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学校

2022-06-07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贵州省财政系统财政文化建设征文

贵州省财政系统财政文化建设征文

新时期做好乡镇财政工作的思考

盘县乐民镇财政所

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近年来,乡镇财政的职能正发生重大转变,由过去注重向千家万户抓收入的“征管型”,向面向农村实施公共财政政策的“服务型”转变;由过去负责农业税收征管的“单纯业务型”,向落实财政政策的“综合协调型”转变;由过去组织收入为主的“收入型”,向以管理财政收支的“收支并重型”转变。面对乡镇财政职能的转变,怎样做好新时期乡镇财政工作,也就成了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大课题,在此谈谈自己初浅的看法。

一、当前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矛盾

当前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存在五个方面的矛盾,一是思想上的矛盾。乡镇财政资金的有限性与支出无限性难以调和的矛盾;二是现实中的矛盾。乡镇财政资金的有限性与乡镇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的无限性难以解决的矛盾;三是工作上的矛盾。乡镇全局工作所需资金的统筹考虑与方面工作所需资金的特别要求难以协调的矛盾;四是政策上的矛盾。乡镇财政资金的有限性与政策要求安排资金的不科学性难以兑现的

矛盾;五是职能上的矛盾,乡镇财政管理对单位的约束、财政改革对单位利益的调整所造成的矛盾难以平衡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来源少,支出压力大。随着农业税的免征,支撑乡镇财政的主要财力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只能保“吃饭”,勉强维持运转。乡镇公共建设和公共服务财政仅依靠弱势的农村经济和微小增幅的工商税收和财政“两税”来维持,缺乏稳定的高收入来源。而支出责任却一层层向下转移,中央出台的一些增支政策要靠地方自行消化,使乡镇财政支出压力加大。落实到具体事务,乡镇财政所承担的大多是一些刚性强、欠账多、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的支出。如农村教育、民兵训练、优抚等,还有道路、危桥、医疗、文化及其它一些社会福利项目,也主要由乡镇配套组织实施,支出压力大。

(二)涉农补贴项目多,监管压力大。目前,国家涉农补贴有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家电下乡等30多项,但各项补贴资金的数据录入、上报、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都通过乡镇财政来完成。分户、存折挂失、实际种植面积等数据变化较大,乡镇财政监管压力大。

(三)支农资金游离于乡镇财政监督之外,绩效评价难以开展。目前,各级财政系统安排的支农项目资金,乡镇财政已经参与监督管理,但上级各部门安排的水利、道路、林

业、农业等“条块”支农项目资金,乡镇财政很难参与监管,往往是“看的见的管不着、管的着的看不见”,导致很多涉农项目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绩效评价难以开展。

二、做好新时期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乡镇取消农业税后,工作任务相对于改革前来说业务量反而越来越大。目前乡镇财政正处于转型阶段,原有的一些职能还不够规范和完善,新增的涉农补贴审核发放、其他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等职能尚未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亟需加强统一政策指导和协调。

㈠立足镇情抓财源建设

要解决乡镇财政困难问题,最根本的是生财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对乡镇扶持、发展的财源建设项目,在税收分成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各乡镇应因地制宜,开发项目,制定措施,发展经济,壮大乡镇财源,增强财政增收的后劲。

1、大力加强农业,稳定基础财源。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乡镇财政的基础财源。新时期,应以优化农业结构为重点,突出发展创税农业。一是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经济作物,突出扶持发展优质水果花卉、无公害蔬菜、特种养殖业等经济作物;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三是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加快农产品基地化建设;

大力扶持、组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通过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实现加工增值。

2、加快工业发展,壮大支柱财源。工业是地方财政的支柱,抓住了工业,就抓住了财源建设的关键。财源建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文章:一是引进来。具体是引进资金、项目和人才。抓好招商引资,搞好对上、对外联系,争取引进更多的资金用来发展企业;二是靠上去。根据企业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向国内外知名大企业靠,搞好优势互补,带动企业发展。

㈡严格乡镇财政管理

1、严格财政法规管理

依法征收、加强征管。不断强化征管手段、完善措施、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格减免政策,打击偷逃欠税,确保应收尽收。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各方面抓收入的积极性,协调与国、地税部门的工作关系,抓好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使乡镇财力在经济发展中快速增长。依法支出、严格预算。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的要求,将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坚持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确保运转,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的原则编制乡镇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报乡镇人大会审议批准。本年度预算经大会审议批准后,严格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严格控制各种不合理开支。

2、严格财政资金管理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随着国家转移支付力度的不断加大,上级财政对乡镇投入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为防止挤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一是将“按法律规章办事”作为抓专项资金管理的核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运转,既不越轨,也不变通。二是抓责任落实。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本单位资金安全运行负全责,实行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负责、主管领导对一把手负责,层层落实专项资金安全运行的管理责任。三是抓前期工作。严格项目的筛选,加强项目方案的设计,加强项目储备。四是抓项目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合理、安全,高标准、严要求搞好工程建设。五是抓竣工结算。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六是抓档案管理。将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全部保留下来。

3、严格财务基础管理

严格乡镇部门财务管理。乡镇所有非垂直管理单位全部纳入预算;财政拨款、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全额、准确编入预算;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政府采购按照目录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整、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财

政投资评审标准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支出核算明细、合理规范,符合会计制度;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统

一、真实、合法。规范村账乡代管工作。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在维持村级各项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权“五权”不变的情况下,将村级所有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建立健全村民理财小组,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确保乡镇财政所业务力量。乡镇财政正处于转型期,业务量大,应配备6名左右的业务力量,为搞好乡镇财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㈢注重协调方法

乡镇财政正处在转型时期,很多职能和规章尚未完善,执行过程中需要探索、总结、提高。在此阶段,应特别注重协调方法。一是向上协调——注重汇报,取得信任和支持;二是横向协调——注重谦虚,取得理解和配合;三是向下协调——注重服务,取得拥护和支持。只有注重了协调方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加强乡镇财政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财政政策,兢兢业业,廉洁勤政,强化内部监督,加强财政监管,才能做到财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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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学校 2015年秋季开学工作暨“护校安园”行动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转发的紧急通知》(黔教督〔2015〕25号)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开学工作暨“护校安园”行动落实情况交叉督查的补充通知》(黔教督〔2015〕26号)要求,现将学校“护校安园”行动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情况

(一)开学条件保障情况 8月31日学校召开行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了2015年8月30日全省教育系统新学年开学工作视频会上对新学年提出的“八点希望”,积极作好开学前各项准备工作,保障开学正常秩序。至2015年9月7日止,教职工及时到岗,2014级学生返校1737人,2015级春季报到878人;学生流失276人,其中退学10人,学生流失率为9.55%。经检查,学生资助政策措施到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困难或学习困难而失学2人。学生使用正规出版社的教材,未强制订购教辅资料;饮食、住宿、用水、用电等各项后勤保障情况良好,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经过检修,运行良好。 开展了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爱”教育活动和节粮、节水、节电“三节”主题教育;落实开学升旗仪式、主题班队会、收看《开学第一课》节目,开展纪念抗战70周年系列活动。

(二)护校安园”行动落实情况 2015年春季至今我校相关部门连同辖区珍珠河派出所共对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场所进行了10余次安全隐患排查,收缴铁棍、木棍、管制刀具、大功率电器等100余项,查处私接电源插座等60余个(所缴物资存放在保卫科保管室),大大减少了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事件的发生几率。2015年8月制定《贵州省林业学校“学校安全月”活动工作计划》,正在实施。 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对“三防”的物力和人力的投入。2015年学校共配置保卫科人员10名、门卫室4人、校卫队15名、教官队10余人。宿舍管理人员14人(名单附后)。2015年共投入监控设施、警务用具资金10余万元。在校园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均安装了监控设施。 2015年保卫科通过大课堂等方式对在校学生2000余人进行了防毒禁毒、防传销、防性侵、交通安全、网络安全(防网络诈骗)、消防知识、治安案件等知识讲座。(各类讲座PPT在保卫科存档)发放各类宣传守则2000余份。聘请辖区派出所民警秦凤阳为我校法制副校长定期对在校师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培训。积极联系辖区派出所不定期对我校校内和学校周边进行警车巡逻和民警巡查,建立了警校长效联动机制,遇到重大事件时民警10分钟之内赶到校园事故出发地.消防安全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档案,配备了100余组消防灭火器和其他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维修,使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学校安全管理情况 学校实验实习实训人员均受过培训,操作规范,建立了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以及实验用废弃危化品处置备案制度,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完好有效,制定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 以学校食堂为重点,学校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坏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得到落实,学校饮用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上墙,并落实。 现有电锅炉1台,已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开展了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四)校车安全管理情况 学校无接送学生的校车,仅有2辆教职工交通车。交通车为正规厂家生产,驾驶人员资格符合要求,无超速、超员、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校园内设置了限速牌和减速带;学校门口道路两侧设置警示牌2块,但无减震带(已多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厅,至今未能解决)。

(五)学校舍安全管理情况 已对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餐厅、图书馆、实验室、教室礼堂、锅炉房、配电室、在建工地等隐患定期进行排查,建立完善校舍安全档案。校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已进行安全培训等。

(六)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学校存在办学不规范问题:1.上半年学生资助金专项监察发现2013级、2014级违规代收费问题,现正在进行清理整改;2.2013年为完成“百校大战”工作任务未经批复招收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3000余人,正在进行分流;3.目前护理专业办学规模偏大,正在压缩精减。 2015年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园网和学校大门进行公示;未订购校服。各专业课程安排是合国家和省级规定,基本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要求,寄宿生作息时间安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实际。

(七)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学校教职工编制为280人,2014年新增46人,2015年新增12人,现有专兼职教师349人,生师比16.1:1,符合要求,音体美教师满足教学需要。新工资调整方案落实到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文件已传达学习,目前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存在有偿家教情况。

(八)教育信息化开展情况 学校拥有多媒体教室44间,学校100M宽带接入;“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及教师培训工作等教研活动正在开展情况。

(九)校园文化建设情况 围绕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开展系列主题教育,学校制订了《贵州省林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实施办法》,并对学校教学楼、校园道路、学生宿舍楼进行命名,宣扬职业精神。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教学楼分别命名为:明德楼、崇德楼、厚德楼、润德楼;学生公寓分别命名为:乐学苑、善思苑、自律苑、励志苑、知行苑、致远苑、明礼苑;校园主干道分别命名为:团结路、诚信路、敬业路和友爱路 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廉政文化进校园、军训、“献礼中国教育梦,唱响职教好声音”合唱大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注重教育教学活动和团队活动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做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努力创设良好的育人氛围和环境,2015年学校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学生宿舍老篮球场改造工程及校园道路“白改黑”改造工程等三个项目。

(十)素质教育开展情况 牢固树立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办学,确定了“以林为优势,农为特色,非农并举”专业格局,明确特色发展的办法思路,制定了学校十二五规划,并每年逐步实施。 有递进层次、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德育目标、德育计划,德育渗透于教学全过程;做到科学安排学生学习、生活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不少于一小时;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学校林业系统职工培训、农林非全日制教育、新型农民培养工作较为突出;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满意度提高。

二、存在问题

1、学校大门外交通安全隐患大,环境整理难。一是学校大门处于210国道卖酒坡下坡位,来往车辆多,车速较快。虽然学校争取息烽公路管理局的支持,在大门两侧设置了提示牌,却不能设置减速带。二是学校因学生人数较多,当地农民在大门外占道经营,停放摩的,环境难以治理困难大。与交警大队、扎佐镇城管协商治理,却难以治本,无法杜绝。

2、学校交通车无法取得市通行证,教职工乘车不方便。

3、学校有近6000学生,学生宿舍供水、食堂就餐等后勤保障不足,学生意见较大。

4、学校办学行为欠规范:一是存在违规代收费问题,现正在进行清理、整改;二是护理专业规模偏大,师资设备不足。

5、学校教育“9+3”计划“百校大战”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大,至今未得到上级专项经费支持,目前项目已交付使用,学校5000万元债务风险难以化解。代建企业和农民工多次围攻学校要求支付工程回购款,学校无力支付,校园安全稳定隐患突出。 贵州省林业学校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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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各类学校大全

1.小学

(1)朝阳小学

地址:红花岗区中华南路9号

简介:遵义市朝阳小学始建于1910年3月,由当时的丁字镇中心小学、私立杰生、城成小学合并组成。办学快有一百年的历史,枝繁叶茂、硕果累累,于2010年7月16日举办百年校庆。

(2)同济小学

地址:汇川区福州路14号

简介:学校创建于1972年8月,前身为长征电器集团公司子弟学校,2000年3月从长征公司移交至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为遵义市汇川区政府)归口管理,是当时遵义市两城区最大的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之一。2005年8月,同济学校初中部并入遵义市十六中,至此,同济学校成为一所完全小学,更名为遵义市同济小学。近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全校教职工努力拼搏、锐意进取,现已发展成为汇川区一所示范小学。 (3)航天小学

地址:汇川区大连路中段航天社区旁

简介:遵义航天小学坐落于遵义市大连路,创建于1993年。现已拥有50多个教学班,在校学生多达3000多名,174名教职员工。名副其实的“花园式”育人环境。 (4)老城小学

地址:红花岗区玉屏路11号 简介:现校址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玉屏路11号。校园占地面积6171㎡。校舍建筑面积4665㎡,全校在职教师54名,平均年龄37.9岁。全体教师均获得教师资格证。其中,中共党员19名,民革党员3名。现在校学生人数1266名,男生641名,女生625名。共18个教学班级,设置1—6年级。每个年级3个班,平均班额70.3名。 (5)文化小学

地址:红花岗区杨柳街39号

简介:遵义市文化小学始建于1906年,有着近百年的悠久历史。学校地处历史文化名城遵义长征系列教育街,与闻名中外,彪炳史册的“遵义会议会址”比邻而居,与“红军总政治部旧址”隔巷相望。解放后,文化小学多次得到各级领导的关心,胡耀邦、伍修权、杨秀峰、童小鹏等领导人曾先后到学校视察,为学校题词。1998年,江泽民主席亲笔为学校题写“八一希望学校”校碑。国家教育部陈至立部长到学校视察,高度评价了学校的工作。省市各级领导也多次到学校视察和指导工作。贵州省副省长马文骏为学校题写了校名。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从五十年代至今一直是黔北地区的窗口和示范学校,六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两次被命名为省重点小学,1992年成为全国160所名校之一。 (6)洛江小学

地址:桃溪路47号贵绳社区一区25栋

简介:洛江小学位于遵义市城南,洛江河畔,老鸦山下。学校创办于1944年2月,旧称赐麟阁民国小学;1950年更名为兰村小学;后来更名为南关小学;1969年2月由八七厂革命委员会接管;1971年4月遵义市南关小学由八七厂接办,改名为八七厂红程七年制学校;1972年随厂更名为遵义市金属制品厂子弟学校;1982年1月随厂名更名为贵州钢绳厂子弟小学;同年8月分为中学、小学,为贵州钢绳厂子弟中学、贵州钢绳厂子弟小学;2009年1月移交地方政府办学,同年4月挂牌更名为遵义市洛江小学。 (7)育才小学

地址:汇川区大连路461-、463号

简介:现有教师编制数62人,现任课教师55人,学生1383人,属遵义市汇川区大型直属学校之一。在学校34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独特的校园文化在学校34年的发展历程中,培养了数千名合格学生,但学校最突出的是由当年的大力组织农业科技活动,发展庭院经济,走特色办学之路转向以“诵读经典,弘扬国学”,创建平安和谐校园,逐渐形成独特的校园文化

(8)中华小学

地址:中华北路606号 (9)东风小学

地址:红花岗区中华北路661号 (10)长征小学

地址:红花岗区沙河路8号 (11)天义小学

地址:汇川区天津路、人民路与沈阳北路之间

简介:天义学校创建于1965年,具有45年的办学历史,现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地处天津路、人民路与沈阳北路之间,交通便利,新规划的校园占地18000㎡,现有教学楼两栋。小学部教学楼教室12间。新修建的综合教学楼教室共13间,理化生、科学实验室各一间,各类实验器材按一类标准配置,图书阅览室一间,藏书2万余册,计算机专用教室一间,电脑50台,可容纳120余人的多媒体教室一间,其他器材均按一类标准配置。 (12)大坪小学

地址:汇川区衡阳路217号 2.初中 (1)一中

地址:红花岗区丁字口刘家湾

简介:遵义市一中校园占地47934平方米,教学楼、实验楼、篮球场等设施一应俱全,图书馆藏书80975册。学校教学设备先进,各班教室均配备“三机一幕”,各处、室和教研组办公室均有网络终端PC机。学校有多媒体网络教室4间、多媒体演示教室4间,计算机近200余台,建有100兆校园网,有贵州省“普通中学校园第一网”之说,已联接INTERNET、北京四中继往网校、101远程教学网和国讯网校(CHINA SCHOOL),设有校园调频教学电台(三频段),是一所省级重点中学。

(2)二中

地址:红花岗区中华南路165号

简介:遵义市二中学创建于1913年,始名遵义县立女子师范学堂,几经更名演变,1951年经上级审批,正式命名遵义市第二中学。 (3)三中

地址:红花岗区白杨路中段

简介:学校始建于1957年,经过50余年的发展,现有可容纳25个班的初中教学楼一幢,可容纳30个班的高中教学楼一幢,教室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多媒体教室3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250人上课),阶梯教室35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300人上课),还有音、体、美教室等;有实验楼一幢,实验室8间,可完成 理、化、生等各类试验;有学生宿舍一幢,可提供学生住校;有图书室200平方米,藏书五万余册,可容纳120人同时阅读;有200m的塑胶跑道,足球场、篮球场等体育活动场所,为学生提供了全面发展的活动空间。 (4)五中

地址:汇川区澳门路新交巷1号 简介:遵义市第五中学始建于1969年,是全国德育先进学校,贵州省二类示范性普通高中,坐落在树木葱茏的凤凰山北麓,是遵义市两城区一所依山而建的风景优美的省级绿色学校。 (5)六中

地址: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辅路 (6)七中

地址:红花岗区东欣大道3号

简介:遵义市第七中学2008年1月迁址到红花岗区南部东欣大道3号路旁,毗临忠庄河和海尔大道。学校占地面积18.6亩,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办学条件逐年改善,办学规模逐年扩大。2013年9月共25个班,学生1471人。学校在岗教职工92人,正高级教师1人,高级教师18人,一级教师29人。学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敬业精神进一步增强,师生参赛获奖逐年增加。 (7)八中

地址:汇川区西安路57号 (8)九中

地址:红花岗区中华北路605号 (9)十中

地址:汇川区遵师路51号

简介:遵义市第十中学始建于1973年,位于遵师路51号,毗邻遵义师范,学校占地面积一万七千多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七千多平方米;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90%;校园鸟语花香,香樟成林,环境清幽,师资过硬、设施齐全、管理科学,文化氛围浓烈,是读书治学的好地方。 (10)十一中

地址:红花岗区官井

简介:遵义市第十一中学前身是遵义初级师范学堂,创办于1909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后改为遵义府中学堂(俗称老三中),著名教育家黄齐生先生出任校长。(现二教学楼为黄齐生先生执教处)老一辈革命家及学者韩念龙、雍文涛、宦乡、周林、陈沂等曾在这里就读。校内有纪念西南巨儒郑珍、莫友芝的郑莫祠、长征时红军召开群众大会的“万人大会会址”等多处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占地面积21077平方米,校内有绿水明澈的荷花池,鲜花盛开的开放式花园,树木茏葱、四季常青,全市初中唯一的计算机城域网,音、体、美综合楼和塑胶跑道。是育人的好环境。 (11)十二中

地址:红花岗区大连路 (12)十三中 地址:南宫山镇 简介:创建于1969年,暨原铁道部贵阳铁路分局遵义市铁路子弟学校,地处遵义市南宫山。学校于2004年7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接管,更名为“遵义市第十三中学”,是一所隶属遵义市红花岗教育局的一所完全中学。力行四十载,桃李满天下,学校创办至今己培养很多的优秀人才,校友遍布海内外。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向复旦、同济、浙大、国防科技大、川大、天津大学、华东师大、解放军理工大等高等院校输送了1000多名优秀学生。 (13)十五中 地址:326国道边 简介:遵义市第十五中学(原新蒲中学),坐落在离市区11公里的新蒲镇旁的326国道边。以前,学校距326国道尚有数百米远;今天,它的运动场地已扩展到与326国道仅有一墙之隔。抬眼望去,错落有致的建筑群、宽阔的操场,让人一看便知这里是所规模较大的学校。 (14)十六中

地址:汇川区香港路620号 简介:遵义市第十六中学位于遵义市中心城区香港路620号,占地30余亩,建筑面积10500平方米。交通便捷,闹中取静,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15)十七中

地址:红花岗区桃溪路47号贵绳社区三区21栋 (16)航中

地址:汇川区广州路12号 3.高中

(1)航天高中

地址:汇川区宁波路176号 简介:遵义航天高级中学位于贵州省历史名城遵义市,系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所属航天部重点中学,是贵州省首批省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也是黔北地区一所大规模的高级中学。是贵州省“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贵州省“文明单位”和“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是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LOGO技术用于西部中学数学教学创新素质教育研究”和“整体构建学校德育体系深化研究与推广实验”的实验学校。 (2)四中

地址:红花岗区石龙路3号

简介:遵义四中建校于1915年,由遵义籍爱国教育家朱季瑜先生自东京帝国大学留学归国后创立,是我国在上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中成长起来的一批新式学堂的继承者之一,在遵义及全省享负盛名。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老校区(即校本部)位于遵义市历史文化重地——老城,现有高

二、高三两年级学生;新校区位于城市东郊尚在开发建设中的新蒲新区,高一新生在此就读。遵义四中于1953年成为贵州省首批三所重点中学之一,1992年列入《全国名校》。四中是贵州省德育工作先进学校、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示范学校、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省级示范高中。在贵州省以自由、开放、包容和人性化的教学精神特立独行。 (3)南白一中

地址:红花岗区银河南路 简介:遵义市第一高级中学(遵义田家炳中学)坐落在遵义市南部新城风景秀丽的桃溪河畔,始创于1938年,前身是豫章、玉锡、城成三所私立中学。学校于1980年被确定为省级重点中学,2003年元月被评为“省级示范性高中”,2011年被省教育厅确定为“贵州省新课改样本校”,同年被评为“贵州省青少年科技教育特色学校”。学校以“全面发展、健康发展、个性发展、整体发展、自主发展、和谐发展”为办学理念,秉承“博学、笃志、求实、创新”的校训,树立“团结、和谐、崇德、向上”的校风和“敬业、爱生、谨学、善教”的教风、“勤奋、自强、慎思、明礼”的学风,努力培育“封闭管理彰显成效,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办学特色。 4.大学

(1)遵义医学院

地址:汇川区大连路201号

简介:遵义医学院坐落在风光秀丽的历史文化名城——遵义。是贵州省省属重点建设高等医学院校。学校前身为大连医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本科医学院校。1969年为支援“三线”建设,经国务院决定,举院南迁至遵义,更名为遵义医学院,是全国唯一一所坚持扎根革命老区没有回迁的本科院校。经过67年的艰苦创业,学校有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多专业、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医学院校。根据2014年9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由校本部和珠海校区组成,占地面积3000余亩,建筑面积40万余平方米。涵盖6个学科。 (2)遵义师范学院 地址:汇川区上海路830号

简介:遵义师范学院位于闻名中外、有“转折之城、会议之都”美誉的革命历史文化名城——遵义市,是一所拥有百年师范传统的学府。1907年,遵义初级师范学堂在“兴学莫先于得师”的理念下应运而生,开启了遵义现代师范教育的先河,1958年正式成立遵义师范专科学校,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遵义师范学院。截止2013年,学校有四个校区,占地面积752亩,校舍面积33万平方米,在建新蒲新校区2000亩;固定资产总值1.9亿元;图书资料90.61万册;设有18个学院,普通本专科专业52个;现有在校生13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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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重点中专(35所)

学校名称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贵州省建设学校贵州省电子工业学校贵州省商业学校贵州省水利电力学校贵州省经济学校贵州省内贸学校贵州省机械工业学校贵州省旅游学校贵州省林业学校贵州省畜牧兽医学校贵州省财政学校

贵州省人民医院护士学校贵阳铁路工程学校

毕节地区卫生学校毕节地区工业学校遵义市体育运动学校贵阳市财经学校遵义航天工业学校贵阳市经济贸易学校

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贵阳旅游学校)凯里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道真自治县职业高级中学六盘水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兴仁县职业高中罗甸县职业高中

学校地址

贵阳市瑞金南路121号(南校)

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 304号(北校)

贵阳市白云大道234号贵阳市花溪区上板桥贵阳市花果园沙坡路124号贵阳市宝山南路82号贵阳市白云大道229号都匀市南工区(小围寨)

贵阳市富源南路186号(二戈寨)清镇市百花大道10号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医药工业园贵阳市乌当区洛湾贵阳市南垭路1号

贵阳市煤矿村巫峰路169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163

毕节市惠泉路138号毕节市双树路23号遵义市汇川区体育馆旁

遵义市宁波路中段

贵阳市龙洞堡见龙路250号贵阳市罗汉营路115号凯里市

道真县新城社区尹珍大道六盘水市八一路50号兴仁县文化南路罗甸县

遵义市职业学校盘县职业高中荔波县职业高级中学遵义县职业教育中心瓮安县职业高级中学思南县职业技术学校安顺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开阳县职业技术学校丹寨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

红花岗区东联线盘县红果干沟桥荔波县

遵义县南白镇合兴街30号瓮安县

思南县思唐镇江东社区(中天塔旁)安顺市开发区开阳县丹寨县

省级重点中专(37所)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12号(头桥)凯里市环城西路87号贵阳市白云区金园路

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237号毕节市张家坡

毕节信息工程学校

钟山区冶金北路镇宁县

凤冈县龙泉镇县府路24号余庆县白泥镇香港路13号桐梓县娄山关镇黑石溪贵阳市新华路99号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43号湄潭县城小北街正安县城东环路

绥阳县洋川镇平安东路91号

贵州省机电学校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贵州省消防学校贵州省物资学校毕节地区财贸学校毕节地区农业学校毕节信息工程学校黔西南州民管学校水钢职工中专

安顺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凤冈县职业技术中等学校余庆县职教中心桐梓县职业高级中学

贵阳市信息技术中等专业学校乌当区民族职业中学湄潭县职业高级中学正安县职业高级中学绥阳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

西秀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龙里县中等职业学校福泉市职业高级中学锦屏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榕江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节市职业技术高级中学织金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黔西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兴义市职业高中三穗县职业高中

松桃苗族自治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六枝特区职教中心习水县职教中心玉屏县职业技术学校水城县职业技术学校

黔东南州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遵义市第二职业高中赤水旺隆职业高中麻江县职业高级中学

安顺市西秀区龙里县福泉市锦屏县榕江县毕节市五里坪

织金县城关镇金北路80号黔西县黔西路224号兴义市文化路70号三穗县

松桃县蓼皋镇农中1号六枝平寨镇习水县职业高中玉屏县火车站小区六盘水市滥坝镇住武村凯里市麻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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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黔扶领(200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人省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资格。各市(州、地)、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及重点村(以下简称重点乡、村)可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第五条 申报资格。必须在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条件下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1)根据扶贫开规划建立项目库,按照先后缓的原则选择项目;(2)项目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概算标准参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投资补助参考标准》执行);(3)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及评估、扶贫效益分析;(4)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技术依托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重点乡、村根据本乡、本村扶贫开发规划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将所选择的项目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对项目进行初审,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州、地)扶贫办,由市(州、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审批权限审查立项;属于省级审批的项目,由市(州、地)扶贫办报省扶贫办审查立项。

第七条 申报内容和材料。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须报送《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书》,同时提供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及软盘等,一式两份,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间。县扶贫办应于当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报市(州、地)扶贫办;市(州、地)扶贫办应于当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属于省级审批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报省扶贫办。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审批

第九条 审批立项范围

(一)财政扶贫资金可予支持的项目:

(1)重点乡、村贫困农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2)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科技扶贫项目;

(3)重点乡、村实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重点乡、村实施农田水利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5)重点乡、村发展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等社会公益项目;

(6)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农民农业适用技术与非农技培训项目;

(7)贫困农户住房改造项目。

(二)财政扶贫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

(1)修建楼堂馆所及商品住宅的项目;

(2)部门所办的经济实体项目;

(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4)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未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6)无项目申报书或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

(7)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程序的项目;

(8)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扶贫资金的项目。

(三)不支持列有下列费用开支的项目: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交通工具及个人通信设备;

(4)弥补企业亏损;

(5)弥补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弥补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7)其它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审批权限。省扶贫办负责重点扶贫开发项目的审批。全省财政扶贫资金计划规模的50%下放给市(州、地)审批。由市(州、地)审批和县实施的扶贫项目均须报省扶贫办血案。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每年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计划确定后,由省扶贫办提出分配方案,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将资金计划下达到市(州、地)和县。市(州、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到县资金计划规模的50%,对单一项目申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审批立项范围进行审批,市(州、地)扶贫办合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并在下达项目资金起三日内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州、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州、地)扶贫办报省扶贫办审批,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对未立项批复的项目,不予下达项目资金。市(州、地)立项审批的项目,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立项范围和要求的,省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消或纠正。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到项目,验收到项目。

第十三第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审批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科技扶贫项目的实施方案须逐级审查后,报省扶贫办审批。其他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办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实施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规定及实施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质量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扶贫办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应建立标志牌。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专户管理。省、市(州、地)、县三级均须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报帐制管理。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制度。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稍大将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检查验收等情况在项目所在的县、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的管护。已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受益群休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

第十九条 项目的变更调整管理。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调整的,须将变更调整的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项目申报书按程序上报,按项目审批权取另行审批。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资金审批部门收回;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尚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资金审批部门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建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将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作为项目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省、市(州、地)、县下达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三条 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经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的;

3、项目计划、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组织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

第二十四条 验收程序。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项目计划和设计要求,及时组织自查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并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方法。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察看现场、走访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权限。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省级验收:由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项目验收。

地级验收:由市(州、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项目验收,检查项目比例应不低于当年下达项目总数的50%,随机抽查项目验收比例应不低于当年投入项目资金总额的15%。

县级验收: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县内的项目逐个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内容。(1)立项项目批准计划任务的实施地点、完成时间、数量、质量;(2)财政扶贫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3)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4)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5)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6)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标准。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验收报告。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验收报告。市(州、地)、县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须对本辖区内项目的验收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于年底前报上一级扶贫办。

第三十条 验收工作经费,从省下达的扶贫项目管理费中适当安排,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市(州、地)、县级财政补足。

第六章 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向、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和分配下达办法,按黔府办发〔1999〕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计委黔财预字〔2000〕159号《关于转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

1、以工代赈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投资量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要按基建程序逐步推进。一般项目可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

2、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属以工代赈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300万元),由省计委会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300万元以下项目,由地、县计划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市(州、地)与县的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自己决定。

3、凡列入年度以工代赈建设计划的项目都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设计审批工作。

4、以工代赈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5、国家资金对以工代赈项目的投入数额按现行办法执行(详见贵州省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暂行])。

第三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由相应行业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计划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检查验收。

1、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由原审批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以工代赈项目验收合格后,按项目性质和用途,分别由相应业务部门、当地政府或集体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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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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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财政学校校徽”的版权归属原设计者、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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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 1 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2 第六条 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基础设施“六个到村到户”。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主要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备案、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评估等;

(二)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项目备案、监管,协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三)县级主要负责项目审批、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 3 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四)乡级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检,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

(二)项目立项和审批。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 4 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项目备案。资金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 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县级批复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予以撤销、纠正。

第十一条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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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视情 6 况在项目所在县、项目所在市(州)其他县范围内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省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县下一年度资金。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釆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7 第二十条 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各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在地、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报送。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逐级报省、市(州)、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 8 加强管理。

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于15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县级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各县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9 第二十六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惩。具体评估办法由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省、市(州)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 10 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上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民生特派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 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口帮扶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1号)有关规定及对口帮扶双方商定的办法执行。

11 第三十五条各市(州)或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逐级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项目投向、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监管等具体内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规程、质量要求等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扶领〔2003〕4号)自行废止。

推荐第8篇:贵州省贵阳铁路学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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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教体发〔2009〕65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各省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 :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9号),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好的经验和建议,请反馈至我厅体卫艺处。

附件: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学校卫生组织机构,分别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校长负责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学校卫生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经费,完善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要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专题会议,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后,组织卫生、后勤、保卫、教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每年开学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报告网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做好学生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学校的卫生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学校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学校健康教育

第十条 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要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学期安排6-7课时,主要载体课程为《体育与健康》。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要充分利用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学校健康教育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要把膳食营养、预防结核病、艾滋病、食物中毒、地方性氟中毒等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列入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中小学健康教育师资以现有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和体育教师为基础。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完成规定的健康教育具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学校要通过有计划的健康教育,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形成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自觉采纳和保持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第四章 学校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治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认真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因病缺课登记、晨检及新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卫生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要求组织好学生体检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必须要求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向学生(家长)及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及学生群体健康的评价结果,对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转诊复查工作。对传染病人要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十六条 小学、幼儿园要在儿童入学、入托时认真查验接种证,督促无证或漏种的儿童家长及时完成补证、补种。

第十七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工作。

第五章 学校校园环境、教学和生活用房及厕所卫生

第十八条 学校校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要建立常规清扫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要做到地面清洁卫生、门窗墙面桌凳干净整洁,室内保持良好通风和采光。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固定的垃圾房或垃圾箱,对校园内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或定期清理。

第二十条 教室的采光照明要达到国家“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和“黑板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厕所卫生每日清扫和检查制度,定时冲洗、清扫、消毒。厕所要设洗手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理发室、厕所等,其选址、设计、用材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学校食堂食品及饮用水卫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审查换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的硬件设施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保管及加工过程,食堂管理人员、生产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等,均要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食堂及饮用水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库房验收、保管、领取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卫生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等。

学校食堂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库房、食品加工、分餐等场所禁止住宿或存放其它物品,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严禁采购和出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长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学校食堂要与固定供货商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保证质量安全。学校食堂从固定供货商处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商的工商营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身份证、健康证等资质证明,同时必须索取批量采购食品的相关质量检验(检疫)的有效合格证明及购货发票等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制售冷荤凉菜的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的餐饮具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必须持健康合格证及培训证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在食堂从业。

第三十条 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暂无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的学校,生活及饮用水源的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基本设施、水质检验要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供水的管理工作。凡是自抽、自备水或二次供水的学校,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蓄水池周围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沟、厕所、垃圾池等污染源;学校对蓄水池要加盖加锁,定期清洗,定期对水质进行送检监测。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量、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及设备,满足学生正常的生活及饮水需要。

用保温桶供水的,对保温桶应加盖上锁,应定期对保温桶彻底清洗。供应桶装水的,应在采购前向供水商索取合法的经营资质证明、合格有效的水质检验报告及送水员健康证明,定期对水质检测进行索证监督,每学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第七章 学校卫生保健室及人员配备

第三十二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要设立卫生室,按在校生规模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药品;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设立卫生室,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关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落实福利待遇,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明确本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学校卫生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学校的教学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个人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督促整改。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有关职责等行为造成学校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执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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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好服务于中小学生,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攻坚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有学生寄宿的农村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 制。

第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统筹用好各类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 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1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责任制,履行具 体管理服务职能,确保学生安全。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一日作息常规指导表》,规范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安排。各 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更详细的作息流程。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 质量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不得利用寒暑假、周末、节日及课余 时间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和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学习。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

第八条 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大体育、艺术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体育、艺术设施设备,并在 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开展各种体育、艺术活动;建立早锻炼制度,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 活动,培养学生健康体质、提 2 高学生艺术修养。

第九条 学校图书室、阅览室、计算机教室等要在课余时间、自习时向学生开放,班级要建立图书角(柜), 鼓励学生广泛涉猎课外书籍,丰富和拓展知识面。

第十条 要利用德育课、晨会、班团队会、自习、黑板报、墙报、校园广播、收看新闻联播等形式,向中小 学生开展以当前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内 容的时事教育,让中小学生了解世情国情省情,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取得的成就和进程,感受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信心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把第二课堂建设纳入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工作,配备必要的辅导老师,指导学生组建学生社 团、活动小组、兴趣小组等,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的课外活动以及其它综合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寄宿制学校信息化建设,推进多媒体教学进教室,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有效整合,构 建现代化课堂教学模式,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寄宿制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积极防范的意识和恪尽职守的意识,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将寄宿制学校安全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保障安全管理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按照学生规模 500 人以下(不含 500 人)聘用 2 至 3 名、500 人至 1000 人(不含 1000 人)聘用 3 至 5 名、1000 人以上按不低于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卫人员。对安全保卫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和突发事件处臵培训,使之具有处臵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珍爱生命、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等校外活动以及其它大型集体活动时,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学校每学期要邀请公安、消防以 及其它相关部门对学生开展防恐、火灾、地震等知识的安全应急演练。学校疏散通道要确保畅通。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 时消除隐患,预 4 防事故发生。 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

第十七条 严格门卫值班、校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 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 擅自离校。非特殊事由,寄宿制学生在中午和下午的就餐时间不得离开学校。

第十八条 加强校车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司机管理制度。校车行驶要严格遵 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加强对寄宿生返校、离校乘坐 车辆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超员车辆(含摩托车)。

第十九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妥善处臵,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 部门上报信息,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章 饮食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小学食堂一律自 办自管,实行公益性、零利润原则。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参与的食堂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食品原 5 料进货、查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财物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制度、餐具、炊具清洗及消毒制 度、食品 48 小时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学生食物中毒报告制度、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生饮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要求配备食堂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每天每餐饭菜明码标价,每月向师生公开食品采购进货渠道与进货价格、收支情况, 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寄宿学生可自带粮油、副食品,学校提供加工、加热的条件,尽可能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少数 民族地区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建立寄宿生信息卡,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来客和非 本室学生不得留宿,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和家畜。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 见的通知》配备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管理的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与所管理学生同性别。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 6 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有 2 栋以上宿舍楼的,男生和女生应在不同的宿舍 楼住宿,仅有 1 栋宿舍楼的,则应男生和女生分层住宿,并在女生住宿区域设臵管理人员。学生宿舍应保证一人 一床。每间宿舍应张贴有每位住宿学生班级、班主任联系电话、家庭详细住址、家长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宿管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遵循青少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学生作息制度。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不得早于 7:00,普通高中学生不得早于 6:30;晚自习时间不超过 2 课时;就寝熄灯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晚于 22:00,普通高中不得晚于 22:30。

第二十九条 每栋宿舍楼和每间寝室由住校学生担任楼长、室长,负责维护宿舍秩序,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六章 劳动实践基地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调剂、划拨、开发校内 闲散土地、租赁等形式,落实适当规模的荒山或土地,建立学生劳动实践基地或学校果蔬、养殖基地。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建 7 设工作作为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我省农村 基础教育和谐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大事来抓。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 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三十二条 通过建立劳动实践基地,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要通过加强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达到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伙食和营养,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标准,明确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和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基 地参加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实践技能和创造能力。要根据寄宿学生数量,确定劳动实践基地的种、养植规 模,作出科学的种、养植计划。把劳动实践基地建设成融教育教学、劳动实践、农科实验、生活娱乐为一体的育 人场所。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卫 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 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8 第三十五条 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在校园设臵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定期更换内容,做好卫生知 识宣传普及,提高学生卫生保健知识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设立学校卫生室,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 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配备校医,购臵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建立学生健康 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接受学生健康咨询。

第三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饮用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当地有城镇集中式供水 设施的应使用城镇管网集中供水,没有集中式供水设施的可使用自备水源供水,但要取得当地卫生部门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并定期检验。学校提供的饮用开水应烧至沸腾。

第三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每间教室应安放 1-2 个废纸(物)篓;每间宿舍应安 放 1-2 个废纸(物)篓;校园内道路两侧和操场周边等室外环境中应设臵垃圾箱(桶)。建立校园环境卫生、公 共场所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制度,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建立校园环境卫生定期大扫除制度,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

第三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浴室,在周末和课余时间面 9 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定期洗澡,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指导学生定期晒被褥消毒。

第八章 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条 寄宿制学校要积极探索“半军事化管理”,争取所在地军(警)支持,引进军事化管理理念,规 范寄宿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以军训为突破口,抓好新生的养成教育。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之际,都要对新生进行全员训。通过军训,快速营造一种全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增强学生适应能力;改变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加强纪律性、提高自制能力;构建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增强凝聚力;培养学生的坚强毅力;提高预防突发事件和应急自然灾 害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抓好“学生一日生活常规管理”,规范学生言行。学校根据“半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学 生一日作息常规》,对学生一天的生活、纪律、学习作出要求,从起床、三操、洗漱和整理内务,自习、上课、用餐、卫生、课外活动、午睡、晚睡、礼仪礼貌、出入校门等作出全面规定。

第四十三条 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让教职工理解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事业心,增 强责任感,提高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要求教职工在思想、品德、情感、意志、举止、风度等方面为 学生作出表率,保证“半军事化 10 管理”的顺利开展。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寄宿制学校管理纳入督学责任区工作任务。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 督导室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寄宿制学校,进行宣传表彰; 对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及卫生问题突出、群众反映较差的寄宿制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寄宿制学校检查、督导、评估办 法和奖惩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制学校进行检查和评定。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 克扣、挪用、贪污学校建设经费和学生补助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或个人,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住宿学生安全 事故的学校或个人要严肃查处,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已发文件相关规 11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1篇:贵州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贵州省校(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校(园)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个学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与学校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与各系辅导员紧密协作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应当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落实编制配备专职人员。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门,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接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二)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三)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四)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学院(系)和年级三级心理保健网;

(五)进行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对策和建议;

(六)协调和指导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专题讨论,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心理自我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还应当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学生自我心理调适、心理自助与同辈咨询的能力方面的作用,并为有志于从事教育行业的学生进行见习或实习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加强与年级辅导员的沟通和联系,各年级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加强与各学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

1 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举办专题讲座和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心理健康档案;

(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八)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充分利用学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选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专业毕业并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确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心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心理学、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心理学教学、学生工作、医疗心理保健工作多年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者可以放宽学历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心理咨询能力和科研、教学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心理咨询专职人员是学校教师的组成部分,是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的主要力量,享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符合条件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心理咨询中心可聘任本校心理学任课老师、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二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思想素质好、经培训的高年级优秀学生作为心理咨询中心兼职接待人员,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比较强、思想政治素质好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兼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乱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2 第二十四条 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作为中小学生的必修课,加强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定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为学生讲解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对学生遇见的心理问题进行点拨,激发学生心理训练与自我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课程教学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利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调节学生的心理机能,让学生学会自我心理保健,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促使其人格健全发展和心理素质全面提高,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要求。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咨询人员采取团队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初制定计划,学期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考核。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员按时上岗咨询,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条 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咨询纪录、咨询信件、心理测验数据、工作文件、参考材料等定期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来访者的咨询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一)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应采取及时危机干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三)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四)心理咨询人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的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定期举行心理咨询人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每个月举办一次。 第三十三条 为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提供业务培训机会,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职业道德以及所必备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对于通过培训达到上岗要求者,由有关机构颁发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科研工作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确保每学年有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

第三十五条 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可以为学生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相关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咨询人员也可以为学校学生工作人员举办心理辅导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心理咨询教师指导校学生社团心理学社的日常活动和心理社刊的编排,培训会员、举办讲座、参加学社主题活动等等,根据学生特点、心理需求开展相应的丰富多彩的心理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校专、兼职教师进行咨询、教学、举办讲座、培训、指导学生社团等,按照时间、频次等列入日常工作量。

第三十八条 做好平时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专栏定期更新。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校给固定编制。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四十条 设立心理健康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老师的培训以及对学校政工干部进行心理保健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四十三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本制度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5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州、地)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淘汰落后产能,是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在特定时期内,对落后产能主要设备实行拆除、毁损性处置等措施,使其失去产品生产的能力。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对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的奖励资金;省级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差别电价收入以及其它可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造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黄磷、磨料、平板玻璃、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和其他应列入的行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成立,有关项目具备合规手续,并列入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二)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三)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四)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五)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六)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根据当年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额度、经核实的企业有关落后产能大小、装置水平等综合因素,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相应调整奖励资金补助标准和额度。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 资金安排原则:

(一)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二)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的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三)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四)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五)省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当年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但没有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省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一并配套使用,统筹安排。

(二)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必须符合《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的要求。申报省级淘汰落后奖励资金,必须是列入当年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和项目,或经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认可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由申报企业编制申请报告,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程序上报。

申报资料包括:

(一)淘汰资金申请报告(文字简要叙述企业现状、已经淘汰或准备淘汰的落后设备和产能情况、淘汰工作进度安排、资金申请额度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或项目基本情况、已经淘汰或准备淘汰的落后产能情况(设备型号、数量等)。

(五)落后产能项目的原有立项报批文件,包括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土地手续等。

(六)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需要附淘汰前、淘汰后的影像对照资料。

(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原则,凡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和项目,一律经所在市(州、地)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和财政局初审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审核,提出资金初步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核、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和管理,负责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有关项目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有关工作进行调度和管理,负责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州、地)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资金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对通过核查的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性审核,核定资金的安排额度,联合下达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拨付到市(州、地)财政局或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各市(州、地)、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地)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财政局和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淘汰落后资金奖励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

同省财政厅在其基础上进行抽查,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或企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企业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所在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州、地)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会同财政局应在次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省级财政将全额收缴或扣回淘汰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

(三)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

(四)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五)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需说明原因,进行整改,限期完成。经整改后仍未完成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省级财政将

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淘汰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地)、省直管县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落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市(州、地)应当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贵州省林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提纲

贵州省林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实施方案提纲

一、项目摘要: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及规模,目标任务,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实施进度安排,申请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途,项目申报(实施)单位等。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时间,主要产品,发展优势,上年度经济效益,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

三、目标任务:目标任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建设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技术规程,实施进度安排等。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申请省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及使用范围等。

六、项目效益分析和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项目风险分析。

七、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

主题:请补充完善2012年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各位同仁:

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并经林业厅厅长办公会研究,2012年省级产业发展资金

拟对63个项目进行支持,现先发给你们,请尽快完善相关内容。以便及时下拨资金。 要求:

一、请根据项目补助金额,请项目单位填写财政补助资金用途(贴息不用),并于2012年8月28日前反馈回省厅;

二、以下材料请9月17日前提供到厅产业处,一式二份。

1、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请提供单位近年生产经营情况介绍(3000字内),并提供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申请补助项目单位,请根据实际补助金额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提纲格式)。 厅产业处 林朝阳 8.24

第14篇: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黔财农〔2005〕28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基本农田建设扶贫资金和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等)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扶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管理密不可分,在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主要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水利和林业等部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也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调查、规划、设计、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备案)、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在国库设置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未设国库的地县,可在预算设置。实施单位也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即: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则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逐级调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省、地两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资金外,其余资金原则上也应按照报账制程序请款和拨付。

县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根据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请款情况等,拨付到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不得拨付到主管部门,也不得直接从县级专户开支。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度终后由开户单位以“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财政扶贫资金利息收入)”预算收入科目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等额通过“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支出科目继续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央和省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扶贫开发规划,认真做好项目调查、规划、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扶贫项目库。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般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

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或改项的,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此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实施单位,不得以电话或复印文件的方式通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也应及时下达给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具体实施财政扶贫项目,并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要求报账和请拨资金。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

(一)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已批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进行项目公示公告,正式实施项目,开始请拨资金。

(二)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一般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拨到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拨到单位在开户行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拨到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

(三)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见附件二),并附有效报销凭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加盖“ XX 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后予以报账,同时拨付第二批扶贫项目资金。再按上述程序报账和请拨第三„„等批次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单位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

(四)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完工情况,提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项目验收意见)和项目实施后的公示公告通知书,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和请拨资金,请款额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扣除已拨付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五)扶贫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并按规定报账。

第十八条对少数特殊性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款,一次性报账。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财政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

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一律通过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费用支出的资金支付,一般也应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本级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没有审批意见或加盖“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审核专用章”的;

(五)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等。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人应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第二十四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据:(1)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2)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4)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5)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6)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7)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8)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和请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报账和请款。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数据资料,准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实行报账制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的地、县,省财政将缓调资金,并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调减其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指标。

第二十九条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5篇:广东省财政学校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财政学校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拥有的财产是国有和校有的资产。它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师生生活等活动的重要物资条件。加强学校的物业管理,充分发挥学校资产的作用,是办好学校的物资基础。

第二条 学校物业管理是学校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物业产权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防范物业流失;合理调配现有资产及有其效使用;及时维修,保持资产良好的使用功能。

第三条 学校物业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合理调配、用管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统一监督管理,各科室享有物业合理使用的权力。

第四条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总务科是学校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政府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校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物业登记,组织物业的建帐工作与管理;

3.负责组织学校物业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学校物业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处理;

5.负责组织大型教学生活设备配置的可行性论证,及其采购买;

6.负责学校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使用效益的监管和大型公用行政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7.负责学校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特别是信息与电教中心、图书馆、学生科、培训中心是学校物业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校物业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安排一位人员负责本部门物业管理工作。二级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和学校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纠正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学校物业管理部门;

2.负责归口设备物资的建帐、建卡和物资的管理;

3.规划归口物业配置、负责本部门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4.负责归口物业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5.负责组织本部门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果和防止物业流失;

6.负责有偿占用归口物业的费用上缴和物业的保值或增值;

7.学生宿舍楼的财产及楼内公共设施由学生科宿舍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要维修、更换、添置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 根据政府关于物业管理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我校物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损坏物资或丢失物资赔偿制度,区别情况做出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设备、机电及物资管理

第八条 凡是能独立使用,使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状的仪器仪表、电子设备、车辆、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物业或低值物资,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物业来自何种渠道(包括赠送),使用部门都要在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建帐,办理物业报增(报减)手续。

第九条 凡是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资,如玻璃器皿、电子元件、零配件、文具用品等。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满足需要的原则拟定物资采购计划,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

第十条 各类设备、机电原则上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点或挪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的,使用人要经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和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 第十一条 凡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或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为前提。使用单位必须向学校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有关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学校设备、机电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效益较低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对设备使用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设备、机电以及操作较复杂或操作中容易出错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设备安放处设置明显标识,列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老师或学生在操作前,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并得到设备技术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允许后方能上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需要填写使用记录的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完毕,必须认真填写使用登记册内的有关项目。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行政办公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学校解决经费的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报。物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议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立项,再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拨款。

第十五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防止浪费。根据学校实际,实行岗位责任制,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等物资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实行统一管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有关表格送物业管理部门,经过鉴定、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处理和变更帐务手续。

第四章 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财校校园内建筑物,所有权属学校。总务科代表学校维护建筑物的所有权,对校内的各类用房进行安排、调配,对房屋使用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各科室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类用房定额指标。使用单位有合理使用、妥善保护、保养和维修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以其它形式出让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其它用房。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工住宅区实施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住户承担已购住房维修维护责任,遵守已购住房及住宅区的管理规定。校内未出售的住房属于非福利性质用房,由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暂时尚未购房的教工短期租用,学校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收取租金。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财校校园里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归学校统一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校内土地,经过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须向学校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要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和校园的安全,不得在围墙上开门、打洞。

第二十三条 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校所有。美化、绿化校园,人人有责。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都有用好管好学校物业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物业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追究经济赔偿、追缴经营所得、校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的处理:

一、对本部门所管辖的物业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物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物业登记、不如实填写校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五、擅自把非经营性物业或学校无形物业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物业管理人员和物业使用人员,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物业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总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贵州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

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和初中英语、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学科)。

2、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下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3、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有半年以上从事中小学教学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非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以上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报考学科一致(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不能报考),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1981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4、对已取得2011年“硕师计划”研究生免推资格的36名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师[2011]76号)要求,提前招聘为国家“特岗计划”教师。

(二)县“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和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应往届非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1981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

2、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年龄在30岁以下(1981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应往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是否列入招聘对象,由各市(州、地)自行确定。

以上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必须一致。

3、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幼儿教师资格除外)、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1971年5月1日后出生)且连续代课2年(截止2011年5月1日)以上目前仍在教学岗位的本县代课人员。

4、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幼儿教师资格除外)、年龄在45岁以下(1966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连续代课5年(截止2011年5月1日)以上目前仍在教学岗位的本县代课人员。

凡符合代课人员报考条件者,原则上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对少数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且目前仍在初中岗位的代课人员,可报考初中岗位。

5、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国家“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县级“特岗计划”招聘生源地范围由市(州、地)自行确定。报考者可在贵州教育网(www.daodoc.com/),点击特岗报名→注册考生信息→选择设岗省份申报岗位,注册并申报岗位成功后,下载打印出《特岗教师报名表》。同时,在“贵州教育网”下载、打印《贵州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报名表》并填写。

(一)第一阶段招聘(免笔试人员的招聘)

1、报名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2011年5月13-17日。

“现场审核确认”时间:2011年5月16-17日。

符合本阶段报名条件的人员,完成“网上注册报名”后,在“现场审核确认”时间内,携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报名点留存)到报考县所属的市(州、地)教育局报名。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县有户籍要求的,须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2)应届毕业生的学生证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往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3)报考国家“特岗计划”的往届本科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证、往届非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从教经历证明。

(4)代课人员的教师资格证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系本县代课人员、连续代课5年以上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的证明。

(5)填写好的《贵州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报名表》和本人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3张。

(6)“网上注册报名”成功后打印出的《特岗教师报名表》。

2、资格审查

报考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面试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特岗计划”县须建立报考档案。

3、面试及体检

面试时间:2011年5月18日-20日。面试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的具体办法及评分标准由各市(州、地)拟定。

体检时间:2011年5月23日-25日。各市(州、地)教育局按国家、县级“特岗计划”的类别,以招聘数的1:1.5比例,分学科在面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在市(州、地)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

4、录取、签约

面试及体检均合格者方可进入录取程序。录取原则按照填报志愿及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符合免笔试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报考县落选的,由市(州、地)教育局根据其填报的第二志愿在本地区所辖“特岗计划”县及时进行调剂。根据各地调剂后的岗位缺额情况,在省的协调下,各市(州、地)可对符合国家“特岗计划”招聘条件的落选考生,根据其调剂志愿进行跨市(州、地)调剂。

被录取者(含“硕师计划”研究生)须在市(州、地)规定时间内与“特岗计划”县签订聘任合同。“硕师计划”研究生在签订聘任合同时,须提交“现场审核确认”时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凡未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应届毕业生在开学报到时仍未取得毕业证的,其签订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5、上报和公布第一阶段招聘录取签约名单

市(州、地)教育局须于6月1日前完成第一阶段招聘的录取签约工作。6月6日前须将本市(州、地)第一阶段录取签约名单(样式见附表3)和本市(州、地)“特岗计划”第二阶段招聘岗位数(按附表1格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师范处(gzsfchu@126.com;QQ:171153751),经省审核后于6月8日在贵州教育网公布。

(二)第二阶段招聘

1、报名: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2011年6月9日-13日。

“现场审核确认”时间:2011年6月9日-13日。

符合本阶段报名条件的人员,完成“网上注册报名”后,在“现场审核确认”时间内,携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报名点留存)到报考县所属的市(州、地)教育局报名。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县有户籍要求的,须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2)应届毕业生的学生证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往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3)报考国家“特岗计划”的往届本科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证、往届非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从教经历证明。

(4)报考县级“特岗计划”的应往届非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证;经市(州、地)同意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应往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县级“特岗计划”的,须提供教师资格证和毕业证书。

(5)代课人员的教师资格证和由本县教育局出具的系本县代课人员、连续代课2年以上、目前仍在教学岗位的证明和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6)填写好的《贵州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报名表》和本人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3张。

(7)“网上注册报名”成功后打印出的《特岗教师报名表》。

2、资格初审

报考者经“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资格审查合格后,取得考试资格。

“特岗计划”县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须建立报考档案(录用后,此档案将进入“特岗计划”教师个人档案),并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含加盖公章的文本、Excel电子表格,样式见附表3)报所属市(州、地)教育局。市(州、地)教育局汇总审核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连同本地区考务安排于6月1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师范处。6月17日后,省教育厅在特岗计划教师招聘网和贵州教育网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并公布各地提供的考务安排,供报考者查询。

3、获取准考证和查询考务安排

6月17日后,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可在“贵州教育网”查询具体考务安排,并在“贵州教育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4、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总分均以100分计,并按笔试成绩占80%、面试成绩占20%计算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80%+面试成绩×20%”。

(1)笔试

笔试内容:笔试试题不分初中和小学,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地理、音乐、美术、体育、政史类、生化类命题。报考政治、历史、思品、心理健康学科的考生考政史类试题;报考生物、化学、科学学科的考生考生化类试题;报考信息技术的考生考数学试题。每套题总分100分,其中专业知识70分,教师综合素质30分。专业知识含高中(中师)至大学阶段专业基础知识,以大学阶段知识为主。教师综合素质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基本要求,大专阶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的国内时事政治。

笔试时间:6月25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全省设8个考点,报考者必须同时持准考证、身份证到第一志愿报考县所属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与面试人员名单公布:笔试成绩由各市(州、地)教育局统计汇总,并按国家、县“特岗计划”的类别,以招聘数的1:1.5比例,分报考学段、学科,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市(州、地)教育局须于7月8日前将所有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样式见附表3)报省教育厅师范处,考生可凭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于7月12日后在“贵州教育网”查询。

凡未被确定为面试人员的报考人员,应随时关注网上有关面试人员的增补信息,以便及时递补面试。

(2)面试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者须在“特岗计划”县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面试。面试前须接受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复审须提供报名时所交材料的原件。面试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与第一阶段招聘相同。面试的具体安排可在贵州教育网查询。

面试须于7月20日前完成。未进入面试名单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候补。

5、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按“特岗计划”县分报考学段、学科,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数的1:1.5比例确定(当考试人数低于招聘数时,则全部进入体检)。体检在市(州、地)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须于7月25日前完成。

6、录取、签约

录取须在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人员中,按“特岗计划”县分类别(指国家“特岗计划”和县级“特岗计划”)、报考学段、学科,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报考者被录取后须与“特岗计划”县签订聘任合同书。凡未签约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录取和签约工作须于7月30日前完成。

7、上报和公布录取签约人员名单

市(州、地)教育局须于8月5日前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汇总审核后的录取签约人员名单(含加盖公章的文本、Excel电子表格,样式见附表3)邮寄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师范处,经省审核后于8月10日在特岗计划教师招聘网和贵州教育网进行公示。

五、岗前培训和报到

已签订聘任合同书的人员(含“硕师计划”研究生),须于8月27日前参加由省统一组织、市(州、地)教育局具体实施的岗前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市(州、地)教育局确定。培训合格后,由市(州、地)教育局发给《2011年特岗教师报到证》,被录取人员须持《2011年特岗教师报到证》,按“特岗计划”县的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特岗计划”县可依据聘用合同追究其有关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地)、县(区)教育局必须确保完成今年的招聘任务,招聘过程中,如有签约后不到岗的,须按本招聘办法及时补录。

(二)报考人员必须对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个人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聘单位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直至解除合同。

1、有犯罪前科、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2、伪造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有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三)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的各项信息将及时公布在贵州教育网,报考者应随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同时须保持通讯畅通。

(四)有关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师范处:0851-5283622

贵州教育网:0851-5953608

遵义市教育局人事科:0852-8222836

安顺市教育局人事科:0853-3223428

黔南州教育局政治处:0854-8280305

黔东南州教育局师范科:0855-8503590

铜仁地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0856-5223763

毕节地区教育局师范科:0857-8224396 8229479

六盘水市教育局人事科:0858-8202806

黔西南州教育局师范科:0859-3223554

七、监督投诉

省教育厅和各市(州、地)、县(区)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应聘者如发现招聘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现象,可向省教育厅或有关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851-5282945

第17篇:贵州省内贸学校法律进校园工作汇报

贵州省内贸学校法律进校园工作汇报

我校在“五五”普法普法依法说法治校过程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为指导,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全面认真的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拟定了 “法律进校园”的主要内容,使师生学法更具广泛性和针对性,比如除了《宪法》这部根本法之外,拟定师生必学的法律法规为《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劳动法》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生法律课内容。

二、规定了学校教职员工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低于40学时,学生每周按《课程标准》规定不低于2学时。

三、抓好课堂的法制教育,教师教授法律知识时精心备课,以事实说法充分体现课堂教育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础性主渠道作用。做到进校学生每个都能得到较好的,正规的法律法规的教育,通过考试培养了一批批知法守法的学生。

四、把法律法规的教育任何到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去并与交通安全、禁毒、国防、保护环境等专题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讲授、张贴提示、学前教育,集体或个别谈话,全面提高了师生守法依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对维护校园稳定建立和谐校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教育活动,使法律法规的教育更具开放性。把法律法规教育当成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做,通过黑板报、挂图展览、先生说法、文艺演出,体现法制教育的文化氛围,如有的班级在文艺表演中的小品,大多都表现不遵纪守法带来的恶果,遵纪守法带来的成就与幸福。把法律法规的教育寓于现时生活和文艺表演中,起到了很好效果,收到了全体师生的好评。

六、通过多种渠道,把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引入更广泛的领域,在学校图书馆设立了法律法规图书专柜,让师生在课外之余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在学校校园网上开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宣传栏。通过每学期不断更新,不断调整宣传教育的内容,使法律法规的教育更具阶段性和规律性,有力地配合了学校的中心工作。

总之,通过法律进校园活动,学校的各项工作都得

到了顺利发展,学校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稳定正常,校风校貌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变,师生中无犯罪行为、吸毒行为、邪教行为、校园无重大的安全事故。 日

贵州省内贸学校 2010年4月23

第18篇:《贵州省学校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贵州省学校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

(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识、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学校的上学、放学时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载运学生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及时制止和查处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的指导。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情况危急的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予以公告。

校园周边的水域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水域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危险区域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学生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的;

(四)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人身伤害应急预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装备;

(二)加强法制、安全、卫生、心理健康、应急保护等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定期开展生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面对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三)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禁止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用途;

(四)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完善卫生设施,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

(六)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并指派专人保管,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样本、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七)发生可能危及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八)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九)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内道路与车辆的交通管理;

(十)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十一)建立健全在校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在校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

(十二)改变上学、放学时间和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三)对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给予照顾,并对学生隐私保密;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其他监护人发现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习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参加赌博、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建设校舍以及为学校提供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二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及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顺延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村(居)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等参加调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长30日。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学生人身伤害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纠纷、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寻衅滋事,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当事人、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聚众闹事的;

(四)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六)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十)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的;

(十一)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二)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三)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四)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五)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

(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

(二)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

(二)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三)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四)有其他过错的。第三十六条 为学校建设校舍、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迟报或者漏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四)妨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学生人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前款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的校长、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身伤害,是指死亡或者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本条例所称重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以及3人以上群体性的受伤害事件。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和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8-05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

505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43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开发区(风景

名胜)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好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确和规范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程序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2005年12月2日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

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省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单位应是地、县国土资源部

门或省、地、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以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也可直接指定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

投资方负责。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地、州)和县级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由市(地、州)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

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

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八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

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

工作;

(一) 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施工单位;

(二) 委托工程监理;

(三) 审定项目施工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 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 审定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项目承

担单位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重大问题报承担单位上级国土资源

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章 工程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

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

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

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

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

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 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

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 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

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

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自

查工作。自查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的交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施工单位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施工

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

土资源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

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

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负责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

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20篇:“财政学校毕业实习安排”学校工作计划

毕业实习是贯彻我院\"职场体验,实境训练,顶岗历练\"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在学生学完所有专业课程,掌握了会计,税务等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并经过一系列实践环节训练的基础上开展的面向社会的专业实践.为保证我院级会计,会计电算化,投资理财专业及08级税务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顺利有效进行,特制定以下实习计划.

一,实习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毕业顶岗实习,学生应巩固所学知识,尽快将所学专业知识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实现在校期间与企业,与岗位的零距离对接,进一步熟练掌握相关岗位操作技能,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并树立良好的职业意识,培养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通过毕业顶岗实习,学生应全方位了解社会行业,并达到企业对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的基本要求,实现就业零适应期,为企业挑选优秀毕业生,学生择业创造条件.

二,实习时间与地点安排

5月16日返校安排第一批毕业实习鉴定,在返校前一周(5月7日前)与指导教师和丁昌勇老师联系确认是否允许返校,指导教师负责实习资料的审核,丁昌勇老师负责出具答辩条;

6月20日返校,安排5月16日没有返校的同学和5月16日返校但没有通过毕业鉴定的学生进行毕业鉴定,在返校前一周与指导教师和丁昌勇老师联系确认是否允许返校.

经过以上两次机会都没有通过毕业鉴定的学生当年不得毕业,等参加届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合格后再发毕业证.

第二次毕业鉴定的时间若发生变化,会由指导教师和辅导员联系通知.毕业典礼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安排:

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联系,也可以到校外实训基地实习.实习期间,由实习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学生的实习事宜,解答实习过程及实习报告中的有关问题.

3,人员分组

具体分组见后面附表.

三,实习内容与要求

1,学生的实习活动均应在实习单位有关部门和财会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请财会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实习要求组织一些必要的讲解与介绍,并且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学生应深入企业各个职能科室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整体概况(包括企业类型,规模大小,经营范围,生产流程,财务状况等),重点了解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会计核算方法和纳税流程,税收筹划方法,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参与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纳税申报等)和财务管理工作,培养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具体实习内容见实习任务书).HtTp://WWW.xCHen.COM.CN

2,每个人都要求作好实习计划具体活动日程安排,按计划进行实习,作好实习日记;实习结束,及时完成毕业实习报告(基本情况,收获,体会,感想等),连同实习日记资料等上交指导教师查看,作为考核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

3,要求学生每周与指导老师联系至少一次,及时汇报实习情况及遇到的问题.

四,实习纪律与安全保障

外出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毕业实习的规章制度,按毕业实习时间与任务要求进行实习.

1,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切实指导好,带好,管理好毕业生,确保毕业毕业实习任务的完成.

2,毕业生毕业实习,表明毕业生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顶岗的一名员工,因此,实习生应遵守双重身份的纪律.具体要求如下:

(1)毕业实习是学院正常的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属未完成规定学业.

(2)在实习期间,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

(3)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毕业实习的实践中努力完成专业技能的学习任务;

(4)实习期间要遵守实习单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5)实习学生应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对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实习学生本人要负全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6)作好实习计划具体活动日程安排,按计划进行实习,作好实习日记;

(7)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因违纪外出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事故者,责任自负,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8)遵守财经纪律,妥善使用资料,注意资料的保密性,未经实习单位允许,不得将有关资料公开引用和外传.

3,在实习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学生应向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及时报告,指导教师要及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双方负责人报告.

4,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认真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实习联系函回执》;学生毕业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其毕业实习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企业鉴定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学院鉴定表》中相应栏目,与实习日记一起上交指导教师;学生及时撰写《毕业实习报告》(基本情况,收获,体会,感想等),并填写好封皮,一起上交指导教师查看,作为考核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

五,实习成绩考核

实习结束后,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结合前期阶段性实训评定结果,对学生整个实训过程的成绩进行评定.评定成绩从思想,业务两个方面综合考核,实行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准补考.

考核依据:实习日记15%

实习单位鉴定70%

实习报告15%

六,实习材料上交时间

1,3月12日前上交附件一(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实习联系函回执)

2,6月20日前上交附件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企业鉴定表),附件三(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学院鉴定表),实习报告,实习日记.

注意:请同学们离校前尽快与自己的实习指导教师见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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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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