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

2022-05-28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民商法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摘要:针对我国专职院校开展民商法教学工作的现状情况,并针对以道德教育为基础的教学工作模式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从革新的角度关注民商法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全新的角度和方式进行教学理念的改革,设定全新的教学目标,实现对创新教学方法的应用,重视革新教学路径的部署,实现教学内容的升级。提升非法学性质的专职院校对人才的培养需求,应当从实际的教学工作当中进行教学理念的革新,重视发展具有全面性职能的人才素养,为未来我国民商法工作的具体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道德教育;基础;民商法;教学研究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关注教育事业的质量升级需求。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全面性人才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能够为未来我国社会体系的完善与优化奠定良好的基础。重视对专职院校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需要在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的基础上进行人才素质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引导,在实际的教学工作过程中遵循新时代课程改革的重点需求,进行以改革为核心的民商法专业教学工作。坚持以伦理道德作为教学课程改革的重要基础理论,需要从实际的教育工作当中进行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革新,保证具体教育工作开展的科学性,以学生的认知和思维作为教育工作的切入点,满足引导学生培养其综合素质的重点途径。

一、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现状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开展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内容比较枯燥,且实际的教学内容比较单一,一般是理论性概述的内容,对于社会实践的应用讲解内容比较少,会影响非法学性质专业学生的理解和掌握需求。关注当下我国非法学性质的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开展情况,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问题。概念性的课堂展示过于繁重,而对学生实际学习能力的培养存在一定的缺失性,影响了学生未来参与社会工作的需求,导致很多学生专业学习能力的优化与完善需求。很多高职院校存在经济和贸易学的相关专业,针对这些学习科系进行民商法的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学生对于相关法律学常识的理解能力存在差异,导致实际的教学成果展示出现问题,也影响了教学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导致教学工作的质量提升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另外一方面,在开展实践教学工作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和课本上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融合,也会造成学生理解出现偏差的情况,严重的阻碍了学习能力培养的需求。

二、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理念

伴随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教育工作的改革需求。在我国颁布新课改政策的历史性阶段,针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教学工作进行改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提升我国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性基础。本次研究就针对我国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能够通过教学理念的革新实现对其本质的转变,通过核心的改革工作内容实现对教学质量和教学模式的深入死牢,重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推广和普及工作要求,重视对学生社会伦理和道德理念的渗透,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进行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教育,需要教师从传统的教学主体中分离出来,并以教学引导人员的角度着手进行教育工作的质量优化和升级,在实际的教育工作当中进行改革的操作。教师应当重视培养学生健康、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通过科学的政策指导实现对教学内容丰富化的塑造需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理念和思维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高职院校学生出现的不良行为对于社会文明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如何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素质,需要从实际的教育工作理念入手进行改革,提升其人生观和道德观的整体素养。

三、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革新教学目标

针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进行教学目标的革新,主要是希望能够在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体系当中进行创新的改革,希望通过课堂的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为我国社会发展培养综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次研究就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从个人认知和人生观、价值观的角度进行相关课程教学目标的科学设计,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奠定良好的基础。考虑到民商法在很多高职院校的经济类专业课程中占据重要的理论位置,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学生的教学引导,能够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文明素养程度,对于学生未来参与社会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以培养供应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人才为教育的基础目标,才是符合社会进步的教育制度和体系改革。针对非法学性质的专职院校进行相关民商法的课程教学引导,需要认识到社会公共道德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对专业学生培养的重要价值。在实际的教学工作当中实现道德教育的引导力量,能够从学生内心价值观的改革及引导,进而实现对学生学习能力的改革与完善需求。针对我国新时期提出的教育课程改革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政策应用,对于完善高等专职院校的实际教学工作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满足学生实际的学习需求,同时也能够为培养综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方法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开展的非法学性质的专业民商法教学工作需要符合实际的教学需求,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专业需求角度进行考量,在实际的课程讲解和完善及优化工作内容体系上实现对相关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通过实践工作的优化与完善需求,增加课程设计的科学性,让学生更好地结束和掌握相关的学习内容,更加有助于体现教学理念和方式转变的科学性。从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提取精华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对于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的民商法科学知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在当下新课改政策实施的整体环境下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是为了彰显伦理道德引导的重要价值和作用,让学生能够在丰富的实践课堂环境和氛围下实现对相关民商法内容的了解及掌握。教师可以设计相关的实践教学课堂,例如模拟法院的情形,进行法律方面的援助。在实践的课程开展过程当中让学生了解法律和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进而获得了切合实际生活的理论内容,保证了教育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五、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革新路径

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开展民商法的专业课程教学,应当考量到实际教学工作的非法学性质特征,进行相关专业课程的革新路径探讨和研究。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实现对教学内容丰富化的执行需求,在具体课程开展的过程当中能够优化教学的方式和内容,实现对相关教学工作细节的完善目标。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并没有很多机会参与到实际的法庭审判和法律工作内容当中,因此,对于这份工作具有非常重的好奇心,内心也充满了对法律相关工作的价值探寻需求。因此,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展开的教育工作应当更加重视实践活动的应用,革新传统的教学方式和路径,在具体教学的过程当中应用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案例进行合作学习模式的讨论,通过教师对自身社会资源的应用实现让学生更加了解和掌握民商法相关内容的需求,保证教学价值的充分体现。

六、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革新内容

针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进行教学内容层面的改革,主要是为了革新传统教育工作的理念,从学生参与的社会生活实践内容入手,进行相关课程的优化与完善。传统的教学模式对于实践应用的强调作用不大,革新后的创新教学方式更加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具体的工作过程当中希望能够通过道德和伦理认知的引导,让学生人们发现自身学习内容的重要性,并以实际的社会文明发展为己任,进行自我的完善和优化。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的需求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教学任务和目标的设计,保证培养的高职院校学生具备综合的工作能力,对于法律和道德伦理的相关内容具有良好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社会体系的发展影响法律内容的变革,法律的相关制度和概念内容属于社会发现下的可变化因子,但不是绝对的影响因素。但是,研究发现不能忽视法律制度和相关内容的影响性,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内容的学习,对于社会未来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通过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进行专业的教学,主要就是为了培养学生道德和伦理方面的专业素养,在实际的教学工作过程当中实现对学生相关实践综合能力的提升,进而提升社会文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七、结论

综合上述研究内容进行切实有效的分析、探讨和总结能够发现,针对非法学性质的专业院校学生进行科学的教育和引导,不单单需要从教学的内容和教学的方法方向进行革新,还需要从传统的教学理念当中走出来,针对学生实际的学习需求进行科学的调整,满足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目标及要求。通过伦理道德的影响,让学生们更加关注礼让的意识思维,也愿意在实际的生活当中成为文明发展的代言人,再通过教师的引导实现对生命价值和意义的理解,进而实现对相关民商法内容的了解与掌握,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辅助建议,实现对相关违法性质活动的干扰和管理。这也是本次研究开展的重要价值,更是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并提升综合国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程远凤.以伦理道德教育为核心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J].大学教育,2013(6):70-71,73.

[2]姜友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体系转化的专题教学模式[J].职教论坛,2012(20):28-29,32.

[3]张力,郑志峰.从教育到实践:论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培养的困境与出路[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4(6):4-10.

推荐第2篇:民商法

(五)添附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 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释》第9条)

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所谓“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该装饰装修物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是指不能分离的或者分离损失巨大的成分,反之是非重要成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解释》 第10条)

本条是合同有效但终止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21——28某甲出租房屋给某乙,同意某乙打“隔断墙”分割为小间转租(用益租凭),租凭期间届满,“隔断墙”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隔断墙”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应由承租人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试用其规定。”( 《解释》 第11条)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第12条)对改良费用(装饰装修费用为改良费用),承租人仍无主张的权利——应当说这是一条非常特殊的规定。在租凭期满后,对装饰装修的“残值”,只好白送给出租人了。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 第13条)“未经同意”,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释》 第14条) 可以这样表述:扩建合法的,出租人负担;扩建不合法,按过错分担。

(六)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凭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凭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第15条)租凭合同与转租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当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的租期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凭期限时,实际上也与承租人变更了租凭合同(延长了租凭期限)。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凭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释》 第16条)条文中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21——29学生提问:次出租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

解答:是“无独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解释》第17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出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本条是关于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的规定。

(七) 无权占有的次承租人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房屋租凭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18条)这是对无权占有者的债权请求权。凡是请求支付货币的,都是债权请求权。

(八) 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租凭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凭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凭合同租凭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19条)继续承租,只能在剩余的租期之内。继续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九)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规定

“租凭房屋在租凭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凭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以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释》 第20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其一,抵押权设立在前;其二,查封在前。

(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凭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纯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第21条)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可以是有效合同,可以发生债的效力。承租人可以采取请求出租人赔偿的方式处理,尚未给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承租人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2

2条)第一,“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第二,不论是抵押在前,还是租赁在前,都不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3条)承租人参加了拍卖,只能以出最高价进行竞买。在拍卖中,只有最高价,没有同等价格。

21-30 学生提问:某人在拍卖现场以200万元购得房屋,承租人能否出200万元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答:不行。在拍卖场合,承租人实际没有优先购买权。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解释》第24条)条文中的“十五日”为除斥期间,限制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形成权)。

21-31①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A.按份共有人主张对份额优先购买权的

B.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参加拍卖或者一直保持沉默的

D.第三人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1-32②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在租期之内:

A.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效主张甲、丙的合同无效

C.甲未在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主张甲、丙赔偿

D.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向甲主张赔偿

① 答案:ABCD

② 答案:AD

21-33 学生提问:为什么孙子优先于承租人?

解答:孙子是近亲属。在中国社会,不动产出售给近亲属以至同族,是传统。按照《解释》,仅仅是同族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21-34 某甲把房屋出租给某乙,租期为三年。在出租到两个月的时候,甲把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丙,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出卖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提起诉讼,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理由是:丙是非善意。因为按照习惯,买房的人在购买前一般要看房,一看房就知道有承租人。丙属于“应当知道”承租人的情形,因此为非善意。经查:在甲出租给乙之前,丙曾经看过空房,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再去看,以为没有问题。且合同注明买卖的房屋为空房,甲向丙隐瞒了事实。

解析:丙为善意,乙优先购买权实际被击破。

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37条)“融”,是指流通。“资”,是指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融通,可以理解为货币资金的流通。融资租赁合同是通过“融物”而融资的合同。所以,又有人称之为金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受人具有双重身份。至于出卖人是谁,买的是什么东西是由承租人来选择的。比如,某省的航空公司需要5架飞机,他就和融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商量,由融资机构来买,买回后再出租给航空公司,然后,融资租赁机构收取租金,这种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凭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凭合同所指的法律关系有两个,一个是出卖人与买卖人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买卖人)与承租人的租凭关系。

2.融资租凭合同的出租人是具有融资租凭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一般为租凭公司。融资租凭经营属于特许经营,出租人要有金融业务的经营许可。

3.融资租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的要求,一是表现为对出卖人的选择,一是表现为对租凭物的选择。出租人购买标的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特殊要求。

4.标的物一般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比较高的动产。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合同的租凭物是动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物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从实践来看,融资租凭物一般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但在法理上不动产作为融资租凭物并无不可,不会影响到融资租凭合同的性质。

5.融资租凭合同的经济功能是通过出租来融资。这就是一般著术上所说的通过融物(以出租作为媒介)来达到融资的目的。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融资的目的”,是从经济角度而言的。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融资租凭合同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出租人的目的,即通过出标的物而换取租金。一个是承租人的目的,通过交付租金而取得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

考虑到融资租凭合同融资的经济功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凭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凭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就从法律上排出了承租人以融资租凭合同的租金标准高于传统租凭合同的标准而导致显示公平的理由主张撤销的可能性。

(三)融资租凭合同与租凭合同的区别

1.在传统租凭中,出租人的租凭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租凭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俩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一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凭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凭中,租凭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凭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凭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14条第一款)融资租凭合同为做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凭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凭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凭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凭物,而对于融资租凭,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二) 融资租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权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吗,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239条)

出租人可以指定承租人代为受领(实践中多为承租人代为受领)以避免支出无谓的费用。

2.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与买受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瑕疵担保义务或者履行有瑕疵的,买受人(出租人)可以依照约定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驶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驶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出租人相对于出卖人,就是买受人。

2.不得任意变更买卖合同的义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241条)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影响到其合同目的的实现。

3.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凭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凭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凭期限届至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违约时,也可以取回。

4.租凭物不符合租凭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凭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凭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凭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5.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凭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6.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凭物期间,租凭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46条)该条主要是指标的物瑕疵对第三人

推荐第3篇:民商法毕业论文,论文,毕业论文参考选题表

毕业论文参考选题表

1.论善意取得的客体(字数:10037,页数:1460)

2.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字数:7322,页数:1060)

3.论公司要约收购(字数:11630,页数:2160)

4.论公司的瑕疵设立(字数:9795,页数:1360)

5.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字数:9303,页数:1160)

6.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字数:12198,页数:1860)

7.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字数:9218,页数:1260)

8.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字数:7741,页数:1160)

9.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字数:12759,页数:1560)

10.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字数:9166,页数:1660)

11.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字数:12400,页数:2160)

12.浅议票据无因性(字数:11969,页数:1560)

13.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字数:10528,页数:1560)

14.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字数:7436,页数:0960)

15.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字数:10933,页数:1460)

16.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字数:7075,页数:1160)

17.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字数:12319,页数:1960)

18.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字数:9095,页数:1460)

19.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字数:8049,页数:1160)

20.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字数:8463,页数:1360)

21.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字数:15591,页数:1960)

22.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字数:12431,页数:1760)

23.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字数:8543,页数:1260)

24.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字数:9184,页数:1660)

25.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字数:13694,页数:19

26.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字数:13254,页数:2260)

60)

推荐第4篇:民商法实务

法学院崇民奖学金颁奖典礼圆满举行

12月8日下午在法学院实验法庭举行了法学院崇民奖学金的颁奖典礼,典礼由胡亚军副书记主持。出席典礼的人员有蒋建湘院长,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余卫明教授,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李德文以及百余名法学院的学生。

胡亚军副书记宣布颁奖典礼开始,首先请蒋建湘院长讲话。蒋院长对获奖的同学表示祝贺,并对同学们提出殷切的希望,希望各位同学在未来的学习中更加的努力,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同时对给予资助的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表示真诚的感谢。随后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德文主任向获奖的同学颁奖,并一一合影。

颁奖仪式结束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李德文主任为同学们主讲了题为“民商法实务——从案例到理论”的讲座。在讲座中李主任给予了真诚的建议,他忠告同学们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在学习中,打好法学功底,多看条文也要多思考,并指出要做一个好律师,还要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谋生能力以及较好的职业道德。

讲座最后,余卫明教授代表到场的师生感谢李主任的精彩演讲,并表示自己也是受益匪浅。这场与以往不同的讲座,让师生们从另外一个视角来学习法律知识,在学习法律知识之时也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

据了解,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系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是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核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崇民律师事务所与中南大学法学院在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深入和卓有成效的合作。为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大律师后备队伍建设力度,培育一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高层次律师人才,本着回报社会、支持教育事业的目的, 2010年至2012年,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在中南大学法学院设立“中南大学法学院崇民奖学金”。

推荐第5篇:民商法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 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 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 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篇二:学习法学方法论心得体会

学习法学方法论心得体会 2010级民商法 张芳

在没有听孟老师主讲的法学方法论这门课程之前,我对法学方法论确实没有多少了解,也没有听说过这门课程。对于法学方法论我只有一个非常肤浅的了解,认为法学方法论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学的方法,再进一步说明就是理解法律条文的方法,最主要还是运用到逻辑学。但听了孟老师法学方法论的讲课后,再通过研读几本相关书籍,特别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我对法学方法论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最后我感觉要想真正成为一个法律人,首先必须是持有一种正确的价值判断,其次才是一个有着严瑾逻辑性的人。法律适用的过程其实就是克服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判断的过程。 何为法律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对于孟老师所提到的“恶法”、“良法”问题,感触颇深。法律最终是人的思维的产物,不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决定,不同程度地受着定制法典的人的思想左 右,法律是否真正公平、正义也受法典编纂者的道德情操的影响。而作为法律人,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维护现有法律的尊严?当然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律从其有时就是为了“定分止争”,在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时,我们要及时摒弃“恶法亦法”的思想,真正保持天平的平衡。 在本书中始终贯穿着“法律解释”与“价值判断”两条主线,其中“价值判断”更具有本质地位。拉伦茨意在追求法学方法的最大客观化,将多样化的“价值判断”以一个相对客观确定的标准确定下来,这体现了作者一直追求的主观精神客观化,以及法律背后的永恒精神。

首先,我们的现在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为何要把过去一再强调的“法制”改为“法治”,一字之差,中间的内涵却千差万别。“法制”制所强调只是一个要有这么一个法律制度,却没有对法律的运用有着过多的强调,而现今所提倡的“法治”,不仅仅是追求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还要求要国家的领导阶层要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现在的法治社会就是一个说理的社会,那么一个司法裁决想让人信服,就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之上,其实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裁决的过程也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其次,讲理的过程实际就是法律逻辑推理的过程。如何讲理,用什么方法讲理是法律人为完成其工作首先要面对的

问题,正如一名台湾学者所说“每一种案件之判决,不外是一种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寻找以法律为根据的正当理由,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是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在这些方法下,可以按照不同的思维路径和规则需求推理结论。

既然已经知道法律与逻辑思维密不可分,那么在面对个案时该如何思考,对同一案例,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那就是思维不同的体现。德国学者说得好“法律就好像是一群图,透过它我们对于那些我们共同体认为重要的,被想象的特性的有效归属,能够加以理解。这种图像体系的讨论性及讯息性的作用,主要是看传统所能够接受的标准为何。法律规范是一种有实际性、有效性语言结构,是一种以达到在同一个社群生活的意见一致或理解对手的沟通技术。”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知识背景,对于同一问题的理解可能会完成不同,在法律个案也是如此。面对个案,该如何思考才能够达到统一,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是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就要是孟老师所提到的思维的规律,如果没有统一的思维的规律,光有法律知识的积累和运用不够,没有正确的思维规律,只会增加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加剧。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经历了从单纯的法律涵摄,到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论证等多种方法综合使用的过程。在法律规定明确的前提下,仅用法律涵摄就足以处理案 件――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中,检验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中的事实要件,如果满足就由此产生规范所要求的法律后果。此时,就很容易实现“同案同判”这一最朴素的司法正义。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需要法律人从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等角度出发,探究法律规范的含义,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法律解释可以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从而达到依法裁判的目的。这就需要思维的规律具有一致性,才会达到类似的解释,而不致于相距甚远。

最后,

总之,说中国的传统不重视方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重视方法来达到目的的民族。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人为达到目的,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公开的、竞争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来达致,而是通过“关系”或者“后门”这些有些暧昧的——不能肯定他们是完全合法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非法的——甚至非法的方法来达致的,在这些方法不能奏效或者没有“关系”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前者。在方法可以分成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与秘密的、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的情况下,中国人更为重视的是秘密的、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而不是前者。因此可以说中国不重视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我们所要强调的就是研究、把握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的必要性,法学方法就是属于其中之一。

因此,我们就必须将法学方法的必要性不仅仅从法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解释来阐释,更要从文化的角度去认识。应该说每一种法学方法增加就会开阔了我们的视界,让我们解决新出现的纠纷或问题,那么我们应该重视将公开的、合法的和有秩序的方法的意识从其他领域自然而然的延续到法律、法学领域,使得法学方法在法学领域,在法官做出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发挥指导性作用,让那些秘密的、不公开的、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慢慢地淡出我们的视野。其实正如罗伊德所说的“”法律的施行还可能以不受欢迎的外貌出现”其不是可能,简直就是肯定——的中国来说,无论怎么强调法学方法——这一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的必要性都是不过分的!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篇三:学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法律专业是个知识繁杂的学科,有着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学法律有有刻苦耐劳的精神,细致谨慎的思维。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第一次接触民诉法这门课程,一开始,我翻了几页,觉得不过如此,我一看就会。可是,当老师给我们上课时,对该课程进行解读,我觉得我很迷茫,很无知,我不知从何学起,后来,在老师的引导下,我才有了些许眉目。学习民诉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学好。学习民诉法关键在于运用,多参与实践,积累经验。

一、学习民诉法的问题

民诉法内容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总感觉民诉法就像一串杂色的项链,是由五颜六色的珠子的串连起来的,住不住要点,也理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比如,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的联系。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奇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两者都是司法的职权分工问题,但是却又完全不一样,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如何联系,我们常为之苦恼;再比如,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有5个原则,那么这五个原则是入耳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有着怎样的实际意义;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一股大海捞针的感觉。我们认为民诉法的操作性很强,课堂讲授繁琐,我们许多人都误以为只要进入实践,到那个时候就无师自通了。例如前不久。,我班同学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当中涉及了许多民诉法知识,所以许多同学对民诉法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不过,我们在“无师自通”的感觉中,有体悟到民诉法的重要性,在解决案件时,法官律师不掌握民诉法,那他们如何做出公平的判决,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所以,对于学习民诉法我有几个问题;(1)民诉法从何处入手,怎样才能击中要害,打牢基础:(2)民诉法的各个内容是如何联系,环环相扣的;(3)学习民诉法有何意义。

二、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学习民诉法单纯的记忆程序规则是不能体会到民诉法背后的丰富内涵,民诉

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运用。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打牢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论,通过研读专著,去学习著名法学家的思维,掌握他们思考的方向。法学家是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的一个知识群体,他们思维缜密,对待一个法律问题能全面客观地辩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该学习民诉法法学家的著作,充实自己。在课堂上,老师是最好的引路人,我们要认真对待老师讲授的知识。老师在讲课中会经常穿插一些新的观点,会教会我们一些在课本上找不到的知识。老师从不同角度讲解,与实际结合,这样的效果应该很好。

不仅如此,我们要靠自己去努力,我们要多读,多思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对民诉法的某个内容进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它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诉,上诉后它要走什么程序,当法官对它进行审理,判决,需要哪些程序。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后,我们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

三、对老师教学的看法 (1) 结合实际。我觉得老师讲课经常拿现实生活的事例讲与我们了解。我们在听老师的讲解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对证据的重要性掌握,一个律师想打赢官司,他就得寻找更多的合法证据,法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也得掌握大量证据。 (2) 教会我们做法律人的道理。“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义,目光游走于发条与事实之间”等等,这是老师教与我们的。作为法律人就得有法律巅峰约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从事合法活动。同时,老师也告诫我们在参与司法活动要防范风险,自我保护,“一入法律,深似海”。

(3)要有案例结合教学。我觉得老师这点不够好,民诉法本来是一门较理论的课程,在教学中很难一言两语解释清楚。所以,老师要多讲一些案例,对案例进行剖析,梳理出民诉法中的概念,要点。

四、自我小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关于对民诉法的学习,要从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论知识,扎根实践活动。找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就要对问题进行解决。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这一点是我一直在寻找的答案。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学习民诉法,就要从程序法律思维和实体法律思维进行思考,研究。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过程份追踪、扫描和透视,一个从未接触法律的人也会近距离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由此产生对法律的敬畏。重视司法实践、推崇案例描述,还可使我们精确地丈量

姓名:江英毫篇四:民法心得体会

我和民法的二三事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 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导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同时民法也是和我们的生活最为贴近,接触最多,而且比较容易理解的部门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甚至每个公民的衣、食、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界有一句古言,说要修习法律,当先学习民法。这句话足以证明了学习民法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十分重要。民法学习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其他相关法学学科学习的成效以及后期的应用实践。

除了学习民法学理论基础之外,俞老师还应用了相关的案例,对具体的事件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也不得不惊叹法学的逻辑性强,应用性广。除此之外,还曾举办过富有特色的模拟法庭,由同学自编自演法庭审理,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同时也熟悉了法庭审理的流程,锻炼了表达能力以及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此外,还赏评了不同部门法的法院判例,深入了解了法律条文的具体操作应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作为每一个学习民法的学生都会有所体会,有所心得,个人认为,在民法学习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才不至于较相近的内容相混淆,有利于区别和比较,同时也有助于加深对其的印象,激发学习民法的热情,民法光看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法条是没有实质作用的。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会发生一些适用民法来解决问题的事情。

所以,学习民法,可以深入实践,多思考生活中那些财产和人身纠纷,判断这些事件是否能够适用民法来管辖。学习民法要与实际相联系,否则就太理论化了。篇五:法学心得体会论文

我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两个多月的法学专业的学习,现在的我感觉已经不再好像刚开始学的时候那样仿似身处浓雾中一样,我已经隐约能看见法学这座不仅美丽而且充满神秘与魅力的象牙塔。那么,我就谈谈我对学习法学专业的心得体会吧。

当初我是怀着很好奇很敬畏的心情走进这个法学的殿堂的。那是一种难以表达的情感,就好像一个小孩对任何未见过的事物都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样,我对那些高高悬在我们法律条文自小就有一种顶礼膜拜的崇拜感,觉得那是神圣的所在。经常会在电视里或者照片中看到高耸威严的大法院、肃穆的法庭、主判的法官端坐在那代表着最伟大的尊严的法律徽章下面,一切于我眼内显得是那么的崇高伟大。让人不由自主地郑重起来。所以我就立志要成为一名法律人,将自己献身于我所热爱的伟大而崇高的法学。

高考成绩出来后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法学专业,填专业志愿的时候我很郑重地在专业1这一栏填上法学。我始终觉得那是我人生中为数不多的郑重的事情之一。拿到通知书的那一天我双手因为欣喜而微微颤抖,那是因为我终于可以进入我梦寐以求的殿堂求学了。 开课的时候我很积极主动地坐到前排,整整一堂课都在认真地听着老师说法学,并积极地做了笔记。我开始真正地接触到法学。那一堂课我是记忆深刻的:我似一个懵懂的未知世事的孩童,在努力地吸取着关于法的一切。那天我才知道任何关于法的概念和条例都必须郑重对待,不容许有任何的儿戏。 那一堂课里我了解到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这是一条很严谨的概念,与我以前在课本里学到的有极大地差别,好像很虚幻,但却是实实在在的概念,不带任何事实说明,但慢慢想想就又能与很多事实联系到一起。之前我一直认为法学就是学习那些法律条文,然后学会怎样运用的学科而已。但是到了后来的法学课里,我明白了更多关于法学的概念和知识后才知道不是这样的。我开始明白法学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法理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各种法例条文,以法理学理论为学习的基础展开各部门法律的学习。同时帮助和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和权力义务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让我们慢慢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法律体系以及各个主要的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然后再实践中学习和了解了解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等基本方法与技能。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 而在两个多月的法学学习课里,我也学到了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很好的素质。不仅要做一个高素质的文明公民,也要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例如:一是在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广阔的知识背景,有对社会各方面的深刻了解和必须的基本技能,具备相当的表达能力和探知事实能力;二是必须明确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在做任何与法有关的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主义,要永远坚持真理与正义;要坚定法律至上的信念;要认同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要求,我知道我必须在今后以这些作为自己成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的标杆去衡量自己是否称职。 虽然学习法学的时间不长,但是我明白法学是一门算是很枯燥的学科,只是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因此想要在法学上取得一些成功必须耐得住寂寞,沉得住气。就好像以后与法律打交道一样,必须平静去对待任何事情,特别是突发事件。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也需要保持一贯的冷静的头脑。通过法学课的学习,我明白学习法学要像走路一样需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来,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心浮气躁。法学理论虽然枯燥,但是无论任何事物都会有其有趣的一面的,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我们需要去发现法学的美与魅力,去培养 我们对法学专业的兴趣,那么学好学透法学专业便是一件很简单很轻松地事情。

另外,通过学习法学,我逐渐去关注现时的中国各种社会现象和事实,从中探讨其所表现的法学价值。但我发现中国现时是随着经济的飞快发展而道德伦理则呈直线下滑,有点道德沦丧到无可救药的味道。无论是过去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是近来的“小悦悦事件”无一不现时的中国人民的道德和价值问题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在法律问题上也影射出中国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人才的缺失,以至于各种事件层出不穷。法学家卓泽渊曾批判中国法律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甚至到了釉为无须法理学,无须理解价值,只要认识汉字就可以充任法官的地步。一些对于法律条文的文法、句法都不甚了了的司法官员,更不可能窥得法律与司法价值之堂奥。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千百年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当然不会鲜见。 我忽然觉得自己的责任重大,我们这一群新世纪的大学生肩负着祖国的未来坐在法学课室里学习,而在四年后我们将出去,去面对各种的社会现象,去运用我们所学到的知识去解决社会的问题,去挽救现时沦丧至极的道德和人们愈来愈低俗的价值观。去为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不懈。 那么,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为我们所热爱的法学、为中国未来的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生生不息。

推荐第6篇: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结扎后再孕 健康权谁买单

【案情】6月2日,泸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疗机构为患者行结扎手术时操作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林珍在术后两年再孕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林珍诉称其于2003年5月18日在被告处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两年后,突感小腹巨痛,经泸县医院诊断为宫外孕,腹腔内出血。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141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531元。

被告泸县某妇幼保健院辩称:以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行输卵管结扎手术后再孕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属于结扎手术并发症。林珍在结扎二年后怀孕,不能排除其进行了输卵管再通手术的可能,医方手术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林珍于2003年5月18日在被告处(泸县某妇幼保健院)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2005年8月7日,其突感小腹巨痛,经泸县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即宫外孕),腹腔内出血,其间住院5天,并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林珍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林珍二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手术操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1款(8)项、《民法通则》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林珍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67元。

【评析】: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虽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输卵管结扎术有一定的失败率,因此属计划生育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1款(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本案被告只有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才能免责。但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不能反映手术全过程,也无具体的手术操作步骤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林珍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林珍二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林珍再孕后,虽然切除了右侧输卵管,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因其已生育子女,所以该精神损害未达到严重程度,因此法院对林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推荐第7篇:民商法专业面试题

2006年民商法专业面试题

面试要求:每人抽一张纸条,纸条上有两道题,应试者从两道题中任选一道作答。

1、简述合同相对性

2、简述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不安履行抗辩权

2、缔约过失责任

1、不安履行抗辩权

2、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1、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理由

2、诉讼期间和除斥期间的比较

1、法人代表人的地位

2、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如何认定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2、保证责任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精神损害赔偿

1、民法上三种归责原则的比较

2、动产抵押

1、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占有制度的立法理由

2、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1、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并举例说明

2、如何理解物权的绝对性

1、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为什么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2、意思自治原则

1、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为什么是私法?

2、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阐述对于担保法中重复抵押的看法

2、取得时效制度

1、商法中的保险合同

2、谈谈物权请求权

1、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所做的民事行为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

2、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1、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得到保险金,是否为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委托物和脱离物的不同,为什么有不同?善意判断的标准是甚么?

1、甚么是物权请求权

2、物权的公示原则,为什么采用这个原则?设权登记有哪几种?

1、保证期间是否适用时效期间?

2、隐名代理,显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债的保全制度

2、缔约过失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2、甚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有甚么关系?

2002年面试试题:

1. 解释代理制度中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2. 依据现行法律,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并

解释其立法理由。

3. 解释:法律行为理论中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4.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5. 物权公示原则及其意义

6. 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是什么?那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有可能被突破?

7. 谈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8.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9.谈谈债权保全制度

10.谈谈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推荐第8篇:民商法硕士个人简历

基本信息

姓 名:glzy8.com

性 别:女

出生年月:1983-5-

3民 族:汉族

最高学历:硕士

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

工作年限:应届毕业生

到岗时间:随时

联系电话:0311-86668888

求职意向

应聘类型:全职

应聘职位:行政·后勤类

应聘行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建筑与工程,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等)

期望工作地区:保定市

期望月薪:面议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乐观向上;善于人际交往

沟通能力较强;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学习能力强。

工作经历

大连可口可乐有限公司2008-5至2008-7:法务专员助理

所在部门:法务部

工作描述:法务专员助理:负责核对、修改各类合同、整理资料、提出法律建议等。

教育背景

2007-9至2009-12学校名称:大连东北财经大学

专业名称:民商法

取得学历:硕士

语言技能

外语语种:英语

外语水平:六级

推荐第9篇:民商法第一章知识点

第一章 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了解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含义并且能够根据定义判断给出的法律规范属于何种类型)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具体的说,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

以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授权性法律规范:授权主体可以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规范——可以做的行为; 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为特定行为的规范——应当做的行为; 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为特定行为的规范——禁止做的行为。

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或者说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不同,分为两种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合同) 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主体单方或协议变更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注册资本) 依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分为三种:

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了行为规范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但明确了可以或应当援用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范

委任性规范: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予以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

2.法律渊源:法的渊源又称为法律的形式,指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的外在存在形式。在我国法律渊源有如下几个部分构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 3.法律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可根据他们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这些门类成为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所组成。

5.权力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又称法律人格或主体资格,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6.行为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5&6共同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标准。

7.权利的概念:是指法律赋予主体享有的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某种资格或自由。

8.义务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某种限制或约束,表现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7&8一起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9.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因。人的行为由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组成。 10. 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素即指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1.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12.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3. 代理权: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14. 15.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1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债权请求权),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7.

支付对价 买东西要付钱,

单方行为 自己做出即为有效,比如扔掉属于自己的东西, 双方行为 买卖合同,一个要买一个要卖,

多方行为 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 有偿行为 买东西要付钱 无偿行为 送给别人东西不要钱

要式行为 行为要求必须以一定的形式作出,比如书面合同, 不要式行为 对行为不要求必要的形式,

单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负有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行为 双务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或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简单题

1.简述法的特征(四个特征)

法是出自国家的行为规范、法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内容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能够分析某个具体的法律规范)。 假定: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包括行为人的身份、行为发生时空条件等。

模式: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包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根据行为规则的内容和性质,模式分为可谓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

后果:后果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表达法律规范对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3.简述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宪法、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例 4.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有哪些?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5.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范围:主体范围: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6.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含义以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概念见名词解释

权利与义务之间联系密切,没有无异物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承担;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得滥用权利。 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并不是一律平等,而根据法人的章程的规定不同而不同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而法人通过法人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

8.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货币

9.简述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为法律事实

发来不是是是指法律规范所给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两大类:事件和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10.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特征?

特征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

1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条件: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表示意思真实

形式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1.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2. 代理权滥用的行为有哪些?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3. 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14.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a.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b.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c.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d.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e.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15. 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普通诉讼时效2 短期诉讼时效1 长期诉讼时效4 最长诉讼时效20 16.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有哪些?

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这些其他障碍具体有: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代理权丧失、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而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17.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推荐第10篇:最新民商法研究生论文选题(可写性强)

2015-2016第1学期《民法总论》课程

1.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代孕母亲的探望权

5.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买卖不破租赁

7.《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14.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2 40.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51.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

52.集体肖像中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问题探析 53.悬赏广告中的报酬请求权分析

54.婚外同居遗赠和赠与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分析 55.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责任 56.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57.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性质——从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出发 58.合同形式瑕疵的法律后果 59.论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60.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

3 61.违反合同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2.侵权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范式——以机制设计理论为研究进路 63.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侵权行为之关系

6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122条的理解与适用 65.股权如何善意取得——《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适用 66.擅自转租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

6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68.合同形式欠缺之法律效果及履行治愈 69.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研究

70.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纠纷解决 71.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72.动物受害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3.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74.公司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适用表见代表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 75.胎儿民事主体问题试述 76.转租合同效力的认定 77.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分析

78.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判定——以《合同法》第52条第5款为中心 79.论保证人的责任

80.房屋中介买卖中的“跳单”问题研究 81.安全保障责任范围梳理

4 82.论企业资金借贷合同的利息认定问题 83.欠缺审批要件的合同的效力及其补正 84.论商誉权法律保护模式之选择 85.抵押物转让制度研究

86.快递服务合同之消费者权益保护 87.试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88.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及解决 89.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研究 90.合同法中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之界定 91.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法律处置 92.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93.预约合同研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理解与使用94.关于合同法五十一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思考 95.委托代理中的告知义务

96.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 97.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法律效力 98.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99.冒名顶替及其侵权责任 100.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10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以旅游合同为例

102.一房二卖情形中的房屋归属及惩罚性赔偿问题 10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与救济路径

104.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105.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分析 106.论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07.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探析 —— 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为依据

108.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索赔权——简评我国《合同法》第240条

109.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的探析 110.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问题 111.擅自转租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

112.好意同乘行为的定性及损害结果归责研究 113.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研究

114.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强制缔约效力研究 115.银行卡非授权使用的民事责任分担 116.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责任

117.论冒名处分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118.门面转让费之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

119.欠缺形式合同效果与履行治愈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120.政府货物采购合同之性质与司法救济的研究 121.论有限公司分配制度中保底条款效力研究 12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研究 123.在建工程抵押权问题研究

6 124.非公益捐赠的法律问题 125.收养身份占有法律制度研究 126.遗失物之拾得人的责任承担 127.论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效力

128.义务帮工关系的认定及其责任形态分析 129.一股两卖善意取得中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问题

130.“加害人不明”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

131.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范围界定——兼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132.背俗委托合同效力判定及类型化整理——以“请托送礼入学”合同为例

133.试乘试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研究 134.论快递服务的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135.法律行为缘起之思考

136.清偿抵充规则之探析——以民间借贷案件为视角 137.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认定 138.体外胚胎法律地位研究

139.论旅游乐趣丧失的救济途径——旅游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140.论违法侵权的规范功能及保护性法律的认定 141.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7 142.恶意诉讼之侵权责任

143.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抗辩事由

144.论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再平衡——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定为视角

145.古玩交易误购赝品时重大误解的认定 146.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赔偿

147.情势变更原则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的适用——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148.论抵押权之非诉执行实现 149.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探究

150.论第三人介入侵权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151.论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 152.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及房屋物权归属 153.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154.承租人进行商铺转让行为中的利益平衡 155.婚约接触后彩礼返还问题研究

156.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责任之承担 157.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158.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的撤销问题探究

159.浅析《物权法》中业主撤销权——兼评《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160.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定金纠纷 161.死者肖像经济利益的保护

8 162.货运挂靠车辆被挂靠方的责任承担 16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研究

164.医疗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的解释适用为基础

165.流浪动物的侵权责任主体分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2条

166.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 167.论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之过错认定 168.论为特定受赠人的募捐余款归属

169.打车软件中的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问题研究 170.尸体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 171.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172.合同形式欠缺之履行治愈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173.“以贷还贷”中保证人责任的认定——兼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

174.视频分享网站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

175.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权处分之法律完善——以融资租赁等级制度为例

176.担保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以“打架”的最高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177.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私法效力——以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重心

9 178.根本违约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179.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析 180.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探讨 181.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实质性要件

182.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保险金给付问题研究——兼评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第18条 18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售后回租合同之效力

184.论破产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以未到期租赁合同为例 185.建设工程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186.分期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探讨——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

187.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质量瑕疵承租人权利保护研究 188.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以《合同法》第230条为中心

189.履行期届满达成的但未转移物权的以物抵债协议之效力认定 190.论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91.论对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192.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审查义务的认定 193.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以及胚胎立法的构建

194.二手房买卖中“跳单”违约的认定及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确定——以“指导性案例1号”为主线

10 195.公司担保的效力认定——兼议《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 196.流质契约在实务中的认定 197.擅自转租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

198.无权占有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兼评《物权法》第243条 199.汽车买卖合同欺诈之认定及法律适用 20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研究 20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分析

202.借名购房合同效力认定及房屋物权归属——基于利益衡量视角

203.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竞合情况下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从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

204.对“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和适用

205.金钱质押设立条件之认定——以《担保法解释》第85条为中心

206.监护人责任的性质、构成及分配——从《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入手

207.对赌协议的效力分析

208.对网站提供搜索链接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

209.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以《商标法》第

13、14条为中心

210.抵押财产出租时抵押权人与租赁权人利益之衡平问题研究——基于《物权法》第190条之理解

11 211.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分析——以《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3条为视角

212.优先承租权的运作困境与制度设计——以我国租赁合同实证考察为主线

213.论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及其合理期间的确定

214.论特殊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215.论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

第11篇: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论文(推荐)

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在刑法、物权法、民商法、经济法中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其中,民商法作为私有财产保护最直接的法律体系,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完善和落实。

一、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概念及特点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概念

私有财产,是指由私人(自然人和非公有制企业)所合法拥有的收入、储蓄、房屋、林木、牲畜、文物、图书、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等财产。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是指由民商法对公民所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所提供的法律形式的保护。

(二)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点

一是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补偿性,也就是如果发生私有财产侵权行为,确定施害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补偿性赔偿责任,是基于民商法理论确定的平衡侵权者、受害者利益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防止出现赔偿获益激发人为受侵害事件,从而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是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经济主体的平等性,也即无论私有财产主体的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存在多大差异,他们在民商法保护中都享有同等的待遇,且遵循毫无差异的保护准则。三是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不主动干预性,也即在民商法保护过程中,只有在经济主体的私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并明确提出司法保护的要求时,才会启动民商法保护,而不会主动对经济主体的私有财产及行为进行干预和保护。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现存问题

(一)私有财产权意识薄弱

由于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前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还比较薄弱,缺乏主动利用民商法进行私有财产保护的意识。一些公民和非公有制企业主在私有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及时保护,而是要么忍气吞声、大事化小。要么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进行解决,往往造成得不偿失的法律和经济效果。同时,不少公民因为对民法、商法的性质、内容等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因而没能够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二)私有财产立法体系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相对比就可发现,当前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私有财产的立法体系还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是民商法缺乏比较实际的原则性条款,在实践运用中的操作性不强,不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私有财产保护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如Q币、网络虚拟货币等越来越多形式的私有财产,而这些私有财产当前还没有被纳入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内容,使得民商法中的私有财产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

( 三) 缺乏监督体系

任何法律制度都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和监管#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坚持不主动干预的原则,意味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监督力量主要依靠私有财产受害者,使得私有财产保护缺乏强大的监督后盾,如果私有财产所有者民商法保护和监督意识不强,那么民商法保护的监督责任就容易沦为摆设#此外,当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私有财产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导致私有财产侵权事件中“维权难”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甚至出现因为维权而对私有财产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从而影响了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有效性、权威性。

三、完善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私有财产权意识

针对当前我国居民私有财产保护和民商法意识淡薄的现状,应充分利用宣传栏\"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论坛\"手机报等新型网络媒体,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法宣传体制机制,加强对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落实,让更多的人们认识到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并学会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拿起民商法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建立立法体系,完善法律

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私有财产倍增化和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及时将新出现的私有财产“新经济”纳入民商法保护范围之内,不断建立完善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体系,努力实现用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实现 “全覆盖”,确保各种形式的私有财产保护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构建监管体系,强化监督

一方面,可尝试建立专门的民商法监督管理机构,针对严重违反民商法规定、恶意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不法行为进行积极监督和有效惩治,不断提升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应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现代网络等监督平台和媒介,对违反民商法恶意侵害私人财产的行为进行曝光,切实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形成一种倒逼机制,确保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责任的落实。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已经形成,公民的私有财产发生了很大的倍增变化,私有财产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因此,加强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公民要不断增强 “合法的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的理念,学会运用民商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责任的落实。

第12篇:【民商法论文】试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民商法论文】试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第l4条是该法颁布实施前后引起社会争议最大的条款,该条规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更宽泛,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导致众多企业对该条法律规定有所抵触。文章通过阐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比较《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不同之处,并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以期修正企业对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有失偏颇的理解。

论文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备受关注和争议。《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

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正因为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因此,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法之所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给予辞

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可能确实会令企业产生一定的成本与管理上的压力,但这是扭转不平衡的“资强劳弱”局面应当付出的代价,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帮助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有效办法,更是法律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若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令现有劳资关系中本已非常不对称的“资强劳弱”现象进一步强化,结果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令劳动者的收益权甚至是生存权受到严重损害,拉大了两极分化的局面,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社会共赢的利益诉求,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在劳资关系的权衡上,法律的作用应当是调校社会中已存在的“资强劳弱”失衡现象,优先考虑保护劳资关系中

的弱者,实现弱者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正。

2《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比较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有规定,但是由于这两部法

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劳动法》制定时,为了全面推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3个方面的条件:①客观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②主观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③程序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将这3个方面的条件并列,说明

它们应当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处于劳资关系中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四条非常清晰地表达了这一价值取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还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比,在适用范围、适

用条件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①适用范围更加扩大。首先,《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增加了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10年之外,还增加了另

外两种法定情形,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②适用条件更加宽松。《劳动合同法》更强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成立,规定只要3种法定情形中的任一种成立,劳资双方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略去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的主观条件;而且,《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程序条件,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借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法规来规避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③增加了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令《劳动合同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这一法律的公布于众,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招来了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的不同反响。很多劳动者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额手称庆,他们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用人单位将其视为企业用人制度的“紧箍咒”,是法律为劳动者提供的类似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认为该种劳动合同会令劳动者失去工作积极性,令用人单位无法对劳动者进

行有效管理。于是,有的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有的企业则向社会大声疾呼,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例如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底鼓励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进行竞聘后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再如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东莞玖龙纸业公司董事长张茵在2008年3月到北京参加两会时,向大会递交了一份提案,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项条款,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事情均发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引起社会强烈

反响和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具有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正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个特点成为了众多企业排

斥它的关键原因。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就意味着与劳动者建立永久劳动关系。

其实不然。签定劳动合同本身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这一点区别之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他劳动合同相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他类型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只要劳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可以变更合同。如变更合同期限,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具体条款充分协商后予以变更。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首先,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只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符合法定可以裁员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享有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均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反之,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

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

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要终止法定情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终止的是无固

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却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的“紧箍咒”,用人单位不会因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此丧失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劳动者采取严厉措施,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会因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同于端上了“铁饭碗”或进入了“保险箱”,可以高枕无忧的得过且过了。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想享有劳动合同的长期稳定,首要的还是认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踏踏实实工

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换取与企业建立的长久劳动关系。

第13篇:2002民商法专业面试

2002民商法专业面试

1,解释代理制度中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2,依据现行法律,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并解释其立法理由。

3,解释法律行为理论中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4,物权哀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5,物权公示原则及其意义

6,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是什么?哪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有可能被突破? 7,谈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8,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9,谈谈债权保全制度

10,谈谈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2004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论述题

论述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简答题

简述我国法律对汇票质押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

2005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简答题

1,无限责任

2,物权请求权

二、简述题

1,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联系和区别。

2,专利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责任承担及其法理依据。

3,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4,简述精神损害赔偿。

5,试述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三、案例分析

二选一,都是关于遗产继续及遗赠协议中公序良俗问题的判定,都涉及到“包二奶”,考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念性的因素较多,也涉及到婚姻法领域中的伦理观,以及法律并非万能等等吧。个人理解。细节的问题有遗嘱的效力确定。 2005民商法专业面试

面试的题目有上百道的样子,放在桌上任抽两道,如有回答不好的,规则答应再抽一道。我了解到的一些:

1,谈谈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私法。

2,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原则,并举例说明等级的公信力。

3,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例。

4,转继承与代继承,并判断。

5,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为当时也不是很在意别人的面试题目,所遗知道的不多,还请原谅。其实不必太在意,平时重视基础,同时关注一下学界的动态,一般都不成大问题,要害看自己的理论修养的应变能力。

2006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

1,有限责任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2,租赁合同可以随意解除,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

4,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5,这道题不记得了,不好意思。

二、简述(每题10分)

1,担保物权的特征。

2,股权转让中公示的效力。

3,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突破。

4,案例分析:甲欠乙20万元,甲与丙有一买卖机器设备的合同,甲已向丙交付机器设备,丙欠甲20万元。甲乙丙签订合同,约定丙向乙交付20万元的欠款。后来,他人对甲的债权到期,将甲价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强制执行。丙以无法履行为由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乙向丙请求履行,丙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抗辩,拒绝履行。

问:乙能否请求丙履行,丙能否主张抗辩?

5,抚养的顺序如何,处于不同顺序的人抚养义务的程度有何不同?

三、论述题(25分)

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2006民商法专业面试

面试要求:每人抽一张纸条,纸条上有两道题,应试者从两道题中任选一道作答。 1,简述合同相对性

2,简述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不安履行抗辩权

2,缔约过失责任

1,不安履行抗辩权

2,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1,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理由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1,法人代表人的地位

2,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如何认定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2,保证责任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精神损害赔偿

1,民法上三种归责原则的比较

2,动产抵押

1,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占有制度的立法理由

2,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1,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并举例说明

2,如何理解物权的绝对性

1,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为什么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2,意思自治原则

1,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为什么是私法?

2,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阐述对于担保法中重复抵押的看法

2,取得时效制度

1,商法中的保险合同

2,谈谈物权请求权

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做的民事行为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 2,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1,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得到保险金,是否为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委托物和脱离物的不同,为什么不同?善意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1,什么是物权请求权

2,物权的公示原则,为什么采用这个原则?设权登记有哪几种?

1,保证期间是否适用时效期间?

2,隐名代理,显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债的保全制度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2,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有什么关系?

2007民商法专业复试

1,对物权法定纷止争功能的评析(30)

2,论述公序良俗原则(30)

3,解释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原理(20)

4,解释过失相抵(20)

第14篇:民商法硕士毕业生个人简历

基本简历

姓名: 唐小姐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湖南

目前所在地: 顺德区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6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律师/法务/合规:法务专员、律师助理、法务助理:

工作年限: 0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顺德区 佛山 广州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2009-09 ~ 2009-12华东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所属行业:教育/培训/院校

担任职务: 教师

工作描述: 所教授的科目是物权法,所教班级同学期末考试全部通过,80%以上的同学获得了优,总成绩在同年级同学科排名第一

离职原因: 学期结束,教学任务完成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2009-06 ~ 2009-08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公司性质: 政府机关所属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担任职务: 实习生

工作描述: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整理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练习、接待当事人、课题调研等,通过2个月的实习,我熟悉了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书写、并对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调研,对该问题有较深刻的了解。

离职原因: 暑假结束,调研计划完成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2009-02 ~ 2010-05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法律

担任职务: 实习生

工作描述: 工作内容是负责法律法规的寻找,文书翻译、文书书写等工作

通过努力的学习和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表现优异,深受被带律师的好评。

离职原因: 实习期结束,需要回校准备考试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2009-01 ~ 2010-08上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所属行业:法律

担任职务: 办案秘书

工作描述: 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案件程序管理,联系当事人、庭审记录、相关文书的书写等。在此期间,独立处理案件20余起,熟悉了案件的处理流程和常用法律文件的书写,同时,通过积极地和仲裁员及当事人沟通,对案件快速平和的解决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华东政法大学

最高学历: 硕士 毕业日期: 2011-06-01

所学专业: 民商法

受教育培训经历:

2004-09 2008-06 湘潭大学 法学 毕业证

2008-09 2011-06 华东政法大学 民商法 毕业证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优秀

国语水平: 精通 粤语水平: 一般

自我评价

在专业学习方面,本人经过7年的法学学习,具备较强的专业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本人从事了较多的法律实践活动,能够较好的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在英语及计算机方面,本人已通过全国英语考试六级和全国计算机考试三级,能够运用英语进行翻译工作和日常交流,熟悉计算机的常用程序及其网络应用。

同时本人的学习能力很强,能尽快适应新的环境;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懂得通过团队的力量去完成工作;工作细心,有耐心。

第15篇:民商法考研试题20010

2007记忆版

一, 简答题(每题5分)

1,简述国际法上有效占领。

2,条约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4,简述国际法上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3、刑法369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仅包含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还是也包含破坏非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5、简述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权属的规定和以后历次修宪对此的修改和补充。

二、论述题

1、论偶然防卫 12’

2、论法治国家的公权力制约 20’

3、论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0’

4、论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种类。20’

三、案例

1、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而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双方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产生严重争议。汝阳县种子公司认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应按市场价执行。而伊川县种子公司认为应当依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根据该《条例》发布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政府指导价进行赔偿。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认定:《河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法院因此依据国家《种子法》而非河南省制定的《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对汝阳县种子公司进行赔偿。一审判决作出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要求“纠正一审法院法院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和的责任。”关于此项争议,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超越权限,其行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大不能对法院实施个案监督。后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认为一审法院不能宣布《河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自然无效

请问:

(1)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河南省大大监督一审法院的行为是否符合监督的方式和范围?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如何处理法律冲突?

2、甲明知A公司仓库没有财物,为试探乙的胆量,教唆乙说“我知道A公司仓库里有珍贵东西,你敢去头吗?”(大概意思)。晚上乙真的就去A公司偷盗,碰巧A公司有三台笔记本(价值3000元),乙抱着电脑出去时被保安B发现,乙为抗拒抓捕朝B腹部猛踢一脚,这时乙的朋友丙路过,知道真相后为帮助乙逃避抓捕也朝B腹部猛踢一脚。后经检查,B因为脾破裂死亡,但无法查出究竟谁所为。分析甲、乙、丙的罪责。

清华07法学考研综合卷二记忆版

一,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8分)

2,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8分)

3,简述肖像权和其法律性质。(8分)

4,简述著作权及其内容。(8分)

5,什么是营业转让?营业转让和企业合并有什么不同?(10分)

6,简述一般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8分)

7,简述经济法的整体调整性。(8分)

8,简述税收调控的局限性。(8分)

9,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制度?(10分)

10,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19分)

二,论述题

1,从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论述商业贿赂行为。(14分)

2,论述民事法律判决的效力。(14分)

三,案例分析

1,甲和乙为邻居,向来不和。一天,乙的住宅起火,甲视而不见。直至大火逼近甲的住宅,甲才奋力救火,并为此支出2000元的费用,并且甲的依附在救火过程中烧毁。另外,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事后,甲和乙就以上事项发生争议,请给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8分)

2,A,B,C,D,E五位股东各出资10万元,于1999年5月1日成立光华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30日A,B,,C,E四位股东讨论,决定将公司的营业期限延长,D股东对此反对。请问如果想让公司继续存在下去需要做些什么?D股东以何种形式表达其反对意见?陈述与此相关制度并加以评述?(20分)

第16篇: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书目

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民法类)

一、民法方法、民法史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美)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5、(意)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

6、(意)格罗索:《罗马法史》

7、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8、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二、民法总论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蒋学跃:《法人制度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10、[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

三、物权法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5、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9、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科2003年版。

10、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1、王泽鉴:《民法物权》(

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4、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5、[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四、债权法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

1、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王泽鉴:《债法原理》(

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杨桢:《英美契约法》(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罗伯特.A.希:《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与批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五、人格权法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杨立新:《人身权法》(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3、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5、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六、侵权行为法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杨立新:《侵权法》(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徐爱国:《英美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Steven.L.emanuel:Torts,中信出版社影印本2003年版。

七、亲属法

1、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科院007年版。

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八、其他

1、梁慧星:《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吴汉东:《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张新宝:《侵权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4、易继明:《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5、《月旦民商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类期刊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

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商法类)

第17篇:民商法研究生必看书目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民法学》阅读书目 通读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一、民法总论

1必读书目

A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B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C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D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0底出版)

E 周木丹:《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 参考书目

A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B 卡尔拉仑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C 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D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E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F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G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H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民法学方法论和案例研究方法

1、必读书目

A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B 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出版社 C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D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E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F 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2、参考书目

A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B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

三、物权法

1、必读书目

A 王利明:《物权法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B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C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

D 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E 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F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参考书目

A 梁彗星主编:《中国物权法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B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C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D 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E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F 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G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

五、债和合同法

1、必读书目

A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

1、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B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2001年

C 崔建远:《合同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

D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

E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F 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

2、参考书目

A 王利明:《违约责任轮》(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B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C 龙翼飞主编:《新编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D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E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F 王泽鉴:《债法原理》(

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G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

H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五、侵权行为法

1、必读书目

A 王利明主编:《民法 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B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C 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

D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

E杨立新:《简明类型侵权发讲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2、参考书目

A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B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C 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

D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E 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六、人格权法

1、必读书目

A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B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方正出版社,2002年

C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D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

2、参考书目

A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

B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

广西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生必读书目

孟勤国

一、指定参考书:基础性强,基础知识,原理。

(一)教材:

1、民法学,彭万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0年代后期水平。

2、中国民法,佟柔,法律出版社,80年代末~90年代初水平。

(二)参考:

3、民法初论(上、下),王利明。(80年代中期水平,硕士生时写,传统民法,中国旧民法,罗马法,移植了外国民法学)

4、民事侵权行为法,张新宝。(90年代,《法学研究》社长,法学所,内稿多;《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全国性强,均权威刊物;中国社会科学)

5、南方法学纵横,孟勤国,广西人民出版社,83~89十五年西大法学院学术荟萃。

6、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佟柔,综述性。

7、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

8、中国民法学(民法物权),(缺)。

二、选定参考书:专业性强,理论性。

(一)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

(二)商事法研究,王宝树(原社科院,清大法学院长)。

(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台),1~8。(德国留学8年,大陆法系,由此可了解台湾民法,30年代民法典,侧重保护私有制)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阅读书目

一,民法总论

1必读书目

A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0底出版)

B 董安生:《民事法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C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D 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E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 参考书目

A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B 卡尔拉仑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C 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D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E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F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G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二 民法学方法论和案例研究方法

1 必读书目

A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B 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出版社

C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D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E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F 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2参考书目

A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B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

三 人格权法

1必读书目

A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B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方正出版社,2002年

C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D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

2参考书目

A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

B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

四 物权法

1必读书目

A 王利明:《物权法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B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C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

D 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E 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F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参考书目

A 梁彗星主编:《中国物权法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B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C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D 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E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F 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G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

五 债和合同法

1必读书目

A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

1、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B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2001年

C 崔建远:《合同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

D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

E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参考书目

A 王利明:《违约责任轮》(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B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C 龙翼飞主编:《新编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D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E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F 王泽鉴:《债法原理》(

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G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

H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I王利明、崔建远合着 《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六 侵权行为法

1必读书目

A 王利明主编:《民法 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B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C 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

D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

E杨立新:《简明类型侵权发讲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2参考书目

A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B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C 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

D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E 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人大的法学复印资料《民商法》系列、《法学家》、《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上海的)等杂志。

民商法专业读书参考

一、清华民商法专业(博士)

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3.(美)罗尔斯:《正义论》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5.(法)卢梭:《社会契论法》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7.(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9.(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10.(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

11.(英)梅因:《古代法》

12.(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13.(意)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

14.(意)格罗索:《罗马法史》

15.(德)科茨等:《比较法导论》

16.(美)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17.(德)科茨:《德国民商法导论》

18.(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19.(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20.(英)劳森等:《财产法》

21.(英)科宾:《科宾论合同》

2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23.梅仲协:《民法要义》

24.史尚宽:《民法总论》

25.史尚宽:《债法总论》

26.史尚宽:《债法各论》

27.史尚宽:《物权法论》

28.谢在全:《物权法论》

2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30.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31.周枬:《罗马法原论》

32.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

33.马俊驹等:《民法原论》

34.江平:《法人制度论》

35.社科院物权法起草小组:《物权法建议草案》

36.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37.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38.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3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

40.郑成思:《知识产权法》

41.张国健:《商事法论》

4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

43.梁宇贤:《公司法论》

44.江平:《公司法教程》

45.L.C.B.Gower Gower’s principle of Modern Company law

46.HamiltonThe Low of Corporations.

47.David L Ratner Securites Regulation.

48.刘甲一:《票据法论》

49.施文森:《保险法总论》

50.(日)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

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指定阅读书目

(带“△”符号者为必读书目,其它为选读)

基本要求:

1、两学年内共30本必读书,每学年15本,每学期7.5本,选读书56本(套)。

2、每位同学从导师所开书目中列出每学期读书计划,报导师备案(每学期开始二周内可经导师同意后调整读书计划)。

3、学期期中、期末由导师组织交流读书心得,并由导师核查提问。

(200

1、2002级硕士研究生参照执行)

(一)民法总论、民法史

德国民法总论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着 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中国民法史 叶孝信 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版

民法要义 梅仲协 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罗马法史 [意]朱塞佩?格罗索 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8卷) 王泽鉴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

民商法论丛 梁慧星主编 法律出版社

判解研究 王利明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民法解释学 梁慧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民法总论研究 王利明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 史尚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德国民商法导论 [德]海因?克茨艾着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美]艾伦?沃森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比较民法学 李双元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二)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研究 梁慧星 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

△物权法研究 王利明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德国当代物权法 孙宪忠着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法国物权法 尹田着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物权法原理 陈华彬着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物权变动论 王轶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物权法论 史尚宽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三)合同法

△合同法研究 王利明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韩世远着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违约责任论 王利明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英美契约法论 杨桢着 北大出版社1997年版

二十世纪契约法 付静坤着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法国现代合同法 尹田着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合同法 [美]CLAUDE D?ROHWER 等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四)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王利明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英美侵权行为法 徐爱国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侵权法(英文本) [美]爱德华?T?柯恩卡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张民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侵权法评论 张新宝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五)商法总论

△商事法论 张国键 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

△现代商人法研究 郑远民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比较商法导论 任先行、周林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德国商法 范健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英国商法 董安生编译 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中国商事法 王保树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中国商法总论 董安生等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国际贸易法文选 [英]施米托夫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商事法论集 王保树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7年至今 商法总论 徐学鹿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外国民商法精要 谢怀栻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 江平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六)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法则 [美]罗伯特?C?克拉克 着 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

内幕交易论 杨亮 着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美国证券法 高如星、王敏祥 着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美国证券法律例解析 朱伟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 张开平着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公众公司与股权证券 何美欢 着 北大出版社1999年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刘俊海 着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证券法律评论(第1-3卷) 郭锋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

1、200

2、2003年版

公司法通论 周友苏 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 齐斌 着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证券法律制度研究 杨志华 着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虚假陈述证券侵权民事赔偿通论 郭锋 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 郭锋 着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公司法修改纵横谈 郭锋等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中国证监会 编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投资者权益与公司治理 郭锋 着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创新 郭锋等着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 布莱恩贝?紫芬斯着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朱慈蕴 着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证券管理法 [台]余雪明 着 出版社

企业和公司法 史际春等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证券管理法(英文本) DAVIDL?RATNER着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张舫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七)经济学、金融学

△经济学(上、下册) [美]斯蒂格利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 [美]T?福雷德?威斯通 经济科学出版社

管制与市场 [美]丹尼尔?T?史普博 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 [美]艾伦?加特 着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法律的经济分析 [美]理查德?A?波斯纳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企业的经济性质 路易斯?普特曼等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2000年版

所有权、控制与企业 [美]哈罗德?德姆塞茨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企业的产权分析 费方域 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反托拉斯经济学 [美]威廉姆森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契约经济学 [美]科斯等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法和经济学 [美]罗伯特?考特 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新制度经济学 埃瑞克?G?菲台博顿等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张维迎 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 [美]拉齐恩?萨丽等 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中国证券市场论 袁东 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厉以宁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规范与国际化 曹凤歧主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制度 胡继之主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证券交易制度论 何杰 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附:

学术期刊、网站可参看:

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法学家

法制日报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财政金融、投资与证券

各高校历届民商法硕士、博士论文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私法网

三、华科大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生必读与参考书目

民法总则部分

(一)必读

德国民法总论,(德)梅迪库斯,法律出版社,2000年

德国民法通论,(德)拉伦茨,法律出版社,2003年

罗马法原论,周枏,商务印书馆,1994年

(二)参考书目 民法解释学,梁慧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德国民商法导论,海因·刻茨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刘得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曾世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梁慧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罗马法教科书,(意)彭梵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外国民商法精要,谢怀栻,法律出版社,2002年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美)艾伦·沃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第18篇:民商法专业毕业生自荐信

尊敬的HR:

你好!我的名字叫xiexiebang,我是一名**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专业的好范文,今年26岁。我本科毕业于湖南省**大学法学院,现在是**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专业研三的学生。经过7年的法学学习,我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良好的法学素养,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这7年中,我曾获得大学新生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两次丙等奖学金,三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以及新生奖学金。在学习的同时,我还积极参与学校的社团活动。

我曾担任过大学法学院学习部部长,大学法律援助部副部长,**政法大学勤工助学部副部长。这些社团活动,培养了我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另外,我还利用暑假和业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曾在上海仲裁委担任过办案秘书,在**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担任过教师,在天闻律师事务所担任过律师助理,在上海市**区法院从事过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加强了我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生活中,我是一个性格开朗,随和,比较容易亲近的人。我有很多朋友,我们之间建立了真挚的友谊。当困难来临时,我们一起想办法克服,当我们取得成绩时,我们一起分享成功的快乐。我爱好广泛,最喜欢的是体育运动,特别是跑步,我觉得跑步不仅能锻炼我的身体,还能减轻我的学习、工作压力,让心情变得更加愉悦。

当然,每个人都不是完美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孔子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我自身的努力,通过领导、同事对我的帮助,我一定不断改正我的缺点,成为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iexiebang

第19篇:清华大学民商法考研经验

2018清华大学民商法考研经验—新祥旭考研辅导班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

5、英语8

3、法学综合1

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四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6、程啸《侵权责任法》

7、何俊萍、郑小川、陈汉《亲属法与继承法》

8、江平主编《民法学》 宪法部分

1、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精读)

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精读) 法理学部分

1、高其才《法理学》(精读)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

3、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三)英语

1.朱伟《恋恋有词》

2.李剑《李剑考研英语词汇真经》 3.朱伟《考研英语写作宝典》

(四)政治

考研政治我只认肖秀荣,17年最后四套卷八套卷大题押题非常精准,谁用谁知道,另外还背了风中劲草。

三、各科经验

(一)政治

高中学理,大学政治课也没有认真听过,对思想政治课确实比较厌烦,为了考研从零开始学政治。 从五月中旬开始看肖老师的精讲精练,(不用担心大纲还没出来会不会有很大变化,每年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有变化肖老师也会在大纲公布时及时补充。)第一遍看一定要认真,把重点在书上直接给画出来,后面看起来背起来就轻松很多,到六月中旬把精讲精练看了一遍。期末考试完之后开始看第二遍,这时候每看完一个部分就把1000题相应部分练习写完。

十一月之前不建议背大题,主要针对选择题,毕竟专业课有太多东西要记了,十一月之后结合风中劲草开始背诵大题,尤其是八套卷和四套卷上的大题,最好都给背了,我就吃了没有全部背的亏。

第一遍过的时候花费时间较多,九月初之后每天花两个半小时在政治上。(上午9:00——11:30)

(二)英语

英语用恋恋有词,听朱伟的课,针对性极强,可以说朱伟的课大概是考研复习中唯一的乐趣了。

最好再加一本像李剑这种的单词书,单词书虽然枯燥,不得不说英语阅读和写作的制胜法宝就是单词量。李剑的书我前前后后翻了不下4遍,没事翻一翻,结合真题句子把单词用法搞清楚。

英语真题一定要认真对待,万万不可糟践,要做真题就用下午两点到五点的时间做完整的一套。事后把每一篇文章的每一个句子都琢磨透。 别因为开始做题错的多苦恼,我第一次练真题客观题错了将近一半,最终考研英语83分(客观题只有完形填空错了三道)。写作和翻译上吃了亏,写作和翻译确实没有下功夫,可以此为戒。

(三)商法

商法学以施天涛老师的《商法学》和《公司法学》为核心,用这两本书搭建知识体系框架,整理笔记。总论、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每个都可能出题,一旦考到起码就占20分,切记不可偏废。

上述两本书是笔记的大头,用《公司法原论》、《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加以补充,剩下的书阅读了解,知道不同的观点和理论就可以了。

到九月底之后我就把所有书都放在寝室了,去图书馆只带笔记和法条,背整理的笔记,实在有不明白的地方再回头翻书。

(四)民法

民法以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的三本书为核心,本科对民法就非常感兴趣,总感慨民法体系之精巧。民法学习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民法思维,在基础知识掌握之上的民法思维。17年民法的题出的就非常灵活,只凭借记忆绝对难以驾驭。

民法更需要多看多想,当然这也不是说上面商法不需要想,民法更强调其体系,更注重逻辑。民法学习除了笔记,更需要经常把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把分论和总论联系起来,把各个权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搞明白,这就要求对于民法体系、权利要件的牢固掌握。

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和韩世远老师的《合同法总论》就是非常合适的培养民法思维的教科书,也要精读,并整理笔记。剩余书同上,了解其体系知识即可。 同商法,九月底抛弃课本,后面复习依靠笔记和法条,不明白再回去翻书。

(五)法理

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一定要认认真真仔仔细细的精读,并且做笔记。这么说吧,改革后的考试题全部能从这本书里面找到答案,熟练掌握这本书,综合卷法理无忧。

严存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也要读,作为答题时候的补充。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培养法理学思维。

(六)宪法

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是课堂讲稿的整理,读起来非常亲切的一本书,《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虽然不够亲切但是确实是从学理层面详细介绍了林老师的规范宪法学。这两本书都要精读,并且尽量在九月底之前抛弃课本。

四、其他

(一)关于复试

复试以后应该每年都是七进五了,过了初试基本上半只脚已经踏进了清华法学院了,复试笔试民诉就用张卫平的书就可以,面试也都是初试累积下的结果。观察发现基本上初试是什么水平复试不出差错的话也都稳定在相当的水平。虽然复试被老师吊打,但是居然还是拿到了复试第一的成绩,也算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吧。

(二)权衡司考和考研 当时想的很清楚,一定要读研究生的话,干嘛着急大三司考呢,大四毕业的时间刚好准备司考啊。

(三)关于抛弃教材的时间

越到后期笔记越发重要,十一之后的复习就依靠笔记了。个人建议一定要在九月底之前能够抛弃书本,实在搞不明白的地方再重新回归教材。

(四)心态

考研一定要沉下心来,这就是一场修行。心情上的波动很正常,及时调整过来就好,所以前面才会说计划要有点弹性。我在十二月后考试之前几乎每天都失眠,掉头发,还好有一起考研的小伙伴可以相互鼓励,相互支持。

(五)结

希望这些能对有心人有所帮助,最后送大家一句鼓励我不断前行的话——越努力,越幸运;越独立,越自由。

第20篇:人大民商法专业课试卷

2005年人大民商法专业课试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隐名合伙

2、债权让与

3、转继承

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5、别除权

二、简答(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

2、简述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影响。

3、简述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三、论述(每题25分,共75分)

1、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2、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

3、论关联交易的性质和效力。

《民商法论文.doc》
民商法论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