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冤案

2022-05-1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冤案何以发生

冤案何以发生

人活着,好好的,就该有感恩之心。我已经活了60多年,既没有死于战乱,也没有死于灾难;既没有染上不治的病症,也没有沦为冤狱的牺牲,我是应该感恩的。

今天,在这个新书发布会上,我要感谢的人就很多。首先,我要感谢那些冤错案件的当事人,他们用自己的痛苦乃至生命,为我们演绎了如此惨烈的人生故事,为我们的研究提供内容丰富而且深刻的真实素材„„

这些年,我国发现的冤错案件中有一类是极具震撼力的,那就是亡者归来的冤案。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亡者为假,归来为真,譬如湖北佘祥林案和湖南腾兴善案。一种是亡者为真,归来为假,譬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与河北聂树斌案。无论是真实版亡者归来,还是虚幻版亡者归来,它们都在追问一个问题:冤案何以发生?

诚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错案责任都归结到办案人员身上,因为这些冤案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许多漏洞和缺陷。其实,从1995年的黑龙江石东玉到2000年的云南杜培武,从2005年的湖北佘祥林到2010年的河南赵作海,从2013年的浙江张氏叔侄到2014年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这些冤案给我留下最为深刻的一个概念就是“复制”。这些发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司法错误似乎都延循相同的模式,类似的人生悲剧在不同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手中一次又一次被重复。因此,这不是或主要不是个人的错误,而是司法制度的错误。当然,制度也都是由人来执行或运转的。我说是“制度之错”,并不是说这些办案人员都没有责任,而是说在这样制度下,制造冤案的人未必都是坏人和恶人。

在佘祥林案平反之后,我们就开始对刑事错案问题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一些典型冤案的全景式回顾,我发现,每一起冤错案件的发生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综合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可能导致错判的十大误区。我在这本书中只列举了这些误区,如果进一步考察这些误区形成原因,可以发现其中有些属于制度或体制问题,有些则属于观念或意识问题。认知这些误区,可以有的放矢地修补制度漏洞,使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我不愿意把制造冤案的人都说成坏蛋,但是有一个问题一直纠缠在我心间:那些办案人――特别是进行刑讯的警察――当时是否知道或者意识到嫌疑人可能是无辜的人?我相信,在有些冤案中,办案人员基于认识错误而没有想到嫌疑人可能是无辜者,但是在有些冤案中,办案人员当年可能已经认识到嫌疑人可能是无罪之人。譬如在杜培武案和念斌案中,如果杜培武和念斌后来的讲述是真实的,那么审讯人员应该已经知道他们是在拿无辜者顶罪了。假如真是这样,那会是人性中一种什么样的恶?明明知道对方不是罪犯,却还要用各种残酷手段去折磨,去逼供!而且,他们应该知道,这样入罪的结果可能就是死刑!

于是,联想到呼格吉勒图案中的真凶赵志红,此人身材矮小,却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我看到一段报道,在他奸杀一个女出租车司机之前,被害人恳求他,“你可以要钱,也可以要车,就是别要命”。然而,赵志红还是残忍地把她勒死了。这是极其邪恶的行为!那些明知无辜却还要置人于死罪的办案人员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性之恶,恐怕与赵志红相去不远!

在冤案制造者中究竟有多少明知无辜也要入罪的人?对于这个问题,我没有找到答案。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问题无法找到答案。

(此文是作者在“《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新书发布会暨错案预防研讨会”的讲述摘要。)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推荐第2篇:“二张”冤案平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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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冤案平反录

“二张”冤案平反录

2013年3月20日上午,在全国押犯规模最大的监狱――浙江乔司监狱,一间教室被布置成临时法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再审张辉、张高平“两张强奸杀人案”……六天后,当年作出重罪判决的浙江省高级法院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宣判后,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长出现在法庭,向二人表示了歉意。“二张”冤案得以平反,即刻震惊与轰动全国!

十年服刑再审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西湖区留下镇一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根据张辉父亲张高发的再三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证据。复查合议庭几次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前往新疆提审张辉、张高平,2013年1月将二人换押回杭州监狱,以便进一步提审核查。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及他人隐私)。3月26日,浙江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

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该案2004年4月杭州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一审结束后,张辉、张高平“拼命”上诉。2004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随后,二人被送往新疆服刑。在服刑期间,张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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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为自己的案子申诉,他的申诉书足足可以装满一麻袋。2011年5月,张高平再次向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科申诉,称自己遭“陷害”。

综合张辉父亲张高发的申诉和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提供的材料,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二次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将张辉、张高平换押回杭州。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新的证据来自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混合DNA,经过物证鉴定,该混合DNA与张辉、张高平均不符合。DNA查出了真凶。事实上,该案的办案人员曾经通过媒体详细描述了办案过程。张辉、张高平两人在审讯中曾多次翻供,警方不仅没有在受害人身上找到与他们相吻合的物证,而是在死者指甲中发现了与涉案两人无关的第三名男性的DNA。

3月26日,浙江高院的再审判决书中认定,因审讯录像、和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完整,警方的取证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原

一、二审认定的主要证据不可作为定案证据。浙江省高院认为,“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而事实上,早在2003年6月23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冬八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冬混合形成。专案组在复查中发现,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与2005年杀害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女生吴晶晶的出租车司机勾海峰相吻合。

勾海峰是吉林省汪清县人,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晶晶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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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八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也得到了证实。专家定论:DNA鉴定客观性强,准确率达99.99%。

在再审之前,浙江省高院走访了王冬的家属和生前的朋友,证实王冬与勾海峰根本不识,遇害前的两个月里,更一直在亲戚家居住,这进一步证明:指甲里面的成分可能就是最后也是最关键的证据。综合2003年5月19日王冬被强奸致死一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的可能。案子令人惊愕……

在国徽高悬的浙江省乔司监狱临时法庭,张辉、张高平叔侄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这一天,他们整整等待了10年。此时此刻,叔侄俩百感交集,却只化成一句话:“终于清白了!” 浙江省高院对此案的再审法庭上,出庭的检察官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正义虽然迟到,但不会缺席。这句话听上去很有哲理,用在现在这个时候也很合适。

张高平说,“再审后,浙江省高院副院长跟我们讲话,他也鞠躬,向我们两个人道歉。”他说,今天是(阴历)元月十五,团圆的日子,选这个日子,元月十五月亮圆。

叔侄以“强奸罪”入狱

时间追溯至2003年5月。5月18日晚九点多,安徽人张辉和叔叔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经人介绍,老乡王冬的母亲将女儿托付给去上海送货的张辉、张高平叔侄,请他们顺路将王冬从安徽西县带到杭州打工,因为是老乡,王冬的父母也比较放心。当晚十二点,王冬的朋友接到了王冬快到杭州的电话,说她自己打的过来,不用朋友来接,没想到这竟成为王冬打出的最后一个电话。

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王冬离开汽车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尔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叔侄“二张”将王冬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随后他们前往上海。第二天早晨王冬被害,她被人们发现赤身裸体死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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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马路边的水沟里,时年17岁的王冬命赴黄泉……母亲知道后当场昏瘫倒地。于是,一无所知而最后接触王冬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俩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在上海返回途中,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杭州警方拦截。

“当时主要的定罪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口供,但是叔侄两个被告在关键作案细节上严重地不吻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作为当时“两张强奸案”的辩护人,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并兼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阮方民教授说,这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阮方民说,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在其后律师形成的辩护词中也曾经要求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但最后未果。

而非常关键的证据则被遗忘。案发后仅一个月,被害人――17岁的少女王冬的八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氏叔侄与王冬混合形成的可能性。遗憾的是,二审法院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无关。在公安机关发现勾海峰DNA之前的2005年4月,在杭州监狱服刑的张高平看电视时,碰巧看到了勾海峰的案子,他当场高叫:“作案方式完全一样,王冬也是他杀的吧?!”当看到电视里勾海峰过临刑前最后一个生日时,张高平还在想:也许勾海峰会良心发现,把王冬案也供出来,张氏叔侄可得昭雪!他马上向狱警报告了这个想法,却没有受到重视。

叔侄二人被判刑后,2005年8月张高平、张辉被送到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其间张高平一直喊冤,这引起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飚、魏刚等人重视。张飚他们分析案情后,一直坚持帮助申诉。他们的努力被舆论与公众认为是叔侄冤案能够平反的“催化剂”。

张飚说,2007年,我们检察院监所部门到下面巡视,发现了他的冤情。

“我们监所检察官有个任务,每个月都要参加监所的狱情通气会,在会上,管教提出,有这么一个犯人,情绪比较反常,很激动,老向别人诉说冤情。他的情绪容易影响别的服刑人员的改造。他们希望检察官能帮助做些工作。”张高平反常行为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我们发现,张高平这个人从来不要求减刑,符合减刑条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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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要求。他认为自己不是罪犯,罪犯才要求减刑。在监狱里,犯人见到我们,都要报告,自己叫什么名字,犯了什么罪……他从来不报告。他一直是这样一个状态。张高平的情况让我们既好奇又吃惊。”张飚说。

一开始,张飚主要从维护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角度,跟他谈话。去的次数多了,张高平就经常在他们面前申诉冤情。“接触一多,我发现他跟别人不一样。别人也有喊冤的,做些安抚就平息了。但是他还是坚持。”面对张高平声泪俱下的申诉,张飚动心了。收到申诉材料之后,刚开始就是向有关部门用“机要通道”寄送。寄了以后,没有消息。“张高平就很着急,每次碰到我们就要问。”

2008年,《民主与法制》发了篇文章,说的是河南一起凶杀案,后来平反了,提到一个证人叫袁连芳。正好张高平案里也有证人叫袁连芳。张飚等就非常重视了,认为“两张”平反的可能性较大,就把有关情况向院里汇报。“我给浙江方面寄了很多次材料,回答还是比较欠缺。”2010年12月张飚将临退休,然而当时案子还是等待状态,没有实质性地进展。他就以个人名义,向浙江高院写信,主要想引起浙江高院的重视,凭个人的努力再督促一下……

2011年11月22日,张氏叔侄已经服刑八年,杭州市公安局在全国“清网”行动接近尾声时,再次比对DNA时,发现另一宗案件的罪犯、已经伏法六年的勾海峰是其所有者。这引起了浙江警方的高度重视。

时间虽然过去了10年,但毕竟冤案被纠正了,而且是在可能的“真凶”已经死亡情形下被纠正的,这尤其显得难能可贵。事实上,即便到这起冤案被纠后,法庭也没有认定真正的“凶手”是谁,因为,这位可能认定的“真凶”已经枪决了,而且,其他证据也不可能完整地证实是他所为。但这并不要紧,重要的是,无论“真凶”有无露面,或者“真凶”是否死亡,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张高平、张辉犯有杀人罪,或者换一句话说,只要证实他们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他们就是无罪的。浙江一名法律界资深人士说。

《刑事诉讼法》也赋予法院作出两种无罪判决的权力,一种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另一种是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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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以,法院重审认定张高平、张辉犯有杀人罪证据不足,无须查清谁是“真凶”,就可以作出无罪判决。

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在回答记者时说: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继于浙江省高院之后,浙江省检察院也很快发出了声音,3月27日他们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一起九年前错案,其中称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配合法院庭审,终使这起错案得以纠正。

“二张”平反后的深思

2012年3月26日中午,在五名家人的陪同下,张氏叔侄走下法院特派的中巴车,来到杭州某酒店,十多位从安徽歙县老家赶来的亲友正在门口迎接,张高平笑着和大家打招呼:“其他还好,就是耳朵有一只听不到声音了。”侄子张辉跟在后面,只是微笑,一言不发。

由于在浙江省高院领导的陪同,张家人显得有些拘谨,只是簇拥着这两位曾经“消失”十年的亲人往里走,谁也不提“那里面”的事情,但依旧有几个家人不断提醒:“先回房间洗个澡!”而张高平显得十分兴奋。“我们无罪释放啦!”他曾一度振臂高呼。

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冤案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提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浙江省公安厅表示,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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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要依法给予国家赔偿。”2012年,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这样算下来大概就是六七十万元左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华丰说。

张辉、张高平“两张”叔侄冤案平反已尘埃落定,但留给了人们沉重的深思。在再审法庭上,公诉机关提出三个观点:一,此案是错案;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不规范使用侦查人物的情况,有讯问、羁押地点不合法的情况,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时间审讯甚至殴打的情节,但是还不构成刑讯逼供。同时,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新证据的出现,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嫌疑;三,综合原有证据和新证据,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罪不成立,应宣告无罪。

在重审的法庭上,张高平最后说了这样一段话: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他的话让全场陷入沉默……

让历史记住这一冤案,但愿不再重演!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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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惊天冤案反映材料

关于宜昌市政法委机关领导与宜化集团腐败分子相互勾结指使猇亭区公安分局刑警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掩饰挪用贪污国家公款利用帐外资金非法谋利犯罪的

反 映 材 料

我是一名执业律师,曾经于2002年状告当时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公安部长*,现出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良知,不得不对湖北省宜昌市政法委和猇亭区公安分局与宜化集团腐败分子相互勾结、滥用职权,非法干涉和插手经济纠纷制造冤假错案,企图掩盖宜化集团腐败分子贪污挪用国家公款犯罪问题进行反映,目的是惩治违法分子和腐败分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习总书记的正确领导下,加速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的天平不向掌握国家权力的腐败分子错误倾斜!清洁国家机关体肤!!

一、案件起因:

王政昌等人因在海南省海口市筹建“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政昌与黄子山于2013年7月2日在北京签订借款1个亿的合同,2013年7月5日与黄子山重新约定了口头合同,将借款1个亿改为借款4000万,利息2%。2013年7月8日,黄子山从其个人卡上汇到王政昌卡上4000万元。2013年7月12日王政昌在海南省海口市投资的“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3年7月29 日和8月2日王政昌在北京偿还了黄子山300万元本金和预付40万元利息。2013年9月初,王政昌应黄子山的要求,同意以新还旧的方式先以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再借黄子山款

1 4000万,之后王政昌立马归还向黄子山2013年7月5日的借款4000万元,通过华夏银行打入又打出完成了以新还旧,同时等于王政昌预付了黄子山300万元利息,新款借用到2013年年终。2013年7月28 日由于王政昌偿还欠王素梅借款4800万元,将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转还给了王素梅4000万元。2013年10月8日黄子山给王政昌打电话说他的上级要求收回欠款或利息上涨一倍,王政昌讲如有必要可以与其上级面谈,黄子山挂断电话。2013年10月11日左右,黄子山到了王政昌公司财务处核对了一次账,黄子山写了欠他3700万元,利息为“4.5%”,比约定好的高一倍。2013年12月27日,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公告注销,其财务审计报告:无债权债务,2014年2月12日在工商局注销终结。而3月11日猇亭区公安分局却说将扣押的3700万元给了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此时该公司已经注销,且经审计无债权债务,为何要给一个已经没有债权债务的注销公司?!该款到底给了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猇亭区公安分局有何依据处分该款呢?!

二、猇亭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1、非法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假设王政昌涉嫌合同诈骗案,王政昌的所谓的犯罪地不是宜昌市猇亭区,居住地也不是猇亭区,猇亭区公安局绝对没有管辖权。2013年7月2日,王政昌与黄子山等人在北京市签订了借款一个亿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地是在北京市,用款行为发生在海南省海口市,假设王政昌涉嫌合同诈骗案,那么其所谓的犯罪地是北京市或海口市,与宜昌市猇亭区无任何关联,按此享有管辖权的只能是北京市公安机

2 关或者海口市公安机关。王政昌居住地是北京市平谷区亦不是猇亭区,按照居住地管辖是北京市公安机关有管辖权。所以假设王政昌涉嫌合同诈骗罪,不管是依据犯罪地管辖还是居住地管辖,猇亭区公安分局均无权进行管辖。猇亭区公安分局纯粹是恶意进行非法管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是掩饰隐瞒宜化集团腐败分子贪污、挪用国家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 2014年8月20 日,猇亭区人民法院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发出(2014)鄂猇亭刑初字第00018号退卷函,告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王政昌合同诈骗抽逃出资一案,因本案本院无权管辖,将该案退回。很显然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那么此案的侦查机关猇亭区公安分局对该案同样没有管辖权。若猇亭区公安分局有管辖权,猇亭区人民法院就应有管辖权,不会发出(2014)鄂猇亭刑初字第00018号退卷函。但是猇亭区公安分局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其违法行为,而是向宜昌市政法委个别腐败领导报告继续操纵此案!“欲加之罪何患无词!”2014年11月6日,宜昌市政法委个别腐败领导,给非法经营和非法执法团伙作保护伞,召开了公检法三家协调会,针对王政昌所谓的合同诈骗案,要求法院违法指定管辖,并作出对王政昌作出有罪判决的指示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指定管辖是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才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假设王政昌涉嫌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那么享有管辖权的是北京市或海口市的人民法院,即使发生管辖权争议,他们的上一级也不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进行指定管辖。是否有罪是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本不能根据指示意见作出判决。宜昌市政法委个别腐败领导为了包庇宜化集团挪用和贪污国家财物的腐败分子,不惜滥用职权,严重的粗暴干涉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2、插手经济纠纷、包庇犯罪分子

猇亭区公安分局刑警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严重侵

3 害了王政昌的合法权益。王政昌与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没有与该公司发生过任何关系。王政昌与黄子山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本应该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王政昌却被宜昌市猇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留关押,强迫正在履约的王政昌提前还款,且是要求王政昌还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款,王政昌与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未签订过合同,更没有其他业务来往,为何猇亭区公安分局要逼迫王政昌偿还对其不享有任何债权的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款?假设王政昌与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有借贷关系,也是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更何况王政昌与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王政昌根本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就是问题所在,因夷陵区公安分局此前在查处其他案件中发现宜化集团领导挪用和贪污公款的事实,并汇报给了市政法委领导,但该市政法委个别领导为了包庇、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腐败分子不让查处!而黄子山此案涉及资金又是被宜化集团挪用、贪污用来放利的账外资金,为了防止东窗事发,才又指使猇亭区公安分局用这种滥用职权的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再者王政昌与黄子山之间发生的是经济纠纷,是民事行为,根本不涉嫌刑事犯罪,猇亭区公安分局为了达到其保护非法经济集团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的不法目的,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强行对王政昌进行拘留关押,编造犯罪事实,意图使王政昌受到刑事制裁,自己不但非法获利,而且掩盖了宜化集团与宜昌市政法委有关领导狼狈为奸、共同挪用、贪污宜化(国家)资金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就是滥用职权、为包庇犯罪分子而插手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

4 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因此,请对猇亭区公安分局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领导的腐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刑讯逼供

2013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10日凌晨,王政昌被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一路押至猇亭区公安分局院内,在猇亭区公安分局讯问室,猇亭区公安分局的公安人员对王政昌进行刑讯逼供,致使王政昌骶尾部软组织损伤、骨关节炎、骨质疏松症、失眠等疾病,使其身心遭受严重侵害,精神遭受重大损害。猇亭区公安分局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014年5月23日,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询问调查案情下,以猇亭区公安局编造的起诉意见书起诉王政昌犯合同诈骗罪,起诉后的5月25日和5月27 日才去看守所询问详情,对王政昌受到猇亭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投诉置之不理。猇亭区人民检察院的行为触犯了《刑事诉法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取证

2013年10月16日,宜昌市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去了王政昌北京立高大厦办公处,当时王政昌没有在公司,正在外办事,公司张兴副总等人进行了接见,并说明了业务情

5 况。而后猇亭区公安分局冯小车冯队长用手机短信方式警告王政昌在规定时间内去见他。王政昌见冯小车作风恶略,郑重的给冯小车回了短信:“正常经济业务,定合同在北京,用款在海南,与宜昌公安有何关系。”王政昌让公司法律顾问李珍去见了冯小车,并说明了业务情况。2013年11月9日中午,王政昌在去八大处的路上被北京海淀区西山派出所配合宜昌猇亭区公安分局给其戴上手铐拘留到西山派出所,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让王政昌在涉嫌合同诈骗拘留证上签字,王政昌拒签和表示抗议,猇亭区公安分局就给其戴上脚铐,后押上一辆面包式的车,王政昌还见到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给了西山派出所人员一沓百元现金,西山派出所人员几次推拒后收款。显然,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没有合法理由对王政昌进行拘留,否则没有必要给西山派出所送钱,他们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与西山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官官勾结严重侵犯了王政昌的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10日凌晨左右,王政昌被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一路押至猇亭区公安分局院内,在专用面包汽车上,一路王政昌未能睡觉和吃饭,在猇亭区公安分局讯问室,猇亭区公安分局人员对王政昌进行了刑讯逼供,问王政昌借宜化集团宜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款项,王政昌如实回答,其未来过宜昌,未与宜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过借款合同等事实。2013年11月10日凌晨左右,在猇亭区公安分局讯问完毕后,押到一医院做了体检后押至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关押。王政昌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时,多次被提审,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多次诱供骗供和蓄意、蓄谋编写笔录,让王政昌多次抗议和纠正。 2014年2月以冯小车为首的猇亭区公安分局刑警带着拟好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到廊坊,要求王素梅按照他们的意见做笔录,并且交出2700万元资金,否则就将王素梅刑事拘留,按他们的要求做还可以释放王素梅的弟弟王智辉(王智辉因在王政昌与黄子山的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了

6 字,亦被猇亭区公安分局刑警非法关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无奈王素梅在这些人的威逼、胁迫下,只得在拟好的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现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119号刑事裁定维持了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猇亭刑初字第00040号王政昌无罪的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法院判决王政昌无罪,已经终审生效,但猇亭区公安分局与某些别有用心的腐败分子仍做垂死挣扎,仍继续千方百计、费尽心机的搜罗王政昌所谓的“犯罪”证据,意图掩饰其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犯罪事实。 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上述一系列取证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接受法律的制裁。

综合以上事实,宜化集团贪污腐败分子存在挪用国家公款、贪污腐败的犯罪事实,宜昌市政法委在领导岗位上的个别腐败分子与其相互勾结,为了掩盖更大的犯罪集团,才导演了这幕猇亭区公安分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的闹剧。这里面存在着更加特别重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引起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请上级领导责令有关职能机关依法迅速进行查处!

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文战

联系电话:15128668338 2016年5月12日

推荐第4篇:疑案、冤案和破案

疑案、冤案和破案

随着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冤案的昭雪,11年前引发这件冤案的“无头尸案”也于本周告破,被害人和杀人真凶都已确认。有媒体注意到,早在当年机井内发现无头尸体,被害人亲属前往认尸时,警方就告知“已确认苦主”,拒绝其观看。这里确认的所谓“苦主”,就是那个11年前并没有被杀,今年4月30日又冒出来的村民赵振裳。而警方之所以拒绝被害人家属认尸,无非是因为他们已把无辜的村民赵作海“打”成了杀人犯。如果又冒出一个与赵作海无关的“苦主”,岂非让警察一时三刻破不了案?

这个情节意味着:“无头尸案”本来可能在11年前或至少更早的时候就被侦破;而赵作海的冤案则可能根本不会发生,或者至少不会延续11年。然而,在一个已经“破”了的案件和一时尚难侦破的案件面前,警方选择了前者。

这个被赵作海冤案拖延了11年的“无头案”的告破也昭示人们:一些积年疑案之所以存在,恐怕不仅是破案技术和经验问题,而是价值导向有问题——如果不是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及人身自由作为警察的价值目标,而只是以破案作为其职业的功利目标的话。

一个冤案的昭雪立刻带来另一个积年疑案的侦破,也给人们以一种积极的启示:以人民的生命和自由作为根本价值,有可能更多地侦破案件。与前者相较,破案率乃至破案本身,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价值。

从本周二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适用的处分。当我从网上搜检、阅读这个《条令》时,条条禁令的文字后面,浮现的都是鲜活、惨痛的案例。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就让我想到了赵作海的冤案。其第十二条中“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则让我想到了“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和“针刺死”等一年来诸多监所非正常死亡事件。

广州警方本周四公布摧毁了一个广州市近十年来火力最强、作案手段最残忍的暴力武装犯罪团伙。这个团伙涉及命案3宗毒案9宗,其武器多从境外购入,大部分为军用武器。

阅读这篇消息,我同大多数读者一样,不禁为警方的辉煌战果而叫好;但同时却又想到:这个从2007年就已经开始成形并武装化,并于同年因遭禁锢成员出逃报警而恶行暴露的暴力犯罪集团,为什么在3年后才得以彻底摧毁?广州《新快报》的报道说:“广州警方经过两年多的艰苦侦查,去年夏天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发动了收网围捕战役,截至今年年初共抓获包括伍氏兄弟在内的团伙成员19人。”而团伙头目伍志坚则是在去年因与警车争道拔出枪来而意外落网的。

也许涉黑案件的侦破有我们普通人不了解的困难,但社会的期待总是越快越好。在黑恶势力还是手持棍棒的时候就将其剿灭,勿使其发展到从国外购进“苏式四三式微型冲锋枪”的地步。对于社会安全来说,更重要的价值,是防患于“未然”、“未大”,而并不是在“已然”、“已大”之后警方收获的“辉煌战果”(这是报道用语)。

本周多家媒体的报道和评论都关注到一位广西农民王子发的命运。近9年前王子发身陷一件命案,后来被判处死缓。但3年前已有人承认为真凶自首被捕,王子发却至今还在狱里关着,因为法院需要更多的证据确认真凶,把他判了,才能把王子发放掉。这种逻辑受到多家媒体评论的质疑:如果法院这么重视证据,王子发的死缓又是怎么判的呢?确定和释放一个无辜的人,难道真的需要以判决一个有罪的人为条件吗?

虽然这个案件早已由警方移到了法院。但法院的逻辑,似乎仍然是“破案导向”的思路。即:不是对一个人有罪或无罪单独作出判断,而是以能不能破案作为潜在的价值导向。其实法院应该有与警察不同的逻辑和导向。而能不能破案——找到真凶,不是法院考虑的问题。

本周五有一条新华社消息说:王子发案经检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和相关鉴定工作,将于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广西高院表示,2009年,河池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组织开庭审理,但证据间一些关键矛盾仍未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仍未得到合理解释。

如此说来,这不就是一个疑案吗?而按照当今世界通行的法理,“疑罪”难道不是应该“从无”的吗?我由此想到疑案、错案和破案之间,可能具有一种耐人寻味的动态关系:我们看到的疑案少,或者有些疑案很快就变成了错案、冤案(如赵作海所陷入的“无头尸案”,本是疑案,很快就成了错案、冤案),这可能是因为:有人难以接受疑案的存在。而对于警察来说,疑案是不能算作破案而领功受奖的。

山西蒲县煤炭局长经营煤矿10年家财逾3亿 全国有35套房

据新华社电 一个小小的县煤炭局局长,居然在北京、海南等地有房产35处,家财达数亿元。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因为违规违纪资金高达3.05亿元,被称为煤炭大省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郝鹏俊一审被判20年有期徒刑。

“小局长”的大煤矿

官居科级的郝鹏俊数亿家财令人们震惊。专案组在郝鹏俊家查获的3.05亿元违规违纪资金中,仅北京、海南等地35套房的合同房价款就达1.7亿元;此外还有郝鹏俊本人及其亲属的存款1.27亿元。

不仅如此,经蒲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郝鹏俊夫妻因逃税罪被处以巨额个人罚金,连同判罚成南岭煤矿的单位罚金,罚金总额高达2.6亿多元,堪称“天价罚单”。 专案组的调查表明,这些惊人数字主要来自郝鹏俊的大煤矿。郝鹏俊先后担任蒲县地矿局长、安监局长、煤炭局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这一连串与煤矿相关的职务,本该为国家矿产资源保驾护航,在郝鹏俊手中却成为私办煤矿的“保护伞”。

据蒲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时任地矿局局长的郝鹏俊即开始经营蒲县成南岭煤矿。当时,郝鹏俊以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名,让其他人出资2万元非法买克城镇张公庄村委一个叫后沟洼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编造谎言替换成蒲县成南岭煤矿。2004年,调任蒲县煤炭局长后,郝鹏俊更是肆无忌惮。2005年8月,中纪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期撤资。

为掩人耳目,郝鹏俊与其堂兄、妻弟签订了一份假退股协议,并依此向蒲县纪委进行了退股申报登记。而在成南岭煤矿,他和妻子于香婷仍是“说了算”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也拥有绝对的煤矿财产所有权。

“我没有投资,老板是姐姐两口子。我是他们雇佣在煤矿当法人代表的,每月给我5000元工资。”郝鹏俊的妻弟于小红在法庭上说,煤矿的日常管理,包括用哪支采煤工程队、矿上的原煤销售到哪里、什么时间拉煤、价格多少都由郝鹏俊夫妻决定。

乘着煤炭局长的“东风”,成南岭煤矿规模迅猛扩大,由一个几十万元投资的窑口子,发展成总资产5285万余元的大煤矿,职工达500多人。

“官煤”结合的利益链

煤炭局长的身份给了郝鹏俊诸多便利。于小红出庭时说,每逢“风声紧”的时候,生产是停还是继续,于小红都要请示郝鹏俊夫妻,然后再转达给采煤工程队。

据蒲县纪委调查,2007年蒲县一次煤矿事故后,全县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但成南岭煤矿却有禁不止,继续非法生产。

对郝鹏俊而言,手中公职还是自己煤矿“开源节流”的工具。2003年5月,郝鹏俊借部分煤矿安装瓦斯监控设备之机,指使杨某购得13万元矿用监控电缆,供成南岭煤矿使用。此笔款项经他签字后,一直由煤炭局垫付。同年11月,郝鹏俊代表成南岭煤矿与江苏徐州矿务局孟煤项目部签订合作开采合同书,12月,竟在蒲县煤炭局财务账户上支付给孟煤项目部10万元设计费。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发现,郝鹏俊还牵扯逃税、贪污等多项罪名。从2003年到2008年,成南岭煤矿通过销售原煤不开或少开增值税发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手段,共偷逃税款1871万元。 “官煤”腐败的滋生土壤

身为煤炭局长,郝鹏俊为何能够大张旗鼓地经营煤矿达10年?纪检、检察机关部分调查人员和一些学者认为,制度缺陷和监管缺位是根源所在。

违规审批、入股办矿、挪用煤炭基金„„随着煤焦领域成为山西纪检部门查处重点,因煤而生的各种腐败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山西省纪委曾于2010年1月21日通报称,该省在2009年展开的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中,共清缴违规违纪资金145.82亿元,处理了1217名违纪党员干部。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肇树认为,制约机制不健全是“官煤”式腐败的温床。一些“一把手”的个人意志膨胀,加上他们控制着相当大的物资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腐败很容易滋生。

一位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分析说,以郝鹏俊案件为例,他自恃“一把手”,在单位大权独揽,有恃无恐,骄横跋扈,制度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对以煤焦领域为代表的基层官员监管缺位、监督无力,被认为是小官员、大腐败的重要因素。

蒲县纪委副书记孔宪民说,纪律监督乏力,郝鹏俊担任地矿局、煤炭局主要领导十几年期间,多次被群众举报,也经历了多次专项整治,但其主要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此外,隐蔽性也是煤焦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因素。郝鹏俊作为煤矿实际控制人,为掩人耳目,搞挂名法人,签订虚假退股协议,大笔转移资金,销毁经营凭证,使其问题更具隐蔽性,例如在查证中发现,郝鹏俊以个人或公司等各种名义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就多达76个。

刘燕卿:香港亟需加强立法规管旅游服务

新华网香港6月4日电 (记者林建杨 苏晓)一湖南籍游客上月在港旅游购物时意外猝死,事件震惊香港与内地。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刘燕卿3日晚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香港总体营商诚信度较好,服务水平高,但少数商家利用现存法律漏洞强迫购物等无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加强立法、监督规管旅游服务已刻不容缓。

5月22日,湖南籍游客陈佑铭在香港旅游途中,疑被强制购物导致心脏病猝发去世。刘燕卿形容事件“非常不幸”“完全不可接受”,她对陈佑铭的意外去世表示同情和慰问。

陈佑铭意外猝死事件目前正由香港旅游业议会等机构处理,香港消委会未接到死者家属投诉,因此并未介入调查处理。刘燕卿表示,香港消委会关注的是,通过这个事件进一步思考将来如何更好地保障内地游客来港旅游、消费的权益。

刘燕卿说,当前香港旅游消费领域的投诉仍然较多,尤其是随团旅游。

据香港旅游业议会统计数字,今年1月至5月15日,共接获内地访港旅行团投诉173宗,同比上升65%;2009年共接获313宗,较2008年大幅上升91%。 刘燕卿指出,旅游消费投诉多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规管监督,内地旅客跟团来港旅游消费,香港的旅行社和接待商家在接待时主要靠自律。“绝大部分香港营商人士诚实守信,但中间有一小部分人不好就会影响很大。由于现在规管存在一些灰色地带,有些商家利用法律漏洞从事不良营商行为。”

刘燕卿表示,目前香港旅游业的监督规管主要靠香港旅游业议会,该会在发放经营牌照和导游证、鼓励旅游业发展的同时,担负监管旅游业的责任,不过仅靠旅游业议会监管是不够的,更需利用适当的法律法规。

“我认为特区政府应尽快制定法例,把高压销售手法定罪,从法律上制止强迫购物,让不良商家再也不敢这么做。”刘燕卿说。

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3日表示,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正草拟有关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例,通过立法管制高压销售手法。

刘燕卿还认为,除立法以外还可以通过两项措施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加强消费者教育,让消费者了解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如何在权益遭到侵害时进行投诉,让内地游客来港之前有所准备;二是加强香港消委会等机构与内地有关机构的合作沟通,加强消费维权。

推荐第5篇:中国司法判决制造冤案的10大巧妙措辞

中国司法判决制造冤案的10大巧妙措辞(转载)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培根

1.“暴力强奸致死”说成是“不正当性行为致死”

她叫黄静,昵称“静儿”,曾用网名“林中鸟”。

她清纯靓丽,温柔大方,能歌善舞,具有极高的音乐天赋,除了会拉小提琴、会吹笛之外,她还拥有高超的钢琴弹奏技巧,是湘潭市音乐协会理事,钢琴协会会员。

她中专就读于湖南省第一师范(与毛主席是校友)。1998年毕业后分配至湘潭市临丰小学担任音乐教师,成绩斐然,颇得同行好评,也深受学生和家长们的喜爱。期间,她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仅拿到了大专文凭,还是中央音乐学院的函授在读本科生,只差一年,就可以拿到本科文凭了。

然而,就这样一位多才多艺、前途广阔的女孩,上天竟只吝啬地赐给了她不到21年的短暂生命光阴,2003年2月24日凌晨,她全身赤裸、身披伤痕、双目圆睁地离开了这个世界——她竟然这样死了!她死在了自己的学校宿舍!!

如晴天霹雳一般,她的突然死亡带给了她家人和所有关心她的人们极大的意外和震惊。谁也无法预料也没有人会去预料,死亡这事竟会降临到她的头上!!一时,死者家属悲痛欲绝,难以自拔。其他人也无不是闻者伤心、见者落泪!但是,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深深疑问?这么一位健康的女孩子,怎么会突遭如此厄运呢?是谁制造了她的死亡??自然,死者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是此案的唯一嫌疑人,因为姜本人供述从2003年2月23日7点至24日6:50分一直与黄静在一起,而死者不可能留他过夜的,他为什么能在死者宿舍过夜?

然而,当天的事实让死者家属大为失望也颇为愤怒,死者尸体经过当地公安局法医现场解剖后,于3月6日做出潭公尸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瘁死”。而湘潭市平政路派出所以此为理由拒绝立案侦察,并敦促尸体立即火化。黄静从来没有心肺系统疾病,家属因此要求复检。于是,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3月19日对尸体进行了复检(当时湘潭市的三个公安法医并没回避),并于5月7日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重新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但家属及对此结论仍持异议,因为他们怀疑结论的公正性,因为死者身上的疑点太多了,绝非是因心脏病致死所能解释的,同时,他们对当地公安机关三个月来拒绝为黄静之死立案侦查以及对嫌疑人姜俊武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

于是,双方产生了矛盾的对立。于是,死者家属开始了艰难的上诉申告过程,为了保存证据,家属只好把尸体放到当地殡仪馆冰冻起来,开始寻求外地医检机构的重新鉴定。那么,死者究竟是怎么死的呢?

她为何全身赤裸,而又保留处女身,但现场却留有姜俊武的精液?

她为何身披伤痕,双目圆睁,那伤是她自己造成的吗?

她生前从没有心脏病记录也没有心脏病史,可死后却偏偏检出是心脏病突发致死?是隐性心脏病突发吗?但是,为什么南京医科大学的《书证审查意见书》却不支持心脏病致死的理由?而中山大学的尸体复检报告却也否认了心脏病致死的理由?

另外,家属花高价用来保存的死者尸体,为何却保存到“高度腐败”的程度?

而后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国家司法部的法医专家将对黄静尸体进行第五次尸检时,以前所提取、保存的死者器官竟已被湘潭二医院某姓谭的医生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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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的匪夷所思!太多的不可解释!2.“开宝马泄愤故意杀人”说成是“交通肇事”

引起全国人民关注的哈尔滨宝马车撞死农妇案于12月20日宣判,肇事司机、黑龙江省某高官的儿媳苏秀文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这起案件是由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审理的,审判当天,黑龙江省电视台法制频道进行了

现场直播。法院认为:苏秀文“驾驶技术低下”,“不能冷静地采取措施”,“主观上疏忽大意”,交通肇事罪名成立。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能有效地排除其他可能发生的合理性怀疑”。而且,苏秀文能够“如实地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为被害人和伤者赔偿损失,双方在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了和解,所以,对苏秀文“酌情从轻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苏秀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据了解,这位开着宝马车撞死农妇的苏秀文是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的儿媳。案发后,她本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她并没有在拘留所里呆过一天,而是出外 “就医”去了。本来有专家在报上讲,宝马车从结构上来说,不存在明明想倒车反而却向前开的可能性,但司法机关好像从不看报,根本不提这一条。而且原来有四个人证明苏秀文当时说过““我撞死你”,但后来这几个人全都打了退堂鼓。就连《焦点访谈》都没找到证人。被撞死的农妇家属获得赔偿人民币21505元。

3.“暴力疯狂杀人”说成是“精神病发作失控”

“御用司机”成了精神病患者

今年2月25日下午7点左右,林清旗驾驶牌照号为云A·A6045黑色帕萨特轿车,与妻子郭某某从月牙塘小区将其妹一家3人送到民航路。在与妻子郭某某一起驾车返回时,他们沿北京路行驶。当晚8点左右,当林清旗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到北京路与东风东路交叉口时,因琐事心生怨恨,为发泄不满情绪,他不顾禁左标志违禁驾车左转向东风东路。在撞倒行走在人行道上的两人后,不顾妻子郭某某的劝阻,未采取车辆制动措施,继续沿东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向右冲撞公交车站,撞坏公交站牌和护栏,并越过非机动车道驶入人行道,最后该车撞在路旁的一座石雕底柱停住。在此过程中,共造成4人死亡、4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同时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栏等价值53700余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2006年3月28日云南省精神病医院作出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林清旗作案时患急性应激性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据此,公诉机关认为,林清旗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4人死亡、22人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经精神病司法机构鉴定,林清旗作案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自我控制能力不完全,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清旗吐露作案动机:

林清旗供述:当我开车行驶到北京路和东风东路交叉口时,我突然左转,我知道这是违章的,心想错就错了,干脆再撞人把这事搞大,于是我左转后突然加速撞了人,反正已经撞人了,撞几个也是撞,不如多撞几个,就想冲到公交站台再撞倒几个人后开车到盘龙江自杀,于是我没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一直往前冲,坐在旁边的妻子让我停车我没停,被撞着的

人飞起来撞在挡风玻璃上,把玻璃撞烂,什么也看不清,还有鲜血在上面,直到车撞到雕塑才停下来。我撞人时没想过踩刹车,反正撞着几个算几个,如果还有路我可能还要再撞下去,我感觉撞到了10个人以上。

对于撞人的原因,林清旗的理由很简单:我压力大、心烦所以想自杀,就想以这种方式解脱。

邱兴华坚称自己无精神病

4.“活人”被公证为“死人”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原四川省公证处)出具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竟然将至今仍健在的活人公证为死人.代表国家公信力的公证,居然成为造假工具,这不能不让人警醒和深思。目前,这份荒谬绝伦称得上“旷世奇闻”的公证书已被撤销。

5.“被杀死的人”至今还活着。

凶杀案起诉时死者现身山西岳兔元被关一年(重庆晨报)

2004年初春,山西省柳林县前小成村岳马成家的二儿子虎子(化名)偷了家里400元钱,突然失踪。4月2日,岳兔元突然被拘留。

岳兔元有前科,2004年1月刚刚被刑满释放。经审讯,岳兔元“承认”自己杀人,并“供述”了杀人经过,说在军渡黄河大桥上杀死了虎子,将其尸体推进了黄河。

不久后,虎子家人得到消息,在该县三交镇一带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他们辨认、并经上级公安机关DNA检测,证实为失踪的虎子。

至此,岳兔元杀人案胜利告破,有关案卷移送吕梁市检察院审核起诉。

今年2月下旬的一天,虎子家人的朋友突然在太原发现了虎子,并把虎子带回了家。虎子回来了,杀人案变成了一出滑稽闹剧。而岳兔元杀人案此时已进入起诉程序。

18年前湖南麻阳发生一宗碎尸案,失踪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不久,滕兴善被定为重点怀疑对象,继而被判处死刑。然而,当年“被害人”石小荣却至今仍然活着!

6.“贪污贿赂”被说成是“礼送的太多”

7.“狗命”比“人命”值钱

在吉林通化集安市,丁某骑摩托车和于家的狗相撞,结果人狗双亡,集安市人民法院经过3次公开审理后,判决于家赔偿丁家各种经济损失的30%,即1.9万余元;而丁家赔偿于家狗价值的70%,即1.4万元。一条人命1.9万元,稍稍贵过狗命。

在交通事故中,人命的价格计算是有依据的。2002年7月1日,长春理工大学高级实验师卢耀华,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公共汽车撞死,家属提出的近25万元赔偿,肇事方同意赔偿受害者家属7.8万元。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1992年颁布并实施)的规定,受害人的死亡补偿“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长春居民平均生活费为每月430元,10年下来共5万多元,肇事方再“大方”一点,卢耀华的7.8万元死亡补偿金就是这样计算出来的。

医疗事故中的人命价格:2004年3月26日《上海法制报》说: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因一起医疗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也是在当地,不久前一只名犬在宠物医院亦因医疗事故被治死了,法院按狗的价值判赔了5万元。

8.“刑讯逼供”被说成是“主动自首”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续一办案民警自缢身亡

2005年05月26日 08:53 (新京报刘炳路吴学军)

昨日(25日)凌晨1点半,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潘余均被发现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昨日中午,潘余均的家属向记者证实这个消息,而黄陂区殡仪馆证实,潘的尸体是5月25日上午拉到殡仪馆的。

11年前,潘余均为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他参与了佘祥林杀妻案专案组。亲属介绍,今年5月21日,潘被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带至黄陂区隔离审查,24日中午,他在给妻子张银兰的电话中称:“实在没办法,不想活了。”这成为他的临终遗言。......湖南湘潭1992年2 月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警方草率地把姜自然当作嫌疑人,连

续3 天3 夜严刑逼供,他的左耳被撕裂,双手因长期被铐导致腋下糜烂,伤疤至今犹存。1

995年5 月河南尉氏县发生了一起很小的盗窃案,嫌疑人朱旺坡在派出所双

手被反铐在木椅上接受讯问,随即遭到警棍电击,帚把、胶棒抽打,办案人员见审讯“效果”不明显,便用手摇电话机给朱“过电”,朱不堪痛苦,只好“叫说啥就说啥”,结果酿成冤狱一桩。

河北衡水潘国贤冤案也是由刑讯酿成,办案人员为让潘招供,用开水往潘的嘴

里灌,用烟头烫他的前胸与胳膊。而在连世龙等人的冤狱中,先是丁保周被河南济源公安局办案人员戴双铐铐在两根钢管之间,成半弯腰式,既不能直立,又不能蹲下,脚上还戴着15公斤重的镣铐,当时气温高37度,蚊虫叮咬,无法拍打,丁哀求一口水喝也不予满足,致使丁多次休克,看守多次用冷水将他泼醒。脚镣把了保周双脚磨烂,化脓流水,裆部腐烂发臭,小便经常尿在裤内,大便3 天才让上一次,而且腰直不起、腿抬不动,只得扶着小凳挪到厕所;长达52天的折磨,丁保周三分像人,七分像鬼。更令人发指的是,为了让了招供,副局长原喜军将下未满两岁的孩子找来攻心,孩子见状,当即吓得哇哇大哭,回去便大病一场。这一招还果然灵验,丁保周按原局长的要求编造了案件经过。但T 的“招供”;苦煞了郑小战、薛文生、连世龙、李文兵等人,他们与了保周一样遭到酷刑逼供,其中连世龙在受刑后被戴上手铐、砸上脚镣;非法拘禁在一个2平方米的小屋里,有125 天没洗过脸、没理过发、没见过太阳,有10几次昏死被抢救过来,以致在他获释出来时,其不人不鬼的外形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此案后经罗干、韩抒滨批示,被中央有关部门列为全国九大错案之一予以督办。

9.“无辜正常人”被说成“精神病人”

10.栽赃陷害

湖南机床厂劳服公司原副总经理彭建国因举报厂领导私分利税等问题而遭陷害,被无辜判刑10年,服刑期间又遭受妻离子散的痛苦。他在狱中先后寄出1500多封申诉信,时任总书记的胡耀邦曾批转过他的申诉材料,他的老母亲为他的冤情奔走呼号,在托人求情见到时在湖南视察工作的一位副总理时,老人声泪俱下,哭诉了儿子的冤情;这位副总理当即让秘书找来省高院负责人,指示他尽快查清问题,然而高院复审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1992年12月彭健国出狱后,第2 天便挟着申诉材料踏上上访之路,历经艰辛,备受磨难,终于在1995年9 月被宣告无罪。福建寿宁县原爱委会办副主任徐国泰申诉案也是典型一例,徐两次入狱,无辜被关押了283 天,而后又长达9 年取保候审,其间,他的老父亲悲愤交加,惨然离世;他的儿子几次被打成重伤,他的妻子也多次受辱挨打,因无法正常生活;她饮恨含冤服毒自杀。为洗雪自己所谓的“诽谤罪”,徐国泰11年间奔波于京城和省、地、县城之间,寿宁县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而徐却始终背着诽谤的罪名,无奈之下,他在自己的破屋上贴出对联,以此泄愤。后来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下,徐国泰才得以平反雪冤。

推荐第6篇:河南李怀亮冤案

河南李怀亮冤案

李怀亮是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2001年8月7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怀亮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李怀亮却仍被长年关押。2013年4月25日下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李被羁押时间长达12年之久。

目录 案件回放 审判过程 死刑保证书 签订背景 缓兵之计 生死悬案 羁押11年 三次开棺验尸 保证判处死刑 疑点重重 叶县花费 司法机关说法 无罪释放

案件回放

2001年8月2日晚,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郭霞(未成年人,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知了的幼虫,有人收购)未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女被害并被抛尸入河。在排查中,李怀亮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了狗”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同年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批准逮捕。

审判过程

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

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过12年。

死刑保证书签订背景

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人证实了“保证书”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

死刑保证书

据称,该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其内容正是时任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协议,即“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两名见证人王铁柱、张建中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缓兵之计

因为缺少过硬的证据,李怀亮一案无法判决,最终只能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上访,杜玉花更是多次扬言要“自杀”。保证书里的内容,也得到了平顶山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认可。平顶山市中院的两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之后,杜玉花仍然继续上访,要求严惩“凶手”李怀亮,否则就要在北京自杀,到法院跳楼,给当地有关部门造成极大的压力。

据称,当时签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访,而且当时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有关方面当时这样做,是想把结果(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往后拖,让杜玉花等觉得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没想到越拖越复杂,到12年已经关了李怀亮10多年,原被告双方仍在不断上访。有关方面已经骑虎难下、进退两难,谁都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而郭霞被害案也早已过了侦破的最佳时机,成为一桩悬案。

生死悬案

一份“死刑”保证书,将人们目光再次吸引到河南叶县邓李乡11年前发生的郭晓萌(化名)被害案。同村的李怀亮,因涉嫌杀人被警方抓获,至今仍被关押在叶县看守所。那一年,李怀亮35岁。

在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郭晓萌的父母要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怀亮死刑或者无期,就“不上访”。

而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做出的两次死刑判决,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打回重审。虽然没有任何力证能证明李怀亮杀人,李也向亲属反映曾遭遇刑讯逼供,但在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下,李怀亮依然有可能成为河南的第二个“赵作海”。

羁押11年

为给儿子李怀亮申冤昭雪,孙景莲曾沿路乞讨,多次前往郑州和北京上访。孙景莲想念儿子想得都要疯了,她一边上访,一边叩头求菩萨保佑她的儿子。

2011年5月5日过世时,86岁的孙景莲头上还有叩头留下的脓包,但她在永远闭上双眼时也未能见上儿子李怀亮一面。孙景莲有6个子女,李怀亮是她的第三个儿子。家住河南省叶县邓李乡湾里村的李怀亮,在2001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至今一直被关押在叶县看守所。

与李怀亮同村的13岁女孩郭晓萌,2001年8月2日晚在村里的沙河堤上捉蚕蛹时,被人卡住脖子窒息身亡,遗体被凶手强暴。叶县警方通过逐一排查,随后逮捕了李怀亮,认定他就是杀人凶手。从此,相距不到500米的郭晓萌家与李怀亮家势同仇敌。

李怀亮出事后,他的妻子张秋阁外出打工再也没回来。李怀亮两个不到10岁的女儿,由于经常遭到郭家人打骂,只好辍学在家。前几年,不到17岁的姐妹俩先后嫁人,老二李涣涣嫁在本村,有了夫家的荫庇,她才得以免受欺凌。

李怀亮家有4间砖瓦房,残缺的院墙内满是枯草和树叶。一把锈迹斑斑的铁锁,告诉路过的人们,这里已经很久没有人住过了。

因郭晓萌一案,虽然平顶山中院两次判李怀亮死刑,但均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并打回重审。11年来,李怀亮始终被关押在叶县看守所。其间,他曾数次晕厥,并被送往医院抢救。在看守所里,李怀亮患上了心脏病和高血压。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是在2011年11月再次见到他。当时,李怀亮再度晕厥,被送往叶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李爱梅每次见到李怀亮时,都会听到弟弟反复叨念一句话,“有领导来视察叶县看守所,我都要被关到别的地方。看守所的领导不想让我被人发现”。如今46岁的李怀亮身体极差,就连叶县看守所的人,也担心他早晚会死在看守所。李爱梅说,李怀亮以前身体很好,“饭量大,力气大”。

虽然自家的经济也很不宽裕,但李爱梅仍然在每次看守所通知她去见弟弟时,带上20元钱或50元钱给李怀亮零用。

上访无济于事,弟弟又被长期关押,李爱梅几乎要绝望了。她经常在想,“若有证据,直接把他枪毙了也不冤枉他”。但问题是没证据能证明李怀亮杀人,而法院不撤销判决,警方也不放人。李爱梅对此痛苦不堪,“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三次开棺验尸

一边是李怀亮超长羁押11年,另一边郭晓萌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则强忍着不能为女儿讨回公道的苦闷。郭松章在女儿被害后,曾大病一场。而杜玉花,在李释放前的多年来一直奔波在上访的路上。

这起命案,不仅让郭李痛苦不堪,同样也让湾里村的人无法忘却。从2003年到2007年,

为查找郭晓萌系被李怀亮害死的更多证据,警方曾3次开棺验尸。在湾里村这样的中原农村,人过世后开棺,那意味着对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许3次开棺验尸,足见杜玉花夫妇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他们觉得“对不起女儿”。杜玉花始终无法忘记女儿开棺验尸的事情,“第三次开棺验尸,我闺女的尸体都腐烂了”。

在2003年那次开棺验尸中,按照卷宗记载,由中山大学在2003年12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称,郭晓萌的血型是A型血。至于后来的开棺验尸,杜玉花称,“过去那么久了,后面的开棺验尸也没查出什么”。

其实,最头疼的是叶县地方政府,开棺验尸不仅让他们花钱去请专家,更让他们觉得“很没面子”。尤其是叶县和平顶山市的公检法,这让他们的形象大打折扣。在当地人看来,“只有很大的冤情才会开棺验尸,更何况是3次”。

杜玉花透露,就在2007年叶县公安局第三次开棺验尸后,河南省公安厅还采取测谎的方式来证明李怀亮是害死郭晓萌的凶手。虽然“真相早已出来,但女儿的案子一直未得到公正的处理”。杜玉花一直对李怀亮是害死女儿的凶手深信不疑。杜玉花说,当时,警察抓了很多人逐一排查,最后,唯独李怀亮没有被放出来。杜玉花一直强调,不管是开棺验尸还是当时现场留下的证据,李怀亮早已是警方认定的杀人凶手。

在历经三次开棺验尸后,整个案件仍然未有实质性进展。杜玉花夫妇不得不每天去上访,以至于近乎倾家荡产。看到父母上访为姐姐讨公道,郭晓萌的弟弟也曾私自离开学校去上访,最后辍学打工。

就在2011年5月5日,杜玉花还前往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上访。随后,她被叶县公安局的警察郭海停带队接回叶县。杜玉花在叶县公安局的训诫室里,被叶县警方殴打,并于次日收到叶县警方给予她行政拘留一周的处罚决定书。

这份叶县警方下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杜玉花在2011年5月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叶县警方认定,杜玉花的上访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此,杜玉花后来再次赴京上访时,声称要控告叶县公安局局长李根太。杜玉花要求李根太必须承担恢复她的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还要赔偿她的全部经济损失5万元。

为了不让她上访,后来,叶县县政府给杜玉花家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杜玉花拒绝透露钱的数字,她坚称,“政府给钱跟女儿的事情没关系”。

保证判处死刑

尽管开棺验尸寻找证据,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这对杜玉花夫妇和李怀亮而言,都是伤害。而杜玉花频频上访,也给平顶山市、叶县和邓李乡三级政府带来了麻烦,他们不得不花费人力和财力前往郑州、北京接访。

一了解此案的叶县官员向时代周报透露,“虽然保证书历届领导都很重视,但这个案子县里可没少花钱,前后花费有两三百万元之多”。为维护社会稳定,最终由平顶山中院出面协调,杜玉花夫妇签了一份保证书,“只要不上访,就判李怀亮死刑”。

在那张写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笺的保证书上,郭松章和杜玉花夫妇是保证人,并按了手印。郭松章和杜玉花签署保证书的前提是,要求平顶山中院“判李怀亮无

期徒刑,最好是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死刑)处理”,他们保证,不管将来河南省高院的处理结果如何,都“绝不上访”。杜玉花夫妇还承诺,“如违此保证,无论案件处理到什么程度,我绝不再跑,听从平顶山中级法院处理”。

而李怀亮和他的亲属,对这个“死刑”保证书却一无所知。直至保证书流传到网络,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才知道有这么个保证书”。平顶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就此回应称,将“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保证书”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平顶山中院将保证书与卷宗中的原件核对一致。

平顶山中院认为,这仅是杜玉花夫妇的单方诉求表达,并非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名。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平顶山中院承诺,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平顶山中院的说法,也间接证实了这份“死刑”保证书是从该院内部流出。

其实,这个“死刑”保证书签署的时间是在2004年5月,两个见证人是湾里村村干部,而主持签署保证书的,则是时任平顶山中院副院长的赵明章。消息人士向时代周报透露,赵明章在当时的协调会上表示,“(叶县)判后,双方特别是受害方不服,多次进京上访,为了不让他们上访,我曾与杜玉花谈了一天”。

赵明章在一次协调会上还说,“我表态,可以由(平顶山市)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维持,就行了;如果发回,杜也不再上访。杜同意了,还写了保证书”。

而时任平顶山市政法委副书记李志昂后来也透露,“对李怀亮一案,市政法委协调过多次,都认为判不成,就让叶县自己处理了。处理后,双方上访”。

李志昂对赵明章就处理杜玉花上访问题签署协议表示赞同,但协议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判死刑后,杜仍上诉、上访”。

官方资料显示,赵明章在2007年6月25日被免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他的身份是平顶山中院老干部公正司法促进会副会长。至少从2000年开始,赵明章就担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在2010年离休前还担任平顶山中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而李志昂现任平顶山市法学会副会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此前在处理李怀亮一案时,他曾多次与赵明章协商。

杜玉花认为“李怀亮杀人了,必须要判他死刑”,但平顶山中院的领导们“谁也没保证,大家都很慎重”。按照杜玉花的说法,当时平顶山中院怕她上访,向她承诺“请好法官提高审问级别”后,他们夫妇才决定签署这个“死刑”保证书。而这个保证书也确实生效了,就在3个月后的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判处李怀亮死刑,并赔偿杜玉花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疑点重重

但这份“死刑保证书”并没有解决问题,平顶山中院没能如愿以偿,该院判处李怀亮死刑的判决,很快被河南省高院否决。杜玉花夫妇没有履行保证书上的承诺,他们随即以“赔偿少”为由上诉至河南省高院。而李怀亮也同时以“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院在2005年1月22日下达的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的判决,

同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对于李怀亮涉嫌杀人案,河南省高院认为,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让杜玉花夫妇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李怀亮就是杀人凶手。

为替女儿郭晓萌讨回公道,杜玉花夫妇继续上诉。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杜玉花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7127元人民币。虽然平顶山中院再次判处李怀亮死刑,但杜玉花夫妇仍然不服。他们再次以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对李怀亮量刑不当、要求判其死刑并立即执行为由,继续上诉。

河南省高院再次否定了平顶山中院的判决,理由仍然是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早在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对李怀亮下达的判决书上,就认定他是杀害郭晓萌的凶手。

叶县法院的庭审证据包括李怀亮的供述、证人杨建新和白海涛等的证言,以及现场勘察记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和物证、物证照片等。但李怀亮当庭辩称没有杀人;他的辩护律师刘昆明认为,除李怀亮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他犯罪。

刘昆明认为,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他建议法院应以证据不足判李怀亮无罪。李怀亮在李爱梅随后的探视中告诉她,当时的供述是“因为在看守所受到刑讯逼供,还被诱供,才承认杀人”。

李爱梅认为,证人杨建新和白海涛等的证言站不住脚,杨白二人是在看守所时听李怀亮自述杀人,但法院又不敢让杨白二人出庭作证。叶县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赔偿杜玉花夫妇丧葬费3000元。

李怀亮的哥哥李怀珍,在2008年12月6日递交的上诉状称,卷宗显示现场有O型血迹,但郭晓萌是A型血,李怀亮也是A型血。而在警方的尸检报告中,郭晓萌身上并无出血伤口,李怀亮身上也无出血伤口。但警方和法院均未查明现场血迹是谁的。

叶县警方当初在现场测量脚印时,让湾里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将脚印模子搬上车,赵木申在2004年2月3日叶县法院出庭作证此事,但卷宗却并未记载脚印之事。当时警方测量的现场脚印是38码,而李怀亮穿的是44码的鞋子。现场脚印显示,是空调凉鞋,而李怀亮当晚穿的是平底拖鞋。

在后来警方的检验中,留在郭晓萌体内的精液,也与李怀亮的不符。李爱梅认为疑点太过明显,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怀亮杀人。而法院认定,李怀亮杀人的力证是其供述,而这一供述亦与事实不符。譬如,李怀亮称郭晓萌“下身穿的是裤子,上身穿的是短袖”,而她实际上是“穿裙子和凉鞋”。卷宗还显示,杜玉花当晚在寻找郭晓萌时,曾看见有陌生人从案发方向经过,但并没询问。李怀珍认为,这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叶县花费

李怀亮因证据不足不能被认定为杀人凶手,一直关押在看守所,而杜玉花夫妇则因为杀害女儿的真凶未被惩处,一直奔走在上访的旅途中。郭晓萌之死,让郭李两家都成为受害者。两个被毁掉的家庭,其影响甚至波及几代人。

在一熟悉案情的叶县官员看来,尽管证据不足,但当时警方确实只抓了李怀亮,认为他的嫌疑最大。而“叶县为郭晓萌案花了不下两三百万元”,该官员表示,领导们都很头疼。县里的领导换了好几任,但事情至今尚未解决。

如果放了李怀亮,那就意味着杀人凶手不是他。而当年的办案人员肯定要被追责,很多人都要被牵涉进去。这名官员认为,一旦放人,还要涉及赔偿问题。赔人家多少钱?李怀亮已经算是家破人亡,很多东西不是用钱可以解决的。李怀亮的哥哥李怀珍,在后来递交的上诉状提出两点要求,既要依照刑法宣告李怀亮无罪,也要对李怀亮进行国家赔偿。

这名官员说,有赵作海案这一前车之鉴,对叶县和平顶山市而言,郭晓萌案是领导们必须要慎重考虑的事情。如何处理郭晓萌案和李怀亮,已经成为叶县的一件麻烦事,以至于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宣称,“非常复杂,很头疼的一件事”。

2013年2月27日,时代周报在叶县公安局要求就李怀亮案的相关事情了解情况时,叶县公安局称需经叶县县委宣传部同意方可接受采访。了解此案的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吕要领,开始答应接受采访,但半个小时后立即改口拒绝接受采访。地方为“维稳”相互推责,让李爱梅感觉她就像一个被踢来踢去的皮球:此前,她去平顶山中院上访,平顶山中院以案件由警方侦办为由,推给叶县公安局。

对于平顶山中院签署的“死刑”保证书,在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看来,就是出卖司法公正息访维稳。这一结果不但导致“不上访保证”被推翻,杜玉花夫妇在进入旷日持久的上访程序的同时,李怀亮的家属也因他至今还被羁押而上访。王琳认为,对李怀亮判刑的证据不足,别说是判处李怀亮死刑,就是认定李怀亮有罪也成问题。王琳警告,前有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狱之痛,法院想要止争、息讼、罢访可以理解,但不能以制造另一个“赵作海”的方式来进行。

司法机关说法

就李怀亮被羁押10多年严重超期一事,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说白了,这个案子就是个烫手山芋。”

知情人士介绍,李怀亮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在哪个环节对此案进行纠正,是法院直接宣判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公安机关撤案,一直没人拍板。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无罪释放

2013年4月25日下午,曾两度对杀人嫌犯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的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下午6点钟,当夕阳的余晖再次洒在李怀亮身上时,这个被关押了12年的农民站在叶县看守所门外,久久不愿移步。尽管已迎来阔别久远的自由,李怀亮的脸上却没有丝毫的喜悦,眼神甚至有些呆滞。当然,此时的李怀亮更不会知道,自己的案子早已成了全国瞩目的“名案”,还有一个名字叫“死刑保证书案”。

李怀亮回家

“很累,想歇歇。”昨天接到大河报记者的电话,李怀亮说找他的记者很多,但他想歇两天再面对社会。昨天下午,李怀亮已从平顶山中院拿到了无罪释放判决书。

全家人都没有想到李怀亮会被无罪释放

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回到家中,李怀亮喝了一点粥,晚上睡觉也没有睡好。这几天,家里人准备带他去医院看病。眼下,想让他休息一段时间。

昨日上午,记者拨通了李怀亮三姐李爱梅的电话,接电话的是李怀亮的姐夫。当记者表示想前往探望李怀亮时,被他婉言谢绝了:“可能是在看守所里待的时间太久了,怀亮不仅反应迟钝,身体也非常虚弱。”

李怀亮的姐夫说,对于李怀亮被当庭判决无罪释放,全家人都没有想到,“怀亮无罪释放,最开心的是他三姐,看到怀亮从看守所放出来的一剎那,她放声痛哭,一直抱着弟弟不松手。”

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回到家中,李怀亮喝了一点粥,晚上睡觉也没有睡好。这几天,家里人准备带他去医院看病。眼下,想让他休息一段时间。现在,李怀亮仍没有回家,住在叶县,见到人就会说“歇歇”,有人喊他的名字,他会立即站起来说“到”。

“我从来都不相信父亲是一个杀人犯!”李晶晶(化名)告诉记者,父亲出事后,姐妹俩刚10岁就早早嫁人,为的就是能得到婆家的保护。姐妹俩最后一次见到父亲是7年前,父亲因心脏病到医院救治时。

杜玉花要继续上诉为女儿讨回公道

这边是嫌疑人无罪释放后与分别近12年的家人重新团聚的喜悦,那边则是受害人家属认为沉冤未雪的怨恨。昨日下午,大河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受害人家属杜玉花。

在电话中,杜玉花的声音非常虚弱无力,她用沙哑的嗓音诉说着10多年来不能为女儿讨回公道的痛苦,她依然坚信:李怀亮就是杀人凶手!这次开庭重审此案,本以为会有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结果,没想到结果„„

杜玉花表示,她还要继续上诉,一定要为女儿讨回公道,告慰她的在天之灵。

家人没敢告诉李怀亮他最想见的老母亲已去世

昨晚7点,记者终于联系上了李怀亮。他告诉记者,希望歇两天再面对社会。 对于今后的赔偿问题,李怀亮说,不敢想,他的期望是10万元,不过他最大的愿望是回家看望老母亲。但李怀亮的姐夫说,老人在为他的事奔波的过程中,早已离世,家里人怕他精神受到打击,还没有将实情跟他说。(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高鸿鹏 文 首席记者 杜小伟 摄影)

李怀亮望获10万国家赔偿

台海网5月2日讯 据大河报报道 (记者 韩景玮 见习记者 高鸿鹏 实习生 刘婷婷 文 首席记者 杜小伟 李康 摄影)李怀亮被判无罪,“这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都极具现实参酌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此案将成我国新时期司法改革的范例。

而对李怀亮来说,被关将近12年,一切恍若隔世。记者在叶县李怀亮的姐姐家看到,看

着媒体对李怀亮事件的报道,李怀亮和家人失声痛哭。李怀亮已知母亲去世的消息,他想去给母亲上坟。另外,他也得到了出走妻子的信息,“过几天就会回来”。

现在,李怀亮的律师已和其家人探讨国家赔偿问题。至于赔多少,李怀亮的家人并没确切数字。李爱梅说,李怀亮被判无罪,最想告诉母亲。母亲最疼小儿子李怀亮。

李爱梅说,前两天有记者逗李怀亮,“如果申请国家赔偿,你希望是多少钱。”李怀亮回答是“10万”。姐姐痛惜地说,他进去时,五六万能买处房子,他的所有标准都是12年前的。

李爱梅说,这两天,就想让他好好养养身体,等身体恢复了再说别的。

妻子有信了过些天准备回家团聚

这几天,李怀亮一家专门照了全家福。但是,全家福中没有李怀亮的妻子。李怀亮案子被发回重审那一年,小女儿考上了镇上的中学,但李怀亮的妻子没能力再供她上学,随即带着小女儿,去了佛山鞋厂打工。现在两个女儿也都是做母亲的人了。

李怀亮说,这么多年,他很想妻子,如果她没再嫁人,他仍愿继续跟妻子过下去。记者了解到,李怀亮的家人已经打听到李怀亮妻子的下落。在邓李乡湾李村,记者见到李怀亮的二女儿,“俺妈过几天就回来了。”李怀亮的二女儿说,母亲在广东打工。

李怀亮的大女儿说,当年,父亲被抓后,一夜之间,他们感觉像天塌了,那一天,母亲什么事都不干,母女三人抱在一起哭。母亲的压力很大,只好外出打工。

把身体养好他想回家给老娘上坟

出看守所后,李怀亮没直接回家,而是在姐姐李爱梅家暂住。这里也成了媒体聚焦的地方,为躲避采访,李爱梅几度关闭手机。4月27日,电视上正播放案件的报道,一家人看着看着,突然都失声痛哭起来,李怀亮也双眼含泪。

经过两天休整,李怀亮气色好多了。此前,在看守所记者看到他时,他目光呆滞,经常答非所问。现在,李怀亮会主动给人打招呼。

李怀亮已经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此前家人一直瞒着他。他想到母亲坟前,给母亲烧个纸。但经与家人协商,他最终决定等身体调整好后再去,过几天正好也是父亲的忌日。

李怀亮无罪释放村民们态度不一

李怀亮被判无罪释放的消息,一下就在湾李村传开了。

记者走访村民发现,大家对此事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李怀亮就是凶手,也有人认为李怀亮确实是个老实人。

而该案另一当事人杜玉花一家人,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则陷入绝望,这些年,她一直奔波在为女儿讨说法的路上。为获得证据,从2003年至2007年,他们三次同意警方开棺验尸,“她死了都不能安静入土”。面对判决结果,杜玉花说,作为死者的家属,他们等了12年,却没有给女儿讨回公道。

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认为,受害人曾是她的学生,她也希望尽快破案,抓到真凶。(大河报)

推荐第7篇:《刘少奇冤案始末》读书报告

《刘少奇冤案始末》读书报告

《刘少奇冤案始末》这本书是从20世纪60年代写起,一直到1980年的正式平反结束。

八届十中全会毛泽东重提阶级斗争后,要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这是在左倾错误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开展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一场规模大、涉及面广的群众运动,全国下去搞“四清”运动的有150多万干部。城市叫“五反”,农村叫“四清”(清账目、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后来统称“四清”运动时.内容扩展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是想解决在经济困难时期出现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等社会生活中的阴暗面,缓解紧张的干群关系,并铲除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和防止“修正主义”.刘少奇开始也是把问题看得越来越严重,说这是一个尖锐的阶级斗争.对党是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说这是一次社会主义革命运动.1964年5月15-6月17日的中央工作会议,对形势作出更加严重的估计。毛泽东说基层单位的领导权有2/3不掌握在我们手里。刘接受毛的判断,井提出查基层干部的“四不清”问题时,要注意追上面的“根子”。因此,1954年下半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更向“左’发展。8月问,中央决定“四清”“五反”成立指挥部。由刘少奇挂帅。他要各级领导干部下去蹲点,并经毛同意,在一个文件的批示中提出反对四清运动的右倾。他又带领田家英到广州修改“后十条”,毛泽东同意发下的第二个“后十条。对阶级斗争形势的估计更加严重。这中间中央又批发了用阶级斗争观点估量一切的王光美的“桃园经验”和陈伯达的“小站地区夺权经验”,更加重了越来越“左”的倾向。1964年12月15—1965年1月14的中央工作会议中,在20日政治局常委扩大会上,毛、刘发生意见分歧:刘提出当前农村的主要矛盾是“四清与四不搞的矛盾”,运动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跟敌我矛盾交织在一起”.毛认为运动的性质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刘不同意毛的整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但刘一贯是尊重和服从毛的,会后刘就不再坚持自己意见,由陈伯达起草成纪要(十七条经毛审看作为中央文件印发)。但28日毛继续主持会议讨论时,手拿八大文件和宪法两书。先是重提运动的性质问题.说提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较好.他还联系1962年的“包产到户”和‘单干风”,告诫大家“要搞阶级斗争,要搞社会主义,不要搞那个资本主义”,还提出“中央出不出修正主义”的问题。又拿着那两本书.叫翻着多少页去看一看.不要犯法呀,自己通过的,又不遵守.又说我们这些人算不算公民?有没有言论自由?准不准我同你们讲儿句话?他讲时十分严肃,在座的许多人都摸不着头脑。实际是这次会前,邓小平曾向他说如有事可不参加,在一次会上刘少奇讲话时他插话,刘没有意识到他的话比较长,他还未讲完刘就继续讲下去了。他对这两件事非常不满.所以拿着这两本书来,发了脾气。还对刘说:你有什么了不起,我动一个小指头就可以把你打倒。I965年I月3日中央常委扩大会上(那天刘再度当选国家主席),毛再次指责前一阶段运动在领导上的问题,不点名批评了刘少奇.在听河北省汇报时,他批评集中学习是繁琐哲学;批评只依靠工作队不依靠全县几十万人;批评扎根串连,冷冷清清,怎么搞得开?在谈到工作队集中学习时,刘解释是为了反右倾。毛严厉地说:“越学越蠢!反人家的右倾.结果自己右倾。”这次会上,把原来的《十七条》改成了《二十三条》。对运动的性质.特别指出四清四不清等矛盾的说法“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会后,周恩来、贺龙找刘少奇谈心,希望他顾全大局,要谨慎,要尊重毛泽东。刘接受大家意见,主动找毛作了自我批评;又在自己家里召开了请部分中央领导人参加的党内生活会,井委托陈伯达把生活会情况向毛汇报.但毛对刘说,这不是尊重不尊重的问题,而是马克思主义同修正主义的问题。在原则问题上,我是从来不让步的。

1970.12毛接受埃德加·斯诺采访时,说他就是这时候决定打倒刘的。 “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毛泽东错误发动、被反革命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中共八大以来,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中央政治局常委在第一线主持党和国家的日常领导工作.毛泽东说是退居二线,重大决策仍由他提出或经他同意。毛发动文化大革命就根本未同刘、周、邓等商量,是采用极不正常的方式开展的.这就无所谓意见分歧,刘等都处于极其为难的被动境地,然后莫名其妙地被打倒,被整死。

在党的历史上,左倾错误连续不断,给党造成的损失是推迟了革命的成功。但那都发生在党的幼年时期,党的不成熟时期。最令人惋惜的,是在所谓党成熟了,革命成功了,自己都掌握政权了,还自认为找到了自己成熟的领袖的时候,却重演了更长期、更严重的左倾.使革命走了更为曲折的道路。在这漫长曲折的行程中.刘少奇的足迹显得特别突出。那就是他多是和左倾作斗争,多是被错误的领导人打成右倾机会主义者。这可能是毛主席说他没有失败过的根本原因。但他哪会想到当毛泽东一左再左的时候,他竟又一次两次地戴上了右倾机会主义的帽子,这回却真正失败了。

毛泽东和刘少奇在怎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上,两人的见解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个分歧未听说有直接的碰撞,但从留下的文字中可以看出来。毛泽东认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并且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也是资产阶级,所以始终不承认他们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毛泽东要以阶级斗争为纲,他过早地要让资产阶级绝种。刘少奇则认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并认为可以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来处理(2001年第9期《党史研究资料》上王松《新的开拓 新的思想》一文也有此观点)。在处理同资产阶级的矛盾问题上,毛泽东偏向于斗争,刘少奇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应以团结合作为主。

我同意胡绳认为毛泽东的伟业是在建国以前的观点。我不同意认为我们建国后左倾路线是从1957年才开始的。我认为毛泽东从建国后就开始了左倾思想:土改后他过早地批判个体农民发家致富,急急忙忙搞互助合作运动;过早地抛弃了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批判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他过激过快过粗地搞社会主义革命;他不顾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独断专行地反“反冒进”。实践说明,这些都是左的思想。还有,他建国后确实有骄傲自满情绪,民主作风少了,一言堂多了。

其实,在历史的长河中,刘少奇也有过左的时候。在党的领导者中,他长期分管土改工作,他十分慎重十分注意实际情况,我们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土改的一大特色:他根据老区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顺利完成了中国历史上规模空前的社会大变革。但他在领导土改中也有过三度犯了左的错误:一次是因急于解决部分无地和少地农民的土地.过多地肯定了群众运动的自发性,他说不要怕群众犯错误,只要是90%的人主张这样办,那就这样办(这就是贫雇农坐天下,贫雇农说怎样就怎样);一次是肯定了把地主土地财产搞干净后再留生活出路的经验,有的地方学习后,出现把地主扫地出门和乱打乱杀现象(这就是曾经有过的村村点火,处处冒烟):一次是认为县以上领导机关内地富出身的党员占了优势,或占半数以上,或半数少一点,因此提出结合土改进行整党.提出的办法也左得激烈。但他发现出了问题后,很快就纠正了。

“大跃进”初期,他也是头脑发热的,他也向群众讲过赶上英国不用十几年了,有

二、三年就行了,赶上美国也用不上15年,

七、八年就行了;他也赞扬过高产的浮夸风;对大炼钢铁、大办公共食堂、大办人民公社,提前过渡到共产主义等,他也鼓吹过。他曾向刘宁一提过工会应该消亡,有人向他提出,国家先消亡,工会的消亡在后,他才不坚持了。在他下农村、回老家调查时,家乡穷困极了。看到工作搞成这个样子,他就改口了,他说中央有责任,要向你们承认错误,刻石立碑,要子子孙孙传下去,表示再不能这样搞下去了。“四清”时他对形势的估计也是看得过于严重了,只是坚持有人民内部矛盾,不同意提整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他的左还赶不上毛泽东,他想左得好一点,就被批评是右倾了。“四清”运动时的意见分歧,刘虽没有坚持已见,但却惹得毛发了最大的脾气。

*初八届十一中全会中的一次常委会上,毛泽东曾讲前清、北洋军阀、国民党镇压学生运动,现在共产党也镇压学生运动。说得轻一些,是方向性问题,路线问题,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这次会议要解决问题,否则很危险。刘少奇插话;“我在北京要负主要责任”。毛说:你在北京专政嘛,专得好。刘说:怎么能叫专政呢?派工作组是中央决定的。当毛讲道,为什么天天讲民主,民主来了又那么怕。刘说:革命几十年,死都不怕,还怕群众?无非是下台,有五条不怕(即不怕撤职、不怕开除党籍、不怕老婆离婚、不怕坐牢、不怕杀头)。事后刘也作了检讨认了错。毛泽东在整彭德怀时说过“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人先犯我,我后犯人。”这回真算刘少奇犯了毛泽东了,作制宪报告的主席也无法无天地被打倒了。

其实在刘少奇离开工作岗位后,毛泽东还是很相信他的,但是耐不住江青团伙的不停吹风,才让刘少奇含冤而死、

推荐第8篇:牢头狱霸十年前作伪证致冤案

牢头狱霸十年前作伪证致冤案

这回,当真的证人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刘长 实习生 贺涛 张宝丹

发自:杭州2013-03-30 00:49:00 来源:南方周末

     标签 狱霸 强奸案 冤案 公安机关

张辉、张高平正在听取法庭对他们的再审宣判。 (浙江法院网/图) 编者按:被以“强奸杀人”罪名关押近十年后,张高平张辉叔侄终被无罪释放。南方周末曾于2011年11月报道,张氏叔侄在狱中受到“牢头”袁连芳威逼诱引,被迫“交代犯罪事实”。正义虽未缺席,但正义的迟到暴露的不仅是刑讯逼供等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行为,其中可能的徇私枉法更待重视、审查和追究。

一份DNA样本出现,真凶浮现,因奸杀案被定罪的男子沉冤得雪——这是美国检察官吉姆·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一书里的情节。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向刑事法官们推荐了这本书。同样的剧情,就在他所在的法院真实上演。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撤销一起强奸杀人案原审判决,宣告货车司机张高平、张辉叔侄无罪。“主犯”张辉曾先获死刑,后改死缓。

法院启动再审,源自出现“新的证据”:受害人身上的DNA经鉴定属于死刑犯勾某,不排除其作案可能。 然而,这既非新的证据,也非新的结论。十年前,同样这份DNA,已得鉴定为与二张无关。当时法庭认为,这未能排除两人作案的可能性,而作有罪判决。

其实,真凶浮现与否,本不是宣告其他人无罪的必要理由。在法治社会,“疑罪从无”是最基本的常识,何况是毫无证据。

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公开表示: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 找不到证据,“狱霸”出动

十年后,浙江高院的再审判决,印证了警方刑讯逼供、滥用耳目的情节。

2003年5月23日夜,杭州警方将货车司机张高平和张辉叔侄双双刑拘,宣布他们需对王冬之死负责。 18岁的少女王冬2003年5月19日上午被发现赤裸仰卧在杭州西郊的一条水沟里,距离她到达杭州不久。 王冬是搭同乡张辉和张高平的货车来杭州的。他们一行三人从安徽歙县出发,于5月19日凌晨1点半抵达杭州西站。

王冬要打车与其姐夫会合,两名货车司机则还要赶往上海送货,他们在杭州市区的艮秋立交桥分别。张氏叔侄清晨抵达上海,卸货之后,又满载货物回到歙县。

张高平最后看见的王冬,是一个站在路边等出租车的身影。她搭上了谁的车,没人知道。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侦大队侦办此案,他们“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始终未找到任何痕迹。 警方有办法。据二张自述,他们没有被送进看守所,而是关在西湖刑警大队办公地。张高平右臂上被烟头烫的痕迹至今清晰可见,“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警方还有利器——“牢头狱霸”。

张辉被送往拱墅区看守所,“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浙江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没有有罪证据,但得自证无罪

此次再审,浙江省高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宣布张辉二人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无效。 2004年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两位被告人都曾当庭翻供,指称刑讯逼供事实,法庭未予理睬。199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规定,刑讯逼供所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上诉后,2004年10月,浙江高级法院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判决书一笔带过:“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这又是一个“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死缓”的故事。刑诉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无罪判决。

关键的物证,没有作为定案依据,但实际上有利于被告人。受害人王冬指甲上的DNA检测结果显示,该成分的归属,既非张辉也非张高平,属于他们之外的第三个男子。

一审二审辩护律师都提出,陌生样本背后的人,极可能是该案的真实凶手。

杭州中院未采纳该意见,浙江省高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

问题在于,这份DNA确实不能完全排除二张作案的可能性,但也未排除二人之外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而这,司法机关忽略了。

最终的定案仅凭口供,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狱友”袁连芳是唯一指认张辉杀人的证人。 跨省“办案”,“狱霸”露出马脚

对于张氏叔侄而言,平反的希望,无非两条路:推翻袁连芳的证言,或找到真凶——这竟然差点实现。 2005年1月8日,浙江大学学生吴晶晶遇害,案情与王冬案类似:夜晚,单身打车女性,被剥光,掐死。 很少有人注意到两案的相似性,张高平可能是唯一的例外。他在狱中看电视知悉此事,找狱警反映:该案凶手与王冬案的凶手很可能就是同一个人,自己是被冤枉的。

不久,张高平和张辉一样,被从浙江的监狱转移去了新疆。张高平也许得到的是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那样的回答——“监狱里每个犯人都声称自己无辜”。 张高平没有放弃申诉,更没有放弃任何可能的“破案线索”。 2008年3月,被控犯下灭门血案的河南农民马廷新被无罪释放,张高平在报纸上读到这个消息,看到一个熟悉的名字:袁连芳。

新疆石河子检察院一位驻监检察官注意到了张高平的反映,他分别致函鹤壁和杭州两地检察机关,调取袁连芳的人口信息和司法材料比对:正是同一个人!

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得知:在马廷新被转入鹤壁市第一看守所的两天前,袁连芳从1040公里外的杭州抵达这里,做同样的事:成为“狱友”,“教导”马廷新交代了“犯罪事实”。

2010年底,二张家属辗转找到成功作无罪辩护的马廷新的律师朱明勇,请其代理。

2011年11月21日,《东方早报》以“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为题,报道了张氏叔侄“奸杀”王冬案,同日,该报还刊出了“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一文,质疑袁连芳的身份。

报道刊发翌日,杭州市公安局将受害人王冬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

结果令人震惊:王冬指甲里的DNA,与6年前已被执行死刑的勾海峰的DNA吻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也出具相同结论。

勾海峰,吉林省人,杭州夜班出租车司机,正是杀害吴晶晶的凶手,2005年4月,被判处死刑,审判机关同样是杭州市中级法院。

已化作数据库里DNA字符的勾海峰,成为无法排除的疑似真凶:2003年5月19日的那个凌晨,少女王冬很可能拦下了他的车…… 再审启动,历时一年

2011年12月8日,南方周末报道详细披露了袁连芳的身份。

潜藏在监所中的“狱霸”曝光,以其证言和诱逼下的被告人有罪供述所构成的“证据链”,暴露在公众视野。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对张辉案立案复查,另组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 同年7月,法官前往该案被害人王冬的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张辉、张高平。其间,浙江高院的法官还曾去了河南鹤壁,了解当年袁连芳在鹤壁马廷新案中的情况。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讯问了当年参与办理张辉案的几乎所有的警官。笔录中,这些当年的侦查人员,大多表示时间太长记不清了,一致否认曾经对张辉、张高平刑讯逼供。

据知情人士透露,是否再审张辉案,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内部曾有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启动再审的意见占据主导。

2013年1月,张辉、张高平被从新疆的监狱换押回杭州。 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张辉的家属接到了来自浙江高院的电话:该院已于3天前下达裁定,决定对张辉案启动再审。

至此,张辉、张高平已失去自由近10年。 “狱霸”作证:配合警方“任务”

2013年3月20日上午,在全国押犯规模最大的监狱——浙江乔司监狱,一间教室被布置成临时法庭,浙江高级法院在此再审张辉案。

6天后,当年作出重罪判决的浙江省高级法院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宣判后,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长出现在法庭,向二人表示了歉意。

庭审更像是一堂刑事法律科学的课堂,公检法的办案过程,在这堂课上被无情地剖析、总结。

庭前,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找到袁连芳,袁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和以往对抗激烈的控辩双方不同,这一次,检察官和律师观点惊人一致:法庭应宣告张氏叔侄无罪。 辩护律师提出,当年侦查机关取得的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即便不能排除,也不能证明二张有罪。

检察官也认为,该案没有二张作案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DNA鉴定也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此外,“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不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情况”。

当天庭审中,作为当事人的张辉和张高平,表现出了令人意外的冷静。只是在最后的陈述时,叔叔张高平控制不住,流下苦泪。

“打我我勉强可以理解,但牢头狱霸为什么能知道案情?公安机关为什么串通罪犯?”讲到动情处,张高平发出了一连串的质问,“宇宙飞船都上天了,杭州公安怎么还能用诱供、逼供这种古老的方式办案?” 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推荐第9篇:一个屁引发的反革命冤案

一个屁引发的反革命冤案

1976年,贵州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牛郎区(辖今牛郎镇、大兴镇和沙坝乡),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特大冤案。该区以追查‚反革命‛为名,以群众运动取代公安机关,采用五十多种酷刑,破获所谓‚反革命‛组织36个,‚反革命‛组织成员1359人,涉及贵州、湖南两省4县;致死37人,另有263人被折磨致残。事件的导火索,竟是一个地主子弟放的一个响屁。

横祸

1976年1月18日傍晚,牛郎大队鸡公田村,参加工程施工的四茶大队四茶村的社员们吃完晚饭后,围着几个火坑烤火取暖。由于晚餐喝了点酒,有几个年轻人就拿地主子弟龙政云的婚姻开玩笑。龙政云虽然心中不快,嘴上未敢作声,却放了个响屁,引得哄堂大笑。小伙子们继续开他的玩笑。龙政云借着酒劲,放出一句狠话来:‚你们再说,我杀死你们几个!‛

坐在龙政云对面的大队贫协主任田某闻言冲了过来,抓住龙政云的衣领,说:‚恐怕他敢呢!扭他到公社去!‛

其他人连忙过来劝阻:大家都是开玩笑,不要当真。龙政云的父亲龙德灿看到儿子闯了祸,急忙过来求情,田某也就放了手。

这件事,本可了结了,但不知谁又告到了工程指挥部。龙政云被捆到指挥部受审。受不了民兵的殴打,龙政云只好交待说他父亲龙德灿、叔父龙年灿、族兄龙茂云准备和他一起杀人。

武装部长听后,又把龙德灿、龙年灿、龙茂云三人叫到工程指挥部吊打逼供。龙茂云交待,沙坝公社他远房姑父吴宪保说他们那里有几千人要杀人,要暴动。(中共贵州省委信访处:《苗乡风云》,载《春风化雨集》,上册,309-320页,群众出版社,1981年)

武装部长拿逼供出来的线索,向区委书记龙文飞、公安特派员欧献庭汇报。欧献庭立即打电话通知沙坝公社把吴宪保抓到公社审问。审了两个星期后,也没交待出什么问题,吴宪保被放回家。

追查

1976年4月5日,北京发生了群众抗议‚文化大革命‛的‚**事件‛,该事件当时被定性为反革命,一时间,阶级斗争的形势又紧张了起来。

于是,吴宪保又被叫到了公社,白天劳动,晚上受审。

4月12日,松桃县委书记石孟明到牛郎区接待省城摄影记者。石孟明说:牛郎的工作抓得不错,但更重要的是要抓阶级斗争。听说牛郎出现了‚反革命‛问题,不能轻看。对‚反革命‛要狠狠打击,一是镇压,二是惩办,决不手软。

5月7日,县委召开扩大会议,对深入开展追查‚反革命‛政治谣言、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斗争做了具体部署,把开展追查‚反革命‛破坏活动作为深入开展‚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斗争的重要内容(背景是‚总理遗言案‛和‚**事件‛)。

5月10日,公安特派员欧献庭在牛郎区委常委会上传达公安部关于‚追查谣言‛和‚追查反革命‛的两个紧急通知,并联系牛郎区的实际情况说:牛郎确有‚反革命‛组织。

5月19日,在松桃县三级干部会议上,县委书记石孟明发出号召:立即掀起‚反击右倾翻案风‛和‚追查反革命‛两个高潮;立即掀起一场‚追查反革命‛的群众运动。

6月6日至7日,牛郎召开区委扩大会议,各公社书记参加。龙文飞具体部署牛郎‚追反‛:区、公社、大队三级都要办‚交待问题学习班‛(简称‚交待班‛),按‚一般成员大队办,骨干分子公社办,主要头头区里办‛的原则,把需交待问题的人员分别送进各级‚交待班‛。

此前,吴宪保在酷刑之下已经交待出有‚地下党‛、‚民工队‛等‚反革命‛组织,二十多个成员,其中包括其妹夫欧六章,妻子的族兄龙德灿、龙年灿,妻子族侄龙茂云,中学同学杨再德、向玉厚、舒典月、田兴和等。这二十多人还不足以让全区5个公社28个大队的‚交待班‛都有‚学员‛,于是就把1975年已经查过的由铜仁牵连过来的所谓‚复兴党‛成员尹修应、杨正荣等人,以及被检举‚投机倒把‛做生意的尹修武、吴炳称等人统统抓来进‚交待班‛。会议决定尹修武、吴宪保、欧六章等5人作为主要头头进区‚交待班‛,其余进各公社、各大队‚交待班‛。后来有一个公社和两个大队没有办成。

7月7日,召开全区革命生产大检查会议,龙文飞要求各公社抽专人搞‚追反‛工作。各个公社都现场报了名单,牛郎、木寨、沙坝、银岩四个公社都以武装部长为首,人数7至9人不等;大兴公社报的是以派出所指导员田井华为首的19人专案组,力量最强。有意思的是,后来大兴公社却没有办‚交待班‛。整个‚追反‛运动中,大兴公社仅白岩大队追出24个‚反革命‛,除1人致残外没有死一个人。

龙文飞在会上要求凡进‚交待班‛的‚反革命‛分子必须做到‚五交待‛:1.交待‚反革命‛组织名称;2.交待‚反革命‛的目的;3.交待‚反革命‛的计划纲领;4.交待‚反革命‛活动的方式方法;5.交待上下联系人员。公安特派员欧献庭强调,审问时要作好统一规范的记录,各公社要相互联系以便共同掌握情况。

7月10日,牛郎公社召开‚追反‛动员大会,同时把劳改释放人员龙侯生等人以及‚不老实‛的‚四类分子‛拉来陪斗。其他公社派代表参加。大会由区长龙金明主持,区武装部长、‚追反领导小组‛组长彭忠顺发言。

7月19日至20日,在木寨公社召开牛郎、沙坝、木寨三个公社书记、武装部长参加的‚三社‛会议,总结部署‚追反‛工作。会上,龙文飞表扬了牛郎公社‚追反‛进步快,效果好,革命生产抓得好;沙坝搞得早,提供了不少线索,但是运动还只是少数人搞;木寨公社有点求稳胆小。银岩和大兴两个公社因在‚追反‛中没什么成绩,而被排除在会议之外。

54种酷刑,37条人命

专案组规定:一个人供就听,两个人供就信,三个人供就定。龙文飞公然说‚蜡烛不点不亮,‘反革命’不打不招‛。专案组自制多种刑具,施用54种酷刑,对进‚交待班‛的人员百般折磨。于是出现子供父、兄供弟,亲戚朋友,同学熟人互供的情况。木寨公社毛坪生产队共有19个男性主要劳动力,其中12人被打成‚反革命‛,9人进‚交待班‛;区机关一百三十多人,被供出有53人参加‚反革命‛。(《中共铜仁地委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牛郎区‚追反‛冤案平反昭雪情况的报告》,1978年10月11日)

‚追反‛运动所制造的恐惧是空前的。

长达三个月的‚追反‛运动,先后有486人进‚交待班‛;在‚交待班‛中,有6人被枪杀,13人被虐死,有13人受刑不过自杀而死,受害者亲属受连累死亡5人,共导致37人死亡。打伤致残263人。(《中共铜仁地委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牛郎区‚追反‛冤案平反昭雪情况的报告》,1978年10月11日)被预谋整死、但因某些原因未死的18人。

大多数被抓进‚交待班‛的人都是因为与干部有些私仇旧怨。沙坝公社红星大队凉风坳生产队陈祖前、陈仁培、陈祖武三兄弟就曾因民兵连长陈述炳奸污堂侄女而捆绑过陈述炳,结果三兄弟都在受刑中死亡。牛郎公社牛郎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向某在1969年欠生产队两百多元,仍要生产队会计保管员胡淮称足粮食给他,胡淮按照生产队‚欠款不发粮‛的规定不答应;于是向某就怀恨在心,在‚追反‛时胁迫受害者刘某搞死胡淮。银岩公社婆洞大队龙世恒之死则是因为其母曾被大队支书龙某强奸未遂(大概是1952或1953年,当时龙世恒十四五岁);龙世恒成年后对此事耿耿于怀,常常说些风凉话来讽刺龙某;龙某乘‚追反‛之机,臵龙世恒于死地。银岩公社尖坡生产队队长龙世明因与龙兴茂老婆通奸,于是借机整死龙兴茂后与其妻结婚。

‚成绩‛

从6月14日区‚交待班‛开班,到9月中旬‚交待班‛被勒令停止,牛郎全区共抽出435人专案人员(审讯员、记录员、看守员、巡逻员)进行‚追反‛。破获的‚反革命‛组织名称有‚红卫兵‛、‚卫兵团‛、‚青年军‛、‚民青团‛、‚起义团‛、‚同盟党‛、‚新民党‛、‚自卫党‛、‚白虎团‛、‚猛军‛、‚红色战队‛、‚防共自卫党‛、‚湘西回乡团‛、‚571‛、‚517‛、‚703‛等36个,五花八门,无奇不有。(《中共铜仁地委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牛郎区‚追反‛冤案平反昭雪情况的报告》,1978年10月11日)有1359人上了‚反革命‛名单,其中牛郎区有1253人。而当时牛郎区总人口35160人,主要劳力仅11480人(含青壮年妇女)。被打成‚反革命‛的都是青壮年男性。如果男女比例为1:1,则每5个青壮男人中就有1人是‚反革命‛。

‚学员们‛交待的‚反革命‛手段、纲领、军事组织结构等如同儿戏,漏洞百出。

反革命手段:1.杀干部的方法:偷干部家的鸡,干部以为是野猫偷鸡就出来查看,这样就乘机下手;2.放火烧集体的仓库,等干部出来救火,乘机杀干部。

反革命暗号:左手招摇。

反革命标志:稻草捆左手。

反革命纲领:1.把分给贫下中农的房子还给地主;2.抓紧搞副业,得钱好交队,一定要交齐;3.居民有供应;4.立栋房子;5.讨个知青做老婆;6.先杀党,后杀团,大小干部杀个完,贫下中农杀一半。

供出‚反革命‛成员的最高职位是师长。

这些‚反革命‛组织和‚反革命分子‛是怎样搞出来的呢?

县公安局刑侦股股长田银芝于1976年9月13日向县委汇报时说:‚沙坝公社‘反革命’组织名称是吴宪保开始交待的。吴宪保发展龙茂云,而龙茂云交待说没有组织;龙茂云发展田明亮,田明亮说是‘农民革命党’;田明亮发展刘常模,刘常模说是‘民主党反共军’;刘常模发展秦海成,秦海成说是‘反共救国军’;吴宪保发展欧六章和吴炳成,欧六章说是‘民工队’,吴炳成说是‘地下党’。‛

沙坝公社吴宪保在1976年4月25日的交待中写道:‚由于审讯不停,非说不可,当时无法。说不知道,上级不信,心中想取个名称,又怕算命不对八字,不对吴炳成的口,只好乱讲,叫做‘国民军’。‛

牛郎公社中寨大队干部在1978年向省地县工作组交待的材料这样写道:

七月十三,吴某、杨某到公社汇报工作,碰到龙文飞。龙文飞说:‚田明亮揭发龙侯生是‘反革命’营长,一点材料没有,看你们怎么办?你们回去要搞材料。人家四茶得表扬,你们中寨是中间分子!‛公社武装部长龙某也说:‚你们不狠狠地搞,‘反革命’会出来?‛

于是,七月十五晚上,大队支委5人审龙侯生,另有民兵小分队7人,共12人。先买了一头瘟猪打平伙,喝了五六斤酒。晚上麻某把龙侯生从附中拉到大队小学审问,先吊后乱打。龙侯生承认是营长,又交待了两个成员田建和、田树华。民兵杨某追问:‚既然你是营长,那么连长、排长、班长、指导员是谁呢?‛龙侯生说:‚我不承认,你们要打;我一承认,你们又向我要连长排长……‛杨某说:‚他不讲再吊起来!‛除田某搞记录外,其他人全都打了……

七月十六凌晨3点左右,龙侯生被打死。

牛郎大队民兵副连长莫刚前在吊打‚学员‛下手特狠,曾用竹条抽烂胡淮的脸。‚学员‛舒典文暗写纸条给胡淮,两人统一口径,咬定莫刚前也加入了‚反革命‛组织。按‚一个人供就听,两个人供就信,三个人供就定‛的规定,专案组信以为真,莫刚前在两手臂的肉被吊烂后,终于供认自己是‚反革命‛。放回后未能及时医治,右手致残。

关于龙文飞‚追反‛的动机,被派到牛郎作了深入调查的县公安局刑侦股股长田银芝的话可谓是一语破的。

根据时任县委常委、县革委会副主任麻树清回忆,大概是1976年8月份,他从长兴回到县里,听到机关工作人员说牛郎‚追反‛搞得很凶,已经搞死二十多人了。麻树清就去公安局找田银芝问一下情况。田银芝明确地对麻说:‚区委书记想升官,想干出大成绩,乱搞!我劝他几次他不听,越搞越厉害。追查‘反革命’是公安部门的工作,群众只能配合、协助公安部门。现在龙文飞用群众运动来追查‘反革命’,‘反革命’越追越多,打死的越来越多。你尽快提醒石孟明书记,只有他才说得了龙文飞。‛

调查

7月7日,县公安机关知道牛郎区‚追反‛的做法后,当即提出停办所谓的‚交待班‛。龙文飞拒不接受公安局的意见,说:‚公安局不搞,我们搞!‛

在7月底8月初的全县‚三干‛会议间歇,地委书记魏立政偶遇龙文飞。龙文飞顺便介绍了牛郎‚追反‛的情况。此时交待班‚学员‛供出‚反革命‛人员名单已超过600人,‚学员‛死8人。魏立政叮嘱龙文飞要尽量做到不要死人。

8月3日,龙文飞第一次向县委常委汇报牛郎‚追反‛情况。龙文飞在汇报中隐瞒了多名死者是在审讯中被打死的事实,说死者‚一是自杀,二是死不交待又要逃跑,群众生气打死‛。石孟明表示:牛郎‚追反‛成绩是主要的。大方向是正确的;牛郎‚反革命‛组织活动是存在的;600人的‚反革命‛名单中肯定有真的,也有假的:‚交待班‛不要宣布停下来,要继续追查,注意不要搞死人。会议决定公安局派人接手牛郎‚追反‛工作。

8月4日,县公安局刑侦股股长田银芝率4名公安人员进驻牛郎。田银芝解到公社、大队的‚交待班‛吊打严重,于8月11日打电话给县公安局长刘长学,通过刘请石孟明到牛郎实地看一看。

8月13日,石孟明到牛郎听取了田银芝的汇报,很生气。在当晚的会议上,石孟明说:牛郎区‚反革命‛是存在的,一定要搞清楚。县公安局再抽一人来协助。对进‚交待班‛的主要人员一定要搞清楚、搞彻底,不能光软,要攻才行。但石孟明也强调,要注意政策,不要再死人。(《中共铜仁地委关于对石孟明同志在牛郎区‚追反‛中所犯错误及处理意见的报告》,1978年11月22日)

8月27日,田银芝向县委汇报并传达地区政法领导的指示,要求牛郎‚追反‛要重证据,不要搞逼供信,不要再死人了:‚交待班‛只保留区一级,公社大队‚交待班‛全部停办。当时‚交待班‛已死24人。

9月8日,省委电话通知铜仁地委,派省公安厅林副处长等4人到松桃调查了解牛郎‚追反‛情况,要求‚交待班‛立即停办;为防意外发生,‚交待班‛人员先不要回去,要给予他们正常待遇,有病要治病;领导如有错误,要作自我批评;地委要派人调查了解,并写出详细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省委。地委通知松桃自治县委:要坚决贯彻执行省委意见,不准再发生死人现象;要求县委派人帮助牛郎做好善后工作,把情况调查清楚并写出详细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地委。

9月11日,铜仁地委通知松桃自治县委:地委常委决定由石孟明同志亲自抓牛郎‚追反‛的善后工作;在‚交待班‛中生病和伤残的要给予治疗。

省公安厅林副处长、地区公安局隆明星副局长来到松桃,和县委一起连续三天听取欧献庭、田银芝等人关于牛郎‚追反‛的详细汇报。此时‚交待班‛已有29人死亡。

田银芝汇报后认为:‚中国青年党‛最多查到格老大队田明亮为止;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来看,交待的情节出入很大:‚复兴党‛没有什么可查的;现有的很多材料是逼供搞出来的。

省公安厅林副处长说:省委指示‚交待班‛全部停办。从汇报的情况来看,牛郎是有‚反革命‛组织活动。但在侦破过程中死亡29人,这在全省历史上都是少有的。

县委书记石孟明说:‚上面叫我们停止,好像我们全错了,一点成绩都没有。你压我我也不服。你们回去向省委汇报把我的职务撤了!‛

9月15日,县委研究同意‚交待班‛全部停办。但认为:省地的调查应该调查整个案情;如果光查死人问题,实际是泼冷水,不利于保护群众的积极性,不利于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

据刘长学回忆,9月15日之后的某一天(20日之前),石孟明和刘长学等人去牛郎听取牛郎区委的汇报,牛郎区委仍提出继续在区机关办‚追反‛学习班。刘长学坚决反对,石孟明否决了牛郎区委的要求。

9月20日,省、地工作组和县委副书记吴建德一行到牛郎调查。

9月22日,省、地工作组离开。吴建德和田银芝等人继续在牛郎深入调查。

11月15日,吴建德、田银芝等人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县委汇报,得出的结论是:牛郎公社反动组织‚复兴党‛和‚青年党‛是存在的,但首犯不是松桃人,材料也还有些问题。

负责到沙坝公社调查的公安人员罗时发汇报说,沙坝‚反革命‛集体是不存在的,但吴宪保、吴炳成、欧六章个人有些‚反革命‛言论。基层意见是应该定吴宪保、吴炳成2人为‚反革命‛。

负责到银岩公社调查的公安人员查世鲜汇报说,银岩公社没有发现‚反革命‛活动,也没有‚反革命‛言论;就连吴炳称‚投机倒把‛卖大烟光洋也是假的。

至此,轰轰烈烈的1976年牛郎‚追反‛运动,仅以尹修应作为‚复兴党‛的重要成员于1977年被判刑10年宣告结束(1978年其他受害者平反后不久,尹修应也得到平反)。‚交待班‛的‚学员‛被放回家,伤残者自己找草药医治。但仍有不少受害者受到大队干部的刁难,不准草药师为受害者采药。

上访

显然,这样的结果是受尽磨难的受害者不能答应的。他们被放回去后,告状信就纷纷寄往上级有关部门。从松桃寄出的告状信,很多都回到了龙文飞手中,受害者还一再受到恐吓。于是,很多人走到外县铜仁、江口甚至湖南投递告状信,但都石沉大海。

经过一年多的休养,身体稍有恢复的受害者杨再德在投递21封信没有回音之后,他决定亲自带着第22封信往北京。几十个受害者家庭集资79元,给他做路费。1978年6月25日,他和田兴和、秦继昌三人踏上了去北京的上访之旅。可这区区79元连他们去北京的单程车费都不够。临行前他们已经向家人交代后事,状告不响决不回家。

途中他们买短程票上火车后,向乘务员展示身上的累累伤痕,声泪俱下地哭诉悲惨经历,感动了不少乘务员,免了他们不少车费。临到北京,他们又得到一个军官的指点。到北京后,他们成功地把告状信交到了邓小平办公室。邓小平副主席作出批示后,呈交华国锋主席。华国锋批示要求贵州省委查明情况,如属实,除对冤案平反外,对伤害群众者应严肃处理。(松桃苗族自治县档案局档案:全宗号23,目录号1;年度1978;案卷号125;标题:县委常委会整风会议记录,1978年7月-8月)

平反

结果可想而知。贵州省委、铜仁地委立即组成工作组对1976年牛郎‚追反‛事件进行调查,为所有被打成‚反革命‛的人平反昭雪;对受害者给予补偿,对受迫害死亡的受害者家属进行抚恤,伤残者给予免费治疗;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牛郎区委书记龙文飞推卸不了责任,于1978年8月16日服毒自杀,随后被开除党籍;彭忠顺、滕久先、吴求亮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已升任铜仁地委副书记的原松桃县委书记石孟明被撤销职务,并责令其在1978年9月27日牛郎‚追反‛平反群众大会上公开道歉(1981年11月石孟明复出任地区行署副专员,1983年5月,升任地委副书记、地区行署专员)。

推荐第10篇:“神探”当为冤案负责

“神探”当为冤案负责

2013-04-08 09:27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除了袁连芳,杭州刑警中的一位“名人”也因此案备受关注当年侦办此案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截止3月13日下午5时,在微博中,“聂海芬”已经以超过2万条微博而“荣居”微博热搜榜第二。(据《羊城晚报》4月2日报道)

古诗有云:一将功成万骨枯。它大致意思是:一个将军的成功,是建立在无数士兵的枯骨上的。虽然我们今天生活一个和平年代,但这句诗对我们仍然有着诸多现实隐喻。

浙江“女神探”聂海芬无疑是成功的。她是杭州市公安局自1960年以来唯一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女民警。连央视都为她送上了“神探”桂冠。

这一回,聂海芬的“女神探”桂冠被张高平、张辉叔侄打掉了。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程序对10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19强奸致死案”进行审理,因证据不足,被告张高平、张辉叔侄俩被宣告无罪。张高平、张辉叔侄重获了自由,曾经风光无限,不可一世的“女神探”却“失踪”了。我们不知道聂海芬此时此刻,正在何方以何种神情来打量她那掉在灰堆里的血腥桂冠?她曾经的光环下到底埋葬着多少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

回顾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有几点实在是不可思议:其

一、明明受害者身上发现的凶手DNA与张高平、张辉的DNA无关,聂海芬却仍然执著地从其他角度去证明张辉、张高平有罪,这是何等居心?其

二、在张高平、张辉的口供明显存在多处矛盾的情况之下,聂海芬为何还大言不惭地称自己的结论“无懈可击”?其

三、在两名嫌犯根本不知道“作案地点”的情况下,聂海芬为何要三次“导演”人大代表监督下的“指认现场”?„„

很显然,这是一场刻意制造的、令人发指的冤案,是一次谋害公民自由、践踏法律底线、迷失公权良知的罪行。聂海芬芳是刽子手,那些幕后大佬是“铁案”的阴谋者,而那些“连车都没下”的人大代表,则是这场罪恶的推手,是“共犯”。所以,如果有问责和报应的话,聂海芬、幕后大佬以及那些“走穴”的人大代表都逃不了干系,都应当赎罪。

在重审的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们说了这样一段话:“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这一看似平凡的告诫中,包含着深刻的法律理性思辩:在一个法治沉沦的社会里,没有人是安全的。没有制度保障,每一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下一个受害者。张高平能有这样的感悟,显然是10年冤狱历炼的结果,代价何其高?

哲人曰:能够从灾难中吸取教训的民族,才是有前途的民族。那么,我们有多少人能从赵作海、祭祥林、张高平、张辉等人的个体灾难中吸取教训?有多少人至今还在踏着别人的自由和生命加官晋爵?

大多数人都是短视的动物,那些手握重权的人们往往被眼前的权势和利益蒙住了眼睛。只有当一朝坠马,才明白个体的无力无助,才感叹世风日下,法治不公。有谁曾想到,自己曾经是这一切灾难和罪恶的制造者、推动者和纵容者?

第11篇:法律保障严禁冤案错案发生

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张高平、张辉叔侄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坐牢十年终见天日,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在重审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们说了这样一段话,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见3月29日央视《新闻1+1》)。

张高平、张辉叔侄俩文化都不高,但是他们以吃尽了苦头、流干了眼泪的十年冤狱经历,得出了这样一个令人警醒的结论:没有法律保障,司法不公正,谁都有可能被冤枉,遭遇冤狱,甚至会被推到死刑的边缘。此前发生的佘祥林案、赵振海案、聂树斌案……就是现实旁证。

冤案得以平反,正义得以实现,天经地义。问题是这个正义缺席得太久了,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十年冤案,一朝平反,张氏叔侄重新获得了自由和尊严,我们在为此庆幸的同时,应该深刻反思:冤案为何得以发生?目前,张氏叔侄冤案的真相还没有公布于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非法取证是制造冤案的真正“真凶”。其实,这个案子之所以当时导致错判,就是在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前提下,司法人员采取包括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所谓的“证据”,仅凭孤立的口供,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案件给办成了所谓的“铁案”。反思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最后都不难揪出刑讯逼供这一真正的“元凶”,而支撑刑讯逼供则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这个不散的阴魂。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明确的司法精神。但应当看到,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在一些司法人员头脑里还根深蒂固。新修改的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问题在于,真正落实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条款,切实让疑罪从无原则落到实处,最重要的还是要思想深入根除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在此前提下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切实贯彻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坚决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否则,冤案终将难以避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思想家培根在400多年前有一个其名的论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次犯罪仅仅是一次犯罪;而一次错判,则必将动摇法律以及道德的准星,模糊人们的是非观念,法令不彰,天下惶惶,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缺乏公平正义,必须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社会只能是一片混沌,殃及的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乃至我们的子孙后代。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这一要求,作为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司法案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真正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12篇: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感想

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感想

这件事情听起来很荒诞,一个冤案让叔侄竟然苦受十年牢狱之灾,一开始的想法是震惊,后来才想到是什么原因才造成这个冤案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张高平认为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

]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

既然坚称无罪,那么当初张氏叔侄为什么还要做出有罪的供述的。张高平说,这些供述并不真实,因为在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询问。 而这个冤案平反中一个让人们不得不感谢的人是石河子检察院的检察官张飚,正是张飚的严谨和细心才让冤案得以平反,而不愿意出名的张飚才是本案的幕后英雄,是他推动了这个案件的再审为了这一案件的改判多次致信浙江高院,是一位尽职尽责、为人低调、有良心的优秀检察官张飚经过努力,确认河南人案件中作伪证的袁连芳与张高平叔侄案件的袁连芳同为一人,2009年他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重新整理,连同谈话笔录寄给了浙江的相关部门。但是没有回应。多次反映其情况无果之后,2010年在退休前夕,就张高平叔侄两人案件当中的申诉情况,张飚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写了一封长信。2011年,张飚从驻监检察官的位置上退休了,令人感到欣慰的是,2013年3月,浙江高院终于作出了张高平叔侄两人无罪的判决。张飚及律师为张高平、张辉叔侄俩赢得了最后的正义!

最后希望所有的冤案得以平反,所有的坏人绳之以法,让法律成为保护我们的盾而不是会误伤我们的矛.

12轮机一班

12609014

李超

第13篇:“叔侄冤案”:纠错过程为何这么难

“叔侄冤案”:纠错过程为何这么难

2013年04月05日 12:05 来源:新京报

作者:徐明轩

一旦冤案形成,即使出现了足以推翻判决的新证据,纠错竟也是阻力重重,原因何在?

据新华社报道,浙江的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历经近十年,前不久终于平反。近日,参与“解救”叔侄俩的一名已退休检察官,向媒体讲述了整个翻案过程。让人再次感受到这样一起并不复杂的冤案,纠错过程却是异常的艰难。

2004年判决的这起冤案,当初判决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死者指甲里的DNA与张氏叔侄不匹配,警方没有找到任何物证痕迹,两个嫌犯的口供相互矛盾……如果司法机关能严格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罪疑从无”,有一个证据存在疑点,就不应该定罪。但正是当地公检法机关的层层失守,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一旦冤案形成,即使出现了足以推翻判决的新证据,纠错竟也是阻力重重。

张高平在服刑地不断申诉,甚至感动了石河子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张飚。石河子市检察院调阅材料后,也发现了几个疑点,随后多次向浙江发函,但多年石沉海底。

2008年,河南马廷新案全国轰动,牵出了“狱侦耳目”袁连芳。离奇的是,当初在“叔侄冤案”一审有罪判决中, 1 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这个“袁连芳”的证词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

那么,浙江警方,以及为袁“立功”减刑的法院,不可能不知道;既然袁已参与制造了一起冤案,那么理应对于涉及他的其他案件主动进行复核,勇于承认错误,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否则此案2008年就应该平反。相反,是远在千里之外的石河子市检察院核实两案中的“袁连芳”是同一个人。

但即便石河子检察院做了大量调查核实工作,一再给浙江法院、检察院寄交申诉材料,检察官张飚甚至还曾亲自致电浙江省法院,但都未能启动再审纠错程序。

从制度上说,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事实上只以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为前提,这有很明显的主观主义色彩;从程序上说,一般由司法机关通过书面检查启动,没有当事人律师、证人直接参与的听证程序。哪些新证据能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由司法机关,甚至是由原审法院来认定,这就增加了翻案难度。

因此,如果不是新疆检察官的一再坚持,不是媒体报道的推动,或许这起冤案至今沉冤难雪。现在浙江省公安厅通过官方微博,向当事人及家属道歉。但是,那些自认为办案“无懈可击”的司法人员,至今没有受追究;一再忽视石河子检察院递交的申诉材料的法院、检察院,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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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起荒唐冤案的纠错和反思不能就此结束。需要有对具体人员的问责,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第14篇:德雷福斯冤案的世界历史故事

1895年1月,在法国军事学院的操场上,一名曾在这所学院学习过的犹太军官,被当众革除军职,他的肩章、帽徽、绶带、勋章全部被扯下,就连他的军刀也被折为两段,扔在地下,随后,便被押去服刑。这名犹太军官名叫德雷福斯,他出生于一个富有的资产阶级家庭,在军事学院学习时成绩优异,因而毕业后被选派到陆军总参谋部供职。

去年10月15日,德雷福斯因被怀疑为出卖国家军事机密,而被逮捕。12月他被军事法庭以叛国罪判处他终身监禁,流放到法属圭亚那沿岸的“魔鬼岛”上服役。

就这样,一场由保皇主义者、教权主义者以及民族沙文主义者参加的反犹太运动开始了他们企图借此反对新兴的中产阶级和人民的民主权利。而另一面,进步律师、记者和作家则在《震旦报》强烈呼吁,要求撤销对德雷福斯的错误判决,以维护法律和人权的尊严。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自普法战争以来,法国的反德情绪日趋高涨,法国情报部门也加强了对德情报工作。

1894年9月,法国情报部门派遣到德驻巴黎大使馆的一名女佣,意外地在废纸中发现一封没有署名的信。这封信是寄给德国武官施瓦茨·考本的,信的内容是有关法国在德国边境掩护部队的情况和一些军事机密。这封信很快转交到法国陆军总参谋部情报局反间谍处处长桑德尔上校的手里。

桑德尔上校正为最近一段时间内,法国一系列机密文件泄密而焦虑,一见到这封信,便喜出望外,马上命令副官:“立即通知两位副处长到这里来!”不一会儿,亨利少校和边帕苇少校先后来到。当亨利接过封信一看,吓得他心惊肉跳。原来,上面竟是他的老朋友艾斯特拉齐少校的字迹!艾斯特拉齐是情报局的德语翻译,与亨利私交甚厚,他向旅瓦茨、考本泄露的军事秘密,与亨利本人也有关系。

亨利生怕此人失事牵连自己,误了前程,所以不由得胆战心惊,不敢说出真相。反而认真地和桑德尔一起推测谁有可能写这封信。为了转移视线,亨利故意提出:“这件事有可能是犹太军官德雷福斯上尉。”说完,又列举了很多德雷福斯具备提供这份情报的条件。桑德尔上校早对德雷福斯有成见,早在德雷福斯刚进总参谋部时,他就曾正式表示抗议,认为让一个犹太人进入总参谋部,无疑是在危害国家的安全。现在,果然不出他的所料,于是武断地认为他就是泄密之人。

很快,桑德尔就把这件事报告给陆军部长。部长正为普法战争中自己残败而恼火,当即下令,以间谍罪和叛国罪逮捕德雷福斯。在开庭审判以前,军方也履行了一下审查手续,特地请几名字迹专家鉴定字迹。但专家们最后的结论,认为特证根据不足,不象是德雷福斯的笔迹。可这时,军方已骑虎难下,由于逮捕决定是陆军部长亲自作出的,为了维护军方的威信,只好将错就错。军事法庭在12月才秘密开庭审讯。到场的除法官外,只有被告德雷福斯及其辩护律师,警察署长和陆军部队的观察员皮卡多少校等四人。

在法庭上,德雷福斯提出充分理由为自己辩护,证明他对信上的情报毫不知情,根本没有条件作案。接着,辩护律师也列举大量根据,来证明德雷福斯无罪。法官看到没有什么结果,便宣布休庭。来日再审。陆军部长派去的观察员皮卡尔上校是个正直的军官,他如实的向部长作出汇报,同时也指出,此案很难成立。亨利少校得知消息后,急得跳了出来,亲自上法庭指证德雷福斯,并以军官的名誉宣誓作证。而陆军部长为维护自己的尊严,故意编造一份“密档”,把过去几起未破获的窃密事件,统统加在德雷福斯头上,还塞进一份篡改编造的“罪证”材料。就这样,法庭终于认定德雷福斯有罪,判处他无期徒刑,革除军职,流放到“魔鬼岛”。事件发生后,德雷福斯的亲属四处为他奔走,在进步律师、记者和作家的帮助下,他的兄弟在法国《震旦报》上把这一冤案公布于世。

顿时,舆论大哗,正义人士纷纷呼吁,撤销对德雷福斯的错误判决。就在这时,在从德大使馆收集到的废纸中,发现了德国大使给法国军官艾斯特拉齐少校的一封信的草稿。并很快转到继任反间谍处处长的皮卡尔中校手里。皮卡尔立即警觉起来,着手对艾斯特拉齐的调查。

在调查中,他发现艾斯特拉齐与德国武官的关系可疑,尤其意外地发现艾斯特拉齐的笔迹和那封被认为是德雷福斯写的告密信的字迹完全相同。皮卡尔将这一重大发现向副总参谋长作了汇报,并请求重新审理此案。但副总参谋长唯恐军队荣誉受到损害,拒不逮捕艾斯特拉齐。皮卡尔一再向上级陈述利弊得失,劝说及时修正错案。

一下子惹怒了那些达官贵人,他于1896年12月被远调到当时法国殖民地突尼斯南部作战。亨利少校为了定实德雷福斯的罪名,便伪造信件塞进“密档”,甚至伪造德雷福斯致德皇的信件和德皇致德雷福斯的复信,以此证实德雷福斯就是德国间谍。

于是,反动沙文主义者气焰更加嚣张。

1897年12月17日,陆军部长宣布对德雷福斯的判决“公正无误”,内阁总理也同时宣布:“德雷福斯案件没有问题。”与此同时,德雷福斯的亲属和朋友们,一直没有停止对此案的控诉。他们曾写信给德皇威廉二世,请求他证明德国没有收到德雷福斯提供的任何情报和书信。而德国对法国由于此案闹出的混乱暗自高兴,当然不会为他作证。在这种情况,德雷福斯的亲属又复制了大量告密信的照片,四处张贴在街头,指望有人能认出真正的作案者。

不久,一位银行家便找到德雷福斯家,声称告密信的笔迹和他一个顾客的笔迹一样,这个顾客就是艾斯特拉齐。德雷福斯全家非常高兴,认为这次总算找到有力的证据。于是,就向法庭控告了艾斯特拉齐。

第15篇:访推动浙江叔侄冤案再审检察官[全文]

推动浙江叔侄冤案再审检察官:

我也被冤枉过 终生难忘

2013年04月03日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周喜丰 刘沪真

张飚接受记者采访。图/记者周喜丰

原标题:“我幼时被冤枉,那种痛苦终生难忘”

在3月26日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冤狱案平反之后,很多人都在探寻,那个在背后默默调查并推动再审的驻监检察官是谁?张飚是谁?他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多少?

近日,记者赶赴新疆石河子市,征得当地宣传部门和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的同意,采访了老检察官张飚。

他一度因为牵挂张氏叔侄案,而夜不能寐;为了探查真相,他甚至前往杭州重走张氏叔侄案发当晚走过的线路。

如今,在张氏叔侄冤狱案平反的时候,退休在家的张飚却选择了低调。即便面对记者,他也多次表示,他只不过是做了自己应做的本职工作,“我不希望大家知道我”。

初涉冤案

“张高平眼神很期待,有射出光芒的感觉”

潇湘晨报:你是哪天知道张高平、张辉平反了?当时什么心情? 张飚:宣判那天,他们给我打电话,我高兴、激动得都要哭了。

潇湘晨报:还记得第一次见张高平吗?张飚:他说自己是冤枉的,一直在喊冤,不减刑、不喊报告、不承认自己是犯人,有点桀骜不驯的感觉。但是,他对检察官特别尊敬,有什么话他都愿意跟我们说。他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眼神非常期待,有射出光芒一样的感觉。 潇湘晨报:他在监狱里有没有闹过?

张飚:就是顶撞干部,没闹过。我跟他谈了好多次话,安抚他,一定要遵守监狱里的秩序。该申诉申诉,但你既然在监狱了,就要遵纪、守法。我说,如果你不这样做,会影响很多犯人。

潇湘晨报:你什么时候找他做过详细的谈话笔录?

张飚:2008-2009年之间。他是2005年过来的,我是2007年驻监的。我真正跟他接触是在外地,那时候,他们在额尔齐斯河修水利工程,干警反映张高平抗拒改造,我听到了,我的同事就找他谈话去了。后来,同事退休,我接任他的工作,才真正接触到张高平。

潇湘晨报:那你又是什么时候发现这个案子有很多疑点?

张飚:我给领导汇报以后,就开始调查。首先是针对“袁连芳”这个人展开调查。2008年底,我往杭州市检察院监所科打电话,他们说有这个人,最后把袁连芳的资料、判决书都寄来了。然后我通过公安机关的网络,把袁连芳的大头像调出来,又给(马廷新)那个案子的案发地,河南鹤壁检察院监所科打电话,把袁连芳的大头像,还有我的、不同人的混在一起,让他们拿去给马廷新辨认。他们一查没有这个人,我又打电话给浚县检察院监所科,那个田科长很热情,我给他也寄了一份大头像,请他去找马廷新辨认。寄去以后,马廷新一眼就把袁连芳辨认了出来,他(田科长)感觉事情就大了。

着手调查

五次给浙江方发函,并打电话敦促调查

潇湘晨报: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院长陈云龙写信大概是什么时候?

张飚:2009年吧。我没跟他提袁连芳,我只说张高平这个案件存在非常多的疑点,希望能够引起你们的重视。当时我已经满58岁了,还有2年就要退休,退休之前想说这个事,希望引起领导的重视,然后把张高平的基本情况介绍了一下,提出了一些意见,指出证据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附在了申诉材料里面。申诉材料里有张高平的申诉,有我们的谈话笔录,还有一封信。

潇湘晨报:调查过程中,发过几次函?

张飚:5次,包括申诉和调查材料。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高院,都寄。我们写一份函件,盖上公章,然后附上申诉材料和调查笔录,是很正式地、按照工作程序走的。我们的调查工作受到一定的地域限制,毕竟是跨省的,案发地不在石河子。我们只管做好本职工作,通过不断沟通,促进他们对这个案件引起重视。

潇湘晨报:当时一直没回应?

张飚:我还打了电话,往浙江省检察院控申处打。他们有关人员听到以后,就说收到了收到了,根据工作程序,已经移送到省高院了。他们也主动打了一次电话过来,说已经将你送来的有关张高平的申诉材料,移交到浙江省高院立案庭。后来又没有信息了,这时候我就面临着退休了…… 潇湘晨报:所以你心里面还是有点着急?

张飚:着急,一直挂念这个事。退休以后,我给张高平的哥哥张高发打过电话,希望他赶快申诉,去走一走。我鼓励他,一定要坚持,砸锅卖铁你都要坚持下去。

潇湘晨报:有没有过要放弃的念头? 张飚:没有放弃过。我一直都是坚持的。

潇湘晨报:最早媒体曝光时,当时案件还是悬而未决的。

张飚:等待相关部门的判决结果,需要一个过程。我小时候被别人冤枉过,那时七八岁,邻居种了西红柿,有一天,有几颗被人摘掉了,有人说是我偷的,邻居把我叫过去,我的眼泪夺眶而出,止不住地流,被冤枉的感觉特别特别痛苦。我今年都63岁了,为什么能把它记住,就是这个回忆给我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一旦被别人冤枉,那种痛苦感终生难忘。

驻监工作

“像聂海芬这样的人应清除出我们的队伍”

潇湘晨报:我听说,为了查这个案子,你去过案发现场?

张飚:那是2011年,我当时退休了,正好有一个机会到杭州,我就特别关注张高平(当年)过收费站的那条路。我坐车来回两次,发现过收费站时间很短,而且,当时张高平他们还停车了。我还留意,作案地段不好停车,车流量特别大。还有一个疑点,民警让他辨认现场,他无意中发现现场上方有探头。张高平的意思是,如果有探头,可以看到作案过程。

潇湘晨报:你在驻监这段时间,接触到各种犯人,你对他们是怎样的情感?

张飚:犯人毕竟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对象,如果对他们太仁慈了,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亵渎。对他们既要严厉,也要尊重,虽然他们是犯人,但也有生存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还有尊严。比如,你不能因为他是犯人,就让他洗袜子、洗裤头,这种做法是要坚决打击的。

潇湘晨报:你对刑讯逼供怎么看?

张飚:法律有规定,不允许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张高平提到并向我们展示过胳膊上被烟头烫伤的痕迹,至于这痕迹怎么来的,具体情况我们不太了解。

潇湘晨报:对当年那些办错案的人,比如聂海芬,你觉得应该怎么处理?

张飚:这样的人应该清除出我们的队伍,越少越好。客观地讲,我们工作中也有失误,但我觉得这种失误是越少越好。那么如何做到越少越好,还是要高水平,没有这个水平,你别干这个事儿。

潇湘晨报:为他们洗冤了,是什么感觉? 张飚:我觉得很正常,因为这是我们的工作职责。不管是我,还是别的检察官,都会这么做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这就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宗旨。打击犯罪,保护无辜,都是我们的工作任务。国家赋予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法律监督,我们要对得起这个称号。如果没做好,我倒觉得很亏欠。

司法建议

申诉渠道有时石沉大海,需要完善

潇湘晨报:石河子监狱驻监检察官是你一个人吗?

张飚:按照编制来说,一个监狱必须配备两个检察官,但目前人力不够,条件达不到。我们在监狱设了一个检察长信箱,挂在每个监狱的大门口,服刑人员有什么诉求、想要求会见等等,写个条子放进去。我们每个星期过去,打开信箱,然后找过来谈话,这样,就建立了一个沟通渠道。

潇湘晨报:监狱里有一些申诉的人,作为检察官,有这个职责代为反映?

张飚:对。监狱里有五六百人,但真正喊冤的就那么一两个。有认为自己判重了的喊冤,但真正说我没干这个事,像张高平这样的,很少。

潇湘晨报:申诉的程序是什么?

张飚:首先,向我们投诉,我们审查之后做一个谈话笔录,因为申诉材料写得很简略,我们谈话时,一些细节要询问,谈完后,签好字,确认笔录无误。然后,我们把他的申诉材料和谈话笔录一并按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属于范围内的,你可以查,但新疆的监狱服刑人员,不是当地的人,审查起来就比较困难,卷宗的主卷不在我们这儿。我们就先审查,发现有疑点,按照工作程序,科里、院里给个意见,跨省的应该反映给上级检察机关,由他们来协调,把有关资料寄过去,由案件当地的主办方来审查。

潇湘晨报:但这样的话,效率就比较低了。

张飚:难度比较大。张高平这个案子,最终的审查不在我们这儿。而且,即便是审查,我们也没有这个权力,因为我们毕竟是市级检察院。因为这个案件有判死缓的,必须是省一级的检察院来审查。所以,张高平的案子,从我们发现到提交(申诉材料),这个工作程序非常漫长,而且相对来说,不太畅通。

潇湘晨报:那你认为,在申诉渠道方面,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的?

张飚:首先在法规上,诉讼通道如何调整好,就是要有去有回,可是有时候有去无回,石沉大海,我就想通过什么渠道,立法机关能够更加完善。

第16篇: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政府征地制作的冤案

随着中国大陆的改革开放,法律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是,事实证明,改革开放只是为一些手中掌握特权腐败分子开放,法律健全和完善,只是对没有背景的人民群众有效。因此,就产生了新兴的地主和资本家,他们代表着又一历史时期的剥削与压迫。本案求助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就是受新兴的资本家的压迫伤害,引发的一系列的新时期的悲剧——上访冤案。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政府征地冤案,2012年政府以3.5万元一亩土地的价格,在北闸镇征收2000亩土地,有村民不愿意买,要求政府按照中央的相关征地文件给以地价,因此得罪政府,他们以十几年前的民事纠纷来打击报复其中一位村民,来达到他们杀一儆百的效果,也就为此艾必树首当其冲受到打压。

第17篇:冤案赔偿如何以公正的方式告慰人心

冤案赔偿,如何以公正的方式告慰人心

毛立新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19日 02 版)

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有了再审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待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法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能够获得多少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大致包括以下几项:一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13年为52379元)的20倍,约为104万余元;二是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即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支付标准参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三是精神抚慰金。前两项比较明确,数额也相对确定,需要关注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呼格吉勒图本人已死亡,其父母能否获得、获得多少精神抚慰金?

关于国家赔偿范围中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94年颁布、1995年起实施《国家赔偿法》,仅规定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国家侵权行为予以赔偿,并未就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其中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增加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制度。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各种情形,包括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由此把国家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此后平反的一系列冤错案件,众多当事人获得了数额不等的精神抚慰金。

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法院对适用条件和前提理解不一,赔偿金额也千差万别,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为统一法律适用,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方法,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上限下限,即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1 根据上述规定,呼格吉勒图案可能获得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最多为36万余元。但仍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与浙江“张氏叔侄案”等案件的国家赔偿不同,本案受害公民已死亡,谁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首先,根据法理,人身权利具有专有性,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不能达到对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抚慰、补偿目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而消灭。

接下来的问题是,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否有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从法条看,《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结合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这种请求权的来源和性质,学理上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其本质上乃是属于债权,并且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同其他财产一视同仁,得为继承之标的,即亲属的这种权利来源于继承。也有人持“继承否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其固有的权利,而非继承而来。

后一种理解更为合理。因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精神损害赔偿权不能让与和继承,在受害公民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理解为他们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这是因为,国家侵权行为不仅仅给受害公民带来精神痛苦和损失,也会给其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特别是受害公民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这种精神损失和痛苦独立存在,不应该被忽视或抹杀。

人死不能复生,虽然再多的赔偿,都无法唤醒不可重生的生命,难以抚平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痛苦。但我们仍然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尽快、足额地给予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以赔偿,这不仅是对死者和生者的一种告慰,也体现出国家及司法机关对冤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

第18篇:浙江高院院长:叔侄冤案责任人已按党纪政纪问责

浙江高院院长:叔侄冤案责任人已按党纪政纪问责

2014年04月10日 02:30

来源:新京报

齐奇: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还不一样。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

原标题:浙“叔侄冤案”责任人已按党纪政纪问责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表示,曾以为发生错案会影响公信力,但今年法院报告赞成率比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

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学习宣传检察官张飚的先进事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张飚,是张高平叔侄错案得以纠正的关键一环。现在,张高平案进展如何?错案责任人有没有受到追究?近日,新京报记者专访了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

责任人都在组织内部问责

新京报:去年,浙江有两个冤错案件引人关注。一个是“张氏叔侄强奸案”,一个是“萧山5青年劫杀案”,能不能介绍一下案件的最新进展?

齐奇:目前,这两起冤错案件都已经得到纠正,国家赔偿也全部到位了。

浙江高院启动国家赔偿工作,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万元,并对每人赔偿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人共计221万元国家赔偿金。萧山5青年劫杀案于去年7月2日再审改判后,到12月11日,国家赔偿案也圆满结束了,所有赔偿请求人均放弃了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赔偿的权利。

新京报:案子改判后,很多人还在关心,当时办错案子的人有没有被追究责任? 齐奇: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还不一样。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

以后依法纠错会顺利很多 新京报:今后除了这两个案子,还会不会有其他的冤错案子提出来?

齐奇:这种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我相信一旦发现,还是会依法纠正。但是我也是指以前早期的案子,还不能完全排除。现在进行时的公诉案件,在浙江一件也没有发现。现在公检法各个部门的共识比过去要好得多了,依法纠错也不会像过去那样阻力重重,相信以后会顺利多了。

新京报:纠正这两个案子为什么困难?难在哪些环节上?

齐奇:主要还是涉及原来办案人员的责任,这方面思想顾虑比较大,其他环节上倒没有那么多障碍。这两个案件中,对纠正冤错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也是靠公安的那些法医和技侦部门的人员发现了DNA或血指纹比对的新证据,勇于顶住系统内部的压力,报给领导,很不容易。省公检法的领导也比较主动,既然错了,就要纠正。

“不能看无辜的人受冤屈”

新京报:在改判的时候,你们有压力吗?

齐奇:是有压力的,主要是当时办案相关的一些同志精神压力比较大,因为这些案件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都是命案。

新京报:你当时是怎么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去认识这件事情的?

齐奇:我就是讲这个话:要有这个勇气,宁可自己受处分,也不能忍看没有干过坏事、无辜的人受冤屈,否则我们的法律良知何在?将心比心,这也是对法律、对事实的一种忠诚。依法纠错是法律的规定,你再有顾虑也挡不住。我们也不是一定要等到达成共识才来动手平反冤错问题,而是你听也得执行,不听也得执行。

新京报:从发现线索到最终改判,大概历时多长时间?

齐奇:大概半年多时间。当时媒体记者都很急,我对大家说不要急。要定一个命案,不是一个月两个月就能了结的,要翻一个案子,也需要给我们一定的时间。

“曾以为赞成票会减少”

新京报:纠错给法院带来损失了吗? 齐奇:原来我们也估计发生了这样一些错案,可能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浙江省两会对法院工作报告投票的时候可能也会有些影响,我们也有思想准备。结果今年法院报告的赞成率还比去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历年来首次超过90%。说明人大代表们非常支持我们依法纠错,对我们很鼓励。

新京报:你在省人大会议作报告的时候也预期票数可能会减少? 齐奇:对,有思想准备也正常。

新京报:赞成票增长5%,出乎你预料吗?

齐奇:看到投票结果,是有点出乎意料,但也能理解。我在作报告的时候被掌声打断了,只能停下来,这是浙江省两会历史上多年来没有过的。原来一般是在报告中说“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的时候,代表们才鼓掌。

新京报:是在讲纠正错案的时候被打断的吗? 齐奇:当时我说到,今后一定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 司法公开可以减少“猫儿腻”

新京报:去年,司法公开是个社会关注的热点,有个说法是“用公开倒逼公正”,你怎么理解这个“倒逼”?

齐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表现在法院审判方面,主要是开庭,你有道理讲在法庭上,你有证据摆在法庭上,然后法院采纳你的证据,或不采纳你的证据,然后要么调解,要么判输赢。

对原被告而言,为什么采纳他的、不采信你的,理由也要公开。这样的话,还能有多少“猫儿腻”?当然,可能还有法官做“顺水人情”,本来你就应该胜诉的,他给人家描述成我帮你多少忙,以权谋私让你花了一笔冤枉钱,但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讲的是案子要公开,公开以后搞腐败的空间就很小了。

新京报:有些时候,只看判决书看不出案件存在问题,因为看不出推理过程。 齐奇:对,这就是公开程度不够,说理不到位,有所取舍,裁判文书里没有客观反映采信证据和裁判理由、依据的,形式上裁判文书是公开了,但是内容上还没有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开。但是公开就比不公开好,有形式还是比没有这个形式好,内容可以逐步完善起来。 新京报:公开到什么程度,就算是达到了理想状态?

齐奇:我们浙江法院设定了6大类、30几个子项目,包括立案、开庭、宣判、裁判文书,到执行和其他审务,都需要公开。当然,也有一些依法不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这个也是有规定的。

浙江省百个法院,高院排名75位 新京报:这种公开程度,谁来评价?

齐奇:我们请独立第三方机构,中国社科院来查我们的审判公开程度。我们有一个阳光司法指数,30多个指标都可以量化,全省的法院可以比一比。事先都不打招呼的,也不做部署,是什么样子就什么样子。他们会随机打法院的电话,上法院的网,随机查询,甚至跑到法院查前台后台、查案卷。确实查出很多我们做得没到位的地方。

新京报:省高院也要参加评比?排名怎样?

齐奇:是的。高院推行公开比较累,因为机关大人多,比他们一个基层法院多几倍,不过没关系。全省100多个法院一起评估排名,最后中国社科院按总分平衡下来,省高院排在75位。记得有几个项目,比如裁判文书,省高院居然在全省100多个法院里排名末位,这个想都没想到。我原来想,省高院肯定比较好。现在看来,“灯下黑”的事情还是有。

新京报:这个结果公开了吗?你会不会不好意思?

齐奇:公布了。开始社科院都不大好意思,说把高院拿掉吧,免得太难堪,就评全省的中院和基层法院。我说不行,连同省高院全部进去,这就是一个倒逼。

但是我也有自信,中国社科院还有一套评估全国各省市高级法院的公开度。我们排在全国第三位,你看全国的第三位,在全省里却只能排到第75位,说明浙江省法院司法公开的情况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我其实也是有自信的。这个排名公布了以后,社会各界对浙江法院还是很肯定的,浙江高院敢于这样做,不避丑,就说明它能改好。

新京报:那明年能不能争取再往前走一走?

齐奇:我们签好了委托合同,明年中国社科院还要来,再来挑毛病,抓出来问题我们再改进。我们完全有信心把排名往前走一走,不过基层法院也很卖力,也在往前面攻。 要有这个勇气,宁可自己受处分,也不能忍看没有干过坏事、无辜的人受冤屈,否则我们的法律良知何在?将心比心,这也是对法律、对事实的一种忠诚。

第19篇:聂树斌案看冤案的形成与预防

刑事冤案的成因与预防

——以聂树斌案为视角

一、聂树斌案过程: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5日,因复查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目前,聂树斌案的复查工作任然没有结果。 虽然侦查机关排除了王书金是聂案的真凶,但是从聂案的卷宗及现存证据来看,仍然疑点重重,无法确实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的情况下如何判了一个人的死刑。现存的证据迷雾重重,让人对于聂案持怀疑的态度,一共有以下的疑点: 疑点一:多次出现的花上衣是否为同一件?

李树亭认为,在聂树斌案中,花上衣至少曾经出现6次。

1、根据被害人父亲陈述:当年破案期间,专案组曾三次到其家中,第一次拿走了被害人的照片,第二次拿走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后来多次索要却并未归还),第三次又拿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让他们辨认,他们回答说不是家人的,不知道是谁的。

2、根据孔寨村村民段某某陈述,当年办案人员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段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3、根据聂树斌母亲张焕枝陈述:当年办案人员也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张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4、王书金案件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张焕枝进入法庭旁听,休庭后称检方出示照片上的花上衣,与当年办案人员让其辨认的花上衣不一致,并质疑检方证据做假。

5、根据《青纱帐静悄悄》记载: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在游荡中,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前三轮车上顺手偷走一件半袖上衣,缠在车把上。

李树亭分析,聂树斌案6次出现过的花上衣,至少应有3件完全不同:

1、从被害人家里提取的;

2、所谓从张营村梁某三轮车上偷的;

3、让张焕枝辨认过的。到底哪一件才是随卷移交的(即彩色照片上的)花衬衣或者短袖衬衣?查遍整个卷宗中也无法弄清楚。 疑点二:花上衣从何而来?

聂树斌案判决书显示,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许,聂树斌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受害者,至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将其强奸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李树亭称,就此杀人工具即短袖上衣或褂子,亦即所谓的“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先后的供述混乱。这件衣服从最初的衬衣,变成白底小黑花短袖上衣,短袖的白底黑小花上衣,再变成了颜色是白底兰黑小碎花图案,再变成了从破烂堆上拿的;从拿这件衣服准备自己穿,但没有试,怕被人发现,变成了衣服式样不知是女士的还是男士的;从12点半多再到约摸下午3点半再到下午5点多,偷拿到衣服的时间也在不断变化。

1 聂树斌曾供述称花衬衣是从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处偷来的,在警方调查取证时,梁某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侦查机关也从未将作为重要物证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认过。 疑点三:作案时间是下午1时30分还是5时?

聂树斌案判决书显示,作案时间为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许。王书金则始终供述其作案的时间是中午1点半左右,作案后回到工地,工友们还在午休。

李树亭认为,关于作案时间,聂树斌一直未供述出具体日期,即1994年8月5日。对于作案前偷拿衣服和遇见受害人,以及实施强奸、杀人犯罪的具体时间,其也是先后供述了多个版本,不能确定具体时间。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与受害人亲属所说失踪具体时间相吻合。

疑点四:“一串钥匙”的细节

王书金供述,他作案后原来拿起了这串钥匙,在到井台边藏匿了死者的衣物后,突然想到,从现场带走的这串钥匙很可能成为作案的证据,于是返回到尸体旁边,将钥匙扔到离死者右手约一米的地方。

死者康某的工友余某某说,康当时穿的连衣裙没有口袋,钥匙没地方放,就经常用铁环挂在中指上。

聂树斌并没有供述本案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受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 李树亭认为,王书金对一串钥匙细节的供述,与其他的间接证据之间,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且因其对关键的隐蔽性细节供述的唯一性与排他性,基本排除了聂树斌作案的可能性。

陈光武亦认为,就案卷可知,警方当时在勘察现场时,对中心现场进行了警戒保护,未让除勘察人员以外的人员靠近,所以王书金是不可能靠近中心现场的。退一步讲,就算王书金到过案发现场,作为关键性证据的一串钥匙他也不可能看到:因为这串钥匙出现在草丛中,不仔细查看发现不了。

疑点五:除口供外,还有无其他证据?

李树亭认为,聂树斌案的两审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先后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同时,聂树斌案不仅没有任何直接的人证,同样没有任何直接的物证,证明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和客观事实。

另外,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聂树斌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扭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发现,完全是基于受害人亲属的报案,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一辆蓝色山地车到处看,而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获他的。

疑点六:聂树斌口供是否为其真实表述?

李树亭认为,聂树斌本人严重口吃,但所有《讯问笔录》显示聂树斌回答讯问时话语流利,且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内容量很大的供述。甚至在两个多小时内,“口吃的厉害,一天说一点”的聂树斌,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李树亭称,这与常识不符。

李树亭还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聂树斌的时候,涉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所获得的聂树斌的全部口供,依法不具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聂母张焕枝亲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景和曾经对张焕枝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时,聂树斌一直哭。张景和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景和接着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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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中国在法治进程的历史中屡见不鲜,但是如何才能防范冤案的发生,真正保障人民的权益,实现真正的法治化,需要从根本分析原因以及积极防范。

二、冤案的成因分析

“证据问题上出错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主要原因。”证据是在程序中收集、固定、运用的,证据上出错,反映出程序的失范,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反程序规定的错误或者疏漏。冤案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刑讯逼供与虚假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仍然保留了如实陈述义务。“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

1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刑讯逼供所致。” 刑事程序法学者和实体法学者对刑讯逼供与冤案关系的认识是一致的。刑讯逼供获得的虚假供述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念斌、赵作海等冤案中的虚假供述,都源自突破法律底线的讯问手段。身体折磨使被讯问人感受到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强烈的恐惧与求生欲望使人屈从于讯问人的需要。

二是虚假证人证言。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因案件利害关系人威胁、利诱、欺骗作伪证 ;(2)因询问人员威胁、利诱、欺骗作伪证 ;(3)证人蓄意作伪证构陷犯罪嫌疑人;(4)证人受感知、记忆、表述能力的限制;(5)证人受案发现场目击条件所限导致证言虚假。证人的虚假证言从类型上可划分为:(1)主动作伪证,主动作伪证者通常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处罚;(2)被动作伪证,被动作伪证者是为了避免因作证而给自己带来的麻烦或者为了获利;(3)无过错的证言错误则是无动机的虚假证言,这种证言受证人感知、记忆、表述能力所限,或者受现场目击条件所限,或者因受到难以察觉的诱导而作出,证言的虚假性难以发现。

三是立功人员的伪证。我国《刑法》第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立功减刑,曾经发生过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内采用殴打虐待、威逼利诱等方式迫使同监室在押人员作出虚假的有

2罪供述,制造冤案。“任何一个清白的人,都有可能因为这样的人物存在而被判刑。”如在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中,因贩卖淫秽出版物而获刑的袁连芳,在入狱后成为了警方的线人,被指两次参与伪造证据。袁因制造伪证立功减刑,却致无辜者入狱,造成两起刑事冤案。 四是鉴定错误。鉴定科学所使用科学理论与方法是否有严格而科学的证实,是决定鉴定意见可采性的重要前提条件。造成鉴定错误的原因主要有四种:(1)鉴定人的疏忽过错。(2)鉴定设备落后、实验室条件不足。(3)不可靠的鉴定方法,如测谎鉴定、警犬鉴定、足迹鉴定等均未经严格科学证明,在美国均已慎用。有的落后的科学方法,如毛发鉴定等,其排除嫌疑与认定嫌疑的能力均十分有限。(4)过去使用的有些鉴定方法的科学基础已经被现代科学否定。不可靠、落后、错误的鉴定方法造成的鉴定错误是发生冤案的系统性风险。 五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体现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以及不应作为而作为。具体表现有:(1)制造有罪证据;(2)毁灭、隐瞒无罪证据;(3)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律师会见、阅卷难;(4)拒绝采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5)刑讯逼供;(6)超期羁押。少数公安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目的是获取有罪证据,尤其是获得供述,并通过供述获取其他证据线索。少数检察官的违法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有罪判决,避免无罪判决致使败诉。少数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有时恰是迫于履职的严格要求:警方不破案会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政策压力和内部考核处罚;检察官的案件如获无罪判决也会 12陈兴良:《错案何以形成》,《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 参见:《平反张高平案检察官:我偏要做个捣蛋的人》,《中国新闻周刊》,2014年4月28日。

3 受考核纪律处罚。尽管发生冤案也会受罚,但在所发生的冤案中,检警都为了避免眼前的、一时的风险与处罚,选择让无辜者入罪。

六是辩护意见不获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不获采纳,除了律师本身的原因,现阶段更重要的是刑事司法制度原因:(1)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只有会见权,没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辩护的对象是案卷记载的指控事实与指控罪名,看不到案卷就无法针对指控提出有针对性的、有效的辩护意见。侦查阶段的律师有效辩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2)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意见不受重视、不获采纳。现有对已曝光死刑冤案的统计,如秦艳红案、杨文礼、张文静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孙邵华案、于英生案等,辩护律师均提出有力的无罪辩护意见,但无一获得法院采纳或者重视。

三、完善冤案预防机制

在冤案的预防制度上,一是应当充分遵循证据裁判,严格坚守证据裁判主义;二是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以下相关的制度有继续改革的空间。

(一)关于讯问与供述

为了防止虚假供述,笔者试对讯问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是如实陈述义务的废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条规定有两个层次的含义:(1)嫌疑人必须回答,没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果不回答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回答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一方面,无辜者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如到过现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道听途说等,在不懂法的前提下容易受到诱导或者暗示,在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时,很容易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尤其是当讯问人员向其透露犯罪事实的细节时,无辜者很容易将这些细节融入自己的回答,其陈述更像是有罪者的供述,审判阶段难以分辨真伪;另一方面,对于事实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这项义务意味着他/ 她必须证实自己有罪,是一项立法强迫,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因此应予废除。

二是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讯问规则。讯问人员在告知嫌疑人诉讼权利后,在提问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问题之前,增加一个关于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环节,向嫌疑人提问:“你是否愿意如实陈述?如果不愿意如实陈述,没有人能够强迫你证实自己有罪;如果你愿意如实陈述,接下来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如果嫌疑人回答愿意如实陈述,接着向其提出问题;如果嫌疑人回答不愿意或者拒绝回答,应停止讯问。

三是讯问录像应当全面、完整,从进入讯问室到讯问结束,中间不得有裁剪;镜头应当包括讯问双方;每次讯问均应录像。录像设备出现故障时,除非情况紧急、有新的犯罪事实即将发生,否则不得讯问。

四是建立值班律师在场制度。当前我国许多地方试行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律师值班站就设在看守所门口,如能移入讯问室,就能够建立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制度,则无疑可以有效防止办案机关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保护无辜者不受定罪处罚。

(二)关于辨认与证言的审查

在辨认程序中应确立双盲辨认原则和顺序辨认原则,以保障辨认程序的中立。双盲辨认原则是指辨认主持人和辨认人均不知嫌疑人是谁,可有效避免主持人影响辨认人的独立辨认;顺序辨认原则是指辨认对象一个一个地出现在辨认人面前,而不是将辨认人领到一堆辨认对象面前,后者容易使无辜者被辨认。此外,现行规定禁止警方在辨认的时候给予暗示,但何为暗示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现有警方暗示的,是否一律不予采纳,还是采取别的审查标准,也缺乏明确规定。如果确定有警方暗示的,应当视证人能否不受警方暗示影响,如能则可以作证,如不能则不得允许其作证。

(三)关于对立功人员证言的审查

4 立功人员检举揭发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减刑或者其他利益,其作证动机可能不纯,存在作伪证的风险。因此凡是有在押犯检举揭发的案件,应严格审查其证言的真实性,与案件其他证据相印证,并记入笔录,方便辩护律师查阅,以便辩护律师分析其证言的可靠性,便于法庭兼听则明。

(四)确保鉴定的可信度

首先,实践中,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并未确立对鉴定意见可信度的审查标准。应确立对鉴定意见可信度的审查标准。比如,应审查鉴定所使用的理论或者技术是否可靠,业内同行是否对其可靠性仍有异议;对于新的理论或者技术,是否存在已知或者潜在的错误比例等。如未达到以上审查标准,应认为鉴定证据不具有充分可信度,可予以排除。

其次,应由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对内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专业水平的管理,提高鉴定的科学标准,保持技术设备的更新,保证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应对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使其成为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的前提条件,使鉴定机构具备符合刑事案件要求的专业性。

(五)完善公安司法人员的冤案追究制

审者不判,判者无责,是当前冤案追究制的重要疏漏。“追究政法委工作人员错案责任在立法上没有依据。正因为如此,我国实践中政法委协调案件出现错误几乎没有被追究责任的。”3对所有有权力决定案件的人,都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不追责就难以保障履职的责任感。 此外,应完善对造成冤案的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后,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直接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故意对案件做出错误处理的行为,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不但维护全体纳税人的利益,而且是表明政府的态度,表明违法司法行为侵犯了政府的利益,表明公正执法才符合政府利益;对于公安司法人员依法公正执法是一个极为有力的督促。

(六)加强有效辩护权

我国虽未能对所有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已普及了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从当前已发现的死刑冤案成因来看,需要加强律师有效辩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1)侦查阶段关系到口供等证据收集,应建立辩护律师对侦查阶段程序变动的知情权;(2)侦查终结、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应书面通知辩护律师指控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3)对没有委托律师的死刑复核案件应指定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有3 年以上从业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死刑复核案件召开简易听审程序,听取律师辩护意见;(4)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并予以书面回复 ;(5)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调取结果应通知辩护人;(6)各级党委政法委不得协调刑事案件,以保护律师辩护权利。

尽管聂树斌案还没有最后的结论,但是从案件的瑕疵来看也足够让人诟病,从其他的冤案也可以得知冤案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家庭的悲剧,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且使得国家的司法公正受到质疑,防范冤案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进步。

3陈永生:《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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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叔侄冤案翻案检察官讲述过程 称参与解救很欣慰

叔侄冤案翻案检察官讲述过程 称参与解救

很欣慰

帮助张高平、张辉申述的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原检察官张飚(右)、检察官高晨

检察官讲述“张高平案”翻案过程

张飚:“能够参与解救一个清白的好人,感到很欣慰”

因逢人便述说冤屈,不服改造,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每月定期召开的狱情分析会上,狱警甚至总结出了“张高平”现象,这引起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官张飚的注意。

2007年夏,张飚奔赴服刑人员短期劳动改造的三个泉沙漠引水工程工地现场,在沙漠腹地与张高平进行了一次长谈。那时,张飚的想法只是“稳定犯人情绪”,他没料到,了解越深入越发现,这起2003年5月发生于浙江杭州的叔侄俩“强奸致死案”疑点重重。

为了帮助张高平、张辉申诉,张飚所供职的石河子检察院多次向浙江、河南等地检察院、法院系统发函调查取证,促使案件引发关注。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高平、张辉无罪。当天得知消息后,62岁的张飚当即泪流满面,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事检察官工作31年,能够参与解救一个清白的好人,感到很欣慰!”

狱中“桀骜不驯”,引检察官关注

与其他监狱不同,新疆石河子监狱关押的大多是由司法部直接调派的刑期长、案情较严重的罪犯,且80%作案地点都在外省。

在张飚看来,张高平实在是一个“桀骜不驯”的罪犯。

2005年5月从浙江监狱调派来的服刑人员张高平用近乎偏执的方式维护着自己的清白,言行举止透露着不服管的姿态,令狱警颇为苦恼。

张高平在石河子监狱的编号是5317,可他从未报过。不仅如此,凡是涉及改造服刑人员的日常事项,如报告词、思想汇报、唱歌等等,他全不理会。按规定,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减刑,他也毫不动心。

“我是被冤枉的,不是罪犯为啥要减刑?”张高平反问道,“囚服我不得不穿,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劳动改造,我也出工,但我是为了锻炼身体,打发时间,而不是改造!”

狱警告诉他:“罪犯必须服从改造,我们是在执行高院下达的终审判决。”

张高平却执拗地拿着一沓沓申诉状给狱警讲道理:“赵作海、佘祥林都是高院下达的终审判决,但事实证明是错判,他们并没有犯罪,和他们一样,我也是被冤枉的!”在监狱,他研究各类冤假错案,写的申诉材料能装一麻袋。

翻阅卷宗,张飚发现判决书存在多处疑点。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货车司机张高平和侄儿张辉从老家安徽歙县前往上海送货,受熟人所托将同乡17岁少女王某捎带至杭州。次日上午,王某陈尸杭州,下身赤裸。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某,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某的腿,最终,王某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张高平一遍遍地向张飚哭诉案发现场的细节,他提出,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卡车到达杭州汽车西站后,王某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其亲友打电话,对方让王下车后自己打车到钱江三桥碰头。由于距离较远,张高平出于好心将其继续捎带至艮秋立交桥。凌晨2时许,王某下车,叔侄二人沿沪杭高速继续前行,于凌晨5时许到达上海的送货地点。

他还指认判决书在证据方面的疑点:两人“有罪供述”描述的作案细节南辕北辙;认罪口供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没有直接人证、物证;在死者的8个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两名案犯,也排除了死者身前可能接触的亲友,但二审法院仍认定此DNA鉴定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

2005年年初,杭州出租司机勾海峰杀害大学生吴晶晶,抛尸江干区下沙,相同的作案手法和地点令他生疑。在浙江监狱关押时,张高平就非常关注新闻,他曾经怀疑是勾海峰杀害了王某。他向监狱申诉,但无人理会。当年5月,勾海峰被枪决。

叔侄俩在指认现场时,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

让张飚印象深刻的是,每次会谈到最后,张高平总会双眼发光地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还给我清白的!”

“很多罪犯因各种原因都会提出自己是冤枉的,但多数经查证并不属实,张高平与其他人不同,他非常执著地坚持自己无罪,这也让我们对他的案件给予特别关注。”张飚说。

张飚对被冤枉的滋味感同身受,62岁的他回忆起7岁时发生的一件小事,“那年,邻居家栽种的小西红柿被偷了,伙伴告状说是我偷的,我被邻居狠狠地批评了一顿,当时,我的眼泪夺眶而出,不断地说,我没有偷,我是被冤枉的,可是没有人听我的”。

张飚说:“虽然只是几个小西红柿,但这种被冤枉的感觉我始终铭记在心,太难受了。”

离真相越来越近

网上查询的一则旧闻让张飚感到震惊,该视频报道称张辉、张高平“强奸致死案”的侦破过程“无懈可击”。

2006年4月,某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其中就详细讲述了“女神探”聂海芬对张辉、张高平一案的侦破过程。报道讲述,警方“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在死者王某身上并未找到“精斑”等强奸痕迹及物证的情况下,通过调取水文资料,印证叔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的方法,最终获得了两人犯罪“无懈可击”的证据。

2008年,“狱侦耳目”袁连芳的出现更让张飚感到蹊跷,“怎么会有两个袁连芳?”

在狱中,张高平与在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的侄儿张辉几乎同时看到了袁连芳的报道,在当年第13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中,披露了河南浚县灭门惨案中无罪释放的马廷新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在“号长”袁连芳的逼迫教唆下作了有罪供述,在袁提示下,经数次修改,终于写出一份达到警方满意的自首材料。

随后,袁连芳摇身一变,成为马廷新案的证人。

这与张辉的经历惊人地相似,张辉在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羁押期间,袁连芳也是同屋“号长”,逼诱他抄写认罪材料。该案一审判决书提出:张辉的同室犯人袁连芳书面证言证实,张辉在拱墅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详述了强奸杀人的经历。这一证言被法院采信,成为两被告人口供之外,整案中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叔侄俩均怀疑袁连芳可能是配合警方办案的狱侦耳目。

经过石河子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的集体讨论研究,一致认为应该全力关注。张飚开始查验两个袁连芳是否为同一个人。由于案发地均不在新疆,同时涉及河南、浙江两地的公检法部门,使得调查取证、申诉之路异常艰难。

在张飚31年的检察官生涯中,也曾经纠正过一些错误,但大多涉及罪犯刑期计算有误等方面的问题,通常经过一次函件往来就能解决,但如此细致地介入案件还是头一次。

经全国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证,全国登记人口中,符合“浙江省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有一人。

张飚与办理马廷新冤案的河南省检察系统取得联系,获得了对方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对方调查取证的材料都会在短时间内配合调取。

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石河子市检察院发出的协查函找到马廷新,马从数张“大头照”里当场辨认出曾胁迫自己认罪的袁连芳,与人口登记信息中的杭州人袁连芳一致。

“石河子检察院与河南省检察机关的函件往来非常顺畅,每一次回函,都感觉离真相更近一步。”张飚说。

刑期两年以上的罪犯应移送监狱服刑,袁连芳为什么能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他究竟有没有服刑记录?

根据马廷新曾与袁连芳共同羁押在鹤壁市看守所这一线索,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给石河子市检察院回函显示,经过对鹤壁市看守所2003年至2004年的羁押人员档案进行“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这些疑点都更加坚定了张飚和石河子检察院继续帮助张高平申述的决心。这位正直儒雅的检察官曾告诉张高平:“你的案子我们会关注到底的!”

但遗憾的是,在2008至2011年,石河子检察院连续5次将张高平案件的申诉材料寄交浙江法院、检察院,但均无正式回复。其间,张飚还曾致电浙江省法院,对方表示已经收到材料,正在研究。

张飚说:“等待的过程是煎熬的,按道理,作为一名检察官,工作中我不应该掺杂个人的情感,但张高平身上有一种精神,他对法律的坚定信念让我们感动,我从未见过和他一样的服刑人员。”

冤案“总有一天会纠正”

直至2011年年初张飚退休,这起悬而未决的冤案仍未能让他彻夜难以入眠。退休后他有机会去杭州旅行,还专门乘坐旅游巴士重走了一遍张高平、张辉冤案发生时行驶的高速路线,观察了“作案地点”的现场环境,仍心生蹊跷。

与再审代理律师朱明勇短信交流时,他曾坦露心声:“我今年就要退休了,张辉、张高平的案子我希望你不要放弃。每到夜晚,我想起张高平向我哭诉被刑讯逼供冤案的情形,我都无法入眠……”

据了解,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重新调取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查询比对,证实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警方认定不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另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的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浙江高院当庭宣布张辉、张高平无罪,该院副院长庭审后向二人鞠躬道歉。再审判决书认定,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

张飚说,冤案得以纠正,绝非一家之功,而是多地公检法系统的通力配合,其中,也不乏媒体的推动。

冤案平反后,张飚成为张高平重点感谢的对象之一,但张飚特别嘱托不要提及他的名字。

“我不希望大家过多关注在我身上,这是一名检察官应该做的,我不希望因太多曝光而把正常的工作范畴变得反而不正常了。”他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但还是有很多网友通过当事人律师、报道记者的微博等蛛丝马迹中发现了张飚,纷纷“恭喜张检察官终于可以卸下沉重的心理负担、安度晚年了!”并赞叹他是“检察官的楷模”,期望“再多些这样有正义感的司法公职人员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还有网友提出:“假若张高平的服刑地不在石河子,还是否有被平反的可能?”

张飚回应说:“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地完善中,即使有可能做了错误的判决,但总有一天会纠正的,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

张高平入狱近10个年头间,几乎与外界隔绝,他未来的路怎么走,张飚依然“很惦念”。

本报石河子4月2日电

(原标题:检察官讲述“张高平案”翻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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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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