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造句

2022-04-23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珍惜土地

春天到了,我和小朋友约定好再到去年春天去的油菜花田去玩。去年玩的可开心了,拍照、放风筝·····

可今年去了之后,我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原本金黄的油菜花变成了空地,工人们正紧张地忙碌着,旁边还有一些推土机、拖拉机、挖掘机······来来往往地跑着,我赶紧跑到一位工人身边,问:“你们在干吗?”工人说:“小朋友,我们在建高楼。”我又问:“你们为什么要建呢?”“因为人口越来越多,买房子的人越来越多了。”工人说。我精神不佳地回到家,直接坐到沙发上,一句话都不说。爷爷看了我这副表情,就越来越问我:“怎么了?”于是,我把事情告诉了爷爷。爷爷说:“我小时在那玩过,有小树林,小河,像风水宝地。可现在是高楼我也很难过。”爷爷停了停又说:“我们本来的菜呀、饭呀都是那块田种的。”

爸爸听了,说:“我们的土地越来越少了,人口却越来越多了,所以要珍惜土地。”

推荐第2篇:耕地合同

耕地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在

组的田、地512亩请乙方前往给予旋耕,为此,甲乙双方于

年3月20日特签此合同,其合同内容如下:

甲方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承包的田地共

亩以承包的方式交给乙方进行机耕。

二、甲方所要机耕的田地必须保证乙方的机械能正常进入田块、地块进行作业。

三、甲方应付乙方的机耕费为: 旋耕田、地一亩

元。 总计金额为

元。

四、签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全部机耕费的百分之五十即

元。乙方方可进场机耕,余款待机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五、乙方在机耕作业过程中,甲方要好好配合。

六、甲方要保证机耕人员在机耕期中的基本中餐。

七、乙方机耕人员在机耕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推荐第3篇:耕地保护

河头店镇:步步推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河头店镇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夯实基础,严格监管,强化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一是夯实基础工作,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河头店镇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耕地保护宣传,强化社会各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全力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加强业务建设,强化资料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档案资料完备规范。目前,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均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并在标志牌上明确保护面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要求等内容,并与各村签订基本农田耕地保护责任状。

二是严格土地执法,抓好监管责任落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制度,采用专人包村等方式,逐村、逐路、逐田开展动态巡查。对发现的私搭乱建、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各类违法建筑及时清理和拆除,对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责任,立案查处率、结案率均达到100%,极大地震慑了各类违法占地行为。

三是创新管理方法,建立耕保联动机制。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河头店镇勇于创新,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耕地

1保护工作管理方式。加大各部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多部门合作的联动机制。将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执法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形成上下结合,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四是实施占补平衡,做好开发复垦整理。在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始终坚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占一补一”的原则,严格控制和审查、审核各类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制度,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开垦费,确保全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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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李百超20116280

【摘要】: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但是近年来经济发展占用了大量优质耕地,协调保护耕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提高耕地保护绩效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

【关键词】:耕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重要性

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但是今年来经济发展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协调保护耕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提高耕地保护是我国面临的一大问题。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之全社会具有稳定做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是保护耕地。要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对耕地的破坏,其中的重要方向是切实抓好耕地占卜平衡。

2、耕地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耕地保护事关社会稳定

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耕地的现状

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保护耕地的措施

一是夯实基础工作,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河头店镇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耕地保护宣传,强化社会各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

地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全力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加强业务建设,强化资料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档案资料完备规范。

二是严格土地执法,抓好监管责任落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对发现的私搭乱建、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各类违法建筑及时清理和拆除,对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责任,立案查处。

三是创新管理方法,建立耕保联动机制。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勇于创新,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工作管理方式。加大各部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多部门合作的联动机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执法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形成上下结合,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四是实施占补平衡,做好开发复垦整理。在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始终坚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占一补一”的原则,严格控制和审查、审核各类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制度,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开垦费,确保全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到实处。

推荐第5篇:耕地保护

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农用耕地日益减少、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种种迹象表明:我们赖以 生存的这片土地正在改变她本来的“模样”。如何在经济社会快速变革的今天找到经济发展和农用 土地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保护我们繁衍生息的“命脉”,是摆在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道迫切需 要解决的难题。

土地自古就是人民的生存之本,时至今日,土地仍然是我们的生存之本。造成我国当前农用土

地地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

首先,由于历史的原因。一直以来我们注重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对农业用地则显得重视不

足,“人多力量大”的错误思想导致人口数量快速膨胀,土地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次,经济利益的原因。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政府大量占用农用耕地用于商业开发,

致使耕地被大量占用,迅速减少。

再次,管理不力的原因。关于耕地占用的法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土地管理部门监管不

利导致耕地过度占用。

最后,生态环境保护不力。我国的森林覆盖率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态恶化导致的气候异

常致使农业灾害频繁,化学肥料和农药的过度使用严重影响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如何有效地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对正在增长的千千万万人民来说,是生死攸关的问题。耕地保

护面临的问题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保护耕地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耕地资源。

首先,健全有关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立法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是耕地

保护有法可依,为耕地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加强保护耕地的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使

全社会都能够认识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存之本。

第三,划定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红线。严守18亿亩耕地地红线不动摇,加强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

地的监管制度,把好审批观,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对违规操作的人员严肃处理。第四,加大投入,保护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社会各界都要参与到环

保活动中来,树立“环境保护,利国利民”的良好风气。

第五,依靠科技进步保护耕地质量。目前我国农业用化学肥料和农药呈泛滥趋势,化肥和农药

的使用短期内提高了作物产量,但是对耕地的长远保护是非常不利的,科技部门要加大科研力度, 尽快研制无毒、无副作用的替代产品来代替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更好促进耕地的保护。

农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无农不稳、无粮则乱,粮食问题不仅关系国计民生,而且关

系国家安全,耕地在粮食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有效解决耕地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推动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我们扎实工作,不懈努力,我们的“命脉”一定 会更好的保护和传承下去。

根据最新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截至2008年10月31日,我国耕地只有18.27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39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据初步统计,全国有9000万亩耕地受工业“三废”污染,每年因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和沙化损失的耕地仍在增加,进一步提高耕地资源利用程度的空间十分有限,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总潜力约为2亿亩,可以开垦成耕地的只有约8000万亩,其余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地区,因此通过开发补充耕地的潜力十分有限。

因此,保护耕地已成为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必须坚持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

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分析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等基本国情和长远发展目标后作出的重大科学决策。近年来,由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短缺矛盾日益显现,少数地区仍然存在以牺牲土地换发展的短期行为,滥占乱用耕地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区还比较严重。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按照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进一步强化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严格考核,实行问责制;要强化约束,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搞

好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效益;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发挥好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的作用。必须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

我国虽然人多地少,但在土地利用上却表现为利用粗放,浪费非常严重。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把土地闸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坚决防止粗放浪费、宽打窄用和低效利用土地。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依法查处和打击炒地行为。减少农村闲置建设用地,鼓励优先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挖掘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潜力。要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设用地盲目扩张。要尽快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必须严厉查处和打击违规违法用地

解决滥占乱用土地现象的有效途径,就是严厉查处和打击违规违法用地行为,要让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使违法者付出沉痛的代价。一要抓好执法监察基础建设,加强基层土地执法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建立违规违法案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工作机制。二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坚决遏制“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行为。继续巩固扩大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三要进一步加强国土、纪检、监察、法院、

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同办案的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动、互相协调、共同推进。四要加大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率。对本行政区内发生土地违规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必须坚持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要通过对土地违法案件发生规律、特点和原因的分析,查找长期制约土地管理的薄弱环节,探索研究批前审查、批中会审、批后跟踪、建后验收的全程监管机制。要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按照预防在先,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原则,强化土地执法各个环节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基层执法监察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巡查责任制度、上下联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问责奖惩机制等,不断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水平。

1、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三个暂停”

国务院关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三个暂停”: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种类规划修改;暂停修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种类规划。

2、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国务院关于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3、非农业建设用地“六个不批”

国务院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六个不批”: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

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4、国务院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肃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坚持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面积的现象,对清理出的开发区具备耕种条件的,今年一定要种上庄稼。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土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土地复垦基金等要集中使用,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继续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抓紧落实确定一定比例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政策,要尽快把已确定的支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大粮食主产区减免农业税的力度,扩大良种补帖试点范围和规模,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制度。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抓好春耕和田间管理,启动优质粮食产业工程。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张。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七、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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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9号

颁布时间:2007-12-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省级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督促各地做好税款的及时入库。

四、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六、关于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耕地主要集中于农村的特点,制定本地区检举占地未缴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奖励办法,细化奖励标准和奖金领取程序等事项;要广泛宣传举报奖励办法,特别是向农村居民宣传,鼓励举报行为。

七、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对于拖欠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要利用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手段,通知占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 长

谢旭人 局 长

肖 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地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890308

【实施日期】 19890308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

苇塘、鱼塘、藕池、水面(指已开发的)、林园、防护林带、农用场地

、其他栽种有经济收入种植物的土地和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 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

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 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 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依据各市、地人均占用耕地

平均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详见附表)。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根据省核定的平均税额、统计部门

公布的人均占用耕地水平(按总人口计算)及经济发展情况,对所属各县(市

、区)具体核定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市、地核定的平

均税额,制定所属各乡(镇)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乡(镇)的适用税额一

般每乡(镇)制定一个;同一乡(镇)各村之间人均耕地及经济条件过分悬殊 的也可制定两个。

平均税额和适用税额平均不得低于上级核定的税额标准。

第六条 对占用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镇、城市郊区和工矿区

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

超过该乡(镇)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纳税人占用乡(镇)的耕地,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

收;占用跨乡(镇)的耕地,分别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占用

跨县(市)的耕地,分别按所在县(市)平均税额计算征收。

占用农场、良种场、园艺场、林场、畜牧场和机关、部队、团体、学

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耕地,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跨乡

(镇)的,按县(市)平均额计算征收。占用本单位经营的耕地用于非农业建

设的,依照本条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公路建设占用耕地,以县(市)为单位,按总人口计算,人均

耕地一亩(含一亩)以下的,每平方米按二元征收,人均耕地一亩至二亩(含

二亩)的,每平方米按一元六角征收;人均耕地二亩以上至三亩(含三亩)的

,每平方米按一元三角征收;人均耕地三亩以上者,每平方米按一元征收 。

第九条 乡村简易公路和国家在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

贫困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

)征收机关提出具体减免意见,逐级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查,报财政部批准 后执行。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进行非

农业建设的,从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按规定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超过两年的,按适用税额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按规定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未

经批准占用耕地,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在《条例》施行后,获准征用、占用的耕地

,从批准之日起已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另加50%征收;超过两年

半未使用的,另加一倍征收;超过三年以上未使用的,另加一倍半征收。

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和省人民政

府批准的革命根据地的乡(镇)、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贫困地区乡(镇) 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

税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减税意见,经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领取减免税通知书后,方可减税或免 税。

第十五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含武警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包括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

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

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

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

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用地;

(二)铁路(包括地方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 卸货场、仓库用地;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机场内必要的空地;

(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和为保证其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幼儿

园)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 地;

(六)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

、集体或个人办的诊所用地;

(七)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烈士陵园、革命历史纪念馆用地;

(八)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造住宅用地;

(九)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减税、免税用地,凡

改变用途,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或扩大减免税范围

,超越权限自行规定减免税的一律无效,各级财政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对

越权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责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批 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向

同级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应凭财政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或免税

凭证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者,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 滞纳金。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 还。

第二十条 对不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

占用耕地的,以及将耕地谎报为非耕地的,当地财政机关应会同土地管理

部门调查核实,据实征税,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处以耕地占用税应征税额一

至五倍的罚款。抗税不交,无理取闹,围攻殴打纳税人员,违反治安管理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超越纳税期限,经催缴无效的,财政机关应填

写《扣缴耕地占用税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信用社)。银行(信用社) 接到财政机关出具的扣款通知后,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扣款顺序,从纳税

人存款帐户中,将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扣缴入库。

《扣缴耕地占用税通知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式样。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

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 政厅负责解释。

耕地占用税新政策解析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共16条,明确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同时废止。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下面几大变化值得大家关注。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上调四倍左右

新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新条例对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新条例第五条):(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而现行政策为:(1)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2)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新条例规定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上述(2)规定的平均税额。新条例保留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3)及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外资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新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新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既是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需要,更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减免税项目内容进行了从严规定

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新条例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只保留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等行为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农[1987]206号)规定,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但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为此,新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已缴税款可全额退

现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出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目的,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有大变化

(一)征收机关的改变。

新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行条例则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新条例明确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适用税法的改变。

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新条例删除了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条例需注意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同时,新条例继续实行现行有关农村居民、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照顾性政策。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文

刘厚兵 崔昌燕 陈彦云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编辑《河南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 月31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24号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一)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元;

(二)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

(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

(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 占用跨省辖市、县(市)耕地的,分别按照所在省辖市、县(市)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者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自损毁耕地之日起,在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以及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的面积和当地现行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七条 对不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占用耕地的,以及将耕地谎报为非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据实征收耕地占用税,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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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 亩、每亩承包费 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 若有诚信,可续保,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 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 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 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篇2:耕地承包合同 耕地承包合同

甲方:王淑丽 乙方:李月挥

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现将四方滩耕地承包给李月挥耕种,特签定承包合同如下:

一、承包期限: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30日止,承包期限为10个月。

二、承包可种植耕地为650亩,在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包给乙方耕种,地价另行商定。

三、承包费用: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整),承包费一次性交齐。

四、乙方负责对两处洪水冲开的堤坝口子,拉土夯实,恢复到两侧现有堤坝标准。堵坝时限在6月末前完成,如没按时完成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五、现有房屋设施使用管理:现有砖瓦结构房5间,养殖用房120平米,放水闸门两座,暂归乙方使用,并负责管护,如发生意外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洪涝旱灾)等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自己负责。

七、在承包期内乙方须对四周的堤坝进行管护。具体地界划分:

1、南边界至肇源镇条通北沙岗南根外30米。

2、东边界至闸门外40米

3、北边界至大堤外40米。

4、西至大江边。

八、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用现有房屋资产设施和耕地做为抵押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之用。

九、此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和中间人王成各执一份,违约按法律规定处理。

甲 方:

乙 方:

2014年3月20日篇3: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_______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签,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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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复耕申请书

申请人;承德市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偏桥村三组(西湾)全体村民

我村居民组村民请求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滦平瑞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偏桥村三居民组400亩耕地相关审批手续,还我居民组复耕,

复耕理由;

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征地程序中赋予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中,农民有; 拒绝权; 根据现行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安置措施不到位的,社会保障方案未落实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农户有权继续耕种承包地,这就明确赋予了被征地者拒绝权。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后,征地项目即使经有权机关批准,只要未向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地方政府就无权责令农民交出土地,建设单位也无权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

监督权。

根据现行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被征地农民可以进行依法监督,在地方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有权依法请求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撤销批文;对于违反批准和占用土地等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滦平瑞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偏桥村三组(西湾)400亩耕地,未能做到征地承诺的,失地后统一安排就业,统一给我村居民组居民上失地保险,2011年6月到2015年1月、400亩耕地荒废3年6个月了,迟迟得不到开发利用。我村村民就此也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现我居民组居民全体提出复耕。

在此我村三组全体居民请求滦平县县委,及国土资源局受理我村村民信函,并派出直属调查组给予调查,还我三组居民基本生存保障。 村民代表:

联系电话;13932443116

15910366525

联系人:村民代表;宋国海,卢殿全,张瑞成,宋更田,宋国超,刘文来

2014年12月30日

推荐第9篇:耕地保护自查报告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的自检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我市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的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1、2011年,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规定,到201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502.5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431.625万亩。到2010年末,我市耕地面积为603.503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33.5万亩,均高于省政府下达的任务。2006至2011年我市的耕地面积从501.8909万亩增加到二调后的耕地面积603.5037万亩,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田坎系数变化较大影响耕地面积、退耕还林还草影响耕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等。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 1

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成立了以市政府主管市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承德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领导小组,负责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从而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方面,采取技术手段,建立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传输体系和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及时监测耕地变化状况,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掌握用地情况,严格执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坚持巡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乱占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降低到最低水平。

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情况

1、促进原有的棚户区和城中村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贯穿平改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一思路,彻底改变原有棚户区和城中村土地利用粗放,各类用地布局不合理的现状。三年大变样期间,我市对碧峰门、会龙山、酒仙庙和迎水坝四片棚户区进行了综合改造。群众居住生活环境较差,有的房屋还是解放前后建成的,距今已有半个世纪之多,属于严重的危房,人民的生命安全完全得不到保障。城中村更是家家点火,户户冒烟,土地利用粗放,

与我市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理念、与集约节约用地更不相符。因此,我市抓住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这一契机,对原有棚户区和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对原有棚户区和城中村进行统一拆迁并进行前期开发,成为净地后纳入储备,由规划部门统一进行规划开发。首先政府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原有住户的回迁安臵房,并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确保人民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有提高,维护并实现了广大回迁居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其他结余出的土地公开进行出让,即弥补了拆迁费用的不足,又实现了住宅用地的有效供给,对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稳定房价都有着深远意义。按照有关部门统计,四片棚户区原来的平均容积不达不到0.7,经过统一的规划开发整改,现有平均容积达到了2.2,很好地实现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强力推进“四个集中”。为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我们强力推进大项目向园区集中、中小项目向标准厂房集中、城市居民向住宅小区集中、农村居民向规划新村集中。一是大项目向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集中。我们认真落实工业用地的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项目的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环境影响、科技含量等指标从严控制,重点向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材耗、零污染的大项目倾斜,凡是投资密度、容积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不准进入

园区建设。项目建成后,如果投资密度、容积率达不到标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出相应处理。二是中小项目向标准厂房集中,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二层或多层标准厂房。三是城市居民向住宅小区集中。通过推进旧城改造,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办法,把城镇建设的目光投向存量土地挖潜上,尽量减少居民建私房、建矮房,特别是临街建筑。对于拆迁户的宅基地安排,在征得拆迁户同意的基础上,优先购买商品楼、优先回迁。四是农村居民向规划新村集中。针对目前我市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我市按照省政府和承德市政府要求自去年起,把新农村建设工作做为我市的重点工作,对实施新民居改造的村庄统一进行改建或新建工作,腾出的土地用于发展经济,满足发展需要。

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和“双保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1、基本情况。今年,省厅共下发我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图斑2287个,监测面积30605.6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164个,监测面积28731亩;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123个,监测面积1874.4亩。经各县区初步核查,属于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637宗,面积25968.2亩,其中耕地面积11520.9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用地20宗,面积1009.8亩,其中耕地面积706.18亩;临时用地47宗,面积481.4亩;其他实地伪变化180宗,面积3121.57

亩。

新增建设用地当中合法用地441宗,面积22995.15亩,其中耕地面积10389.43亩;违法用地196宗,面积2973.08亩,其中耕地面积479.8亩,包括省重点工程违法用地5宗,面积192.3亩,其中耕地面积16.6亩。全市2010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4.16%,较2009年度的4.99%,下降了0.8%。下辖十一个县区均不超过15%问责线。

按照省厅《关于落实国土资源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各县区对增补图斑、历史违法用地和“二次调查”中国土部予以核减的“批而未用”地块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上述三类情况。

2、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全市2010年度196宗违法用地,目前全部下达了处罚决定,共收缴罚款1534万元,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72万平方米,拆除1200平方米,复耕37.4亩;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27人,已落实17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1宗。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我市2010年度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共计45个,其中涉及金属矿的疑似违法图斑29个,非金属矿的疑似违法图斑16个。经实地核查,合法图斑3个,违法图斑26个,伪变化图斑16个。

违法图斑26个,共17宗案件。除1宗直接拆除设备外,

其余16宗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共下达罚款69.6131万元,已落实67.61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4.7262万元,已落实130.4262万元;没收违法矿产品1000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宗。

四、土地调控政策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1、土地差别化供地政策

今年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采用差别化供地政策:

一是保障民生项目用地,即保障性住房用地按省下达的用地指标全额保障;二是保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即四个220万千伏变电站用地全额保障;三是环首都绿色经济圈的三个县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不再安排新增用地指标;四是适当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倾斜;五是适当向协调发展区倾斜,即两县两镇一乡,由于滦平县属于环首都的三县之一,因此适当向承德县、隆化县倾斜;六是适当向中心城区倾斜。在以上前提下兼顾一般项目用地。

2、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共有17个项目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782亩,其中农用地1364亩(耕地1160亩),未利用的418亩。目前,承德西岸龙腾镁合金有限公司镁合金制品项目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该项目用地指标70亩,全部为耕地。其他项目正在组卷,将于近日上报。

在下一阶段,我局将针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省厅《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内容落到实处。

推荐第10篇:保护耕地刻不容缓

保护耕地刻不容缓

宁陵县政协屈效东

最近,我在河南省宁陵县乡下调查,在一小村看到有6户农民正在购买砖瓦,准备开春建筑新房。据了解,在这6户人家中,有4户人家嫌村内宅基狭窄,想在村外可耕地里建房。届时,将有2亩良田被占,再也难长出庄稼。

笔者与几位老汉攀谈,了解到该村一些情况。1983年间,这个村实行土地责任制,把351亩田地全部承包到171位农民手中。当时,人均耕地为2亩有余,20多个年头过去了,该村现有76户,人口268人,可仅因建房一项就占去可耕地32亩,现人均耕地不足1.2亩,与20年前相比,几乎减少一半。

经笔者深入调查,该村76户现有房宅78处,计466间,村内宅基外加小片“空心”共为86亩。从新纪元开始本村常年在外打工农民为80多人,其中有9户人家举家外迁,另有7户农民在外已扎住脚跟,现闲置房屋7所43间,其中还有两所双层小楼。今年在欲建房的6户农民中,5户要为儿子完婚,一户不想两辈同宅,实在缺少宅基地的只有两户人家。以往当地农民在占用可耕地建房中,往往不向县乡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申报,而是直接从自己靠近村庄的责任田里随意划出一角,就破土动工。一处新房盖起来,四邻耕地中的庄稼就会受到毁坏。为此,广大农民意见纷纷,出现口舌之争。对待这一违法现象,职能部门往往一罚了之。事主只要能拿上几百元钱,就可保平安无事。近年,因土地管理的问题凸现出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些村庄进行改革试点,正在积极开展治理“空心村”和保护耕地的行动。但对建房违章的处理却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缺少建设长远规划的村庄,照此下去土地无论如何去努力管理都很难出成效。

笔者还进一步了解到,该县有14个乡镇,365个行政村,2300多个村民组。笔者所调查的那个自然村仅是一个村民组,如果一个村民组有两三户农民在可耕地上建房占用田地一亩,该县每年将要被占去2000余亩,这一现象如不及时制止,后果将是——子孙无田可耕!笔者认为要解决农民建房占地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规的宣传,不断强化农民保护耕地的意识,特别是严把宅基地的审批关,加大对违法占地案件的处理力度。二要在农村建立房屋流转市场,让农民不出村能购置到闲置的房屋。三要在小城镇建设中建造适应农民买得起的商品房,积极引导一部分农民往城市流入,好让他们在小城镇内打工和经商,“保护好农田,留给子孙耕”的口号才不是一句空话!

第11篇:耕地流转合同书

耕地流转合同书

流转方:乡(镇)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转方:住乡镇村组(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家庭经营等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商议,将耕将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商议,自愿签订如下流转合同。

一、流转方式:转包□租赁□发包□其他□

二、甲方将水田(旱土)转包给乙方面积为亩。

三、转包的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经营内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①若乙方掠夺式经营或人为毁坏耕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②若乙方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内容,有权终止甲方合同,并有权收回耕地;③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乙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收益权;④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权利。

2、乙方权利和义务。①享有承转耕地的使用权和承转期内的使用继承权;②享有产品的支配和收益权;③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任何负担;④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流转承包费;⑤不得改变耕地的使用性质,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破坏水利设施,不得毁坏耕地;⑥接受农经、农技、农机部门生产经营指导,服从国家建设征地和农田基本建设用地需要;⑦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关于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补助资金一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归方所得或归方所得。

七、转包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包价款为

2、支付方式。分次性付稻谷,以后每年公历月日前付出。

八、违约责任:不论流转方、承转方违约,应承担本合同年均价款的两倍金额。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名或盖章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乡镇经管站、村(户)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鉴证机关:

年月日

第12篇:耕地承包协议书

耕地承包协议书

甲方: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耕地,乙方愿意承包。经甲与乙方研究协商,特定出以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把村南片的南坡地租给乙方,总面积为xx亩,租期四年(即从xxxx年x

月x日至xxxx年x月底止)。每亩每年租金x元,共计人民币x元(一次性交清)。

二、甲方所承包给乙方的耕地不准开采、种树及种植香附经济作物,只限于种植农作物,

如番薯、水稻、甘蔗、花生等。

三、甲方所承包给乙方的耕地期满后要保持耕地的原状交付给甲方。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因地权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五、乙方因承包期满后农作物不及时收获,甲方应酌情延长租期一个月以内,不收租地

金。

六、乙方所在租地的一切设施在租期满后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七、乙方租期满后,甲方若要把耕地承包给他方,同等条件,应优先给乙方承包。

八、在租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如提前终止承包,按使用年限赔偿给乙方经济损失。

九、在租期内,此块耕地若被政府征用,甲方要给乙方退回剩余时间相应的租金。

十、甲乙双方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研究再做

决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证明人(签名):

xxxx年x月x日

第13篇:耕地出让合同书

耕地出让合同书

兹坝黄镇坪茶村詹家溪村民组村民詹兴明(以下简称甲方)在本组龙头有耕地一块,东至舒德清田,南至詹文化山林,西至舒世林田,北至大路,面积0.4亩。

本组村民詹子河(以下简称乙方)因图耕作方便,与詹兴民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出让金定为贰万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出让费,该地所有权即为乙方所有。

二、乙方出让金付清以后,甲方负责收获该地已种作物,不另作青苗补偿。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乙方:

见证人:

2013年12月20日

第14篇:耕地租用协议

耕地租用协议

甲方:XX乡XX村XX 组

乙方:XXX

因生产、经营、示范的需要,乙方决定租用甲方的耕地(稻田)进行农业试点开发。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耕地地点,在XX至XX公路0.5公里处公路边,

耕地面积大约0.4亩。

二、租金按年计算,一年租金肆佰元整(小写¥400.00元)。

三、租用期限:自二0一二年三月 日至二0一三年三月 日共一

年。

四、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租金,肆佰元整(¥:400.00

元),即一年租金。使用权由乙方支配。

五、耕地租赁用于农业种植、养殖业等。

六、在耕地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

中途要求追加租金等有意终止协议等行为。

七、如果双方有一方违反以上条款负责赔偿实际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二0一二年月日

第15篇:耕地保护培训资料

耕地保护培训资料

一、耕地的含义及其分类

(一) 耕地的概念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 耕地的分类 按全国土地分类

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对耕地可划分出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等5个地类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水田、水浇地、旱地 按管理需要

基于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把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土地资源调查曾把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八

大类。)

二、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一)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耕地粮食生产能够满足人类的基本实物需求,人们生存的基本粮食需求总量构成了粮食安全总量,保证粮食供给必须要确保对应的耕地资源。

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作为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定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社会稳定。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生产就会出现重大转机,对防止通货膨胀、保障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耕地保护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耕地保护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核心制度,对农用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这是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我国来说,是耕地保护的根本性措施。

《土地管理法》围绕土地用途管制,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立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法第4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实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制定了控制目标,规定了下级规划应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

二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3、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通过审批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一是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管理部门要参与论证,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得到落实等进行审查,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依据。

二是把用地报批分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安排的建设用地,在依法审批后,由当地政府按项目提供用地。

三是把用地批准分为农用地转用批准和土地征用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按建设项目批准机关和城市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批准机关确定,土地征用批准权限按征用土地面积确定,均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准权限在同级政府的,同时办理批准手续。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就是将优质耕地作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建立的制度。

1、基本农田的含义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三)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调整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相占用基本农田。

(四)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六)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要采取措施,培肥地力,防止基本农田污染。

三、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四、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在实际工作中,称其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1、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乡政府负责补充耕地。按省级行政区域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由省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2、实现占补平衡的措施

一是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在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审查,确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不同规模建立国家、省

(区、市)、市(地)、县(市)各层次的项目库。制定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可在项目库里筛选,把补充耕地落实到具体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上,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验收。

二是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逐步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运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先行组织实施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储备补充的耕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建设单位确实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可以购买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再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储备补充耕地,向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回收后再投入新开发整理项目的良性循环运行机制。

三是抓好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要通过抓好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预审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总概算。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市、县政府要先筹集资金开垦耕地,进行储备,以后供地时再向用地单位收取耕地开垦费。

五、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

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土地税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

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八、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四、涉及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16篇:耕地承包合同范本

耕地承包合同范本

耕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乡(镇)村村民小组

承包方(乙方):本组各承包户户主

根据中发〔1993]11号、中办发〔1997]42号和xx发〔199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本组村民大会协商讨论决定,签订如下耕地承包合同:

一、承包年限:本合同从1998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承包期为30年。

二、承包方式:这次耕地延包是在整个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大前提下,中途对异动人口的承包耕地可以实行小调整,小调整的间隔期限统一定为5年。

三、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承包者只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者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出租、人股、联营、转包、转让,双方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鉴证。承包地不准买卖,不准荒芜,不准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有违反,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

四、承包内容详见附表:1.承包到户的土地承包表;2.土地承包清册。上述表册是本合同的内容之一,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发包的耕地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生产规划权;2.依照法律、法规催交定购粮和税费,收取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组织使用承包方提供的积累、义务工,按合同约定收

取承包金或产品;3.组织统一管水、抗灾、农田基本建设和其他公益事业;4.对承包方掠夺式经营或毁坏的耕地有权收回,并责令承包方赔偿损失;5.有权收回国家计划内农转非户、自然消亡户、举家外迁户和弃耕抛荒户等承包的耕地,作为集体机动地,重新发包;6.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收益权。

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承包耕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承包期内的使用继承权,其转让收人受法律保护;2.享有完成上交任务后的产品支配权和收益权;3.有权拒绝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负担;4.依法缴纳定购粮和税费,按照《农民负担卡》上缴村提留、乡(镇)统筹和经批准合法的集资款,完成分配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上交承包合同约定收取的承包金或产品;5.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使用性质,在承包耕地建房、葬坟、烧砖瓦、开矿等,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破坏耕地和水利设施等;6.接受发包方的生产经营指导,服从国家、集体建设征地和农田基本建设用地的需要;7.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有权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七、涉及承包户之间相互关联的具体事项,经本组群众讨论所签订的协议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违约责任:不论发包方、承包方违约,均按《x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3份,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名盖章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乡(镇)、村、组各执一份。

鉴证机关发包方组长

(盖章)(盖章)(盖章签字)

承包方:承包户主签章:

__ _年__月__日

拓展阅读:耕地延包协议书

耕地延包协议书

____乡《镇〕_______村___组农业生产责任制延包协议书

为了保证耕地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组上群众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水利灌溉:一律按原有水系的灌溉范围进行灌溉,不得超越范围灌水。

1.塘、坝灌溉范围:

___塘灌溉___(地段名)的___丘至___丘,共__亩,养鱼水留___尺深(或留养鱼水的标志),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调水以及抗旱___坝(河),灌溉___丘至___丘,共__田……

2.塘坝维修的组织管理方式:①由组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劳力,经费从鱼塘承包款或组上集体资金解决;②由灌溉受益户按受益面积负责清洗塘泥和维修塘坝等。

3.水圳的安排:承包时留了水圳的丘块,由水田承包户维护原状。不得种植影响通水的作物,保证通水。未留水圳的临时性过水丘,要维护历史习惯,不得阻拦过水。过水户需要过水时,应事先通知,并在施肥施药后2天内不得过水。

4.管水用水办法:按照水系和历史习惯,逐处确定管水办法,明确专人管理,或由组上统一组织管水,管水员专门负责看水,蓄水和开、关塘涵。管水员的报酬按受益面积筹集。引水灌塘或排水,应维护历来的自然流向,不得任意改变。

二、统一组织抗早,抗灾。抗旱所需抗旱资金,村、组统一筹集,组营收人多的可以从组营收人中解决,组营收人不足的,按承包合同规定分摊到户。当遭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村组干部要组

织群众,统一人力物力抗灾。

三、田基和田坎管理:田基按照承包时划定的范围,按上管下或下管上的原则管理、种植、维修。承包者不得种植影响他人生产的作物。田坎不得用锄头创挖。田坝口一般维护承包时的现状,确需新开的,要事先与相连水田承包户协商,以取得一致。

四、道路等公益设施建设,应维护原状,不准随意挖切、改变,如确需改变的,要经过组上群众讨论通过或报上级批准。

五、水田改制不得影响相邻水田的水利灌概,否则不得改为旱田或作他用。

六、承包期间中途进行小调整的组,人口异动应以当年7月31日为界。按合法新增人口顺序依次找补,有田补田,无田以出补进,按人口异动先后顺序排队,依次找补。找补丘块要有明确规定,防止今后找补时争执。

七、本协议未涉及到的问题,凡上级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办。上级没有政策规定的,按历史习惯或大多数群众意见办。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各户户主签章:

第17篇:耕地保护论文

论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要素,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其中保护耕地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最为重要,解决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核心之一是如何保证耕地资源安全,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有效供给。

【关键词】:耕地保护 粮食生产能力 重要性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最近十几年来,中国因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大约占耕地减少面积的40%左右(其他的减少原因主要有: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直接威胁农业发展。为此,我们必须确保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目前耕地保护方面的制度主要有耕地占用补偿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近年来,中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已调整划定基本农田面积1.08亿公顷,到2000年底,保护率达到84%左右,基本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得到控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省份达到29个,比1998年增加12个。1995-2000年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全国累计补充耕地200万公顷。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我国耕地的现状

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

1 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耕地保护的原因

(一)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目前粮食问题备受关注。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全国夏粮总产量为9622万吨,比上年减产240万吨,减2.4%。1999年—2001年,我国粮食连续3年减产,2002年仍是产不足需。但与此同时,粮食需求持续增长。所以必须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 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

度,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

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基本农田可定义为:从战略高度出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满足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安定和人口增加对耕地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农田。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就要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应当看到,目前

2 我国耕地严重不足。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村人口依然占全国人口的70%,然而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有日趋减少的趋势。近年来我国耕地面积逐年递减。无论是从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解决我国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供给问题,必须主要立足于国内,这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的方针,从来没有动摇过。为了切实贯彻这一方针,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扭转耕地减少过快的势头。正是出于这样的战略考虑,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管理工作必须把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为首要的奋斗目标。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到2010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2950万亩,全国耕地面积减少要求控制在9661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应控制在19.2亿亩。根据预测,我国人口即将达到13亿,到2010年,人口将达到14亿。届时,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即使耕地面积保持不减,人均耕地还将减少。我国在法律法规上对耕地采取了世界上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我国耕地本不富余,但很多地方不能很好处理城镇化进程与粮食生产的矛盾,挤占了不少耕地。近年随着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征地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 一是征地规模过大。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圈占的耕地有43%闲置。二是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地方甚至把农民的土地作为生财之道,违法违规征地时有发生。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方面的缺陷。 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保护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一要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要强化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把用地规模限制在规划数量、范围之内。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土地用途一旦划定,就要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改作他用。 二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要把为公益性项目而进行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项目用地严格分开,缩小征地范围。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力,应当主要用于水利、交通、国防、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检法设施等国家重点公共设施建设,一般不能用于商业开发,更不应变成企业行为。要慎用征地权力,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工商企业需要用地,应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向国家、向农民集体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价格由市场决定。 三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要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可征可不征的尽量不征,可用可不用的尽量不用,必须征和必须用的尽量少征少用。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也要节省用地,减少征地。城镇建设要尽量盘活存量土地,控制城区过分扩张。企业用地多少,应当和产业特点,投资规模挂钩,防止投不多的钱,办不大的厂,占

3 很多的地。 四要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低,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是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造成耕地占用多的重要因素。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要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确定补偿安置最低标准,给被征地农民以及时、合理的补偿,并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长远生计的办法。农户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益,要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耕地的具体措施

1、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抛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组织乡(镇)、村、户及时复耕,并由土地征用单位支付复耕费用;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常年和季节性抛荒的承包地,可由种粮大户耕种。县、乡两级政府对制止耕地抛荒承担直接责任,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坚决追究、严肃查处当地领导的责任。

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建设合理集约用地。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用地报批环节,缩短报批周期,积极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坚持依法用地,决不能以用地报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资金等各种理由,擅自用地、越权用地、违法用地,决不能以牺牲资源和农民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3、严格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组,坚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一抓到底,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少、质量不降和绝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县乡村保护基本农田领导小组,形成保护网络,对基本农田管理实行定位、定量、定人,确保每片都有一个责任人,村村都有专职管护员。

5、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严格按项目考核,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导向,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补偿耕地的良性循环机制。

总之,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

4 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保护耕地将是我国目前急需着力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保护耕地始终是增产粮食的基础。多年来,中国制定和完善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抑制了耕地面积锐减势头,使耕地净减少面积由九十年代前的年均30多万公顷,下降到目前的不足20万公顷。随着今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建设对耕地的需求压力仍然很大,中国政府将按照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控制非农业占用耕地,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控制城市发展规模,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乡村建设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规划管理,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工业小区,调整村镇居民点用地,改造村镇,退宅还田;实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同开发、复垦挂钩。 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但是今年来经济发展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协调保护耕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提高耕地保护是我国面临的一大问题。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之全社会具有稳定做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是保护耕地。要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对耕地的破坏,其中的重要方向是切实抓好耕地占卜平衡。

2、耕地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耕地保护事关社会稳定

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正红、燕新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我国耕地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2】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

第18篇:农村耕地承包合同

农 村 耕 地 承 包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甲方将位于亩耕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冰订立协约如下:

一、承包期限:

自年月起,至年月止(除国家或生产队集体征用土地之时,合同解除)。

二、承包土地用途:

枣树种植经营。

三、地租价格:

1、按每年元每亩的价格执行,租金交付时间:2012年月日开始,乙方以现金方式每年的年初(3月份)交予甲方;

2、年逐年付清余棵枣树年树龄元的拔枣树保证金费用(年树龄,按每棵元拔树款,320余棵枣树共计元拔树款;10年后,如果树龄每增加1年,拔树款每棵则增加元,以此类推,并交清当年应补交的拔树款),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四、合同保证金:

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总计元拔树款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及时耕种,保护耕地,保持水土,防止荒芜。

2、承包期内,除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3、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缴方式收缴租金。

5、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是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缴纳租金。

6、珍惜土地,保护地力,保持水土,不得荒芜。

六、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需甲方签字,甲方保存一份原件。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终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于15000元重罚。

3、由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和乙方协商对合同做适当调整。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九、此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此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双方执存,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签字:(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字:(签章)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第19篇:农村耕地承包合同

耕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同意将位于关家亮子面积亩耕地承包给乙方。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为耕地。.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共亩,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一次性交清。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

发包方:(签字)承包方:(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20篇: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相关股室的大力协助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红线、保增长\"的指导思想,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工作效率,较好地完成了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用地保障工作

(一)创新工作方式,全力保障我县建设用地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市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各项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决策部署,保障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工作推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地方式转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及早组织用地报件,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效保证\"桥头堡\"建设等重点项目及民生项目用地。我局按规定要求积极向省、市上报用地项目,2012年,截止目前上报用地预审批复5件,用地面积11.8125公顷。农用地转用上报批复4个,其中:2个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面积6.5285公顷;2个批次用地,用地面积56.2745公顷。同时做好**县2012年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征转工作及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二)强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从源头上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在计划上,严格计划管理,禁止超计划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类项目供地。在布局上,引导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以集中促节约。二是切实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依照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用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效益、建筑容积率等指标控制土地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三是优先保障民生用地。四是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用地。

(三)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执行《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及《**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号公告)规定,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土地征收补偿、附着物和青苗的测算工作,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无被征地农民来信来访。认真执行《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耕地保护工作

(一)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和考核评价体系,逐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绩效考核及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年末,耕地保有量未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按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集中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稳步推进。

(二)全面落实耕地先补后占规定,切实加强台账管理,并积极探索新机制

全面落实耕地先补后占规定,切实加强台账管理,并积极探索新机制。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各项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数据齐全,管理规范,更新及时;按要求与市局及时核对台账、报备项目。对经验收合格的耕地及时报请省厅核查确认,核查合格后及时录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电子备案;并做好建设用地和占补平衡项目的挂钩工作,确保用地项目上报审批和我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明年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学习和领会新政策的深度还不够,缺乏破解难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部分工作程序还不够规范,保障经济发展的管理和服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明年的工作中不断探索研究,着力解决。

(二)2013年工作打算

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围绕\"双保\",做好用地与耕地保护的各项工作:

1.用地保障工作。继续做好省市重点项目特别是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项目的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及时落地;二是要严格用地供应审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定额标准供应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浪费滥占土地;三是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为产业集聚区、省市重点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四积极探索循环经济利用的新思路及方式,大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耕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考核的共同责任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社会化变成日常的工作;强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的建立入库工作;继续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耕地储备库建设保证城镇建设用地;按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建立和实现基本农田管护信息系统,实现地、图、牌、责相一致,积极探索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模式等。

3.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执行《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及《**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号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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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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