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2022-03-27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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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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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 4 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 5 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8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 9 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11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 12 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13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培训,全面贯彻实施,较好完成了新旧版公文格式转换和行文程序、行文规则等制度的修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推动公文处理工作全面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14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厘清本单位、本系统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改进。继续搞好业务培训,《条例》施行以来未进行过培训的单位要做出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安排。已进行过公文格式、文种使用等过渡性培训的,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深层次课题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公文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格行文规则

(一)省直各部门向国家对口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按程序事先报经省政府同意。未经省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上报。

(二)请示公文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三)部门请示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下级机关行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列表附后,未采纳的要说明依据和理由。征求意见原文随请示报送。

(四)省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依照职权向各市政府安排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及进行督促检查等内容的行文,要事先按程序报送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各市政府下发指令性文件。需市、县报送有关情况或征求意见的,可向市、县对口部门行文, 15 一般不得直接向市、县政府行文。确实需要征求市、县政府意见的,原则上由市、县对口部门负责请示同级政府后报送。

(五)省直各部门向市、县对口部门印发文件安排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列入对各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确需列入的,要事先报经省考核办批准。

(六)省直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管理机构向同级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七)未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未经发文机关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转发、复制或翻印。省政府领导同志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未印发的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市、县对口部门印发的,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三、强化公文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对所发公文要从全局出发认真研判,要审核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战略目标及工作意图;是否符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是否与现行公文 16 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公文内容是否体现了发文机关工作意图。要审核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经过特定的会议议定;涉及多项工作内容的公文,相关负责人是否都已审阅,批示及意见是否一致;涉及相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征求意见,是否会签;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各个审核环节的工作是否到位。审核公文要做到:文种使用准确,格式规范,结构、层次严谨清晰,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数字、序数、计量单位等符合规范,人名、地名、引文等准确无误,附件与正文相对应,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和公开属性等使用及标注准确规范。

四、进一步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

严格执行《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要求,扎实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收文制度、发文制度、审核把关制度、签发制度等,从制度层面强化约束和管理。

(二)依照职权范围可由部门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可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上级文件已公开发布、本级无新的政策、措施的事项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三)国家部委征求意见来文,部门提出反馈意见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一般由部门直接行文反馈,可在文中加注“已经 17 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从严控制印发各类检查考核、整治方案、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事务性文件。

(五)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制发会议通知,可在会议通知中注明“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六)严格控制成立和调整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发文。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会商、联合行文等方式处理问题的,不发文成立领导组。已有的领导组调整,原则上一届政府只集中调整一次,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七)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和字数。努力做到篇幅简短、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一般文件内容不超过3000字,内容涉及范围广、事项多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八)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载体发布公文,减少文件印数。

五、加快公文办理时效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对急件的办理要根据紧急程度统筹安排,明确各个环节办理时限,加强催办、督办工作。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急件,牵头部门要负总责,统筹安排办理工作,有关协办及配合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在急件办理工作中,除来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原则上按照“特提”随到随办,“特急”2日内办结,“加急”4日内办 18 结,“平急”6日内办结。

六、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确保公文运转等各个环节安全保密。无论公文内容是否涉密、是否公开,均要在涉密计算机或内网计算机上处理,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或传输。对涉密文件要按规定范围阅知,按规定程序办理,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杜绝发生失泄密问题。需要定密的公文,制发机关要认真研究,准确定密,并要明确公文的保密期限。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加强文件保密与公开属性的审查。省直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发文的请示和各地、各部门印发的文件,要对文件进行保密审查后明确标注公开属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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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

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权威解读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

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推荐第3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两者区别: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民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党政机关公文进行了统一;

二是公文种类增加了决议和公报;

三是在公文日期的上面增加发文机关署名;

四是取消了主题词;

五是增加二维码标示等。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__________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

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

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

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推荐第4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泸州市地税局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8月2日,泸州市地税局召开文秘人员学习培训会,各区(县)地税局,市局直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文秘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组织学习新《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办公室各项工作,并对做好下一步办公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及时贯彻,做好公文处理工作。该局明确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掌握好公文种类、行文规则、处理要求,公文格式等各方面内容,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二是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大力推行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要看到系统运行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多于问题。各单位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优秀工作经验,在全系统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系统能顺利平稳运行,推动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有序开展。三是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加强信息和调研文章报送工作。从内容针对性、报送时效性、对外宣传性等方面进一步强调做好报送工作的重要性,以信息、调研工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借助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外加强宣传,树立地税系统良好形象。四是扎实推进,突出重点,明确2012年目标考核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的各项要求做好全年工作,通过目标考核,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

南溪区地税四举措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是认真贯彻学习。举办专题培训会,由办公室主任领学《条列》,对公文文种、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七大模块着重进行讲解,将《条列》中变化、新增的内容与停止执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比照讲解,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

二是提高文件质量。将文字精炼、文风流畅、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语言规范、装订整齐、用印规范等作为好公文的衡量标准,力求短新实、杜绝假大空。同时,转发了部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公文报送情况的通报文件,要求各文秘人员认真研读省局办公室通报的不合格公文存在的问题、杜绝不规范公文出现。

三是严格公文审核。从严落实公文审核把关人员,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各税务所、各股室的公文审核工作,以“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原则把好公文行文关、政策法规关、内容文字关、体例格式关、程序关和定密关,确保公文审核不流于形式,努力把每一份公文做成精品。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运用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的“退文处理”功能,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对错误明显、层次不清的公文坚决实行退文处理。同时,对公文的报送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好公文,并印发给机关各股室、基层税务所学习借鉴;定期通报不合格的公文,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相关人员对照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全面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广安市地税局五条措施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省局贯彻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座谈会结束后,广安市地税局赓即召开会议,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并联系广安地税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五条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

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将《条例》原文置于市局内网,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的重要意义、创新亮点和落实要求,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真学真用、边学边用。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公文、信息、会务和督办工作质量,增强管理、协调和服务能力,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二是强化公文应用。根据新《条例》要求,及时对照修改新的《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中相关模块设置,力争与新《条例》相互对应,衔接统一。切实加强公文管理,提高公文拟制、办理和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公文办理的时效性。

三是提高文件质量。加强公文归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文及简报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公文和简报数量,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性。大力倡行开短会、办短文、干实事、重实效。积极推进局收发文件、简报资料网上查询和办理。

四是提升政务信息编报水平。加强局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和信息员工作队伍建设,加大政务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和奖惩考核工作力度,提高政务信息采集、汇总、综合、提炼和加工能力,提高政务信息的报送量和采用量。

五是强化督促检查。强化局办公室督办工作职能,加大工作督办力度,重点推进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建立公文退文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退回不合格公文并按季通报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保障机关公文的特定效力。(办公室)

推荐第5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为统一党机关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

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文写作的大变革——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娄性诚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42条,综合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党务》)的大多数条文,在《行政》、《党务》的基础上对公文的写作、处理过程进行了完善和统

一。《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这是我国党政机关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界、写作界的一件大事;这不仅是法定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形式上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文处理手段逐步科学化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党政机关办公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明确要求,为保证《条例》能够顺利实施做好全面的准备。为了尽快熟悉掌握《条例》内容,笔者把它与《行政》、《党务》做了对比,现将不同之处梳理如下,就教于同行。

一、公文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以前我们把公文分为法定公文和非法定公文;法定公文又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人大机关公文、军队机关公文等。《条例》把行政机关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合称为党政机关公文,统一要求,统一格式,这就意味着原来的法定公文少了一种,使“法定公文”概念的外延缩小了。

二、公文的种类有增减

关于公文的种类,《行政》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13种;《党务》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14种;《条例》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种。《条例》比《行政》增加了决议、公报2种;比《党务》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

三、公文的格式变化较大

从组成公文的要素来看,《行政》17个,《党务》16个,《条例》18个。《条例》比《行政》增加了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比《党务》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三份文件相比,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发文机关标志

《条例》:“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行政》:“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之处:一是“标识”,现称为“标志”;二是原来不加“文件”二字,现可以加,也可以不加;三是以前联合行文几个单位的名称都要排,把主办单位排在前面,现在是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党务》称发文机关标志为“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件组成”,“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区别之处主要是不再使用括号标明文种;关于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包括公文的所有文字,不仅仅限于标题。

(二)标题

对标题内容的要求三份文件基本一致,只是《行政》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而《条例》《党务》均无此要求。言下之意是:以后党政公文的标题根据需要可以加标点符号。

(三)发文机关署名

《条例》:“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党务》与此相同;《行政》对此没有规定,在实际行文中都不署名,只加盖公章。以后必须署名。

(四)印章

《条例》:“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党务》:“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行政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不同点主要是《条例》没有把会议纪要(《条例》称“纪要”)列入不需加盖公章的情形和文种,也就是说以后的纪要也需要加盖公章。

(五)主题词

《行政》、《党务》都规定公文要标注主题词,而《条例》第九条的公文要素中,没有把主题词列入,也就是说公文的主题词已经被取消,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主题词是办公自动化的产物,主要供制作公文索引和计算机检索文件之用,随着科技的进步,主题词已经失去了检索功能,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退出了舞台。从此以后,我们不再为查阅大量的主题词而烦恼,也不再为主题词标注是否正确而担心。作为文秘人员,笔者也深受其累,曾在《应用写作》2011年第6期发表《话说公文的主题词》,认为公文的主题词已经是一种摆设,取消主题词既不影响公文的表达效果,更不会影响公文的执行力,反而可以减少公文的制作成本,减轻公文制作者的负担,提高公文的时效性。

(六)其他方面

原《党务》有印刷份数,《行政》没有,《条例》的公文要素中也没有印刷份数,而把《行政》、《党务》都没有提出的“页码”,作为公文的要素之一。

在用纸规格上,《行政》为A4;《党务》为16K,也可用A4;《条例》统一为A4。

四、行文规则有补充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行政》、《党务》均无此要求。这一条款有利于提高公文的时效性,杜绝了不负责任的做法,使行文更加规范、有效。

五、收文办理程序更加完善

《条例》的收文办理程序中有“答复”条款:“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行政》、《党务》对此都没有专项规定。《条例》的这一条款,对提高公文的权威性、时效性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党政公文要求不统一,公文用纸、格式要素、标志位置、字号大小、行文形式等有较大差异,导致公文格式混淆等问题十分突出;对地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管理、文件传阅、立卷归档、文秘工作的开展及文秘人员培训等带来诸多不便;党政机关、部门联合行文到底采用哪种格式,往往难以协调,文秘人员在送

审过程中经常需要多次更改格式,难以适从。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过广泛调研,听取意见,达成共识,联合制定了《条例》,结束了党政公文在写作、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行政》、《党务》于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的应该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格式》,因为《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格式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目前虽然尚未看到这个标准,但为了与《条例》同步实施,这个标准肯定会在近日出台。以后,党政机关要按照新的标准写作和处理公文,应用文写作教师要按新的要求进行教学,所有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写作的教材将改版修订。这不能不说是公文写作的一次大变革。

(作者: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编辑:范增友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版)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

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704—1988。

[附件下载]共22页。

推荐第6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旧条例与旧办法在相关概念、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范、公文拟制、公文办理环节、公文管理等方面的比较。

1、相关概念:旧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关联、衔

接有序的工作。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想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草拟、审核、签发,三个环节。

2、公文文种变化:

(1) 数量的变化:新条例文种共计15种,旧办法13种,旧条例14种。文种定义的措辞

上,起始全部是“适应于„„”的表达方式。A.新条例比旧条例多了命令、公告、通告三种文种,删除了指示、规定、条例。B新条例比旧办法多了决议和公报。C.新条例把会议纪要改为纪要,为了避免公文标题在拟制中的重复。

(2) 适用范围的变化:新条例15种公文中,请示、意见、批复在旧条例和旧办法中除了

使用机关不同,适用范围和新条例是一致的;议案由于只用于行政机关行文,适用范围和旧办法相同。比如说:a.决定的定义更加准确:“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部署而非安排,准确程度增加。b.如通知和旧条例相比较:新的通知适用范围变小了,删除了“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的指示。”和旧办法相比:新条例删除了“任免人员”的作用。

3、格式的变化:a.和旧条例相比:删除了版头、主题词、印发传达范文、印制版记。增加

了: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志、附件说明、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B.与旧办法相比:删除了主题词、发文机关标示,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署名、页码。

4、行文规范:

(1) 与旧条例相比:

A增加了必要条款:对行文关系增加了一个总的原则,即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上行文和下行文做了详细的表述。增加第十七条,指出不得联合行文的条件。

B删除多余的部分:如对于请示的越级行文问题,关于“函”的使用。

C调整表述的顺序:将上行文规则全部归纳整理到“向上级机关行文”的条目下。

D改换其他词语:对行文规则做到细化处理,在表述过程中有明确的指导思想,比如“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旧条例是“行文应当确有需要”。

(2) 与旧办法相比:

A. 增加必要的条款:对向上级机关行文和向下级机关行文的原则都是新加的。

B. 删除了多余的内容

C. 调整顺序:新条例对旧办法进行改变和调整的地方比较多

D. 该换词语:如“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是对“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的改动。

5、公文拟制

起草: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审核: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初审。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发文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6、简化的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两个环节。发文办理中,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7、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在“公文管理”中看中强调了有关保密的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中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推荐第7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答复。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并给出了公文的式样。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印制等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余可以参照本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 3102(所有部分) 量和单位 GB/T 15834 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字 word

标示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字指一个汉字宽度的距离。 3.2

行 line

标示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行指一个汉字的高度加3号汉字高度的7/8的距离。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 g/m2~80 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1 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 mm×297 mm。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5.2.2 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3 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4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1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 mm。 6.2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 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6.3 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 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º,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a)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 mm处,允许误差±4mm;

b)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c)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7.2 版头 7.2.1 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7.2.3 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7.2.4 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7.2.5 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臵,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7.2.6 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臵。“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7.3 主体 7.3.1 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臵,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7.3.2 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臵,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7.4.2。 7.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

一、”“

(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7.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臵,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臵,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7.3.5.5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7.3.6 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7.3.7 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7.4 版记

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7.4.2 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臵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7.5 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臵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公文中计量单位的用法应当符合GB 3100、GB 3101和GB 3102(所有部分),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4,数字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5。 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10.2 命令(令)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见7.3.5.3。 10.3 纪要格式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11 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见图3;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见图4;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5;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6;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7;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8;附件说明页版式见图9;带附件公文末页版式见图10;信函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1;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2。

推荐第8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号)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 1 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 3 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 5 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七)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 6 文,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

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7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 8 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 9 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 10 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制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 11 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2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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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省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和文秘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创新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方式方法。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臵机要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必要设施,及时更新技术手段,促进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加强教育培训。在公务员招考中应当考察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谨细致,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公文制发、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及安全保密,制定与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对下级机关及同级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一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定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的,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批转、转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的,用于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具体事项。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统一管理。签发人签发后,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编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翻印的公文、纪要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三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六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下发纸质公文。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普发性公文,根据自身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公文。从严控制以会议名义突击印发公文。不得将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第十八条 严格掌握公文制发规格。可以部门名义行文的,不以党委、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厅)名义行文;可以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党委、政府名义行文。

第十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

(二)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三)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送上级党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名义报送上级政府。

(四)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六)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七)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按照程序报上级机关办公室(厅)办理,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或者向下级政府安排部署专项工作,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必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超越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政府行文或者经党委、政府同意并授权办公室(厅)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报送公文;议事协调机构的公文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和政府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语言庄重,用词规范。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和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准确、规范的中文含义。

(六)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者其规范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中文译名。

(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八)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九)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十)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初步意见。

(十一)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委、政府的部门以党委、政府名义或者其办公室(厅)名义行文,应当代拟文稿。

(一)部门代拟文稿,一般应当经党委、政府授权或者同意;未经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先行书面请示。

(二)部门代拟文稿,应当由其文秘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部门代拟文稿,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本部门和会签部门的运转时间,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于正式公文印发前2周送达党委、政府办公室(厅)。

(四)部门报送代拟文稿,应当书面说明背景情况、行文依据、起草情况、会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府联合行文,起草单位为党委部门的,先由党委办公室(厅)审核办理;公文内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先由政府办公室(厅)审核办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初核。

第二十九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重要公文文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会议审议。

(五)主题是否鲜明、材料是否真实、判断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严谨、语言是否庄重、用词是否规范。

(六)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七)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恰当。

(八)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未经发文机关办公室(厅)审核的公文文稿,不得直送发文机关负责人;不按照程序报送的,发文机关负责人不予受理,退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负责人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报请党委、政府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三十三条 审签和修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当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臵。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签字、盖章应当使用全名,做到清晰工整,签收时间应当注明年、月、日,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份数、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围、经办人等。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对上级机关的公文,凡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按照规定的范围分送;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根据收文内容及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分送范围。对下级及其他机关的公文,经筛选分类后分送,内容相同的情况报告类公文可以综合后分送。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分送。

批办性公文一般由文秘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阅知性公文一般按照机关负责人职务排序从前向后传阅,批办性公文一般按照机关负责人职务排序从后向前传批。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办理。办理公文传阅应当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横传、延误。

(六)催办。公文转办后主动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办理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对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成文日期等详细记载。

(三)印制。严格履行校对、制版、印刷、装订等程序,确保公文印制质量和时效。印制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绝密级公文要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成品公文的文字、格式等再作校核,并对用纸、墨色、裁切、装订等进行检查,核实无误后准确及时分发。

第三十七条 发送和传递公文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发送涉密公文,使用《发文通知单》登记。在封、包、袋上应当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机要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发送绝密级公文,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周边缝有韧线的专用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封处加盖密封章或者加密封条;使用公文袋封装时,公文袋的接缝处必须双线缝纫,袋口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三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传输涉密公文。

第三十九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文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公文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公文利用高效、管理严格。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非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公开发布的,经发文机关批准,适时在中共济南市委网站发布或者由有关新闻单位播发。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发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实施。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上一般不印发公文;确需印发的公文,应当在会议结束时即行收回。经会议主持机关批准,与会人员带回本机关的公文,应当及时交本机关公文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涉密公文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一)涉密公文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与非涉密公文和材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涉密公文电子版(含过程稿)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者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

(二)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并提出明确保密要求。

(三)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涉密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下载、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存储公文的磁盘、光盘及其他存储介质按照所存储公文的最高密级管理。

(四)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向无直接业务关系或者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发送、索要涉密公文。对违反规定发送或者索要的,应当退回或者拒绝。

(五)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确需携带外出的,必须经发文机关或者发文机关授权的公文管理机关同意。

(六)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清退或者销毁。

(七)涉密公文遗失或者泄密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发文机关或者经发文机关授权的公文管理机关,受理机关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发文机关和同级保密及公安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履行登记手续,派两名以上人员到现场监督销毁。绝密级公文应当逐页清点登记,机密级公文应当逐份清点登记,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涉密信息不可还原,确保涉密公文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清退、销毁;临时设臵的机构,当任务结束时,其公文集中移交同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厅)或者有关部门管理。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室(厅)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报和电子公文。电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日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改进文件工作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印制版式说明

2.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样本

3.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发布、阅读规定

附件1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印制版式说明

一、总体要求

1.用纸:采用60g/㎡—80g/㎡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

2.开本:采用国际标准A4型,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3.版心与页边: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

4.字体与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行数与字数: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行间距用3号汉字高度7/8。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6.标点:采用规范全角标点,符合中文排版规范。

7.文字的颜色: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8.制版: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9.印刷: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页误差不超过2mm,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10.装订: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采用骑马订或者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一)版头部分

11.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黑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12.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用“★”隔开。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1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14.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字号应当不大于上级机关的发文机关标志字号,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其他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上下居中排布;如有“文件”二字,应当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15.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普发性公文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臵,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16.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臵。“签发人”三字用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顺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多个签发人需回行时,“签发人”三字与签发人姓名第一行并排。

1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其高度一般不小于0.5mm。

(二)主体部分

18.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在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臵,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多行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正梯形、倒梯形或者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和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四个(含)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以省略。

19.主送机关: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位臵,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20.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仿宋体字,编排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

一、”、“(一)”、“1.”“(1)”标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适当调整;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标点符号应当符合排版规则,数字、年份不拆行。

批转、转发的公文另页编排,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21.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22.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1)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臵,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臵,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者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3)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4)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23.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者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24.附注: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25.附件: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三)版记部分

26.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7.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臵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28.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后加“印发”二字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29.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翻印的公文,应当标注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下一行位臵。翻印机关左空一字,翻印日期后加“翻印”二字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或者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四)页码

30.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三、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A4纸型的表格横排的,页码位臵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四、公文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二)命令(令)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者“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同本附件22〃(3)“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三)纪要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纪要编号。

纪要编号下一行编排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居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者“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的特殊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推荐第10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 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

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5 A2 l: m6 a2 H- e9 O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p: u1 H7 |- o# W5 R\' t+ h% }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4 }% A6 o# h( C+ W! B- b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p- K6 ]# a9 O$ }9 p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9 Z& l: S2 c3 v3 d! [* u, h7 `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4 z\' o6 f% ]+ y4 |6 v$ T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m6 H: b) ^# l\' H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d0 \\# e e2 [4 V: C% \\+ ?* C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R# B# P) G4 W: ?2 O: }0 r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F! L\' p* ?\' s* O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5 G$ R9 a+ x8 s: n6 r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11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新的《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数量,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总共7个: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目前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公文种类的最新变化

新中国成立至2000年,我国党政机关共发布了9个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规章。

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比,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

原《条例》中规定的党的机关使用的主要文种有14个;原《办法》中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主要文种有13个。9个相同,9个不同,共18个。去掉了指示、条例、规定。

新《条例》规定的主要文种有15个,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二是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

鉴于《条例》中列入的15个公文文种大多是党政机关互相适用,所以在《条例》文种的适用范围表述时原则上不指定哪个文种适用于党的机关,或哪个文种适用于行政机关,只有命令(令)、议案两个文种例外。

命令(令)的发布机关须有一定的权威性,使用权限受到严格限制,限定在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布命令(令)。

议案的发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三是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

《条例》中规定的15个文种,其中意见、请示、公告、议案、批复、函6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仍按原来的内容表述。其他9个文种,根据工作实际,对适用范围的表述作了一定修改。

现在的表述更为简洁、精炼、准确,更加科学、合理、严谨,符合我国党政机关行文时文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变化

1.份号。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份号。原来只有机密、绝密文件有要求。一般用3号黑体,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如“000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数字用阿拉伯数字。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这三个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版头。上行文的版头已经取消,请示件、报告件使用正式发文的文头纸即可。

5.标题。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型。

6.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具体标注方法是在用印页上空一行,左空二字,在括号内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7.附件内容。“附件”二字后面不再加冒号。

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8.落款署名。原来要求署名不盖章,盖章不署名,现在要求除电报、会议纪要以外,一般既要落款署名,又要加盖印章。

9.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10.版记。

(1)全部用4号仿宋体字,原来都是3号字。

(2)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页的下方位置,左右各空1字。

“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冒号后标注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日期是指文件的送印日期,而不是文件的签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编排在抄送机关下1行位置,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4)版记中不再保留“主题词”和“印制份数”。

(5)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11.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权威解读 2015年11月23日 00:51 阅读 8 新浪博客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秘书工作:这些公文格式错误你会犯吗?

2012年7月1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实施,对公文格式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格式错误仍存在,有的错误还是反复出现的,应引起重视。公文格式错误不但影响着公文的美观和规范,有时还会造成意思曲解。这里选取一些与大家交流。

一涉密公文不标份号或标注不当

份号是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编号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掌握公文的印制份数以及分发范围、对象,当文件需要收回保管或者销毁的时候,可以对照份号掌握是否有遗漏和丢失,发文机关可以根据份号掌握公文的去向。当前存在问题:

一是涉密公文不标注份号。以前行政机关公文秘密级可以不标,按新国家标准要求都必须标注。为了发放方便,也可对不带密级的公文编制份号。

二是份号标注不正确。新标准要求一般用六位3号阿拉伯数字,编虚位补齐,比如“000369”。但有的机关仍不按规定位数标注。另外,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过程中,有的机关将涉密文件下发时编号,报备时却不予编号,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发文机关标志使用不当

发文机关标志,是文件首页上红色的制发机关名称,可以说是公文的“脸面”。当前有以下使用错误:

一是发文机关标志大小失当。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形大小应该恰当美观,不应过大或过小。

二是发文机关标志不正确。正确的有两种: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种是单独使用发文机关名称。这个名称应该是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当前,有的机关名称全称和简称并用,有的机关仍使用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的形式,均不规范。

三是联合行文时格式不当。有的“文件”二字没有“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三发文字号标注不规范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当前使用错误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符号错用情况突出。年份本应该用六角括号括起,比如,豫办〔2014〕3号,但六角括号经常被错用为“[ ]”。

二是发文机关代字使用混乱。机关代字存在重复现象,如果地名的第一个字相同,其文件代字有可能也相同,比如,河南省新郑市委和武汉市新洲区委都在使用“新发、新办”。有的机关代字过长,甚至用了七八个字;有的代字容易造成误解,比如,“精神办”,等等。

三是发文顺序号编虚位。比如,有的标注为〔2014〕03号。

四标题拟制和标注太随意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标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排列形式错误。标题可以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一定要做到语意完整、美观大方,多使用菱形和宝塔形排列。但实际工作中,多行标题仍有排列为方形和沙漏形的情况。

二是乱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目前仍有使用逗号等的情况,使用书名号也比较随意。

三是不简洁、不完整、不准确。有的标题过长,出现了四五行;有的转发时文种重复,出现一连串“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有的多处重复一个地名和出现多个文件名,比如,××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办法》《××省××办法》《××省××办法》的通知。另外,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使用全称,三个以上时使用规范化简称为宜。

四是文种使用错误。有的没有使用法定文种,比如,计划、讲话等不搭载通知直接行文;有的生造文种,比如,不用批复用批示;有的错用混用文种,比如,关于××的请示报告、关于××的报告的函。

五附件附注使用出现错误

有些同志不太注重这两个格式要素,认为不影响大局,使用起来要求也不严格。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附件说明和附件不相符。由于审核不细致,出现附件说明和附件的标题不完全一致,或者附件数量前后不一的情况。

二是附件说明标注不当。有的附件顺序号使用汉字,汉字后面的标点用顿号,这是错误的,正确的是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圆点。有的正文中已经写明报送、批转、转发,却仍然使用附件,比如,××办公室转发××局关于××的意见的通知,还标注附件“××局关于××的意见”。

三是附注使用不规范。公文如果有附注,应居左空两个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目前仍有不用圆括号,或者位置错标的情况。 这里选取的只是一些使用错误比较突出的格式要素,其实正文中存在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本文难以容纳。其他还有签发人存在标注位置不当的情况,主送机关存在多头主送的问题,解决空白页问题仍使用“(此页无正文)”,印章使用混乱,等等,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予以避免。

公文格式中易犯的几点错误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对行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包括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等作了相当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但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存在缺乏对此文件的理解,导致公文的书写还是有不规范的地方。在对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梳理出以下几点容易出错:

一是发文字号的字体格式应该是仿宋GB2312。在书写上行文应注意上行文发文字号应居左空一字编排,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的签发人应居右空一字,而不是空一个字符,并且签发人的姓名用的是3号楷体字。

二是标题使用的是二号小标宋体,不是二号宋体,并且要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

三是正文里面的层次序数依次用的是“

一、”“

(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四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规定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并且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不再使用汉字书写成文日期。

五是印章应该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并且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六是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

七是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字体格式和正文不一样,一般用4号仿宋GB2312,要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八是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要注意单页码是居右空一字,双页码是居左空一字,数字左右要各放一条一字线。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12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修改情况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往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修改部分如下。

第二章公文种类

新《条例》公文种类为15种:

(一)决议。原《办法》中没有此文种,并将原《条例》中的“重要决策事项”修改为“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将原《条例》和原《办法》合并为“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依照有关法律”、“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的表述,删掉了“行政”二字,将“单位及人员”改为“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原《办法》中没有此文种,并将原《条例》中的“重大事件”改为“重大事项”。

(五)公告。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

(六)通告。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在一定范围内”的表述,删掉了“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表述。

(七)意见。无修改。

(八)通知。将原《条例》中的“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和原《办法》中的“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修改为“批转、转发公文”;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修改为“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删掉了原《办法》中“任免人员”的表述。

(九)通报。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情况”“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修改为“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删掉了原《条例》中“提出建议”的表述,并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的“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改为“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无修改。

(十二)批复。在原《条例》中增“事项”二字。

(十三)议案。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

(十四)函。在原《条例》中增“不相隶属”的表述,将“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修改为“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会议”二字删掉;原《条例》中“主要精神”改为“主要情况”;原《办法》中删掉“传达”二字,增“主要”二字。

注:取消了原《条例》中的指示、条例、规定三个文种。

第13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又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投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由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投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XX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2012年4月l6日印发

第14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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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培训

如何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一、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解读

长期以来,我国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公文并不统一,党的机关执行的是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行政机关执行的是2000年国办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的文种、格式规范(包括纸张规格)、办理程序都不尽不相同,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为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办、国办经过大量沟通、反复协商,就公文处理工作终于达成了共识,于2012年4月6日,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上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办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该《条例》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8章42条,自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与中办的原条例和国办的原办法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特点:

第一个特点:科学编排了各章各条

中办的原条例规定了12章,现简化为8章,其中的公文的起草、校核、签发合并为公文的拟制;公文办理的传递、立卷归档合并为公文办理;公文保密并入公文管理。同时,新《条例》对相关条目的编排顺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二个特点:重新界定了公文处理的概念

国办原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将公文的拟制(起草、审核、签发)作为公文办理的环节之一,没有体现出拟制的应有地位和作用。而现行公文处理的概念主要吸收了中办原条例的定义,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归档立卷作为公文办理的最后环节。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部分组成,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个特点:调整了公文种类

中办原条例规定了14种公文,新《条例》增加了“命令、公告、议案、通告”4种行政性公文,取消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公文,并明确规定“法规性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适用范围相对拓展。

国办原办法规定了13种公文,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决议、公报”2种,“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调整后的文种,在适用范围方面与原中办、国办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决定、通知、函等少数文种的适用范围整合了党政机关的实际需要,相对更加完善。

第四个特点:规范了公文格式要素

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相对中办原条例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3项内容,取消了“主题词”,并将“版头”明确为“发文机关标志”、将“印制版记”明确为“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由于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和页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直在用,因而属于新增内容只有“附注”,而且将原来的“印发传达范围”(即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类似“此件发至县级、传达至乡镇级”的范围说明)明确规定为附注的内容之一,不再单独作为一项格式要素。

相对国办原办法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取消了“主题词”。其中份号、页码在实际工作中也在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因此,以后行政机关的公文也要有发文机关的署名了,不能只落个日期、盖个章。

此外,在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方面,新《条例》的规定与中办原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与国办的原办法相比有了一些细微变化:一是规定涉密文件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的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办法没有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标志的普发性(下行文)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办法规定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都要盖章)。

第五个特点: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增加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原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抄送下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原条例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原条例只对上行文《请示》作此规定)。

第六个特点:在公文拟制方面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等。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原条例只对重要公文作此规定、原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都不完整)、“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原条例只要求被授权者签发)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第七个特点:简化规范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明确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整理归档三项重点内容,并分别作出规定,层次分明,一目了然。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原条例无审核环节,实际工作中也进行初审)改为“初审”;将拟办(原办法称之为“批办”)、请办、分办(分发)统归为“承办”,并按照阅知性公文、批办性公文分别作出规定;增加了“答复”环节,要求公文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就办法而言,还增加了“传阅”环节)。

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4个环节。(原办法规定了8个环节,其中起草、审核、签发并入“公文拟制”;单独规定,而原条例对发文办理的规定则比较零乱,散见于不同条目)。

第八个特点:在公文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着重强调了公文保密管理规定。提出了设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觖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涉密公文的清退和销毁、公文的撤销和废止、机关公文的移交和归档、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申请等具体规定。

二、关于党政机关公文的处理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其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和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二是党政机关处理公务的重要载体。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大量地要通过公文来进行。

(一)公文的特点

1.公文作者的法定性。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的党政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公文的撰稿人是机关或机关领导的代笔人,撰稿人撰写公文时,必须服从机关公务活动需要和机关领导的发文意图,不能兴致所至,信笔由之。

2.公文体式的规范性。公文的规范体式是公文的法定体式,必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统一规范体式来行文,不得自由创设。

3.公文制作的程序性。公文的制作必须遵守有关的行文规则和报批程序,否则就不能成其为公文,更不能生效。

4.公文处理的权威性。党政机关的公文是管理党和国家的重要工具,体现国家的权力和意志,是传达制发机关决策意图的重要手段,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受文机关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如强制予以贯彻、执行、传达、办理等。

5.公文执行的时效性。公文的执行效用具有明显的时间限度,即在法定的或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就失效。

(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特点

1.从属性。公文处理工作从属于所在机关,体现其意图,为其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

2.综合性。党政机关公文内容覆盖面广,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需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请示汇报,需要加强与同级机关的沟通衔接、协调配合。

3.内部性。公文处理属于机关内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传递流转有范围的限制,涉密公文不得对外公开。

4.整体性。公文处理是一项系统工作,在运行中涉及许多环节,而且程序性要求较强。

5.严肃性。公文处理直接为机关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公文一字之差、一字之漏,一个时期没标对,一个数据、名字、名称没核准,都可能给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版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目前中办、国办正在研究制定中。

云南省委办公厅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做好省委文件改版工作的通知》,对省委文件印制格式标准作出了的具体规定(云南省委标准),主要内容详见文件规定。

(四)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整合调整为15种:

1.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开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上述15种文种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务必准确把握、正确适用。在文种的选择和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遵照《条例》的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文种名,不能随意编造。如总结、方案、规划都不是规范文种。

2

.必须符合制发机关的身份和权限。如命令(令)只能由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使用;公告只有党和国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才能使用;议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其他机关不能擅自使用。

3

.必须依据公文的内容选定和使用合适的文种,做到“量体穿衣”。

4

.必须符合行文关系和行文规则,分清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掌握近似文种的区别。

几组容易混淆的文种

“请示”与“报告”

行文目的不同。

行文时间不同。

行文的处理要求不同。

行文的内容不同。

“决定”、“通知”、“意见”

共性:都适于向下级机布置安排工作,提出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做法等。

不同:

指挥性决定——事由重大,比较原则,明确的执行要求;

指示性通知——事由可大可小,补充完善,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以上两个

“必须”执行。

下行意见——新情况、新问题,方向性、指导性,下级机关“可以做什么”,“应当”按着什么原则、朝着什么方向去做,一般没有明确的具体要求。

“通报”与“通知”

相同之处:都具有知照性。

不同之处:通知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办法,要求遵照执行或限期执行;而通报则着眼于思想和路线方面的教育,执行要求较原则。

“决议”与“决定”:均是决策性文件。

在制发程序及形成上有所区别:决议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而决定可由某一机关直接作出决定。

在内容上也略有区别:决定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决定比决议更加具体化;决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函”与“请示”、“批复”

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而下级向上级的请求性事项,要用请示,上级向下级的重要性、正规性事项的答复、指示、批示要用批复。

文种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自造文种:

“汇报材料”

“答复”

“补充说明”

“方案”

“计划”

“制度”。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统战工作的汇报材料》(应为“报告”)

“计划”“总结”“方案”“制度”等,上行时可转化为“报告”或“请示”文种上报;下行时可转化为“通知”文种发出。

滥用文种:

滥用“两告一通”(即“通告”、“公告”、“通知”)

如:《××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应为“通报”)

并用文种。

“请示报告”

“请示函”

“批复通知”,如:

《关于批准成立××协会的请示报告》

(应为“请示”

《××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

(应为“批复”)

《关于给予×××党纪处分的批复通知》(应为“批复”)

错用文种。

“函”和“请示”或“报告”:如《××关于拨付×××经费的请示》(主送××财政局,应为“函”);《×××关于给予项目前期经费补助的报告》(主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为请示)。

“通报”和“通知”:前者侧重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和重要讲话;后者侧重于要求下级机关执行的事项,或者告知下级乃至平级机关周知、掌握的情况等。

(五)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各级机关制发公文、处理行文关系必须遵守的准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行文规则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是公文处理的“纲”。总体要求有:

1.确有需要行文规则。

要求行文必须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行文数量,力求精练、简短。

2.按隶属关系行文规则。

行文关系就是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党政机关有3种行文关系:

一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是上下级之间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三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关系。关系不同则行文要求不同。

3.按职权范围行文规则。

党委、政府办公室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相关部门行文;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传达党委、政府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政府的请示等),但必须注明“经党委、政府批准(同意)”。

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可与下

一级党委的对口业务部门行文;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特殊情况可根据本级党委、政府的授权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但必须注明“经党委、政府批准(同意)”

;4.

可以“函”的形式与下一级党委、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联合行文规则。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既可联合向上行文,也可联合向下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必须是两个以上同级机关、必须确有必要,并明确主办机关或部门。

5.协商一致规则。凡下行文中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应与有关机关和部门就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否则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见向下行文。协商后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6.受双重领导机关行文规则。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要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但要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

7.抄送的规则。上行文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当前行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随意请报:“多头主送”、“越级上报”、“主送领导者个人”、“一文多事”或“一事多请”、“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不经协商上报”、“党政不分”。

2.乱抄滥送:上行文抄送下级机关、下行的一般性公文抄送上级机关、对收文机关领导一一抄送、已属主送的机关,在抄送中再次列出。

3.其他存在问题:“附件不全不清”、“手续不全”、“超越职权行文”、重大问题,部门未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就直接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平级之间使用上行或下行文。

(六)公文的办理

1.办理程序: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公文经过起草、校核、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

2.基本要求:准确、及时、保密、安全。

三、关于常用公文的写作

(一)起草公文的基本要求

1.符合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指示精神和决策要求,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公文相衔接。

2.全面准确反映客观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3.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表达准确。

4.文风端正。

5.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引文准确

6.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二)起草公文的基本步骤

1.确定主题,谋篇布局。

2.收集材料,分析素材。

3.安排结构,拟定提纲。

4.组织撰写,修改润色。

5.协商沟通,审核报批。

(三)几种常用公文的写作

常用的文种有决议、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使用频率最高的是:通知、意见、请示。熟练掌握这三种文种写法,就能以不变应万变。

第一类

通知性公文的写法

在机关公文中,通知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公文,被称之为口袋文种,可独立成文,也可同意见、规定、报告、会议纪要等文种搭配行文。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的事项;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的事项;人事任免等等。

起草通知时,一般要求开门见山,简明扼要,交待清楚“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就行了,不要故意拼凑内容、人为扩充篇幅。另外,有些单位起草通知时,经常随意使用“此通知”或“特此通知”作为结束语,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不规范的,特别是作为下行文行文时,内容交待清楚即可,不必画蛇添足。

通知的结构模式:

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由头:根据什么发通知。

内容:发文的意义,具体事项,工作要求等。

通知的写作思路:根据通知内容有所不同。

会议通知

标题:以电报形式下发,标题可不标明发文机关。

开头部分:交待会议召开的目的和依据,要有会议批准和同意机关授权的交待。

主题部分:

1.会议内容、任务(也可在会议开头时叙述)

2.会议时间和地点

3.参会范围或人员

4.有关事项(会务要求、注意事项)

结尾部分:无

会议议程一般不反映在通知中,重要会议可在制定会议方案时明确。

工作通知

示例一:

提高思想,统一认识。×××××××××××××××××××。

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基本原则。××××××××××××。

采取有效措施,分步推进实施。××××××××××××。

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

示例二:

目标任务

方法步骤

(一)摸底调查

(二)任务分解

(三)集中实施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务求工作实效

(三)强化督促检查

专项工作也可直接分条目逐条把工作内容、要求写清楚即可。

关于批转、转发、印发文件通知

通知是一个万能文种,只要无法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找到的文种,必须借助通知类文种发出。如纲要、方案、总结、要点等,甚至于意见、请示,均可通过转化为“通知”文种下发。

目前直接使用批转形式行文的很少,若请示单位需要上级单位批转执行的,一般在请示的结束语中使用“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转发XXXX单位执行”,上级单位同意的直接转发即可。

1.〔印发文件通知〕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

应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部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5日

如果印发的文件没有专门对相关重要性、必要性作阐述的,可在印发通知中予以强调。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保山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了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深刻认识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领导,实化措施,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推动保山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要按照《纲要》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

除主管机关授权印发文件外,经领导同志同意,领导的重要批示、重要讲话也可以《通知》文种印发。

2.〔转发上级文件通知〕

各县区党委: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通知》(中办发〔2009〕1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

3.〔转发同级文件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转发

《团省委关于召开共青团云南省第十三次

代表大会的请示》的通知

各州、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

《团省委关于召开共青团云南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2012年2月13日

第二类

请示性公文的写法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办理事项使用的公文。它是请示性的上行文,一般要求上级机关作出批复、指示。

1.请示类文种结构为:

标题:一般由“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缘由:应有理有据,具体明白。

事项:具体明确,要实施什么项目,需要多少钱,需要成立什么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请示一般分为三类:

请求指示。解决“我们请求该怎样做”

请求批准。解决“请求批准我们这样做”

请求批转。解决“我们请求有关单位这样做”

请示是典型的上行文,行文要求严格,请求上级解决的事项是什么,必须明确。

2.请示行文规则:一是坚持一文一事,不能一文多事或一事多请;二不能与“报告”文种合用,写成请示报告;三是不得用“报告”代替请示,在报告中夹带请求解决事项等;四是主送机关只能明确一个,不能一文多送。如公文内容涉及的部门可用抄送机关形式分送,但不能抄送下级机关。五是不能越级行文;六是除上级领导要求外,一般不得给领导个人行文;七是应在附注位置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八是请示事项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职能工作时,要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才能上报。

如:《中共××市委关于举办××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活动的请示》

第三类

意见性公文的写法

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行文方向较广,既可独立成文,也可搭配行文,而且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均可使用。作为上行文、平行文的意见,主要是行文机关阐述自己就某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处理方法等,旨在供受文机关参考,文件结尾部门一般有“以上意见妥否,请参与”的结束语;如果需要请上级机关批转执行的意见,结束语应写成“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作为下行文的意见,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因此,向下级机关制发意见,务必突出指导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经批转下发的意见,一般与通知搭配行文。如:《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增双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是作为下行文的意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工作安排意见,一类贯彻上级重要文件的实施意见,写法上主要采取的是条目式写法。结构模式如下:

中共×××委关于×××的意见

(XXXX年X月X日)

一、加强×××

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全局性主要工作,特别是大家不太熟悉的新任务、新活动等工作安排,一般要对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作简要阐述,这既是引起受文机关高度重视的需要,也是行文规范化的要求。要求下级机关开展工作当然要让其知道原因理由、政策依据等。如果工作属常规性任务,但需要进行强调安排的,重要性、必要性可不讲,可根据需要总结分析一下当前面临的形势,也可直接写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目标任务等)

(一)×××

×××

(二)××××××

(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

(五)基本原则

(六)总体目标(目标任务、发展目标)

(方法步骤、活动安排)

三、主要举措(发展措施、政策措施)

(七)××××××

(八)××××××

(九)××××××

四、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保障)

(十)××××××

贯彻上级重要文件的实施意见,写法也以条目式为主,开头部分点明贯彻落实的具体文件,接着逐条阐述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任务和工作重点、保障措施等。如: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

的实施意见

(2010年1月1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50号),进一步加快保山旅游产业发展与改革工作,把保山建成中国一流、国际知名的康体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二)主要目标

(三)基本原则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发展的主要任务

1.优化旅游空间布局。

2.打造康体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

3.开发特色文化体验旅游产品。

4.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旅游。

5.培育发展旅游新业态。

6.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商品。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1.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2.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3.培育旅游龙头企业。

4.建立和完善旅游要素市场。

三、构建旅游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构建大项目支撑体系。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旅游要素支撑体系。

(三)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构建市场支撑体系。

(四)加强市场净化整治,构建环境支撑体系。

(五)实施人才强旅战略,构建人才支撑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三)制定配套政策

(四)加大投入力度。

(五)突出责任落实。

(七)强化督查考核。

第四类

决定性公文的写法

决定,是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决定事项的公文。决定具有特定的权威性、全局性、强制性,一经作出,下级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因此,写作思想一定要鲜明,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态度明确,不能模凌两可,含糊其辞。常见的决定有工作决定、表彰决定。工作决定的写法与意见有些相似。

《决定》可由会议讨论通过,也可由本级机关作出。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

中共保山市委

关于以“四比四促”载体深入开展向杨善洲

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2011年4月15日)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向杨善洲同志学习。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向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要求,市委决定,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四比四促”活动,把向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向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的重大意义

二、准确把握向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的内容

三、开展向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开展向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的方法步骤

五、加强向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

从上例文稿可知,工作决定与意见的结构模式基本相似,区别在于内容更重要、写法更宏观(但必须具有操作性、可行性,重点必须明确,具体措施可留给下级机关去细化去安排)、执行更有力。

除了工作决定外,大家常见的是表彰决定。表彰决定写法相对固定,比较好把握。要求开门见山,开篇就高度概括工作、充分肯定成绩,由此推导出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结论。接着顺势提出党委、政府的决定表彰事项。作出决定前,一般用一句过渡语连接,如“为发扬成绩,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基层党组和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在推进党的建设新伟大工程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党中央决定……”、“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市委决定……”、“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推动……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最后由作出表彰决定的机关分别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提出希望,对下级机关发出号召或提出工作要求即大功告成。若表彰的名单、名册较长,可另页附后,但不能称之为附件,仍属正文内容之一。这样处理便于公文过渡顺畅、衔接紧密、内容紧凑、印制美观,否则会让人有割裂之感。起草表彰决定务必突出先进事迹,彰显表彰的目的、意义,而对评选的过程不必着墨太多,甚至不写。

决议,也可归为决定性公文一类,它主要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决议必须经会议讨论通过,一经会议通过发布,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若需要修改,必须再次提交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类

报告性公文的写法

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使用的公文。这类公文的适用范围很明确,但在具体应用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从报告的内容来说,不能夹带请示事项,报告属于阅知性公文,不需要答复办理,如夹带请示事项,受文机关不便办理,还会误时误事。从受文机关内范围来说,主送机关可以根据公文内容确定,报文机关认为该送的机关都可以作为主送机关,相对比较灵活,不象请示那样严格。从行文的体例上来说,报告的结束语一般使用“专此报告,请阅示”、“特此报告,请审核”、“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等,但不能使用“请批示”、“请批复”等语言。我们的惯常做法,报告一般不使用什么结束语,工作汇报、情况反映清楚即可。

常见的报告有工作报告、会议情况报告、灾害事项报告等。

工作报告,主要向上级机关汇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取得的成效(或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会议情况报告,主要是向上级机关汇报重要会议(一般是经上级机关批准召开的区域性会议,包括协调会、座谈会、研讨会、洽谈会、交易会等)的组织召开情况和会议成果等。写法上要求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内容上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开头部分简要叙述会议概况(时间、地点、参会人员、邀请出席的领导等);第二部分是报告的主题部分,要求全面反映会议精神,包括会议指导思想、会议讨论、研究、协商的主要内容、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等;第三部分,主要就落实会议精神作表态。如:本次会议在XXX的关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圆满成功。与会各方决心在XXX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合作,合力推动XXX科学发展、和谐科学、跨越发展。

灾害事项报告,主要是上机关汇报灾害、事故的发生发展、处置办法、损失损害情况等,要求及时准确、客观真实。

第六类

通报性公文的写法

通报,主要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系下行文,具有明显的典型性、针对性、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特别是对问题的通报要及时、准确,快速行文通报,时间过去了才通报,就起不到指导、教育的作用,也就失去了行文的目的。如:

《xx省纪委关于XXX违纪情况的通报》

第一部分:一般是简述案件查处过程

第二部分:违纪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阐述违纪事实并分析根源

第四部分:逐条强调工作纪律或提出要求

又如: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

第一部分:简述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部分:总结分析执行责任制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三部分:考核结果

第四部分:提出下步工作要求

此外,党委、政府认为不是非常重要表彰事项,也可授权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以表彰通报发文,写法与表彰决定大同小异,主要是评定程序方面有差异,表彰的含金量不同而已。

第七类

批复性公文的写法

批复,主要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有请示才有批复,因此反复与请示是“天生的一对”。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有请示就必须有正式批复,从精简公文考虑,对于一般性的请示事项,有领导批示或指示的,可直接将领导批示或指示告之请示机关即可,不一定行文批复;对重大事项必须正式行文批复。批复一定要有针对性,请示什么问题就批复什么问题,文字要简洁明了,一般不作更多阐述。

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下行文种,不能用于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

关于2011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党组:

你们报来《关于审批2011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方案的请示》(保政党组字〔2011〕9号)收悉,经第96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2011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议,请按照常委会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后,形成财政预算草案提请市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审查。

2011年2月20日

第八类

函的写法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函的行文格式一般使用信函式格式,但实际工作中并不统一。在通常情况下,可根据函的内容灵活运用,属于询问和商洽事项,多用机关信函格式;属于请示批准和答复事项,应当使用正式文件,以示重视和存档备查。函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是邀请函,如例:

xx军区司令部:

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定于x月x日召开xx省警备工作暨表彰大会,总结………工作,部署下一步警备工作任务,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届时请上级领导机关派员莅临指导。

x年x月x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

在贵会的关心、支持下,在西南各省区市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中国昆明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顺利,将如期于今年x月x日举行。为确保本届昆交会获得圆满成功,使之成为促进与世界各国、全国各地交流合作的窗口和桥梁,敬请贵会领导拨冗莅昆出席交易会开幕式,并检查指导工作。

专此函请,顺致敬意。

x年x月x月

二是请批函,如例:

xx军区:

1998年7月,省人民政府批准xx口岸为一类口岸。随着桥头堡建设战略的实施,该口岸的边境贸易不断扩大,旅游业迅速兴起,投资环境日益改善,区位优势日显重要,2000年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请求将xx口岸批准为国家一类口岸的请示》,并已列入国家“十一五”口岸规划。为了加快沿边开放步伐,振兴边疆民族经济,改善口岸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口岸综合服务功能,特请求将xx口岸批准为国家一类口岸。

一、口岸概况。………

二、口岸现状及发展预测。………

三、口岸查验机构编制和设施建设。………

专此函报,请予审批。

x年x月x日

三是工作联系函,如:《关于建议将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移交省委办公厅管理的函》。

四是工作答复函,如《中共云南省委对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征求意见的复函》。

例文:

xx主监会:

贵会《关于制约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发行A股的复函》(主监函〔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

………

希望今后对我省企业申请上市工作继续给予大力支持。

x年x月x日

第九类

纪要的写法

纪要,原称“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任何一级党组织的会议都可以作纪要。

主要特点是:纪要不加盖机关公章;纪要如需参会以外的机关通常借助其他文种,上行文可同报告或请示相搭配;下行文可同通知相搭配。

如:《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旅游宣传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除公文外,党政军机关的文秘部门还有承担相当一部分应用文稿的起草任务,有些文稿尽管使用频率较少,但很重要,领导很重视。

四、关于机关应用文(非规范性公文)的起草

(一)几类应用文稿的起草

领导讲话稿。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各种会议或正规场合上所使用的带有指示性、指导性的文稿。作为一种应用文,讲话稿比较正式、严肃,也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可循,如总结成绩经验、分析问题形势、安排部署工作,又如重大意义、主要任务、重点措施等,但谋篇布局、中心界定、思想基调、观点提炼、内容筛选等都比较灵活,而且领导的个人风格、讲话习惯差异很大,必须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此在撰写领导讲话稿时,要弄清给谁写、写什么、怎样写,然后针对这三个问题,研究人、研究事、研究文。研究人,就是要准确把握领导意图,通过听会、学习领导文章、揣摩领导批示指示精神、阅读领导新闻报道、向领导秘书了解情况等多途径、多渠道把握领会领导意图。研究事,就是针对要讲的事和讲话场合、讲话对象,通过看上头、摸下头、观外头、找前头、想后头等,全方位研究确定领导需要讲的内容。研究文,就是针对讲的内容归纳提炼观点,并力求通过变换角度、改变说法、稍加修饰等体现新意、突出个性。针对要讲的观点合理布局,在材料的选用上,要处理好轻重的关系,特别是事例不宜太多,多举人们看得见、摸得着、可望又可即的事例,多用典型、事实、数据说话;在层次的表述上,要处理好展开与非展开的关系;在语句的选用上,尽量做到不说多余的话、不讲交叉的事、不用重复的词。

工作报告(会议报告)。在实际工作中,有一种不作为公文的工作报告,主要是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代表党委(常委会)、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这类报告的结构多为三段式,内容总体包括总结成绩经验、安排部署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等三大块,其中重点是第二部分,一般包括下步工作的指导思想或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等,写法相对固定,但内容选择、层次安排、语言提炼等方面仍有相当的灵活性,特别是今后工作安排,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力求目标任务可实现、部署要求可执行、政策措施可操作。

调研报告。有的也称之为调查报告,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在掌握大量材料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总结成绩经验、剖析存在问题、综合分析形势、提出对策措施形成的书面报告。调研报告的写法非常灵活,没有相对固定的格式或体例,报告的结构完全视调研具体内容、调研工作开展情况灵活确定,调研者个人风格的不同,形成的调研报告也大相径庭。调研报告常见的写法是,开头部分:说明调研目的、概括调研基本情况;主体部分:归纳总结、分析判断、提出对策措施;结尾部分:概括全文、点明主题,展示前景、发出号召,说明有关事项等。也可不写结语,意尽言止。如:

持续深化林权改革

加快发展林业产业

——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产业发展调查报告

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绩

(总结成绩、归纳经验)

二、对我省现代林业发展形势的基本判断

(林业发展优势、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推进林改和现代林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第二,

严格质量标准,重点抓好主体改革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三,推进配套改革,建立健全五大林业制度。

第四,强化社会服务,建立林业发展的六大支撑体系。

第五,做强优势产业,重点在五个方面实现新突破。

起草调研报告,最好不要人为选择什么结构模式,要对收集掌握的情况材料认真进行梳理、筛选、分析、综合,总结经验规律,提炼主要观点,提出对策建议,再根据调研内容合理确定调研报告的具体写法。比如:2008年时任省长的秦光荣同志,在调研农村矛盾和纠纷后形成了一个别具一格的报告,他是这样写的:

经过一些调研,结合工作实际,我对当前的农民利益诉求和农村矛盾的了进一步的、更新的认识,初步形成了四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当前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呈现新变化(归纳总结了6个方面的新情况新变化)

第二个观点是:新形势下农民利益诉求出现许多新的特点(归纳总结了4个新特点)

第三个观点是:农村矛盾纠纷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归纳分析了主要存在的6个方面的矛盾纠纷)

第四个观点是: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解决农民纠纷、满足农民合理诉求的能力(提出了7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直接用观点作标题,让人耳目一新。从内容上看,其实前三部分都是总结分析、归纳判断,最后一个部分是对策建议。仍然有规律可循。

考察报告。顾名思义,即外出考察结束后向考察批准机关(党委、政府)报送的情况报告。结构比较简单,主要模式是: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简要叙述考察团的组成、考察地点、考察学习内容等,也可在开头语中讲)

第二部分:主要收获

第三部分:主要体会

除上述应用文稿外,实践中还经常碰到工作总结、工作(活动)方案、工作计划等,这些应用文稿结构比较固定、写法相对简单,而且有规律可循,如果大家有兴趣,可自行总结归纳。

(二)几点体会

写文章的本领不是与生俱来的,无论是公文还是其他应用文稿的写作,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勤于积累、善于总结、勇于实践、乐于操刀。惟有多学多看、多写多练、多思多改,才有可能担当职责、完成任务。关于公文的写作,个人有几点体会,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是领会领导意图,适应领导风格。公文的法定作者是领导,代拟的初稿能不能成功,“生杀大权”在领导。一个文件、文稿要成功,取决于领导是否认可、是否满意。拟稿的同志必须尽可能领会领导意图,做有心人、细心人,注意从领导修改的重要文件、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

领导关注的重点工作、领导思考的热点问题、领导平时的重要讲话中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适应领导的思维方式、讲话风格、用语习惯等。

二是学习积累,厚积薄发。肚子里装的货多了,脑子里思考多了,写起来就从容一些。要注意学习新理论、新政策、新精神、新知识;注意收集、整理和积累与自己工作相关的资料;注意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吃透上头,摸清下头,就有写头。只要认真收集好资料,占有材料,肯定能写好。

三是走点捷径,在借鉴中提高。公文自身有一定规律可循。学会依葫芦画瓢。写文章“抄”是一种学习,一种借鉴,一种启迪。特别是谋篇布局、框架结构、语句搭配等方面,都可通过学习模仿好公文、好文章来训练提高。

四是交流碰撞,换位思考。“文章不怕改,越改越精彩”。好文章与其说是写出来的,不如说是改出来。实践中,重要的文稿都是经过草拟修改、领导修改、会议修改出来的。作为拟稿人,要认真做好拟稿修改工作,通过用心朗读法、反复修改法、冷却处理法,对文章的中心思想、篇章结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反复推敲。同时,要主动与大家交流切蹉,广泛听取别人的意见建议,敢于请别人帮助修改文章,那怕是自认为是精华,也要有“割舍”的心。只有这样才能启发思路、取长补短、不断提高。

写文稿是一次艰苦的工作,没有从事过这项工作的同志是很难体会到其中的艰辛。以上是我长期处理公文中积累的一些看法,是本着坦诚的态度提出来的,肯定存在一些值得商榷地方。

由于水平有限、准备不足,讲得不对之处,请各位同仁见凉。

谢谢大家!

第16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注意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注意事项

一、页边距:顶部为37mm,底部为35mm,订口(左部边距)

28mm,右部为26mm。

二、字号:居中排布,年份应用六角括号“ „‟ ”括入。

三、签发人:如需加签发人的,字号应居左并空一个字,签

发人后加全角冒号,居右空一个字,“签发人”三字应用三号仿宋字,签发人姓名用三号楷体字。

四、主体: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标题排列应用梯形或

菱形。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每个自然段左空2个字,内容的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二级标题用楷体字。

五、发文机关和日期:发文机关和日期用4号仿宋字,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标明。

第17篇: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文章标题: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的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

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规范、统

一、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安全保密;负责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文秘人员具体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和手段,努力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委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十四种。

第八条 政府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十三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和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 )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上报公文发文字号中不能出现“发”字。

(五)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

(六)横隔线 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公文主体部分的红色横线。党委机关一般为中间带有实心五角星的红色横线,政府机关一般为一条完整的红色横线。横隔线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方。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应置于主件之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名称,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附件与主件应一起装订。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将顺序号分别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和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右下方。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需要以机关领导人署名的,应写明职务。

(十二)成文日期 公文制成的时间。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电报署发出日期。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 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居成文日期中间偏上,以上不压正文、下略压成文日期为宜。用印要端正、清晰。

(十四)主题词 反映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位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根据公文

内容拟定,后加“△”。

(十五)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

(十六)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印制(翻印)份数组成。一般在文件末页下部,左侧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

底线下面依次标注“打印:□□□”、“校对:□□□”、“共印□□份”。

第十条 公文汉字从左至右横排,标题用二号小标宋,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公文用纸,党委机关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政府机关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安西县(□□□乡、镇)委(委员会)”、“中共安西县□□□部(局、委、办)委员会(党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向上级党委(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等。

(二)“安西县(□□□乡、镇)人民政府”、“安西县□□□局(委、办)”,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向上级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安西县(□□□乡、镇)委(委员会)文件”、“中共安西县□□□部(局、委、办)委员会(党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批转下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四)“安西(□□□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安西县□□□局(委、办)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传达贯彻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安排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五)“中共安西县委(办公室)”、“安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县委或政府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发布有关事项,转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的公文,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报告、请示工作等。

(六)“中共安西县□□□委员会()”,括号内标注文种,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等。

第十二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制发电报,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行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或通过办公自动化网络发送的公文,一般不予印发或印发少量文件供相关领导参阅或有关单位存档。

第十四条 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

第十五条 党政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征得上级机关领导同意,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主送、并报或抄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严禁在公文上直接标注“□□□领导阅”的字样,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不得以本机关办公室的名义上报。

(二)报县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县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县委”,抄送“县政府”;报县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报县委,主送单位应写“县政府”,抄送“县委”。主送“县委”,抄送“县政府”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负责办理;主送“县政府”,抄送“县委”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县委、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乡镇机关站所以及直属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正式行文。

(四)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联署机关对有关问题应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使用联合行文名义,也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减少不必要的联合行文。纯属县委或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

(五)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及其部门名义行文。

(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可退回原呈报单位,待改正后重报。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

第二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代起草文稿。

部门、单位代县委、政府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县委、政府授权或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县委、政府授权或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授意,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以县委、政府名义行文时,应先书面请示县委、政府同意。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材料,应附在文稿之后供领导人审阅签发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由本单位领导同志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纸张材料,书面修改和签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同志审签之前,应由党政机关办公室进行校核。党政机关办公室文秘人员(机要秘书)具体负责文稿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文稿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文稿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报请领导同志审定。

第二十六条 联合行文由联署机关各办公室进行校核。县委、政府联合行文,公文内容属县委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县委部门的,先由县委办公室校核并签注意见,转政府办公室会签后,依次呈报县委、政府领导审签,然后由县委办公室办理;公文内容属政府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先由政府办公室校核并签注意见,转县委办公室会签后,依次呈报政府、县委领导审签,然后由政府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由部门、单位起草的,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文件的起草和校核工作,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按县委部门和政府部门归口分别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以县委、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起草单位不得直接呈送县委、政府领导;未经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文稿,县委、政府领导将不予受理,由办公室退回有关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县委、政府领导同志审定的文稿,经校核如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领导同志复审。未经原审批领导同志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同志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经县委、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主要领导同志或主要领导同志委托的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公文内容,有的可请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有的可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条 联合行文,由其他联署机关的领导同志会签后,送主办机关领导同志签发。县委、政府联合行文,内容主要涉及党委职责范围的,由县委办公室组织会签;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室组织会签。

第三十一条 部门联合代县委、政府起草文稿或需要以县委、政府名义转(印)发文件时,须先由各有关部门会签。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加以说明并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领导同志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圈阅公文应注明圈阅时间。

第八章 公文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文的发布须经同级党政组织批准,除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政府授权可向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行文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各单位党组(党委)、部门发布指示性公文。凡越权发布的公文,受文单位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公文按一定的发布层次或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发布。县委、政府文件一般发至乡镇、部门;部门文件一般发至乡镇站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文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根据《保密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布各级党委、政府文件须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全文、摘要和消息稿。

第三十七条 县委或政府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印发;以县委、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印发的原则进行;部门代县委、政府起草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印发,并将发文情况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八条 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印制版记中的制发单位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办、谁制发的原则进行标注。由部门起草的,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印制版记中的制发单位按县委、政府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分别标注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制发单位为该文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文件处理的各个环节负全责。

第九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核发 由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负责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密级、格式、文字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 记录发文日期、公文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印发范围和公文印制份数等。发文登记须由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由机要秘书负责登记。

(三)印制

1、公文字体、字号使用应规范统一。公文版头根据字数多少选用合适的字号。

2、公文中的数字除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成语、缩略语、概数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汉字、汉字加圆括号、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成文日期,党委机关使用阿拉伯数字,政府机关使用汉字。

3、公文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或经县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复印点印制;涉密公文必须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负责印制,印制过程中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级公文必须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党政机关办公室打字(文印)人员负责对印刷废版、废页及不应归档的软盘等进行及时监销。

第四十条 发送和传递公文要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涉密公文,要使用《发文通知单》登记。《发文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随公文发出,一联留存备查。涉密公文要在封、包装袋上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

第四十一条 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送达,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渠道传递。机密级以上公文和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专门递送。传递绝密级公文实行2人护送制。

涉密公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机传输,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电传公文不得明电、密电混用。密码电报不得明传、翻印、复制,回复密码电报必须用密传。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密码电报时,须经本机关、单位领导同志批准,由本机关、单位机要室负责复印,并视同原电报管理。

第十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文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送、传阅、拟办、请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 接收公文履行签字手续。党政机关办公室收到公文时应逐件清点,以签字或盖章方式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紧急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公文中发现收文份数不符或其他问题,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登记 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收文日期、份数、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分发日期及办理情况等。

(三)分送 党政机关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或根据公文内容确定的范围组织分送。

1、上级机关的发文,凡标注印发级别的,按该印发级别规定的范围及时限要求分送;未标注印发级别的,根据收文内容及有关要求确定分送范围。

2、下级及其他相关机关的公文材料,经筛选分类后分送。凡需要办理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提出办理意见和分送范围;对于简报、参阅件,根据内容及机关领导分工,合理确定分送范围。

(四)传阅(批) 党政机关办公室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或授权,将公文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批)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传阅(批)范围和一定的程序进行。传阅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公文传阅、传批应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横传。

(五)拟办 党政机关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同志批示。

(六)请办 党政机关办公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报请机关主管领导同志批示或请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指明主办部门。

(七)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承办部门接到转办公文后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批办部门、批办领导报告。

公文办理过程中,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全权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批办机关销案;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批复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 党政机关办公室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或定期向交办部门或交办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阅读

第四十三条 阅读文件严格按照文件印发级别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供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省委、省政府发至县级的文件,供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阅读。必要时可传达到现职副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公开发布的中央、省级文件,由各级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群众传达学习;属于专业性或特殊性文件,按文件标明的范围阅读或传达;中央、省级印发的文件扩大阅读或传达范围的,按扩大后的阅读、传达范围执行。

第十二章 公文报送

第四十四条 乡镇、部门向县委、政府报送公文,统一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编号、登记后,按程序办理。除县委、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直接报送的公文外,乡镇、部门不得直接将文件报送县委、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部门向县委、政府报送各类简报,应向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申请备案,凡未批准备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送的各类信息不在此列)。

第四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对乡镇、部门不规范的行文,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报送。

报送公文应严格掌握“党政分开”的原则。向县委报送公文,应以党组织的名义上报;向政府报送公文,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上报。属于党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报告、请示县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报告、请示政府,严禁党政不分,贻误工作。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严禁多头请示。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部门主报、抄报县委、政府的文件,除特别要求的文件外,一般不少于2份,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按要求的份数清收。

第十三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其办公室机要秘书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销毁党委、政府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文件外出。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需要变更上级机关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须报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公开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后即行解密。

第五十二条 建立文件管理责任人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同志对文件管理工作负总责,办公室主任为文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的文秘人员为文件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严格绝密级文件管理,确保绝对安全。

(一)文件实行专人专柜保管,由本单位指定一名文件专管人员,负责绝密级文件的签收、保管和清退。

(二)绝密级文件不得传输、复制和汇编。阅读、传达绝密级文件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文件不得摘录和借阅,其内容不得公开引用,传达时不得录音、录像和记录。

第五十四条 复制、汇编文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或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和汇编的文件应予编号、登记并视同原文件管理。摘录引用涉密公文内容形成的公文,按原公文的密级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存储文件的磁盘、光盘及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公文制发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复制。

第五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公文一般在会议结束时即行收回。经会议主持机关准许,与会人员带回本机关的公文,应及时交本机关公文管理人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文件清退和销毁制度,对标有密级的文件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清理清退的要求及办法,按《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清退党内文件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60号)要求执行。各乡镇、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清理清退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管理,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销毁;临时设置的机构,当任务完成撤销时,其公文集中移交同级党政机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管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时,本人所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九条 密码电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章 公文整理归档

第六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有关材料及软盘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归档。公文整理归档工作接受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党政机关形成的公文,由直接处理公文的部门负责整理,并按归档制度于次年移交本机关档案室。两个及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六十二条 上级机关印发的公文,根据工作需要,下级机关可留存1—2份备查。中央、省、市绝密级文件,各乡镇、各部门一律不得留存。

第十五章 公文保密

第六十三条 处理公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公文保密应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党委、政府涉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十五条 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密级,严格限制涉密人员;难于划分密与非密界限无法确定公文密级的,应申请上级或同级保密部门研究确定。公文密级的变更或解除由发文机关决定。

第六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打印涉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防范措施。载有涉密公文的计算机严禁上国际互联网,其存储软盘、硬盘和光盘等介质,应与同密级的纸质公文一样,按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六十七条 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资料,丢失涉密公文或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涉密公文出现失控,立即报告本机关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绝密级公文及密码电报出现失控或泄密,除及时报告本机关领导同志并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及时报告上级发文机关和县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及公安部门。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过去我县有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xxx县委办公室、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18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2012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1—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

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

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19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变化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变化

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新《条例》综合了原《条例》和原《办法》的内容,既适用于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又适用于政府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结束了多年来党政公文条例分制状况,统一的公文处理规范极大地方便了地方与基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现就新《条例》出现的变化作简要介绍。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科学

《办法》中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理”增加了“整理(立卷)、归档”。

二、公文种类更齐全

7月1日之前,公文文种在原《条例》中14种,原《办法》中13种,去除重复部分,共18种,即:决定、决议、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新《条例》综合成15种,即:决

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减少的“指示、条例、规定”均属以前原《条例》中的文种,即党的机关公文文种。所以与原《办法》相比,政府部门的公文文种实际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其中,“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三、公文格式更明确

《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相比原《办法》,新《条例》在公文眉首中增加“份号”;在公文主体中增加“发文机关署名”,置于“附件说明”之下,“成文日期”之上;公文版记部分减少了“主题词”,增加了“页码”。其中“份号”和“页码”两个要素,原《办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一直在使用,所以新《条例》实际的变动是:减少“主题词”,增加“发文机关署名”。

《条例》对公文格式要素(份号、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印章)做了明确规定。“份号”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紧急程度”规定“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发文机关标志”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印章”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法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

四、行文规则更严密

新《条例》对上行文的行文规则做出调整,“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新《条例》还对下行文的行文规则做了明确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拟制更规范

《条例》规定公文的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原《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公文办理更简明

新《条例》中公文办理:收文办理7个环节,即“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发文办理减少为4个环节,即“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原《办法》中单列的“整理(立卷)、归档”归入新《条例》的公文办理,而原属发文办理的“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公文办理的流程及其分类更简明。

七、公文管理更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20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与写作

公文处理与写作

(2009年3月)

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 《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川委办1996】55号) 《中共成都市机关公文处理细则(试行)》(成委办【2000】105号)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标GB/T9704-1999)

第一部分 公文处理

一、基本概念

定义:公文是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泛使用,具有特定格式和法定效用的文件总和。

六个特点:法定的作者、特定的公务活动、法定的文种、法定的权威和效用、法定的格式、特定的处理程序。

作用:工具和手段。有六个方面:领导和指示,规范和准允,交流和联系,宣传和教育,依据和凭证。

二、公文行文规则

(一)行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普发性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1 (二)党政分工的原则。 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方面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具体事务,一般应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自主处理。除重大问题、原则性问题外,党的机关不宜就具体的政务方面的问题直接向行政机关和社会作指示、部署任务;行政机关也不得向党的组织作指示、部署任务。

(三)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 定行文关系。

1、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或部门阅知的,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3、党委或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相关部门行文。党委或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或政府行文。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上级机关 和抄送上级机关,由主送上级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5、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6、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2

7、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的机关必须是同级的原则

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事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五)请示行文的原则

1、请示应一文一事。

2、请示事项必须协商一致。

3、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4、不得在报告等其他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其他有关行文原则

1、不直接向领导者个人报送公文。

2、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呈报机关。

三、市委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要求

(一)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一般不超越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应按程序送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不得多头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 (关于公文“倒办件”题,违反了收文处理程序)

问 2.报送前“六审”:一审是否需要报送?二审报送目的是什么?三审向谁报送?四审以什么名义报送?五审何时报送?六审报送的背景材料是否齐全? 3.报送公文要留时间余地,尽量消除“鸡毛信”(错误认识:报送到上级机关就可以马上印发,只要有关领导签字就可以印发)。 4.对不按规范上报市委的公文实行退文制度。(1)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未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市委的公文。(2)无发文字号、无签发人、无标题、无主送机关或主送机关有误、无公文主题词、无印制版记、未加盖党委(党组)印章的公文。(3)不区分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职能、行文关系不正确的公文。(4)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请示”多头主送;“请示”中要求解决的问题不明确;“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请示”与“报告”不分或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5)公文涉及有关部门业务工作而未协商一致。(6)公文未经市委办公厅秘书部门办理直接送市委领导同志。(7)公文成文时间与送文时间有误或相隔较长。(8)公文与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相抵触;公文结构混乱,内容不符合有关要求,文字有歧义;公文未清楚表达行文意图。(9)公文用纸不符合规定,印刷质量差,装订不整齐。(10)公文有附件而未附。(11)“报告”未按规定份数报送(报送市委的报告须报送纸质公文5份)。(12)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

5 .关于规范简报报送。(1)对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上报的工作简报原则上限用1个工作简报报头,未经核准的工作简报,市

4 委办公厅受理。(2)原则上每周上报市委的工作简报不超过1期,文字上要做到简明扼要,每期控制在4页以内。(3)除通过简报形式反映工作情况外,其他需要及时反映的有关情况,一般以信息方式报送市委办公厅。

(二)其他有关规定

1、各区(市)县委办公室、市级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本地本部门(单位)文件收发的“总进口”和“总出口”,办公室要规范、指导本地本部门(单位)文件制发和文件管理。

2、各区(市)县委办公室主任、市级各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是本地本部门(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中央文件、省委文件和市委文件由机要秘书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设立党委(党组)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应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机要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配备保险柜等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4、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专门的机要秘书人员负责中央文件、省委文件和市委文件的管理。机要秘书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社会关系清楚,同时应具有很强的保密意识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5、传递密级公文,应当包装密封,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6、中央文件、省委文件和市委文件的阅读传达按文件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确需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的,须履行严

5 格的批准手续。

7、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8、绝密级的中央文件、省委文件和市委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9、对标有密级的中央文件、省委文件和市委文件按年度进行清退和销毁;未标注密级的中央文件、省委文件和市委文件由受文单位自行留存,妥善管理。(关于每年度文件清退的有关问题说明)

10、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中央文件、省委文件和市委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

(以上有关规定详见成委办〔2005〕33号、《手册》P126—131)

四、公文的格式

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印制份数等18个要素组成。

公文版头部分:份号,秘级,紧急程度,版头,发文字号。 公文主体部分: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标题中不要有标点符号,附件在署名后,不能主、附分离。

公文文尾部分: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

6 印制份数。

版头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于向上级报文或向同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版头应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字体要庄重,字号要适当。版头一经确定,应长期沿用。联合行文,版头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秘级确定: 绝密、机密、秘密。 关于份号

紧急程度: 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位于标题左下方,顶格排印,后面加冒号。主送机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向下普发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规范、稳定。决议、决定、指示、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公文的编排格式:(1)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排。标题、正文的字体、字号要庄重、美观、大方,搭配协调。(2) 公文标题的字体、字号一般用2号小标宋;正文中一级标题的字体、字号一般用4号黑体,二级标题一般用3号楷体;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在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中,批转、转发、印发按语部分用3号楷体。(3) 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五、公文格式中的主要问题

7 (一 )公文版头不规范。

问题表现1:以行政的文头、党组的名义向党委上报公文,以下发文件的版头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公文版头简称不正确。如,某部门党组报市委的报告文件版头为“成都市××局文件”,某部门党组报市委的报告公文版头为“成都市××局党组文件”。

指导意见:部门报党委委的公文版头应为“中共××厅(局)党组或(文种)”或“中共××部(文种)”。

问题表现2:部门党组文件版头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如,某市级部门报市委的请示天头空白80mm。

指导意见:党的机关公文天头空白一般为27mm。详见《手册》P

7、P2

49、P244。

(二)发文字号、签发人标注不规范

问题表现:发文字号中发文年度标注使用了圆括号“()”、尖括号“〈〉”、方括号“[]”,发文字号标注位置随意。签发人标注位置不当,联合行文的上报公文只标注了1个签发人。

指导意见:发文年度要用“〔〕”标注,上报公文的签发人位置应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公文应标注各联署机关的签发人。详见《手册》P8—P9。

(三)公文标题不完整、不准确

问题表现:公文标题中没有发文机关,请示标题写为“关于报请××××××的请示”。

指导意见: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详见

8 《手册》P8—P9。

(四)印章加盖不规范

问题表现:上报公文有的没有加盖印章,有的加盖印章不清晰、位置不正确。

指导意见:上报公文应加盖印章,印章应“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详见《手册》P10。

( 五)附件和版记标注位置不正确

问题表现:附件标注在版记之后,版记标注在文件单页或未标注在文件末页,在版记栏标注“校对员”、“打字员”姓名等。

指导意见:附件应标注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版记应标注在文件末页(须为双页)上,且不能出现空白页。详见《手册》P11。(关于空白页的处理)。

(六)印制、装帧不规范

问题表现:文件纸张粗糙、印制墨迹不清、散页装订。 指导意见:公文用纸、编排、装订要符合有关规定。详见《手册》P11—P12。

六、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准确领会领导意图、上级精神 1、领会领导意图。(解决对路的问题)

(1)善于抓“点”。要点和核心,讲话精华和创造性的见解。(抓住领导交代的要点)

(2)善于连“线”。由点联想领导过去同一问题的见解,找联系,

9 发展地串起来。(领导思路的连贯性)

(3)善于扩“面”。对领导意图敢于从理论、内容上进行扩展,使之更丰富和理论化。(合理的理性拓展)

(4)善于构“体”。在三者基础上,围绕主题,观点与材料统一,综合分析,形成总体结构。(合理的布局)

2、吃透上级精神。(1)阅读范围要尽量广泛。 (2)阅读内容要突出重点。 (3)学习态度要严肃认真。

3、明了下头情况。(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2)积累消化下面材料。 (3)争取参加有关会议。 (4)指定撰写专题材料。 (二)详实搜集占有材料

1、占有材料要 “多”。多多益善。

2、鉴别材料要“严”。真实、合法性。

3、选择材料要“精”。以一当十。

4、使用材料要“活”。文体、目的。 (三)准确把握写作结构

1、服从表现主题的需要。

2、适应不同文体的特点。

10 (四)准确把握语言特点

1、准确。概念、结论、分析、判断、政策、措施要求等。

2、庄重。

3、简明。篇幅短小精悍、用词简明显豁、多用单句短句。 (五)快写细磨慢推敲

1、突出主题。

2、订正观点。

3、增删材料。

4、调整结构。

5、润色语言。得当、得体、通俗、规范、合法。

第二部分 通知、报告、请示、函的写作

一、通知的写作

(一)通知的涵义

上级向下级传达指示、布置工作、知照事项时所使用的一种下行文。

(二)通知的用途

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批转下级机关的文件;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印发本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领导人讲话、会议纪要或其他材料,要求下级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的基本结构

1、标题:发文机关+事由+通知。

2、主送机关:一般为多个。

3、正文:通知的缘由、事项、结尾部分。

4、落款: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四)指示性通知的写作

1、标题的写法

发文机关名称+事由+通知。

2、正文的写法

分三个部分:即通知缘由、事项、结尾部分,它通常采用总分条文式结构。

通知缘由部分:一般概述情况,说明目的,交代背景,或陈述理由,指出根据,或说明依据,阐明发通知的目的、意义或指导思想。从中引出问题。然后,用习惯过渡词语,如“特作如下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等转入事项部分。这部分一般不宜写得过详过细。

通知事项:是主要部分,要写明做什么,怎么做,即写明工作任务、原则规定、执行要求、具体措施、注意事项等。这部分一般采用分条分项式写法,并用序码,也可用小标题,分清层次,划分段落,以便于领会、理解和执行。

通知结尾部分:主要是要求下级机关、下属单位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研究通知的精神并抓好落实。如属于重要通知,其结尾有时另起一段提出指示性要求。一般经常使用的结尾语是“望结合本地具体情

12 况贯彻(参照、研究)执行。”

以要求、希望来结束全文,是这类通知写法上的一个特色。有的通知不写这部分,通知事项言尽文止。

(五)关于会议通知

注意五要素完整:会议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注意事项。有关事项事先协调好,注意细节。

(六)通知写作中常见错误:(1)把通知当成意见,意见不像意见;(2)讲很多宏观、原则要求,不具体,通知不像通知;(3)结尾加“特此通知”

二、报告的写作

(一)报告的涵义

报告是用以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询问的上行公文,是一种陈述性的上行法定公文。

(二)报告的种类

工作报告、情况报告、建议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报告。

(三)报告的一般结构和写作要求

1、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报告”组成。如报告事项紧急可在“报告”前加“紧急”二字。

2、主送机关。力求单一,不宜多头报送。

3、正文。一般由报告原由、事项和结语组成。 A.报告原由。简要说明写报告原因、目的。B.报告事项。这是重点,内容较多时,可按情况、做法、经验、教训或问题等内容,以横式结构安排材料;

13 可依事情的发展变化脉络、认识处理问题的由浅入深,以纵式结构安排材料。C.报告结语。一般以“特此报告”、“请审阅”等语作结。

4、落款。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四)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写法不强求一律,但都要力求做到:

1、内容集中、单一,突出重点,抓住事物本质,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2、把情况和问题讲清楚,把事情的经过、原委、结果、性质写明白。

(五)工作报告

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基本教训、下步打算等几部分。这类报告篇幅较长,应恰当安排层次结构,宜列小标题分部分或分问题写。(1)基本情况。可简要交代时间、背景和工作条件。(2)主要成绩。应把工作的过程、措施、结果和成绩叙述清楚。(3)经验体会。要从实际工作中概括出规律性的东西来,以便指导今后的工作。 (4)存在问题。是写出工作中的缺点与不足。(5)基本教训。这是分析工作失误的原因和反思值得吸取的教训。(6)下步打算。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提出今后开展工作的建议。撰写工作报告,要根据行文目的,在内容上有侧重。例如偏重总结经验的工作报告,可以主要写情况、成绩和经验,少写或不写问题和意见;偏重汇报情况的工作报告,着重写情况、成绩和问题,少写或不写经验教训。

14

(六)报告写作中的常见问题:(1)报告夹带请示事项;(2)开头入题太长,不明快,不讲政治;(3)夸张溢美之词多,分寸把握不够;(4)内容提炼不够,重点不突出;(5)结束语不正确,错为“特此报告,请批示”。

三、请示的写作

(一)请示的涵义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或指示的上行文。

(二)请示的写作结构

1、标题

A、发文机关+事由+文种“请示”。

B、不能把文种“请示”误为“请示报告”、“报告”或者“申请”。 C、标题中的事由要明确,语言要简明。不宜写为“关于请求(或申请)×××的请示”,请示中本身就含有请求、申请的意思了。

2、主送机关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

3、正文

(1)请示原因:应简明扼要而又充分地陈述请示的原因、依据。原因比较复杂,就不能因为要求简要而简单化,必须讲清情况,举出必要的事实、数据来说明原因,才能为请示事项提供充分依据,令人信服。在概述情况时,不能笼统、含糊;在陈述困难时,不能夸大事实。要注意,即使情况写得较多,这部分仍然不是请示的重点所在,它仍然是为请示事项作铺垫的。因此,不要轻重倒置,喧宾夺主。

15 (2)请示事项:这是正文重点,内容要具体,建议要求要可行,用语要明确肯定,语气要得体。

(3)请示结语:常用“妥否,请批复”、“特此请示,请予指示”、“请批准”、“请审批”、“请指示”等惯用语。若是请求批转的请示,则以“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等语作结。不可写为“妥否,请批准”。

4、落款: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三) 请示写作中常见问题:(1)误将请示当成报告;(2)标题多了“请求”、“要求”、“报请”等语;(3)结束语误为“妥否,请批准”.

四、函的写作

(一) 函的涵义和分类。

函用于平行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按照内容和用途,函可分为三类:(1)商洽函。用于平行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联系有关事宜。(2)请批函。用于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涉及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业务主管部门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就其请求批准的事项作出审批答复。(3)询问答复函。用于上下级机关之间互相询问答复处理有关具体问题。

(二)函的基本结构与写作要求。

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函”组成。若是复函,则可

16 写明“复函”。

2、主送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多数函的主送机关较单一。

3、正文。不同类型的函写法不同。商洽函、询问函先写明商洽或询问的原因,然后写明所要联系、商洽事项或询问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注意写清对对方的要求和希望;结尾可用“特此函告”、“请即函复”之类,也可写“请予支持(协助)”,并紧接“为荷”、“为盼”、“为感”等语,其后都要加句号。答复函的开头说明对方来函收悉(如“某月某日关于某个问题的来函收悉”),

并在简要复述对方所询问问题或所提要求后,常用“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等语过渡到下文;答复意见,针对来函内容,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结尾,以“此复”、“特此函复”或“谨作答复”作结,如告知情况部分用了“现答复如下”,则可不写结尾。请求批准函则要将请批理由写得简洁而突出,请批事项表述明确,结语可写“请批准”、“请予审批”等(但不宜写“请予指示”、“请批示”等请示公文的结语);审批函则是针对请求批准函的回复,先引述来函标题,简要叙述事由后,明确作出审批答复,结语写“特此函复”(但不宜写“特此批复”等批复公文的结语)。

4、落款。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函写作中的常见问题:(1)语气不当,如上行文的“请求”、“恳求”、“恳请”语言,下行文的指示性语气;(2)把函误为请示或报告。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doc》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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