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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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和确定城市、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立城市应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

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化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以下有关条款同);

(二)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第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二十条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划建设用地的各面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划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件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的规划文本、基础资料、规划说明、规划图纸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委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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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

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

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

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

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

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

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

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3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必须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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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 1/l 000~1/2000。

第二十五条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l/200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l)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9.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l/500~l/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推荐第5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总规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

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推荐第6篇:城市规划编制

4 城市规划编制

4.3 城市用地

4.3.1 城市用地 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4.3.2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冬天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4.3.4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4.3.5 仓储用地 warehouse land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馐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计的建设用地。

4.3.6 对外交通用地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7 道路广场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计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4.3.9 绿地 green space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4.3.10 特殊用地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 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4.3.13 城市用地评价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4.3.14 城市用地平衡 urban landuse balance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高速和综合平衡。

推荐第7篇: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居住区规划原理教案

2 城市规划的编制

2-1 城镇体系规划

(一)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对城镇发展战略的研究,是在一个特定范围内合理进行城镇布局,优化区域环境,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并明确不同层次的城镇地位、性质和作用,综合协调相互的关系,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设计全国、省域、市(县)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等不同范围和层次。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市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和职能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规划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2-2 城市总体规划

2-2-1 总体规划

(一)总体规划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建设和合理发展。

(二)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消防、防洪、抗震防灾规划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三)总体规划的期限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规划安排。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重要建设项目做出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

2-2-2 分区规划

(一)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二)分区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1)原则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用地的容量控制。

2)确定市、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规模。

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

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4)确定绿化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2-3 城市详细规划

2-3-1 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细分地块并规定其使用性质、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和用地界线

2)确定各地块建筑容量、高度控制及建筑形态、交通、配套设施及其他控制要求

3)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

1)用地性质2)用地面积3)建筑密度

4)建筑限高5)容积率6)绿地率

7)公建配套项目8)建筑后退红线

9)建筑后退边界10)社会停车场

11)配建停车场12)地块出入口方位

13)建筑形体、艺术风格、色调、标志物等城市设计内容

2-3-2 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当前或近期拟开发建设地段,以满足修建需要为目的进行的规划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空间组织和环境设计、道路系统和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等。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的空间组织、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

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推荐第8篇:金华城市规划编制分析

2003年市规划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三化”战略和“四大”举措的要求,围绕建设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目标,坚持规划立城,注重规划先行,全面提升规划龙头地位,基本确立了“一个口子”管理规划,“一张图”衍生规划,“一支笔”审批规划的体系,形成了比较高效的规划管理运行机制,凸现了“城市规划年”的工作特色。

【城市规划编制】

1、浙中城市群发展战略规划

为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更好地接轨上海,融入长三角,市规划局委托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浙中城市群发展战略规划。浙中城市群的战略目标以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战略性机遇为契机,以融入长三角为依托,特色资源和产业为核心,发挥城市群整体合力,使浙中城市群成为长三角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四省九地市的主要核心城市、浙江省中西部中心城市。根据以上战略目标的总体定位,可将战略目标分解为:金衢丽产业带核心区、浙江中西部地区交通信息枢纽区、浙江中西部地区商贸金融与现代物流集聚区、浙江中西部地区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区、浙江中部地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和长三角外围的重要旅游区。

城市群空间结构“以交通轴为依托,产业带为基础,城市群形成为载体”构建浙中城市群空间规划框架:强化中心城市,内外圈层协调,强化组群整合,提升产业支撑,干道轴线放射,绿化走廊镶嵌,生态环境优化,推进城乡一体。

2、市区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乡各项要素集聚,扩大城市规模,强化市区的综合功能,引导两翼新城更快、更好发展,市规划局委托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市区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市区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范围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总面积2044平方公里。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为建立一个高度融合的城乡空间布局,形成区域综合体;建立便捷快速网络式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系统,实现城乡资源共享;形成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网络。同时,该规划对产业空间布局的发展规划,城乡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资源保护利用与绿色空间布局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协调规划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婺城新区(中心区·高教区)控规

为了加快城市西翼的建设,保障婺城新区健康、合理、有序地发展,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婺城新区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开展了婺城新区(中心区·高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婺城新区(中心区·高教区)控规总用地15.9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以二环路、桐溪为界;南以现状330国道为界;西以规划通江路、白沙溪为界;北以高速公路、铁路为界。

规划目标为以行政中心搬迁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动力加速发展,将婺城新区(中心区·高教区)范围建设成为金华市的高教新区、人居生态新区、城市副中心、城西中心。空间布局结构延续“轴线贯通、绿楔分隔”的新区总体布局结构特色,形成“两轴两大功能组团”的结构形式。两轴一为南北向复合功能轴,以南北向公共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敞空间及其两侧公共设施、公交自行车干线、步行系统等元素共同构成;二为东西向滨江景观轴,以金华江以及滨江南北绿带、亲水广尝临江景观建筑等元素共同构成,是中心区的东西向自然景观轴。两大功能组团以金华江为界分南北两大片。北片为高教园区,以独立校区、共建共享的教育及生活设施共同组成。南片为中心综合区,以行政办公(区政府)、商业服务、金融贸易、文化教育、中心医院及生活居住区为主。

4、金东新区(二期用地)控规

为了适应金东新区的快速发展,拓展城市东翼的发展空间,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金东新区(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金东新区二期位于一期的东侧及南侧,规划用地11.04平方公里。用地范围东至金温铁路,西与一期规划范围、二环东路相接,南至南环路,北至规划的金含公路。规划充分利用并强化本区特有的“多湖”自然水环境,营造与“江、河、湖”和谐统一的生活居住空间,使之成为金华市21世纪宜人居住环境的典范,实现金东新区“世纪精品、绿水新城”的目标。

规划结构以义乌江为发展轴,形成江南、江北二大片用地。其中江南片以滨水环境为特色,形成设施齐全、环境宜人的生态休闲居住社区;江北片依托铁路南站,发展以物流、大型专业市场和商业服务等第三产业及滨江生活居住为特色的综合区。

5、金三角新城总规

为加快金三角的建设,保证金三角经济开发区健康、合理、有序地发展,由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金三角新城总体规划。金三角新城规划用地范围为东与义乌为界,南跨浙赣铁路至孝顺中心镇,西至山体,北接杭金衢高速公路。至2020年城市规模控制在52.82平方公里,远景发展至80平方公里。

规划设计充分体现了新城的生态性、人文性和科学性。功能定位以新型工业为主导,现代物流为依托,生态休闲为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新城。新城采用“一轴、一核、一圈、一带”的规划结构形式。“一轴”是新城复合主轴,呈南北走向,其功能主要为新城空间定位线、景观主轴、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主轴线。“一核”是占地4.18平方公里的绿色休闲生态核,是新城的绿肺。“一圈”是公共服务生活圈。“一带”是新城西部、北部和东部产业带。

6、湖海塘区块控规

湖海塘区域是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功能组成部分,由美国XWHO设计公司中国机构编制湖海塘控规。湖海塘控规总用地面积5.94平方公里。用地范围东起八一南街,西至开发区规划道路,南临二环路,北至新330国道。本项目以建设湖海塘城市公园为重点,通过发展,将本区块建设成为以休闲、生态和地方文化为特色的高档、综合性的市民游憩、休闲中心,高质量、高品味的人居

乐园。湖海塘区块用地以双龙南街为分界线,规划东西两大功能区。西区用地面积约3.7平方公里,以主题公园和湖海塘水景为主,辅以少量的景观住宅;东区用地面积2.24平方公里,主要是商住开发和拆迁安置用地

推荐第9篇:金华城市规划编制分析

2003年市规划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三化”战略和“四大”举措的要求,围绕建设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目标,坚持规划立城,注重规划先行,全面提升规划龙头地位,基本确立了“一个口子”管理规划,“一张图”衍生规划,“一支笔”审批规划的体系,形成了比较高效的规划管理运行机制,凸现了“城市规划年”的工作特色。

【城市规划编制】

1、浙中城市群发展战略规划

为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更好地接轨上海,融入长三角,市规划局委托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浙中城市群发展战略规划。浙中城市群的战略目标以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战略性机遇为契机,以融入长三角为依托,特色资源和产业为核心,发挥城市群整体合力,使浙中城市群成为长三角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四省九地市的主要核心城市、浙江省中西部中心城市。根据以上战略目标的总体定位,可将战略目标分解为:金衢丽产业带核心区、浙江中西部地区交通信息枢纽区、浙江中西部地区商贸金融与现代物流集聚区、浙江中西部地区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区、浙江中部地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和长三角外围的重要旅游区。

城市群空间结构“以交通轴为依托,产业带为基础,城市群形成为载体”构建浙中城市群空间规划框架:强化中心城市,内外圈层协调,强化组群整合,提升产业支撑,干道轴线放射,绿化走廊镶嵌,生态环境优化,推进城乡一体。

2、市区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乡各项要素集聚,扩大城市规模,强化市区的综合功能,引导两翼新城更快、更好发展,市规划局委托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市区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市区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范围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总面积2044平方公里。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为建立一个高度融合的城乡空间布局,形成区域综合体;建立便捷快速网络式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系统,实现城乡资源共享;形成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网络。同时,该规划对产业空间布局的发展规划,城乡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资源保护利用与绿色空间布局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协调规划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婺城新区(中心区·高教区)控规

为了加快城市西翼的建设,保障婺城新区健康、合理、有序地发展,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婺城新区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开展了婺城新区(中心区·高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婺城新区(中心区·高教区)控规总用地15.9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以二环路、桐溪为界;南以现状330国道为界;西以规划通江路、白沙溪为界;北以高速公路、铁路为界。

规划目标为以行政中心搬迁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动力加速发展,将婺城新区(中心区·高教区)范围建设成为金华市的高教新区、人居生态新区、城市副中心、城西中心。空间布局结构延续“轴线贯通、绿楔分隔”的新区总体布局结构特色,形成“两轴两大功能组团”的结构形式。两轴一为南北向复合功能轴,以南北向公共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敞空间及其两侧公共设施、公交自行车干线、步行系统等元素共同构成;二为东西向滨江景观轴,以金华江以及滨江南北绿带、亲水广场、临江景观建筑等元素共同构成,是中心区的东西向自然景观轴。两大功能组团以金华江为界分南北两大片。北片为高教园区,以独立校区、共建共享的教育及生活设施共同组成。南片为中心综合区,以行政办公(区政府)、商业服务、金融贸易、文化教育、中心医院及生活居住区为主。

4、金东新区(二期用地)控规

为了适应金东新区的快速发展,拓展城市东翼的发展空间,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金东新区(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金东新区二期位于一期的东侧及南侧,规划用地11.04平方公里。用地范围东至金温铁路,西与一期规划范围、二环东路相接,南至南环路,北至规划的金含公路。规划充分利用并强化本区特有的“多湖”自然水环境,营造与“江、河、湖”和谐统一的生活居住空间,使之成为金华市21世纪宜人居住环境的典范,实现金东新区“世纪精品、绿水新城”的目标。

规划结构以义乌江为发展轴,形成江南、江北二大片用地。其中江南片以滨水环境为特色,形成设施齐全、环境宜人的生态休闲居住社区;江北片依托铁路南站,发展以物流、大型专业市场和商业服务等第三产业及滨江生活居住为特色的综合区。

5、金三角新城总规

为加快金三角的建设,保证金三角经济开发区健康、合理、有序地发展,由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金三角新城总体规划。金三角新城规划用地范围为东与义乌为界,南跨浙赣铁路至孝顺中心镇,西至山体,北接杭金衢高速公路。至2020年城市规模控制在52.82平方公里,远景发展至80平方公里。

规划设计充分体现了新城的生态性、人文性和科学性。功能定位以新型工业为主导,现代物流为依托,生态休闲为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新城。新城采用“一轴、一核、一圈、一带”的规划结构形式。“一轴”是新城复合主轴,呈南北走向,其功能主要为新城空间定位线、景观主轴、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主轴线。“一核”是占地4.18平方公里的绿色休闲生态核,是新城的绿肺。“一圈”是公共服务生活圈。“一带”是新城西部、北部和东部产业带。

6、湖海塘区块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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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湖海塘区域是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功能组成部分,由美国XWHO设计公司中国机构编制湖海塘控规。湖海塘控规总用地面积5.94平方公里。用地范围东起八一南街,西至开发区规划道路,南临二环路,北至新330国道。本项目以建设湖海塘城市公园为重点,通过发展,将本区块建设成为以休闲、生态和地方文化为特色的高档、综合性的市民游憩、休闲中心,高质量、高品味的人居乐园。湖海塘区块用地以双龙南街为分界线,规划东西两大功能区。西区用地面积约3.7平方公里,以主题公园和湖海塘水景为主,辅以少量的景观住宅;东区用地面积2.24平方公里,主要是商住开发和拆迁安置用地

《[推荐]金华城市规划编制分析》

推荐第10篇:上海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规划编制体系的构成和特征

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层级往往较一般城市更为复杂,规划的门类与内容也更加丰富。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在行政分级管理体制背景下展开的,既要保证市、区县、乡镇几级政府在规划管理上的独立性,也要确保各级政府所执行的规划具有高度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那么规划编制体系势必呈现多层次的特征,以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的延伸关系,战略部署与实施安排之间的衔接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地域大,规划管理涉及的覆盖面大、地区多,那么为了使规划便于实施管理和突出地区特色,规划的编制也会在横向上进行细分和针对性处理,加强网格化的管理方式和具体规划类别的延伸。所以,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会呈现出“纵向拉伸和横向切割”的突出特征,而规划管理也会相应呈现出“分级管理和网格化管理”的模式。

1.1总体结构特征

上海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基本上形成了“一整体”、“二大片”、“三系统”、“四层次”纵横结合的网络结构。即是在市辖范围内,以城乡一体化的城市总体规划为总纲领和总指导,通过中心城和郊区两大地域板块进行具体规划,在二大片规划中涉及产业布局、专业系统、重点地区等三类专项规划,整体来看,各种规划所确定的条条框框都将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四个层次来逐级推进,最终联系实施。

纵向的规划层次是结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从规划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进行的纵向梳理和重新架构;横向的规划类型是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发,根据规划的内容而设定的,从“面、线、点”三个层面对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进行的横向梳理。

这其中,从规划的法定性来讲,分区规划和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起到积极的衔接作用,既在管理过程中有效的指导地区详细规划的编制,也具体落实了城市总体规划对地区发展的总体意图,将总体规划的控制要求细化分解并传递至实施性规划。尤其以新增设的规划环节——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介入效果突出,确保规划落地。

1.2纵向规划层次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实施上海总体城市规划,按照“编制、审批、执行”三分离的原则,从加强规划管理、明确编制和审批规划职责分工等角度,按照中心城和郊区两条主线,从上至下,分为五个层次,分级管理、分层规划、逐级衔接。

1)中心城规划

第一层面是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含中心城总体规划);第二层面是6个分区规划,对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进行分解;第三层面是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进一步明确编制单元的范围,明确建筑总量、用地性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指标;第四层面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层面是按经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管理。其中,前四个层面是规划管理,第五层面是项目管理。

2)郊区规划

第一层面是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层面是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和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第三层面是中心镇总体规划、市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层面是一般镇(含乡)总体规划和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层面是按经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管理。

表1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分级管理方式

图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纵向规划层次示意图

1.3横向规划分类

城市规划实施既需要各部门的协同,也需要在城市发展的整体框架下,整合、平衡各专业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近年来上海相继编制了多种法定规划与非法定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的工作特点,从不断深化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实施的角度出发,在横向上也将规划分为五大类,除纵向规划层次中将总体规划具体化至中心城和郊区两大板块进而形成的系列规划外,贯穿于中心城和郊区规划的还有三大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专业系统规划、重点地区规划,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横向规划类型示意图

2规划编制体系的基本内容

2.1城市总体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含城市中心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是确定城市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发展结构、发展重点以及发展策略,是其以下各层次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和发展。

2001年5月,国务院批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规划范围包括上海整个行政辖区,约6340平方公里,确定了上海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产业发展、对外交通、市域交通、环境景观、城市历史风貌保护、住宅发展、科教育社会事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灾和地下空间等内容。

2)市域城乡布局规划

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考虑市域人口分布和城镇布局,按照中心城“双增双减”、郊区“三个集中”战略而建立的发展目标和布局框架。按照中心城、郊区两条主线,把人口调控、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整体纳入规划体系,是对总体规划内容的深化、延伸和具体化,也是指导郊区各类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的目标和重点,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在城市空间中的布局,明确发展时序,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供阶段性安排。

2.2中心城规划

1)分区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中心城建设和开发强度分区,合理分解人口总量与建设总量,保证城市整体发展结构、城市用地总体布局等全局性目标的贯彻和落实。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多心、开敞”的结构布局,以外环线为界,中心城660平方公里划分为6个分区,每个分区面积约为100-150平方公里。6个分区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将宏观发展目标的原则转化为中观层次规划要素的规定性控制,使局部地区的规划建设更好地贯彻城市发展总体战略,实现整体目标与局部利益、宏观战略与微观策略的统一。

2)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

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原则,结合行政单元、市政社会服务设施网络,合理划分规划

单元,中心城进一步划分为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一般一个街道分为2-3个规划单元。按编制单元进一步分解人口与建筑的控制总量,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规划策略等指导性原则,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所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原则,对编制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强化规划的全覆盖,对编制单元进行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3郊区规划

1)区县域总体规划

上海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包括区(县)域规划纲要和区(县)域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两个部分。主要包括确定区县人口规模、城镇和居住体系、产业发展方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等内容。

2)新城总体规划

2005年,为进一步促进郊区协调发展,结合市域城乡体系的建设,上海最终确定规划建设9个新城。新城总体规划重点是确定新城发展定位、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公共设施布局、道路交通和空间发展策略等内容。

3)新市镇规划

新市镇规划以区(县)域总体规划为编制依据,注重与区域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衔接。同时,注重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4)中心村规划

上海中心村规划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遵循“分类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中心村的规模和数量,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

2.4产业布局规划

产业布局规划,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按照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统筹城市

三、

二、一产业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和用地布局,包括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现代产业园区规划、现代农业园区规划等。

2.5专业系统规划

专业系统规划与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规划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目的是统筹城市市政基础、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专业设施的发展能力和用地布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在城市发展的宏观层面进行综合平衡,包括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事业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城市生态空间景观规划、资源能源利用规划等。

2.6重点地区规划

重点地区是对城市发展布局、功能提升、环境改善或形象展现有着重要影响的区域。重点地区规划具有战略性和实施性的双重特点。上海先后编制了世博会地区规划、黄浦江两岸和苏州河沿线规划、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规划、杨浦知识创新区规划、崇明生态岛规划等重点地区规划,并开展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等动作,如北外滩地区、静安寺地区、董家渡地区等。

3规划管理实践中展现的问题

3.1城镇体系重构问题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与中心城外围新城已连片发展,上海中心城与周边宝山、闵行、

嘉定三个新城,其中特别是宝山、闵行两个新城已经大范围地联成一片;中心城与松江、青浦两个新城的毗邻地区,亦有一部分地带即将连片。因而,探索行政区辖与城镇体系尽可能一致,并有利于控制中心城继续扩大;中心城与周边新城之间、中心城周边新城与新城之间,形成既集中又区割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是提升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张绍樑,2006)

3.2区县域总体规划薄弱问题

随着中心城内部重组和城市建成区向郊区扩展,郊区在上海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虽然引入了区域和城乡统筹的规划理念,但仍更多关注于中心城区,对郊区发展主要停留在城镇体系层面的规划引导,尤其缺乏规划管制的详细文本和图则,难以满足上海郊区快速发展下规划管理的需要。

区(县)域总体规划作为对城市总体规划的一种深化,在规划深度上的一种补充,应注重规划衔接,统筹郊区(县)区域发展,分为纲要和区域总体规划两个阶段。纲要在与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平衡基础上,确定区(县)域人口规模、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核心规划要求,明确区(县)域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思路。而区域总体规划则在纲要基础上明确具体规划空间规划管制要求,主要是明确功能空间布局,细化空间分区方案,确定郊区城镇和一些特定区域编制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做到不重复、不遗漏、满覆盖;同时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基本规模和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以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等基本内容。(徐毅松,范宇,2006)

3.3分区规划衔接性不足问题

特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涉及面广。城市发展面临的问题十分复杂。其修编论证时间往往较长。且其成果一般不能直接指导单一城市开发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地区城市建设的直接依据,其编制一方面需要体现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城市总体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因此,两者之间的衔接尤为重要。《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分区规划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编制主体缺位、分区规划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规范尚未明确等问题,且其规划范围往往跨区级行政辖区,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姚凯,俞斯佳,2008)

3.4控制性编制单元的适应性问题

城市快速发展进程中,实施性规划往往无法准确地预见城市发展的各种需求,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能够及时适应城市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充分体现时效性。这就要求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既要给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项目管理留有空间,保证“区域平衡、综合调控”,同时,也确保城市各项刚性控制要素(如红线、黄线等)在实施性规划中能够充分体现。从城市规划管理效能来看,具有承上启下、中间层次特征的规划层次在特大型城市规划管理中作用愈加明显。上海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设定,是在完善特大城市规划工作体系方面作的初步尝试,很多内容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国家《城乡规划法》、《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如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成为规划工作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姚凯,俞斯佳,2008)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城市规划管理探索》,2007

2.张绍樑,完善上海规划编制体系,提高规划科技创新能力——“上海城市规划科技创新”规划沙龙,上海城市规划,2006(4)

3.姚凯、俞斯佳,上海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实践和效用评析,城市规划学刊,2008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增刊

4.徐毅松、范宇,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理论思考,上海城市规划,2006(4)

第11篇:中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中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摘要:城市规划的定义,任务,内容。充分阐述其含义与个人的理解。城市规划的定义,任务,内容。充分阐述其含义与个人的理解。

The definition of urban planning, tasks, content.Fully expounded the meaning and personal understanding.

关键词:城市规划的任务,原则,内容。

概念:

城市规划是一门自古就有的学问,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知识组成。

城市规划应分为战略性规划与操作性规划两个层面。近期建设规划的战略性内容和实施性的“建设”内容应分别归至战略性和操作性层面。总体规划应向战略规划转变,近期建设规划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配合,共同组成操作性规划的一个层面。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既可组成一个层面并成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又可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组成并列层面。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区域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要预见并合理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协调各方面在发展中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骨、肉”协调、坏境优美的综合效果,为城市人民的居住、劳动、学习、交通、休息以及各种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规划的任务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市体系;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规划遵循原则

城市规划的原则有五项,包括:整合原则,经济原则,安全原则,美学原则和社会原则。

1.整合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

(1)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计发程序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3)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任何城市都有一个形成发展、改造更新的过程,城市的近期 建设是远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4)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2.经济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1)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不富裕,必须长期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

(2)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定额指标,对一些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经济综合论证,切忌仓促拍板,造成不良后果。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资源占用与能源消耗过大,建设行为过于分散,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因此,在城市发展中要把集约建设放在首位,形成合理的功能与布局结构,加大投资密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处理好土地批租单元的改进、产权分割下成片开发的组织形式,提高对城币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的预见性,为城市更新预留政府控制用地,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安全原则

安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规划要将城市防灾对策纳入城市规划指标体系。

(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特别注意高层建设的防火防风问题等。

(2)还要注意城市规划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问题。如城市规划中要有意识地消除那些有利于犯罪的局部环境和防范上的“盲点”。

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3)要注意传统与现代的协调,保护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设施、名胜古迹的同时,也要注意体现时代精神,包括使用新材料、新工艺,让二者结合“神似”而不是“形似”。

(4)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建筑格调与环境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需要通过对建筑布局、密度。层高、空间和造型等方面的干预,体现城市的精神和气质,满足生态的要求。

5.社会原则

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

(1)设计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人是环境的主角,让建筑与人对话,引人公园、广场成为市民交流联系的空间,使市民享受充分的阳光、绿地、清新的空气、现代化的公共设施、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这种富有生活情趣和人情味的城市环境,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城市面向21世纪的规划和建设的目标。

(2)是要大力推广无障碍环境设计。城市设施不仅要为健康成年人提供方便,而且要为老、弱、病、残、幼着想,在建筑出入口、街道商店、娱乐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体现社会高度文明。我国目前和将来都是老人和残疾人较多的国家,在城市中推广无障碍设计,其意义尤为重要。

第12篇: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

王兴平撰文称:对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研究与探讨一直是我国城市规划科学研究的传统主题,是我国正在形成的城市规划中的源头和主线所在。

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层次与内容:80年代我国掀起了两轮城市规划编制的高潮。这既是我国城市规划的大发展时期,也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初创到基本定型的时期,这一时期主要围绕城市规划编制的层次与内容展开。我国的第一部城市规划法就是这时期的成果之一。90年代初城市规划的编制是首次以法律为依据开展的,城市规划文本由原来的决策参考资料变为政府依法管理城市建设的文件,整个90年代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研究的最活跃期,既有对80年代城市规划编制的反思与总结,更主要的是对如何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果的探索。90年代初推动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产生,90年代后期的研究则引发了对中国城市规划体系的探索与思考。

王兴平认为,我国城市规划可分为三个阶段五个层次: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规划纲要、总体规划。

一、分区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的详细规划、修建规划。每个规划层次都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则体系。应允许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在基本系列基础上编制不同的规划,以保证规划活动的灵活与针对性。

二、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法与程序:一是多值决策方法。城市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有机体,城市设计必须满足多方面的要求。二是规划工作计划书方法。为了使规划的编制更加合理科学,在工作的前期,需要慎重选择技术路线,编制工作计划书。城市规划编制程序的研究,是我国城市规划研究的新视野,涉及到大量的行政学知识,因此扩展知识面对于深化研究意义重大。

三、城市规划编制的机构与组织:有一点是公认的,即规划设计机构从事的城市规划设计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规划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规划实施,因此应该推进规划设计实施一体化。关于规划审批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城市规划委员会,汇集行业专家和相关政府领导代表人士,承担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和仲裁工作,它与规划局相分离,受政府直接创导,提供决策参考与依据,承担规划的批准与修订。规划局仅负责规划实施和监察功能。

第13篇: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办事指南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 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条件: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软件;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

2、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规划编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由初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4、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返聘人员聘书等)的复印件一套(由初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5、单位购买社保人员名单(加盖社保局章);

6、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7、单位房产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办公场地证明,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8、单位购置办公设备的发票复印件(由初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

2、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公示,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花园酒店东侧)

第14篇:海绵城市规划编制的暂行规定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第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

第六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第七条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收集相关规划资料,以及气象、水文、地质、土壤等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第十条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一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

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三章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

第十三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分析城市区位、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现状和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垫面、排水系统、城市开发前的水文状况等基本特征,识别城市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主要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明确近、远期要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面积和比例,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

(三)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针对现状问题,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路径。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四)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识别山、水、林、田、湖等生态本底条件,提出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针对现状问题,划定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提出建设指引。

(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根据雨水径流量和径流污染控制的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进行分解。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分解到排水分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要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并提出管控要求。

(六)提出规划措施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针对内涝积水、水体黑臭、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受损等问题,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制定积水点治理、截污纳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和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措施,并提出与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绿地、水系统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建议。

(七)明确近期建设重点。明确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提出分期建设要求。

(八)提出规划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

第十四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图纸一般包括:

(一)现状图(包括高程、坡度、下垫面、地质、土壤、地下水、绿地、水系、排水系统等要素)。

(二)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图。(三)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图。

(四)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图(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的分解)。

(五)海绵城市相关涉水基础设施布局图(城市排水防涝、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调蓄等设施)。(六)海绵城市分期建设规划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设市城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适用本规定。其他地区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本规定制订技术细则,指导本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各城市应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近期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应在评估各类场地建设和改造可行性基础上,对居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以及内涝积水和水体黑臭治理、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基础设施提出海绵城市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推荐]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近、远期相结合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的发展状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要求。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时序同国家和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环境保护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促进城市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四)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城市传统风貌原则

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要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和构筑物,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六)安全防患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市容景观。

(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相互促进,要基础设施先行,开发一片、完善一片、收效一片。

第16篇: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

1、总结和评价。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

2、提出报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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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应教材中已经过时的部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第18篇:城市规划综合辅导: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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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城市规划综合辅导: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

1、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而制定城市化的目标与途径,其中包括城镇群未来发展的规模等级、用地范围、城镇职能分工,以及相应的区域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布局。城镇体系规划涉及全国、省域、市(县)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等不同范围和层次,内容包括: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建设的发展条件,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突出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遗产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其中,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包括: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00~1/1000000,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0000~1/10000。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内容包括: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 (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研究分析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3、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建设和合理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 (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确定城市地铁、轻轨走向及车站位置;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风貌保护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

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1)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 (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城市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城市分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2)确定市、区级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4)确定绿化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分区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5、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细分地块并规定其使用性质、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

(3)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6、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当前或近期拟开发建设地段,以满足修建需要为目的进行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满足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并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的空间组织、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分析图及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四、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

1、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没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的设计任务。

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包括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民意见,可举办座谈会、方案征询会、专题问题座谈会等,以广泛使公众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

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响应的城市测量、勘测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自然环境、城市发展历史、现状情况的调查资料。

4、编制城市规划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择优。

5、编制城市规划要遵循《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6、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保证质量,形式、图例、比例尺、专业术语等都应规范化。

第19篇: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认定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认定

许可事项: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申请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按20个工作日执行

许可条件: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规定:

一、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3、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

(1)技术装备: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普及率达到100%,内设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50%以上;有先进、齐全的输入和输出设备,规划编制和管理软件配套;建立了局域网,实现计算机资源共享。

(2)应用水平: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熟练运用规划设计软件,规划成果100%由计算机绘制;管理人员基本能够用计算机完成本职工作,规划成果实行电子归档。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

(1)技术装备: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内设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40%以上;有较齐全的输入和输出设备,规划编制和管理软件配套。

(2)应用水平:基本上能用计算机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规划成果80%由计算机绘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一式三份

3、附件资料

(1)申请相关资质等级的报告

(2)批准设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文件(未改制单位提供)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4)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社保花名册和缴费发票)

(5)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7)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报单位不需提供)

(8)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9)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

(10)单位有关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11)规划编制和科研获奖证明材料

(12)纪检监督表

二、换证应提交资料

1、表格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

(1)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社保花名册和缴费发票)

(2)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6)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各项管理制度

(7)纪律检查部门对于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三、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名称等变更,需提供材料: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相关变更申请报告;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法人、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注:

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

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221412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组织专家实地核查;

(3)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实地核查时间)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规划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

1、2212931;

网址: www.daodoc.com

第20篇:有关城市规划编制观念的转变

有关城市规划编制观念的转变

吕志中

作者简介: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1 导论

中国正在快速城市化,城市规划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城市规划工作者在发挥更大作用的同时,也受到更多的批评。在许多城市,规划编制任务成倍增加,规划许可服务一再提速,但是,全社会对于城市规划工作仍不满意。城市规划编制的思维、路径应以市场经济背景为基础,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以适应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2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实质的转变

城市总体规划是通过确定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步骤和行动纲领,并引导和控制社会实践来干预城市的发展,具体方式是提供城市空间发展的战略,控制城市土地使用及其变化。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作为城市规划实践过程的要素之一,主要是制定有关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规划政策。从城市发展的动力机制上来看,城市是在政府、经济组织、居民(住户)之间互动的利益关系推动下发展的,因此,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实质上是在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主体有关土地利用活动做出协调的过程。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一个动态的连续过程,这一过程所产生的一系列城市发展方针、对策和措施实质上是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公共政策形成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对既定目标不断修正、对影响方案诸因素、诸利益不断协调的过程。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隐含在共同利益之后,土地是以无偿的形式利用,所以规划编制面对的矛盾和冲突较之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小得多。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土地使用上,无偿划拨方式转变为有偿使用和行政划拨并存;建设方式由统建转变为市场开发为主。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城市土地进行空间组织,使各类开发建设都能获得适于其本身要求的土地使用,并能适应和适合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开发方式和开发能力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按照社会整合要求对这些需求进行重组,使市场运作和社会利益双赢。那么,传统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所采取的基于理想模式和纯技术的土地利用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社会的需求。

3 目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缺陷

实际工作中,城市建设与总体规划脱节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市场行为和政府干预双重作用下,城市总体规划被突破、被改变、被违反的现象屡见不鲜。城市总体规划不能很好得到实施存在规划自身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3.1 规划观念的落后

首先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当作描绘一幅“终极蓝图”,缺乏对实现蓝图的过程、步骤、制约条件和措施的研究。其次是规划思维模式化,“调查———分析———规划方案”仍然是许多规划师采用的工作方式,这是一种单向思维方法,缺少总体规划编制根据实施反馈的信息,经常性地、主动地进行调整和不断适应的环节。城市总体规划还是被看作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纯技术性的工作,存在编制人员不问实施管理,管理人员不问技术的倾向,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相脱节等问题。

3.2 编制内容上的缺陷

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上来讲也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城市宏观经济论证与用地布局相脱节,往往把社会经济高速增长的量的变化直接

地等同于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而没有从社会经济总量增长所孕育的产业结构成长角度来研究城市空间形态的内在变化。例如产业结构演变所导致的新型城乡关系和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产业的梯度转移和空间区位转换的相互引导和促进,城市空间的产业容量和用地效益的变化等。缺乏对城市宏观经济形势的有力论证,使得城市发展政策、城市规模、外部大交通等问题难以确定。特别是城市规模的确定,缺乏大区域平衡,存在着地方政府先定规模,技术人员计算证明,论证形同虚设的现象。

其次,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现代化标准的量化指标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缺乏有机联系与协调,社会经济现代化指标究竟对应着何种城市建设水平,何种城市现代化标准,尤其是与目标相对应的物质环境空间建设水平及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由于大的经济形势的突变及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制定的经济战略及目标缺乏应变、调整能力;另一方面,对城市经济投入、建设能力的分析不够,所制定的指标体系难以对城市规模、城市建设速度、发展时序起到指导作用。

3.3 规划层次的问题

首先是规划层次脱节。城市对区域的影响与依赖作用越来越大,区域中各县、市之间的分工也越来越细,城市地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建成区,城市密集区、城市连绵区,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未来城市将是包含市、镇、乡、村的地域综合体,有必要对传统的规划层次进行变革。其次,总体规划定位不明确,在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评审制度下,总体规划的成果内容过于全面细致,包容过多过杂,上至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城镇体系,下至工程管网、文物古迹保护以及详细的现状资料、数据,统统包揽了进来,造成总体规划宏观问题研究不透,引起重大决策的失误,具体实施上又缺乏深度而无法操作。

3.4 规划编制标准单一化

目前城市规划法界定的“城市”从直辖市一直延伸到建制镇,人口规模从上千万到几千人,幅度很大。总体规划执行同一标准很不合理。其结果是大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内容庞杂、重点得不到突出,而小城市、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深度不足。

4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法及内容探索

4.1 战略层次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从本质意义上讲,就是战略意义上的资源配置。总体规划是城市的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在物质空间上的投影,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透了,确定了城市发展的宏观目标,才能指导好下一层次的专项规划等具体实施性规划。解决目前总体规划修编内容庞大、冗杂,工作时间过长,无法指导实施的弊病,需简化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强化编制中关于城市宏观战略的研究。

结合规划审批制度改革和具体操作的要求,将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分化成两个部分,即战略规划和专项规划部分。其中涉及到城市发展战略性问题的城镇体系、城市性质、规模、发展形态、人口就业、土地供应与利用、重大基础设施等纳入总体规划中的战略性规划部分;而对诸如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等内容只做出原则性的论证和重要基础设施的用地安排。加强城市规划策略研究、专题研究和结构规划等城市发展中结构性、方向性等大问题的研究工作,减少决策失误,更有效地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改革目前的规划审批程序,将上一级政府对规划的审批落实在战略性规划的层次上,主要把握城市宏观战略性的公共政策的制订。而将其他具体的措施性规划内容落实到专项规划中去,以指导城市管理部门的实施操作和管理。

4.2 总体规划的区域化

城市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城市空间不断扩大,城镇连绵区的形成使城市发展的区域化倾向日益明显,现代交通技术发展和道路建设加快了这一倾向。城市总体规划已成为一种城市

区域规划,城市对区域的影响与依赖越来越大,区域中各县、市之间的分工也越来越细,总体规划需从大的区域背景中分析城市的地位和作用。城乡一体化,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城市基础设施与区域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总量在城市区域内平衡,人口、产业在区域内分布等情况,使得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区域内城镇体系和城镇群的研究,加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协调,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规划分类相衔接。

4.3 总体规划的整体性

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和总体布局时,涉及到原则性问题应具有延续性和不可变性。任何一次修编,都只是一种递进的过程,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有整体结构的突变。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保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前后规划具有连续性,如果城市总体规划朝令夕改,那么,对市场和开发行动将会带来错误的导向作用。在总体规划中,应当确立规划实施过程中不同层次规划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正的可允许幅度的范围;对于用地性质,以相容性差异来表达;对于开发强度,应有总体规定并以一定的百分数量规定允许的调整幅度和具体措施;对于基础设施,则应以地区总量进行控制并调整幅度,一旦超越这些限度,则视同总体规划的调整,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4.4 总体规划期限的调整

总体规划作为战略层次的规划,应具有前瞻性和长远性,是对城市发展的一种原则性控制与指导,而不必拘泥于20年的规划期限。事实上城市许多设施建设(如防洪、桥梁等)的标准超过20年。规划应采用灵活性的规划期限,城市布局与长远发展方向、重大基础设施可考虑50年或更长,一般性设施及用地规划可考虑20年,近期建设规划考虑5年。统一用20年为规划期限计算人口、用地及控制设施标准也是一种静态的规划观念。

4.5 加强近期建设的研究

为增强规划的动态性,应在规划中引入时序规划,加强分期建设的研究,特别是近期建设规划由于其可操作性,应在总体规划中予以积极探索。近期建设不应是总体规划在规模上的简单裁减,而是从现状出发合理安排今后五年中应具体落实的行动和工作,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安排各项设施与用地布局。国务院13号文件中《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近期建设应从城市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研究近期城市发展策略,分析各类产业与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土地投放量及城市整体功能优化之间的关系,确定城市建设目标、重点发展区域,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明确,引导城市建设资金的投入,以此带动项目周边区域的发展,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的城市发展方向。

近期建设应与城市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结合,编制的内容应更趋向于体现政府的行动计划,把握好城市的重点发展区域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确定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时序,并制定实施城市近期建设计划的具体相关政策,使之成为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动纲领,起到现实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doc》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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