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证

2022-05-18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银行开信用证

银行开信用证,具体操作: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有三点:

⑴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文件等。

⑵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⑶缴纳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证。

二、银行对新客户的初审

1、对于首次来银行办理进口的客户,应递交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②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

③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④法人代表授权书,内容应有:客户单位的中、英文企业全称应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列明经营业务及被授权人的签样、印章、企业公章、财务章。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客户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如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相符;客户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有关业务受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约束;严格按国际惯例履行有关权利义务)。

三、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6、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我方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四进口信用证申请书的填制

1、开证日期(DATE),在进口申请书右上角填写申请日期;

2、致:浙江省中国银行( TO:BANK OF CHINA,ZHEJIANG BRANCH);

3、请开列以下不可撤销信用证(PLEASE ISSUE ON OUR BEHALF AND FOR OUR ACCOUNT THE FOLLOWING IRREVOABLE LETTER OF CREDIT);

4、信用证号码(L/C NUMBER),此栏由银行填写;

5、申请人(APPLICANT),填写开证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并注明联系电话,电传等号码;

6、受益人(BENEFICIARY),填写受益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并注明联系电话,电传等号码;

7、通知行(ADVISING BANK),由开证行填写;

8、信用证金额(AMOUNT),填写合同规定的总值,分别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示,并且表明币制。如果允许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要在信用证中明确表示出来;

9、到期日期和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填写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10、分批装运是否允许(PARTIAL SHIPMENT),此处可打√或打×,表示同意与否;

11、转运是否允许(TRANSHIPMENT),此处可打√或打×,表示同意与否;

12、装运地(港)及目的地(港)的名称,最迟装运日期(LOADING IN CHARGES、FOR TRANSHPORT TO、LATEST DATE OF SHIPMENT),如允许有转运地港,也应列明;

13、汇票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汇票金额,根据合同规定填写信用证项下应支付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如合同规定所有货款都用信用证支付,则应填写信用证项下汇票金额是发票金额的100%;如合同规定该笔货款由信用证和托收两种方式各付50%,则应填写信用证项下汇票金额是全部金额的50%。

②支付期限,主要有即期、远期,如果是远期汇票,必须填写具体的天数,如30天或60天等。

③付款人,付款人一般不是开证人,而是开证行或者指定银行。

14、单据条款:信用证申请书中已印就单据条款12条,第12条是“其他单据”,对上述11条中没有的单据可全部填写在该处以下。填制单据时应注意: ①在所要的单据前打“X”。

②然后在该单据条款后填上具体要求,如一式几份,应包括什么内容等。如信用证申请书印制好的要求不完整,可在该条款后面填写清楚。

③申请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单据条款,不能随意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要求,也不能降低或减少合同规定的要求。

15、商品描述(COVERING),合同规定的货物描述有,商品名称、规格、包装、单价条款、唛头等。所有内容都必须与合同内容相一致,尤其是价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如有特殊要求,如规格、包装物等,应具体、明确表示清楚。

16、附加指示(ADDITIONAL INSTRUCTIONS),此栏已印就6个条款: ①所有单据加列合同号码(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UMBER);

②所有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③每项数量与金额允许%增减(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FOR EACH ITEM% MORE OR LESS ALLOWED)。

④第三方作为托运人是不能接受的(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NOT ACCEPTABLE)。

⑤单据必须在提单后天送达银行并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DOCUMENTS MUST BE PRESNTED WITHIN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已印就好的上述条款,如需要,可在条款前的括号里打“X”,或在该项条款后作补充内容。

17、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及电话、传真等内容( SIGNATURE OF

AUTHORISED PERSON、TEL NO.、FAX )。申请书最下面的一栏由有关授权人签字,并加注电话和传真号码。

推荐第2篇:银行信用证贴息

银行-货押业务商业模式六种

先票后货差额回购:

是指经销商在我行申请银承、商承保贴等综合授信额度,用以支付购货款;经销商根据自身的销售计划,随时向我行缴存一定比例保证金,我行即给经销商开出《提货通知单》向生产商提货,票据到期经销商以销售回笼款偿还票据;票据到期前一定时间(一般为15天),若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仍有差额的部分,由生产商向银行回购。 先货后票仓单质押业务:

是指经销商以库存现货作质押,在我行申请银承、商承保贴、开证等综合授信额度,用以支付购货款;经销商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票据到期用回笼的货款兑付;票据到期前一定时间(一般为15天),若该笔银承对应的货物尚有未赎单的部分,由银行委托仓库或第三方进行变卖,变卖的货款用于偿还票据本息,不足部分我行可向经销商追索。 先货后票质押回购(或第三方保购)业务:

是指经销商以库存现有存货作质押,在我行申请开立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承,用以支付购货款;经销商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票据到期用回笼的货款兑付;票据到期前一定时间(一般为15天),若该笔银承对应的货物尚有未赎单的部分,由生产商向银行回购。(如回购方不是厂家而是第三方,则由第三方负责保购,这种业务模式称为“先货后票第三方保购”)

先票后货控货融资:

是指经销商在我行申请开立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购货款;生产商收到银承后至货物发送到我行指定的仓库之前,由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货到仓库之后,由仓库出具仓单交我行办理质押手续;经销商随缴保证金提货,票据到期用回笼的货款偿还。票据到期前一定时间(一般为15天),若该笔银承对应的货物尚有未赎单的部分,由银行委托仓库或第三方进行变卖,变卖的货款用于偿还票据本息,不足部分我行可向申请人追索。 先票后货质押回购(或第三方保购):

是指经销商在我行申请开立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购货款;生产商收到银承后至货物发送到我行指定的仓库之前,由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货到仓库之后,由仓库出具仓单交我行办理质押手续;经销商随缴保证金提货,票据到期用回笼的货款偿还;票据到期前一定时间(一般为15天),若该笔银承对应的质押货物尚有未赎单的部分,由生产商向银行回购。(如回购方不是厂家而是第三方,则由第三方负责保购,这种模式称为先票后货第三方保购)

先货后票最低库存质押:

是指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存放在自有仓库的存货作质押,在我行申请银承、商承保贴、开证、流贷等综合授信额度,用以支付购货款;申请人自有仓由我行指派专人看管,申请人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保持一个最低的库存,超过最低库存申请人可自由提货,低于最低库存申请人必须缴存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方可提货。票据到期用销售回笼的货款兑付;票据到期前一定时间(一般为15天),若该笔银承对应的货物尚有未赎单的部分,由银行委托仓库或第三方进行变卖,变卖的货款用于偿还票据本息,不足部分我行可向申请人追索。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我行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的操作,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对我行远期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

二、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规定)仅限于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其他外币票据贴现业务仍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三、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1]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四、贴现/买入业务不同于信用证议付业务:

1.提供融资时间不同:议付行为发生在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认为单证相符时,给客户提供融资。贴现/买入业务发生在贴现/买入行收到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出具的付款承诺后,给客户提供融资。

2.风险不同:议付行为是基于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付款条件是单证相符。贴现/买入是基于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后者风险小于前者。

3.利率不同:两种业务承担的风险不一样,因而采用不同的利率,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贴现/买入业务的利率低于议付业务。

五、为方便客户,简化业务操作,依据本《规定》客户只需签订一份《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协议》,此协议不涉及具体的金额、期限、费用、利率等,只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已签订协议的客户填写《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申请书》,注明此协议编号,表示受此协议约束。经办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业务。

六、根据贴现/买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会计核算暂比照贴现业务处理,以承兑行或开证行的加押确认付款电文作表外科目登记的依据。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我行远期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增加贸易融资服务品种,满足我国出口企业日益增加的对融资产品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以下简称:贴现),是指我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有追索权的贴现。

本规定所指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以下简称:买入),是指我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确认延期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到期日后,有追索权的买入该信用证项下应收款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金融机构额度

金融机构额度的审查和核定由总行集中控制。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分行在办理每笔贴现或买入业务前必须向总行结算部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

经办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贴现/买入业务,并通过一级分行向总行结算部申请金融机构额度。

第四条 协议

在办理贴现/买入业务前,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协议》(附件1),协议持续有效,直至协议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的,在通知送达对方之日时,经办行不再受理客户新的业务申请,如经办行尚有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结的客户提交的单笔贴现/买入业务,应继续办理完结,协议自上述单笔贴现/买入业务办理完结之日起终止。

第五条 费用构成:

(一)一般费用:

1.贴现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外币贷款利率表》(以下简称:《利率表》)中“票据贴现”利率计收;

2.承兑行费用:承兑行在付款时要求扣收的费用,经办行根据国际银行业惯例收取;

3.审单费:按《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费率表》中“出口信用证审单费”收取;

4.邮电费:按《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费率表》中“邮电费”收取。

(二)其他费用:

1.迟付利息:

(1)向金融机构收取:按《利率表》中同档次贷款利率加不少于100个基本点计收;

(2)向客户收取:按《利率表》中“透支利率”计收。

2.违约金:按《利率表》中商业贷款利率加不少于230个基本点计收。

第六条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具

我行在为客户办理贴现及买入业务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款项从国外收妥后,方可出具出门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七条 设立台账

国际结算部门应设立台账,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台账应包含:经办行业务编号、总行批复编号、信用证编号、通知号、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名称、承诺金额、贴现或买入金额、申请人名称、发票号、承诺付款日、收到付款日期。

第八条 建立档案

国际结算部门应对每一笔贴现/买入业务建立一个档案,将相应的材料归入档案。档案应包括:承兑电文或其他方式的有效付款承诺、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申请书、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申请书、关于申请使用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的批复、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恢复通知书(如有)、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逾期通知书(如有)。

第三章 业务操作程序

第九条 签订协议

由信贷经营部门与客户签订《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麻收款买入协议》。

协议签订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将协议复印件报送国际结算部门。

第十条 受理

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或买入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申请书》(附件2);

2.我行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际结算部门审查客户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已与我行签订《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协议;

4.申请办理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业务的客户,其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以上(含A级);

5.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我行有金融机构额度;

6.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

7.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已经承兑行在票面上作出有效承兑批注,或者以经证实的SWIFT电文、加押电传或者我行接受的其他方式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承诺付款行已对付款到期日作出有效确认;

8.如承兑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执行。

(1)只接受纸制汇票,不得接受承兑电文,且汇票票面必须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币别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承兑人必须在汇票票面加注“承兑”字样,其签章必须符合该金融机构的签字样本要求,签章核符,且将汇票寄回我行。

9.我行规定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审批

审批权限依照法人授权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额度申请

国际结算部门应将《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申请表》(附件3)传真给总行结算部(附正本承兑汇票或承诺付款电文),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总行结算部据此扣减金融机构额度,并于24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回复《关于申请使用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的批复》(附件4)。

第十三条 办理支付

国际结算部门收到总行同意使用金融机构额度的批复及相关超权限批复(如有)后,依据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承诺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国外银行费用及我行相关费用,将净额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支付给客户。

如客户终止办理此项业务,国际结算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恢复通知书》(附件5)传真给总行结算部,用于恢复金融机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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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

产品概述

国内信用证系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有效期最长为开证日后180天。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而且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围绕国内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展开的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卖方融资业务还包括:适用于买方的有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信用证代付;适用于卖方的有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贴现、卖方议付等。 产品功能

1、国内信用证在企业间成功搭建信用桥梁:国内信用证一旦开立,开证行即承担无不符点项下的第一付款责任,增强买方信用度;买方付款前提条件是卖方提交符合标准的单据,加强了对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控制,保障购货方能够收到符合条件的商品,避免交易风险;

2、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开出全额信用证,节约流动资金;

3、开证申请人可申请办理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代付等买方融资业务,受益人可申请办理打包放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等卖方融资业务,方便资金融通;产品适用范围

经营正常、贸易关系稳定、现金流稳定的国内贸易经销商和采购方。

业务流程

1、开证:开证申请人备齐资料申请,开证行审核通过后开证,采用信开或电开方式,如信开,寄送通知行的同时须以SWIFT MT799电文证实(开证行与通知行为同一家行时除外);

2、修改:开证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原开证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并由受益人出具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加盖与原合同一致的签章。开证行审核无误后,采用信开或电开方式,如信开,寄送通知行的同时须以SWIFT MT799电文证实(开证行与通知行为同一家行时除外);

3、通知: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一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4、议付/委托收款:受益人填制申请、备齐资料单据提交议付行/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委托收款行一般在受理议付/委托收款申请后五个营业日内完成审单;

5、付款: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6、注销:支付后余额为零的信用证,以及不允许分批装运且无需支付尾款的信用证,无论是否过效期,均可在支付后即予注销。

信用证项下未发生过支付,或有支付但仍有余额,开证行应在信用证逾效期1个月后注销,对于议付信用证,须向议付行查询其是否办理了议付并取得议付行未办理议付的确认后方可注销;

信用证未逾期的,如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要求注销,开证行经通知行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该证方可注销;

如受益人经通知行主动要求注销信用证,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及全套正本信用证,开证行应联系开证申请人同意,通知行在征得开证行同意后,方予办理;

信用证逾期3个月后,可予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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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信用证业务

一、国内信用证开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依照您(国内贸易中的买方)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国内贸易中的卖方)开立的信用证,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方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的单据,并经审核确认单证相符后,于到期日向受益人进行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业务优势

与现有的结算方式相比,国内信用证的独特优势在于:

1.国内信用证是一个能给买卖双方都提供较好保障的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

式下,贸易买方的付款是以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为前提,因此可以通过单据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进行控制;而贸易的卖方只要履行交货义务,并提供单证相符的单据,货款的收取就有银行的付款承诺作为保障。

2.国内信用证是一个较为灵活的结算方式,适合于分批发货、分批付款等多样

化的销售模式。

3.国内信用证是一个具有融资功能的结算方式。贸易的买方资金不足时可以申

请减免保证金开证,贸易卖方资金不足时可以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申请国内信用证议付融资。

(二)业务对象与条件

1.对象

如果您的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国内贸易活动中选择以国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即可凭有关文本资料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

2.(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且结算记录良好;

(3)信用证项下的购销活动为企业的主营业务;

(4)能够提供据以开出国内信用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并能够满足我行要求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三)开证的申请与办理

1.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

程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等基本资料;条件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国内信用证开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2.

3.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国内贸易的购销合同;准确、完整地填写我行提供的《开证申请书》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盖

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提交我行公司金融部门。

4.如果您的企业向我行提供足额的保证金,并存入我行保证金帐户,我行在审

核无误后,将按照您提供的开证申请书条款对外开立信用证。

5.如果您的企业需在开证时减免保证金,您需要进一步按照我行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我行将按照贷款程序进行资信调查与业务审批。审批通过后,我行将与您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您提供的开证申请书条款对外开立信用证。

二、进口信用证开证

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根据您(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信用证,凭议付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保证到期对外付款的结算方式。

我行可开立的信用证种类包括: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一)进口开证的对象和条件

1.对象

如果您的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即可凭有关文本资料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开证业务。

2.(1)您的企业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处置权,财务制度健全,企业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和履约能力;

(2)您的企业应在我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基本帐户或往来帐户,并保持经常结算往来,信誉良好;

(3)进口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需求,并在您的经营权限范围内,需配额管理的商品须提供进口许可证;

(4)您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进口开证名录卡,如需办理>的进口开证,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申领;

(5)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等值于开证金额的人民币或外汇保证金,对一些资信良好、有一定清偿能力的客户,我行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以及抵押、担保的落实情况,核定开证授信额度,减免开证保证金。条件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开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二)进口开证的申请

如办理进口开证,请向我行各级营业机构申请,您需提供: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基本档案资料;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有关文件;填写我行提供的《进口开证申请书》,缮打信用证条款;提供等值于开证金额的人民币或外汇全额保证金,存入我行保证金帐户;或

者经我行审定给予一定的免交保证金开证的授信额度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经我行审核无误后,将按照您提供的开证申请书条款对外开立信用证。此外,开证申请人在办理信用证项下跨境汇款业务的同时,应履行填妥国际收支申报表的义务。

三、出口信用证

我行收到开证行的来证后,负责对信用证真伪的审核并通知出口商。办理出口商委托银行办理的出口贸易项下单据交单议付,寄单索汇以及收汇入帐等业务。1.

受益人为境内具有自营或代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

跨境和国内一般经济区域与特殊经济区域之间的贸易项下的出口贸易项下的结算。

3.

受益人委托我行办理交单议付收汇的,应提交正本信用证以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

我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经联行或代理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要求,单到开证行付款。

我行收到款项后,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外汇资金入帐后,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应按规定予以结汇。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按外管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

受益人在从境外收到出口款项后,应履行填报国际收支表的义务。 业务基本规定: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推荐第5篇:信用证

信用证--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开证行(Opening/I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 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2)开立 保函的依据。(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4)要求付款的条件。

银行保函的种类按用途可分为:(1)投标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 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2)履约保证书。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3)还款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 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 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推荐第6篇: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1]但是在学习这些经济学之前,要掌握相应的基础知识,比如,会计学原理、统计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经济法、国际商法、证券投资、财务管理、管理学原理等课程。在学习完上述课程之后,就要接触到国际贸易最核心的知识了,就是国际贸易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即:国际贸易理论、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结算、外贸英语函电、外贸口语、外贸写作、外贸谈判技巧、国际经济合作、跨国公司理论与实务等,当然最重要的课程为——国际贸易实务,也称作进出口贸易实务,或对外贸易实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既然是经济学类的,自然离不开对数学的学习了,微积分、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必不可少的,学习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必须要有比较扎实的数学基础。从事国际贸易,英语应当是相当好的,不仅仅是书面英语,比如外贸英语函电,口语也是相当重要。

学习完上述全部内容之后,还要学习譬如工科类的知识,即行业知识,作为对专业知识的补充,为日后进入工作岗位提供便利。虽然各行各业有各自的专业知识,但掌握了国际贸易理论知识之后,就可以比较方便的学习行业知识了,从事专职工作也得心应手。

综上所述,想要在国际贸易领域取得较好的成绩和长远发展,必须学好英语和经济学知识,了解国内外相应的法律法规。

推荐第7篇: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

买方开立信用证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签订进口合同后,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手续,如合同规定在收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或在卖方确定装运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时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收到支付履行约保证金后开证,我方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通知我方履约保证金已付讫后才开证。

买方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时,必须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信用证的内容,包括受益人名称地址,信用证的性质、金额,汇票内容,货物描述,运输条件,所需单据种类份数,信用证的交单期、到期日和地点,信用证通知方式等。二是申请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其内容通常固定印制在开证申请书上,包括承认遵守《UCP 500》的规定;保证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在申请人付款赎单前,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开证行收下不符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单等等。银行则按开证申请内容开立信用证,因此,信用证内容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它与合同内容应当一致。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要求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或变更装运港等,若我方同意对方的请求,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开立信用证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一、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列明,不能使用“XX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信用证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应参照或依附于其他契约文件。

二、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UCP 500》规定: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因而,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比如,合同中规定货物按不同规格包装,则信用证中应要求受益人提交装箱;合同以CFR条件成交,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单已装船。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等。

三、按时开证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通常掌握在交货期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

四、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检验证明的结果和证内规定不符,银行即可拒付。

五、关于保护性规定

《UCP500》中若干规定,均以“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为前提。比如,“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等等。如果进口方认为《UPC500》某些规定将给自己增加风险,则可利用“另有规定”这一前提,在信用证中列入相应的保护性条,比如,按《UCP500》规定,禁止转运对集装箱运输无约束力,若买方仍要求禁止转运,则可在信用证中加列“即使货装集装箱,本证严禁转运”等。

六、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兑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对此,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当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确立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后,进口方即可按贸易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FORIRRE鄄VOCABLEDOCUMENTARYCREDIT)。

这样,进口商即成为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依据。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后,在法律上就与进口商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契约就是开证申请书。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有三点:

⑴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文件等。

⑵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⑶缴纳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证。

二、银行对新客户的初审

1、对于首次来银行办理进口的客户,应递交: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②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

③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④法人代表授权书,内容应有:客户单位的中、英文企业全称应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列明经营业务及被授权人的签样、印章、企业公章、财务章。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客户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如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相符;客户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有关业务受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约束;严格按国际惯例履行有关权利义务。

三、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6、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11、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办理货运保险

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通知单。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船名、船期、启运日期和估计到达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对于进口货物.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以装运港海轮船舷为界。存货物装船前.物权和风险责任都属于出口商,货物装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故而,在货物装船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买方在此之的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州对于由进口方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实际业务中为装船)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或卸离海轮后60天终止。必要时,还可由投保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限60天,但散装货、活牲畜和新鲜果蔬等商品的保险责任,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终止。

签订运输代理协议

需要资料:货物运输托运书、国外装箱单、发票、合同、核销单

换单:

1:货代在指定船代或船公司确认该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必须确认二程船名。 2: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换取提货单(小提单)。

注:“背书正本提单”两种形式:

(1)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订舱人”,则由发货人背书;

(2)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进口报检须知

报检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

3、信用证(以信用证结汇者);

4、发票、装箱单、运单/提单(副本);

5、卫生证书、检验报告(必要时)、原产地证书;

6、标签审核证书;

7、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与检疫证书(必要时);

8、产品标准(必要时);

9、进口营养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对该产品的批准文件;

工作流程与受理部门:

1、具备资格的报检人签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附所需资料;

2、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在流程单签字;

3、检务处受理报检;

4、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派员抽样与现场监管、向检测部门提供样品;

5、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审核检测结果、拟制证稿;

7、检务处出具相关证书证单。

工作时限:

1、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以单批计),

2、如遇大批量报检及其它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检疫时限者应提前告知,商议确定出证时间。

进口报关流程

一般贸易进口,首先要确定付款方式,是T/T呢,还是L/C呢,如果是L/C,那就要先开证,等开完信用证后,确定进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后。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

1.首先是要得到国外客户的提单,发票、箱单,如果是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的话,还必须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

2.接着要拿提单到船公司去换单,也就是拿提单去从船公司换回该批货物的提货单,也就是舱单。上面有你们公司进口货物的详细的船务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检的进口货物,还要到商检局做商检,实际上换单和商检应该提前进行。如果进口的货物不需要商检,那就不用了。实际上你进口的货物需要不需要商检你让你们的货代帮你查一下就知道了,也可以自己查,通过商品编码书。

4.到海关报关,需提交以下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

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

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单,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 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进口付汇核销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过后退还进口单位。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推荐第8篇: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关键词汇

Destination Bank :--------通知行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

KOREA EXCHANGE BANK

SEOUL

178.2 KA, ULCHI RO, CHUNG-KO

40A/ Type of Documentary Credit--------信用证性质为

IRREVOCABLE (不可撤消)

20/ Letter of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一般做单时都要求注此号

LC84E0081/99

31C/Date of Iue------开证日期

2008-09-16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失效时间地点

991015 KOREA

51D /Applicant Bank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开证行

50 /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

DALIAN WEIDA TRADING CO., LTD.59/Beneficiary-------受益人

SANGYONG CORPORATION

CPO BOX 110

SEOUL

KOREA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USD 1,146,725.04-------信用证总额

41D /Available with...by...–NAME/ADDR-呈兑方式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BY NEGOTIATION(受益人国家的任何银行议付)

注:有的信用证为 ANY BANK BY PAYMENT, 些两句有区别, 第一个为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第二个则有追索权就是有权限要回已付给你的钱

42C/ Drafts at(付款方式)

45 DAYS AFTER SIGHT-------见证45天内付款

注:其他如AT SIGHT-------见证即付

42D /Drawee-------付款行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43P /Partial Shipments-------分装规定

NOT ALLOWED---分装不允许

43T /Transhipment------转船规定

NOT ALLOWED---转船不允许

44A /Shipping on Board/Dispatch/Packing in Charge at/ from----- 起运港

RUSSIAN SEA

44B/ Transportation to -----目的港

DALIAN PORT, P.R.CHINA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运期

2008091

3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货物描述

FROZEN YELLOW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 USD770/MT CFR DALIAN QUANTITY: 200MT

ALASKA PLAICE (WITH YELLOW BELLY) USD600/MT CFR DALIAN QUANTITY: 300MT

46A/ Documents Required------------议付单据要求

1.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签字的商业发票五份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TEL:(86)411-3680288-------------一整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抬头为TO ORDER 的空白背书,且注明运费已付,通知人为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TEL:(86)411-3680288

3.PACKING LIST/WEIGHT MEMO IN 4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AS CALLED FOR BY THE L/C.-------------装箱单/重量单四份, 显示每个包装产品的数量/毛净重和信用证要求的包装情况.

4.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3 COPIES ISSUED BY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由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签发的质量证明三份..

5.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 WITH 3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DATE, QUANTITY, WEIGHT, VALUE OF SHIPMENT, L/C NUMBER AND CONTRACT NUMBER.-------受益人证明的传真件, 在船开后三天内已将船名航次,日期,货物的数量, 重量价值,信用证号和合同号通知付款人.

6.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当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三份.

7.CERTIFICATE OF HEALTH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当局签发的健康/检疫证明三份.

47A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附加指示

1.CHARTER PARTY B/L AND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租船提单和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

2.SHIPMENT PRIOR TO L/C ISSUING DATE IS ACCEPTABLE.----------装船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接受

3.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PERCEN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允许数量和金额公差在10%左右

Charges

71B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8

DOCUMENTS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49 /Confi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WITHOUT

78/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指示付款/接受/议付银行:

1.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

2.DISCREPANT DOCUMENT FEE OF USD 50.00 OR EQUAL CURRENCY WILL BE DEDUCTED FROM DRAWING IF DOCUMENTS WITH DISCREPANCIES ARE ACCEPTED.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No.汇票编号Date:出票日期

Exchange For:

At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 (first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 Dated:

To.

Signature of the drawer

发票

TOInvoice

DATE:

SALES CONFIRMATION NO.销售合同号码

L/C NO.ISSUED BY :

Shipping &MARKSDESCP.OF GOODSQUANTITYPRICEAMOUNT(以上关于唛头、货物描述、数量、单价、总金额的描述可以从信用证中获取,也可以从销售合同中获取。)

推荐第9篇: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

一,定义: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操作时会占用外债额度,需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审批,约需2-3个月。

银行保证函(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是国际间银行办理的代客担保业务。银行保证函的侧重点在于提供信用担保,而不在于付款。操作时不占外债额度,无需报外汇管理局审批,约需1-2个工作日。

二,银行保函的类型:

1) 对合同价款支付义务的保证函包括:

i) 付款保函: 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定合同款支付的保证。 保函金额:合同金额;有效期:按合同期限付清价款再加半个月。(Escad合同中,由三一重工申请,在中国银行湖南分行开具的保函)

ii)延期付款保函:分期付款中,预付定金后,买方无法按时付款,担保行代为付款。保函金额:扣除定金后的货款金额;有效期:按保函规定最后一期 货款及利息付清日期再加半个月.iii) 租赁保函: 保证承租人一定按租赁合同规定交付租金。 保函金额:租金总额;有效期:按租赁合同规定之全部租金付清日期再加半个月。

2) 对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i) 投标保函: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时,必须随附银行的投标

保函。开标后,中标的投标人先前附来的银行投标保函立即生

效。保函金额:投标金额1%-5%;有效期:自开标日为止,有

时再加3-15天索偿期。

ii) 履约保函: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保函金额:一般为

合同金额的5%-10%。 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为止,有时再加

3-15天索偿期。

iii) 预付款保函: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

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将在收到受

益人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保函金

额:预付款金额;有限期:至合同执行完为止,有时再加3-15

天索偿期。

iv) 质量保函:是指应供货方或承建人申请,向买方或业主保证,如

货物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约更

换或修理时,按买方或业主的索赔予以赔偿的书面文件。保函金

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有限期:合同规定的保质期再

加3-15天。

三,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的区别

在国际贸易中,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正被广泛大量地使用,两者在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出口商偿付能力、保证进口商获取利益方面具有共同作用。但两者在法律属性、责任承担、独立性,法律依据方面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主债务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

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在银行保证函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保证人地位,根据保证函的设定条件,开证行可以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这时与备用信用证条件下的开证行责任相似;开证行也可以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这时开证行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2.两者的责任承担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这两种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是否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3.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4.银行付款的对价情况不同

备用信用证,银行付款是有对价的;保函则按不同类别有所不同,付款类保函有对价,信用类保函无对价,发生前提是申请人违约。

5.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推荐第10篇: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我国《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三票一卡三方式”中的一种,在经济活动中有很强的支付和结算功能,是企业客户经常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人民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又一项支付结算工具。

本文试从不同的角度将两种产品进行比较,分析他们的特点,供大家参考。

一、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相同点

(一)从两者的作用看,既是支付工具,又是短期融资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与银行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并由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者,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运发货,而不需买方当场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也一样,卖方收到银票后即可发货,买方当时也不需要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从使用的要求看,两者都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由于可以融通资金,银行要求使用双方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同,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国内信用证也要开证申请人出具双方购销合同。银行将两者都纳入对客户单位的授信范围,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三)其他相同之处

除了上述两点外,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还有其他诸多相似之处。如,从最终收取款项的方式看,两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开户行通过“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货款,从资金的灵活方式看,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和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都能通过贴现或议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项,从银行核算方式看,两者都属于表外信贷业务等等。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这两种票据申请人在向开户行开具票据的时候,开户银行从申请人账户上冻结并划出同等金额,做为收款方收到这两种票据的时候,因承兑方为银行故承兑风险很低。

二、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一)两者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的结算方式,两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但具体内容大不相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而信用证上的要素相对较多,除了相应的当事人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二)两者所体现的内在结算方式不同

国内信用证体现的是单款对流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体现的是货款对流的方式。在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商品交易,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卖方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后获得运输单据(凭单交货),再将全套单据(包括代表物权的单据如货物提单、商业发票等)交给银行,由银行办理托收(或向银行办理议付),买方向通知行付款赎单(凭单付款)。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即买方向卖方交付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卖方验票后交货。

(三)两者对各自项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约束不同

虽然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这张票去履行该笔合同。通常,银行在作出承兑后,不再去管汇票的流向和其实际的用途,只是到期负责支付汇票款项。目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炒作股票,已成为不法企业申请办理银票的用途之一。而国内信用证中的很多条款都是根据合同条款来缮制(开立)的,如对货物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期限等的要求,对代表物权单据的要求等,都要求卖方必须履行合同,生产出合同要求的产品,按规定的时间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后,才可以办理托收,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同时,买方必须持有卖方提供的履行合同后所获得并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才能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也必须将信用证连同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办理托收,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受理银行虽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该银票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但贴现银行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不再需要附这些证.明单据。实际上,只要保证汇票本身的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承兑银行就必须付款。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上银行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对其他票据的审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无需提供,银行在开具相关金额的汇票时会从申请人的账户上先行扣除票据金额,如账户金额不足的话是不给予开具的,即银行只审核资金是否充足。

而申请国内信用证,在银行的审核上如同贷款的审核流程。更多审核的是合同内容与事实相符。

(四)两者的流转方式不同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流通。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后便可交给承兑申请人,由其自由转让。在承兑行向对方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过程中,票据是脱离银行在外部运作的,这样就很容易被伪造、变造、克隆,给正当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带来困难,同时使银行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社会信用的普遍低下,经济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贫乏都会直接影响到票据流通的质量,现实生活中由于背书中的某一手章盖错了、盖的位置不对,最终影响最后持票人到期收不到款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银行误收克隆汇票,导致资金损失的也是屡见不鲜。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无论是电开还是信开)由开证行开出后就直接交给对方银行(通知行),信用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没有流出银行系统,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信用证及相关单据被篡改变造的风险,保证收款的安全。

(五)两者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银行见到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只要审核汇票背书连续及汇票的真实性后即可付款:而国内信用证开证(议付)行必须审核信用证及其所附单据,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方可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在汇票到期日由承兑银行支付款项,而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者都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项(一般是在五个工作日内),延期付款是指在货物发运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它没有到期日的概念,随到随付。

另外,国内信用证可以根据买方,或者卖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往往是贸易双方对合同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地对信用证上的条款也进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证金额,这就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方便。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不能进行修改,也不能对部分金额进行背书转让,只能以此金额最终办理结算。这也是一些客户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重新签开若干小额承兑汇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

(六)客户负担的费用不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要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办理贴现时不须再交纳手续费,而国内信用证由于手续比较复杂,在整个业务环节,客户要交纳相对较多的费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要求,客户在申请开证时,要交纳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低100元);申请修改信用证时,按每笔100元交纳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修改手续费;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时,受益人交纳通知手续费每笔50元;受益人办理议付时,按议付金额0.1%交纳议付手续费。

以上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比较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两者都是支付结算工具,都有短期融资功能,又各有特点。银行承兑汇票从转让流通、最终付款方面显得比较灵活,而国内信用证将买卖双方合同中的彼此约束和货款支付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的现象,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两种结算方式的特点,扬长避短,灵活选择,满足结算需要。

第11篇: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By: cocowang520

企业财务人员在考虑货款的支付结算办法时通用的有支票、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及银行汇票,可能很少使用到国内信用证、保函,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多了解一下,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合理利用,降低风险。据了解,工行、民生、中信等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均有大幅度增长。

现转摘并整理有关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这两种产品的异同点,供大家参考: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我国《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三票一卡三方式”中的一种,在经济活动中有很强的支付和结算功能,是企业客户经常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人民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又一项支付结算工具。

本文试从不同的角度将两种产品进行比较,分析他们的特点,供大家参考。

一、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相同点

(一)从两者的作用看,既是支付工具,又是短期融资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与银行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并由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者,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运发货,而不需买方当场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也一样,卖方收到银票后即可发货,买方当时也不需要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从使用的要求看,两者都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由于可以融通资金,银行要求使用双方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同,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国内信用证也要开证申请人出具双方购销合同。银行将两者都纳入对客户单位的授信范围,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三)其他相同之处

除了上述两点外,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还有其他诸多相似之处。如,从最终收取款项的方式看,两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开户行通过“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货款,从资金的灵活方式看,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和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都能通过贴现或议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项,从银行核算方式看,两者都属于表外信贷业务等等。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这两种票据申请人在向开户行开具票据的时候,开户银行从申请人账户上冻结并划出同等金额,做为收款方收到这两种票据的时候,因承兑方为银行故承兑风险很低。

二、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一)两者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的结算方式,两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但具体内容大不相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而信用证上的要素相对较多,除了相应的当事人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二)两者所体现的内在结算方式不同

国内信用证体现的是单款对流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体现的是货款对流的方式。在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商品交易,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卖方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后获得运输单据(凭单交货),再将全套单据(包括代表物权的单据如货物提单、商业发票等)交给银行,由银行办理托收(或向银行办理议付),买方向通知行付款赎单(凭单付款)。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即买方向卖方交付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卖方验票后交货。

(三)两者对各自项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约束不同

虽然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这张票去履行该笔合同。通常,银行在作出承兑后,不再去管汇票的流向和其实际的用途,只是到期负责支付汇票款项。目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炒作股票,已成为不法企业申请办理银票的用途之一。而国内信用证中的很多条款都是根据合同条款来缮制(开立)的,如对货物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期限等的要求,对代表物权单据的要求等,都要求卖方必须履行合同,生产出合同要求的产品,按规定的时间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后,才可以办理托收,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同时,买方必须持有卖方提供的履行合同后所获得并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才能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也必须将信用证连同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办理托收,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受理银行虽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该银票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但贴现银行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不再需要附这些证.明单据。实际上,只要保证汇票本身的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承兑银行就必须付款。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上银行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对其他票据的审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无需提供,银行在开具相关金额的汇票时会从申请人的账户上先行扣除票据金额,如账户金额不足的话是不给予开具的,即银行只审核资金是否充足。

而申请国内信用证,在银行的审核上如同贷款的审核流程。更多审核的是合同内容与事实相符。

(四)两者的流转方式不同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流通。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后便可交给承兑申请人,由其自由转让。在承兑行向对方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过程中,票据是脱离银行在外部运作的,这样就很容易被伪造、变造、克隆,给正当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带来困难,同时使银行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社会信用的普遍低下,经济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贫乏都会直接影响到票据流通的质量,现实生活中由于背书中的某一手章盖错了、盖的位置不对,最终影响最后持票人到期收不到款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银行误收克隆汇票,导致资金损失的也是屡见不鲜。而《国

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无论是电开还是信开)由开证行开出后就直接交给对方银行(通知行),信用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没有流出银行系统,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信用证及相关单据被篡改变造的风险,保证收款的安全。

(五)两者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银行见到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只要审核汇票背书连续及汇票的真实性后即可付款:而国内信用证开证(议付)行必须审核信用证及其所附单据,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方可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在汇票到期日由承兑银行支付款项,而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者都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项(一般是在五个工作日内),延期付款是指在货物发运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它没有到期日的概念,随到随付。另外,国内信用证可以根据买方,或者卖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往往是贸易双方对合同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地对信用证上的条款也进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证金额,这就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方便。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不能进行修改,也不能对部分金额进行背书转让,只能以此金额最终办理结算。这也是一些客户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重新签开若干小额承兑汇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

(六)客户负担的费用不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要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办理贴现时不须再交纳手续费,而国内信用证由于手续比较复杂,在整个业务环节,客户要交纳相对较多的费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要求,客户在申请开证时,要交纳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低100元);申请修改信用证时,按每笔100元交纳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修改手续费;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时,受益人交纳通知手续费每笔50元;受益人办理议付时,按议付金额0.1%交纳议付手续费。

以上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比较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两者都是支付结算工具,都有短期融资功能,又各有特点。银行承兑汇票从转让流通、最终付款方面显得比较灵活,而国内信用证将买卖双方合同中的彼此约束和货款支付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的现象,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两种结算方式的特点,扬长避短,灵活选择,满足结算需要。

第12篇: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银行承兑汇票要求的手续较高,

1、要求不同。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都是买方对卖方签发的欠条,由银行提供了担保。只不过,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较低,依托真实贸易北京签发欠条,但是,卖方拿到欠条项下的款项并不严格与交货相关,到期前只需要将欠条提交自己的开户行,开户行就可以向欠条的担保行索要。

国内信用证要求极高,卖方必须发货,且取得发运的证明,提交给议付银行后,才可以要求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法律依据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遵循《票据法》,基本要义:“因文有权要”

国内信用证遵循《》,基本要义:“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见证发货”“见单付款”“付款赎单”。

3、对企业报表的影响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表内融资工具,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反映在表内,全额计入企业的表内负债科目。过多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会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上升。

国内信用证属于表外融资工具,企业签发国内信用证反映在表外,不计入企业的表内负债科目。国内信用证签发不会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上升。

但是,银行在评价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偿债能力的时候,应当将企

业的国内信用证融资还原,这样才可以真实测算企业的偿债能力。

第13篇: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贴现业务

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贴现业务-票据业务

-企业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

一、业务要点

代理出口商取得进口商开具的信用证后,在信用证的额度内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支付给国内生产商,由生产商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业务。

二、服务对象

具有短期融资需求的出口产品生产商。

三、业务特点

促进进出口企业资金周转,降低融资成本,节约财务支出,且操作手续简便。

四、办理流程

五、持票人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代

第14篇:典型信用证

TO:BANK OF CYPRUS LTD LETTERS OF CREDIT DEPARTMENT NTCOSIA COMMERCIAL OPERATIONS CENTER INTERNATIONAL DIVISION ****** ****** TEL:****** FAX:****** TELEX:2451 & 4933 KYPRIA CY SWIFT:BCYPCY2N DATE:23 MARCH 2005 APPLICATION FOR THE ISSUANCE OF A LETTER OF CREDIT SWIFT MT700 SENT TO:MT700转送至 STANDARD CHARTERD BANK UNIT 1-8 52/F SHUN NIND SQUARE O1 WANG COMMERCIAL CENTRE,SHEN NAN ROAD EAST,SHENZHEN 518008UNITED KINGDOM.:78: INSTRUCTIONS TO THE PAY/ACCEP/NEG BANK 议付行

NEGO OF DOCS THRU BANK OF CHINA LIMITED CHINA IS ALLOWED.PLEASE 可通过中国银行议付,请

DEDUCT RROM YOUR PAYMENT TO BENEFICIARIES THE AMOUNT OF USD15,00 (是15还是1500,请指明) 于受益人的帐户中扣去USD15,00 REPRESENTING RECORDING FEES.NEGOTIATION BANK TO OBTAIN 作为记录费。

REIMBURSEMENT FROM OUR ACCOUNT WITH REIMBURSING BANK 3 BUSINESS DAYS FOLLOWING THEIR AUTHENTICATED TELEX/SWIFT ADVICE TO US, STATING A) OUR CREDIT NUMBER, B)AMOUNT CLAIMED, C) VALUE OF DOCUMENTS D)SHIPMENT/DISPATCH DATE AND E)THAT DOCS AR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CREDIT TERMS.ON EXECUTION FORWARD TO US,BANK OF CYPRUS PUBLIC COMAPNY LTD,NICOSIA COMMERCIAL OPER.CENTER INTERN.DIV., 10 KYRIACOS MATSI AV.1082 AY.OMOLOYITES,NIGOSIA, CYPRUS,ALL DOCS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AT BENEFICIARIES EXPENSE.所有单据应由偿付行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快件形式发给我们,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1993 本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1993 年版)开出

I.C.C PUBL.NO.500.SUBJECT TO URR ICC 525.COLLECT YOUR CHARGES FROM BENE.PLEASE ACKN.RECEIPT.CUMSTOMER’S APPROVAL.

第15篇:信用证常用语

1.B/l showing costs additional to freight charges not acceptable.

除了运费以外,提单上不能显示其他费用.

2.THIS CERTIFICATE IS NOT REQUIRED IF SHIPMENT IS EFFECTED THRU N.S.C.S.A/U.A.S.C.如果货由N.S.C.S.A/U.A.S.C运输,则无须此证明.

3.Extra copy of invoice for iuing bank\"s file is required.

另外提交一份发票作为开证行留档.

4.A CONFIRMA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S REPRESENTATIVE, WHOSE NAME WILL BE INTRODUCED BY THE ISSUING BANK.

开证人代表出具的证明书,且签字要和开证行留存的相同.

5.SHOULD THE APPLICANT WAIVE THE DISCREPANCY (IES)WE SHALL RELEASE DOCUMENTS.

如果开证人接受不符点,我们将放单给开证人.

6.DOCUMENTS TO BE AIR COURIERED IN ONE LOT TO NEDBANK LTD.

单据需通过航空快递一次性寄给(开证行).

7.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接受第三方单据.

8.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ORIGINAL LEGALIZED AND CERTIFIED BY C.C.P.I.T.

3份签字的发票,其中正本需要贸促会认证.

9.SIGNED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LETTER ADDRESSED TO US ACCOMPANIED WITH COPY OF D.H.L .RECEIPT.

加签字的受益人证明,并提交DHL快邮底单.

10.B/l showing costs additional to freight charges not acceptable.

除了运费以外,提单上不能显示其他费用.

11.BENEFICIARY MUST COURIER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TO THE APPLICANT.

受益人必须快递一套副本单据给开证人.

12.ON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PLUS COPY OF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SENT TO US DIRECTLY BY D.H.L WITHIN 7 DAYS FROM BILL OF LADING DATE.

一正一副的提单已经在装船后的7天之内通过DHL寄给我们了.

13.DOCUMENTS PRODUCED BY REPROGRAPHIC SYSTEMS, AUTOMATED OR COMPUTERIZED SYSTEMS OR AS CARBON COPIES IF MARKED AS ORIGINAL ARE ACCEPTABLE.

接受复印,计算机打印等自动制单完成的单据,但需表面注名ORIGINAL.

14.A HANDING FEE OF USD80。00 TO BE DEDUCTED FOR ALL DISCREPANT.

有不符点的单据将收取80美元的费用.

15.please advise beneficiaries by telecommunication.

请用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

16.If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this credit are found to be discrepant,we shall give notice of refusal and shall hold document at your diposal.

如果单据有不符点,我们将拒付,然后替你保管单据.

17.PACKING LIST IN THREE COPIES MENTIONING THE GROSS AND NET WEIGHT OF EACH PACKAGE AND THE MARKS.

3份装箱单,显示毛重净重和唛头.

18.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ONG OF UCP500, IF WE GIVE NOTICE OF REFUSAL OF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THIS CREDIT WE SHALL HOWEVER RETAIN THE RIGHT TO ACCEPT

A WAIVER OF DISCREPANCIES FROM THE APPLICANT.

即使UCP500有规定,我行拒付了该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后,我行也保留开证人接受不符点后的我行的权利。

19.if dated and signed after this date by competentauthorities it must bears the mention iued retrospectively.

如果权威部门在该日期之后签署,则必须倒签.

20.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a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开证行承诺汇票的出票人和/或善意持票人将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得到议付.

21.Third party,Short From,and Chartered party B/L bill not acceptable.

不接受第三方提单,简式提单,租船提单.

22.except as far as otherwise exprely stated ,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ication no.500 currently in force.

除非另有说明,该信用证遵守国际商会目前正实行的UCP500规则.

23.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APPLICANT.

保险由开证人办理.

24.We have authorized bank A to debit our account and credit your account with the above sum.我们已经授权A银行借记我们帐户,并且贷记你们的帐户.

25.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a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开证行承诺汇票的出票人和/或善意持票人将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得到议付.

26.A charge of usd50.00 or equivalent will be deducted from proceeds for each additiona set of documents presentd.

如果提单了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在付款时将被扣除50美元(或等值).

27.IN REIMBURSEMENT OF NEGOTIATION MADE BY YOU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WE AUTHORIZE YOU TO DRAW ON OUR H.O.ACCOUNT.

如果单证相符,我们会授权你们从我们总行帐户索汇.

28.shoud this be a transferable credit and shoud we be authorised to effect such transfer,please note that we are under noobligation to do so.

如果系转让信用证,并且确实要办理转让,必须到我行办理.

29.FULL SET SHIPPED ON BOARD B/L (LESS ONE ORIG)ISSUED TO OUR ORDER.

全套(除一份正本)的已装船提单,(收货人打成)TO ORDER OF 开证行.

30.ANY AMENDEMENTS UNDER THIS L/C WILL BE CONSIDER INFORCE UNLESS WE RECEIVED ANY REJECTION FROM YOU TO SAME WITHIN 15 DAYS FROM ITS DATE。

除非在开立后15天内我们收到拒绝,否则该信用证下的任何修改都将被视为有效.

31.INSURANCE POLICIES OR CERTIFICATES MUST EXPRESSLY STIPULATE THAT CLAIMS ARE PAYABLE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

报单上必须显示偿付货币和汇票上显示的货币一致.

32.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ued in negotiable endorsed in blank for 110 percent fo invoice value.正本保单,背书,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

33.SIGNED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LETTER ADDRESSED TO US ACCOMPANIED WITH COPY OF D.H.L .RECEIPT.

加签字的受益人证明,并提交DHL快邮底单.

34.ALL DOCUMENTS MUST BE MANUALLY SIGNED AND DATED ON OR AFTER THE DATE OF THIS L/C DATE AND MUST QUOTE THIS L/C NO.AND DATE.

所有单据必须在开证日期当天或者之后签发并签经过手签,并且著名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35.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ADDRESSED TO ISSUING BANK CONFIRMING THEIR ACCEPTANCE AND/OR NON-ACCEPTANCE OF ALL THE AMENDMENTS MADE UNDER THIS CREDIT.

受益人给开证行的证明,确认是否接受该信用证下的修改.

第16篇:信用证问题

30%TT,70%信用证问题终极解决贴

一, 如果信用证currency code条款显示的是剩下货物的货款,没有显示全额货款,也没有显

示预付款,但货物是全额的货物。

例如合同金额33000USD,预付款5000USD,信用证显示28000USD: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报关金额:USD33000(即5000 + 28000)

保险金额 USD33000 X 110%

(除非客户有明确的文字指示,保险金额必须全额,否则万一出现海损,将索赔不足)

议付发票的表述如下:

AMOUNT: USD33000

T/T IN ADVANCE: USD5000

PAYMENTBY L/C:USD28000

汇票金额:70% of the total value of invoice

因为提单是不显示金额的,所以一个提单就好了

以上做法已经多次使用,均安全收汇。无论信用证显示总额还是总额的70%,上述方法都适用。

另外一种有风险的做法是,把发票上的单价做低,额度做成70%的总额。

交银行的单据按照信用证来制单。即:单据总金额显示USD28000,而货物为总量。

与此同时,发票,原产地证,熏蒸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如CIF)做一套即可,因为全部不显示货款金额。

你核销的时候把2张结汇水单合并起来就可以了,2张水单的金额基本上和报关单、核销单金额差不多就可以了。

二, 如果信用证currency code显示全额货款(不太可能,一般要改证,但是也可以当作分批装运,所以该信用证条款必须是允许分批装运),而且货物描述的数目是全额的货物。

1)报关、核销、退税用的单证按照实际出货情况做单证,即:单据金额显示USD10,000.00

2)交银行的发票按原数额制作然后le 掉down payment(具体方法如下方3),装箱单仍然按照原数额制作,产地证,许可证都作一个,提单做一个。汇票怎么做?是按发票金额的70%,还是100%,total value 是指le 掉down payment的款项还是没有le掉的?如果是CIF,那么保险费怎么计算110%的保额

3)发票,装箱单在制作的时候,用70%的总金额除以数量得出单价或者单价直接不填。

附带: 如果我方办理保险和运费,那么保险和运费需要体现在发票,就是说价格就是CIF价格。运费出口方付,发票上肯定做的是CIF单价。发票金额已经含有海运费和保险费,

当然也可以fob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单独列出

如下:分开列明就好类

FOB:USD1000.00

FEIGHT:USD200.00

INSURANCE:USD300.00

扣除30%预付款和大使馆认证费,在发票上怎么显示:

Le:

1) a down payment worth of 30% of total amount:USDxxxxx.00

2) an authentication fee charged by xxx Embay with a sum of: USDxxxxx.00

第17篇:信用证套利

当前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套利新模式研究

王大贤发表于:《深圳金融》2012年第1期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人民币跨境结算量不断增长,跨境人民币流入呈爆发性增长。自2009年7月试点开始到2011年10月底,短短两年多时间里,跨境贸易结算量累计已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出口付款人民币结算比例已超过10%。人民币跨境结算在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帮助涉外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当前人民币升值压力明显、境内外利率差异较大的背景下,不少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跨境套利,不仅加剧了当前“热钱”流入的严峻形势,而且制约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长远发展。为掌握目前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套利情况,笔者对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新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总体状况及套利的界定 从人民币跨境流动的渠道来看,主要是通过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转口贸易和关联公司借款的方式流入。人民币跨境流动反映了人民币跨境结算行为的变化,隐含了企业和银行充分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方式,绕开国内信贷紧缩限制、规避外汇监管规定、套取境内外汇差和利差等真实原因。

当然,笔者认为,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的行为必须与企业和银行的“套资金”(绕开国内信贷紧缩限制)、“套政策”(规避外汇监管政策)以及正常的套期保值和资金摆布等行为区分开来。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将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定义为:在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融资需求背景下,绕过监管部门管理,通过人民币跨境结算来获取利差和汇差的行为。

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存在的套利行为分析 根据本文的套利定义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企业、银行的业务行为特点,结合外汇局在日常监测监管中发现的情况,笔者梳理了自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以来企业存在的套利行为,并归类整理为贸易结算、贸易融资和境外融资三类。

(一)贸易结算项下存在的套利行为

1、转口贸易项下。企业利用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先收人民币,后付外币,逃避转口贸易收入进入待核查账户监管的规定,并套取汇兑收益。不少企业通过转口贸易先收人民币、后付外币的方法主要是为了规避政策限制从而获取人民币升值收益,实现套利则是间接产生的结果。

2、对外支付货款。企业以对外支付货款的名义对外支付人民币,然后在境外离岸市场购买更低廉的美元,获取汇差。当前境内外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存在不小的差距,一般在100个基点以上。如2011年10月12日,汇丰银行香港市场要价为6.3387人民币/美元,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要价为6.3629人民币/美元,两者相差0.38%。据外汇局统计,2010年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我国企业以人民币对外支付货款的70%以上流向了香港,侧面验证了这种套利方式可能被为数不少的企业运用。

3、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转汇款业务。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相关产品,将人民币支付到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由境外分行在国外购汇支付给国外出口商。银行通过主动提供此类产品,帮助企业利用境内外汇价差异,套取汇兑收益。《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4、中间商人民币转汇款业务。境内企业通过贸易合同将人民币汇往境外中间商或关联公司,由境外中间商或关联公司在境外购汇付给贸易最终收款人。企业办理此类产品,也是为了利用境内外汇差获利。目前,人民银行已禁止此类业务,但无法鉴别企业是否使用该方法进行转汇,因为银行在审核跨境人民币进口业务时,无法审核交易真实性,企业可用转口贸易方式或与境外关联公司运作,办理类似转汇的交易。

5、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转收款业务。中国银行于2011年7月向企业推出“人民币转收款业务”,该业务糅合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和海外结汇业务,是指境内中国银行应境内企业申请,将其对外收款由中行海外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和费用兑换成人民币后支付给境内企业。在人民币离岸结汇价格优于在岸结汇价格的特定市场条件下,境内企业可利用“人民币转收款业务”产品套利,但据中国银行反映,目前该类产品使用较少,但不排除在未来离岸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情况下迅速发展的可能性。

6、利用延期付款套利。具体产品如中行的“协议付款”。操作方式为:境内企业出口收取人民币货款并存一年期定期存款,再与境内及境外行协定,由企业在境内行的人民币存款作质押,境外行向境外出口方支付外币货款,一年后企业人民币定期存款到期购买等值外汇用于支付境外行贷款。境内企业通过境内人民币存款与境外外汇贷款利率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套利。

7、通过境内与境外的汇率差获得收益。产品有中国银行的“汇利通”。操作方式为:境内出口企业通过境内行及其境外代理行协定,由境内行在境外的代理行将境外进口商支付的外汇货款结成人民币汇入境内。

(二)贸易融资中存在套利的行为 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扩大,各银行相继推出了相关的金融配套产品,品种覆盖表内外,一些组合型人民币产品设计存在明显套利性质。

1、人民币全额质押的人民币海外代付类组合产品。境内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结算时,利用境外机构及代理行的人民币资金,在客户全额人民币质押的条件下,提供的短期融资服务,分为进口代付和出口代付两类。此类产品将境内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转变为境外关联银行提供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从而变成境内企业对境外银行的人民币负债。在当前境内外利差明显、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未纳入外债管理的情况下,此类产品具有明显的利率套利和政策规避特征,企业获得利差收益,规避了外债管理规定,而银行也获得了中间业务收益,突破了短债指标规模控制。

其一,人民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进口代付类产品。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存入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保证金,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发送人民币代付指令,境外银行收到指令后即向国外客户支付货款(人民币或转化为等值外币),到期时境内银行发放人民币保证金偿还境外银行的代付资金,或由企业用自有人民币资金偿还。该产品在满足境内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的同时,利用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之间的差异获取套利收益。 其二,人民币订单融资等出口代付类产品。订单融资等出口代付类产品,主要是在境内企业货物出口后将全套出口单据交给境内银行,在企业提供全额人民币质押的条件下,境内银行的海外分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融资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将人民币净额预先付给境内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该类产品同样是利用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之间的差异获取套利收益。

2、人民币全额质押的人民币进口保付。银行对进口代收(D/A)项下远期商业汇票在进口商全额质押的基础上,以保证人身份对汇票全部或部分金额加具保证,保证到期在付款人拒付或迟付情况下,银行将保证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按时支付给收款人,同时境外银行收到保付电函后向境外出口商发放外币融资款。到期后境内进口商支付人民币货款,境外出口商收到款项后兑换为外币归还融资款。人民币进口保付的融资成本较低,企业能获得套利收益。

3、人民币远期信用证。远期人民币信用证具有的融资功能,客观上为部分企业套取本外币利差收益提供了方便。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时,进口企业以人民币全额保证金质押,银行为企业开具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产品到期后,发放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支付境外货款。企业可以在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同时,通过远期信用证延迟支付,获取了境内利息收益。与美元信用证相比,人民币信用证不仅节省了企业购汇成本,而且90天以上人民币信用证不受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规模限制,因此,人民币信用证备受银行和企业青睐。2011年1-8月,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中信用证结算的占比已经达到29.8%,大大高于2010年全年17.3%的水平。随着人民币对美元的持续升值和国内融资成本的上升,涉外企业利用远期信用证融资的动机将更强烈,而远期信用证在支付前不占用银行的资金,因此,只要交易对方愿意接受,今后人民币信用证的占比必将进一步提高。操作方式为:境内企业出口收取外汇,将结汇人民币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存定期),或以部分人民币存款加境内银行授信额度为质押,通过银行开具进口远期人民币信用证,境外交易方(多为境内企业的关联公司)凭境内行开具的远期人民币信用证为质押向境外银行融通等值外汇,用于支付下批次进口货款。境外交易方同时办理同期限等值NDF远期购汇用于偿还境外银行到期外汇贷款。企业通过境内人民币存款与境外外汇贷款利率差、即期结汇与远期汇率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套取利益。

4、组合类融资产品。组合产品中的套利现象大部分以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民币跨境贸易为基础。一般模式为: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签订贸易合同,以人民币方式结算。境内公司大多以人民币存款质押等形式向境内银行申请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或保付、托收等银行信用担保;境外公司在向境内出口后,利用应收境内人民币债权,特别是由银行担保的债权,向境外银行申请低息外币贷款,到期按约定汇率(多为NDF汇价)等方式卖出人民币归还外币贷款,在境外实现利差和汇差双重套利。代表产品有建行的支付宝、中行的粤港信用证融通等。

(三)离岸市场人民币融资中存在套利的行为

1、海外直贷。部分银行利用海外分行的人民币资金优势,推出了海外直贷产品,企业从境外银行直接借入人民币贷款,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其操作程序是:境内银行分支行向其省级以上分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总行在其全球海外分行中询价,海外分行与境内企业直接签署贷款协议后将人民币外债贷给境内企业,提款后境内银行扣减境内企业的授信额度。但在当前境内信贷紧缩和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利用该产品解决资金紧张的可能性更大,获得境内外利差收益并非最主要目的。

2、人民币保证金海外直贷。在海外直贷业务的基础上,中国银行推出的一种人民币保证金质押下的海外直贷套利产品。操作手法是企业预先在境内中行存入一笔人民币保证金,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融资安排协议,境内中行发合同给中行海外分支机构,同时企业向外汇局提出借用人民币外债的登记申请,待外汇局核准后,境内中行为企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并通知海外行放款,海外行款项入账后,企业办理外债提款登记。企业在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境外低利率融资,具有明显套利色彩。

3、企业间人民币外债。外资企业在无融资需求的背景下,从境外关联公司、其它外国企业借入人民币资金,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来看,2011年以来,我国开始出现以人民币形式借入企业间人民币外债,2011年1-8月,全国关联公司人民币借款流入62亿美元,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流入12亿美元。

以上套利方式有的是银行外汇产品客观上带来套利机会,有的是原有的套利方式改头换面,有的是人民币结算带来的新套利机会,它们还可能衍生出更多的套利交易。随着参与企业数量增加和人民币结算规模急剧扩大,套利交易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愈发显著。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人民币国际化的长期战略与套利交易对短期国际收支平衡冲击的矛盾。

三、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在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发展过程中,对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银企双方合规的市场套利行为应保持一定容忍度,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高度加以理性认识和处理。部分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在享受境外(主要是香港)较低的汇兑成本和获取收益的同时,还利用了境外较低的成本获取融资,客观上对国内货币政策形成了冲击。对纯粹以套利为目的行为,应尽快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一)完善政策,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有序、合规开展。一是改进现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监管模式。如暂停纯粹以无风险套利为目的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或对全额保证金质押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产品予以余额管理。二是将人民币外债纳入外债管理体系,将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贸易融资业务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将跨境人民币结算延期付款也纳入企业外债管理(譬如,将90天以上人民币远期信用证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以促进跨境资金有序流动。同时,规范转口贸易和离岸账户的人民币收付汇行为,加强先收后支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管理。三是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银行对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异常的企业应施行重点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外债,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一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也可利用央行的信贷征信系统全面掌握企业资金流动情况。

(二)协调管理,加强人民币跨境结算政策与外汇管理政策的一致性。一是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模式。央行、商务部、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科学的、合理的、审慎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二是对以人民币体现的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债务关系,建议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明确其“外债”属性,切实防范银行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规避外债指标管理的风险。同时,加快出台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统计申报细则,加强统计监测力度。应全面考虑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与其他币种的共性和人民币作为本币的特性,细化对其跨境交易的监测和管理。

(三)加强监测,保障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监测与分析,从流量数据和存量数据综合估计人民币结算对贸易顺收顺差差距的贡献度,为决策层提供量化的依据。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涉外收支的综合监测,从非现场监测角度发现收付汇行为异常的企业,必要时到办理业务的银行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防范银行和企业利用人民币结算进行套利交易的行为,尽量减少非正常的人民币跨境支出对境内银行售汇的替代。密切监测外债资金流向,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深入了解各创新产品的具体流程和交易量,进一步明确可开办业务种类。规范和管理银行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开发的各种组合产品,特别是融资类产品。

(四)加强统计,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均衡发展。一是建议由统一产品业务口径和会计核算方法,要求各银行分支机构定期、分类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主要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的交易信息,在完善统计体系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主体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制度。二是加强对国内银行在境内外系统内有偿调拨资金的管理,强化境外人民币的流动监测机制。根据银行信贷扩张速度及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引导境外人民币回流的节奏和规模。三是扩大人民币流出渠道,稳步推进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对外债务等资本项下业务均衡发展。此外,应定期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办情况的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探索解决方法,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

(五)加强本外币统计系统的数据比对分析。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人民币贸易信贷、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等各方面,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则对跨境人民币收付汇进行统计监测,比对两个系统能从主体监管的角度分析企业的跨境收支、贸易融资以及贸易信贷等情况,发现异常资金的流出入线索,因此建议加强本外币统计监测系统的比对分析,提高对跨境人民币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

(六)主动引导,帮助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交易。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企业、银行等微观主体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有广泛的潜在需求。应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政策、信息优势,推进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发展。一方面适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在境外援助、合作或集中采购中使用人民币交易,及时将参与人民币跨境交易的大企业、大项目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向全社会推广,引导更多的中小型企业分享人民币结算的优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和规范银行提升人民币跨境交易服务,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不断开发和丰富人民币投融资及避险保值产品。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第18篇: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letter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现在为UPC600部分条款。

[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适用条款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

[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编辑本段]与一般信用证相比: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 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

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

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5.投标备用信用证( 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

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第19篇: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流程

贸易背景: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国内企业,有销售发票。

我行资料(制式)

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金协议期间、核保书、担保企业预留印鉴、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承诺书)、国内信用证付款融资申请书、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

企业资料(制式)

企业基础资料、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借款与担保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如有授权将出具授权委托书。

开证办理流程:1.国际部审核:填写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查审批表,描述该笔业务基本情况,填写保证金入账冻结单到前台冻结保证金。填写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及承诺书。2.信审部审核:主要审核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合理,审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3.放款中心确认额度:在系统中合同录入及提交项中把额度切分出来。4.行领导签字意见。

融资办理流程:1.国际部审核:交易背景中的卖方委托银行收款及销售货物发票(委托银行可以是我行),买方向我行提供货物收据,申请融资。填写国际审查表,融资申请书,到前台解冻保证金,货物收据及发票的金额如大于我行所给额度,补存保证金。2.信审部审核:发票真实性及金额.3.放款中心审核;确认额度。4.行领导签字意见。

第20篇:信用证开立

信用证的开立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非合作行会收取200元不等的通知费。

卖方收到信用证,进行单证审核,在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始准备出口相关事宜。

卖方将信用证规定或指定的单据向议付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我们建议大家使用自己的银行议付,一般来说自己的的银行都可以操作议付工作。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议付行通行的方式是审核无误后将单据直交开证行,目前国内、外接受电索的银行不多。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通知卖方确认单据,并给予大约7到10天的支付期限,到期未拒付将直接划转信用证款项。如果买家拒付,单据将被退回。

买方获得单据凭单取货。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同时,国内买家填写。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国内从零到30%到100%都有,和企业信誉有关。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均执行收结汇政策,如果某些单位需要通过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银行将设立保证金帐户根据信誉情况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目前,无信誉企业开立信用证可能性比较小,需要提前准备。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自动划转。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一般千分之5左右,最低有250元左右。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一般国内银行会选择有密押协议书的银行信用证,不在此类的银行信用证被认为是风险信用证,需要第三方担保。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同时告诉大家,买方有义务开立卖方接受的信用证,否则视为违反买方义务,因此,大家接到不合理条款信用证可以要求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

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大家在提交单据一定要早做准备,及时和银行国际部沟通,不要耽误了时间。对于商检,定舱,产地证以及电通知要提前准备。

《银行信用证.doc》
银行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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