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2022-04-3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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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 6442-86

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

1 名词、术语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 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 现场处理

2.1.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 物证搜集

2.2.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2.2.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2.3.1 与事故签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3.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4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5 现场摄影

2.5.1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5.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2.5.3 事故现场全貌。

2.5.4 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2.6 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3 事故分析 3.1 事故分析步骤

3.1.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3.1.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3.1.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3.1.4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3.1.5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2 事故原因分析

3.2.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3.2.1.1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6不安全状态。 3.2.1.2 人的不安全行为;

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7不安全行为。

3.2.2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3.2.2.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3.2.2.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2.2.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2.2.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2.2.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2.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2.2.7 其它。

3.2.3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3 事故责任分析

3.3.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3.2 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3.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4.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4.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5 物证、人证材料;

4.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4.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4.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12 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附录:

事故分析的技术方法

A.1 事故树分析法(Fault Tree Analysis略语为FTA)又称事故逻辑分析,对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的一种方法。

事故树分析法是对既定的生产系统或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灾害后果,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成的程序方框图,即表示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系统运行的功能问题,并为判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提供的一种表达形式。

A.2 事件树分析法(Event Tree Anatysis略语为ETA)。 事件树分析是一种归纳逻辑图。是决策树(Decision Tree)在安全分析中的应用。它从事件的起始状态出发,按一定的顺序,逐项分析系统构成要素的状态(成功或失败)。并将要素的状态与系统的状态联系起来,进行比较,以查明系统的最后输出状态,从而展示事故的原因和发生条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编制说明

为了便于了解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本文就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1 制定本标准的重要性和过程

我们的党和政府十分关心、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出:“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是社会主义的神圣职责。”要求劳动部门、科研单位不断探求解决减少伤亡事故的途径,保证工人的安全健康。目前,职工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一大批青年骨干走上了生产岗位。因此,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伤害。

建国30多年,我国还不曾有过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标准;也没有这方面详尽的条文指导我们去研究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事故的报告处理上,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作指导,执行中,各地区、各部门也不尽相同;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流于表面,不深不细,以致不能查明事故的真正原因;重复事故时有发生。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迫在眉睫。

为此,劳动人事部下达制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任务。我所在1981年12月承担了这一工作。在此期间,收集了一些先进工业国家的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参加了

一些事故的调查处理,翻阅了大量的事故调查报告,为起草本标准,掌握了宝贵的素材。我们在总结国内经验的同时,参考并吸取了国外资料的精华,在1983年3月完成了标准初稿;并在全国各省、市劳动部门、中央各产业部以及重要工、矿企业、有关科研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以后,劳动人事部有关领导又进行了2次审核。于1984年4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分发全国进一步征求意见。同时在上海、山东、湖北等省市劳动厅(局)一些科研所和工厂召开了征求意见会,所有与会者对本标准(征求意见稿)都给予肯定,并提出了许多建筑性修改意见,我们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汇总和整理,对标准稿又作了一些修改。最后形成本稿,并经评审会审定。 在三年多的工作中,承蒙国内劳动、司法部门、各产业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支持。其中,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研究所、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等单位提供了多方面的帮助,在此致以谢意。

2 编写本标准的指导思想

在标准正文的前言中,明确了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之一,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作为国家标准《规则》主要是用于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分析,并为易于重复发生的事故的预防提供指南。

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和兼顾了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总结三十多年劳动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管理科学化的要求,内容又有所突破,即考虑了当前和将来的需要,按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条件、手段、人员素质都存在问题。完全按标准要求去作,尚有困难。但是,正如有的省、市同志讲:“虽然目前执行起来还有一些困难,不能因为现在条件不行,就不这样订了。”作为一个标准,一经发布,就具有了制约效力。按着条文的要求,克服困难,通过学习、实践,标准的内容就会得以巩固,显示出它的作用。

我国目前仍在执行1956年发布的“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而新的“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尚未实施。“标准”是“条例”的补充和说明。“条例”作为一个法规,只能是原则性要求,而“规则”可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把事故调查分析具体化了,对事故调查分析的方法步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本规则和“条例”紧密相关,名词、术语和规定都是一致的。同时,为将来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事故资料的贮存、统计、分析、研究和处理创造了条件。

3 关于名词、术语的说明

在名词、术语一章中原送审稿中还对“人身伤害”和“事故”作了解释。审定时根据代表的意见,从正文中删去了。只保留了“伤亡事故”。定义修改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删去了原来的“生产区域”和“与本职生产、劳动有关”的提法。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要求明确算不算伤亡?我们建议再搞一个关于“伤亡范围”案例说明,作为执行中的细则。

4 关于事故调查程序的说明

在前言中明确了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强调从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作起,从中接受教训,采取相应措施,目的是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宗旨。需要申明:调查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发现某人的问题和责任给予惩治。

本章采用了历年来成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作法,同时又提出了详尽的要求。

其中的“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中,对有关的事故事实材料和涉及事故发生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事故调查时,尽可能多的搜集显示事故发生机理的各方面事实。材料的可靠性增加了,就会突出事故发生的背景。多问几个为什么?才能找出事故的本质原因,克服人们的主观性。 只有尽可能多的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始材料,才有利于事故分析,就有可能制订出切合实际的防护措施。

本章对死亡、重伤事故作了具体的要求,轻伤事故可参照执行。基本调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

事故重复发生。因此,对于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的恶性生产事故和轻伤事故,不可低估,掉以轻心。如不认真对待,将可能酿成严重后果。有可能的话,既便是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也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调查分析。

事故现场摄影:用照片记载事故是理想的方法之一。在事故现场清理后或被破坏后,照片即成为事故的原始证据。

必要时,可利用录像设备,还有助于事故现场的描述。 5 关于“事故分析”一章的说明(摘录)

事故是在时间的进程中显示出来的。可被认为:它是组成要素的一种连锁反应的结果。

要想防止伤亡事故,就要从生产现场排除第(3)项。因此,在实现操作条件安全化的同时,还要努力消除从事生产的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这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即“人”和“物”两大系列运动轨迹的交叉接触而引起伤害。近十几年来。国外许多学者引用“事故致因模型”来阐述事故的成因、过程和后果,以便对事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上一致的因果关系分析,从而揭示出引起事故的本质。

借助事故模型化,可以查明以往发生的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而找出背后的主要原因。用以预测类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可以作出危险性评价和安全决策。各类事故模型将安全原理图示化,是一种应用人机工程、系统工程等科学理论来进行事故分析的方法。我国一些部门和单位也正在学习和引用。相信定会在劳动保护科学上,特别是在劳动管理科学上结出硕果。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3.2事故原因分析”一节,是根据国外现行的伤亡事故报告的规定,并参阅了一些国外资料而制定的。我国的事故统计和处理工作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在编制过程中,力求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为实现统计分析“电脑化”创造条件,事故原因分类均作了相应的编码。

为了适应事故统计和处理的需要,在事故原因分类方面,尽量采用了现在实行的10项内容,另外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又增添了“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共12项。即:

(1)安全防护装置--防护、保险、联锁、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8)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9)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0)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2)其它。

标准中,每一大项又进行了细分类。以便于事故分析与制定安全措施。其中(1)、(2)、(3)、(4)项是属于“物”的直接原因--机械或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方面的原因。至于人为的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规定了13个方面,可从中找出事故致因中具体的不安全行为。但在事故报告中可统一定为“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5)、(6)、(7)、(8)、(9)、(10)属于间接原因分类。

本标准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姐妹篇,有着密切的联系,事故原因分类完全一致。为了避免重复,此节具体内容已从正文中删去,改写成:参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附录A.6和附录A.7。故在进行事故分析时,此部分具体规定可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查找。

查明事故原因后,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事故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清责任,做出处理,使企业领导和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本节内容是参照产业部门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而编写的。我们希望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能够挖掘出更科学的方法,以提高我国劳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水平。

6 关于事故归档材料的说明

在“4.事故结案归档材料”中,提出了应归档的事故资料。事故档案对于分析事故,掌握事故的发生规律,研究消除事故的具体措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事故资料是进行安全教育的宝贵教材,它揭示了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管理缺陷,对生产、设计、科研工作都有指导作用。同时,也是建立劳动保护法规的重要依据,建立必要的制度,认真保存好事故档案,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搞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标准内容涉及学科较多,属于边缘学科。尚待进一步探索。现在,虽形成一条思路,但也可能难以满足国内各行、各业的需求。为此,请多提宝贵意见。不妥之处请指正,以完善本标准。

推荐第2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附录 事故分析的技术方法

a.1 事故树分析法(fault treeanalysis略语为fta)又称事故逻辑分析,对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的一种方法。

事故树分析法是对既定的生产系统或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灾害后果,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成的程序方框图,即表示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系统运行的功能问题,并为判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提供的一种表达形式。

a.2 事件树分析法(event treeanatysis略语为eta)。

事件树分析是一种归纳逻辑图。是决策树(decision tree)在安全分析中的应用。它从事件的起始状态出发,按一定的顺序,逐项分析系统构成要素的状态(成功或失败)。并将要素的状态与系统的状态联系起来,进行比较,以查明系统的最后输出状态,从而展示事故的原因和发生条件。

附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编制说明

为了便于了解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本文就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1 制定本标准的重要性和过程

我们的党和政府十分关心、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出:“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是社会主义的神圣职责。”要求劳动部门、科研单位不断探求解决减少伤亡事故的途径,保证工人的安全健康。目前,职工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一大批青年骨干走上了生产岗位。因此,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伤害。

建国三十多年,我国还不曾有过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标准;也没有这方面详尽的条文指导我们去研究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事故的报告处理上,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作指导,执行中,各地区、各部门也不尽相同;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流于表面,不深不细,以致不能查明事故的真正原因;重复事故时有发生。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迫在眉睫。

为此,劳动人事部下达制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任务。我所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承担了这一工作。在此期间,收集了一些先进工业国家的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参加了一些事故的调查处理,翻阅了大量的事故调查报告,为起草本标准,掌握了宝贵的素材。

我们在总结国内经验的同时,参考并吸取了国外资料的精华,在一九八三年三月完成了标准初稿;并在全国各省、市劳动部门、中央各产业部以及重要工、矿企业、有关科研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以后,劳动人事部有关领导又进行了二次审核。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分发全国进一步征求意见。同时在上海、山东、湖北等省市劳动厅(局)一些科研所和工厂召开了征求意见会,所有与会者对本标准(征求意见稿)都给予肯定,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修改意见,我们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汇总和整理,对标准稿又作了一些修改。最后形成本稿,并经评审会审定。

在三年多的工作中,承蒙国内劳动、司法部门、各产业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支持。其中,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研究所、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等单位提供了多方面的帮助,在此致以谢意。

2 编写本标准的指导思想

在标准正文的前言中,明确了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之一,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作为国家标准《规则》主要是用于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分析,并为易于重复发生的事故的预防提供指南。

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和兼顾了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总结三十多年劳动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管理科学化的要求,内容又有所突破,即考虑了当前和将来的需要。按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条件、手段、人员素质都存在问题。完全按标准要求去作,尚有困难。但是,正如有的省、市同志讲:“虽然目前执行起来还有一些困难,不能因为现在条件不行,就不这样订了。”作为一个标准,一经发布,就具有了制约效力。按着条文的要求,克服困难,通过学习、实践,标准的内容就会得以巩固,显示出它的作用。

我国目前仍在执行一九五六年发布的“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而新的“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尚未实施。“标准”是“条例”的补充和说明。“条例”作为一个法规,只能是原则性要求,而“规则”可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把事故调查分析具体化了,对事故调查分析的方法步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本规则和“条例”紧密相关,名词、术语和规定都是一致的。同时,为将来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事故资料的贮存、统计、分析、研究和处理创造了条件。

3 关于名词、术语的说明

在名词、术语一章中原送审稿中还对“人身伤害”和“事故”作了解释。审定时根据代表的意见,从正文中删去了。只保留了“伤亡事故”。定义修改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删去了原来的“生产区域”和“与本职生产、劳动有关”的提法。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要求明确算不算伤亡?我们建议再搞一个关于“伤亡范围”案例说明,作为执行中的细则。

4 关于事故调查程序的说明

在前言中明确了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强调从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作起,从中接受教训,采取相应措施,目的是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宗旨。需要申明:调查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发现某人的问题和责任给予惩治。

本章采用了历年来成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作法,同时又提出了详尽的要求。

其中在“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中,对有关的事故事实材料和涉及事故发生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事故调查时,尽可能多的搜集显示事故发生机理的各方面事实。材料的可靠性增加了,就会突出事故发生的背景。多问几个为什么?才能找出事故的本质原因,克服人们的主观性。

只有尽可能多的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始材料,才有利于事故分析,就有可能制订出切合实际的防护措施。本章对死亡、重伤事故作了具体的要求,轻伤事故可参照执行。基本调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此,对于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的恶性生产事故和轻伤事故,不可低估,掉以轻心。如不认真对待,将可能酿成严重后果。有可能的话,既便是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也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调查分析。事故现场摄影:用照片记载事故是理想的方法之一。在事故现场清理后或被破坏后,照片即成为事故的原始证据。

必要时,可利用录像设备,这有助于事故现场的描述。

5 关于“事故分析”一章的说明(摘录)

事故是在时间的进程中显示出来的。可被认为:它是组成要素的一种连锁反应的结果。

要想防止伤亡事故,就要从生产现场排除第(3)项。因此,在实现操作条件安全化的同时,还要努力消除从事生产的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这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即“人”和“物”两大系列运动轨迹的交叉接触而引起伤害。近十几年来。国外许多学者引用“事故致因模型”来阐述事故的成因、过程和后果,以便对事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上一致的因果关系分析,从而揭示出引起事故的本质。

借助事故模型化,可以查明以往发生的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而找出背后的主要原因。用以预测类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可以作出危险性评价和安全决策。各类事故模型将安全原理图示化,是一种应用人机工程、系统工程等科学理论来进行事故分析的方法。我国一些部门和单位也正在学习和引用。相信定会在劳动保护科学上,特别是在劳动管理科学上结出硕果。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3.2事故原因分析”一节,是根据国外现行的伤亡事故报告的规定,并参阅了一些国外资料而制定的。我国的事故统计和处理工作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在编制过程中,力求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为实现统计分析“电脑化”创造条件,事故原因分类均作了相应的编码。

为了适应事故统计和处理的需要,在事故原因分类方面,尽量采用了现在实行的十项内容,另外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又增添了“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共十二项。即:

(1)安全防护装置——防护、保险、联锁、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8)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9)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0)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2)其它。

标准中,每一大项又进行了细分类。以便于事故分析与制定安全措施。其中(1)、(2)、(3)、(4)项是属于“物”的直接原因——机械或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方面的原因。至于人为的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规定了13个方面,可从中找出事故致因中具体的不安全行为。但在事故报告中可统一定为“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5)、(6)、(7)、(8)、(9)、(10)属于间接原因分类。

本标准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姐妹篇,有着密切的联系,事故原因分类完全一致。为了避免重复,此节具体内容已从正文中删去,改写成:参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6和附录a.7.故在进行事故分析时,此部分具体规定可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查找。

查明事故原因后,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事故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清责任,做出处理,使企业领导和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本节内容是参照产业部门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而编写的。我们希望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能够挖掘出更科学的方法,以提高我国劳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水平。

6 关于事故归档材料的说明

在“4.事故结案归档材料”中,提出了应归档的事故资料。事故档案对于分析事故,掌握事故的发生规律,研究消除事故的具体措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事故资料是进行安全教育的宝贵教材。它揭示了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管理缺陷,对生产、设计、科研工作都有指导作用。同时,也是建立劳动保护法规的重要依据。建立必要的制度,认真保存好事故档案,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搞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标准内容涉及学科较多,属于边缘学科。尚待进一步探索。现在,虽形成一条思路,但也可能难以满足国内各行、各业的需求。为此,请多提宝贵意见,不妥之处请指正,以完善本标准。

推荐第3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2—86

(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现已作废)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 现场处理

2.1.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 物证搜集

2.2.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2.2.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2.3.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 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3.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 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f.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4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5 现场摄影

2.5.1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5.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 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2.5.3 事故现场全貌。

2.5.4 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2.6 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 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3.1 事故分析步骤

3.1.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3.1.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见(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附录A。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3.1.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3.1.4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3.1.5 确定事故责任者。

3.2 事故原因分析

3.2.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3.2.1.1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GB 6441-86附录A中A.6不安全状态。

3.2.1.2 人的不安全行为:见GB 6441-86附录中A中A.7不安全行为。

3.2.2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3.2.2.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 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3.2.2.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2.2.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2.2.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2.2.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2.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2.2.7 其他。

3.2.3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 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3 事故责任分析

3.3.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 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3.2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 责任者;

3.3.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结案材料

编辑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4.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4.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5 物证、人证材料;

4.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4.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论断书;

4.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的人员的检查材料;

4.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12 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推荐第4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标 准 号】GB6442-86 【发布日期】1986-05-31 【实施日期】1987-02-01 【标

题】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名词、术语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现场处理

2.1.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物证搜集

2.2.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2.2.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2.3.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3.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5现场摄影

2.5.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5.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2.5.3事故现场全貌。

2.5.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2.6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3.事故分析

3.1事故分析步骤

3.1.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3.1.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3.1.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3.1.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3.1.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2事故原因分析。

3.2.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3.2.1.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2-86附录A-A6不安全状态。

A.6 不安全状态

分类号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1 无防护罩

6.01.1.2 无安全保险装置

6.01.1.3 无报警装置

6.01.1.4 无安全标志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7 绝缘不良

6.01.1.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2 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5 采仗、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7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2 制动装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间距不够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1 机械强度不够

6.02.2.2 绝缘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6.02.3.1 设备带“病”运转

6.02.3.2 超负荷运转

6.02.3.3 其它

6.02.4 维修、调整不良

6.02.4.1 设备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 其它

6.0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 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线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6.04.1.3 光线过强

6.04.2 通风不良

6.04.2.1 无通风

6.04.2.2 通风系统效率低

6.04.2.3 风流短路

6.04.2.4 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5 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3 作业场所狭窄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3 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6.04.4.4 其它

6.04.5 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6.04.7.2 冰雪覆盖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3.2.1.2人的不安全行为:

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7不安全行为。 A.7 不安全行为 分类号

7.0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7.01.2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4 忘记关闭设备

7.01.5 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 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业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 机械超速运转

7.01.10 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 酒后作业

7.01.12 客货混载

7.01.13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7.01.14 工件紧固不牢

7.01.1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1 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 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 冒险进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7.06.4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 冒进信号

7.06.7 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 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矿车

7.06.10 在绞车道行走

7.06.11 未及时眺望

7.0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1.1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1.2 未戴防护手套

7.11.3 未穿安全鞋

7.11.4 未戴安全帽

7.11.5 未佩戴呼吸护具

7.11.6 未佩戴安全带

7.11.7 未戴工作帽

7.11.8 其它 7.12 不安全装束

7.12.1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2.2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2.3 其它

7.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2.2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3.2.2.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3.2.2.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2.2.3劳动组织不合理;

3.2.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2.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2.2.7其它。

3.2.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3事故责任分析

3.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3.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3.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4.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4.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4.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5物证、人证材料;

4.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4.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4.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附录A

事故分析的技术方法(补充件)

A.1事故树分析法(Fault Tree Analysis略语为FTA)又称事故逻辑分析,对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和一种方法。

事故树分析法是对既定的生产系统或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灾害后果,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成的程序方框图,即表示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系统运行的功能问题,并为判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提供的一种表达形式。

A.2事件树分析法(Event Tree Anstysis略语为ETA)。

事件树分析是一种归纳逻辑图。是决策树(Decision Tree)在安全分析中的应用。它从事件的起始状态出发,按一定的顺序,逐项分析系统构成要素的状态(成功或失败)。并将要素的状态与系统的状态联系起来,进行比较,以查明系统的最后输出状态,从而展示事故的原因和发生条件。

8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编制说明

GB6442-86

为了便于了解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本文就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1.制定本标准的重要性和过程

我们的党和政府十分关心、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出:“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是社会主义的神圣职责。”要求劳动部门、科研单位不断探求解决减少伤亡事故的途径,保证工人的安全健康。目前,职工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一大批青年骨干走上了生产岗位。因此,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伤害。

建国三十多年,我国还不曾有过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标准;也没有这方面详尽的条文指导我们去研究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事故的报告处理上,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作指导,执行中,各地区、各部门也不尽相同;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流于表面,不深不细,以致不能查明事故的真正原因;重复事故时有发生。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迫在眉睫。

为此,劳动人事部下达制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任务。我所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承担了这一工作。在此期间,收集了一些先进工业国家的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参加了一些事故的调查处理,翻阅了大量的事故调查报告,为起草本标准,掌握了宝贵的素材。我们在总结国内经验的同时,参考并吸取了国外资料的精华,在一九八三年三月完成了标准初稿;并在全国各省、市劳动部门、中央各产业部以及重要工、矿企业、有关科研所征求意见,在些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以后,劳动人事部有关领导又进行了二次审核。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分发全国进一步征求意见。同时在上海、山东、湖北等省市劳动厅(局)一些科研所和工厂召开了征求意见会,所有与会者对本标准(征求意见稿(都给予肯定,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修改意见,我们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汇总和整理,对标准稿又作了一些修改。最后形成本稿,并经评审会审定。

在三年多的工作中,承蒙国内劳动、司法部门、各产业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支持。其中,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研究所、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等单位提供了多方面的帮助,在此致以谢意。

2.编写本标准的指导思想

在标准正文的前言中,明确了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之一,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作为国家标准《规则》主要是用于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分析,并为易于重复发生的事故的预防提供指南。

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和兼顾了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总结三十多年劳动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管理科学化的要求,内容又有所突破,即考虑了当前和将来的需要。按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条件、手段、人员素质都存在问题。

完全按标准要求去作,尚有困难。但是,正如有的省、市同志讲:“虽然目前执行起来还有一些困难,不能因为现在条件不行,就不这样订了。”作为一个标准,一经发布,就具有了制约效力。按着条文的要求,克服困难,通过学习、实践,标准的内容就会得以巩固,显示出它的作用。

我国目前仍在执行一九五六年发布的“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而新的“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尚未实施。“标准”是“条例”的补充和说明。“条例”作为一个法规,只能是原则性要求,而“规则”可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把事故调查分析具体化了,对事故调查分析的方法步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本规则和“条例”紧密相关,名词、术语和规定都是一致的。同时,为将来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事故资料的贮存、统计、分析、研究和处理创造了条件。

3.关于名词、术语的说明

在名词、术语一章中原送审稿中还对“人身伤害”和“事故”作了解释。审定时根据代表的意见,从正文中删去了。只保留了“伤亡事故”。定义修改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删去了原来的”生产区域“和”与本职生产、劳动有关“的提法。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要求明确算不算伤亡?我们建议再搞一个关于”伤亡范围“案例说明,作为执行中的细则。

4.关于事故调查程序的说明

在前言中明确了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强调从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作起,从中接受教训,采取相应措施,目的是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宗旨。需要申明:调查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发现某人的问题和责任给予惩治。

本章采用了历年来成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作法,同时又提出了详尽的要求。

其中在“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中,对有关的事故事实材料和涉及事故发生条件,提供了具体要求。要求在事故调查时,尽可能多的搜集显示事故发生机理的各方面事实。材料的可靠性增加了,就会突出事故发生的背景。多问几个为什么?才能找出事故的本质原因,克服人们的主观性。只有尽可能多的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始材料,才有利于事故分析,就有可能制订出切合实际的防护措施。

本章对死亡、重伤事故作了具体的要求,轻伤事故可参照执行。基本调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此,对于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的恶性生产事故和轻伤事故,不可低估 10 掉以轻心。如不认真对待,将可能酿成严重后果。有可能的话,既便是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也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调查分析。

事故现场摄影:用照片记载事故是理想的方法之一。在事故现场清理后或被破坏后,照片即成为事故的原始证据。必要时,可利用录像设备,这有助于事故现场的描述。

5.关于“事故分析”一章的说明(摘录)

事故是在时间的进程中显示出来的。可被认为:它是组成要素的一种连锁反应的结果。要想防止伤亡事故,就要从生产现场排除第(3)项。因此,在实现操作条件安全化的同时,还要努力消除从事生产的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这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即”人“和”物“两大系列运动轨迹的交叉接触而引起伤害。近十几年来。国外许多学者引用“事故臻因模型”来阐述事故的成因、过程和后果,以便对事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上一致的因果关系分析,从而揭示出引起事故的本质。

借助事故模型化,可以查明以往发生的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而找出背后的主要原因。用以预测类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可以作出危险性评价和安全决策。各类事故模型将安全原理图示化,是一种应用人机工程、系统工程等科学理论来进行事故分析的方法。我国一些部门和单位也正在学习和引用。相信定会在劳动保护科学上,特别是在劳动管理科学上结出硕果。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3.2事故原因分析”一节,是根据国外现行的伤亡事故报告的规定,并参阅了一些国外资料而制定的。我国的事故统计和处理工作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在编制过程中,力求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为实现统计分析“电脑化”创造事故原因分类均作了相应的编码。

为了适应事故统计和处理的需要,在事故原因分类方面,尽量采用了现在实行的十项内容,另外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又增添了“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共十二项。即:

(1)安全防护装置--防护、保险、联锁、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8)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9)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0)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2)其它。

标准中,每一大项又进行了细分类。以便于事故分析与制定安全措施。其中(1)、(2)、(3)、(4)项是属于“物”的直接原因--机械或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方面的原因。至于人为的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规定了13个方面可从中找出事故致因中具体的不安全行为。但在事故报告中可统一定为“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5)、(6)、(7)、(8)、(9)、(10)属于间接原因分类。

本标准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姐妹篇,有着密切的联系,事故原因分类完全一致。为了避免重复,此节具体内容已从正文中删去,改写成:参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6和附录A.7。故在进行事故分析时,此部分具体规定可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查找。

查明事故原因后,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事故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清责任,做出处理,使企业领导和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本节内容是参照产业部门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而编写的。我们希望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能够挖掘出更科学的方法,以提高我国劳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水平。

6.关于事故归档材料的说明

在“4.事故结案归档材料”中,提出了应归档的事故资料。事故档案对于分析事故,掌握事故的发生规律,研究消除事故的具体措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事故资料是进行安全教育的宝贵教材。它揭示了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管理缺陷,对生产、设计、科研工作都有指导作用。同时,也是建立劳动保护法规的重要依据。建立必要的制度,认真保存好事故档案,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搞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标准内容涉及学科较多,属于边缘学科。尚待进一步探索。现在,虽形成一条思路,但也可能难以满足国内各行、各业的需求。为此,请多提宝贵意见,不妥之处请指正,以完善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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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644286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名词、术语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现场处理

2.1.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物证搜集

2.2.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2.2.3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2.3.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

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

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3.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

况。

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

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为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5现场摄影

2.5.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5.2可能被消除或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2.5.3事故现场全貌。

2.5.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2.6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3事故分析

3.1事故分析步骤

3.1.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3.1.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3.1.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3.1.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3.1.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2事故原因分析

3.2.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3.2.1.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x—86附录A-A6不安全状态。

3.2.1.2人的不安全行为:

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7不安全行为。

3.2.2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3.2.2.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件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的问题;

3.2.2.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2.2.3劳动组织不合理;

3.2.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2.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2.2.7其它。

3.2.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3事故责任分析

3.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3.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3.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物证、人证材料;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12 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附录A事故分析的技术方法(补充件)

A.1事故树分析法(FaultTreeAnalysis略语为FTA)又称事故逻辑分析,对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的一种方法。

事故树分析法是对既定的生产系统或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灾害后果,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成的程序方框图,即表示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系统运行的功能问题,并为判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提供一种表达形式。

A.2事故树分析法(EvenaTreeAnalysis略语为ETA)。

事件树分析是一种归纳逻辑图。是决策树(DecisionTree)在安全分析中的应用。它从事件的起始状态出发,按一定的顺序,逐项分析系统构成要素的状态(成功或失败)。并将要素的状态与系统的状态联系起来,进行比较,以查明系统的最后输出状态,从而展示事故的原因和发生条件。

推荐第6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企业详细名称:地址:电话:

2、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隶属关系: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时分

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用工

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

种工龄

安全教

育情况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损失

工作日

伤亡者

死亡原因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详细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

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4、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者处理意见;

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负责人:

16、参加调查人员;制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7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企业详细名称: 地址: 电话:

2、经济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班 时 分

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用工形式工种级别本工种工龄安全教育情况伤害部位伤害程度损失工作日伤亡者死亡原因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详细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

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4、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者处理意见;

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负责人:

16、参加调查人员;制表人: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

推荐第8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企业详细名称:

地址:

电话:

2、经济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用工

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

种工龄

安全教

育情况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损失

工作日

伤亡者

死亡原因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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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推荐第9篇: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999-9-30

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查、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的下列事故:

(一)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五)重大恶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对事故分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条 事故按下列规定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指因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国内技术条件所限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或难以预测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同时填报事故快报表;重大死亡以上事故还应报告监察部门;急性中毒事故还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报告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大事故还应报告国务院。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事故后应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好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或绘制现场事故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现场的清理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必须按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

查组进行调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不含县属,下同)企业的,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有关部门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等。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包括: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在调查结束后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企业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按事故原因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决定性责任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二)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三)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自己使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具的;

(五)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设计、施工的。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事故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二)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的;

(四)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不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

(六)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应措施的;

(七)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转嫁有尘毒等有害物质危害的生产或加工的;

(八)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九)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玩忽职守的;

(十)不按国家规定给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非法开采资源,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政府追究事故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部门或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一)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二)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生产或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四)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七条 对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结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但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力、冶金、军工行业的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的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四)重大恶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意见一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意见不一致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六)由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死亡事故,其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研究决定或提出建议,并抄告批复结案部门;由地(市)级监察部门参加调查

的重大责任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理须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

(七)急性中毒事故,经地(市)级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后,方可审批结案。

第十九条 事故审批结案前,应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报上一级和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会备案;省、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下一级及事故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抄报办理惩处事故责任者手续的企业和部门。

第二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向负责批复结案的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结案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做出结案批复;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企业依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对事故迟迟不予结案或对事故处理不公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故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的审批结论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批复的15日内报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处理。同级政府对原审批结论有重大变动时,应征求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事故企业,在接到事故结案批件后,应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处理结果应向群众公布。对有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的,追究企业主管部门或责任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后,由事故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发给《职工因工死亡证》或《职工工伤认可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58.382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

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一)按事故类别分类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按事故类别即按致害原因进行的分类如下

1. 物体打击(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 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6.淹溺:由于水大量经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它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受压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18.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

20.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等。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

(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

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死亡或必须接受急救治疗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有可能使受害者在结束工作数小时后发病。

此种分类中所涉及的损失工作日数,均可按GB6441—86中的有关规定选取或计算。

(三)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及其受伤害人数来进行的。

1.轻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发生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有重伤(包括轻伤)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或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根据原劳动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3月20日发布)的有关条款,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额(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下同),可对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1.一般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五)按受损方式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可将事故分为以下几种:

1.火灾及爆炸事故:指由可燃物质燃烧或爆炸所引起的事故;

2.破裂及崩塌事故:指高压容器破裂、钢丝绳断裂、构筑物或机械设备及装置倒塌、砂或土或隧道崩塌等事故;

3.工业中毒事故:指由于人体接触有毒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引起的中毒事故;

4.劳动伤害事故:如坠落,重物压伤、触电、跌倒引起的骨折、挫伤、创伤、烧伤等事故。事故分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的目的和范围。上级管理部门需要综合掌握全局性的伤亡事故的情况,可选择比较笼统的事故类别划分方法;某个部门或某个企业为了便于追究事故的根源和探索整改方案,常常需要对事故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在样本数一

定的情况下,分类越细数据越分散。为了保证分类较细而数据又不过于分散,有时就需要扩大统计范围。

第11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表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表

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

化程度:工龄:工种:技术等级部门或岗位:进厂日期:事故发生时

间 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原因调查结果:

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者和处理情况:

调查者签名:调查日期:年月日

第12篇: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通知

【正

文】: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作好事故档案管理工作,现将规范填报《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及《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故严重级别,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填写《报告书》。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其《报告书》进行审核,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事故结案请示并附《报告书》3份(重大事故报10份)。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及本通知附件的填报说明,按规范要求做好《报告书》的填报工作。

三、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要正式行文进行批复结案,并将事故的结案批复文件下发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均应对每起事故的有关材料归档留存。重伤、死亡事故的批复结案材料和事故报告书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备案。

附件:

编 号: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审 核 人:_____________

填 报 时 间:_____________

一、企业详细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二、企业经济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三、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四、事故地点:

五、事故类别:

六、事故的全部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七、事故严重级别:

八、伤亡人员情况

------------------------------- | | | | |本工|伤害|伤害|用工|安全| | |姓名|性别|年龄|工程|种 | | | |教育|备注| | | | | |工龄|程度|部位|形式|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十、事故经过: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

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三、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十四、调查组成员:

------------------------ |姓 名| 单 位 | 职 务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有关附件: 1.事故现场及死者照片;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填写说明:

一、报告书纸张规格一律使用16开(B5复印纸),字体除封面使用3号黑体字外,其他项目均全部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时报告书左侧预留装订线。

二、报告书封面上编号一栏,由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事故名称一栏,要写明伤亡人员姓名及后果。

(例***死亡事故;***重伤事故)

三、企业经济类型和国民经济行业两栏的填写,要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企业经济类型分类是:1.全民所有制;2.城镇集体所有制;3.乡村集体所有制;4.其他各种所有制(含三资企业);5.私营企业等五种类型。国民经济行业主要包括有:1.农业;2.工业;3.建筑业;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5.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6.其他等六种。

四、隶属关系一栏主要包括:1.中央在京企业;2.市属企业;3.区、县属企业;4.乡镇集体企业;5.其他企业(外省在京企业、部队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校办企业等)。

五、事故类别一栏按照原劳动部规定的19种类别填写。即: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他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六、事故原因一栏的填写,要根据事故分析的结论将直接、主要和重要等项原因全部填写在本栏内。其中直接原因一栏按照原劳动部规定的11种类型填写。即: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其它。

七、事故严重级别一栏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6种级别填写,即: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特别重大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八、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一栏请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折算(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为6000日)。

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栏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中所规定的项目填写。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三项费用的总和。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

十、事故原因分析一栏要按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三个层次加以分析填报。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一栏要将针对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的防范措施列表填写,主要项目包括:措施内容、落实时间、执行人员、检查人员。

二、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一栏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定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意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有以下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厂籍。

三、调查组人员一栏的填写要根据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将参加部门的人员列表并需本人签字。

第13篇: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 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法规编号: (1989)农企字第1号 颁布时间: 1989 制定部门: 农业部

法规内容:

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1989年1月19日 农业部(1989)农企字第1号文颁发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劳动过程

中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乡镇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乡镇企业职工在劳动

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凡划归行业部门管理的乡镇企业或其他部门管理的乡镇企业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由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劳动等有关部门协商,单列统计上报(见附表3)。

第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乡(镇)人民

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应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条 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

(一)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伤亡事故。

(二)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职工虽不是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

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造成的伤亡事故。

(三)凡与生产或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包括厂区、矿山采区、货场、建筑工

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时,本企业职工因抢险救火造成的伤亡事故。

第五条 企业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伤害分为: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未达到重伤程 度的伤害。

(二)重伤,指对负伤人员造成残废、失能或其他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

(参照国家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三)死亡。

第六条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死亡不足3人,但死伤总人

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次死亡不足1

0人,但死伤总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第七条 事故类别:

(一)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

(三)机械伤害;

(四) 起重伤害;

(五)火灾;

(六)灼烫;

(七)触电;

(八)淹溺;

(九)高处坠落;

(十)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炸药爆 炸;

(十五)瓦期爆炸;(十六)锅炉爆炸;(十七)容器爆炸;(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二十)其他伤害。

第八条 企业第一责任人也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对伤亡事故调查、

登记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

成立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拍照,收集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

证言;调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明。

事故调查组应有劳动、检察、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并按有关规

定确定事故调查的主持单位。调查组解决技术性问题时,应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 鉴定。

第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

吸取教训,制定采取防范措施。企业要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事故,乡(镇)人民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

县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企业在事故发生五天内报出《乡镇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县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地(市)

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企业在事故发生15日内报出《乡镇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省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并

协助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应派

人参加。企业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报出《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四条 调查组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

理意见,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编制《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书》。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要指

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措施完成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的《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报送到地(市)

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死亡事故的要报送到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大伤亡

事故的,要报送到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第十七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

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报告所在乡(镇)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并要立

即转报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到外埠承包工程的乡镇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在报告当地劳动等

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统计上报。

涉及两个企业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统计上报。

第十九条 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每起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要立

即用快速办法逐级转报,在6小时内要报到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发生重大、特大

伤亡事故,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报告农业部乡 镇企业局。

第二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将本辖区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

按填报要求认真进行汇总统计,编制成《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见附 表2),在规定日期内逐级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综合月报表》报县级乡镇镇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每月8日前,

报地(市)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地(市)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每月15日前,报

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每月25日前,报农业部乡镇企业 局。

《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单列月报表》随《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表》逐

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每季终了,要将辖区内乡镇企业职工季度

伤亡情况的综合分析、防范措施和整改任务完成的情况编写成文字报告,同本季度最

后一月的《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一起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负伤人员死亡以及缺报、漏报的要立即补报,出现误报的要立 即更正。

第二十三条 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好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于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和无故延迟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

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京经安监字2000年第987号)

一、事故报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急性中毒和特别重大事故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将事故的基本情况用电话快速向劳动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后如有新情况可随时续报。

(一)凡属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市住宅建设开发集团、中建一局、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房地产管理局、首钢总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和北京矿务局)十二个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重大死亡、特别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以下简称职安处)报告,并于3日内将《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报至市劳动局职安处。

(二)市劳动局直接监察以外的企业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重大死亡、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以下简称职安科)报告;对于重、特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向区、县劳动局职安科报告的同时向市劳动局职安处报告;区、县劳动局职安科接到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应立即向市劳动局职安处报告。

(三)区、县劳动局职安科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急性中毒、特别重大事故后,5日内将《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报至市劳动局职安处。

(四)公休日、节假日或下班以后发生的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直接向劳动局值班室报告(市、区、县劳动局值班室电话见附件),值班室接到报告立即通知局内有关人员。

二、事故调查市、区、县劳动局职安处、科接到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时限不超过4小时)。

(一)调查人员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拍照,收集伤亡事故目击者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的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等资料。

(二)在确认事故的直接原因时涉及技术性较强的情况,事故单位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技术方面进行技术鉴定,所聘人员应征得劳动部门同意(向聘请单位或专家发出委托调查书)。根据鉴定结果及综合分析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劳动局在调查事故时,应至少委派2人进行调查取证。重伤、死亡事故调查应在20日内结束,3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在25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束调查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调查人员要督促企业或主管部门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参加事故分析会。

(四)事故分析会后,企业依据事故分析会所确定的事故原因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在5日内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因工伤亡事故结案请示报至劳动局。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交叉事故,市、区县劳动局应责成有关单位组织事故联合调查组,并依据事故原因及责任责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因工伤亡事故结案请求,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上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副本。

三、事故处理

(一)市、区县劳动局根据事故现场勘察的情况,可下达局部中止作业和限期整改的指令,以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对典型的事故应保留现场,组织召开适当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以促使企业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二)劳动局调查人员在参加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事故分析会时,首先确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是否正确,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对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者处理意见有权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三)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申请结案的请示》报至劳动局。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接到重伤事故、死亡的报告书后,应在30日内批复。

对于3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市劳动局接到重、特大死亡事故报告书后,90日内向市政府上报事故结案的请示,报请市政府批复结案。

(四)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案件承办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并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及时核实交款情况。企业经济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罚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分期缴纳。

四、事故统计及归档

(一)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对因工伤亡事故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归档的主要内容及顺序:

1.卷内目录;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式,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自行编号);

3.送达回证(填写式两名承办人签字,受送达人不是法人的应说明收件人与法人的关系及姓名);

4.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填写式、类别填:劳动保护安全监察,两名承办人签字,局长或委托正处长、科长审查后签字);

5.调查、现场、勘验、阅卷笔录(每起事故使用应适情而定,笔录应两名承办人签字);

6.告知笔录(填写式,凡欲处罚的必须作告知,处以3万以上的罚款必须制作听证告知通知书);

7.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包含事故照片、伤亡者的诊断证明);

8.结案批复文件(含原稿和正式批文);

9.调查报告(填写式,承办人需签字,审核人需填写审批意见后签字);

10.罚没款收据(原始收据和复印件);

11.执法案件结案审批表(局长或委托正处长、科长签字)。

(二)负责统计的人员必须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市、区、县劳动局职安处(科)及值班室电话

第15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简记口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简记口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按致害起因物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20类,即:1物体打击、2机械伤害、3车辆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空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瓦斯爆炸、15火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窒息、20其他伤害。简记口诀如下: 一打三伤又触电,淹灼火坠塌冒片,透水放炮五爆炸,中毒窒息其伤毕。

第16篇:吉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

【发布单位】807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04 【生效日期】1995-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

(1995年6月23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1月4日公

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保障企业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三条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生产型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作业的外省企业)和处理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处理有关伤亡事故。

第五条 第五条 对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和事故抢救有功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发生重伤、急性中毒和死亡事故,必须按下列程序立即报告:

(一)部属、省属、市属企业和在市区内的外商投资、外省企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总工会报告。

(二)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县(市)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省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总工会报告。

第八条 第八条 收到企业重伤、急性中毒和死亡事故报告的部门,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

第九条 第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受害人员和财产,保护好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第十条 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重伤、急性中毒或死亡事故,按照事故报告的程序,由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总工会按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第七条第一项所列企业发生重伤、急性中毒或死亡事故,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企业发生一次重伤(急性中毒)6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上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企业发生一次重伤(急性中毒)5人以下或死亡1人事故,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二)与所调查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事故性质:

(一)由于有关人员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事故责任者:

(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者;

(三)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为主要责任者。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运转不正常,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安排无证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作业的;

(四)生产设备不按规定检修、保养以及设备有明显缺陷未采取措施的;

(五)作业环境和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规定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企业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七)对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又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二)擅离职守、不履行岗位责任的;

(三)擅自开动机器设备的;

(四)擅自更改、挪动、毁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或设施的;

(五)采购或提供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品的;

(六)对所用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和检验的;

(七)对本岗位隐患不及时处理和采取措施的。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重伤、急性中毒或死亡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致使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的;

(四)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必须制定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按下列规定审批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处理和结案;

(二)重伤、急性中毒或死亡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企业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后结案。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自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5日。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企业应在职工中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发生伤亡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企业应支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6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补偿金。

死亡职工其它待遇及轻伤、重伤、急性中毒职工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责任事故的,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

(一)发生一次重伤(急性中毒)3人以下或一次死亡1人事故,处以8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发生一次重伤(急性中毒)4人以上、8人以下或一次死亡2人事故,处以15000元至60000元罚款;

(三)发生一次重伤(急性中毒)9人以上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处25000元至9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伤亡事故瞒报、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责任事故的,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

(一)发生一次重伤(急性中毒)3人以下或一次死亡1人事故,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元至1500元罚款。

(二)发生一次重伤(急性中毒)4人以上、8人以下或一次死亡2人事故,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发生一次重伤(急性中毒)9人以上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3000元至4000元罚款。

对造成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有关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企业不核销。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专用票据;罚款全额上缴本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7篇: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试行)

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调查处理程序(试行)

京经安监字[2000]98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证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正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因工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或急性中毒事故(以下简称“因工伤亡事故”),适用于本程序。

第三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县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负责。

二、事故报告

第六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将事故的基本情况立即以最快速的方式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上报《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

1.凡属市经委直接监察的局、总公司(集团)所属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直接向市经委报告。

2.市经委直接监察以外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报告;在本市非本企业注册地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报告;对于重大死亡事故,同时向市经委报告。

3.在法定节假日及市、区、县经委(计经委)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依本条款第

1、2项的规定,分别向市、区、县经委(计经委)值班室报告。

第七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对于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因工伤亡事故及是否构成重伤(含)以上事故的,必须按本程序第六条的规定报告。

第八条 企业发生作伤亡事故后,依本程序第六。第七条报告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报告后如有新情况可随时续报。

第九条 区、县经委(计经委)接到因工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经委报告。

法定节假日接到因工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经委值班室报告,并于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以前,将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详细情况向市经委报告。

第十条 区、县(计经委)在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5日内将《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报至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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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条 市经委在接到因工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经贸委报告。

三、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称案件调查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经委(计经委)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因工重大死亡事故,除及时向市经委报告外,同时要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经委直接监察的企业发生因工重大死亡事故后,市经委可要求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协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调查伤亡事故时,应至少委派2名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对伤亡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收集伤亡事故目击者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相关生产、设备、工艺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情况等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确定所调查的事故属因工伤亡事故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所在行政批准立案。

第十八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企业,应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如下材料:

1.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2.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5.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6.《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

7.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

8.劳务用工注册手续;

9.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包括: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现场示意图;

11.案件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区、县经委(计经委)在处理非本辖区注册的企业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时,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事故情况通报发生事故的企业注册地区、县经委(计经委)。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对于涉及本案的情况需要向有关部门调取材料查阅的,应制作“调取材料通知书”;查阅完毕,应制作“退还材料通知书”,退还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委托其他组织调查事故相关内容或认定、鉴定证据的,应制作“委托调查书”进行委托。

委托事项应在被委托机关的有效职权范围内;委托鉴定事项的被委托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证据有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制作“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登记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批准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制作“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通知企业法定并使用“登记保存封条”予以封存。

第二十五条 对登记保存物品应于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作“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对伤亡事故初步调查核实后,要根据《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伤亡事故的性质及事故归属单位提出确认意见。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企业的伤亡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确认事故的归属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订合同的甲方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甲乙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认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的;

5.对分包的工程再次转发包的;

6.经案件调查人员确认的其它属甲方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举报的因工伤亡事故,以及企业迟报、瞒报事故,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原因无法查清的,由迟报、瞒报及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的企业负事故的主要直至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企业的交叉事故,负责本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可现成有关企业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也可现成事故有关企业各自成立调查组,并依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别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可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四、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救治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抢救伤员等名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其生产作业场所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经委(计经委)可依法下达中止作业或限期整改指令书。

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企业需要实施停产整顿的,应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听证程序,并制作“提请处理违法行为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向负责本事故处理的经委(计经委)提交复工申请,经复查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企业主管部门接受经委(计经委)委托,复相同意企业复工的,应作出同意复工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及企业复工申请一并报经委(计经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对典型的事故现场可提出予以保留,提请本行政机关或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召开适当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结束现场勘察工作后,应提出对事故现场的处理意见。

事故现场未经负责本事故处理的经委(计经委)批准,不得恢复。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的,负责填报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经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原因、责任调查分析结束后,应及时征求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三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参加事故分析会,确认《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对事故原因分析是否正确;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制定的防范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经委(计经委)对事故原因分析及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有权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但依法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分析会上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后,以本企业的名义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申请结案报告,于事故分析结案会后5日内上报本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将下列材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附件,一同上报: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故现场示意图;

3.反映事故情况的相关照片;

4.事故伤亡人员的相关医疗诊断书;

5.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要求提供的与本事故有关的其它材料。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报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及时性负责,并向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及相关附件材料各三份(重大伤亡事故各十份),于事故分析结案会后10日内报请结案。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申请结案报告,上报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经委(计经委)。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接到因工重伤事故、死亡事故调查结案请示后,应当在30日内批复。

对于因工重大死亡事故,市经委接到事故结案请示后,应当在9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对该起事故调查结案请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四十三条 因工伤亡事故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第四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认定及行政处罚意见,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案情进行评议的,要作出评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等文字记载。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制作“告知笔录”。 第四十七条 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第四十八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程序的,应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对要求听证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要填制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行政处罚缴款书”。

第五十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其他行政机关已针对事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负责此事故处理的市、区、县经委(计经委)不得再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要及时核实被实施经济处罚企业的缴款情况。企业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罚款或者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可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款的书面申请和切实可行的缴款计划,报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委(计经委)批准后,方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二条 企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委(计经委)要在有效期限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案件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的事故处理终结后,应及时制作“执法案件结案审批表”申请结案,并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事故统计及归档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对因工伤亡事故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归档的主要内容及顺序:

1.卷内目录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式,由市、区、县安全监察部门自行编号);

3.送达回证(填写式,两名承办人签字,受达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注明收件人的职务);

4.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填写式,类别填:劳动保护安全监察,两名承办人签字,主任或按程序接受委托的正处长、科长审查后签字);

5.调查、现场、勘验、阅卷笔录(每起事故使用应视情况而定,笔录应两名承办人签字);

6.告知笔录(填写式,凡欲处罚的必须作告知,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必须制作听证告知通知书);

7.《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附件;

8.事故调查结案批复文件(含原稿和正式批文);

9.调查报告(填写式,承办人需签字,审核人需填写审批意见后签字);

10.行政处罚缴款书(财政部门返回的缴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11.执法案件结案审批表(主任或按程序接受委托的正处长、科长签字)。

第五十五条 负责统计人员必须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六、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程序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有事故处理相关规定与本程序不符的,依本程序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程序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8篇:企业职工思想状况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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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思想状况调查分析

今年是中国联通融合后的第一年,我们的业务从转型到创新再到融合进入了新时期。企业融合后员工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变化。员工的思想认识、工作作风、企业文化、精神面貌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员工的思想状况,正确引导,统一认识,凝聚力量,投入到全业务经营活动中。

一、员工思想现状

作为两个通信企业,其原有的员工思想正在向市场竞争中激烈拼搏的企业思想转变。特别是员工的思想转变要适应融合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各极领导特别关注,塑造一个融合后的高素质员工队伍,来适应全业务经营的新形势和提升企业竞争力。所以,我们围绕“融合创造新优势、3G实现新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做好融合后员工的思想工作,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的环境,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分公司目前有原网通正式工98人,劳务工121人;原联通正式工3人,劳务工12人,两种用工形式,两种分配方式,员工的思想状况、关注热点有所不同。首先是劳务工的思想有三种倾向:一是原网通劳务工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大部分是初、高中文化程度,对技术、业务知识的掌握能力差,自学和接受培训教育学习的能力较差,直接影响了服务水平;二是部分劳务工对目前市场竞争、岗位竟聘、任务目标还缺乏相应的认识,存在着只要把维护工作干好就行了,向经营目标等其他任务都是正式工的事的思想误区;三是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认为所付出的劳动和所获得的报酬差距较大,其利益导向占据了主导作用,特别是原联通的劳务工更为明显。

权,认真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经营决策的能力,使职工当家作主有实实在在的内容。二是落实职工民主权利,不断通过有效形式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和领导的民主意识,才会使职工积极参政议政,尽主人之责。

(二)统筹兼顾。正确解决职工内部物质利益上的矛盾。运用经济手段应当是解决职工内部利益矛盾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我们既反对分配上的“大锅饭”平均主义,又反对“吃小灶”搞特殊,坚持适度,使企业大多数人得到好处。同时,正确处理好行政主管、技术人员与劳务工利益上的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一视同仁。

(三)关心职工生活。职工中的许多思想问题是由于实际困难而引起的,通过关心群众生活,把党的关怀、企业的温暖送到群众心上,使职工感受到国有企业的优越性,从而把自己的命运同企业的兴衰捆在一起。企业领导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职工就会在工作中尽职尽责。

(四)发动职工参加劳动技能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体现自身价值。要把开展劳动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设活动作为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利益的大事来抓。对此活动要定期举行,而且与个人利益挂钩,这样才能在年轻职工中形成学技术的浓厚氛围,为分公司献计献策,体现员工的价值。

(五)弘扬劳模精神,激发主人翁责任感。选树劳模与企业文化相结合。弘扬劳模精神与学习劳模事迹相结合。通过学习劳模和身边的先进人物,并把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变为广大职工的共同思想,把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经验变为企业全体职工的普遍水平,促进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

(六)加强教育,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根本。必须把职工的教育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来抓。对职工的教育应是思想政治、文化教育、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等多方面多学科的,应注重内容上的渗透性,方法上的多样性和效果上的实效性。

三、有针对性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一年来,分公司党委坚持以人为本,有针对性采取不同措施,做好不同群体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关注劳务工群体,达到团结各类员工、增强凝聚力,为企业融合发展提供动力。

一是大力加强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进文化在企业的具体体现。企业文化作为一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只有应用到生产经营中才会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广义上讲,党的思想建设也是一种文化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必须直接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企业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今后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对企业融合、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分公司党委党的理念、科学发展观有机融合到企业文化之中,在设计企业文化内涵、建立企业文化形象、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培育起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切实形成一种有别于其他企业,能反映本企业管理风格、被企业成员所共同认可并自觉遵守的价值观念和群体规范,把每个人的追求目标融入到企业的总目标中,形成企业是我家,我要爱护它的人人心系企业,人人关心企业,企业离不开每一个员工的企业文化思想。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科技文化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一支具有科学理想、先进技能和创造热情的团队,使企业的发展有不竭的精神动力和智力保障。

二是注重新形势下强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

高度,进一步提高和深化做好融合发展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意义。要充分认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的生命线。实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并明确奖惩。让思想政治工作约束机制从贴在墙上走下来,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同时建立和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管理制度,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并根据新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出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2)抓住切入点,加强针对性。切入点就是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实际。必须搞清楚职工群众在想什么,在急什么,在难什么,在盼什么,耐心倾听群众的呼声,摸准职工思想跳动的“脉搏”,为他们排忧解难,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3)抓好着力点,把工作做到分局班组,分局班组是企业的细胞。一个个细胞活起来,企业整个机体就有了活力。要真正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职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位。要加大对班组长培训教育的力度,把这些“兵头将尾”的作用发挥好,使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做好理论武装工作。在新形势下,企业融合发展的任务繁重,我们抓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这一契机,加强各层面的学习辅导,学习宣传科学发展观,我们充分利用班组文化园地和分公司的学习实践活动宣传栏进行宣传;利用班组每月一课组织员工学习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分公司全业务经营的实际,引导职工掌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并指导融合业务发展。同时,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有针对性的作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以开展员工岗位创新为契机,以企业融合、业务转型为基础,以提升3G业务发展为目标,开展员工解放思想大讨论,员工在本部位谈体会,部门之间交流体会,掀起员工融合发展的激情。如客户经理深刻认识到:面对市场竞争,“心态不正”产生了畏难情绪,没有主动去应对的意识,在增值业务发展和3G发展中转型不到位。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在业务发展形式上放宽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加快融合业务发展,上半年客户经理ICT签单完成了预期目标。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确定劳务工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主体性,引导他们确立正确的心态和价值取向,做到“尊重人、关心人”,尊重劳务工的权利,党政工团领导及个部门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与劳务工座谈,了解生产、工作、生活、学习的情况,组织他们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激发了劳务工的内在潜力,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了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把形象教育融人到思想教育工作中,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德高尚的通信员工形象,以统一的视觉效果向社会表达我们的经营理念,形成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利用我们品牌的优势去赢得客户、赢得市场,

五是强化劳务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营业、社区经理工种的劳务工业务技术学习,做到计划、培训、辅导三落实,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我们组织了营业员和社区经理3G业务知识考核,激励员工学习新技术新业务,提升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是融合创造新优势就要解决人的融合问题。要把全体干部员工思想融合在一起,认识统一到一块,真正形成一种合力1+1大于2的效果。分公司各级领导和主管,从自身做起,在认识上到位,在管理上到位,积极促进企业文化的融合。在薪酬套改中,分公司党委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员工正确认识、正确理解、正确对待。全体党员干部在融合的关键时刻,每个人都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解决好周围员工的心态问题,保持了分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七是贴近员工,服务基层,密切关注与员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不断调整工作重点。我们从广大员工所思、所想、所期盼出发,加大员工所喜爱的教育内容,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普法教育、企业文化

教育,不断深化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认真分析和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员工的思想统一到融合发展上来,教育引导他们投身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

第19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工地内发生的伤亡事故。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

第六条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质安科和项目部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事故,由公司质安科会同项目部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一)

(二)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得害关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

(二)

(三)

(四)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级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级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扔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质安科或者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项目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20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2/22)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10222

【实施日期】 1991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网络版资料 2000年1月1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doc》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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