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2-05-1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环保法

1、环保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包括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

2、环保法保护的客体一旦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是保护的客体了。

3、把自然因素引起的环境因素问题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把认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4、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5、人口增长过快,是我国粮食紧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6、环保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各种社会关系。

7、环保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8、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保法的直接目的。

9、环保法的最终发展目标,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10、环保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11、环保法关系主体是指导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保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

二、多选题

1.下列环境要素属地自然环境的为(大气、土壤、湖泊) 2.按照引起环境问题的原因不同,环境问题可分为 1. 3.环保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4.我国环保法的体系(宪法关于环保法的规定、环保基本法、环保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环保规范)

5.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6.在治理时期,环境污染中得到有效控制的是(大气污染、水污染) 7.我国环保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奖励综合利用;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2. 8.污染者负担原则赋予了污染者的责任是(治理自身的污染源、防止3. 环境污染、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9.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其他等级保护区)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公民)

11.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表现在(起诉资格的放宽、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较长)

12.许可证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4. 13.排污费征卫生标准确定的依据(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的危害程5.

4、环保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征?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查。

2、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就使得环保法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3、社会性。环保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鲜明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在环保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较多地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4、无过错责任免责的条件?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因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三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分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另一种是某些社会现象;第二,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第三,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5、“污染者负担原则”提出的背景?

答:环境污染会直接间接地造成经济损失,人身危害和环境损害,随组织和公民。

12、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3、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出现是环境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14、我国环保法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时期。

15、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6、1983年我国召开的环保会议将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

17、20世纪90年代我国环保立法发展十分迅速。

18、《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19、对于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都必须按照立法规划以及法定程序进行。

20、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必须遵循区域性原则。

21、环境规划包括长远规划和短期规划、全国规划和地方规划、工业污染防止规划、水域污染防治规划、自然环境保护规划等。

22、狭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主要指导污染控制

23、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保总局

2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25、污染者治理的目的就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保进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26、70年代初经济合作发展组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27、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公害国际座谈会提出了环境权理论的《东京宣言》。

28、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权利首先在《宪法》中作了规定

2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31、《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32、“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33、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34、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污缴纳排污费,超标缴纳超标排污费。

36、《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凡是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论是企业还是单位都要交纳排污费,一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收费,不少于省市规定对噪声污染的收费。

37、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0.1%

38、环境标准体系三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两级:国家有和省、自治区、自辖市级(省级)

39、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组(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40、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少剂量。

41、《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2、在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是罚款。

4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排除危害;

2、赔偿损失。

44、新《刑法》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

45、环境污染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对排污单位予以关、停止、转、迁。

46、防治大气污染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47、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保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施行。

48、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不包括海洋。

49、污水的集中处理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

50、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得缴纳排污费。

51、生活饮用水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5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加以保护。

54、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

55、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

56、第一个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组织是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57、国际环境法的客体是:环境要素和行为。

58、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环境不仅是技术问题,还是社会经济问题。

59、1992年里约会议提出了“可持发展”的概念和原则

度、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排放污染的数量)

14.我国的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

15.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 16.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式有(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仲裁、司法解决)

17.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所通过的国际条约有(、、、、、、)

三、名词解释 1.“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和基本建设项目、技8. 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9. 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国际环境法:是指因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是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0.3.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

身和财产的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11.4.国际环境保护法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国际环境保护12.法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环境要素,二是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这些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

各种规划、预告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13.6.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款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7.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疼队标准排放污染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现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8.环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14.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9.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15.10.环保法目的二元论:是指法律规定环境立法具有双重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实际上体现了环境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多数国家采取此种主张。

11、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由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16.

12、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护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7.

13、环境与资源的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14、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15、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18.目、排污设施或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16、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17、环保法律责任客体:是环保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920..

18、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21.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的违纪行为的下属人22.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19、环境行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20、环境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23.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24.

21、软 法:就是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可以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是无约束力的,由于他们的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确,通常把它们统称“软法”。

四、简答题:

1.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中有哪几个环保制度?

答: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3、实施征收超标污费制度。

4、对告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性质?

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不同于一般的预断评价,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3.环境民事责任的概述及构成要件?

答:环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就在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的构成要析有四个方面:

1、主面上具有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着环境污染的加剧,环境保护的投资越来越大,各国政府过去对环境保护投资大都实行财政援助政策。但有人提出,政府过大的财政援助,等于把本应由污染者承担的经济责任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这样做既不合理,也不利于保护环境的资源。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认为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促进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损害,实现社会公平。

6、环境与资源保护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1、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2、同也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是为了说明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

7、我国对环境污染控制所包含的两个内容?

答:综观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从控制环境污染物质(因子)和对有关生产工艺流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物质的管理两方面来进行。

8、我国环保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9、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答:综合性原则;区域性原则;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规划与协调。

10、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是指违反环保法和国家行政法规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同时具备:

1、行为人具有过错。

2、有行为的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1、简述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答:《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程序。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但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环境保护法》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12、对大气有较大污染物主要是有哪些?答: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碳、总是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氯化硫、总是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物、臭氧、铅、苯井芘及氟化物等十大类。

13、什么是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答:《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大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对有排污量消减速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14、简述环境标准体系:答:我国环境标准分为三类两级: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保基础和方法。两级是:

1、国家级、

2、地方级(省、市、自治州、直辖市)。

15、简述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水。

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巳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16、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答: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五、论述题

1、我国环保法的法律体系?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它由五部分构成:(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论述环保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答:环保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依据的标志是:第

一、环保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第二我国近年环保立法发展很快,环保法体系已经形成。

六、案例分析

1、某化工厂为节省开支,未经环境保民部门同意,擅自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大量排入江河,造成下游地区大片农作物减产、绝收,受害农民向县环保局要求处理。县环保局经调查,证实农民因水污染造成经济损失,但厂方以上游地区还有几家工厂也向河道排污为由,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受害农民因而未能得到赔偿,致使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受害农民因而未得到赔偿。试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厂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简述其理由。 答:(1)此项纠纷属行政违法带民事赔偿案件;(2)工厂以上游地区还有几家工厂也向河道排污为借口而推托赔偿责任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衽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即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厂方只有提出不是该厂排污所致的充分证据,才能免除责任;(3)县环境保护局在调解处理此项赔偿纠纷的同时,还应依法对该厂因擅自关闭防治污染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工厂重新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并处罚款。

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2)《环境保护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任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某大型纺织厂的法定厂界内,东、南两侧是职工住宅区(外缘无围墙),而厂和办公区与职工住宅区仅一墙之隔。该厂在靠近职工住宅一侧的生产区内,安装了生产用的空调系统,每天二十四小时向住宅区放强烈噪音。经环境监测部门在该生产区围墙外一米处检测,噪声高达七十五分贝。为此,职工向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试问:该项纠纷属何种性质?(是劳动保护纠纷还是环境噪声纠纷)该厂职工可依据何种法律向哪个行政部门请求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1)该项纠纷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纠纷,该厂职工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是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这种污染纠纷是有害物质和能量从劳动、工作场所向环境排放,使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危害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和动植物生长因此引发的纠纷;而劳动保护纠纷是在劳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标准,而使劳动、工作场所内产生的有害物质和能量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产生的纠纷,环境噪声污染纠纷是以环境为媒介危害了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而作过程中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产生的纠纷。(3)本案中大型纺织厂安装的空调系统排放的噪音是以环境为媒介影响和危害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而不是在劳动、工作过程中的,所以是环境噪声污染纠纷。(4)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纠纷,职工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请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因环境噪声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

3、山西省某市环保局接到其辖区内一果农的投诉:某焦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使其果树水果产量大幅度减产,向焦化厂索赔不成,故请求环保局予以处理。环保局受理了该投诉,并组成调查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堪验,地区农业环境监测站也出具了《对**苹果园内烟尘污染使苹果受害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之规定,环保局于1996年3月1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焦化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果农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5000元,但焦化厂收到处罚决定60日后,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于是,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裁定不予执行。请分析环保局在本案中应有的地位及其处理权的性质,并指出环保局在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简要说明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答:(1)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的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调解处理决定书,而不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关于“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环保局的这一处罚无法律根据。(3)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修改后已经生效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却适用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授权环保部门对不执行其纠纷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居间调解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危害。当地环保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用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5、渔场与造纸厂诉讼案件,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2)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有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具备免责条件。(3)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任为:

1、不可抗力;

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3、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4、在本案中这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以排污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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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 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10年12月1日

推荐第3篇: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 1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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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

- 5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

(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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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环保法新亮点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

 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总则第一条。

 首次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

 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

 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

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 加大排污惩治力度。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

“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 加大违法法律责任。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偷排污染物拘留;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的形式。对于地方政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 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

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共7章70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环保部的有关负责人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这部经过“四审”的新环保法,在万众瞩目中出台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现在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

参加发布会的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非常给力,法律条款中亮点很多。”

纵观新环保法,其中立法理念、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都是此次修订的亮点。

立法理念新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信春鹰表示,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监管机制广

新环保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第二,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第四,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管理机制转型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认为,在北京等各地已经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该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在发布会上表示,这项联防联控机制之前取得了比较积极的进展。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会给环保部门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责任严

新环保法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此项规定为“创新的处罚规则”。

虽然新修改的环保法中罚款规定没有“封顶”的限制,别涛表示,罚款的数额及是否封顶限制是在专项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这部法目前还没有具体体现。

环境机构担责

新环保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特别举例说明,厂家勾结、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这次修订的《环保法》的亮点在于:

第一,立法理念有创新。比如里面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原则制定好之后,原则、体制、机制、制度基本都是比较顺畅的。执法理念有创新。相比1989年《环保法》理念有新的突破,1989年的《环保法》还是经济优先,促进经济发展,这次《环保法》通过的,立法方面好得多。

第二,技术手段加强了。老的《环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就带过了,这次刚刚通过的《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比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比如中共党中央进行的基础研究,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评估之后有利于环境标准的出台,这是第二个技术手段加强了,包括环境信息建设。

第三,监管模式开始转型。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保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25年过去了,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环保法》修改,产生了一些流域、区域的调整方法,比如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养殖,它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因为它容易产生面源污染,包括农村农药化肥施用也有选择和规定,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专门做出了规定,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对节约水进行了专门的调整。

此外,引入了许可管理,《水污染防治法》里有,许可证应该是综合性的许可证,包括水、大气、固体、噪声等等。《环保法》作为基础性的法律,这次在全国人大定调是基础性的法律,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并且现在强调,因为现在企业整个经营成本总体是比较高的,我在地方政府当了三年半的副局长,对此深有体会,比如有的企业开张要做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比如有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的,消防生产的,职业卫生的,水土流失的等等,加起来有六七个预评价。第四,监管手段出硬招,比如说查封、扣押全有了。因为没有查封扣押权,像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的时候有个拆除权,此次《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

还有行政代执行,如果让企业治理污染企业不治理的,环保局找人给企业治理,费用企业承担,这种硬招是比较多的。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我们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比如超标排污企业,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企业土地,企业想扩大规模不给你,企业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

企业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你想融资不给你,比如不给企业供水,不给企业供电,措施是非常强的,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五,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这次《环保法》修订有个很重大的特点,原来是分为准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还有法律责任,负责,总共六章,这次修改为七章,法律责任之前专门设立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法》真正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参与环境保护权,我们已经有了一定实际意义上的参与环境权了,比如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环境权有序保障的形式,所以民主性是很强的。

这次有很重大的创新,让政府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府不仅接受NGO的监督还接受人大的监督,一年一次到两次,到人大或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人大可以进行批评,所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色彩是很厉害的。

第六,法律责任超严厉。很多是非常严厉的,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偷排污染物拘留,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的形式。

推荐第5篇:环保法总结

1.环境对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废物和能量进行消纳和同化简述环境对发展的作用。:(1)环境提供人类活动不可缺少的各种自然资源。(即环境自净功能或环境(2)容量)。(3)环境为人类提供舒适性环境的精神享受。 2重心,.简述环境法的特征而生态必须以自然科学为控制和管理的依据,。:(1)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环境是以生态为因此,环境保护包括法律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2)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法范畴,也不属于私法范畴,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社会法的范畴。(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由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佯,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部门法。(4)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不仅包含一般的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还有其特有的价值指向:可持续发展。

3.简述环境保护的内容。(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4)防止臭氧层破坏、气候变暖、国土整治、城乡规划、植树造林、控制水土流失和荒漠化。 4.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答: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1)基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4)基于国家环境权益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简述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与环境有关的意志关系;(2)是环境法律规范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3)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法律关系;(4)受自然规律的影响与制约;(5)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均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6.环境法的价值。:

(一)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1)环境法的确认性价值。(2)环境法的分配性价值。(3)环境法的衡量性价值。(4)环境法的保护性价值。(5)环境法的认识性价值。

(二)环境法本身的价值(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2)环境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手段(3)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的法律武器(4)环境法是增强公民环境意识的精神文明准则。(5)环境法是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 7.简述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并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是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把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从而达到自然资源的节约、可持续利用的目的。(4)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也称为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当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5)公众参与原则。也称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途径确立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与保护中的资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8.点及客观生态规律进行开发利用。简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原则的内容。(2)根据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地域性特点,:(1)按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因地制宜加以开发利用。(3)利用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双重机制,充分运用计划、规划、财政、税收等手段进行综合调控、正确引导,加强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完善。(4)依靠科技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5)完善相关法律,确立和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9.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1)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⑴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⑵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2)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10.“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答:(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11.简述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一切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物质五大类)的企事业单位。

(二)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分废气、废水、废渣三项,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危害程度、排放的浓度和数量等进行分类,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三)排污费的增加或减少。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减少排污数量和浓度,可申请停止或减少收费。

(四)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购置检测设备以及业务活动费等。 12.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严重扰民、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13.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简述环境行政程序的特征(3)。:„具有形式性。(1)环境行政程序是环境行政权的运转过程。(4)„具有参与性。(5)„具有法定(2)„性。

14.决定或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无须与环境执法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简述环境执法的特征。:(1)环境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即环境执法机构可自行(2)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多部门性。(3)环境执法手段具有多样性,既包括以说服教育性质为主的申诫罚。又包括经济制裁性质的财产罚和能力罚,对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可处以人身罚。(4)环境执法往往具有超前性,即环境执法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在环境被污染或被破坏的结果发生后进行,而是在环境危害结果发生前进行的。

15.简述环境执法的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即环境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组成的或依法授权执法的机关;环境执法机构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执法;执法内容与执法程序必须合法。(2)合理性原则,即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公允适当。具有合理性,只能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后果大小,选择合理的处罚标准,合理使用裁量权。(3)效率性原则,即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应讲求效率,在行使执法权时要尽可能缩短时间、尽可能减少人员,办理尽可能多的事务。(4)公正性原则,即环境执法机构必须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利给予同等保护,同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都要无一例外地加以追究和制裁。

16.简述环境司法的特征。(1)环境司法活动也具有单向性,即环境司法机构可自行决定或直接实施司法行为,而无须与环境司法当事人协商或征得当事人同意。(2)环境司法主体具有单一性,仅仅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个机构。(3)环境司法主体的普遍性,即指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下,没有专门为环境问题设立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具有普遍的司法审判权。(4)环境司法审判具有多样性,既包括以说服教育性质为主的警告、训诫,又包括经济制裁性质的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5)环境司法往往具有滞后性,即环境司法在一般情况下是在环境被污染或被破坏的危害后果发生之后进行的,不是在环境危害后果发生前进行的,环境司法对于案件是被动审理。 17.简述环境司法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环境司法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或依法授权行使司法权的机关;环境司法机构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司法权;司法内容与司法程序必须合法。(2)合理性原则,即环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必须公允适当。具有合理性,只能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后果大小,选择合理的处罚标准,合理使用审判权。(3)效率性原则,即环境司法机构的司法行为应讲求效率,在行使执司法权时要尽可能缩短时间、尽可能减少人员,办理尽可能多的事务。(4)公正性原则,即环境司法机构必须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利给予同等保护,同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都要无一例外地加以追究和制裁。

18.简述水污染的特点。

答:(1)水污染影响的范围大,涉及地区广,接触污染的对象普遍;(2)水污染的作用时间长,接触者长时间遭受水污染的危害;(3)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经过转化、代谢、降解和富集,改变其原来的性质,产生不同的危害。而且污染往往危害潜伏期长,有些对人体的危害不易被发现;(4)水污染造成的某些疾病不以彻底治疗;(5)水污染治理难度大,一旦形成,及时停止排污。旧的污染也难以消除,有的已不可能恢复,且水污染治理费用大、费时长、代价高,治理费用往往要比预防费用高出许多。

19.简述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答:(1)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3)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4)海洋环境标准制度。(5)排污和倾倒收费制度。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20.生态区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5)奇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21.简述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1)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危害。由于人体承受能力的差异,不同的环境噪声对人体产生不同的危害;(2)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3)噪声污染是一种局部性和多发性的公害。噪声源的分布多而分散。(4)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危害。噪声污染随着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消失而消失。(5)噪声污染是一种其危害性不易评估的危害。

22.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则。“三化”原则;即减量化(使固体废物少生产或不生产)、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为资源)、无害化(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2)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避免其污染环境。(3)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原则;区域型、专业化的集中处置可以节约投资,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产生固体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宜自行分散处置。(4)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23.简述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2)国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3)节约用水,国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会错失,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4)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4.简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1)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的需要。(4)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25.简述人文生态环境的价值。:(1)历史文化与科学研究的价值,为人类研究自然界的发展规律以及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提供了客观依据。(2)美学价值,特定的人文生态环境中的天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为人类延续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精神家园。(3)生态价值,良好地生态环境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对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以及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具有重要作用。(4)经济价值,人文生态环境的保护可诱导人们的生产及生活价值取向,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 26.《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保护小城镇环境的具体要求:(1)保护农村饮用水源。(2)防止农作物污染,确保农产品安全。(3)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4)开展秸秆焚烧,促进综合利用。(5)保护小城镇环境。 27.环境行政诉讼的特征:( 1)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2)原告是环境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被告具有特定性,只会是有环境行政管理职能,实施了具体环境行为的环境管理行政机关。(3)标的是环境行政争议(3)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了的可诉行为。 28.后果的致害性(环境污染的特征5)系统的破坏性(1)原因的人为性( 2)途径的介入性(3)机制的变异性(4)

推荐第6篇:环保法解读

导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等十二个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如何体现人人参与环保理念呢?对此,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人人参与环保问题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这次新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修订后的环保法增加了关于生态红线、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及应对的相关规定。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加大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要突破,被视为中国用重典向污染开战的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一个重大的制度建设,它对我们未来的环保工作,将对我国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产生重要作用。”

请大家结合宜兴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现状,认证学习好新修订的环保法和信春鹰副主任的解读,能有所思,有所悟,在具体实践中知道我们的工作。

推荐第7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l、拟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依据;

4、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和指导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6、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若干学科组和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办公室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工作。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承担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事务性、技术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市要加强对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医疗卫

生单位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单位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验证;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市、各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条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经合,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提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之前所制定的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学时制,即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96学时,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二是参照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8篇: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 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推荐第9篇:安防工程实施细要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工作总结

我公司近一年来承接大小安防工程十几起,工程总额达600余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优秀的安防工程来之不易,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发生良性作用的结果。

安防工程是一个科技含量较高的复杂系统,需要经过勘查、设计、方案论证、施工、检测、验收等六个阶段。

1、勘查阶段:首先建设单位向有安防设计资质的单位发出书面委托书,就建设项目进行委托设计,随后进一步下达设计任务书,就实际需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细化要求,设计单位则根据需求,首先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时需要收集建设项目的建筑特点,风土人情,气象水文等资料,然后出具现场勘查报告,为方案设计提供依据,并及时存档。

2、设计阶段:设计时应依据建设方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国家的有关规范与标准进行,方案设计应包含: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系统功能说明、设备配置明细表、设计图纸等,其中,图纸的设计应认真执行公安部门颁布的标准图集和规定。方案设计时还要根据甲方的投资情况综合考虑。

3、方案论证:安防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报经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后,才能实施,在论证会上,与会专家会针对工程提出一些合理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设计,而后再报主管部门和专家审阅通过后,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后,方可实施。

4、施工阶段:工程施工应按照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指导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若有管线暗埋的,施工中应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随工验收。施工时应按计划有条不紊,循序渐进,认真细心,合理安排好人力和物力等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关系,为建设方节约资金。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需要检查与调试系统设备的各种功能与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时可先调试各个子系统,最后进行总系统联合调试。特殊的行业(如文物、电信、电力等)在施工时还要注意保密和甲方设备器材的安全等。

5、检测阶段:系统调试完成后,须经由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后方可进行验收,在检验前,系统一般应试运行一个月以上,检测时应依据GB50348-2004和相关工程技术文件,检测完成后,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判,再根据检测报告作出最后完善。

6、验收阶段:工程施工完成后,须进行工程验收,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初验报告,最后进行竣工验收,一般是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成立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技术验收和资料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经过了上述六个步骤,一个合格的安防工程才能诞生。安全防范是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因为再先进的安防系统都会有漏洞,尤其是管理上的漏洞更为危险,所以,建设方应未雨绸缪,加强管理,取缔不良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应用安防系统的同时,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管理,并适时更新安防设备,对于降低安防风险,减少财产损失,是尤为重要的。

陕西百赫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日

推荐第10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 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总局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简称“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协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四)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五)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六)汇总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二)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三)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验收采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 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规划与财务司批准。

第八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都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划与财务司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自下达部门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与财务司。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规划与财务司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表,组织各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各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制定实施方案。

(四)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共同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由规划与财务司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本年度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并下达各采购单位。

(二)编制计划。各采购单位根据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制定方案。规划与财务司根据各采购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规划与财务司及有关采购单位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分散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分散采购,要做到决策公开、程序规范、有效竞争、采购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完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工作资料及情况及时纪录,并妥善保管好下列报告(含附件)和批准文件: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与财务司按照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权限,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备案事项包括: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二)经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包括: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审批事项应当经规划与财务司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报规划与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标结果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仓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1

仓储精细化管理

为了贯彻粮库提出的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为了

进一步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结合我库实际

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一业务流程的管理

1收购入库环节

(1) 搞好新粮调查。每年秋粮收购前,我库都要派经营部对辖

区内的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新粮自然质量情况调查记

录》,准确掌握收购范围内各乡镇的粮食产量、等级、水分等情

况,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提供依据。

(2) 做好粮食接收准备工作。空仓进行清仓消毒,地上衡进行

检测,各种检验设备作好校验和鉴定,输送、清理等设备做好检

修,铺设好通风地笼,布置好粮情检测设备,落实好收购资金,

对参与收购的人员做好收购政策的宣传。

(3)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严格执行门检制度,检斤室每台秤要

2人进行操作,一名检斤员,一名复核员,对入库的每一车粮食

进行认真的检斤。保管员要认真坚守收购现场,对每一车粮进行

数量的核对,同时和复检员密切配合,保证入库粮食的质量。

2装仓环节

(1)粮食装仓要做到“五分开”即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

等级、不同水分、不同年度的粮食分开储存。

(2) 粮食入仓前,要做好仓房的检查工作,对仓房的质量、气密性、防潮、仓顶隔热层都要做好检查。同时对与仓房配套的通风设备、电子检温设备、照明设备等进行检测,做到一切完好无损。

(3)对入仓的粮食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按照中央临储粮的有关政策的要求,确保入库的粮食在中等品以上。

(4) 粮食入仓前要进行清杂处理。对入仓的粮食要过筛处理,减少杂质含量,同时在仓内派专人清扫粮堆表面的大型杂质。

(5) 保管员要对当天装仓的粮食进行汇总。每天装仓结束后,保管员要根据收购数量或内部移库证的数量进行汇总,形成装仓日结报单,与仓储统计、检斤员核对无误后记载保管帐,并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6)粮食装仓结束后,化验室要对入仓的粮食质量情况进行复检,同时做好品质分析。保管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中央储备粮油专卡、中央储备粮实物台帐、粮情检查分析记录等。

(7) 粮食装仓结束后,要对粮面表层30公分拌入保粮粉,铺设检温电缆,配备手动检温探子。平整粮面,铺上踏粮板,最后关闭门窗,进入常年保管阶段。

3日常保管环节

1粮食入仓后,保管员每天要对仓库实行电子检温,分析粮温变化规律,绘制储粮三温曲线图,详细记载《临储粮粮情检查分

析记录》,如发现粮温变化异常,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另外保管员每三天进仓检查一次粮情,进行手动检温,与电子检温相对照,避免出现意外,同时填写《临储备粮检查记录簿》。粮办仓储成员每七天进行一次小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小组检查记录》。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有仓储主任参加的大组检查,认真填写《联合检查记录》。上级领导检查时,认真填写《领导检查工作记录》。如遇风雨天气,要进仓检查门窗是否密闭,仓壁、仓顶是否渗水漏雨,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随着季节的变化,适时做好机械通风。进入11月份后,选择有利天气进行降温通风,通风前化验室要对通风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通风时必须监控粮温、外温、外湿变化情况,安排专人每隔4小时对粮情检查一次,作好记录,通风结束后,化验室要对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保管员要根据通风中记录的各种数据填写《中央储备粮机械通风记录》。夏季尤其是进入7月中旬以后,仓内积温普遍较高,这时可利用有利天气打开窗户或开启轴流风机降低仓温,延缓粮食表层粮温变化。如果粮食局部发热或通风时出现死角,可利用多管通风机,进行局部通风降温。

3发现虫粮,及时处理。如发现虫粮,首先要确定害虫的密度、种类、抗药性和在粮堆中的部位,再根据粮食品种、数量、水分、粮堆高度、粮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等到情况,制定完整的熏蒸方案进行熏蒸。

4出库环节

1临储粮出库时,必须凭华粮吉林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或中央储备粮油出库单才能出库。

2临储粮出库前,要做好设备、器材、检验、检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便临储粮能顺利的出库。

3粮油出库时要认真填写《临储粮内部移库》,做到数量真实。化验室要对出库的粮油进行检验,做到质量良好。粮油出库后,及时进行帐实对照,核算粮食溢余或损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统计员、保管员、会计员核对出库无误后,核减库存粮油数量,调整帐卡。

二安全管理

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场所,如锅炉房、烘干车间、检验室、药品库,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配电室要配备4只以上专用灭火器。

储粮仓房周边50米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储粮区要有消防设施、设备。

储粮区、资材区、仓内不准吸烟。

保管员、检验员及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机械通风、谷物冷却、粮食出入库等生产作业现场要设立安全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停机,由技术人员排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三、仓储费用定额管理

1、加强预算管理,控制费用

仓储管理的收购、烘干、装仓、日常保管、出仓环节的费用支出进行测算和预算。对各业务环节的每个细节,综合各种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合理的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仓储费用开支计划,纳入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通过加大仓储费用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2、实行定额管理,减少费用

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环节的费用指标,要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强度,量化到用工、耗能、耗材、小修费,制定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费用定额,促使仓储作业过程中厉行节约,减少费用。

3、加强核算管理,节约费用

要加强仓储业务环节的费用核算管理,在仓储保管费用形成过程中,依据核定的费用定额,对每一个仓储业务环节都应该分项进行单项、单人、单车核算或定额核算。通过严格的保管费用核算和管理,使每一项费用支出都控制在核定的范围之内。奖勤罚懒,节约费用。

4、加强环节管理,降低费用

收购费用(不包括仪器鉴定费)

收购检验费用。包括检验票证费用(新粮自然情况调查表、水分测定原始记录、原始检验结果单、粮油入库复查检验记录、粮油检验票证、其它用纸)、临时人员工资、耗电

检斤室费用(不包括衡器鉴定费)。包括收购进货凭证、结报单用纸、耗电、收购软件、其它办公费。

收购现场费用。包括收购期间每天卸粮用工工资、场地照明、输送机用电、其它零活用工工资、场地机械修理、零星工具和保管员、统计员办公用品等。

5、在工人作业用工上加强管理

保管员现场监督工人作业,做到活净底清,减少零活日工的用工量。

烘干上料时,尽可能把收购车辆直接卸到烘干塔里,以减少重复作业,减少攉粮入机的费用。

如大量用日工时,仓储部长和工人队长一起对所干工作分时分量进行预估用工量,并和工人直接包干,以防拖工,延工等现象发生。

6、加强和其它部门配合。

粮食水分的情况是储粮变化的必要条件,在同一环境条件下,总是水分高的粮食先发热霉变,而在同一粮堆内,又总是水分高的部位先霉变。因此入库的粮食水分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设想粮食入库水分高,粮食自然发热,仓储必然对发热粮食进行处理,进行攉库,机械通风,势必费工费电。所以仓储必须和化验人员配合把好入库粮食水分关。确保储粮安全。

仓储部2013-11-20

第12篇: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穗贷记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总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0]174号)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农银办发[2011]33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规范推动营业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开展,结合贷记卡业务信控管理等相关规定和西安贷记卡汽车分期市场实际情况,本着操作简便、管理规范、风险可控、效益明显的原则,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是以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为平台,以金穗贷记卡为载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贷记卡分期付款,以达到购车目的一项业务。

按业务种类分为自有额度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保证担保可由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其中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上限为20万。

本细则主要适用本车抵押或本车抵押+自然人担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的办理流程。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担

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的办理流程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办理,只是放款环节采用乐分卡刷卡方式放款。

第三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期限分为1年、2年、3年,即12期、24期、36期。

第四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最低标准为1年3.9%、2年7.5%、3年10%,可以上浮。

第五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额度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金穗乐分卡授信额度为1万至100万元。首付款比例暂定不低于30%,汽车价格30万以上首付比例应相应提高,原则上汽车价格50万元以上,首付不低于40%。首付款不得使用我行信用卡支付。

第六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支付方式

(一)按手续费支付对象划分

1、汽车销售商全额支付。

2、汽车销售商与分期付款购车客户按比例分担支付。

3、分期付款购车客户全额支付。

(二)按手续费支付次数划分

1、一次性全额支付:适合手续费由汽车销售商全额支付。

2、按月等额支付:适合分期付款购车客户全额支付。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经销商与担保方的准入条件

经销商要符合我行汽车分期商户的准入标准,并与我行签订《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业务合作协议》、《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开通商户分期功能。

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的担保资格及准入参照行内汽车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并经当地行贷审会审批;符合总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担保人。

第八条 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客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年龄18(含)到60(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原则上具有西安市地区的户籍证明或在本地区具有居住房产;

3、信用记录和收入水平符合个人汽车贷款的有关规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4、购车行为真实,且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5、在农业银行开立借记卡或准贷记卡账户,并以此作为贷记卡约定还款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个人信用等级应在B级以上;

7、符合贷记卡资信评级条件(新客户)和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客户申请需出具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户口簿户主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财产共有人(配偶)的承诺书。

5、个人收入证明(注:客户个人资产负债比率不得高于55%);

6、房产证明(必须为申请人或配偶名下的);

7、车辆保险单(车辆商业险保单)、车辆发票及合格证;

8、首付款凭证;

9、客户本人在农行开立的同一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借记卡及复印件;

10、他行优质客户,需提供他行存贷款证明、贷记卡领卡、用卡证明、金融资产证明等;

11、客户为私营企业的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近三个月缴税记录。对于私营企业主,其企业的纳税证明可视同为个人的纳税证明,纳税额按其在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

12、目标客户(见《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目

标客户营销贷记卡实施意见》(试行)农银陕营办发„2011‟123号)中借记卡或准贷记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客户,已签约的目标客户,需提供通过PCRM系统打印的客户基本资料表;未签约的目标客户,需提供通过ABIS系统或PCRM等系统打印客户借记卡(准贷记卡)存款、交易、消费等明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以及个人贷款情况;

13、在我行办理住房按揭的客户。(以本车抵押办理分期业务,应符合客户个人资产负债比率不得高于55%的规定);

14、提供个人年缴纳住房公积金达4000元以上(含)以上证明和以下证明的至少一项:近三个月的银行存折流水、近三期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定期存单、汽车行驶证、缴税记录、国债凭证、有价证券(股票、基金)、投资理财证明和投资收入证明等。

15、政府机关、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电力石油、文教卫生、新闻媒体、律师、事业单位等优势行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16、满足以上1至11条条件且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客户,可按自然人保证担保、本车抵押方式办理汽车分期业务;除满足以上1至11条条件且满足12至14条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的客户(11至14条为或有关系),可按免抵押、免担保方式办理汽车分期业务。

17、除本车抵押外也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并提供相应担保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学历证明、职务证明、职称证明、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以本车抵押+自然人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的,应分别提供上述资料。

(三)个人征信存在以下逾期状态需补充佐证:

1、由于数据更新时限延迟,信用报告上显示有当前逾期,但客户已还清,应提供还款凭证。

2、属于在认定时不列入逾期期数的小额拖欠,需要提供还款凭证。

3、借款人信用卡呈冻结或止付或呆账状态,须出具相关银行情况说明,证明其非恶意逾期。

4、信用卡透支利息年费逾期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发卡流程

第九条 发卡流程

(一)受理申请。客户与汽车销售商达成购车意向,客户填写《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经支行调查人员查询个人征信,征信报告不为C、D级或能提供征信

佐证的,可办理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

(二)支行分期业务营销人员职责:

1、要求客户提供上述第二章第八条

(二)所需资料;

2、辅导客户填写金穗乐分卡申请表;

3、签订告知事项书;

4、两名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并做好笔录,

5、客户出具承诺书;

6、两名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实地调查,并在资料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并现场照相留存,证实现场调查真实性;

7、签署《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

8、将所有资料提交支行调查岗,要求在一天之内办结。

(三)支行分期业务受理人员职责:

1、打印客户征信报告及身份核查信息;

2、复审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

3、对客户进行电话调查,核实客户及联系人信息;

4、签署《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审核意见并盖章;

5、对档案装订成册并编号;

6、建立交接登记簿;

7、绑定借记卡卡号正确性核对;

8、将资料提交至营业部,要求一天内办结。

(四)贷记卡审批人职责:

1、贷记卡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汽车分期业务;

2、贷记卡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汽车分期乐分卡时,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农银办发„2011‟330号)要求,根据不同授信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3、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省行。

(五)授信额度支行推荐权限参照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每份资料均须支行主管行长审核签字上报。

第四章 乐分卡放款及本车抵押登记、撤押流程 第十条 放款及本车抵押登记操作流程:

(一)客户领卡。经办行在收到乐分卡卡片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到网点签字领卡并当场激活,经办客户经理须监督客户至约定分期商户的POS机上完成分期交易,并收回一联POS签购单留档;同时告知支行业务人员填写贷记卡锁定码申请书,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营业部(信用卡中心)处理。

(二)信息核对。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手续并将该车辆相关材料移交经办行客户经理,经办行行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应认真核实购车发票、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单、行驶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对每个要件记载的车主、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价、购销方等信息是否一致,

与发放贷款前银行取得的分期付款申请表、购车合同、首付款证明、《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等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确认申请人分期购车行为真实性。

(三)抵押登记。以本车抵押的客户需提供汽车登记证书、《车辆抵押合同》及《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由经办行负责至车管所办理抵押手续。汽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商业险保单、车辆购臵税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与卡申请资料及抵押手续相关资料合并留存支行保管,其中保单原件与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入库保管。

(四)还清分期款项后的撤押。抵押人还清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透支额后,向经办行提出撤押申请,由经办行提交信用卡中心,等卡中心确认客户结清汽车分期款项后,经办行负责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车管所制式),与抵押人共同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最后经办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作签收登记。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档案管理

为便于档案管理,要求对所收存、整理和记录的、能够真实反映业务处理过程中所规避风险的各种资料进行保管、留存,统一由信用卡中心装订成册保管,各经办网点保留资料复印件。档案管理必须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包括乐分卡);

2、申领人及财产共有人(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申领人收入、居住、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的资信证明材料;

4、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安系统身份核查记录;

5、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

6、首付款凭证复印件;

7、购车合同、发票、完税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8、客户承诺函;

9、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10、动车抵押清单

11、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12、汽车登记证书及抵押登记合同复印件;

13、金穗乐分卡签收单

14、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操作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二)若上级行有新的操作规范、操作规程,内容与本

操作指引存在冲突之处,以上级行为准。

(三)本操作细则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附件1-1:《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 附件1-2:《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附件1-3:借款人收入证明 附件1-4:客户承诺函 附件1-5: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附件1-6:同意抵押承诺书 附件1-7:汽车分期业务面谈笔录 附件1-8:乐分卡签收单及用卡须知 附件1-9:锁定码调整意见单 附件1-10:动车抵押清单

附件1-11:汽车分期购车刷卡台账 附件1-12:乐分卡申请表 附件1-13:保证人承诺书 附件1-14:车辆抵押登记台账 附件1-15:汽车分期付款档案目录

附件2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汽车分期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促进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有效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从用于分期购车的贷记卡(乐分卡)申请下来的刷卡放款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与日常跟踪管理、担保物(人)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和总结等。贷后管理应遵循“分层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实时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二、经办行与营业部信用卡中心职责

1、经办行职责。

(1)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根据业务流程、风险特点和业务管理要求,制定本行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方案。

(2)乐分卡管理。乐分卡的保管、领用、刷卡放款、还款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乐分卡卡片一律邮寄到经办行,专人接收保管。经

办行在收到乐分卡卡片后,应立即通知客户到网点签字领卡并当场激活,经办客户经理须现场监督客户在约定分期商户的POS机上完成分期交易,严格防范虚假交易、挪用授信额度等业务风险发生。必须绑定一张我行准贷记卡或借记卡作为约定还款账户。要告知客户每期还款资金必须存入绑定卡,以实现自动还款,如还款日绑定卡片余额不足的,必须将应还款额直接存入乐分卡。

(3)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经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抵押手续的办理。联系抵押人于缴交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原件由经办行持有。

(4)抵押车辆保险的要求。经办行应要求车辆抵押人办理交强险,并连续投保以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除交强险外,其他保险单据原件由经办行保管。保险期限应不早于最后一期分期付款还款日。

(5)日常跟踪和回访。客户经理应每月定期收集汽车分期客户还款情况,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行业、市场、客户公开信息,跟踪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还要定期走访客户,及时掌握抵押车辆的实时状况。

(6)定期分析。客户经理每季度对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撰写《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客户目前的基本情况、还款能力分析、风险因素分析、

结论及工作措施建议。《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由客户经理签字后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阅签。

(7)风险预警与风险化解。发现风险预警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报告,实施风险化解措施。

(8)报告。向经办行行长、贷后管理例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9)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对未移交的不良贷款,制定处臵方案(按规定未移交专业资产处臵部门前),并组织实施。

2、营业部信用卡中心职责。

(1)对辖内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经办行的贷后管理工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评价,定期进行风险分析。配合经办行进行客户还款情况查询。

(2)定期检查经办行在乐分卡管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车辆保险等重要业务环节办理流程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检查经办行是否按要求妥善保管车辆抵押权利证书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的经办行,卡中心下发风险提示和整改通知,甚至暂停问题行的该项业务,直至经办行按要求纠改。

三、风险预警及处臵

风险经理主要通过贷记卡外挂系统监测客户具体风险和车贷业务整体风险情况。

1、贷记卡贷款资产分类

正常类:指未到贷款到期日的贷款;

关注类:逾期期限为1至89天(含)的贷款; 次级类:逾期期限为90至119天(含)的贷款; 可疑类:逾期期限为120至179天(含)的贷款; 损失类:且逾期期限为180天(含)以上的贷款或者逾期期限在180天以下,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款项;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款项。

2、逾期客户细分

记忆类:因忘还、少还造成逾期的借款人; 家庭类:因借款人婚姻状况不良而逾期的借款人; 资金类: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因工作关系变换收入减少的借款人;

官司类:因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者发生经济纠纷后造成逾期;

恶意类:因借款人主观恶意骗贷的。

3、逾期客户处理方法

关注类:贷后管理专员至客户工作经营场地查看借款人是否正常经营、了解客户逾期原因,请客户明确还款时间。将具体结果做好记录后上报贷后管理部经理;

次级类:每周保证两天客户经理至客户工作经营场地及客户住址与客户沟通客户真实经营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下达“催收贷款通知函”至客户本人或客户直系亲属。加大压力,让客户明白逾期时间越长责任越大、罚息越多。做好催收记录并及时上报;

可疑类:至借款人家中,告知借款人亲属逾期后果,加大影响。有提供担保的,至担保人家中及工作场地告知其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使担保人明白借款人不还款情况下,担保人应代其还款的严重性,达到担保人同时催收的目的;

损失类:通过起诉、处臵抵押物等司法追索方式催收,并做好前期准备。

四、到期管理

客户还清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透支款项后,向经办行提出撤押申请,由经办行提交信用卡中心,等卡中心确认客户结清汽车分期款项后,经办行负责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车管所制式),与抵押人共同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最后经办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作签收登记。

五、其他

1、除本细则内容以外的贷后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2、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抵押车辆)移交后的处臵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业银行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

4、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13篇: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

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3.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一般博士后。

学校鼓励招收世界著名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校内博士后:学校博士毕业生申请到学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学校批准招收的博士后。

四、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3.申请者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必须全时脱产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作一般博士后(可申请作校内博士后)。

(二)申请者应向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报送);

2.两位本领域专家推荐信(留学回国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等材料。

五、招收博士后的程序

(一)各院、系(所)公布招收博士后的信息,申请者网上申请。

(二)各院、系(所)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择的合作导师审阅,并提出意见。

(三)院、系(所)组织面试考核小组,统一对已确定的面试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招收。

(四)院、系(所)为面试通过的待进站人员发放《给待进站人员的信》,院、系(所)根据待进站人员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京外人员应到清华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五)院、系(所)向校博管办报送申请材料如下:

1.《拟录用博士后登记表》

2.《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和报送)

(六)院、系(所) 招收不同身份申请人员的补充说明:

1.企业联合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人员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院、系(所)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查,并将商定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审核。

2.在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人员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院、系(所)必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应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

六、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月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寒暑假除外),各院、系(所)应在每月最后1个星期一将进站审批材料交博管办,进站报到时间一般在次月上旬。留学回国、企业联合、二站、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进站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拟进站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办公室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7.《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9.《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必须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所在部队政治部开具的《同意全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 与企业联合招收人员的材料详见《企业联合人员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外籍人员的材料详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进站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览表》。

(三)各院、系(所)须认真审核进站审批材料,填写《博士后进站材料审核表》并与进站审批材料一起交到博管办。

(四)经博士后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博管办为拟进站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拟进站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来校办理进站手续。

七、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即来校报到日期当月算起满24个月。特别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

2.申请提前出站:若确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一个月将《提前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对于批准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则从批准出站日期次月起,不能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博士后提前或延期限申请一次。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至多三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延期期间博士后子女上学问题按照清华附属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博士后不能继续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等博士后待遇,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

4.申请二期博士后:若确实因为学校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可以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博士后与合作导师须提前两个月将《二期博士后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并重新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二期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两年。合作导师须按照学校招收博士后需交经费标准交纳日常经费,博士后待遇不变。

(二)博士后中期考核

1、各院、系(所)每年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办法(试行)》),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将《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博管办,并入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2、各院、系(所)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当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各院、系(所)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等;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3、中期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则为考核不合格;中期考核结果为“中”及以上等次的则为考核合格。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四)其它

1、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一式四份),院、系(所)保留一份用于博士后出站评审,交博管办一份备案,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各一份。

2.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在第一站进站起薪执行16级薪级工资。具体详见《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清校发[2006]64号)。

(二)住房

博士后住房配备基本家具、电器、电话等设备,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租借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待遇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偶、子女的随流

1.在站期间博士后落短期常住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办理暂住证,博士后持院、系(所)介绍信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换取介绍信,去中关村派出所办理。

2.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可到博管办开具配偶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博士后配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调动等手续。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在校内寻找临时性工作。

3.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其医疗、调资、职称等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以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持博管办介绍信等材料办理入学、入园手续。博士后子女为北京市户口,附属学校不再接收其入学。

5.博士后办理出站时,可凭国家人事部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在职博士后待遇

在职博士后不享受学校的住房补贴待遇,其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对于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并且不提供工资停发证明的,学校将不为其发放工资。对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在北京市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或入园问题。

(六)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和深圳研究生院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待遇由企业和深圳研究生院负责。

九、博士后出国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确因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出国,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

1.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博士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出国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需要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博管办备案。

上述两种情况出国的相关手续同学校教职工,由院、系(所)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院、系(所)报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由院、系(所)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探望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与教职工相同。

(二)出站后出国: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必须将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到当地办理出国手续。博士后本人的人事关系应转到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中心,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十、科研资助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院、系(所)。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见《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按博管办通知时间申请。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适合申请其中的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其它校内外基金均在院、系(所)和科研院办理。

(四)财务处对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各种基金的使用,均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但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具体办法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十一、博士后出站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博管办在博士后应出站时间前两个月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发给院、系(所),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院、系(所)负责组织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的评审,评审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一般有一名校外专家,一名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试行办法》),并做出考评意见,考核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合作导师和院、系(所)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五)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级以上干部管理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不同意双向选择的博士后, 如出站前博士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自主择业。

(六)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办理出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出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办理出站手续。

(七)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单位报到。

(八)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为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开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为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开具迁落户口介绍信。

(九)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应将本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交到博管办,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校内博士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档案馆将博士后的档案材料转到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十)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学校。 十

二、校内博士后

经学校批准,我校博士毕业生到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称为校内博士后,校内博士后不到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注册。其本人及家属的户口按教工办理,在站期间按照一般博士后进行管理,但不享受国家关于博士后的相关政策,包括不能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出站时按教工调动办理出站手续。

十三、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

(一)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作证、工资待遇等。

(二)档案馆人事档案部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出。

(三)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电器及电话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五)校医院负责博士后的医疗。

(六)国际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七)科研院协调各院、系(所)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八)幼儿园、附小和附中负责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和入学相关事宜,包括政策咨询、接收和转出手续的办理。

(九)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手续。

(十)图书馆负责接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十一)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事业编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4篇:环保法第五章练习题

第五章练习题汇总

一、单选题

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市民甲发现有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金丝猴,遂向野生动物部门举报 B.某高校野生动物研究专家乙,为了研究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C.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象毁坏了丙村村民种植的农作物,后该村村民决定人力驱逐,并打伤大象

D.某个体运输户为获得免费收入,为偷猎者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藏羚羊的皮

2.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 A.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B.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C.省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D.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3.根据我国2009年12月制定的《海岛保护法》,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

A.开发优先、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B.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C.利用优先、适度保、永续开发的原则D.开发优先、适度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4.我国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

A.房地产开发B.耕地保护C.补贴财政开支的不足D.耕地保护

5.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A.1年B.3年C.5年D.7年

6.我国《水土保护法》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A.土地性质部门责令限期治理B.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C.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D.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7.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缓冲区可以开展旅游活动B.实验区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C.核心区可以自由开展科学研究观测活动D.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地带

8.我国对特殊用途岛实行特别保护,特殊用途岛不包括

A.领海基点所在海岛B.无居民海岛C.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D.国防用途海岛

9.我国《草原法》规定,临时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 A.1年B.2年C.3年D.5年

10.以下做法中符合《水法》规定的是 A.甲县与乙县发生水事纠纷,协商不成后,乙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周某和郑某因利用河水灌溉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后请当地水行政部门调解,郑某对调解不服,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王某和村委会就水库水资源利用出现争议王某直接向法院起诉

D.在张三和李四的水事纠纷解决前,张三将原来的拦水坝擅自挖开,直接取水

11.根据《渔业法》我国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是

A.捕捞为主,捕捞、养殖、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B.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C.捕捞为主,捕捞、养殖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D.养殖为主,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12.我国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主要用途是

A.矿产资源保护B.矿产资源利用C.矿产资源勘查D.矿产资源开采

1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应当

A.每三年进行一次B.每五年进行一次C.每八年进行一次D.每十年进行一次

14.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B.可以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

C.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D.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15.某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为6000万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划定的基本农田至少应当是

A.3000亩B.3600亩C.4200亩D.4800亩

16.下列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法与自然保护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与自然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存在部分重合

B.自然保护法在保护各种环境要素时侧重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分配、储备和利用 C.自然资源保护法侧重于对各种环境要素的环境效能的保护 D.自然资源保护法侧重于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直接保护

17.根据《海岛保护法》规定,可以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的活动是 A.采石 B.挖海砂C.采伐林木

D.气象观测

18.根据《森林法》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不包括 A.用材林B.经济林C.防护林 D.薪炭林

19.我国通过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进行水资源管理,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分为 A.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B.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C.区域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D.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20.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的部门是 A.当地政府B.当地环保部门C.当地林业部门D.当地渔业部门

21.王某为某农业大学教授,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那么王某必须履行的手续是

A.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B.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C.经省级任命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D.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2.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A.20%B.60%C.80%D.90%

23.A、B两镇分别位于龙潭溪上下游,A镇通过引水渠将溪水引入本镇,解决了用水问题,由于龙潭溪水量有限,A镇的饮水行为导致处在下游的B镇的用水受到影响。为此,两镇村民经常发生冲突。为解决该纠纷,A、B两镇可以采取的方式是 A.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A、B两镇对裁决结果必须遵照执行 B.请求县政府调解,A、B两镇对调解结果必须执行

C.请求任何一级政府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4.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

A.拍卖方式确定被许可人B.买卖方式确定被许可人C.招标方式确定被许可人D.授权方式确定被许可人

25.下列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的是 A.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B.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C.有益的陆生野生动物D.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

26.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应当坚持 A.开发优先、保护服从开发原则B.经济效益优先原则C.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D.环境效益优先原则

27.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其中上缴中央财政和留给地方人民政府的比例分别为

A.70% 30% B.30% 70% C.80% 20%

D.20% 80%

28.我国矿产资源规划按其内容可分为

A.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B.整体规划和局部规划C.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D.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二、多选题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耕地中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包括

A.甲块耕地,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粮食生产基地B.乙块耕地,重要的蔬菜生产基地C.丙块耕地,农业教学试验田D.丁块耕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当地政府正在实施改造计划E.戊块耕地,,属未利用地

2.下列采伐行为中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包括

A.采伐山林B.采伐不以生产竹材为目的的竹林C.采伐承包土地种植的薪炭林D.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的零星林木E.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3.关于《渔业法》适用范围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B.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C.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专属经济区D.我国领海内进行的捕捞水生动物活动E.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捕捞水生植物活动

4.依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可以申请将采矿权转让的法定事由有

A.企业合并、分立B.借款抵押C.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D.企业资产出售E.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5.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有

A.风景优美的区域B.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C.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区域D.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E.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6.以下表述中,符合《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有

A.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B.禁止在滑坡危险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C.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D.水土保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主管E.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活动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的有 A.征收基本农田B.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C.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D.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0公顷 E.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超过35公顷

8.根据《海岛保护法》的规定,在无居民海岛上禁止的行为有 A.采石B.挖海砂C.采伐林木D.采集生物样本E.旅游

9.下列关于海洋保护区的表述,正确的有

A.海洋特别保护区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目的不同 B.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由国家海洋局进行审批

C.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宗旨之一是维持海洋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产能力

D.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保护不是单纯保护菜一种资源或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始性或 现有状态,而是对所有资源积极的采取综合保护措施

E.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 验区 10.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区域保护

A.重点生态功能区B.生态环境敏感区C.生态环境脆弱区D.少数民居住区E.矿产资源的重点分布区

三、简答题

1.简述《水法》中关于水事纠纷处理的规定。

2.简述我国《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

3.2012年9月我国政府宣布钓鱼岛为我国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简述《海岛保护法》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实行特别保护的措施。

4.简述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预防水土流失的禁止性措施。5.简述建设用地征收管理规定。 6.简述我国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7.简述如何控制建设用地。 8.简述土地沙化的预防措施。 9.简述草原保护的法律规定。

10.简述渔业养殖和捕捞管理的法律规定。11.简述节能管理的法律规定。

12.简述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13.简述如何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 14.简述自然保护区分布保护的制度。

四、论述题。

1.详述海岛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

1.余某系A村村民,经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A村荒地上建起了砖瓦厂。但该块地上的黏土很快被采掘枯竭,余某为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另外8亩耕地由砖瓦厂使用,村委会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余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余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38000元。余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基本农田8亩用于取土。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余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1)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余某将基本农田用于取土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第15篇:新环保法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70题)

1.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B)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A、7月31日 B、8月31日 C、8月30日 D、7月30日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C)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D、8月31日

3.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C)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思想上 B、组织上 C、制度上 D、认识上

4.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下列表述中不准确的是(D) A.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B.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D.提升经济发展速度

5.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理解,正确的是(B) A.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除外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C.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参照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D.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下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表述,最准确的是(C) A.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B.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 C.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B),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 B、监督考核 C、监督管理 D、综合监督管理

8.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正确的表述是(A) A.政府负责 B.职工参与 C.行业自律 D.社会监督

9.某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总经理张某兼任,张某长期在外地,不负责该公司日常工作。该公司总经理安某在国外脱产学习,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经理徐某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姚某协助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此期间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C) A.安某 B.张某 C徐某 D.姚某

10.周某为某国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列关于周某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表述正确的是(C)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亲自为职工讲授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A.以上是全对 B.(6)错误 C.(3)错误 D.以上全错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D)。

A、安全作业培训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C、安全生产知识

D、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予以保证的是(D) A.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C.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门

D.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1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投入的保障主体是(A)。A、董事会 B、股东大会 C、监事会 D、执行总裁

1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正确的说法是(D) A.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B.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C.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或者安全生产状况较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D.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A)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 B、400 C、300 D、200 16.某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共有基层员工83人,管理人员15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说法,正确的是(C) A.该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

B.该企业规模较小,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可以了

C.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某地沥青厂委托一家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该厂安全生产的责任(A) A.仍由该厂负责

B.由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责

C.主要由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责,该厂承担相应责任 I).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18.下列表述中,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 的是,(B) A.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B.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讲话材料 C.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D.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9.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表述,错误的是(C) A.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C.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

D.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0.某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几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学习《安全生产法》时.讨论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问题。其中,万某说,咱们都得去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了,不然以后不能再在这里干安全生产管理了;叶某说,不是那么回事儿,咱们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是说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就不能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姚某说,你们都错啦,国家只是鼓励我们这样的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可并没有什么硬性要求;徐某则说,要不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得咱们老板说了算。

以上说法正确的是:(A) A.叶某 B.万某 C.姚某 D.徐某

2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A) A.对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B.对有过相似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可以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

D.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22.《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C),方可上岗作业。

A、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B、培训合格证书 C、相应资格

D、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3.万某、叶某、姚某、徐某4人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公司工作。一天公司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但没有给他们4人发。公司负责人安某告诉他们说,由于你们和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是正式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你们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徐某和他辩论说,不对,你们应当把我们和其他人一样对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见两人争执不下,万某劝徐某说,算了。咱就是个临时工,不给咱发也说得过去。叶某说,咱们和人家身份不一样,就别争了。姚某说,不给咱发也行,咱就干活儿拿钱,他们那些规章制度咱也不用听。以上说法正确的是(B) A.安某 B.徐某 C.万某 D.叶某 E.姚某

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下哪项不属于“三同时”的内容(C)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验收

D.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25.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B) A.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B.进行安全评价

C.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D.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进行安全评价

2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经依法验收,以下关于验收的表述正确的是几(C) A.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后尽快进行 B.验收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C.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D.施工单位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

2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 C)制度。 A、审批 B、登记 C、淘汰 D、监管

2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C)维护、保养。A、定期 B、周期性 C、经常性 D、一次性

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B)。

A、安全使用标志 B、安全警示标志 C、安全合格标志 D、安全检验检测标志

30.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下表述错误的是,(B)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B.事故隐患应当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D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D)。

A、劳动用工情况 B、安全技术措施 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 D、事故应急措施

32.万某、叶某、姚某、徐某4人一同到某工厂打工。到厂的第一天晚上,发现厂方安排的宿舍地下室是个仓库.储存着不少黑火药。万某说.咱们得赶紧去和厂方说,这个仓库不能和宿舍在同一个楼里;叶某说,搬仓库可不容易。咱们和厂方说说。让他们派人看管好仓库;姚某说,这么多人都在这儿住,厂子里在安全方面肯定有把握;徐某说,靠别人靠不住,咱们睡觉时机灵着点。以上说法正确的是(A) A.万某 B.叶某 C.姚某 D.徐某

3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是(D) A.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应当首先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C.应当首先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D.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D) A.互相提醒注意安全后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B.由各自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各方自行采取安全措施 D.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5.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正确的说法是(D) A.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政策性保险

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C.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D.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6.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错误的说法是(D) A.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B.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D.本单位做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必须经全体从业人员同意

3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正确的处理方法是(D) A.一定要自己想办法排除隐患 B.立即停止作业

C.告知工友注意安全后继续作业

D.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B)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提供。

A、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D、企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39.关于安全生产监督年度检查计划,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能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B.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了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C.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D.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C)。

A、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

C、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D、必须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4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A) A.不得要求接受审查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的安全设备、器材

B.为保证安全设备的质量,可以要求接受审查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的安全设备 C.按成本收取费用

D.为统一规格,可以要求接受审查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相关产品

42.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错误的表述是(D) A.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B.对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予以扣押

C.对违法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D.对违法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变卖

4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A)。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B、口头告知被检查单位,责令立即整改

C、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D、作出书面记录,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

4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哪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D) A.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B.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予以保密 C.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D.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口头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有关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应当提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的时间为(C) A.10天 B.3天 C.24小时 D.一周

46.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以下表述错误的是(C) 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B.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公开 C.只有对实名的举报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D.举报事项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贵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47.关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表述错误的是(B)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8.下列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表述正确的是(D) A.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B.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C.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D.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以下哪项处理措施是错误的(B) A.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首先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令组织抢救

C.单位负直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D.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9.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的表述,错误的是(D) 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B.抢救时可以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C.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D.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应当首先服从本部门负责人的指挥

50.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 A.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C.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D.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是,(B) A.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B.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C.从业人员依法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后,不能再向生产经营单位要求赔偿 D.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执行

52.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拘留(C)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3.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D)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B、公开、公正、公平C、及时、准确、合法

D、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54.《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A),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事故原因 B、事故类型 C、事故影响 D、事故损失

55.《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处以(A)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降职、撤职、罚款、拘留 B、降职、罚款、拘役、拘留 C、降职、撤职、拘役、拘留 D、罚款、撤职、拘役、拘留

5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C)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A、应急措施 B、救援措施 C、管理措施 D、应急预案

57.《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A)提出赔偿要求。

A、本单位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5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A)方可投入使用。

A、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B、检测检验合格证或者安全标志 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D、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59.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C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A、可以

B、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C、不得 D、一般不得

60.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关于享有工伤保险和提起民事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只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补偿

B、只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C、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D、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但应当首先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61.《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D)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储存、使用 C、生产、运输、使用 D、生产、经营、储存

62.《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C)日以下的拘留。

A、5 B、10 C、15 D、20 6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费用由(D)承担。

A、从业人员 B、安全培训机构 C、政府主管部门 D、生产经营单位

64.依据法的效力解释,《安全生产法》的效力是依据哪种原则设置的(C)。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D、以上内容都不是

6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A)。

A、本单位负责人 B、所在地市总工会

C、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D、所在地人民政府

6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D)报告或者举报。

A、各级人民政府

B、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C、安全生产监察机关

D、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A)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A、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B、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B)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A、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B、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C、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 D、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紧急撤离 6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D)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3,5 B、5,10 C、3,终身 D、5,终身

7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D),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A、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B、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C、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D、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判断题(错误请打“×”,正确请打“√”,每题1分,共30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7.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9.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10.目前国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12.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3.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14.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1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7.《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18.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2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工会不能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2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6.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27.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28.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9.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16篇:新环保法试卷

神华新疆吉木萨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法》考试试卷

部 门 姓 名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 )年制定的。 A、1984 B、1989 C、1990

2、新修订的《环保法》自( ) 起施行。

A、2014年6月1日 B、2014年12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3、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 )。 A、基本国策 B、政策 C、方法

4、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每年的( )为环境日。 A、4月22日 B、5月31日 C、6月5日

5、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

A、环境影响评价 B、环境监察 C、环境监测

6、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连续处罚。 A、日 B、月 C、周

7、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 )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低碳、节俭 B、自给自足C、奢华、浪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经济发展 B、节约资源 C、环境保护

9、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一切单位和个人 C、各级环保部门

10、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 A、环境保护税 B、经费 C、排污费

1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 )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 B、地方政府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1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 B、审批单位 C、监督单位

14、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一 B、二 C、三

15、环境保护坚持( ) 的原则。

A、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B、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C、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2、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

4、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

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可以不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6、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7、已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再缴纳排污费。( )

8、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

1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1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4、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5、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问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怎么处理? 答: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哪些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答:

第17篇:环保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XXX乡关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颁布实施以来,XXX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乡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现就全乡关于环境保护贯彻实施情况做以下汇报:

一、贯彻执行情况

(一)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环境意识。

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是搞好环保工作的前提。我乡始终都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并将之贯穿于环保各项工作之中。一是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宣传契机,宣传环境保护法。每年在“6〃5”期间开展环保法律咨询活动,发放环保知识宣传单,举办环保知识讲座;二是积极开展生态资源和水资源保护,开展以畜禽养殖和饮用水水源保护为主的污染整治,通过媒体的宣传有力推动了我乡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整治力度,扩大了宣传效果,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效,得到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三是开展中小学校环保法制教育。深入中小学校进行环保知识讲座,举办中学生环保知识竞赛,增进从小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的意识,几年来,共举办各种讲座10多次;四是加强案件处罚过程环保法律宣传。我们对每一位受处罚者,处罚之前都耐心宣传环保法律法规,阐述处罚的法律依据,使受处罚者知晓环保

法,做到心服口服。近几年,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五是把环保法律纳入乡普法教育内容。与乡司法所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环保法律宣传,并将环保法制、环保责任纳入本乡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二)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赋予的职责,加强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一是注重“防”,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关。认真贯彻《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规划关、产业关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批;对已无环境容量的地区新上增加污染物总量的项目坚决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脆弱及环境敏感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的项目坚决不批;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影响环境的项目不批。二是狠抓“治”,着力整治老污染。近几年,全乡已投入大量资金治理老污染,关闭了一家小造纸厂,完成了屠宰场、重点煤矿企业等的综合整治任务,大大削减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实现了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三)加大投入,加快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继续推进城乡一体化。近几年,乡集镇在不断的建

设中实现了垃圾集中收集,污水处理系统不断升级,集镇环境面貌实现了较大的改观,其他的村也正逐步实现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

二是治理农村生活污水。认真推行净化沼气和积极探索

推广农田处理等适宜技术为主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三是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积极推广“猪-沼-果”生态农业循环经济系统,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最高效地利用绿色能源,最有效地利用生态肥料。

四是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内安放了围网,设置了四块界标、一块交通警示牌、一块宣传牌。

五是XXX河道采砂整治。2010年,我乡以建设生态河道为目标,狠抓整治规范,突出回填平复,基本理顺了境内XXX河道采砂的秩序。2011年我乡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着力改善其生态环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乡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环保意识低,环保法制观念不强。虽然乡政府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来抓,但由于少数企业、部分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有的企业没有把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把污染转嫁给社会承担,有偷排污水、废气的现象,群众参与意识淡薄,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等现象时有发生,对发生、发现环境污染事故或违法行为,不报告,不检举。

二是环保执法手段滞后。许多单位、企业认为办理环保手续只是一道程序,没有认识其重要性,先开工后办理手续,致使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第一审批权、第一验收权和现场执法权落实不到位。

三是农村面源污染加剧,治理难度大。随着农药、化肥、农膜使用量增加及农村人畜粪便得不到有效利用,直接影响农村生态环境。

四是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

三、下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思路,寻找差距,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力度,不断强化全民的环保意识,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严格环境执法检查,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使我乡环境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是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抓住“6.5”世界环境日、重大节日活动等契机,深入乡村、企业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对环保执法人员和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并深入推进“绿色乡镇”、“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设。努力在全乡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处处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坚持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并重的方针,加大投入,进一步推进村庄绿化、城乡环卫一体化、农村畜禽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河道整治等工作,并大力植树造林,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环保违法查处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严格检查、严肃查处。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管理,从源头上治理污染。建立健全

科学合理的环保协作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监察、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联动机制,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严格执法和监督,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法》的权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大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肃查处各类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邀请乡人大视察环境保护工作,了解《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

第18篇: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馼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目前这个阶段,应该说,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信春鹰说,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处罚制度,这是一记重拳。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新职责——

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王刚说,新修改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4-04-2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19篇: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简介: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出台过程: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由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疑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可见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8、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0、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11、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12、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3、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4、严格法律责任。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境保护法实行“按日计罚”,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15、引咎辞职制度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环境保护法扩宽了责任主体,现行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新环境保护法地六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的法律责任,并新增了引咎辞职制度。

第20篇:浅析新环保法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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