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

2022-04-2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

一、国有资产评估 ....................................................................................1

二、进场交易 ............................................................................................3

三、信息发布 ............................................................................................4

四、确定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 ................................................................8

五、签订合同 ............................................................................................9

六、价款的支付及权证变更 ..................................................................10

七、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11

一、国有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所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包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让意向申请、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确定交易方式等交易行为的全过程。

结果。产权转让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产权转让公告中载明的产权转让价格。

《受让意向申请书》应当明确意向受让方及其受托执业会员与联交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状况、收购资金来源以及与产权标的企业所在产业的关联度等相关信息。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在收到变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权证变更的决定。

凡未经联交所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七、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

推荐第2篇: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精选范文: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共2篇) 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共2篇)]篇1: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共2篇)]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篇2:国有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竞得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合法持有_________(定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_________,合法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

3.乙方以拍卖方式竞得甲方_________的全部资产,甲方亦有意以拍卖成交价格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

4._________政府已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批复,同意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以拍卖的方式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

5._________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对于_________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6.甲方以拍卖方式转让_________资产,乙方竞得该资产,为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

以及其它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及其他设施。

3.文件和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共2篇)] 10.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下属单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1.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2.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_________,其合法拥有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下页 余下全文

推荐第3篇:国有资产转让是否交税

国有资产转让是否交税

请问县一级政府转让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及土地)是否交税,如交的话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哪一方交纳?谢谢!

管理员回复:

你好!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如:单独出让房产、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按照销售不动产5%营业税率,销售方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契税:

1、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2、如不属于上述情况,由土地、房屋承受方按4%缴纳契税。

四、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税率:万分之五贴花。

房屋转让:同上。

推荐第4篇: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定稿)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的全部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现依法授权甲方向乙方出售公司资产,乙方在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下,同意购买该资产。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价格包括甲方转让的全部资产价款及乙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

二、公司资产包括如下:

1、位于?,地号为?的??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年。

2、座落于?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3、现存于公司上述厂址内所有机器、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原公司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及办公用品)。设备、房屋清单明细详见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之所附关于公司的资产明细,其中被评估资产确认明细表页,被评估资产确认汇总表1份。

4、公司所属?注册商标。

三、公司在本合同签定前所发生的一切的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不在本次协议签定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如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如发生由此引起的相应有关所购资产产权及协议签字前所有乳品公司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损失。

五、在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并将约定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十五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成立公司相关的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银行开户、用电、用水过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国资局划拔整体资产划拨单、环保等新公司权属无争议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照,并注销原公司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产权登记。

六、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一)、乙方新设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有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水资源费三年不征收。

2、环保涉及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环保手续,涉及环保治理的,从低从宽收取费用。

3、保证满足乙方所需水、电等能源供应,同时保证单位价格为当地最低水平。

4、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以合同协议附件为准。

5、享受最新优惠政策。

(二)供应方面,政府承诺:

1、收购价格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新办企业与其他企业间因供应方面发生的问题,如出现其它企业有垄断性倾向、恶意挤压或以不正当的手段争购时,政府应依法干预制止,政府应支持乙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乙方签定协议。

(三)负责协调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供贷款。

(四)政府允许乙方对所受让的资产进行利用和再开发。

1、由于占地面积受限、建筑物设计布局老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扩大发展,在境内扩(新)建工厂需要征用土地时,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政策和配套条件为乙方提供。

2、由于现厂址所处地理位置,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并享有再开发收益权,但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优惠政策政府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并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

七、付款期限及资产转让交接手续。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将第一期款项100万元付至国有资产管理局。

2、待新设立公司成立后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现款元。

3、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甲方银行贷款。双方约定,待公司正式运行后,甲方按排由银行与新公司另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转贷合同,乙方承担并支付签订新的转贷合同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此转贷冲抵总收购资本,在三年内付清本金及利息。

4、如甲方能帮助乙方在银行办理一年期以上贷款,其中50%付给甲方做为冲低收购款,另50%由乙方使用,全额利息由乙方支付。

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工本费由乙方负责)。资产清点工作双方共同进行,甲方应提供资产明细清单,清点应有书面记载,以上工作在协议签定15天之内完成。

八、其他约定

1、为保护和促进双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和维护经济稳定,乙方承诺在新设立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新设立公司具有独立用工权。

2、原公司对外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终止,由乙方新办企业与原承租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按原租赁协议基本不变。如遇乙方新办企业迁址或扩建厂房,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具体办法依新签定协议为准。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并在约定期内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则甲方应按资产转让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如仍不能交付,则乙方按同期应付额10%计赔损失。

3、政府应保证乙方的供应,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设附件份,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附件包括:

1、国资局出具的授权甲方转让国有资产委托书。

2、转让资产明细清单。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5、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6、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

十一、本协议的履行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则提出异议的一方可选择其中一个履行地为管辖地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后,另一方约定履行地自动取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付本10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所地:

2、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在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该公司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的价款。

第二条保证(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的股权于年月日向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附则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鉴证机构:(签章)

年月日

3、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5篇: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

国家对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如何规定的呢? 一是决议

确定转让方主体。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转让方案形成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是决定或批准

这一环节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三是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四是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五是公告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六是选择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此时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都将成为转让是否成功必要条件。 七是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将双方草签的协议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八是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九是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

2013-09-13 | 隐形藏獒

国有资产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资产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形成决议

1、确定转让方主体

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2、转让方案形成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这一环节属于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即制定的资产转让方案需经不同企业的不同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主管部门审批

必须将企业的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报经主管部门审批。这一环节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三、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五、公告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六、选择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此时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都将成为转让是否成功必要条件。

七、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将双方草签的协议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八、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九、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推荐第6篇: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定稿]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

国有资产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资产交 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形成决议

1、确定转让方主体

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2、转让方案形成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这一环节属于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即制定的资产转让方案需经不同企业的不同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主管部门审批

必须将企业的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报经主管部门审批。这一环节 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三、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1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五、公告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 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六、选择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 易。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此时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都将成为转让是否成功必要条件。

七、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将双

2 方草签的协议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八、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九、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 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推荐第7篇:国有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竞得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合法持有_________(定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_________,合法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

3.乙方以拍卖方式竞得甲方_________的全部资产,甲方亦有意以拍卖成交价格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

4._________政府已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批复,同意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以拍卖的方式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

5._________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对于_________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6.甲方以拍卖方式转让_________资产,乙方竞得该资产,为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_________:_________,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_________。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_________,若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_____编写,并经_________政府确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 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以及其它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及其他设施。

3.文件和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第四条 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拍卖会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转让该资产,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_________。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0.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下属单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1.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2.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_________,其合法拥有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转让生效日前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签署后,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3.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但是,甲乙双方在此互相同意对方指定其各自的有关的附属企业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履行。甲乙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同时视为由其各自指定的附属企业所享有及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二、关于资产转让的政府批复(略)

三、证明转让资产合法性的文件(政府批复等)(略)

四、合同清单(略)

推荐第8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公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要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几年来,财政部一直依照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国资企发(1997)32号)来办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和并购重组事项不断出现,在资产转让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依据;三是现行规定不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形势;四是资产转让监管职责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财政部将制定《办法》列入了《2008年财政立法工作计划》。

二、《办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章,共62条。

第一章总则。本章对立法目的、国有资产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转让方式、权属要求、财政部门和金融企业的权限和职责划分等进行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对一级以下子公司资产转让履行职责。

第二章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本章明确非上市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基础,经公开竞价确定产权转让价格。同时,对产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款收取、转让方材料报送与财政部门审核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本章区分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自行转让、大宗交易进行了规定。为保证国家对重点金融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同时确保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的价值,要求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应报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参股股东则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5%以内的净转让由金融企业自行决定。考虑5%的比例主要是参考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即通过证券市场收购股数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必须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本章规定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因资产重组,经国务院相关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企业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非上市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财政部门可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的7种情形;同时,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涉及的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本章规定了比照本办法执行的几种情形、不适用本办法的例外情形和本办法的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步施行。

三、《办法》规定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确定管理原则。《办法》遵循的原则是,财政部门应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厘清转让渠道,确保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从而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不干涉企业的转让行为,减少行政审批,即原则上不通过行政审批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方。

(二)定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明确转让渠道。一是借鉴2008年10月28日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将《办法》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义为股权资产,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办法》第2条第1款)。具体包括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两种形式(《办法》第5条第1款)。二是明确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办法》第2条第2款)。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所持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产权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条);三是从企业产权流通性质入手,明确转让渠道。其中,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办法》第二章);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股份的比例选择交易系统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办法》第三章)。

(三)规范协议转让。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直接协议转让和场内协议转让。场内协议转让是指,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得不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直接协议转让,是指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对于金融等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主动选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资产。原因在于,一是金融作为重点行业,为了保证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绝对控制力,有时不宜采用公开进场交易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避免国有持股比例下降;二是当国有金融企业集团内部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时,为降低交易成本,也可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的过程,转让价格难以达到最大化,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需要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转让方启动协议转让程序前,应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办法》第35条、第39条)。

(四)明确财政部门管理权限。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和控股金融公司转让下属子公司产权属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财政部门作为国有金融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上述转让事项应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因此,《办法》根据管理级次、持有子公司的性质、所处行业、是否具有控股地位等,对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规范。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应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的具体情况包括5类:一是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二是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三是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办法》第12条);四是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准备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办法》第30条);五是准备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份(《办法》第38条)。

(五)明确地方财政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遵照这一原则,应当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限下放给地方财政部门,做到“谁出资,谁负责”。因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管理,省级财政厅(局)可根据草案制定本辖区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办法》第56条)。

(六)强化中介责任。财政部门作为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除了有效地组织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以外,还应该借助转让过程中各中介机构的力量,规范转让程序。因此,《办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分别负责确定转让价格参考依据、组织信息披露、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公开竞价、提出书面意见等工作(《办法》第14条、第15条、第44条、第48条),并明确了这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办法》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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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研究

(2011-5-20)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第一款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

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二、相关案例

江苏国信集团重组ST琼花,国新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国信地产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涉及的国有资产转让仅取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准。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虽然,江苏国信集团重组ST琼花表面上也不符合该条规定,但是,该条规定可作广义的理解,即重组前后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江苏国信集团重组ST琼花后,国信地产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江苏省国资委。

三、总结

国有资产转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协议转让:

(1)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

(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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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

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

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1、什么是国有企业财产?

国有企业财产即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它国有财产。

2、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哪几部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构成的国家资本金;(2)国有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税后利润依国家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以及分配利润等;(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报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7)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除按承包合同兑现给职工和承包者的收入外,留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8)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除国家有关法规和租赁合同规定应属于承租者的资产以外的资产;(9)国有企业中依法应属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等。

3、什么是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4、什么是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5、什么是价值重估?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6、什么是企业不良资产?改制企业不良资产如何处置?

企业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按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湘国资[2005]1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国资委审批核销改制企业的国有权益,要抄送省财政厅,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7、资产评估的程序有哪些?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的资产评估,应按以下法定程序和步骤评估:

(1)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和审批。依法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评估立项。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单位在接到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

(3)清查核实资产、收集准备资料。申报资产评估的单位在评估机构的指导下,全面清查待评估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填报,准备资料。评估机构负责抽查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收集准备资料。

(4)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估确定资产的现时价格,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5)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和审批。申报资产评估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按隶属关系向批准评估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证,并下达确认通知书或不予确认通知,要求修改评估报告或重新进行评估。若通知不予确认,则需再修改报告或重评后重新申报审核确认。

(6)进行帐务处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后,申报资产评估单位应在变动时(例如股份公司正式成立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8、本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改制企业必须切实做好债权清收工作,按照省国资委、省国企改革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债权清收管理的通知》(湘国资[2005]18号)要求,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收奖惩措施。对企业内部部门往来借款,以及母子公司间形成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应全额收回。对于企业内部员工借款要制定还款计划,在改制期内全部还清。企业改制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员工欠款应从计发给员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对债权清收不力的单位和企业,如按政策需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不予审批拨付或相应扣减改革专项资金。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丧失诉讼时效的逾期债权,应单列说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改制应当与债权金融机构充分协商,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落实债务承担的主体和形式,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金融机构依法减免的债务形成的净资产应当作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等改革费用的来源。金融机构折价转让国有企业债权(股权)的,应当与企业协商,并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折算为买受人在国有企业的债权(股权)。

支持改制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不良贷款、表外欠息和表内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经与债权人协商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改制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可以转作个人投资。

9、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债权清收管理中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哪些?

对于由个人行为而导致重大债权损失的、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财产的、丧失债权诉讼时效的、逃避债权追讨责任的、放弃或随意处置债权的、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的以及对企业债权的损失负有责任而不积极配合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债权的损失情况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其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债权清收没有尽责导致债权难以收回,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不得继续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职务。

10、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3)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5)对已经按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组或转让股权,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企业不需再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可直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11、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已经是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成交地价超过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的75%,可以由省财政补偿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省政府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

国有企业将以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原企业以协议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地价超过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减去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25%-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原已使用年数在原用途下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可以由省财政返回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原企业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作价形成的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冲销,省政府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成交地价超过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的75%,可由省财政返回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

国有企业出让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开发建设的,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市场地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出让年期的评估地价之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转让给他人开发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其收入减去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对原土地使用者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出让年期的评估地价加地上建筑物评估价给予补偿。

出让土地开发程度未达到转让条件的不得直接抵债,可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按照企业获得土地费用及土地开发成本价格收购。企业以收购价款缴清应缴税费后清偿债务。省国土资源厅将收购的土地出让后,其收入减去收购、开发、出让成本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12、属于城市控规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如何处置?

国有企业土地因城市规划作为公共设施用地或公益事业用地控制,属于划拨土地的,依据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以及区位条件等因素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资产统一处置。

13、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收入管理方式?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全部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支付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改革成本。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困难省属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返拨给企业,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1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1)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由企业或直接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根据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拟订。内容包括企业改革方式、企业土地使用现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土地处置价格、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期限或作价出资的注入方式、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2)企业持改革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资料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等手续。

(3)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省财政缴纳土地出让金。

(4)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讫凭证、作价出资(入股)入账凭证,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5、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后剩余经营性资产(含出让土地)如何处置?

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经营性资产(含出让土地),属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的,划转省国资委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出售、租赁、入股等方式处置;属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的,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收回。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剩余经营性资产按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相关规定处置。

16、未纳入国有企业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如何处管理及处置?

未纳入国有企业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编制处置方案,报省国企改革办批准后处置,处置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省属国有企业职工的房改房用地和分离出来的公益性用地不纳入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范围。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收回。

17、国有企业工会资产如何处置?

改制企业工会资产按照《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工会资产处置的意见》(湘工发[2004]17号)处置。工会资产处置方案,按现有的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报改制企业上一级工会(指改制企业的上一级地方工会、省直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审批。对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工会资产,可由改制企业的上一级工会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但处置收益交上一级工会。

18、什么是产权?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首先,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和主要形式,其他形式的产权,都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的。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国家所有权内部又可分解为若干权利:

1、管理权,指地方政府对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所有权管理权利;

2、监督权,指各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实施监督的权利;

3、营运权,指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对政府授予其营运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作,以国有股东身份行使股权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的权利。

其次,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两种:

经营权,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权。

使用权,指法律允许全民集体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其他资源,并取得收益的权利。(除了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外,法律尚未规定而实际存在的还有国有行政实业单位的财产使用权)。

19、什么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政府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20、什么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1、什么是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的总称。国有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财产,是指政府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政府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又称经营性国有财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为获取利润而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已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国有资源性资产。

22、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要求?

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产权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产权转让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产权转让金额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除有规定的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改变用途的土地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仅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厅指定在有关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前,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收购(兼并)方承诺安置职工就业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安置就业的职工数量,与被安置的职工签订就业合同,未如数签订就业合同和安排上岗的,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收购(兼并)合同中约定设置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的,土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证书,发给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设定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的土地和房屋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或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外商以人民币资金收购的,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来源证明。

23、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原则?

(1)进场交易的原则。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省国资委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2)公开交易的原则。产权交易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国资委资格审查并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3)保护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产权交易要处理好债权债务,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防止出现利用产权转让逃避或悬空债务、职工安置无法落实等现象。(4)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产权交易中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做到在合理、有序流动中不流失。

2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

25、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1)审批程序。未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其产权单位初审,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审批;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企业直接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致使国有产权(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

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子公司转让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转让操作程序。

(2)审计、评估程序。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要在产权主体组织清产核资和审计(包括离任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在同一个基准日。评估报告由产权单位初审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公示反馈意见作为附件)经省国资委核准(企业改制均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在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成交。

2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管理及支付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到省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手续。产权转让价款收入(指产权转让全部收入,下同)原则上由受让方全额缴入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转让价款收入全额缴入省产权交易所的,30%部分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分期付款的,按实际到账额同比例转账。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特殊情况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产权转让价款收入的30%部分也可由受让方一次性直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收入的70%,按规定报批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改制后的新公司,纳入省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预算中专户储存,统筹安排,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或国有股本;特殊情况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也可由受让方直接转入改制后的新公司,作为企业国有资本金或国有股本。(2)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职工安置费用金额和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要求,经省国企改革办批准,省产权交易所分批将收入转入改制前原企业,专项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金,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内部调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再有剩余资金,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27、中介机构的委托有关规定?

(1)委托的权限。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

(2)委托的要求。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省国资委将根据中介机构人员的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以及诚信状况等标准和条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产权转让、国企改制的相关工作。

(3)中介费用支付。中介机构收费按不高于省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50%执行,由企业缴交委托主体支付。

28、本轮省国企改革对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2)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情况。 (4)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5)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国有资产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29、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纪律有哪些?

省国资委是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主管部门,财政、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产权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必须严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纪律:

(1)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2)严肃查处国有资产产权场外交易。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政府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对因场外交易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规范执业。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公开交易信息、按规定标准收费,对产权交易事项严格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出具有关报表、报告和法律意见等证明文件。对弄虚作假或其他损害国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30、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目的?

为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帮助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在企业多方筹资进行改革改制的同时,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本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1、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为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省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

(1)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等资金。

(2)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①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总公司)转让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现金收入,提取30%。

②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③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益,扣除有关费用后的部分。

④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 ⑤其它收入。

32、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改制困难企业、破产企业改革成本缺口的部分补助。 (1)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 (2)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人员安置费用缺口补助。 (3)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渡期内财政补助。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其它支出。

33、省属国有企业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省属国有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详细的改制(破产)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通过省属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改制(破产)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2)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真调查研究和核实有关情况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分批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单户企业安排专项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在2000万元以上的,报省政府审定。

(3)省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写出专题报告。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4、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如何处理?

国有控股的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成本由各国有股东按股比协商分摊。

35、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来源及支付顺序?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次用评估后的净资产、土地等支付改制成本。以上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可按规定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由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没有操作性。为了使拟改制企业明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规范操作,本文特指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书面决议

1.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2.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

1.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

2.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三)资产评估

1.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

2.评估报告须经核准或者实施备案,对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这个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四)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1.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征集受让方。

2.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3.披露信息的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情况。

(7)其他须披露的事项。

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让方为外国、港、澳、台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产权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1.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标的方式实施。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宜;税费负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其他条款。

2.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注意:采取这种方式实施产权转让的,并不必然直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即应当草签合同,然后实施可行性分析、研究,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

3.经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企业职工优先安置方案)。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六)价款支付

1.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2.转让原则:一次性付清的原则;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也不能低于1年。

3.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的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七)凭产权交易凭证办理产权登记。

二、审批程序

(一)决定产权转让的主体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须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对书面文件及其方案的审查

1.审查的文件包括: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2.产权转让方案的内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债务包

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以上所述只是一般的改制步骤,具体操作流程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调整运作。如需进一步接洽,请提供你企业详细资料直接与改制律师联系。

第11篇: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让的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转让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具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禁止场外转让或者私下转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协议转让: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具有进场交易价值的实物资产的转让。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重要权益性资产转让。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破产和涉诉资产转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第十三条 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指导目录,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百分之九十,应当取得相关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转让方提出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

(二) 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和报刊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三)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受让登记。

(四)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组织公开竞价交易活动,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五)产权交易机构开设独立结算账户,对交易资金实行统一进场结算。

(六)产权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七条 转让方、受让方凭交易凭证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产权转让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发布、咨询等服务。 (二)对产权转让各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对产权转让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根据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 (五)与转让方、受让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为转让活动以及当事人保守商业机密。 (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应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转让方、受让方以及转让标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批准机构责令转让方终止资产转让活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场外转让或者私下转让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

(三)转让方未按照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资产转让各方合法权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批准、越权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3月28日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第12篇: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转让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主要指国有产权的转让。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根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益。”

因此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所述的转让程序,另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决议

1、确定转让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主体确认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的产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则企业是转让方;若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则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是转让方。

2、企业制定转让方案,且转让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转让事项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作出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并审计

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若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清产核资事项

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信息披露(公告)

1、委托受理。国有产权交易须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因此转让方须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由产权交易机构代理交易事项。

2、公告。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刊登该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信息,并在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产权交易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同时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须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确定转让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

转让方式可以有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

一、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挂牌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第

二、转让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第

三、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并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如果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受让方的,必须组织拍卖或招投标。 交易机构按公开征集所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上文提及的企业内部决议程序对该合同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在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交易机构审核,报同级国资管理机构备案。《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按《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结算交割、交易鉴证

受让方一般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转让的全部价款,分期付款的首付须不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成立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受让方在受让产权接受完毕后书面告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鉴证书》,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公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的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八、产权变更登记

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鉴证书》和《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以及有关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

手续。

第13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批准及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批准及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里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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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5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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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价值进行评估、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股份的比例选择交易系统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控股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了具体的产权转让程序: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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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的组织应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结合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两种情形:对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对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此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根据征集情况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当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采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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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招标的方式实施。当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8)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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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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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思可达光伏 国有资产转让涉嫌违规

思可达光伏 国有资产转让涉嫌违规

近日,中国证监会预披露了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思可达光伏)招股书申报稿。如思可达光伏成功上市,股价有望达到17元,董事长李彪夫妇身家有望达到9亿元。记者调查获悉,董事长李彪夫妇均来自当地国企沁阳第一玻璃厂,思可达光伏发展壮大的同时,该国企没落破产,其中国有资产转让存在涉嫌违规现象。

依托破产国企发家

思可达光伏位于河南沁阳,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电池用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总股本为1亿股,拟发行3450万股,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彪、吴丽霞夫妇合计控制公司54.98%的股份,即5498万股。思可达光伏2011年每股收益0.68元,按照发行后摊薄到0.51元,创业板平均市盈率32.66倍,股价有望在17元,李彪、吴丽霞夫妇身家有望在9亿元。业内人士指出,在光伏行业低迷的背景下,思可达原本主营的光伏玻璃原片和超白玻璃产能严重过剩,超透光伏玻璃前景也堪忧。

李彪1968年出生,历任沁阳市第一玻璃厂车间班长、副主任、销售经理,2000年至今任沁阳思可达执行董事,2006年起任思可达有限董事长。2010年12月起担任思可达光伏董事长。吴丽霞,1966年出生,历任沁阳市第一玻璃厂财务科科员,沁阳市外贸局财务科科员,2006年9月起任思可达有限董事。2010年12月起任思可达光伏董事、副总经理。

据中国太阳能光伏网对李彪的专访,2000年3月,李彪与沁阳市政府达成协议,租赁了已经破产待组的原沁阳市第一玻璃厂的一条平拉生产线,成立了沁阳市思可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思可达)。随后投资800余万元对租赁的生产线设备进行了更新,思可达公司当年就恢复了生产,并实现了盈利。

国资出让未评估

申报稿显示,原国企沁阳市第一玻璃厂2001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组将部分破产财产转让给沁阳市政府,沁阳市政府再将相关资产转让给沁阳思可达。于是,问题出现了,2005年,沁阳市政府向沁阳思可达转让相关资产未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的规定进行评估和备案,沁阳思可达受让价为150万元,低于原沁阳市市第一玻璃厂清算组对该等转让资产的评估值(193.73万元).直到2011年1月,沁阳市政府出具《关于对沁阳思可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国有资产有关事项进行确认的请示》,对此进行说明。事实上,思可达光伏是在原国企沁阳市第一玻璃厂土地上建立的,2005年12月,沁阳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决定,将该玻璃厂国有划拨土地(66.29亩)使用权出让给沁阳思可达,使用期限50年,土地出让金为299万元,又将新征用的该玻璃厂占用西万村集体土地(140.67亩)使用权出让给沁阳思可达,土地出让金629万元。2006年9月,思可达光伏的前身思可达有限成立,由沁阳思可达、锐思英科及李彪组建。2009年5月,河南省沁阳市法院裁定沁阳市第一玻璃厂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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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办法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合同,下同)。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条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以直接协议转让形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6篇:广东省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国有资产转让模拟试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国有资产转让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如果某房地产的售价为5000万元,其中建筑物价格3000万元,地价2000万元,该房地产的年客观收益为550万元,建筑物的资本化率为10%,则土地的资本化率最接近于__。A.9% B.12.5% C.7.5% D.5%

2、下列有关坏账准备的计提叙述正确的是__。A.应对所有的预付账款按法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B.应收票据三个月以上未收回的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C.对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D.应收账款均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从企业的角度看,折现率的计算依据是__。A.投资者要求的资本成本率 B.企业权益资本的资本成本率 C.企业债务成本的资本成本率 D.企业筹集资金的资本成本率

4、某企业5月10日因进口材料欠国外某公司货款1 000美元,5月1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8.30元人民币,5月10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5月31日仍未付该笔欠款。5月31日外汇市场汇率为1美元:8.10元人民币,则5月31日结账后该企业所欠该笔款项应为__。 A.8 300元 B.8 100元 C.8 200元 D.8 150元

5、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公司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的差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应当作为__处理。 A.管理费用 B.资本公积 C.财务费用 D.营业外支出

6、某一宗地每年纯收益为200万元,资本化率为7%。若未来各年的纯收益在上一年基础上增长2%,则评估值最可能为__万元。 A.4000 B.2857 C.2222 D.10000

7、在水泥砂浆中掺入石灰浆的主要目的是__。A.提高砂浆的强度

B.提高砂浆的体积安定性 C.提高砂浆的可塑性 D.加快砂浆的凝结速度

8、某工业企业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进行核算。本月份该企业对外销售部分材料取得收入为5 000元。该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4%。本月结转已售材料成本的会计分录为__。

A.借:产品销售成本 4160 贷:原材料 4 000 材料成本差异 160 B.借:产品销售成本 3 840 材料成本差异 160 贷:原材料 4 000 C.借:其他业务支出 4 160 贷:原材料 4 000 材料成本差异 160 D.借:其他业务支出 3 840 材料成本差异 160 贷:原材料 4 000

9、__是评估无形资产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法。A.成本法 B.市场法 C.收益法

D.假设开发法

10、企业收回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时, “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收回投资之间的差额,应作为__。 A.增减资本公积处理 B.投资损益处理

C.增减长期投资处理 D.营业外收支处理

11、运用使用年限法估测建筑物实体有形损耗率是以__与建筑物全部使用年限的比率求得。A.已使用年限 B.剩余使用年限 C.实际已使用年限 D.已提折旧年限

12、地质资源属于__。A.可再生资源 B.经济资源

C.不可再生资源 D.人文社会资源

13、水泥安定性不良会导致构件产生__。A.收缩变形 B.表面龟裂

C.膨胀性裂纹或翘曲变形 D.扭曲变形

14、资产评估中的完全资产评估和限制性资产评估是按__为标准划分的。A.评估时收集资料的数量 B.评估人员的水平

C.评估时面临的条件、评估过程中遵循资产评估准则的程度及其对评估报告披露的要求 D.评估经历的时间

15、石灰熟化会产生放热反应,熟化时,根据石灰块末比的不同情况,其体积增大__倍左右。A.2~6 B.1~5 C.1~3 D.3~5

16、企业整体评估主要采用的方法是__。A.成本法 B.收益法

C.清算价格法 D.割差法

17、下列各项中,投资企业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的是__。A.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

B.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当年收到被投资单位分配的上年度现金股利 C.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短期投资成本低于市价的差额 D.摊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18、12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和160万元,并且在第6~20年的收益将保持在200万元水平,资本化率和折现率均为10%,则该企业的评估价值最接近于__万元。A.1 775 B.2 000 C.2 271 D.2 472

19、资产评估假设最基本的作用之一是__。A.表明资产评估的作用

B.表明资产评估所面临的条件 C.表明资产评估的性质

D.表明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20、从理论上看,同一种木材的各种强度中,__最高。A.抗弯强度 B.顺纹抗压强度 C.横纹抗拉强度 D.横纹抗剪强度

21、普通黏土砖标准等级MU10是指__。A.5块砖的平均抗压强度不小于10kPa B.10块砖的平均抗压强度不小于10kPa C.5块砖的平均抗压强度不小于10MPa D.10块砖的平均抗压强度不小于10MPa

22、按四三二一法则,如临街深度为50英尺时,其平均深度百分率为__。A.160% B.140% C.120% D.100%

23、下列有关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__。A.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补提未提足的累计折旧 B.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C.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D.应资本化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24、在路线价四三二一法则的各种深度百分率中,呈递增现象的百分率是__。A.单纯深度百分率 B.累计深度百分率 C.平均深度百分率 D.标准深度百分率

25、下列经济行为中,属于以产权变动为评估目的的经济行为是__。A.资产抵押 B.企业兼并 C.财产纳税 D.财产担保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买卖合同属于__。A.双务有偿合同 B.要式合同 C.诺成合同 D.非要式合同 E.有名合同

2、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__。A.评估立项申请

B.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 C.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 D.取得评估结果的方法和依据 E.评估委托合同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3、借款合同可以采用__形式。A.书面 B.口头 C.默许 D.推定

E.格式条款

4、建筑工程功能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__。A.耐久性功能 B.适用性功能 C.安全性功能 D.社会性功能 E.艺术性功能

5、房屋建筑工程损伤检测的程序有__。

A.损伤检测范围的确定及损伤情况的初步调查 B.损伤情况的详细调查 C.损伤程度分析

D.损伤检测报告的编制 E.损伤的处理意见

6、土地使用权总价是__。A.210000元 B.220000元 C.200000元 D.230000元

7、委托事务也有限制,下列属于不能委托他人处理的事务是__。A.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事务 B.家庭纠纷 C.婚姻登记 D.管理财产

E.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8、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公开,但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__。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发表 B.在规定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D.他人经申请人同意而披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E.在国外有关杂志上首次发表

9、分项工程划分中,劲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的分项工程有__。A.劲钢焊接

B.劲钢制作、安装 C.装配式结构 D.螺栓连接

E.预应力混凝土

10、《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有__。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B.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C.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D.个人的房产

E.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1、工业机器人按照坐标形式分为__。A.PPP B.RRP C.PRR D.RPP E.RRR

12、属于同一种分类标准的资产是__。A.有形资产、单项资产、不可确指的资产 B.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整体资产 C.可确指的资产、不可确指的资产 D.单项资产、整体资产 E.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13、按存在形态分类,资产可以分为__。A.有形资产 B.流动资产 C.无形资产 D.固定资产 E.不动产

14、该制药生产全套技术的重置成本净值是__万元。A.300 B.330 C.220 D.440

15、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设立程序如下__。A.制定公司章程

B.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

C.发起人认领股份、缴纳股款 D.向社会募股 E.开业

16、按与生产经营过程的关系分类,资产可以分为__。A.流动资产 B.无形资产

C.非经营性资产 D.不动产

E.经营性资产

17、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__。A.标的安装方式 B.合同的结算方式

C.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D.解决争议的方法 E.标的数量、质量

18、以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形式表述的价值类型,包括__。A.重置成本 B.收益现值 C.现行市价 D.交易价值 E.清算价格

19、鉴定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的__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最后确定损耗率或成新率。A.建成时间 B.耐用时间 C.维护情况 D.保养情况 E.使用情况

20、按照控制对象和使用目的的不同,数控机床伺服系统可以分为__。A.刀具伺服系统 B.主轴伺服系统 C.切削伺服系统 D.进给伺服系统 E.辅助伺服系统

21、资金信托管理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__。

A.除经中国建设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C.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D.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E.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综合的会计账户总体核算

22、委托人的权利包括__。

A.请求受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B.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C.要求受托人诚信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D.支付费用 E.支付报酬

23、下列各项中,属于基础金融工具的有__。A.现金

B.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 C.普通股 D.权证

24、设计概算按内容分类,可分为__。A.单位工程概算 B.单项工程综合概算 C.分部概算

D.建设项目总概算 E.建筑工程概率

25、属于商誉的特性是__。

A.商誉不能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不能与企业可确指的资产分开出售 B.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扣除全部有形资产以后的差额 C.商誉和商标基本相同,其价值是一样的

D.商誉是多项因素作用形成的结果,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以任何方法单独计价

E.商誉的价值呈波形变化

第17篇:0501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54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一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

(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合同,下同)。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条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以直接协议转让形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协议转让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转让方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三)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第四十四条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转让方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

(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六)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股份转让批复文件。

第五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取转让价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五十二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金融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业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二章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持有的国有资产涉及诉讼的,根据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第五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办法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一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

(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19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05.01

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第十一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47号 2008.01.01 第七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第七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20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负责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资产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在编制购置计划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三)财务部根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和经费进行审核会签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报教育部审批。

(四)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5年。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办理产权变动、进行账务处理和的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申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可视不同情况,采取日常办理和年末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学校既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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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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