‣。

——当事方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说明、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含债权转股权)、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同并、企业分立、对非居民企业投资合同或协议。

——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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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主要股东(持有 20% 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说明(企业债务重组时提供)。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企业股权转让时提供)。

——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企业合并时提供)。

——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若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有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企业与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投资非居企业时提供)。

(5)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的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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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基本流程】

5.5.3-130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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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1)安臵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2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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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

(2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9)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3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报送资料】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农户小额贷款(单笔5 万元以下的)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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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证明材料。

(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1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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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为整合国、地税稽查资源,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要求,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制定《**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通过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国、地税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稽查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

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分步骤、分阶段制定以下目标:

(一)第一阶段:起始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组织领导机制;

2、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

3、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信息交换制度;

4、建立国、地税联合办案制度。实施年度:2012年

(二)第二阶段:深化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制定年度联合稽查计划;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信息;

3、在不同环节积极开展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年度:2013年

(三)第三阶段:提高阶段 具体目标是:

1、总结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经验;

2、完善国、地税联合稽查方案;

3、推广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年度:2014年

四、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的运转,国、地税稽查局在双方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根据领导

2 小组组长轮值制的原则,互相协作。双方分别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牵头联络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在上级稽查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稽查行业、重点稽查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本级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协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实施方式和检查成果交换。

(三)完善制度和规划。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全面完善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等。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开始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双方相互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及各类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进行相互反馈,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等。

2、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定期或者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受理涉税检举、大要案查处、处理处罚决定等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地税稽查局相互转办的税务违法案件,被转办方及时安排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转办方书面反馈。双方应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

3 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

3、建立联合办案工作制度。对上级交办、涉税检举案件、以及涉及双方管辖范围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需联合检查的,由主要缴纳税种方牵头人召集对方协商,商请对方及时介入,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对上级部署的行业性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等工作,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共同的检查方案,统一检查的时间、期限、步骤和程序,统一部署实施。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联合检查时,按照“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分别审理、各自处理”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双方统一制订检查方案,分别下发《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各自抽调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统一取证、分工负责,对涉及国、地双方的共同证据取证时一式两份、一证两用。若发现重大涉及对方税收违法事项时,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给对方。国地双方各自进行案件审理,独立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相互抄送副本。经双方商议拟联合检查的,应制作《**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案审批表》,经各自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四)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合作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对税务总局部署的专项、专案检查、联合检查,国地税稽查局共同开展入户检查、调账、取证,在稽查结束之后,由国地税稽查局各自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检查报告。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凡属共管户,除案件线索不清列入暂存待查的外,原则上都应将自己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名称向对方通报,如双方都收到同一对象举报的,应进行联合检查。如

4 只一方收到举报的,由收到举报的一方负责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偷、逃、骗、抗税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突出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共同曝光。

(五)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联合稽查工作中,根据案件的检查和结案情况,不断归纳总结联合稽查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在全市各级税务稽查机关推广。

(六)其它事项

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等有关规章制度,对双方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按各自系统内授权和有关内控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处理。

2、双方对提供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3、双方应主动协调各自下属部门,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相关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盖 章) (盖 章)

二〇一二年十月

推荐第3篇:泰州市国地税联合办证工作意见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国税发„2004‟115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国税、地税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税收服务,促进国、地税部门信息共享,根据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泰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特制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请遵照执

行。

附件:《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

登记暂行办法》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意见

根据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泰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经过认真研究,提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按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通过联合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提升泰州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

(二)属地管理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建立在国、地税部门各自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开展工作。

(三)简便实效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力求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

(四)稳步推进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要实现“五统

一、两降低、一提高”。“五统一”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税务登记受理、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

“两降低”即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 “一提高”即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

四、组织领导

国、地税部门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国地税分管局长任组长,国地税征管处长,信息中心主任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地税征管处,办公室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划协调和统筹推进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限于新办税务登记,不包括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地税部门单独征管的,如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单位的税务登记,不属国、地税联合登记的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类型包括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等。

(二)税务登记受理

国地税在行政审批中心已经设立窗口的,由行政审批中心内所属国税或地税窗口联合办理。目前尚未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由纳税人按现行办法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原则上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只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因未按上述原则申请办理登记的,所属国地税分局均可受理,并及时传递信息。

(三)税务登记编码

1、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2、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只打印纳税人识别码,不再打印国、地税部门的管理性代码,国、地税部门的管理性代码标注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

(四)税务登记的证、表印制及用章

1、对国、地税各自使用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容进行修订整理合并,由国、地税市局统一印制。

2、对国、地税各自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进行修订整合并重新印制,明确填表要求。凡纳税人填写及报送的,无论涉及哪一个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统一按填表说明和附报资料的要求受理、审核。

3、在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套印国、地税发证机关的公章。

4、国、地税发证机关分别刻制税务登记专用章。纳税人填写完成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前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地税双方的税务登记专用章,退回纳税人一份。 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国、地税征管处负责刻制、发放和管理,国税局使用两套专用章的单号章,地税局使用两套专用章的双号章,每个办证点至少各有国地税办证专用章一枚。

(五)资料传递

1、资料传递的方式:信息传输以网上与人工相结合定期传递纸质资料;随着国、地税部门信息联网步伐的加快,最终实现税务登记信息实时联通。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纸质资料由国、地税相关部门内部进行传递,不需要纳税人传递资料。

2、资料传递的主体及时限:

(1)市区及各(县)市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税务登记的资料,国地税双方窗口可在受理结束后适时传递,及时签收,时限不得超过当日。

(2)各基层农村分局受理税务登记的资料,由主管国税分局与主管地税分局进行传递,传递的时间为受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和办证当日)。

3、资料传递的要求:

(1)将需传递出的资料按要求整理,一户一袋;

(2)在资料袋卡片上写明纳税人名称,在相应的资料名后打勾; (3)传出单位对资料按纳税户区域码分类。

(六)纳税人管理性代码 由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要当场给纳税人国、地税部门的管理码;由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取得的税务登记表上只有受理登记税务机关一方赋予的管理性代码,另一方在收到传递来的资料进行录入后,应在收到登记资料1日内将本部门的管理性代码电话通知纳税人,以便于纳税人办理申请发票、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通知纳税人的工作由各自职能部门负责。

(七)统一使用银行帐号登记表

考虑到目前部分银行在为纳税户开户时已按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号,因此,纳税人在申请时如未能提供银行帐号,则受理登记窗口应发放银行帐号登记表(一式两份),限期办理,待纳税人填报后单独装袋交接。

(八)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处罚的问题

按谁受理谁处罚的原则,共同确定统一的处罚标准。

六、组织实施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从5月1日起在泰州市区、高港区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推行,7月1日起全市全面推行。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扩大到变更、注销及非正常户认定、证件失效等税务登记的全部类型。

七、本意见有关联办税务登记政策解释由泰州市国税局、泰州市地税局协调后统一解释口径,联办税务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各自市局报告,国地税双方及时研究解决。

八、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推荐第4篇:国地税联合办税厅实施办法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税厅实

施办法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办税厅以《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为依据,本着依法合规、稳中求进原则落实工作,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合作方式,扎实稳妥推进合作进程,创新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内容,推进合作不断向前迈进。

一、组织领导

为使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建设更加有序、高效,各基层局成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管办税厅负责人)

员:(**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厅主任,征管业务负责人,信息中心负责人,绩效考评负责人,政策法规负责人,后勤保障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联合办税服务厅建设的领导和协调,下设办公室,副组长兼任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联合建设办税服务厅。

1.联合办税厅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三种方式实现,分别为(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用“共同进驻”政府服务中心方式联合办税(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筹利用已有办税服务场所,采用“互相进驻、同址办公”方式联合办税(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建办税服务厅(4)名称统一为“旗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税服务厅”。

2.办税窗口设置。本着积极推进原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开(1)设立若干国、地税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窗受理,一窗办结”(2)以“双机双网双系统”形式为基础逐步根据条件升级过渡到一窗通办、一机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厅通办的“五通办”联合办税目标。(3)通过实行前台人员一岗双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现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同时办理业务或对税款及相关规费、基金等同步征收。涉及流转业务的,只需向一个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国税局、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内部流转受理业务。 3.合作工作方式。双方合作业务为办税服务厅全部业务,基于涉税业务的多样性,秉承开放协作、跨界融合理念。根据业务性质、种类细化,可以分别采用相互代理业务、委托代征、2 授权等模式。

4.联合办税厅建设。实行“九统

一、六联合”即统一税务标识、联合服务指南、统一的硬件环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制度执行、统一业务培训、统一服务评价、统一协调表证单书、统一绩效管理、统一激励奖惩,联合纳税咨询辅导,联合设置自助办税区,联合领导值班,联合公示税收政策、联合搭建办税网络平台、联合创建微信公众号。

5.联合办税厅管理。

(1)岗责引领。对联合办公的涉税事项重新整合,细化各个涉税事项内容、范围,形成国、地税对口单位的岗责清单,共梳理出对口单位大类联合办税内容,着力解决联合办税“做什么”的问题。

(2)流程规范。以流程再造为突破点,根据联合办公的涉税事项具体内容,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合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办税厅管理办法》等制度,着力解决“怎么做”的问题。

(3)平台支撑。整合纳税服务和征管信息资源,搭建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对信息数据、相关资料传递互换,保证资料信息有序流转,实现联合办理事项规范运转。 (4)人员管理。共同制定、完善联合办税厅管理制度、

3 绩效考核制度。对进驻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双重领导,也可双方定期轮值。对进厅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业务质效、纳税服务等的考核,由办税服务厅进行统一考核管理。

(5)业务管理。办税服务厅的业务管理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在办税服务厅发生的涉税事宜由就地处理解决,将国地税相关审批职能岗位前置到办税前台,使纳税人能够在前台办理涉及国地税的全部审批事项;将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基础管理事项前移,避免纳税人前后台来回跑;确需请示事项按工作程序办理。

(6)费用管理。联合办税服务厅的一般费用由所属国税局或地税局承担,也可协商比例分摊。工作人员绩效按国地税入驻人员人数由各自单位承担,具体发放按绩效考评结果确认。

(二)实施保障机制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定联合办税,沟通协调机制相关事宜。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应负责部门对接,共同完成合作工作的具体目标、工作流程、责任人员以及绩效管理。

3.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应对方案,促进新机制不断完善。

4

(二)“网上办税+智能平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在实体办税服务厅深度合作的同时,积极搭建“互联网+国地税”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线上与线下的互补与互通。一是整合国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界面,实现互联网上纳税人可通过一个页面分别进入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网上办税厅办理预登记、纳税申报、网上认证、发票网上抄报、普通发票网络开具以及查询等业务;二是研发基于互联网的“纳税服务平台”。纳税人利用电脑或手机在这个平台上实现网上预约、网上登记、审批查询、实时提醒、涉税咨询、手机申报、手机开票等多项网上办税功能。在智能平台的基础上,增设地税服务功能,实现国地税网上联合纳税申报、联合税款缴纳,为纳税人提供“线上与线下”、“笔尖与指尖”相结合的国地税合作涉税服务;三是国地税共同创建微信公众号,以“通知公告”、“涉税查询”、“联系我们”等3大模块9个栏目为主要内容。

推荐第5篇:国地税联合办证宣传材料1

易门县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宣传资料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经易门县国家税务局、易门县地方税务局协商,共同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联合办证对象: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户;

2、联合办证地点:易门县国家税务税局征税大厅;

3、受理业务范围: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工作。

4、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的资料:(一式二份)

(1)设立登记(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⑧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⑨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⑩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相关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易门县县国家税务局易门县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6篇:国地税联合办税几点思考汇总

关于基层国地税联合办税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善产生了积极影响,通过制定收支规则来调节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财力,影响政府间的行为,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过度竞争,削减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高昂的交易成本,使国家政治结构的特征从人事集权化逐渐转变为理性制度化。但是,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征管范围的连续调整和国家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也日渐暴露出纳税人重复办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增加和税源控管质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等现实问题。开展国地税合作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要求,是政府机关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国地税要不断提升税收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纳税人对明确、方便、快捷纳税公共服务的需求。现结合鄄城县国地税办税服务工作开展实际,对如何进一步推进国地税之间的联合办税作一些探讨。

一、国地税合作的基本情况

近来,鄄城县国地税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国地税联合办税新途径,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模式,提升了税收效率和税务机关形象。

(一)联合办税业务范围

自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国地税合作的要求之后,鄄城县税务机关在各个方面都展开了联合办税业务,一是纳税服务合作,鄄城县国税局协同地税局,联合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展高层对话和走访企业等服务,共同向企业提出税务风险防控建议,联合税收宣传,共同发布税收政策及解读,联合培训辅导,共建咨询热线,受理重点企业咨询,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联合纳税信用评价。二是征收管理合作,国税局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设置国税窗口,委托地税代征税款,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相互传递定额核定信息数量,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协同风险应对。三是税务稽查合作,重点加强国地税之间的信息交换,对共管户实施稽查前,及时了解、掌握该户相关信息及疑点。共同确定本地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指导性项目以及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实施联合稽查,联合进户执法,共同开展案例分析,相互取长补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稽查水平。四是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双方共同管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执行。五是联合开展税收分析,多次召开税收形势研讨会议,对本地区税收运行特点、增减变化趋势、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联合做全面分析报告,并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区域联合上报专题税收分析。

(二)联合办税方式 当前国地税合作一般通过国地税共驻政务大厅、互设办税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等方式进行。由于各地经济状况及现实情况的差异,联合方式有所不同。鄄城县国地税主要采取人员互派、信息共享、联合宣传等方式,对现有办税服务窗口进行优化整合,结合本县实际,采用互设办税窗口的方式联合办税,利用已有办税服务厅的软、硬件资源和人员,互设两个办税窗口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实行联合办税。双方在办税服务厅互设办税窗口,互派业务骨干办理业务。并对办税窗口的服务标识、窗口标识、岗位标识加以规范,统一调试业务叫号系统,国地税分别叫号,避免纳税人再次排队等号。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以来,为确保5月1日纳税人缴税、代开发票业务顺利开展,国地税还开展了各项委托代开代征测试,按照省局《营业税改征增值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测试方案》,在地税大厅逐项测试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代征业务,税务人员熟练掌握了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业务政策和系统操作,初步验证了“营改增”委托代开代征业务运行衔接顺畅,避免纳税人“再次跑、两边跑”现象发生。

二、国地税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税局与地税局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面对共同的纳税人,税收征管的流程也基本一致。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与配合较之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更直接、更密切、更方便、更有效,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联合办税的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

健全的制度是维系国地税联合工作正常开展的根基,目前国地税在联合办税工作中,已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对双方协作配合的层面、方法、手段、内容都予以了明确。针对当前联合办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等、靠、要”等消极思想,下一步工作的重点还需要进行相关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制定出健全科学规范的合作管理制度,重点落实具体工作谁来做、怎么做的问题,杜绝和消除在联合办税工作中存在的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现象,确保联合办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地税合作的软、硬件资源还需进一步整合 由于制度、规章、系统运行、以及办税服务厅现实情况的不统一,国地税双方的业务办理无法做到完全合作。国地税的业务合作主要依靠金税三期系统,而目前的金税三期还没有完成整合国地税业务,如申报缴纳税款需要在不同的系统分别进行;增值税代开发票应征收的附加税还需要由地税软件、地税人员、地税票据来征收;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还需要各自设置技术节点,分别使用各自的征管系统。同时,受当地经济条件、办税服务厅现实情况的限制,部分地区无法通过共驻服务大厅、共建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加强国地税合作,导致部分需国地税合作办理的业务无法快速办理,给纳税人造成不便。

(三)税收工作情况的交换与沟通还需进一步加强 要实现国地税合作,最重要的一点是双方要相互沟通、加强交流,实现涉税信息的基本对称。国地税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就要建立起双方重要情况的通报制度,经常举行联席会议,对各自下一步工作重点、工作方向互通有无。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部门无需保密的重要活动安排、重要工作部署,定期及时向对方进行情况反馈和通报,以有利于根据对方的工作重点、工作需求,找准合作切入点,有针对性地部署合作事项,使合作的效率进一步提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地税两家对于制度上规定的合作事项,都能够坚持定期沟通和反馈,但对于合作之外的税收工作,却鲜有交流,造成了彼此进一步合作的“盲区”,虽然暂时不会影响当前各项工作的开展,但对于双方长期、深层次的协作配合还是有很大影响。

(四)合作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由于受国地税管理体制、征管体系、内部管理和现实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国地税联合办税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统一。由于代征手续费不能及时到位,代征单位兴致不高,会出现相互推诿工作的现象。有时,地税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够,大部分是国税主动找地税协商,有时还是在省、市局的主导下,工作才有一定进展。

三、进一步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的建议 整合国地税的行政资源,建立和完善国地税纳税服务协调与合作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升税务行政工作效率。

(一)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管理科学化

一是建立专题研讨机制。针对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组织税收征管专题研讨活动,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内容包括纳税人注册、变更及注销情况,区域税收征管措施,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经济指标、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及相关税收分析等,减少国地税在执行政策口径上的差异,促进税负公平。二是健全督查考核和权益维护制度。在落实各项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形式,保证国税、地税人员切实执行联合办税各项规定。对所得税税源管理情况加强监督,对不该本部门管理的而纳入管理的问题,建立追究机制严格进行追究。同时,建立权益维护机制,联合统一标准,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运用,落实税务系统保密工作要求,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税收征管系统的更新维护

对有关业务开发相兼容的征管软件,或建立联合办税电子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如联合办证(包括登记、变更、停业、注销)、联合核定、报送财务报表、税务稽查等实现联网,业务同步,无需手工录入通过联合办税电子平台,纳税人只需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国地税双方共享,无需向国地税双方分别报送。对掌握的重点企业的重要财务指标,如成本、费用、利润总额等通过联合办税电子平台互通信息,对双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相互通报等。

(三)建立联合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

省局层面(是不是需要省局,不需要就删了)需加强完善联合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一是联合日常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对于纳税评估计划,国地税事先联合确定评估名单、评估时间等事项,以便国地税联合实施纳税评估,使纳税人避免重复的资料报送。对于日常税务检查计划,国地税也可事先联合确定检查名单、检查时间等事项,以便国地税联合实施税务检查,最大限度地解决“重复检查”问题,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是互相通报及介入。国地税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有对方管辖范围的,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或商请对方介入,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全面查处,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快对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建设

目前国地税合作多是以国、地税共同进驻政务中心或互设窗口、互派人员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的形式进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地税对通用业务实行“一站式”办理。加快对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建设,通过国地税联合办税,互相学习对方业务,办税厅人员定期轮岗,达到国地税办税厅人员都能办理两家业务,让纳税人进一个大厅可以办理所有事项,则可以彻底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头办事”的困扰,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联合维护纳税人权益(起个适当题目) 国地税应联合建立税收宣传教育基地、联合创办纳税人学校、联合组建青年志愿者纳税服务队;联合进行税法宣传,统一印发宣传资料,以国地税人员交叉搭配的方式联合举行税法宣传咨询活动,这样既提升宣传效果及覆盖面,又降低税收宣传的运营成本。国地税通过联合成立“纳税人之家”、联合进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活动,共同征集纳税需求、建议,共同完善提高,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推荐第7篇:关于国地税联合办公的思考 (修改)

关于国地税联合办公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构建国、地税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强化国地税纳税服务合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省局科研所适时提出了“国地税联合办公”的课题,是我们税收工作在“新常态”下,如何破解难题、科学管税、堵塞漏洞、优化服务、提升质效的有益尝试,对指导我们的税收工作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我们结合本区税收工作实际,就国地税联合办公这一课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税是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趋势

税务信息难以共享是由国、地税的分立而随之产生的必然产物,也是多年来国地税双方一直在努力寻求解决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金税三期”将国、地税纳入统一的征管系统,距离信息共享仅一步之遥,“营改增”工作的推进进一步暴露出由于国地税双方信息不共享而造成的大量税款流失问题。随着“金税三期”和“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深入,信息共享也会逐步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开展国地税联合办公正是顺应当前新形势的新需求。

(一)有利于强化税源监控。通过国税地税部门共享税务信息,建立长效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使税源监控工作更加全面有效,从而能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管控,问题一经发现,即能预警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防止税款流失。

(二)有利于推动税收征管的科学化。通过两部门的联合办公,拓展了信息收集渠道,增加了涉税信息容量,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及税收情况。通过两部门的积极配合协调,税收征管体系将更加完善,最终能够提升精细化、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水平。

(三)有利于促进纳税服务的优化。以税务信息共享为平台,通过一站式服务,能够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避免纳税人两头跑、重复跑,打造纳税服务优质品牌。两部门的联合办税很好地反映了和谐社会的内在诉求,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四)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通过国地税部门的信息共享,不仅方便双方完善各自的税务信息,而且还能减轻双方的信息采集工作,节约公共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国地税合作办税工作的不断深化,地税部门就建立工作联系交流制度,探索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国地税信息共享工作现状分析看,还存在一定问题,重点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共享程度不够,税收执法风险加大

税务信息只有真实、准确、全面,才能正确分析判断征管质效。当前,由于税务信息不能充分共享,从而形成了一定的征管漏洞。主要问题有:

1、在税务登记环节,纳税人在国税或地税某一方进行了登记,而在另一方则未登记;或者虽然进行了税务登记,但登记状态在一方为正常户,另一方则为非正常户,从而形成漏管。

2、在纳税申报环节,由于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瞒报、少

报、缺报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之现有税收信息化程度以及征管手段等条件所限,税务部门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从而导致税款流失。

3、在税款征收环节,同一纳税人向国税局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后,一部分不再向地税局申报或故意少申报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此外,在代开发票时,纳税人在国税足额上缴增值税后便可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相应的附加税费却很少有人征收。

4、在税务检查环节,由于国地税的分工不同,国税局仅就管辖的税种进行稽查,即使检查的问题涉及相关联地税局管辖的税种,也大都避而过之,客观上形成了漏征。

上述问题,无形中加大了税收部门自身的执法风险。

(二)信息共享效率不高,制约了征管质效的提高。

目前,国地税虽有共同“金三征管系统”,但双方税收征管信息采集、传递、比对和分析均靠人工进行操作,虽然我们定期开展了国地税管户以及税收信息比对,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获得的信息数据在稳定性,时效性、规范性、逻辑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交换的质量及应用,制约了征管质效的提高。

(三)征管业务不同步,导致纳税人纳税成本提高

主要表现在纳税申报中,报表时限的不同步导致部分纳税人税负加重。例如,在国税,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但国税是季报,也就是说三个月总销售额只要小于9万元就可以免税,而地税规定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但地税为月报,只要有一个月的营业额超过3万元,即使一个季度没有达到9万元都不可以

免税,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依总局文件,此情况可避免,但基层地税默认为月报)。同理,某纳税人在国税免税的情况下,例如,单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未超9万元,国税局按季申报免税,但地税局按月申报征收的附加税费却无法免除。

三、进一步深化国地税联合办公的建议

(一)确立国地税联合办公的目标

依托“金税三期”的平台优势,通过国地税双方共同进行数据采集、交换、整合、应用,为纳税人“一户式”信息,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数据。具体信息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款入库、税务认定、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纳税人报表报送、第三方信息共享、综合分析等数据在内的工作事项进行整合,制定标准统

一、采集规范、录入准确的管理办法和监控制度,最终实现国地税对纳税人“一户式”管理目标。

(二)建立和完善国地税相互合作工作机制

首先,成立国地税联合办公工作组,制定符合双方业务需求的联合办公机制,共同推进联合办公各项事宜。在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业务能手成立联合办公工作组,加强双方协同配合、互动沟通机制,建立国地税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制度。

其次,当前的税收征管工作完全依托信息化,发挥“金税三期”的平台优势能够加快建立税务信息数据库,从而推动国地税联合办公的进程。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金税三期”的信息共享平台,使之能够满足国地税联合办公的目标。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支持,制定省级统一的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和接收方式。

(三)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联合办公

首先,在办税服务厅采用“一窗两人两机”的工作模式,一个窗口能够同时办理国、地税所有涉税事项,有效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纳税成本。其次,由于税务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善,造成大量的漏征漏管户,而且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也因此而降低。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委托国税局代征附加税费。再次,利用国税部门的税务信息,如企业基本经营情况、立项、项目投资、纳税、减免退税、欠税等,加强对纳税户的控管,在各类数据健全的基础上,开发税收预警功能,提醒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检查,为税源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稽核、检查依据。例如,某纳税人有多家公司,且一家公司在国税为非正常户,信息共享可以对地税局进行信息提示,以防征管漏洞,同时纳税人也可时时了解自己名下公司的纳税情况,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

(四)逐步推进国地税联合办公的深度

国地税联合办公应该着力按照从空间联合到办税流程联合逐步深化联合办公的顺序推进。首先是办税空间从分散到联合。在空间上,国税和地税分开办公,互不联系。成立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除发票发售、简易行政处罚外均由一个窗口办理,两个人操作两个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办税事项,实现了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目标。其次是办税业务内容从分散到联合。税收征管的业务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涉税事项审批以及发票开具、管理和监督等。通过国、地税业务内容上的实质性联合,不仅仅方便了纳税人,而且实现了双方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共赢。最后是办税业务流程从隔离到联合。国地税联合办税最终要改变以前两家在

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征收、实地调查以及文书资料等业务流程相互隔绝的状态,在税务登记、行政处罚、涉税事项审批等方面实现了国地税业务流程的融合。

1、相互代办涉税事务。一是统一受理窗口涉税业务。建立一个统

一、规范的办税服务厅,要求税务人员熟悉国地税业务,采取直接的“一人一窗一机”统一受理国、地税的登记(目前国家试行的“三证合一”可解决此问题)、申报、认证、抄报税等涉税业务。在“前台统一受理”的同时,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按照业务性质实行“后台两家分离”,由国、地税部门分别进行审核审批等后续流转环节。二是相互代征部分税费。代征对象主要涉及到两类纳税人,一类是流转税在国地税一方的纳税人,由同一方税务局代征。如房地产、建筑安装属于国税的纯所得税户,交通运输业属于地税的纯所得税户。另一类是有兼营业务的纳税人,可按其流转税主体税种的隶属关系,相互代征兼营业务所属的流转税。代征部门应认真执行票款结报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解缴税款,所有代征税费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做到税费无积压、无挪用,入库及时、准确。

2、国地税业务同城通办。国地税合作可以不仅限于一个区域的范围。国、地税系统各自的业务能够在同城办理,在国地税合作较为成熟后,两家的业务应可以扩大到同城通办。

3、共享纳税服务平台。如:共建“12366”服务热线,作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的第一窗口。共建网上办税网站,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登记、申报纳税、文书受理、投诉举报、发票真伪查询等涉税服务,实现纳税人在同一平台办理国地税业务的愿望。共建

纳税服务辅助系统。

4、干部队伍管理合作。在干部业务能力提升上,教育资源和教育平台要整合共享,培养精通国地税业务知识的复合型税务干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在税收工作上,共同谋划部署各项税收工作,高度共享税收资料、文件安排等工作信息,对各项工作进行共同讨论研究、共同部署,形成统一的决策,保持合作的步调充分一致。

太原市小店区地税局课题组

2015.06.30

推荐第8篇:0906浙江国地税联合交流材料(稿)

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

积极推进国地税协作 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既是税务部门服从服务当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主题,也是新时期税务工作的主线。总局肖捷局长把优化纳税服务促和谐与实施结构性减税保发展、深化税制改革调结构、加强税收征管保收入一起列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四大任务,进一步凸显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浙江国地税系统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以税务文化建设为基础,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的要求,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的体系规划、制度建设和手段创新,努力打造具有浙江特点的纳税服务品牌,已初步构建起全员、全程、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

一、以“信息共享、业务合作”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机制

(一)共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宣传咨询的通力合作。2005年以来,浙江国地税系统按照“集中接听、统一回复、部门协作、突出时效、跟踪管理”的原则,投入人力、物力共建12366纳税服务热

1 线,全面整合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等服务功能,简化语音流程,规范业务分类,完善接听功能,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更新培训,深入落实“来电必接、有问必答”的工作要求,热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类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杭州市更是实现了国税、地税、财政的三方共建,参照现代专业呼叫中心的做法,将商业“客户服务”理念引入公共服务领域,集税收宣传、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投诉举报于一体,搭建起“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紧密配合”的综合财税服务平台。国地税共建12366,既降低服务成本,又提供权威的政策解释,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欢迎,也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的高度评价。截至2008年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受理电话168万个,发送短信1078万条,服务对象已延伸到港澳台等地区。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现办税事项的分工合作。2006年以来,全省国地税系统按照“一地一窗一证一码零收费”的办理模式,联合开展新办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换验证、补办税务登记证等业务,实现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户一证”、“一证两章”。在此基础上,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开发了“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全省165万户纳税人全部实现了国地税联合办证。嘉兴等地还实现了税务、工商“一窗式办证”,办证窗口“三合一”,通过对国税、地税、工商三部门工作流程、网络平台、信息系统的有机整合,实现信息数据的自动读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同步发放,从源头上保证了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为实施数据比对、开展增值服务创造了条件。

(三)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实现服务管理的优化合作。2005年以来,浙江国地税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联合开展企业纳税 2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等方面的税法遵从情况,评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并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提供个性化服务。截至目前,全省共评定AAA级纳税信用企业1479户、AA级纳税信用企业1992户、A级纳税信用企业4160户,促进了依法诚信纳税环境的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建立协作机制,探索“一套制度、三个平台”的全面合作。以互信为基础、多赢为目标,全省国地税系统还因地制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纳税服务合作,如推行税款征收“多税通缴”、基础信息“数据通用”、个体税收“定额通核”、纳税申报“一户通催”、税务检查“各税通查”、税收宣传“税法通宣”的“六通”联合办税机制,积极开展委托代征税款,通过部门间的相互“借力”,服务资源配臵进一步优化,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目前,浙江省国、地税局正在探索建立“一套制度、三个平台”的协作机制,即包括更多涉税业务的联合办理制度和国地税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国地税社会化协税护税平台、国地税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日前已初步实现纳税人一次提交财务报表、国地税两局共享的目标,国地税之间的深度协作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以“全程服务”为核心,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品牌建设 为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的问题,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11月,浙江国地税系统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全程服务制度,将所有涉税事项的受理、办理统一集中到全程服务台,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资料齐全的,予以“一次性”办结;能够当场办结的,予以当场办结;不能够当场办结的,实行全程服务并 3 限时办结。改变了过去同一涉税事项需经多窗口、多科室流转办理的做法,通过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有序运作,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办结纳税人交办的涉税事项,并及时反馈。此举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的上线运行,根据岗责体系、工作流与工作流模板的设臵要求,适时对全程服务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2007年,以推行办税公开为契机,结合税收政策和征管流程的调整,对全程服务项目再次进行修订,形成了《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目前,纳入全程服务项目的涉税事项共分为税务登记、认定管理、退税审批、税收优惠管理等19大类236小项,全程服务已扩展到整个税收征管过程,形成了为纳税人的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8年来,共受理涉税事项3459万件,其中即办事项2974万件,纳税人平均满意率达到95%以上。全程服务制度实施后,推行承诺与责任并重的工作制度、“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形成了规范、透明、快捷、高效的服务机制,使广大税务干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团队精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促进了新型征纳关系的建立,树立了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全程服务制度已成为浙江国地税系统为纳税人服务的标志性品牌。

三、以深入落实“两个减负”为抓手,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效能

(一)优化业务流程,推行服务管理一体化。按照“两个减负”的要求,全省国地税系统全面清理、简并涉税事项及报送资料,2007年以来共合并减少涉税事项56项,减少报送资料227种,解决了纳税人“多头报送、多次报送”的问题。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扩权强县”改革, 2007年以来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7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7项。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 4 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联动机制,通过“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对分税种税源管理任务进行充分协调,统一下达。同时,实行工作台账管理,对同一纳税人除举报案件和总局统一布臵的协查案件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纳税评估或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有效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减轻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推广网上办税,促进纳税服务多元化。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推广网上安全申报平台,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申报纳税。目前网上申报已覆盖国地税系统所有税种,全省纳税人基本取消现金缴款方式。截至2008年底,应用浙江国税网上安全申报平台和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的企业纳税人分别达到41.72万户、53.63万户,分别占企业总户数的99.17%、97.16%。探索建立“网上办税服务厅”,逐步实现待办事项提醒、政策咨询、预登记、申报、认证、抄报税、发票缴销、文书审批等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大大节省了办税成本。

(三)创新办税方式,推进纳税服务人性化。整合内部资源,实现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纳税人可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规范办税服务厅功能区划,将原功能性窗口分别办理的涉税事项归集到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多项涉税业务的“一窗统办”,彻底改变了原来纳税人围着流程转的情况。据测算,纳税人以前办理注销业务需在申报、抄税、发票验旧等多个窗口排队,平均耗时30分钟;推行“一窗统办”后,纳税人只需在一个窗口排队,6分钟内即可办结。此外,为平衡窗口工作量,在办税服务厅统一配臵智能排队叫号系统及服务评价器,并配套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等多种服务;大力推行自助办税服务,纳税人可通过自助办税系统 5 办理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等涉税事项,形成了“自助式取号、一站式办理、全程式服务”的办税服务风格。

(四)拓展服务内容,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加强外部协作,密切与工商、民政、公安、媒体、乡镇街道、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合作,壮大协税护税组织,探索“政府支持、税务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纳税服务社会化新途径。拓展农村税收服务,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核发的方便卡开具发票,省却了每次到村委乡镇开证盖章、再到税务机关开票的繁琐过程。在此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现有乡镇代征点等农村服务网点,开发应用“农村税收征管服务系统”、“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在税务机关、农村税收服务网点和农村纳税人之间搭建起较为健全的税收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农民办税不进城”,提高了涉农服务水平。

四、以服务浙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已任,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创新”是浙江精神的核心,也是浙江国地税系统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当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服务创新,根据浙江块状经济发达的特点,广泛开展行业建模工作,目前已建成123个行业模型,在降低涉税风险、公平企业税负、提高税法遵从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就业再就业、支农惠农以及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等 6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推进“创业创新”总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2008年累计办理各类减免税(费)及先征后退税款309.34亿元,同比增长22.19%;办理出口退税934.60亿元,同比增长4.88%,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浙江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今年以来,全省国地税系统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及“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帮扶企业“春雨”行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已累计举办各类政策宣讲会、培训班1568场,参加人数达295288人次,共派出税务干部59186人次,深入76478户企业开展上门服务,伸出“有形之手”,加大帮扶力度,与纳税人共度时艰。“寒流”袭来,浙江国地税系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步伐在加快,为困境中的浙江企业送去了缕缕暖意。对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认定,实行“一次性”审批;针对研究开发费立项渠道不畅、部分企业担心信息外泄而对立项有顾虑等问题,适当简化立项程序;积极帮助纳税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消除了企业由于信息不畅、程序较多等原因对享受优惠政策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国地税与财政、金融、科技、民政等部门间的工作合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近年来,浙江国地税两局通过“持续不断抓创新、坚持不懈促完善”,已构建起“拨打热线咨询办税、部门协作联合办税、全程服务轻松办税、优化流程快捷办税、就近选择同城办税、归并功能一窗办税、服务大厅自助办税、智能叫号坐等办税、农村农民方便办税、足不出户网上办税”的格局,纳税服务工作基本形成体系,但与纳税人的需求、总局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 7 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浙江实际,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使浙江的纳税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荐第9篇:浙江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全覆盖

浙江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全覆盖

“太方便了,取了一个号,地税业务、财税银三方协议录入和国税发票领购,在一个窗口全部搞定,节省了一半时间,必须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点个赞。”浙江阳真纺织有限公司会计陈梁不禁感慨。陈梁所说的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其实都是在国地税综合窗口完成的,是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重要职能。

早在2006年,浙江省国税局就印发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启动了“一窗式”办税的探索。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国税、地税合作工作以来,浙江国税开始将“一窗式”纳税申报升级为国地税联合办税。2016年初,随着国地税合作正式成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这一探索步伐不断加快。浙江省国税局聚焦“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全面推广“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为支撑,打造一体化统一办税平台,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全覆盖,受到纳税人一致好评。

统一平台

协力攻坚保障实施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获得感,浙江省国、地税局紧盯办税痛点。针对当前国地税双系统存在的办税效率低、易出错、速度慢等问题,丽水市国、地税局率先开发出覆盖税务登记、税银协议、实名认证、公开涉税事项、备案管理等124项国地税业务的一体化办税平台。按照“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原则,一体化平台通过国地税同一数据自动化导入、附加税费自动计算和全税种统办等功能,大幅简化交叉办税流程,减少了纳税人报送资料,实现了让纳税人办税不仅“最多跑一次”,而且“跑得快、跑得顺”。以目前业务量最大的“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同步代征地税相关税费”业务为例,2016年全省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类业务约450万笔,占全省窗口办税量的50%以上。如今在一体化平台办理该业务,单笔即可减少时间近5分钟,提高办税效率40%以上,预计一年下来即可为全省纳税人节省办税时间35万小时以上。“统一的办税平台还产生了积极的‘溢出’效应,直接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分析监控和共享共用,有利于推进税源共管、风险共防,形成国税、地税协同税收共治合力。”丽水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处长蔡黎文介绍说。

绍兴市国、地税局则创新窗口设置模式,实行“国地税综合业务窗口+国地税专窗”的基本模式,国地税共有业务纳入综合业务窗口管理,实行“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纯国税业务设立国税专窗,主要办理金税发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类业务;纯地税业务设立地税专窗,主要办理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业务。在有效区分窗口职能前提下,实现国地税综合业务的集约办理,切实提高办税效率。温州市龙湾区国、地税局从完善“双网融合”设施配备着手,双方积极配合,做好IP地址开通、POS机安装、计算机软硬件配备、金三系统岗位权限设置、两套叫号系统向一套叫号系统转换等工作。在“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的富阳区,他们选取条件成熟的新登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率先试行“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在硬件上,铺设国地税专线网络,汇总双方终端IP访问权限需求,统一叫号系统等服务基础设施;在软件上,统一纳税服务规范,统一办件资料归集,统一开展业务培训,统一纳税服务绩效考核办法。

试点先行

点面结合逐渐推进

为确保国地税联合办税顺利实施,浙江省国、地税局采取了“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全面推开”的办法,由各市国、地税局自行选定国地税合作基础较好的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进行全市推广。目前,全省已建成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80个,共同进驻政务大厅123个,在285个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实现了全省国地税联合办税全覆盖。

试点的选取和推行方式,有的采取“中心开花,辐射周边”,如绍兴国税率先在市本级试点,将江滨延伸申报点成功建成“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服务厅后,各县(市、区)及时跟进,共建成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13个。“像那天绍兴金睿化工有限公司为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需要录入国地税两个系统,只要输入一次就可以复制粘贴,也不用重复校对企业信用代码、存款账号。”窗口工作人员徐菁霞表示,无论从操作便捷程度、数据核对校验便捷程度,还是操作手感,跟运用一套系统差不多。有的采取“基层先行,带动中心”,如舟山国税在地税部门的配合下,将普陀山分局朱家尖办税点的所有人员进驻市地税局普陀山分局,组建普陀山分局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7月1日起正式运行,运行两个多月,该联合办税服务厅办事效率明显提升。还有的则采取市局本级与县(市、区)局同步推进,如湖州国税于7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德清、长兴、安吉、吴兴、南浔、本级直属等6个县(区)局及分局共16个联合办税厅(延伸办税点)63个窗口均可受理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原先已经做好了取两次号排两次队的准备,没想到在一个窗口几分钟就都好了,原来要20分钟的事情现在只需10分钟!”长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褚凯波有些惊喜。

补齐短板

传帮互助协同培训

“进一家门、取一个号、排一次队、在一个窗口、同一个系统办结所有涉税事项”的纳税服务新模式,在大大便利纳税人的同时,也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新要求。面对当前国税人员只熟悉国税业务、地税人员只熟悉地税业务的“偏科”现状,浙江省国、地税局积极做好国地税全业务培训,通过国地税互助培训,迅速帮助联合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补齐业务“短板”。

在湖州市南浔区,国地税双方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小组,对涉税业务进行全面梳理,根据网络和业务测试情况,确定涉税业务清单,编写包括业务描述、报送资料、操作说明及步骤、注意事项、资料归档等在内的业务操作指南和培训课件。充分利用午休、夜间和周末时间,采取国地税互相授课的方式,窗口人员主动加强业务学习,尽快熟悉国地税业务及操作。互派业务骨干到对方办税服务厅,通过分步讲解、现场演示、一对一答疑,手把手教学,确保国地税各项办税业务规范、有序操作。在杭州市拱墅区,国地税部门精挑细选一批业务能力较强的年轻干部,集中开展国地税双向业务培训,并轮流派往联合自助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地操作演练,确保窗口一线服务人员全面掌握和熟练操作各项具体的国地税业务。台州三门国税牵头实施“圆桌共议”工作法,系统操作人员分析各自落实系统操作的可行性和难点问题,现场呼叫前台工作者,即问即答,即答即解,形成“布置任务-分头实施-交流反馈-联合改进”的良性循环。“作为新人,通过‘圆桌共议’,能够帮助我们尽快学习国税、地税两部门业务技能和知识,有利于我们尽快成长。”该局窗口人员小王说道。

此外,浙江省国税局还定期开展工作督查,调研各地“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推行情况、窗口配置和业务量,了解推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国地税联合办税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多头找、多次跑’问题,减少重复排队、重复受理的现象,真正实现让纳税人‘最多跑一次’。”浙江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浙江省国、地税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抓住国地税联合办税这一重要着力点,不断提升国地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让纳税人办税更便捷、更舒心。

推荐第10篇:国地税联合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

国地税联合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 为认真落实好国家及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在促发展、惠民生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实际情况,2012年2月20日,我县国税局联合地税局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培训前对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对象、范围进行了全面摸底,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宣传不漏一户、政策不漏一项的要求,发放培训通知单和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目录。

培训主要针对税务业务干部和我县全体企业纳税人进行,主要讲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写的注意事项,重点讲解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变更项目,解答了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疑问,并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了宣传,重点宣传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残疾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符合财政部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税务部门的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培训达到了使广大纳税人明白政策的具体项目、知晓享受政策的条件标准、懂得操作的程序方法。同时税企同学,也使税务干部了解了政策出台的背景,准确掌握了政策内容,全面提高了政策服务水平。

培训结束后,通过税企QQ群向企业发放了培训资料,并要求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行跟踪,摸底,切实做到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促发展惠民生。

第11篇:稽查新生态国地税联合稽查应用与应对

2017年稽查新生态--国地税联合稽查应用与应对

高文艳

一、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分析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针对黄金案、海关完税凭、农产品发票、成品油发票等情况,统一选取虚开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

2、创新开展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

3、开展行业和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针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及交通运输等行业,统一选取营改增行业虚开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

组织开展以下区域专项整治:一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二是继续开展农产品区域整治,三是查处黄金票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四是针对新办商贸企业走逃严重的状况,选择部分区域开展虚开专项整治。

4、统筹地税机关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选案源,开展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检查;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5、严厉查处涉税违法重大案件。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及性质判定

1、正确区分协查与稽查,切不可把协查变为稽查。

2、会看稽查通知书及稽查人员的证件,知道税务稽查权限。

(三)、税务稽查的最重要指标分析

1、工商企业选案指标:存货周转率、增值税税负率、工业增加值

2、高新技术企业选案指标:国科发火【2016】32号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号如下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作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进项税稽查、以及销项税检查

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任何行业的试点纳税人都可适用该条款。在金三系统下,进销项比对后如有异常则会成为稽查的对象。

2、海关缴款书核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

3、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十四种情形。1)、预售卡税前扣除问题

1、卡(充值)环节:售卡方或支付机构销售预付卡或取得充值资金时,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兑付环节: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购卡方将预付卡对外赠送。根据国税函【2011】413号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3、ETC卡。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因此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加油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证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5)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涉及服务和建筑服务。

9)、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0)、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11)、购进的餐饮服务。 12)、购进的贷款服务。 13)、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4)、购进的娱乐服务。

4、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满足的以下条件:合同中记载的销售方--合同流

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物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载开票单位--票流

与实际收款单位--资金流

四流统一,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务风险控制。

6、增值税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风险控制。

7、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三、企业所得税稽查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税务风险管控

制造业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国税函【2008】875号

2、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务风险管控。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公允价值,要调整。

如果符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A105030,A107010均不填列,不影响结果,但如果只填列A107010,在企业会计处理上未确认收入时,将导致漏税。

3、财务费用的扣除。

4、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务稽查应对的上中下三策

1、上策:沟通。

2、中策:两害相权取其轻

3、下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1日

第12篇:国地税区别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关于国税与地税发票的区别

1、管辖的权限的不同。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分,我国的税种分为:A、中央税包括关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B、地方税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含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C、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75%划归中央、25%归地方;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88%,地方12%。也就是说,国税只管增值税、消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铁路运输、邮政、工行、农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等。

2、开具的对象不同。国税票的开票者主要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地税则主要是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

3、它们的税率不同。具体情况具体规定。。

但是,发票不同不是因为国税和地税的区别,而是与税种相关的;比如增值税现在在国税管,而营业税在地税管。不同的税种发票从格式到征收的税率都是不同的。(即使相同的税种因企业情况不同税率也是有差别的)。国税与地税的区别,是在于管辖范围和级次的差别,很多国有企业都是既归国税管,又归地税管的,象增值税、所得税在国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就在地税,也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都在地税的,关键看企业的归属和管理级次。

国税和地税分管的税种不一样,发票及用途也不一样,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财政部门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海关系统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分着的。

国税章上是**(地方简称)税字*****(税号),地税章上是**(地方简称)地税字******(税号)。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国税税款上交国库,地税款是上交地方财政。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国税是:

1、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征收,可抵扣)

2、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有一式三联或五联,一般纳税人按17%,小规模按6%或4%,商业批发与零售按4%)

3、货物销售零售发票(税率同上)

4、维修加工业发票(按6%)

5、某某单位批发(或零售)发票,是定制套印发票。(税率同上)等等 地税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1、广告业服务发票

2、服务业发票

3、房地产专用发票

4、汽车专用发票

5、租赁服务业发票等

6、建筑业专用发票

7、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地税部门的发票一般按发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服务业一般是5%。房地产专用发票的营业税税率5%,房产税按12%。货物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还有其他的税费。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13篇:福州市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中心办理税务登记须知(.08)

福州市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中心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一、受理对象:凡在福州市区范围内(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经济开发区、琅岐经济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

二、受理范围:设立税务登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三、办理设立登记....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4份(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份(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份(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5.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及复印件2份;

7.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有关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2份(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及复印件2份;

8.纳税人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2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9.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及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0.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和总机构近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及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

11.《税务登记表》3份;(登录QQ邮箱下载并打印填写)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变更后《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复印件4份; 2.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份;

3.变更后公司章程及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4.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新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须向地税提供产权证明及复印件1份,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份;

5.纳税人有关变更内容的决议和其他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其中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其变更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变更的文件);

6.商务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及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7.《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表》5份;

8.《纳税人税收清算自查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表》各1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近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复印件1份;

9.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3份;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国税:每月16日以前(含16日)受理的,当月25日办理统一移户,每月16日以后受理的,下月25日办理统一移户;地税: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凭税务登记注销事项通知书办理统一移户;

2.纳税人须提交A4纸复印件,字迹清晰,首页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中心推行登记内容预审,纳税人先填写《税务设立自助登记表》,经该表审核通过的内容才可填入下载打印的纸质税务登记表。并请登记时将该审核表存盘,随纸质表一并报送中心。该表及纸质表通过以下方式取得:a .持U盘至中心复制;b .登录邮箱:1912745803@qq.com,密码:0123456789,进入收件箱下载。

4.所有表格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5.以上事项若仅涉及国税或地税一方,所需资料减1份。6.咨询电话:12366

第14篇:开平区国地税联合多举措推进非正常户管理

开平区国地税联合多举措推进非正常户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2 字号:【 大 中 小 】

一是及时交换信息,协同管理同步。国地税双方定期将非正常户认定清册及解除信息传递给对方,通过筛选比对原认定信息,根据纳税人状态、双方均认定状况、非正常户后续管理、证件失效和非正常户注销等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并及时互换比对结果反馈资料,形成双方信息互通,管理同步。二是加强合作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户。该局与地税局互相将非正常户认定清册进行传递,经双方共同协商,分别督促纳税人尽快到认定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并接受处罚,纳入正常管理。对一方已办理注销的,由非正常户状态的机关核实欠税信息及发票缴销信息,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三是积极探索推进,常态化管理非正常户。国地税局合作管理非正常户初见成效,两局共同研究在合作管理中遇到的难题,进一步探索、协商,使此项工作细化和规范,并纳入常态并持续进行。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第15篇:社团联合工作计划

德才网(http://www.decai.me )

新的学年承载着新的梦想,新的学期开启着新的希望,第七届社团联将继承历届社团联优良传统和务实、创新的工作态度,紧紧围绕学校学生工作大局,以校团委工作方针为指示,认真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深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能力,通过总结成功经验,创新发展模式,树立品牌形象,突破工作难题,拓展生存发展空间,赢得学生认可与支持,不断推进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建设具有我校特色的和谐校园文化贡献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社团管理,加强社团各项工作建设,加快社团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的步伐,经讨论一致通过制定2011—2012年度社团联工作计划。 整体工作方向如下:

一、对学生社团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创新和完善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积极引导、着力建设理论学习型社团。要在社团指导力量加强、活动内容和形式改进上狠下功夫,注重理论学习和学生思想实际的结合,以更好地指导社团成员的学习和生活,努力引导他们成为学生中“学习的典范,工作的模范”,实现社团成员“精英化”。

2、大力倡导、重点扶持学术科技创新型社团。要在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上找准切入口,以激发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动力为着力点,浓厚校园学术氛围,使这些社团逐步成为各社团中的主导力量。

3、积极支持、有效保障社会公益服务型社团。要本着“服务为本、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继续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校园文化向社区辐射,并不断在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上提升层次,将真情献给社会,用科学文化服务社区,培养学生社会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这些社团成为我校对外宣传的一个窗口。

4、加强监管、热情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要以发挥学生的兴趣特长为基础,以陶冶情操、促进交流为目的,积极开展健康活泼、形式多样、格调高雅的文体活动,实现学生第二课堂生活的多样化。要组织我校体育健身类社团积极开展系列活动。

5、实行社团撤销制度,对发展状况不良,无法维持良好的组织机构,存在严重财务问题,活动开展不积极,社团参与人数不足最低人数等情况的社团实施撤销。此举旨在提升各社团的积极性,同时优化资源配置,让有能力、有实力的社团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不断推陈出新,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学生社团特色活动和示范性工作项目建设

1、各社团的活动要分类设计,争创特色。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抓好全校学生社团高水准、标志性、有特色的活动项目建设,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总结。

对社团活动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要通过对活动策划书的审批、考察来确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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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量和特色。社团联活动部将定期召开活动总结大会,总结社团开展活动的经验教训,请优秀社团分享举办高质量的活动的一些好的方法,促使各社团共同进步。

2、抓好示范性工作项目建设,突显学生社团的个性特色。示范性项目建设要以各优秀学生社团为依托,在原有活动模式的基础上突显学生社团特色,狠抓活动质量,从各个方面强化活动项目的示范性,争取做出品牌、做出特色、做出成效。社团联活动部每个月将选出2—4名优秀会长,并对其进行表扬,在活动总结大会上分享其举办高质量活动的经验。

三、加强对外学习、交流与合作,推动我校学生社团的长足发展

1、学习和借鉴全国其他高校学生社团发展的经验与不足, 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策略,推动我校学生社团与省内外兄弟高校学生社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展示我校学生社团形象,提高学生社团干部的整体素质。

2、实施扶优树强战略,集中精力,精心打造能反映学校水平、体现学校特色、代表学校形象的标志性学生社团,帮助我校优秀社团参与 “全国十佳社团”“全国优秀社团”的评选工作,并以此扩大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影响力,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四、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运行发展

1、实施学生社团干部队伍建设质量工程,加强社团联主席团、理事和各部门部长的聘任和培训,着力加强学生社团干部综合素质的培训,利用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增强自身素质。

2、加强学生社团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积极筹备人才阶梯,确保学生社团新老干部的顺利交替。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培养和认证工作。在招干之后,各部门部长应有意识培养干事,给予他们展示自我的机会,培养他们独立处事的能力,使那些思想过硬、素质全面、有社会工作能力的干事有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更快融入到学生社团工作中,并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

3、加强网站建设,打造网络宣传平台,加大各项活动信息的宣传力度,增多外网我校社团信息的宣传与报道。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2011年9月份

1、9月上旬:

(1)与校外商家进行洽谈,积极争取商家的赞助,制作招新手册;

(2)讨论并修改制定社团管理制度,上传到网站上,为社团工作提供指南; (3)修改并印制新的社团工作手册,保障社团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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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举行活动培训大会,以便于各社团更加了解举办活动的相关章程,从而使社团能提高活动质量,扩大其影响力;

(5)对社团联办公室的固定财产进行清查; (6)整理各社团的档案资料,建立社团的资料库。

4、9月中旬,向学生宿舍发放社团招新指南手册,为顺利完成招新工作做好宣传准备工作;

5、9月下旬,开展社团联招干活动:

(1)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招干造势,扩大社团联的影响力。

招干工作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笔试、面试和竞职演讲,务必体现整个招干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最终确定实习干事名单,着手培训干事的相关事宜; (2)制定2011—2012年社团使用会费情况一览表,开始着手本学期社团招新经费的下拨计划;

(3)完成所有社团的换届工作,监督协会上交《中心组成员名单》和《中心组成员档案表》,进行存档。完善《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管理条例》和《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份

1、10月上旬,开始着手年度社团招新工作: (1)制作宣传展板,张贴海报;

(2)布置展位,安排会场;

(3)整理各社团招新期间的费用,对社团进行本学期的第一次财务清查;

2、10月中旬:

(1)召开社团招新大会:

1召开社团招新大会,制作红头发文、各个社团招新名额及会费标准,并进行人数登记,制作社团招新一览表,并统一发放会旗;

2收取各个社团所收会费的百分之五十作为社团联保留部分并在适当时发放给各社团,社团招新后务必上交名单,社团联将为社团会员下发会员证;

3及时让各社团将收取的会员费上交财务审计部,并且退还没有入会同学的费用。 (2)召开社团文书、宣传、财务培训大会,对社团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使各社团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工作。

3、10月下旬,举行趣味运动会。由武术协会、跆拳道协会、散打协会、轮滑协会和羽毛球协会五个协会承办,参与对象为广大会员。通过此项活动增强我校学生对社团的了解,扩大我校社团的影响力。

4、招新工作结束后,继续完善《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管理条例》和《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并且召开干事培训大会,对干事进行纪律、形象等方面的培训。2011年11月份

1、11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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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各社团中心组成员名单,并制作新一届中心组成员名单公示; (2)筹备社团联成立七周年庆典系列活动;

1制定社团联大型活动(七周年庆)的经费预算,积极寻求赞助; 2认真审批活动期间的各社团特色活动并进行跟踪评估。

2、11月中下旬,由社团联主办,各社团承办,举办艺术类比赛,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其中,以丰富我校社团文化,增强社团的影响力。2011年12月份

1、12月上旬:

(1)进行理事会招新活动;

下发《关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新七届理事会招新的通知》,确定笔试及面试时间。各学生社团按照通知,进行报名;

(2)完成会员再注册工作,即回收各社团的会员证,由社团联盖章注册。

2、12月中旬,进行本学期社团收尾工作: (1)督促各社团上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

(2)对各社团进行学期末财务清查,同时对各社团本学期的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公布;

(3)社团联内部各部门总结本学期工作;

(4)评选出“社团标兵”,并对其进行奖励,以鼓励各社团积极投身社团工作,总结“社团标兵”的成功经验; (5)回收各社团的工作手册。

3、12月下旬,召开本学期社团工作总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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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联合党委工作计划

额仁高毕社区联合党委

2014年工作计划

2013年,额仁高毕社区两委班子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发展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团结和带领社区各族干部群众,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区服务等各项工作得到了有力推进。现就结合额仁高毕社区实际制定2014年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具体的方法步骤。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线,紧扣“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突出作风建设,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使社区党员、干部思想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进一步强化治本措施,切实提高党员干部能力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整体提升社区党建工作水平,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学习意识,抓好党委队伍自身建设。

(1)加强学习意识,抓好党委队伍自身建设,要按照“转作风、抓反腐、办实事、树形象”的总要求,抓住反对“四风”这个重点不放,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和大扫除。同时,回应群众关切,注重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把改进作风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真正让群众受益。

(2)加强支部书记和党员联络,高度重视“大事党员先知、难事党员先议、实事党员先做”的“三先”要求和让失业党员安心、生活困难党员暖心、体弱多病党员感到组织的关心、离退休党员开心、对个体户党员热心的“五心”活动,以三先五心活动为载体,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坚持每月1次党委工作例会制度和党委扩大会。

2、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开展机关党员入户活动,与普通群众结朋友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必要帮助。

(1)依法依规办理公共性事务。包片包户干部准确掌握片区所有服务对象基本情况,要坚持为民、利民、便民,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将“办实事”贯穿于始终,有效应用各种国家政策开展好各种服务;

(2)在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的支持下,以包片包户干部为主导,积极在居民区开展文化、体育、科普及学习教育活动,提升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3)全面推行全程代办服务。进一步扩大“一站式”服务内容。研究制定全程代办服务规程,以社区包片包户干部为主,与各公共性服

务专职干部互动,与政府职能站所联动,全面实行全程代办服务,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

(4)开展志愿者活动,培育居民自助和互助服务意识。开展“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为宗旨的志愿服务活动,丰富服务内容,在传统的整治环境卫生志愿服务的基础上,向开展增进邻里感情为目的的小区文体活动扩展,向维护小区治安为目的的治安巡逻上延伸,向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义工服务上进行突破。支持和鼓励居民成立各具特色的群众性民间组织。

(5)以居民需求为基础,扩展市场服务领域。利用各种政策进一步增强物业保洁后劲;做大做强青少年假期服务和小学生错时服务;结合小区规范化建设,建立业主委员会;针对老龄化趋势,在老年人服务上进行突破。

(6)加强宣传,扩大服务覆盖面。发放社区居民联系便民卡,公布社区服务内容和包片包户干部联系方式,在每个小区设立社情民意意见箱,结合全程代办服务,全面提高群众满意度。

额仁高毕社区联合党委在2014年实际工作中,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进一步加大为民服务的力度,以优异的成绩推动社区全面发展。

额仁高毕社区联合党委2014年3月12日

第17篇:关于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的几点认识和建议

关于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的几点认识和建议

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税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要求,是政府机关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现就有关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问题,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对国地税实施联合办税文件的意见。总体感觉内容充实,制定了16个方面的办税内容,涉及国地税业务的方方面面,也提出保障措施和明确具体要求。对基层具体开展这项工作有较高的指导性、参考性。但如果能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如何操作、怎么运行、制定出相关业务流程就更利于基层实际操作。

二、在国地税联合办税,涉税信息的传递和业务处理上,建议设立“四统

一、四联合”办税模式。在办税服务厅,即设置统一的税务标识,共用统一的硬件环境,实施统一的服务标准,采用统一的排队叫号评价系统,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纳税咨询辅导,联合设置自助办税区,设立国地税联合值班长,让纳税人切实体会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便利。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统一由国地税人员都参加的服务窗口,当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大厅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在联合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只需向一个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国税局、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内部流转受理业务,实现了“一窗受理,国税、地税分别办理,一窗办结”。我们结合全区马上实行的政府综合行政大厅,打算专门设立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实行国地税业务综合办结,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三、国地税开展联合办税,必须做到简化办税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要开展同城通办业务,实行审批前置,优化办税流程,使纳税人从购票、报税到审批许可等事宜在大厅一次办清,做到让纳税人“立等可取”,减少了纳税人往来奔波和审批资料的重复报送,涉税事项一次性办结率也要在联合办税中得以体现和提升。在办税业务流程上,要科学合理地设计各种联合办税业务流程,鉴于目前国、地税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着诸多矛盾和交叉的现实,在难以较好解决时,应将有关资料和流程提交上级征管部门加以协调解决,以避免基层无所适从。

四、在税务稽查上就相互配合,建议积极探讨建立联合执法、联合稽查的机制。比如:在税务稽查领域。稽查局作为国、地税均设置的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查处的职能机构,凡被国税机关查处的纳税人,其结果必然要影响到相应的地方税种。而目前,国、地税稽查局在查处案件时,并没有相互协作,一方即使在检查中发现了纳税人有违反另一方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也不能及时相互通报,使行政执法效率大大降低,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可能借机逃脱法律惩罚。

五、在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方面,作为“一窗式管理”理念的扩展,可以试行在国税、地税共管户中推行国税、地税申报、开票、发票发售的联合办理,减少纳税人办税流转环节,减轻国税、地税信息传递的工作量;在税收征管信息方面。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充分运用,国税、地税目前均有独立的征管信息系统,可以极大地方便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种动态数据。但是,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信息不能够及时共享,数据难以完全实现互通互联,对于共管户特别是所得税属于国税征管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势必影响征管质量和效率,造成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

六、国、地税机构设置不同,为联合办税增加了难度。国税机关根据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要求,按照国税职能来进行机构设置;而地税仍按所管辖的地域来设置机构。这样就因国、地税管辖范围不同,主管国税和主管地税管辖范围往往不一致,为纳税人的划分、联合调查的实施、资料的传递等联合项目增加了难度。

七、联合办税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健全。一是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作为保证联合办税工作顺利开展的一项制度,应充分考虑到联席会议参加的人员广泛性和代表性,既有领导牵头组织,更要有国地税的主管科室相关业务和大厅人员广泛参与,并在确立定期召开会议的基础上,研究启动临时会议机制,及时将联合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予以有效解决。二是要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开展联合办税工作的国税、地税部门,在狠抓各项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形式,保证国税、地税人员切实执行联合办税各项规定。

总之,在国地税联合办税上,既要积极进取,又要妥善稳妥。在工作开展中,我们将按照市局的要求,虚心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与国税部门一起,把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好。

第18篇:国地税合作清单

附件2 合作规范3.0版合作事项分类落实清单

一、基本合作事项

(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二)联合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四)联合大厅办税服务

(五)共用基层服务资源

(六)联合采集财务报表

(七)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八)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九)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十)联合维护纳税人权益

(十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十二)联合推进“银税互动”

(十三)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十四)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纳税人

(十五)合作征收税款

(十六)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十八)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十九)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 (二十)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二十一)联合实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二十二)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境内常设机构管理

(二十三)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源泉扣缴管理 (二十四)确定联合稽查对象 (二十五)联合实施检查 (二十六)协同案件审理 (二十七)协同案件执行

(二十八)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九)协同发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十一)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三十二)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三十三)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 (三十四)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三十五)协同落实税制改革任务 (三十六)互鉴税收管理经验 (三十七)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二、创新合作事项

(一)联合网上办税服务

(二)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

(三)互认数字证书(CA证书)

(四)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五)联合建设12366咨询热线和纳税服务平台

(六)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

(七)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八)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九)协同实施风险应对

(十)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十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十二)联合开展跨区域税收协作

(十三)联合开展干部挂职交流

(十四)联合开展干部培训

第19篇:国地税协作重点

2011年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

税务局部门协作工作重点

加强国、地税两局之间的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对于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对于整合税收资源、形成工作合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在以下十个方面深化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

一、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1、根据上级有关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总体安排,联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牵头处室:双方相关处室)

2、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对共管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和培训辅导;(牵头处室:双方相关处室)

3、根据工作需要,对主题和内容一致或接近的项目,联合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会,在基层联合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解读日活动。(牵头处室:双方法规处)

二、联合加强征管基础管理

4、继续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适时推广应用联合办证软件,实现办证环节信息共享;(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5、继续全面推行个体税收联合征管,不断完善个体税收联合征管运行机制;重点开展联合典型调查,进一步统一定额核定的参数和标准;重点开展联合户籍巡查,进一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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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个体办证面;突出加强对重点专业市场的整治,维护个体税收征管秩序。(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三、联合推进税收征管保障

6、共同建税收征管保障平台,并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保障平台的各项功能,为第三方数据信息情报的获取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7、共同研究第三方数据信息采集需求,协同开展第三方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8、联合召开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推进会,共同推进全社会的综合治税。(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四、定期进行信息数据交换

9、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登记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登记户数等信息,强化信息比对,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10、定期相互传递个体双定户户籍信息、定额核定信息、补征税信息和停复业信息等,为联合征管奠定信息基础;(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11、国税局定期向地税局传递增值税、消费税分户征收信息;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递运费发票开票信息和共管户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信息;(牵头处室:双方税种管理部门)

12、定期相互提供税收会计数据信息。(牵头处室:双方收入核算部门)

五、联合加强跨国税源控管

13、在反避税、非居民税收控管、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等方面,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流,提升跨国税源管理水平;(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4、根据涉外税务审计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联合涉外税务审计;(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5、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6、共同与市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合作备忘机制,三方定期交换相关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信息;(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7、收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非居民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联合编写非居民管理涉税业务手册。(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六、联合加强共管税种管理

18、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标准的把握上,双方要力求一致,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征收标准时,应密切配合,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牵头处室:双方所得税管理部门)

19、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协调和相关信息的传递,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牵头处室:双方所得税管理部门)

20、联合开展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年检和认定工作,统一年检和认定标准,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具备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减少税款流失;(牵头处室:双方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21、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征税问题的调研和会商,明确界定其应交的税种及各税种的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和漏征漏管。(牵头处室:双方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七、联合开展税务检查

22、健全联合办案联络小组。选择双方共同关注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联合开展税务检查,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牵头处室:双方稽查局)

23、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情报交换制度。定期交换被查企业的基础信息、查处信息,形成国、地税稽查合力,堵塞管理漏洞。国、地税举报中心受理涉税举报案件时,对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牵头处室:双方稽查局)

24、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联合进行区域税收秩序专项整治。(牵头处室:双方稽查局)

八、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和注税行业监管

25、联合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和执业规范检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组织好

2011年注册税务师报名、考试以及合格人员的入会手续,加强非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联合开展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执业年检工作;联合组织涉税鉴证业务培训;(牵头处室:双方纳税服务处)

26、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的指导,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宣传和培训,协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处室:双方纳税服务处)

九、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

27、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变化对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影响,共同强化经济税收分析、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为上级和领导决策服务,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牵头处室:双方收入核算部门)

28、联合开展对共同适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强化政策执行效应分析;(牵头处室:双方法规处)

29、积极探索在基层分局共同构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牵头处室:双方法规处)

十、联合协同行政事务管理

30、在干部人事管理、职工福利待遇、资产后勤管理等行政事务方面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牵头处室:双方相关处室)

第20篇:国地税合作完成

国地税合作完成“金三”信息采集

近日,内蒙古国税局、地税局税务人员经过两个半月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金税三期信息采集工作。 此次金税三期信息采集工作涉及内蒙古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511328户,采集信息面占国地税共管户的72.4%。内蒙古国税局、地税局多次就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按业务需求建立国地税共管户采集数据库,先通过后台技术,比对相同项,确定为同一户,核实无误后形成《国地税共管户采集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国税局办理税税登记证的同时,填写《国地税共管户采集表》,税务人员对汇总后的采集表修正后统一编码。

《国地税联合工作计划.doc》
国地税联合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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