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2020-04-06 来源:工作计划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促进全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责任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编制xx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规划十三五交通运输安全方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一切事故兼可避免”的理念,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深化专项整治,强化措施落实,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严厉打击交通系统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确保全县交通安全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安全督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措施,把握重点工作环节,全面深入查治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促进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开展“打非治违”、“平安交通”和“安全生产月”等专题活动;二是确保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尤其是长假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今年将深化“打非治违”工作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分别在4月份集中开展“春雷行动”,7月份集中开展“飓风行动”,x月份集中开展霹雳行动,xx月份集中开展“清剿”行动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四是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督促落实行业主体责任,确保水陆交通安全畅通;五是加强专业宣传培训,利用x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专项宣传和培训,扎实推进交通行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六是创新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反应能力,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一)执法检查职责分工

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安全、综治维稳等方面的日常执法检查。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对全县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全县所有码头、客渡船的执法检查率要达到100%。

县客管所负责组织对全县道路客运、客运包车(含旅游包车)、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县货管所负责组织对全县道路货运、驾培学校、维修企业、物流站场、危货运输等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求每月要组织一次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县公路站负责对全县所辖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进行安全生产常态性的执法检查。

县公路质监站负责对全县有关公路建设项目(含公路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对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率要达到100%。

(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各有关单位重点对港口码头、公路建设、施工工地和专业维修作业场内热、冷工作业、专业机械操作,机舱、油舱、水舱等密闭舱室,客运车船、危货运输车船、客运站场,各类可燃、可爆、危险品物资仓库、堆场、物流基地等物资密集场所及运输工具,驾校训练场、教练车,系统内油气站,跨越、穿越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油汽、煤气、自来水、通信等管线设施路段,机关办公楼、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工地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1、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安全隐患信息整理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除台账,及时上报,同时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移交县行政执法局处理。

3、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等专项行政执法行动,依照新《安全生产法》,高要求、严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要相互协调配合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执法检查方法

一是采取查看文件证书证件、查阅安全生产资料档案台账、查看现场、调查询问等方式严格检查;二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状况的好坏,将执法检查对象进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三是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执法检查,以便更好的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四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局属各单位所辖行业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明查暗访、随机抽查。

五、其他事项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在本计划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领域和项目,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动员部署。

2、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规定的相应责任,建立“谁检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辖区、行业、自身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检查,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形成详细台账。台账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时间、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等,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逐项整治到位;一时不能整治到位的,要有安全监控和事故预防措施。请各有关单位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向局安全法规科报送上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及排除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情况,一般隐患将电子档表格发送至邮箱,重大及以上隐患需将电子档表格和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一并报送,局安全法规科汇总后向市局及县安委上报。

3、对不依法、依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xx号令和《xx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推荐第2篇:行政执法检查总结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推动我县食品、药品行政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推进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能力。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07‟61号)文件精神,我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开展了此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干部职工11人,其中大专学历6人、本科5人,药学及其相关专业7人。全县共有涉药单位176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1家,药品经营企业20家,药品配送中心1家,国家医疗机构11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9所,村卫生室134家。2007年以来,我局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006人次,车辆312辆次,检查涉药单位397家次,其中:医疗机构219家次、药品经营企业159家次、药品生产企业19家次。查处违法案件64起(其中:涉及药品案件58起,医疗器械案件6起),立案查处28起,当场处罚36起,已结案28起。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

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及以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局领导对搞好这次执法检查的重视和决心,也为推动这次执法检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局领导及时召开了班子会议,对如何搞好这次行政执法检查,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并要求在检查中要做到几个结合:执法检查与落实有关法规结合;检查法规实施状况与检查食药监执法干部执法水平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解决存在问题结合。在执法检查中坚持了查看结合的办法,即查案件卷宗情况,看是否有程序违法、引用条款错误现象;查当事人反应情况,看是否有玩忽职守现象,做到抽查对象到了户、见了人、看了证。

三、全县食药监工作日益纳入法制轨道。

在食品、药品行政法规的执法检查中,经过听取汇报,翻阅查看执法资料和档案,走访了法规所涉及的对象,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执法情况的意见等多种检查形式,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全县食品、药品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结果表明,在三个综合类、四个专业类法规颁布实施以来,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监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基本上得到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四、存在的问题。

1、经费、设备保障不足,致使行政执法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我县农村药品市场点多、面广、线长,且全县辖区内91﹪的面积是山区半山区,由于经费、交通工具的限制造成行政执法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2、部分法规、规章不够健全、完善,存在着执法过程中适用条款不明确的问题。

如在零售药店中以“食字号”名义宣传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的查处认定不明确等问题给基层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难以操作。

3、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造成部分行政执法程序不到位。在对一些边远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失效劣药和违法的案件中,根据《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行政处罚中应适用一般程序。但由于交通不便,因此在执法实践中我局通常适用了简易程序。

4、行政执法处罚不到位。

由于我县部分监管单位规模小、效益差,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时,其承受能力往往低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下线。而对于一些边远村寨的卫生室,如果依法予以取缔就往往导致部分农村群众面临缺医少药的窘境。

5、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局的药监行政管理执法队伍虽然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队伍的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随着药品市场的

多样化,社会的不断进步,药监部门监管市场的任务不断加重,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与监管形势不相适应的情况还比较突出。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二、强化制度建设,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继续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扩大监督面,强化监管力度。

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与上年相比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离上级要求还有差距,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还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我们一定要按照州局、县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再接再厉,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药品监督执法形象,为建立统

一、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新体制而不断努力。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推荐第3篇: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街道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我街道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制政府建设,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从加强法制宣传,严格执法程序,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依法行政工作,并根据市县法制办的要求,对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了自查工作,本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强化法制意识,法制宣传工作全面推进

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我街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方法、手段和运行机制。一是领导带头认真学法,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在班子理论学习计划中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内容,以保证学习效果,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二是对全体执法人员强化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依法行政业务水平;三是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我街道及下属各单位利用社区单位的宣传栏,村务公开栏、下发法制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切实保证宣传效果。

二、加强违法处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随着近年来我街道城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城郊结合部的不断规划建设,我街道近几年办理的土地行政执法、处罚也越来越多。为了切实做法这项工作,我们认真贯彻执行 1

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确保不因工作失误,造成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发生。2012年上半年,我街道行政执法案件共件,其中计生违法案件 19件,已立案13件,完成处罚8件,共征收社会抚养费46万元;土地违法案件件,完成处罚件。

三、严格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

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各执法人员所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明确责权,落实责任。要求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坐吃山空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执法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推荐第4篇: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一、在泽州县安监局的领导下并受其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建议撤销原批准。

七、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具体情况必须采取紧急应急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八、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不少于两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员,必须首先出示有效地监督执法证件。

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在监督检查中,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发现问题及隐患和对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安全执法人员签名保存,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执法人员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大队报告。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遵循依法检查,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到位的原则。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和上级部门的总体部署开展工作。

推荐第5篇: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工作检查情况总结

11月21日至30日由对县林业局、工商局等30多个单位及乡政府进行2011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通过这次检查发现了不少工作亮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就这次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行政执法单位都能较好地完成各项本职工作,依法行政工作有专职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并能定期组织召开单位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检查的30多个单位中,审计、工商、规划、水利、文化、药监、计生、监察等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乡镇有朗江、青朗、蒲稳等工作较突出,但消防、旅游、畜牧、黄茅乡等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比较差。所检查的各单位全年无一起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撤销情况(计生局、工商局各复议一起,复议机关维持)。 各单位狠抓执法队伍建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持证上岗、亮证上岗,与此同时除积极组织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县法制办的培训外,还要在内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两次业务培训。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各相关部门能积极组织宣传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宣传计划,并总结每次宣传情况按时上报上级部门及县法制办。

二、工作亮点

县审计局以依法理财、文明执法,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职能

1为出发点,加强预算执行审计,依法重点审计资金审批权利较大部门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加强对热点项目审计,促进了财政资金效益的有效发挥,保证了重点民生专项资金政策的落实。

县监察局全年依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监督在先、服务为本、执法为民”的目标,认真履行监察职能,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对全县的重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此同时,出台了《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效能建设若干规定(试行)》、《会同县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各单位执法行为进一步进行规范,使各单位执法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县规划局全年依法行政工作与老城区扩容提质、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心两城、一点两线”城市格局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完成了社会综合停车场、城市道路、县一中整体搬迁、县城西区市场改造、城北江东新区等土地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的调整,对所有有关项目涉及规划的进行专业详审后递交行政许可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涉及的重大项目的递交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为了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确保了全县公众饮食、药品安全。

县计划生育局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重点放在法律法规宣传、执法人员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下了大力气。该局今年结合“生育文化进乡村、生殖健康进家庭”和“5.29”、“人口日”等重大活动,开展了大型的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宣传工作在做到了进村入户。全年组织计生法制专干集中培训4期,参训人员达320余人次。同时,该局加强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全年已征收1093.06万元,特别是在依法打击两非案件中加大了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全省得到通报表彰。

县水利局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重点放在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检查,虽然被检查单位都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但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极个别单位对行政执法工作不够重视;

2、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格式化文书。

3、相关单位案卷无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卷当中的收件为复印件没有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4、极个别个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

四、检查评分

先进个人名单: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推荐第6篇: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汇报

**工商局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综合监督检查

工作的汇报

按照**号文件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组长,县局各股室、基层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监察室、法制股、注册股、食品股牵头进行自查。检查组对我局的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门细致的检查。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检查情况 我局2011全年共新登记内资企业177户,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404户,新登记农民合作社35户。全县各类企业达到1602户,个体工商户684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87户。办理内资企业年检1099户,年检率91.7%,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4977户,验照率90.6%。

此次对涉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层分局、注册股、食品股、维管办等部门的相关案卷、档案文书进行细致的检查,在行政许可案卷中未发现问题。在个别分局的个体登记档案中,发现有以下共性问题:

1、无前置审批行政许可;

2、在申请材料需要改正的情况下核准登记;

3、核准的范围不规范;

4、违反程序核准日期大于发照日期。

二、行政处罚案实施及案卷检查情况

我局对2011年所有的一般程序案卷都进行了核审,在自由裁量权、办案程序方面严格把关,对重特大案件进行集

体研究,不存在滥用裁量权,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问题。行政处罚效果方面,出现违法了处罚、罚完了再犯、犯了再罚的情况。我局建立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把“诉讼无败诉、复议无撤销、检查无错案”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量化目标。从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材料、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决定书等五个方面予以考核评查,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办案单位予以改正或补充材料,使行政处罚行为做到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合法。

此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案卷中存在以下一些共性问题:

1、草拟处罚决定书无领导签批;

2、送达回证未填写文号;

3、案卷缺少办案机构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签字;

4、执法人员一人代签;

5、立案审批表中立案(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没划去;

6、当事人签字不一致;

7、没收过期食品没有扣留封存、财务清单、没有处理记录。

三、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执行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制度,积极开办远程核名、网上审批等新举措,不断提高机关效能。

2、县局纪检组、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强化学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程序错误。

4、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履行相应告知义务,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

5、对罚完再犯的当事人实施重罚,杜绝重复违法。

6、严格按照县局《立销案备案制度》、《案件审查程序规定》等制度,确保案卷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杜绝有案不立,立案不决,多头立案等行为。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推荐第7篇: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 大检查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XX《关于开展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XXX号文件通知精神,总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组织力量对全场所辖林区有林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基层四个林场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大检查。现就林政执法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安排部署林政执法大检查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是维护林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不断提高我场基层实施执法主体单位的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年初,按照市局要求及总场安排部署,全场各单位调整健全了“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总场普法办按照《XX“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方案》拟发了XX2012年“六五”普法学习安排意见,同时,总场安排要求全场干部职工特别要加强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通过法律法规知识和林业行规法律的学习,使各级干部、职工法律知识普遍得到了提高,大家对爱林、护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明显增强。今年来,总场始终把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生态保护作为重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方针,

1 狠抓资源管护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总场各项工作会议上,总场领导逢会必强调森林资源管护,随时向基层干部敲警钟和警示,每次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总是不忘检查森林资源管护工作。6月中旬,总场收到XX《关于开展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后,总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检查工作,XX科将通知精神及时电传各林场。林区各单位积极行动,由主管领导牵头,护林队、生产、财务人员组成自查自纠工作小组,于X月X日开始至X日,对本单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自查自纠。X月X日至X日,总场主管领导带领XX科、XX工作人员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明确思路,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

这次林政执法检查,首先以各实施林政执法主体执法单位为主,抽出得力人员按照安排中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本单位执法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全面自查自纠;其次,总场管护科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奔赴到各单位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走访职工群众、现场实地核查、翻阅票据、查看案卷等方法,对各单位林业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

通过各单位自查和总场检查情况来看,今年以来,我场基层单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运行基本良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有了明确的认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

2 各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也在逐渐提高。执法人员能够自觉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规定》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没有出现乱罚款、乱收费、自收自支、坐支挪用罚款及有案不报、执法不严以罚代法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了程序合法、法律法规使用准确。截止目前,我场还未发生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林区社会秩序良好。

三、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通过林政执法大检查的自查自纠,我场在森林管护,林政执法等方面工作严格坚持了以法治林、护林,全场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林场个别执法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执法办案中法律文书填写还不够熟练,恳请上级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林政执法力度,管好国家森林资源,逐渐强化对林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向兄弟单位学习,弥补不足,使林政执法在我们林区真正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轨道、为林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推荐第8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10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份)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4—5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海事、长航为其一级直属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 2010年5月31日 前报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向部分别推荐1-2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2-3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2)。“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附件3)。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

4、附件

5、附件

6、附件7),提交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 2010年5月31日 前报部。

4.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所属不合格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于 2010年5月31日 前报部,部将视情进行抽查。

(三)互查阶段(6—7月)

6-7月份,部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区、各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互查。

1.互查组织

拟组织16个互查组,每组约3人,其中组长1人、组员约2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8)

海事系统的互查工作由部海事局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若干自查组在系统内进行互查。

部体改法规司司领导、法制与文明建设处的相关同志将视情参与到各组的互查工作中去。

推荐第9篇: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把档案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把档案事业发展作为一个专项规划列入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把实行重点全宗档案全文数字化列为档案事业发展项目。二是专题研究档案工作。今年3月19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档案馆拆除重建工作。三是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两年来,每年市委都要召开常委会议,听取档案工作情况汇报,今年的常委会议专门为档案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解决具体问题。

3.努力提高干部素质。一是开展“重新认识档案工作”大讨论活动。根据省局、市局的安排,我们在干部中开展了“重新认识档案工作”大讨论活动,通过开展大讨论活动,基本实现了“思想达到新境界,工作实现新突破,队伍要有新面貌”的总体要求。二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津市市委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着力解决了档案局存在的“六种表现”,重点抓好了“四项工作”,努力做到了实践活动取得成效。三是开展向刘义权学习活动。今年10月11日,xx就学习刘义权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我们积极响应省、市档案局的号召,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通过学习刘义权同志平凡感人的事迹和崇高精神,进一步在干部中形成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浓厚氛围,激励大家认清自己所从事的档案工作,认识到自己的价值,以饱满的热情和脚踏实地的作风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4.档案工作获得的各种表彰和奖励。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档案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2012年,我局被评为津市市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全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有一名同志被市委政府授予三等功、两名同志荣获嘉奖。今年,我局一名干部被评为全市基层组织工作先进个人、一名同志荣获全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去年,津市荣获常德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今年7月,津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程节同志在对全市科局级班子半年运行情况考察时称:“档案局的班子是我考察的所有班子中最团结的班子!是副职对一把手没有提出任何意见的班子!是副职没有提出任何要求的班子!”。

5.较好地完成了日常行政工作。多年来,我局能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档案局的文件精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公文,办文没有出过差错。在保密工作方面,严格按制度办事,没有出现失泄密现象。此外,每年都按时向常德市局报送了档案统计年报,做到了数据准确无误。

二、认真开展档案法制工作

1.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多年来,津市市委、市政府一直很重视档案工作,不仅把档案工作纳入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规划,还制定了一些档案工作方面的规定和措施。xx年,津市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对我市新时期档案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对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3.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作为推进全市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每年都结合档案年检对全市一级机构的档案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下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近两年我局共下发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10份,目前都已整改到位。今年,我局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对市粮食局等7个单位联合开展了档案移交和档案安全的执法检查,之后大部分单位都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更多同主题文章 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公安局消防队工作总结暨新年工作安排纠风办开展作风建设工作总结探索资源配置市场化新路子工作总结2012年就业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2012年正科级领导干部工作总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纠建并举扎实推进新时期纠风工作总结到 单位工作总结 栏目查看更多内容 >>

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1.充分利用各级网站宣传档案工作。今年,我们向常德市局和津市市政府网站报送档案信息20多条,被采用的有10条,其中,常德市局网站采用3条,津市市政府网站采用7条。

2.编写档案利用典型事例。今年向常德市局报送了档案利用典型事例8个,较好地宣传了档案的重要作用。

3.积极向《常德档案》投稿。两年共上报调研文章2篇、信息15条,论文获二等奖一次,信息被采用3条。

四、狠抓档案教育培训

1.制定档案教育培训计划。我们在制定全年工作规划的同时制定了档案教育培训计划,并努力争取把这一计划纳入到了津市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两年来,我们按照培训计划对基层单位档案员实施了培训,先后举办了两期档案业务培训班、一期档案信息化培训班和一期民生档案培训班,共培训档案员190多人。此外,我们还积极参与省、市局举办的培训班。两年来,我局先后派出两名干部三次参加了省局举办的档案业务培训班;组织5名企业档案员和一名机关单位档案员参加了省局的业务培训。今年我局还派两名干部到市档案局进行了档案信息化的跟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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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一方面及时做好重点档案抢救经费的申报工作;另一方面对抢救经费做到了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夯实档案馆基础

1.档案馆舍建设。近年来,我们抓住市政府财力不断增强的有利条件,把维修档案馆和改善库房条件作为馆库建设的重要任务,积极向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全会汇报,争取了20多万元资金,对档案馆库房屋顶进行了维修改造,并购买了两个小库房共计91立方米的密集架,对馆藏档案资源进行了妥善保管。今年上半年,根据省档案局的有关要求,我们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积极谋划市档案馆重建问题,各方面团结协作,较好地完成了津市市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送工作,为今后津市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添了重彩。

3.档案馆规范化管理。1999年,津市市档案馆开展了晋升省二级档案馆的工作。我局对照省二级档案馆的考核标准,加强了档案馆各项基础业务建设,通过常德市档案局的考评验收,市档案馆各项工作达到了省二级档案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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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社会档案工作

4.家庭档案工作。为规范家庭档案管理,我局印发了《家庭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家庭档案的收集范围和分类整理方法,为广大市民搞好家庭建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标准。同时,指导周学元、葛乐山等家庭建立档案。

5.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两年来,我们对5个重点建设项目中的4个实行了重点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并将登记情况上报市档案局。目前,中联重科工程机械重型桥生产线这一项目尚未正式开工。>>更多同主题文章 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公安局消防队工作总结暨新年工作安排纠风办开展作风建设工作总结探索资源配置市场化新路子工作总结2012年就业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2012年正科级领导干部工作总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纠建并举扎实推进新时期纠风工作总结到 单位工作总结 栏目查看更多内容 >>

推荐第10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2012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区档案局xxx[2012]xx号文件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精神,依法推动全区档案事业全面发展,我单位2012年档案工作在区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克服人少手、经验不足等困难,取得了一定成绩,档案整理较为规范。按照区档案局的要求,于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09日对我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自查报告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了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调整了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把档案工作列入办公室的重点工作、年度计划,形成了以主管理事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档案专(兼)职人员为成员的四级档案管理网络。为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工作管理,我单位缩减财政、拨出经费,添置各类档案用具、设施,使档案管理在硬件上有了保障,适应了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1、为使我单位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原有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了 1

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在区档案局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单位档案制度汇编,为档案工作进入科学规范的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制定了本单位档案管理应急预案,落实了档案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了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形成了工作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的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2、按照区档案局具体工作要求,制定了档案管理网络图、档案分类示意图、档案分类说明、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工作在本单位有效的管理网络和各类档案制度规范下有序开展。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的记录健全,建立了内部档案移交接收清册、档案室温湿度情况记录表、档案查阅借阅登录表等。

三、认真抓好制度落实,严防泄密

1、继续加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建设,贯彻执行《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做好档案工作的法规、制度、规定的宣传工作,增强我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

2、加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以及保密力度,由档案人员统一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凡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认真做好秘密文件传阅和保存工作,做到以人为

本,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保密意识,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档案法》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3、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做好档案的统计、利用工作,对各类档案库存、接收、销毁、利用等进行准确统计,积极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保证为各项工作提供优良的服务;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完成与档案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存在问题

在归档工作中重视对文书档案的归档,对声像、实物、等档案工作有待加强。

2012年11月8日

五、2013年档案工作计划

我单位在2011年档案管理工作中虽顺利完成档案移交、存档等工作,但仍存在经验不足,业务知识不熟练等问题,今后将再接再厉,更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大《档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树立“依法治档”的意识,把档案法制化建设抓好做实。

2、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好档案。积极主动为现实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凭证。同时积极对档案信息资源加以开发,使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加强自身档案知识修养,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区档案局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档案方面的知识,勇于创新,注重工作实效。

2011年10月25日

第11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档案工作自查报告

我局档案工作在县档案局的正确指导下,在局领导的高度关注下,多年来由最初的简单化、单一化、逐步走向完整化、专业化,在档案的组织管理、档案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案卷质量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按照金办发„2012‟183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对档案工作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档案管理

我局在年初就成立了以党组书记XXX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XXX同志为副组长,各室主任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机关办公室,由XX、XX二同志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年初还将档案工作列入机关年度工作计划,专题开会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一直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档案条例》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做到了年初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底有总结。通过这一系列途径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两法一条例”,增强了全体机关干部的档案法制观念、档案工作观念、保密观念,使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管理,健全制度,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相关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档案借阅查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资料收集制度。明确了

档案人员职责,并将各项制度公示上墙,严格档案进出关。对档案的查阅、复印资料等实行了规范化的管理。

三、加大投入,完善硬件,保障档案管理

局机关档案室按照标准设置库房,现有档案专用档案室1间,10平方米左右。尽管条件有限,但还是按照“八防”标准配备了空调机、窗帘,温湿度表、计算机等档案工作需要的硬件设施,添置了专门的档案柜、文件盒等办公设备及用品进一步完善档案室防火、防潮、防虫和防光等保管设备,规范档案保管。现有档案柜6个。档案室设在3楼,无其他易燃物和杂物,便于保管、保密和安全。

四、严格要求,及时归档,统一档案管理

我局严格按照档案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各类档案分类大纲和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并印发各办公室学习,做到了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并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严把质量关。各人保管的资料务必按要求的时间移交档案室,严禁拒交、散交、损毁等不良现象发生。每年定期派档案管理人员到档案局进行档案规范整理,并经档案局录入后及时存放至局档案室。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目标

(一)档案法制意识亟待提高。由于档案法律法规宣传的局限性,尚在部分文秘人员、部门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中存在着档案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的情况。

(二)档案室小、经费和设备配备不足。我局的档案繁多,需要一定的经费和设施设备支持,但档案管理经费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尚未列入行政执法经费,制约了档案执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建议与对策

一是在宣传形式上要突破思维,转变观念、创新载体,加大普及性宣传,力争使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干部职工都能了解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知道档案所具有的资政、存史、育人等特殊作用,是其他任何载体都不可比拟的。通过加强对档案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对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档案法律意识的普及宣传,为依法治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是加大对档案工作经费和设备配备的投入,目前我局档案室小,而且设备配备不算齐全,目前档案室尚未升级,争取创造条件明年完成升级工作。

三是档案设施设备不完善,档案设施设备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档案业务工作,因此加大对档案工作经费和设备配备的投入是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12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检查时间;

(二)执法检查地点;

(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五)执法检查内容;

(六)明确的任务分工;

(七)其他。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14篇:行政执法检查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县2013年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照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1、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情况:我局属盐政执法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超越法定职权,越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不存在临时工执法行为。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执行标准。

3、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处罚流程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标准执行。

4、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情况:不存在取消的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仍在审批和收费,实施的行政许可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制度。

5、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情况:无行政强制情况。

6、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情况:经检查,市场稳定,无行政执法案件。

7、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我局不存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

第15篇:淄博市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加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力度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制监督协调科

自今年2月1日《淄博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施行以来,为加大对该办法的贯彻力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重点围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法制办连续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在网上公布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重新审查等工作,为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7月12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决定利用6个月的时间,首先对43个市级行政执法机关2010年度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对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当,处罚结果是否符合本部门细化、量化的自由裁量标准等。必要时,可对相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审查结果将量化成具体分数,作为本年度依法行政日常考核得分。明年上半年将对其他44个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审查,并且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审查将成为政府法制监督的常态化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第16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汇报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汇报

津市市档案局

2008—2009年,津市市档案局根据常德市档案局的要求,结合《湖南省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把全市两年一度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作为档案事业发展的动力,结合津市的实际,认真开展“重新认识档案工作大讨论”活动,切实转变影响和制约津市档案事业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体制机制,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着力推进“两个体系”建设,提升档案工作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加快档案事业自身的发展。现将我市两年来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把档案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把档案事业发展作为一个专项规划列入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把实行重点全宗档案全文数字化列为档案事业发展项目。二是专题研究档案工作。今年3月19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档案馆拆除重建工作。三是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两年来,每年市委都要召开常委会议,听取档案工作情况汇报,今年的常委会议专门为档案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解决具体问题。

2.为档案事业提供经费保障。一是确保档案保管保护费列入财政预算。两年来,市财政将档案保管保护费10万元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专门用于档案的抢救与保管保护。二是为档案馆解决具体问题。2008年,市财政拨专项资金10万元为市档案馆添置密集架。今年,为确保档案馆新建项目的顺利申报,又拨付经费10万元。三是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纳入本级政协提案。今年,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收到了政协委员李艳同志《关于提高企业档案工作的建议》的提案,该提案的提出增强了我市民营企业法人代表的档案意识。

3.努力提高干部素质。一是开展“重新认识档案工作”大讨论活动。根据省局、市局的安排,我们在干部中开展了“重新认识档案工作”大讨论活动,通过开展大讨论活动,基本实现了“思想达到新境界,工作实现新突破,队伍要有新面貌”的总体要求。二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津市市委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着力解决了档案局存在的“六种表现”,重点抓好了“四项工作”,努力做到了实践活动取得成效。三是开展向刘义权学习活动。今年10月11日,胡锦涛总书记就学习刘义权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我们积极响应省、市档案局的号召,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通过学习刘义权同志平凡感人的事迹和崇高精神,进一步在干部中形成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浓厚氛围,激励大家认清自己所从事的档案工作,认识到自己的价值,以饱满的热情和脚踏实地的作风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4.档案工作获得的各种表彰和奖励。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档案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2008年,我局被评为津市市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全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有一名同志被市委政府授予三等功、两名同志荣获嘉奖。今年,我局一名干部被评为全市基层组织工作先进个人、一名同志荣获全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去年,津市荣获常德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今年7月,津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程节同志在对全市科局级班子半年运行情况考察时称:“档案局的班子是我考察的所有班子中最团结的班子!是副职对一把手没有提出任何意见的班子!是副职没有提出任何要求的班子!”。

5.较好地完成了日常行政工作。多年来,我局能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档案局的文件精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公文,办文没有出过差错。在保密工作方面,严格按制度办事,没有出现失泄密现象。此外,每年都按时向常德市局报送了档案统计年报,做到了数据准确无误。

二、认真开展档案法制工作

1.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多年来,津市市委、市政府一直很重视档案工作,不仅把档案工作纳入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规划,还制定了一些档案工作方面的规定和措施。2005年,津市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对我市新时期档案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对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我局去年梳理了档案行政执法依据,明确了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性质,为1个行政许可项目、5个行政处罚项目和3个非行政许可项目确认了法律依据。二是进行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职权进行了具体分解,明确了各自的实施机构、实施岗位及决定机关。同时还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了行政执法实施的范围、内容、实施步骤及目标,为我市今后更有效地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有力保证。三是将档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批。今年,津政发[2009]3号文件公布了一项档案行政许可项目,还有三项非行政许可项目正在审批中。四是积极探索档案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去年,我们建立了档案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并制定了施行方案,对白衣镇政府丢失2000年前机关文书档案一案进行了模拟听证。五是实施档案政务公开。在档案信息网站开辟了档案政务公开专栏。

3.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作为推进全市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每年都结合档案年检对全市一级机构的档案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下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近两年我局共下发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10份,目前都已整改到位。今年,我局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对市粮食局等7个单位联合开展了档案移交和档案安全的执法检查,之后大部分单位都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4.开展档案法制宣传。一是对档案宣传作出总体规划。按照《津市市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对我市今后几年的档案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二是积极开展“两法一条例”的宣传。在《档案法》颁布21周年、《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颁布10周年之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邀请分管副市长发表电视讲话,发放宣传资料500多份,接待群众咨询200多人次,在津城广场、车站、市委机关张贴横幅标语20多条。三是汇编了档案法制宣传资料。我们把《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编辑成册,分发给了市直机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起到了较好的宣传作用。

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1.充分利用各级网站宣传档案工作。今年,我们向常德市局和津市市政府网站报送档案信息20多条,被采用的有10条,其中,常德市局网站采用3条,津市市政府网站采用7条。

2.编写档案利用典型事例。今年向常德市局报送了档案利用典型事例8个,较好地宣传了档案的重要作用。

3.积极向《常德档案》投稿。两年共上报调研文章2篇、信息15条,论文获二等奖一次,信息被采用3条。

4.踊跃征订杂志报纸。两年共征订《档案时空》260份,《中国档案报》13份,《中国档案》期刊12份。

四、狠抓档案教育培训

1.制定档案教育培训计划。我们在制定全年工作规划的同时制定了档案教育培训计划,并努力争取把这一计划纳入到了津市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两年来,我们按照培训计划对基层单位档案员实施了培训,先后举办了两期档案业务培训班、一期档案信息化培训班和一期民生档案培训班,共培训档案员190多人。此外,我们还积极参与省、市局举办的培训班。两年来,我局先后派出两名干部三次参加了省局举办的档案业务培训班;组织5名企业档案员和一名机关单位档案员参加了省局的业务培训。今年我局还派两名干部到市档案局进行了档案信息化的跟班学习。

2.开展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一方面及时做好重点档案抢救经费的申报工作;另一方面对抢救经费做到了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夯实档案馆基础

1.档案馆舍建设。近年来,我们抓住市政府财力不断增强的有利条件,把维修档案馆和改善库房条件作为馆库建设的重要任务,积极向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全会汇报,争取了20多万元资金,对档案馆库房屋顶进行了维修改造,并购买了两个小库房共计91立方米的密集架,对馆藏档案资源进行了妥善保管。今年上半年,根据省档案局的有关要求,我们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积极谋划市档案馆重建问题,各方面团结协作,较好地完成了津市市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送工作,为今后津市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添了重彩。

2.加强馆藏资源建设。一是接收国有改制企业档案进馆。我市国有企业结束后,我们完成了改制企业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共接收了95家改制企业的文书档案6231卷,财务档案55806卷。二是做好了“物证常德60年”征集及送展工作。共选送入围物品77件。同时还制定了特色档案管理办法和征收计划,两年来共接收各类特色档案11 卷。三是大力接收到期应进馆档案。共接收了粮食局、征稽所等56个单位的文书档案6380卷(册),财务档案3221卷。收集整理了18个单位的抗冰救灾档案235件。四是建立了特藏室。为了有效地保护好馆藏特色档案,我们建立了专门的特藏室,对声像、照片、印章等档案进行保管。目前,共存有照片档案2000多张、印章档案500多枚、声像档案141盒、地震档案10卷、津市澧水大桥和大堤档案17卷。五是为四大家主要领导建立了档案。去年,我局业务人员积极争取四大家领导的支持,收集整理了相关的文件资料,得到了领导们的充分肯定。目前,已为四大家领导整理归档文件66件。

3.档案馆规范化管理。1999年,津市市档案馆开展了晋升省二级档案馆的工作。我局对照省二级档案馆的考核标准,加强了档案馆各项基础业务建设,通过常德市档案局的考评验收,市档案馆各项工作达到了省二级档案馆的标准。

4.档案馆信息化建设。一是成立了档案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信息化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二是对本局干部进行了信息化培训,讲授了网站的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知识,学习了档案管理软件的安装与使用。三是配备了档案数字化和数据管理专用计算机、数码相机、摄像机、光盘刻录机、激光打印机等设备,安装使用了珠海泰坦档案管理软件。四是健全了网络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信息保密等六项制度,确保了档案信息的安全与保密。五是对档案馆目录数据库专用电脑进行了物理隔离,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六是对馆藏档案案卷目录全部实行了数字化,今年聘请专人开展了文件级目录数字化录入工作,现已录入文件级目录34102条。还对部分全宗档案进行了全文扫描,共扫描2300多页。七是建立了津市市档案信息网站,网站上提供开放档案目录2500多条,设置了与“常德档案信息网”的链接,向市局网站报送信息多条并有3条被采用。

5.档案利用与服务。一是开展了馆藏档案到期开放鉴定和利用工作。每年都对馆藏到期应开放的档案进行鉴定和统计,并在案卷目录数据库里建立了馆藏开放档案目录专栏。目前,我馆开放档案共有78个全宗6454卷,已全部向社会开放。两年来,市档案馆共接待查阅695人次,查阅档案4364卷,编写档案利用典型事例20例。二是开展了专题展览。今年我局和市老科协联合举办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成果展”,接待市直机关单位干部和部分学校师生300多人次观展,较好地激发了机关干部和师生的爱国热情。三是建立了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2004年,根据津通字[2004]19号文件精神,我市在市档案馆设立了“津市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并挂了牌,我局明确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目前共接收了35个单位的现行文件189件,建立了现行文件目录,逐步完善了现行文件移交办法和送达制度。该“中心”建立后,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不少服务,其作用正逐步得到发挥。为宣传现行文件的作用,我们还登记了利用现行文件效果典型事例19例。今年,根据津办通字[2009]21号文件要求,又在市档案馆建立了“津市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该中心以现行文件和政府公开信息为基础,积极为广大市民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四是开展了档案寄存服务。市档案馆目前共寄存了市党政机关财务档案和部分临时机构的档案446卷。五是开展了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两年间,我局与市国土局、市人武部联合编写了《津市市国土资源志》、《津市市军事志》等资料。

六、开展社会档案工作

1.机关档案工作。2008年,我市各单位开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8号令精神,67个市直机关单位全部向我局报送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我局经过认真审核后分别对他们进行了复函确认,全面完成了编制材料的报送和审核工作,为今后各单位做好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性的标准。为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我局这两年都开展了档案管理规范化活动。去年,指导津市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档案室晋升省特级档案室的工作,帮助该局整理了自成立以来的文书、业务、财务、基建、照片及声像等各门类档案2000多卷(册)。今年,又指导了津市市烟草局机关档案室晋升省特级的工作,帮助该局整理了各类档案2900多卷(册),使该局机关档案室顺利晋升为省特级档案室。

2.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我们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去年我局转发了常档发[2008]3号《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乡镇档案工作制度,努力做好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二是制定了《津市市村级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印发给了全市各行政村,从而规范了我市村级档案的归档整理标准。三是指导各乡镇行政村建档。这两年,我们在以前办点示范的基础上,指导全市81个村完成了村级建档任务,建档率达到了100%。据统计,全市81个村共有各类档案12229卷,其中,文书档案3757卷,科技档案143卷,会计档案8329卷。

3.民生档案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民生档案工作,去年8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民生档案工作调研的通知》,对全市19个涉民单位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调研,并将调研情况上报给了常德市局。今年5月,又组织涉民单位的档案员进行了档案业务培训,系统讲授了归档文件的收集范围和归档整理、保管保护方法,进一步增强了涉民单位的档案意识和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了他们的业务管理水平。10月,我局在市社会救助管理局进行了民生档案试点工作,帮助该局整理了全市低保档案250多盒,并完善了检索工具。

4.家庭档案工作。为规范家庭档案管理,我局印发了《家庭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家庭档案的收集范围和分类整理方法,为广大市民搞好家庭建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标准。同时,指导周学元、葛乐山等家庭建立档案。

5.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两年来,我们对5个重点建设项目中的4个实行了重点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并将登记情况上报市档案局。目前,中联重科工程机械重型桥生产线这一项目尚未正式开工。

6.社区档案工作。近两年,我们继续加强了社区档案管理。在以前办点示范、召开现场会、免费培训档案员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管理体制上进行规范。组织各社区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把社区档案工作纳入了各街道的整体工作规划中。每年对各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以点示范,带动其他社区档案工作有序开展。目前,我市23个社区建档率达100%。社区档案工作达到了有人员、有制度、有柜子、有档案的标准。据统计,23个社区共有各类档案9925卷,其中,文书档案8712卷,会计档案832卷,声像档案71卷,实物档案310件。

7.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为了把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搞好,一方面,我们进行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去年上半年,再次到全市14家500万元以上规模的民营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进一步向企业老总宣传档案工作,统计有关数据,指导企业建档。另一方面,对原来的试点企业进行了跟踪服务指导。今年又指导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对各类档案进行了规范清理,帮助他们整理了2007年至2008年的文书档案337件,科技档案10卷。目前,我市14家规模企业已全部建档,建档率达到了100%。据统计,这14家规模民营企业共有各类档案12778卷。其中,文书档案3868卷、科技档案2674卷、会计档案4864卷、其它档案1372卷。

莲山课件

原文地址:http://www.daodoc.com/Article/zjbggzhb/57114.htm

第17篇: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2003年12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的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对本行政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他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坚持深入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行政执法单位解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拟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者根据检举等需要查处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受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约束。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公正、高效和廉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询问知情人、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了解情况;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督查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可以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事前不通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除对当场发现并需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外,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第十七条 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 专门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向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写出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本身需要修改补充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采取单位自查、部门互查、系统联查等方式自行检查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自行检查的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单位。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委托执法不合法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补办手续或者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所在单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督促执行或者责令限期执行;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督促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

前款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做出;其他决定可以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做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职权范围或者需要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的,报请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检查机构。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报请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的,使用报告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以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以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加盖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送达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后,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的行政执法检查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送达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建议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接受司法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内容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对行政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2

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三)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综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意见和建议,确定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协调处理;

(六)组织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和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设、质监、国防科技、水利、邮政、信息产业、旅游、煤监、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对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

(四)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六)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进行监督;

(八)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四)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五)每月组织对主要生产现场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条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的,应当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联合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在3日内制作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建议书送达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或验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及工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毁灭证据和有关责任人逃逸。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发生轻伤和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

(二)发生死亡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发生特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前,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事故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煤监、交通、建设、农机、铁路、民航、国防科技、质监等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前将上月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部门的行政正职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

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臵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臵

第三十六条 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臵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臵,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臵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臵。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臵,处臵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臵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臵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16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执法不到位,导致问题频发,引起社会关注,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督促行政执法认真履职尽责,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市局决定,当前正在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在原定计划基础上,再延长四个月,时间从5月底延长到9月底结束。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的要求

通过进一步深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集中排查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盲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现基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查处和纠正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不执法、执法不到位,执法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该管的不管,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影响发展环境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影响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发生。

二、突出检查范围和重点

在前期对局各科室执法工作检查的基础上,特别针对目前易发多发和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围绕网吧市场管理、印刷出版物市场管理、电子娱乐场所、音像制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有无该执法不执法,不该执法乱执法、乱收乱罚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三、强化检查措施

(一)强化暗访。一是成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督导暗访小组要针对科室的执法职能,深入基层、企业、农村、社区暗访,查找本部门管辖职责范围内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哪些还解决不到位,哪些群众反映强烈,逐一梳理汇总,边暗访问题,边督促整改,涉及面上的普遍性问题,研究针对性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强化执纪办案和问责。查处是最直接的督查。局行政执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公开电话作用,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定期梳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案件线索,为检查组提供暗访线索。局暗访组对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该立案的立案,该调查的调查,强化“两个”严肃查处:严肃查处行政科室及人员不作为、执法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等导致问题频发、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乱执法、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干扰破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增强震慑力。检查活动期间,对因工作不力、不能正确履职尽责,致使问题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造成严重影响的,直接对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组织调度。建立检查情况定期报送和通报制度,局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周报送一次暗访情况,将本部门暗访发现的问题、原因、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局主要领导。加强对暗访组暗访情况的调度,对暗访不认真,搞形式、走过场,问题发现不了,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抓好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各暗访组及时对检查暗访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按照处理权限,对问题较轻的,有关科室要制定整改措施,抓好限期整改;对问题较重的,在抓好整改的同时,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约谈等处理;对问题严重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问题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检查暗访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局要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为保证活动的实效,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整个检查活动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定期通报情况;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执法人员对执法事项直接负责,暗访组对执法区域直接负责。

(三)严肃检查纪律。各暗访组要切实担负起职责,检查要严肃认真,深入细致,切忌一般性看现场;不得通风报信、隐瞒问题,更不得压案不报、有案不查、以权谋私,一旦违犯,将严肃处理。

第19篇: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汇报

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汇报

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汇报2007-02-17 16:40:

分局:

根据市局统一安排,注册科根据号文《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年月日以来,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办理的行政许可注册登记企业卷宗进行了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状况

××年月日至××年月底,注册科共办理企业开业登记许可家,变更登记许可家,注销登记许可家,因××年月以来登记的企业档案已送市局扫描,分局这次检查的开业登记材料为家,变更登记材料家,注销登记材料家,检查的重点为注册登记的职责权限、程序、前置审

批等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局与其相配套的五个规章的要求,未发现有违法登记行为。

二、检查情况

⒈规范程序,方便亲民。

按《行政许可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效率原则的要求,分局一是规范企业登记审批权限职责,在市局注册员考核的基础上,由分局授权,将登记注册人员分为审查受理人员和决定人员,实行一审一核,授权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决定,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从而明确了登记责任,提高了登记效率。二是重新修订了企业登记公示内容,完善了公示制度,制作了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指南和格式文本的填写示范,明确各类企业登记事项必须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目录和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以方便企业办照,增加企业登记透明度。三是在登记环节上,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不需要对其实质内容进

行核实的情况下,当场登记率达到了。

⒉规范执行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规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设定,我们在注册登记中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前置审批的规定执行,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和国务院号文件保留的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明确规定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严格依法执行,对一些涉及行业整顿的及“吃不准”的登记事项严格按请示、汇报制度向市局请示后执行。同时,结合年检,开展登记材料“回头看”活动,要求企业登记事项中有法定前置审批手续的,在年检、变更时必须提供其前置条件专项许可证复印件,特别是从事化工、锅炉、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石油制品、烟花爆竹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凡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期限的,一律核销其经营项目,保证企业合法运行。

⒊依法登记,确保注册登记材料合

法有效。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无论是开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分局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查登记材料,规范登记行为,按照省、市局六个方面要求即:一是登记权限是否越权;二是登记程序是否规范合法;三是登记材料是否齐全;四是各项登记事项的核准是否合法、合规;五是各项前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六是改制企业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程序及投资主体是否合法来受理审核登记注册的各项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局配套规章的要求核定经营范围、核实注册资本,登记内容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无违权登记行为,企业档案装订齐全,与机读档案一致。

三、存在问题

从企业变更登记卷宗来看,绝大部分企业登记材料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程序合法,档案规范,但绝非十全十美,也存在着相关问题,

表现为有的变更登记材料不够规范、整齐,为书面手写,未电脑打印;对农村企业不能提供产权证的,在省、市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其地址证明未经政府盖章;对环保审批规定理解有不到之处,这些都有待以后改正,最后,请市局、分局领导在检查后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日后改正。

第20篇: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

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

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2007-02-18 09:40:3

3县政府法制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x政办发[2006]3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xx实际,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队伍

接到县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文件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班子会议,研究部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将责任层层分解到各执法部门,形成了各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与、人人肩上有责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到群众

利益,关系到政府形象。长期以来,我镇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全镇组织法律、法规学习4次。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一方面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另一方面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设立专兼职的法制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对本部门的人员进行《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民族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全方位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普遍增强,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为逐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镇按照县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人大的民

主监督作用。一是推行政务公开,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对外公布;二是每年确定几个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评议的重点单位,通过评议来促进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三是在全镇实行了“首问负责制”等一系列责任制,切实加强了政府自身建设,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

三、规范行为,狠抓落实,提高水平

为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质量,我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一是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严格在上级行政机关授权范围内进行执法;二是行政执法人员均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三是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超越、滥用和放弃行政执法权,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时有三人出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及时回

避;四是镇直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且制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发文后及时备案。

半年来,我镇共调解民事纠纷案件30起,成功率达100%,山林纠纷案件5起,成功率达40%。截止目前,全镇各行政执法单位没有一起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执法人员实事求是,即讲严格执法,又注重人性化服务,把一些可能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全镇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较往年有了一些进步,但仍存在不足,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创新意识不够等,这些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

xx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doc》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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