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改革

2022-05-12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司考改革变化

根据目前掌握的各种信息综合判断,司法考试改革也许将在2012年开始,预计有如下变化:

1、两考合一:就是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在司法领域合二为一,由中央政法委、中编办牵头,司法部会同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具体由司法部负责实施。这一改革将使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将无需再参加公务员考试,而直接进法检任职。同时适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之前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进入法检仍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或者也可能会同意其参加新规的司法考试,就像之前的律考改司考一样。

2、一年两考:就是笔试和面试分开。首轮客观题笔试两天约在每年5、6 月进行,共四张卷,卷

一、卷

二、卷三和目前变化不大,第四卷依然是客观题,但内容为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这两天大约通过率和目前的持平,约为20% 左右,有一个值得研究的是问题是:无意进入法检的考生是否可以免考第四卷?第二轮主观题面试半天或一天,第一轮通过者参加面试,此轮通过率约为50% ,总平均算下来,应该是10% 的通过率,相当于律考变司考头三年的通过率,但现在参考基数大为增加,预计2012年将有40万以上考生参加,则每年司法从业新增4 万余人,基本上满足我国司法行业的正常发展需求。

3、面试的方式,将采取网络评阅的方式,即每个考生在一个封闭且带有监视器的考场内,面对电脑摄像头,带专用耳机和麦克,按照屏幕上的提示答题,其答题画面和声音将被记录成一个视频文件,通过专用的网络传给位于全国各地的评判教师,这一过程是随机的、并且是匿名的,一个考生的视频将会传给三个评判教师,取中间值,并最高和最低将有一个幅度控制,如果三人给的分值相差超过这个规定的幅度,将传给评判组最终确定其分值。4、关于考务费,首轮将和现在持平,220-260 元之间(如果纸张没有大幅度涨价的话),第二轮面试的考务费将在500-1000元之间,因为其成本确实很高。另外从保密角度考虑估计每个省只能在省会设一个面试考点。如果时机成熟,第一轮也可能采取网络考试的办法,不过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所以可能在部分地区试点。

5、结合本次改革,教育部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也将随之展开,可能会增加司法考试专修课程,即本科是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后取得硕士学位,之后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则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取得法学第二学位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目前有政法大学等全国9 个高校参加的西部法检计划就是采取这个模式,这一改革最早可能在2015年前后完成。

通过以上几项改革措施,我国的司法考试将趋同于国际上法律职业精英化路线,培养高学历、高素质、高收入的法律人才,全面提升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从业水平,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推荐第2篇:司考天下网司法考试改革

过司考就上司考天下网www.daodoc.com 2012年司考天下网司法考试改革

一、确定的变化

(1)报考条件中的学历条件,一律提高到本科文凭。

切不可小觑这一变化,报考人数和通过率都会大幅下滑的,估计会比以往下滑20%—30%,甚至更多。2010年报考40多万人,那时报考人数能有30万就不错了。当然,这些变化都是报考条件变化所致,并非司法考试本身改革的实质变化,对于持有本科学历的朋友参加考试并无影响。但是具体到放宽学历地区的朋友,如果把握不住2011年的机遇,特别是在修自考本科课程的,什么时候能报考都是未知数了。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学习,2年能修完毕业的,算是优秀的了,一般人会考个3年、4年的,社会考生考个5年、6年也很正常。想想吧,要到2014—2018年才符合学历文凭的报考条件(那时报考条件是否会更严格呢),那时估计司法考试的改革已经完成了,也许已经实行两考了,又要几次才能通过司法考试呢?!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仅有A证、C证。

根据现有政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分为A证、B证、C证三类。其中,取得A证的条件:1)本科学历报考;2)达到全国统一录取分数线(一般是360分)。取得B证的条件:1)法律专科学历报考(放宽学历报名地区);2)达到全国统一录取分数线(一般是360分)。取得C证条件:1)可法律专科或本科学历报考;2)达到国家放宽地区录取分数线(一般照顾地区为315分,西藏地区为280分)。由此可知,2012年及以后不再存在B证的问题了,C证的构成亦有了变化。

二、不确定的变化

(1)是否恢复到2007年状态

自2007年以来宽松的司法考试政策,随着2012年取消2007—2011年实行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而收紧,恢复到2007年以前的状态。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将由最近5年的20多个百分点回落至10来个百分点。 (2)是否一年实行两考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是近几年及之后几年的中央着力的大政策方针,司法考试亦为其中的一个环节。近几年,关于司法考试改革的文章、座谈会、论证会也如火如

过司考就上司考天下网www.daodoc.com 荼的进行着,2012年,正赶上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10周年之际,是否会应景推出新的司法考试政策,实在难说。但是就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实际情况而言,每年都会从试题结构(主要体现在卷四)、内容、试卷答题要求上所有变化,时刻在尝试、完善司法考试。

(3)是否2012年停考,为2013年实行新的政策做准备。

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了,因为有了2001年的前车之鉴,应该不会再出现为了改革而停考的事情。

三、2012年必须练就“一剑封喉”的本领

综合目前的信息来看,2011年政策是比较稳定,会延续07年以来的做法,2012年很有可能会是风起云涌的一年,所以有志于法律职业的朋友们,是时候了,平时多训练,战时少流血,该起航了! 司法考试介绍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假如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过公职,也没有被吊销过律师执照,没有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注重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法律人才,凡是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合格证或者取得B类合格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都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分为A、B、C三类)应当注重:上面所指的“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得到相关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本科文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本科文凭、得到教育部认可的远程教育文凭。为慎重起见,鉴于党校和军校所颁发本科文凭的性质比较复杂,种类较

过司考就上司考天下网www.daodoc.com 多,持此种文凭是否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司法考试主管部门以确保无误。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自考生的单科成绩包括毕业论文答辩全部合格,但在报名时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下是否能报名的问题。司法部规定“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主管自考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自考办)开具的证实,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在考试通过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时候必须持有正式毕业证件。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对部分经济落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报名条件适当放宽,法律专科也能报名参加考试。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时间一般为六月中旬到下旬。具体可以到司考天下网www.daodoc.com查看最新信息。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为七月初至中旬左右。

司法考试报名方式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司法部网站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电话咨询。

(2)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网上预报名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和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

过司考就上司考天下网www.daodoc.com 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本或者户口名薄。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司法考试考试时间

一般为9月中旬,以2011年为例: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第四卷考试的时间虽然也是在下午进行,但是比其他三卷用时稍长,为时三个半小时。主要原因在于第四卷考试中的书写量很大,时间太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除了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外,还要通过有有针对性的锻炼提高书写速度和字迹的美观。具体的2011年的司考时间,请到司考天下网首页查询最新的信息。

司法部也要对司法考试的时间发出明确公告,留意相关信息。 2012年司考会不会改革

从08年开始喊改革,一年两考或者增加面试。2011年是叫嚷改革最凶的一年,但最终还是没有改革。

那么2012年司考是否改革呢?我们认为大改的可能性不大,但有改革的可能性,主要是因为司法部管理司考的官员2012年要换届了,这将导致有新官上阵。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一年,就算改革,全国的考生都改革,对我们个人而言,还是一样的公平。

现在有司考两考一说,两考第一次考试大约是在一到三月份,司法部要提前半年左右出通知,现在没出通知,两考不成立。如果增加面试会在2012年6月份的报名时通知,现在有关部门应该征集意见,各大辅导机构会有风声流出,现在没听到风声,增加面试可能性不大。作为一个资格考试,增加面试的可能性也

过司考就上司考天下网www.daodoc.com 不会太大,即使增加面试,由各地司法局主考,面试的通过率也不会很低,提前准备,专心备考就是。

如有更多提问,欢迎到司考天下论坛。

此外,还有说公务员考试和司考结合的说法,司考天下网的老师认为这不可能,因为如果两个考试结合,试问之前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怎么办?难道都可以去当公务员了?还是只需参加面试即可呢?目前有那么多岗提供给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吗?

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司法考试所考察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

回顾过去8年,200

2、200

3、200

4、200

5、200

6、200

7、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是7.74%、10.18%、11.22%、14.39%、15.00%、22.39%,24.16%,25%,23%。

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地区的分数线略有变动。以2009年: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虑到西藏自治区自然环境的非凡性和法律人才短缺的实际情

过司考就上司考天下网www.daodoc.com 况,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般于11月下旬公布。应试人员可在成绩公布之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司考天下网也有司考成绩查询通道,2010年数万人通过司考天下网查分通道第一时间查询到了司考成绩。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

一、

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已经核查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香港、澳门受委托的机构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

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自当年的12月份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的申请。一般在第二年的三月份领取。

推荐第3篇:司考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司考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刚刚过去的周末,“司法考试改革”成为法律职业者的关注焦点。1月14日,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2017年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的消息得到确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进行了15次国家司法考试。 通过建立统一的考试制度,为国家选拔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实行多年后,2002年我国正式建立并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据司法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组织实施的前15次司法考试,累计报名人数554万余人次,80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近一半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尤其是对于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合着时代的节拍进行——对中西部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包括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录取分数线等特殊政策,着力解决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法律人才短缺问题;先后允许港、澳、台居民报名考试……这些都是对现实问题针对性的有效调整和回应。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丰富了法律职业队伍的内涵,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

实际上,从司法考试制度走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法律准入是更严了,但也更为科学了。例如,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考试关”才行。《意见》提高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今后,一些不具备法律专业学习或者一定期限实践的人,将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这些人的职业发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然而,从长远来看,高门槛的设置有利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对于个体的专业素养和标准提升也是一种倒逼。

人才的选拔,尤其是事关公平正义的人才选拔,首要的是确保质量。作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关口和选拔出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尺,国家司法考试设置的门槛有多高,直接关系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标准。当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制度规范还有待研究制定,然而唯有坚持标准更严格、形式内容设置更科学,设好法律人才选拔关,才能为政法战线过硬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推荐第4篇:司考改革后的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改革后报名条件

2015年6月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根据该文件,对关键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改革实施时间

该文件上说,所有改革完成时间是2017年底。也就是说,这个改革最早是在2017年实施,最晚是在2018年实施。对于许多人而言,2016年是最后一次考试机会了。

二、非法本、非全日制、双学位学生如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

文件原文: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是文件原文,根据文件原文,以下事项明确:

第一,如果用法学类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如果一个人,本科非全日制,又考取了法学类硕士学历(全日制),是不符合“学历条件”要求的。

第二,如果一个人本科是非全日制,那么必须考取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才符合学历方面的条件。

(“学历”法学类只认全日制本科。非法学类“学历“认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硕士。)

第三,双学位同学福音。如果一位同学,本科是全日制非法学类专业,则已经满足了学历要求,同时辅修了第二学位是“法学学位”,符合条件。

温馨提示:

如果是非全日制本科生(不管专业是否为法学类),只能有两条途径满足学历要求:

第一,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考全日制法律类研究生不符合条件)。

第二,或者重新参加高考,考全日制本科学历。

具体报名条件解读如下:(仅属于解读,具体规定还需等正式文件颁布)

1.全日制法学类(含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公安等)本科学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2.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法学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即使是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没问题,只要有法学类学位就可以了。)

3.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三年法律工作经验)

4.本科非全日制,只能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或重新高考),然后重复第

2、3条。

5.双学位。全日制本科非法本,辅修第二学位法学,可以直接报名。

6.依照惯例,大四上学期9月可以考试。在读研究生可以考试。

相关阅读: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二要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要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要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推荐第5篇:司考改革报名条件带解析

1、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2、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4、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5、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

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

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

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此可知,若区政府认为刘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的,则应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而非二个月。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区政府是和县政府平级的行政单位,因此,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区法院。

选项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题中,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与其自身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刘某具有申请查阅的申请人资格,区政府以此为由拒绝公开的答复违法。

6、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一种。因此,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可以另行规定收费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而不包括规章。

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可知,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是法律和法规,不包括规章。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7、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8、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9、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10、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11、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解析】本题考核WTO争端解决机制。

选项A说法正确。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经程序。

选项B说法正确。上诉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任何争端方,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选项C说法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答案】C

12、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

A.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

B.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

C.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

D.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选项C错误。宪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违反宪法后要接受违宪制裁,比如改变或撤销、罢免等。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13、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D正确

14、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答案】AD

15、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故C项当选。

16、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

17、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8、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

B.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

C.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

D.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19、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0、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1、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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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改革报名条件每日一练(2016.6.2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2、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起诉与受理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

4、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该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虽然不能对抗债务人,A、B错误。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该债务承担有效,C错误。

由于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乙清偿10万元债务,丙构成不当得利,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D正确。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A选项中,乙享有的债权的起算点是借期届满日而非出具借条日,A不正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说明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B不正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抵押人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权的实行会导致主债的诉讼时效中断。C正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首先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自然无法抗辩,仍可追偿;即使甲明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可追偿,但除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错误。

6、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应当成立在先。而本案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对丁基金会的捐赠均在甲公司无力清偿之前,在民法上(破产法上回溯六个月)不能撤销,A、B不选。但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C正确。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D错误。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

选。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

8、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司法部答案】A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具有生前与死因行为,具有双务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并无无效情形,A正确,其他错误。

9、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0、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单方虚伪表示、悬赏广告的性质

【答案解析】单方虚伪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包括:(1)表意人一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中保留与戏谑行为。也有学者把心中保留称为单方虚伪表示。(2)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伪的意思表示。(3)无意的意思分离,即表示上的错误。后者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瑕疵形式。单独的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并不存在,在不告述相对人的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向他人做出,只有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否则意思表示效力不受影响。甲故意遗失电脑并发布悬赏广告,构成单方虚伪表示,出租车司机不知其心中保留,该悬赏广告效力不受影响。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起草者介绍,该解释采纳了“要约说”而非“单独行为说”。但是,如此一来,A、C选项都正确,与单项选择不符,所以命题者显然系认为采纳了“单独行为说”,B正确。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

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拾得人并未排除特定人,D不选。

11、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一人公司的设立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58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59条第1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项正确。

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无此限制,所以D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64条第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12、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仲裁的执行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13、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司法部答案】A 【考点】遗嘱继承、登记簿的效力、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

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有,A正确。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配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B错误。《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错误。 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错误。

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司法部答案】B 【考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技术改进 【答案解析】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实施该专利技术,A错误。 《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B正确。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本案情形属于妨碍技术进步,合同无效,乙公司改进技术并未违约,也未侵权,C、D错误。

15、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2011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属于

(一),B项属于

(二);C项属于

(三);而D选项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能说明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不选。所以应选A、B、C。

评论:又是一道最新司法解释题,今年的司考对商经这块涉及的司法解释较多,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16、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该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虽然不能对抗债务人,A、B错误。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该债务承担有效,C错误。

由于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乙清偿10万元债务,丙构成不当得利,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D正确。

17、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人决议的通过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第97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结合题意,60%超过二分之一,但不到三分之二。所以,和解协议须不能通过,其他可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只有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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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股东名册的效力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分红权)。A、B、D三项说法都错误。根据排除法,答案已经出来了。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项正确。

此外,注意区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三者的效力:⑴出资证明书只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⑵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⑶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2、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

3、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2011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属于

(一),B项属于

(二);C项属于

(三);而D选项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能说明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不选。所以应选A、B、C。

评论:又是一道最新司法解释题,今年的司考对商经这块涉及的司法解释较多,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4、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当事人的变更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之后的丁公司是申请再审适格主体,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5、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6、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租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案解析】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合理使用,甲航空公司构成侵权,A应选。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未经权利人花园公司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B应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C不选。

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犯了录音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益,构成侵权,D应选。

7、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证券的公开发行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总结为: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第32条)。证券承销是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应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选项A错。⑵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禁止折价发行)。(第128条);选项C正确。⑶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认可(15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10条)。由此,选项C错误。⑷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36条)。选项D错误。故本题只有C项符合规定。

8、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法院与仲裁审理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

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9、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仲裁员的回避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10、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答案】A 【考点】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组成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据此,本题应选A。

11、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解析】本题看似考保险法,实际是在考大家对合同法基本功的掌握。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乙旅行社和红星保险公司是旅行社责任险的当事人;丙公司和白云保险公司是承运人责任险的当事人。被保险人都是甲,甲死亡,则保险金有其继承人丁继承。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

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选项A、B表述正确。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但在财产险和人身险中是不同的:⑴在财产保险中,对于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⑵但在人身保险特别是死亡保险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无法自己行使赔偿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不能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以C、D表述错误。

1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司法部答案】A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 【答案解析】《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参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 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

13、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权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

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共同抵押权、共同保证的关系 【答案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

2、3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A、B正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正确。但是,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甲公司追偿,向债务人甲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

15、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司法部答案】A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 【答案解析】《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参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

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

16、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法院与仲裁审理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

18、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 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制度,2007年修正《民事诉讼法》主要集中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没有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恶意诉讼规制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中,增加了这三项制度,故A、B、D选项正确,当选。

19、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A正确应选。 甲的遗产包括现金,生前未作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B错误不选。

丙作为甲的儿子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2提哦啊丁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正确应选。同时,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戊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7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乙先于甲死亡,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丙有权继承,D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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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2、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3、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

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

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

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一种。因此,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可以另行规定收费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而不包括规章。

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可知,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是法律和法规,不包括规章。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7、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

8、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9、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10、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11、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故C项当选。

12、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

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

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

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

D.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5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

1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敢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合法行政。二是要求合理行政。三是要求程序正当。四是要求高效便民。五是要求诚实守信。六是要求权责统一。

(3)坚持公正司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第一,要坚持司法公正。第二,要实现司法高效。第三,要树立司法权威。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仔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5)强化监督制缃,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阳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本题答案为B。

14、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15、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

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

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

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1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17、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B.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C.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D.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关于西周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应予以重视。在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苋,允许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所以B项错误。其余选项都是周宋两朝婚姻制度的正确对比,应注意领会。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共12篇、213门、502条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D.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大清会典》自康熙年间开始编订,故D项错误。

18、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9、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B.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C.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可知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可知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 .美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电缆,甲公司租用韩国货轮“Han—jin”轮承运,后货物在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国领海发生触礁,乙公司与承运人协商后决定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诉讼解决该运输合同争端。根据我国现有规定,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当事人各方均与中国没有实际联系,因此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若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承运人,我国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行使管辖权

C.若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拟受理该案,则在受理之前须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认为可以受理,则应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暂不受理

D.我国法院受理后,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我国实体法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海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A、C项错误,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涉及的是运输合同纠纷,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题并没有指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是否选择了法律,因此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20、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B.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C.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D.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关于西周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应予以重视。在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苋,允许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所以B项错误。其余选项都是周宋两朝婚姻制度的正确对比,应注意领会。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共12篇、213门、502条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D.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大清会典》自康熙年间开始编订,故D项错误。

21、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

A.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

B.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

C.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

D.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选项C错误。宪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违反宪法后要接受违宪制裁,比如改变或撤销、罢免等。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22、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23、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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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2、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

3、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4、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5、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

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

6、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7、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8、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9、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10、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11、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12、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13、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

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

14、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15、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

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1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17、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18、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构成****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19、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20、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

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

21、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22、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遂作出扣押的强制措施。关于扣押应遵守的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由两名以上交通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扣押

B.当场告知王某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C.当场向王某交付扣押决定书

D.将三轮车及其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2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24、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25、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关于本案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26、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27、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29、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30、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31、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32、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

33、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34、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5、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36、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38、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遂作出扣押的强制措施。关于扣押应遵守的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由两名以上交通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扣押

B.当场告知王某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C.当场向王某交付扣押决定书

D.将三轮车及其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39、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4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4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推荐第10篇:司考改革报名条件每日一练(.6.7)[定稿]

司考改革报名条件每日一练(2016.6.7)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

B.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

C.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 D.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禁止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20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A项不违反规定)。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C项违反该规定。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B项违反该规定。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D项违反该规定。 因此,本题B、C、D所述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A符合法律规定。应选BCD。

2、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征收 【解析】《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也应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对失房市民“可”拆迁补偿。ABD皆正确。

3、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商标注册程序、商标异议与撤销

【答案解析】《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正确不选。

商标的排他性更强,不像专利权可以主张先用权,B错误应选。

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非向商标局申请,C错误应选。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甲公司商标未予注册,除非构成驰名商标,否则不能阻止他人使用,D错误。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答案解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对垫资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工程款处理,A正确。根据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7月1日乙公司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故B选项正确。 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C正确。 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应当自该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D正确。

5、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答案解析】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者案件适用范围不同,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6、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起诉与受理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7、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船舶优先权;请求权

【答案解析】参考《海商法》22-25条的规定。

《海商法》第22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

(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受偿。

据此,第

(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优先受偿,A正确。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B错误。

第24条规定,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C选项正确。

第25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简单归纳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D选项正确。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8、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

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公司,D错误应选。

9、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司法部答案】A

【考点】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代位求偿权问题 【答案解析】《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题中,甲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秘书乙不能作为为受益人,因此甲身亡,保险金作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A正确,B、C错误。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保险公司无权向第三人丙追偿。选项D错误。 请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10、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

11、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物权变动、多重买卖、占有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义务,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所有权,甲出卖房屋给乙并交付,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但因为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未能取得所有权,A正确。甲死亡后期房屋由其子丙继承,其子同样继承了其义务,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并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B正确。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C正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的占有从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D正确应选。

12、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船舶优先权;请求权

【答案解析】参考《海商法》22-25条的规定。

《海商法》第22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

(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受偿。„ 据此,第

(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优先受偿,A正确。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B错误。

第24条规定,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C选项正确。

第25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简单归纳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D选项正确。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1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次债务人有权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同时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A、B均有法律依据,应选。

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对于这些条件,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当然有权提出抗辩,C正确应选。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不能主张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债务人可以被追加为第三人,D不选。

14、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

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2011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属于

(一),B项属于

(二);C项属于

(三);而D选项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能说明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不选。所以应选A、B、C。

评论:又是一道最新司法解释题,今年的司考对商经这块涉及的司法解释较多,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15、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抵押权的保全、物上请求权、代位权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丙非法占有乙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正确。

一般认为,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其不应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享有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D不选。

但在抵押人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情况下,乙银行自可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正确。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限于到期债权(第73条),并不包括物权,似乎乙银行不能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C不选。

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无权处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甲公司还是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定仍有处分权,其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然其可能需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A错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后将房屋卖给丙,违反了包销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不能履行,而非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不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应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丙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C正确。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甲公司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之外,对于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D错误。

17、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2011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属于

(一),B项属于

(二);C项属于

(三);而D选项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能说明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不选。所以应选A、B、C。

评论:又是一道最新司法解释题,今年的司考对商经这块涉及的司法解释较多,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第11篇:司考改革报名条件每日一练(1月28日)

2014年司考改革报名条件每日一练(1月28日)

一、单选题(每题1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正确答案】:D

2、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正确答案】:A,B

3、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正确答案】:A

4、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D

5、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正确答案】:D

6、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正确答案】:A,B,D

7、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C

8、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B,C,D

9、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正确答案】:

10、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正确答案】:B,C

11、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正确答案】:D

12、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正确答案】:B,C

13、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正确答案】:A,B,D

14、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B,C,D

15、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正确答案】:A,B

16、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正确答案】:A,C,D

17、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

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正确答案】:A,B

18、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

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正确答案】:A

19、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正确答案】:C 20、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正确答案】:D

21、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

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正确答案】:A,B

第12篇:司考改革过后法学双学位可以考吗

司考改革过后法学双学位可以考吗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以下仅称《意见》下面基于《意见》部分内容进行解读相关关键字词按照通常意义解读《意见》的落实到位应以官方文件为准2016年应该来不及落实下面讨论的是如果2017年落实的情况哦~ 什么人可以参加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B)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C)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即:∨可参加考试,×不可参加考试∨ 法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含取得双证的专升本)∨ 非法学全日制本科+法学法律硕士学位及以上× 法学大专× 法学自考(函授、党校、网络)本科× 全日制法学本科但未获学位× 政治、行政管理、中共党史等专业,拿法学学位但不属于法学专业× 辅修法学本科专业∨ 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法律特殊规定地区除外

如果你的条件是红色部分2016年可能是你最后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非法学专业、零法律工作经验的小伙伴们快准备参加2016年司考吧! 哪些人需要参加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前: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还有国企私企的合规岗位(法律顾问)

改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广义上的)、仲裁员;——行政处罚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

鼓励:立法、其他行政执法、法学教育科研工作者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常见问题:

1.不是考试资格吧 是取得证书资格?答:您的理解很对。报考的时候,也是会对学历学位等有要求的,但是报考时采取形式审查,在网上完成报名,网站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只是取得证书资格的三个条件之一。学位学历方面的审核,主要是在考试通过后申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证书的时候,因为此时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要求申请者提出相关的学历学位证件证明及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从操作层面上讲,很有可能会核查学历学位证书编号、认证信息等。因此,取得证书资格的条件与报考条件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儿。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2.法学类到底什么意思?

答:法学类指的是法学相关专业,在学历证书上写的是,某某法学院法学专业或者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等与法律有关的法学专业类型。这里的法学类并不包含政治系、思想政治系、行政管理系等能够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专业。当然,一切还是等待改革实施方案中对法学类专业的规定为准。这里我们仅作一个字面意义上理解。

3.非法本有C证算老人么?能考2016年么?

答:如果2016年还按照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来执行的话,如果你拿到了非法本的C证的话,就还能参加现行的司法考试,拿一个更好的证——A证。但是如果2016就实施这个意见,能不能参加这个考试还要看司法部的公告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把握。

4.全日制大三本科 2016年还能考吗?答:2016年很可能是现行司考的最后一年,所以根据现行司考制度,无论是非法还是法学的大三的学生,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的,不管是普通高校还是成人高校的,全能参加考试,所以要抓住这个机会。

5 本科学历,必须是进行全日制吗?答:从《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字面上理解,改革后,对本科学历的要求更加严格,必须是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证书,以区别于非全日制和成人教育院校等学历证书。但是,司法部可能会视同处理,即将这些国家承认的其他学历等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6.不是说非全日制的不让考了吗?答:按照《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字面上理解,非全日制的需要再去获取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双证”,才能够达到取得资格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是,司法部很有可能会对某一部分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本科学历进行同等性规定,即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是否视同处理,就需要看之后司法部的官方文件的出台了。2016年预计是现行司考制度的最后一年,非全日制本科学历还是可以正常报考和取得资格的。所以,参加2016年考试,赶在改革前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比较安全。 7.之前修了法学二专业、但是学信网上没有信息,能参加考试吗?答:这可能涉及到双学位的问题,双学位一般是在本科阶段修一个双学位,他往往拿到的学历证书只有一个,就是主修专业的那个毕业证书,学士学位呢有可能就拿了一个,这样的双学位可能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就是你拿到了一个非法学类的毕业证书,例如你拿到了一个计算机专业的毕业证书,一个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在同时又辅修了一个法学的,最后你拿到的学位有法学的,也有非法学的,即学位有两个,据此可知不属于前面说的A情况,A是法学的本科加法学的学位,其实属于B和C两种情况了,非法学的本科,按照B情况,应该拿什么学位才行啊,需要法学的硕士、法律的硕士或法学的博士,这个是B途径,那么就可以参加考试了,如果是C途径,拿到了一个其他的学位,但是还要加三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所以之前修了法学二专业,就是他之前拿到的那个法学毕业证书不是法学类的,所以应该按照B或者C来处理,也就是说他那个法学的学士学位没有用。

8.我是大学双学位,第二学位才是法学,不知道国家承认不?答:从通常意义上理解,您的第一学位不是法学类,说明您本科主修的是非法学专业,虽然获得的第二学位是法学,您的学历证书上应该仍然是以你的主修专业为准,因此,您并没有获得法学类专业的本科学历,按照《意见》的字面规定,是不能算作法学类本科专业的,属于非法本专业。您有两种途径可以获取资格: A种途径是必须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的学位证;B种途径是从事相关法律工作3年以上。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9.非法本,但是法学研究生,三年制的,第几年可以考?答:通常意义上来理解,这种情况参照大三期间考司考的规定,有可能是研二就能考的。当然,具体规定还是要以官方改革方案来落实,以官方文件为准。

10.非法学的必须要取得法律硕士才能考?答:根据《意见》中对学历的规定,改革后,全日制的非法学类学历人士,获得本专业的学位证和学历证后,为获得报考资格,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必须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或法学博士的学位;另一种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所以即使《意见》落地后,还不是必须取得法律硕士才能考,也可以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我们预测2016年的考试政策是不变的,非法学本科不需要其他附加条件就能报考并取得资格证书。

11.非法学类的硕士能考吗?答:根据《意见》中对学历的规定,改革后,非法学的硕士,仍属于非法学类学历人士,获得本专业的学位证和学历证后,为获得报考资格,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必须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或法学博士的学位;另一种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所以即使《意见》落地后,还不是必须取得法律硕士才能考,也可以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即不完全排除其报考的可能性,只是附加了条件。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12.思想政治教育,获得的学位证书是法学学位,算不算法学类呢?

答:根据《意见》已公布部分文字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仍然属于非法学专业。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本科阶段并没有进行系统的法学教育;其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历证书上仍然是思想政治教育,而非法学专业。因此,虽然类似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这样的学位证书上是写法学学士学位的,仍然不能算作是法学类本科学历。 13.单证在职研究生行吗?答:如果您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在职研究生又拿的是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学位证书,改革后,您仍然可以报考。但如果您的获取的是非法学类的硕士学位证书,您还是需要再获取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或者三年以上法律工作,才能报考。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14.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能不能考呢?答:如果从文字表面来讲的话,好像高自考的法律本科和法学学士,由于他这个本科毕业证书,不是全日制的普通高校的情况,所以呢,对于这样的人群,按照《意见》的文字表面来看,好像要进一步考研究生,提升自己的研究水平,拿一个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而才能参加法律的职业资格考试,具体的还有待司法部的改革方案和公告去进一步了解。但是也可能等同于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所以还要等待进一步明确,所以为了保证起见,建议大家如果2016年,很可能2016年是现行国家司法考试运行的最后一年,根据现行司考来看自考是肯定能考的,而且能够拿到A证,所以建议大家抓住2016年的这个机会。

15.自考法律本科还能报名吗?答:按照《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字面上理解,改革后,自考本科的学历,不能直接取得资格,需要先获得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双证”学历。但是,司法部很有可能会对其视同处理,即视为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是否视同处理,就需要看之后司法部的官方文件的出台了。2016年预计是现行司考制度的最后一年,自考本科本科学历还是可以正常报考和取得资格的。所以,参加2016年考试,赶在改革前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比较安全。

16.我是自考法律本科,现在拿到了全日制法律硕士双证,可以报名吗?答:您已经获得了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学历证和学位证,当然就可以报名了,改革后的取得资格对您是没有影响的。但是,改革后,考试内容和难度方面还是会有一些变化,建议您抓住“改革红利”,尽早报考,尽早通过! 17.谁能告诉我16年自考生还能考么?答:根据《意见》内容,预测,2016年是现行司考制度运行的最后一年; 2017年是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运行的第一年。所以2016年自考生还是可以考的。从《意见》的字面含义看,2017年改革后,自考生考试需要拿到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双证”才能参加考试。但司法部很有可能会对其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是否视同处理,就需要看之后司法部的官方文件的出台了。

18.成教考法本无学位,不知能考不,2016年能考吗?答:根据《意见》已经公布的内容,同时有学历和学位才能报考。但,我们预测2016年是改革前的最后一年,各项政策应当还是不变的,成教法本在2016年还是能报考的。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19.同等学力研究生行不行?

答:同等学力研究生通常指申请学位者或报考研究生的考生中,虽然没有大学本科或者硕士生、博士生学历(包括获得相应的学位),但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达到了相当于大学本科或硕士生毕业以及博士生申请论文答辩时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人员。同等学力是非本科、硕士生毕业者报考硕士生、博士生,以及不具备硕士生、博士生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时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同等学力资格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以及接受其报考或申请的单位审核。所以同等学力研究生是只有研究生学位,往往没有本科学历,故从《意见》的字面规定看是不能参加考试而取得资格的。对于此种人士,是否视同获得学历,还得看司法部官方文件如何规定。 20.三年的实习经验可以是兼职吗?答:根据通常意义上的理解,这里的相关法律工作,必须是与法律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工作。既然是指工作,就应当是正式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而不应当是实习。改革措施落地后,对3年工作经验的实质性审查,从操作层面上来说,很可能是和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挂钩,而兼职是无法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的。因此,这里的三年工作经验应当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全职工作。当然,具体的改革规定,还是应当以官方文件为准。

21.会有面试吗?答:目前没有增加面试,《意见》落地后估计仍仅是笔试,以案例为主。

22.在乡镇计划生育执法的算不算执法人员啊?答:属于,乡政府也是行政机关,里面肯定也有一些执法的事,计划生育执法也是一种执法,所以在乡镇计划生育执法的也算执法人员,当然了,根据意见的规定,这样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属于必须取得资格的人,因为他尽管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这个决定,他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所以这样的执法人员是鼓励取得这个资格,不是强制取得的。

23.民警是不是也要考司法考试?答:根据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民警没有强制要求,将来《意见》一旦落实实施,有一些警察也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例如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警察、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警察,但是如果不是从事这两种的,只是鼓励取得,不是强制性的。

24.法律顾问具体指什么?答:从学理上,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这是广义的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现在的很多企事业单位都会聘用法律顾问,以备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相关合同的起草审核已经相关法律行为的代理等等。《意见》中所称的法律顾问范围,还需等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25.我有企业法律顾问证,是不是也必须考试?答:根据《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文字说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原有的企业法律顾问证,继续从事企业顾问相关工作,是可以的。但是,我们预测:您要是在《意见》落地后转行做其他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岗位的,就需要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当然,具体的规定,还是应以司法部官方文件为准。

26.劳动保障监察员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吗?答:如果您在劳动监察部门从事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工作,则属于改革后新增加的一类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要参加考试;如果您从事的仅仅是一般性的劳动监察工作,则属于国家鼓励取得资格的人群,这取决于您目前的工作岗位的性质。

27.限制非法本,那专业律师的问题怎么解决?答:专业律师如果限制本科必须是理工科专业的话,那么他们取得国家统一考试资格,就应当先行取得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及以上的学位,或者从事相关法律工作3年以上。司法部还是给出了这些特殊行业的获取途径的,只不过要求更为严格了。 28.过了的不会有什么变化吧?答:根据《意见》中提到的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因此,已经过了司法考试的,就没有什么不利的影响了。 29.考了一年再拿资格有问题?答: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中的最后一条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因此,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的,过一年之后,还得在参加一次考试。因此,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及时关注各地司法局官网公告,及时进行成绩查询和资格审核申请!

30.这么多人都要考是不是没有含金量了?

答:您的理解是有偏差的,这说明这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更高了,你拿到这个证之后就业面更大了,职业发展的空间更大了,所以他的含金量是更高了,所以要抓住机会通过,而且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你通过司考,拿到这个证就相当于以后那个更严格的证书了。

31.司法部公告什么时候出?答:根据《意见》的内容,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具体司法部有关具体改革措施的公告,估计2016年不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完成后,司法部的实施方案才会具体到位。

部分内容授权转载自:昆明五华万国新起点培训学校 文字:万国研发中心 黄雪飞 杨雅静

第13篇:司考改革后的报名条件详解带解析

1、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答案】BC

2、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3、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

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

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

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此可知,若区政府认为刘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的,则应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而非二个月。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区政府是和县政府平级的行政单位,因此,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区法院。

选项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题中,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与其自身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刘某具有申请查阅的申请人资格,区政府以此为由拒绝公开的答复违法。

4、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

5、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6、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7、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8、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9、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10、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解析】本题考核WTO争端解决机制。

选项A说法正确。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经程序。

选项B说法正确。上诉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任何争端方,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选项C说法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答案】C

11、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

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

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

12、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13、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故C项当选。

1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解析】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

选项A错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选项B错误。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

选项C错误。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但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选项D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答案】D

15、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解析】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

选项A错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选项B错误。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

选项C错误。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但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选项D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答案】D

16、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B.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C.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可知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可知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 .美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电缆,甲公司租用韩国货轮“Han—jin”轮承运,后货物在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国领海发生触礁,乙公司与承运人协商后决定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诉讼解决该运输合同争端。根据我国现有规定,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当事人各方均与中国没有实际联系,因此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若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承运人,我国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行使管辖权

C.若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拟受理该案,则在受理之前须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认为可以受理,则应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暂不受理

D.我国法院受理后,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我国实体法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海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A、C项错误,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涉及的是运输合同纠纷,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题并没有指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是否选择了法律,因此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17、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18、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解析】本题考核WTO争端解决机制。

选项A说法正确。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经程序。

选项B说法正确。上诉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任何争端方,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选项C说法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答案】C

19、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0、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21、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2、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解析】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

选项A错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选项B错误。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

选项C错误。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但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选项D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答案】D

24、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2011年卷二单选第39题)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14篇:司考心经

导言:任何人的成功都不是无缘无故的,我想司法考试就是一场考验体力和心力的较量。和大多数人一样,我的司考经历也是三波三折。

我的司法考试历程:

第一次司法考试:08年期末考试时候得到通知说在校生开始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老师的倡议下匆忙准备了2个月参加体会了下司法考试,最终C证败北。

第二次司法考试:09年毕业后做为毕业刚在职的我由于大意和没怎么准备又一次体会到了失败的痛苦。

第三次司法考试:10年,开始律师实习,所以我辞职开始放弃一切备战10司考,最终410分通过考试。

我的司法考试分数:卷一10

2、卷二10

1、卷三9

8、卷四109,总分410 。我的司考经验分享:

一、认识司考——知彼知己

1、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步骤。

1)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一般在6月初进行。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2)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7月份。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报名费大概200-300。

2、报名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3)如果您参加报名的省属于放宽报名地区的话,则可以将学历要求放宽到专科;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3、司法考试考察科目:

1)试卷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试卷二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试卷三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4)试卷四

第一题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简答题20分。最后一题多为没规定具体科目的一个作文题目,中间5个题目范围大致为《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前三卷都是客观题目,每卷100题,50个单选,每题1分。40个多选和10个不定向选择,每题2分,每卷满分150分。试卷四将考察科目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

4、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礼拜双休日。所以你至少有3个月准备时间,也就是一般人复习需要的时间。

5、通过率:

1)都说360分通过,司法部也这么公布,实际上是基本通过司法部确定的通过率来确定你的分数。即使你没到360分,如果你成绩比例在前面,也就是通过率内的话,会给你加分到360分之上,这就是所谓的政策加分,不然,能考到360分的真的不多。

2)建议在放宽地区的朋友报名时候不要放弃,如果你315分以上会得到C证,这样你可以申请律师实习,然后你通过360分发A证时候就不用再次实习了,省去了一年的时间。具体放宽地区名单司法部公告内有。

3)关于ABC证书:A是指无论你什么身份通过360分即可申请;B是法学专科过360分申请,之后如果拿到本科证后可申请A;C是指放宽地区通过315,想拿A必须再次参加考试达到360分。

二、司考准备篇——万事具备

1、准备资料

1)工具书

市场上的工具书五花八门,选择时候特别忌讳追求数量,基本上有一套完整的辅导用书体系就足够了。本人推荐的体系用书包括:一本司法考试大纲,一套三大本,一套法条,一套真题。

2)强调下三大本和历年真题,因为历年来争议比较大,虽然说本人也认为三大本和真题错误地方很多,但毕竟是司法部权威。难道你现在要选择那些其他模拟题等材料吗?三大本和真题毕竟是权威资料,再有错误也是权威!总比其他好!

3)有些人天天说各种材料各种错误,我说你要真都把所有知识点弄明白,达到了给出题老师挑错的水平还考试干什么!考试就是考试!先过了再说!只有过了才是胜利者。

2、准备心态

复习往往是枯燥乏味的,在整个备考阶段甚至在考试的当天都不乏临阵脱逃的战士,我认为,大家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和心态,大家是否真的要通过司法考试?是否那个黑糊糊的证真的对大家那么重要吗?大家有的放弃休息娱乐,有的放弃工作,有的甚至放弃了爱情等等。既然大家都已经这么努力了,那么在这个阶段放弃的人最终会得到什么呢?既然必须通过,既然很重要,既然已经付出很多很多,那么,请大家加油,不要在考试后后悔,更不要说自己尽力了就不后悔,我认为,你即使失败了,也要说自己尽全力了,只有尽全力的人无论结果如何才能不后悔,成功的背后总是堆积着高高的寂寞!

3、环境准备

这个很重要,要想通过司法考试这个天下第一考,不是那么轻松的,虽然是近几年司法考试出现放水嫌疑,但通过率仍然不是很高。你可以不去图书馆或自习馆学习,你甚至可以在家学习,但是你要拥有一个安静的备考环境。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你不可以说累了躺那就睡,不可以拥有周末,不可以每天看电视,有的仅仅是司法考试。如果你晚上做梦都是司法考试的内容,那么你离成功不远了。

4、工具准备建议备考前准备下列物品,文具诸如荧光笔,一台打印机,还要有一个待机时间长久一点的内存大点的mp3。

三、司考复习篇——迈向成功

1、三个月备考时间:事实证明,时间太长,你会特别疲劳,而时间太短则不够储备足够的知识来应对考试。

2、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600分里面你拿到360分就OK,多一分也没用,这里面有很多题目是老师根本不想让你拿的,如果大家都会做,那么会显得老师水平不够,扣除这个,你还有很多分数可以放弃。如果你时间紧,任务重,那么有选择的放弃吧。在司法考试这个范围内,重者恒重,每年都会有80%的知识点会是重复考察的,你只要把这些知识点拿到,就足够应付这门考试。如果大家都会的题目你不会,那么你落后很多,如果别人都不会的题目你会了,你不会比别人高很多,因为这是很少的一部分。比如你时间紧那么像法制史这种科目你可以最后一周看看就OK 。另外20%呢基本为每年的新增点,基本不难,都是简单书面的东西,考前看看就足够了。

四、司考考试篇——粉墨登场

1、考试前需要适当调节作息时间,千万别考试时候困的要命,半夜精神的睡不着。如果不差几块钱,起码文具多备点。还有异地考试学生要提前去考场附近找个住宿地方,宾馆大概需要提前半个月预定,怕水土不服没病也先吃两片管闹肚子的药,考场上带个红牛和巧克力,不管有用没用,起码是个精神食材。

2、考试时候注意千万先把条形码贴在答题卡上,答题卡千万不要折了,考试中不会的题目放最后做,涂答题卡时看好题目标号,不要记答案拿出考场准备对答案用(司法部考试后给你的题目选项和答案和你卷子的不一样),出考场千万不要对答案。

第15篇:司考心得

司考心得

知权10021009200232苏凌蓉

关于司考,对于一名法本专业学生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对过去四年学习的肯定,也是通向未来的敲门砖,司考不是一个终点,而是起点。

在对司考的准备中,辛苦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你往往会发现,比你优秀的人总是比你用功,付出和回报总是成正比,没有付出,何来收获。司考复习过程中,总是容易烦躁,刚刚看过的讲义过一会儿就忘记了,也总是会后悔为什么没有早一点开始准备。总之,对于司考,我们能做到只有尽人事,接下来就只能听天命。

司考的准备大部分同学都是从司考前的那个暑假开始,至少我认为是这样,当然也有同学是很早很早就开始准备的,但是我认为很早开始也不是太有必要,也是会忘记的。在七八月份我的选择是报班,当然我认为不报班也可以,但是对于我这种自制力不是太强,不报班容易跟不上进度。报班也有它的缺陷,比如不能找自己喜欢的老师,不能自已安排时间等等,总之会少很多自由安排的时间和浪费在路上的时间。对于自制能力强基础又好的同学显然是不需要报班的。

七八月份对我而言就是上课,每天听不同的老师讲不一样的东西,然后一天下来又要换老师了,离司考又近了一天,如此循环,如此往复。有时候,真的会觉得日子好乏味好无趣,但又必须告诉自己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就必须坚持。有时候看一天的书,眼睛都变成白茫茫,会突然感觉好厌烦,然后看看周围的同学都还在奋战,又会有很多自不如人的感叹。司考不仅消耗精力也消耗体力。

到九月份,基本上培训班也上完了,该开始自己复习了。但往往这个时候才是最痛苦的,和一直以来自主复习的同学不同,去适应一种新的习惯是很困难的,总是会觉得效率不高,而且一天到晚宅在图书馆腰酸背痛。司考的经验之谈,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适合别人的不一定适合自己。

最后到考前预测阶段,其实我是不太相信猜题押题之类的啦,而且我认为到最后阶段做太多题也没什么用处了,所以最后我基本上是没有做考前预测,把时间花在了被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论述,可能因为高中是理科生,背这些东西对我来说都很困难,准备时间也不是很够。但是据考完同学反应,好像押题也不是很准啦,也许是大家都比较谦虚啦。

到考试当天,天不遂人愿,我是直接病倒了,先是重感冒,后来又是发烧,对我来说,考完已经很不容易了,那我也只能这么安慰自己了。对于司考,我认为努力过了,也就没什么好后悔的,这只是一场考试,决定不了谁的人生。我们该铭记的,是曾经一起努力,曾经为了同一个目标努力过,不管结果如何,尽人事,听天命!

第16篇:司考秘籍

司法考试刑法刑诉口诀【全】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

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

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

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

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

应当与可以顺口溜

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

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不过只要一样就行了,自首后可以不立功,如执意要立就立大功,那就恭喜你是\"应当减轻或免除\"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半疯半癫不免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但不免除)

二、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应当减免防避胁,(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自首兼加立大功。(立大功是可以减免,加上有自首,\"可以\"变为\"应当\"是情理之中)犯罪中止视后果,(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无损免除损减轻。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贪污受贿别超限,

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注:对在国外犯罪已受处罚的,依本法需追究时先考虑免除,其次才是减轻)

三、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应当从减或免除,

只有从犯享此\"福\".(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可以从减或免除,

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四可以免除可以免除这样做:只犯轻罪并自首。(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种植毒物别逃走,

未收获前铲根蔸。(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

九、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串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虽然有口诀,别忘把书看,苦干加巧干,司考要过关。)

十、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十八累犯,策动搞叛乱;颠覆现政权,机密人逃判;武装护走私,胆大做假钱;奸淫十四女,猥亵儿童团;拘禁加殴打,更甚用职权;司法侵民宅,机关犯诬陷;刑讯逼供死,虐待犯人残;司法侵罪证,冒充警察骗;诱少聚众淫,教迫涉鸦片;盗伐保护林,私自拆邮件;缉毒反涉毒,毒犯复毒犯;制黄又传黄,特行开妓院;战时扰军务,挪用紧急款;伪造海关证,通谋骗美元;传黄未成年,应当从重判。

十一、管制和拘役期限记忆简便方法

管制的各种期限只需记住3-2-3,即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拘役的各种期限记住是1-6-1,即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只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相对拘役惩罚性要轻,所以时间比拘役长,大家不要把两个数字弄混了。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拘役1-6-1原1-2(原刑期以上,1年以下,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6-1-5原5-1(原刑期以上,5年以下,1年以上)。十

二、无限防卫权的几种情形记忆——杀人帮凶强抢人身

杀人(杀人)帮(绑架)凶(行凶)强(强奸)抢(抢劫)人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十

五、非法经营罪口诀一首

货券保险,出版外汇;传销食盐,兽药电信;灾期抬价,从重定罪。

详解——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2、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定非法经营罪。

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

5、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6、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7、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8、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刑事拘留记忆口诀

适用刑事拘留的7种情况记忆口诀

口诀云:东窗事发,指认是他;证据在旁,逃跑自杀;毁证串供,身份虚假;重大流窜,拘留合法。

即:犯罪后即被发现的,被人指认的,身边发现证据的,犯罪后逃跑或企图自杀的,毁灭证据和串供的,身份不明或虚假的,重大犯罪嫌疑或流窜作案的。

另,任何人都可扭送公安机关的情况有:犯通追越,谐音:饭桶追月。即:正在进行犯罪的,被通缉的,被追捕的,越狱的。

十七、司考口诀集

(此口诀为房保国老师编辑)轻松记管辖,编个口诀,以免枯燥乏味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以下是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国家安全和恐怖,死刑无期归中院,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杀人放火与强奸,危害公共与治安,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巧记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车船飞机停*地,列车再加目的站,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现在军民搞共建,可

是审判分开算,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关于拘留: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毁证伪证加串供,多次流窜与合伙,不讲真话身不明;公安机关来执行,县级以上开证明,通知/讯问各一日,没有问题就放行。三日上报检察院,七天之内作判断,普通最长十四天,三十七日最长限。

关于逮捕:三证三期一徒刑,一批一决一执行,通知/讯问各一日,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三证:有证据证明。。。三句话

十八、第一部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十九、税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特许稿酬和劳务,股息利息加红利,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三费

两金一赔款,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 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民法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

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17篇:司考总结

405分过司考 司考复习一定要有体系

访问:本文作者格拉内罗的学法家园(原文《2011年司考 405分心得》)

我是大四的在校生,今年第一次参加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非常幸运的以405分的成绩通过,之所以写下这篇心得,是想帮助更多的朋友们能在2012年及今后的司考道路中能少走弯路,能更加有效的学习,能一起成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

一、总结篇

首先就2011年司法考试的特点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出击。参加2011年司考的朋友都非常清楚,在今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整个司考的分值中占有很大比重,在四卷中都加以考察,我本人是对这以变化非常失望的,因为我非常讨厌法律运行中的政治操弄,但我想对我们广大考生却是一件好事,因为这门学科是投入和产值非常客观的学科,同学们完全可以利用较少的时间而取得高分,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2.基础理论考察加大。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卷二的刑法考察中,我们知道往年的真题主要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但在今年中,却加大了对基础理论的考察,结果无价值,客观说,在刑法中得到了全面确认,这就要求我们的考生在往后备考中一定要把基础打牢,这是我们取得高分的前提。

3.重者恒重规律依然有效,但对复习的全面性要求提高。在2012年的司法考试中,往年的必考知识点仍毫无悬念的加以考察,如民法

的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刑法的十大重点罪名,但在偏冷的知识点考察上仍明显的加大了难度,这要求我们在第一遍基础复习阶段尽力做到抓重点,同时统筹兼顾,注重全面性。

二、方法篇

下面介绍一下我的复习方法:

1.我是来自西南一所师范院校大四的学生,我校作为一名在校生,我们最大的优势除了时间,还是时间。有一个理论说,有效复习时间能达到800小时的基本都会过,我想这对我们在校生都并不是什么难事,暑假两个月每天保持10小时以上的学习,就能达到600小时了,加上前期一个多月每天8小时强度,完全可以达到这个要求。但是,许多甚至提前半年,一年准备的考生,他们的复习时间已经达到了1000小时,甚至超过了这个数字,为什么仍然通不过甚至低分呢?我想最重要的是他们做了太多无用功,对时间的理解太机械,他们单纯的以为800小时=通过,我想这是完全不对的,殊不知他们在这期间做了太多无用功和把战线拉太长了,这是他们失败额关键。所以,我想对同学们的说的是,时间是基础,效率是关键,战线不易太长。这其中,我认为效率是最重要,我的司考复习时间和许多同学们一样,甚至比他们少,但是我可以自豪的说,我的方法是最有效的,和同学们交流,我最想同学们说,一定要注意学习方法。

2.我的基本工具就是两样:录音+讲义+真题 备战司考,资料不在于多,而在于精,你把三大本都考完一遍,我敢说效率都不及认真的做完五年真题,并把真题的知识点理解透,因为我们看三大本是泛

读,而看讲义,做真题是有重点的提高。所以,同学们对资料的掌握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我的理解是,有一套真题(马上进入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做真题),一套讲义即可,千万不要多。

3.全面复习思路:

1.从五月份开始,针对法本生,非法本可提前一月,复习顺序是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三国法------理史宪。我用五月份和六月份复习了民法和刑法,因为他们在整个司考中所占分值最大,两科加起来,差不多三分之一分数,希望同学们一定要重视这两个学科,多投入时间,你有可能只学民法,刑法通过司法考试,但绝不可能只学宪法和法制史就通过。其中民法比较简单,在民法学习中同学们一定要结合生活经验和对善良正义的朴素理解,也就是利用一个正常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去学法网司考题库做题,这往往会有助于我们解决题目。而刑法在整个司法考试中难度仅此于行政法,属于较难的学科,这里仅强调一点,要求同学们对刑法的学习体系化,等下还会介绍。

2.五月份复习民法和六月份复习刑法完后,在七月份,就开始了诉讼法的复习。民诉花了我十天,刑诉也花了十天。诉讼法的学习,没什么好说的,就是单纯的记忆,但说到记忆方法就大有可说了,我们在这两大诉讼法的记忆过程中一定要有逻辑性,就是我们整个记忆必须建立在对法律整个内在联系的基础上,如刑诉的基本原则------制度----诉讼程序-----执行等,我们一定要弄懂他们的逻辑联系,这对我们记忆非常有帮助。当然,遗忘是不可避免的,我建议同学们

以在记忆一遍后,以五天为一个周期,不断重复,这样,到了考前绝对不会忘不了,在记忆前期,我错信了了一个老师的方法,也就是把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有比较的记忆,这可害惨我了,几乎全部把我的逻辑结构完全打乱,建议同学们在前期千万不要比较记忆,到了后期,假如你对这三大法背到滚瓜烂熟了,可以尝试着比较记忆。在七月份的后十天中,我进行了行政法的复习。说起这门学科,真是让我头大了,因为这是一门就算你花了最多时间复习,但到考场上仍什么都不会的学科,也就是说,你学的,很可能不是他考得,所以我建议同学们必须重视它,但也不必投入太多精力。

3.进入八月份,我首先开始的是三国法的复习,这门课之所以取得高分,我想说完全是外因起决定性作用(有点违法辩证法了,呵呵),因为我跟了个好老师,杨帆(女),这小女人,听她上课完全是一门享受,建议同学们一定要经跟杨帆老师,突出重点,思路清晰,听了一遍,完全能使你三国法成绩有本质的飞跃。而且她那把声音,简直要把我美死,有一段时间,我有点失眠,碰巧在学法网论坛上听说她的声音有助于睡眠,我就睡觉前每天听,果然每一觉都睡得乐滋滋。顶她!

八月份用十天复习三国法后,我就开始了法理,宪法,法制史的复习,这三科的复习,最主要的也是记忆。其中最重要的是有选择的记忆,推荐万国陈璐琼的45表,简练,高效。

4.复习总结:整个复习,我最大的新的就是,我们的复习,一定要有体系性,要形成体系,我认为,这是我们通过司考的核心所在。

我们在学习一个知识时,千万不要把它孤立起来,要形成知识体系,这一点,在民法和刑法中尤为重要。拿民法来说,我们说善意取得制度总要先了解无权处分吧,善意取得是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的,但什么叫无权处分,我敢说,许多同学就算到了他们走进考场那刻都没弄清,出租,借用算处分吗?抵押,质押算处分吗?这都要求我们把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一个知识图谱,这对我们的学习大有益处。刑法也是一样,体系性非常强,我建议同学的体系感建立不起来的话可以参考韩友谊,讲义第一页的图谱,把那个图背下来,按着知识体系学习,一定会效率大增。而民法的体系建立,建议同学们参考李建伟老师的民法讲义。

三、老师篇

好方法推荐完了,下面推荐一些好老师,我觉得老师好不好,完全是个人感觉,喜爱,下面我推荐一下各科的老师:

1.民法-----李建伟。老李这人吧,呵呵,还真不好说,因为先前看了他众合60讲的序言,感觉这人真伟大,做司考培训,完全是怀着法治理想去做的,但到了课堂上见他贬损其他培训机构,真是把资本家的真面目暴露无疑。但这是后话,他的讲课还真是一流,重点突出,体系性强,把知识点说得很透,推荐他。我今年民法107.

2.刑法------韩友谊,老韩这人真是没得说,上课一流,思路清晰,声音特有穿透力,听他睡觉绝对不会打瞌睡,他能把刑法的逻辑,思路,重点完全讲透,虽然废话多了一点,但我丝毫不建议,在忙碌的司考中能在谈天说地中学到知识,又何尝不是享受呢?还有一个叫

刘凤科的,许多同学推荐他,但我没听过,没有发言权,同学们也可以试试。

3.民诉------杨秀清。民诉只推荐一个人,杨秀清老师,他上课最大的特点就是思路非常的清晰,而思路的清晰对于同学们对知识点掌握和记忆非常有帮助。谢谢秀清姐姐了,我这次民诉知错了三题。

4.刑诉-------汪海燕,杨雄。在听杨雄2011的课件之前,我听了海燕姐姐2010的课件,发现汪老师的特点也是和秀清老师的一样,思路清晰,重点突出,但是由于他今年出国了,没得讲课,所以听了杨雄的,他的刑诉150表也是非常好的。

5.行政法----林鸿潮。非常喜欢林老师,他能把行政法如此之难的学科变得如此通俗,而且上课条理清楚,逻辑清晰,特别是立法法的学习,真是一流。这为我后面宪法的学习奠定了扎实基础。

6.三国法。杨帆,没有理由,毫无争议

7.理史宪。陈璐琼45表,简练,高效。

以上就是我所有心得,真是毫无保留的都告诉大家了,衷心希望同学们能取得好成绩,真的,衷心祝愿大家,想和我进一步交流的同学可以跟帖,我一定知无不言!

2012年司法考试有效书籍及课件收集小技巧

2012年司法考试有效书籍及课件收集小技巧。打开电脑,百度司法考试,你会发现司考视听,视频及电子版等资料比比皆是,面对这么多的资料,如商场里的商品一样琳琅满目,常常让人眼花缭乱,却不知道如何选择。

任何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手头上都有各式各样的资料,这些资料有的是在市场上买到的,有的是朋友给的,还有的是网上下载的……每年的司法考试资料都无比丰盛,这么多的资料当中也必然存在优劣的问题,本文将就如何有效选择好的司考资料,如何用最短的时间找到最适合自己,最有实用价值的资料等问题展开一点探讨,希望本文能给大家的资料收集带来点帮助。 图书资料:

虽然现在的网络已经无比的发达,但是图书资料作为基础资料的地位还是无法撼动的,因为很多考生还是习惯从书本上活动知识,拿只笔,一边看一边划,这些是必不可少学习途径之一。

图书资料有这些个人觉得是必备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法律出版社出版);司考三大本(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出版);司考历年的真题汇编解析(建议选以下这种: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张能宝编,

法律出版社版);法条解析(建议选:工商出版社出版的司考通版之法条串讲)。

购买图书可以去各大书店选购,也可以在网上订购,还可以直接和培训机构联系。

视听资料:

选视听视频资料的时候首先要听听是否清晰,不能盲目下载,音质清晰才不会影响你听课的心情,否则效果很差;其次要看看资料是否齐全,许多的视听资料都是系列性的,若不齐全,也没必要下载,听着听着突然没了,学习中断不是好现象,下这些资料的时候看看是否有汇总,汇总的东西可以让你一目了然;再次要看看讲课的老师是哪位,现在的司考老师多如牛毛,也因此参差不齐,建议听一些大牌老师的视频(譬如民法李仁玉、钟秀勇,刑法

陈永生,行政法吴鹏,三国法女杨帆等),听一些讲课有激情而又能让你听完就会感觉有所收获的东西;最后,下载时要注意看看视频有没有伴随讲义出现,一般的视听资料课件都会跟随该老师的讲义的,这样一边看讲义一边听,可以做到事半功倍。

其他资料:

除以上资料外,还有一些资料也值得大家下载,如一些名师

的授课笔记,一些部门法笔记,对一些热门知识点的点评,学习经验的总结等。

最好准备一个MP3/MP4,可以把视频音频课件及讲义下载到MP3/MP4里面,这样就可以随身携带随身听课,特别是每天的上下班路上、出差等空闲时间。

准备好一些荧光笔,做复习司法考试记号用的,用较粗、较淡的墨水覆盖关键部位来做记号,做上记号后,就知道哪些是重点,哪些是第一阶段辅导,哪些是第二阶段辅导等等一目了然。

第18篇:司考经验谈

司考经验谈

(一)复习思路篇

在谈具体的司考经验前,我先说一下我复习的思路,本人是在职非法本考生,年龄26+,工作是公务员,工作时间不固定,大约每周上班40个小时,最后30天领导给我批了一个月的脱产假期冲刺复习。4月份正式开始复习,因为复习时间不固定所以前期复习没有章法,感觉到效率很低,大约在7月份总结出一套复习思路,真正提高了复习效率。

4月时的复习思路:听音频、视频→转化成纸质的笔记→再听音频→再转化成纸质笔记ps:4-7月份,十四个部门法笔记都做了两遍,平时看的时候,还是感觉懂得还懂,不懂得还是不懂。

7月时的复习思路:听音频、视频→用word制作电子笔记→再听音频→再对电子笔记进行精炼修改

ps:首先本人打字速度居然比写字快(太神奇了),基本能边听边写;第二能系统对知识点编号,我电子笔记的格式是:

X法

1.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

3.XXXXXXXXXXXX 每个知识点做电子笔记的一定要用尽量短的话总结(不超过一行)

第三如果你能把所有部门法的电子笔记形成有序的知识点排版的,你会发现你能很好的把系统强化、串讲、模拟题库的错题、冲刺结合到几页用自己话边写的笔记中

第四自己连续几个阶段都懂得知识点果断把它从电子笔记中删除(不要犹豫)

第五考前把千锤百炼的电子版笔记打印出来,然后拿个大架子夹在一起,疯狂的看吧,你会发现到了后期复习刑诉只要2个小时就能复习一遍

第六最后形成一个2000个知识点左右的100多页自己做的小笔记群(我的笔记不会发论坛上,因为很多法2014会大修,发了容易误导大家,而且笔记还是自己亲自做的好)

(二)我听的各科老师比较

宪法,其实2012年以前宪法才是司考第一难,变态难,因为宪法出题人根本没想把分数给你,虽然2012年、2013年宪法难度有所下降,但是难度还是很大。就2013宪法来看,我认为出题人为了降低难度采取了白送+超难的出题思路,就是简单的题目知识点看见你就有分,难的题目你根本不知道他在讲什么。

真心感觉宪法是一帮不负责任的出题人+一帮挑战极限的辅导老师的奇怪组合。白斌(出题人弟子)就说过,很多题目让他去做也只能猜,中国人民大学的韩大元(宪法协会副会长)院长在开司考总结会上就对出题人说,你出的题目我都不会做。

好吧,开篇就说宪法这个变态的命题,有点恐怖吧,说说那些可爱的宪法辅导老师

A、白斌(录音很少,而且流传不广)

白斌的特点是总结能力很强,当年知识点预测能力很强,说话机关枪,讲话很搞笑听他的课很轻松,特别是冲刺阶段的课程会讲1天,有些放弃宪法的同学可以完全不看宪法只听他那1天的冲刺,作出笔记狂背(他的讲义很轻松就能转化成笔记),基本一半的分数会有(最大的问题是找不到白斌的冲刺音频)

B、光明哥

宋光明的特点讲的很扎实,知识点讲的很细,而且后期会配上非常nice的两套练习题,对于爱宪法的筒子是必背的老师。光明哥的音频、视频流传非常广,对于他的粉丝来说不会发生找不到他课的情况,人也实在,不会像某合的老师这样夸夸其谈,跟着光明哥,做好笔记,然后狂背全程走下来,混个及格应该没问题

C、焦洪昌

宪法首选,宪法命题人,一句话当他说这是多选题/单选题的时候速度做笔记,其他都放羊好了,学好总结的近80个知识点,混个一半应该没问题(音频、视频略难找)

D、杜洪波

真心好啊。哎,我就是心太野没跟老杜走到最后,其实跟着老杜课效果应该也不错

法理学,我在做法理学的时候一直在想tmd这题再说什么啊?后来深深的发现做法理学绝大多数题目是不用看题目的,解题思路是:看选项→找知识点→一头雾水→法理三言。 记住:选好答案绝对不要改。

A、杨帆哥哥

不得不说听杨帆的音频很爽,但是对于有一定基础的考生,杨帆不能帮助你再上一个台阶,杨帆哥哥非常适合用来打基础,到了7月份我就和杨帆哥哥告别了(视频流传很广)

B、光明哥

同上文,光明哥法理习题一定要做哦,做3遍

C、杜洪波

同上文

D、陈景辉

如果想用知识点做理论法的题目,老陈真的适合你,而且老陈的讲义非常适合做成电子笔记的方式。记得父子关系在法理学上是纵向法律关系,老陈一句话:看这个关系能否转移。秒杀很多法理学的老师。同学如果你认为是横向的,因为你把民事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搞一样了

法制史,法制史复习赵晓耕(音频很难找)+杜洪波总结出一个100多个知识点的笔记,狂背就行了。注意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北魏法律制度每年必考(现在开始考制度发展规律)注意,法制史只复习两遍,偏的不要看,考到也基本是猜的,7月份总结知识点,考前2小时狂背自己总结的100个知识点,考完就忘是最好的节奏。

民法,唯一能跟上20

12、2013无耻难度节奏的老师只有一个老钟,老钟是物权法第一人,合同法深度考点最有研究的老师(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而且老钟讲的是民法新理论哦。(什么民法也有新理论,对的缔约过失责任、撤销权、合同的成立和无效司考都是新旧理论交接的时期,老钟会用他的博学让你明白,为了迎接中国大陆民法典,中国民法学正在巨变)

A、钟秀勇,老钟在系统强化阶段应该是在律政保成是最长的课程、最全的课程,那个课程如果有音频,强烈建议听两遍,第一遍在细细的听做好电子笔记,第二遍对着笔记仔细的找自己不是很明白的地方,强化记忆。老钟在物权法会讲的很细很细,合同法老钟会讲一些非常难得点,但是会漏一些基础的大家都会知识点,婚姻法老钟讲的巨细,但是司考会考一些基本靠蒙的知识点,不必在意,继承法老钟讲的灰常搞笑,笑笑分数就到手了。民法老钟40个小时的课程,效果那是相当的好了。2013年老钟在浙大司考3天讲题,花了1天时间讲了知识产权法,大概30道题,如国2014年还有你们有福了,听懂这30道超越司考难度的题,13分的知识产权,8分没问题(该课件极难找)

B、李仁玉仅在冲刺听过他的课,感觉和老钟兼容性很差,不过知识点挺准的。(我民法只听老钟,其他老师一律无视,好吧我就是这么偏执)

民诉法我听了郭翔、杨秀清、韩心怡、戴鹏。然后民诉法脑子超级乱,最后一个月只看二个人,郭翔和韩心怡(因为刘哲伟出题去了,小黑题变成了韩心怡)

A、杨秀清其实并没有那么不堪,他讲民诉法理论性很强,但是实战差点,感觉杨去教考研不错,特别适合零基础的考试去听(举证责任果断跳过,管辖讲的不错是亮点)

B、郭翔如果民诉法只有一个大神,只能是郭翔,郭翔的特点只有一个,他强调的考点90%考,就是这么专业,为什么?为什么?所有讲民诉法的老师,讲的好的都是清华的(郭翔清华的、韩心怡清华的、戴鹏清华的、郑其斌清华的)郭翔作为清华系的元老,韩心怡、戴鹏、郑其斌这些人当年都是上郭翔的课学民诉的,能不牛吗?戴鹏连笑话都是郭翔的style。(郭翔冲刺音频很NB,但是很难找)注意:举证责任强烈推荐只听郭翔(其他民诉老师都不管侵权责任法,只看92证据规定,司考真题证明出题人是懂侵权责任法的!!!)

C、戴鹏讲的很细,要比市面的所有老师都要细,应试技巧戴鹏讲的最好但是理论性不强,特别举证责任,果断跳过吧,这个难点留给郭大神即可

D、韩心怡,大美女哦(据说是柏浪涛女友。。。)讲民诉的时候会讲到新刑法理论,我汗。韩心怡讲课不错,但是建议跳过,毕竟新人缺体系性。只看她的冲刺即可,韩心怡2013年压中多少呢,知识点几乎全中,相关考题50%吧,最后那道判决书,心怡妹妹课上说判决书内容的新法条谁不看谁后悔,反正我记死了,顺序都记牢了,果断没后悔。(音频难度极难找,谁叫是小黑呢)

知识产权法没有老钟就果断李文涛,老钟的30题知识产权法题目真是逆天的节奏,未来3年基本是带节奏的样板题,细细专研,上了考场恨不得来20道知识产权的题目。

商法我只听一个大神:鄢梦萱(系统+串讲+冲刺)全程听完,电子笔记做好→精炼→狂背。汪华亮冲刺的200道模拟可以做下,注意汪华亮讲课公司法只看有限公司,因为股份公司基本不考,汪华亮会讲很多。。。果断忽视他。注意:保险法和票据法可以听张海峡,但是只听这两个法就可以了,其他忽视吧。破产法有兴趣重点听汪华亮,讲的超级深,如果考出了就是逆天的节奏,不过出题的人已经注意到了(商法最难不是票据法,而是破产法哦,前提是出题人已经丧心病狂)

经济法:我的建议只有一个:把该会的全做对,不会的都大胆的猜。鄢梦萱范围小,但是重点突出,汪华亮范围大,但是很散。时间很多可以都听然后做笔记狂背。张海峡现在

的形势不推荐,海峡哥貌似不想讲司考了,再说他经济法讲的真一般。

三国法只讲两点:

A、杨帆女神的课听3遍(他的课系统、串讲知识点差不多,差别是语速,杨女神这语速真是逆天)我三国法总结了400个知识点,15页纸吧,背熟然后做大量的习题。三国是题海战效果最明显的学科哦!!!

B、祁欢最后的冲刺题一定要做,一句话:长年稳定最牛小黑

刑法2013年凤科生病住院了,真心感觉刑法没依靠了。后来二娃又回来,还是那么潇洒。刑法我已经厌倦了争吵、疑惑、迷茫,我选择只相信一个人,那就是凤科大帝,2013我咬紧牙只听凤科的课(2013年凤科在华旭讲的最全)对于刑法我不想多说,实践证明张明楷老师(建议入手张的刑法学四)会在新理论越走越远,凤科是可以全心全意相信的老师。

A、刘凤科全程听他,做好笔记,做好他的168题和90道冲刺题(我电子笔记400知识点,20页笔记)

B、小柏可以听下,不听也可以

C、冲刺强烈推荐王海军冲刺题,其他不要听了

行政法2012年和2013年大幅降低了难度,使得卷二难度大幅下降,徐金桂这两年一跃成为行政法NO.1。行政法入门难,但是一入门后面就简单了,强烈建议听徐金桂讲的行政主体。行政法最好花一个星期猛攻,徐金桂的课听三遍,我做了400个知识点,20页的电子笔记,重要的时间另外归类记忆,背完之后就做徐金桂145题,之后就是碾压的节奏。 张三说可以和吴鹏一起听,但是我认为非法本的优势就是法律学的少,不会混。所以非法本学行政法不如徐金桂听3遍,往死里搞好。

A、徐金桂行政主体讲的最好,其他也不错,讲的很细很细,听他一个人够了,145题也很NB都是

7、8选项的多选题!!!,冲刺88题也很好,总之徐金桂值得你拥有。

B、王旭押题真心好,强烈建议做下,说不定看见原题

刑诉法真是与法条的战争啊,今年左宁依旧和2012年一样稳健,但是左大神在如海的司法

解释面前也是很无力的,我想说论坛上骂左大神的人,你指望听课学好2000个法条,你在做梦么?左大神利害的地方在于你有一个刑诉法框架后,帮助你快速适应司考的节奏碾压司考真题,左大神讲课狂讲考点,一到考场上一看真题,你受过左大神训练,你满眼是考点,如果你法条不熟悉,知道考点也白费!!!左大神前后两套80题就是这样,一道题目考

4、5个考点,让你错的心旷神怡,知道刑事法考什么!!!

A、左宁刑诉法不二的选择,全程都要听,一遍拿一半,二遍拿六成,三遍拿七成。

B、杨雄可以听可以不听,特点就是背,和左宁不一样的观点,以左宁为准,200道冲刺题强烈建议做下,知识点压中很多。

C、陈少文可以听可以不听,会漏知识点,审判组织爬山图建议掌握,和左宁不一样的观点,以左宁为准

D、刘玫2013年讲的极少,但是却是和左宁搭配是最好(以前是陈少文+左宁)刘玫是出题人的亲师妹,左宁的师叔,刘玫2013年有个4天课程只讲法条,搞懂这个,狂听2遍,记好笔记,再通过左大神点考点。大概可以精简出一个30页500个考点的电子笔记,背熟就可以碾压刑诉。刘玫押题建议看下,中了就是原题啊!!!(知道什么叫亲师妹了么?)上面三位老师观点以刘玫为最终观点!!!(我再说一遍亲师妹,不是师妹是亲师妹)

最后,卷四我听了两个人的效果不错

A、王旭马怀德和舒国滢的双料弟子,卷四真正的内行,王朝勇每年都抄王旭,王旭压中他也压中,当然王旭押不中,王朝勇只能呵呵了。

B、任海涛,7月份开始学任海涛的卷四方法,能做到卷四第一题15分钟拿下及格以上的分数,为余下卷四的题目赢得时间(战略性放弃拿基本分)卷四第七题35分钟拿下基本分,这样卷四及格最大的敌人时间不够已被你战胜了。相信我卷四最大的敌人不是你会不会,是你有没有时间。

最后的最后忘记说了我考了多少分,我5个月按照以上方法,卷一102(男生都恨卷一是这样么)卷二116(因为我爱凤科左宁金贵)卷三(因为只爱老钟)104卷四(我只想混及格结果时间有的多)106总分428分。

用老钟的话结尾,用爱自己和命运和解。

第19篇:司考报名

福建省司法厅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闽司公告(2012)2号

根据司法部第117号《公告》,现就我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除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报名时要以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3.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4.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并说明原因。考试合格后,在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全部单科成绩已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6.现役军人报名时应持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7.报名人员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考试结束,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8.持护照报名的,须同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9.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就读院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10.本省不受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

二、学历条件

(一) 可以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为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必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凡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三)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于已经完成学业由于学制原因目前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凡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四)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条件报名,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福建省各考区统一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凡在我省各考区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daodoc.com)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时间截止后,不予补报名。

(三)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时,凡在我省各考区报名的人员,报名地点应选择“福建省××市”,并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真实、准确填写报名���息,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

2.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做出相关承诺,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色或红色底)电子证件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60KB。

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可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编辑,但不得进行PS处理,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应注意妥善保管。

凡在报名截止时间内,上传的证件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及时进行更换的,将无法下载准考证。 4.网上支付考务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实行网上交费,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网上支付300元考务费,只有交费成功后报名才真正完成。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使用已开通并可网上支付的中国建设银行或兴业银行银联卡进行交费。报名缴款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票据”, 报名人员可根据各设区市司法局公告的时间,持电子票据到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换取纸质发票。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更改考试地等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务费不予退还。

5.网上自行下载准考证。

我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我省各考区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在司法部规定的时间内(8月20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均可)。报名人员必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9月23日 。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试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省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我省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三)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应当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网上报名时承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交有效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应查阅司法部相关公告。 在我省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网上报名时,报名地点应选择福建省“福州市”或“厦门市”。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外国的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网上报名时,报名地点应选择福建省“厦门市”。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等事项,与内地其他报名人员相同,以本考试公告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咨询服务方式: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可向省和各设区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 福州市:0591—83319614; 厦门市:0592—3759055; 宁德市:0593—2822632; 莆田市:0594--2696044 泉州市:0595—22385617; 漳州市:0596--2934126 龙岩市:0597—3219961; 三明市:0598--8241795 南平市:0599—8620908 福建省:0591—83785725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

凡涉及网上交纳考务费事项,可向福州博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咨询:(0591)400-8877-9

45、0591-878140

55、0591-876640

12、0591-87664011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请先仔细阅读以上内容(1)

第20篇:司考经验谈

经过近三个月的复习,不知道亲们的感觉和进度怎么样哈?今天我突然发现这三个月我好像只重点复习了民法刑法和民诉,法理宪法只是上了一下杨帆老师的课,行政法和商法只是课下扫了一遍,关上书本觉得什么也没有记住,其他部门法还没有复习。突然感觉时间好紧,不知道亲们有没有这样的感觉。现在已经5月份了,离司考就只有130天了,这个数字让我自己也吓了一跳,仿佛回到高考倒计时的那段时间,紧张慌忙一下子袭了上来,所以在此温馨提示亲们,把握好时间哦!

首先还是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学习经验吧。今天重点分享一个,就是在看一本通和法条的时候,勤做笔记和总结,将自己觉得掌握的不够熟练的和觉得很重要的知识点抄下来,平时多看看,加深一下印象。勤做总结即将常考的类似的知识点抄录在一起,串联记忆,如在民诉中,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的请求有: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申请再审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支付令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对执行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国内合同选择管辖的协议必须以书面明示方式等等。像这种值得总结的知识点很多,再如审限及其延长与否、裁判文书的形式、期间的规定及权力的救济方法。。。这些都需要我们平时多做总结,这样考试的时候才能顺手拈来。

其实每个能考上大学的人肯定都有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如果一味按着别人的学习方法也不一定适合自己。我觉得最最重要的是能够静下心来学习。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周围存在太多诱惑我们的因子,男生喜欢玩游戏,女生喜欢逛街、看电视、看小说(貌似女生多的压力还大哦),它们都比学习来的有魅力的多我们应该克制住自己的欲望,尽量不去碰这些东西,如果实在克制不住,我建议大家找一个自己最不想学习的时候,拼命发泄一下,男生打一天游戏,女生逛一天街,看一天电视和小说,知道自己厌烦到想吐,正好也为自己一天没有学习感到愧疚,那样应该能好好看书了。

另外,个人感觉行政法,宪法难度较大。希望大家可以多放些心思在这个上面,这次上传到有些迟,希望大家见谅哈!学习愉快!

《司考改革.doc》
司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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