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范文

2022-07-0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调解案例

异国务工遭不测 维权维稳促和谐

——鄂城区司法局快速调处一起异国务工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3月份,鄂州市凤凰街办司徒村3组村民邵爱荣(女,殁年42岁)由于家庭贫困,终于找到由十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到毛里求斯共和国务工的机会。2011年8月13日下午18时许,邵爱荣在毛里求斯下班回宿舍途中因横穿工厂门口公路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毛里求斯共和国交通警察部门根据该国交通法律规定:邵爱荣在此事故中横穿公路违反交通法规应负全责,故邵爱荣的死亡赔偿只获得了国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美元及厂方的补偿金0.5万美元。2011年9月8日,邵爱荣的丈夫郭以龙带着其妻的骨灰回到武汉后,悲愤之余纠集妻子娘家(鄂州市新庙镇英山村)亲戚40余人到湖北省商务厅门口,要为死者讨个说法,现场形势严峻,矛盾一触即发。

当天晚上22时许,鄂城区委、区政府接到省委、省政府应急办公室电话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派鄂城区司法局、新庙镇英山村干部迅速组成调解专班,并由区司法局刘维平局长带队于当晚会同鄂州市商务局相关人员一同赶赴省商务厅。调解专班到达商务厅后,首先迅速与商务厅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对事故详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积极找死者家属谈心沟通,稳定家属情绪。待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控制后,调解专班于凌晨1时连夜迅速组织死者家属方与十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方(以下简称公司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死者家属方坚持认为“其亲人是活人出国打工,现骨灰回国”, 公司方作为派遣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提出了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公司方则坚持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赔偿。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差距较大,双方为此相持不下,始终难以达成协议。调解专班鉴于双方人员情绪激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迅速将双方当事人分开,采取“背靠背”的调处方法,分组进行协调,分别向死者家属和公司方详细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双方处理此类纠纷的具体法律程序。至早上7时许,在调解专班人员的耐心劝导和周旋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公司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国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美元和厂方补偿金的0.5万美元除外)。同时,鄂州市商务局鉴于其家庭贫困,额外给予死者家属特困救助金5万元。

至此,该起纠纷在调解专班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快速圆满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溺水身亡起纠纷 快速调解化干戈 ——杜山司法所快速调处一起意外溺水身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9月4日,路口村一组村民万维火(男,殁年68岁) 应邀来到杜山镇下王村一组村民朱耀贵家吃中饭(朱耀贵承包的鱼塘与万维火家的责任田相邻,两家关系融洽,经常互相帮助),并答应下午四点半帮助朱耀贵拉网起鱼。吃完中饭后,万维火给朱耀贵打了个招呼,说先回家给瘫痪在家的老伴送饭,然后再返回鱼池帮忙。下午三点半左右,朱耀贵请来帮忙摘湘莲的帮工到鱼池边的房屋喝水时,发现房屋前的鱼塘漂浮着一个帽子,怀疑有人落水,遂喊来数人在鱼塘周围寻找,经过大约15分钟的搜寻,在水中发现了已溺水死亡的万维火。

杜山镇政府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指派镇综治部门、司法所及相关镇干部组成维稳专班,赶赴事发现场介入协调。维稳专班人员于下午5时到达现场后,首先对事故发生经过及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充分了解事故原委后,及时安排殡葬车到现场,将尸体用冰棺进行存放。同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在专班人员的耐心劝导下,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任何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迅速组织当事双方的村委会干部分别做好各自村民的劝导工作,及时向现场围观人员说明案件真实原因,防止村民不明真相,散布谣言,激化矛盾。

在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后,维稳专班人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处。在调处过程中,专班人员了解到当事双方家庭关系一直较好这一情况,便积极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先由当事双方就此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专班人员的建议。于是专班人员反复向双方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双方自行协商。当晚10时,在专班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朱耀贵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9月5日一早,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及时进行了火化并安葬。

至此,该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通过维稳专班人员的积极协调和正确引导得到顺利化解,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确保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点评:该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能得到快速有效化解,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杜山镇政府措施得力,在得到相关信息后,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成维稳专班快速介入协调;二是专班人员考虑细致周全,现场处置得当,在了解事故原委后,对尸体进行合理处置,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还组织安排双方村委会干部及时向围观村民说明案件真实原因,有效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防止了矛盾激化;三是专班人员协调方法灵活,充分利用当事双方家庭关系较好这一有利因素,提出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合理建议,并全程陪同引导,促使双方最终自行达成协议,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

夫妻齐遭不幸 调解抚慰亡灵 ——庙岭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9月18日16时36分,华容区庙岭镇大廖村中邱湾村民卫正国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由葛店开发区开往庙岭镇时,不慎在庙岭发展大道向民生路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的俩人当场摔倒,其中摩托车驾驶者谢卫东(男,殁年43岁)当场死亡,乘座者吴谷红(女,殁年38岁,系谢卫东的妻子)摔伤,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亦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同时庙岭镇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庙岭司法所为主力的调解专班,赶赴事发现场介入协调。调解专班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积极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在充分了解事故原委后,调解专班人员来到死者家中,反复向死者家属讲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极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并承诺一定会公平、公正地协调处理此事。在专班人员的耐心劝导下,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任何过激行为。同时,专班人员又迅速找到肇事方,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继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从情、理、法的角度反复开导肇事方,要求他要面对现实,勇于承担责任,拿出诚意来进行赔偿协商。

事发第三天,专班人员在准备充分后,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司法所调解庭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调解。在开始调解时,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分歧,且死者家属刚刚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一时难以平静,导致双方争论不休,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但专班人员丝毫没有气馁,继续反复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对肇事方建议其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受害者家庭的悲惨遭遇,切实承担起赔偿责任;对受害者家属反复强调只有合法、合理的诉求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经过专班人员数天的艰辛努力,双方终于在9月23日达成一致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安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万元整。

至此,一起同时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在专班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有效化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点评:这起同时造成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最终能得到有效调结,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庙岭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级部门敏锐性强,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庙岭镇快速成立了以司法所为主的调解专班介入协调,有效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二是调解专班人员责任心强,介入后能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劝导,稳定其情绪,对肇事方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并耐心进行规劝,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此纠纷;三是专班人员在调解陷入困境后,始终不离不弃,坚持在调解一线,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达成赔偿协议。

男子溺亡 调解止争

——蒲团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溺水死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9月24日下午,凤凰街道百子畈村8组村民王炽刚(男,殁年41岁)在其好友高国尤承包的蒲团农科所鱼塘中独自钓鱼时,不慎跌落鱼塘,致其溺亡。高国尤发现后便迅速报了警,蒲团乡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对尸体进行打捞。下午16时许,死者遗体被打捞上来。警方在现场经过缜密勘查,确定死者系自己不慎跌落水中致死,然后及时通知了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接到通知赶到现场,见到死者遗体悲痛万分,扬言承包人高国尤如不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说法,将邀约亲朋好友一起来扯皮闹事。蒲团乡政府立即指派蒲团司法所迅速介入协调,妥善处理此纠纷。蒲团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指示后,首先在第一时间赶到死者家中,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同时耐心细致地向其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待死者家属平静下来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马不停蹄地找到承包人高国尤进行沟通。在与承包人高国尤交谈中了解到:承包人高国尤与死者王炽刚私交甚好,王炽刚多年前从八一钢铁厂下岗后,与其爱人在鄂城靠开副食店为生,他平时十分清闲,又酷爱垂钓,所以闲来没事的时候经常在高国尤承包的鱼塘钓鱼,高国尤也从没收过其一分钱,王炽刚平时来钓鱼总是带一些小礼品给高国尤。

在了解到这些内情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双方是好朋友这一基调,采取“背靠背”的调处方法,首先对死者家属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劝导,并告诉死者家属作为死者生前好友的高国尤在这起纠纷中也属于受害者,现在不幸已然发生,双方都要结合客观实际,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多为对方考虑考虑。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高国尤积极进行沟通,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并向其提出:作为鱼塘承包人,又是死者生前好友,鉴于死者家庭实际情况,是否能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补偿和安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周旋下,双方于9月26日终于达成一致协:承包人高国尤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拿出人民币5.5万元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和安慰。

至此,一起突发的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在蒲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被快速有效化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安宁。

点评:该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能得到快速有效化解,主要得益于:一是事故发生后,蒲团乡政府措施得力,迅速组织人力对尸体进行打捞,警方出警迅速,及时对现场进行缜密勘查,确定死者死亡原因,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乡政府的指示下介入及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劝导工作,有效控制了局面,防止了矛盾激化,为下一步调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思路清晰、方法得当,充分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反复向双方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能紧紧抓住双方为多年好友这层关系,分别从情、理上进行引导,让双方进行换位思考,逐步改变双方的思想认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意外死亡纠纷起 跨市调处促和谐

——鄂州经济开发区跨市调处一起意外工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8月29日16时许,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村三组村民胡耀宗(男、殁年32岁)在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对公司损坏的路灯进行修理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脑部受伤,经公司方人员送至武汉中医院救治,再因伤势严重转至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于9月6日凌晨死亡。

9月7日早晨,死者家属邀集亲朋好友20余人,准备到武汉市找该物业公司讨“说法”。杜山村委会干部得知该信息后,立即向开发区相关领导进行了报告。因该纠纷跨武汉、鄂州两地,调处难度大,稍有不慎,极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开发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社会事务局牵头,司法所、派出所、杜山村组成的调处专班介入协调。调处专班介入后,首先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向其主要亲属及至亲好友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死者家属方的稳控工作;另一方面派人及时赶到武汉世界城物业公司,与公司方进行沟通,对事发经过进行细致了解。在准备充分后,调处专班人员迅速组织双方选派代表进行调处。在前两轮调处中,双方代表在赔偿计算方式上基本达成共识,同意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进行赔偿,但死者家属方仍然以“死者父母年纪较大,家庭困难,家中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小孩需要抚养”等为理由,提出了高达208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公司方则认为己方在事故发生后,对死者尽全力进行抢救,并支付了医院抢救费用共十余万元,只同意赔偿53万元。双方为此各持己见,调解一度陷于僵局。

眼看教师节、中秋节临近,此纠纷处理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两地社会的不稳定。调处专班人员毫不气馁,继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反复向他们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劝导。通过专班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于9月10日晚8时许达成一致协议:由武汉世界城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6万元整(不含先前支付的抢救费用)。

至此,一起意外工亡赔偿纠纷在调处专班人员努力下得到圆满调结,避免了过激行为的发生,确保了两地的社会安全稳定。

点评:这起意外工亡赔偿纠纷能得到圆满调结,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开发区领导政治敏锐性强,在得到信息后能迅速成立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调处专班快速介入协调,为调处工作争取了时间;二是专班人员能及时对事故原委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明确分工,默契配合,分工明确,共同做好对死者家属稳控及公司方的沟通工作,有效控制了事态的发展、防止了矛盾激化,为调解处置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专班人员调解思路清晰,以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反复向双方进行宣传和讲解,并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双方进行劝导,最终促成协议达成。

推荐第2篇:调解案例

下水道堵塞惹纠纷 调委会调解促和谐

2012年8月23日上午,住在民主街松海明珠小区(橡胶厂家属楼)的居民来到民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找调解委员会解决下水道堵塞的问题。由于松海明珠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所以居民楼出现什么问题,都找调委会来解决。

接到居民申请,调解员赶紧和居民来到纠纷地点,把几户居民聚拢在一起,然后向他们询问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是橡胶厂家属楼的二单元二楼住户的下水道堵塞了,由于二楼房东已经把房子租给了王某家,王某随便找了个通下水的工人,因为不是专业人士,这名工人把下水道给捅漏了。脏水淌到了一楼,由于一楼的房东把房子租给了李某,而李某是给一家面食部打工的,李某把面食部的十来袋白面和几桶油都放在了自己租的库房里,所以二楼的脏水全部流到了一楼李某租住的库房里,导致李某大为脑火,让二楼王某赔付损失,可王某说,是下水主管道出了问题,责任不能全部由我来承担,3_6楼的住户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最后有一居民突然冒出来一句话:“那就一家陪五元吧。”这就立刻惹脑了一楼的李某。导致李某把自来水龙头的总阀给关了,停了二单元所有住户水的供给。

看到这起纠纷要扩大化,调解员立刻苦口婆心地劝起了大家,说如果这件事闹到法庭,就不是这点费用的事了,不

1 如趁现在矛盾没有激化,还有缓解的余地,咱们每家拿150元,一楼的房东出100元,这就算补偿了李某的损失。可是每户居民都说钱数太多,大家都不愿意出这个钱,不管调解员如何劝说,大家都说自己的理,最后没有办法,在8月24日上午,调解员找到民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希望能得到调委会的支持。

这件事得到了街道领导的大力支持。民主街道书记安排民主派出所、综治办及街道调委会,三家强强联手,来到了纠纷的地点。

调解员首先把1—6楼的居民全部叫到楼下,和他们商谈解决的办法。

居民们各说各的理,“说你有事说事,不能给我们停水呀。”由于停水的事,一楼房东事先并不知情,他只好跟房户说,可是房户说去长春开会了,现在不能回来。有什么事跟房东说就行,可是房东却说没有钥匙,钥匙在房户那里,还挺委屈,“你说我的房子都租给人家了,能拿钥匙吗?万一人家丢东西,再赖上我。”由于我们大家事先知道房户已经委托房东处理此事,于是跟他说,“你如果先把水阀打开,以后的事咱们再商量。关闭水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居民集体上诉,咱家是没有理的,本来咱家受灾,有理在先,可你这一关闭水阀,就没有道理了,先把阀打开,咱们再找解决的办法。”但房东坚决说,如果不赔钱,阀是不

2 能开的。

调解员这时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以及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相邻关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16字方针。无论是房屋业主还是行政部门、在处理或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时都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其次,不动产相邻方在妨碍了对方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适用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将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包括的类型做出详细规定,从而从程序上保证了实体法的适用,为解决此类纠纷确定了受理案件的标准。当然,由于邻里之间,我们还是建议纠纷发生后,友好协商是最有效的。

调解员又从《物业法》讲,由于没有物业,所以居民的日常生活会有很多麻烦,现在调委会来给大家解决问题,大家一定要配合。调解员对居民说,咱们每户拿150元钱,不就把事情解决了吗,就当咱们舍了,就当咱们把这点钱丢了,也就把这件事解决了,咱们大家也都和谐了,况且邻里住着,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远亲还不如近邻呢,如果家里有什么事,还得靠邻居来帮忙,你说是不是。可是居民说我拿这些钱太不值,凭什么让我们出这么多呀。我们不同意。一楼房东说,“你们不同意,你看看那脏水里都是些什么东西,什么垃圾,

3 卫生巾,头发都有,你们自己心理最清楚。”

这时派出所的同志看出了端倪,把2-6楼的居民都叫到了一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和他们说,你们应该好好想一想,如果这件事,弄到法庭,诉讼费都不够,如果咱们把钱直接凑上,这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如果这样拖下去,难受的是你们。大热天的我们为了什么呀,你们就一家拿100元吧,这件事就好办了,我再跟一楼住户说说,看看这个钱数行不行,如果不行,咱们再商量。由于一楼住户不在当地,得下午3点多钟才能回来,但是我们一再强调,我们去跟一楼住户商量,如果他同意,到时候我们就写个协议,然后这件事不就解决了吗?这时居民们也同意了,每家拿出100元,给一楼住户一些赔偿。

大约下午4点多钟,街道调委会和民强社区调委会成员来到了纠纷现场,准备把事情解决了。可是五楼和六楼的住户却不在家,这时大家说,要不咱们下午6点多钟再来一趟吧。就这样,大约在下午7点左右,调解员来到了纠纷地点,碰巧居民都在家,然后调解员把一楼受灾住户的想法告诉了居民们,说一楼住户是给面食店老板打工的,由于这一次的事件,老板不但把他给辞了,还罚了他2000元钱,如果这些居民不拿够750元钱,我是不会开自来水阀的,由于这件事我遭受了太多的损失。这时我们大家算了一下,如果每户居民每人拿100元,然后每户再增加30元就可以了。这时

4 调解员又和居民商量,因为这件事已经持续到晚上8点多钟,如果不解决水的问题,那矛盾必将激化。最后在调解员的一再强调,一再苦口婆心的说服,劝导下,居民们终于答应了一楼住户的要求,答应每户拿出130元,一楼房东拿100元,一共凑足750元,然后写了一份协议。由于居民们满足了一楼住户的要求。所以水阀也打开了,居民们感激地对调解员说,“谢谢你们。”看到居民们又开始了正常的生活,调解员的心理比吃了蜜还甜呀。

案例分析:本案件由于调解员的及时到场,把矛盾缩小,在矛盾还没有激化的情况下,及时解决问题。还有就是调解员能从《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法》讲,使居民心服口服,然后又从道德方面讲,讲人与人之间应该如何和谐相处,尤其是邻里之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赞扬。一场即将扩大化的纠纷被人民调解员最终化解。

人民调解员:杨艳玲 民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2年8月30日

推荐第3篇:调解案例

谁该为老人摔倒买单?

当事人: 刘老汉及其儿子

李某 调解员: 案情介绍:

已年近七旬的刘老汉万万没想到,在经过家门口池塘边时,被围在那里的围栏绊了一下,引来了一场邻里纠纷。

一天下午,刘老汉出去串门,经过自家旁边的池塘时,没想到被围栏绊了一下,摔倒在地上,动弹不得。有人见状,急忙将其背回了家并通知其家人。回到家,刘老汉慢慢有点清醒,但喊身上痛,卧床不起。这下刘老汉的几个儿子急了,他们觉得这件事应该找邻居李某。于是几个儿子气势汹汹地找到李某,要求其带父亲去医院治疗,并赔偿损失。村里的调解员闻讯后立即与村里干部一道前往解决。经过调查查明:李某与刘老汉为邻居,因其家喂养了许多鸡、鸭等家禽,经常往家门前的池塘里跑,李某便在池塘边缘围起了一块长10米、高1米的篱笆,并用破渔网等扎起来,由于家禽乱钻等原因,导致篱笆破乱不堪,没想到刘老汉经过不小心被绊倒。李某认为,篱笆是自己围的没错,但并没有围在刘老汉的地上,刘老汉自己摔倒,根本与自己无关。刘老汉被绊倒既然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就没有什么责任。对方则认为,围栏是李某围的,绊倒了刘老汉,不找他找谁?并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持已见,僵持不下,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听完了双方的陈述,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各自的观点,明确指出,本案中,围栏虽然是李某围的,但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家禽,并且是在池塘边围的,并没有围在刘老汉家的地上,所以李某主观上无过错。而刘老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无过错且是受害人。因此,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都不具有过错。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因为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本案也不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而应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原则又显失公平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分担部分民事责任,而刘老汉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

双方听了调解员对法律的宣传和讲解后,李某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老汉也对此无异议。调解员还批评了刘老汉的几个儿子做事冲动,发生纠纷后,不顾实际情况,贸然行事而没有想到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最后,调解员对刘老汉及他的儿子和李某说:“我们都知道远亲不如近邻。刘大爷的儿子不和老人同住,平时老人有个头疼脑热多亏李某照料。虽然这回发生了点不愉快,但大家都别往心里去,大家还是好邻居,以后该互相帮的别忘了伸把手。”听了这番话,双方心里的疙瘩都解开了。随后李某主动将刘老汉送往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后来双方又恢复了往日和睦的邻里关系。

推荐第4篇:调解典型案例

原告李凤敏诉被告刘正芬健康权纠纷一案

【示范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稳民事案件,表面看似一起简单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但它涉及邻里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该案最终通过民事调解方式妥善处理,其作为调解典型案例的示范价值可以概括为:深入挖掘案件背后隐藏的刑事案件风险,充分发挥民事法官的洞察力和敏锐性、前瞻性,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主题,本着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原则,妥善避免了一起因简单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引发恶性案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名山县万古乡红草村二组村民李凤敏。

被告(反诉原告):名山县万古乡红草村二组村民刘正芬。

原告李凤敏和被告刘正芬系邻居,且有一定的亲戚关系。2009年5月29日,双方因一株玉米苗的毁损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和殴打,导致原告李凤敏受伤住院治疗10天,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脑震荡”,花去医疗费2500.80元。同时被告刘正芬脸上被抓伤,事发当天到万

古卫生院门诊治疗。经村社干部、新店派出所和名山县万古乡司法所调解未果,酿成诉讼。原告李凤敏要求被告刘正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557.72元;被告刘正芬反诉原告李凤敏赔偿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安装假牙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354.5元。

【调解过程及处理结果】名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原告(反诉被告)李凤敏和被告(反诉原告)刘正芬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刘正芬所提供的病历和司法鉴定等证据材料均是在原告于6月23日起诉到法院后,才在6月29日到名山县中医院牙科门诊治疗牙齿,诊治内容为门牙旁的两颗牙齿根折拔除,根管治疗后修复; 7月3日,刘正芬到雅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在事发当天刘正芬去医院治疗仅有一张门诊处方,处方上载明是软组织损伤。被告刘正芬到医院诊治牙齿距5月29日足足一个月,从常理和现有的证据看,不能印证其反诉状中称被李凤敏打掉牙齿5颗(其中3颗为假牙)的事实。针对被告刘正芬提供的证据有许多疑点,着重去派出所、村社干部、司法所、万古乡卫生院、名山县中医院牙科调查了解,查清事实,为案件调解做基础工作。在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案件承办法官再找原告李凤敏了解情况,从其陈述中得知,是自己儿媳指使和从中作梗,最终导致被告刘正芬与

自己发生纠纷,被告刘正芬与自己儿媳是表姐妹关系。经多次找原告李凤敏沟通,她均是指责其儿子、儿媳。通过调查了解,案件承办法官明确了本案的矛盾根源是家庭内部矛盾,焦点是婆媳矛盾,并确定了办案思路:从家庭内部矛盾入手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

从原告李凤敏的陈述中,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其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在雅安,比较有孝心;大儿子在家里,常与自己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恰恰就在法院处理此事的一天下午,已过了下班时间,原告李凤敏匆匆来到法院,反映其家里的生活用具被大儿子摔坏,并扬言要杀死她。考虑到原告李凤敏的处境,承办法官先端上一杯热茶,稳定了她的情绪,听她把事情的经过陈述完毕后,拔通其儿子、儿媳的电话,从情、理、法的角度劝说其儿子和儿媳1个多小时,直到其儿子和儿媳情绪缓和,并表示原告李凤敏回家后不再为难她。趁此机会,向原告李凤敏说明其矛盾的根源不在于她与被告刘正芬之间,在于家庭内部的矛盾,希望她正确认识自己存在的不足,配合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她与被告刘正芬之间纠纷,同时解决其与儿子、儿媳的矛盾。通过近2个小时耐心细致做工作,原告李凤敏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要求被告刘正芬赔偿医疗费和律师代理费。看到调解希望后,承办法官及时把握时机找到原告李凤敏的代理人、小儿子和她的侄儿媳妇及时做其工作,促进婆媳矛盾和案件纠纷

的解决。

之后,承办法官通知被告刘正芬到法院,在进一步听取其陈述后进行诉讼风险释明,告知其法院会依法公正办案,充分审查证据的“三性”,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若她提供的证据不足,那她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然后再给被告刘正芬讲理、讲情,讲明凡事要设身处地,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毕竟原告李凤敏没有文化且年近60岁,要学会体谅他人,毕竟双方既是邻居又是亲戚。经过不懈努力,被告刘正芬愿意与原告李凤敏和解,放弃其全部诉讼请求,但不同意赔偿李凤敏的医药费。

鉴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在缓和,加之原告李凤敏一直在反映其大儿子和儿媳对她的态度极端恶劣。做通原告大儿子和儿媳的工作是解决本案矛盾的关键所在,于是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其大儿子、儿媳和小儿子、儿媳来法院,但大儿子和儿媳来到法院后,态度仍然极端强硬,总认为原告李凤敏在生活中存在问题,导致整个家庭矛盾重重,鸡犬不宁,甚至于大儿子还有想杀死他母亲即原告李凤敏的想法。经过承办法官和庭长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3个多小时,最后一家人终于冰释前嫌,解决了原告李凤敏的家庭矛盾,赢得了原告李凤敏对法院的信任,同意面对面与被告刘正芬和解。第二天,法院邀请了原告李凤敏的儿子、儿媳和侄儿媳妇、被告刘正芬的姐姐以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一起参加调解,在承办法官

的组织沟通下,原、被告双方各自检讨了错误,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李凤敏与反诉原告即被告刘正芬均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本案圆满审结。

【案例评析】该案案中有案,不仅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且事实认定存在很大难度,若是就案办案,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而且极易引发恶性案件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办案宗旨,增强政治敏锐性,以其作为女性法官独有的细腻感,及时洞察、发现案件的矛盾焦点,并从矛盾焦点入手,有效化解隐藏在案件背后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促进案件的成功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成功调解给了我们以下五个方面启示:

一、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审判信为先,尊重当事人,法官在感情上要始终贴近民众需求,真心为民,取得当事人信任,为法官做调解工作打好坚实基础。一是要亲和,要与当事人多谈心,多交心,多沟通,取得当事人的最大信任。二是要理智,善于调节、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平和的心态,为当事人营造以诚相待心平气和的氛围,引导他们缩小意见分歧,消除对立情绪,为当事人创建和解的“绿色通道”。三是运用亲情关联法。一般情况下,法官开始调解时,当事人与法官的心理距离较远,对法官有一种防备心理。当事人有了这种心理,就会对

法官的劝说、引导等调解工作具有排斥性,它会阻碍当事人接受法官的劝说和引导。只有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防备心理,才能缩短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一位伟人曾说:“如果谈心真的没有自己的私心,完全为别人着想,工作中善心语气,加上道理,会使对方感动得落泪。”说的就是法官在劝说、引导当事人时应注意运用语言的情感性和影响力。对农民,语言要朴实;对老人应稳健,语言节奏放慢。既表示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同时也给人以亲切融洽感,有利于消除心理障碍。如本案的处理就是多听取原告李凤敏的陈述,然后才与其沟通交流,最终用真心和诚意感动了原告李凤敏。

二、运用思想疏导法,以情理法感染当事人。思想疏导是法官针对当事人心理上的“热点、难点、疑点”,采取充分说理方式。一是说服教育当事人必须有的放矢。针对当事人的错误诉讼态度和矛盾症疾所在,在说服教育前,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掌握当事人的需要、动机、态度、情感和性格,然后有针对性地说服教育。二是说服要晓之以利害。在说服教育中让当事人知道其不改变错误态度和行为会对自己带来什么样的不利法律后果。晓以利害,会给当事人造成内心压力和惧怕感,转变当事人不正确诉讼态度,降低诉讼期望值。三是说理必须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夸大会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和疑惑感,甚至导致信任度降低形成逆反心理;缩小则不能引起当事人

必要的重视。四是情、理、法刚柔相济。法官在调解中应当充满司法公正所带来的正义感,不畏恐吓,用情理法把道理讲透,使当事人折报。法律的规定与法官和颜悦色的调解是一刚一柔。如本案在做原告李凤敏大儿子的工作时先听取其陈述,然后向其讲解法律,晓之以利害,寓情于理,寓情于法,最终消除他对其母亲即原告李凤敏的对立情绪,以解决他们的家庭矛盾。

三、背靠背调解,核算诉讼效益。

先做一方当事人工作,再做另一方当事人的工作,错开时间,避免矛盾激化。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诉讼双方当事人算“经济账”,让其掂量诉讼效益,以期各自让步,促成和解。针对本案原告李凤敏的没文化,年龄大且在调查走访中均认为原告李凤敏的“口碑”不好的特点,单独听取原告李凤敏陈述和做其工作8次,每次长达2个小时以上,然后再做被告刘正芬的工作,促进双方和解。加之本案事实难以查清、责任难以分清,所以向双方当事人核算诉讼效益,若双方不能互谅互让,将增加更多的诉讼成本,最终两败俱伤,好邻居是用金钱难以买到的,双方和解了,那双方都赢了这场“官司”,最终促使双方均各自让步,实现了案结事了。

四、引导双方“思前想后”,换位思考缓和矛盾。在调解中找准时机促成双方理性地对话、谈判,让当事

人先后听取对方的陈述和苦恼,怨气适当缓和后,再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想想自己的不足和错误,同时也体谅对方的难处。心理互换,能让当事人从互换心理位臵想问题,能从对方的角色、位臵观察事物,考虑问题,可以有效地增加彼此心理上的沟通,这个方法容易使双方互相谅解,转变态度。本案在背靠背调解后,发现双方的差距已经不远,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先后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怨气,再引导她们换位思考,最终达到和解的目的。

五、发挥调解联动机制,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调解,最大限度地主动争取社会力量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适当引入与当事人有亲戚关系而且有助于调解的人、聘请的代理人,适当引入这些外部力量参与到调解之中,发挥当事人各方亲友的亲情感化作用,诉讼代理人的穿针引线作用。承办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调解后,认为距调解成功已经不远,应主动向庭长汇报,请庭长帮助调解。如本案经过村社干部、派出所和司法调解所的调解,且在调查走访中均认为原告李凤敏因没文化、“口碑”不好的特点,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疏导的基础上,适当引入她的代理人和其儿子以及她的侄儿媳妇,最后再请庭长帮忙做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案例推荐单位:名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提供人:徐源 联系电话:13908168864 案例编写人:徐源 联系电话:13908168864

推荐第5篇:调解培训案例

调解案例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担负着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今年以来,全县各司法所切实发挥职能,找准工作切入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干克难,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共调处各种矛盾纠纷832件,其中防止民转刑21件,制止群体上访和群众械斗26件60余人,积极化解了一大批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纠纷,避免和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因民事纠纷可能酿成的刑事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全社会政治稳定。现从今年800余件调解案中,节选十起案例,予以刊载。

● 土地转包生纷争,讲法律上访事件被平息 ● 旧怨未解忙上访,一朝处理喜欢颜 ● 群体争水欲操戈,即时调解止械斗 ● 邻里建房闹纠纷,耐心调解化干戈 ● 包办婚约闹心,释法解约息纠纷 ● 挺而走险为成婚,宣讲法律促姻缘 ● 地界不清惹纠纷,细调解皆大欢喜 ● 子女不养老人难,讲法调解自尽孝 ● 争水打架积怨深,几经调解释前嫌 ● 撒怨气填厕所,讲法律自清除

土地转包生纷争 讲法律上访事件被平息

2003年9月份,后柳镇瓦屋村在全村开展25度以上坡地全面退耕还林工作,三组有三户农民成了绝户,50余亩坡地的税费任务也长期空挂,为了促使全村的退耕还林工作尽快完成,也为使自己有经济收入,当时的驻村干部陈某便与部分村组干部协商,签订协议转包此50余亩坡地进行了退耕还林。2005年1月,国家对全县2003年度的退耕还林给付第一轮粮食补助款及管护费,陈某将获得1万余元的经济收入,如果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八年陈某将获得8万余元。

三组的群众得知此情况后,立即选出了四位群众代表到镇政府上访,并表示如不处理好,三组群众还会集体到县、市上访。后柳镇党委政府、司法所对此非常重视,立即由镇纪委、司法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后柳司法所干警会同镇纪委干部进入瓦屋村三组召开了群众会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大量走访,稳定了群众情绪。然后,又找到镇干部陈某,对其促进瓦屋村退耕还林整体工作进展表示了肯定,但对其与民争利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 1 行了批评教育。在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后,于2005年4月23日在后柳司法所组织三组群众代表与陈某进行了调解,在双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瓦屋村三组支付给镇干部陈某退耕还林实际支出及管护费1.1万元,陈某所转包的50亩退耕还林国家粮食补助款及管护费归瓦屋村三组集体所有,一场即将发生的集体上访在司法所的努力下,顺利化解。

(后柳司法所 徐元洪)

旧怨未解忙上访 一朝处理喜欢颜

陈大贵老人是两河镇新春村四组人,人称“老上访户”。其原因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打伤致残,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压力,为了治病共花费医药费3万多元,交通费近万元,生活极度贫困,在一九七九年至二OO五年间其先后八次上访国务院信访局,十次上访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几次解决都无法满足陈大贵那颗受到摧残的痛苦心灵。新的《信访条例》颁行以后,石泉县信访局、两河镇党委、政府依法针对陈大贵诉请其在“*”期间受到非人的待遇,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补助、交通费、生活困难补助等信访事宜进行公开信访听证会。作为乡镇政府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职能部门的饶峰司法所在听证会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客观地分析了陈大贵的上访事由,并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活动中发生的争斗纯属个人行为,不是政府行为,不属《国家赔偿法》调整范畴。陈大贵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陈大贵可作为贫困户,镇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解决部分生活费,同时加大扶贫力度,实行重点倾斜,协助其解决生活困难。这一方案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支持,促使了陈大贵在“*”期间的遗留问题的正确处理。会后,陈老汉开心地笑了,紧紧握住司法所同志的手说:“感谢司法所同志对我在‘*’期间所存在的遗留问题的正确评议,我心服口服,同时也感谢政府对我仁慈般的关怀,今后再也不赴京上访了,再也不做丢两河人民脸面的事了,我这个‘上访专业户’正式下岗了”。

(饶峰司法所 柯丹)

群体争水欲操戈 即时调解止械斗

2005年5月14日,石泉县迎丰司法所接到报告,获悉本镇庙梁村一组40余户村民因天旱,近70余亩农田不能抽水灌溉。由于人为的原因和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抽水站中断两个多月不能抽水使用,近而引发群体性纠纷,一场群体械斗即将爆发。在这紧要关头,所长余顺安立即带领本所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介入此事,并会同村组调解干部一方面控制事态发展,另一方面积极走访群众,了解事态真相,协调抽水站有关人员及时供水灌溉农田,并召集村民大会,汇同各方力量,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抽水、供水管理制度。使供水人员和村民群众责、权、利得到相应明确和解决,一场白炽化的群体性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受到了当地群众高度赞誉。

2 (迎丰司法所 余顺安)

邻里建房闹纠纷 耐心调解化干戈

中坝乡中坝村二组村民唐少军与唐少林系堂兄弟,二人的住房中间有一条一米左右的通道,双方利用此通道去屋的小河取水和上厕所。2005年3月10日,唐少军将其旧房拆建,将此通道占用,唐少林去阻止,双方发生争吵,后柳国土所做出了暂停工,缓占用通道的处理,唐少林回来见此情况,即要求唐少军拆除,唐少军不从,并扬言要用生命捍卫此墙。矛盾逐渐升级,在中坝乡政府干部干预下才未发生恶性事件。但唐少林扬言问题不解决,他还要报复。 后柳司法所得到中坝乡调解信息员的情况通报后,立即派出两名干警介入进行调解。司法所干警在当地群众及村组干部中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并查看了双方的土地使用证,弄清了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2005年4月10日,后柳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耐心细致地疏导和说服教育,最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达成协议:由唐少林出资600元,唐少军在唐少林房屋另一侧修建一条混凝土走廓及梯子通往屋后的通道。至此,一起险些引发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后柳司法所 徐元洪)

包办婚约闹心 释法解约息纠纷

2005年6月15日,熨斗镇齐建村女青年王吉荣,送来了书面申请,申请司法所为她调处拖了五年之久的婚约解除纠纷案。事情还得回到5年前(即2000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当时的王吉荣15岁多,由于家庭贫寒,文化不多,父亲是精神病,母亲是老实人,由叔父和自家其他长辈做主,和本村男青年谢飘军订了婚。订婚后,双方既无共同语言,性格方面差异很大,她几次表明态度,要解除婚约,遭到男方的拒绝和王家长辈的坚决反对,男方说:“如果女方要与他断绝关系,就要拼命。”处于无奈,王吉荣只好于2001年正月出外打工。在外面打工的几年里,也学到了不少的知识,挣的钱支持家里生产和两个妹妹的学费,婚约也一直未解除,直拖到现在。

司法所接到申请后,感到责任重大。因为这是一起农村典型的包办婚姻,且与金钱有着密切的关系,加之订婚时间长,如男女双方及家人不能正确认识,会酿成悲剧和民转刑的恶性案件发生,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这起纠纷很难得到圆满的调解。司法所经过认真研究分解,制定了调解方案,深入调查了解,找到纠纷的根源,走访群众、村干部,当事人,收集了大量的材料。2005年6月18日,在司法干警主持下,通知双方当事人及他们的亲友进行调处。由于男方法律知识淡薄,对包办婚姻的后果缺乏认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经对男方及亲友反复多方面做工作,单独谈话和进行法律知识的讲解,邀请了法庭、派出所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讲明了包办婚 3 姻是违法行为及危害性,再次进行了调解,终将这起拖了五年之久的包办婚姻纠纷成功调解。 (熨斗司法所 黄振东)

挺而走险为成婚 宣讲法律促姻缘

近期,迎丰司法所成功制止和化解了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的恶性事件。2005年6月18日晚11时30分,所长余顺安接到辖区红花坪村一组村民刘维章报告称其女婿陈世华喝酒后从他妻子手中抢走不满两周岁的男孩,声称要把小孩从铁索桥上扔下去。情况十分危急,所长余顺安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带领所上同志火速赶到现场,见陈世华将自己的小男孩抱在手中,身体靠在10米多高的铁索桥边沿,并继续声称如果你们不答应这桩婚事,我现在就把小孩从桥上扔下去。在这危急时刻,所长余顺安一边作好劝解疏导工作,一边迅速靠近当事人陈世华身边,并耐心地劝导:“我们是司法所人,你有什么想不开的问题就给我们讲,我们一定为你作主把事情办好。”陈世华听后,情绪才慢慢地平静下来。又持续劝解了十几分钟后,陈世华终于打消了挺而走险的念头,抱着孩子走下了铁索桥,一起恶性事件终于化解。

事后,司法所对当事人陈世华挺而走险原因作了细致调查了解,得知两年前陈世华与刘维章的女儿刘道红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而遭到其父母刘维章的坚决反对。同时刘、陈二人并私自外出谋生,期间并生一小孩名叫陈刚,两年后回到刘家里,要求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而遭到父母强烈反对,因此陈世华借喝酒后,从妻子手中抢走小孩挺而走险,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干警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父母强行干涉子女婚姻的错误做法进行耐心细致说服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疏导,使其明白了干涉自己子女婚姻自由危害性和后果,从而消除了一起因法制观念浅薄造成的流血事件。 (迎丰司法所 余顺安 )

地界不清惹纠纷 细调解皆大欢喜

2005年6月29日,在饶峰司法所主持调解下,一场长达1年多的土地边界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此事缘于2002年因修建石两二级公路临时征用了饶峰镇幸福村四组董某、罗某的土地进行施工,破坏了土地原形,使地形、地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致使董某、罗某的土地之界无法辩清,从两家84年土地承包合同书和2002年土地承包合同上看都只有面积,没四界。村上的几位老干部及周围知情者到实地指证也很模糊,而董某、罗某为边界发生多次纠纷,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经司法所介入,多方调查,走访后,又多次耐心细致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终于划清界线,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和好如初。

4 通过这次矛盾纠纷的调解,我们司法所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把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界、质量等级写清楚,而实际部分农民手中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上,只写有面积,没有四界、坐落、名称,因而发生大量的农村土地边界纠纷,甚至导致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生。造成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原因,就是我们有些干部工作不细心,土地承包合书上少填一样少点麻烦。

(二)在土地边界不清的情况下,多走访老干部及纠纷双方当事人周围知情者,并把他们带到实地指证。

(三)综合整理好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并做到初步认定,找出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分歧点,拟好调解方案。

(四)给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讲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晓知以理,动知以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尽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饶峰司法所 林建华)

子女不养老人难 讲法调解自尽孝

陈佑秀老人,现已83岁高龄,住石泉县池河镇向阳村四组,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自从1990年,陈佑秀之子李来依和李贤衣兄弟两分家以来,未对陈佑秀的瞻养问题作出具体的安排,在此期间,村、组干部及亲属多次调解、协商,始终未能将老人的瞻养落到实处,致使老人生活无着落,有病得不到医治,处境十分艰难,2005年6月24日,池河司法所干警知此情后,指派干警吴祖兴、刘志莲头顶烈日,爬山涉水来到陈佑秀老人家里,会同向阳村调解员及相关亲属一道,对其赡养问题进行现场调解,严正指出李来衣和李贤衣兄弟俩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更是法律 所不允许的,经过耐心细致地向兄弟俩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及思想工作,使兄弟俩认识到赡养老人是他们应尽的法定义务,并最终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了协议,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家庭经济状况,兄弟俩每年付给老人零用钱各200元,成品细粮各200市斤,油各24市斤,医疗费将来老人的安葬费等,由兄弟俩均摊。老人的日常生活由其女(已出嫁到本组)照料。并由村、组干部监督协议的履行。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村老人的赡养纠纷和子女不很好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也日渐突出,而当今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又不健全。今后农村老人的养老将成为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村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建立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农村老人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池河司法所 吴祖兴)

争水打架积怨深 几经调解释前嫌

5 2005年4月,后柳镇群英村四组村民焦昌爱与程达伦、程达友两兄弟之间的争水纠纷越演越烈。在此之前,焦昌爱与程达友就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过打架行为,并受到治安处罚,但二人的矛盾积怨却未化解,后来焦昌爱便挖断了程家兄弟的水源,程达伦、程达友也剪断了焦家的室外电线,双方都扬言要打死对方,如不及时调处,矛盾可能随时激化。4月15日,后柳司法所得知情况后,派出2名干警步行至纠纷地,实地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并走访大量证人,通过调查核实,在焦昌爱的承包地中有一水源,此水源焦昌爱家多年用于农业生产,1989年三家协商共用此水源,用以解决程达伦、程达友的生活用水,现因连续干旱,水源水量减少,程达伦、程达友欲将此水源浇筑水窑与焦昌爱发生争议,后经村组多次调解均未果。4月19日在,在三方当事人的参加下,该所所长兼镇调委会主任徐元洪的主持对此纠纷依法调解,通过对三方长达5小时的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三家合理开发共用此水源;因程达伦、程达友的水管线路须从焦昌爱家承包地中经过,给其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由其二人一次性补偿给焦昌爱200元;三家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或损害水源及管线,否则后果自负。协议达成三方签字后都激动地说:“我们多年未解决的一件事,你们调解好了,给我们群众办了一件好事,如果不是你们调解,我们很可能要干一大架,感谢你们。”

至此,一起民事纠纷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在短短的几天内,通过该所的努力,纠纷得以化解,矛盾得以消除。

(后柳司法所 徐元洪 张诗松)

撒怨气填厕所,讲法律自清除

2005年6月20日,池河镇力建村村民胡某,用拖拉机拉黄土强行填入力建小学公共厕所里,该校领导及教师立即进行阻止,胡某不但不听劝阻,还说要填满为止,导致全校师生无法上厕所,在全校师生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学校校长马顺财到池河司法所要求协助处理。池河司法所干警立即会同镇文教办干部到现场进行调处。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胡某原与学校签订有拆房建厕所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签字盖章,但由于胡某未管理好,自己声称未能挣到钱,对学校产生怨气。该胡不找学校协商,又不向有关部门咨询,便将怨气撒向学校,欲将厕所毁坏。经池河司法所干警针对胡某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耐心地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学习,使他终于认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当面给学校师生赔礼道歉,作出保证要在两天内清除完厕所里所填的泥土。最后他说这件事从请车和清除泥土要化300元钱,由于自己平时光是蛮干,不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吃亏,以后一定要努力抽出时间学法,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推荐第6篇:行政调解案例

亭湖工商分局行政调解案例

一、案例要点

一台未完全交付使用的热水器给消费者的财产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面对消费者的投诉,面对复杂的案情和尖锐的矛盾,亭湖工商分局调解人员启动行政调解程序,立足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使各方相对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形成了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全方位、点面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形成了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案情

2013年2月初,消费者高女士向亭湖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称:在盐城市某小区购臵了商品房一套,今年1月1日在盐城某电器大卖场购买某品牌燃气热水器一台,价格为2700元,1月3日安装工人上门安装。当时因天气寒冷,安装完毕后,安装工人并未对热水器进行调试,消费者也未验收签字。其后,高女士未入住新房子,也没有使用过热水器。2月7日下午,高女士发现热水器的上、下水管接口处喷水,导致整个室内以及三个房间都进了水,所有家具、木地板、墙纸以及门套都出现不同程度受损,损失严重。消费者多次联系热水器经销商,想尽快解决问题,经销商不予回应。于是向亭湖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以下简称消保科)

投诉。

三、调解过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及《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亭湖工商局消保科受理了该起消费投诉纠纷。经现场勘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保科工作人员考虑到该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联系电器大卖场以及热水器盐城经销商,进行约谈调处。起初,调解工作遇到了较大的阻力,该品牌热水器盐城经销商以消费者天冷自己未及时关紧进水阀致使热水器水管喷水存在过错,消费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由,拒绝接受调解。调解工作人员向经销商宣传了《产品质量法》及“三包”规定的“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并且向经销商解释,在热水器安装过程中,安装工人未对热水器进行调试,也未就安装调试请消费者签字,说明商品买卖后,需要安装调试的商品尽管已交付但一直未验收签字,说明风险还未转移。安装工人工作存在过错,热水器又属于特殊商品,而专业的安装人员也未向消费者告知不使用时的注意事项,致使消费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中“谁过错谁责任”、“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的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安装工人在工作中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失也理应由经销商来承担。经过多次的约谈沟通,最后经销商认识到安装工人的工作失误是此次消费纠纷引发的主要原因,同意接受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

四、处理结果

最终,在亭湖工商局消保科二楼行政调解办公室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性意见:由热水器盐城经销商及电器大卖场一次性补偿消费者高女士63000元,行政调解终结。消费者非常满意,并于事后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五、案例评析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持下,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化解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活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手段的日益完善,社会各届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全方位、点面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而行政调解作为工商部门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秩序稳定、增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感情,树立亲民的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了着力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大量的沟通是必要的,而且是一个反复迂回的过程。行政调解工作往往也是复杂而艰巨的,起初双方的矛盾是比较尖锐的,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主持行政调解时应当站在较为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并经过多次的协商,使一方或双方甚至多方逐步求同存异,最终使各方相对人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行政调解工作仅是协助消费者和经销商定纷止争,如果经销商坚持不接受调解,我们并没有行政强制力,一旦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但诉讼存在一定的周期,而且还涉及到很多专业的法律问题,会使经销商疲于应诉而牵扯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且通过诉讼程序,无论最终结果是调解还是判决,都需要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一系列开支,最后可能赔偿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会更多,更不利于经销商。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大量反复细致的工作,让经销商认识到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起的责任。要把法律的专业术语解释成我们日常生活中通俗的事例、典型的事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让经销商接受我们的行政调解。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也很充分,经营者的责任也很明确,但调解工作却是一波三折。本案的成功调解,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意外的惊喜。一起成功的行政调

解,不仅可以促成各方相对人变剑拔弩张为互相体谅,减少社会矛盾,同时,更好地体现了行政机关在依法、依理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公正性,让相对人从怀疑到信任,到接受。(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 胡蓉)

推荐第7篇:村委调解案例

案例

2012年4月,在张朴村动迁之际,徐小妹的儿女们因赡养与监护的问题发生纠纷,到我村村委会继续调解。徐小妹是一个近百岁的老人,他有四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儿子是烈士,未动迁时,老人居于张朴村118号——宅基地房屋,1个女儿3个儿子户口都已不在本村,另外一女儿户口依然在本村。在动迁时,徐小妹得到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51.8万元,同时也涉及到老人今后由谁监护、住谁家里由谁照顾、怎样照顾、财产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因为儿女较多,各人有个人的意见而且又缺少沟通,对以往的种种处事态度及方法上都有较大的意见,所以都各执一词调解难度非常大。每当坐下来谈论协商老人如何赡养,由谁监护的问题时,总是不能心平气和,就事论事,这就造成了沟通难,在调解过程中沟通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那么就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村采取了抓主要矛盾进行调解与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来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分开调解谈心,以解决老人监护问题为主要方面进行开导与梳理,尽量让子女以换位思考的方式来理解他人。再者,在此基础上主要听取老人的想法与意愿,制定一套解决方案让子女一次为参照来解决监护赡养问题。第三步,请全家人一起就两套方案进行选择意见征求,并且达成一致。最后,按方案拟定调解协议书,就老人财产分配、日常照顾看护、就医费用分摊、百年后房屋分配都做出了详细的执行办法。

在本次的调解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纠纷的通病就是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日积月累的矛盾无法一一化解。那么就需要我们调解员,全盘掌握事情的实情,掌握纠纷发展规律,抓住纠纷的主要问题找到突破口,善于抓中心、抓关键,集中力量解决中心问题。

张朴村民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

推荐第8篇:司法所调解案例

司法所调解案例

立碑毁树实不该

这样赔偿情何在

在晋南的广大农村,还盛行土葬的习惯,每个乡镇、每个村对于坟地的安置和管理不尽相同,有的村以居民组为单位统一规划土地用于本居民组去世老人的安葬,而有的村、居民组由于土地紧张并不安排统一安葬地点。多数人就把老人安葬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在晋南一带,还有一种陋俗,老人去世,需请阴阳先生看地安葬,有的老人就阴差阳错的被阴阳先生“安葬”在了别家的土地上。一般情况下,由于都是乡里乡亲,碍于情面,被占地农户对于别家老人安葬在自己土地上没什么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临猗县以果林为主导产业的影响,使得土地的价值和经济效益明显。关于土地上安葬老人坟地一事的纠纷时常出现,主要多为很多年前占地,现在出于立碑、重修而影响、毁坏他人林果木产生纠纷。在笔者工作的临晋镇,前段时间就出现了一起因为孙子为爷爷立碑从而毁坏他人果木8棵的纠纷。虽然事情经过司法所的积极调处,已经成功解决。但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下,关于农村殡葬事宜类似纠纷的调处所需要采取的工作方法和策略希望大家一起探讨。

在今年三月份的一天,家住临晋镇樊家卓村的黄某像往常一样去自家果园干活,到地一看,顿时傻眼了,立马火冒

三丈,自家的苹果树、五年的苹果树被人砍了8棵,那可正是盛产期的果树,黄老汉心疼的要死。嘴里骂着“这个该死的郝某某,谁同意啦,你就把老子树给砍啦”。嘴里骂着,气嘟嘟的回家径直骑着摩托车去了派出所报案,称自家果园被人毁树8棵,要求派出所立案查处。派出所接到报案,立马进村调查,事情很快有了眉目,原来砍树的是本村的郝某某,今年31岁,砍树的缘由是是因为黄某的果园里有一座郝某某爷爷的坟,已经快十年了,这两年郝某某在外做生意,挣了点钱,在家里姑姑、叔叔的要求下,想在清明节给爷爷立碑,年轻人想得开,要阔气,设计的碑又高又大,就想把爷爷的坟周边开阔下,重新用砖砌好。可是地主人的果树正好碍事,郝某某也知道应该和黄某商量,就提前打招呼,起初,黄某也理解孩子一篇孝心,随口答应了,回到家又觉得自己太吃亏,找到郝某某说不行,那样的话自己太吃亏,郝某某这下急了,给爷爷的碑已经订好,眼下又马上清明节了,这个事情可耽误不得,找人和黄某沟通,话一直没说下来,郝某某就一急,来了个先斩后奏,直接把果树给砍了。派出所干警了解完这个情况,觉得事情特殊,又是提前打过招呼的,办刑事、治安案件都不合适,就建议黄某到司法所寻求调解处理。

黄某来到司法所,上气不接下气,用很快的语速,很激动的心情把事情陈述了一遍,并一再的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他爷爷的坟在我地里10多年了,我都是尽心维护,坟颠了,我拉车给埋好,就是因为是一个村的嘛,虽然少种了几棵树,也没有什么呀,可是这个郝某某做事太差劲,我就没同意,怎么就把握的树给砍了,没玩。司法所李所长已经通过派出所了解到了事情的经过,知道当务之急并不是马上去下什么结论,而是要消消黄某的火,不紧不慢的递上根烟,倒上杯水,叫黄某做下来,拉起了家长里短。慢慢的等黄某情绪稍微的缓和下来了,才慢慢进入正题。他郝某某爷爷的坟当年安葬在你家,有什么协议之类的吗??“没有。”那当初村里、居民组没对你有什么补偿吗?“没有。”(原来在农村,只要地里有坟居民组在分配土地是都适当的多分)。那当初郝某某要立碑没和你打招呼吗?“打了,可是我没同意啊。”“他当初要将自己的一块地补偿给我,说是和他爷爷的坟地交换,考虑到耕种的不便,我就没答应。”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和黄某的一面之词后,李所长就安排黄某回家,说自己随后马上进村进行调解。

到了晚上,李所长来到樊家卓村,谁家都没进,先是进了村主任郝某某的家,原来啊,经过侧面了解,那个闹事看人家树的郝某某和村主任是本家亲戚。到了村主任家,主任就知道是说什么事情了,就亮明了自己观点:“我侄子不经人家同意私下砍树,肯定不对,当年分地,黄某家有坟,肯定是照顾多分的。你说谁没有老人啊,这个黄某做事也欠妥,

你不同意换地,你倒是说个法呀,眼看就清明了,总不能碑不立了吧。”李所长首先表明了态度,你侄子不经人家同意私自砍人家果树,肯定不对,要不是因为立碑,没准还被派出所立案调查呢。这个你必须教育你侄子明白。立碑是好事,应该心平气和,去给黄某说点好话嘛。总不能看了人家树,不闻不问,碑不立了?你马上把你侄子叫来,咱们说道说道。

没一会,郝某某来了,自己还是一脸的委屈:“谁没有先人啊,我就不信你黄某没有,大家一个村的,相互体谅嘛,你就到巷里问问,看说谁占理。”李所长严厉的批评了他的想法,虽然你占着清理,可是毕竟是在人家的耕地上,你还未经主人同意私自砍了人家8棵树,你有想过吗?都是农民,能不心疼吗?一旁村主任也教育其侄子来,慢慢的郝某某低下了头。说:“那怎么办呀?街上刻碑的一直催我拉碑呢。”“这下知道急了,你说怎么办呀,你这就去立呀,看你两家不打死到一块。”黄某也难了。“好好考虑考虑,考虑怎么去给黄叔陪个不是,买点好吃的,最主要的,要给人家赔偿损失。”李所长这样交代完毕就直接去了黄某家。

到了黄某家,李所长先安慰了下黄某,“别上火,年轻人不懂事,但是孩子的孝心还是要理解的嘛,况且人家也跟你打招呼了嘛,只是补偿的方式你不能接受么,是吧。事情总还是要办的啊,你的损失虽然有,但是孩子的碑总不能真的不立了吧”。 说到这,黄某说:“谁说不让立碑呢,你说

这孩子,出了事,也不闻不问的,我怎么办,难道我好欺负呀”。“这样吧,你看这八棵树损失多少,叫孩子给你赔了,两家还是好邻里嘛”。黄某总算是点头答应了

赔偿的数额道理多少呢?各有各的账。黄某按照八棵树的产值,每年多少,至少要陪10年,算了5000。郝某某觉得冤枉,虽说你果树以后会结果子,有效益,但不是那么个算法吧。这不是鸡生蛋,蛋生鸡。没穷尽了。况且虽然毁了八棵树,但是,立碑之后,起码你还能补栽上几棵啊。最多只出2000。在一番这边压,那边抬的工作后,事情总算是解决了,郝某某赔偿黄某损失3500元。黄某不得干涉郝某某立碑,对坟地不进行任何形式毁坏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事情虽然解决了,在这起纠纷中,首先必须是先按住当事人的火气,免得激动产生其他不必要的后果,其次就是详细了解事情经过。调解当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该批评的批评,该说好话的说好话。还有救是要注意当地的民风名俗,以民风和传统的道德观念去让当事人接受。事情虽然处理的圆满,但是笔者的心理却是沉甸甸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追求效益的心态日益严重,(像村主任郝某说“赔的多了,没法,现在的人啊,都看重钱。”)在这种环境下,基层司法所面临的挑战就会更多,要求我们必须牢记使命,扎实工作。牢固的树立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推荐第9篇:行政调解案例

目录

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1 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 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3 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合同纠纷案.............4 案例五:规划和建设局调解游炳华拆迁遗留问题案.................................5 案例六: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杨连凯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6 案例七:卫生局调解林敏医疗损害赔偿案 ..............................................7 案例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周正刚与王玉珍因消费纠纷案 .....................8

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

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因死者何某溺水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乡人民政府参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解处理,并通过双方家庭共同的亲属介入调解,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3日,某乡水口村4组村民何某与好友陈某、陆某相约到飞龙镇吃饭。饭后,陆某有事离开,何某提议到另一镇莲花坪村5组麻柳湾水库游泳。约14时许,何某在游泳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何某的父母认为陈某负有责任,情绪十分激动,扬言不解决好此事,就要报复陈某及其家人。双方经过

1 多次私下协商,均因赔偿金额差异太大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双方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乡政府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庚即指派该乡分管领导与乡“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牵头,由派出所、司法所和乡调委会等组成调解组,共同进行调解。5月25日,调解组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并对死者的父母做了大量的解释和安抚工作。

5月26日,调解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死者方要求陈某支付5万元的赔偿费,而陈某一家只愿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何某1万元的安葬费。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均不愿让步,致使调解陷入疆局。何某的家人扬言:“我的人都死了,这点钱都不值吗?如果不赔偿,我要你也家破人亡”。调解组人员见此情形,运用异地化解法和求同存异法,将双方分开,分别做调解工作。同时,调解组了解到双方有亲戚关系,就在他们的亲戚中找了一个双方都敬重的老人来参加调解,共同做双方的工作。

5月28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一方面对死者家庭不幸表示同情,要求他们保持克制,并适当让步,因为何某溺水死亡是意外事件,陈某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劝告陈某父母应给予何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组织学习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赔偿标准进行认真仔细的核算。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支付死者何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19000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 案例评析:

这起死亡三人、伤三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是肇事方的单方责任,受害方亲属情绪非常激动,提出的赔偿要求高,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矛盾有激化的可能。公安局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调解组,分头

2 做双方工作,在第一时间内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的亲属进行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31日21时35分许,孔博(男,19岁,家住城北镇人民路北段三段364号)驾驶BW2336号“丰田”小轿车,由鼎屏镇往城北镇方向行驶。行至环城路城北镇双井村路段时,车辆与环城路花台连续相撞,导致车内乘车人方博(男,17岁)、黄裕(男,17岁)、冯西邻(女,16岁)三人当场死亡,驾驶人孔博及车内乘车人吴显志(男,16岁)、刘静(又名刘磊,男,18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由肇事车辆驾驶人孔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事故发生后,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调解组,分别做当事双方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三名死者的亲属分别安排了三名民警,负责心理安慰、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事故次日,调解组就开始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亲属进行调解,力争尽快达成协议。调解开始时,受害方亲属情绪异常激动,提出了很高的赔偿要求,肇事方称无法满足其要求,且态度也很坚决,双方争吵不休,不听劝阻,调解无法进行。随后,受害方亲属到群工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赔偿问题。调解组又于12月2日和12月5日分别组织了两次调解,双方仍然未达成调解协议。12月9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这次调解采取先分别做工作、再当面协调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劝慰受害方亲属要冷静面对现实,要依法有理有据地进行索赔,不能漫天要价;另一方面,要求肇事方充分理解受害方的心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还要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赔偿相关费用。经过调解人员坚持不懈的做思想工作和协调,肇事方和五个受害方分别达成了赔偿总额共计8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

纠纷性质类别:治安纠纷 案例评析:

3 本案是一起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受害人事后采用信访的方式报案,区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派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化解了纠纷。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6日,正元星辰巴厘岛咖啡厅保安黄某某向区分局写信称:熊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13时许喝醉了酒,经过巴厘岛咖啡厅时,无故用脚猛踢大门,并边踢边骂,我作为保安员上前好言相劝,熊某某反而骂起我来,并趁我不备时将我打伤,要求依法处理。区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得知,熊某某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情节较轻,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为了化解纠纷,派出所民警在黄某某和熊某某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讲法律、讲政策,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1、熊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某医疗费1400元;2熊某某向黄某某赔礼道歉。协议兑现后,黄某某感到满意。

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

合同纠纷案

纠纷性质类别:合同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中,天华页岩砖厂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对被占土地进行复垦,但是在复垦费用上与天华村8组村民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当地村民两年时间里不断上访。通过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4 2000年4月22日,天华页岩砖厂租赁袁市镇天华村8组土地20.915亩,兴办页岩砖厂。2007年底砖厂停办后,被占地村民要求按原协议约定由砖厂进行土地复垦。砖厂业主提出按每亩给1500元复垦费,交由被占地农民自行复垦。但村民认为复垦费太少,不能接受,双方因此而僵持不下。村民为得到合适的复垦费,多次到省、市、县上访。

调解过程及结果:

2008年4月,国土资源局接到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该合同纠纷信访件后,多次联合镇政府,召集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09年7月,国土地资源局矛盾纠纷调解小组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7月10日再次与镇政府一道,召集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进行调解。调解人员首先组织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共同学习《土地管理法》第

36、37条和《刑法》第342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等规定。调解人员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在耕地上建窑取土,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复垦归还农民,则不构成毁坏耕地罪,可不以毁坏耕地论处。劝导砖厂业主必须尊重法律,依法复垦,避免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砖厂业主当即表示服从行政调解。通过调解,砖厂业主与村民代表达成每亩支付4000元复垦费、由村民自行复垦的调解协议。这件发生了近两年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案例五:规划和建设局调解游炳华拆迁遗留问题案

纠纷性质类别:行政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90年代,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建设发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行政调解通过调查了解纠纷形成原因,对当事人进行引导,积极组织调解。按照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从立足于化解

5 矛盾、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很好的解决城市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游炳华系原镇南门梁子胜利街124号居民,1992年南门梁子开发时其房屋被拆除,拆迁面积306.43m2(其中门市面积39.9m2)。1997年已解决安置住房三套,因拆迁时,允许住房面积换门面,分别计价补差,被拆迁人游炳华的安置住房部分面积按超限额面积交了款,留了部分原住房拆迁面积换门面,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换成门面,产生了矛盾纠纷。因拆迁人原城市开发公司在2002年破产,此遗留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游炳华多次上访要求解决。

调解过程及结果:

规划和建设局高度重视此类城市建设中的遗留问题,主动介入,积极开展调解工作。2009年3月,由规划和建设局纪委书记牟某负责,带领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积极做好调解处理工作。游炳华(已去世)的爱人刘玉清以前一直不同意县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次做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在调解组工作人员艰辛努力下,2009年10月21日刘玉清接受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刘玉清62520元。财政庚即拔付了该补偿款。一起长达十几年的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六: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杨连凯不服工伤认

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纠纷性质类别:工伤赔偿 案例评析:

该案原是一起因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政府法制办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直接做申请人(受伤职工)和第三人(用人单位)双方的工作,让受伤职工迅速得到了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23日下午,申请人杨连凯班组在井下作业时,因顶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被第三人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人员发现后,责令该班组立即停止作业,并出井接受处理,待隐患排除后接通知再上班。8月2

46 日,杨连凯因对处理决定不服,到公司找管理人员申诉。随后,杨连凯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冯川锋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9〕第3200901075号),认定申请人行经弯道时占道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申请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人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申请人所受伤不属于工伤的决定书。杨连凯不服该工伤认定,向邻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调解过程及结果:

政府受理后,法制办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结案,杨连凯与用人单位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对补偿金额分歧较大。县法制办调解人员于是分头找当事人双方做工作。一方面,让用人单位理解申请人杨连凯受伤较重,诊治中用去了数万元医疗费用,且杨连凯又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让杨连凯认识到自己本身也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通过2010年1月14日和3月8日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杨连凯3万元,杨连凯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这场争议得以有效化解。

案例七:卫生局调解林敏医疗损害赔偿案

纠纷性质类别:医患纠纷

案例评析: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类纠纷由于涉及较多的医疗专业知识,又关系着患方的生命健康权利和院方的医疗声誉,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

卫生局在纠纷发生后,冷静分析形势,对患者家属安抚的同时,及时主动的启动行政调解程序,把矛盾纠纷的处理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成功调解了这起医患纠纷,为探索和谐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基本案情:2010年1月20日晚7时许,牟家镇长胜村1组村民林敏在牟家镇卫生院分娩时,突发意识障碍、呼吸心跳骤停,院方当即积极组织抢救,

7 同时拨打了120急救,3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初步诊断为羊水栓塞,县医院专家立即参与抢救,40分钟后,林敏因抢救无效死亡。患方家属认为院方存在过错,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事件发生后,牟家镇卫生院立即向卫生局、公安局、镇政府及合流中心卫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接到报告后,卫生局立即会同上述部门和镇政府积极组织调解,同时要求卫生执法大队做好医患双方调查笔录,封存鉴定样本,为司法鉴定做好准备。

经全面调查、仔细分析事件经过,牟家镇卫生院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产妇林敏分娩的难度和可能出现的意外估计不够充分;

2、未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分娩过程中及分娩后可能出现的意外,也未告知患者可选择剖腹产的分娩方式;

3、产前检查不够全面;

4、抢救不够及时,抢救措施不得力。

针对以上情况,卫生局积极展开调解工作,调解人员首先指出了医院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医院应该承担的责任。然后耐心细致地向患方解读《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根据条例计算出在医院应赔付金额。考虑到患方家庭困难,经反复做医院工作,院方同意按照医院负全责的情况赔付11万元,并支付2万元丧葬费,合计一次性赔偿患方13万。患方家属表示满意,这起医患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例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周正刚与王玉珍因消费纠

纷案

纠纷性质类别:消费维权 案例评析:

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尽量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8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6日上午,周正刚老人来到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反映:为维修家里的厕所,他在县沿口镇一水泥经销商处以每袋19元的价格购买了两袋水泥,并说好用不完剩下的水泥包装完好就退货,经销商当时也没有异议。1月5日,周正刚将剩下的一袋水泥拿去退,守店的是经销商的母亲王玉珍,说没有钱,周正刚叫其出一张条子,以证明其收到退货,他好凭此条来取钱。老人由于写不起字,并且也不能确定周正刚退的货是不是其经销的产品,不同意出条子,叫其第二天去拿钱。

第二天,周正刚去拿钱,王玉珍只承认退15元,说退回的水泥很容易存在保管不当导致水泥变质的情况,会影响销售和信誉。周正刚认为自己买成19元一袋,现在却要白白的损失4元,不同意这种处理方式,与王玉珍辨理,在争持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就拉王玉珍到工商部门评理去,王玉珍不愿意,拉扯中王玉珍倒在地上,说周正刚打了她。周正刚找工商部门为其主张正义。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事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经销商本人(王玉珍的儿媳),希望能够通过调解解决此事,王玉珍的儿媳说她们当天正在南充办事,听到出了此事后,庚即打的赶回了武胜,并将王玉珍送到医院进行检查,现已住院治疗。目前,王玉珍出现头疼、腰椎骨错位,她们已自己拿钱给王玉珍医治。王玉珍的儿媳表示: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眼前最重要的事情是把王玉珍医治好,如果对方对此不予重视处理,她将会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最后经过工作人员的再三劝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由周正刚负责王玉珍30%的医疗费用。

9

推荐第10篇:调解案例10

案例一:未登记结婚惹祸端 调解工作走在先

[纠纷事实]:李某与袁某在女方未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举行了婚礼。婚后小两口常因琐事吵嘴而分居。男方父亲多次到女方家索要30000元彩礼钱无果,甚至出现拳脚相加的场面,无奈之下李某申请村调委会进行调解。

[纠纷调解过程]: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调解员将《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条款一一进行讲解,对双方存在的未到结婚年龄而结婚、索要彩礼、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并提出了调解方案。通过入情入理的剖析和公平公正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都同意解除无效婚姻。

[纠纷调解结果]:解除无效婚姻。因30000万元彩礼有部分用于双方共同举办婚姻支出,因此女方当场退还彩礼10000元,男方不再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李某与袁某虽举办了婚礼,但因女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情形,应当予以支持。在一些地区结婚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是很普遍的现象,而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先举办婚礼,到法定婚龄后再补办结婚证的现象也是存在的。但如果一方反悔,会产生很多矛盾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到婚龄先办婚礼后女方反悔而产生的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都是有过失的,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调解,并兼顾各方的利益,如有过激行为,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来调解,不能拖泥带水。

1 案例二:夫妻间冷暴力 人民调解暖人心

[纠纷事实]:张某与妻子于某于1995年结婚,婚后,为了更好的照顾家里,于某辞去工作,做起了家庭主妇。起初,丈夫感谢妻子的牺牲,但随着张某事业的不断高升,于是他希望妻子能重新工作,但遭到了于某反对。久之,张某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但心中有愧,为了迫使妻子先提出离婚,张某一方面故意对她不理不睬,另一方面限制妻子的生活范围,对任何事情都无端挑剔。刚开始于某以为丈夫压力大,回家发发牢骚也就罢了,但是丈夫长期的冷漠、疏远,以及在家中对自己表现出的怨恨和敌意,使于某感到颇为压抑。为此,于某向司法所寻求帮助请求给予调解。

[纠纷调解过程]:调解员首先制定调解方案,向两位讲解:“在一个家庭中分工不同,有人主内,有人主外,像你们家的情况是非常典型的家庭分工模式,丈夫在外打拼担负起挣钱养家的重任,妻子在家担负起操持家务相夫教子,孩子又聪明优秀,你们是一个多么幸福的家庭啊!如果因为个人的欲望而损害家庭和睦,是多么的不值,特别是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我们真的希望你们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幸福的生活。”经过一番讲解,张某低下了头,抓住妻子的手道歉,并承诺以后好好生活,善待妻儿,这场婚姻危机就这样化解了。

[纠纷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张某对自己故意冷漠的行为向于某道歉,并答应以后善待于某和儿子。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本案中,张某虽然没有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但故意疏远、冷漠、轻视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是典型的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间在产生矛盾时,虽没有拳脚相加,但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疏远,表现为恶意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和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等情况。

在社会生活中分工各有不同,作为个人,既要承担家庭责任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幸福的婚姻需要维护,不能因为在家庭中分工不同,就产生嫌弃心理,在日常生活中,如遭遇家庭冷暴力,不要急于诉至法院,可以加强沟通、交流、关爱、

2 理解,用心经营以便提高婚姻质量,尽最大努力维护好美满的婚姻。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避开矛盾,通过对各自承担的责任入手,以拉家常的形式,成功化解了一场婚姻危机。

案例三:养女不尽赡养义务 依法调解获补偿

[纠纷事实]:刘某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某收为养女,办理了收养手续,抚育培养她直至参加工作。但李某对养父母从未有过感情,对二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2003年养父刘某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2004年刘某去世后,李某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房,然后投靠亲戚,李某坚决反对并多次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找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纠纷调解过程]:调解开始后,双方分别阐述自己的意愿。养母要求与李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李某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李某则要求对四间房屋进行继承。经过双方的阐述,调解员给出调解方案,李某养母和李某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李某养母要求李某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依法可以支持,李某支付养母1.5万元。而四间房屋属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两间应作为李某父亲的遗产处理,而李某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此李某继承一间,养母继承一间。即四间房屋由李某养母拥有三间,李某继承一间。

[纠纷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由李某支付养母补偿费1.5万元;

2、四间房屋养母三间,由李某继承养父房产一间。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

3 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四间房屋的分割,李某的养父和养母是房屋的所有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某的养父只占有两间房屋的支配权。李某和养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每人继承一间。即李某养母分得三间,李某分得一间。

本案的调解采用了多种方式说服劝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作中需要调解员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利害得失”有明确的了解后,自愿接受调解。

案例四:房产继承起纠纷 人民调解息纷争

[纠纷事实]:某村村民崔大和崔二为亲兄弟,崔大早已结婚,有自己的住房,而崔二肢体残疾,一直未婚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住老宅四间。2011年3月中旬,母亲因病去世,崔大认为老宅四间为兄弟共有,提出和崔二共同继承遗留的房产,崔二认为房子是自己一直住着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请求村调委会进行调解。

[纠纷调解过程]:调解员对崔家兄弟及其长辈、邻居做了多次调查,了解到老大手中有一份分家单,原来老人在去世前已经对房子做过处理。而崔二身有残疾,没有生活能力,一直靠低保和残疾金维持生活。二人矛盾的关键在于,崔大担心母亲去世后,崔二无人照顾,将来势必结婚,就怕有人以结婚为名骗取崔家的房产。而崔二觉得崔大要照顾自己家,对他的照顾肯定就少了,现在又因房产问题与老大发生冲突,所以对未来生活感到更加迷茫。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进行了调解:首先做崔大的工作,老二身体残疾,又没有别的亲人,做哥哥的理应照顾弟弟,但不能干涉崔二的婚姻自由,不能借照顾崔二的名义,限制崔二的各种权利。随后,又做崔二的思想工作,分家单上写明房子有老大的份额,而且二人又都承认该分家单,所以这份分家单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应依据分家单上载明的内容分配遗产。崔二开始不愿意、有顾虑,后调解员又给他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一些相关规定,既然兄弟二人有分家单,且崔二只有哥哥一个亲人,哥哥搬过来住,照顾崔二也方便。

4 [纠纷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崔二承认老宅有崔大的份额,崔家老宅四间,两兄弟每人两间,东边两间归崔大,西边两间归崔二。

2、崔大不得干涉崔二的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处理权及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

3、崔大搬回老宅,负责照顾崔二生产、生活。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该纠纷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但特殊的地方是继承人一方身体有残疾,调解员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制作协议,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消除继承人双方的心理隔阂,解除残疾人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便于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五:共用山墙起纷争 巧调解化矛盾

[纠纷事实]:20多年前,沈某与王某两家几代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只有一墙之隔,彼此相处和睦。当时在双方父辈活着的时候,其中一方为了方便,便和另一方协商搭一面山墙,双方均表示同意,这些年来彼此也都相安无事,和睦相处。20多年过去了,因沈某家房屋破旧、漏雨无法居住,便要重新建造,沈某说这面山墙是属于自己所有,而王某不承认,于是双方便发生了矛盾,一直争吵不休,来到了村调委会请求调解。

[纠纷调解过程]:调解员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进行了现场调解。调解中,双方均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而且从房屋的前墙来看应属沈某所有,从房屋的后墙看应属王某所有,从现场无法认定权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当机立断,根据实际情况,以相邻关系入手,对双方分别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并以有利于两家今后生活、生产的原则,提出了调解意见。让双方都让出这一面山墙,并且要求两家无论谁再重新建房时都要离此山墙20厘米,以后形成一条淌水沟,留作两家共同出水,永久不得侵占

[纠纷调解结果]:两家重新建房时都要离此山墙20厘米,留作排水沟,用作两家共同排水。

5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宅基地纠纷,20年来两家共用一面山墙,从未发生过争吵。但随着时间的变迁,沈某房屋年久需要重新修建,在这个时候王某一方提出了产权问题,然而争议双方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据,而且根据现场的实际地形也很难判断出明确的地界。在这情况下,调解员从相邻关系入手,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确定让双方都让出争议的这一面山墙,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排水沟。

案例六:帮工意外死亡 依法调解获赔偿

[纠纷事实]:王某是某村村民,今年五月他家盖房,同村村民张某去帮工,但在帮工过程中张某从高处摔下,致脑部受重伤不治身亡。对此,张某亲属向王某家提出赔偿要求,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最后双方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纠纷调解过程]:调解员经调查核实得知,王某承认张某为自家帮工,但张某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自己不能接受。调解员立即查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王某应赔偿张某亲属,调解员又依据具体法律规定计算出王某应赔偿的具体数额。

[纠纷调解结果]: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亲属各项损失 3万元,双方就此事不再产生任何纠纷。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

6 偿。

做调解工作要抓住矛盾双方争论点,本案中双方对纠纷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在赔偿数额上争议较大。调解员先从王某必须赔偿的法律规定入手,又计算出了王某应赔偿的数额,最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在调解中,调解员做到了公平公正,从而有力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动物伤人惹争议 人民调解化纷争

[纠纷事实]:2011年11月的一天,某村的老王去本村哥哥家串门,途经杜某家门口时,被突然窜出的大狼狗咬伤,花去医疗费用400元。老王多次要求杜某赔付医疗费用,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请求村调委会帮助调解。

[纠纷调解过程]:调解员用法律知识进行说服教育:“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有《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要求,对于烈性犬、大型犬应该拴养或者圈养。如果伤人了,养犬人应该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你和老王是多年的乡亲,于情于理也应该给人家医疗费,同时你又是犬主人,于法更应该赔付医疗费。

[纠纷调解结果]:杜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400元,并赔礼道歉。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要求,对于烈性犬、大型犬应该拴养或者圈养。如果伤人了,养犬人应该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调解员采取分别谈话的方式,耐心细致的讲解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民事责任,使杜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又从邻里和谐为切入点,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激动情绪,防止矛盾升级,有效促进了纠纷的妥善解决。

7 案例八:自家地里栽杨树 危害他人须清除

[纠纷事实]:某村董某的承包地与本村曹某的承包地相邻,双方承包的土地均南北方向耕种,2003年董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栽上了速生杨树,树小时倒也无妨碍,但随着杨树的逐渐长大,对曹某的农作物生长造成影响,为此双方产生了纠纷。曹某找到村调委会请求调解。

[纠纷调解过程]:调解员详细分析了纠纷的情况,制定了纠纷解决方案。认为,在承包地上栽植树木,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对相邻种地人种植的农作物造成遮荫等影响,因此,应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但树木已长大,应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定,申请砍伐。在制定了调解方案后,调解员找到董某,向他反复讲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相邻各方应遵循的原则,最后,董某同意清除承包地上的树木,种植农作物。

[纠纷调解结果]:董某经林业部门同意,将栽在承包地内的速生杨全部砍伐,恢复土地的使用性质,在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给另一方造成危害的,应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本案涉及到土地承包相邻关系问题,董某与曹某承包的土地相邻,如果大家都种植农作物,也就不存在遮荫的问题,现在董某在承包地上栽植了杨树,杨树长大后对王某种植的农作物形成遮荫,造成农作物减产。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董某虽然是在自家的承包地边上栽植杨树,但对曹某形成了危害,应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8 案例九:未签合同讨薪难 人民调解解愁烦

[纠纷事实]:山东的曾某搞家庭装修,2011年,经人介绍一直在某镇区域内给各个民俗户进行改造装修。因为时间长了,和地方老百姓熟悉了,因此接装修工程也没有签订合同。只是事先看过工程,谈好怎么施工,讲好了价钱,曾某就雇佣工人开始施工,等工程结束后,雇主一般都能按当时说好的价格给付工钱。当曾某给某村刘某家装修完所有的20间房子时,刘某却以当初说好应该给安装太阳能后,才能付所有工钱为由,拒不支付全部的工钱,双方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曾某找到了村调委会请求调解。

[纠纷调解过程]:调解中,调解员给双方讲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虽然曾某承包刘某家的工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曾某要求刘某给付工钱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后从人情上给刘某做工作,曾某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

[纠纷调解结果]:由双方造出预算,把安装太阳能所需的工钱计算出来,扣除这部分后,把其余的工钱全部给付曾某。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在调解纠纷时,调解员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同时宣传法律知识、纠纷调解依据等相关规定,依理依法的调解。

现在百姓外出务工的比较多,但是一般都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因劳动报酬给付问题会引发纠纷。因此建议外出务工的农民兄弟,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签劳动合同,一旦遇到纠纷就能很好的维权。

案例十:物业纠纷又扰邻 双重纠纷终化解

[纠纷事实]:某社区某号楼一层住户丁某,因自来水主管道漏水向上反水,导致家中厕所的门框和部分墙壁被浸泡,丁某要求物业公司修复水管道并赔偿损

9 失8000元,物业答应修复管道但是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丁某遂将整个单元门的自来水总开关关闭,导致楼上王某等5户居民的卫生间无法正常用水,影响正常生活,并与丁某产生争执,楼上居民要求丁某打开自来水阀门,丁某坚持要物业先赔偿。社区调委会在得知情况后,及时展开了调解工作。

[纠纷调解过程]:此纠纷调处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丁某与物业公司产生的物业纠纷,二是丁某与楼上居民产生的邻里纠纷。两个争议纠纷有前后顺序,丁某与王某等5人的邻里纠纷正是因为丁某与物业的纠纷没解决造成的。

首先,调解员先做通丁某的思想工作。让丁某认识到用关闭阀门的方式不仅无法化解与物业公司的纠纷,还会与楼上居民邻里关系恶化,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其次,调解员与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沟通协调,希望物业公司以业主的利益为重,先行进行水管维修,赔偿费用后续再进行协商。因为根据相关物业法律规定,自来水主管道的维护是物业公司的责任。

再者,安抚楼上5位居民,化解楼上居民与丁某的矛盾。丁某表示愿意开放阀门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王某等5位居民也表示谅解,也一致要求物业公司先对水管进行修理。

[纠纷调解结果]:经过两次调解,丁某和物业公司达成协议:

1.丁某将水泡现场拍照取证,物业公司先修复自来水主管道,赔偿事宜等修复管道后再协商。

2.丁某开放自来水总阀门,恢复楼上居民用水。

现物业公司维修人员把丁家自来水主管道已修复,丁某恢复楼上5户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纠纷调解依据及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这起相邻和物业纠纷中,三方当事人各说各理,互不相让。调解员首先抓重点分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采用攻心战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从当前创

10 建文明社区、和谐社区的高度进行说服劝解,使丁某认识自己的不对之处,又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使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失职。同时劝导上下楼的居民,要互相关照,团结互助。

11

第11篇:案例调解类型

案例调解类型:联合调解

纠纷性质类别:合同纠纷

横江镇和平村新坪组33户农户购买农药

使用纠纷案

一、示范要点

该案属一群体性纠纷事件,因买卖农药使用出现损失,发生范围广、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农户利益损失大。此案的调解成功,对于稳定当地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使更多的老百姓懂得了学法、用法,加强了对国家方针政策的了解,学会了用法律和政策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给全镇农资经营户上了一堂生动现实的教育课,让他们更加明白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正确宣传产品,不得虚假宣传,更不能制假售假,要以维护老百姓利益为重。

二、基本案情

横江镇和平村新坪组蔬菜基地有33户农户在横江镇国土所楼下罗小勇经营的农资店里分别购买了乙胺除草剂用于个人种植的海椒、茄子苗床杂草除杀,使得海椒、茄子等苗子受到损害。农户反映是除草剂有问题,而且经销商罗小勇在宣传除草剂功能上也存在过错,故集体上访,要求罗小勇给予经济损失补偿。

三、调解过程及处理结果

2009年11月9日,横江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接到 1

农药经销商罗小勇报告称和平村新坪组有33户农户在其店里购买乙胺除草剂用于海椒、茄子等苗床锄草发生大面积死苗现象,现33户集体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罗小勇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要求政府给予调解。随即农技中心于2009年11月17日对情况开展调查了解,发现是由于商品使用出现问题,故引导33户农户和罗小勇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2009年11月20日,由横江工商所主持进行了“12315”申诉调解,调解过程中,罗小勇同意按每瓶50元补偿农户,而农户代表要求按每瓶500元补偿,双方差距过大,调解失败,建议农户按正确合理的方法向宜宾县人民法院起诉。 在工商部门调解无果后,新坪组农户不愿向法院起诉,而是多次到镇政府要求协调解决,镇农技中心反复向当事人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009年11月24日,镇农技中心会同县农业局植保站、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座谈;2009年11月24日,由分管领导召集镇农技中心人员、村常干、罗小勇进行了座谈;2009年12月6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人民调解告知书和调解当事人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12月7日,当事人罗小勇提出请求镇政府调解此案的书面申请,33户受损农户也推出五名代表全权处理此案;于是镇农技中心会同镇司法所、镇群工办、和平村两委召集当事人双方代表于2009年12月7日再次召开了调解座谈会,根据前期调查材料和双方意愿,经劝解,我们一直坚持要当

事人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互相谦让,最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罗小勇按每亩1500元补偿给农户;

二、2009年12月8日进行实地丈量面积,核实后由罗小勇补偿给受损农户;

三、本协议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找对方索要相关费用。2009年12月8日,由镇农技中心牵头,在当事人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全部33户农户受损土地进行了实地丈量。2009年12月9日,经过丈量后核算,最后应由罗小勇按每亩1500元补偿农户总计13929.6元补偿给农户,于是在镇农技中心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代表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是由镇农技中心根据丈量结果分户造册发放。2010年1月5日,镇农技中心对该案进行了回访,回访中调查了解,全部受损农户自得道补偿款后,思想情绪稳定,只有一户未签字是因为其领了补偿款都还差罗小勇200多元。至此,该案圆满结束。

四、案例评析

本案经过工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最终调解达成由销售农药方罗小勇补偿33户受损农户每亩1500元的一致意见。此案的调解,工商部门调解一次,县农业局植保站座谈一次,镇调解委员会相关部门调解了3次,最终调解成功。在调解处理过程中镇农技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从多方面入手收集相关材料,做到了材料准确齐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调处工作中耐心细致,人性

化处理,在向当事人双方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的同时也提高了我们调解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此次案例的调解成功,既保证了横江镇蔬菜基地广大农户的种植利益和积极性,也保证了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更成为了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典型教材。

提供人:刘光平二○一○年九月七日

第12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管道漏水闹矛盾 法理结合息纠纷

“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出自《孟子·滕文公上》,是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孟子描绘的老百姓在家乡同耕一块田地,大家和睦友好相处,共同防范盗贼或敌人的入侵,一家有病人,大家共照顾互相帮助的美好愿景和社会理想。其突出了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便利,促进了良好的社会治安,也为居民营造了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时至今日,营造友好的邻里关系与和谐的社区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居民居住结构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个人独立性及隐私性的要求,使得邻里关系逐渐疏远与淡漠。邻里之间互不往来,见面不识的现象逐渐趋于常态,邻里之间因为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排解邻里纠纷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则日渐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一项日常重要的任务和内容。

2013年3月1日,XX家住七楼的居民Y某厕所下排堵塞,因疏通时,损坏下排管道,污水渗漏到了5楼X某家,给X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于是X某找到Y某理论、沟通,希望能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和平处理。谁知Y某却告知X某应该找以前负责该房屋维修的管理人员,自己理所当然也不会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理论不成,X某来到社区调委会要求给予调解。初步了解事件经过后,调解员首先来到了X某家,查看厕所天花板的排漏水情况。揭开天花板,调解员发现天花板确实存在漏水的情况,且因旁边的插线板滴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调解员上楼找到Y某,就相关情况向Y某说明,Y某得知情况后也来到X某家查看,之后Y某表示厕所的下排管道是七楼的两家人共同使用,而且管道是属于Q负责,他们也有维护的责任,另外房屋年代已久,损坏也是情理之中,不应该仅仅是她一方的责任。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情况,明确各自权责,促进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上了Q维修室负责人1某。就厕所漏水相关维修问题进行了咨询,1某回应就墙体的公共部分,下排管网埋在墙内

的主要管道由单位维修,厕所里管道则由住户自行负责维修,且遵循上管下的原则,具体的费用则需要维修人员上门查清状况再做决定。

次日,维护人员检查后告知X某,因是厕所的管道,且是楼上住户一家人在使用,因此按照上管下的原则应由楼上住户出钱维修。Y某得知情况后却表示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并告知Y某,除非两家住户一家出一半,否则她不再愿意理会此事。调委会在了解因修理产生的的相关费用后,再次来到Y某家进行调解。调解员一方面从邻里关系的相处及拖延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向Y某进行劝说:“已经帮你们打听过了,涉及下排管道都是上管下,你现在住在X某的楼上就此问题会负责任,同样的,住在X某楼下的住户如遇类似问题也会由X某负责;从事件的发展态势来看,如果此事拖延过久,造成电线浸水短路,发生火灾后果更不堪设想,你的责任就更不用说;况且这次总共的费用也不高,就120元,解决了问题,邻里和睦以后也好相处”,另一方面也宣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调解员谈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因此无论从法律法规或者是道德情感,都应该朝着有利于邻里和睦和谐的方向处理,在听取了调解员一番劝解之后,Y某认识到了自己在处理邻里关系中存在的不足,答应会按相关规定处理此事,也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处好邻里关系。就此,一场有关漏水问题造成的邻里纠纷便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与解决。

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是社会的基础,建立和睦的邻里关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这次人民调委会调解员了解情况后主动上门调解。分别找两家人谈话,现场勘查,了解情况,分析厉害后果,不利影响,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作出解释,就问题的解决进行磋商,劝导当事人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凸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第13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XX社区: 2011年7月25日

第14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乡镇基层矛盾案例分析

——以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为例

木基尔哈

建房子,在我国农村是大事。很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在外奔波,就是为了挣钱在农村老家修个新房子。因为修房子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国农村比较常见。四川省甘洛县新茶乡某村王某某家盖新楼房,由于楼房结构问题,楼顶檐口跟西边邻居徐某某家檐口不齐,要稍微高于徐某某家。根据地方风俗习惯是不吉利的,因此徐某某家阻止王某某家继续施工。然而楼房已经基本盖好,就差楼顶房檐。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找到了村组干部要求调解。

村组干部将该案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受理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了解到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并且两家因为这次纠纷还大大出手,双方家里物品都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损坏,双方都有财产损失。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需要积极引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双方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同时,在

1调节中,也邀请两家都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积极劝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徐某某认识王某某修建房屋是正常的基本生存需求,终于同意王某某继续施工,王某某也作出一定让步,两家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互陪对方因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王某某家檐口要与徐某某家一样齐;

三、两家南面迎面墙要水平平齐;

四、双方今后如因建房造成矛盾,自行友好协调。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较深,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我国农村很多邻里纠纷,实际上都根源于当事人的积怨。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我国农村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调委会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吸收两条有益经验:

一、乡镇党委、政府要增强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提高执政能力;乡镇事务繁多庞杂,不能一切都依赖行政权

2力,要积极研究和解决乡镇新情况、新问题。

二、乡镇党委、政府要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积极作为,对于像以上案例中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干群关系,切忌武断使用行政强制力,引发诸多可能的不良后果。

第15篇:调解等案例(材料)

[调解等案例]3题

1、[案情]雷某和宋某是同事,且同住在一个院子中。1999年1月10日,宋某因购买日立牌彩电的钱不够,向雷某借款1万元,言明两个月内还清。两个月过后,雷某找宋某要钱,宋某说:过春节将钱花完了,现手头拮据,请宽限一段时间,保证在4月30日之如数还清。事后,宋某仍没有履行其保证的内容。此,雷某于同年6月6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宋某还款1万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宋某承认借款,也承认两次都没有如期还钱的事实;因现在手中没钱,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其与雷某的借款一事。

承办人即征求雷某的意见,雷某示,宋某言而无信,说话不算数, 不能调解,希望民法院依法判决,解决此债务纠纷。但是,承办人考虑到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被告既是同 事又是邻居,故仍用调解方式审理此案。  [问题]  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有错误?为什么?  [处理]  有错误。因为违反了调解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  [法理分析]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可以用调解方式案,但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不应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案有本案原告雷某不愿调解,人民法院应采用审判方式理此案。

2、[案情]  1998年9月16日下午4时30分,某公司职工崔某收到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一审判决书,崔某长吁了一口气:4年多的拉锯战总算结束了。然而判决书将8岁的儿子判给了丈夫,崔某想得到儿子的抚养权,而且认为由她抚养儿子更有利于儿子的成长。崔某决定上诉,再一看判决书,上面写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 崔某一算时间,心灰意冷:命真不好!她早就决定外出散散心一直没机会,这次公司组织职工到桂林旅游,明天(9月17日)上午8点一齐出发,来去路上需6天,在桂林玩10天,一共16天,等从桂林回来,上诉期已过,不去桂林也很可惜。左想右想都难受,而且她也不愿委托别人代她上诉,怎么办呢?找个律师问问!  [问题]  假设崔某找你咨询,你怎样满足崔某不委托他人,既能去桂林又能上诉的愿望?  [处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去桂林途中或在桂林通过邮局,将上诉状邮寄给人民法院;另一种是等从桂林回来后,于10月4日亲自将上诉状交到人民法院。

 [法理分析]《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本案中崔某在期满之前通过邮局将民事上诉状邮寄给人民法院,上诉应有效。而且崔某在9月

2 16日接到判决书,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1日,而这一日是我国的法定假日,

2、3日仍为我国法定假日,因此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4日。(注:如果10月4日为星期六,则崔某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6日)。

3、[案情]

1999年12月1日上午,刘某接到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一审判决书后,刘某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听取自己的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意见,决心上诉。12月8日,刘某因心情不好在下班回家时被一辆汽车撞伤住进了医院。12月25日,刘某伤好出院,但已过了上诉期。

[问题] 刘某出院后仍想上诉应怎么办? [处理]应在出院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法理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就表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诉讼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确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限,可以在该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限的理由是正当的,应当准许顺延期限;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正

3 当,则应作出决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刘某因车祸受伤住院,不能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属于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其出院后的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刘某能否上诉。

第16篇:陈州司法所调解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 2014 年 5 月 7 日 矛盾纠纷类型: 宅基地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 司法所调委会

供稿(单位、姓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司法局陈州

司法所 房英杰 审稿(逐级实名审核):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宅基地纠纷 陈州司法所矛盾

调解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建房施工闹纠纷,悉心调解化纠纷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陈州司法所矛盾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话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性。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宅基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农村因宅基地使用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014年5月份,家住陈州办事处悦来街63号的居民方某(化名)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打算翻建自己的房屋,谁知就在准备施工的时候,方某的两个邻居张某(化名)、马某(化名)出面百般阻挠施工,致使三家关系紧张,矛盾重重。当地居委会将这一事件反映到了陈州司法所矛盾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会同居委会一起来到施工现场立即介入到三家的矛盾调解中,以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扩展。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三方情绪逐渐稳定下来,表示愿意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调解此事。

【调解过程】

由于事发地与陈州司法局距离并不远,遂将三人请到了司法所里坐下来慢慢了解事情的经过。在调解室里工作人员为三人倒上热茶,见三人原本激动的心情都平复了下来,才逐个了解事情的经过。方某理直气壮的说“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盖房子,并没有对邻居造成影响,他们阻止我施工是他们的不对,他们应该向我道歉。”他的一句话刚说完,原本安静的张某、马某立即站起来与方某进行言语上的对峙,气氛又再度陷入了僵持状态。工作人员意识到事情不会向方某说的那么简单,于是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案,将方某劝到到另外一间调解室休息,接下来听听他两位邻居的意见。张某说“我和方某是东西邻居,方某在我家东边,我想在我们两家之间留个通道,方便我们两家前后出入,方某不想留通道。”马某表示“我担心方家盖房后的屋顶雨水流向问题,只要不流到我院子里怎么都好说。”

调解员在得知了张某、马某阻挠方某盖房的真正原因后。将两家所担心的问题反映给了在另一个屋里的方某,并劝导他远亲不如近邻,只有邻里关系融洽了,新房才住的舒心。在耐心的劝导下,方某不再坚持自己原本的想法,答应调解员愿意和解。调解员遂将三人叫到一个调解室里进行调解,要求三方要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互提要求,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当事人方某在翻盖新房时,结合自己宅基地实际形状,在自己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留出西南角距边界34公分、西北角距边界16公分的空地作为通道。

二、张某在日后翻建房屋的时候在自己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也要留出东南角距边界16公分,东北角距边界34公分的空地作为通道。

三、方某在自己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后墙距边界留6公分空地作为流水通道。

四、马某在日后建房时也在自己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在南边界留出6公分空地。

五、三方无论哪一方在翻建房屋时,其他两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找其他借口和理由阻挠。

【案例点评】

一、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存。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居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广大居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居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二、在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包括运用心理学知识,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最终实现宅基地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寻找突破口进行调解,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第17篇:调解案例《包工头跑了》

包工头跑了

工钱不能赖 人民调解助工人讨回薪水

8月中旬(15日),因为承包××新区某工程的包工头罗某的突然跑路,给其打工的45名工人聚集到新区新民路上的施工单位,集体讨要工资。群情激愤的工人,把怨气全撒到了施工单位头上,扬言当日不解决问题,就要把事情闹大。

得知情况后,××司法所立即安排人员赶往现场安抚当事人情绪,了解详情。同时,与镇相关领导及劳动保障、综治、建设等部门的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分清责任 多头协商

据初步了解,罗某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木工部分,承包工程从施工单位转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为人工、物料涨价等因素,罗某多次向施工单位提出“涨价”的要求,但最终没能谈拢。

心存芥蒂的罗某可能觉得自己这样干下去要亏钱,因此暗下狠心,带上已经到手的工程款,拍拍屁股走人了。结果只能苦了帮他干活的这些工人,许多人反映有半年时间没有拿大工钱了。

开始工人以为是罗老板有事情要办,一个礼拜后发现他手机也关机了。找他的亲戚问,也是不知去向,工人最后便涌到了施工单位讨要说法。

经过一系列调查,司法所认为施工单位对包工头的工资发放情况疏于监督,是引发欠薪的主要原因。对此,镇政府责成业主致函施工单位,要求高度重视,切实承担加强管理、解决矛盾、安抚职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责任,从速解决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工人权益。

次日,根据“先由施工单位垫付,再向包工头追溯”的原则,由司法所组织,联合建设规划、劳动等保障等部门,召集业主、施工单位、工人代表进行联合调解。

工作人员先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释,以负责的态度换取工人们的信任和支持。施工单位随即表态,对于欠薪他们负有责任,因此会预支工资款,先解决大家的生活问题。听到这番话,工人们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了。

找到账本核发工资 由于罗某的缺席,工资如何确认核发成了一个大难题。施工单位对于工时信息并不直接掌握,根据工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初步核算后即认为明显超额。

对此,在场工人纷纷表示每天的工作都有考勤数据,没有必要虚报来蒙这点钱。施工单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数据不足以认定他们到底工作了多少时间。有代表很气愤地说,施工单位非但拖欠工资,还无故苛扣工时,是故意为难他们。双方于是打起了口水仗,调解难以为继。

此时,一位肖姓工友提供了一条信息:他是包工头罗某请来管理工地的,对于工程进度和工人出勤情况较为清楚。罗某出走之前并未将管理账本带走,现在应该仍在工地。

逮到这条消息后,大家终于平静下来,工作人员立即随肖某取回了账本。账本记录有绝大部分工人的考勤,还包括平时的预支情况。通过工作人员仔细核对,工人的记录工时与其自己提供的数据相同或接近。对此,施工单位也表示认可。

经过核算,罗某共拖欠45位工人65万元工资。工作组趁热打铁,随即分两批将工资发放到了每位工人手中。

对于此案,××司法所所长表示,建筑行业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行业,转包分包的形式依然较为普遍,一旦包工头诚信缺失,在拿到工程款后就可能出现携款外逃恶意欠薪的情况,因此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把好关。劳动者也要理性面对欠薪问题,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18篇: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巧解纠纷促和谐

2010年7月27日上午,天空布满阴云,XX乡司法所里迎来了一位年尽七旬的老太太,手拄拐杖,步履蹒跚的挪动着。面对着我们双眼含泪地说:“儿子不孝呀,我的生活没有保障了呀。”

看到老人情绪激动,工作人员首先为老人倒杯热水,安抚她的情绪,听老人娓娓道来:老人名叫王栓英,今年69岁,家住河西村。2008年老伴去世后,因悲伤过度,脑溢血导致了半身不遂,从此只能靠拄拐杖走路。共育有四子,二儿子过继给别人,现为三个儿子来赡养。

起居自理,儿子按时把生活用品备齐。每个儿子每年300元,10斤米,500块煤球,两袋白面。大儿子在一至四月份期间提供物品,三儿子为五至八月份,四儿子为九至十二月份。因去年六月份老人与三儿媳因琐事发生口角,

七、八月份三儿子未提供任何物品。今年五月份至今未见任何财物。

目前老人必须品已经要用完,到三儿子家索要未果,希望司法所帮她讨个说法。知道了事情原委,工作人员先送走了老太太,并告知她:一定为她做主,圆满地解决问题。经过了解,我们得知,老人的大儿子卢天仁为前任村委主任;三儿子卢天礼为村民兵连长,曾在军队服役三年,有很好的军队素质;三儿媳与婆婆也没有很大的矛盾,只是双方谩骂激化了矛盾,谁也不服输。三儿子平时为人和蔼,待人诚恳,孝敬父母,这次只是赌气,希望婆媳关系缓和作出的决定。我们经过考虑,想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天后,所工作人员来到河西村,要求村调委主任王勾奎和老人的大儿子一同前往卢天礼家,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在我们认真的说服和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卢天礼保证以后好好赡养老人,近期内补齐赡养费和物品。三儿媳和老人也在我们的见证下握手言和,在场的人都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上手印后,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夫妻不和闹矛盾,民调援手解纠纷

天空淅淅沥沥的下着几滴小雨,人们已经明显感到了丝丝凉意。9月2日下午,即将下班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迎来了一对气势汹汹的夫妻,他们叫嚣着“打死谁算谁倒霉”。我们见此情景,赶忙上前劝说二人先坐下,倒上热茶,稳定了二人的情绪。经过详细询问得知,他们是郭里村村民,因为不和闹矛盾,发展为武力解决,想请求政府帮助解除婚姻关系。因天已经渐暗,我们耐心的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哪个夫妻能没有矛盾,有什么纠纷我们明天帮助解决。夫妻投来了期盼的目光。

第二天一早,所工作人员到郭里村经过走访了解到:丈夫赵胜利兄弟三人,其二弟去年遭遇车祸,瘫痪在床,妻子与其离婚,留有一四岁幼子无人抚养。赵年迈的母亲主要精力放在照顾二儿子家庭中,至今仍靠捡废品度日。赵胜利与妻子要桂清感情一直还不错,俩人共育有两个女儿,大的8岁,小的3岁,都已到上学的年龄。郭里村原来的小学就在他们家附近,孩子上学不用接送。现在新校舍建在了离家近1000米的地方,还得过马路。新学期已到,夫妻俩都要到其它村打工,就接送孩子的问题协商不妥。媳妇很指望婆婆帮忙,自己打工可以赚钱改善家庭生活,但婆婆无能为力,要桂清对此产生不满,近而演变为夫妻矛盾。

知道事实真相后,会同村党支部书记要明则(投资有电力玛钢金具厂)、村调委主任联合进行了调解,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了劝说和批评教育,据理分析双方的过错,指出夫妻应体谅母亲的苦衷。要支书当场承诺要桂清从明天开始就可以到他的厂工作,时间方便接送女儿,薪酬不会比原来的少。夫妻俩一直对我们的帮助表示感谢。

目前,他们全家和睦相处,夫妻恩爱,共同致力于发展生产,不断改善家庭生活,生活变得甜美起来。

调解情系农民工

司法所在县“五五”普法验收工作期间,妥善解决了一起由于押金退还问题而引发的涉及20多名农民工罢工的劳务纠纷,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10月18日上午,三个操着外地口音的人走进了我所,他们自称是陕西省安康县人,现在在四卦村XXX砖厂打工。年初双方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XXX收取陈广才、周自高两位领班人押金各伍仟元,年底烧完砖胚一并退还。现在荣因资金短缺,无法给付工人工资,陈、周二人遂发动工友20余人集体罢工三天。在劳动局的协调下,荣把工资已付清。但现在合同未到期,陈周二人不想继续干下去,希望荣退还给他们押金,解除合同纠纷。

听了他们的叙述,我们感到了问题的棘手性,答应他们尽快帮助解决。送走了他们,所长联系到了四卦村党支部书记XXX,希望他通知XXX配合我们做好工作。下午两点三十分,所长XXX、乡企业办主任XXX一行五人来到了四卦村,XXX已等候在厂区,工会负责人召集来了陈、周二人,调解工作开始。经过调解员对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劝导,终于形成解决方案:在合同续存期,XXX保证按时发放工资,不得出现拖欠现象;陈、周二人继续带领农民工兄弟们安心工作,待合同期满时,XXX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退还给二人押金。

经过努力,这起纠纷终于得到解决。

第19篇:婚庆庆典调解案例

苗欢欢诉邢飞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苗欢欢。

委托代理人:胡继斌。

被告(反诉原告):邢飞。

委托代理人:朱福英。(系邢飞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欢欢(反诉被告)诉被告邢飞(反诉原告)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功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欢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继斌、被告邢飞的委托代理人陈和平、朱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苗欢欢诉称:2012年2月3日,我在太和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了一家“太和县思情婚庆礼仪服务部”,2014年3月10日,邢飞因2014年农历六月初六结婚一事,要求我婚庆礼仪店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当时,我与邢飞就婚礼中所需相关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协商,最后商定价格8380元,婚庆收费清单经双方核对,邢飞在清单上签上他和新娘隋薇薇的名字,并预先支付了500元定金。2014年7月2日(即农历6月初六),我婚庆服务部按照邢飞要求为其提供了婚礼服务,事后邢飞却以婚庆期间,其母亲朱福英因舞台倒塌摔伤为由,拒不支付下欠的7880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邢飞偿付婚礼服务费788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邢飞辩称以及反诉称:苗欢欢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不实,苗欢欢在提供婚庆服务期间,出现了舞台倒塌,没有达到婚庆服务欢乐的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苗欢欢的诉讼请求。苗欢欢不严格履行婚庆合同,2014年农历6月6日婚庆仪式正在举行时,我的父亲邢某和母亲朱福英在舞台上敬酒时摔倒,是因苗欢欢没有提供婚庆设备安全设施,没有铺设红地毯、偷工减料等原因造成,苗欢欢至今没有给付我们婚庆典礼的录像。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苗欢欢赔偿邢飞母亲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2万元,并给付婚庆录像光碟,本案诉讼费用由苗欢欢承担。

苗欢欢反诉辩称:邢飞反诉理由不当,我婚庆服务部提供的服务设备齐全,婚礼庆典整个过程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在婚庆礼仪结束后我们离开现场,邢飞母亲是在用餐过程中受伤,不是婚庆服务过程中,且邢飞母亲朱福英于2014年7月8日才到太和县人民医院检查的,没有住院病历和医疗费用药清单,请求依法驳回邢飞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苗欢欢经太和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一家“太和县思情婚庆礼仪服务部”。邢飞因于2014年7月2日(即农历六月初六)结婚,2014年3月10日,邢飞与苗欢欢口头达成婚庆服务合同,约定2014年7月2日(即农历六月初六),由太和县思情婚庆礼仪店为邢飞与隋薇薇结婚提供婚庆服务,并就婚庆服务中所需有关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核对,最后商定价格8380元,双方核对后由邢飞在清单上签字,并预付了定金500元。2014年7月2日,邢飞与隋薇薇婚礼如期进行,当婚庆礼仪主持人将婚庆项目进行结束后,在大家就餐过程中,邢飞父亲邢某和母亲朱福英在T型舞台上给大家敬酒时,T型舞台一踏板突然倒塌,致使朱福英右腿、右足扭伤。2014年7月8日,朱福英到太和县城关镇镜湖卫生所门诊用药25元、2014年8月4日朱福英到太和县人民医院放射科门诊检查花费101元,为此,苗欢欢与邢飞因服务费用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苗欢欢的身份证、太和县思情婚庆礼仪服务部营业执照、婚庆礼仪收费项目清单、婚礼礼仪过程录像光碟一盘、邢飞的身份证、朱福英受伤照片、门诊检查治疗费收据、证人李某、高某、邓颍的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本院认为:苗欢欢与邢飞达成了婚庆服务合同,由苗欢欢提供婚庆服务,邢飞支付婚礼服务费8380元,并交付定金500元予以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庆典服务合同成立。本案邢飞母亲朱福英受伤是在主持人将主持项目进行完毕后,在大家就餐敬酒过程中,出现T型舞台踏板突然倒塌所致,说明婚庆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虽然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造成了邢飞母亲朱福英右腿受伤,对邢飞婚庆欢乐气氛受到影响。

第20篇:邻里宅基地纠纷调解案例

中外 司 法 制 度 概 论姓名:陈兰兰学号: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20114080120

邻里宅基地纠纷

通过对中外司法制度概论的学习,让我了解了司法中一些民事纠纷,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特别是老师那幽默的语言和特意修饰的词句,把枯燥的案例讲解的活龙活现,把拗口的分析做的浅显易懂,让我受益匪浅。下面就根据邻里宅基地的纠纷调解案例讲讲我的一些感受。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话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性。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宅基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农村因宅基地使用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案例:2010年3月20日,下镇镇毛宅村前坞地方陈左云为了给二儿子建造结婚用的新房需要建造住房,他经过村支书的同意和乡镇领导的同意,准备在村中以前是大坑的地方划出一块儿宅基地。正当陈左云刚把坑填好,准备打地基时,在大坑旁边住的陈左形等住户阻止了工程的进行。原因很简单:这块儿地如果建上房屋,陈左行等住户出入时只剩下一条狭窄的小路。只能允许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出入,拖拉机和大机械都不能自由出入,将严重影响到陈左行等住户的正常农业生活。面对这样的道路出入障碍两者引起纠纷,现经镇综治办、土管所、派出所、毛宅村委会及当事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

1、陈左云建房基地属座西向东,所建范围北面长9.25米,西面长11.7米,东面长8.2米,自东面南角起往西长5.3米内距陈兴泉围墙墙6.3米。

2、陈左形等户自愿付出陈左云基地转退为出入路补偿费计人民币捌仟元整,双方签协时补偿款当接交接清楚,各无异议。

3、往后陈左云所退出的空埂,只能作埂路出入,而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对此事件的调解结果,我深有感触:

一、宅基地纠纷的起因

(一)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三)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

二、宅基地纠纷的调解

如何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宅基地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对于综治办和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实

践已经证明,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我们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宅基地纠纷。我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包括运用心理学知识,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最终实现宅基地纠纷的妥善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是门艺术。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社会经验,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更要讲究恰当的方法和技巧。这就需要国土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创新,总结更多有效的方法。

(一)要找准问题的症结。综治工作人员不仅深入争议地块的一线,而且要“沉到底”,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以及相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准症结,查清来龙去脉,弄清事实真相。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要拉近情感距离。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争议双方积怨颇深,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更是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综治和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感情抵触时,一点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然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营造氛围。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

或列举类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适度,避免将矛盾激化。有时还得学学程咬金的“三板斧”,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与主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还有一点疑心。如果说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一点疑心”也是设计师为力求争议这个“作品”的完美处理,为走司法化处理之路作空间上的预留。

(五)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办事,积极调解处理土地纠纷。正确调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是关系一方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调解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要推拖不管,放任自流。要严格按照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处理。为了使争议双方都能接受和不留后遗症,要尽可能采取调解的办法,确实调解不成的再发文确权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认真做好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承办工作,做好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土地信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调解案例范文.doc》
调解案例范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