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2022-03-2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1: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

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

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于 ,面积为平方米。东西

至 , 房屋 间,房间结构为 ,长宽:

地现价为人民币 包括该宅基地

值。

日,乙方一次性付给 元)。

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

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

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

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甲方必须无条件

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地,经双方自愿、

一、宅基地坐落至 , 南北米。

二、转让金额: 双方议定此幅宅基上现有房屋折算价

三、付款方式: 双方在协议签字之

四、产权归属: 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因甲方原因导致乙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乙方有权在此宅基乙方在房屋建成后,配合乙方办理土地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协调和处理: 乙方在建房施工中,

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

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甲方全部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如乙方违约,甲方将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与甲方无关。该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八、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1]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

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共2页( 1)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日 年 月 日

共2页( 2) 篇3: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空白) 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

转让方: (简称甲方)

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房产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如下成协议:

一、该宅基地及房产四邻至:东邻 西邻:、南邻: 北邻:建房及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赔偿安置房屋。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整)。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原老房子的宅基地土地证),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收据)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六、产权归属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甲 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篇4: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2013版)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2013版)

甲方(出卖人):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鉴于甲方另有住房,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市 区 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房间数:、年限:、房间结构:、长宽: 。是否可以使用: 。是否旧房: 。

二、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一次

性/ 次性支付。

三、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

四、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翻建、新建,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五、由甲方出面取得村委会、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六、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如乙方需对房屋进行翻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翻建、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七、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八、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九、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开于签订

本协议之日将宅基地的批准手续或房产证交付乙方。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配偶及子女:

月 日

乙方:

月 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月 日

篇5: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

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转让方(甲方b):刘宏亮(附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受让方(乙方):刘修文(附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签约后自觉履行不得反悔。

一、乙方愿意从甲方处购买坐落在s7

14、s7

15、s716农村宅基地地块,详见坐标点附图。

二、甲乙双方确认农村宅基地s714面积为 ㎡,s715面积为 ㎡,s716面积为 ㎡,总面积为 159.52 ㎡(大写)壹佰伍拾玖点伍拾贰平方米。

三、甲方该农村宅基地出售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计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55.8万元),以甲方收条为凭。

四、甲方须在 年 月 日把该农村宅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建造房屋,逾期(一年)甲方应赔偿乙方总买价100%,逾期(二年)甲方赔偿乙方总买价200%。

五、乙方建设房屋时,必须按照永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必须按照指定的污水、供水、供电接口位置进行设置。若乙方未按要求建设的,乙方需承担一切后果。购买山边地块的,山体护坡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附件1和附件2进行建设,否则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地块面积最终以测量为准,按照以上单价多退少补。

八、乙方建造房屋时,若遭到有关部门、人员阻止、刁难,迫使乙方停工停料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完善,若参考镇、县相关规定执行,须附上镇、县相关规定。

十、受让人(乙方)2013年6月7日承诺书继续执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收 条

今收到刘修文购买坐落在 s7

14、s7

15、s716叁块农村宅基地,总面积159.52平方,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558000元)。

推荐第2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效力

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推荐第3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甲方 (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土地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市 镇 的宅基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界线详见测量图(附件一)。

2、权属情况

转让的宅基地暂未出具权属证书,甲方保证其为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合法权属人,有权转让该宅基地。同时,甲方保证该宅基地所属户头的所有成员均同意转让该宅基地,并在本合同上签字确认。如因宅基地权属争议或其他瑕疵,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甲方须向乙方赔偿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因土地涨价而造成的购买差价损失),并须从收款之日起每日按收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无须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受益。 第二条 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 ,系本合同交易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宅基地全部价款。 第四条 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保证并承诺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村宅基地),甲方及其户下成员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宅基地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土地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就该土地与其他任何人再签署该转让合同。

3、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本合同签订后,若该土地遇到征收征用,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甲方仍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征收拆迁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第五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收齐转让款当天,与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如逾期办理移交手续,直接视为土地已移交乙方,乙方有权直接对该土地进行处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付款及交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十五日以上未履约的,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30%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并依法主张相应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赔偿(包括因土地涨价而造成的购买差价损失)。

2、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因甲方隐瞒土地已交易事实或者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况,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因土地涨价而造成的购买差价损失),并有权从甲方收款之日起每日按收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6、在该宅基地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7、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受益、处分该宅基地,或者不能收取全部征收或拆迁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所获利益,赔偿乙方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因土地涨价而造成的购买差价损失),并有权从甲方收款之日起每日按收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8、基于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甲乙方双方均已事先知悉,双方不得以合同违反法规规定为由,在任何时间主张合同无效。双方同意,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依然根据本约定的条款来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及保证责任问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查封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由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集体经济组织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见证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见证人:

推荐第4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作者:来源:点击数:19798时间:2005-12-18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 京高法发[2004]391号)

市第

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附件: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

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

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

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与会者一致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推荐第5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

主张合同无效者认为,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的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从合同法自身的无权处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等角度考量,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缺乏充分理由。

1.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行政法与合同法共同作用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作有效处理更为有理。

2合同效力原本脱离于物权变动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法律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而受影响。

3.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无效主要理由是: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2.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

4.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浙高法[1992]82号文件)规定:“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

最高院于1963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

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直接关联的合同法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撤销制度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制度;(4)《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返还制度。以下分别作简要分析。

1、农村房屋买卖不属于无权处分

首先,我国的不动产权属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是否有权处分应当看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其次,一旦宅基地通过审批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即分离,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在名义上享有所有权,使用、收益、占有和处分(用益物权意义上)的权利均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

再次,从物的利用角度看,原申请人利用宅基地或是由第三人利用,对所有权人而言并没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2、农村房屋不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合同无效不是解决合同效力争议的唯一途径。适用无效制度,对守约人利益保护极为不利,不合正义要求。

4、买卖合同无效与农村房屋的原物返还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就农村房屋买卖而言,认定合同无效将面临两难的处境:如果不判决返还,则对于出卖人来说,其主张合同无效将失去意义。如果判决返还,对于已经交付或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农村房屋,判决的执行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尤其是买受人居住、使用多年并已改善或增设他物的情况,还涉及到相互返还或折价返还的问题,返还判决的妥当性值得怀疑。笔者认为,即便认定合同无效,

还应当作“没有必要返还”处理。 [12] 理由是:对出卖人而言,真正的诉讼动机和目的在于出卖后房屋增值利益,并不是因为无居住场所或生活无着落;对买受人而言,返还不仅失去增值利益,还会失去占有利益。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返还房屋的结果不仅没有给国家带来利益,反

而给社会诚信造成损害 [13]。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判断需要通过对合同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一同观察才能确定。

(一)合同效力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

通过检索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后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规定只有三个法律规范,列举如下:(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同时调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规范。该条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二是,允许农村房屋的买卖;三是,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后果是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只调整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1)从条文的前后分别设置的情况分析,六十二条与六十三条是并列关系,而不是种属关系。(2)从条文调整对象分析,该条只是针对土地使用权,没有对房屋作出安排;(3)从条文内容分析,“非农业建设”不应当包括村民住房用地,否则与该条中但书部分“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内容不相吻合。因此,将《土地管理法》作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范看待,并不妥当。

再次,《决定》第十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是指禁止直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或购买宅基地(原始取得),并没有明确禁止已获合法批准的宅基地的转让(继受取得),至少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因为,其禁止目的是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性质为对宅基地的管理性规范,违反禁止的结果为购置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如果该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意思,必然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村民出卖、出租住房”的规定相矛盾。换一角度分析,对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或限制,已超出宅基地管理范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通过制定法律解决。

(二)合同效力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合同效力的判断而言,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论是理论界或是实务界,遵循这一规定是不容置疑的。当然,将《通知》中“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作为禁止物权变动的规定,其效力应当承认。

(三)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审判理念与方法论思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强制性规定限制在制定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

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不能通过简单的形式推理得出所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的结论。不难通过反证法证明 “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 的命题是真的,这意味着必然有部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有效的。针对这一法律漏洞,法官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填补漏洞,将该条规定的强制性限制在效力性规范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转让条件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不能以些认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

(四)行政法与合同法共同作用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有效并不表示其行政违法性消失,只是表明违法性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原本又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因为合同有效而发生变化。

推荐第6篇: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341224…,女,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341224… 乙方(买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341224…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在村旁)

2南北长米,左紧邻屋,右紧邻房屋。

3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后附小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乙方:

推荐第7篇: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女,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县镇村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 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共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左紧邻的房屋,右紧邻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年月日 万元。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人民币万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

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2.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推荐第8篇:标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标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留存方 ( 甲方, 乙方,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

出卖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 省 市 区 镇 村(社区) ,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 元整(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推荐第9篇:宅基地买卖合同

宅基地买卖合同

出 卖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宅基地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宅基地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宅基地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面积为120平米。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宅基地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A:办理房产证需要证明材料时出卖方必须为买方出具必需的证明。

B:本宅基地除所分配的平整费用归出卖方所有之外后期所分配的费用归买方

所有。

第四条 付 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后续办理证件的所需的费用有买方自己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应当在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见证人(签章):

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平面图:

推荐第10篇: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镇村(社区)西至 北至。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大写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重建、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如乙方所购房屋及宅基地可以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或者过户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2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见证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1篇: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留存方(甲方, 乙方,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

出卖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区镇村(社区),东起西至,南起北至。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大写:万千百拾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年月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第12篇:宅基地买卖合同(优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 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

四、房产归属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2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25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未尽事宜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oo 年 月 日

第13篇:农村宅基地

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时间:2008-01-21作者:来源:城市规划网

【导读】为规范和加强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德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德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新宅基地的审批。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德政字〔2005〕30号),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村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及时进行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调剂一定指标,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

第六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200平方

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处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规定限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无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城市居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六)原是本村居民,户口已迁出的;

(七)转让、出租住宅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申请宗地,履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村庄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确认申请宗地是否使用耕地。对确需使用耕地的,经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规划选址确定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及相关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实地丈量面积,确定四至范围,绘制宗地草图,组织相邻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

第十六条 对经全面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上报申请报件。报件包括: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件指定栏目填写意见,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内上报的申请宗地情况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报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对20%以上的申请宗地实地抽查,经审查无误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市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申请宗地,应当办理规划、工程许可。

申请人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位置平面图及有关图件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获批准的申请宗地,申请人凭《集体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的规划、工程许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所长签字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时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首先应当办理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申请宅基地审批。

第四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直接受理本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及时解决初选宅基地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张榜公布有关情况;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原宅基地及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等,组织现场勘查。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审批规划选址。涉及占用耕地的,报上级有关部门

审批。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规划选址。组织整理并及时上报申请报件。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所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宅基地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查和地籍调查;整理上报申请报件;办理宅基地审批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国土资源所应当落实“三到场”制度:一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分局职责:负责审查申请报件是否齐全、规范,内容是否准确、合法以及辖区内规划用地指标的占用等,并适时向区政府(管委会)通报情况。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对宅基地的全部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对拟批准的宗地进行实地勘查。经全面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同意批准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全面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辖的国土资源所,要落实宅基地管理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协助上级准确实施宅基地审批。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和批次审批制度。市政府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个批次审批宅基地。

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必须提前180天以上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上报申请报件;国土资源分局接到申请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结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住宅后拒不交回的旧宅基地,经批准,由村集体对旧宅基地征收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由村委会收取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村集体使用。

第三十条 对因规划等原因,确定的宅基地实际面积超出限额面积,超出部分又确实无法再安排宅基地的,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由村集体与申请人签定承包协议,临时确定给申请人发展庭院经济,承包费由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在安排宅基地位置时,对于优良地段和空闲地,可试用组织村民代表招标评议方式,公开民主确定。招标收益交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村集体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本村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按规定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工

本费,严禁违规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批准宅基地的,依法撤销违法批准宅基地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三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交换的,经批准,由村集体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所建住宅符合规划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责令其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罚款。

所建住宅不符合规划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审批。对农村居民原有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安置房宅基地买卖合同

安置房宅基地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以上人是本合同中所述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和(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属于新化县上梅镇梅树村九组房屋拆除户,属于上梅镇梅树村九组的拆迁人,甲方原与新化县娄新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指挥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甲方可到位于上梅镇梅树村九组的地段建宅基地(以下简称安置房宅基地),甲方自愿将宅基地出售给乙方、和 合伙建房。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梅树村、下田村村支两委的见证下,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安置房宅基地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安置房宅基地基本情况:

甲方安置房宅基地座落在新化县上梅镇梅树村九组,宅基地横向15米,纵向前抵娄新高速公路连接线路沿,后抵下田村马路。

宅基地的产权与梅树村九组集体无关,甲方将其卖给乙方后,纯属乙方私有财产,如果以后因政策因素变动或者拆迁等,国家政府补偿的费用和宅基地、房屋等所有项目都归乙方所有,甲方应该无偿提供手续或者协助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宅基地为甲方拆迁安置房宅基地,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甲方家属同意该宅基地出卖,该安置房宅基地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术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宅基地的交易面积和价格:

买卖的宅基地面积大约480平方米,按 壹拾捌万玖仟元整 的总价卖给乙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宅基地的款项壹拾捌万玖仟元整,先付定金 贰万元整 ,剩余款项在内付清。

第五条宅基地款项交付后,甲方的宅基地产权归乙方永久所有。

第六条宅基地的款项交付后,所有国土、规划、建房、水电等一切手续由甲方无条件提供,并协助办理,但工本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本宅基地的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甲方应该无条件的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并提供一切有之相关的手续及资料,如果甲方找借口或者故意拖延为难乙方视为甲方违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贰拾万元 。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 2010年 8月 2日)起永久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三份。

甲方(签字):

甲方家属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梅树村村支两委代表人签字:

下田村村支两委代表人签字:

在场人签字: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安 置 房 宅 基 地 买 卖 合 同

第15篇:最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合同协议在行文库

编号: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卖方):

__________,男,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村_______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女,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村_______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__________,男,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16篇: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案件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一种意见:此类合同无效。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定无效,其理由有: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 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 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况且本案中二被告朱茂海与皮远桂房屋及土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等手续。

第二类意见:此类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 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本案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2组村民未分的宅基地,其符合买房人的主体。本案涉及只是未经村里同意双方私自买卖 的行为。对于此点,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只要交钱就可盖章并同意申报。对于此事我们咨询了澧县国土部门。他们对于此事的处理:

1、孙元珍买卖戴 成然的土地是不合法的,如果他们发现这个情况,将对其处理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后再补办手续,将其办理为国有;

2、朱茂海将房屋卖 给皮远桂不合法,他们买卖土地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不允许的,2008年以后集体土地才可以办理抵押、流转、交易等。如果国土部门当时查处应当没收非法 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然后补办成国有手续。如果是现在可以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或者国有手续。综合国土部门及村里的咨询意见来看,对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问 题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问题。

第17篇: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作者: 卢荣 刘庆华 发布时间: 2010-08-20 15:08:18

【基本案情】

原告孙元珍与被告朱茂海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皮远桂系姑侄关系。1994年孙元珍、朱茂海购买戴成然房屋从事建材生意,2006年原告孙元珍放弃家中的生意前往长沙照顾儿女,并电话通知被告皮远桂,接手自己的建材生意并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租给皮远桂经营。

2007年3月17日被告皮远桂给付被告朱茂海购房款65000元,被告朱茂海将户主为朱茂海座落于中武乡玉圃村二组建筑面积227.20㎡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者朱茂海地址中武乡关堰村九组地号06-20-120205用地面积三百㎡住宅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被告皮远桂,朱茂海将65000元汇给在长沙的儿子朱召生,朱茂海出具了:皮老三购买房屋现金65000元且收款人为朱茂海的收条一份并口头约定朱茂海夫妇有居住权。

2008年11月16日朱茂海与皮远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朱茂海将二间三层楼房卖给皮远桂,记占地面积148㎡,总计房屋售款90000元,2007年3月17日已付65000元,其余欠款25000元,于2008年11月17日付款5000元,--------------------------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2009年付款10000元,2010年付款10000元,有在场人孙元柱、孙元成的签名。嗣后,孙元珍夫妇多次从长沙返回澧县中武乡玉圃村,因居住权问题,孙元珍与皮远桂夫妻发生分歧。

另:被告朱茂海系中武乡关堰村村民1994年购买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戴成然住宅,经中武乡玉圃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其土地性质仍属中武乡玉圃村民集体所有;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村民未分得宅基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皮远桂向中武乡玉圃村民委员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按正常的审批手续,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租赁);此前朱茂海经中武乡关堰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中武乡关堰村9组的房屋卖给了朱召将(未办理变更登记)。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即被告朱茂海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转卖给被告皮远桂是否合法,也就是皮远桂取得孙元珍和朱茂海夫妻共有的房屋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予以保护。本案中,其

一、原告孙元珍无证据证实皮远桂是恶意取得房屋,其

二、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的产权证明的户主为朱茂海,且第一--------------------------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次给付行为在2007年3月1日,至诉讼2009年3月31日其间的时间有2年之久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其

三、房屋转让的价格90000元是朱茂海与皮远桂协商的价格,原告也无确凿证据证实转让的价格不合理,故皮远桂是善意取得房屋的第三人,原告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朱茂海转让房屋为由来对抗皮远桂受让房屋。

四、本案原告孙元珍明知房屋买卖活动的始终。其理由有

1、朱茂海2007年3月17日转账65000元给在长沙的儿子朱召生的事实 与原告陈述自己在长沙照顾儿女的事实一致;

2、法庭查明原告经常往返于长沙与中武乡玉圃村2组的家中,当时皮远桂夫妇就在购买的宅基地上做生意,孙元珍的偏屋就在皮的隔壁;

3、孙元珍并无证据证实自己不知情;

4、朱茂海与孙元珍至今还系夫妇关系,双方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正如朱茂海所说正是由于被告皮远桂夫妇不让自己夫妇在家里居住由此引发关系不和,据此推论孙元珍也应知道卖房的始终。

但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须登记过户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本案涉案的标的物并非国有土地而是农村的宅基地,目前法律无农村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强制性的规定。

本案所涉宅基地上的房屋,目前朱茂海并未全部卖出,靠北边山墙一间平房仍然为朱茂海夫妇所有。

【观点分歧】

案件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一种意见:此类合同无效。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定无效,其理由有: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况且本案中二被告朱茂海与皮远桂房屋及土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类意见:此类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本案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2组村民未分的宅基地,其符合买房人的主体。本案涉及只是未经村里同意双方私自买卖的行为。对于此点,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只要交钱就可盖章并同意申报。对于此事我们咨询了澧县国土部门。他们对于此事的处理:

1、孙元珍买卖戴成然的土地是不合法的,如果他们发现这个情况,将对其处理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后再补办--------------------------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手续,将其办理为国有;

2、朱茂海将房屋卖给皮远桂不合法,他们买卖土地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不允许的,2008年以后集体土地才可以办理抵押、流转、交易等。如果国土部门当时查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然后补办成国有手续。如果是现在可以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或者国有手续。综合国土部门及村里的咨询意见来看,对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问题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问题。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1、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证,该合同因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所谓标的的可能是指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款,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及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2、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应该说明的是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孙元珍是中武乡关堰村村--------------------------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民,非玉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1994年购买了玉圃村村民戴成然的房屋(本案争议的房屋),在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土地未过户也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且一直在玉圃村居住至今,其实际屋主身份已得到当地认可。其夫妻共同享有的位于关堰村的宅基地已转让给他人。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孙元珍、朱茂海唯一居所。其次,被告皮远桂在中武乡玉圃村2组另有一处新建房屋已竣工,并办理了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来源据玉圃村支部书记王军林反映,今年上半年,皮远桂向玉圃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经村委会同意,该宗土地出让后变更为国有土地,属于租赁土地。

3、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现实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关涉到其生存权利,认定此类合同无效,从客观上相对公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未经村委会书面同意,亦未办理审批、过户手续,被告皮远桂已经在中武乡玉圃村有一处房产,虽土地性质为国有租赁土地,但该宗土地的初始登记是玉圃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来源: 中国法院网澧县频道

责任编辑: 边江

--------------------------精品

文档-------

第18篇:最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在行文库

编号:_____________

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卖人): 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及房屋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项目名称: ,单项名称: ,合同号: ,总用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 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 ㎡,建筑层数: __________ 层,房间结构: __________ 。

二、宅基地及房屋合计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支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六、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需要甲方亲自到场协助办理的,甲方应亲自到场协助办理。

七、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不仅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小写),其中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_______;

八、转让完成之后,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也不得反悔。如乙方反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小写______)。

九、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并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将宅基地的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付乙方。

十、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份,见证人执__________份,公证处执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配偶及子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见证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9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www.daodoc.com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daodoc.com/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1 www.daodoc.com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daodoc.com/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2 www.daodoc.com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daodoc.com/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

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3 www.daodoc.com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daodoc.com/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4 www.daodoc.com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daodoc.com/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5 www.daodoc.com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daodoc.com/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6 www.daodoc.com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daodoc.com/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农村宅基地普法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要点

近些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这当中就涉及到宅基地的问题越来越多。关于征地拆迁当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下面选取一些宅基地的常见的问题

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是宅基地的流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纠纷解决的途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等。

一、宅基地流转

(一)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村民”的身份是取得农村宅基地的直接依据,原农业户口居民迁到城镇或是境外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他们丧失了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他们原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并且根据我国的“房地一体”的原则,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马上收回,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也就是说非农业户口居民没有转让或赠与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变更,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直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第二种情况,房屋产权发生变化,非农业居民把房屋转让或者赠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此时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政策索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

(二)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村民对于继承的房屋之下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所以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建物等附作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的条件是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就不能进行重建后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法律政策索引《物权法》第182条、183条,《土地管理广发实施条例》第6条。

(三)农村宅基地能否用于抵押、用于投资? 农村宅基地的唯一用途是建造农村住宅,超过一个用途之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也不能用于投资,也就是说,农村村民不能利用宅基地盈利。《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抵押。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抵押权实现的结果可能出现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结果,这与当前的政策“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农村宅基地”相违背。并且,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用于投资,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也不能用于投资。

二、农村土地征收

(四)农村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可以归纳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 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划费用。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有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

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合同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

(五)农村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流程? (1)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书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3)订立拆迁补偿安装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征收农村宅基地费用包括哪些?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征地补偿费的作用在于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在征地的过程中,要维护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收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的措施。所以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费用包括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费用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法律政策索引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

(七)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归谁所有?

征收农村宅基地,由于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用应在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组织安置。也就是说,虽然农村征用的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土地补偿费最终需用被征收宅基地的农户。

法律政策索引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6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2004]238号)。

(八)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如何计?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用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即宅基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四、宅基地纠纷处理

(九)怎样解决农村的宅基地纠纷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农村村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所以,农村村民之间或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农村村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五、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应该承担责任

(十)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即按照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 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 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 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政策索引 《土地管理法》第7

7、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

(十一)农村村民因使用宅基地而占有耕地是否应当进行补偿?

农村村民占有耕地应当进行补偿。《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恳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省、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可见,村民占用耕地建造住宅,补偿的办法首先是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其次才是缴纳耕地开垦费。这是为保持耕地总量平稳所坐出的特殊保护政策。

法律政策索引 《土地管理法》第31条

(十二)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何处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法〔2008〕146号)的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用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登记。

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据建房时间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以最新的法律规定,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如果宅基地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使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固定化,但并未完全承认村民超过标准的面积。区分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处理,分户建房时,比照当地面积标准,分户后在标准之内的,另外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现有房屋拆迁时,超过当地标准的面积不予补偿。改建、翻建时也依具体情况缩减超出标准的部分。总之,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先在宅基地使用证书上予以标注和确定,然后依据各种具体情况逐渐缩减超过当地标准的宅基地。

法律政策索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doc》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