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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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中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纪处分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党的各级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党纪处分条例》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臵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推荐第2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竞赛复习题(五)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实施党纪处分,应当经由如何程序决定? 答: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有什么纪律处理措施? 答:改组和解散。

7、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一年。

8、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9、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如何处分?

答:给以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

11、留党察看处分有几种?

答: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12、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 答:二年。

1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

1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5、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16、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应当如何处置? 答:均自然免职。

17、什么样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答: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18、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9、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0、符合什么处分规定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条例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档次处分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21、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什么处分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

22、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如何定性处理?

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3、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2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什么损失? 答: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 答: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答:一个月。

2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

28、对策划、组织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2、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对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超过多长时间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何处分?

答: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应如何处理?答: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依照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5、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8、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9、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0、挪用何种款项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1、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2、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3、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4、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5、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6、对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7、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什么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8、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9、对党员或者公民的何种行为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

60、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什么权力,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61、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5、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6、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7、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8、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9、进行色情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0、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1、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7

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5、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6、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9、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0、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1、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2、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

3、《条例》由哪个机关负责解释?

答: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8

4、《条例》发布时,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8

5、《条例》发布后,如果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但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推荐第3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9、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的行为。

1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有两种:(1)改组;(2)解散。

1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哪几项权利?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1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2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 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24、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2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照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26、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27、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9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0、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1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

- 3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42、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4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5、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于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从轻处分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使出书面结论。

4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7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者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推荐第4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近期,支部组织广大教师党员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慕名利,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生活上要勤俭节约,自觉摒弃贪图享受和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党的各项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学习《条例》后,是我更加明确认识到:党的纪律是维护我党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下,我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薛 芳 2016年9月21日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心得体会

近期,支部组织广大教师党员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该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14年9月22日颁布的党中央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基本建设。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贯彻落实全会的这些重要精神,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现实的要求,就是切实保障党员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追根到底,党的执政能力来源工党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强弱。就转变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党员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发展党内民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 先进党.我们的先进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子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也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

薛 芳 2016年9月21日

《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实施教师党员先锋工程的意见》学习心得

近期,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颁布了《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实施教师党员先锋工程的意见》,这是新时期对江苏全体党员教师的引领性文件,值得全体党员教师认真学习。我们支部于近期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了《意见》,参与学习的所有党员都觉得收获很大。以下就是我的一点学习心得。

高校老师,特别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的党员教师在新时期要不断学习,顺应人类社会的潮流发展要求,及时转变教学观念,要把教师工作由“教书”转变成为“育人”,要使学生“学会知识”转变成为使学生“会学知识”,要使学生“接受” 转变成为使学生“创造”,真正的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所以要站在终身学习的高度,力求而、把握机会,拓展未知领域,增加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带头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一切反映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新知识,做勤于学习,用于探索,敢于创新的带头人。党员教师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应当做到:

1.珍惜岗位,尽职尽责。不管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珍惜自己的现在,热爱自己的事业,谋划自己的未来。明确本职工作责任、确立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狠抓工作落实。并能够针对自己工作的特点,采取各种办法,主动出击,出色地完成各自的本职工作。

2.埋头苦干,默默奉献。做为一名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要奉献的比别人多一点。为了党的事业,集体利益,不计报酬,不在乎金钱、地位和荣誉,发自内心地去为社会、单位和他人做一些事情。党员和一般群众的差别也许就是你比别人多一份信仰、比一般人多一份付出和奉献,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就体现出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用。党员要在工作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从本职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发挥出了党员的作用。

3.牢记宗旨,服务大局,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每一名党员都应牢记宗旨,时刻不忘为学生服务,为党的教育事业服务。

同时,生活上严于律己。要提升教师道德境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客观的看待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各种腐败现象和社会问题,立足本职,为民、为社会、为集体多做贡献,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作用。

薛 芳 2016年9月21日

推荐第5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法规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一、单选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C)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 职务开始依次撤销。(A) A.最高 B.最低 C.兼任 D.视情况而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 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B) A.上级组织 B.党外组织 C.同级党组织 D.同级纪委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C)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 的职务。(B) A.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低于其原任职务 B.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 C.低于其原任职务 D.视情况而定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内不得重新入党。(D)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处分。(C) A.从轻 B.减轻 C.从重 D.加重

8.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A) A.合并处理 B.分别处理 C.视情况处理 D.依次处理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C) A.情节的轻重 B.职务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D.所得的数额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所述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称为 。(B)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案件的 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C) A.审理 B.处理

C.初核、立案调查 D.结案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C) A.5天 B.10天 C.一个月 D.二个月

13.某报社主编(党员)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刊登违背改革开放的文章,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该主编应给予 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卷答案。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5.某市市委副书记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卷答案。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 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A)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以上都不是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情节严重的,给 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 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D) A.重要领导责任者 B.直接责任者 C.主要领导责任者

D.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某市委组织部长在干部的录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其亲属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1.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六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该同志的处分应该是 。(B) A.先警告再开除党籍 B.开除党籍

C.分别处理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卷答案。 D.警告

22.某县县委书记的儿子在该县某外商独资企业担任由外方聘任的高级职务,经组织多次劝说拒不纠正,其本人不辞去现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3.某乡党委副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儿子婚礼,大摆筵席,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处分。(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B) A.索贿 B.受贿 C.贪污 D.非法占有

25.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某(党员)退休后,通过原下属王某为一企业主谋取利益,本人非法收受该企业主财物,情节严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 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知识测试试卷及参

考答案》

9、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被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 _ ”到“ ”、“ ”。

11、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严守 __ 和 __ 永远排在 _ _ 位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目的是:( ) A、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E、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F、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 A、警告 B、严重警告 C、降低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3、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D、留党察看处分

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 )。 A、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C、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D、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E、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F、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是( ) A、撤销 B、改组 C、解散 D、重组

7、下列属于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有( )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C、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D、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8、下列属于开除党籍的情形(

A、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

B、党员因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的

C、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情节严重的

D、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情节严重的

9、下列属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情形有(

A、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

B、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重的

C、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

D、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开出党籍)

10、下列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 ) A、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B、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正当行为 C、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从中借机敛财 D、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

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4、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不到两年的留党察看期限。( )

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

6、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

7、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试卷含答

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试卷 单位: 姓名: 职务:

一、填空题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2016 年 1 月 1 起施行。

2、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 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信念,必须坚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 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 高尚道德情操 ,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卷答案。

3、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 ,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党章是最根本的 党内法规 ,是管党治党的 总规矩 。

5、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 党的纪律 ,自觉接受 党的纪律约束 ,模范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 。

6、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 党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不允许 任何个人和少数人 擅自决定和批准。

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 警告、严重警告、

推荐第6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优秀;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不称职;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不称职; 第

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推荐第7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 )颁布实施的。 A、2003年12月31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2月31日 D、2006年12月31日 参考答案:A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三 B、六 C、十二 D、二十四 参考答案:B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共有( )种。 A、一 B、二 C、三 D、四 参考答案:B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除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外,还有( )。 A、严重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免职 参考答案:A

5、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 A、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留党察看处分 D、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B

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性质处理。

A、受贿 B、贪污 C、违反财经纪律 D、挪用公款 参考答案:A

7、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警告 参考答案:A

8、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C、警告 D、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B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参考答案:C

10、某市审计局副局长刘某(党员)因受贿错误于2009年9月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又查清刘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5000元的事实,对刘某应当( )。

A、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B、延长一年察看期 C、延长两年察看期 D、清除出党 参考答案:A

11、党员郑某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游行活动,经组织批评教育后确实有悔改表现。据此,对郑某如何处理( )。

A、应当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B、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C、应当给予处分 D、应当免于处分 参考答案:B

12、某市市委副书记任某,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则其(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 B、二 C、三 D、半 参考答案:A

13、2005年1月,党员周某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如没有规定不准其重新入党,则其(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A、二 B、三 C、四 D、五 参考答案:D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A、所起作用大小 B、职务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D、所起的作用和所得数额 参考答案:C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从轻处分。

A、可以 B、应当 C、必须 D、不予 参考答案:A

16、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称为( )。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参考答案:B

17、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将收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 )论。

A、私分国有资产 B、侵占 C、贪污 D、挪用 参考答案:A

18、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 )。 A、给予组织处理

B、责令退还公款,可免予处分 C、依照挪用公款行为处理 D、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19、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 )的违纪责任。 A、直接责任人员

B、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主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直接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参考答案:B 20、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 )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立案 B、两规 C、初核 D、结案 参考答案:C

21、强迫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处分。 A、从重 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 D、严厉 参考答案:C

2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10天 B、5天 C、两个月 D、一个月 参考答案:D

23、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

A、从重处分 B、加重处分

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D、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参考答案:A

24、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六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该党员的处分应该是:( )

A、先警告再开除党籍 B、开除党籍 C、分别处理 D、警告 参考答案:B

25、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 )行为。

A、贪污 B、受贿 C、索贿 D、私分 参考答案:B

26、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C

27、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 )处分。

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加重 D、减轻 参考答案:A

2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A、严重警告 B、开除党籍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警告 参考答案:C

29、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了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请问,对郑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 B、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D、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参考答案:C 30、某机关干部王某参加某培训班学习后,擅自去其它地方旅游,旅游及房间费用共计6000元,王某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将旅游费用报销据为己有。请问,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公款旅游错误 B、违反了财经纪律 C、构成非法占有错误 D、构成了贪污错误 参考答案:D

31、经查,党员杨某同时存在两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分别给予其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最后组织决定应给予杨某( )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党内警告处分 C、严重警告处分 D、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A

32、张某因贪污罪在2012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所在党组织应给予其( )处分。

A、留党察看二年 B、党内除名 C、开除党籍 D、党内严重警告 参考答案:C

33、党员刘某因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应给予其( )处分。 A、党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D

34、王某为某出版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长,年底王某经与出版社其他负责人商议,决定采用虚列成本的办法,将虚增的费用以奖金名义发放给该社职工。后由财会人员做出财物凭证,经王某审批后,按照一定比例,以奖金名义发放给全体职工,共计12万元。据此,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

A、可以发放,不予追究责任

B、构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错误,王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C、该单位违反了乱发奖金、津贴错误 D、王某违反了组织纪律 参考答案:B

35、党员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装修自己房子购买地板时,总价8000元,只支付了2500元。陈某的这种行为是属( )性质的违纪行为?

A、贪污 B、受贿 C、非法占有 D、挪用公款 参考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B、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C、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D、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参考答案:ABCD

2、下面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B、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D、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ABCD

3、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C、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D、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参考答案:ABCD

4、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B、以市场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销售商品的 C、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D、正常的企业管理行为 参考答案:AC

5、党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B、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C、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D、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参考答案:ABCD

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 )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经商办企业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参考答案:ABCD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 )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参考答案:ABCD

8、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行为表达正确的是:(

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党纪规定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要给予王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答案:BCD

9、贪污哪几种款物从重或加重处分?( ) A、党费 B、社保基金

C、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 D、专项项目补贴资金 参考答案:ABC

10、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 )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泄露试题 B、考场舞弊 C、考场喧哗 D、涂改考卷 参考答案:ABD

11、党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 )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侮辱、诽谤他人的

B、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C、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D、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参考答案:ABCD

12、党员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 )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盗窃公私财物的 B、诈骗公私财物的 C、抢夺公私财物的 D、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参考答案:ABCD

13、有下列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是:(

A、党员张某因挪用10万元公款半年后归还,查处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B、党员王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被判处罚金3万元 C、党员李某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D、党员赵某长期包养情妇 参考答案:ABCD

14、党员拒不执行组织的( )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任用 B、调动 C、交流 D、分配 参考答案:BCD

15、党员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 )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评选先进 B、职务晋升 C、职称评定

D、征兵及安置复转军人 参考答案:BCD

1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对( )情形应给予党纪处分。 A、以各种方式乱收费#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www.daodoc.com end#、乱摊派的;

B、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C、强制他人集资的

D、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参考答案:ABD

17、建筑商李某找其同学党员张某介绍工程,张某又将李某介绍给其老乡某局局长党员王某,并陪李某一起送10000元给王某,事后王某将该局办公楼部分装饰工程承包给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属于受贿 B、张某的行为属于介绍贿赂 C、李某的行为属于行贿

D、对10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参考答案:ABCD

1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党员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属于贪污性质 B、涉嫌违纪的党员张某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可以从轻处分

C、组织上拟选派党员李某援边,李某因身体不好等原因不愿去,即找有关领导反映自己的想法,最后组织改派王某援边,李某不应当受纪律追究

D、党员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虽时间只有两个月,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参考答案:ABCD

1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县委书记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对赵某应按贪污处理

B、党员干部钱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对钱某按受贿处理

C、党员干部孙某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对孙某按贪污处理

D、党员干部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无论李某是否知道,都应以受贿追究李某的责任

参考答案:ABC 20、某县审计局王某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期间,接受该公司用公款在饭店、酒家等地请吃7次,并在邀请下参加有“三陪”服务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B、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的规定 C、王某的行为构成嫖娼 D、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 参考答案:AB

21、党员路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路某应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B、对路某应处以留党察看处分

C、路某刑满释放后如因表现突出可以随时入党 D、路某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不得批准入党 参考答案:AD

22、2008年9月,党员侯某因酒后驾车,将一行人撞至重伤。2009年1月,经法院审理,侯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相关部门应给予侯某纪律处分

B、侯某已经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不必再受到纪律处分 C、免予处罚说明侯某的行为不违犯刑法 D、侯某的行为违犯刑法 参考答案:AD

23、某县委书记方某,利用职务之便,受其女婿刘某之托,为刘某的同学夏某在该县违规开发矿产提供帮助。刘某在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夏某50万元人民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方某构成受贿 B、方某不构成受贿 C、应当追究方某的责任 D、不应当追究方某的责任 参考答案:BC

24、李某为某县副县长,其母亲去世后,李某通知了各分管部门领导及下属,其母亲出殡当天共有200多名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致使很多单位无法正常办公,同时,收受礼金20余万元。请问对李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操办丧事 B、李某在操办丧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C、李某在操办其母丧事中借机敛财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李某的纪律责任 参考答案:ABC

25、张某在从A县副县长提拔到B县县长后,用公款购买了一辆丰田豪华越野车在工作中使用,价值人民币80万元。请问对张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购买越野车是工作需要,而且还是公用,不应该追究张某的纪律责任 B、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严禁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汽车的有关规定 D、张某的行为属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 参考答案:BCD

26、某市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共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文章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出自http://www.daodoc.com/,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对该市市长应承担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市长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应承担责任 B、对重大责任事故应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不应由市长负责 C、该市长对多起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D、该市长对多起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参考答案:AC

27、郁某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在该公司办公楼装修期间,郁某之子小郁向其表示,如将装修工程承包给自己的同学小马,小马将给自己一定的好处。郁某表示同意并帮助小马承揽到该装修工程。事后,小马送给小郁10万元人民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郁某构成受贿 B、郁某不构成受贿 C、小郁和郁某属于受贿共犯 D、小郁和郁某不属于受贿共犯 参考答案:AC

28、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孙某,如有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其构成受贿错误:( ) A、利用职务之便,向欲在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的刘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但没有为其提供帮助

B、在为单位购买业务书籍过程中收受回扣2000元,揣入个人腰包

C、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2000元现金,交给财务存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日常开销

D、孙某退休后,找其原下属、现任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王某,为开发商李某违规审批土地。为此,孙某收受李某一张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

参考答案:ABD

29、党员领导干部秦某,因受贿错误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秦某没有( )。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言论自由权 参考答案:ABC 30、对“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正确的是( ) A、党内不允许有不受任何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B、凡是违反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C、党员领导干部和预备党员,同样受党纪约束 D、应当受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参考答案:ABCD

31、下列情形中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有:( ) A、涉嫌犯罪的

B、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C、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参考答案:BCD

32、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 )。 A、党章 B、宪法 C、法律 D、决议 参考答案:ABC

3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 A、党组织 B、党员

C、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 D、人大的领导干部 参考答案:AB

34、违犯党的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 )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A、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C、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 D、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参考答案:ABCD

35、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A、生效判决 B、裁定 C、决定

D、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参考答案:ABCD

36、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C、性质 D、情节 参考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错

2、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 参考答案:错

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

参考答案:对

4、被法院判决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可以不开除党籍。( ) 参考答案: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

参考答案:对

6、党组织在党员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只需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 参考答案:对

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

参考答案:对

8、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参考答案:对

9、撤销某党员党内职务的处分并不影响其担任党外组织的职务。( ) 参考答案:错

10、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用公款出国旅游的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错

11、党员干部因受贿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参考答案:对

12、党员在国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13、党员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14、包养情妇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

参考答案:对

1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只能是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 ) 参考答案:错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

参考答案:错

18、违纪的党员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19、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20、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参考答案:对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

参考答案:错

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23、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

参考答案:对

2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 参考答案:对

25、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

参考答案:错

2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 参考答案:对

2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参考答案:对

2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参考答案:对

29、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知识竞赛http://www.daodoc.com/article/zhishijingsai.htm。( )

参考答案:错

3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错

31、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参考答案:对

32、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而属于贪污行为。( ) 参考答案:对

33、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34、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

参考答案:对

35、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 )

参考答案:错

36、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

参考答案:错

37、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 参考答案:对

38、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 参考答案:对

39、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参考答案:错

4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

参考答案:对

4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可以保留。( ) 参考答案:错

42、违纪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3、违纪党员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4、违纪党员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5、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6、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7、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9、党员干部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推荐第8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P:74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P:75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P:77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P:79

第五章 其他规定P:80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P:82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P:86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P:88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P:91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P:95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P:99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P:102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P:107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P:109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P:110

第三编 附则

推荐第9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制定的。A.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十八大精神

D.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B

2、()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党的纪律

D

3、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这体现了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原则。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A

4、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决定,不允许任何个

人或者少数人自决定和批准。

A,党委B.党组织集体讨论C.党组D党支部

B

5、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③违反党和国家政策④违反社会主义道德⑤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D

6、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一年B.一年半C.二年D.二年半

B

7、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捉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B

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①选举权②被选举权③表决权④投票权 A.①②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③④

B

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A两年B三年C.四年D.五年

D

10、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以上(含)处分的,党组 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D

11、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以

上(含)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B

12、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 A.解散B.改组C.合并D.解体

A

13、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或者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 处分的,应当()处分。 A.从轻B.减轻C.从重D.加重

C

14、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A.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B.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C减轻或者加重二档给予处分D.减轻或者加重三档给予处分

B

15、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A.按照被教唆人所犯的错误 B.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

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从重处分 D.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加重处分 B

16、党组织在纪体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

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A.警告直至开除党籍B.撒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A

17、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A

18、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负

A.直接责任者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

领导责

B

19、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 A.直接责任者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领导责任

A 20、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 任的,应当负()。

A.直接责任者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领导责

C

21、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C.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箱

D.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箱

A

22、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给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情节一般的 B.情节较轻的 C.情节较重的 D.情节严重的

C

2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子开除党籍处分。

A.民主集中制B.干部选拔任用规定C.议事规则D.组织纪律 B

24、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屬、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情节严重的,给子开除党籍处分。

A.权色交易B.钱色交易C.钱钱交易D.权权交易

D

2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大吃大喝B.搞营利活动C.谋取私利D.搞权权交易

A

26、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

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 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2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

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开除党箱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严重警告

A 多项选择题

3、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D.惩前毖后、治病救人E.民主集中制

ABCDE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A.警告B严重警告C,降级D撤销党内职务E.留党察看F.开除党籍

ABDEF

5、对严重违犯觉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 A警告B.严重警告C.改组D.解散

C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

问题,经 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ABCDE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在纪律集中整仿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D.条例另有规定的

ABD

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

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子()处分。

A.降级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BCD

10、党员犯罪,应当给子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包括()。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合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ABC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 党员( A.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已的问题 B.在初核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C.在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D.在初核、立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

ABC

13、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

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已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应当给子 ()处分。

A,给予严重警告处分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箱处分

BC

14、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的,给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箱处分。()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E.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ABCDE

1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等,情

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老乡会B.校友会C.业主委员会D.战友会

ABD

17、纵容、默许()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A.配偶B.子女及其配偶C.特定关系人D.身边工作人员

ABD

18、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A.罚款B.礼品C.礼金D.消费卡

BCD 20、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A.津贴B.补贴C.奖金D.培训费

ABC

21、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A.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B.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C.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久群众钱款的 D.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ABCD

2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BC

2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工程项目承发包 B.土地使用权出让 C政府采购

D.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ABCD

24、()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

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泄密B.留存C.扩散D.窃取

ACD

三、判断题

1、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的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

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留党察看处分期

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

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子 以解散。(

6、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

7、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

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应当给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9、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情节严

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10、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律子以除名。(x)

11、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

变相旅游

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歡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

推荐第10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热点解读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今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今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要求。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第11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lO年5月26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

“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2002年4月4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年9月22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2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4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09年7月16日)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09年7月16日)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09年7月16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2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2004年12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摘录)

(2010年6月3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1986年2月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2001年4月3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年4月lO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1998年7月2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2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

(1993年10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

(1998年7月25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2013年11月21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2013年9月3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4年7月1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2014年9月1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3日)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5月29日)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2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2003年1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

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2010年9月1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2005年3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 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2011年6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8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2004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8年4月8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2004年2月3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2011年5月23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30日)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4月8日)

第12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4题

一、单选: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D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A.1 B.2 C.3 D.5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B )和党员。 A.领导干部

B.党组织

C.党员干部

D.党员领导干部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 A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1 B.2 C.3 D.4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A)。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

D.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 A )定性处理。

A.处分较重的条款

B.两个条款任选其一 C.处分较重的条款加重一档

D.处分较重的条款中最高处分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外,AA.从重处分B.加重处分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D.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加重一档定性处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 D ),分别处分。A.所起作用

B.职务高低

C.性质严重情况

D.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 D )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C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A.十日B.半个月C.一个月

D.两个月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C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七个月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贪污行为的违纪主体是(C)A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B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C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D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B )论。A.贪污

B.受贿

C.收受礼金

D.非法所得

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 A )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行为。A.不正当

B.非法

C.个人

D.小集团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 B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

D.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 B )的违纪责任。 A.直接责任人员 B.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D.重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 D )处分。

A.党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 D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 A )伪造的学历、文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买卖、使用B.买卖、为他人提供C.买卖 D.使用

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 C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严重警告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B)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A )起实施。 A.2003年12月31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3年6月1日

D.2004年12月31日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C)负责解释A中共中央B.中共中央组织部C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D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判断: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该表述是否正确?(√)2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某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子女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报销,情节十分严重,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该表述是否正确?(√)

2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六个月虽数额较大,也可免予处理。(X)

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X)2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受贿论处。(X)3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3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该表述是否正确? (√)

3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X) 3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X)3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行为属贪污行为。(X)3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以贪污论处。(√)3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3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其收入来源是合法的,一律以非法所得论。该表述是否正确? (X)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X)

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X)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4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3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第14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有

条规定。(C) A.113

B.123

C.133

D.143

2.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

A.《刑法》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央《八项规定》

D.《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

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

A.党章

B.纪律处分条例 C.廉洁自律准则 D.宪法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B)

A.党的章程 B.党的纪律 C.党的工作纪律 D.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

。(B)

A.实事求是 B.抓早抓小

C.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D.民主集中制

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

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D)

A.宪法

B.国家法律法规

C.纪律处分条例

D.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除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外,还有

。(A)

A.严重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免职

8.以下不属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是

。(B)

A.警告

B.记过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9.党员受到警告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B)

A.六个月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10.某市市委副书记任某,因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其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C)

A.六个月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1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

职务。(A)

A.最高 B.最低 C.兼任 D.视情况而定

12.党员违纪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处分。(B)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

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B)

A.上级组织

B.党外组织

C.同级党组织

D.同级纪委

1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C)(第10条)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1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

的职务。(B)

A.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低于其原任职务 B.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 C.低于其原任职务 D.视情况而定

16.某市审计局副局长刘某(党员)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一年内,有关部门又查清刘某违反廉洁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刘某应当给予其

。(A)

A.开除党籍处分

B.延长一年察看期

C.延长两年察看期

D.撤销党内职务

17.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D)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

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D)

A.警告以上(含警告)

B.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

19.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

。(A)

A.改组 B.解散 C.改组或解散 D.撤销

2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

。(B)

A.改组 B.解散 C.改组或解散 D.撤销

2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教育仍无转变,予以

。(A)

A.劝退或除名 B.开除党籍 C.留党察看一年 D.留党察看二年

22.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

。(B) A.批评教育

B.作出书面结论

C.经上级组织同意 D.诫勉谈话

23.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 处分。(C) A.从重 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 D.严厉

24.党员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处分。(C)

A.从轻 B.减轻 C.从重 D.加重

25.党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

。(A)

A.合并处理 B.分别处理 C.视情况处理 D.依次处理

26.经查,某县委书记杨某同时存在两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分别给予其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最后组织决定应给予杨某

处分。(C)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27.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追究党纪责任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处分。(A)

A.从重处分 B.加重处分

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D.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28.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

,分别给予处分。(C)

A.情节的轻重 B.职务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D.所得的数额

2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

处分。(D)

A.留党察看

B.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C.撤销党内职务

D.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1.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

处分。(D)

A.党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2.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

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3.党员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

处分。(D)

A.党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4.党员卢某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所在党组织应给予其

处分。(C)

A.留党察看二年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严重警告

35.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

。(D)

A.批评教育后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B.延长预备期

C.诫勉谈话或责令检讨 D.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6.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B)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37.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称为

。(C)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3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

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C)

A.审理

B.处理

C.初核、立案调查

D.结案

3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从轻处分。(A)

A.可以 B.应当 C.必须 D.不予

4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

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D)

A.党委(组)

B.组织部门

C.人事部门

D.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

4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C)

A.10天

B.15天

C.一个月

D.两个月

42.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C)

A.两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43.党员通过信息网络、报刊、书籍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的,给予

处分。(C)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

44.党员通过信息网络、报刊、书籍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45.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A)

A.开除党籍 B.撤销党内职务 C.严重警告 D.留党察看 4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7.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48.党员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

。(D)

A.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49.党员郑某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游行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也确有悔改表现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郑某如何处理?(B)

A.应当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B.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C.应当给予处分

D.应当免于处分

50.党员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

处分。(C)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

51.党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D)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53.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

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以上三个

5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5.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6.下列

行为,一般应当予以除名。(D)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D.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5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以上三个

58.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对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D) A.重要领导责任者

B.主要责任者

C.主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6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C)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

6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62.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

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社会团体 B.私营企业 C.国有企业 D.外资企业

63.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

处分。(D)

A.警告 B.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 D.撤销党内职务

64.某县县委书记的儿子在该县某外商独资企业担任由外方聘任的高级职务,经组织多次劝说拒不纠正,其本人不辞去现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 处分。(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5.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B)

A.警告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严重警告

D.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66.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 D.撤销党内职务

6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68.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6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上行为属于违反

行为。(A)

A.廉洁纪律 B.组织纪律 C.政治纪律 D.工作纪律

7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7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D)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7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

7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B)

A.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7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75.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76.下列

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B.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C.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D.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77.下列

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D)

A.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B.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C.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D.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78.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79.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0.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81.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82.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知情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投票权

83.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5.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严重警告 D.撤销党内职务

89.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0.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1.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下列不属于情节严重相应处分的是

处分。(A)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3.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

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4.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5.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9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9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

负责解释。(D) A.中共中央 B.全国人大 C.中央政治局

D.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多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

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ABC)

A.党章

B.其他党内法规 C.国家法律、法规 D.社会道德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ABCD)

A.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C.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 D.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BCD)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C)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不如实向组织反映问题的 C.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D.包庇同案人员的

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B.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C.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D.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BC)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D.以上都不是 7.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BCD)

A.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B.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C.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D.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8.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

、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ABCD)

A.职务 B.职称 C.学历 D.学位

9.公开发表

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

A.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B.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C.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 D.以上都不是

1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

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BC)

A配偶

B.子女及其配偶 C.其他特定关系人 D.以上都不是

11.有下列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BCD)

A.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C.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D.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哪些情形,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者应给予党纪处分。

(AB)

A.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B.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C.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违纪行为的 D.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落实不力的

13.党组织有下列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应该给予党纪处分

(ABC)

A.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B.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C.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D.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当年度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 14.

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CD)

A.泄露 B.偷看 C.扩散 D.窃取

15.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

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D) A.泄露试题 B.考场舞弊 C.涂改考卷 D.违规录取

16.在党的

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ABCD)

A.纪律检查 B.组织 C.宣传 D.统一战线

17.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利用

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应该从重处分。(ABCD)

A.职权 B.教养关系 C.从属关系 D.其他相类似关系

18.路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

A.对路某应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B.对路某应处以留党察看处分

C.路某刑满释放后如因表现突出可以随时入党 D.路某被开除党籍后未满5年不得批准入党

19.党员李某为某市副市长,其母亲去世后,李某通知了各分管部门领导及下属,其母亲出殡当天共有200多名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致使很多单位无法正常办公。同时,收受礼金20余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请问对李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BC)

A.李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操办丧事 B.李某在操办丧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C.李某在操办其母丧事中借机敛财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李某的纪律责任 20.党员张某在从A县副县长提拔到B县县长后,用公款购买了一辆丰田豪华越野车在工作中使用,价值人民币80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张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BD)

A.购买越野车是工作需要,而且还是公用,不应该追究张某的纪律责任

B.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 C.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D.张某违反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1.党员领导干部秦某,因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秦某没有。(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言论自由权

21.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王某这一行为: (BCD)

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党纪规定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要给予王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15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

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

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娶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

百零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xxxx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

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z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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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一百三十八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严重违~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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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第一百五十八条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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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7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五大亮点解读

今年,党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延伸,是面向全体党员的政治教育。按照公司党委要求,各二级单位党委委员要深入基层支部上党课。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起开始执行。

从新修订《条例》的结构来看,主要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1章、133条;从适用对象来看,主要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总体来看,此次《条例》修订目标明确、定位精准、逻辑清晰,为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依据,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亮点一: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

此次《条例》对违纪类型的重新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原《条例》中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

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样的分类看似全面,实际上不仅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新《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这“六大纪律”类型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

具体来看,政治纪律可以理解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亮点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本次《条例》修订是在2003年12月原《条例》基础上进行的。原《条例》在施行过程中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党情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党的执政环境的日趋复杂,原《条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与国家法律进行对接,一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区分。这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国家法律规范等同于对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标准的现象,本质上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在执纪中也容易陷入纪法不分、相互重叠的困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也强调指出,要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为了真正实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此次《条例》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据统计,新《条例》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在此基础上,为了明确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规定,《条例》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例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说明,删除了已有与法律重叠的条款,但并非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进行违纪处理,从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

亮点三: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新修订《条例》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纪律是党的生命,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政治纪律摆在“六大纪律”的首位,充分反映了政治纪律是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中央纪委在对《条例》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五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说明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的重要核心,在党组织和党员心中必须排在第一位。从具体实践层面来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大量腐败案例也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深渊,本质上都是由于没有严守好政治纪律。

亮点四: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

开列“负面清单”是此次《条例》修订的突出亮点,“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更加利于《条例》的实际操作,也有助于学习理解。以往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过程中,由于有一些违纪行为在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不易量纪的现象,也出现了不同地区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条例》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了杜绝这样的问题,此次《条例》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从“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看,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条款;在“组织纪律”部分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条款;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加了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等条款;在“群众纪律”部分完善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条款;在“工作纪律”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条款;在“生活纪律”部分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条款。

亮点五:融入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教育等要求和活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应当也必须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这些方面的探索和经验,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一系列内容纳入条例。可以说,新《条例》集中反映了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也体现了党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政治勇气和决心。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我们党多年来始终坚持的治党理念,但是在党规党纪方面也确实经历了不断发展健全的过程。《条例》的修订正反映了党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党规党纪的特定规律。可以说,新《条例》回应了新问题、总结了新经验、提出了新要求,为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利器。

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当前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仍然存在,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因此,我们还必须不断推进《条例》的执行,不断总结新的经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从我们自身来看,《条例》是我们每名党员都应遵守的警戒线,需要我们以敬畏之心,严以律己。

第18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 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 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 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 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 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 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 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 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 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 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 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 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自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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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 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 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 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 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 坚持一切以农业发展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思 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 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 和身边的人。 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 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 和威性, 自觉遵守党纪法规。 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 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 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 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 做事,平平淡淡做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 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 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坚持党员服务群众,教师服务学生,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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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

中共漠源乡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

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 A)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C)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 给予 (D)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A)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6、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7、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何种违纪行为?(B) A.贪污 B.受贿 C.索贿 D.私分

8、为谋取(C),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是行贿行为。 A.利益 B.正当利益 C.不正当利益 D.个人利益

9、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0、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 (C)处分。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11、个人借用公款超过 (B)不还的, 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12、在安全工作方面,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 (A) 处分。 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加重 D.减轻

13、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何种处分?(A)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14、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C )处分。 A.严重警告 B.开除党籍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警告

15、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D) 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16、党员受到(C)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7、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纪律处分?(A)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 D.警告

1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A)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 D、每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

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 )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6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该同志的处分应该是( B ) A、先警告再开除党籍 B、开除党籍 C、分别处理 D、警告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

1、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 ABCD )行为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C.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D.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2、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 AC )行为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B.以市场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销售商品的; C.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D.正常的企业管理行为。

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 ABCD )行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B.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C.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D.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4、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申诉权

5、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 ABCD )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经商办企业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下列哪几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ABCD ) A、与亲友经营的单位有业务上往来

B、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朋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产品 C、从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D、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销售商品。

7、对“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CD ) A、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党纪约束 B、无论谁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

C、不管你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同样受党纪约束。 D、应当受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ABCD)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9、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BCD )。 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王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下列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ABCD

A、借用了值勤中扣押的摩托车,第二天准时还到单位 B、违反有关规定为朋友提供担保 C、在境外注册公司

D、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

三、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2、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5、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6、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判断题(共20分,每题2分。

1、《党纪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制定的。(√)

2、《党纪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仅是党员。(×)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5、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6、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7、《党纪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各级党委、纪委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都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五、简答题(共2题,每题5分。

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有几种?

答:共有5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作出处理?

答: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上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20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

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我认为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以民为本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

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

根据局新提升职务局管干部党风党纪培训班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三份材料,通过学习,我对材料内容有了新的认识,对怎样更好地体现一名党员干部的规范行为有了新的理解,对如何将材料精神与今后的工作生活紧密地联系起来有了新的感悟。下面我就此次学习谈一些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一、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理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为原则,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具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等重要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条例》一是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十分具有针对性;二是明确指出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三是明确指出了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对《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理解

《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行政监督法》制定的一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法规,它以法规的高度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要求,为公务员认识到何谓依法行政,如何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行为范本,它是保障行政机关内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实现国家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对于增强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广泛形成公务员权为民所用,勤为民所积、利为民所谋健康权力观,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是中纪委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为行为主体而制定的。《规定》从十个方面阐明了严格禁止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对于保证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廉洁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三、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三份材料的一些体会

通过对以上三份材料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服务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随之产生的不良风气,如何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让党和群众放心满意,已成为每位党员干部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三份材料就是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指导,分别从党、政府、纪委三个层面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细致规范和明确规定,是十分具有指导性和警示性的行为规范和指南。因此要在此次学习活动开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和单位实际,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将其作为修身、明德、养性、治家的法宝。

一是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作为所行政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处处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同时认真执行上级各领导部门的要求,努力做到规范从政、廉洁从政,始终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做好全所干部职工的表率,以廉树威,以公生明,秉公办事,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自己成为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干部。

二是要加快完善监督机制。不但自己要主动接受包括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而且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意识,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环境。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使之制度化并加强督察和落实责任追究,促进单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三是健全事务公开制度。要不断完善《事务公开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规定对原材料采购、重大事项决定、重大支出、业务合同等与职工息息相关的内容进行广泛公示,使职工能够充分地发挥监督和参与作用,规范权力运行,保障职工权益。

四是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在全所范围内坚持落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按照《在白蚁防治业务中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在药物原材料采购中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细则》等制度,做好在审批、采购、签订业务合同等敏感环节的监督工作,最大程度地消除各环节滋生腐败的可能性。

我会继续强化对三份材料的学习,并将材料精神的贯彻有机融合到以后的日常工作中去,将之作为规范自身行为、完善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理论保证,切实为党、为人民做好自己的工作,履行应尽的义务,为建设“廉洁xx”献上一份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doc》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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