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22-04-1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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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带班下井

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及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法违纪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次数规定

1、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和其他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生产经理、总工程师不少于8次,经营经理不少于6次,其他分管生产、安全、机电、通风副职领导及其他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4次。

3、带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进行协调调换,确保每班至少一名矿级领导带班。

二、领导带班下井应履行的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天的安全生产状况、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状况、“四位一体”开工情况、矿建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下井要严格按照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三走到、三必到”(三走到”内容: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现场要走到;现场“三必到”内容:有变化情况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单位现场必到)制度下井带班。

3、带班人员必须做到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交接班,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4、带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要害场所等进行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三违”,严禁违章指挥。

5、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隐患治理等必须蹲点把关,现场指挥,预防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6、协调井下各生产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井下正常的生产秩序。

7、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等。

三、领导带班下井考核管理制度

1、由公司安全部信息站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每月底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与职工同时升井、同时入井的,一律按违章论处,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4、未填写带班记录的、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四、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运上强力皮带机头) 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引发事故,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未当面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早班 7:00点—8:00点;中班15:00—16:00;夜班 23:00—0:00)。交接班时间内未完成交接的罚款100元。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每月由安全部信息站负责发放和管理。

五、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有代写情况的,一经发现,处罚带班人员和代写人员各200元。

3、每月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部信息站收集、保存,未及时收集、保存对安全部信息站档案管理员罚款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4、机电部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5、安全部信息站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一年内造成档案丢失的,处罚档案管理员3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

6、历年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销毁,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存储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毁。

六、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信息站在井口显著位臵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管理、长期臵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臵放,位臵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2、公示对象为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通风、机电和技术管理及其他矿级副职;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3、公示范围为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4、公示内容包括公司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数;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5、公示工作必须由矿安全部信息站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公示。

6、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安全部信息站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7、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8、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七、矿领导带班下井汇报制度

1、安全部负责每日汇报集团安全部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及每月30日前将领导下井情况、带班情况、“三走到、三必到”情况等以月报表的形式报集团安全部。

2、安全部要指派专人负责日汇报、月汇报工作,负责人请假、出差等原因不能汇报的要交代其他人员进行汇报工作,不得脱误汇报工作。

3、日汇报、月汇报内容要以矿领导实际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汇报,不得弄虚作假。

八、强化隐患排查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五定一评价”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安排整改,现场督促落实;现场不能解决的,领导升井后要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带班台账。

2、安全部负责按照“五落实”原则,及时进行“五定”,并做好跟踪落实。

九、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按程序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要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2、安全部要对矿领导下井检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情况进行追踪落实,每月安全例会上要重点通报、强调整改情况及效果评价。

十、进一步加强“三走到、三必到”管理

1、严格执行《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及考核综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狠抓地质条件变化、生产出现异常、非正规特殊作业、规程措施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控制以及关键岗位监督“六个重点”,确保走到、看到、问道、查到、落实到、考核到。

2、“三走到、三必到”地点要在井口公示,带班领导必到到“三走到、三必到”地点进行带班作业。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进行实行备案制度

安全部负责将带班下井制度报集团公司安全部进行备案。 十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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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

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

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到位。

5、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施工现场正规循环作业状况、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等。

6、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各队动态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7、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

9、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在现场与被检查单位带班人员交接清楚,责令整改时间和指定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带班人进行处罚。

10、带班下井领导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知情权。

11、带班下井领导有权制止任何“三违”行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1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班下井领导有权指挥调度井上、下任何地点的队伍、设备及设施。

四、严格遵守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对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地点在井底交接班硐室。

2、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五、坚持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下井带班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的部门(包括时间)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中进行详细登记,一式二份,安检科负责收集第一联,并由专人将带班人员填写内容落实责任单位按流程规定进行整改、落实,经复查合格后,由安检科存档。调度室负责收集第二联,并存档备查。

2、凡下井带班人员不填写下井带班登记档案者,视为下井带班无效,不予承认。

3、矿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用于记录带班下井领导的汇报内容。

六、群众监督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在副井口信息站LED显示屏上公示。职工如果发现带班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入井时,可以向煤矿公司举报(公司安监局电话:0370-5197866,公司调度室电话:0370-5197956)。

2、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及时在矿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考核及相关规定

1、下井带班的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表》中排定的班次下井带班,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下井带班的人员,可以与相应级别的领导换班,换班情况应当记录清楚,存档备查。若因个人原因出现空班者,罚款500元/次。

2、由矿组织相关部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3、入井带班每少1次罚款500元;入井时间不够8小时罚款200元/次;未及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的罚款200元/次;未对手交接班的罚款500元/次;未及时或未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上登记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当班没有与员工同进同出的,罚款1000元/次。

4、对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在零点、十六点班带班下井次数比规定次数每多一次奖励200元。

5、带班下井领导经批准外出学习超过5天的,按照比例核减带班下井次数。

6、每月月末,生产技术科负责列出下月采掘地点,机电科负责列出下月机房硐室及机电设备放置地点,由调度室统一汇总后发给带班下井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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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第二十五条 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煤安发【2010】1134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省煤炭厅通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矿领导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其各项条款的内涵,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相关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省厅出台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制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于10月30日前报省煤炭厅备案。

三、加强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同时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

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煤炭厅备案,同时抄送山西煤监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局要制定所监管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各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县、市煤炭局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煤炭局所监管煤矿每日要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局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布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对于未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十四条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并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级每月、市级每季、省级每半年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和地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厅接受举报单位: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

举报电话:0351-4115432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酒店12A层

邮政编码:030012

电子信箱: mtjczd@163.commtjczd@163.com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中第十

八、十

九、二

十、二十一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露天煤矿领导现场带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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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安发【2010】1134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省煤炭厅通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矿领导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其各项条款的内涵,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相关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省厅出台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制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于10月30日前报省煤炭厅备案。

三、加强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同时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煤炭厅备案,同时抄送山西煤监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局要制定所监管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各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县、市煤炭局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煤炭局所监管煤矿每日要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局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布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对于未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并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级每月、市级每季、省级每半年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和地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厅接受举报单位: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

举报电话:0351-4115432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酒店12A层

邮政编码:030012

电子信箱: mtjczd@163.com mtjczd@163.com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中第十

八、十

九、二

十、二十一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露天煤矿领导现场带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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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

则》的通知

各带班领导:

为切实加强煤矿技改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1‟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2010‟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矿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班必须有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方、安全科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等内容。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进行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 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

施工单位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我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 “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九条 我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设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 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下井的内部考核与奖惩管理。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优、晋级、提拔的主要内容;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我矿要把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我矿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施工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我矿矿存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隰东煤业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1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

2 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周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30万吨/年以下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30万吨/年及以上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盘江煤电集团、水城矿业集团、六枝工矿集团、林东矿业集团,下同)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其他煤矿由驻矿安监员每日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

4 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

5 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强监察执法,将煤矿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行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监察执法的一项必查内容,每年至少对辖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开展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与考核考评机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同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约谈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受理有关举报,举报电话:省能源局:0851—6891226,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0851—6891048。

第二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8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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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煤办基发[2011]1054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1‟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2010‟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附件:

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2、煤安监行管„2011‟35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同时要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并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

建设单位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施工单位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班必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建设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建设煤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建设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九条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制定所属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抄送山西煤监局;其所属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所监管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各建设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

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属地监管的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建设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 “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建设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设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建设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下井的内部考核与奖惩管理。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优、晋级、提拔的主要内容;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级每月、市级每季至少要对所监管的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各有关国有或地方煤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建设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建设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建设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厅接受举报单位: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

举报电话:0351-4115432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酒店12A层

邮政编码:030012

电子信箱:①mtjczd@163.com

②jubao@sxcoal.com.cn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煤矿存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第十

八、十

九、二

十、二十一条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煤矿

领导

安全

细则

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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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峪煤业主副斜井

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落实好安全第一思想,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作业制度的具体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全公司各矿建单位进一步全面落实和推广项目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带班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井下领导带班制度。各单位在基建施工期间必须每班安排一名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带班,和工人同上同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除患。

二、严格履行职责。带班领导要坚守岗位,加强作业现场的巡查,监督跟班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情况,及时查处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及时制止和排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当班出勤人数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旁站检查。

三、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并认真填写交接班书面记录。带班领导对下井时间、地点及带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都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要建立领导下井执勤表和时间安排表,便于职工群众监督。

四、加强关键环节的现场指挥。对过断层、排瓦斯、揭露煤层、探水注浆、大型设备安装等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的关键环节和工序,带班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亲自指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河南煤炭建设集团矿建第九项目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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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12.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高管层和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工作。 12.2 标准内容

12.2.1 公司高管层和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标准 12.2.1.1 总经理、党委书记带班次数不少于5个。

12.2.1.2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开掘、防突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不少于8个。

12.2.1.3 其他副公司级领导带班次数不少于6个。

12.2.1.4 副总工程师带班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8个。

12.2.1.5 每天零点、肆点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系统矿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且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 12.2.2带班人员任务职责标准

12.2.2.1 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2.2.2.2 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12.2.2.3 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12.2.2.4 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到位。

12.2.2.5 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施工现场正规循环作业状况、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等。

12.2.2.6 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各队动态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2.2.2.7 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12.2.2.8 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

12.2.2.9 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在现场与被检查单位带班人员交接清楚,责令整改时间和指定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带班人进行处罚。

12.2.2.10 带班下井领导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知情权。

12.2.2.11 带班下井领导有权制止任何“三违”行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12.2.2.12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班下井领导有权指挥调度井上、下任何地点的队伍、设备及设施。

12.2.3 带班人员井下工作时间标准

12.2.3.1 零点班带班领导井下工作时间为:23:30--8:00; 12.2.3.2 八点班带班领导井下工作时间为:7:30--16:00; 12.2.3.3 四点班带班领导井下工作时间为:15:30--24:00。

12.2.3.4 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按照井下工作时间执行带班,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12.2.4 带班领导井下交接班标准

12.2.4.1 带班领导应配备矿领导井下带班表、现场检查记录本和井下交接班记录表,明确交接班地点,并设专人进行保管和管理。

12.2.4.2 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固定地点向接班领导进行交接,严禁以打电话或其它非见面方式进行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发生事故。

12.2.4.3 交班领导要如实详细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存在隐患,以及下一班安全生产工作需注意事项,并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经确认签字后方可下班。 12.2.4.4 带班领导在井下交接过程中,下班领导在规定时间未到达交接地点时,上一班领导不准私自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处理;无领导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至有领导接班为止。 12.2.5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标准

12.2.5.1 安检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领导下井档案的存档工作。每月矿级领导带班登记表和井下交接班记录应按月装订,分类管理,进行存档,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2.2.5.2 带班领导下井前和出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认真填写带班领导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本和井下交接班记录表,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入井时间、升井时间、工作任务、地点、经过路线、工作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12.2.5.3 带班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本和井下交接班记录表,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本人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安检部必须严格进行把关。集团公司发现他人代填写的,按违反带班规定处理。

12.2.5.4 安检部信息站针对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处理。

12.2.5.5 安检部要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对领导带班下井信息进行存储,严禁人为改动或弄虚作假,其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12.2.6 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标准

12.2.6.1 集团公司统一制作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板,安检部要在井口明显位置进行悬挂,牌板公示内容包括当天三班带班领导照片、姓名、职务和公司举报电话。

12.2.6.2 每月底安检部要将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和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12.2.6 公司设立领导带班下井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举报电话:集团公司0398-5898529;新义公司0398-5873080。 12.2.7领导替换班标准 12.2.7.1 在带班工作前,因公(私)外出,不能履行带班职责需调班的,矿长、党委书记须经义煤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副矿长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批准材料应及时交调度室、信息站保存登记,并向公司总调度、安监信息中心报备,方可进行。

12.2.7.2 在带班过程中,因公(私)临时外出,不能履行带班职责需调班的,矿长、党委书记须经义煤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副矿长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同意材料应及时交调度室、信息站保存登记,并向公司总调度、安监信息中心报备,方可进行。

12.2.8 考核及相关规定标准

12.2.8.1 调换班无手续、应完成未完成月带班次数规定或带班任务的,带班人员缴纳安全保证金2000元/次。

12.2.8.2 未认真填写带班登记表和井下交接班记录,存在填写内容缺项的,带班领导缴纳安全保证金500-1000元。

12.2.8.3 上一班带班领导和接班领导未在井下固定地点进行交接的,责任带班领导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元。

12.2.8.4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未安排专人管理或管理不规范的,责任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元。

12.2.8.5 人员定位系统未存储或存在人为改动、删除、弄虚作假,存储期达不到规定时限要求的,责任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2000元。

12.2.8.6 未在井口悬挂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板或未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在公示栏公示的,责任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元。

12.2.8.7 职工群众举报领导违反下井带班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对违反规定带班领导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并通报全公司。

第11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后山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为保证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第一章 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1、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等矿级管理人员属于下井带班管理人员,每月由矿长按实际情况分解带班考勤计划,其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个,总工程师下井带班不少于18个,生产矿长不少于18个,安全矿长下井带班不少于18个,机电矿长下井带班不少于18个,矿长助理下井带班不少于18个。矿长下井带班时必须有安监站长协同下井带班,协助处理问题。 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各带班干部要严格遵照执行。

2、带班管理人员实行三班八小时制,日夜班比例由矿长合理安排。

3、带班管理人员下井时应严格执行下井安全制度,并配备瓦斯检测仪器。下井带班应主要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合理安排矿井生产,发现违章作业现象现场处罚,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撤人。若出现严重安全问题,应责令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4、带班干部应做好交接班记录,把上班期间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结果记录在交接班本上,遇重大问题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交接班,由上、下班带班干部共同处理完毕方可交接。

5、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必须有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指挥。

6、若发生事故,带班管理人员为事故处理现场第一指挥人,应负责全矿的灾害控制及救护,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

7、每月的前一周由矿安监站制定带班领导下井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级领导的姓名、职务。无特殊情况,带班管理人员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由矿长批准,安排其他管理人员带班,并在调度室备案。

8、凡下井带班人员当班问题未处理、或者擅自脱岗者一次罚款500元。在带班期间发生事故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对下井带班人员在月底按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第二章 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领导在井底等候室交接班,认真填定交接班记录本。交接班时间为早班7:30-7:50,中班15:30-15:50,夜班23:30-23:50。

2、交接班记录内容包括井下安全状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采取的措施。

3、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上一班问题未处理完的,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和接班的领导共同处理问题,待问题处理告一段落无重大安全隐患后或处理完毕方可下班。

5、下一班的带班领导未到的,上一班带班领导严禁下班。交接班迟到早退的按200元处罚。

6、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作业场所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7、对于井下交接班,安检站要严格检查督促执行,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按制度严肃处理,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问题的,从严加倍处罚。

8、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第三章 矿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

1、对下井带班人员在月底按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2、凡下井带班人员当班问题未处理、或者擅自脱岗者一次罚款500元。

3、下井带班的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4、在带班期间发生事故的,每发生一起轻伤扣当月工资额的10%,每发生一起重伤扣当月工资额的20%,累计处罚。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接受年度工资总额20%经济处罚外,另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矿领导下井带班的职责

1、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突出问题隐患较多或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地点工序进行现场盯岗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发现—整改—复查”及时进行处理。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该班上岗领导并作为该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对该班的安全、生产、整改负责任。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上一班问题未处理完的,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和接班的领导共同处理问题,待问题处理告一段落无重大安全隐患后或处理完毕方可下班。

上井后将带班情况如实记录在《矿级管理人员带班记录》上。

5、井下发生事故,带班领导是井下现场组织自救、避灾、救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不得盲目冒险指挥。

6、矿领导到达矿一个作业面或区域时应向调度室报告地点和去向。

二、矿领导下井带班的权限

1、当班带班领导作为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有权调动井上下所有职工,安排临时任务,有权调整临时用工的工资标准。有权调整工作任务,调整工作任务的应通知调度室。

2、有权对“三违”行为进行现场经济处罚,并责令纠正。有权责令不服从管理的工人出井,接受停班处罚、教育。

3、在出现重大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到地面。

4、井下发生事故,带班领导是井下现场组织抢险救灾的第一责任人。有权调动矿井设备、人员、车辆等组织救灾。

第五章 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包括:下井带班月计划、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记录、下井考勤记录、下井带班计划完成情况等记录。由安监站保管,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2、交接班记录应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签名。

3、下井带班记录应填写下井人员姓名、职务、时间、班次、入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现场交接班及出井时间等。

4、由安监站站长每月汇总,负责整理、保存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

5、带班领导出井后要及时到时调度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调度值班人员要派专人负责领导下井记录的管理。

6、监控值班人员在领导出井后,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中调出井下考勤表和人员定位系统数据,并汇总打印存档,带班领导下井定位存储信息保存期至少一年。第六章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煤矿每月前一周由安检站制定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带班排班表);并在矿调度室和井口检身房张贴公示。

2、煤矿领导当班下井带班要在井口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当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接受群众监督。

3、煤矿安检站在月初(26日)对上月领导带班下井进行统计,并在矿办公楼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下月下井排班计划表(注明姓名和职务)和上月下井带班情况(本月计划下井次数、实际下井次数、查出隐患条数、整改隐患条数、隐患整改率)等内容。

4、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接受职工监督举报,矿设立专门的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矿举报电话:0358-4056180 县煤炭工业局举报电话:0358-4023914 县煤炭纠察队举报电话:0358-4029279 第七章 矿领导带班备案制度

1、煤矿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

2、煤矿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县煤炭工业局备案。

3、煤矿每月下井计划表报县煤炭工业局备案。第八章 矿领导带班日汇报制度

1、煤矿每日向主体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2、集团公司每日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各矿井的领导带班情况。第九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 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12篇:枣矿集团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枣矿集团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新建、改建、扩建、重组整合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领导,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煤矿存在承揽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还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

第四条 煤矿每个班次必须至少1名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存在承揽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每个班次必须至少1名矿领导和1名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

第五条 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对当班井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带班下井领导对所属施工区域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 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带班下井次数规定: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安全生产系统的副职不少于7次,副总工程师和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不少于9次,其他领导不少于5次。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其他主要管理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第八条 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一)带班下井实行月度计划制度,每月底之前制订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二)带班下井实行特殊情况请假调班制度,因公、因病不能带班下井,必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及时安排调换带班人员,由调度室落实登记《领导带班下井调换班登记簿》。

(三)带班下井实行井下调度站或采掘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制度,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交接班时,上班领导应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

(四)带班下井实行汇报制度,煤矿要将当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调度室汇报,带班领导班中至少向本单位调度室汇报一次。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汇报。

(五)带班下井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带班领导出井后填写《领导带班下井登记台帐》、《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采取措施、落实情况等进

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六)带班下井实行备案制度,煤矿每月底前将本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统计汇总表》及下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安排表》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审核备案;煤矿外委施工单位上报所属煤矿安监站、调度室备案。带班下井各类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七)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矿调度室和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带班下井实行岗位职务负责制度,煤矿必须由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和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带班下井,不允许以班子成员人数少为由,而擅自任用其他人员替代、参与带班下井工作。

(九)带班下井实行“三个三分之一”制度,即:零点班、八点班、四点班必须保证各占三分之一。

(十)带班下井实行“两同时”、“三不放过”、“三必到、三走到”工作制度(两同时:即与员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三必到、三走到:即情况变化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现场必到;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并且要在矿调度、井口显要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三必到、三走到”的具体地点。

第九条 带班下井职责:

(一)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针对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

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指挥协调。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格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

(三)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指导、协调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四)井下发生安全与生产事故后,带班领导要盯在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及处理工作。

第十条 带班下井权利:

(一)有权指挥协调当班井下生产系统、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有权对所在区域作业现场、生产队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指挥和协调。

(三)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组织排除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 带班下井任务:

(一)检查干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及履职情况,开工前“四位一体”准入执行情况。

(二)井下现场安全隐患排查。

(三)跟踪督促指导安全隐患现场整改。

(四)现场指挥、协调巷道贯通、揭露煤层、处理火区、过断层、过漏顶、排瓦斯、工作面涌水、搬家、调整通风系统等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带班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带班下井安全隐患处置流程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现场

督办。在整改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员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工资照发。

第三章 带班下井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带班下井工作流程:

(一)晨会安排。矿晨会通报上班情况,确定当天带班领导重点巡查区域及工作任务。

(二)班前准备。到矿调度室了解井下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填写《领导带班下井登记台账》。

(三)井下带班。在井下调度站或采掘工作面现场接班,并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上班领导要向接班领导说明带班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隐患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按照确定的重点巡查区域及工作任务,结合上班遗留问题,跟踪巡查,班中至少向矿调度室汇报一次。

(四)交班出井。在井下调度站或采掘工作面现场交班,并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离开作业地点时,可以电话通知井下调度站进行交班,但交接班记录必须由带班领导本人填写。出井后,在井口信息站填写《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信息卡》,由安监站按安全隐患处置流程跟踪销号。

第十六条 带班下井安全隐患处置流程:

(一)隐患信息管理。明确矿井安监站负责统一收集,安排专人对带班领导反映的安全隐患信息进行整理分类。

(二)一般隐患处置流程。安监站负责将隐患逐条分解,向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安监站负责验收。

(三)重大隐患处置流程。带班领导发现重大隐患向矿调度室和分管领导汇报,由相关领导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向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组织治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分管领导、安监站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四)通报考核。当天隐患要在第二天晨会上由安监站进行跟踪通报隐患整改情况。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将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责任。

第四章 带班下井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加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与奖惩,把带班下井作为考核干部业绩重要内容,作为经济奖罚、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安全例会通报、考核例会审核,季度兑现。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

(一)煤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煤矿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1、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2、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3、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5、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台帐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二)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以煤矿1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事故单位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质量和数量考核:

1、检查质量

(1)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沉淀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奖励。

(2)未严格执行“两同时”、“三不放过、三必到、三走到”制度规定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20%。

(3)带班过程没有真正去现场查隐患、找问题,只是用文明生产问题代替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20%。

(4)发现隐患问题未实现闭合管理,或同样的隐患问题现场频繁重复出现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10%。

(5)带班下井登记台帐、交接班记录簿、安全检查信息卡不能真实反映带班下井全过程、填写流于形式,或出现代填现象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10%。

2、检查数量

(1)带班下井次数未完成规定要求的,取消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

(2)带班及下井没有严格执行“三个三分之一”管理规定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20%。

第二十条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考核

(一)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施工单位1-3万元罚款,限期整改:

1、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的。

2、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3、未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4、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5、带班下井检查无问题或用文明生产问题代替的。

6、带班下井登记台帐、交接班记录簿、安全检查信息卡不能真实反映带班下井全过程、填写流于形式,或出现代填现象的。

(二)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施工单位3-5万元罚款,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批评和警告:

1、井下施工区域带班出现空岗现象的。

2、领导带班下井人员无人员定位跟踪系统信息的。

3、领导带班下井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三)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多次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

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可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井下作业,组织整改。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职能部门或煤矿可建议终止井下施工作业合同,予以清退。

第五章 带班下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安监局牵头,总调度室、人事部参加,负责每月进行动态抽查,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覆盖检查,并做到“四不二直”(即: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插基层、直插现场)。

第二十二条 检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井下现场员工、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领导人员带班下井要接受舆论监督,电视台、矿工报社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煤矿领导人员带班下井要接受社会监督,煤矿要在矿办公楼设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集团公司安监局要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群众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信息,经查证核实,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安监局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煤矿参照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领导人员、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及跟班下井管理办法,报安监局调度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非煤生产单位参照集团公司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及跟班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非煤生产单位现场24小时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

矿级领导带班

管 理 制 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由公司和业主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安全科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公司总工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矿级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非矿级领导严禁代替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总公司或业主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矿长及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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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带班下井的领导在井口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上级煤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变电所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出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当班没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科把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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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内容,每月至少对全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总公司对我矿的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五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臵情况;

(五)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总公司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500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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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或者非矿级领导代替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矿长处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如下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直接责任人和矿长1000元的罚款;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处罚,由公司安全领导组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及矿级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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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班次数: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按三班制作业,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00、中班15:00、晚班23:00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出井走在员工后面。

5、带班人员在井下变电所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底由安全科对下月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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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部。

三、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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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变电所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全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部。

四、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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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副矿长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安全科内业人员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考核50元。

6、安全科内业人员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交由安全副矿长对档案录入情况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科内业人员录入电脑后,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科内业人员负责收集、保存。

8、矿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给予责任人员处罚200元的处理。

9、安全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内存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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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

11、本制度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部。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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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永晟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区下达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各部门长。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及部门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在井口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部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

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8、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9、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室会同安全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与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

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检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矿长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安全部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考核50元。

6、安检科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交由安全矿长对档案录入情况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检科录入电脑后,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检科负责收集、保存。

8、矿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

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给予调度所长罚款200元。

9、安检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11、本制度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15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矿长助理等。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0,分别在井口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调度室、办公室会同安监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乌金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短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半小时之内到达,否则按迟到处理。如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退到、早退罚款100元/次。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发放和管理。

7、煤矿领导交接班必须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100元/次。

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结合《乌金煤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驻矿安监人员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注明整改负责人,以及复查人员。到期未按规定整改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天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筛选,并按隐患三级管理原则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乌金煤业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罚款100元。

6、驻矿安监员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与煤矿

安监科核对,最后要由安监站长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驻矿安监人员录入电脑,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收集、保存。

8、矿安监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1000元/次。

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系统维护单位 1000元/次。

10、历年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2000元/次。

11、下井带班形成的电子文档及下井人员定位系统中存储信息,其数据要及时备份并保存一年,防止系统故障造成数据丢失,未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删除。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500元/次。

第16篇: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威信县一眼寨煤矿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区下达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0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检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8、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9、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所会同安检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十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威信县一眼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一眼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一眼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眼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一眼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一眼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矿长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安检科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一眼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考核50元。

6、安检科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交由安全矿长对档案录入情况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检科录入电脑后,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检科负责收集、保存。

8、矿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给予调度所长罚款200元。

9、安检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11、本制度从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一眼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主管安全、生产、基建、机电和技术管理及其他矿级副职;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

2、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井纪委、组干、安监科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群监站负责及时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各 种 制 度

二0一六年度

目 录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井下交接班制度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及举报制度

第17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汇编 关于下发宜兴煤业公司领导带班下井 有关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 23 号、国家安监总局第33 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 号及汾煤安发[2011]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附件:

1、《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2、《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

3、《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4、《宜兴煤业领导干部带班一班三汇报制度》

5、《宜兴煤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6、《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 23 号、国家安监总局第33 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公司成立领导带班下井监督考核领导组 组 长:郝先勇 李春生 常务副组长:侯俊山

成 员:姜显瑞 王德海 刘树强 石 全 吕建路 孟宪友 付晋泰 王邦星 昝世杰 焦德礼 赵国宇

领导组下设监督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纪委、组织部。 办公室主任:葛文俊 岳春明 韩宝明

办公室成员:安监部、纪委、组织部、调度室、监测监控、档案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组工作职责

1、矿井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领导带班下井的落实全面负责。

2、安监部对本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建档、考核;调度室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日汇报信息由调度信息中心存档备案,档案室负责存档备 。

班下井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审批流程,经总经理批准,并将调整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备案存查,不得出现空班漏岗情况。次月2 日前将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实际情况汇总统计,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十)公司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由纪委负责此项工作,并纳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公司每月带班下井排序计划要在调度室显要位置和井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要在井口醒目位置和井下交接班室公示,公司调度显示屏要有带班下井显示。井口醒目位置公示内容: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陪同下井人姓名、职务;上月每位领导实际带班次数和考核情况。媒体公示、每月电视公示内容同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一)公司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公司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领导带班下井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十二)当班下井公司领导如遇值班时,要妥善处理好带班下井与值班的关系,不得因带班下井影响值班。

(十三)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坚持一班三汇报制度,三汇报时间为交接班和班中三汇报,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公司调度室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汇报登记簿,准确记录汇报人、汇报时间和地点以及汇报内容等。

(十四)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做到“五个三”,即“三在”(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当班任务清楚、入井人数清楚、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新工作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三掌握”(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三指导”(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要指导)。

四、考核办法

(一)、能够按规定入井带班者(包括陪同非生产口领导的科级),给予600元/班的补助。

(二)、对不按规定入井带班者(包括陪同非生产口领导的科级),除取消补助外,还对等处罚600元/班。

(三)、公司领导下井带班要认真履行职责,凡井下任一工作面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在追究区队长、有关公司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考核,把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紧密挂钩,由安监部严格考核。同时,领导带班下井也将作为干部考核和干部选拔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组干、纪委、安监等部门严格考核。

(五)、未按规定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相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处罚安监部负责人200元。

(六)、公司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处罚纪委、组织部负责人各200元。

(七)、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处罚档案室负责人200元。

(八)、监督考核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处罚安监部、纪委、组织部负责人200元。

(九)、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领导带班下井排序计划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十)、交接班记录簿非本人填写、代填写签字或补签字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并严格执行汾煤安发 [2011]99号文件精神。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宜煤办发[2011]22号文件。

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文件精神,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经研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必须统一执行三八作业制和井下交接班,不得晚下井、早升井。交接班时间为:零点班23:55-00:05接班、7:55-8:05交班;八点班7:55-8:05接班、15:55-16:05接班;四点班15:55-16:05接班、23:55-00:05交班。交接班时间(包括带班时间)以井下交接班室实际交接时间为准。

二、交接班地点设置在井下交接班硐室内。交接班室要悬挂相关制度牌板和标志牌,安设两部电话(其中一部要直通公司调度室),保证通讯畅通,并配备井下应急指挥必需的图纸资料(采掘平面图、避灾路线图、通风和供电系统图等)。

三、交接班必须严肃认真,做到交的清楚,接的明白,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四、规范建立井下交接班记录簿,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按要求内容填报《井下交接班任务书》,详细说明下井日期、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井下当班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解决意见,以及特殊岗位履职情况等,并签名。

五、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接班、班中、交班时的“一班三汇报”汇报制度。公司调度室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汇报台账,准确记录汇报人、汇报时间和地点以及汇报内容等。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记录人要及时签名。

六、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坚持“班交班、手接手,下一班领导不来、上一班领导不走”的原则,确保井下24小时班班有领导,不得缺勤或擅自调整替班,未履行交接手续之前,交接班领导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升井。

七、交接班必须由本人亲自交接,非生产口领导配备备案的科级干部要同时参与交接班,并同时签字。

八、任务书(除重点工作外)、交接班记录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补签。

九、交接班内容:

(1)矿井各大系统运行情况;

(2)事故处理、重大隐患排查等情况; (3)现场生产设备运行情况;

(4)各工作面、巷道顶板管理情况; (5)领导指示、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

(6)交接班时井下职工人数及本班安全生产情况; (7)特殊工种履职情况

(8)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事项。

十、本制度从2013 年1 月1 日起执行。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有效实施对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考核,确保领导带班下井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保证各级领导带班下井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

2、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安监部负责按月整理、移送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3、安监部负责本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的整理、文书立卷等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对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

4、公司安监部和档案室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5、公司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填表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第18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职责

矿业公司领导下井带班主要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查和重点盯防,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禁止违章指挥或超能力生产;

3、遇到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监督检查当班安监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等跟班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5、督处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6、对跟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7、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问题。

监督举报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利对其发现的干部井下带班不到位、不作为行为以及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和瞒报事故现象进行举报;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直接到到安监部举报等方式;

4、安全生产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

第19篇:赵铁锤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宣贯会上强调

赵铁锤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宣贯会上强调: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9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京召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宣贯会,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认真宣贯刚刚以总局第33号令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狠抓落实,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工作。近年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国务院下发的《通知》,特别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这是从国家层面对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这一重要制度的再次重申,彰显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煤矿广大职工生命安全的极大关怀。能否把这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公信力。为此,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时研究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目的就是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赵铁锤说,《规定》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配套文件,是一部重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标志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已经全面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法规,对于不断总结完善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切实把煤矿事故总量压下来、把重特大事故遏制住,有力维护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必将产生重大而长久的作用。《规定》总结了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完善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了对煤矿安全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赵铁锤强调,《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迫切要求,是全社会和广大煤矿职工的热切期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把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重要内涵,严格执行《规定》各项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效执行。三是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强化监察执法、严格行政问责,确保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发挥更大作用。四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取得显著成效。

赵铁锤还希望主流媒体进一步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同时,大胆曝光反面典型。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确保这项制度得到更有效落实。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徽煤矿安监局、神华集团、中平能化集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燕楼乡新兴煤矿等单位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情况和下一步贯彻执行《规定》等工作安排作了发言。

会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兼总工程师黄毅主持。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对《规定》作了解读,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付建华、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王树鹤、副局长黄玉治出席了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相关负责人

参加了会议。

第20篇: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煤安发[2010]1134号)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管理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晋煤销字[2010]442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各煤矿(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业公司安监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照管理制度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矿井。

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对本公司各级干部下井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同时对下属煤矿干部下井情况、下属煤矿干部下井及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干部下井情况和煤矿领导未按照制度下井、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忻州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第七条 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和各下属煤矿:

1、公司正职领导4次/月,分管煤矿的副职领导6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煤业公司副职、副总工8次/月,部门正职8次/月,副职10次/月。非生产口副处级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二)各下属煤矿生产(基建)矿井:

1、董事长和党委书记6次/月,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5次/月,其他副职领导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

采区正、副区长16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 下井管理人员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下井管理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九条 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等情况全部反映到信息表中。

第十一条 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各下属煤矿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台帐,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查。

各煤矿于每月底将本月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汇总表及下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名单上报忻州煤业调度指挥中心及安监部。

第十二条 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下属煤矿安监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情况进行建档、考核,并与安全抵押奖罚挂钩。

第四章 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规定

第十三条 各下属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的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下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

第十五条 各下属煤矿调度室要在每月末排出次月各级干部下井带班计划,领导下井带班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每月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带班领导除正常的现场巡查外,应着重检查跟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等上岗履职情况,并对机电、监控等特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督察。

第十七条 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上井,不得迟下早上,实现工作现场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煤矿没有领导下井带班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矿井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老顶来压、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的关键阶段,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副总、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除完成下井带班作业规定外,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抓好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五章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煤矿要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由调度室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带班人员范围、带班的次数、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白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并严格执行。

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业公司安监部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下井带班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在追究区队长、矿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井带班要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要认真填写交接记录薄。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干部下井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考核要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级安监、人力资源部门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纪检委、安监、调度部门配合,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干部下井、带班情况并进行通报,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各下属煤矿矿井根据安全形势、季节特点及一些特殊时期要求,可适当增加干部下井、带班次数。

第二十八条 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或调度指挥中心的举报电话(传真)是0350—3336380 0350—3336391,举报电子信箱:xzmyaqjcb@126.com.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从重处罚。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忻州煤业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三十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下井的煤矿,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由忻州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忻州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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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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