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022-06-2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0.01.1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0.01.18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1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执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人护【1984】8号

我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起草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415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实行。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本标准不是处理现行经济待遇的依据。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各产业部安全技术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属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名称和现有人数摸清楚,并整理出书面材料,于今年年底以前报送我部,以便研究改善这方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Claified Standard of labor Intensity at Physical Work GB3869-83 (国家标准局1982-09-29发布,1984-12-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能量代谢率

将某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来以从事各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卡/分〃米2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略)

2.1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85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1分钟,相当于等强度劳动。

2.3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录A

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劳动时间测定记录表(略)

A.2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算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的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大卡/分〃米2)。

表A.2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略)

1.采气时间:分秒

2.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初读数)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升

3.量气时气温:℃;气压毫米汞柱

4.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5.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以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升

标准状态呼气量

6.换算每分钟呼气量:────────升/分

采气时间

每分钟呼气量

7.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升/分米2

体表面积

8.计算能量代谢率(大卡/分米2):

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升时采用公式(1);

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升时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 A.3劳动强度指数Ⅰ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Ⅰ=3T+7M

式中:Ⅰ--劳动强度指数;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大卡/分〃米2);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推荐第2篇: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劳安字[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

现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3篇: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推荐第4篇:5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5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0年0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0年01月18日 (中央法规)

推荐第6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推荐第7篇: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推荐第8篇:藏传佛教禁忌范围

主题:藏传佛教禁忌范围 时间:2006-9-7

藏传佛教禁忌范围

出处:佛音收集

1.佛、法、僧三宝类

西藏的佛教徒把佛看成向诸众生指明究竟真理之先驱者。所以,佛与佛教经典(法)被认为是造就福慧资量之根。诸恶除制于根,就能产生利乐一切有情之善行。为众生康乐而尊佛修法,能持理传播佛法之善知识才能称为僧。佛教的《楞严经》、《三摩地经》、《金刚鬘》等显密经典中,广泛载有建佛修殿、立塔印经等的功德,并提倡一切众生,要为早日解脱苦海,征觉菩提而积德行善。因此,在西藏,无论是金属制作的佛像、佛经、佛塔、佛殿,还是木雕、塑制、绘制的唐卡以及大小各异之彩绘坛城等等,一旦经由具足功德之法师格西、*大德以及僧团开光之日起,统统视为佛的真身,需保持经常上供诵偈,庄严观修。需要接触某一僧人或大德法师时,必须尊重僧伽礼仪;注意佛前或殿内禁止吸烟、饮酒或酒后进殿;更不得喧吼、放屁,越穿僧队;佛像经典不得随意搬拿、更不得放在床凳及坐垫上;灯水镜乐和香花果食等供品类、宝瓶铃柞与腰鼓曼达等法器类、坛城面具与彩缎法具类等等,禁忌乱动摆挪,更不得对之近面喘气使供品受污;在集体念经或喇嘛修诵时,禁忌瞪眼或直久视看喇嘛的脸;举行法会期间,禁忌越过憎人队列和与喇嘛随谈闲聊;高僧大德处,禁忌谈论与佛教有关的文物生意,禁止用庙中文物作成交谋利之言论和行为;执行公务或采访期间,未得允许之前,禁忌在殿内或僧团中间摆放采访器材,也不能直接与喇嘛和住持访谈;代表政府向僧团发布施时,一般应先持香熏排污气——转香后再进殿发放或委托僧人发放。接触高僧大德时,首先敬献哈达以示尊敬,哈达只许献在手中,忌献脖或头上;高僧互为拜献,也在手中交换。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敬献,须先致至高敬礼,然后躬身献于手中,绝不能把哈达献在领导人的脖子上,这是对领导人的一种不敬。只有父母或长辈、师傅给自己子女或徒弟哈达时,才能挂在脖子上。常在电视中见到,连小小演员都把哈达献在国家领导人的脖子上,这十分不敬,是缺乏文化修养的表现。

佛塔。塔,系梵文塔波的略称,意为坟或高显物。佛塔建筑初兴于佛灭后的第四个百年——印度阿育王时期(相当于我国秦始皇时期),本来内藏灵骨的才叫塔,不藏的叫作支提,但后来都称为塔,而把藏遗骨的称为灵塔。随着佛教广泛传播而与各地文化融合,形成形状和大小各异的佛塔文化。当我们处在佛塔周边时,禁忌取用信徒献给塔上的任何供品;在塔前诵经或磕长头、绕塔,禁忌拥挤和争抢先行,应循序而进;路过寺庙、佛塔以及玛尼堆、经旗杆时,都应顺时针方向绕行;对塔前烧施的桑烟,禁忌扔投污食或其他物品;手中的转经筒不得逆时针方向转动和打开筒盖等;寺庙以内,禁忌吸烟等不净活动。藏文、汉文或其他任何文字中带有佛法内容的字都应妥为保护,禁忌撕碎抛弃,更不得作卫生纸用;禁忌携带佛像、佛经以及有关法物上厕所。

2.密宗类

西藏密宗佛像中,有独具色彩之忿怒像、双身像、多臂多面像、一面多臂像、息态平正像等中的怖畏、明王、金刚等,分别代表佛、菩萨、护法的四大功业,并含有密宗文化艺术特征,形成为西藏密宗的神秘色彩。在双身像或密宗忿怒像处,禁忌谈论对佛、菩萨不敬之言论;未获密乘灌顶前,忌阅有关密宗经典或书刊;更不得翻阅密宗身像之示意图。在西藏,女同胞一般忌行进人密宗殿堂或护法神殿,尤忌观看护法神的秘密部位,因为护法神最容易受污而失散神智。在启请降神过程中,一般都有奇特幻象,说唱到最高境界时,只有用寡妇的衣裳拍打降神者身躯,才能冲散神附状态,因而,无论是护法神殿,还是念诵护法的喇嘛或法师处,一般禁止寡妇、月经期的妇女逗留。密宗戒中专门有一条规定是,若不尊重女同胞,按犯一次密戒看待。所以,这不是对女同胞的歧视,而是为了保持护法神的清净和不受干扰。由人的头骨制成的“嘎巴拉”及内中供食的五肉或五甘露,表示阴阳对和。男女头骨制成的腰鼓、人骨所制的念珠以及未满18周岁女子的大腿骨制成的骨号等等,都是密宗中最受保密和最为神圣的法具。这类法具,只有具大成就的密宗上师才能持用,作为对鬼神施行供养、发布指令和观察人生无常等高层次修密时所用,一般人决不允许持拿,更不能对这类法具有不敬之言。密宗认为,一般杀生与密宗师用放密咒杀生的性质完全不同,其因果报应也不一样。因此密宗十分讲究戒律之保密。密宗佛像一般都用哈达、缎绸包裹,原因也是禁忌俗人偷看护法神的密部的意思,这点在参观密宗殿佛像时一定要严格遵守。

西藏的密宗文化中对与生殖标本相关的东西至今还保持原本特色。西藏的西南部地区及洛巴族、门巴族一带,常见寺庙和神殿门前以至家家户户门前都挂有男女生殖器官的象征图案。密宗认为,女性生殖器代表智慧空性,男性生殖器代表方便大乐,是阴阳对合的一种象征意义;是修禅过程中的最高境界,一般人决达不到这种空乐境界,也就对之无法理解和谈论。密宗喇嘛之间或僧俗彼此交谈时,禁忌用性生活话题来交流。承德的棒锤山石和胜乐立体坛城二者相互对称立修,就是密宗文化的一种体现。观赏和了解密宗文化时,切忌将其错误地混同于一般的性器官理解,尤忌在寺内谈论两性关系的话题,以免违背宗教政策和伤害修密喇嘛的宗教感情。

3.与佛教有关的民俗禁忌

杀生是整个佛教禁忌的主要内容。而西藏的现实中,宰杀牛羊又是维持生活的必备方式,很难禁忌。雪鸡的羽毛色彩艳丽,被认为是贤劫千佛之灵鸟,杀一只雪鸡,就有毁千佛之罪。因此,特别忌杀雪鸡。

天葬。西藏一直把老鹰视为神鹰,有的地方还认为是无量光佛的一种化身。天葬时,请喇嘛念经并请有经验的天葬师,按仪轨将整个尸体肢解,骨头砸碎,和起来喂老鹰吃,表示死者最后还把自己仅有的肉身布施给了其他生灵,必获无量功德;而且神鹰还能把他的灵识带到极乐世界,从而摆脱轮回之苦。其他民族对这种葬礼方式一般很难理解,但从西藏的传统观念,尤其是从佛教思想来看,则是非常容易理解的自然行为。民俗文化中,禁忌围观天葬和伤害神鹰也是重要内容之一,因而西藏自治区政府已明令公布禁止参观和拍摄天葬活动,禁止猎杀和伤害鹰鹫。对天葬师赠送给我们的任何物品,不能产生厌恶或疑念;尤忌在采访或与天葬师交谈时,有不符葬礼仪轨和不尊重其人格之各种言论。

在西藏南部峡谷地区,山高谷深,加之气候炎热,鹰很难上来,因而多采用水葬,将尸体肢解喂鱼。但在多数藏区,水葬只是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者才采用。有名望的大*和高僧则采用塔葬(建灵塔),一般*、高僧和社会名人采用火葬。恶性传染病患者和重大罪犯,死后只能挖坑掩埋,不立墓碑,以示惩处。

还应该说明的是,西藏的门巴族和夏尔巴人虽也信仰藏传佛教,但却不流行天葬。夏尔巴人和登巴人多实行火葬,门巴族和珞巴族多实行水葬。

无论是天葬,还是水葬、火葬、土葬,当送葬人回家时,在门口要按顺序用白黑水洗手除污后才能进屋;死者家人布施的各种礼品也要燃香熏污,使之净化后才能使用,否则将会致害死者。为死者带孝,也有不同方式,一般带孝人49天之内不戴帽、不理发、不穿新衣、不参与娱乐活动,妇女不更换头饰。在家除做法事活动外,每天还应举行向死者送食的烧施仪式。为父母或上师带孝,孝期一般为一年,带孝人一年内不穿新装,更不参与与佛教无关的娱乐活动;在带孝人处,禁忌提起死者的名称,尤忌与死者家人一同观赏死者照片和声相物品。

烧施,是给诸神或饿鬼的一种祭祀。在自家的屋顶、高山顶、草原或任意其他地方“偎桑”,也是给神鬼的祭祀。在风马旗杆、鄂博(指在山顶或石堆上,插上小旗,求神保佑往来行人)、嘛呢石子堆等处,除举行“煨桑”仪轨外,禁忌胡乱吼叫或鸣枪。家中有病人或未满月的婴儿以及有喇嘛作佛事时,门前点燃一堆小烟火,表示禁忌一般客人进人;当贵客、亲属进屋时,需先用燃着的松柏熏烤去污后方可进人。小孩出门,在鼻尖上点一些锅灰,以防魔鬼致害;家人很晚回家或出远门回家,甚至带别人送的礼品回家,同样也要熏香去污后才能进门。禁忌在长年患病或危重病人身边放声闲聊,或长时间停留。

*、喇嘛闭关修行时,门口有一块小木板或一个泥团,上插柏树枝,周围摆几颗小石子,称闭关石。表示修行者不得越此界石外出,除最亲近的固定人外,任何人禁忌进人界内。当我们采访或执行重要任务时,须先经闭关者准许后方可进人,并需把泥团周围之一颗小石子带放在闭关者跟前,才可开始采访。西藏平常有忌时之说,一般每月的初

一、

五、

十、十

五、二十等为白日;初

二、

四、

六、十

二、十

六、二十六等为黑日。白日主吉,可以从事法事、修殿、盖房、举行婚礼、商谈生意等各种活动;黑日主凶,一般忌谈各种盛事,或出门办大事。

藏族婚姻,有许多讲究,几乎各地区都有不同的婚礼方式。在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相爱,除了解家庭经济状况等外,还要观察双方的属相是否对合,双方家庭供奉的护法神是否相合,若发现家中供神不一,属相不合时,一般双方父母不同意搞恋爱,更忌结婚。憎尼出家以后,均须起教名,不再沿用俗名。多年患病或家庭不和等常遇灾难之男女老少,除正常治疗外,也有请喇嘛作法事并改换名字的作法;改名以后则禁忌称呼前名,否则会导致不快。

藏族人在13、25、37、49、61、73等虚岁时,处在本命年,也是厄年,一般不出远门,禁忌参加娱乐活动,尤忌参与婚礼或葬礼活动。藏族人平常在家中做饭时,禁忌用勺子尝味,尤忌用勺子直接喝水后将剩下的水再倒人缸中,以免因给护法神的供水不净而导致灾难。吃饭、喝茶、喝酒,一般忌讳大口猛喝和发出响声,而且忌讳自己去取用,应由主妇斟人。喝茶、酒时不能只喝一杯,认为一杯成仇人,须喝三杯以上才吉祥。家中供奉的佛堂,未经准许,不得私自观看,以免触怒神佛而带来灾难。西藏一般禁忌借他人衣帽,尤其是寡妇、鳏夫之衣帽。若必需借用,则需在借和还时先熏香去污,否则会带来晦气。借用别家扫帚后,归还时只能当面摔在地下,切忌直接递人人家手中。

西藏的节庆活动,来源多与宗教有关,经历史演变,多数已形成以民族节日活动为主,少数的以宗教活动为主。如拉萨的祈愿**会(传大召)和酥油花供(燃灯节);另外,各教派、各地方也都有一些区域性传统宗教节庆活动。拉萨的祈愿**会不仅是西藏全区性的活动,而且所有信仰藏传佛教省区的僧俗群众在经济条件允许时。也多以能亲往参加朝佛和观看格鲁派最高宗教学位拉让巴格西的考取过程为荣。而祈愿**会结束时的正月十五酥油花节(灯节),八廓街摆满各寺庙及各地民间艺术家用酥油制作的各种佛像、天女和故事传说中的图案、人物、花草、鸟兽,更是精彩多姿、玲珑剔透,人们在酥油花架下,欣赏赞叹,欢庆起舞,彻夜不眠,体现人们对生活的热爱和美的追求。参加这类活动时,应注意有关禁忌,内容基本和参加其他宗教活动时相同。

民族宗教传统节日活动的内涵和禁忌,是随着西藏社会历史和变革而不断演变的。如祈求丰收的望果节,在其一千五百余年的历史中,初始由苯教师按苯教仪轨带领村民进行“收地气”,求丰收的活动。8世纪起,由宁玛派僧人带领按宁玛派仪轨主导活动。14世纪格鲁派兴起后,又改由格鲁派高憎带领按格鲁派轨进行。西藏民主改革前,广大农奴饱受压迫剥削,衣不遮体,食不果腹,他们是在被强制的情况下,参加望果节为领主们祈求丰收。只有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今天,农民才得以主人翁的心态,打着各种彩旗,身着节日新装,抬着自己亲手用麦穗搭成的“丰收塔”,锣鼓喧天、欢歌曼舞地参与各种文体活动,来祈祷丰收,来表达他们对新生活的无比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的由衷敬仰。

由望果节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藏传佛教禁忌文化,以至藏民族的民俗文化,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更新兴替的。我们期望着新的藏传佛教禁忌文化的演变和形成,相信它定会随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发展,使之更加丰富多彩,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提供绚丽的内涵。

推荐第9篇: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孕期女职工是不可以被公司单方面解雇的,除非你有严重违纪之类的过错。事实上,从你怀孕那一天开始直到你小孩满一岁为止(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公司都不可以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即使其间合同到期都要延期到哺乳期结束。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公司硬是单方面解除合同,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免费的。一旦公司被判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推荐第10篇:开展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情况调查的报告

XX经济开发区关于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县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入区企业中认真开展了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情况的调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园区纺织及服装加工企业中抽取XX有限公司的10名职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份,回收有效问卷1份,有效率为100%;发放职工问卷1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10份,有效率为100%。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女职工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劳动安全生产卫生培训、劳动环境、涉及的禁忌劳动范围。

二、调查结果

(一)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情况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企业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职工组织,有兼职的女职委主任和女职委委员,能如期进行女职工委员会换届。工会集体合同包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且签订率为100%。

(二)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企业集体合同中均包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企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

1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

(三)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和企业防护用品发放的情况

被调查的10人中100%的女职工认为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生产卫生知识培训。103名女职工,90人身体状况良好,13人身体状况一般,对于所从事的涉及高温和噪声的职业,企业的防护用品发放齐全。

三、存在问题

(一)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难度较大

在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女职工组织难度较大。由于XX经济开发区企业主要以车辆配件产业和重工业为主,使用的女工数量有限,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女职工队伍不稳定,即使有的企业在形式上建立了女职工组织,但在政治、经济待遇上没有全部落实到位,更不要讲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有组织存在,却无工作开展的现象。

(二)女职工专项合同签订率低

通过分析个人调查问卷发现,在调查的10人中,仅1人表示已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其余9人均表示没有签订。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女职工专项合同签订的宣传不到位,大部分员工对专项合同了解不够。

(三)女职工劳动环境有待改善

调查显示,100%的女职工认为劳动环境条件一般,存在高温、噪音等涉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主要原因为中小企业利用有限的资金生产而忽视了环境的改善。

四、下一步打算

(一)加快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

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能有效地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

(二)加强女工组织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女职工组织的监督作用,对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在协调劳动关系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继续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内容纳入其中,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第11篇:女职工规定

二十六、女工在“三期”期间,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这是以女职工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果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如果单位在女工“三期”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尽快到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二十

七、用人单位可否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

答: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双方若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有条件地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能以该员工在“三期”内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十八、女工在“三期”内有何优待规定?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12篇:劳动争议范围

发布日期:2013-12-03浏览次数: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

第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劳动者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纠纷,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12、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产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

第13篇:女职工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619号国务院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生育调节

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注:男22岁,女20岁)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九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 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十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

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十一条 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五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 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1953年1月26日发)

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原产假为56天)。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

([55]国人常字第12号)

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第14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 目的

为了维护那边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女性职工。

3 编制依据

——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4.2 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3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4 女职工在例假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

4.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的原劳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4.6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

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4.8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4.9 女职工违反有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办

理。

4.10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更多的关怀。

4.11 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4.12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

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

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

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五十六天产假的女职工,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九十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二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

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第16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㈠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㈢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㈠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㈡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因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年九月二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第17篇:公务员范围规定

公务员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

(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18篇:女职工休产假规定

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四、《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马红艳:2008年2月调入:1235。

2009年1月:1263。

2010年1月:1293。

2010年7月:1343。周开美:2008年2月调入:1263。

2009年1月:1293。

2010年1月:

2010年7月:1423。

1323。

第19篇:产假规定如下:女职工产假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女职工产假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第20篇: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13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 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 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 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4 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 假30天。如:李某在公司上班,其于25岁结婚,于26岁初次生育第一胎,并且生育时做了剖腹产,在生育后30天内就去计生局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那么,李某的产假共为:

1、法定最低限90天。

2、难产15天。

3、晚育15天。

4、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加30天。那么李某产假共为5 个月,150天。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产假期间有哪些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 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doc》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