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宣传标语

2022-04-2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文明养犬标语

提倡文明养犬

共建和谐社区 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

出门遛犬请使用牵引带

犬只粪便及时清理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文明养犬

不养大型犬、烈性犬 科学文明养犬

共筑和谐家园 关爱您的健康

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 无证养犬、一户养多犬属违规养犬行为 常训练

不扰民

外出时时犬链系

保护狗狗为荣,以伤害狗狗为耻;以有证可靠为荣,以有证照抓为耻; 以文明养狗为荣,以抛弃狗狗为耻;以皆犬可养为荣,以禁养大犬为耻; 以好心收养为荣,以滥杀生命为耻;以降低证费为荣,以抬高证费为耻; 以为狗立法为荣,以无保护法为耻;以爱犬之人为荣,以杀犬之人为耻。 爱护公共卫生环境,遵守公共道德,文明养犬。

养狗不偷懒,爱狗爱环境,遛狗更要顾大家,和谐社会初养成 做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社区生活。

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爱犬是您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1、创建文明城市,做文明养犬人

2、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3、爱犬是您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4、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5、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6、从严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

7、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共创整洁安宁家园

8、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

9、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10、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11、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12、严格规范犬类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13、创建和谐社区,争当文明养犬人

14、加强养犬管理,预防传播疾病

15、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

推荐第2篇:文明养犬倡议书

文明养犬倡议书

各位爱犬人士:

随着居民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全社区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对社区环境的影响也日渐突出。为了我街居民能和动物和谐的生活在一起,为了我街居民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街道在此呼吁---请文明养犬、责任养犬。请我们每一位养犬、爱犬的人士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请尊重绿化工人为绿化小区、美化小区而付出的辛勤劳动,携犬人携犬出户时,请不要践踏草坪、花坛,请不要让你的爱犬占用公共设施,请不要在公共区域梳理犬毛等。

2、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关爱宠物健康的同时也是对其他居民健康负责的行为。

3、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请尽量少带入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牵引带不仅可以避免走失、被盗、打斗、中毒、车祸等种种悲剧,对怕狗的路人也是一种尊重。请注意社区内禁止犬聚集、追逐、狂吠。爱它,就请牵着它。

4、管好自己的狗狗,尽量避免发生扰民或伤人等负面事件的发生。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5、据调查显示,狗狗粪便污染环境是人们反感养狗家庭的首要原因。请勿让爱犬在社区的楼道、大堂门口等公共场所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进垃圾箱)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6、绝不遗弃狗狗,尽量为狗狗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在养狗之前请认真考虑是否有能力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如果因其他原因实在无法继续饲养,请为狗狗找好其他有责任心的主人对其进行领养。

7、善待狗狗,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待狗狗。

8、如果您能力有限,请做好您狗狗的绝育工作,减少现在流浪狗狗大量产生这一现象的出现。

9、关爱生命,请广大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切实救助和收养在您周围的流浪动物。

为了我们心爱的狗狗,为了能改变反对养狗的人的看法和态度,请大家支持。犬主责任还有很多,在此无法一一尽述。我们身处拥挤的都市,承受着紧张的生活节奏和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您抱怨人们不够宽容的同时,可曾想到自己的爱好是否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养狗是个人素质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狗主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爱犬开创一片日益宽松的空间。希望所有养狗的人们,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为了我们有一个美丽和谐的社区,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

渝中区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推荐第3篇: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文明养狗公约

1、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外出遛狗使用犬链,烈性犬使用嘴套。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

3、外出时及时清理狗狗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

4、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5、睦邻友好、不让狗狗居家时扰民。

6、善待狗狗,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待狗狗,不遗弃所养的宠物。

7、尽量为狗狗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绝不遗弃狗狗。(狗的寿命一般约十年左右,是否有能力能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养狗之前请慎重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养犬)。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9、自觉遵守市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养犬人。祥和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院落名称: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 房号:

房主姓名:

目前是否养犬:

为切实维护广大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根据国务院《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关于禁止市民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一、养犬人应按规定办理《养犬证》和《家犬免疫证》,未经免疫、检疫的犬只不得在本小区内饲养;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

二、养犬人应到祥和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办公室建立《乌鲁木齐市犬只登记册》,养犬人变更后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办公室登记,并接受本小区内全体居民的监督。

三、养犬人携犬只外出须拴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溜犬过程中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并须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及时自行处理所养犬只的排泄物;与他人相遇时,应主动避让,保障他人安全。

四、养犬人应妥善处理因犬只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保障相邻居民、使用人正常生活和休息并做好犬只的清洁卫生和寄生虫的防治工作。

五、养犬人应善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不虐待、不遗弃;提倡对犬只节育或施绝育手术,反对无序繁殖。

六、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只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防疫、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七、因养犬所致的相关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进行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养犬人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积极予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

八、本人做为祥和社区居民,承诺遵守“祥和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居民/养犬人(签字):祥和社区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小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祥和社区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市民文明养狗公约(倡议书)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快乐,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也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社会问题。

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把滨州营造成一个人犬和谐相处、共享自然的绿色和谐城市,保护城市环境卫生整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狂犬病的发生和扩散,让犬拥有安全的生存空间,尊重和保障不养犬人群的合法权益,特提议制定《乌鲁木齐市民文明养狗公约》,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

1、为了人与犬的健康,按照犬防疫的有关规定,坚持每年为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善待犬只,不长期囚禁、拴养犬只,不虐打犬只;

3、尽量为犬只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如犬发生疾病或身体受到意外损伤,应及时为犬提供医疗,决不遗弃犬只;

4、遛犬、携犬出户时,市民应自觉做到三个“一”,即带好一根绳(狗必须牵好)、一张纸、一只袋(及时清除狗粪)。有攻击性犬只及大型犬进入公共场所需戴防护嘴套,不得携犬进入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5、犬只出门犬主需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用具,不得纵容犬在自家户外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排泄物、呕吐物,犬主应当负责予以清理;

6、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

7、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等养犬主人不明的犬只,可送到流浪犬收容机构,以杜绝无主犬、流浪犬等养犬主人不明犬只的产生,减少、杜绝其对人们的伤害,从而防止狂犬病等传染病的发生;

8、在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后,犬只饲养者要以积极合作的态度进行处置,主动承担必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为了人与狗的和谐相处,为了我们的家园更美好,希望大家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文明养犬”的队伍,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乌鲁木齐而共同努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为了建设本社区健康、文明、以人为本的小区文化,创造小区和谐的人文环境,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按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就本社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如下:

1、自觉遵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不养多犬,自觉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携带养犬登记证,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群。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4、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5、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对待因犬引发的纠纷,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化解矛盾。

6、犬伤害他人后,犬主人应会主动致歉,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7、携犬乘坐电梯时,要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如同乘人害怕犬,就礼貌退出,等候下一部电梯。

8、要保持睦邻友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犬叫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9、善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虐待犬、不遗弃犬。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转让给符合饲养条件的人饲养,及时办理转让手续,或者送公安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10、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11、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的其他义务。

文明养犬公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犬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影响及流浪小动物日渐增多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我们和动物和谐相处,使我们大家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养犬人应当做到:

一、自觉遵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居(家、村)委会和物业办等部门有关养犬的管理约定。

二、每户饲养一只。

三、每年按期审验。

四、携犬出户时,持证牵领,及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犬出户时,携带粪便袋,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不污染公共环境卫生。

六、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七、养犬不危害公共利益,不干扰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有效控制犬吠。

八、携犬不得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

九、携犬不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车须征得司机同意。

十、携犬乘坐电梯时要抱好犬只并避让他人。

一、每年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二、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犬伤人事件的发生。

三、不虐待、遗弃所养犬。

依法、文明养犬是个人素质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作为养犬户要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为创建卫生、平安、和谐、文明作出贡献。

养犬文明公约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犬主自觉申请办理狗证,不养无牌无证狗;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觉办理《养犬登记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3.携犬出户时,请使用牵引带,对大型犬烈性犬应使用口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4.因犬引发的纠纷,犬主人态度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协商解决,化解矛盾;

5.犬伤害他人后,犬主任必须主动道歉,立即把被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费;

6.要保持睦邻友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犬叫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止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8.善待犬只,为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虐待犬,不遗弃犬只,因故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及时办理转让手续;

9.携犬出户时,应及时清理犬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塑料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或扔到角落里用土盖上)。

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1、依法养犬,自觉遵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2、每年定期为犬注射狂犬苗及其他疫苗,并进行体检;

3、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并妥善处置,共同保持我们的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4、绝不遗弃犬及其它宠物,尽量为其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在养犬之前请认真考虑是否有能力妥善地照顾好它;

5、善待爱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犬只,不虐待犬只;

6、关爱生命,请广大有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切实救助和收养在您周围的流浪动物,共同创建美好、和谐社会。

7、为了我们心爱的宠物,为了能和周边的人和谐相处,请大家支持。

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一、要依法养宠;

二、遛狗时间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不与他人争电梯;

三、宠物上下电梯,小犬抱在手上、大犬绳索拉紧、戴好狗罩,以人为主;

四、遛犬时必须用绳索牵引约束爱犬,避免伤人;

五、请勿在小区禁止遛狗的区域内遛狗;

六、宠物粪便必须自行清理,不准乱扔乱抛,影响卫生;

七、病犬求医期间,不随意外出遛狗,以免互相传染;

八、每年定期进行疫苗注射,以防狂犬病的发生。

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1.自觉遵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自觉办理《养犬登记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环境卫生。

4.因犬引发的纠纷,犬主人态度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和平友好协商解决,化解矛盾。

5.犬伤害他人后,犬主人必须主动道歉,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医药费。

6.要保持睦邻友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犬叫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8.善待犬只,为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不虐待犬,不遗弃犬,因故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及时办理转让手续。

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住户:

近期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接到多起关于不文明养犬的投诉,同时小区草坪、花园等公共区域经常都会有狗狗的大小便,给小区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为维护小区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广大业主/住户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特别提醒家有爱犬的业主/住户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每年定期给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二、携带爱犬户外活动时,为爱犬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需戴上防护口罩,以免伤害或惊扰他人;

三、不要让爱犬在小区内楼道、电梯口、空中花园等公共场所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小区内环境卫生;

四、深夜、清晨避免让爱犬吠叫,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优美的居住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创造和维护,希望广大业主朝着这个目标共同维护社区生活环境,文明养犬,共创整洁、文明、和谐的社区!

感谢您对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支持与配合!

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4篇:小区文明养犬倡议书

小区文明养犬倡议书

尊敬的养犬业主(住户)您好:

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养犬能给人以精神慰藉、使人快乐,同时养犬已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宠物犬也成为了我们家庭的一员。

近日有业主反映,小区内经常有犬在楼道、主甬道、绿化草坪内随意拉屎尿,还有一些大型犬在小区里随意出入,并且影响了他人的休息,引起大多数业主的不满和孩子们的恐慌。夏至已至,为了你我能够平安愉快的度过这个夏季,金地物业希望养犬业主能够文明养犬,做到以下几点:

一、讲究卫生,文明养犬。养犬业户须保证宠物不在园区的楼道、电梯、单元门口等公共场地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您自觉及时清理,用纸或塑料袋处置至附近垃圾桶内,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二、带犬上下楼时,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在无他人乘坐电梯的情况下,方可带犬进入电梯内。

三、尊重他人,不影响他人休息。如需带犬外出遛达,请使用束犬链、牵引带(有伤人等不良记录的外出时应使用口罩),并由成年人带领。看管好宠物,不让其乱鸣,尽量避开老人、小孩休闲处,避免所养犬乱跑惊吓或伤及他人,杜绝伤人事件的发生,以免邻里出入不便,发生矛盾。

四、以积极合作的态度承担因管理爱犬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抓伤他人、咬伤他人以及因爱犬造成的其他伤害)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

养犬的朋友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请换位思考为非养犬业主想一想,让我们主动纠正不文明的行为,也请广大业主监督和配合物业的管理行为,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金地物业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推荐第5篇:小区文明养犬承诺书

小区文明养犬承诺书

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和《泾渭苑小区住户公约》约定小区住户饲养宠物的管理规定,饲养宠物的住户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到高陵县公安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带齐所有犬只证件并持注射防疫疫苗证到三区物业服务站登记,积极主动为犬只注册、免疫;

一、严禁在小区内饲养家禽(鸡 鸭 鹅 兔 羊 猪)。

二、住户饲养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或其他宠物;

三、不在小区内、单元楼道和地下室、活动广场、水系步行街以及小区内划定的其他区域饲养烈性犬;

四、犬只在小区内活动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束犬链,犬只在小区内活动时排泄的粪便,携犬人主动立即清除;

五、为避免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养犬人在小区溜犬时必须用绳索牵引,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其它时间均不在小区内溜犬,不在高峰时间携犬外出或在学生放学高峰期(遇犬只患病时除外),同时做到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以及不喜欢犬的住户(犬主应主动拉紧牵引绳并使用礼貌用语请上述人员先行通过);

六、携犬在小区内散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七、不携犬进入下列场所(导盲犬及残疾人扶助犬除外):

1、小区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小区内卫生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2、吉祥广场、祥庆广场、活动广场、篮球场、门球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3、水系步行街、小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八、约束犬只不狂吠居民,对于喜欢吠叫的犬只应主动为其佩带上口罩进行约束;

九、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和三区物业服务站的处罚。

十、正确对待邻居合理建议、热心参加爱宠公益活动;

十一、不遗弃所饲养的宠物,关爱伴侣动物。

我郑重声明做为小区内的文明养犬人我将做到上面所写的所有内容,欢迎泾渭苑物业处和三区物业服务站及小区居民住户的监督,自己所养犬只无辜咬伤小区内住户和小孩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监督单位:

承诺人:

楼栋号:

电话号码: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小区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关于:小区文明养犬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随着小区业户们陆续入住和由养犬业主带来的犬只的不断增加,一些不文明行为也越来越多,例如宠物随地大小便、遛狗时不使用牵引带而吓到旁人、夜间犬吠影响邻居休息等等.这些不但会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也有损小区的文明形象。为了营造一个人犬和谐相处、共享自然的绿色家园。在此,××服务中心倡议:

1、依照政府规定,及时给爱犬上户办证;

2、坚持每年定期给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3、不带爱犬进入小区人群密集的区域;

4、遛狗使用牵引带。有伤人等不良记录的犬只外出时应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不影响不养犬业主的合法权益;

5、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爱犬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6、不让爱犬在园区的楼道、大堂门口等公共场所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7、保持睦邻友好,深夜、清晨避免因爱犬吠叫,侵扰他人生活;

8、积极学习科学养犬的相关知识。为爱犬进行最基本的护理及训练,如洗澡、训练不扑咬人等;

9、尊重绿化工人为绿化小区、美化小区而付出的辛勤劳动,携犬人携犬出户时,不要践踏草坪、花坛,应随身携带便纸和塑料袋,及时清除犬在楼外排泄的粪便。

10、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推荐第7篇:文明养犬自律会工作计划

社区文明养犬工作计划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人日渐增多,但是,人们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的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犬便破坏环境卫生,犬伤人、犬吠扰民、引发邻里纠纷等,为此,特制订社区文明养犬自律会章程如下:

一、监督和管理:

1、首先成立社区文明养犬自律会组织,完善社区养犬自律会的各项规定,充分体现居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养犬自律会吸收本社区持证养犬人自愿登记为自律会会员,实行自律会自我管理负责制。

2、自律会依据文明养犬管理规定的条款,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依法养犬、文

明养犬工作、

3、自律会协助社区警务站督促会员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为会员养犬免疫

提供服务,并参与因养犬引起居民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规范养犬行为

1、首先向居民发出倡议:文明养犬,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户外遛犬时应主动将狗拴上,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2、社区将与养犬户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并建立犬只的详细档案,按规定组织犬只登记、免疫和开展相关的社区文明养犬活动等。

3、将所有签订承诺书的养犬户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让居民监督其行为,

年终进行评比,对一贯坚持文明养犬的居民进行奖励,对有不文明养犬行为在社区宣传栏进行曝光,一年之内被曝光3次以上的,取消会员资格。

Xxx社区

2012年2月

推荐第8篇:某社区文明养犬承诺书

社区文明养犬承诺书

一、积极主动为犬只注册、免疫;

二、不在居民居住区、商业区、以及XX区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地区饲养烈性犬;

三、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的相关公约,并出具居委会或邻居同意饲养的证明;

四、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束犬链;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主动立即清除;

六、不在高峰时间携犬外出或乘坐电梯(遇犬只患病时除外),同时做到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以及不喜欢犬的群众(犬主应主动拉紧牵引绳并使用礼貌用语请上述人员先行通过);

七、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八、携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先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九、不携犬进入下列场所(导盲犬及残疾人扶助犬除外):

1、除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2、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3、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4、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十、约束犬只不狂吠扰民,对于喜欢吠叫的犬只应主动为其佩带上口罩进行约束;

十一、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十二、积极推广文明养犬、认真学习科学养犬知识;十

三、正确对待邻居合理建议、热心参加爱宠公益活动;十

四、不遗弃所饲养的宠物,关爱伴侣动物。

承 诺 人:手机号码:居住地址:年月日

推荐第9篇:养犬许可

【养犬许可(个人申请养犬需提交的资料)】

1、经在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的《杭州市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若养犬登记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符,须提供养犬所在地房产证(养犬登记地址用户为租赁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户口本);

5、1寸犬照(2张);

6、农业部门出具的有效《犬类免疫证》。(注:除特别说明外,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需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及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能提交。)

【杭州是这样界定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的】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如下:重点限制养犬区为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域,即城东、城西、城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城南以钱塘江为界,包括西溪、西湖两个风景区,之江度假区;其他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属农村籍且有独立农居房的,按一般限制养犬办法处理;一般限制养犬区内,集中居住单元式楼房的,不得饲养烈性犬。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批准文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区重点限养区准养犬类品种及一般限养区公寓楼禁养犬类品种名录》】

重点限养区范围是: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域,即城东、城西、城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城南以钱塘江为界,包括西湖、西溪两个风景区,之江度假区;重点限养区外为一般限养区(不含萧山、余杭)。

重点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种共33种,都为小型犬: 北京犬、西施犬、玛尔济斯犬、巴哥犬、吉娃娃、博美犬、拉萨犬、日本仲、蝴蝶犬、约克夏梗犬、丝毛梗犬、喜乐蒂、雪纳瑞(迷你型、标准)、贵宾犬、卷毛比熊犬、中国冠毛犬、查理士王小猎犬、日本璜犬、西藏璜犬、意大利灰猎犬、英国猎兔犬(比格犬)、迷你杜宾犬(小鹿犬)、可卡犬、巴吉度猎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梗、日本狐狸犬(尖嘴犬)、万能梗、猎狐梗、威尔斯柯基犬、苏格兰梗、布鲁塞尔猎犬、史宾格犬。

此外,这33种犬间杂交繁衍的犬也在可养范围内,但成犬的高、长必须在45厘米、60厘米以内。

拉不拉多、萨摩耶、松狮、金毛、大麦町犬等中型犬,不能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

另外,有33种烈性犬在一般限养区公寓楼也禁止饲养: 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养犬(苏俄猎狼)、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雪达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德国笃宾犬、比利时牧羊犬、拳师犬、中华田园犬。

此外,这33种烈性犬间杂交繁衍的犬也在禁养范围内。

推荐第10篇:养犬管理办法

县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

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 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 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 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 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

1、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 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更、苏俄猎狼犬。

(5) 其它犬类:杜宾、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狐、‍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莉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阿里埃日 犬、刺毛犬、爱尔兰塞特犬。

(三)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 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 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 8 时至 20 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 主要道路名录由XX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斗犬、弃犬‍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 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 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 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 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 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包括楼房)。

‍ 第

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 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 20 日内, 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 20 日之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 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 应当自丢失之日起 15‍日内, 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 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 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 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 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救灾‍的犬只, 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携犬出户时, 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 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二条 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 致使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 会或业主委员 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 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 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活动,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 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犬类经营场所的犬只, 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 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条 从外埠进入XX的犬只, 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 5 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 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 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 的工作人员 依照 本条例 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执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户 养犬‍两只( 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携犬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在按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 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饲养、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在户 外的粪便, 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束犬链, 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犬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 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 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执行

第11篇:文明宣传标语

文明宣传标语(15条)

静以修身,学以育德。

谦让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胸怀的象征。 共建美好环境,同创文明校园。

您并非美丽才文明,而是因文明才美丽。 树立文明新风,展现育英学子风采。

礼仪是一种文明规范,礼仪是一种素质修养。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的美德。 加强道德修养,提高文明素质

知耻方能有所不为,励志才能有所作为。 讲究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

珍惜自己,关爱他人,革除陋习,从我做起。 微笑是我们的语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 礼貌和文明是我们共处的金钥匙。

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

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12篇:文明宣传标语

1.人人都是文明形象,个个都是文明力量;

2.礼让是一种修养,文明是一道风景;

3.爱盱眙,讲文明,树新风;

4.盱眙是我家,文明靠大家;

5.说文明话,行文明路,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6.文明你我他,和谐千万家;

.做文明盱眙人,创江苏文明城;

8.扫除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9.打造文明盱眙,构建和谐社会;

10.全面提高市民素质,努力创建文明城市;

11.抓好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整体文明形象;

12.建设“开放、诚信、文明、和谐”的新盱眙;

13.争做文明盱眙人,建设文明盱眙城;

14.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新风尚;

15.做文明市民,树文明新风,创文明城市;

16.让文明的春风滋润每一片空间,愿道德的和风吹遍每一颗心灵;

17.创建文明城市,打造“文明盱眙”的城市名片;

18.打造诚信盱眙、和谐盱眙、平安盱眙、文明盱眙、魅力盱眙;

19.创建全省文明城市,推动盱眙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0.共建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家园;

21.文明城市大家创建,文明成果人人共享;

22.笑迎天下客,满意在盱眙;

23.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24.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处处皆为城市形象!

25.积极行动起来,为创建江苏省文明城市增光添彩;

26.全民动员,齐心协力,共建省级文明城市;

27.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争创省级文明城市;

28.创建文明城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9.文明城市靠你靠我靠他,和谐环境为你为我为他;

30.文明创建重在行动,树立新风贵在坚持;

31.一言一行给文明盱眙添砖,一举一动促和谐盱眙发展;

32.人人都是盱眙形象,个个应做文明市民;

33.管好自己的口,不随地吐痰,不说不文明的话;管好自己的手,不乱扔乱倒垃圾,不做不文明的事;管好自己的腿,不违反交通规则,不践踏花木草地;

34.全民动员,共创文明城市;

35.创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社区,建文明城市;

36.文明骑车、文明驾车、文明停车、文明乘车;

37.人人都是文明城市创建参与者,个个都是文明城市创建主力军;

38.争当文明市民、争创文明家庭,为创建文明城市作贡献;

39.建设廉政高效的政务环境;建设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建设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建设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建设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组织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第13篇:文明宣传标语

文明宣传标语:

以服务他人为荣,让我们日行一善,从点滴事务做起;

以崇尚科学为荣,让我们钻研学问,从学会思考做起;

以辛勤劳动为荣,让我们做好值日,从捡起纸屑做起;

以团结互助为荣,让我们热爱班级,从帮助同桌做起;

以诚实守信为荣,让我们严谨求学,从抵制虚荣做起;

以遵纪守法为荣,让我们维护公德,从恪守校纪做起;

以艰苦奋斗为荣,让我们随手关阀,从节约滴水做起;

以讲究卫生为荣,让我们洁身自好,从禁止吐痰做起;

1、讲文明、知荣辱,让同学因为我的存在而更加快乐,让班级因为我的努力而更加和谐,让校园因为我的奉献而更加美丽!

2、关注自己一言一行 ,创建和谐文明校园。

3、知耻方能有所不为,励志才能有所作为。

4、文明在于细节处理, 安全在于未然防患 。

5、关心学校,我们的职责;爱护学校,我们的义务;热爱学校,我们的心声 。

6、微笑是我们的语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

7、文明是彼此沟通的桥梁。

8、让健康与我们相随 ,让安全与我们相伴 ,让文明与我们相拥 。

9、新学期,新起点,新高度,新挑战,新希望。

10、和谐校园,携手打造,文明风尚,同声倡导。

11、天空是温暖摇篮,不要再向天空吐烟,让地球心酸;草地是美丽地毯,不要再乱扔杂物,让地球难堪!

12、花儿用美丽装扮世界,我们用行动美化校园!

13、顺手捡起的是一片纸,纯洁的是自己的精神;有意擦去的一块污渍,净化的是自己的灵魂。

14、树礼仪之风,建文明校园。

15、告别陋习崇尚文明,向不良卫生习惯宣战!

第14篇:文明宣传标语

你丢下的是垃圾,我捡起的是品质。

带走你的垃圾,留下你的微笑! 维护你我安全,共创和谐校园百善文明为先,万事安全为重

创健康安全环境,建文明和谐校园安全与文明携手,健康与美丽同行

你我文明一小步,校园文明一大步创绿色和谐校园,做文明环保卫士

你我多一份自觉,校园多一份安全同学相处是缘分,礼让三分解矛盾

一花一草聚朝气,一举一动显文明活力校园新气象,莘莘学子文明风

手中有爱花似锦,足下留情草如茵让健康与我们相随,让文明与我们相拥

增强师生防范意识,营造校园安全环境文明在于细节处理,安全在于未然防患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文明是学校的招牌您并非美丽而文明,而是因文明才美丽

每一个和谐校园背后,都站有一群文明师生

顺手捡起的是一片纸屑,纯洁的是自己的精神;

有意擦去的是一块污迹,净化的是自己的灵魂

出言吐语勿忘有容乃大,行为举止切记恶小不为

老师是我们难求的知己,校园是我们温馨的家园

让文明成为校园的风暴,要和谐成为时代的主流

学海拼搏,需注意安全;寒窗苦读,应畅谈文明

携手积友情,校园靠文明,若问谁最真,师生情意真

校园的清洁在你我举手之间,校园的文明在你我唇语之间

微笑是我们的语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

人人讲卫生 个个爱清洁

学校是我家 清洁靠大家

人不是因为美丽才文明,而是因为文明而美丽。

关爱他人,严于律己;点滴小事,从我做起。

文明行为你我他,共创文明新校园。

起阳小学是我家,文明礼貌靠大家。

做有知识有文化的小学生,做有道德有礼貌的中国人。

文明用语常伴口,春风迎面路好走。

微笑的你真美,乐学的你真好,健康的你真棒!

尊敬师长礼当先,文明用语伴我行。

校园是我家,人人爱护它;校园新风尚,建设靠大家。

书山有路徐徐进,学海无涯静静行。

安静地学习知识,自觉地维护秩序。

学校是我家,清洁靠大家;墙壁穿新衣,请你要爱惜!

节约,从一滴水开始。

彼此让一让,安全有保障。

微笑是我们的语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

今天努力学习,明天为国争光。

举止端正,让人赏心悦目,言行文明,使人如沐春风。

待人接物讲礼仪,行为举止讲文明,

校园整洁讲卫生,果皮纸屑不乱扔。

同学相处是缘分,礼让三分解矛盾,

过道相遇互礼让,切莫低头来相撞。

别看纸片小,拾起大功劳。

文明用语人人讲,校园整洁处处香。

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推不挤不抢头。

彼此让一让,安全有保障。

共建花园式学校,树一流校风校纪。

认认真真读书,堂堂正正做人

多点文明,多点创新,让校园更美好。

2.学习是首要,安全更重要。

3.素质高一分,形象美时分,社区是我家,关爱你、我、他。

4.多一份呵护,多一片绿地。

5.用真诚为半径,以尊敬为圆心。

书籍点亮人生,书香洋溢校园

故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

树木拥有绿色,地球才有脉搏。

2、除了相片,什么都不要带走;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

3、地球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4、一花一草皆生命,一枝一叶总关情。

5、来时给你一阵芳香,走时还我一身洁净。

6、小草有生命,足下多留“青”。

7、小草对您微微笑,请您把路绕一绕。

8、欲揽春色入自家,无可奈何成落花。

9、我是一只小小小鸟,总是飞呀飞不高。

10、1 + 1 = 2,一棵树 + 一棵树 = 一片树林

11、绿色是地球的本色

12、地球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13、保护树木,就是保护自己

14、芬芳来自鲜花,美丽需要您的呵护

15、绿色——生命之源

16、踏破青毡可惜,多行数步何妨

17、红花绿草满园栽,风送花香碟时来

18、花开堪赏直须赏,莫要折花空赏枝

19、花草丛中笑,园外赏其貌

20、我为你美丽的心灵绽放

21、带走的花儿生命短暂,留下的美丽才是永远

22、愿君莫伸折枝手,鲜花亦自有泪滴

23、森林是氧气的制造工厂

24、草木绿,花儿笑,空气清新环境好

25、来时给你一阵芳香,走时还我一身洁净

26、种一棵树,种一枝花,世界会更美好

27、草儿可爱,大家爱

28、距离产生美,谢绝亲密接触

29、绕行三五步,留得芳草绿。

小脚不乱跑,小草微微笑。

让小树和我们一起快乐成长!

城市属于你,绿茵属于你。

绿色的植物就是我们的宝贝,宝贝需要我们爱护它。

您热爱生活吗?请爱护美丽的花草吧!

手下留情,脚下留青。

青青小草,踏之何忍!

小草在成长,请勿打扰。

小花多可爱,请你别伤害。

为了你我的健康,请爱护树木。

一花一草一木,且看且爱且护。

多谢您的关爱,我会健康成长。

手边留情花似锦,脚下留情草成荫。

一砖一瓦皆是史,一草一木总关情。

风之轻柔,树之荫荫;草之舞动,君之功劳。

踩时花溅泪,踏后草揪心——爱护花草。

花草树木的微笑源于你的爱心。

摘下我,我属于你的瞬间;留住我,我便成为大家的永恒!

一花一世界,一草一段情,万物皆有灵!

青青绿草地,悠悠关我心。

绿色的草地多美,小朋友的行为更美。

请爱护花草树木吧,它将给你绿色的生命!

愿绿色天天与我们相伴!

千万别踩疼了小草呦!

为了你我的健康,请爱护树木。

为了明天还有绿色,别带走今天的绿色。

碧草青青花盛开,爱花护草蝶飞来。

山水美如画,咱是画中人。

碧波荡游船,鱼戏莲叶间;爱莲不采莲,人乐鱼也欢。

公物要爱护,花草人共享;整洁成习惯,清洁保安康。

不吐你不快,你吐大家都不快。

潇洒一吐,风度全无,别让口香糖处处留香。

谈吐不凡人人夸,随地吐痰惹人烦。

随地吐痰就是助菌为虐。

“痰吐”得体,从我做起。

让您的痰吐与谈吐同样高雅。

敬请脚下留“青”。

电池说:我下岗了,再给我一次就业的机会吧!

我大肚能容肮脏之物———垃圾桶说。

我想接见下一位———公园公共座椅说。

青山绿水花草香,你来观赏我心欢;

美景处处印脑海,别把垃圾丢四方。

垃圾箱说:您丢弃的正是我需要的。

我是清洁卫士,您是文明使者———垃圾箱说。

投入大自然的怀抱,请不要弄脏她美丽的衣裳。

把美的记忆带走,把美的心灵留下。

脚下路,任君行,手边花,请勿折。

儿童少年,爱踢足球;

此非操场,护草有责。

祖国、城市、家,心中三朵花;

环境美如画,全靠你、我、他。

举刀投臂你费力,伤筋动骨我也疼。

文物见证历史,划痕留下不齿。

喜欢你深情的注视,讨厌用刀子表达对我的刻骨铭心。

除了脚印的痕迹什么也别留下,除了照片的美丽什么也别带走。

谢谢你给我的爱,今生今世我难忘怀———小草说。

这里也是心爱的家园,莫图方便忘了自己是家中一员。

我爱花 我爱草 我爱青青小树苗

不摘花 不踏草 不折树枝不乱摇

花草树木是朋友,大家都要爱护好

爱山爱水爱林爱鸟爱人类 护天护地护花护草护环境

用我们的双手栽下漫天的绿色 用我们的心灵守望五彩的家园

树成荫 草成被 花吐艳 驻四季皆春 山变绿 水变清 鸟歌唱迎八方清风

处处鸟语花香 生活充满阳光

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

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建设绿色文明家园

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

保护碧水蓝天 营造绿色家园

同处蓝天下 共栖地球上——让我们的世界更好

青青草,绿绿苗,大家都护花草

花草造福人,人人护花草

花草树木查我们的生命,我们要爱护它.

花草树木我爱你,你是我的好朋友.

花草树木是人类的好朋友,请爱惜它们!

小树小树,我要当你的护卫,不让人损你的枝,毁你的身.

我口渴了,请帮我浇下水吧!

我需要阳光、水分,更需要你的关心和爱护。

小花哓小花,你真美丽,你美化了环境,使我们快乐;小树哓小树,你真可爱,你净化了空气,使我们健康。

小草青青,脚下留情

让我们从保护大自然的资源做起,爱惜身边的一草一木。

爱护花草树木,不攀折,不伤害。

爱护花草树木,人人有责。

爱护花草,爱护生灵。

爱护花草树木,我为校园添绿。

花草树木要爱护,碧水蓝天少污染

天更蓝,树更绿,水更清,居更佳。

植一树绿荫,让鸟雀不再离乡背井。

护一河绿水,让鱼儿重返故里家园。

一草一木,需要您呵护!

天更蓝、草更绿、花更艳。

花儿红,草儿绿,世界更美丽。

添份红和绿,生活更美丽。

小草有生命,脚下请留情。

爱青山绿水,爱蓝天白云。

让生命在爱中充满活力!

花儿红了,草儿绿了,水儿清了,地球妈妈笑了。

绿色家园,伴我成长。

保护绿色,绿色伴我一生。

不能踏小草,小草也会疼。

请你别踩我,我怕你的脚。

护花草,从我做起。

人人爱花草,空气环境好。

花草也有生命,也会疼,请呵护它们。

花草能装扮世界,更能美化心灵。

请您绕一绕,小草笑一笑。

小草在睡觉,请勿来打扰。

绿草荫荫,润了我心。

可爱小草有生命,人们践踏多可惜。

小心!别把小草踩疼了。

花儿香香,何忍摘下。

脚无眼,草会痛;看到花,请留步。

珍惜我脆弱的生命,留下你美好的回忆。

保护好环境,情牵你我他。

已有开阔大道,何须另辟草中路。

请高抬贵脚,饶了你脚下的小花小草。

校园是我家,美化靠大家。

爱花惜草,珍惜生命。

绿色无处不在,人类无比可爱。

多种一棵绿树,多添一份希望。

种一棵树,绿一片天。

大自然是善良的母亲,也是冷酷的屠夫。

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再优裕的生活环境也没用。 花草在微笑,请你勿伤“她”;

你的呵护,使我更加美丽;

给我一个空间,展示我的美丽;

少一只足印,多一片绿地;

我很幼小,请勿攀折;

你的文明,滋润我的生命;

不留足迹,不留垃圾。

我也是生命,请脚下留情。

爱护脚下草,莫折枝头花。

小草有生命,请你足留情。

绿色草坪,无须纸化点缀。

绿化家园,文明人心。

绿草茵茵,踏之可惜。

绿草茵茵,她想安静

第15篇:文明宣传标语

讲文明,树新风,人人争当排头兵,让我们的社区更美,让我们的生活更好。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文明宣传标语,欢迎阅读。

社区文明宣传标语1

1、遵守文明公约,争当文明市民。

2、遵守社会公德,营造文明氛围。

3、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4、自尊自爱自强自立争做文明市民。

5、追求和谐,创建和谐,共享和谐。

6、只言片语体现修养,小事细节彰显文明。

7、争做社会好公民,争做单位好员工,争做家庭好成员。

8、增强文明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9、增强卫生意识,养成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水平。

10、增强公德意识,养成文明习惯。

11、一言一行总关情,携手共创文明城。

12、一言一行树形象,一举一动见文明。

13、一滴水能折射阳光,细微处显露您的品格。

14、携手维护公共道德,着力打造路苑文明。

15、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16、文明规范伴我行,争当文明好市民。

17、文明从自家门前做起,环境连着我和你。

社区文明宣传标语2

1、文明从脚下起步,奉献从你我做起。

2、文明创建重在行动,树立新风贵在坚持。

3、文明创建人人参与,和谐社会家家受益。

4、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

5、为开发区添一片新绿,让生活多一份温馨。

6、团结凝聚力量,文明铸就和谐。

7、同创文明小区,共建和谐家园。

8、树立道德风范,做好文明示范,争当先进模范。

9、手牵手、心连心,心手相连共创文明。

10、事事处处营造和谐,点点滴滴展示文明。

11、使用节能低碳产品,倡导绿色消费。

12、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13、社区连万家,情系你我他。

14、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15、人人献出一点爱,文明城市放光彩。

16、人人都是文明使者,事事关系xx形象。

17、人人动手参与创建,个个争当文明市民。

社区文明宣传标语3

1、人人参与创建,共享文明成果。

2、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

3、让小区更文明,让生活更美好。

4、齐心协力、革除陋习、从我做起、共创文明。

5、破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

6、培养良好习惯,争做文明市民。

7、凝聚智慧谋发展,汇集力量促和谐。

8、你家帮我家,服务靠大家。

9、你出力,我出力,共建文明社区齐努力。

10、美好环境来自我们每个人的珍惜与维护。

11、美的环境需要美的心灵来呵护。

12、美德重在养成,文明贵在行动。

13、绿色生活,从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开始。

14、履行文明市民守则,遵循市民行为规范。

15、克服不文明行为,维护城市文明。

16、开明开放、诚朴诚信、博爱博雅、创业创新。

17、举全区之力,集全区之智,争创文明城区。

第16篇:文明养犬 共创文明社区人文环境倡议书

各位党员、代表、爱犬人士:您们好!

随着大家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全市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对环境的影响及流浪小动物日渐增多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我们和动物能和谐的生活在一起,为了我们大家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们在此呼吁――请文明养犬、责任养犬。

请大家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合法养犬,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养犬的相关手续,按时年检。

2、每年定期为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关爱宠物健康,营造温馨、健康的家庭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

3、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请尽量少带入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4、为了创建良好的社区环境南里社区在XX年进行废物利用制作了便民纸盒,放入报纸方便居民遛犬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并及时放入垃圾箱;

5、各位爱犬的爱心人士,希望大家自觉加入到文明养犬、爱护环境的工作中,为您的爱犬到社区建立爱犬档案,并争当文明养犬人和明星爱犬。

总之,狗是人类的朋友,社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了我们心爱的狗狗,请大家支持、参与、帮助我们,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为了我们有一个美丽、干净、和谐的社区环境,做出我们自己一点微薄的力量。谢谢大家。

东花市南里社区

XX年3月28日

第17篇:节俭养德宣传标语

节俭养德全民行动宣传标语

1、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2、惟俭可以助廉,惟恕可以成德。

3、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4、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

5、勤俭永不穷,坐食山也空。

6、降低损耗齐关心开源节流效益增。

7、你我勤节约,能源才不缺!

8、节约,人人有责,人人有为。

第18篇: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6年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为主、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机关、城管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公安机关牵头、城管行政执法和畜牧兽医部门参加的养犬服务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养犬规范作出约定,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规范养犬、文明科学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养犬协会、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物业企业等应当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养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

第九条养犬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

(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做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负责禁养犬的处理、没收,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捕杀狂犬;

(六)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

(三)负责流浪犬的及时捕捉和将其投送留检所的工作;

(四)收留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确定禁养犬的种类;

(四)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

(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患者的诊治工作。 人用狂犬病等免疫点的设置和服务应当方便群众、及时有效。 第三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六条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

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严格管理区内的乡村区域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兰州新区、高新区应当根据养犬实际,自行划定或调整养犬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禁养犬。

禁养犬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禁养犬目录应当采取谨慎认真、反复考察、对比研究、听取意见、专家评审等办法,根据犬只的习性和遗传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分析犬只的攻击性,动态调整,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 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二十条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等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等的相关证明;

(四)犬只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五)安全养犬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收到个人养犬申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养犬人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收到单位养犬申请,应当对养犬的必要性及拟养犬只的品种及数量认真审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为准予登记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检所。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 第二十四条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养犬登记档案、与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做好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和信息管理,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做到养犬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服务公众。养犬登记档案登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住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免疫和年审等信息;

(三)养犬初始登记时间和养犬登记证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

(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和犬只伤人记录。第二十六条养犬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养犬登记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定制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应当做到科学规范,方便群众。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

(二)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

(三)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七)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八)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九)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十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第三十一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学生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八)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三十条第

(八)项、第三十一条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第三十三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养犬人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十五条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携带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书;未办理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书的,应当到本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

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地方,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具体承担流浪犬的捕捉、接收、检验,没收的禁养犬的接收、检验,以及饲养留检所内的犬只等工作。 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所或者报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犬只留检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其犬只在收留场所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犬只留检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繁殖。

第三十八条犬只留检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

领养人不得销售、屠杀、遗弃领养犬只。 第三十九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留检所,由犬只留检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六章 犬只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接受工商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

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繁殖、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开设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居民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场所。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和方便交易的原则合理选址,设置规范的犬只交易市场。

犬只交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 第四十五条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合格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的证明。

未按照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禁止用于经营销售。

犬只出生不满三个月交易的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中有关电子标识植入证明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犬只交易市场应当实行定期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一、

二、

三、

八、

九、十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四、六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处以二千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

一、

二、

三、

四、

六、

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轻微伤害且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并对损害赔偿协商一致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轻微伤害以上的损害且当事人之间对损害赔偿协商不一致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伤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 违反本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和犬只。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相互推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中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本条例中的犬只电子标识,俗称“电子芯片”, 大小约为半个大米粒,由犬只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用专用器具植入犬只耳后脖颈部位的皮下,一次植入,终身携带,内有只读和可改写的犬只身份编号,用于犬只管理具有安全、科学、方便的功能。该电子标识是养犬管理和服务电子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本条例中的黄河风情线是指位于黄河城区段两岸,南至南滨河路非机动车道北边缘线,北至北滨河路非机动车道南边缘线,实际已经建成的供市民休闲游览的区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 相关报道编辑

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若获本次会议通过,将意味着今后兰州市民养犬将有法可依。《条例》明确,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而且携犬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及时送医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后,将其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对准予登记的犬只,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检所。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应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要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行人和攻击行为,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养犬人未按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携犬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及时送医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2]

第19篇:养犬义务保证书

篇1: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

二、科学饲养,按时免疫,保障健康安全。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训练控制狗的吠叫,避免躁声扰邻。

四、及时清理狗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携带犬只出户时携带《犬只准养证》,对犬束犬链,有成年人牵领并有效控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户外活动。

六、遛狗时回避密集人群以及老人、儿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惊慌。

七、不随意抛弃狗,尽心尽责,妥善处理转让。

八、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九、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我保证履行上述承诺,接受邻居监督。一旦违反,除承担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外,愿意接受居民委员会处理。 保证人(姓名): (签印)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犬名(呼名) 品种篇2:石家庄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

二、按时年检犬证,逾期未年检的由公安机关吊销犬只准养证。

三、科学饲养,按时免疫,保障健康安全。

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训练控制狗的吠叫,避免躁声扰邻。

五、及时清理狗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携带犬只出户时携带《犬只准养证》,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有效控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户外活动。

七、遛狗时回避密集人群以及老人、儿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惊慌。

八、不随意抛弃狗,尽心尽责,妥善处理转让。

九、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十、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我保证履行上述承诺,接受邻居监督。一旦违反,除承担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外,愿意接受居民委员会处理。 保证人(姓名): (签印)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犬名(呼名) 品种篇3: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文明养狗公约

1、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外出遛狗使用犬链,烈性犬使用嘴套。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

3、外出时及时清理狗狗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

4、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5、睦邻友好、不让狗狗居家时扰民。

6、善待狗狗,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待狗狗,不遗弃所养的宠物。

7、尽量为狗狗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绝不遗弃狗狗。(狗的寿命一般约十年左右,是否有能力能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养狗之前请慎重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养犬)。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9、自觉遵守市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养犬人。祥和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院落名称: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 房号: 房主姓名:目前是否养犬:

为切实维护广大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根据国务院《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关于禁止市民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一、养犬人应按规定办理《养犬证》和《家犬免疫证》,未经免疫、检疫的犬只不得在本小区内饲养;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

二、养犬人应到祥和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办公室建立《乌鲁木齐市犬只登记册》,养犬人变更后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办公室登记,并接受本小区内全体居民的监督。

三、养犬人携犬只外出须拴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溜犬过程中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并须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及时自行处理所养犬只的排泄物;与他人相遇时,应主动避让,保障他人安全。

四、养犬人应妥善处理因犬只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保障相邻居民、使用人正常生活和休息并做好犬只的清洁卫生和寄生虫的防治工作。

五、养犬人应善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不虐待、不遗弃;提倡对犬只节育或施绝育手术,反对无序繁殖。

六、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只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防疫、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七、因养犬所致的相关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进行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养犬人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积极予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

八、本人做为祥和社区居民,承诺遵守“祥和社区文明养犬公约”。居民/养犬人(签字):祥和社区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小组 年 月日 年 月日

祥和社区居委会:(签章)

年 月日市民文明养狗公约(倡议书)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快乐,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也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社会问题。 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把滨州营造成一个人犬和谐相处、共享自然的绿色和谐城市,保护城市环境卫生整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狂犬病的发生和扩散,让犬拥有安全的生存空间,尊重和保障不养犬人群的合法权益,特提议制定《乌鲁木齐市民文明养狗公约》,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

1、为了人与犬的健康,按照犬防疫的有关规定,坚持每年为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善待犬只,不长期囚禁、拴养犬只,不虐打犬只;

3、尽量为犬只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如犬发生疾病或身体受到意外损伤,应及时为犬提供医疗,决不遗弃犬只;

4、遛犬、携犬出户时,市民应自觉做到三个“一”,即带好一根绳(狗必须牵好)、一张纸、一只袋(及时清除狗粪)。有攻击性犬只及大型犬进入公共场所需戴防护嘴套,不得携犬进入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5、犬只出门犬主需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用具,不得纵容犬在自家户外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排泄物、呕吐物,犬主应当负责予以清理;

6、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

7、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等养犬主人不明的犬只,可送到流浪犬收容机构,以杜绝无主犬、流浪犬等养犬主人不明犬只的产生,减少、杜绝其对人们的伤害,从而防止狂犬病等传染病的发生;

8、在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后,犬只饲养者要以积极合作的态度进行处置,主动承担必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为了人与狗的和谐相处,为了我们的家园更美好,希望大家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文明养犬”的队伍,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乌鲁木齐而共同努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20篇: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1年05月15日12:06东方网我要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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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二条 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三十四条 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在犬只收容所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五条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

第三十七条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九条 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 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犬只扰民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化地区,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第五十八条 烈性犬只的目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文明养犬宣传标语.doc》
文明养犬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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