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xx学校章程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xxx、xxx。 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学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机构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cm 0pt; TEXT-INDENT: 20.25pt; LINE-HEIGHT: 150%\">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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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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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健康发展,实现学校自我约束、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性质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昌黎县教育局。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
第五条 学校名称:
第六条 办学地址: XX县XX街(路)XX号(邮编:XXXXXX,电子信箱:abc@126.com)。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七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以培养________为办学目标,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适应社会需求,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
(一)办学层次
(二)办学范围
(三)办学形式
(四)招生对象
第九条学校近期在校生规模为XXXX人,长远规模为XXXX人。
第十条学校专业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开设以下专业:××××、××××、××××等。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总额为XXXX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XXXX平方米,价值XXXX元;仪器设备××××元;流动资金××××元;其他资产××元。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的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元,包括:资金××元,实物××元;
(二) 接受国家资助和社会捐赠××××元;
(三) 银行贷款××××元;
(四) 办学积累××××元等。
第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学宿费。收费标准:学费为××元/年;住宿费××元/年;××费××元/年;
(三)政府资助及社会捐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
(一)教学支出,占经费总支出的XX%;
(二)业务辅助支出,占经费总支出的XX%;
(三)行政管理支出,占经费总支出的XX%;
(四)后勤支出,占经费总支出的XX%;
(五)学生事务支出,占经费总支出的XX%;
(六)其他支出,占经费总支出的XX%。
第十五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告。第十六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XXXX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后,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校长批准报销;XXXX以上,XXXX元以下的开支,由董事长批准报销;XXXX元以上的重大开支,由董事会研究集体决定后,董事长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比例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操作。
第四章决策机构的产生、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
3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由X人组成(不得少于5人)。董事长为XXX,副董事长为XXX、XXX,董事为XXX、XXX、XXX。其中: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X人,教职工代表X 人;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董事X人,占总数的X %。
第二十二条董事的任期为X年。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X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的议案由董事会全体成员提出。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记载议事经过及结果,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负责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其职责: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主持拟订或修改学校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四)拟订学校岗位编制方案、人事调整方案、基建及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五)负责学校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工作;
(六)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由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与董事相同。
第六章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5要求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办学规模在XXX人以下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董事会有权修改学校章程,但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上提出,经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学校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的××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XXXX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执行过程中,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
6
文城学 校 章 程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端正办学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特指文城学校。文城学校是文许投资举办、经许昌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小学民办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规定,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监督,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上,办现代化学校,育高素质人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学。
第七条 本章程对学校、校长及所有工作人员均具约束力。
-1-
第二
章 第
二
章 学
校
第一条
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依法自主管理,创办特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机会,为高一级学校开辟广阔生源,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优秀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条
培养目标:
铸魂育人,全面发展。培养具有中国灵魂、世界眼光、竞争意识、拼搏精神和创新才能的优秀人才;培养能够进入高一级学校具有发展潜力深造前景的优秀学生;培养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三)全体师生员工和学生实行全日制寄宿,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
(四)接受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检查、监督、评比、验收。
第四条
机构设置:
-2- 学校设校委会,校委会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委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后勤处。教务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条
校
长
(一)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2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两届的优秀校长享受学校内部“有特殊贡献的教育家”待遇。
(二)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能:
1、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学校的年度计划和教育教学活动,组织领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4、管理学校的财产、财务及其他行政事务;
5、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落实;
7、制定并负责组织执行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
8、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
9、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10、对全体教职员工实施培训、管理和使用,优化配置多种教育资源;
-3- 第六条
教职工
(一)教师由学校面向社会和大专院校招聘,报董事会备案。
(二)学校要把好教师的入口关,既要注意选拔高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又要注意吸收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主动接受培训,积极参加进修。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老、中、青结合,学历、学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结合,德才兼优,爱生、敬业、博学、善导。
(三)教师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三届的优秀教师可聘为万杰学校的“终身教师”,享受万杰学校内部“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的待遇。
(四)聘用教职工要签定任期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对违背合同规定教职工的解聘由学校办理,因非合同因素,解聘教师和各类工作人员要由校委会研究提出解聘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请校董事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六)尊重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研究决定有关教职工工作、福利、劳保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学校研究决定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经
费
(一)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举办者投入和学生的学费,由董事会负责保障。
-4-
(二)学校要制定年度开支计划,经校委会讨论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学校基建和购置大型教具要造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教职员工、福利、奖金由学校决定发放,特殊情况报董事会审定。
第八条
教
学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教学《大纲》,制定并落实教学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二)推广运用国内外、省内外先进学校的管理和教学经验,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理念,不断改进教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强化德育教育,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科教学和各种活动之中。培养学生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突出学校特色。加强外语教学。从小学就开设外语课程,创建学校的外语氛围,提高外语教学水平。
开设计算机课。从小学开始学习电脑,小学毕业要达到一般操作水平,中学毕业达到会运用计算机编制程序的能力。
开设书法课。每个学生要学习毛笔书法和硬笔书法,练好写字基本功。
加强音、体、美教学。全校开设音、体、美课程,组织课外活动兴趣小组,张扬学生个性,发挥学生特长,发展自由思想,培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全校普及普通话。教师教学要用普通话,学生学会讲普通
-5- 话,为将来工作练好语言功底。
(五)放眼未来,立足现实,广泛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和教育信息,遵循教育科学,提高教学实力,力争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合格率、优秀率、升学率逐年提高,增强学校竞争能力,以质量求生存,谋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第 三 章 附
则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董事、监事和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曾担任其他学校因教育教学管理不善而停办的董事、校长,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二条 董事、监事、校长应当遵守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者将其借贷他人; 不得将学校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6- 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不得另立门户开设同类学校或者从事有损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三条 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委会及时研究补充,经董事会批准执行,做到事事有规可循。
2017年9月1日
-7-
银川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样本
******(学校、幼儿园、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银川市兴庆区*******。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选一)。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范围:******〔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短期培训班〕;培训内容:*******(短期培训班培训的具体内容);办学的规模:******(**个教学班,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
第六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兴庆区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
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每届任期***年,******[董事、理事] (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
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园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校长、园长、主任] (选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校长、园长、主任] (选一)的人选中推举担任,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是:***。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选一)。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等)(选其中,可多选)。
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要求:
1、说明资金来源
2、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十七条其他出资方式:******[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兴庆区教育局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二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兴庆区教育局的监督。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经2/
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兴庆区教育局备案。
第六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兴庆区教育局批准或核准。
第二十六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兴庆区教育局批准。
(一) *******
(二)*******
(三)*******
第二十七条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经******[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
第三十条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兴庆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市**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xx市**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办学性质: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 办学范围:(如初级xx员,中级xx员)
第六条 办学类型:(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七条 培训形式:(如短期培训、长期培训)。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二章资产与经费
第九条学校注册资金xx万元,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举办(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十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组织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二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二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1—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九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科核准。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
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元;出资者:__;金额:___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__。[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撮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曰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XXXXXXX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
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是经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园接受xxxxxxxx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园地址:XXXXXXX。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本园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第九条本园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本园办学范围:XXXXXXX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本校招生对象:学龄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2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本园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园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本园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第十九条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担任本校的理事、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会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办学资金由XXXXXXX提供,启动资金为3万元。第二十二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请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旺苍县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本校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园终止后,本园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XXX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性质、宗旨、目标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下简称本校)------需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称为XXX培训中心、XXX培训学校,如天津市南开区XXX艺术培训学校等。
第三条 学校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举办者或出资人、是从事教育事业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校设立的目的,培养目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审批机关是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南开区民政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住所(详细地址:如天津市××区××路××号)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
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的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职业技术、继续教育、少儿教育等,服务项目、种类必须与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对象:
(二)办学范围:
(三)办学形式:
(四)办学层次:
(五)办学规模:
(六)×××××× :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三年;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工代表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本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措经费,审核本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事项;
(六)制订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X X X X X X X。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
1一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办学层次、规模和需要,学校可设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董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议决议须经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后,方可有效。但董事会论讨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因各种原因,理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予以补选,并报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须责成专人做好董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时)
(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首任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拟订本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拟定本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四)***************************
第二十一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董事
会会议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校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视学校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举办者或出资人、出资金额、来源、性质)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写明学费及其他具体费用)
(四)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校经费支出的项目、比例(须具体写明)
第二十五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七条 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校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本校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校分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理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岗位责任制)
2、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关于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校举办者(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前,须由本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回报比例,召开董事会议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并公示后,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七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课。
第四十条 本校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董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四十一条 本校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校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校董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报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予以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XX民办学校董事会
年月日
南开区社会力量办学协会拟订,供参考。民办学校认为应当制定或减少的条款,可依据法律法规增删。
附录二
郑州市二七区绿云辅导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学校名称:郑州市二七区绿云辅导中心。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批准,由个人出资兴办的民办单位,初等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住所:淮南街绿云小区高层一号楼302室。
第五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中小学文化教育。
第六条学校办学规模:四个小型辅导班,共60人。
第七条学校招生对象:中小学生。
第八条学校办学形式:业余周期。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举办者
第九条学校的举办者杨峥。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章程;
(三)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七)按照出资额承担对学校的出资。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撤资。
第四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条杨峥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并兼任校长。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十二条、学校下设职能部门:
教务部门,负责教学安排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工作。
第五章 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第十四条学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学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接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教职工的聘任及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聘任制,与聘任的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聘任的兼职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专职人员依法办理相应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手续。
第十九条争议调解与处理。当发生聘任纠纷和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在校内进行调解,也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学校办学的启动资金以举办人自筹方式提供。学校的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为学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校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后送登记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举办人签字:
年月日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盱眙县道林职业培训中心
地址:盱城镇商贸中心六号楼三单元20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由童道林独资
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初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计算机,又细分
(四)办学区域:济南市
(五)年招生规模:2000人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王福伟、于录艳、罗晓兵、崔静、尚道学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一年。理事长为王福伟。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田爱华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田爱华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拾伍万伍仟肆佰捌拾元整。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三)下面各分校、教学部所上缴的其营业利润10%的管理费
(四)“砺智”品牌在济南市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田爱华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让
全中国每一个学员的学习变得轻松快乐”,学校顺应教育改革发展方向,教学内
容从开发学员大脑潜能入手。以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幼儿早期
教育为载体,面向社会招收成人、青少年、幼儿等。培养学员适应学校教育和信
息化社会发展的基本学习能力,教书育人齐头并进。学校以前瞻的办学理念为指
导,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
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济南砺智速读速记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济南市大明湖路275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由田爱华出资举办
学校法定代表人:田爱华(身份证号370×××××××××)居住地:山东省桓台县刑家镇演马村
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济南市民政局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文化辅导
(四)办学区域:济南市
(五)年招生规模:2000人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王福伟、于录艳、罗晓兵、崔静、
尚道学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一年。理事长为王福伟。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
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
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
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
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田爱华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议
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
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
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田爱华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壹拾伍万
伍仟肆佰捌拾元整。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三)下面各分校、教学部所上缴的其营业利润10%的管理费
(四)“砺智”品牌在济南市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
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
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
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田爱华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
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
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砺智学校理事会全体讨
论通过决议,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 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
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砺智学校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于30日内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砺智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04年10月21日由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承德市双桥区江山艺术培训学校
地址:承德市东兴路居然商住楼30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承德市双桥区教育局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全日制学前教育及小学生至成人的艺术教育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幼儿园:大中小及学前班。艺术教育:键盘类、民乐类、管乐类、舞蹈类、吉他类、理论类、打击乐类、美术类、体操类。
(四)办学区域:承德市
(五)年招生规模:500人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申梓由、钱桂华、申玉旺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五年。理事长申玉旺。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申梓由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四)
(五)
(六)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申梓由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伍万元整。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三)下面各分校、教学部所上缴的其营业利润10%的管理费
(四)“江山”品牌在承德市的永久性使用权在国家工商已注册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申梓由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济南市样本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法》、《XXXXXXXXXX》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XXXXXXXXXXXX特制本章程。[本条必须载明制定本章程的主要法规依据及本学校的办学宗旨]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XXXXXXX;学校地址:XXXXXXXXXX。
[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住所必须载明X区(县、市)X路X号,与场所所有权证、场地使用证明相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由XXXXX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居住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理事长、董事长、出资人或者校长担任],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XXXXXX;登记管理部门:XXXXXXXXX。[载明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名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XXXXXXXXX。[载明高等、中等、初等 - 1 -
或其他层次及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类型:XXXXXXXX。[载明(法人办学)或(合伙办学)或(个人办学);属某一单位办学、几个单位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公民个人办学、公民合伙办学者,均需分别注明]
(三)专业设置:XXXXXXXXX。
(四)办学区域:XXXXXXXXX。[载明办学所在区或市或省]
(五)年招生规模:XXXXXXXXXXXXXXX。
(五)办学形式:XXXXXXXXX。[载明全日制教育、业余教育或其他形式]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XX、XX、XX、XX、XX组成[需另附交各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政治表现、工作简历等情况],任期XX年。其职权是: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XXXXXXXX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XXXX,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
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 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 )学校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XXXXXXXXXXX[必须载明校长的任期和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又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 XXXXXXXXXXX;
(二) XXXXXXXXXXX;
(三) XXXXXXXXXXX;
………。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
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报
学校的举办者XXXXX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或者不要求)合理回报。XXXXXXXXXXXXX。[必须载明取得或者不取得合理回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必须载明学校首先留取发展基金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方法;其方法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XXXXX(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XXX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XXXX(决策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XXXX年XX月XX日XXXXXX会议通过。[学校研究通过本章程的日期及形式]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成员签名:
说明
一、为方便本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参考样本。
二、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是民办学校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民事约束力。章程须经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讨论或集体讨论决定。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章程样本所列条款的内容,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或调整。其补充或调整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须报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学校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将以核准生效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五、本样本为参考样本,学校提交章程时,其格式一律为A4纸型,章程名称为宋体2号字,正文为仿宋3号字。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属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登记管理部门:。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 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类型:合伙办学、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
(四)办学区域:
(五)年招生规模:人/次。
(六)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学校设置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组成
[另附交各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政治表现,工作简历等情况],任期年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第八条 学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校长的任期和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又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
(二);
(三);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回报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首先留取发展基金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方法;其方法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业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年月日会议通过。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的名称、地址。
学校名称要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己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X X县(市)区X X学校(前面两个X是指学校名称,后面两个X是指学校类别)。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
教学业务),写明经______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 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干会议召
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子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园长)担任。
章程中应明确载明XXX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抽逃出资款,也不侵占和私
分。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对捐赠人对学校的捐赠,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四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
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口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丰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
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 (2006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本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十条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终止
第四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成员签字:
2007.7.17核准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抚顺市育人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的学校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平民学校。学校办学宗旨: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四有新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李树泓。其法定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泓。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址是辽宁省抚顺市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一) 办学类型:成人教育为主体 (二) 办学层次: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三) 办学形式:业余时间学习(四) 办学规模:10个自然班
(五) 招生对象:应往届初高中学生待业、从业、在职人员 (六) 办学范围:成人高考自学助考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5万元,由李树泓以现金形式投入组成,李树泓出资伍万元
第十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委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校委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校委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2人。校委会每届任期5年。
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校委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校委会就任前,原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校委会职务。
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又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校委会主席的变更,由校委会决定。 校委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你读工作计划;
(四) 筹办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是我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 校委会每年召开1此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校委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校委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校委会会议应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 校委会设主席1人。
第十六条 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校委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
(二) 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校委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校委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校委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校长由校委会聘任,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校委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富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李树泓。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设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创办人投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终了解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经校委会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做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财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余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小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 本校完成教学宗旨;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校委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步伐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教会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校委会开会决定,并在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X月X日学校校委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让全中国每一个学员的学习变得轻松快乐”,学校顺应教育改革发展方向,教学内容从开发学员大脑潜能入手。以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幼儿早期教育为载体,面向社会招收成人、青少年、幼儿等。培养学员适应学校教育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基本学习能力,教书育人齐头并进。学校以前瞻的办学理念为指导,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XXXXXXXXXX学校 学校地址:XXXXXXXXXXX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由 XXXXXX出资举办
学校法定代表人:XXXXXX(身份证号370×××××××××) 居住地:XXXXXX 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济南市民政局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文化辅导
(四)办学区域:济南市
(五)年招生规模:2000人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王福伟、于录艳、罗晓兵、崔静、尚道学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一年。理事长为王福伟。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田爱华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田爱华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壹拾伍万 伍仟肆佰捌拾元整。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三)下面各分校、教学部所上缴的其营业利润10%的管理费
(四)“砺智”品牌在济南市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田爱华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砺智学校理事会全体讨 论通过决议,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砺智学校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砺智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04年10月21日由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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