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22-05-28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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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共八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公文和公文处 理的定义,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公文处 理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实现“三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 一项工作都符合统一规定的标准,包括公文的语言文字规范、文种使用 规范、公文格式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规范,符合本《办法》统一规定的 标准。制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大家共同遵守的明确规定 ,而且制度完善、配套。科学化,一是指公文运转机制符合客观规律,二 是指公文处理手段先进,办公自动化水平高,公文办理业务实现数字化 和网络化,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 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 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主要阐述公文的定义。第一句是定义。公文是什么?公文是文书。 是什么样的文书?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二是具有法定效 力的文书;三是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这个定义,体现了公文的四个特 性,即鲜明的政策性,法定的权威性,严格的规范性,较强的时效性。第 二句是作用。一是指公文是贯彻依法行政方针的重要工具(具体到我省 来说,也可以说是公文是贯彻实施省政府提出的“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施政方针的重要工具);二是指公文是公务活 动的重要工具。公务活动包括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 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 ,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等等。这里概括了公文的四个作用,即传达政令, 指导工作,公务联系,记载凭证http://。

公文包括文件和电报,当我们说文件的时候不包括电报。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 的工作。

主要阐述公文处理的定义,《办法》第一次对公文处理下定义。这 个定义,文字虽少,但容量很大。公文处理包括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公文整理(立卷)、公文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和 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 记、分发等程序;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公文管理包括翻印管理、公开发布管理、复印管理、销毁管理、密电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公文管理制度等。公文处理是一个 系统工程,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衔接有序,每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 的。因此公文处理要运用系统思想、系统方法。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 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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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五条主要阐述了公文处理的总原则: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是首 次提出的,它们与“及时、准确、安全、保密”构成了公文处理的总原 则。《总则》删去了“党政分开”的原则。“党政分开”易生歧义,但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仍需视情况分别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和《办法》处理公文。行政机关党组向批准其设立党组的地方党委 行文,应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 文不得向党组织作指示、发号令。撰写一篇理论学习文章。别行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 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主要阐述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职责,是《办法 》第一次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出要求。《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 (包括政府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领导同志)提出的要求是:一要“高度重 视公文处理工作”,二要“模范遵守本办法”,三要“加强对本机关公 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是很 高的,是高度重视,不是一般重视;是模范遵守,不是一般遵守;不仅要加 强领导,而且要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 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主要阐述办公厅(室)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明 确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室)是公文运转的中心枢纽,通过公文处 理为领导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下级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包括宣讲培训、制定 制度、督促检查等,办公厅(室)责无旁贷。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 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规定办公厅(室)必须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只要是行政 机关的办公厅(室),就应当设立文秘部门,起码要有专职文秘人员负责 这项工作。就我们办公厅来说,文秘部门不只是指文电处,《吉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规则》自XX年10月实施后,办公厅所有负责公 文办理的处室都应视为文秘部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二章只有一条,即第九条。第九条共分十三项,主要是规范国家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及各文种的适用范围。这次发布的《办法》对公 文种类,只分种,不分类,将原来的12类13种,规范为13种,增加了“意见 ”,删去了“指示”。对一些公文的适用范围也作了调整。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这个表述,对行政机关的公文种 类的使用留下了余地。本《办法》规范的13个文种,肯定是行政机关的 通用文种,但根据工作需要,这13个文种不敷使用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增 加新的文种。《办法》取消了“指示”这个文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可以发命令、指示。这说明“指示”这个文种 并不是绝对不可使用。上述是个人理解,作为学术问题进行研究,不是 权威说明。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 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和“令”是一个文种,“令”可视为“命令”的简称。什 么时候用“命令”,什么时候使用“令”,要视情况。命令(令)是下行 文,法定文种。

按照《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发布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包括乡镇政府)均可以发布命令,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也可 以发布命令。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 因为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公布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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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 文 种 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 文 规 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 文 办 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 文 办 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 文 归 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该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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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和符号。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一)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九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政府同意。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九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三十条 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三十二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三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险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六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三十七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三十八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外交部照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第4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

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

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

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

“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

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

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

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

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

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

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

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

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

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 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

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

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推荐第5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共八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公文和公文处 理的定义,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公文处 理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实现“三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 一项工作都符合统一规定的标准,包括公文的语言文字规范、文种使用 规范、公文格式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规范,符合本《办法》统一规定的 标准。制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大家共同遵守的明确规定 ,而且制度完善、配套。科学化,一是指公文运转机制符合客观规律,二 是指公文处理手段先进,办公自动化水平高,公文办理业务实现数字化 和网络化,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 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 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主要阐述公文的定义。第一句是定义。公文是什么?公文是文书。 是什么样的文书?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二是具有法定效 力的文书;三是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这个定义,体现了公文的四个特 性,即鲜明的政策性,法定的权威性,严格的规范性,较强的时效性。第 二句是作用。一是指公文是贯彻依法行政方针的重要工具(具体到我省 来说,也可以说是公文是贯彻实施省政府提出的“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施政方针的重要工具);二是指公文是公务活 动的重要工具。公务活动包括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 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 ,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等等。这里概括了公文的四个作用,即传达政令, 指导工作,公务联系,记载凭证。

公文包括文件和电报,当我们说文件的时候不包括电报。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 的工作。

主要阐述公文处理的定义,《办法》第一次对公文处理下定义。这 个定义,文字虽少,但容量很大。公文处理包括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公文整理(立卷)、公文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和 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 记、分发等程序;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公文管理包括翻印管理、公开发布管理、复印管理、销毁管理、密电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公文管理制度等。公文处理是一个 系统工程,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衔接有序,每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 的。因此公文处理要运用系统思想、系统方法。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 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第五条主要阐述了公文处理的总原则: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是首 次提出的,它们与“及时、准确、安全、保密”构成了公文处理的总原 则。《总则》删去了“党政分开”的原则。“党政分开”易生歧义,但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仍需视情况分别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和《办法》处理公文。行政机关党组向批准其设立党组的地方党委 行文,应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 文不得向党组织作指示、发号令。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 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主要阐述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职责,是《办法 》第一次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出要求。《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 (包括政府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领导同志)提出的要求是:一要“高度重 视公文处理工作”,二要“模范遵守本办法”,三要“加强对本机关公 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是很 高的,是高度重视,不是一般重视;是模范遵守,不是一般遵守;不仅要加 强领导,而且要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 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主要阐述办公厅(室)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明 确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室)是公文运转的中心枢纽,通过公文处 理为领导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下级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包括宣讲培训、制定 制度、督促检查等,办公厅(室)责无旁贷。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 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规定办公厅(室)必须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只要是行政 机关的办公厅(室),就应当设立文秘部门,起码要有专职文秘人员负责 这项工作。就我们办公厅来说,文秘部门不只是指文电处,《吉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规则》自XX年10月实施后,办公厅所有负责公 文办理的处室都应视为文秘部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二章只有一条,即第九条。第九条共分十三项,主要是规范国家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及各文种的适用范围。这次发布的《办法》对公 文种类,只分种,不分类,将原来的12类13种,规范为13种,增加了“意见 ”,删去了“指示”。对一些公文的适用范围也作了调整。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这个表述,对行政机关的公文种 类的使用留下了余地。本《办法》规范的13个文种,肯定是行政机关的 通用文种,但根据工作需要,这13个文种不敷使用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增 加新的文种。《办法》取消了“指示”这个文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可以发命令、指示。这说明“指示”这个文种 并不是绝对不可使用。上述是个人理解,作为学术问题进行研究,不是 权威说明。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 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和“令”是一个文种,“令”可视为“命令”的简称。什 么时候用“命令”,什么时候使用“令”,要视情况。命令(令)是下行 文,法定文种。

按照《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发布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包括乡镇政府)均可以发布命令,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也可 以发布命令。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 因为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公布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规章,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有制定公布规章权的行 政机关,即国务院直属工作部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我省有规章制定公布权的机关是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令》、《长春市人民 政府令》、《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原《办法》是“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新《办法》改为“公布行 政法规和规章”。一是与新公布的《立法法》保持提法一致;二是根据 《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公开发布。行政法规,必须在 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国务院公报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政府规章,必须在规章制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政府政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 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国务院关于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

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国务院对胜利粉碎劫机事件的民航杨继 海机组的嘉奖令》。

原《办法》规定“命令(令)”适用于惩戒有关人员和撤销下级机 关不适当的决定,新《办法》删去了“命令(令)”的这个适用范围,调 整为“决定”的适用范围。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下行文,法定文种。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可使用。

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决定》;

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嘉奖的:如《国务院关于授予包头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等集体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吴登云等同志为全 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决定》;惩戒的:如《吉林省监察厅关 于对×××停职审查的决定》。“决定”的这个适用范围是新增加的 。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原《办法》是“命令( 令)”的适用范围,新《办法》纳入“决定”的适用范围。使用“决定 ”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很少使用,目前尚未找到例 文。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原《办法》将“公告”与“通告”列为一类两种,新《办法》将“ 公告”和“通告”列为两个文种,不再作为一类。“公告”的行文方向 是面向国内外,必须通过媒体公开发布,其内容必须是重要事项或者是 法定事项。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夏时制的公告》。地方国家行政机 关很少使用“公告”。“通告”的行文方向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 ,可以张贴,其内容是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如:《 国务院关于保障民航安全的通告》。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 员。

下行文,也可以是平行文。“通知”的使用频率最高,据省政府办 公厅统计,约占行政机关下行文的80%,约占行政机关全部发文的45%。 删去了原《办法》规定的“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的职能。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如《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审计民政事业费 报告的通知》;

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文件的 通知》;

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如《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节 减行政经费几项具体措施的通知》;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吉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通知》等;

任免人员:如《关于××、×××任免职的通知》。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下行文,各级行政机关均可使用。

表彰先进: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表彰1998年征兵 先进单位的通报》;批评错误:如《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 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 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报》;

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如《外交部办公厅关于朱基访日情况的 通报》。

讲到这里,我们回头比较一下命令(令)、决定、通报三个文种的适 用范围会发现,“命令(令)”可以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决定”可以 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在实际工作中要区别 不同情况确定使用不同的文种。使用“命令(令)”嘉奖有关单位及人 员,奖励的规格比较高,一般用嘉奖令的形式。使用“决定”嘉奖有关 单位及人员,奖励的规格也比较高,多用于授予荣誉称号。使用“通报 ”表彰先进,在各项评优达标活动中用的比较多。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议案的行文方向只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提请任免×××等人职务的议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吉林省母亲和婴幼儿保健条例(草案)〉的议案》等。

向人大提出议案,除政府外,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乡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人大提出 议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除政府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专门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本《办法》所指“议 案”,只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上行文。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实国务院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情况的报告》);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如《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调查×××丢失枪支 情况的报告》。

“报告”的适用范围删去了“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报告”中不 得再提意见和建议,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使用“意见”这个 新文种。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上行文。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第45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 的请示》(主送:国务院)。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下行文。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 复》。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是这次发布的《办法》中新增加的文种。《办法》取消 了“指示”,增加了“意见”,而且在“报告”的适用范围中删去了“ 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是下行文,也可以是上行文,还可以是平行文。下行文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 干意见》。上行文,部门或部门联合向政府上报意见请求政府批转执行 的情况比较常见,一般与“请示”结合起来使用。平行文,使用的比较 少,一般与“函”结合起来使用,例如《关于对××条例(草案)修改意 见的复函》。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 答复审批事项。

平行文。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如《关于请支持和协助长影拍摄新片 的函》(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致函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询问问题:如《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征求对〈森林法(修改草案)〉修 改意见的函》;

答复问题: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森林法(修改草 案)〉修改意见的复函》;

请求批准: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向日本出口稻草的函》( 主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答复审批事项: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 设立办事处的复函》。“函”适用于答复审批事项是这次发布的《办 法》新增加的。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下行文。如:《省政府开发区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常务会议 纪要》、《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本章原为两条,现修订为三条,增加一条,即第十一条。本章主要阐 述公文格式的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和公文用纸大小标准。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 分组成。

阐述公文的组成部分。公文由十六个部分组成。这次发布的《办 法》在公文各组成部分中增加了“保密期限”和“附件说明”,除“正 文”、“附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外,公文中的其他部分本章 均按顺序分项作了规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 ”、“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与“保密期限”一起标 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五 星隔开。密级公文如不标注保密期限,视为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 规定》(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 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 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份数序号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电报的紧急程度增加了“特提”,即“特急提前”。紧急程度标注在公 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如果遇到“密级”和“紧急程度”需同时 标识时,先标“密级”,再在下一行标“紧急程度”。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 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发文机关标识”原《办法》为“发文机关”,本《办法》改为“ 发文机关标识”,更准确了。“发文机关标识”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 红头”。它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套红 色。各级地方政府的“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要小于国务院文件的“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这里应理解为行政机关联合行 文。党政军机关联合行文,按惯例仍按党、政、军顺序排列。行政机关 联合行文,也可以只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机关标识”。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 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是“发文字号”的三要素。机关代字,即发 文机关的代表文字,机关代字应准确,尽量减少字数。如吉林省人民政 府的机关代字为“吉政发”,国务院的机关代字为“国发”。年份应写 全称,例如“XX”,不得写成“01”,用方括号括起来,不可用圆括号 。序号是发文的流水号,序号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01”),不加 “第”字,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下方红色横线以上居中位置。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这里也是指行政机关联 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而党政机关联合行文,一般只标 明党委机关的发文字号,政府机关与军队机关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政府 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 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办法》增加了注明会签人的姓名,会签人包括联合上行文的各部 门的签发人和会签部门签发公文的负责人。“签发人姓名”标注在发 文字号右侧,“签发人”后标冒号,冒号后标签发人的姓名。凡标注签 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不再居中了,与签发人在同一行,移至左侧。

“联系人”应当是熟悉文稿的具体负责人。以省政府向国务院报 送“请示”为例,联系人应是负责审核该“请示”的业务处室的负责人 ,标注在附注处,用圆括号括起来。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 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称为公文标题的三要素 ,下行文的标题,三要素缺一不可,上行文的标题,有时可省略发文机关 。标题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数字、年份不 能回行。

公文标题区别于新闻标题,公文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公文 标题中只限于法规、规章名称(如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但不 包括意见)可标书名号,但不要用引号代替书名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称、统称。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为主送机关,即通常所称“抬头”。主送机关 名称的简称、统称要规范。国务院普发下行文的主送机关的规范化统 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吉 林省政府普发下行文的主送机关的规范化统称为:各市州、县(市)人民 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未完)

推荐第6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发文字号的规定

>(2001年1月1日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发文字号” 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文字号”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搭配虚字。如:“X政字(20023 第2号”、“x发字„2002] 第35号”,这里的“字”“第”均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多余字,应删去。规范化的用法是:“皖政„2002‟2号”(即安徽省人民政府2002年度发的第2号文件)、“皖发„2002‟ 35号”(即中共安徽省委2002年度发的第35号文件)。

二、要素颠倒。>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实质上等于指定了“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排列顺序。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在使用“发文字号”时,并没有按以上指定顺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颠倒。如:“(76)榕银农字第85号”,这一“发文字号”,不仅年号不全、“字”“第” 多余、“括号”用错,而且年份前移,是错误的。规范化的用法应是“榕银农„1976‟85号”。

三、年号不全。如“x政发„97‟8号”、“x政秘(86)6号”,这里的“(97)”“„86]”是指1997年度。1986年度。虽然,在甘、甘一世纪里,“(97)”、“ [86]”可理解为1997年、1986年,如若事过几个世纪或时间更长一些,为什么不可把“„97]”理解为公元97年、997年、1697年、2097年呢?年号不全会给将来查找利用文件档案带来很大麻烦。所以,年份

1号应该写全称„1997]„1986],这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之规定:“年份应标全称”。

四、错用括号。如“X政办(2002)8号”、“x政办(2002)8号”,这里的年份所用的括号“()”、“()”均是错误的。规范的用法应是六角括号“[]”,如“X政办„2002‟8号”。

五、乱设虚位。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序号” 常出现虚位,如“x政秘„2002)008号”,这里的“008号”应改为“8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一1999)已明确规定:“序号不编虚位(即豆不编为001)”。

六、摆放有误。常见错误有三种:一是该居中摆放而不居中;二是不该居中摆放却居中;三是上下排放距离不当,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就发文字号的摆放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附件的(条文释义)中讲的非常明确和具体;发文字号的位置,本标准规定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发文字号与红色反线(即文件版头上的一条红色横线)之间间隔4mm(发文机关标识与红色反线之间的距离是3行位置,而发文字号应标在第3行,不要紧贴红色反线)。发文字号一般应居中排列。其实,发文字号的摆放有三种不同类型:①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俗称大文头)的下行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上方,4mm处居中摆放(如上规定);②上行文(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时,发文字号移到左边,左空贝字(上下摆放位置,如上规定在红色反线上方4mm处),签发人姓名居右安排,右空1字;③“只用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横线(红色反线)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见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条第四款)。

七、字体字号不标准。>规定: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而有的字号小于3号;字体,有的用小标来体字,有的用楷体,也有的用黑体,五花八门。

八、与“公文编号”混为一谈。这一问题多出现在教课书中,如某函授大学编著的>、某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近年新出版的某函授大学教材>、某省委党校系统干部中专教材>等都把“公文编号”解释为“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把“公文编号”混同于“发文字号”。

“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文编号” 也叫文件编号,“是一份文件总印数的次序号”《实用公文词典>>陕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GB/T9704—1999)阐述更明确:“公文份数序号(公文编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而“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除此之外,“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还有两大区别:①写法上的区别。“公文编号” 的写法过去是“NO.00018”,现为“00018”,位置标于文件左上角。而“发文字号” 写法是:“国发„1991‟2号”即国务院1991年发的第2号文件。②标注位置的区别。“公文编号(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所谓版心:即公文印刷用纸除去天头(上白边)、订口(左白边)、右白边、下白边,余下的可排印文字的部分‟。而“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距红色反线4mm处;大文头(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居中排列;小文头(仅以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移至红色反线

3下靠右摆放;上行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时,发文字号移至左边,左空1字(红色反线上方4mm处)。

>已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并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执行标准(GB/T9704—1999),我们在编印教材和公文实际应用中,就应该严格按>和国家执行标准执行,这样才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公文格式及字体、字号要求

为规范学校党委文件,现将文件格式及字体、字号要求通知如下,请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拟订党委文件。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 版头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部。

(二)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 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 紧急程度“特急”“加急”,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公文首页的右上角;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 发文字号一般横向居中标注于版头与星线之间偏下。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可标注于版头左下方,与“签发人”相对应。发文字号用四号仿宋体字排印。

(六) 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用三号楷体字标注“签发人”,并在“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用二号宋体字,居中

4排印。

(八) 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用三号仿宋体字顶格排印。

(九)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文中大小题号要按以下顺序使用:第一级“

一、

二、三等等”,用三号黑体字。第二级“

(一)、

(二)

(三)等等”用三号仿宋体字。第三级“1。2。3。等” 第四级“(1)

(2)(3)等” 文件使用的字体字号,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批转(转发、印发)的通知,通知正文用三号楷体字,被批转(转发、印发)文件用三号仿宋体字。

(十) 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附件要另起版,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当有全称或者规范性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最后一字与正文空四个字距离。

(十二)成文日期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打印文件的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如与正文不在同一页时,应在空页左上角标注“(此页无正文)”,日期第一字向右缩进两个字的距离。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应当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十

四)印发传达范围用三号仿宋体字加括号空两格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十

五)主题词“主题词”三字用三号黑体字,词组用三号书宋(宋体字)加黑,词组间空一个字。(十六)抄送机关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用四号仿宋体字。(十七)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用四号仿宋体字置于文件末页下端两条间隔线中间,印刷份数用五号仿宋体字加括号置于间隔线右下方。5

推荐第7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决定是各级党政机关普遍使用的一种下行公文。它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这里的重要事项,是指带有全局性或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事项,重大行动是指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行动。当然,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事事都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常使用决定,比如一些表彰、处分、机构编制、人事安排等事项都可用决定行文。

由于决定的内容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所以决定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点:

一是制约性:因为决定0比较集中地体现发文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的指挥和处置意图,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决定的制约性和强制性虽然没有命令那么严格,但比其他公文都要强,有些决定还有法规作用,在某些方面,决定往往是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具有较大的强制性和行政约束力。

二是指挥性和指导性:因为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这对下级机关就有指挥性和指导性。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0年5月10日)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市环境保护条例》,望认真贯彻实施。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自检互检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各直属单位:

××县环保局是我省环保工作的先进单位,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近年来,他们通过开展环保自检和互检,有效地推动了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他们的经验基本也适于我市。现将《××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自检互检工作的总结报告》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以推动我市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市环保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六日 `

[简析]

(1)体式规范。文中已明确写出“现将《××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自检互检工作的总结报告》转发给你们”,故不必再于正文之后落款之前标出附件标题;××县“总结报告”也不以“附件”出现,而是该“通知”的直接发出件,即为同一件。

(2)理由充分。××县与××市无隶属关系,但××县的环保工作做得好,并是全省的先进单位,而且“他们的经验基本也适于”××市。所以,予以“转发”是正常的。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政策性请示】

×××化工厂关于贯彻按劳分配政策两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省劳动厅: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一。几年来,我厂由于认真贯彻了按劳分配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使得生产率成倍地增长,乃至几倍的增长。

为全面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现就两项劳资政策问题请示如下:

一、拟用1990年全厂超额利润的10%为全厂职工晋升工资。其中,1990年4月30日在册职工每人晋升一级,凡班(组)长和车间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以上领导和先进人物再依次晋升一级;全厂技术突击组成员每人浮动一级工资,组长每人浮动两级工资。

二、拟用1990年全厂超额利润的10%一次性为全厂职工每人增发奖金平均100元,具体金额按劳动出勤率和完成定额计算。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化工厂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简析】:

(1)“拟用”用得好,工厂“拟用”这笔资金给职工晋升工资和发奖金,先行请示,这是请示的关键一环。执行得好。

(2)注意政策的请示,政策问题是个原则性问题,凡把握不准时,都应及时请示,以便工作主动。

【嘉奖性请示】

省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嘉奖刘××的请示

省总工会:

我中心是省政府的事业机构,负责全省的经济研究工作。由于中心尚无工会组织,故未能及时参加工会的有关活动。近闻总工会正在全省开展评奖活动,故将为我中心刘××同志立功一事请示如下:

刘××,男,52岁,1964年大学毕业,现为副研究员。该同志长期从事农业经济的研究工作,做出了许多卓著成绩,多次受到领导的好评,并为农业生产创造了显著效益。其中《×××××××》和《×××××××》两篇论文分别荣获全国农学会

一、二等奖,《×××》一书被评为全国科普鼓励奖,其本人已被编人中青年科学家辞典。

根据×总发【19××】××号文件精神,刘××同志符合立功条件,望予嘉奖。

以上,妥否,请批示。

省经济研究中心

一九九○年×月×日 `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市教委关于修建××师范学院教学楼的批复

××师范学院:

你院关于修建教学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教学楼面积为8000平方米。

二、投资400万元,分二次拨款。不足部分请自行解决。

三、建筑材料和施工力量请自行组织。

请抓紧组织,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力争明年底竣工使用。

特此批复。

××市教委

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可以上行、下行,也可以平行。“意见”作为平行文,一般是在答复不相隶属机关询问和征求意见时使用

(十二)函

适用于函,是平行机关或部门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结尾,用惯用结语,一般不离开“函”字,如去函的结语为“特此函商”,“特此函告”,“请即复函”等;回函的结语为“特此函复”,等等。

××市统计局关于请求拨款的函

市财政局:

我局原有132m2砖瓦结构车库(平房)一处,因年久失修于今年雨季突然倒塌,急需修复。经测算,共需资金30万元。因我局除财政拨款外无另外资金来源,故请能予临时拨款为盼,以便解决车辆越冬之急需。

以上,望关照。

附:维修图纸与预算

××市统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简析]

这则请求性函的优点就在于理由充分。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使用“规定”这一文种,和“条例”、“办法”一样,是用来制定行政规章的

例如:5.《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在例5中,是以市委和市政府党政两家名义共同制发的公文,这篇公文使用“规定”文种是错误的。这类问题在市、县的公文中出现次数很多,甚至在有些省一级的公文中也有出现。乍看起来,党政部门联合发个“规定”无何不可,但是,对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就可以发现它的问题所在。

《条例》中规定了14个文种,“规定”是其中的一个文种,“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条例”一样,用于制定党内法规、规章。所以,党的系统用“规定”这一文种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办法》中规定的13个文种中却没有“规定”这个文种。所以,在行政机关的文件中,直接用“规定”这一文种发文显然是错误的。行政机关是否绝对不可以使用“规定”呢?也不是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省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一级政府,在制定法规或行政规章时可以用“规定”这一文种。所以,行政机关使用“规定”这一文种,和“条例”、“办法”一样,是用来制定行政规章的。如果党政两家联合用“规定”行文,那么就表明此“规定”既是党内规章,同时也是行政规章,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只由市委发,因为党的文件,对于政府而言,是同样具有效力的。二是如果不是规章性文件,可以选择党政两个机关能够共同使用的文种,比如“决定”、“通知”、“意见”等,均在可以选择的范围之内。

(二)关于与“函”易混文种的辨析

公文写作,文种正确选择和使用十分重要。与函最易混淆的文种主要有:请示、通知、批复、意见等。

请看以下几份公文的标题:

1.××乡人民政府给县财政局的《关于解决修路所需经费的请示》;

2.××县电业局给县直各单位的《关于近期停电的通知》;

3.××市教育局给县政府《关于调整县职业教育结构的批复》;

4.《关于对修改意见的函》。

1、例2和例3属文种错用。这三份文件标题的文种都应该用“函”,不应该用请示、通知和批复。因为例1中乡一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局,例2中县电业局和县直各单位,例3中市教育局和县政府,均属于不相隶属的关系,因此这些相关单位之间行文,只能用函。

例4有些特殊,在新《办法》中增加了一个“意见”文种。“意见”可以上行、下行,也可以平行。“意见”作为平行文,一般是在答复不相隶属机关询问和征求意见时使用。比如起草规范性公文时,往往需要有关部门对草拟的公文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在提意见时,过去用“函”回复,新《办法》发布后,就多用“意见”了。所以此例不宜用“函”,应该用“意见”。

(三)公告和通告的区别

公告:重要事项应该是那些国内外普遍关注,具有极大影响的事项,诸如宣布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重要事项,常见的有国家重要领导岗位的变动、国家领导人的出访或其他重大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重要军事行动的公布等等,如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公布我国向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公布确认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公布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公布实行夏时制等等。法定事项是指那些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使用公告发布的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要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公告的事项很多,有权利人登记公告、送达公告、开庭公告、宣告失踪公告、宣告死亡公告、财产认领公告、强制迁出房屋公告、强制退出土地公告等等。

而通告的事项一般都比较具体,诸如宣布交通、秩序安全方面的事项,行政部门宣布需要遵守公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熏职能部门宣布的业务性事项等等,常见的有税务局关于征税的通告、机动车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通告、银行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通告、房产管理局宣布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检查的通告等。从内容上来区分何时使用公告,何时使用通告是很重要的。

(四)成文时间的书写及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

1.用汉字而不用阿拉伯数字。

2.年、月、日要标全,不能省略年份,也不能用简写。如“二○○二年”不能简写为“○二年”。

3.用汉字的小写数字而不用大写数字在标识成文时间时,最容易出错的是将“○”写为“0”,如将“二○○二年”误写为“二00二年”。“0”是阿拉伯数字,属于阿拉伯文字系统,应与其它阿拉伯数字“1、2、3”等搭配使用,而不能与汉字的数字“二”搭配使用。成文时间必须用汉字书写,所以“○”不能写为“0”。

二、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

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有三种情况,下面予以说明。

1.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与上面正文的垂直距离视印章而定。印章的上弧应距正文2mm~4mm,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也就是说后一种情况的成文时间与正文的垂直距离较前一种小。

2.当联合行文需要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与上面正文的距离和第1种情况相同。

3.当联合行文需要加盖三个以上印章时,成文时间标识在最后一排印章的下面,右空2字。

公文标注主送机关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务院的某个部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布置某项工作,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规定,只能把文件呈报给自身的上级机关——国务院,由国务院批转或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一)词表共由15类1049个主题,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1988年12月和1994年4月修订的词表中曾列入本词表中而不再继续用作标引的主题词,用黑体单列在区域分类的最后部分。

三、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企业"、"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可标"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六)列在区域分类最后,用黑体标出的主题词只供检索用,不再用作标引。

(七)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的各单位可先按照变化后的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使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将定期修订附表。

练习题

(一)

单项选择

1.国务院各部委承受北京市人民政府主送的公文属于( )。 A.上行文件 B.下行文件 C.平行文件

D.领导指令性文件

2.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与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的文件属于( )。 A.秘密文件 B.绝密文件 C.机密文件 D.保密文件

3.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各部委制发(主送)的公文属于( )。 A.上行文件 B.下行文件 C.平行文件 D.呈请性文件 多项选择

1.可用来发布规章的文件有:( )。 A.命令 B.通知 C.通告 D.决定

2.公文是一种特殊的文体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 )。 A.采用白话文形式 B.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C.具有规范性、相对确定性

D.用议论、说明、叙述多种方式表达 判断

1.为减少发文 在向上级机关呈送的报告中 可附带请示问题。(c) 2.撰写规定重要工作原则、办法的决定一般按条目形式安排内容。(d) 3.公文具有的其他任何文献形式无法替代的功能是凭证性功能。(d)

公文改错

1.以上意见如有不当 请即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2.我们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以后不再发生这种严重的错误。 3.几个工人日报的记者 来我厂了解工会活动情况。 4.经过刻苦努力 他这次五门课平均都在90分以上。

5.每一个有志青年将来都希望成为一个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贡献的人。 6.今年底前后 全县预计能速造公路约100多里左右。

7.他们本着保证质量 降低成本、便于服务为原则改革了处方、工艺和剂型。 8.一个青年 如果确立了远大的理想 你就会有不断前进的动力。 9.读了他的文章后 给我很大的启发教育。 10.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正在飞跃前进。 参考答案

四、公文改错

1.以上意见 如无不当 请批转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2.我们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以后再发生这种严重的事故。 3.工人日报的几个记者 来我厂了解工会活动情况。 4.经过刻苦努力 他这次5门功课都在90分以上。

5.每一个有志青年都希望将来成为一个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贡献的人。 6.今年年底前 全县预计能修建公路50公里左右。

7.他们本着保证质量 降低成本、便于服务的原则改革了处方、工艺和剂型。 8.一个青年 如果确立了远大的理想 就会有不断前进的动力。 9.读了他的文章后 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与教育。 10.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正在飞速提高。

练习题

(二)

单项选择

1.公文的装订是在(

)。 A.左侧 B.右侧 C.正上方 D.左上方

2.国家教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之间属于( )。 A.平行关系

B.不相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隶属关系

3.地方性行政法规,应由(

)制发。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国家主席

D.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

4.当问题重大,确急需直接上级和更高层次的上级机关同时了解公文内容时,可采用(

)的方式。 A.越级行文 B.直接行文 C.多级行文 D.同时行文

5.办公室更改电话号码,可用(

)公布周知。 A.通知 B.通告 C.启示 D.布告

6.规范性公文标题的时间是(

)。 A.公文发布的时间 B.公文撰写的时间 C.公文打印的时间 D.公文讨论的时间

7.在命令这类公文结构中,没有或极少用到的是(

)。 A.发布机关 B.主送单位 C.发布日期 D.领导人签署 8.可以用“命令”、“令”、“通令”这三种名称颁发的是(

A.发布令 B.行政令 C.嘉奖令 D.惩戒令

9.(

)是指对收文如何办理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 A.拟办 B.承办 C.拟稿 D.注办

10.以下注意事项为批办工作中特别强调要求做到的是:(

A.认真研读公文,弄清对方意图、问题的性质与实际状况 B.不得越权批办公文

C.批办公文的方式有多种,如电话沟通、现场办公、面谈等 D.要求加强协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 选择

1.使用描写这种表达方式,应注意(

)。 A.要具体真切

B.要抓住特点,避免雷同 C.要明确目的

D.应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内在联系 2.常见的安排照应的方式有(

)。 A.首尾呼应 B.前后呼应

C.内容和题目呼应 D.主题和材料呼应

3.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一般为(

)。 A.8开型 B.16开型 C.A4型 D.B4型

4.具备法定效力的公文稿本有(

)。 A.副本

。。) ) B.暂行本 C.定稿 D.试行本

5.制发公文应履地的法定手续是(

)。 A.审核 B.会签 C.审批 D.承办

6.下列属行政公文的有(

)。 A.请示 B.外交文件 C.命令

D.商洽性文件

7.下面说法错误的有(

)。

A.公文的标题由作者、事由、文种组成

B.拟写标题时,为了简炼,可以不标明文种

C.所有的规范性公文的标题,都可以省略作者及事由部分

D.为了语意确切,不产生歧义,公文标题字数可以到60字以上 8.公文在写作上的特殊要求,除符合政策法规外,还包括(

)。 A.实事求是,讲究实效 B.主题突出,条分缕析 C.结构完整,格式规范 D.用语得体,表达简洁

10.在调查报告的写作时,有关其主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调查报告的主题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B.调查报告的主题由撰写人提出,主管领导同意 C.调查报告的主题要在深入的调查研究中逐步确立 D.调查报告的主题要求正确深刻,符合客观实际

11.答复询问的报告与其他类型的报告相比较,其特点 在于(

)。 A.被动制发 B.篇福短小

C.报告的内容主要围绕询问的问题组织

D.正文开头处要写明来文的日期及有关其他情况 12.确立公文的主题有哪些最基本的要求?(

)。 A.正确 B.集中 C.深刻 D.鲜明

13.文件的分办应注意(

) A.分清公文的文章 B.分清公文的主次 C.分清公文的缓急 D.分清阅件与办件 14.在立卷范围内的文件,一般应同时具备(

)诸基本条件。 A.已经处理完毕 B.具有查考利用价值 C.反映了问题的本质

D.在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或处理

15.在公文处理中,批办的具体要求是(

)。 A.在职权范围内批办

B.批办意见应明确,忌模棱两可

C.采用有效措施监督批办意见的贯彻执行 D.所有的文件必须批办

16.校对工作中注意的要点有(

)。

A.适于公文校对的方法有:对校法、折校法、读校法

B.要使用与校样上字迹颜色不同的笔改样,以免产生错觉 C.要改正的错误应用引线引到页面的边处再加以批改 D.一般公文需经2-3个校次后方能付印 参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 3.BC 4.ABCD 5.ABC 6.ACD7.BCD 8.ABCD 9.ABCD 10.CD 11.ACD 12.ABCD 13.BCD 14.ABD 15.ABC 16.ABCD

练习题

(三)

判断题

1.××市公安局与××工商局联合行文禁止非法传销活动,应使用公告。x 2.在我国,各级机关组织对重大事项都可以发布命令。x 3.试行本也是公文的正本。

4.在特殊情况下,下级机关可以越级请示。

5.公文印制单位在校对过程中,如果发现文稿有错漏或疑问之处应及时加以改正。

6.公文写作是撰写人代机关立言,是体现机关领导意图的写作活动。因此,公文写作不是创造性劳动。

7.《××企业是怎样改革经营运行机制》是一篇调查报告,其标题是公文式。x 8.海报讲求形式美和装饰美。

练习题

(四)

单项选择题

17.运用说明的表达方式,应该做到朴实而简明、(

)、周全而完整。 A.准确而规范B.简短而客观C.真实而不夸张D.确切而客观 18.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制发必须是(

)。 A.法律部门、B.上级机关C.部门领导D.法定作者

19.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

)。 A.逐级行文B.多级行文C.越级行文D.直接行文20.在公告的总体结构中,没有的一部分是(

)。

A.标题B.正文C.主送单位D.成文时间

21.发文处理程序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与不可逆性,以下各阶段的先后排序应为:(

)。

A.会商→核稿→注发→发出B.核稿→用印→缮印→发出 C.核稿→会商→用印→缮印D.拟稿→注发→签发→发出 22.注办的作用说到底是为了(

)。

A.备忘待查B.检查监督C.避免延误D.方便工作 23.以下活动,不属于注发流动的是:(

)。

A.解决图表与正文,注码与注文的衔接和页码编排问题 B.向催办部门或人员销办

C.赋予发文字号D.明确公文制作方式与发送方式

24.由机关领导对发文稿批注核准发出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的活动,是发文处理中的(

)。

A.会商B.审核C.注发D.签发

多项选择题

10.常见的安排照应的方式有(

)。

A.首尾呼应B.前后呼应C.内容和题目呼应D.主题和材料呼应 11.写文章用词要得当,要求(

)。 A.决不生造词语 B.决不滥用简称和略语

C.在词的词义、词性、使用范围、语法功能等不清的情况下不轻易选下词语 D.决不使用不规范的书写格式

12.可用来发布规章的文件有(

)。 A.命令B.决定C.通知D.通告

13.公文格式所具有的特点是(

)。 A.相对稳定性B.统一性C.规范性D.权威性 14.维护公文的简明性易出的问题是(

)。 A.赘言泛滥,大量重复B.语言含混,语义多歧 C.归类不准,文不对题D.主题不明,离题万里

15.公文有哪些不得随意减少或少略的数据项目?(

)。 A.正文B.发文机关C.印章或签署D.成文时间

16.下列关于工作报告正文的内容组合成立的有(

)。

A.工作成绩+工作措施+不足之处+结尾B.工作进程+工作措施+下一步安排+结尾C.工作成绩+经验体会+缺点+下一设想+结尾 D.工作措施+经验体会+下一步设想+结尾 17.公文中忌用的文字是(

)。

A.复合字B.繁体字C.标准简化汉字D.异体字 18.公文处理程序的特点是(

)。 A.强制性B.确定性C.连续性D.规范性 19.做好签发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

A.不越权签发B.打印时,可对签发文件内容进行修改C.必须坚持“先核后签”D.如为代签应注“代”或“代签”字样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7.D18.D19.A20.C21.A22.A23.A24.D

二、多项选择题: 10.ABC11.ABCD12.AC13.AC14.AD 15.ABCD16.AC17.ABD18.BCD19.ACD

推荐第8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有领导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和指导,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统一由文书部门负责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的地方性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构成;公文版头已有发文机关名称的,标题可省去发文机关。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文件有版头的,发文字号注在版头与红线之间;无版头的,注在标题的右上方。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应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注在红线的右上方,文件末尾应注明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四、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如正文末面无空档,可另加一空白面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此面无正文)”。

五、发文时间,原则上以领导人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机关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秘密公文应根据秘密程度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秘密等级注在版头右上方,加中括号,密件顺序号注在版头左上方。

七、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等级注在标题左上方,加中括号。

八、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居中注明通过日期和会议名称。

九、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件数。

十一、公文字体。铅印文件,正文一般用三号字体,打印的文件,一般用三号或四号字体。

十二、公文文字应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八十五毫米),在左侧装钉。布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文左侧空白二十毫米,右侧空白二十毫米,天白四十五毫米,地白三十毫米。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

二、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三、各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四、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政府行文。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所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同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各级政府可以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 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行文,不应报政府转办。同级政府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报请上级政府转办。

第十五条 向上请示或报告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范围的,主办机关要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一致;经协商仍不一致的,应如实上报上一级政府裁决。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机关,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上一级领导直接交代的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请示报告,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第十九条 发文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机关,不得滥发滥抄。

第二十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注明不另行文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并予以立卷归档。除法规、规章外,一般不再印发。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一、主送本机关的文件,抄送本机关的重要文件,以及注有密级的简报、资料等,均应统一进行登记。

二、来文可按办件、阅件进行分类。办件一般包括上级机关对本机关的指示、通知,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同级机关需要答复的来文。阅件一般包括抄送文件、简报、资料和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其他参阅文件。

三、需在办理的公文应根据来文内容,分送给有关部门办理或送领导人批示后办理。需要送领导人批办的公文,承办人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领导人对公文如何办理应作出明确批示。紧急公文应明确承办期限。文书部门应根据时限要求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进行督促催办,以防止拖延积压或漏办。

四、抄送件、简报、资料等阅件,属一般的可分送给有关部门阅存,重要的应送有关领导人传阅。

五、需要传阅或批办的公文,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或领导批示,安排传阅或批办,领导人之间不宜直接横向传递,以防积压或传失。

第二十二条 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的要求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原来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并加以说明。

(二)行文所依据的事实要确实,行文的指导思想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意见、原则、方针、措施要明确,办理事项的时间、地点、范围、原因、理由要交代清楚。

(三)根据行文目的和内容,确定适当的公文种类,要注意区分请示与报告、通知与函。

(四)草拟文稿应根据行文目的与公文种类,构思公文的层次结构,选择适当的文字,力求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文字朴实精炼,书写工整。引用公文应注明引文的时间、机关、标题和发文字号。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在括号中注明简称称谓。要使用规范的汉字。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公文稿纸。公文稿纸一般为十六开、横写。其栏目

一般包括主办机关、发文范围、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印刷份数等。

二、公文审核。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签发前,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秘书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

(一)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的名义、公文种类是否适当;

(二)文稿内容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是否一致,与本机关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三)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确实,政策、措施和要求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处理程序是否完备,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行文关系及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五)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问题,应退回原承办部门修改。不必行文的,应送有关领导人批准后通知原承办部门或人员。

三、公文签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应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如会议通过的公文等),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受权签发。联合行文,应由行文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分别在同一稿件上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公文,要在“签发人”栏内写明具体意见和签署姓名、时间,不要以划圈代替签发。

四、草拟、修改、审核和签批公文,要用钢笔、毛笔或档案圆珠笔。

五、公文签发后付印。印件页面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装钉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

六、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重点校对文字和格式,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如对内容有疑问或发现错漏,应请承办人予以核对。

七、盖印。监印员应根据领导人的签发和应发份数盖印。铅印公文一般由专门机要印制单位用机器套印。委托其他单位套印公文时,应指定专门人员现场监印。

八、公文的秘密等级,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印发范围,由承办人提出建议,签发人核定。

九、上一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外,红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和份数。

第六章 立卷、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完后,机关文书部门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立卷的范围: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需要立卷的有关材料(包括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盘、出版物)等。第二十四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根据公文形成的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错销、漏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外事、军事、司法、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相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9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辖属范围内适用的公文处理制度。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推荐第9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解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解读

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比对国务院办公厅于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21日修订的《办法》(以下称旧《办法》),增加了很多新的东西,有关公文处理的一些规定更加明确,内容更加细化和充实,文字更加严谨。

一、国家领导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重视程度提升了。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文的级别提高了。1993年11月修订的《办法》,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2000年8月出台的《办法》,改由国务院名义发布。发文级别的提高,提供了一种信息,就是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特别重视和关注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二是仍以“办法”来发布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大家都知道,办法与条例、规定一样同属法规性文件,将文书工作给纳入法规性范畴,这是很高规格的重视。三是在《办法》的总纲中新增加了一条(第六条),专门针对各级领导提出的要求,这是一条领导要求各级领导重视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其内容是“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这段文字虽不多,但它从三个方面对各级领导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一,要求各级领导在对待公文处理上态度认识要提高,而且不是一般的提高,要放在“高度重视”的位置;其二,要求各级领导对待公文处理工作作风要转变,提出机关负责人要“模范遵守本法”,模范者即要起带头和表率作用,这一要求很高;其三,要求各级领导对公文处理工作要实,在自已做好的基础上,还要做加强领导和管理的工作,且工作

要具体扎实,要有检查措施。

二、新《办法》强调了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问题

在这,将新《办法》与旧《办法》作个比较,看有那些变动,这些变动说明了什么。

1、看新旧《办法》章节变动。旧《办法》,共七章,新《办法》是九章。新《办法》将旧《办法》的第五章“公文办理”一分为二,变为两章,一章是“发文办理”,一章是“收文办理“,分别为新《办法》的第五和第六章,另外新增加一章,就是现在的第八章,叫“公文管理”。从这些变动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办法》非常重视公文处理和公文管理两个过程。将公文处理明确为“发文办理”与“收文办理”两个过程,其目的是使公文处理更具程序化、规范化,改变一些部门进行公文处理的无序状况。增加“公文管理”一章,我想其目的在于要求我们不但要重视公文办理过程,还要重视行政公文的管理过程,行政公文管理不好,常常要出乱子,这方面的教训已很多。

2、看新旧《办法》条目的增删。旧《办法》条目45条,新《办法》条目57条。新《办法》删去旧《办法》5条,新增加17条。在旧《办法》被删去的条目中,其中总纲中有两条(见国办发[1993]81号文)。这两条,其中一条,主要是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出要求,另一条是讲公文处理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前一条与公文处理有关,但靠得不是太紧,可以删去;后一条,在公文处理的一个很专门的办法中提出贯彻“党政分开”的大原则问题,可说是小庙放大佛,装不下,应当删去。还有,删去了旧《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关于“批示”文种一条。即宣布取消行政公文中“批示”这一文种。再有,还删去了旧《办法》中第五章第36条和第七章第 一2一

44条。其中,第36条是讲公文处理中保密工作的,此项,国家已另有文件规定,不必在此重复提及;另一条,是讲《办法》的解释权问题,因旧《办法》的发布单位是国务院办公厅,当然就有解释权问题,现由国务院直接发布,已不存在解释权问题,就得删去这一条。新增加的17条,我们看其中几条,体会其意图。如新增加的

第五章第29条(见文件),提出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和怎样复核,这是制度规定,其意是通过执行复核制度,把好最后一道出关口,以保证发文办理的质量。新增加的第六章第31条(见文件),是对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审核的规定。这一规定相当具体,其目的是要求要把好公文进口关。接下来

第32条规定: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这就是说必须经过前面的程序,才能进入第二个程序。还有第五章新增加的第34条,明确指出“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这是新《办法》针对一些地方公文处理中“领导先批示,文秘部门后办理”的做法,提出的公文办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要求。其意图通过文秘部门的拟办环节,设立多个决策层次,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新增加的第八章第45条,特别明确指出:“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这是新《办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对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

3、看新《办法》文字上的修改。新《办法》在文字、标点符号上的使用,非常严谨和精确。如旧《办法》第三章第10条中有一句话“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在公文标题后边有一个逗号,新《办法》就将这个逗号去掉了。认真推敲,这里确是没有出现逗号的需要。如旧《办法》第28条提出草拟公文要 一3一

做到“书写工整,标点准确。”新《办法》将“标点准确”改为“标点正确”,把“准”字换为“正”字,这一字之改,体现出其文字的功力。“正”字对立的就是错,没有商量空间;而“准”字,就有可以商量的弹性空间,可以有准和比较准的区分。如按照旧《办法》的说法去做,该用逗号的地方,是否还可以考虑用其他标点符号,这确有使人产生误解的可能。还有,旧《办法》中的第18条,提出“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新《办法》将“同时”两字删去,这里也是有使人产生误解的地方,人们会问,我不同时抄送下级机关,但过后抄送是否就不违规?旧《办法》在总纲第6条中提出“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新《办法》将其改为“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去掉“必须”两字,这一改,体现了实事求是精神。因为“必须”两字,太绝对化。因为公文处理,是一群体参与的工作,涉及多个层次、多个方面,以“必须”来要求,恐难于办到。

三、新《办法》增加了政府职能部门在公文处理中的任务和责任

在新《办法》“发文办理”一章的第26条,明确提出: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对照旧《办法》,新《办法》增加了三个要求,即:一是“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二是“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三是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在这里,我们可明显地看出新《办法》增加了职能 一4一

部门在公文处理中应负的任务和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旧《办法》只提一次协商,而新《办法》提出二次协商,并且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出面协商。以上要求和规定,在“收文办理”一章第35条再一次提出(旧《办法》没提),可见新《办法》非常重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公文处理中的作用及责任。

四、新《办法》重视建立公文办理的督办制度

新《办法》在“附则”中的第56条中新增加一条,专门讲公文办理的督办问题的。其规定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这一条,说明上级领导已注意到一些地方“红头文件”“贬值”的问题,即是各级文件发得多,贯彻落实不到位。因此,特别增加此项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提出督促检查的任务,而且指出这种工作不是随意行为,要形成制度。为使此项工作更落实,将会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五、新《办法》注意了公文处理的现代化手段问题

这项也是新增加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代化手段已进入我们的公文处理领域,面对办公条件的现代化,有许多新的问题、新的课题,需要研究。新《办法》在“附则”第55条已将问题提出来了,将会有另行规定出台。为什么不在现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呢?一是有很多新东西还需要研究,一时难以作出规定;另外,办公手段现代化问题,地区差别很大,难以作统一规定。因此,第55条的后面特别提出,在“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这是分类要求的体现。

一5一

推荐第10篇: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

一、什么是电子公文

所谓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二、什么是电子公文处理、电子公文处理系统

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是指提供电子公文处理功能的综合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系统。

三、电子公文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电子公文的接收、存储、归档的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小

- 1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其用户访问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有效性和唯一性验证机制,并使用实物密码及动态密码技术。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在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内网进行,禁止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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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1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主报上一级政府的报告、请示,可根据需要抄送上一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答复的,由上一级政府答复,根据上一级政府的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

2 或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报告、请示,要求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或批复的,由本级政府批转或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 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确因工作需要,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共同签发,由主办机关编号印发。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需要行文时应直接行文,不应报上一级政府转办;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向上级政府行文时,要把双方的意见同时 3 上报。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提交本级政府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建议、意见和工作部署,下发以同级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的通知等,按照规定的送审程序,经同级政府领导签批后,可加“经××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主管部门自行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受文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本省已列入全国计划单列的市,凡属中央有关部门或省放给市审批的事项,均由市自行行文;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自行下发的重要文件,应抄报省政府。

4 第二十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原文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转发,受文单位应按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制发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在以各级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上已经部署的工作、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 公文种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和

5 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发布行政措施。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事项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四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文头、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文头。各级行政机关正式文件统一用套红印刷。各级政府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24毫米乘14毫米,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文头用字规模不超过22毫米乘12毫米。文头天高一般

6 为45毫米,文头下沿与红线间隔30毫米。正式公文的文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2/5。函件的文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1/4。各级政府使用的文头,应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使用的文头,应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办公厅(室)备案。

(二)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行文,文头应列明联合行文的各机关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秘密公文应按照密级划分规定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绝密”、“机密”或“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在文头左上方标明份数序号。

(四)紧急公文应根据重要程度、时限要求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同一公文既是密件又是急件的,紧急程度标于秘密等级之上。

(五)正式公文应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由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年号、序号部分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加入专业职能代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应使用规范的简称。本机关简称可能与其他机关简称相混淆的单位,由双方商定各自机关代字并报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新设行政机关启用发文字号前要向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正式公文年号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方括号内,置文种代字之后流水号之前。政府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代政府审批的事项,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发

7 文字号可在文种代字后加职能专业代字。主管部门代本级政府行文的发文字号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确定。

(六)签发人。密码和内部传真电报应注明签发人。上报公文应注明签发人,联合上报的公文,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应注在发文文头红线右上方,发文号可适度左移。

(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的简称、公文主题、公文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文头已含发文机关名称的,标题中可略去发文机关名称。转发类公文标题,应避免冗长。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一般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并加冒号。有的公文如决定、会议纪要等,也可将主送机关写于正文之后。正式公文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称,应使用统一的概念和序列表达,不得经常变换。

(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按顺序注明附件名称。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时间,一般应标注于正文之后。决定、会议纪要的时间应刊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括于圆括号内。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行政机关公文一律在正文后右下方加盖发文机关公章。印章盖在成文时间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

8 不再落款。如发文时间在前,印章可盖在正文右下方空档处;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加空白页注明发文时间并盖章,同时在该页首行左侧标明“(此页无正文)”。联合下发的公文,各单位都应加盖印章,印章顺序应与行文机关相吻合,最后一枚印章与发文时间相叠。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应列印章、时间之下,用圆括号括起来。

(十三)抄送机关。行政机关公文应抄送与公文内容有关的机关。抄送机关位于文件末页下端、制发机关之上。抄上级机关的标明“抄报”;抄平行机关、下级机关的标明“抄送”;平级机关依党、政、群、军次序排列。

(十四)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于抄送机关之上。

(十五)印制单位、印发时间和份数。印制单位列抄送机关之下,并标明时间、份数。

第二十五条 公文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排。标题铅印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铅印每页19行,每行25字;打印每页20行,每行22字。公文中批语、按语、副标题以及附注等使用字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使用字型、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凡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批交有关部门办理。一般件,要在文到后2日内在文书处理环节上办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由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要负责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综合整理后,报告批办机关。凡涉及几个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联系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10 第三十一条 文秘部门对下级机关和业务部门报来的公文,要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登记、拟办、传递,及时催办。送领导人签批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要做到紧急公文抓紧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发文文稿,应由本机关文秘部门统一负责审稿、送签。政府职能部门拟以政府名义或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应代拟文稿。草似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变更现行政策规定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与原有规定相衔接。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应避免采用过多的层次结构。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11 第三十三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省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第

三十四条 职能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草拟的文稿,应由本部门办公室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审核,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政府办公厅(室)的文秘部门按规定程序审理。职能主管部门不应将代拟文稿直接送本级政府领导个人或同时分别送给几位领导人签批。未经发文机关文秘部门审理的文稿,领导人原则上不予受理、签发。

第三十五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文秘部门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弄清文稿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写出简要的送签说明。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的公文,经文秘部门审理,按规定程序,送本机关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日常工作中一般

12 往来的便函、介绍信及领导人批办的一般事项的公函,凡须加盖机关印章的,由机关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审签;凡须加盖办公厅(室)印章的,由分管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审签,有的事项也可根据授权由文秘部门的负责人代签。

第三十七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的公文应署明圈阅时间。

第三十八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公文稿纸规格要统一,不应用本机关公文拟稿纸代上级机关草拟公文,不应在文稿装订线左侧签批或修改公文。

第三十九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四十条 主办部门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由代拟文稿单位修改文稿、补办手续或重新拟稿。

13 第四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时,应注明翻印、复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交混使用。

第四十二条 传递、管理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四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公文归档,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整理完备的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14 第四十六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有2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上级政府机关下发到下一级政府及部门的机、绝密文件,按发文机关的要求定期清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可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下发的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12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上)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上)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特开设“《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专栏。该讲座分八讲:第一讲,努力做好新时期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二讲,公文种类;第三讲,公文格式;第四讲,行文规则;第五讲,发文办理;第六讲,收文办理;第七讲,公文归档;第八讲,公文管理。

第一讲 努力做好新时期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施行这个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这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实施《办法》,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依法行政,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一、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保证

公文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它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处理政务以及记载各种活动情况的工具。这就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历史阶段,对公文的范畴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公文处理的办法也就各不相同。新中国成立后,公文的范畴比过去扩大了。目前人们习惯上理解的公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办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通用公文;一是外交、军事等领域使用的专用公文。我们这里主要是讨论行政机关的通用公文处理问题。

公文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家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依法行政是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于依法行政关系十分重要。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就一定要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为此,必须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是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所谓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项程序、操作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程、方式和要求,完成结果要达到一定标准、规格;所谓制度化是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上升为法制化,或是纪律化,在公文处理中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的处理制度;所谓科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规范、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符合公文处理运行的规律和实际。如果对于科学化的含义进一步延伸,还应当包括公文处理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是:

1.政治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政治性是与行政公文的政治性紧密相连的。由于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与国家政权机关密切结合,并由国家政权机构具体承担的,因此在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政治观念,坚持“讲政治”。

2.实事求是。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指导思想,《办法》将其确定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首要原则,我们应当坚持贯彻执行。在拟制文件、承办来文、制定政策规定中,都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3.精简、准确。精简就是要压缩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准确确定发文范围。行文要确有必要性,防止文件过长,套话、空话、废话连篇,不能随意扩大文件分发范围。准确即指公文制作过程中的实事要准确无误,制定的政策规定要有针对性;又指公文的分发、投送传递、分办批示要准确无误。

4.及时、高效。就是要讲求公文处理的时效性,做到迅速、快捷,不得积压、拖延。

5.安全、保密。行政机关的公文大多是国家意志、活动的书面形式,是国家机密的集中体现,这就要求在公文处理中密级文件不得泄密,一般文件也不能遗失。

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要体现时代特色,实现“三化”

新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八十年代前,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主管部门对秘书机构的设置、任务,公文的拟制等等,有一些规定,但都是专项的、零散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直到198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发了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修订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 9 3年再次对这个“办法”修订后发布。到2000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修改完善,可以说这个《办法》已经比较成熟。认真实施《办法》,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尽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由于本系列讲座在以后各讲中还要较为系统全面的分别讲解公文处理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归档和公文管理等,这里我们只分析《办法》与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办《办法》”)的不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发布的主体机关不同。前几次的“公文处理办法”,都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这次《办法》的发布主体是国务院,从而就使《办法》具有了政府法规的性质,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结构和内容上有较大调整和较多补充。《办法》》共9章57条,比国办《办法》7章45条增加了2章 12条。

“第一章总则”,国办《办法》8条,《办法》仍保留了8条,但在内容上做了较大修改。其中新增了公文处理定义和领导者2条;删除了“党政分开”1 条,删除了公文的作用、公文处理的程序、对文秘人员的要求等内容;合并改写了公文处理的原则,保留改写了公文处理的机构和人员配备。通过修改,“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公文的定义,公文处理工作的定义、目的、目标、原则、要求、机构、人员和组织领导问题。

“第二章公文种类”,国办《办法》和《办法》均为1条。但《办法》删除了“指示”种类,增加了“意见”种类;并将国办《办法》中的“公告、通告”分列为两类、两种。这样《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计有十三类、十四种,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增加了1条:“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共3条,对原各条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用纸统一确定为A4型。增加了上行文应当注明“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电报紧急程度中增加了“特提”,将电报的紧急程度由3级改为4 级。

“第四章行文规则”,主要是对行文关系做了修改。增加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1条,共11条。其中第十五条中,将国办《办法》规定的政府各部门“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修改为“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撤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并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取消了国办《办法》中“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其内容改写归入“第八章公文管理”中。

“第五章发文办理”,是从国办《办法》第五章公文办理中分出后新列的1章,共6条。在发文程序中新增了“复核”环节;对草拟公文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新增了两款:“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六章收文办理”,这一章也是从国办《办法》第五章公文办理中分出后新列的,也是《办法》中内容增加最多的部分,共8条。主要是对收到的公文分为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和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公文两类,重点对下级机关来文办理做了详细规定。

“第七章公文归档”,是从国办《办法》“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中分出新列的,共6条。在内容方面,新增了公文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这是《办法》增设的一章,但也吸收了国办《办法》中有关公文复制、销毁等方面的内容,共10条。增加了“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九章附则”,对国办《办法》3条删除1条,增加了要对电子文件和公文办理督查制度另行制定规定2条,共4条。

(三)、在指导思想上有了新的突破。与国办《办法》相比,《办法》不只是内容上的增减,而是在保留了国办《办法》中一些实践已经证明了的正确的做法后,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体现了时代特色。人类社会已经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速度明显加快。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势必要与国际接轨。公文处理作为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手段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要与这种大趋势相适应。《办法》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比如公文用纸,国办《办法》规定,一般为16开型,也可以用国际标准A4型。具有选择性。而《办法》则统一规定为“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A4型(210mm ×297mm)。”体现了唯一性。再比如,《办法》要求对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要另行制定。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办法》加大了协商力度。在文种中取消了“指示”,增加了“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二是强调了督查落实。领导机关不仅要做出正确的决策,更为重要的是抓好决策的落实。督促检查是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办法》新增了督查的要求,强调了对公文处理中的督查落实工作,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是从制度上保证了压缩文件数量。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解决“文山”问题,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一个主要方面就是缺少明确的制度规定,常常是提出一些模棱两可的原则性要求,《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更为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如电报紧急程度中增加了“特提”,“请示”附注处增加了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当然,如同仍何事物一样,《办法》也并非十全十美。比如“第四章行文规则”中“‘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这一条的本意非常明确,是说“报告”文种中不能混杂、带有“请示”事项。但其中“夹带”一词,明显是用词不当。“夹”有混杂的意思,但“夹带”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夹带】①藏在身上或混杂在其他物品中间偷偷携带:严禁夹带危险品上车。②考试时作弊暗中携带的与试题有关的材料。”可以看出“夹带”是一个有明确含义、规定的词,使用必须恰当。对此在征求意见时,我们曾经提过,但没有被采纳。虽然这一问题对《办法》来说瑕不掩瑜,也不影响执行《办法》,但《办法》作为政府法规性质的文件理应严谨无误,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一点缺憾。我们在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时应注意纠正。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努力搞好公文处理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领导是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关键。按照《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至少要做到三个方面:

一是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公文处理工作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公文处理既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调控经济运行手段的重要载体,也是机关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将其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

二是要“模范遵守本办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即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办法》的执行者。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公文形成效力以最终签发者正式签发为标准,也就是说最终签发者要对签发的文件负全部责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学习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知识,掌握公文处理程序,并带头遵守执行《办法》。要坚持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熟悉公文文种、格式,执行行文规则。在办理发文中,授意草拟公文要讲明意图,明确要求。签发时要认真审改,确定签发权限,防止越位越权。在审批来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

三是要“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就是要经常研究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从事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安排培训,督促学习,关心生活。

关于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机构设置,《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设置科学合理、精干高效、运转灵活、反应灵敏的公文处理机构。今后作为省一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全省各级行政管理机关的公文处理指导工作,开展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人员的培训,密切联系,做到协调一致,上下贯通,相互配合支持。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任务、作用、目标,决定了其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公文处理队伍。为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新时期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人员队伍建设,要坚持以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工作扎实为目标,着力突出三个方面:

一是提高政治素质。就是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讲政治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用党的纪律和公务员行为准则约束自己,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拒腐防变。作为文秘人员,还要有很强的无私奉献、自我牺牲精神,甘当“无名英雄”,耐得住寂寞,甘坐“冷板凳”。

二是加强业务建设。人类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正在蓬勃兴起,行政机关的职能和管理社会的方式、手段也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行政机关的文秘工作不再是“万精油”、“大杂烩”,而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专业。对文秘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上的要求也不能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文人”、“文字匠”。这就要求要注意配备人员的专业结构的合理性。在人员编制较多的部门,要注意既有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人员,也要有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的人员。在实际中,由于编制有限,多数机关很难做到这一点。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出路在于文秘人员自己下决心学习业务。新时期一个合格的行政机关文秘人员的业务知识结构应当是,精通汉语语言文学,熟悉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熟练运用办公自动化技能。同时尽力学习一些边缘学科和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掌握熟悉相关的业务知识。当然,知识的海洋是浩翰的,一个人的精力和生命都是有限的,学海无涯,学无止境。但是只要我们持之以恒,以学为本,学以致用,勤奋刻苦,较多地掌握知识,胜任新时期的文秘工作是一定能够做到的。

三是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任务多、责任重,看似按部就班、平平淡淡,实则直接关系到机关工作的质量、效率,影响着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落实,也涉及到树立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笔者多年从事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所经所见所闻,深深体会到,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大到公文拟制、审核把关,小到纠正语病、错别字,印制、分发,都万万出不得差错。否则,往往是“失之毫厘,差之手里”,后患无穷。真可谓:公文处理无小事。这就要求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昂的工作热情,高标准、严要求,谨慎细致,快捷高效,精益求精,确保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讲公文种类(上)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公文种类”共确定了“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共13类、14个文种。

下面就各个文种作一介绍。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令)有3个特点,即:具有强制性、有限定的发令机关、发布命令必须以法律和法令为依据。在具体使用中命令(令)可以分为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嘉奖令等。

1.公布令。这是颁布法律、法令和法规时使用的令文。公布令正文比较简短,一般由颁布对象、颁布根据、颁布决定、执行要求4部分组成。颁布对象,指所公布的法规文件的名称;颁布根据,说明是经过什么会议通过或由什么领导机关批准的;颁布决定,即公布或批准的决定,一般有“现予颁布(公布、发布)”、“现予公布施行”等;执行要求,一般指公布的法规文件开始生效实施的时间要求。颁布令后面要附上所颁布的法规文件。

2.行政令。这是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时使用的令文。行政令的正文一般分为3个部分,即命令缘由(引言)、命令事项(主文)和执行要求(结语)。

命令缘由部分着重阐明发令原因,扼要写明发令的背景、形势和缘由,揭示发令的目的和意义,使受令方面了解执行此令的重要性,增强执行命令的自觉性。

命令事项是命令的主体部分,也就是命令所要采取的重大的强制性措施。要分条款或分层次地写明规定事项、工作要求、方法步骤。文字要写得具体、肯定、简明、庄重,不作议论。使受令方面一目了然,易于执行。

执行要求是命令事项的补充,对受令方面提出要求和嘱咐。有的令文执行要求已在前面两部分讲明,也就不必再单独写这部分了。也有的命令的正文没有明显地分为三个部分,而是篇段合一的。

3.嘉奖令。这是上级对下级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时使用的令文。嘉奖令的正文一般包括4个部分:优秀事迹、性质和意义,嘉奖项目、号召和希望。

优秀事迹部分是构成嘉奖令的依据和基础,主要写被嘉奖对象的英雄模范事迹。

嘉奖项目是嘉奖令的主要成份。要交代是什么机构或什么会议决定给予嘉奖,嘉奖项目是哪些。然后,要根据嘉奖对象的事迹,扼要地写出对受奖者的勉励和对大家的希望。撰写嘉奖令应注意:第一,嘉奖令并不常用,凡发令嘉奖的,必须是相当突出的英雄模范人物,其功绩显赫,影响甚大,足以效法、学习。第二,嘉奖今既要叙述事迹,又要议论意义,还要有号召力,这就要求注意语言的运用,要实事求是地概括,不能夸张渲染。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是领导机关发出的,带有制约、规范、指导作用的下行文。各类决定的写法:

1.表彰决定:这类知照性决定,就是把决定事项简要地传达给有关单位,极少有要求执行的具体意见,它的内容比较单纯,主要是决定依据和决定事项,即使有号召或者鼓动性的结尾,也很简短。在写法上往往开门见山,直接陈述,篇段合一,语句简练、明快。

2.处分决定的写法有所不同,应写受处分人的身份、错误事实、错误性质、根源、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处分内容等。

3.关于重大行动或重要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用于安排较大范围的重大行动或重要事项,一经发出,震动较大。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23号)等。这类决定大都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通过。它的写法更强调把道理说清楚、讲透彻,以便尽可能地统一认识,增强执行决定的自觉性。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项的公告。它通常以国家机关名义或者授权新华社向国内外庄重宣布某一重大事项。加宣布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结果、出访、颁布法律、重要法令,公布重大科技成果等等。

第二类是宣布影响面很大的专门事项的公告。这类公告,是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发布的,有的也因涉外工作的需要而发布。如按《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公告,以及公布企业破产的公告,企业换证公告,质量监督公告等等。

第三类是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公告。

公告内容单一,篇幅一般比较简短,标题可以写成三种形式:由发文机关、事由、文体组成;由发文机关、文体组成;只有文体这一要素组成,如(《公告》)。标题下可依公告单独编号。在公告的正文中,要简明扼要地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结尾一般以“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结语。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文种各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比较多,时常见诸报端。如公安部门发布的车辆年检、交通管制的通告,工商部门发布的企业许可证年审的通告等等。

通告的标题大体有三种:一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二是只有发文机关和文种组成;三是只写文种《通告》。通告的正文主要是针对某些事项作出规定或限制,成为告知对象行动的规范,要求遵循。因此,正文一般由目的根据、规定事项和要求三部分内容构成。正文之后,习惯以“特此通告”、“此告”等词语结尾。

拟制通告要注意三点:一要突出中心。通告常常带有法规的性质,要明确“允许做什么和不允许做什么”。力求简明易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要体现方针政策。必须正确地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三要通俗易懂,切忌语言含糊,公众难以理解。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是使用得比较多的一种公文。通知大多是下行文,因而有一定的指挥、指导性。和其它下行文种相比,通知应用范围更宽,具有广泛性。大多数类型的通知对受文对象总是有所要求,提出需要执行或办理的事项,它虽不同于命令,但也有一定的权威性。通知还有明显的时间性,有些通知,如会议通知,只是在指定的一段时间里有效。

按《办法》通知可以分为批转和转发性通知,传达、要求执行、周知性通知及人事任免通知三种。我们在办理公文中发现一些地区和单位在使用通知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标题繁琐。比如出现几个“关于”或“通知的通知”等情况;二是转发和批转性通知的按语部分文字过多或态度不明确;三是要求执行或周知性的通知的引言部分未能表明行文的目的和所依据的事由。因此,我们在拟制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只使用一个介词“关于”再加事由和通知即可。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的通知》。另外,还要注意在标题中除引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时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合。在起草层层转发的通知时,要尽量把标题写得简明些。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对各个转发通知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的,可以综合改写为一个新的“通知”,贯穿全部内容或主要精神。二是对非政策性文件,几个转发通知又无新要求的,可以减少中间层次,直接转发。如:关于转发市计委“关于转发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批转(<××日报>)发行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如果改写为:××市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批转《××日报》发行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就简明多了。

2.批转和转发性通知。这类通知是针对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而发的,通知成了主件,原公文成了附件,正件、附件一起,组成了批转性或转发性通知。正文包括两个部分:转发对象和批注意见。转发对象要写明被批转、转发的公文名称及原发文单位。批注意见要写明对所转发公文的态度、意见和执行要求。批转性通知的批语和转发性通知的按语,可长可短,应看具体情况而定。有的照批照转,只极为简要地表明态度、作出评价、提出要求。如:“省经贸委《关于1998年经济运行调控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的强调重点,在写明态度、评价和要求之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对所转发公文的重要意义或者某一方面的精神,突出加以强调,以引起重视。有的补充完善,对所转发的公文除作出基本肯定外,还就其本身不够完善的地方作些补充、说明。但一般情况下,批语和按语不易过多,以免与转发、批转文件内容重复。

3.要求执行和周知性通知。引言部分一定要写清楚行文的缘由、意义、目的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4.要根据转发公文的不同情况,恰当使用习惯用语。如表态的“同意”、“原则同意”、“基本同意”等词语;提出要求希望的“希遵照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执行”、“请参照执行”、“供参考”、“请研究试行”等词语。

5.任免通知。除法定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外,其他任免一般采用“通知”。任免通知正文只写明经某级组织决定,任命(或免去)某人担任某项职务即可。有的还写明任期和待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通报和通知都具有知晓性和指导性,但通知大都要求贯彻执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通报只起引导、警戒、启发、教育和沟通情况的作用。、通报可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等。

(一)表扬性通报:正文一般包括先进事迹及其意义、先进经验、表彰决定、希望和要求四个部分。

先进事迹是这类通报的主要内容。在直述式通报中,这部分内容直接在通报中叙述,写得详细些。在转述式通报中,这部分内容已出现在通报的附件中,就不必再重叙述先进事迹了,只须概括地强调或突出要点。直述式通报在介绍先进事迹时,应做到:第一,要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简明地交代清楚。第二,要实事求是,不能任意夸大、渲染。第三,要重点突出,涉及能体现先进的精神境界和突出通报中心的,就把事实写得详细些,无关紧要的可一笔带过或略而不记。先进事迹的意义和先进经验,是通报的主旨。着重表彰先进事迹的通报,应在介绍事迹的基础上,说明其意义。

表彰决定是写明领导机关对先进表彰奖励的决定,它通常写在通报的末尾部分。

希望和要求,既包括对被表彰者的勉励和期望,又包括对广大群众的号召和希望。这一部分要发掘先进的典型意义和时代精神,针对当时形势需要有感而发,力求符合实际,有针对性,概括、鲜明、不千篇1律。”

(二)批评性通报:这类通报是通报中使用得最多的,它的内容除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某单位、某人、某事的批评处理外,着重是要从被通报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典型事例对群众进行教育,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其惩戒作用十分突出。

这类通报,有的是批评错误、公布处分决定,行文较短。有的除批评错误、宣布处分外,侧重于分析情况,总结教训,指导改进工作,篇幅就要长些。这类通报写法和前一类大同小异,正文包括错误事实、根源和教训、处理决定、希望和要求四部分。

第二讲公文种类(下)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议案格式比较简单,一般写明提请审议的事项名称、什么时间、什么会议讨论通过、目的、法定提交人和提交时间即可。如: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草案)》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草案)》已经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 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省长 宋照肃

二 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种类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文件的报告等。

1.工作报告。这是用于汇报工作进程、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工作问题、提出工作意见的报告。这类报告是报告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经验体会、存在问题、今后意见等几部分。格式上,每一部分可标出序数分项写,或列出小标题来写。

根据需要,工作报告可以写成综合性的,也可以写成专题性的。

综合性的工作报告,它是不同阶段、不周范围的全面工作总结或汇报。可以是各方面的综合工作,或者一个系统、一个部门的全面工作。

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强调专一性,它是就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向上级机关所作的报告。它可分为总结经验的专题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前一类就是呈报上级的专题工作总结,它不需要答复,后一类通常是就落实、开展、加强、发展、改进、改革某项工作向上级作的专题报告。它不一定在工作结束后才写,常常是在工作进程中,待工作告一段落时写好,待上级答复、批转。

2.情况报告。这是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特殊情况、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向上级作出的报告。它不需要答复、主要是让上级了解、掌握情况,以便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指导工作。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的报告,也属这一类。

3.答复报告。这是答复上级机关的查询、提问或汇报执行上级机关某项指示、意见的结果的报告。正文包括答复依据、答复事项两部分,写法比较自由。有的先写依据,后答复;有的边写依据,边答复。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请求指示的。对上级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法规、规章或某项指示有不同理解,希望上级明确解释,或者从实际出发需要对某项规定、制度、指示作出修订、补充。

第二种是请求批示、解决问题的。请求上级机关解决本单位的某些困难,或对本单位的某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求上级批复而写的请示,就属这一类。

第三种是请求批转的。某职能部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即因为不能直接要求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部门照办,而需要请求上级审定后批转有关方面执行,这样上报的请示,就属这类。这类请求批转的请示,容易同研究工作的专题报告混淆,写作时尤其要注意。

请示一般由请示事由、请示事项、结尾三部分组成。结尾常以请求语作结,习惯用的有“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妥否?请指示”、“当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可行(或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撰写请示应注意:

第一,要控制使用,当用才用。必须办理而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又不能解决,确实需要请示上级的才可行文请示。不要动辄请示,把矛盾上交。

第二,要一文一事为宜,切忌把不相关联的问题放在一个请示里,使上级无法批复,影响工作。

第三,要按级请示,确实必须越级请示的,也应同时抄送直接的上级机关。如果一项请示涉及不止一个上级机关,应当以主管此项请示的上级机关为主送单位,其他为抄送单位,避免职责不明,耽误处理时间。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四,它的格式也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它的标题一定要写明事由,不能光写“请示”,以提请上级机关注意,及时处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批复具有针对性、权威性、鲜明性。它是对某项具体工作发表指示、意见,对受文的下级有约束力,特别是关于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批复,往往有明显的法规作用。批复中对答复的问题应态度鲜明,观点明确,不能模棱两可,使人无所适从。

批复的正文分为批复根据、批复事项两部分。

批复根据,要极其简要地引述来文的请示事项,或引述来文标题,都是一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批复事项是主要部分,要针对请示的内容,给予明确答复或具体指示。有些批复,不是简单地就请示事项表明态度,还应根据需要给予具体指示。

批复如果不同意下级的请示,则应简要说明理由,以利对方接受,及时作出相应安排。撰写批复时应注意:

第一,批复要紧扣请示明确作答,不要答非所问,复非所求,节外生枝。有时以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为依据答复问题时,应写明引据出处,以备执行中查考。

第二,批复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起草批复时应同有关部门会签或商量,但不能互相推倭,造成公文旅行。

第三,批复一定要有明确的受文单位。有的在标题中就标明了受文单位。正文结尾可写上“特此批复”、“此复”,也可以不写。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是《办法》中新增加的文种。主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从行文方向看可以是上行文,也可以是下行文。作为上行文,可用于向上级机关报请批转或转发有关事项。作为下行文,可用于领导机关或某些重要问题提出处理的方针、原则和措施、办法。

意见一般由引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引言要写明提出意见的事由、依据和目的。正文部分是意见所提出的具体见解和措施办法,可采用小标题或围绕问题分条列项进行撰写。结尾,对贯彻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意见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平级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涉及各方面的公务联系,都可使用。

较为正规的公函,格式可分为三部分:

开头,包括标题、编号和受文单位。标题可由发函单位、事由、文种组成。

正文是函的主要部分,要看不同用途来确定写法。去函要把商洽的原委、询问的问题、请求的事项、告知的情况等写清楚,以便得到对方的支持、理解或回答。复函,要针对来件所询问的问题、商请的事项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不着边际。

结尾包括结束语及署名、日期。结束语如去函的“为要”、“为盼”、“为感”、“为荷”,复函的“待此复函”、“此复”等。也可不写结束语,正文写完即结束。

撰写函件应注意:

第一,要写得内容专

一、集中、中心突出,一般要一函一事。

第二,要有分寸。对上应尊重,对下应谦逊,对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应以礼相待。语气应力求平和、礼貌。要摒弃不必要的客套、无须讲的道理、空洞的套话。

第三,恰当使用习惯用语。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根据会议性质的不同,会议纪要可以分为办公会议纪要和其它专题会议纪要两大类。

办公会议纪要的标题,可写为会议名称加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的标题可写为事由加会议纪要。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会议纪要。一般政府机关的办公会议、常务会议都有固定的文头。如: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正文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叙述会议组织情况,可以写出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办公会议的列席人员通常写在正文之后)等。若会议只有一个议题,可以写明专题研究讨论的议题名称。如:专题研究了农业问题等。

第二部分是写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这是纪要的主要部分。办公会议纪要的这部分。可以写对议题的讨论情况、各种意见、建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布置的工作、任务,将要采取的措施和要求等。

若只有一个议题,常采用贯通式的纵式结构,不分条款。专题会议纪要也可采用这种写法;若多项议题,可依会议议程的先后顺序安排组织材料。

撰写会议纪要应注意:

第一,会议纪要是对所有会议材料的概括、综合和提炼,因此,要定好纪要必须做好处理材料的工作。要广泛搜集会议材料,全面掌握会议情况;要按照会议精神和领导工作意图,对材料进行分类和筛选;要对选用的材料进行分析和综合,围绕中心组织好材料。

第二,纪要篇幅不宜过长,语言要简明扼要。纪要常用第三人称进行叙述,如“会议认为”、“会议强调”、“会议指出”、“会议号召”、“会议决定”之类。

第三,会议纪要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会议情况和基本精神,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因此,会议记录人员一定要聚精会神,尽最大努力作好会议记录。

第三讲公文格式

作为一种特定体式的文体,公文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规范的公文格式不仅有利于体现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在全国统一公文和文书工作的制度和办法,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对公文的种类、体式、行文关系、办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又印发了《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公文的处理办法。1981年和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并于1993年11月做了修订。为了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新变化,2000年8月份,国务院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修改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规定从 2001年 1月 l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公文中的要素主要为: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 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下面,对公文各要素和标识作一简单介绍。

一、眉首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1.公文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标识时,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是指涉密公文的保密程度,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新《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机密”、“绝密”公文均应标注保密期限。标识秘密等级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急件公文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识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密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二字组成,如“××省人民政府文件”等。对一些特定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识位置是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25mm处,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在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 80mm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还规定,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应小于22mmX 15m。。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过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如“×政发〔1999〕82号”,“×政发”指发文机关代字,“ 〔1999〕 ”指年份,“ 82号”指发文序号。整个意思就是××省人民政府在1999年所发的第82号文件。标识位置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代应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6.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从第2行起在与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对齐处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同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并下移红色反线,使红色反线与发文字号继续保持为4mm。

二、主体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等要素。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概括而成的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组成,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农业生产和当前农村经济工作的通知》等。公文标题是文件内容的高度概括,文字要求准确、简要、概括,书写时要居中书写,用2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居中对称,间距恰当,做到既有美感,又要避免产生异义。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书写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上行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必须同时报送几个主送机关的,可以用抄送形式;下行文可以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但是,如果主送机关过多,则一般用规范的统称,如“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等。标识位置在标题下空1行处,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公文正文。标识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4.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处,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5.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需要完整写出年、月、日,而且必须用汉字书写(“零”写为“0”)。成文时间标识时,右边要空4字。

6.发文机关印章。按照《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公文除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加盖发报专用章外,其他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盖印的位置一般应上距正文2mm~4mm。,以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为标准。当印章下弧元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联合行文的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规定,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而旧《办法》只是规定,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7.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上行文的“请示”文种中,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版记部分

主要标识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要素。

1.主题词。是进行文献标引、存储、检索等工作的工具,位于附注之下,抄送机关之上,它是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的排列次序为: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形式的主题词在后。在单主题公文中,反映公文中心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分述内容的主题词在后;在多主题词公文中,反映公文内容的各主题词按其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2.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四、其他

1.格式中的几个用线。

(1)在眉首与主体之间,一般用一条红色的间隔线。使用这条线的区别是,党的领导机关如中央、省委、地委、县委文件的间隔线中间有一颗红角星,行政机关如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一般采用一条连续的横线,中间没有红角星。这条线一般在发文字号下4mm处与版心等宽,采用红色反线。

(2)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黑色反线,宽度同版心。

2.用纸。公文用纸一般采用GBA 4型,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 ×297mm,纸张定量为60g/m2 ~80g/m2 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大于或等于15次,不透明度大于或等于85%,pH值为 7.5~9.5。

3.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4.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 BI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3)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5.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处。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与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13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下)

第四讲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 11条。主要是从行文原则、行文方向和行文要求三个方面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以利提高行文效用,把握行文权限,规范行文体式。

一、坚持行文原则,提高行文效用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办法》第十三条)这是行文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文的出发点。确定行文一定要首先明确行文的目的和作用,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使发出的公文产生预期的效用。坚持这一点,就能有效地控制公文总量,从源头上治理多年困扰我们的“文山”问题,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议大事,抓落实。要注意纠正“发文越多、文件的规格越高,工作就越重视”的误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行文。行文的必要性是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上行文中,如果要制发请求解决问题的文件,要研究问题的本身是不是属于上级应当解决的;还要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性。笔者曾看到这样一份“请示”,要求上级政府为其解决几十万元农业救灾款,来文单位是一个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农业生产条件很好,农业人口比例很低的市。尽管他那里确实有几个农村遭受了风灾,导致农产品减产,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但依这个市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靠自身解决这一问题。上级当然也不会考虑的。对于向上级的“报告”也要注意研究所报告的事情有无必要。有些单位,搞了一次机关职工文体活动也要给上级行一份‘服告”,似乎是想说明他们机关工作搞得好,关心职工。岂不知这样的文件到上级机关,文秘部门就有责任按“废纸”处理,根本到不了领导同志手中。行这种文件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有时还会带来副作用。制发平行文件,要注意明确职权,防止推倭扯皮,搞公文旅行。对下行文,一定要符合实际,有针对性。这一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照抄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贯彻文件,要注意纠正。

二、明确行文方向,把握行文权限

行文方向和行文权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明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隶属关系,主要是指行政隶属关系。要向某一个机关行文,必须搞清楚和行文机关是上下级关系、下上级关系、平行关系。对于业务性强的行政系统,也要注意业务指导关系。明确了这一点就便于确定文种。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行文,一般用“函”。对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也可以使用“通告”、‘通知”、“通报”、‘意见”等;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一般用“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等。

职权范围。就是文件内容、事项是不是行文机关和授文机关职权和职责内的事宜。《办法》依据行文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对行文的方向和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严格遵守限制条件。

1.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三)按照划定的范围行文。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办法》第十七条)

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办法》第二十条)

(四)掌握联合行文的要求。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办法》第十六条)。

三、严格行文要求,规范行文体式

《办法》在“行文规则”中,对行文从行文纪律到行文体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上行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办法》第十九条);这些规定主要是解决和防止政出多门的问题.“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这一条含义深刻,不仅是公文处理中的纪律,而且对于保证领导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保证领导同志抓大事,抓主要问题。

(二)对上行文的体式要从严把关。主要是向上级行“请示”、“报告”、“意见”时,“‘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办法》)第二十一条)

“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混用、“报告”中夹杂“请示”事项的问题是目前公文制发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有的还编造了“请示报告”这样一个文种。《办法》在第二章“公文文种”中明确规定了“请示”与“报告”的作用。“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在制发文件中要根据行文目的确定。概括地讲“报告”与“请示”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文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要求不同。“报告”是为了让上级知道情况,而“请示”是为了让上级对下级机关的请求做出答复或批准。二是发文的时间不同。“报告”一般是在事后,即在某项工作任务完成之后,或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答复有关问题时制发。而“请示”则多在事前或事中制发。三是正文中的结束语不同“报告”一般使用“特此报告,请阅知。”或“专此报告,请周知。”等语。而“请示”则多用“特此请示,望予批准。”或“专此请示,请予指示。”等语。这次《办法》还增加了“意见”这个新的文种,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从行文关系上看,这是一个通用文种,在用作上行文时要注意和“报告”、“请示”相区别。上级机关在收到不同文种的上行文时,办理的方式也不同。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应当答复,而对“报告”可不答复,对“意见”根据内容确定是否批转、印发。下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上一级政府答复,也可以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本级政府答复,也可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意见”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遵照执行和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一般用于提出意见供对方参考。

行文规则对于文件的质量和高效运转,保证行政公文发挥作用至关重要。在拟制文稿中要严格遵守,文秘部门在核稿中要从严掌握,领导同志要带头执行。

第五讲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体实现领导和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发文办理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影响机关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国务院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理》(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办法》),将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公文处理办法》第五章“公文办理”分为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两章表述。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有:第二条明确了“发文办理是指以

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草拟公文的要求,并增加了

(三)、

(四)两款内容;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签发要求;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在修订《公文处理办法》过程中,曾先后两次征求了各省市区政府办公厅的意见。从上述新增加的条款内容看,有利于解决过去在发文办理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原《公文处理办法》更具体、更规范、更具操作性。为了贯彻实施好《公文处理办法》,提高发文办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下面就发文办理各个环节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及有关程序性工作,作些介绍,供参考。

一、草拟公文。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的方面归纳了九款内容,不再—一赘述。在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上行文和平行文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草拟公文方面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使用文种不当;二是行文目的不够明确,原因不够充足,依据的政策不够全面或不准确。比如,一些已经停止执行的文件或政策有时还作为行文依据;三是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和数字应用等不够规范等。

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在草拟公文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学习与研究有关的政策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机关文秘人员在接受一项具体的写作任务后,首先应该翻阅上级的有关文件,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和政策界限。并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效地贯彻上级精神,正确地提出执行的具体措

施和办法,确保草拟的公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办法》还特别强调“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这就要求我们在草拟公文时,要充分阐述提出“新政策、规定”的目的、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做到有理有据,又符合实际。

(二)要认真领会机关领导的意图。

公文是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制发的。机关领导决定撰写某一文稿或是制定某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要求,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因此,公文草拟者要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实际,将上级某项政策、精神加以具体化,十分重要的途径就是要认真领会领导的意图。领会领导意图,具体说来,就是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机关领导布置这个写作任务的目的、背景是什么?

2.机关领导要求在文稿中提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3.机关领导对文稿的内容提出了什么要求?

4.机关领导对文稿的文种有什么要求?

5.受文对象是谁?

6.受文对象曾提出过什么问题?发文者的态度和意见是什么?

如果在动笔之前,能够把这些问题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那么,我们所撰写的文稿就有可能较好地体现机关领导的写作意图。

对领导意图,凡属正确的要坚决执行,不完善的要补或诚恳地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努力做到既是秘书,又是参谋。但是,要注意把握好角色,从属性、服务性是机关文秘工作者的本份,若有异议,只能提出建议,不能擅作决定,也不能以自己的看法代替领导意图。

(三)要正确使用文种。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各级政府办公部门,特别是草拟公文的同志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特点、要求已在第二讲“公文种类’中作了介绍,不再重述。

(四)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数字、紧急程度等一定要规范。

《公文处理办法》对这些方面均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但实际执行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公文中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或标题文号倒引;层次序数混乱,不知是哪一条哪一款;计量单位习惯于用“斤”,而不用“公斤”;数字应用前后不一,或该用阿拉伯数码的却用汉字;公文的紧急程度随意等等。这些都是草拟公文中的最基本、最常识性的问题,只要认真学习《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都可以解决。希望各级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者认真学习,认真对待,以提高公文的质量,保持公文的严肃性。

二、公文涉及内容的协调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了协商要求。提出“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这在发文办理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从我们办理公文中发现,有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公文虽然进行了协商,也经过会签,但还不成熟。或会签部门本身就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或会签人不是主要负责人,会签意见不能代表部门的意见。致使在讨论决定地区或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有些事项时,部门间出现新的分歧、新的意见,各唱各的调,难以决断。或发出的公文不能够顺利地执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拟制公文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拟文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决不能擅自行文。

(二)如有分歧意见,拟文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确保协调结果能代表部门的意见。

(三)经过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列明各方理据,并经各方的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决。

(四)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不能只顾部门利益。如上级机关一旦裁定,就要坚决服从,认真执行,自觉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保证公文的执行效用。

三、公交审核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需经办公厅(室)进行审核。负责核稿的人员,必依据《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减、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恰当。

(二)政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发文办理的有关要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有无依据、有无说明,是否切实可行;与本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无矛盾;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分歧意见是否一致,会签单位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

(三)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种是否恰当;文稿结构是否符合公文写作要求。

(四)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包括字、词、标点、语句和逻辑结构是否准确、合理;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文、数字、层次、序数、用笔用墨是否规范。

公文审核一般有初核、核核、审核、复审、审签5个程序。草拟公文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初核;办公厅(室)秘书部门进行校核,办公厅(室)负责公文处理的领导进行审核;与公文涉及工作有关的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进行复审。同时,办公厅(室)的行文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复审,政府的行文,应经政府秘书长复审,最后,送有签发权限的负责人审签。

四、公文签发

关于公文的签发权限,《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了以下规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签发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部门不应将代拟稿直接送本级政府负责人签批。未经发文机关文秘部门审核的文稿,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受理签发。”

公文已经负责人签发,即意味着正式生效。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权限进行审签,不能随意签发,要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五、公文复核、登记

(一)公文复核是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进行的最后一次复审。新的《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专门增加一条关于复核的内容,目的是为了防止遗漏和疏乎大意,确保成文的质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以往的发文办理中,习惯上总认为已经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就不会有错,或者即使发现了欠妥之处,也习惯于以最后签发稿为准,不认真去思考,或请求复核,造成个别发出的公文不尽完美。因此,在发文办理中一定要重视复核环节。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在办理过程中是否有遗失或缺页)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是否有错别字、漏字等等。

《公文处理办法》要求“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负责公文复核的文秘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把好最后一关。

(二)发文登记就是把文件的基本信息在印制前登记下来,以便于查阅利用。发文登记也是公文复核工作的有益补充。

发文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发文单位、文种、发文编号、签发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成文时间、转办时间、秘级、紧急程度、发文份数、文件分类、文件标题、发文范围、主题词等。

发文登记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收到的文稿,登记前要仔细检查领导是否签发,发放范围是否明确,主、附件是否齐全。没有领导签发的不予登记,有不清楚的要及时弄清。二是发文编号必须体现出文号的“三要素”:“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号”。如国务院2000年发的第1号文件,就写作国发[2000]1号等。《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四款“公文格式”中,关于发文文号有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三是要认真填写登记项目,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要随意漏项或草率行事。四是登记要分类,不要把不同种类的文件混合登记在一起。五是公文主题词要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六、发文的用印

机关印章是代表机关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志。公文加盖了印章,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具体用印规则,请参照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并要注意以下两点:

1.首先检查原稿上有无领导人签字。有领导人签字并确认符合规定的,才能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机关印章。

2.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

七、发文的分道

分送是指从发文机关到收文机关的运行过程。一般可分为内送和外送两部分。内送是由秘书人员直接分送给机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外投是由机要通信人员送出。

投送文件既要快又要确保安全。无论内送外送都要建立投送登记手续,特别是送给领导同志的文件,更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在较大机关,由于发往的机关、部门较多,一般应建立“文件分送登记”、“机要信投递登记”、“挂号信投递登记”手续制度。在一般机关,可以利用发文登记簿履行交接手续,不必另行登记。有的地区和部门将上行文直接交由本机关以外的人向上级机关报送或催办,显得极不严肃,一定要严格按照发文程序运转,不能随意。

第六讲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机关秘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和甘肃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反馈等。

一、签收、登记是收文办理的基础工作

严格程序是保证收文准确、规范、高效办理的基础。任何机关办理收文的工作,一般都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和反馈等程序。签收是收文办理的开始,因此,要做好清点和分类工作,注意检查来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本单位的,封皮编号是否与记载相符;信件有无破损、散包、被拆现象;清点收件总数与清单是否一致;通知单或回执单标明的文题、编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文件是否完全完整,如有无缺附件、缺页、白页、未具落款、未盖公章;是否符合国务院《办法》的规定;阅后按页清退的绝密文件要逐页清点,注意有无缺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这样既可以体现公文的严肃性,也可以科学、规范地处理收文,提高办理效率。

签收的公文要根据文件的秘密程度、文件的性质、实际工作需要、文件数量等进行登记。文件的登记范围没有统一的界限,但是,上级机关文件、下级机关文件、重要的带有密级的刊物、资料、其他机关商洽问题和需要答复的文件、上级机关如开会印发的会议文件材料等必须登记。登记填项一般包括收文号(或顺序号)、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文件标题(内容)、密级、文件号、份数等。登记方法主要有两种:(1)流水式登记法。就是将收到文件按照时间顺序不分种类依次登记,同时将文件办理过程和转送手续简要记载在同一登记簿上。(2)分类式登记法。就是根据本单位确定的文件分类标准分类进行登记。如,可分为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省直机关各部门文件、下级机关文件等。

收文登记是文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秘书人员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严格按照登记项目逐项登记,不得漏项,不得出现重号和跳号现象。

二、审核工作是收文办理的关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既有利于纠正来文机关行文的错误,严格公文的有关处理办法,体现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有利于收文的及时、有效办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下级来文是请求批复的,但是由于把“请示”文种错用为“报告”,致使请示事项得不到及时答复。因为“请示”是要求上级机关答复的,而“报告”可不答复;有的文件由于没有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会签,而延误了发挥效用的时间,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文件;有的文件由于行文格式不规范,而不能得到及时办理。因此,加强审核是从源头上保证收文办理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去年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发布后,收文的审核工作除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外,更需注意以下几点:

1.公文用纸。国务院《办法》规定:“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型(210mm× 297mm),左侧装订。”而原国务院办公厅的《办法》规定,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这是两者的一个明显区别。因此,在收文时要严格把握,按照国务院《办法》执行。

2.公文要素。原国务院办公厅的《办法》规定,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而国务院《办法》增加了“保密期限”。如果收文是涉密文件而没有保密期限,应按不规范文件退回送文单位。同时,“请示”文种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这也是收文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另外,在签发、用印等方面也有不同,收文时都要一并注意。

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公文文种是否正确,行文是否符合规则,需协商、会签的公文是否履行必须的手续。如果收文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用纸不符合标准,要及时退回文件呈报部门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拟办是指秘书人员对来文应由那位领导审批,那一部门承办,以及承办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领导同志批办时参考的工作程序。需要拟办的文件主要有三种: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本机关所属部门或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请示性文件;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对于拟办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重要公文应当先送机关分管业务负责人批示,再按批示意见办理。一般性公文,可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国务院《办法》还规定,“原则上不办理越级上报的公文”,这一点在收文办理中要注意。另外,有些重要的机密性较强的资料、刊物以及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情况报告虽然不需要办理,但也要提出分发意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分发。拟办的公文,需送负责人批示,即履行批办手续后,才可以办理。

三、承办是收文办理的重点

承办是指机关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对应办复的文件根据领导批办意见进行具体办理的工作,是文件处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具体解决问题的阶段。承办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一个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承办工作是很重要的,秘书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承办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认真研究文件内容和批办意见,弄清是否属于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其次,要弄清文件处理的时间要求,然后再按照轻重缓急进行落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倭。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返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这一点与原公文处理办法有所不同,原公文处理办法只是规定,“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两国务院办法明确规定,分歧意见如协商后不能取得~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三,在仔细研究来文内容、要求和领导批办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办理。凡属自己承办范围内的文件,如有领导批示意见,可以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办理。未经领导批办的公文,可以遵循有关的方针、政策的精神、有关规定或惯例等进行办理。凡领导批办意见中明确提出由某部门牵头承办的,牵头部门要先准备好处理意见,邀请协办部门会商会签,再由牵头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归纳整理,报领导审批。如有分歧,应报送领导裁决,或接领导意见再次会商,取得处理结果。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要做到及时、认真、审慎、负责,并须报请一定层次的领导人审核同意后才能答复送文机关或来文机关。需要说明的是,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是代表一定的机关和部门的,决不能以个人名义答复问题。

另外,为了加快文件处理速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对于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催办工作一般由负责文件处理工作的秘书人员承担,也可以配备专职的催办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催办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从制度上保证催办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逐级负责,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办,使催办工作落到实处。其范围主要是: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具体实施、贯彻执行的文件;所属部门及下级机关主进本机关的请示及其他需要办理的文件;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发来商洽、征询事务需办理或答复的函件。文件催办方法主要是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登门催办、请承办部门来人汇报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收文办理中,除周知性公文外,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发文机关反馈办理结果。反馈通常由秘书部门承担,但有些承办件也可依据领导同志的指示或经秘书部门同意后直接反馈。

第七讲公文归档

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章,专门就公文归档问题作了规定。《办法》第七章共六条,分别就及时立卷、归档、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利用;联合办理公文的归档;兼职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的归档;确定保管期限;公文用纸和字迹材料六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新《办法》与 1993年颁布的《办法》第六章相比,内容上除了把公文销毁内容归入第八章“公文管理”而外,其他方面并无大的改变。为了便于大家在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归档工作,下面就公文归档方面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

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是指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是:

(1)本机关发文。本机关对外的正式发文,如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2)本机关收文。包括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关的各类公文;下级机关报送的各种报告、请示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在准确掌握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的同时,还要准确把握不归档的公文范围,这样既有助于保证档案的精确性,又便于档案的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不应当立卷归档的公文材料包括:(1)重份文件。同一份文件,除特别重要的文件可保留多份外,其它的只需保留一份。(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3)未成文的草稿和一般性文件的修改稿。(4)与本机关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5)内容被其它文件包括了的文件材料。对于不需要立卷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销毁或移交印发机关。

二、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

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须保存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一般保存15年以下。划分方法具体如下: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原貌的文件,应永久保存。这其中主要包括: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指示、命令、决议、决定,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如命令、决定、批复、通知等;下级机关报送的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2)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机关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应长期保存。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查考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文件和下级机关报送的较重要的文件材料等。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本机关需查考的材料,应短期保存。如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执行的决定、通知等。

三、公文立卷的方法

公文立卷的具体方法主要有:按作者立卷、按问题立卷、按名称立卷、按时间立卷、按地区立卷、按收发机关立卷等。下面介绍较常用的四种立卷方法。

(1)按作者立卷。作者是指制发文件的机关或个人。按作者立卷,就是把同一作者的文件组成案卷,这种立卷方法特征明显,便于查找利用。按作者立卷可以将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有关文件分别立卷,但同时要注意问题之间的联系,不能由此而导致案卷不全。

(2)按问题立卷。就是把内容有共同点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立卷。按问题立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立卷方法,由于机关的工作活动都是围绕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解决处理各种问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因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会形成许多文件材料,每一个文件的形成都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处理过程。按问题立卷,对于工作考查、研究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了解某一问题的全面情况提供了便利条件,满足了查找方便的要求,从而达到了立卷的目的。按问题立卷的关键是对问题的判断理解要准确,对于同时涉及到几个问题的,要根据主要问题立卷,不能拆开立卷。

(3)按名称立卷。按名称立卷是把相同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立卷。通常将命令、决定、通知、报告、函等文件按文件名称立卷。

(4)按时间立卷。按时间立卷是指把属于同一时间阶段内的文件组合成案卷。文件的时间特征指文件的形成时间和内容所指时间两个方面,同一年度的文件集中在一起,便于反映本年度机关工作的全貌,历年的文件依次排列下去,可以反映机关工作的延续性,便于分阶段地考查机关工作的发展变化。

选择公文立卷方法,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注意各种方法结合使用。要充分考虑案卷之间的整体联系,不能把每个方法割裂或孤立地使用,也不能固定套用一种方法。其次,应选择最适合本单位的立卷方法。立卷应服从于案卷的保管和利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第三,要加强立卷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公文的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要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就要实现立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公文立卷归档的步骤

公文立卷归档的步骤分准备、立卷、归档三个阶段。

(1)准备。

首先,要编制归卷类目。归卷类目是为了方便公文的立卷而设置的一种文件分类目录。归卷类目是由类目和条款两部分组成的。类的设置有按问题分类、按机关内部组织机构分类两种方法。在设立了类目之后,就要设立条款并进行编号,条款是案卷类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案卷要反映的内容。编制归卷类目应注意类目的设置要适当、灵活,要根据本机关的文件多少来设置类目,既不能太粗,又不能太细。案卷类目的名称和概念要清楚准确,不能笼统、含糊。类和类之间、条款和条款之间,不能相互包括、相互交叉、相互重复。类的设置标准要前后一致,不能中途变换。在确定归卷类目时,应考虑到文件的保管价值,要准确地注明每个条款里文件的保管期限。

其次,收集文件。立卷材料的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公文立卷人员要注意平时对文件的收集,将本机关需要立卷的文件材料及时集中到一起,以免散失。本机关的发文要有专人负责将原稿、印本及附件等收集齐全、完整,以便随时向立卷部门集中。同时,要建立收文制度,将收文及时、完整地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鉴别与归卷。在对文件进行了收集之后,就要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归卷,并进行分类。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要按本机关保管期限表的要求将永久、长期、短期保管的文件初步分开。

(2)立卷。

首先,检查与调整卷内文件。要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归档范围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与归卷类目是否吻合,运用特征是否准确;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是否一致;卷内文件数量是否过多或过少。

其次,排列卷内文件顺序。卷内文件一般按照时间、问题、作者、地区、名称、重要程度、程序或阶段、文件往来机关顺序排列。排列时要注意按问题特征立卷,不能混排。

第三,编排页码。排列案卷顺序之后,要拆除文件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金属物日久氧化锈蚀文件。同时要对文件进行修补,凡在装订线左侧有文字的文件材料,要在左边加边取齐,右边叠起;尺寸不足规定尺寸的要加纸裱糊衬托;破损的要进行修补。修补完毕要以卷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张号,张号应编在文件材料的右上角,一张只编一个号,背面不编。

第四,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每个案卷都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用来介绍本卷内文件的内容,便于文件检索查阅。卷内文件目录包括顺序号、文件作者、文件标题、文号、文件日期、所在张号、备注。案卷的备考表是案卷的最后一页,主要用来记述卷内文件的实有张数、立卷日期、立卷人姓名,并留出空白以备说明本卷文件保管使用的有关情况、卷内文件的变动情况。

第五,拟写案卷标题。案卷的标题是对案卷内文件名称的概括,其作用在于准确地揭示案卷的内容,为卷内文件查找提供可资检索的渠道。案卷标题应简明、朴实、概括,具有政治上的严肃性、结构上的完整性、文字上的准确性、逻辑上的合法性。

第六,填写案卷封皮并进行装订。案卷的封皮是案卷的外表,填写好案卷封皮,可使立成的案卷美观整齐,便于编制案卷目录和查找利用。案卷封皮上应填写的项目一般包括;机关名称、机关内部组织机构名称、案卷名、机密等级、卷内文件的起止日期、文件页数、保管期限及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等。为了便于对案卷的保护,要对案卷进行装订或装盒,在对卷内文件进行检查后,用白线将案卷封皮和卷内文件订在一起。

第七,编制案卷目录。把本年度的案卷经过分类、排列,再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就形成了本年度的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包括案卷号、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的起止日期、卷内文件份数和张数、保管期限、备注等。

(3)案卷的归档。

案卷的归档是把一年中立成的案卷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以保证机关档案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在移交之前,所移交的案卷的质量要经过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无重复;是否遵循文书立卷的原则进行立卷;文件和电报是否保持内容联系,合并整理,统一立卷;绝密文件是否在卷皮上盖有绝密字样专用章;保管期限是否准确;永久、长期、短期保管的文件是否分开立卷等。另外,对归档文件的数量和移交目录也应检查验收。归档工作一般应在次年的3月份完成,最迟也不能超过6月份。完成了归档工作,文件材料就正式转化为档案。

第八讲公文管理

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专门增设了一章,即“第八章公文管理”,对公文管理的职责、程序和基本要求等作了详尽、系统的规定,为做好公文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文管理工作。

一、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公文管理是指对公文的公开发布、撤销、废止以及本机关所有收文、发文的存放、复制、清退等工作的科学管理。公文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做好公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公文处理包括三大环节:即公文的形成;公文的处理;公文的管理。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公文形成—公文处理—公文管理的整个流程中,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公文管理是机关机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规性、机要性和实用性。公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机密文件,有的涉及到党和国家的秘密,有的虽然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但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机密。文秘部门在处理公文的过程中,会接触大量系统的、较为完整的机密文件。所以,文件管理的好坏,事关党和国家的机密。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三)做好公文管理工作是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提高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公文管理与公文运转密不可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公文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文办理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公文管理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公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公文管理的规律和方法,认真细致地

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公文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文管理是文秘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文秘人员除了要按照《办法》中要求的“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以外,从管理的角度讲,公文管理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渠道,集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这就是说,公文应该由文秘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接收的公文来自各个方面,下发的公文又

往往由所属各部门起草、承办,这样就自然形成公文运行的多种渠道。如缺乏集中统一管理,就会造成公文运转混乱,经办人员不清,处理效率缓慢,有时还会造成公文旅行,影响工作。因此,文秘部门要对公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包括:

(l)统一接收。凡寄给本机关的公文,除领导同志亲启件外,一律由文秘人员统一接收、拆封、登记和分发处理,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随意接收、处理。(2)凡以本机关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无论哪个部门承办,均应送文秘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发放,各承办部门不得自行发放。(3)本机关接收和发出的所有文件,均由文秘部门集中保管。机关各部门承办的文件,承办完毕后必须交回,不得长期保存在各个部门,特别是不得长期保存在个人手里。只有切实做到“统一渠道,集中管理”,才能使公文管理工作井井有条,运行有序。

(二)建章立制,科学管理。公文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艺术性。管理得好,就会有条不紊,一目了然;管理得不好,则显得乱七八糟,一塌糊涂,既不便查找使用,又容易造成文件散失或泄密。因此,文秘人员要学会科学地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的方法很多,一般来说,将文件分门别类管理是一个好的办法,如可以按照“上来文”、“下来文”、“本级发文”分门别类管理。当然文秘人员也可以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

在公文运转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对公文处理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既有程序性的规定,又涉及《保密法》等方面的法规,这就要求公文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遵循既定的规程和要求,不能随心所欲,各行其是。但与此同时,也要力求做到科学管理,管而不死,既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又要灵活实用,方便工作。

(三)加强协调,多方配合。公文管理工作是为机关的领导工作和业务部门的工作服务的,从领导机关的领导到各个职能部门都会在不同范围、不同环节上参与公文处理工作,因此,文秘部门和专职、兼职的公文管理人员,都必须与机关

领导和业务部门密切联系,争取机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承办人员的支持与协作。

(四)严格保密,确保安全。公文特别是高级领导机关制发的文件,有许多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涉及到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因此,保守秘密,也就成为公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文件管理不善造成泄密,就会对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危害和损失。这一点,文秘人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提高警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存放、清退、销毁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手续清楚,责任明确,严防公文丢失和泄密。

三、公文管理的基本职责和要求

公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公开发布、撤销、废止以及翻印、复印、清退、销毁等环节。文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文管理的岗位职责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一)翻印。根据工作需要,下级机关可按规定翻印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翻印的公文应当严格登记,和正本公文一样管理。翻印公文的只能是“下一级机关”,而不能越级翻印。如县级机关就不能直接翻印省级机关的文件。

(二)公开发布。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公文应当坚持“谁发文、谁批准”的原则,非发文机关无权批准公开发布公文。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认真贯彻执行。

(三)复印。根据工作需要,非秘密级以上公文可以复印,但不能作为正式公文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以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必须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否则,可视为无效。

(四)撤销。公文被撤销时,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只有发文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有权宣布撤销公文。

(五)废止。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符的公文,应及时宣布废止。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六)清退。就是按照规定,定期对收到的上级公文和本级下发的公文进行清理和回收。清退文件的范围一般包括:

1.绝密文件。凡绝密文件,一般都要在阅完办毕后及时收回,由秘书人员集中保存,以防泄密。对上级机关要求退回的文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

2.有重大错情的文件。凡本级机关发出的文件,如发现有重大错情,要立即全部收回,重新印发。对上级机关要求收回的有重大错情的文件,文秘部门要尽快退回,不能以任何借口不退或借故拖延留存。

3.传阅文件。对份数少,需要送领导和有关部门传阅的文件,要规定传阅时间,及时收回。

4.征求意见和送审文件。对需要送几个部门征求意见、会签或送请领导同志审阅批示的文件,文科人员要及时催退收回。

5.会议文件。各种会议印发的文件、材料,一般在会议结束时应予收回。会议主持机关准许与会人员带走的会议文件,与会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将全套会议文件交由所在单位文秘部门登记,统一保管。

6.承办件。对文秘部门转出的承办件,承办部门要尽快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文件退回。文秘人员也要主动催退收缴。

7.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同志讲话。有时为了便于工作而印发的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同志讲话,在传达结束后要及时收缴。

8.离职人员文件。对工作调动、长期离职学习或休养的人员。离职前要彻底清理个人手中的文件。文秘人员应主动督促,协助清理。管理文件的同志调动工作时,必须详细开具文件目录或者按文件登记簿,向接替的同志移交,并履行签字手续。

(七)销毁。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认真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文件的范围一般包括:上级下发的不需立卷归档的文件;上级下发的需要归档立卷的重份文件;本机关制发的归档立卷后的余份文件;下级机关抄送本机关的无存档价值的文件;上级机关指定销毁的文件等。

销毁文件可以采取碎纸机粉碎或者送往指定印刷厂化纸浆的方式。在销毁公文之前,首先要对销毁公文进行清点。把经过鉴别确无存档、保存价值的公文清理出来,逐件登记后,报请办公厅(室)负责人签批,然后送往指定地点和单位

(如印刷厂),并派两名以上人员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一切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销售或销毁公文。

(八)合并机关的公文管理。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四、公文的管理保密

公文的保密管理是公文管理的重点。《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这里讲的文件的保密管理,着重指机要文件的管理。机要文件或称密件从拟搞、打印、复制、收发、传递、保管、清退、归档、销毁等环节都要必须注意保密。

(一)拟稿。机要文件在拟议、拟槁、修改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得外传,文件付印前要标明密级。

(二)缮校。缮校过程中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一切密件的誉印、打印都要确定专人,印刷机要文件要到指定印刷厂。密件文印人员工作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复制。复印、翻印密件要有严格的控制措施,绝密件或注明不得翻印的公文,任何机关不准翻印、复印。

(四)递送。送往外地的密件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市内递送时,应由机要交通部门派专人直接送达。机关内部传递,要机要秘书直接办理,不能私自委托别人代送。

(五)收发登记。密件和普通文件要分别处理,机要秘书对收进和发出的密件,都要登记、编号,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发现文件封口未封或有其它异样时,应及时查处。发出的密件要牢固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

(六)阅办。在传阅办理密件过程中,不允许横传,不得随意抽走。机要秘书在传递密件时要坚持登记制度,要清点签字,随时挂号、销号。

(七)保管。密件要集中保管,特别是机要文件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专室专人管理。调阅密件,要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当日交回。

(八)清退。由于工作需要暂使用密件的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清退,杜绝密件缺损、丢失现象的发生。

(九)归档。归档要划分密级,建立查阅审批制度。档案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许公开,不准复制。

(十)销毁。要销毁的密件,应先登记造册,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才能销毁。销毁时至少应派两人以上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

第14篇:0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问答

1、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2、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

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3、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

准确、安全、保密。

4、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门组成。

5、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

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6、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

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7、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8、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9、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

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10、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

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12、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

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13、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 结构层次序号,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4、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

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15、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

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16、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

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17、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

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18、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

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19、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虽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15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2

公文写作提纲 1.八十年代前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主

管部门对秘书机构的设置、任务,公文的拟第一讲

应用写作概说

制等等,有一些规定,但都是专项的、零散

一、什么是应用写作 的,没有形成一完整的制度。1951年中央人1.应用写作 民政府发布《公文暂行处理办法》。 应用写作和文学写作 2.1981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制发了2.应用文体 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应用文和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 应用文和文学作品 3.应用文体的特点 4.应用文体的分类 5.应用文体的语言和文风

二、为什么要学习应用写作 意义、作用

三、怎样才能学好应用写作 1.学习应用写作必备的知识 2.学好应用写作必备的素质 3.学习应用写作必备的努力 第二讲 行政公文

第一节 公文概述

一、公文概念

广 义:公务文书,为公事所用文本。

次广义: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团体行使职权、办理公务所使用的文书。 狭 义:法定公文(行政机关的公文和党的机关的公文)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我们要讲的“机关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公文。

二、新中国行政公文的历史

新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暂行办法》。 3.1987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4.1993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对这个“办法”修订后发布。 5.2000年8月 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修改完善,2000年的《办法》已经比较成熟。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施行这个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这是我国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

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实施《办法》,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

质量,依法行政,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顺利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三、机关公文写作(制发)的依据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 2.《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

四、法定公文种类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4种)

决议 决定 指示 意见 通知 通报 公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条例 规定 函 会议纪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3种)

命令(令) 决定 公告 通告 意见 通知 通报 议案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

第二节 公文种类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公文种类\"共确定了“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共13种。

下面就各个文种作一介绍。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令)有3个特点,即:具有强制性、有限定的发令机关、发布命令必须以法律和法令为依据。在具体使用中命令(令)可以分为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嘉奖令等。

1.公布令 这是颁布法律、法令和法规时使用的令文。公布令正文比较简短,一般由颁布对象、颁布根据、颁布决定、执行要求4部分组成。颁布对象,指所公布的法规文件的名称;颁布根据,说明是经过什么会议通过或由什么领导机关批准的;颁布决定,即公布或批准的决定,一般有“现予颁布(公布、发布)”、“现予公布施行”等;执行要求,一般指公布的法规文件开始生效实施的时间要求。颁布令后面要附上所颁布的法规文件。

2.行政令

这是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时使用的令文。行政令的正文一般分为3个部分,即命令缘由(引言)、命令事项(主文)和执行要求(结语)。

命令缘由部分着重阐明发令原因,扼要写明发令的背景、形势和缘由,揭示发令的目的和意义,使受令方面了解执行此令的重要性,增强执行命令的自觉性。

命令事项是命令的主体部分,也就是命令所要采取的重大的强制性措施。要分条款或分层次地写明规定事项、工作要求、方法步骤。文字要写得具体、肯定、简明、庄重,不作议论。使受令方面一目了然,易于执行。

执行要求是命令事项的补充,对受令方面提出要求和嘱咐。有的令文执行要求已在前面两部分讲明,也就不必再单独写这部分了。也有的命令的正文没有明显地分为三个部分,而是篇段合一的。

3.嘉奖令

这是上级对下级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时使用的令文。嘉奖令的正文一般包括4个部分:优秀事迹、性质和意义,嘉奖项目、号召和希望。

优秀事迹部分是构成嘉奖令的依据和基础,主要写被嘉奖对象的英雄模范事迹。

嘉奖项目是嘉奖令的主要成份。要交代是什么机构或什么会议决定给予嘉奖,嘉奖项目是哪些。然后,要根据嘉奖对象的事迹,扼要地写出对受奖者的勉励和对大家的希望。撰写嘉奖令应注意:第一,嘉奖令并不常用,凡发令嘉奖的,必须是相当突出的英雄模范人物,其功绩显赫,影响甚大,足以效法、学习。第二,嘉奖今既要叙述事迹,又要议论意义,还要有号召力,这就要求注意语言的运用,要实事求是地概括,不能夸张渲染。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是领导机关发出的,带有制约、规范、指导作用的下行文。各类决定的写法:

1.表彰决定。这类知照性决定,就是把决定事项简要地传达给有关单位,极少有要求执行的具体意见,它的内容比较单纯,主要是决定依据和决定事项,即使有号召或者鼓动性的结尾,也很简短。在写法上往往开门见山,直接陈述,篇段合一,语句简练、明快。

2.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写法有所不同,应写受处分人的身份、错误事实、错误性质、根源、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处分内容等。

3.关于重大行动或重要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用于安排较大范围的重大行动或重要事项,一经发出,震动较大。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等。这类决定大都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通过。它的写法更强调把道理说清楚、讲透彻,以便尽可能地统一认识,增强执行决定的自觉性。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项的公告。它通常以国家机关名义或者授权新华社向国内外庄重宣布某一重大事项。加宣布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结果、出访、颁布法律、重要法令,公布重大科技成果等等。

第二类是宣布影响面很大的专门事项的公告。这类公告,是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发布的,有的也因涉外工作的需要而发布。如按《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公告,以及公布企业破产的公告,企业换证公告,质量监督公告等等。

第三类是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公告。公告内容单一,篇幅一般比较简短,标题可以写成三种形式:由发文机关、事由、文体组成;由发文机关、文体组成;只有文体这一要素组成,如:《公告》。标题下可依公告单独编号。在公告的正文中,要简明扼要地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结尾一般以“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结语。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文种各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比较多,时常见诸报端。如公安部门发布的车辆年检、交通管制的通告,工商部门发布的企业许可证年审的通告等等。

通告的标题大体有三种:一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二是只有发文机关和文种组成;三是只写文种《通告》。通告的正文主要是针对某些事项作出规定或限制,成为告知对象行动的规范,要求遵循。因此,正文一般由目的根据、规定事项和要求三部分内容构成。正文之后,习惯以“特此通告”、“此告”等词语结尾。

拟制通告要注意三点:一要突出中心。通告常常带有法规的性质,要明确\"允许做什么和不允许做什么\"。力求简明易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要体现方针政策。必须正确地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三要通俗易懂,切忌语言含糊,

公众难以理解。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是使用得比较多的一种公文。通知大多是下行文,因而有一定的指挥、指导性。和其它下行文种相比,通知应用范围更宽,具有广泛性。大多数类型的通知对受文对象总是有所要求,提出需要执行或办理的事项,它虽不同于命令,但也有一定的权威性。通知还有明显的时间性,有些通知,如会议通知,只是在指定的一段时间里有效。

按《办法》通知可以分为批转和转发性通知,传达、要求执行、周知性通知及人事任免通知三种。我们在办理公文中发现一些地区和单位在使用通知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标题繁琐。比如出现几个\"关于\"或\"通知的通知\"等情况;二是转发和批转性通知的按语部分文字过多或态度不明确;三是要求执行或周知性的通知的引言部分未能表明行文的目的和所依据的事由。因此,我们在拟制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只使用一个介词\"关于\"再加事由和通知即可。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的通知》。另外,还要注意在标题中除引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时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合。在起草层层转发的通知时,要尽量把标题写得简明些。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对各个转发通知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的,可以综合改写为一个新的\"通知\",贯穿全部内容或主要精神。二是对非政策性文件,几个转发通知又无新要求的,可以减少中间层次,直接转发。如:关于转发市计委“关于转发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批转发行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如果改写为:“××市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批转《××日报》发行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就简明多了。

2.批转和转发性通知。这类通知是针对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而发的,通知成了主件,原公文成了附件,正件、附件一起,组成了批转性或转发性通知。正文包括两个部分:转发对象和批注意见。转发对象要写明被批转、转发的公文名称及原发文单位。批注意见要写明对所转发公文的态度、意见和执行要求。批转性通知的批语和转发性通知的按语,可长可短,应看具体情况而定。有的照批照转,只极为简要地表明态度、作出评价、提出要求。如:\"省经贸委《关于1998年经济运行调控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的强调重点,在写明态度、评价和要求之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对所转发公文的重要意义或者某一方面的精神,突出加以强调,以引起重视。有的补充完善,对所转发的公文除作出基本肯定外,还就其本身不够完善的地方作些补充、说明。但一般情况下,批语和按语不易过多,以免与转发、批转文件内容重复。

3.要求执行和周知性通知。引言部分一定要写清楚行文的缘由、意义、目的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4.要根据转发公文的不同情况,恰当使用习惯用语。如表态的\"同意\"、\"原则同意\"、\"基本同意\"等词语;提出要求希望的\"希遵照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执行\"、\"请参照执行\"、\"供参考\"、\"请研究试行\"等词语。

5.任免通知。除法定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外,其他任免一般采用\"通知\"。任免通知正文只写明经某级组织决定,任命(或免去)某人担任某项职务即可。有的还写明任期和待遇。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通报和通知都具有知晓性和指导性,但通知大都要求贯彻执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通报只起引导、警戒、启发、教育和沟通情况的作用。、通报可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等。

(一)表扬性通报:正文一般包括先进

事迹及其意义、先进经验、表彰决定、希望和要求四个部分。

先进事迹是这类通报的主要内容。在直述式通报中,这部分内容直接在通报中叙述,写得详细些。在转述式通报中,这部分内容已出现在通报的附件中,就不必再重叙述先进事迹了,只须概括地强调或突出要点。直述式通报在介绍先进事迹时,应做到:第一,要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简明地交代清楚。第二,要实事求是,不能任意夸大、渲染。第三,要重点突出,涉及能体现先进的精神境界和突出通报中心的,就把事实写得详细些,无关紧要的可一笔带过或略而不记。先进事迹的意义和先进经验,是通报的主旨。着重表彰先进事迹的通报,应在介绍事迹的基础上,说明其意义。

表彰决定是写明领导机关对先进表彰奖励的决定,它通常写在通报的末尾部分。

希望和要求,既包括对被表彰者的勉励和期望,又包括对广大群众的号召和希望。这一部分要发掘先进的典型意义和时代精神,针对当时形势需要有感而发,力求符合实际,有针对性,概括、鲜明、不千篇1律。\"

(二)批评性通报:这类通报是通报中使用得最多的,它的内容除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某单位、某人、某事的批评处理外,着重是要从被通报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典型事例对群众进行教育,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其惩戒作用十分突出。

这类通报,有的是批评错误、公布处分决定,行文较短。有的除批评错误、宣布处分外,侧重于分析情况,总结教训,指导改进工作,篇幅就要长些。这类通报写法和前一类大同小异,正文包括错误事实、根源和教训、处理决定、希望和要求四部分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议案格式比较简单,一般写明提请审议的事项名称、什么时间、什么会议讨论通过、目的、法定提交人和提交时间即可。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种类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文件的报告等。

1.工作报告。这是用于汇报工作进程、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工作问题、提出工作意见的报告。这类报告是报告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经验体会、存在问题、今后意见等几部分。格式上,每一部分可标出序数分项写,或列出小标题来写。

根据需要,工作报告可以写成综合性的,也可以写成专题性的。

综合性的工作报告,它是不同阶段、不周范围的全面工作总结或汇报。可以是各方面的综合工作,或者一个系统、一个部门的全面工作。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强调专一性,它是就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向上级机关所作的报告。它可分为总结经验的专题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前一类就是呈报上级的专题工作总结,它不需要答复,后一类通常是就落实、开展、加强、发展、改进、改革某项工作向上级作的

专题报告。它不一定在工作结束后才写,常常是在工作进程中,待工作告一段落时写好,待上级答复、批转。

2.情况报告。这是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特殊情况、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向上级作出的报告。它不需要答复、主要是让上级了解、掌握情况,以便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指导工作。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的报告,也属这一类。

3.答复报告。这是答复上级机关的查询、提问或汇报执行上级机关某项指示、意见的结果的报告。正文包括答复依据、答复事项两部分,写法比较自由。有的先写依据,后答复;有的边写依据,边答复。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请求指示的。对上级制定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令、法规、规章或某项

指示有不同理解,希望上级明确解释,或者从实际出发需要对某项规定、制度、指示作出修订、补充。

第二种是请求批示、解决问题的。请求上级机关解决本单位的某些困难,或对本单位的某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求上级批复而写的请示,就属这一类。

第三种是请求批转的。某职能部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即因为不能直接要求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部门照办,而需要请求上级审定后批转有关方面执行,这样上报的请示,就属这类。这类请求批转的请示,容易同研究工作的专题报告混淆,写作时尤其要注意。

请示一般由请示事由、请示事项、结尾三部分组成。结尾常以请求语作结,习惯用的有\"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妥否?请指示\"、\"当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可行(或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撰写请示应注意:

第一,要控制使用,当用才用。必须办理而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又不能解决,确实需要请示上级的才可行文请示。不要动辄请示,把矛盾上交。

第二,要一文一事为宜,切忌把不相关联的问题放在一个请示里,使上级无法批复,影响工作。

第三,要按级请示,确实必须越级请示的,也应同时抄送直接的上级机关。如果一项请示涉及不止一个上级机关,应当以主管此项请示的上级机关为主送单位,其他为抄送单位,避免职责不明,耽误处理时间。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四,它的格式也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它的标题一定要写明事由,不能光写\"请示\",以提请上级机关注意,及时处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批复具有针对性、权威性、鲜明性。它是对某项具体工作发表指示、意见,对受文的下级有约束力,特别是关于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批复,往往有明显的法规作用。批复中对答复的问题应态度鲜明,观点明确,不能模棱两可,使人无所适从。

批复的正文分为批复根据、批复事项两部分。

批复根据,要极其简要地引述来文的请示事项,或引述来文标题,都是一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批复事项是主要部分,要针对请示的内容,给予明确答复或具体指示。有些批复,不是简单地就请示事项表明态度,还应根据需要给予具体指示。

批复如果不同意下级的请示,则应简要说明理由,以利对方接受,及时作出相应安排。撰写批复时应注意:

第一,批复要紧扣请示明确作答,不要答非所问,复非所求,节外生枝。有时以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为依据答复问题时,应写明引据出处,以备执行中查考。

第二,批复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起草批复时应同有关部门会签或商量,但不能互相推倭,造成公文旅行。

第三,批复一定要有明确的受文单位。有的在标题中就标明了受文单位。正文结尾可写上\"特此批复\"、\"此复\",也可以不写。 十

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是《办法》中新增加的文种。主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从行文方向看可以是上行文,也可以是下行文。作为上行文,可用于向上级机关报请批转或转发有关事项。作为下行文,可用于领导机关或某些重要问题提出处理的方针、原则和措施、办法。

意见一般由引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引言要写明提出意见的事由、依据和目的。正文部分是意见所提出的具体见解和措施办法,可采用小标题或围绕问题分条列项进行撰写。结尾,对贯彻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意见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 十

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

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平级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涉及各方面的公务联系,都可使用。

较为正规的公函,格式可分为三部分:

开头,包括标题、编号和受文单位。标题可由发函单位、事由、文种组成。

正文是函的主要部分,要看不同用途来确定写法。去函要把商洽的原委、询问的问题、请求的事项、告知的情况等写清楚,以便得到对方的支持、理解或回答。复函,要针对来件所询问的问题、商请的事项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不着边际。

结尾包括结束语及署名、日期。结束语如去函的\"为要\"、\"为盼\"、\"为感\"、\"为荷\",复函的\"待此复函\"、\"此复\"等。也可不写结束语,正文写完即结束。

撰写函件应注意:

第一,要写得内容专

一、集中、中心突出,一般要一函一事。

第二,要有分寸。对上应尊重,对下应谦逊,对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应以礼相待。语气应力求平和、礼貌。要摒弃不必要的客套、无须讲的道理、空洞的套话。

第三,恰当使用习惯用语。 十

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根据会议性质的不同,会议纪要可以分为办公会议纪要和其它专题会议纪要两大类。

办公会议纪要的标题,可写为会议名称加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的标题可写为事由加会议纪要。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会议纪要。一般政府机关的办公会议、常务会议都有固定的文头。如: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正文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叙述会议组织情况,可以写出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办公会议的列席人员通常写在正

文之后)等。若会议只有一个议题,可以写明专题研究讨论的议题名称。如:专题研究了农业问题等。

第二部分是写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这是纪要的主要部分。办公会议纪要的这部分。可以写对议题的讨论情况、各种意见、建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布置的工作、任务,将要采取的措施和要求等。

若只有一个议题,常采用贯通式的纵式结构,不分条款。专题会议纪要也可采用这种写法;若多项议题,可依会议议程的先后顺序安排组织材料。

撰写会议纪要应注意:

第一,会议纪要是对所有会议材料的概括、综合和提炼,因此,要定好纪要必须做好处理材料的工作。要广泛搜集会议材料,全面掌握会议情况;要按照会议精神和领导工作意图,对材料进行分类和筛选;要对选用的材料进行分析和综合,围绕中心组织好材料。

第二,纪要篇幅不宜过长,语言要简明扼要。纪要常用第三人称进行叙述,如“会议认为”“会议强调”“会议指出”“会议号召”“会议决定”之类。

第三,会议纪要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会议情况和基本精神,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因此,会议记录人员一定要聚精会神,尽最大努力作好会议记录。

第三节

公文格式

2000年8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公文中的要素主要为: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 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下面,对公文各要素和标识作一简单介绍。

一、眉首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1.公文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标识时,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是指涉密公文的保密程度,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机密、绝密公文均应标注保密期限。标识秘密等级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急件公文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识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密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二字组成,如“××省人民政府文件”等。对一些特定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识位置是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25mm处,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在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 80mm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还规定,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应小于22mm×15m。。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过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如:“×政发〔2003〕82号”,“×政发”指发文机关代字,“〔1999〕”指年份,“82号”指发文序号。整个意思就是××省人民政府在1999年所发的第82号文件。标识位置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代应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6.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从第2行起在与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对齐处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同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并下移红色反线,使红色反线与发文字号继续保持为4mm。

二、主体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等要素。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概括而成的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组成。几种公文标题的形式:

(1)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主要内容概括)+文种

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2)事由(主要内容概括)+文种 如: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3) 发文机关名称+文种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4)文种 如:通告

公文标题是文件内容的高度概括,文字要求准确、简要、概括,书写时要居中书写,用2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居中对称,间距恰当,做到既有美感,又要避免产生异义。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书写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上行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必须同时报送几个主送机关的,可以用抄送形式;下行文可以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但是,如果主送机关过多,则一般用规范的统称,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等。标识位置在标题下空1行处,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公文正文。标识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4.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处,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5.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需要完整写出年、月、日,而且必须用汉字书写(“零”写为“0”)。如:“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成文时间标识时,右边要空4字。

6.发文机关印章。公文除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加盖发报专用章外,其他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盖印的位置一般应上距正文2mm~4mm。,以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为标准。当印章下弧元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联合行文的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7.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上行文的\"请示\"文种中,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版记部分

主要标识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要素。

1.主题词。是进行文献标引、存储、检索等工作的工具,位于附注之下,抄送机关之上,它是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的排列次序为: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形式的主题词在后。在单主题公文中,反映公文中心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分述内容的主题词在后;在多主题词公文中,反映公文内容的各主题词按其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2.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第四节 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主题

 1.公文主题是公文的灵魂,要做到正确、鲜明、集中。  2.怎样才能使公文主题做到正确?  (1)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现行的方针政策  (2)符合领导意图  (3)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二、公文的语言

1.语体和公文语体

公文语言有其独特的风格和特点。 人们运用语言进行交接(包括写文章),不仅要遵守语音、词汇、语法上的一般规范,而且要善于使用各种相应的语体,否则就与语言环境不协调,影响表达效果。语体对个人运用语言的活动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即一个人在选择语言材料和修辞方法的时候,应当遵守某种语体的一般要求,否则即为不得体。

随着人们交际目的、内容、对象、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人们使用的语言材料在功能上出现了分化。当这些因素比较一致时,人们在选择语言材料方面就会出现一些共同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划分出来的类别就叫语体。

从大的方面来看,现代汉语的语体可分为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两大类。一般说,口头语体生动、活泼,但不严谨、不庄重;书面语体严谨、庄重,不易产生歧义。书面语体还可以按功能的不同分为文艺语体、科技语体、政论语体和公文语体。如下图:

语体包括:①口头语体:谈话语体和演说语体

②书面语体:文艺语体,科技语体,政论语体,公文语体。

不同的语体在运用语言材料和修辞手法等方面的特点,是不同语体之间相互区别的依据。但由于各种语体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也有可能出现语体交叉的现象。例如杂文小品就是政论语体和文艺语体交叉的结果。

公文语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之间相互处理事务的一种语体。 公文语体适用的文体范围较广。党和政府的文件、法令、条约,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合同、协议书、总结、计划、调查报告,个人书信、借条、请假条等文体都离不开公文语体。总之,公文语体适用于我们常说的应用文体,当然也包括机关公文。

2.公文语体的特点  以说明和叙述为表达形式  以实用为目的  不追求语言的艺术化  也不以语言的生动性为标准  把准确和简介作为最基本、最高的要求  把规格化当做手段  准确性

简洁性

规格性

公文语体的语言特点  严谨庄重

恰当准确

 朴实得体

简明生动

三、公文的材料

 1.公文材料的要求

真实可靠  典型  生动新鲜

2.公文材料的来源

 (1)党的方针政策、领导指示  (2)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  (3)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息  (4)本部门的工作文件材料  (5)基层单位的具体情况  (6)新闻媒体材料 

 (7)特别要掌握新情况、新材料

四、公文的结构

 公文的结构一般可分为:开头、主体、

结尾三部分。

1.开头—引叙、引据、依据

2.主体

序列式、递进式、总分式

3.结尾

总结式、强调式、请示式、要求式、号召式

五、公文的表达方式

 1.有五种形式:记叙、描写、抒情、说明和议论。

 2.最常用的表达方式主要是记叙、说明和议论。

六、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 (-)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现

(二)符合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

(三)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五)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信况

(六)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七)表述准确严密

(八)文字精确简练

(九)文种使用恰当  (+)公文结构和格式规范

第16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1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特开设‚《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讲座‛专栏。该讲座分八讲:第一讲,努力做好新时期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二讲,公文种类;第三讲,公文格式;第四讲,行文规则;第五讲,发文办理;第六讲,收文办理;第七讲,公文归档;第八讲,公文管理。

第一讲 努力做好新时期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施行这个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这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实施《办法》,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依法行政,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一、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保证

公文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它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处理政务以及记载各种活动情况的工具。这就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历史阶段,对公文的范畴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公文处理的办法也就各不相同。新中国成立后,公文的范畴比过去扩大了。目前人们习惯上理解的公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办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通用公文;一是外交、军事等领域使用的专用公文。我们这里主要是讨论行政机关的通用公文处理问题。

公文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家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依法行政是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于依法行政关系十分重要。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就一定要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为此,必须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是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所谓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项程序、操作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程、方式和要求,完成结果要达到一定标准、规格;所谓制度化是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上升为法制化,或是纪律化,在公文处理中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的处理制度;所谓科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规范、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符合公文处理运行的规律和实际。如果对于科学化的含义进一步延伸,还应当包括公文处理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是:

1.政治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政治性是与行政公文的政治性紧密相连的。由于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与国家政权机关密切结合,并由国家政权机构具体承担的,因此在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政治观念,坚持‚讲政治‛。

2.实事求是。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指导思想,《办法》将其确定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首要原则,我们应当坚持贯彻执行。在拟制文件、承办来文、制定政策规定中,都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3.精简、准确。精简就是要压缩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准确确定发文范围。行文要确有必要性,防止文件过长,套话、空话、废话连篇,不能随意扩大文件分发范围。准确即指公文制作过程中的实事要准确无误,制定的政策规定要有针对性;又指公文的分发、投送传递、分办批示要准确无误。

4.及时、高效。就是要讲求公文处理的时效性,做到迅速、快捷,不得积压、拖延。

5.安全、保密。行政机关的公文大多是国家意志、活动的书面形式,是国家机密的集中体现,这就要求在公文处理中密级文件不得泄密,一般文件也不能遗失。

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要体现时代特色,实现‚三化‛

新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八十年代前,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主管部门对秘书机构的设臵、任务,公文的拟制等等,有一些规定,但都是专项的、零散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直到198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发了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修订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 9 3年再次对这个‚办法‛修订后发布。到2000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修改完善,可以说这个《办法》已经比较成熟。认真实施《办法》,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尽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由于本系列讲座在以后各讲中还要较为系统全面的分别讲解公文处理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归档和公文管理等,这里我们只分析《办法》与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办《办法》‛)的不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发布的主体机关不同。前几次的‚公文处理办法‛,都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这次《办法》的发布主体是国务院,从而就使《办法》具有了政府法规的性质,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结构和内容上有较大调整和较多补充。《办法》》共9章57条,比国办《办法》7章45条增加了2章 12条。

‚第一章总则‛,国办《办法》8条,《办法》仍保留了8条,但在内容上做了较大修改。其中新增了公文处理定义和领导者2条;删除了‚党政分开‛1 条,删除了公文的作用、公文处理的程序、对文秘人员的要求等内容;合并改写了公文处理的原则,保留改写了公文处理的机构和人员配备。通过修改,‚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公文的定义,公文处理工作的定义、目的、目标、原则、要求、机构、人员和组织领导问题。

‚第二章公文种类‛,国办《办法》和《办法》均为1条。但《办法》删除了‚指示‛种类,增加了‚意见‛种类;并将国办《办法》中的‚公告、通告‛分列为两类、两种。这样《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计有十三类、十四种,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增加了1条:‚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共3条,对原各条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用纸统一确定为A4型。增加了上行文应当注明‚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电报紧急程度中增加了‚特提‛,将电报的紧急程度由3级改为4 级。

‚第四章行文规则‛,主要是对行文关系做了修改。增加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1条,共11条。其中第十五条中,将国办《办法》规定的政府各部门‚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修改为‚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撤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并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取消了国办《办法》中‚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其内容改写归入‚第八章公文管理‛中。

‚第五章发文办理‛,是从国办《办法》第五章公文办理中分出后新列的1章,共6条。在发文程序中新增了‚复核‛环节;对草拟公文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新增了两款:‚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六章收文办理‛,这一章也是从国办《办法》第五章公文办理中分出后新列的,也是《办法》中内容增加最多的部分,共8条。主要是对收到的公文分为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和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公文两类,重点对下级机关来文办理做了详细规定。 ‚第七章公文归档‛,是从国办《办法》‚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中分出新列的,共6条。在内容方面,新增了公文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这是《办法》增设的一章,但也吸收了国办《办法》中有关公文复制、销毁等方面的内容,共10条。增加了‚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九章附则‛,对国办《办法》3条删除1条,增加了要对电子文件和公文办理督查制度另行制定规定2条,共4条。

(三)、在指导思想上有了新的突破。与国办《办法》相比,《办法》不只是内容上的增减,而是在保留了国办《办法》中一些实践已经证明了的正确的做法后,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体现了时代特色。人类社会已经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速度明显加快。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势必要与国际接轨。公文处理作为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手段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要与这种大趋势相适应。《办法》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比如公文用纸,国办《办法》规定,一般为16开型,也可以用国际标准A4型。具有选择性。而《办法》则统一规定为‚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A4型(210mm 〓297mm)。‛体现了唯一性。再比如,《办法》要求对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要另行制定。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办法》加大了协商力度。在文种中取消了‚指示‛,增加了‚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二是强调了督查落实。领导机关不仅要做出正确的决策,更为重要的是抓好决策的落实。督促检查是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办法》新增了督查的要求,强调了对公文处理中的督查落实工作,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是从制度上保证了压缩文件数量。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解决‚文山‛问题,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一个主要方面就是缺少明确的制度规定,常常是提出一些模棱两可的原则性要求,《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更为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如电报紧急程度中增加了‚特提‛,‚请示‛附注处增加了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当然,如同仍何事物一样,《办法》也并非十全十美。比如‚第四章行文规则‛中‚‘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这一条的本意非常明确,是说‚报告‛文种中不能混杂、带有‚请示‛事项。但其中‚夹带‛一词,明显是用词不当。‚夹‛有混杂的意思,但‚夹带‛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夹带】①藏在身上或混杂在其他物品中间偷偷携带:严禁夹带危险品上车。②考试时作弊暗中携带的与试题有关的材料。‛可以看出‚夹带‛是一个有明确含义、规定的词,使用必须恰当。对此在征求意见时,我们曾经提过,但没有被采纳。虽然这一问题对《办法》来说瑕不掩瑜,也不影响执行《办法》,但《办法》作为政府法规性质的文件理应严谨无误,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一点缺憾。我们在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时应注意纠正。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努力搞好公文处理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领导是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关键。按照《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至少要做到三个方面:

一是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公文处理工作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公文处理既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调控经济运行手段的重要载体,也是机关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将其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

二是要‚模范遵守本办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即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办法》的执行者。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公文形成效力以最终签发者正式签发为标准,也就是说最终签发者要对签发的文件负全部责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学习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知识,掌握公文处理程序,并带头遵守执行《办法》。要坚持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熟悉公文文种、格式,执行行文规则。在办理发文中,授意草拟公文要讲明意图,明确要求。签发时要认真审改,确定签发权限,防止越位越权。在审批来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

三是要‚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就是要经常研究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从事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安排培训,督促学习,关心生活。

关于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机构设臵,《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设臵科学合理、精干高效、运转灵活、反应灵敏的公文处理机构。今后作为省一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全省各级行政管理机关的公文处理指导工作,开展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人员的培训,密切联系,做到协调一致,上下贯通,相互配合支持。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任务、作用、目标,决定了其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公文处理队伍。为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新时期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人员队伍建设,要坚持以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工作扎实为目标,着力突出三个方面:

一是提高政治素质。就是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讲政治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用党的纪律和公务员行为准则约束自己,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拒腐防变。作为文秘人员,还要有很强的无私奉献、自我牺牲精神,甘当‚无名英雄‛,耐得住寂寞,甘坐‚冷板凳‛。

二是加强业务建设。人类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正在蓬勃兴起,行政机关的职能和管理社会的方式、手段也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行政机关的文秘工作不再是‚万精油‛、‚大杂烩‛,而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专业。对文秘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上的要求也不能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文人‛、‚文字匠‛。这就要求要注意配备人员的专业结构的合理性。在人员编制较多的部门,要注意既有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人员,也要有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的人员。在实际中,由于编制有限,多数机关很难做到这一点。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出路在于文秘人员自己下决心学习业务。新时期一个合格的行政机关文秘人员的业务知识结构应当是,精通汉语语言文学,熟悉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熟练运用办公自动化技能。同时尽力学习一些边缘学科和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掌握熟悉相关的业务知识。当然,知识的海洋是浩翰的,一个人的精力和生命都是有限的,学海无涯,学无止境。但是只要我们持之以恒,以学为本,学以致用,勤奋刻苦,较多地掌握知识,胜任新时期的文秘工作是一定能够做到的。

三是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任务多、责任重,看似按部就班、平平淡淡,实则直接关系到机关工作的质量、效率,影响着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落实,也涉及到树立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笔者多年从事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所经所见所闻,深深体会到,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大到公文拟制、审核把关,小到纠正语病、错别字,印制、分发,都万万出不得差错。否则,往往是‚失之毫厘,差之手里‛,后患无穷。真可谓:公文处理无小事。这就要求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昂的工作热情,高标准、严要求,谨慎细致,快捷高效,精益求精,确保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讲

公文种类(上)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公文种类‛共确定了‚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共13类、14个文种。

下面就各个文种作一介绍。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令)有3个特点,即:具有强制性、有限定的发令机关、发布命令必须以法律和法令为依据。在具体使用中命令(令)可以分为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嘉奖令等。

1.公布令。这是颁布法律、法令和法规时使用的令文。公布令正文比较简短,一般由颁布对象、颁布根据、颁布决定、执行要求4部分组成。颁布对象,指所公布的法规文件的名称;颁布根据,说明是经过什么会议通过或由什么领导机关批准的;颁布决定,即公布或批准的决定,一般有‚现予颁布(公布、发布)‛、‚现予公布施行‛等;执行要求,一般指公布的法规文件开始生效实施的时间要求。颁布令后面要附上所颁布的法规文件。

2.行政令。这是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时使用的令文。行政令的正文一般分为3个部分,即命令缘由(引言)、命令事项(主文)和执行要求(结语)。

命令缘由部分着重阐明发令原因,扼要写明发令的背景、形势和缘由,揭示发令的目的和意义,使受令方面了解执行此令的重要性,增强执行命令的自觉性。

命令事项是命令的主体部分,也就是命令所要采取的重大的强制性措施。要分条款或分层次地写明规定事项、工作要求、方法步骤。文字要写得具体、肯定、简明、庄重,不作议论。使受令方面一目了然,易于执行。

执行要求是命令事项的补充,对受令方面提出要求和嘱咐。有的令文执行要求已在前面两部分讲明,也就不必再单独写这部分了。也有的命令的正文没有明显地分为三个部分,而是篇段合一的。 3.嘉奖令。这是上级对下级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时使用的令文。嘉奖令的正文一般包括4个部分:优秀事迹、性质和意义,嘉奖项目、号召和希望。

优秀事迹部分是构成嘉奖令的依据和基础,主要写被嘉奖对象的英雄模范事迹。

嘉奖项目是嘉奖令的主要成份。要交代是什么机构或什么会议决定给予嘉奖,嘉奖项目是哪些。然后,要根据嘉奖对象的事迹,扼要地写出对受奖者的勉励和对大家的希望。撰写嘉奖令应注意:第一,嘉奖令并不常用,凡发令嘉奖的,必须是相当突出的英雄模范人物,其功绩显赫,影响甚大,足以效法、学习。第二,嘉奖今既要叙述事迹,又要议论意义,还要有号召力,这就要求注意语言的运用,要实事求是地概括,不能夸张渲染。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是领导机关发出的,带有制约、规范、指导作用的下行文。各类决定的写法:

1.表彰决定:这类知照性决定,就是把决定事项简要地传达给有关单位,极少有要求执行的具体意见,它的内容比较单纯,主要是决定依据和决定事项,即使有号召或者鼓动性的结尾,也很简短。在写法上往往开门见山,直接陈述,篇段合一,语句简练、明快。 2.处分决定的写法有所不同,应写受处分人的身份、错误事实、错误性质、根源、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处分内容等。

3.关于重大行动或重要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用于安排较大范围的重大行动或重要事项,一经发出,震动较大。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23号)等。这类决定大都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通过。它的写法更强调把道理说清楚、讲透彻,以便尽可能地统一认识,增强执行决定的自觉性。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项的公告。它通常以国家机关名义或者授权新华社向国内外庄重宣布某一重大事项。加宣布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结果、出访、颁布法律、重要法令,公布重大科技成果等等。

第二类是宣布影响面很大的专门事项的公告。这类公告,是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发布的,有的也因涉外工作的需要而发布。如按《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公告,以及公布企业破产的公告,企业换证公告,质量监督公告等等。

第三类是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公告。

公告内容单一,篇幅一般比较简短,标题可以写成三种形式:由发文机关、事由、文体组成;由发文机关、文体组成;只有文体这一要素组成,如(《公告》)。标题下可依公告单独编号。在公告的正文中,要简明扼要地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结尾一般以‚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结语。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文种各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比较多,时常见诸报端。如公安部门发布的车辆年检、交通管制的通告,工商部门发布的企业许可证年审的通告等等。

通告的标题大体有三种:一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二是只有发文机关和文种组成;三是只写文种《通告》。通告的正文主要是针对某些事项作出规定或限制,成为告知对象行动的规范,要求遵循。因此,正文一般由目的根据、规定事项和要求三部分内容构成。正文之后,习惯以‚特此通告‛、‚此告‛等词语结尾。

拟制通告要注意三点:一要突出中心。通告常常带有法规的性质,要明确‚允许做什么和不允许做什么‛。力求简明易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要体现方针政策。必须正确地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三要通俗易懂,切忌语言含糊,公众难以理解。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是使用得比较多的一种公文。通知大多是下行文,因而有一定的指挥、指导性。和其它下行文种相比,通知应用范围更宽,具有广泛性。大多数类型的通知对受文对象总是有所要求,提出需要执行或办理的事项,它虽不同于命令,但也有一定的权威性。通知还有明显的时间性,有些通知,如会议通知,只是在指定的一段时间里有效。

按《办法》通知可以分为批转和转发性通知,传达、要求执行、周知性通知及人事任免通知三种。我们在办理公文中发现一些地区和单位在使用通知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标题繁琐。比如出现几个‚关于‛或‚通知的通知‛等情况;二是转发和批转性通知的按语部分文字过多或态度不明确;三是要求执行或周知性的通知的引言部分未能表明行文的目的和所依据的事由。因此,我们在拟制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只使用一个介词‚关于‛再加事由和通知即可。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的通知》。另外,还要注意在标题中除引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时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合。在起草层层转发的通知时,要尽量把标题写得简明些。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对各个转发通知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的,可以综合改写为一个新的‚通知‛,贯穿全部内容或主要精神。二是对非政策性文件,几个转发通知又无新要求的,可以减少中间层次,直接转发。如:关于转发市计委‚关于转发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批转(<〓〓日报>)发行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如果改写为:〓〓市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批转《〓〓日报》发行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就简明多了。

2.批转和转发性通知。这类通知是针对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而发的,通知成了主件,原公文成了附件,正件、附件一起,组成了批转性或转发性通知。正文包括两个部分:转发对象和批注意见。转发对象要写明被批转、转发的公文名称及原发文单位。批注意见要写明对所转发公文的态度、意见和执行要求。批转性通知的批语和转发性通知的按语,可长可短,应看具体情况而定。有的照批照转,只极为简要地表明态度、作出评价、提出要求。如:‚省经贸委《关于1998年经济运行调控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的强调重点,在写明态度、评价和要求之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对所转发公文的重要意义或者某一方面的精神,突出加以强调,以引起重视。有的补充完善,对所转发的公文除作出基本肯定外,还就其本身不够完善的地方作些补充、说明。但一般情况下,批语和按语不易过多,以免与转发、批转文件内容重复。

3.要求执行和周知性通知。引言部分一定要写清楚行文的缘由、意义、目的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4.要根据转发公文的不同情况,恰当使用习惯用语。如表态的‚同意‛、‚原则同意‛、‚基本同意‛等词语;提出要求希望的‚希遵照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执行‛、‚请参照执行‛、‚供参考‛、‚请研究试行‛等词语。

5.任免通知。除法定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外,其他任免一般采用‚通知‛。任免通知正文只写明经某级组织决定,任命(或免去)某人担任某项职务即可。有的还写明任期和待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通报和通知都具有知晓性和指导性,但通知大都要求贯彻执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通报只起引导、警戒、启发、教育和沟通情况的作用。、通报可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等。

(一)表扬性通报:正文一般包括先进事迹及其意义、先进经验、表彰决定、希望和要求四个部分。

先进事迹是这类通报的主要内容。在直述式通报中,这部分内容直接在通报中叙述,写得详细些。在转述式通报中,这部分内容已出现在通报的附件中,就不必再重叙述先进事迹了,只须概括地强调或突出要点。直述式通报在介绍先进事迹时,应做到:第一,要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简明地交代清楚。第二,要实事求是,不能任意夸大、渲染。第三,要重点突出,涉及能体现先进的精神境界和突出通报中心的,就把事实写得详细些,无关紧要的可一笔带过或略而不记。先进事迹的意义和先进经验,是通报的主旨。着重表彰先进事迹的通报,应在介绍事迹的基础上,说明其意义。

表彰决定是写明领导机关对先进表彰奖励的决定,它通常写在通报的末尾部分。

希望和要求,既包括对被表彰者的勉励和期望,又包括对广大群众的号召和希望。这一部分要发掘先进的典型意义和时代精神,针对当时形势需要有感而发,力求符合实际,有针对性,概括、鲜明、不千篇一律。‛

(二)批评性通报:这类通报是通报中使用得最多的,它的内容除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某单位、某人、某事的批评处理外,着重是要从被通报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典型事例对群众进行教育,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其惩戒作用十分突出。

这类通报,有的是批评错误、公布处分决定,行文较短。有的除批评错误、宣布处分外,侧重于分析情况,总结教训,指导改进工作,篇幅就要长些。这类通报写法和前一类大同小异,正文包括错误事实、根源和教训、处理决定、希望和要求四部分。

第二讲

公文种类(下)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议案格式比较简单,一般写明提请审议的事项名称、什么时间、什么会议讨论通过、目的、法定提交人和提交时间即可。如: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草案)》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草案)》已经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 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省长 宋照肃 二 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种类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文件的报告等。

1.工作报告。这是用于汇报工作进程、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工作问题、提出工作意见的报告。这类报告是报告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经验体会、存在问题、今后意见等几部分。格式上,每一部分可标出序数分项写,或列出小标题来写。

根据需要,工作报告可以写成综合性的,也可以写成专题性的。

综合性的工作报告,它是不同阶段、不周范围的全面工作总结或汇报。可以是各方面的综合工作,或者一个系统、一个部门的全面工作。 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强调专一性,它是就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向上级机关所作的报告。它可分为总结经验的专题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前一类就是呈报上级的专题工作总结,它不需要答复,后一类通常是就落实、开展、加强、发展、改进、改革某项工作向上级作的专题报告。它不一定在工作结束后才写,常常是在工作进程中,待工作告一段落时写好,待上级答复、批转。

2.情况报告。这是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特殊情况、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向上级作出的报告。它不需要答复、主要是让上级了解、掌握情况,以便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指导工作。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的报告,也属这一类。

3.答复报告。这是答复上级机关的查询、提问或汇报执行上级机关某项指示、意见的结果的报告。正文包括答复依据、答复事项两部分,写法比较自由。有的先写依据,后答复;有的边写依据,边答复。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请求指示的。对上级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法规、规章或某项指示有不同理解,希望上级明确解释,或者从实际出发需要对某项规定、制度、指示作出修订、补充。

第二种是请求批示、解决问题的。请求上级机关解决本单位的某些困难,或对本单位的某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求上级批复而写的请示,就属这一类。

第三种是请求批转的。某职能部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即因为不能直接要求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部门照办,而需要请求上级审定后批转有关方面执行,这样上报的请示,就属这类。这类请求批转的请示,容易同研究工作的专题报告混淆,写作时尤其要注意。

请示一般由请示事由、请示事项、结尾三部分组成。结尾常以请求语作结,习惯用的有‚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妥否?请指示‛、‚当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可行(或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撰写请示应注意: 第一,要控制使用,当用才用。必须办理而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又不能解决,确实需要请示上级的才可行文请示。不要动辄请示,把矛盾上交。

第二,要一文一事为宜,切忌把不相关联的问题放在一个请示里,使上级无法批复,影响工作。

第三,要按级请示,确实必须越级请示的,也应同时抄送直接的上级机关。如果一项请示涉及不止一个上级机关,应当以主管此项请示的上级机关为主送单位,其他为抄送单位,避免职责不明,耽误处理时间。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四,它的格式也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它的标题一定要写明事由,不能光写‚请示‛,以提请上级机关注意,及时处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批复具有针对性、权威性、鲜明性。它是对某项具体工作发表指示、意见,对受文的下级有约束力,特别是关于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批复,往往有明显的法规作用。批复中对答复的问题应态度鲜明,观点明确,不能模棱两可,使人无所适从。

批复的正文分为批复根据、批复事项两部分。

批复根据,要极其简要地引述来文的请示事项,或引述来文标题,都是一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批复事项是主要部分,要针对请示的内容,给予明确答复或具体指示。有些批复,不是简单地就请示事项表明态度,还应根据需要给予具体指示。

批复如果不同意下级的请示,则应简要说明理由,以利对方接受,及时作出相应安排。撰写批复时应注意:

第一,批复要紧扣请示明确作答,不要答非所问,复非所求,节外生枝。有时以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为依据答复问题时,应写明引据出处,以备执行中查考。

第二,批复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起草批复时应同有关部门会签或商量,但不能互相推倭,造成公文旅行。

第三,批复一定要有明确的受文单位。有的在标题中就标明了受文单位。正文结尾可写上‚特此批复‛、‚此复‛,也可以不写。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是《办法》中新增加的文种。主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从行文方向看可以是上行文,也可以是下行文。作为上行文,可用于向上级机关报请批转或转发有关事项。作为下行文,可用于领导机关或某些重要问题提出处理的方针、原则和措施、办法。

意见一般由引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引言要写明提出意见的事由、依据和目的。正文部分是意见所提出的具体见解和措施办法,可采用小标题或围绕问题分条列项进行撰写。结尾,对贯彻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意见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

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平级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涉及各方面的公务联系,都可使用。

较为正规的公函,格式可分为三部分:

开头,包括标题、编号和受文单位。标题可由发函单位、事由、文种组成。

正文是函的主要部分,要看不同用途来确定写法。去函要把商洽的原委、询问的问题、请求的事项、告知的情况等写清楚,以便得到对方的支持、理解或回答。复函,要针对来件所询问的问题、商请的事项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不着边际。

结尾包括结束语及署名、日期。结束语如去函的‚为要‛、‚为盼‛、‚为感‛、‚为荷‛,复函的‚待此复函‛、‚此复‛等。也可不写结束语,正文写完即结束。

撰写函件应注意:

第一,要写得内容专

一、集中、中心突出,一般要一函一事。

第二,要有分寸。对上应尊重,对下应谦逊,对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应以礼相待。语气应力求平和、礼貌。要摒弃不必要的客套、无须讲的道理、空洞的套话。

第三,恰当使用习惯用语。

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根据会议性质的不同,会议纪要可以分为办公会议纪要和其它专题会议纪要两大类。

办公会议纪要的标题,可写为会议名称加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的标题可写为事由加会议纪要。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会议纪要。一般政府机关的办公会议、常务会议都有固定的文头。如: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正文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叙述会议组织情况,可以写出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办公会议的列席人员通常写在正文之后)等。若会议只有一个议题,可以写明专题研究讨论的议题名称。如:专题研究了农业问题等。

第二部分是写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这是纪要的主要部分。办公会议纪要的这部分。可以写对议题的讨论情况、各种意见、建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布臵的工作、任务,将要采取的措施和要求等。

若只有一个议题,常采用贯通式的纵式结构,不分条款。专题会议纪要也可采用这种写法;若多项议题,可依会议议程的先后顺序安排组织材料。

撰写会议纪要应注意:

第一,会议纪要是对所有会议材料的概括、综合和提炼,因此,要定好纪要必须做好处理材料的工作。要广泛搜集会议材料,全面掌握会议情况;要按照会议精神和领导工作意图,对材料进行分类和筛选;要对选用的材料进行分析和综合,围绕中心组织好材料。

第二,纪要篇幅不宜过长,语言要简明扼要。纪要常用第三人称进行叙述,如‚会议认为‛、‚会议强调‛、‚会议指出‛、‚会议号召‛、‚会议决定‛之类。

第三,会议纪要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会议情况和基本精神,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因此,会议记录人员一定要聚精会神,尽最大努力作好会议记录。

第三讲

公文格式

作为一种特定体式的文体,公文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规范的公文格式不仅有利于体现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在全国统一公文和文书工作的制度和办法,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对公文的种类、体式、行文关系、办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又印发了《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公文的处理办法。1981年和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并于1993年11月做了修订。为了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新变化,2000年8月份,国务院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修改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规定从 2001年 1月 l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公文中的要素主要为: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 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臵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臵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下面,对公文各要素和标识作一简单介绍。

一、眉首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1.公文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标识时,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是指涉密公文的保密程度,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新《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机密‛、‚绝密‛公文均应标注保密期限。标识秘密等级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急件公文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识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密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二字组成,如‚〓〓省人民政府文件‛等。对一些特定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识位臵是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25mm处,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在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 80mm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还规定,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应小于22mmX 15m。。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过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如‚〓政发“1999”82号‛,‚〓政发‛指发文机关代字,‚ “1999” ‛指年份,‚ 82号‛指发文序号。整个意思就是〓〓省人民政府在1999年所发的第82号文件。标识位臵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代应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6.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臵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从第2行起在与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对齐处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同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并下移红色反线,使红色反线与发文字号继续保持为4mm。

二、主体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等要素。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概括而成的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组成,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农业生产和当前农村经济工作的通知》等。公文标题是文件内容的高度概括,文字要求准确、简要、概括,书写时要居中书写,用2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居中对称,间距恰当,做到既有美感,又要避免产生异义。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书写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上行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必须同时报送几个主送机关的,可以用抄送形式;下行文可以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但是,如果主送机关过多,则一般用规范的统称,如‚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等。标识位臵在标题下空1行处,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公文正文。标识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4.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处,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5.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需要完整写出年、月、日,而且必须用汉字书写(‚零‛写为‚0‛)。成文时间标识时,右边要空4字。

6.发文机关印章。按照《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公文除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加盖发报专用章外,其他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盖印的位臵一般应上距正文2mm~4mm。,以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为标准。当印章下弧元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联合行文的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规定,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而旧《办法》只是规定,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7.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上行文的‚请示‛文种中,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版记部分

主要标识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要素。 1.主题词。是进行文献标引、存储、检索等工作的工具,位于附注之下,抄送机关之上,它是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的排列次序为: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形式的主题词在后。在单主题公文中,反映公文中心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分述内容的主题词在后;在多主题词公文中,反映公文内容的各主题词按其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2.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臵,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四、其他

1.格式中的几个用线。

(1)在眉首与主体之间,一般用一条红色的间隔线。使用这条线的区别是,党的领导机关如中央、省委、地委、县委文件的间隔线中间有一颗红角星,行政机关如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一般采用一条连续的横线,中间没有红角星。这条线一般在发文字号下4mm处与版心等宽,采用红色反线。

(2)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黑色反线,宽度同版心。 2.用纸。公文用纸一般采用GBA 4型,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 〓297mm,纸张定量为60g/m2 ~80g/m2 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大于或等于15次,不透明度大于或等于85%,PH值为 7.5~9.5。

3.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臵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4.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 BI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3)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5.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臵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处。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与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四讲

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 11条。主要是从行文原则、行文方向和行文要求三个方面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以利提高行文效用,把握行文权限,规范行文体式。

一、坚持行文原则,提高行文效用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办法》第十三条)这是行文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文的出发点。确定行文一定要首先明确行文的目的和作用,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使发出的公文产生预期的效用。坚持这一点,就能有效地控制公文总量,从源头上治理多年困扰我们的‚文山‛问题,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议大事,抓落实。要注意纠正‚发文越多、文件的规格越高,工作就越重视‛的误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行文。行文的必要性是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上行文中,如果要制发请求解决问题的文件,要研究问题的本身是不是属于上级应当解决的;还要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性。笔者曾看到这样一份‚请示‛,要求上级政府为其解决几十万元农业救灾款,来文单位是一个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农业生产条件很好,农业人口比例很低的市。尽管他那里确实有几个农村遭受了风灾,导致农产品减产,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但依这个市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靠自身解决这一问题。上级当然也不会考虑的。对于向上级的‚报告‛也要注意研究所报告的事情有无必要。有些单位,搞了一次机关职工文体活动也要给上级行一份‘服告‛,似乎是想说明他们机关工作搞得好,关心职工。岂不知这样的文件到上级机关,文秘部门就有责任按‚废纸‛处理,根本到不了领导同志手中。行这种文件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有时还会带来副作用。制发平行文件,要注意明确职权,防止推倭扯皮,搞公文旅行。对下行文,一定要符合实际,有针对性。这一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照抄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贯彻文件,要注意纠正。

二、明确行文方向,把握行文权限

行文方向和行文权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明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隶属关系,主要是指行政隶属关系。要向某一个机关行文,必须搞清楚和行文机关是上下级关系、下上级关系、平行关系。对于业务性强的行政系统,也要注意业务指导关系。明确了这一点就便于确定文种。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行文,一般用‚函‛。对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也可以使用‚通告‛、‘通知‛、‚通报‛、‘意见‛等;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一般用‚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等。

职权范围。就是文件内容、事项是不是行文机关和授文机关职权和职责内的事宜。《办法》依据行文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对行文的方向和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严格遵守限制条件。

1.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三)按照划定的范围行文。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办法》第十七条) 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办法》第二十条)

(四)掌握联合行文的要求。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办法》第十六条)。

三、严格行文要求,规范行文体式

《办法》在‚行文规则‛中,对行文从行文纪律到行文体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上行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办法》第十九条);这些规定主要是解决和防止政出多门的问题.‚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这一条含义深刻,不仅是公文处理中的纪律,而且对于保证领导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保证领导同志抓大事,抓主要问题。

(二)对上行文的体式要从严把关。主要是向上级行‚请示‛、‚报告‛、‚意见‛时,‚‘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办法》)第二十一条)

‚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混用、‚报告‛中夹杂‚请示‛事项的问题是目前公文制发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有的还编造了‚请示报告‛这样一个文种。《办法》在第二章‚公文文种‛中明确规定了‚请示‛与‚报告‛的作用。‚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在制发文件中要根据行文目的确定。概括地讲‚报告‛与‚请示‛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文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要求不同。‚报告‛是为了让上级知道情况,而‚请示‛是为了让上级对下级机关的请求做出答复或批准。二是发文的时间不同。‚报告‛一般是在事后,即在某项工作任务完成之后,或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答复有关问题时制发。而‚请示‛则多在事前或事中制发。三是正文中的结束语不同‚报告‛一般使用‚特此报告,请阅知。‛或‚专此报告,请周知。‛等语。而‚请示‛则多用‚特此请示,望予批准。‛或‚专此请示,请予指示。‛等语。这次《办法》还增加了‚意见‛这个新的文种,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从行文关系上看,这是一个通用文种,在用作上行文时要注意和‚报告‛、‚请示‛相区别。上级机关在收到不同文种的上行文时,办理的方式也不同。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应当答复,而对‚报告‛可不答复,对‚意见‛根据内容确定是否批转、印发。下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上一级政府答复,也可以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本级政府答复,也可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意见‛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遵照执行和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一般用于提出意见供对方参考。

行文规则对于文件的质量和高效运转,保证行政公文发挥作用至关重要。在拟制文稿中要严格遵守,文秘部门在核稿中要从严掌握,领导同志要带头执行。

第五讲

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体实现领导和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发文办理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影响机关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国务院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理》(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办法》),将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公文处理办法》第五章‚公文办理‛分为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两章表述。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有:第二条明确了‚发文办理是指以

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草拟公文的要求,并增加了

(三)、

(四)两款内容;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签发要求;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在修订《公文处理办法》过程中,曾先后两次征求了各省市区政府办公厅的意见。从上述新增加的条款内容看,有利于解决过去在发文办理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原《公文处理办法》更具体、更规范、更具操作性。为了贯彻实施好《公文处理办法》,提高发文办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下面就发文办理各个环节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及有关程序性工作,作些介绍,供参考。

一、草拟公文。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的方面归纳了九款内容,不再—一赘述。在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上行文和平行文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草拟公文方面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使用文种不当;二是行文目的不够明确,原因不够充足,依据的政策不够全面或不准确。比如,一些已经停止执行的文件或政策有时还作为行文依据;三是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和数字应用等不够规范等。

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在草拟公文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学习与研究有关的政策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机关文秘人员在接受一项具体的写作任务后,首先应该翻阅上级的有关文件,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和政策界限。并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效地贯彻上级精神,正确地提出执行的具体措

施和办法,确保草拟的公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办法》还特别强调‚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这就要求我们在草拟公文时,要充分阐述提出‚新政策、规定‛的目的、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做到有理有据,又符合实际。

(二)要认真领会机关领导的意图。

公文是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制发的。机关领导决定撰写某一文稿或是制定某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要求,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因此,公文草拟者要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实际,将上级某项政策、精神加以具体化,十分重要的途径就是要认真领会领导的意图。领会领导意图,具体说来,就是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机关领导布臵这个写作任务的目的、背景是什么? 2.机关领导要求在文稿中提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3.机关领导对文稿的内容提出了什么要求? 4.机关领导对文稿的文种有什么要求? 5.受文对象是谁?

6.受文对象曾提出过什么问题?发文者的态度和意见是什么?

如果在动笔之前,能够把这些问题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那么,我们所撰写的文稿就有可能较好地体现机关领导的写作意图。

对领导意图,凡属正确的要坚决执行,不完善的要补或诚恳地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努力做到既是秘书,又是参谋。但是,要注意把握好角色,从属性、服务性是机关文秘工作者的本份,若有异议,只能提出建议,不能擅作决定,也不能以自己的看法代替领导意图。

(三)要正确使用文种。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各级政府办公部门,特别是草拟公文的同志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特点、要求已在第二讲‚公文种类’中作了介绍,不再重述。

(四)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数字、紧急程度等一定要规范。

《公文处理办法》对这些方面均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但实际执行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公文中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或标题文号倒引;层次序数混乱,不知是哪一条哪一款;计量单位习惯于用‚斤‛,而不用‚公斤‛;数字应用前后不一,或该用阿拉伯数码的却用汉字;公文的紧急程度随意等等。这些都是草拟公文中的最基本、最常识性的问题,只要认真学习《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都可以解决。希望各级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者认真学习,认真对待,以提高公文的质量,保持公文的严肃性。

二、公文涉及内容的协调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了协商要求。提出‚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这在发文办理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从我们办理公文中发现,有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公文虽然进行了协商,也经过会签,但还不成熟。或会签部门本身就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或会签人不是主要负责人,会签意见不能代表部门的意见。致使在讨论决定地区或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有些事项时,部门间出现新的分歧、新的意见,各唱各的调,难以决断。或发出的公文不能够顺利地执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拟制公文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拟文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决不能擅自行文。

(二)如有分歧意见,拟文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确保协调结果能代表部门的意见。

(三)经过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列明各方理据,并经各方的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决。

(四)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不能只顾部门利益。如上级机关一旦裁定,就要坚决服从,认真执行,自觉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保证公文的执行效用。

三、公交审核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需经办公厅(室)进行审核。负责核稿的人员,必依据《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减、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恰当。

(二)政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发文办理的有关要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有无依据、有无说明,是否切实可行;与本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无矛盾;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分歧意见是否一致,会签单位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

(三)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种是否恰当;文稿结构是否符合公文写作要求。

(四)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包括字、词、标点、语句和逻辑结构是否准确、合理;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文、数字、层次、序数、用笔用墨是否规范。

公文审核一般有初核、核核、审核、复审、审签5个程序。草拟公文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初核;办公厅(室)秘书部门进行校核,办公厅(室)负责公文处理的领导进行审核;与公文涉及工作有关的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进行复审。同时,办公厅(室)的行文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复审,政府的行文,应经政府秘书长复审,最后,送有签发权限的负责人审签。

四、公文签发

关于公文的签发权限,《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了以下规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签发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部门不应将代拟稿直接送本级政府负责人签批。未经发文机关文秘部门审核的文稿,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受理签发。‛

公文已经负责人签发,即意味着正式生效。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权限进行审签,不能随意签发,要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五、公文复核、登记

(一)公文复核是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进行的最后一次复审。新的《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专门增加一条关于复核的内容,目的是为了防止遗漏和疏乎大意,确保成文的质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以往的发文办理中,习惯上总认为已经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就不会有错,或者即使发现了欠妥之处,也习惯于以最后签发稿为准,不认真去思考,或请求复核,造成个别发出的公文不尽完美。因此,在发文办理中一定要重视复核环节。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在办理过程中是否有遗失或缺页)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是否有错别字、漏字等等。

《公文处理办法》要求‚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负责公文复核的文秘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把好最后一关。

(二)发文登记就是把文件的基本信息在印制前登记下来,以便于查阅利用。发文登记也是公文复核工作的有益补充。

发文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发文单位、文种、发文编号、签发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成文时间、转办时间、秘级、紧急程度、发文份数、文件分类、文件标题、发文范围、主题词等。

发文登记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收到的文稿,登记前要仔细检查领导是否签发,发放范围是否明确,主、附件是否齐全。没有领导签发的不予登记,有不清楚的要及时弄清。二是发文编号必须体现出文号的‚三要素‛:‚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号‛。如国务院2000年发的第1号文件,就写作国发[2000]1号等。《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四款‚公文格式‛中,关于发文文号有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三是要认真填写登记项目,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要随意漏项或草率行事。四是登记要分类,不要把不同种类的文件混合登记在一起。五是公文主题词要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六、发文的用印

机关印章是代表机关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志。公文加盖了印章,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具体用印规则,请参照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并要注意以下两点:

1.首先检查原稿上有无领导人签字。有领导人签字并确认符合规定的,才能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机关印章。

2.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

七、发文的分道

分送是指从发文机关到收文机关的运行过程。一般可分为内送和外送两部分。内送是由秘书人员直接分送给机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外投是由机要通信人员送出。

投送文件既要快又要确保安全。无论内送外送都要建立投送登记手续,特别是送给领导同志的文件,更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在较大机关,由于发往的机关、部门较多,一般应建立‚文件分送登记‛、‚机要信投递登记‛、‚挂号信投递登记‛手续制度。在一般机关,可以利用发文登记簿履行交接手续,不必另行登记。有的地区和部门将上行文直接交由本机关以外的人向上级机关报送或催办,显得极不严肃,一定要严格按照发文程序运转,不能随意。

第六讲

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机关秘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和甘肃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反馈等。

一、签收、登记是收文办理的基础工作

严格程序是保证收文准确、规范、高效办理的基础。任何机关办理收文的工作,一般都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和反馈等程序。签收是收文办理的开始,因此,要做好清点和分类工作,注意检查来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本单位的,封皮编号是否与记载相符;信件有无破损、散包、被拆现象;清点收件总数与清单是否一致;通知单或回执单标明的文题、编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文件是否完全完整,如有无缺附件、缺页、白页、未具落款、未盖公章;是否符合国务院《办法》的规定;阅后按页清退的绝密文件要逐页清点,注意有无缺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这样既可以体现公文的严肃性,也可以科学、规范地处理收文,提高办理效率。

签收的公文要根据文件的秘密程度、文件的性质、实际工作需要、文件数量等进行登记。文件的登记范围没有统一的界限,但是,上级机关文件、下级机关文件、重要的带有密级的刊物、资料、其他机关商洽问题和需要答复的文件、上级机关如开会印发的会议文件材料等必须登记。登记填项一般包括收文号(或顺序号)、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文件标题(内容)、密级、文件号、份数等。登记方法主要有两种:(1)流水式登记法。就是将收到文件按照时间顺序不分种类依次登记,同时将文件办理过程和转送手续简要记载在同一登记簿上。(2)分类式登记法。就是根据本单位确定的文件分类标准分类进行登记。如,可分为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省直机关各部门文件、下级机关文件等。

收文登记是文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秘书人员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严格按照登记项目逐项登记,不得漏项,不得出现重号和跳号现象。

二、审核工作是收文办理的关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既有利于纠正来文机关行文的错误,严格公文的有关处理办法,体现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有利于收文的及时、有效办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下级来文是请求批复的,但是由于把‚请示‛文种错用为‚报告‛,致使请示事项得不到及时答复。因为‚请示‛是要求上级机关答复的,而‚报告‛可不答复;有的文件由于没有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会签,而延误了发挥效用的时间,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文件;有的文件由于行文格式不规范,而不能得到及时办理。因此,加强审核是从源头上保证收文办理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去年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发布后,收文的审核工作除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外,更需注意以下几点: 1.公文用纸。国务院《办法》规定:‚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型(210mm〓 297mm),左侧装订。‛而原国务院办公厅的《办法》规定,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这是两者的一个明显区别。因此,在收文时要严格把握,按照国务院《办法》执行。

2.公文要素。原国务院办公厅的《办法》规定,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而国务院《办法》增加了‚保密期限‛。如果收文是涉密文件而没有保密期限,应按不规范文件退回送文单位。同时,‚请示‛文种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这也是收文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另外,在签发、用印等方面也有不同,收文时都要一并注意。

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公文文种是否正确,行文是否符合规则,需协商、会签的公文是否履行必须的手续。如果收文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用纸不符合标准,要及时退回文件呈报部门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拟办是指秘书人员对来文应由那位领导审批,那一部门承办,以及承办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领导同志批办时参考的工作程序。需要拟办的文件主要有三种: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本机关所属部门或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请示性文件;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对于拟办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重要公文应当先送机关分管业务负责人批示,再按批示意见办理。一般性公文,可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国务院《办法》还规定,‚原则上不办理越级上报的公文‛,这一点在收文办理中要注意。另外,有些重要的机密性较强的资料、刊物以及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情况报告虽然不需要办理,但也要提出分发意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分发。拟办的公文,需送负责人批示,即履行批办手续后,才可以办理。

三、承办是收文办理的重点

承办是指机关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对应办复的文件根据领导批办意见进行具体办理的工作,是文件处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具体解决问题的阶段。承办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一个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承办工作是很重要的,秘书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承办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认真研究文件内容和批办意见,弄清是否属于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其次,要弄清文件处理的时间要求,然后再按照轻重缓急进行落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倭。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返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这一点与原公文处理办法有所不同,原公文处理办法只是规定,‚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两国务院办法明确规定,分歧意见如协商后不能取得~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三,在仔细研究来文内容、要求和领导批办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办理。凡属自己承办范围内的文件,如有领导批示意见,可以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办理。未经领导批办的公文,可以遵循有关的方针、政策的精神、有关规定或惯例等进行办理。凡领导批办意见中明确提出由某部门牵头承办的,牵头部门要先准备好处理意见,邀请协办部门会商会签,再由牵头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归纳整理,报领导审批。如有分歧,应报送领导裁决,或接领导意见再次会商,取得处理结果。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要做到及时、认真、审慎、负责,并须报请一定层次的领导人审核同意后才能答复送文机关或来文机关。需要说明的是,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是代表一定的机关和部门的,决不能以个人名义答复问题。

另外,为了加快文件处理速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对于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催办工作一般由负责文件处理工作的秘书人员承担,也可以配备专职的催办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催办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从制度上保证催办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逐级负责,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办,使催办工作落到实处。其范围主要是: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具体实施、贯彻执行的文件;所属部门及下级机关主进本机关的请示及其他需要办理的文件;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发来商洽、征询事务需办理或答复的函件。文件催办方法主要是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登门催办、请承办部门来人汇报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收文办理中,除周知性公文外,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发文机关反馈办理结果。反馈通常由秘书部门承担,但有些承办件也可依据领导同志的指示或经秘书部门同意后直接反馈。

第七讲

公文归档

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章,专门就公文归档问题作了规定。《办法》第七章共六条,分别就及时立卷、归档、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利用;联合办理公文的归档;兼职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的归档;确定保管期限;公文用纸和字迹材料六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新《办法》与 1993年颁布的《办法》第六章相比,内容上除了把公文销毁内容归入第八章‚公文管理‛而外,其他方面并无大的改变。为了便于大家在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归档工作,下面就公文归档方面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

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是指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是:

(1)本机关发文。本机关对外的正式发文,如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2)本机关收文。包括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关的各类公文;下级机关报送的各种报告、请示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在准确掌握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的同时,还要准确把握不归档的公文范围,这样既有助于保证档案的精确性,又便于档案的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不应当立卷归档的公文材料包括:(1)重份文件。同一份文件,除特别重要的文件可保留多份外,其它的只需保留一份。(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3)未成文的草稿和一般性文件的修改稿。(4)与本机关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5)内容被其它文件包括了的文件材料。对于不需要立卷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销毁或移交印发机关。

二、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

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须保存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一般保存15年以下。划分方法具体如下: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原貌的文件,应永久保存。这其中主要包括: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指示、命令、决议、决定,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如命令、决定、批复、通知等;下级机关报送的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2)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机关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应长期保存。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查考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文件和下级机关报送的较重要的文件材料等。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本机关需查考的材料,应短期保存。如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执行的决定、通知等。

三、公文立卷的方法

公文立卷的具体方法主要有:按作者立卷、按问题立卷、按名称立卷、按时间立卷、按地区立卷、按收发机关立卷等。下面介绍较常用的四种立卷方法。

(1)按作者立卷。作者是指制发文件的机关或个人。按作者立卷,就是把同一作者的文件组成案卷,这种立卷方法特征明显,便于查找利用。按作者立卷可以将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有关文件分别立卷,但同时要注意问题之间的联系,不能由此而导致案卷不全。

(2)按问题立卷。就是把内容有共同点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立卷。按问题立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立卷方法,由于机关的工作活动都是围绕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解决处理各种问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因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会形成许多文件材料,每一个文件的形成都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处理过程。按问题立卷,对于工作考查、研究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了解某一问题的全面情况提供了便利条件,满足了查找方便的要求,从而达到了立卷的目的。按问题立卷的关键是对问题的判断理解要准确,对于同时涉及到几个问题的,要根据主要问题立卷,不能拆开立卷。

(3)按名称立卷。按名称立卷是把相同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立卷。通常将命令、决定、通知、报告、函等文件按文件名称立卷。

(4)按时间立卷。按时间立卷是指把属于同一时间阶段内的文件组合成案卷。文件的时间特征指文件的形成时间和内容所指时间两个方面,同一年度的文件集中在一起,便于反映本年度机关工作的全貌,历年的文件依次排列下去,可以反映机关工作的延续性,便于分阶段地考查机关工作的发展变化。

选择公文立卷方法,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注意各种方法结合使用。要充分考虑案卷之间的整体联系,不能把每个方法割裂或孤立地使用,也不能固定套用一种方法。其次,应选择最适合本单位的立卷方法。立卷应服从于案卷的保管和利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第三,要加强立卷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公文的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要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就要实现立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公文立卷归档的步骤

公文立卷归档的步骤分准备、立卷、归档三个阶段。 (1)准备。

首先,要编制归卷类目。归卷类目是为了方便公文的立卷而设臵的一种文件分类目录。归卷类目是由类目和条款两部分组成的。类的设臵有按问题分类、按机关内部组织机构分类两种方法。在设立了类目之后,就要设立条款并进行编号,条款是案卷类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案卷要反映的内容。编制归卷类目应注意类目的设臵要适当、灵活,要根据本机关的文件多少来设臵类目,既不能太粗,又不能太细。案卷类目的名称和概念要清楚准确,不能笼统、含糊。类和类之间、条款和条款之间,不能相互包括、相互交叉、相互重复。类的设臵标准要前后一致,不能中途变换。在确定归卷类目时,应考虑到文件的保管价值,要准确地注明每个条款里文件的保管期限。

其次,收集文件。立卷材料的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公文立卷人员要注意平时对文件的收集,将本机关需要立卷的文件材料及时集中到一起,以免散失。本机关的发文要有专人负责将原稿、印本及附件等收集齐全、完整,以便随时向立卷部门集中。同时,要建立收文制度,将收文及时、完整地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鉴别与归卷。在对文件进行了收集之后,就要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归卷,并进行分类。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要按本机关保管期限表的要求将永久、长期、短期保管的文件初步分开。 (2)立卷。

首先,检查与调整卷内文件。要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归档范围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与归卷类目是否吻合,运用特征是否准确;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是否一致;卷内文件数量是否过多或过少。

其次,排列卷内文件顺序。卷内文件一般按照时间、问题、作者、地区、名称、重要程度、程序或阶段、文件往来机关顺序排列。排列时要注意按问题特征立卷,不能混排。

第三,编排页码。排列案卷顺序之后,要拆除文件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金属物日久氧化锈蚀文件。同时要对文件进行修补,凡在装订线左侧有文字的文件材料,要在左边加边取齐,右边叠起;尺寸不足规定尺寸的要加纸裱糊衬托;破损的要进行修补。修补完毕要以卷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张号,张号应编在文件材料的右上角,一张只编一个号,背面不编。

第四,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每个案卷都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用来介绍本卷内文件的内容,便于文件检索查阅。卷内文件目录包括顺序号、文件作者、文件标题、文号、文件日期、所在张号、备注。案卷的备考表是案卷的最后一页,主要用来记述卷内文件的实有张数、立卷日期、立卷人姓名,并留出空白以备说明本卷文件保管使用的有关情况、卷内文件的变动情况。

第五,拟写案卷标题。案卷的标题是对案卷内文件名称的概括,其作用在于准确地揭示案卷的内容,为卷内文件查找提供可资检索的渠道。案卷标题应简明、朴实、概括,具有政治上的严肃性、结构上的完整性、文字上的准确性、逻辑上的合法性。

第六,填写案卷封皮并进行装订。案卷的封皮是案卷的外表,填写好案卷封皮,可使立成的案卷美观整齐,便于编制案卷目录和查找利用。案卷封皮上应填写的项目一般包括;机关名称、机关内部组织机构名称、案卷名、机密等级、卷内文件的起止日期、文件页数、保管期限及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等。为了便于对案卷的保护,要对案卷进行装订或装盒,在对卷内文件进行检查后,用白线将案卷封皮和卷内文件订在一起。

第七,编制案卷目录。把本年度的案卷经过分类、排列,再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就形成了本年度的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包括案卷号、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的起止日期、卷内文件份数和张数、保管期限、备注等。

(3)案卷的归档。

案卷的归档是把一年中立成的案卷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以保证机关档案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在移交之前,所移交的案卷的质量要经过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无重复;是否遵循文书立卷的原则进行立卷;文件和电报是否保持内容联系,合并整理,统一立卷;绝密文件是否在卷皮上盖有绝密字样专用章;保管期限是否准确;永久、长期、短期保管的文件是否分开立卷等。另外,对归档文件的数量和移交目录也应检查验收。归档工作一般应在次年的3月份完成,最迟也不能超过6月份。完成了归档工作,文件材料就正式转化为档案。

第八讲

公文管理

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专门增设了一章,即‚第八章公文管理‛,对公文管理的职责、程序和基本要求等作了详尽、系统的规定,为做好公文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文管理工作。

一、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公文管理是指对公文的公开发布、撤销、废止以及本机关所有收文、发文的存放、复制、清退等工作的科学管理。公文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做好公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公文处理包括三大环节:即公文的形成;公文的处理;公文的管理。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公文形成—公文处理—公文管理的整个流程中,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公文管理是机关机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规性、机要性和实用性。公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机密文件,有的涉及到党和国家的秘密,有的虽然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但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机密。文秘部门在处理公文的过程中,会接触大量系统的、较为完整的机密文件。所以,文件管理的好坏,事关党和国家的机密。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三)做好公文管理工作是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提高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公文管理与公文运转密不可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公文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文办理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公文管理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公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公文管理的规律和方法,认真细致地

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公文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文管理是文秘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文秘人员除了要按照《办法》中要求的‚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以外,从管理的角度讲,公文管理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渠道,集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这就是说,公文应该由文秘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接收的公文来自各个方面,下发的公文又

往往由所属各部门起草、承办,这样就自然形成公文运行的多种渠道。如缺乏集中统一管理,就会造成公文运转混乱,经办人员不清,处理效率缓慢,有时还会造成公文旅行,影响工作。因此,文秘部门要对公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包括:

(l)统一接收。凡寄给本机关的公文,除领导同志亲启件外,一律由文秘人员统一接收、拆封、登记和分发处理,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随意接收、处理。(2)凡以本机关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无论哪个部门承办,均应送文秘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发放,各承办部门不得自行发放。(3)本机关接收和发出的所有文件,均由文秘部门集中保管。机关各部门承办的文件,承办完毕后必须交回,不得长期保存在各个部门,特别是不得长期保存在个人手里。只有切实做到‚统一渠道,集中管理‛,才能使公文管理工作井井有条,运行有序。

(二)建章立制,科学管理。公文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艺术性。管理得好,就会有条不紊,一目了然;管理得不好,则显得乱七八糟,一塌糊涂,既不便查找使用,又容易造成文件散失或泄密。因此,文秘人员要学会科学地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的方法很多,一般来说,将文件分门别类管理是一个好的办法,如可以按照‚上来文‛、‚下来文‛、‚本级发文‛分门别类管理。当然文秘人员也可以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

在公文运转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对公文处理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既有程序性的规定,又涉及《保密法》等方面的法规,这就要求公文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遵循既定的规程和要求,不能随心所欲,各行其是。但与此同时,也要力求做到科学管理,管而不死,既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又要灵活实用,方便工作。

(三)加强协调,多方配合。公文管理工作是为机关的领导工作和业务部门的工作服务的,从领导机关的领导到各个职能部门都会在不同范围、不同环节上参与公文处理工作,因此,文秘部门和专职、兼职的公文管理人员,都必须与机关

领导和业务部门密切联系,争取机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承办人员的支持与协作。

(四)严格保密,确保安全。公文特别是高级领导机关制发的文件,有许多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涉及到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因此,保守秘密,也就成为公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文件管理不善造成泄密,就会对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危害和损失。这一点,文秘人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提高警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存放、清退、销毁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手续清楚,责任明确,严防公文丢失和泄密。

三、公文管理的基本职责和要求

公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公开发布、撤销、废止以及翻印、复印、清退、销毁等环节。文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文管理的岗位职责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一)翻印。根据工作需要,下级机关可按规定翻印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翻印的公文应当严格登记,和正本公文一样管理。翻印公文的只能是‚下一级机关‛,而不能越级翻印。如县级机关就不能直接翻印省级机关的文件。

(二)公开发布。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公文应当坚持‚谁发文、谁批准‛的原则,非发文机关无权批准公开发布公文。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认真贯彻执行。

(三)复印。根据工作需要,非秘密级以上公文可以复印,但不能作为正式公文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以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必须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否则,可视为无效。

(四)撤销。公文被撤销时,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只有发文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有权宣布撤销公文。

(五)废止。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符的公文,应及时宣布废止。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六)清退。就是按照规定,定期对收到的上级公文和本级下发的公文进行清理和回收。清退文件的范围一般包括:

1.绝密文件。凡绝密文件,一般都要在阅完办毕后及时收回,由秘书人员集中保存,以防泄密。对上级机关要求退回的文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

2.有重大错情的文件。凡本级机关发出的文件,如发现有重大错情,要立即全部收回,重新印发。对上级机关要求收回的有重大错情的文件,文秘部门要尽快退回,不能以任何借口不退或借故拖延留存。

3.传阅文件。对份数少,需要送领导和有关部门传阅的文件,要规定传阅时间,及时收回。

4.征求意见和送审文件。对需要送几个部门征求意见、会签或送请领导同志审阅批示的文件,文科人员要及时催退收回。 5.会议文件。各种会议印发的文件、材料,一般在会议结束时应予收回。会议主持机关准许与会人员带走的会议文件,与会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将全套会议文件交由所在单位文秘部门登记,统一保管。 6.承办件。对文秘部门转出的承办件,承办部门要尽快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文件退回。文秘人员也要主动催退收缴。 7.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同志讲话。有时为了便于工作而印发的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同志讲话,在传达结束后要及时收缴。 8.离职人员文件。对工作调动、长期离职学习或休养的人员。离职前要彻底清理个人手中的文件。文秘人员应主动督促,协助清理。管理文件的同志调动工作时,必须详细开具文件目录或者按文件登记簿,向接替的同志移交,并履行签字手续。

(七)销毁。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认真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文件的范围一般包括:上级下发的不需立卷归档的文件;上级下发的需要归档立卷的重份文件;本机关制发的归档立卷后的余份文件;下级机关抄送本机关的无存档价值的文件;上级机关指定销毁的文件等。

销毁文件可以采取碎纸机粉碎或者送往指定印刷厂化纸浆的方式。在销毁公文之前,首先要对销毁公文进行清点。把经过鉴别确无存档、保存价值的公文清理出来,逐件登记后,报请办公厅(室)负责人签批,然后送往指定地点和单位

(如印刷厂),并派两名以上人员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一切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销售或销毁公文。

(八)合并机关的公文管理。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四、公文的管理保密

公文的保密管理是公文管理的重点。《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这里讲的文件的保密管理,着重指机要文件的管理。机要文件或称密件从拟搞、打印、复制、收发、传递、保管、清退、归档、销毁等环节都要必须注意保密。

(一)拟稿。机要文件在拟议、拟槁、修改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得外传,文件付印前要标明密级。

(二)缮校。缮校过程中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一切密件的誉印、打印都要确定专人,印刷机要文件要到指定印刷厂。密件文印人员工作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复制。复印、翻印密件要有严格的控制措施,绝密件或注明不得翻印的公文,任何机关不准翻印、复印。

(四)递送。送往外地的密件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市内递送时,应由机要交通部门派专人直接送达。机关内部传递,要机要秘书直接办理,不能私自委托别人代送。

(五)收发登记。密件和普通文件要分别处理,机要秘书对收进和发出的密件,都要登记、编号,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发现文件封口未封或有其它异样时,应及时查处。发出的密件要牢固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

(六)阅办。在传阅办理密件过程中,不允许横传,不得随意抽走。机要秘书在传递密件时要坚持登记制度,要清点签字,随时挂号、销号。

(七)保管。密件要集中保管,特别是机要文件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专室专人管理。调阅密件,要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当日交回。

(八)清退。由于工作需要暂使用密件的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清退,杜绝密件缺损、丢失现象的发生。

(九)归档。归档要划分密级,建立查阅审批制度。档案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许公开,不准复制。

(十)销毁。要销毁的密件,应先登记造册,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才能销毁。销毁时至少应派两人以上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

第17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包含行文格式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标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8-1997 印制、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的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允许偏差见GB/T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 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刷装订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制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处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o,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芯,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训眉首;臵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臵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各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是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 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2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臵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就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8.2.5 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成文时间的标识位臵见8.2.6。

8.2.6 公文生效标识

8.2.6.1 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的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8.2.6.2 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过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8.2.6.3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臵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2.7 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8.3 版记

8.3.1 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一字。

8.3.2 抄送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8.3.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臵;用3 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8.3.4 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8.3.5 版记的位臵

版记应臵于公文最后一页(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臵于最后一行。 9 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臵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10 公文中的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臵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臵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

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11 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 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距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两线之间各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11.2 命令格式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1.3 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臵同8.1.4,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规定。 12 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上报公文首页版式见图3;公文末页版式见图4;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见图5;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见图6。

附: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简要介绍

一、新†格式‡的几个主要特点

1、改变了名称,确定了适用范围

原†公文格式‡(98版)称为†国家机关公文格式‡,而新†公文格式‡(99版)名称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适用范围。保证了公文的统一性,名称的变化不影响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和部门采用该标准。

2、改变了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的幅百尺寸是这次修订主要调整的内容。原标准中,用纸采用16开型(260 mm〓184mm)。新修订的标准中规定一般采用A4型(297mm〓210mm)这是公文新标准的最大特点。

3、实行了新的定位方法

在新修订的标准中,为使公文制作者能够比较方便清楚地掌握标准。采用了比较通俗易懂的形式来确定公文中各要素的定位,即采用了‚字‚和‚行‚的概念,然后按定义的字和行确定公文中各要素的具体位臵。同时,新标准将公文分为眉头、主题、版记三部分。并把各要素进行了归类。

4、缩小了图文区

新修订的标准时,将左右白边增加19mm,,天头地角增加了45mm。这样的版心制作公文一方面为领导阅示发文留有相对宽余的批示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公文更加美观。

5、增加了内容

新修订的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土增加了一些内容,主要有:公文的排版规格、印刷要求、装订要求、公文中表格的处理。还增加了公文的特定格式,即信函式公文格式、命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增加新内容的出发点就是从开始制作到最后形式公文的全过程能够有统一的依据。使公文制作的水平和质量有较大提高。

6、提高了公文的防伪性

公文具有法定效力,目前社会上伪造公文招摇撞骗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新标准对公文防伪性做了一些硬性规定。例如:不得出现空白印章;不得再使用‚此页无正文‚、空白页不标识页码等等。这样不给别有用心伪造公文可乘之机,从格式上维护了法律地位,是新标准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也是掌握和执行新标准时特别注意的一个重点。

7、有利于计算机的处理

新标准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达到规范和统一,提高公文制作的水平和质量,二是有利于办公自动化的实现。

二、‚文件式‚公文的格式变化

1、尺寸的变化

上行文:凡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也就是说发文机关红头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7十80=117mm。

下行文:凡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也就是说发文机关红头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7+25=62mm。

2、各标识中部分要素变化

发文字号:凡是上报的公文,发文字号一律在红线上方左侧,左空1个字,签发人右空1个字,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同处在红反线上同一行。

3、增加的要素标识

①新标准中增加了发文的保密期限,按照国家保密局的要求,在密级后标注保密期限,中问用‚实心五角星‚隔开。如‚绝密空一个字实心五角星6个月‚。根据国家机密保密期限规定,如不标识保密期限,就等同于‚绝密‚为三十年,‚机密‚为二十年,‚秘密‚为十年。

②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性公文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公文格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上行文的标识位臵及文头。

②上报公文必须注明签发人或会签人姓名。

③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外都应加盖印章。

④联合上报公文,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⑤除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外,任何公文的落款处不落发文机关名称,下发的公文标题一般冠发文机关名称。

⑥公文中不得出现空白印章(指三个以上联合行文)。

⑦印章要与正文同处一版面,如不处在同正文一百,应采用缩短或加宽行距、字距办法解决,不得使习‚此页无正文‚字样。

⑧公文如有空白页,不标页码。

三、特定公文的格式变化

1、信函式公文格式

发文机关标识用全称,但不加‚文件‚二字,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土页边的距离为30mm,用红色小标宋体字(20mnm〓14mm),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红(上细下粗),两条线均为170 mm,每页排22行,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页码。其他各要素的标识方法均同‚文件式‚公文格式标识(发文文号、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标识在红线下右或左项格标识)。

2、命令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加‚令‚组成,不能用简称,用红色标识。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边缘为20mn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用黑体字‟,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空1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右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签发人签名章下空1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其他要素均同‚文件式‚公文格式相同。

3、会议纪要格式

发文机关用红色小标宋体字,位臵用‚文件式‚发文机关标识方法一样,即距版心上边缘25mm,不加盖印章。

标点符号用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

1951年9月,原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了†标点符号用法‡,同年10月原政务院下达指示,要求全国遵照使用。四十年来,文字书写和书刊排印已由直行改为横行,标点符号用法也有了某些发展变化,因此,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标点符号用法‡。本标准就是在新颁†标点符号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参考了国内标点符号用法的文献,广泛听取了语文学界、新闻界、出版界、教育界的意见。

本标准对汉语书面语中的常见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了规定和说明,目的在于使人们正确掌握标点符号用法,以准确表达文意,推动汉语书面语言的规范化。

本标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室†标点符号用法‡课题组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龚千炎、刘一玲。

本标准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原†标点符号用法‡即行废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点符号的名称、形式和用法。本标准对汉语书写规范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本标准适用于汉语书面语。外语界和科技界也参考使用。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句子 sentence

前后都有停顿,并带有一定的句调,表示相对完整意义的语言单位。

陈述句 declarative sentence

用来说明事实的句子

祈使句 imperative sentence

用来要求听话人做某件事情的句子。

疑问句 interrogative sentence

用来提出问题的句子。

感叹句 exclamatory sentence

用来抒发某种强烈感情的句子。

复句、分句 complex sentence ,clause

意思上有密切联系的小句子组织在一起构成一个大句子。这样的大句子叫复句,复句中的每个小句子叫分句。

词语 expreion

词和短语(词组)。

词,即最小的能独立运用的语言单位。

短语,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按一定的语法规则组成的表达一定意义的语言单位,也叫词组。

3、基本规则

3.1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

3.2 常用的标点符号有10种,分点号和标点两大类。

点号的作用在于点断,主要表示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点号又分为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句末点号用在句末,有句号、问号、叹号3种,表示句末的停顿,同时表示句子的语气。句内点号用在句内,有逗号、顿号、分号、冒号4种,表示句内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 标点的作用在于标明,主要标明语句的性质和作用。常用的标点有9种,即: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和专名号。

4、用法说明 4.1 句号

4.1.1 句号的形式为‚。‛。句号还有一种形式,即一个小圆点‚.‛,一般在科技文献中使用。

4.1.2 陈述句末尾的停顿,用句号。

例如:a)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

b)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c)亚洲地域广阔,跨寒、温、热三带,又因各地地形和距离海洋远近不同,气候复杂多样。

4.1.3 语气舒缓的祈使句末尾,也用句号。例如:请您稍等一下。 4.2 问号

4.2.1 问号的形式为‚?‛。 4.2.2 疑问句末尾的停顿,用问句。

例如:a)你见过金丝猴吗?

b)他叫什么名字?

c)去好呢,还是不去好?

4.2.3 反问句的末尾,也用句号。

例如:a)难道你还不了解我吗?

b)你怎么能这么说呢?

4.3 叹号

4.3.1 叹号的形式为‚!‛。 4.3.2 感叹句末尾的停顿,用叹号。

例如:A)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奋斗!

B)我多么想看看他老人家呀!

4.3.3 语气强烈的祈使句末尾,也用叹号。 例如:A)你给我出去!

B)停止射击!

4.3.4 语气强烈的反问句末尾,也用叹号。

例如:我哪里比得上他呀!

4.4 逗号

4.4.1 逗号的形式为‚,‛

4.4.2 句子内部主语与谓语之间如需停顿,用逗号。

例如:我们看得见的星星,绝大多数是恒星。

4.4.3 句子内部动词与宾语之间如需停顿,用逗号。

例如:应该看到,科学需要一个人贡献出毕生的精力。

4.4.4 句子内部状语后边如需停顿,用逗号。

例如:对于这个城市,他并不陌生。

4.4.5 复句内各分句之间的停顿,除了有时要用分号外,都要用逗号。

例如:据说苏州园林有一百多处,我到过的不过十多处。

4.5 顿号

4.5.1 顿号的形式为‚、‛。

4.5.2 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用顿号。

例如:A)亚马逊河、尼罗河、密西西比河和长江是世界四大河流。

B)正方形是四边相等、四角均为直角的四边形。

4.6 分号

4.6.1 分号的形式为‚;‛。

4.6.2 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用分号。

例如:A)语言,人们用来抒情达意;文字,人们用来记言记事。

B)在长江上游,瞿塘峡像一道闸门,峡口险阻;巫峡像一条迂回曲折的画廊,每一曲,每一折,都像一幅绝好的风景画,神奇而秀美;西陵峡水势险恶,处处是急流,处处是险滩。 4.6.3 非并列关系(如转折关系、因果关系等)的多重复句,第一层的前后两部分之间,也用分号。

例如: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6.4 分行列举的各项之间,也可用分号。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为乡、民族乡、镇。

4.7 冒号

4.7.1 冒号的形式为‚:‛。

4.7.2 用在称呼语后边,表示提起下文。

例如:同志们,朋友们:现在开会了。

4.7.3 用在‚说、想、是、证明、宣布、指出、透露、例如、如下‛等词语后边,表示提起下文。

例如:他十分惊讶地说:‚啊,原来是你‛!

4.7.4 用在总说性话语的后边,表示引起下文的分说。

例如:北京紫禁城有四座城门:午门、神武门、东华门和西华门。

4.7.5 用在需要解释的词语后边,表示引出解释或说明。

例如:外文图书展销会

日期:10月20日至11月10日

时间:上午8时至下午4时

地点:北京朝阳区工体东路16号

主办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4.7.6 总括性话语的前边,也可以用冒号,以总结上文。

例如:张华考上了北京大学,在化学系学习;李萍进了中等技术学校,读机械制造专业;我在百货公司当售货员:我们都有光明的前途。

4.8 引号

4.8.1 引号的形式为双引号‚‚‛‛和单引号‚‘’‛。 4.8.2 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用引号标示。

例如:

A)爱因斯坦说:‚想像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概况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

B)‚满招损,谦受益‛这句格言,流传到今天至少有两千年了。

C) 现代画家徐悲鸿笔下的马,正如有的评论家所说的那样,‚神形兼备,充满生机‛。

4.8.3 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用引号标示。

例如:古人对于写文章有个基本要求,叫做‚有物有序‛。‚有物‛就是要有内容,‚有序‛就是要有条理。 4.8.4 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

例如:A)从山脚向上望,只见火把排成许多‚之‛字形,一直连到天上,跟星光接起来,分不出是火把还是星星。

B)这样的‚聪明人‛还是少一点好。

4.8.5 引号里面还要用引号时,外面一层用双引号,里面一层用单引号。例如:

他站起来问:‚老师,‘有条不紊’的‘紊’是什么意思?‛

4.9 括号

4.9.1 括号常用的形式是圆括号‚()‛。此外还有方括号‚[]‛、六角括号‚{}‛和方头括号‚【 】‛

4.9.2 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注释句子里某种词语的,括注紧贴在被注释词语之后;注释整个句子的,括注放在句末标点之后。

例如:A)中国猿人(全名为‚中国猿人北京种‛,或简称‚北京人‛)在我国的发现,是对古人类学的一个重大贡献。

B)写研究性文章跟文学创作不同,不能摊开稿纸‚即兴‛(其实文学创作也要有素养才能有‚即兴‛。)

4.10 破折号

4.10.1 破折号的形式为‚——‛。

4.10.2 行文中解释说明的语句,用破折号标明。

例如:A)迈进金黄色的大门,穿过宽阔的风门厅和衣帽厅,就到了大会堂建筑的枢纽部分——中央大厅。

B)为了全国人民——当然也包括自己在内——的幸福,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兢兢业业,努力工作。

4.10.3 话题突然转变,用破折号标明。

例如:‚今天好热啊!——你什么时候去上海?‛张强对刚刚进门的小王说。

4.10.4 声音延长,像声词后用破折号。

例如:‚呜——‛火车开动了。

4.10.5 事项列举分承,各项之前用破折号。

例如: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环境物理学分为以下五个分支学科:

——环境声学;

——环境光学;

——环境热学;

——环境电磁学;

——环境空气动力学;

4.11 省略号

4.11.1 省略号的形式为‚......‛,六个小圆点,占两个字的位臵。如果是整段文章或诗行的省略,可以使用十二个小圆点来表示。

4.11.2 引文的省略,用省略号标明。

例如:她轻轻地哼起了†摇篮曲‡:‚月儿明,风儿静,树叶儿遮窗棂啊......‛

4.11.3 列举的省略,用省略号标明。

例如:在广州的花市上,牡丹、吊钟、水仙、梅花、菊花、山茶、墨兰......春秋冬三季的鲜花都挤到一起啦!

4.11.4 说话断断续续,可以用省略号标示。

例如:‚我......对不起......大家,我......没有......完成......任务。‛ 4.12 着重号

4.12.1 着重号的形式为‚.‛。

4.12.2 要求读者特别注意的字、词、句,用着重号标明。

例如:事业是干出来的,不是吹出来的。

4.13 连接号

4.13.1 连接号的形式为‚-‛,占一个字的位臵。连接号还有另外三种形式,即长横‚——‛(占两个字的长度)、半字线‚-‛(占半个字的长度)和浪纹‚~‛(占一个字的长度)。

4.13.2 两个相关的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连接号。

例如:

A)我国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区,夏季高温多雨,冬季寒冷干燥。

B)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也称任一洛二氏溶液(Ringer Locke solution),用于医疗和哺乳动物生理学实验。

4.13.3 相关的时间、地点或数目之间连接号,表示起止。

例如:A)鲁迅(1881-1936)中国现代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原名周树人,字豫才,浙江绍兴人。

B)‚北京——广州‛直达快车。

C)梨园乡种植的巨风葡萄今年已经进入了丰产期,亩产1000公斤~1500公斤。

4.13.4 相关的字母、阿拉伯数字等之间,用连接号,表示产品型号。

例如:在太平洋地区,除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HAW-4和TPC-3海底光缆之外,又有TPC-4海底光缆投入运营。

4.13.5 几个相关的项目表示递进式发展,中间用连接号。

例如:人类的发展可以分为古猿—猿人—古人—新人这四个阶段。

4.14 间隔号

4.14.1 间隔号的形式为‚.‛。

4.14.2 外国人和某些少数民族人名内各部分的分界,用间隔号标示。

例如:列奥纳多.达.芬奇

爱新觉罗.努尔哈赤

4.14.3 书名与篇(章、卷)名之间的分界,用间隔号标示。

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物理学‡

†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4.15 书名号

4.15.1 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 ‟‛。 4.15.2 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

例如:a)†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

b)你读过鲁迅的†孔乙己‡吗?

c)他的文章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

d)桌上放着一本†中国语文‡。

4.15.3 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

例如:†„中国工人‟发刊词‡发表于1940年2月7日。

4.16 专名号

4.16.1 专名号的形式为‚——‛。

4.16.2 人名、地名、朝代名等专名下面,用专名号标示。

例如:司马相如者,汉 蜀郡 成都人也,字长卿。

4.16.3 专名号只用在古籍或某些文史著作里面。为了跟专名号配合,这类著作里的书名号可以用浪线‚~~~~‛。

例如: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

5 标点符号的位臵

5.1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臵,居左偏下,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5.2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5.3 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臵,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臵。这四种符号上下居中。

5.4 着重号、专名号和浪线式书名号标在字的下边,可以随字移行。

6 直行文稿和横行文稿使用标点符号的不同 6.1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放在字下偏右。

6.2 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和间隔号放在字下居中。 6.3 引号改用双引号‚ ‛和单引号‚ ‛

6.4 着重号标在字的右侧,专名号和浪线式书名号标的字的左侧。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01综合经济(77个) 01A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拔 01B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调控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行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兼并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土地 资产 资料 产权 物价 价格 投资 招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商品化 横向联系 第三产业 生产资料 02工交、能源、邮电(69个) 02A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汽车 电子 电器 仪器 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区 轻工 有色金属 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 服装 丝绸 设备原料 材料 加工 02B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场 航线 航道 空中管制 飞机 港口 码头 口岸 车站车辆 运输 旅客 02C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02D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民品 厂矿 空运 三线 通讯 水运 运费

0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2个) 03A旅游 03B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03C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 勘察 测绘 设计 市政 公用事业 监理 环卫征地 工程 房地产 房屋 住宅 装修 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名胜 园林 岛屿 03D环保

保护区 植物 动物 污染 生态 生物 风景 饭店 城乡 国土 沿海

0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56个) 04A农业 农村 农民 农民负担 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 烟草 水产渔业 水果 经济作物 农副产品 副业 畜牧业 乡镇企业 农膜 种子 化肥 农药 饲料 灾害 以工代赈 扶贫 04B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原 防沙治沙 04C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节水 防汛 抗旱 三峡 04D气象

气候 预报 预测 烟酒 土特产 有机肥 多种经营 牧业 05财政、金融(57个) 05A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 税务 税率 审计 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 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05B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 通货膨胀 交易 期货 利率 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赔偿 信用社 现金 留成 流动资金 储蓄 费用 侨汇 折旧率 06贸易(62个) 06A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臵 市场 集贸 酒类 副食品 日用品 销售 消费 批发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储备 储运 货物 06B外贸

对外援助 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 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作 关贸 许可证 驻外企业 贸易 倒卖 外向型 议购 议售 垄断 经贸 贩运 票证 外经 交易会

07外事(42个) 07A外交

对外政策 对外关系 领土 领空 领海 外交人员 建交 公约 大使 领事 条约 协定 协议 议定书 备忘录 照会 国际 涉外事务 抗议 07B外事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对外宣传 出访 出国 出入境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会见 接见 招待会 宴会 外国人 外宾 对外友协 外国专家 涉外 08公安、司法、监察(46个) 08A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非法组织 安全 保卫 禁毒 消防 防火 检查 扫黄 案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危险品 游行 海防 边防 边界 边境 08B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 劳改 劳教 监狱 08C监察

廉政建设 审查 纪检 执法 行贿 受贿 贪污 处分 侦破

09民政、劳动人事(85个) 09A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行政区划 地名 人口 双拥工作 社会保障 社团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 烈士 纠纷 残疾人 基地 殡费 社区服务 09B机构

驻外机构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 更名 09C人事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 子女 知识分子 专家 参事 院士 文史馆员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臵 调配 模范 表彰 奖励 09D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 事故 09E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老年 简历 劳资 人才 招工 待业 补助 拥军优属 丧葬 奖惩 10科、教、文、卫、体(73个) 10A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 计量 专利发明 实验 情报 计算机 自动化 信息 卫星 地震 海洋 10B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教材 校办企业 10C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 图书 宣传 广播 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纪念物 电子出版物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药材 防疫 疾病 计划生育 妇幼保健 检验 检疫 10E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 馆所 院校 校舍 地方志 软科学 社科 11国防(24个) 11A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兵 服役 转业 民兵 预备役 军衔 复员 文职 后勤 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 军需 武器 弹药 人武 退伍

卫生 10D 12秘书、行政(74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察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题词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12B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制度 纪念活动 庆典活动 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 出席 发言 转发 名单 批准 审批 信函 事务 活动 纪要 督察 13综合党团(54个) 13A党派团体

共产党 民主党派 共青团 团体 工会 协会学会文联 学联 妇女 儿童 基金会 13B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 爱国人士

民间组织 13C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 民主事务 13D宗教 寺庙 13E侨务

外籍华人 归侨 侨乡 13F港澳台

香港问题 澳门问题 台湾问题 13G综合

整顿 形势 社会 精神文明 法人其他 试点 推广 青年 政治 范围组织 领导 方针 政策 党风 事业中心 清除 附表

01中国行政区域(54个) 01A华北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01B东北地区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01C华东地区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发展党派咨询山东

01D中南地区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01E西南地区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重庆 01F西北地区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01G台湾 01H香港 01I澳门

哈尔滨 沈阳 大连 青岛 厦门 宁波 武汉 广州 深圳 海南岛 西安 单列市 省市 自治区

02世界行政区域(244个) 02A亚洲

中国 蒙古 朝鲜 韩国 日本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缅甸 泰国 马亚西亚 新加坡 文莱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东帝汶 尼泊尔 锡金 不丹 孟加拉国

印度 斯里兰 卡马尔代夫 哈萨克斯坦 兰卡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格鲁吉亚 阿塞拜疆 亚美尼亚 巴基斯坦 阿富汗 伊郎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 巴林 卡塔尔 阿联酋 阿曼 也门 伊拉克 叙利亚 黎巴嫩 约旦 巴勒斯坦 以色列 塞浦路斯 土耳其 02B欧洲

冰岛 法罗群岛 丹麦 挪威 瑞典 芬兰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俄罗斯 白俄罗斯 乌克兰 摩尔多瓦 波兰 捷克 斯洛伐克 匈牙利 德国 奥地利 列支敦士登 瑞士 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英国 爱尔兰 法国 摩纳哥 安道尔 西班牙 葡萄牙 意大利 梵蒂冈 圣马力诺 马耳他 南斯拉夫 斯洛文尼亚 克罗地亚 波黑 马其顿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阿尔巴尼亚 希腊 02C非洲

埃及 利比亚 突尼斯 阿尔及利亚 摩洛哥 西撒哈拉 毛里塔尼亚 塞内加尔 冈比亚 马里 布基纳法家 佛得角 几内亚比绍 几内亚 塞拉利昂 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 加纳 多哥 贝宁 尼泊尔 尼日利亚 喀麦隆 赤道几内亚

乍很 中非 苏丹 埃塞俄比亚 吉布提 索马里 肯尼亚 乌干达

坦桑尼亚 卢旺达 布隆迪 风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 加蓬 厄立特里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安哥拉 赞比亚

马拉维 莫桑比克 科联罗 马达加斯加 塞舌尔 毛里求斯 留尼汪 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 纳米比亚 南非 斯威士兰 莱索托 圣赫勒拿 02D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群岛

第18篇: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努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把公文处理视为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模范地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文秘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正确使用公文文种,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令”发布行政规章的,只限于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卓越贡献的单位(集团)和人员,可使用“令”。

(三)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集团)和人员,可使用“决定”。

(四)表彰有较大贡献或有较好业绩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用“通报”。

(五)不得滥用“公告”。

(六)“请示”、“报告”、“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七)“意见”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作为平行文,仅供对方参考。

(八)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

(九)不得在《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之外自立文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

密”、“秘密”(简称“三密”公文),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在首面版心左上角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份数序号。凡标识秘密等级而未标识保密期限的公文,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二)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其中电报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如不能标识全称的,应标识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只标识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标识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1、标题中的事由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2、下发规章用“发布”;下发本机关产生的公文用“印发”;下发下级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原标题,也不得只写原发文字号。

3、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书名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4、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向下级机关普遍发送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还应按惯例排列。省人民政府向下级机关普遍发送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排列惯例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外,抄送机关之上排列。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0”。

(十)除会议纪要、电报、翻印件以及公开发布、张贴的公文以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必须与正文同处一面但不得压正文。当正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一)附注是对公文的发送范围、使用时需注意事项及与公文有关的情况说明,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十二)公文(除电报外)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省人民政府以及各地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主题词统一按《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最后标文种,词目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之间空1字。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的排列顺序一行为上级机关,一行为同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一行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一行为其他单位。

(十四)印发机关名称署全称;印发日期以公文缮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第十二条 公文各组成要素的标识规则,前条尚未明确的,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也可向各县(市)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三)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向各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四)政府部门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和请示业务工作;政府部门的直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命令,下达重要决定和办理重要事项,以政府名义行文;传达政府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通知有关事项和办理重要事务,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行文。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公文是本级政府公文的补充形式,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但一般不与下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联合行文。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政府部门办公室根据本部门授权,可以向所属的下级部门行文。

第十八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政府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商洽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本级政府转办;同级政府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亦应直接行文商洽,不得报请上级政府转办。

第二十一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本级政府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上级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因情况特殊确需越级的请示,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上级机关对越级请示的批复,亦应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的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公文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原则上原文翻印或复印下发贯彻执行。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传递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切实可行并就其必要性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确定。

(四)草拟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姓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第三十条 部门代本级政府草拟的公文文稿或要求本级政府批转的公文文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或加盖部门印章。对文稿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本级政府协调或裁定。第三十一条 公文文稿送机关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草拟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文种、格式和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文稿审核后,应将草拟原稿、修改稿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并送负责人审定签发。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文稿,机关负责人可不予签发。

第三十二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机关负责人签发公文,应当写明具体意见,并署上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三条 公文文稿签发后统一由文秘部门进行复核编发文字号。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四条 缮印公文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式样,做到字迹清晰、纸面整洁;对公文文

稿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涂抹和损坏。校对应忠实于文稿,做到准确无误。加盖印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做到端正、清晰。

第三十五条 分发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套封。“三密”公文应当在信封上标明秘密等级。绝密公文应当加盖专用密封章或贴密封签。“三签”公文应当由机要通信部门传递或指定专人传递。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发、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第三十七条 签收。公文应由办公厅(室)的文秘部门或专职文秘人员统一负责签收,按程序办理。

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第三十八条 登记。公文签收拆封后,应当将公文标题、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收文单位、签收日期等逐项填写清楚,同时还应区分办件和阅件,避免该办的公文漏办。

第三十九条 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可由文秘部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拟办。需要本机关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

拟办意见力求准确,把握不准时应先主动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对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承办的公文,应明确主办部门。

第四十一条 批办。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求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对机关负责人审批过的公文,文秘部门登记后应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二条 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省政府各部门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一般应在收文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主办部门;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各方意见据实回告省政府办公厅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请求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三条 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对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四十六条 会议文件和公务活动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应当做到:

(一)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由组织会议或活动的人员整理(立卷)后交本机关文秘部门归档。

(二)政府部门以本级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后交政府办公厅(室)文秘部门归档,政府部门可保存副本。

(三)机关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和重要活动带回的文件材料,交本机关文秘部门归档。第四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八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第五十二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四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以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八条 销毁“三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应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六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凡向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文,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和外事方面的公文,有关部门可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第六十三条 电子文件的处理,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有关规定后遵照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发布的《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19篇: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月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处是公文处理的

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推动行政机关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办公自动化建设。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六)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通过会议等途径发出的公文,收文者应当及时交本单位文秘部门登记处理。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九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十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规章,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策。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有关指导原则。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

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

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公文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

(一)公文名称置于首页上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公文种类或“文件”两字组成。联合行文,公文名称中的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之上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的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公文名称之下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右侧注明“签发人:×××”。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即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中不冠发文机关名称,但应当在文末或标题之下写明。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七)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标明主送机关名称(同类型机关可用统称)。主送机关名称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写;“命令”的主送机关名称也可置于公文末页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但正文标题中已标明所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的,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附件应当在用印页之后另起一页,并尽可能与正文装订在一起;如附件篇幅较长,制作复杂,可分别装订,并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九)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

(十)除“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应当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一)附注(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应当置于成文日期左下方并加上括号。

(十二)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应当有一个字的间隔。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

(十三)抄送机关名称置于主题词栏之下。

(十四)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置于抄送栏之下,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如需注明印数,应当注在印发栏之下并居右。

第十二条公文应当在每页下方外口用阿拉伯数码标注页数。

第十三条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一律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计算机电子公文的储存格式和传输规范,应当符合统一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通用软件标准。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在行政机关的公文中,不应有向党的组织作指示、布置任务的内容。

第十七条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八条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如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或涉及计划、财政、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物价等内容的公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便转发该机关的公文除外。政府各部门向下一级政府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本级政府。

第十九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二十条行文请示要求做到:

(一)一文一事,具有可操作性。

(二)除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外,一般只主送一个机关(包括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可以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三)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应当写明缘由并通过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处转报外,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四)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在文中写明越级的理由。

(五)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或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得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政府请示。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七)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代拟批转机关的通知稿。

第二十一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应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除按规定必须正式行文批复的外,可采取抄告领导同志批示等方式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由几个部门联合发文,不要报请政府批转、转发。一年一度需要重点布置的工作,无特殊情况,一般也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第五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督查、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发送、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本机关领导人审批或者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或者地区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机关。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接文后,应当抓紧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

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应当积极协作配合。上报的公文,经过反复协商,如有关部门或者地区意见仍不一致,应当向上级机关如实反映。部门或者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九条上报的公文,应当符合上级机关规定的报送份数。如有附件,且附件篇幅较长、制作复杂,可适当减少附件的报送份数。

第三十条要建立督查工作网络,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质量。

督查的重点是:

(一)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发展规划等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人大、政协关注以及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并根据轻重缓急,做到紧急事项跟踪督查,重要事项重点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应按要求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反馈有关情况。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的文秘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办理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草拟公文要求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如提出新的政策性措施或者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正确,层次清楚,前后照应,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三)用字用词准确、规范,标点妥贴,字迹清楚。使用简称应当前后一致,一般先用全称,加以说明后再使用简称。

(四)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字、时间准确。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公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引文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必要时注明出处。引用公文应当列出标题,并在标题之后用括注标明发文字号。

(六)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把握发文规格,正确使用文种。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八)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在草拟过程中,要广泛征询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必须由文秘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需要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三)公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机关过去发出且继续生效的公文有无矛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五)层次是否清楚,布局是否合理,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简洁、通顺、确切。

第三十三条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送本机关领导人签发。

(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重要的“请示”、“报告”,由正职领导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内容属于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公文,可由副职领导人签发;如同时涉及其他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

的,应当先送其他副职领导人审核或者会签。

(三)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四条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以及姓名、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第三十五条草拟、修改和签发、批办公文,书写工具和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六条上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又不作必要说明的。

(二)不符合“党政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或者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政府请示的。

(四)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事项,未与这些部门或者地区充分协商,或虽经协商但仍不一致,未能如实反映的。

(五)请示事项可以在来文单位职权范围内自行解决或者可以与其他部门、地区协商解决的。

(六)一文多事、多头主送、不盖公章和其他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秘密公文,必须由机要通信部门或者指定的人员传递,并建立严格的签收、登记制度。其中,绝密级公文一律由机要人员或者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签收和管理。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但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领导人或者办公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密电不得明复,明电、密电不得混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文秘部门接收计算机电子公文后,作为正式公文先行办理;收到正式公文后,应当将计算机电子公文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材料并入正式公文,继续办理或者归档。

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四十条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便保管和利用。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一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二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第四十三条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四条没有归档价值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市政府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处理。本市外事方面的公文,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关公文的处理,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市行政机关计算机电子公文的具体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20篇: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努力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十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一条 我省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印发规范性文件;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文种,具体应用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一)只有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西宁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可以用“令”发布行政规章。

(二)使用“公告”一定要严肃、慎重、得当,不得滥用。

(三)“请示”、“报告”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四)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一律用“函”。

(五)不得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种类之外自立文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尾栏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一般由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文件份号等组成,占文件首页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上端,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位置。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函的发文字号放在横线的右下角、标题之上。

(三)上报的公文,发文字号放在横线之上左端位置,同一行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四)秘密公文应视秘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机密”、“绝密”公文应在眉首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五)紧急公文应视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急件”、“特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平急”、“加急”、“特急”。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秘密等级,上下对齐。函的密级和紧急程度标在横线左下角、标题之上。

(六)不得在一般公文上随意标注紧急程度和密级。公文的紧急程度及密级由公文主签领导人确定,主办单位可事先在送签稿上标明送领导人一并审定。公文一经签发,未经主签领导人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标注或改动。

二、正文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

(一)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位于横线之下居中位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力求美观醒目。

(二)除张贴性的“公告”、“通告”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书写。“命令(令)”、“决定”、“会议纪要”等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抄送机关之上。

(三)正文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用序数符号来标明结构层次的,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

(一)”,第三层用“

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五)成文时间注于正文末尾,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章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的公文,可不另署发文机关名称。用印位于成文时间的中上侧,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七)公文如需注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应加括号注在落款的左下侧、主题词之上位置。

三、尾栏部分包括主题词、分送栏、印制版记等。

(一)主题词标引在文件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词与词间隔适当距离。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选词标注。下行文、平行文从本机关制定的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主题词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

(二)分送栏包括主送、抄送机关,设在文件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先标“主送”或“分送”机关,然后另起一行标“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需抄送各民主党派,应排在最后,并单独另起一行。

(三)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制发(翻印)日期和份数。

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 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政府审批的请示,可由政府批复,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或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报请政府批转执行的公文,可由政府批转,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转发,也可经政府同意后由部门行文,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同级政府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上一级政府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 可直接向上一级政府业务部门行文。

第十八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由主办机关编号印发。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九条 各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主动协商办事。对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问题,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委、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提出指令性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用“报告”或其它文种的公文请示问题。 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无特殊理由不得报请政府以政府名义行文。

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请本级政府转办;同级政府之间需要协商解决问题,亦应直接行文商洽,不得报请上级政府转办。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并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不得直接送领导人,也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如需同时送同级及其以上的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第二十四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层层转发。

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人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另行发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规章,与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可不再行文,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的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来文应当区分阅件与办件。阅件应及时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阅知。办件应当及时提出注批、注办意见,呈送机关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除特殊情况外,领导同志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秘部门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八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单位应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以单位名义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可以答复的问题,应当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同时抄送交办机关销案。以电话或其它方式答复的,亦应告知交办机关。

涉及其它部门或地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若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向交办机关反映。

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协办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需要交办机关审批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在时限内综合办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交办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催办、查办制度。凡属请示性公文,无论是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还是呈送领导人批示的,都应及时催办。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限时办复。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要定期检查承办公文的处理情况,防止漏办和压误。公文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交办机关。因特殊原因未按时限办结的,应向呈文机关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的,应当追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的发文,由本机关文秘部门统一负责核稿、送签。政府职能部门报请批准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应代拟文稿,并在代拟稿前面以本部门名义对拟稿、会签等有关情况作文字说明,打印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再送政府办公厅(室)文秘部门按规定 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领导机关的意图,并切合实际;与本机关已发的现行规定相衔接,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当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定,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一律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用词用字准确、规范。使用国家公布实行的简化字。使用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六)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公文,应准确标定紧急程度或密级。

第三十四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第三十五条 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综合性、全局性或涉及面较广的重要工作的文件,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领导人签发;涉及两位以上领导人工作的文件,按其主次,应经有关领导人审查,由主要分管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

的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 草拟、修改、审签公文和作批示,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公文稿纸也应符合存档要求,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公文用纸标准执行。不得用不符合存档要求的纸、笔草拟、修改、审签公文和作批示,也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书写、签批或 修改公文。

第三十八条 公文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必须抄写清楚,并经本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名义行文;文稿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是否一致,与同级机关和本机关已有的规定是否矛盾;涉及其他

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并经过会签;文字表述和书写、文种及标点的使用是否准确、规范;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标注的紧急程度或密级是否准确。 第三十九条 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本级机关的负责人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一条 印制公文,排版必须规范,校对准确无误,印刷整洁清晰,装订整齐美观。 第四十二条 公文发出,必须经过装订、编号和登记,并履行严密的传递、交接手续。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出本机关公文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发文(定稿、正本)、收文和有关材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公文立卷,应当按照发文机关、内容、文种、时间、文件的利用价值以及公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类组卷。

归档的公文应当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六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的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八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以上监销,不得丢失和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凡向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文,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外事方面的公文,有关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97年12月30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doc》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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