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中奖励政策及费用

2020-04-06 来源:工作计划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奖励政策

关于开展2018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合科〔2018〕105号

发布日期:2018-10-12 10:58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8〕24号)和《关于印发市科技局负责执行条款操作规程的通知》(合科〔2018〕54号)要求,现将2018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登录“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可点击)”,按系统指示要求填写申报表、《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审核汇总后,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连同《2018年10月份政策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

网络填报技术支持:65660193, 65660161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单位:在线申报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31日,10月31日17:30关闭申报系统。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纸质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逾期不予受理。

创新论坛和创新交流活动补助,由主办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截止时间为10月26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

三、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纳入“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此次兑现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申报的项目。

纸质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线打印的申报表和下列各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内容

(一)政策第31条。申报“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利息补贴及风险补偿”、“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需由银行、保险公司、市科技局、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经纪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科技小额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4)科技小额贷款业务信息核准函。

2.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险保险费率补贴。

申报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申报书;

(2)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收款证明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二)政策第33条。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创新贷,签署合作协议。担保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创新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创新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创新贷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创新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银行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4)创新贷业务信息核准函。 2.创新贷担保费补贴。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创新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

(2)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材料复印件(含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转账凭证);

(3)市科技局盖章的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三)政策第38条。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申报材料: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批准文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批准文件。

政策法规处:毛春宝 联系电话:63538656 知识产权处:王全 联系电话:63538654

(四)政策第39条。1.在站院士生活补助。

申报条件: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经费。

申报材料:院士及团队在肥工作情况(包括院士在肥工作时间、工作记录等)、重点项目研发情况及成效相关材料。

平台与奖励处:杨光 联系电话:63538657 2.高层次人才资助。

申报条件: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肥创办的企业已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

申报材料:

(1)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配套资金申请表; (2)创业团队领军人才职称资格证明(证书);

(3)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3.创新论坛和交流活动补助。

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和人才峰会的,可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补助。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协会发起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的,可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企业营销性论坛交流活动不纳入补助范围。政府支持金额不超过论坛、交流活动总经费的60%。申报补助的会议需已经召开,相关部门依据《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合人才〔2017〕10号)据实组织审核后给予补助。补贴的会议费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会场费、专家邀请费、餐费、会议材料费、车辆租赁费、工作人员费用等。

申报条件:

(1)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人才峰会经费资助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②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顶尖人才(A类)。 ③范围包括:围绕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开展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我市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全国性行业年会等。

④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论坛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有3名以上顶尖人才参加,或者一年内邀请多名诺贝尔奖获得者来肥讲座。 (2)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②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B类及以上人才。

③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领域内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等。 ④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活动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

申报材料:

(1)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申请表; (2)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方案及活动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主讲人职称资格证明(证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5)经费决算表、会议费用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6)主办单位出具的不超过论坛、交流活动经费的60%支持额度的承诺函。(补助金额需扣除主办单位已经获得其他各级政府补助金额,承诺超过论坛、交流活动总经费的60%资金退回)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五)政策第42条。

对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申报材料:当年度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批文、承诺书。

(六)政策第43条。申报条件:

(1)在企业技术创新或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

(2)较好地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且申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每年度每个企业申报此项政策的人才不超过2人。 申报材料:

(1)《聘请人才费用资助申请表》; (2)人才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3)工作合同、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 (4)申报当年度人才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

(5)申报当年度聘请单位实际支付人才工薪的证明材料; (6)人才护照及出入境记录; (7)人才项目绩效报告书;

(8)聘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证书; (9)其他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李陈齐 联系电话:63536507

(七)政策第44条。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无关联关系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肥转移转化;

(2)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只按其技术交易价额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复印件,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平台与奖励处:杨光 联系电话:63538657

(八)政策第45条。

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各单位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进行差异化奖补。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含)—1亿元的,按本年度实际到帐额的2%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本年度实际到帐额的1%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50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补。各单位可将奖补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人员或团队的奖励以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

申报说明:本条款因涉及年度交易额累计,此次不开展兑现申报,拟于2019年3月份一次性开展兑现申报工作,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科创中心:张玉侠 联系电话:65369870

(九)政策第46条。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 申报条件:

(1)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申报主体是获得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示范机构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申报材料: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表; (2)新认定文件(复印件); (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内容、建设情况等材料(科技部国际合作基地申报资料、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2.来肥设立研发机构补助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直接服务的国外、境外机构来肥设立研发机构;

(2)实际投资额包括研发场地建设、研发设备、研发专家聘用费、劳务费等研发费用。 申报材料:

(1)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2)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证明材料;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研发机构的证照(复印件)、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 (5)研发机构工作介绍及成效证明。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十)政策第47条。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当年新获批的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文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文件。

知识产权处:王全 联系电话:63538654

(十一)政策第48条。

申报条件: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运营主体营业执照、考核优秀文件。 高新处:秦正雨 联系电话:63538653

(十二)政策第50条。

申报范围: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并且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要求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以下企业:

(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已享受过合肥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不在申请范围内。

申报材料:

(1)科技型企业股权或分红奖励补贴申请表; (2)社会统一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奖励实施决策文件,主要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

(7)奖励完成材料主要指股权出售提供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股权奖励提供工商变更或注册登记资料,股权期权提供激励对象实际出资额的到账凭证,分红奖励提供转账凭证及纳税证明等;

(8)其他证明材料。

区域创新处:刘新宇 联系电话:63537767

(十三)政策第52条。申报条件:

(1)合肥市注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请保费补贴。

(2)险种范围:险种按年度调整。本年度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

(3)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科技保险费支付凭证。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知识产权处(专利险):曹莉莉 联系电话:63538654

(十四)政策第53条。申报条件:

(1)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租用纳入安徽省(合肥区域部分)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方可享受政策补贴;

(2)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在补助范围,租用关联单位之间仪器设备不在补助范围。 申报材料:补贴申请表,2018年度租用仪器使用合同及发票(发票名称须是检测费、试验费、测试费、计量检定费,技术服务费及技术开发费不在补贴范围),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科创中心:朱中元 联系电话:6536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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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尚合成革有限公司

通 知

近期公司的生产运营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辛勤工作了一年的新老员工们即将踏上回家过年的归程。公司研究决定春节假期后的报到时间定于2月15日至17日(即正月初八至初十)并食宿正常,2月18日(年初十一)正式上班计时。

为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抢占市场先机。在2016取得更好的业绩,使大家有更多的收获。公司感谢广大员工对锦尚公司的支持与信任,特别推出奖励政策,鼓励员工春节后准时上岗。即对2016年2月18日正式上班的车间一线老员工给予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1月31日前入职,连续工龄满三年的车间一线员工,每人奖励500元。

2、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入职,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车间一线员工,每人奖励300元。

3、2015年2月1日后入职,工作未满一年的车间一线员工,每人奖励200元。

4、春节后到厂上班时间,是以本人到行政部报到登记时间为准。公司将根据登记上岗人员汇总后公布名单,并定于6月份统一发放,发放前离职人员作自动放弃论。 在此提前预祝大家一路平安,合家幸福!

浙江锦尚合成革有限公司

2015.11.18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

附员工入职日期名单,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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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精英教育建邺区分部

招生奖励政策

为激励招生热情,鼓励全员招生,现就招生事宜制定如下政策:

1、鼓励全体员工从各方面参与中心招生工作,并欢迎非本中心人员参与招生宣传,除有规定之外给本中心招收新学员的人员,一概享受此政策的相关奖励;

2、给本中心每招收一名新学员,本中心工作人员可获得奖励10元,非本中心工作人员可获得奖励30元;

3、工作人员按程序每正确办理一名学员的入学手须(须填写报名表、积分卡、学员联系卡、听课证)即获得5元报名费奖励,如手续办理不清楚或有误的,扣除奖励,罚款5元;

4、已经在本中心参加学习的孩子家长给本中心介绍新学员的,每介绍一个人,我们会给与其报名时优惠20元;(其他优惠政策正常享受)

5、本中心经营团队所有工作人员和专职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只要参与计拿总提成的应按照合同规定计拿薪酬,不再享收本奖励政策的规定;也不可与其他工作人员串通二次获利,一旦发现可取消其一切奖励薪酬;

6、各学科任课老师应保证学院的留有率达到基本的70%以上,如不达标,按照学生流失比例扣除其薪资,最高可以扣除50%,如超过70%的,按留有学生数量奖励10元/名,每增加10%则增加10元/名。

南京精英教育建业分部

2012年2月6日

推荐第4篇:员工奖励政策

1公司员工奖惩规章制度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2公司员工奖罚管理制度

一.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员工,按不同事迹予以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立功、授予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晋级和给与物质奖励。

1.对改善俱乐部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严格开支,爱护公物,节约费用显著成绩者;

4.服务态度好,为俱乐部获得荣誉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

6.技术革新、改革经营方式有成效者;

7.为保护国家与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8.讲文明、树新风、做好事、维护安定团结、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者;

9.拾金(物)不昧者;

10.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成绩优异者。

财务考勤管理制度

1.员工请事假以(时薪*请假时间)扣除。

2.员工请病假以半天底薪扣除,并须持有医院证明,否则按一天底薪扣除。

3.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分钟至5分钟,按5元扣除。

4.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10分钟,按10元扣除。

5.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20元扣除。

6.上班与例会无故旷工按两天底薪扣除。

如在一年之内满勤,公司将给予50元奖励

二.处分

对违纪员工按其错误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分为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扣发奖金)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开除等)。

1.对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分。

(1)仪容不整,上班不穿工作服、不按要求配戴工牌;

(2)迟到早退;

(3)托人或代人打考勤卡;

(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位、闲逛、吃零食、干私活、睡觉;

(5)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或电话闲谈;

(6)工作时间收听(看)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或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7)在职工食堂以外的俱乐部场所用膳;

(8)未锻炼就在公司冲凉者;

(9)下班后无故在俱乐部内逗留、住宿;

(10)在俱乐部内高声喧哗、影响秩序;

(11)责任心不强,工作出小差错,对营业有所影响;

(12)对客人不够礼貌,接待不够热情;

(13)不讲卫生。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等;

(14)向会员索取钱物;

2.对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记过、留职察看或开除处分等,同时做罚款处理,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服务态度差,受到会员投诉;

(2)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3)偷窃俱乐部或会员的钱物;

(4)严重损坏或损耗公物或会员的物品;

(5)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次

(6)私自配制俱乐部的钥匙;

(7)不接受俱乐部规定的检查

(8)不服从分配;

(9)顶撞领导或人事、行政管理人员;

(10)违反俱乐部的保密规定;

(11)非工作需要单独与客人接触;

(12)偷看或偷走会员遗留的书刊和物品等;

(13)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声誉;

3.凡犯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作辞退或开除处分,同时做罚款处理,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

(2)工作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3)恶意破坏公物或会员物品;

(4)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等;

(5)经常违反俱乐部规定,屡教不改;

(6)服务态度恶劣,与会员争吵;

(7)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俱乐部和社会秩序;

(8)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优秀员工评选制度

1.每月评选一次优秀员工,符全以下条件员工均可参加:

(1)文明礼貌:言谈亲切、举止大方、精神饱满、着装规范整洁。

(2)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任劳任怨、责任心强、服务热情周到、工作到位、完成任务好、不计时间报酬,兢兢业业工作,有协作精神。为了集体的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爱护公司财产,节约意识较强。

(3)遵章守纪: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全月无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工作无失职、失误记录。

(4)团结友爱:尊敬领导、友爱同事(当面背后不讲不利于团结友好的言语)。

2.销售部门每月评选一次销售业绩总冠军。

3.总公司每年评选一次年终优秀集体奖与优秀个人奖。

(1)本年3月1日以前成立的单位。

(2)全年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达90%以上,或高效的为全公司服务,并实现总经理指示下的对人、财、物的有效控制、监督,为全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支持,受到普遍赞扬。

(3)有良好的团队组织,在团队中员工能互相学习、支持工作,经常开展寓教于乐的团队活动,员工精神面貌良好。

(4)能积极协助、配合其它部门的工作,勇于承担急、难任务,并卓有成效。

(5)全年书面被投诉3次以下(含3次)。

(6)因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者不能参加评先。

4.总公司每年评选一次年终优秀先进个人奖

(1)本年3月1日以前入职的员工(3月1日到岗人员)。

(2)本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

(3)全年未受过任何处分的员工。

(4)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员工不能参评。

(5)全年累计旷工一天,或迟到、早退5次(含5次),或请事假5天以上(含5天),或请病假10天以上(含10天)者不能参评。

(6)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经总经理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员工投诉

员工在工作中无论与同事、领导发生纠纷,对俱乐部各级管理人员有不满之处或对工作安排不满,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部门、人事部或总经理室投诉,但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得提供伪证;

2.不得公开或私底下散布不满情绪。

3.不得在事情得到调查解决之前,拒绝执行工作。

4.不得固执已见,强词夺理,不服从仲裁。

推荐第5篇:《滴滴奖励政策》

注:每个城市的奖励政策不尽相同,每天的政策也不一样,请以滴滴专车app每天的滴滴播报为准。

查询方法:打开滴滴司机端,点击右上角:我 >查询 >奖励活动

滴滴新人奖

活动内容:活动吋间内激活账号,账号激活之曰起7日内:完成2单快车订单奖励50元,完成5单快车订单奖励100元;奖励取最高值发放;

活动限制:限完成快车订单,加盟车优选型司机参与活动,按订单结束时间计算。

奖励到账时间:新人周期结束后统一发放。

滴滴翻倍奖

活动内容:早晚高峰(7:00:00-09:59:59,17:00:00-19:59:59)、夜高峰(21:00:00-22:59:59)单单1.6倍收入;午休高峰(12:00:00-13:59:59)单单1.4倍收入;其余时段单单1.2倍收入;每单奖励25元封顶。仅限快车订单参与活动;限加盟车司机参加;

活动限制:1.按订单发出时间计算(实时订单按乘客的发单时间,预约订单按乘客预约时间);2.代充值和纯余额支付不享受该奖励;3.跨城接单(不在注册地接单)将不享受任何一地的奖励。到账时间:奖励以\"黄金奖励\"名称实时到账。

奖励说明:

1、凡有作弊行为,即取消该订单应收车费及全天全部奖励,并处以3倍同等奖励金额处罚。

2、奖励为每单收入的倍数(快车单:里程费、时长费)。

3、单单2倍收入含义为:某订单金额为8元,则师傳的收入约为8*分账比例+8;订单金额为80元,则师傅的收入约为80*分账比例+25 (每单奖励封顶25元)

推荐第6篇:创新奖励政策

创新奖励政策

孝感市在不断加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设立孝感市级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完善创新担保贷款制度,简化办理流程,加大创业担保货款支持力度。逐年充实各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壮大担保机构实力。开展上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积极发展专利、股权、保单、出口退税、债券、仓单和其他权益抵(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和在新三板、四板挂牌融资。积极支持企业运用各种债务工具进行直接融资,切实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鼓励发展股权筹资等各种业态的互联网金融。)

一、支持政策

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投资基金。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设立市级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投资1000万元参股“湖北科创天使投资基金”;采取“企业+高投”的模式,与省高投发起2000万元的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高新区)

1、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对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和在新三版、四板挂牌成功的,按规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成功融资的,按照发行总额的0.5%予以补贴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市证管办、市金融办)

2、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500万元以内的,2年内按国家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2年内给予融资成本50%的补贴。对取得纯信用贷款、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2年内按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设1 立孝感市续贷周转金,用于中小企业过桥贷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3、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指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验室等),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4、激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设立1000万元科技创新券,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创新活动进行“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市内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形式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创新券

创新券是政府为推动本市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而设计发型的一种“有价证券”,无偿向科技型企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其它创新载体发放。支持对象为在市直和市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其它创新载体。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产业发展资金和市高新区财政配套资金。市直企业使用的创新券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市高新区企业使用的创新券由市财政与市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创新券面额为5000元、10000元、50000元三种,有效期2年,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不可兑现。对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不再重新发放创新券。

1、创新券的分类

(1)重点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骨干企业(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限用于企业重大研发项目,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重点券的企业配套资2 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发放额度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所申报研发费用加计部分的25%确定,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50万元。

(2)一般券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限用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一般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不超过5万元。

(3)技术服务券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持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技术服务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1倍,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5-10万元。

2、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创新券申请指南,发布创新券申请公告。

(2)创新券的申领由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其它创新载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发放。

(3)创新券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兑现流程如下: A创新券持有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来出兑现申请;

B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集中对创新券兑现材料予以评审; C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D公示后载异议或异议经调查无影响,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E创新券持有人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到市财政局集中兑现。 市高新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4)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所括: A项目基本信息表; B项目实施总结;

C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平台建3 设方案;

D项目去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有创新成果的,还应提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5)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和数据的准备性。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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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各项奖励政策标准及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扶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

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享受1320元奖扶资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享受1620元奖扶资金。

二、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少生快富工程

一、扶助标准

对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因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4、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孩,女方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上的,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即可;

5、已采取长效措施即:上环、结扎、皮埋。(必须有服务站手术证明)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奖励标准:独男户每年享受奖励资金120元;

独女户每年享受奖励资金360元。

二、确认条件:

1、子女出生在上年度9月30日以前,,但不超过14周岁。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牧区户口。

3、必须是本人申报(本人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光荣证》、苏木镇、街道要有独生子女审批表)虽然符合条件,但本人不申报不予统计。

4、收养子女报独生子女的不予统计。

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一、目标人群统计:本年度内实行结扎手术的农村牧区政策内二孩家庭和双女家庭(含蒙古族三女户)。

二、奖励标准: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含蒙古族三女户)家庭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牧区政策内二孩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资格确认:

1、已生育两个女孩(蒙古族已生育三个女孩)的育龄夫妻;再婚夫妻及有收养行为的可比照此条计算子女数。过去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处理终结后亦可适用此条例;政策内二孩以上结扎的育龄夫妻,再婚夫妻及有收养行为的可按照此条计算子女数.

“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

一、供给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孕妇每人每天免费提供250克牛奶,自确认之日起连续提供280天(正常孕期)。

二、“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受益对象是:

农村牧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的规定且已怀孕的妇女。受益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女方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的居民;

2、女方现孕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

3、离异或丧偶前已怀孕的,可以纳入实施范围。

推荐第8篇:信息宣传稿费及编辑费用奖励实施方案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信息宣传奖励实施方案

(初稿)

为进一步完善信息宣传考核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信息宣传氛围,进一步提升对外宣传的质量,不断凸显我院在促进“三农”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增收等工作中的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我省农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院信息宣传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奖励方案。

一、对外新闻稿件宣传奖励方案

对外新闻媒体宣传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各级各类杂志、报刊、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平台采用的宣传稿件,稿件若有署名作者和通讯员姓名的奖励到个人,无具体署名的奖励到单位,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一)中央级媒体用稿:被《求是》杂志、人民日报、新华社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奖励400元/条(须在200字以上,电视广播新闻不限时间),头版600元/条(须在200字以上,电视广播新闻不限时间),头版头条1000元/条;其他具有影响力或部委主办的中央媒体如光明日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科技报、农民日报等奖励200元/条(须在300字以上); 头版300元/条(须在300字以上); 头版头条500元/条。同一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最多奖励不超过2次

(二)省级媒体用稿:被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

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奖励100元/条,头版200元/条,头版头条300元/条(采用稿件需在300字以上,超过1000字的按每千字200元比例增加奖励);省级其他媒体采用的奖励50元/条,头版70元/条,头版头条100元/条(采用稿件超过1000字按每千字100元比例增加奖励)。同一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最多奖励不超过2次。

(三)州市级媒体用稿:采用20元/条,头版40元/条,头版头条60元/条(超过1000字按每千字50元比例增加奖励)

(四)经费概算:按2009年宣传基数计算,云南日报与云南电视台奖励约稿件约9000元,其他刊物及州市级媒体奖励约6000元,合计约15000元(粗略估计)。

二、政务信息报送奖励

政务信息是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重要手段,此项奖励以信息价值的重要性和受到重视程度为依据,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一)各处室上报并经办公室审核采用上报的奖励50元/条,上报后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奖励100元/条(若被不同内参刊物采用的进行累加),被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的奖励300元/条,被副省长等领导同志批示的奖励600元/条,被省长批示的奖励1000元/条。奖励以获得的最高奖励计算,不重复累加。政务决策建议类政务专报在采用条数基础奖励

的基础上按每千字400元比例追加奖励。

(二)政务信息编辑修改后被省政府采用的,奖励编辑人员50元/条,上报未被采用的不进行奖励,被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的奖励编辑人员100元/条,被副省长等领导同志批示的奖励编辑人员200元/条,被省长批示的奖励编辑人员300元/条。

(三)经费概算:因政务信息要求较高,被采用难度较大,以去年的报送情况(数量和得分在2008年基础上增加约200%)报送28条,采用16条,奖励经费约3000元。

三、云南农科稿费及编辑费奖励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农科稿件质量及编辑出版质量,不断推进刊物的规范化、标准化制作出版,增强刊物的实用性、可读性、价值性,充分发挥刊物的宣传窗口作用,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一)稿件采用要求及奖励措施

(1)稿件字数要求:无图片的稿件字数一般要求在1000字以上,带图片的稿件字数一般要求在700字以上,700字以下的稿件根据编辑情况酌情采用。

(2)奖励按稿件类型和字数为奖励依据,按季度以现金方式发放。对特约稿件(领导约稿、专家约稿等)每千字80元,以1000字为起点,1000字以上按比例以实际字数计算;党建、政务类会议及调研稿件每千字50元,以1000字为起

点(配图片可以放宽到700字);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基本建设、合作交流、教育培训、工作动态等类型稿件每千字40元,以1000字为起点(配图片可以放宽到700字);农科艺苑、女工园地等文章每千字40元。

(3)云南农科封一图片50元/幅,封

二、封

三、封底图片若是宣传团队不计入奖励范围,若是新闻性宣传则20元/幅,文章内图片10元/幅,网站及其他来源插图慎用,通过编辑处理采用的5元/幅,图片提供者需保证图片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稿件编辑及奖励措施

(1)稿件编辑工作严格按照《云南农科》编辑规程执行,编辑应负责稿件的文字编辑及图片选取,每篇稿件编辑后应保证能排满完整页码版面,若字数不够的应负责插图的选取以备更好的排版,遇有转页或者字数不够的文章灵活处理。

(2)编辑奖励以稿件字数为依据,每千字40元,按季度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经费概算

每期云南农科字数约为5-6万字,插图约为30张左右,每期的稿费约2800元左右(包括文字和图片),每期编辑费用约为2400元左右,合计4200元。年度费用约5万元。

四、网站宣传奖励

在新华网云南频道、云南网、云南信息港等省级及以上

网络媒体采用的稿件奖励100元/条(须在500字以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新闻可以追加奖励);在院网站及厅局网站和州市新闻网站上采用的稿件奖励30元/条(字数须在1000字以上,院网站新闻只将领导之窗和具有重大宣传价值的新闻列入考核范围)

院党政办公室综合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5

推荐第9篇: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1、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优秀人才;

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优秀人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4、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紧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师;

5、具有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市级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拥有发明专利、发明创造或在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技师;

以上五类高层次人才到开发区企业工作的,按照人才层次,在南通市给予一次性5-60万元的安家补助和800-4000元的月生活津贴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0%。

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获得批准可享受100万元或150万元的资金资助。

2、优先推荐申报南通市区引进工程技术关键人才资金资助,获得批准可享受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3、对引进人才投资创办企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生活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优先推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优先提供创业贷款担保。

4、对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市及市以上各种人才项目(课题)资助的,按1:1给予资金匹配。

5、对获国家、省、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分别按1:0.5、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对获国家、省贴息计划的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年重点扶持1—2个省级以上项目,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6、通过国家、省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7、对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增幅超过30%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年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增幅超过30%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推荐第10篇:公司奖励政策通知

对于优秀员工给予嘉奖,可以激发员工的进取心,提高他们的能动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奖励政策通知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员工奖励通知范文

1近期来公司工作繁忙,而公司XX部工作人员XXX在新婚后主动停休婚假,返回公司上班。且XXX同志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工作表现突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XXX同志这种为了工作放弃个人假期的敬业精神提出表彰,奖励XXX元。

希望公司员工学习这种敬业精神,在往后的工作尽心尽力做好工作,也希望曾嘉明同志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XXX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十二日

员工奖励通知范文

2为加强公司人员的招聘效果,满足生产需要,经公司决定凡老员工推荐新工作人员入厂,并将新工作人员稳定下来的,有以下职位公司将给予发放推荐奖金:

1.女普工,推荐奖金100元;(生产男普工不发推荐奖金);

2.一级技术人员,推荐奖金50元;

3.二级以上技术人员,推荐奖金100元;

推荐人应先到人事部领取《内部员工推荐表》,填写被推荐人等资料,经人事审核后,按正规手续面试及入职,未经人事部登记的则不发推荐奖;

公司实行推荐工作人员奖金费与稳定工作人员相结合的机制。被推荐工作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个月后发放奖金的50%,被推荐员工在公司工作满3个月后发奖金的50%;

本通知从即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0月31日。

员工奖励通知范文

3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在刚刚过去的8月份,公司涌现出了一批敢于拼搏、全力以赴的优秀员工,在公司内部起到了模范带头的积极作用。为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经公司考核,评选以下5名优秀员工,并通报表扬:

中国好酒招商网业务王莉:她是入职不到一年的新员工,出差过程中她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工作中她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想尽一切办法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每个电话的通话质量;她的敢于拼搏、全力以赴的精神,换来了自己的快速成长和超高的业绩,也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一致认可!在8月份的考核中,王莉被评为优秀员工第一名,特提出表扬,并奖励人民币400元!

中国农化招商网网站美工杨柳:她总是积极进取,踏实肯干;她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她在完全胜任编辑工作的同时,善于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终于通过自己的努力由编辑转为美工,但无论在哪个岗位上她都能不断努力,不断进步。她的努力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全体业务部的认可。在8月份的考核中,杨柳被评为优秀员工第二名,特提出表扬,并奖励人民币300元!

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业务赵会敏:她脚踏实地、竭诚奉献,全力贯彻公司“不断学习,快速提升”的要求,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她始终坚持“客户有效益,我们才能生存”的服务理念,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把客户的产品当成自己的产品,使客户的效益最大化。在8月份的考核中,赵会敏被评为优秀员工第二名,特提出表扬,并奖励人民币300元!

办公室王艳丽:在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她总是积极主动,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她踏实认真,总是快速高效的完成领导交办的紧急任务;她交际能力强,成功组织公司的各项活动,为公司内部的团结和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她爱岗敬业,锐意进取的精神得到了全体工作人员的肯定!在8月份的考核中,王艳丽被评为优秀员工第三名,特提出表扬,并奖励人民币200元!

网站编辑陶湘杰:他性格活泼开朗,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他利用公司提供的学习机会,从一点一滴学起,已经成长为酒网不可缺少的编辑;面对业务部的工作单,他没有一丝抱怨,而是每天加班加点,全力以赴的做好自己的每一份工作,保证了业务部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在8月份的考核中,陶湘杰被评为优秀员工第三名,特提出表扬,并奖励人民币200元!

王莉、杨柳、赵会敏、王艳丽、陶湘杰敢于承担、拼搏进取的工作精神,在公司内部发挥着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公司号召全体员工以他们为榜样,团结协作、努力进取,为公司稳固、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希望以上获奖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勤奋、努力,取得更加辉煌的业绩!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9月11日

第11篇:濮阳奖励中介人政策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项目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或属高新科技项目;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 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5‰。

3.引进关联度高的集群项目,投入资金一年内到位的,按一个大项目合并计算投资额,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5.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市、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者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政〔2004〕40号文件同时废止。

范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2日 来源于:中国中小企业范县网

(2006 年 8 月 11 日)

为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励全民动手招商引资,增强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范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从县域外引进的资金、项目用于范县经济发展的,均属招商引资范围。引进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条 奖励的对象、原则和形式

(一)奖励的对象为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人或引荐单位。

(二)根据“谁增税源、谁支出”,“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对引荐人或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三)奖励形式为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县外企业、个人无偿资金(不包括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用于应由县乡财政负担的非生产经营性社会公益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无偿资金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及其他非财政负担

项目,由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引进有偿资金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有偿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由受益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由受益企业先按实际到位资金给引荐人或引荐单位补足利差,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工业生产项目,外来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银行贷款形成的,下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属县外独资项目的,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二)引进资金兴办合资项目的,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流通经营性企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及现代物流企业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虽无固定资产投入但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年实际纳税地

方所得50万元以上的,属外来投资者独资经营的,按其投运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纳税地方所得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地方合资经营的,按投运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纳税地方所得乘以外来股权所占比例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营业用房、商品住宅用房等房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建成出售后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收购、控股、租赁经营企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外来投资者收购、控股经营我县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收购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外来投资者收购、控股、兼并我县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后其母公司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以上的,按实际外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

(三)引进外来投资者租赁经营我县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的项目,一年内有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可按独资、合资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的规定奖励;对无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其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额的5%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不属垫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城建、环保等项目),按

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引进农业龙头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发展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龙头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引进无偿资金5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除按上述奖励范围、条件、标准进行奖励外,同时给予工资待遇奖励:一般干部职工享受副科级干部最低工资标准,已达副科级干部工资标准的再浮动一个工资级别;副科级干部享受正科级干部最低工资标准,已达正科级干部工资标准的,再浮动一个工资级别;正科级干部享受县处级副职干部最低工资标准,已达县处级副职干部工资标准的,再浮动一个工资级别。是垂直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县委、县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招商引资到工业园区创办企业。

(一)乡镇到园区创办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与园区所在乡镇按7:3比例分成(引资创办企业的乡镇70%,企业所在地乡镇30%)。

(二)县直单位到园区创办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与园区所在乡镇和县政府按3:3:4比例分成(引资创办企业的县直单位30%,企业所在地乡镇30%,县政府40%)。县直单位的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单位经费、干部职工福利和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享受时限为:固

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盈利之日起,享受此政策5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盈利之日起,享受此政策3年。

(三)各工业园区指挥部在园区引办、创办的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园区所在乡镇和县政府按3:7比例分成(企业所在地乡镇30%,县政府70%)。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

(一)引进的无偿资金到位后,引进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荐人(引荐单位)即可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奖励事项。

(二)县政府办公室接到引荐人(引荐单位)提供的招商引资证明材料后,组织县商务、财政、审计、城建、统计、税务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步确认引荐人资格后,发给引荐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及《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批表》,并由引荐人提供确认招商引资的有关证明:(1)引进的外地来范投资项目的批准证件复印件;(2)引进的外地来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引进的外地来范投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件;(5)相关资产到位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6)资金到位及资金运作情况报告。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事项报县政府批准,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分批到位的大型工业项目,两年内完成计划总投资额50%以上的,经验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后可先奖励应奖励总额的50%,项目完工验收后兑现另外50%的奖励。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项目,奖励数额和奖金支付渠道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五)新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项目以计划合资投资额为约定界限,建成投产后的扩建项目不再对原引荐人(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超额完成当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按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并评出“招商引资先进乡镇”3个通令嘉奖。

对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实际引进资金或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县直单位(含垂直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并评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3个,通令嘉奖。

第十五条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工作无进展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给予其党政正职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其党政正职降职使用;是垂直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查实后予以追回。是公务员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并予以通报。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乐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3000万元(含)的生产性项目(按项目计算,不以年度计算,下同),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10万元。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5000万元(含)的生产性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30万元。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10000万元(含)的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50万元。

(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70万元。

(五)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资金的,按本条中的前四项规定奖励;

2、引进设备投入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按其评估价值的10‰计奖;投入其它的,按8‰计奖;

3、引进高新技术的,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引进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台前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2010年09月29日 09:09

台前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我县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我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县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奖励条件:

1、项目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式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6‰。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励引荐者。

3、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引进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和支持。 第七条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县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30日内,引荐者向县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台前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商务局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县外资金的,由商务局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3、本县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到上级部门争取的政策性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一、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二、政策微调:

1.2006年将农村双方各带一个独生子女再婚夫妇纳入;2.2007年,将“两半户”丧偶后农村一方纳入; 3.2011年,将“两半户”农村一方全部纳入。

三、政策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民夫妻,以是否有承包田,是否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界定。虽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在农村有承包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夫妻,应界定为农村居民,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

1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⑴1979年7月14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甘革发[1979]152号,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下发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以到1979年不超过2个孩子,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为准进行界定。

⑵1980年至1982年3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甘政办发[1982] 105号)下发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中“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包括抱养或送给别人的孩子;再婚者包括双方前婚生育的子女)”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

⑶1982年3月17日至1990年1月1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所列规定界定:

第二条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包括夫妇一方在农村者),一对夫妇终身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办事处(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允许生第二个孩子。

①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③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2

第三条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除第二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的社对的个别社员确有实际困难允许安排二胎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条件,报行署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凡符合条件的,经夫妇双方申请,人民公社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凡批准生第二胎的,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

⑷1990年1月1日至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具体内容为:

第九条 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县(市、区)及州、市(地)病残儿童鉴定小组复查,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的;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居住在边远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瞻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妹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前款第

(二)项中所指的边远山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子女的原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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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务会备案。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

⑸1997年9月29日至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具体内容为:

第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于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同胞或海外华侨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则作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

4

上。

⑹2002年9月27日以后生育的,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为依据进行界定。其具体内容为: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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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三)1933年以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纳入我省奖励扶助范围。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曾生育子女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并有生育史,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5.子女结婚并生育后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6.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关于“年满60周岁”,上报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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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省级奖励扶助对象

对象为1933年1月1日前出生,1973年后生育,且其他条件符合国扶条件。

(六)关于市级奖励扶助对象

只是把准入年龄提前10年,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国扶对象。

四、资料要求

(一)申报表填写要求:

⑴本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户口性质为农业、非农、或其他;婚姻状况指初婚、再婚、离婚、复婚、丧偶、其他,不能填为已婚,婚姻变动年月填最近一次的时间;

⑵配偶信息,离婚、丧偶的不填,其他的必填,填法与本人信息相同;尤其是配偶不到龄或已享受扶助的,信息不能空缺;

⑶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死亡、随前夫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

⑷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指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送养、寄养、随前夫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子女结婚并生育后死亡的,计入现存活子女数;

⑸夫妇曾生育子女情况,按出生先后顺序填写,是否亲生一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二)上报资料应该包括: ⑴申报表,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填写;

⑵申请表,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填写,详细说明夫妇的婚姻、生育史和收养子女情况;

7

⑶村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由村协会会长主持,理事参加进行评议后,如实填写评议情况;

⑷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由村主任主持,村民代表进行审议后,如实填写审议情况;

⑸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由村专干组织知情人士进行座谈,详细记录他们讲述的该对象夫妇的婚姻、生育史和收养子女情况;

⑹见面调查表,由乡镇计生办组织专人入户与对象见面,调查了解情况,并如实填写情况;

⑺对象一折统复印件;

⑻审核原件后,复印对象夫妇身份证、户口本,要求复印所有相关人员户口;

⑼对再婚对象和婚姻状况复杂的对象,要进行外调,并要有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至少3人以上知情人签署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婚姻、生育史和收养子女情况。

⑽申报表要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 另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附其他证明材料

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是: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

9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所在地区开始实施扶助制度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第13篇: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XXXXX县人民政府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试

行)

根据中共市委XXX办公厅、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检委等六部门《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XXX办发【200XX】XXX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鼓励县内企业项目建设,创新制度机制,本着奖大不奖小、奖实不奖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条 奖励项目范围

引进的项目符合XXXXX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实际投资2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单位土地税收年贡献率每亩1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高科技、节能环保且税收贡献率高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第二条 优惠奖励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中介方。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2-5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投资5-10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中介者。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利用工 1 作条例》的,建议县委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三)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奖,县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征收。

(四)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墙内的事企业办,墙外的事政府管。全程代办、领办以下手续:1.项目立项审批;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6.消防审核、备案。

第三条 特殊重大项目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凡在XXXXX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新建或再建的生产企业(项目)。属于特殊重大项目的,予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2%—8%的产业发展资金奖励,专项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及项目建设。

项目是否列入奖励范围及具体奖励比例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是否具有院士工作站、是否为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是否为科技创新技术、是否税收贡献率和总额明显高于其他项目等具体情况,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农业产业化及商贸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的认定

“中介方”是指向XXXXX经济开发区引荐投资者、积极发挥信息提供、联络,招商引资的作用,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中介方的认定需经投资方认可。

2 “投资方”是指所有国内外及境外投资者。 第五条 奖励确认兑现部门

由发改局、商务局、国土局、工信局、环保局、统计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核实有关情况,经商务局或发改局汇总,报县政府审核确定。

第六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登记申请

符合奖励政策的中介,在项目备案(核准)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商务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引进中介登记表,项目备案(核准)后6个月内不办理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符合奖励政策的投资方,在项目完成备案(核准)后,持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三个月内到县发改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投资方登记表。

(二)奖励步骤

对中介方和投资方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项目进场施工后,兑现本规定50%奖金;第二阶段,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其余50%奖金。

对分期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期兑现。

(三)资料初审

县商务局、发改局对需要奖励项目的下述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

第一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3 1.投资企业或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2.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项目用地手续。

4.项目备案(核准)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第二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项目完成全部投资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固定资产报表、工程预结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

(四)审核把关

由县商务局、发改局将以上资料汇集初审后,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受奖励人协助配合办理相关兑奖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项目中介方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在本规定外另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同时以前所发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14篇:杭州 公证政策 费用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20万元以下的按2%计收,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计收,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计收,最低收取200元。价值100万的房子,公证收费是12000元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第15篇:房屋维修费用政策

房屋维修基金

国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下发的房屋维修基金通知,《通知》规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这将有效遏制诸如中介公司各向买卖双方收取2.5%中介费的违规现象。

新标准同时规定,中介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不论租赁期限长短,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 《通知》重申了明码标价制度。据了解,市房地资源局、物价局已经统一印制了各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分发给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下月起,各经纪机构必须将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户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明码标价的,客户有权拒付。

属已购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以下统称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

2.经居委会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征询业主意见并据此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网上下载及复制件均可使用)送交原售房单位;

3.原售房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到维修基金交存银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并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支取明细表》后,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提取维修基金的审核手续;

4.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持批件及相关资料到交存银行按照居委会意见办理转账,直接转入居委会指定账户,由居委会将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

属已购直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拟修房屋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拟修房屋维修基金存储情况;

2.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查询情况反馈给居委会,居委会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提出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

3.由居委会负责委托房屋维修企业,提出房屋维修预算;

4.居委会持房屋维修预算书、业主明细表及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提交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居委会选聘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并组织实施;

5.居委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缴纳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房屋维修基金-应用范围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屋维修基金-相关部门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第16篇: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重点项目帮办服务

对即将落户的大型项目高新区指定专人全程跟踪,全程服务,重点支持,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促使项目早日落地。

高新区北区“无费区”政策

凡进驻高新区北区的企业,建设期间除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明令收取的费用外,高新区本级财政所收的各项费用,包括市政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墙改专项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临时占道费、义务植树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卫生防治防疫费等,一律予以免收。

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高新区管委会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

①引进世界5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②引进国内2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③引进上市公司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④引进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2)主要奖励标准列举:

①对直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5‰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②对直接引进国内2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4‰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③对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④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有形资产2‰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⑤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非生产性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投入)的中介人,按第一年企业实际交纳税收的10‰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第17篇:邹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邹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邹城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 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通过多种形式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一、证照办理及收费减免政策

第一条 对投资项目采取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形式,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属经济园区项目,由经济园区管委会代办,其他项目由所在镇街代办,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二条 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起,五年内免收邹城市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

二、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依法保障投资者建设用地,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投资意向者的项目外,按照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他项目用地可分别采取划拨、出让、联营联建、以地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协议出让价格 20% 给于奖励;租赁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由投资者根据需要一次性签定合同,价格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奖励。

使用新征建设土地,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市、镇(街)承担一切规费,投资者按年度支付农民土地补偿金;以联营联建、土地入股形式使用农村土地,需要办理农转用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其农转用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承担。

对于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类、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可缓交或部分缓交出让金、租金或农民土地补偿金,先有受益方垫付;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实现收益的第一个经营年度起,按一定比例逐年抵顶,5年内抵顶完毕,不足部分有企业交付。

第五条 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 投资企业在用地合同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三、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入驻企业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5年内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同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对市财政年贡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来我市投资,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除享受第七条的奖励外,给予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20万元。

第九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对镇街引入市经济开发区、市里能工业园的企业形成的税收,我市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镇街财政,财力按现行体制分配。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根据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原则,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对引进境外项目、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内项目、资金的,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类项目,按所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流通类项目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参照先期注册资本金核定。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汇、现金、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市直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5%—2%奖励引资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无偿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负担,用于镇街的由镇街财政负担。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国家、省、济宁市下达的列入正常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资金和重点工程拨款及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等政策性拨款;争取、引进资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及福利的资金;以职能部门行为从上级争取的资金,不作为个人行为引进的资金。

第十四条 驻邹企业在邹城市范围内投资新建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引荐人引进1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其配偶或子女系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院校毕业的,可安排其中1名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引进3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6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引荐人符合条件的,可晋职晋级,或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引荐人享受兑现奖金政策的,不再享受晋职晋级和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及公益设施享用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投资过亿元的商贸流通项目、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等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邹城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18篇:矿山企业关闭政策奖励协议

黄荆山南麓采石企业关闭补偿

包干协议书

甲方: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综合整治开山塘口的决议》精神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黄荆山南麓采石企业停止生产的通告》要求及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开山塘口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并结合新区总体性规划要求,经双方协商,就黄荆山南麓八家采石企业关闭补偿予以一次性包干,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包干关闭企业

本次包干关闭企业为:黄石市振强灰石厂、大冶市华福灰石有限公司、黄石市青华灰石厂、黄石市钟山灰石厂、黄石市钟山鑫金灰石厂、黄石市广山灰石厂、黄石市龙门湾灰石厂、黄石市交龙石料有限公司。

二、包干补偿项目

包干补偿项目为:一次性关闭政策性奖励、安全生产奖励、三年纳税总额一半返还、固定资产处置、地面附属物补偿、构筑物处置、采矿证未到期经营性损失补偿、职工安置补偿、关闭工作经费等所有奖励和补偿项目。

三、包干补偿金额

经商定,按照总额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7500000.00元)一次性包干,不再另行补偿任何款项。一次性包干费用在协议签订之后申请开发区财政局在两个月内拨付给乙方。

四、土地处置

上述八家采石企业生产租用场地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即土地所有权不变。

五、企业关闭完成时间

为确保顺利通过市人大专项执法检查,上述八家采石企业要在2011年9月10日前签订完关闭协议。

六、双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拨付包干补偿款。

2、甲方负责提供与采石企业关闭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并提供指导。

3、关闭企业如果需要转产,在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甲方给予积极支持。

4、乙方负责协调企业法人与矿山承包(租赁)者补偿的分配及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置,确保企业按期关闭。

5、乙方全面负责与企业关闭相关的工农关系协调。

6、乙方必须做好关闭企业主和职工的工作,确保顺利关闭,不出现上访问题。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开发区财政局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签字盖章:

鉴证方签字盖章:

二0一一年 日乙方签字盖章: 月

第19篇:威玛终端奖励政策

德国威玛(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威玛终端销售奖励政策

为了对客户提供更好的市场支持,提升威玛的行业领先水平及市场竞争力,更好的调动终端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更多的体现多劳多得的奖励制度,本公司定于9月1日起针对终端销售人员施行如下奖励政策:

1、培训环节:

本公司将针对终端销售人员制定系统有效的培训,包括专业、实战演练、销售技巧等。 培训后设定考核环节,成绩优异者、实战演练突出者 奖励精美礼品(欧式化妆镜等)

2、终端顾客整理环节

培训考核后,公司将协助院方员工整理目标顾客(有意向、有需求、有消费力),并按目标人数予以50元/人的现金奖励。现金奖励由本公司支付。并有权利义务协助院方督促指导员工跟进目标顾客的进程及方式方法。随时保持员工的销售激情。

3、终端顾客成单环节

针对终端销售人员于店内第一个成单的予以500元现金奖励,第二个成单予以300元现金奖励,第三个以下一律予以200元现金奖励。该奖励由本公司支付。

4、终端顾客持续成单环节

1终端销售人员单月连续成单3个顾客予以1000元现金奖励,并每增加1单加奖现金○

30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2单次成单金额达10万以上的奖励现金2000元。 ○

3每月由本公司统计结算,奖金由本公司支付。 ○

5、院方成单奖励环节

为了能让合作双方能获得更多、更为长久的收益,我司建议院方在上述我司奖励的基础上,以成单额的3%—5%的提成方式予以终端销售人员奖励。

备注:以上奖励政策须院长签字确认生效后展开培训工作。

院长签字:

第20篇:关于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四川省政府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29条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就业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推进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意见》,四川省将培育和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对辅导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地方政府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成都高新区对申请改制上市的企业分别在改制阶段、辅导阶段、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给予总额达300万元的奖励。此外,省、市政府也相继出台政策鼓励企业上市,四川省对上市企业奖励250万元,成都市对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企业首发上市成功有,共计:1050万奖励。

为鼓励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进入“新三板”,成都高新区对在股份转让报价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将分阶段给予补贴资金。成都高新区对申请改制上市的企业分别在改制阶段、辅导阶段、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给予总额达300万元的奖励。

《工作计划中奖励政策及费用.doc》
工作计划中奖励政策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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