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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篇: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 行)

2004-10-28 16:48:31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批发企业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条 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

(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三)拟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五)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六)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七)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同)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八)企业其他岗位人员的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九)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捡、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十)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

(十一)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等方面的条件。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及受理

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申办人,下同)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内容包括:拟申办批发企业的理由、拟办企业的名称、投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投资数额、股东的组成、拟办企业办公用经营地址及面积、仓库地址及面积、人员配备的情况、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二)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何年从何学校毕业、拟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等内容)

(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拟设经营场所(办公用)、仓库地址平面布局图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

(八)拟配备的设备、仓储设施一览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用文件夹夹好,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办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二),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三),该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五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填写《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单》(式样见附件四)。同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签发《同意筹建药品批发企业决定书》(式样见附件五),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签发《不同意筹建药品批发企业决定书》(式样见附件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拟办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和仓库地址的,必须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内容重新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现场检查验收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完成筹建工作之后,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文字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式样见附件七);

(二)企业自查报告(以文字形式叙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对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自检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五)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式样见附表1)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七)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表2,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八)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员原单位出具的辞职或不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

(九)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表3);

(十)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表4);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二)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十三)仓库总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各仓库名称、总使用面积)及各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使用面积、待验品库或区、合格品库或区、不合格品库或区、退货库或区、发货库或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

(十四)经营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用文件夹夹好,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述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审查人填写《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单》(式样见附件八)

第七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办人填报的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填写《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式样见附件九),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验收不合格的,下发《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企业整改后,重新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仍不合格的,制作《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不予发证决定书》(式样见附件十一),并通知申办人,同时告之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审核发证

(一)对验收合格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二)公示期内,如果未出现能够证实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与审批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据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示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公示期间如出现群众举报等反映该企业申办、验收、发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暂停办理发证事宜,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调查期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四)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有关信息将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公开。

第九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将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条 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核定

(一)经营方式的核准内容:批发

(二)经营范围的核准内容分三类: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2、生物制品;

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四)发证机关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有效期限。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方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表格下载

推荐第2篇: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

党校规章制度汇编

北京林业大学组织部、党校编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业余党校学员管理条例

(2006年1月修订) 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党校工作细则》,为了加强党校学生学员的管理,使党校教育更加规范、有效,结合党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入学资格

1、党校学员必须是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在校学生;

2、初级班学员必须是向基层党组织提出进入党校学习的申请,并由基层党组织推荐,经学院党总支审定合格者;

3、提高班学员必须是完成初级班学习任务,经考试合格,个人提出入党校高级班学习申请者;或者是在入大学以前经过党校培训,获得结业证书,并通过党校办公室组织的考核者,可进入提高班学习。

第二条

组织管理

1、学员编班进行学习、讨论和活动。学员班班主任由各学院聘请有关教师担任并报党校办公室备案;

2、党校学员班班长及班委会委员原则上由各学院党总支推荐,经党校办公室备案后开始工作。

第三条

组织纪律

1、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参加讨论、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自学党校提供的教材,讨论前准备发言提纲;

2、必须按班级参加活动,服从班主任的领导;

3、请事假须由其学院党总支出具证明,病假要有医院诊断证明。课后自学有关内容并补交学习心得一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事后请假视为无效;

4、班长要认真做好学员上课、讨论和参加活动的考勤记录工作;

5、班长要在结业考试前将平时成绩、社会实践总结、劳动卡和结业论文交至党校办公室。

第四条 违纪及有关情况处理

党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员资格(隔期可重新申请入党校学习):

1、无故旷课者;

2、病、事假累计超过三次者(包括3次);

3、经党校办公室工作人员抽查旷勤者;

4、结业考试作弊者;

5、违反校纪校规者。第五条

学员结业

1、完成提高班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并将党校学习期间“考察登记表”存入其档案;

2、出现以下情况者不予结业:

①平时成绩、论文成绩或考试成绩其中一项低于60分者不予结业;

②结业成绩低于全校平均分者不予结业; ③不参加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者不予结业。

3、党校办公室负责将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表现及基本材料反馈给学员所在基层党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组织部

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北京林业大学党校学生学员量化考核实施办法

(2006年1月修订) 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党校工作细则》,为加强对学员的考核,不断提高党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调动广大学员的学习积极性,特制定以下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学员考核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论文成绩、考试成绩。

第二条

平时成绩

1、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上课、讨论、劳动、社会实践等成绩。每个学员在每次课堂学习结束后,由小组长组织讨论,讨论地点和时间确定后报党校办公室,以便抽查和辅导。每个学员在本期党校学习期间不得少于2个小时的劳动,劳动时间、内容由各班级自行确定并填写劳动卡。社会实践活动采取立项形式,活动结束后要向党校办公室提交社会实践总结和图像资料。

2、平时成绩基准分为80分,根据表现,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具体如下:

(1)加分细则:

①每次讨论,各小组推选1名优秀发言学员,每人次加3分; ②以班级、小组集体名义组织学习和观看音像资料等教育活动,每人次加3分;

③以班级、小组集体名义进行的在校内及附近单位参观、座谈或其他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等,每人次加3分;

④以班级、小组集体名义进行的在郊县、外地的参观、走访考察或其他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等,每人次加5分;

⑤以班级、小组集体名义在校内及附近单位举行的,除劳动课以外的服务类活动(如美化校园、义务修车、敬老、助学、科普以及各类咨询活动等),每人次加5分;

⑥在校内外参加公益活动受到表扬的视具体情况的酌情加2—8分。 (2)减分细则:

①请假(不分病、事假)一次扣5分;

②迟到扣5分,早退扣10分,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处理; ③党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抽查时,如发现旷勤一次即除名; ④在党校活动时(包括上课、讨论、劳动以及实践等),如有学员不能认真参与,不积极学习或做与上课、活动无关(如睡觉、聊天、看和党校内容无关的书籍等)的事情,第一次扣5分,第二次做除名处理。

3、平时成绩两周汇总一次,由各学院负责党校管理的学生党员和各班班长共同计算。

第三条

论文成绩

提高班学员在结业考试前根据党校办公室推荐的参考题目或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写出3000字左右的学习论文(要求用钢笔书写),满分100分。

第四条

考试成绩

在学期末由党校办公室统一组织学员进行考试。(未能通过考试的学员经党校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参加下一期党校的学习)

第五条

结业成绩

学员结业成绩按照平时成绩X30%+论文成绩X20%+考试成绩X50%计算。 第六条

学习结束后,由党校办公室根据平时成绩、论文成绩、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评出本期学生业余党校的“党校之星”和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

第七条

初级班学员的考核由各学院党总支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组织部

推荐第3篇:规定

—、概说。

(一)含义。

规定是机关单位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问题作出部分规范的法规文书。

(二)适用范围。

同条例相比,规定规范的范围比较窄,但使用更加灵活。它通常在以下情况使用:

1.当文件规定的内容仅是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的一部分时。

2.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内容而制定规定。通常由制定原文件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制定。由于此类文件是根据原文件的原则而补充的新的规定,一般称为实施规定。

(三)特点。

规定与条例、办法等比较,其特点是:

1.内容的局部性。规定有时为实施某一法律文件而制定,有时为加强管理而单独制定,内容侧重于政策和管理方面,划清政策界线,明确管理原则,在内容上没有条例那样全面和系统。

2.表达比较概括。规定只对特定的工作作部分限定,内容范围较窄,而原则性较强,所以表达上相对于条例而言比较具体,但相对于办法来说,又比较概括。规定的概括性介于条例和办法之间。

3.法律效力比较大。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或问题不如条例重大,其法规性、约束力不及条例,但又比办法可以结合实际变通贯彻的特点有更大的约束力。

二、写法

(一)标题。

规定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一种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规定的目的、根据和适用范围;分则对特定的工作或问题制定出明确的要求和规范;附则说明制订具体办法的授权单位、施行时间和与原来有关法律的关系等。

正文的结构形式一般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项。条项式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一般来说,工作或问题比较复杂的采用章条式,内容较少的采用条项式。

Xccfw094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 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2.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2.1 公元前8世纪 20世纪80年代 公元前440年 公元7年 1986年10月1日 4时20分 4时3刻 下午3点 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 杨雄(公元前53~公元18) 鲁迅(1889.9.25~1936.10.19)。

注:①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50~1980年不能写作1950~80年。

②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

③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初五 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④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国38年(1949年)昭和16年(1941年)。

2.2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

例:41302—125.03.1/16 1/1000 4.5倍 34.05% 4.5 3:1 1736.8 万 公里 4000克 12.5平方米 21.35元 45.6万元 270美元 48岁 10个月 17℃ 0.59安[培] 东经123 50 维生素B 500多种 60多万公斤 HP一3000型计算机 21/22次特别快车 国家标准GB3212——80 84602部队

注:①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级表示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

一、二……九)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读了九遍。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非科技专业书刊目前可不分节。但用“,”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应该废止。

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

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 000 000公里可改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里,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3.1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例:一律 十滴水 二位体 三叶虫 八国联军 四氧化三铁 二万五千里长征 第三世界 “一二·九”运动 十月革命 “七五”计划 五省一市 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 上海二商局 第一书记 路易十六 某部五连五排六班 白发三千丈 相差十万八千里

3.2 邻近的两个数字(

一、二……九)并列连笔,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例:二三米 三五天 十三四吨 四十五六岁 七八十种 一千七八百元 五六万套 十之八九

4.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①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

②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12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493页。

5.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和可能灵活处理。

提倡横排。确需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确需保留的阿拉伯数字以顶右底左的方向横置。

6.本规定自1987年2月1日起试行。在试用过程中可随时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

Xccfw095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劳动合同是……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各级劳动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集体合同

……

劳动合同鉴证

……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

……

罚则

……

附则

……

Xccfw096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晋 职

第四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轻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

(二)、

(三)及比例

(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入选人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国家公条员职务晋升,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三章 降 职

第十二条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

第十三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被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四)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有其他妨碍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内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的监督与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掌握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职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对职务升降工作的举报、申诉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晋升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和由上述职务降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方可(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宣布任免决定。其中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晋升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不按编制职数、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或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项目开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公司和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管理部门

1、行政人事部是公司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财会档案、项目销售档案、项目竣工档案的全面管理工作。

2、各部门须明确一人为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日常部门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并配合行政人事部做好归档工作。

二、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1、组织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和法规学习。

2、制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制度,指导、督促各部门实施。

3、重点做好在建项目工程资料收集和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4、按照档案综合集中管理的原则,对各部门归档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5、做好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借阅、档案统计、档案装订和档案排架工作。

四、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1、根据归档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2、按时完成本部门文件资料整理、立卷工作,做到文件资料齐全,分类准确,装订工整,查阅方便。

档案管理规定

3、归档工作中,经过努力而无法收集齐全的材料,应及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

4、凡项目作为直接收文单位的文件,应将正本归档。

5、凡施工单位移交给我方的建筑项目竣工档案、除工程材料质量证明单和个别试验报告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均应是原始资料。

6、归档的文件材料须按有关规定书写、用印,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破损的档案文件要进行修复。

五、归档范围及档案的验收

1、综合管理类:包括公司名称的批准文件、企业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协议书、合同、年检资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单位证照复印件及收发文件、计划总结、会议纪要、重大活动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整理、立卷。

2、人事管理类:包括人才引进、人事任免、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内部调动、退休等材料。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整理、立卷。

3、财务会计类:包括各种报表、账册、凭证、财务预算、决算、财产报告等材料。由财务部负责整理、立卷、移交。移交时,必须经部门经理签字,并经项目主管档案的领导审核签字。

4、项目管理类:包括工程开发、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竣工的资料,由工程部负责收集、整理、装订立卷,经总经理审核签字,行政人事部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

5、审算资料类:项目招投标文件、预决算资料、审价工作等形成的资料,由审算部负责收集、整理、装订立卷,经部门经理审核通过,行政人事部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

档案管理规定

6、销售类:销售合同、广告及各类销售资料,由销售部负责收集、整理、装订立卷,经部门经理审核通过,行政人事部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

7、声像资料类:凡是公司项目审批、签约、公司开业、新闻发布会、项目开工典礼、竣工典礼等重大活动,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安排人员拍摄并整理、立卷、归档;凡是项目开工前地貌、工程形象进度、竣工后建筑(构筑)物、样板房、质量和安全事故现场等工程技术方面的,由项目工程部负责拍摄并整理、立卷、移交。

8、其他类:有保存价值需归档的文件材料,由相关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移交。

9、各种载体的档案移交必须填写《档案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按照清单办理签收手续。凡竣工档案未经行政人事部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的单位,不得结清尾数工程。

六、文件资料归档时间

1、文书、声像资料在次年三月底之前办理归档移交。

2、会计资料在第三年一月底之前办理归档,将前三年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帐簿等按归档要求移交。

3、本项目工程资料在该项目阶段工程完成后,先将阶段工程资料移交。待工程全部正式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之内办理整体资料归档移交。

七、阅档规定

1、公、检、法因办案需要,须凭单位介绍信查阅有关档案。

2、律师办案须凭法院调查令查阅有关档案。

3、各种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只能在档案保存处查阅,并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借阅人应遵守有关借阅制度。

档案管理规定

八、档案鉴定和销毁

1、行政人事部应根据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小组共同对超过保管期限,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清册,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2、销毁档案前,应当填写好《档案销毁审批表》、《档案销毁清册》,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或泄露。销毁完毕,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备查。

九、其他

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2、本规定自2013年9月9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新法规定

新法重点内容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而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其中,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舆论多认为原因是多头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在这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着墨不少。新法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这样一个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一个重大调整,原来是分段监管,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把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此次新法的完善,正是明确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二章法律涉及到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辽宁食安委提醒:属于“三无肉”,严重可致食物中毒

这位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按规定,进口冻品必须四证齐全——《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上述证件上都有统一的编码,一批货品只对应着同一个编码。”这位人员强调。但是,当记者询问网商能否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时,店家表示“不提供”。与此同时,店铺交易记录显示,这一牛肉已经销售17笔。

“三无肉”易致中毒

记者了解到,国内牛肉每公斤售价达50元甚至更高,而走私牛肉售价在每公斤25元左右,走私1吨便可获利2至3万元。

辽宁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网上大肆售卖走私冻牛肉现象日趋猖獗。未经检验检疫,可能含有“疯牛病”等病毒的走私牛肉进入千家万户,将威胁市民的身体健康。

他补充说,网购评论显示,进口美国牛肉多为家庭购买,“孩子很喜欢吃”是一类重要的点评。走私冻牛肉多为简单包装入境,没有经过正常报关、检验检疫的“三无肉”,极易造成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

“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所以大量的无证食品在市场上流通。”他建议,打击走私冻牛肉销售,应建立食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及制度,特别要将网络购物平台纳入监管范围。

易携带禽流感、疯牛病病毒等,带来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最新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我国仅允许澳大利亚、新西兰、乌拉圭、阿根廷、加拿大、哥斯达黎加、智利、匈牙利等8个国家的牛肉进口。

中国肉类协会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牛羊肉市场缺口为230万吨,进口需求较大。深圳一位公安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国内走私牛肉主要来自巴西、印度、美国等地。国内牛肉每公斤售价达50元甚至更高,而巴西的走私牛肉售价在每公斤25元左右,1吨便可获利2万至3万元。” 在互联网平台,多数进口食品卖家并不提供检验检疫等证明,但由于单笔成交额不大,未构成刑事犯罪,对其只能施以行政处罚。

美国牛肉进口法案

台湾“立法院”2012年7月25日通过了美国牛肉进口法案,给这场迁延许久的拉锯战画下了句点。对进口美

牛,台湾内部一直有巨大争议。美牛含台湾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台湾民众认为当局进口美牛伤害他们的健康,养殖户则认为当局厚此薄彼,伤害他们的钱袋。但是台当局也委屈地辩解说,不进口美牛,台美关系会出问题。 两次禁止美国牛肉进口

第一次是在2003年12月31日,原因是12月24日美国华盛顿州传出第一起乳牛感染狂牛病事件,所以在六天后,台湾立即宣布全面禁止美国牛肉进口。

在2005年3月24日,台湾就开始有条件开放进口。

2005年6月11日,美国再度出现第二起狂牛病案例。台湾在2005年6月25日,立即再做第二次全面禁止,不准美国牛肉的进口。 美国从七八年前就开始向台湾兜售牛肉,但台湾迫于内部压力一直给美国吃闭门羹。马英九连任成功后,开始大力推美牛案过关,结果引发上千猪农和民众上街抗议,用鸡蛋和猪粪投掷“农委会”,马英九的民望也随之大跌。

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是HACCP 质量管理体系,HACCP 体系是 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的英文缩写,表示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HACCP 体系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主要是对食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安全控制。目前已在国际上被认为是最有效、最有价值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国际上已被多数国家广泛应用,以美国为例,正是由于运用了 HACCP 质量管理体系,使得美国预防了 20%~60%的关于水产品的所带有的病菌。此后,美国以及欧洲多国、日本已全面使用 HACCP 质量管理体系。2002 年我国正式启动对 HACCP 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试点工作,但是中国还在试点阶段,没有完全的使用,在质量管理中存在一定的漏洞。这样在中国出口中就有极大影响,中国的质量体系只有 40%左右是完全参照了国际标准,而像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是 90%以上参考国际标准,这也使得“中国制造”、“中国生产”缺乏竞争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推荐第6篇:八项规定

八项规定

中央八项规定,是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在2012年12月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的。该规定作为一项强有力的整顿党风、惩治腐败的措施,在出台后得到了中国大陆民众的广泛热议与一致好评。

规定要求: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三、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四、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六、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张永利 通讯员李开)“部分审批事项环节繁琐,有的政务窗口只挂号不看病,有的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在邢台市日前召开的服务群众“双提双诺”活动动员推进会议上,邢台市委领导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服务窗口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前店后厂”、“体外循环”等症结。

为切实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真正做到“让群众好办事”,邢台市近日全面开展了“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公开承诺、全面践诺”活动,把窗口单位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解决作风问题的重点部位,安排媒体记者对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存在问题进行了暗访并公开曝光,之后市纪委、市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问题的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点名通报批评。 “曝光和通报在全市各部门产生了‘强烈震动’。”邢台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这样“点名道姓”的公开通报批评在以前不多见,相关单位领导都“冒了汗”,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提出了详细整改意见。

“曝光、通报都不是目的,我们就是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真抓实干,转变我们的作风,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真正给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邢台市委副书记、邢台市服务群众“双提双诺”领导小组组长魏存计说。为此,邢台市专门出台了《服务群众“双提双诺”活动实施方案》,重点对权力削减、集中办理、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执法行为等实行全力推进、全面规范、全程监督,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

规范权力削减。按照“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取消、凡是可以下放基层管理的一律下放、凡是不符合发展需要的一律冻结”的原则,解决好前清后立、搞数字游戏等问题,并将审批服务事项目录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规范集中办理。按照“应进必进、一站式办结”的工作要求,对梳理后确认保留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入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权力集中到位、事项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

规范服务流程。重点解决好前置审批、减少前置性支持文件、超时限审批等问题,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规范服务制度。严格落实部门领导周坐班、审批科长全天值班、窗口首席代表全权负责等运行机制,选派业务骨干进驻窗口,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严格管理监督。

规范政务中心管理和执法行为。以“一站式办公、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为方向,重点做好平台建设规范化、审批服务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化,着力解决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假公济私等问题。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仅是表面现象,究其原因是‘四风’问题,唯有用制度与问题‘硬’碰‘硬’,才能铲除问题滋生的根源。”邢台市委书记王爱民说,服务群众,窗口是关键,“双提双诺”活动就是要解决和聚集服务问题,强化和提升服务群众的观念,真正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推荐第7篇:病休规定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病情证明书保管人为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当科主任离院外出学习或外出开会等,应指定专人代管。

三、医师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加强法律意识的修养,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详实地填写并签名。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者将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疾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疾病证明。跨科开具的疾病证明应视为无效。

五、病情证明书证明一周内的休假,住院病人在住院收费室盖章(病情证明专用章),门诊病人在门诊收费室盖章(病情证明专用章)。超过一周休假的病情证明,均到医务处登记盖章。

六、病假证明应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在一至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七、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出具病休证明规定

内科

一般疾病及传染病

一、感冒发热

o

(一)体温37-38C 休息1~2天

o

(二)体温38-39C 休息1~3天

o

(三)体温39C以上 休息3天

(四)症状不明显、不发热 休息1~2天

二、一般疼痛影响工作 休息1~2天

三、疟疾 休息4~7天

四、中毒(酒精、药物、各种毒物、一氧化碳中毒等) 休息3~6天

五、无黄疸肝炎

(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谷酶正常原则上不休息,但有症状可考虑适当休息。

(二)谷丙转氨酶50~80单位 休息一周复查

(三)谷丙转氨酶80~100单位 休息二周复查

(四)谷丙转氨酶100~200单位 休息三周复查

(五)谷丙转氨酶>200单位 休息30天复查

(六)肝大>3厘米 半休半月

(七)肝大>4厘米 全休半月 观察2个月无变化者可从事轻工作。

六、黄疸肝炎,门诊治疗者休息1月复查,痊愈后巩固休息1个月。

七、痢疾 休息3~7天

八、急性胃肠炎 休息2~3天

九、伤寒(血培养或肥达反应证实) 休息1个月。

十、流脑(治愈后) 休息5~7天 十

一、乙脑(治愈后) 休息20天 消化系统疾病

十二、消化性溃疡和慢性胃炎

(一)明显疼痛 休息1~3天

(二)轻度梗阻 休息3~5天

(三)粪隐血试验 休息1周 十

三、肝硬化

(一)代偿期 轻工作

(二)失代偿期,全休半月复查,症状消除后巩固半月。

四、胆道蛔虫、胆囊炎 休息3~7天 十

五、慢性腹泻、症状明显 休息1周 十

六、急性胃肠炎 休息2~3天 呼吸系统疾病

十七、哮喘发作期 休息3~5天 十

八、肺炎 休息1周复查 十

九、胸膜炎

(一)急性期有胸积水 休息半月复查 胸积水吸收后,巩固一个月,再作轻工作三个月。

(二)慢性包裹性 从事轻工作半月复查。

(三)仅胸膜增厚粘连者 不休息 二

十、肺气肿

(一)代偿期 不参加重劳动

(二)失代偿期 休息10~15天复查 二十

一、支气管扩张

o

(一)痰多、体温>38C 休息5~7天

(二)咯血 休息5~7天

(三)低热、肺有罗音 休息3天 二十

二、肺结核

(一)伴发热或血沉快 休息1月后复查

(二)明确新发病灶以浸润进展为主者 休息1月后复查

(三)空洞及/或痰菌阳性,休息3个月(每月开一次,空洞闭合或痰菌转阴巩固休息1个月)。

(四)咯血 休息1周 循环系统疾病 二十

三、风湿病

(一)有发热、血沉快、抗“O”高,关节症状者,休息半个月复查。有上述二项或单项关节红肿者休息1周复查。

(二)单项抗“O”高,无其它症状者不休息。二十

四、确诊的各类型心脏病

(一)代偿期 不宜参加重劳动

(二)I度心衰 休息3~5天复查

(三)Ⅱ度心衰 休息1周复查 二十

五、心律失常

(一)阵发性室上性过速 休息3天

(二)快速房颤心室率>110次/分 休息3~5天

(三)期前收缩,无器质性根据,超过6次/分者,休息3天,若长期无改变无症状者不休息。

二十六、高血压

舒张压

>95毫米汞柱(12.6千帕) 休息1~2天 >100毫米汞柱(13.3千帕) 休息2~3天 >105毫米汞柱(14.0千帕) 休息3~5天 >110毫米汞柱(14.612.6千帕)休息5~7天 收缩压

>160毫米汞柱(21.3千帕) 休息1~2天 >180毫米汞柱(24.0千帕) 休息2~3天 >200毫米汞柱(26.6千帕) 休息3~5天 >220毫米汞柱(29.3千帕) 休息5~7天

收缩压、舒张压均适合,以舒张压为主要参考,另当注意高血压的分期情况和具体工种区别。

二十七、冠心病

(一)心绞痛无心电图改变者休息3天复查

(二)心绞痛有心电图改变者休息1~2周

(三)陈旧性心肌梗塞有症状者休息1周 泌尿系统疾病 二十

八、肾盂肾炎

(一)急性期

尿红细胞或白细胞>+++休息1周复查

尿红细胞或白细胞>++休息3天复查虽无上述改变但症状明显有发热,休息3天复查。

(二)慢性期

急性发作同前,尿改变不大而症状明显,休息3天复查。 二十

九、肾炎

(一)急性

(二)慢性 尿蛋白++,管型+以上,或浮肿及/或轻度肾功能受损者,休息1周复查,好转后巩固1~2周复查。

血液系统疾病

十、血红蛋白

一、白细胞

二、血小板

三、确诊急、慢性白血病 全休 代谢、内分泌系统疾病 三十

四、糖尿病

(一)空腹血糖>200毫克% 休息2周

(二)尿糖定性+++ 休息2周 三十

五、甲亢

(一)新发甲亢,在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者,休息1~2月(每7~10天开假条及复查),直至基础代谢率

(二)基础代谢率正常,仍有甲亢症状者,休息3~7天复查。三十

六、甲退

有浮肿,血压

三十

七、神经官能症不休息(症状特别明显者,休息1~3天) 三十

八、癔病 休息2~3天 三十

九、癫痫大发作 休息5~7天 四

十、血管性头痛(发作期) 休息2~5天

四十

一、神经系统器官性疾病,治疗期间应予休息,后遗症期酌情与单位协商决定。四十

二、面神经麻痹 休息1~2周复查 四十

三、三叉神经痛 休息3~7天 四十

四、各种单神经炎(神经痛) 休息1~3天 四十

五、晕厥 休息2~3天 四十

六、眩晕 休息2~3天 外科

一、睾丸鞘膜积液外翻术 休息10~15天

二、疝修补术 休息15~20天 三个月内不参加重体力劳动

三、阑尾切除术 休息15~20天

四、胃大部切除术 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

五、胆道手术 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

六、脾切除术 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

七、食道下段癌切除术 休息3个月

八、贲门癌切除术 休息3个月

九、肠切除吻合术 休息1个月

十、胃肠吻合术 休息1个月 十

一、直肠癌根治术 休息3个月 十

二、胃穿孔修补术 休息1个月

十三、肾切除术 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 十

四、输尿管切开取石术 休息1个月 十

五、膀胱切开取石术 休息15天 十

六、甲状腺腺癌摘除术 休息15天 十

七、甲状腺亚全切除术 休息1个半月 十

八、乳癌根治术、肝癌手术 休息3个月 十

九、单纯乳房切除术 休息15~20天 二

十、右、左半结肠切除术 休息1个半月 二十

一、一级脑外伤(脑震荡) 休息1周 二十

二、二级脑外伤 休息1~2个月

二十三、三级脑外伤 休息3个月(酌情延长) 二十

四、颅骨缺损修补术 休息半个月 二十

五、脑瘤摘除术休息3个月 二十

六、脊髓腔肿瘤摘除休息2个月 二十

七、环痔切除休息1个月 二十

八、单个外痔手术休息7天

二十九、肛门脓肿切开排脓休息15天

十、外伤缝合休息1周

三十

一、急性淋巴结炎影响功能运动者休息3天 三十

二、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休息3天

三十

三、门诊活检、皮脂腺囊肿、腱鞘囊肿等小手术休息1周 三十

四、坐骨神经痛,抬腿试验明显阳性者休息1周 三十

五、蜂窝组织炎,影响运动功能者,休息1周 骨折类(复位固定后算起) 三十

六、上肢骨折

桡骨远端骨折休息1个半月后复查 桡尺骨双骨折休息2个月后复查 肱骨骨折休息2~3个月后复查

掌骨、指骨骨折休息一个半月后复查 三十

七、下肢骨折

股骨颈骨折休息4~6个月后复查 股骨粗隆间骨折休息3~4个月复查 股骨干骨折休息3个月后复查

粉碎骨折,牵引治疗加小夹板固定休息3个月后复查 横断骨折,用小夹板和内针固定休息2个月后复查 髌骨骨折休息2个月后复查 胫腓骨折休息2~3个月后复查 足骨折休息2个月后复查 三十

八、脊柱骨折

(一) 无截瘫者休息2个月后复查

(二) 半截瘫者(截瘫恢复后)休息3个月后复查 三十

九、盆骨骨折

并发腹膜后血肿者休息3个月后复查 盆骨多处骨折休息3个月后复查 单纯盆骨骨折休息2个月后复查 关节脱位类

十、下颌关节脱位休息1周

四十

一、肘关节、肩关节脱位休息1个月 四十

二、髋关节脱位休息1个半月 四十

三、踝关节脱位休息2个月 注:陈旧性骨折酌情处理

四十

四、脊椎结核休息3~6个月后复查 四十

五、关节结核休息3~6个月后复查 四十

六、骨髓炎

(一) 急性骨髓炎(处理固定后)休息3个月后复查

(二) 慢性骨髓炎(术后)休息3个月后复查 四十

七、化脓性关节炎

急性化脓性关节炎(处理固定后)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后复查 慢性化脓性关节炎酌情处定 四十

八、腰腿痛

腰椎间盘突出症休息1~2周,手术治疗酌情处理。 慢性腰痛(包括部分急性腰痛)休息1周至1个月 四十

九、颈椎病

颈椎肥大(肢体有症状)休息1~4周复查

颈椎肥大椎间盘有变化(肢体有变化)休息15~30天 以上两种休息包括在内,治疗后,巩固休息1~2周。 妇产科 妊娠呕吐:严重失水者休息1~3天;醋酮阳性,住院后休息1~3天。

先兆流产:有出血者,休息3~7天,止血后继续休息3天,半月后不止血,应动员刮宫(未经本院医生检查确诊者,不办证明);晚期有宫缩者,休息1~3天;习惯性流产无子女者,酌情放宽;过期流产服药期间不休息。

妊娠毒血症:轻中度每次开3天休息,重度住院。妊娠合并贫血,血红蛋白7克以下休息1周。

附:妊娠晚期、浮肿、腰痛、抽筋、轻度静脉曲张坚决要休息,应休本人产假。 产科手术:

不孕症诊刮休息3天 出血诊刮休息7天 吸引器休息90天 侧切休息90天

侧切+吸引器休息105天 流产刮宫3月以下休息15天 吸引器+侧切或产钳术休息105天

3月以上(参考子宫大小及月份)休息1个月 臀牵+侧切休息105天

葡萄胎刮宫子宫在3个月以下休息15天(自本次刮宫日起),3月以上休息1个月。 产钳、内回转、剖腹产休息105天;双胎活婴,休息105天;早产和死婴均休息90天。 痛经休息1~2天

出血及月经过多(合并出血)休息1~3天 计划生育:按国家规定执行。 妇科手术:

(一) 简单卵巢囊肿、宫外孕,自手术起休息1个月

(二) 复杂卵巢囊肿、宫外孕,出院后休息1~2月

(三) 子宫切除术出院后休息1~3个月

曼氏手术出院后休息1个月,3个月不参加重体力劳动。 悬吊术手术起休息1个月,3个月不参加重体力劳动。 各种恶性肿瘤化疗及手术后休息3个月 巴氏囊肿,外阴手术休息1~2周 口腔科

一、解剖拔牙休息2~4天

二、冠周脓肿休息2~5天

三、颌下腺术后休息1周

四、舌下腺术后休息1周

五、下颌骨术后(大部切除术)休息1个月

六、干槽症休息3天

七、急性牙周脓肿休息2天

八、急性牙髓炎休息2天

九、急性面部蜂窝组织炎休息3~7天

十、面颌部外伤(小面积)休息3天

一、面颌部小手术后休息1~3周 皮肤科

触性皮炎(合并感染)休息1周 疹(合并感染)休息1周

疖病,有发热,影响运动功能者休息3~7天 痈痛,有发热,影响运动功能者休息3~7天 脂溢性皮炎急性期,合并感染休息1周 结节性红斑休息1周 足癣合并感染休息3~7天 药疹影响功能活动者休息1周 带状疱疹伴糜烂者休息1周 脓疱型银屑病休息1周

系统性红斑狼疮休息半月至1月 淋病急性期休息3~7天 疥疮合并感染休息3~7天 手足冻伤溃烂者休息1周 丹毒高热者休息3~7天 眼科

一、眼睑蜂窝组织炎休息3天

二、急性结膜炎休息2天

三、角膜炎(角膜溃疡)休息1周

四、急性虹膜睫状体炎休息1周

五、视网膜炎(急性期)休息半个月

六、视神经炎(急性期)休息半个月

七、青光眼(急性发作)休息1周

八、眼睑内翻纠正术后休息1周

九、霰粒肿刮除术后休息1~2天

十、麦粒肿切开术后休息1~2天

一、眼肌手术后休息半个月

二、青光眼手术后休息半个月

三、白内障手术后休息10~15天

四、角膜异物挑出后休息2天

五、眼球穿孔休息1~2周

六、眼内出血休息半个月 耳鼻喉科

急性化脓性中耳炎休息3天

内耳性眩晕(美尼尔氏病)休息1周 渗出性中耳炎休息3~5天

急性外耳道炎(外耳道疖)休息3~5天 耳壳软骨膜炎休息1周 急性副鼻窦炎休息3天 鼻疖休息3天 急性鼻炎休息3天

急性化脓性扁桃腺炎(急性咽炎)休息3天

喉肌疲劳声嘶(包括演员、教员、讲解员)休息3~5天 急性喉炎(成人)休息3~5天 扁桃腺手术后休息1周 乳突手术后休息2周至1月 副鼻窦手术后休息1周 鼻息肉手术后休息3~5天 声带小结摘除术后休息3天 鼻外伤(骨折)休息7~15天 附注:

一、除医务处批准外,不开外购药物证明。

二、不开变换工种或调动工作证明,工伤、司法、劳动、人事、残疾、医学鉴定待鉴定人办理相关证明后由医务科按有关鉴定程序组织专家鉴定后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三、不开迁移户口证明。

四、病假超过两周应提交医务科审批盖章并登记。

五、任何病休超过半月者,需由科主任签名才有效。

六、病休种类和时间应同时在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上书写清楚。

七、病情证明章只适用于一般病休证明和体检,其它一律无效。

八、凡转院治疗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加签后,才能到医务科办理手续。

九、中医、理疗、按摩等其它科病休请参照执行。

推荐第8篇:调薪规定

人事行政部字[2015]第05号

调薪规定

调薪类别

1、正常调薪

公司所有员工每满一年享受一次正常调薪机会。

2、效益调薪

员工为企业创造显著效益者。

3、即时调薪

员工有出色业绩表现,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加薪。

4、岗位调薪

员工职务发生变动,其工资相应进行调整,其工资必须在该职务级别工资范围之内。

5、降级降薪

针对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工作中重大失误、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绩效考评连续三次被评为差者。 调薪细则

1、公司每年定于3月为正常调薪月,面对公司全体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内的员工以及转正不满二个月的员工),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技术能力的提升、绩效考核成绩来决定员工调薪幅度。

2、公司每年定于9月为特别调薪月,主要针对工作成绩表现特别突出的、绩效考评连续三季度达优秀者、为企业做出特别贡献的员工。

3、以上

1、2则调薪距最近一次调薪时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特殊需要经公司领导批示的,最低调薪周期不得少于半年。(此外,政府规定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另外遵照执行,不在此调整之列。职务发生变动的,调薪随调岗时间执行。)

4、根据考核依据和员工综合表现,每次调薪幅度为基本工资的2%-15%。因工作表现平庸,绩效考评成绩连续为差者,调薪幅度可以为零。

5、所有员工调薪申报必须按层级执行,员工提出申请→填写《调薪申请表》并附书面“调薪申请报告”→员工上级评审→(项目)部门负责人评审→交人事行政部审核→总经办会审通过后由总经理批准执行(重要岗位及管理岗位调薪需再呈公司董事审批)。

6、在整个调薪过程中,所有参与调薪人员必须保证调薪保密性,整个加薪结果都要作为公司的高度机密不能泄露,凡有泄露者,一律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还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凡发现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调薪机会,并给予相应处罚。

推荐第9篇:写生规定

一、教师的职责:

1、以身作责,严守各项法律与法规,尊重各地风俗及民族习俗。为人师表,对学生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2、认真、细致地布置写生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与学生签订责任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有不能解决的,尽快上报艺术系。

3、应明确本课程的要求,严格按教学大纲上课,真正做到学生出有所值,学有提高。

4、每个带队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尽力尽责、组织好教学,并负责所指定学生的安全工作。

二、对学生的要求:

1、严守校纪、校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实习地的风俗习惯及民族习俗。

2、一切行动听指导老师指挥,未经允许不得离开集体独自活动,也不得更改写生场所,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指导老师可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者,可遣返学校,听候系里处理。待返校后上报系部,系部视其情节予以批示。

3、写生时间内不得干与课程无关的事,如打牌、下棋或聊天等。应认真学习,按指导教师的要求进行写生。

4、写生期间的业余时间,不得进入不健康娱乐场所,聚众闹事,不做任何有辱国格人格的事或有损学校形象的事,不得酗酒,不得下河游泳、划船、骑马等。

5、出门在外,注意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安排自己的起居饮食。

6、写生期间,学生要按时起床,上下课及晚上熄灯,遵守作息时间。

7、以上各项纪律,如有违反者,自己全部承担相应后果,学校还将作出严厉处理。

三、实习地点的具体安排:

为了便于管理及写生,拟定如下几条实习路线,以供选择:

1、南通本地;

2、张家界、凤凰;

3、庐山;

4、安徽西递;

5、湖南南山牧场等地;

6、炎陵、茶陵、攸县;

7、云南大理、丽江;

四、允许不外出写生学生的条件:

1、鉴于有实际困难不能外出写生的学生,必须本人开具证明及报告,报请任课教师和系学工办批允,由系学工办统一核实,汇总到系部,由系

部统一决定。

2、原则上只考虑有病学生及特困生。

3、凡开具假证明,假报生病或家庭困难的,一经查处,取消该课程的成绩,且作出相应的处分。

五、对因故经批允不外出写生学生的规定:

1、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安排学习任务。学生在本地选择相应地点按指导老师要求,及时完成课程作业量。

2、严格要求自己,不得离开学校或本市,每天到系报到、登记。注意安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且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

六、对未经批允不外出写生学生的处理意见

1、取消本课程的成绩。

2、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推荐第10篇:探亲假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81-3-14

 【失效时间】

 【全文】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建立以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十分拥护。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亲属团聚时间过短,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国家劳动总局收到这方面的人民来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此,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了意见,对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我现在将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地方说明如下,请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审定。

一、延长了探亲假期。对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由原来给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节日,下同)改为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这是因为,近二十年来,工业布局作了调整,三线建设大规模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亲假,时间太短,每次探亲来去都很匆忙,特别是路途较远的职工,到家刚刚恢复途中疲劳,又立即动身返回工作岗位。有些职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亲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过一年的同居生活”。适当延长探亲假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十二天改为二十天,并规定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这样修改,主要是鼓励未婚职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技术,同时也可以减轻交通运输上的压力和节省财政开支。

二、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这次规定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这是考虑到有很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远离了家乡,因结婚后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经济条件的

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很不满意。有的职工为了探望一次父母,将多年的积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债,多年还不清。已婚职工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均有影响,父母也多为此而不愿意子女远离家乡。从长远来看,增加这一规定对于提倡已婚职工只生一个子女也有好处。

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困难,这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能给予报销一部分,即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

在这个规定颁发以后,迫切要求探亲的人数必然很多,只要各单位从生产、工作方面考虑,适当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会影响生产、工作的。

新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多年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和发扬了国家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行后,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第11篇:全面质量管理规定

全面质量管理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质量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3管理职责

3.1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

3.1.1负责组织领导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3.1.组织制定全局的方针目标。

3.1.3审定全面质量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1.4组织评审质量管理小组成果。

3.1.5负责部室、基层单位全面质量管理的考核评比及奖励。

3.部室全面质量管理职责。

3.2.1局长工作部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和工作质量的管理。

3.2.1.1在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3.2.1.负责协调、调查、督促、推动各单位、各部室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2.1.3组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并组织检查、论断。

3.2.1.4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定期检查各单位(部室)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3.2.1.5定期召开全面质量管理会议和经验交流会及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布会。

3.2.1.6收集质量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2.计划发展部负责全局电力基建工程质量的管理。

3.2.3生产科技部负责全局电力生产、电能质量、电网运行及三项工程质量的管理。

3.2.4市场营销部负责全局用电服务质量的管理。

3.3部室基层单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3.3.1领导本基层部室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局长工作部下

达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任务积极组织落实。

3.3.落实全面质量管理规划和制定本基层部室单位的年度计划。

3.3.3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按程序制定本部室、基层单位的目标、具体工作

和活动,并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3.3.4定期组织召开本部室、基层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会议,检查、诊断当月全面质

量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3.3.5积极开展和支持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3.3.6掌握质量动态、分析质量问题,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3.4部室、基层单位兼职质量管理员

3.4.1处理本部室、基层全面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3.4.检查本部室、基层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3.4.3做好质量管理小组课题登记审定工作。

3.4.4协助本部室、基层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布会,参与审查质量管理小组成果

和评奖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部、室的管理要求

4.1.1局长工作部根据质量目标,于年初订出质量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1.分管部门负责制订、组织实施分管质量计划和目标实施工作,组织诊断每年不得少

于一次。

4.1.3基层单位负责制订,并具体实施本单位质量计划;基层领导对目标实施情况组织检

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4.管理机构例会内容

4.2.1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

a)审批tqc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审查tqc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b)检查tqc工作开展及质量目标实施情况。

c)研究并决定tqc工作及考核奖励工作。

d)每年二次由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特殊情况可由全面

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临时性会议。

4.2.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会议

a)讨论制订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研究各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实

施情况及完善的措施和方案。

b)研究各部门全面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工作及质量责任制执行情况。

c)审查研究各单位qc小组活动计划和成果发表,组织质量论断。

d)讨论研究开展质量月活动方案。

e)讨论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f)坚持例会制度,每季末召开工作会议,由局长工作部主任主持,各质量分管部室负责人

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局长工作部主任可召开临时性会议。

4.2.3基层单位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议

a)讨论研究本单位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及质量培训工作。

b)讨论制定本单位全面质量管理规划及工作总结。

c)检查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及岗位质量责任制执行情况。

d)研究讨论质量月活动方案,审查qc小组活动计划

及情况。

e)坚持每月工作例会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组长可召开临时性

会议。

4.3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4.3.1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

a)是否把本部室、基层单位作为一个动态系统,进行以质量为核心的综合管理。

b)是否将负荷调查直到用户服务各个环节紧密

连接起来,对电能的质量、数量、成本等统

筹安排,进行系统性的综合治理。

c)是否以提高人的素质来保证工作质量,以工作质量来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来保证

供电质量,把本单位的全部生产经营管理思想和活动都纳入“质量第一”的轨道。

4.3.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

a)局专职质量管理部门实行以质量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b)凡为提高质量做出贡献者、为挽救或消除隐患事故有功者,给予奖励;反之则考核处罚

。

c)本局工程的对外构件、外协件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接受检验时严格把关。对购进产品

质量低劣者,一经发现,从严考核处罚。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按《xxxxxx工作质量综合考核办法执行》。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还应按xxxxxx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值班规定

学院图书馆值班管理制度

1、图书馆全体员工都有值班的责任和义务,值班表由办公室负责制订,并报院部备案。值班人员严格按值班安排表执行。图书馆工作日值班原则上安排每晚2人,周末值班安排1人。

2、图书馆工作日值班时间为(夏季16:10—21:30,冬季15:40—21:00);值班岗位为社科流通室与电子阅览室,自然流通室与报刊阅览室各1人。周末时间为(夏季周五16:10—周日21:30,冬季周五15:40—周日21:00);值班岗位为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

3、值班人员除必须遵守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外,还必须遵守图书馆值班岗位职责。

4、值班考勤制度与绩效工资挂钩。

5、工作日值班晚上18:00以后摁指模一次有效。周末值班摁指模五次有效。摁指模时间为周五晚上18:00以后一次,周六和周日上午各一次、下午各一次,共计五次。

6、本规定至2014年5月执行 附:图书馆值班岗位职责

图书馆值班岗位职责

1.按规定时间做好交接班工作,负责勤工俭学学生的管理,保证图书馆正常开放,在规定的时间及时清馆、闭馆。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劳动纪录,服从指挥,保证图书馆的安全,正常运转。

3、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离岗、串岗。值班人员有事(包括公事、私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本人自行调换班次,并在办公室登记,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的按旷工处理。

4、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衣着整齐,举止大方,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每天按学校作息制度开关大门。

5、经常巡回检查图书馆水电设施,关闭不需要的水和灯及时报修损坏的设备。

6、值班期间如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7.晚间按时关闭大门,关闭后巡视各个楼层,检查门窗,关闭情况,防火、防盗、防破坏,确保图书馆的安全。

8、做好值班人员工作纪录。

第13篇:产假规定

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广州市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假期10至15天。(根据《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

《劳动法》第25条第

(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第

(三)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你在哺乳期无正当理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厂方一再通知,仍不上班,已构成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职工主动以不作为得形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厂房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是对你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确认,厂方通知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行为,与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没有冲突。

上海地区: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8成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

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失职舞弊、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特别提示:

1、劳动合同顺延,一般无须另行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

续签劳动合同不应当变更合同条款,劳动者也不应当拒绝用人单位按原条款提

出的续签要求。

2、仅仅由于劳动合同顺延导致劳动者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件的,不得作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14篇:八项规定

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5、要改进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人民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姜洁) 日前,中央纪委对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

通报指出,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规定,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8起典型问题是:

河南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违规公款吃喝,院党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聚餐活动费用由院党委成员个人承担;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带领16人公款吃喝玩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全部费用被责令由相关人员个人承担;

四川省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考核工作期间公款娱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并被责令退还相关钱物;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10名工作人员赴海南省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人员被责令退赔旅游费用;

吉林省公主岭市委书记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等违规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收受的礼金、购物卡被予以追缴;

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为其子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0名违规使用警车参加婚宴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党委书记兼街道党工委第一书记为其女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礼金被收缴。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坚决整治对中央规定变着法子进行规避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维护八项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今年3月,中央纪委曾对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

《 人民日报 》( 2013年07月30日 04 版)

专家点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问题

对“小事儿”心存侥幸的官员摊上了“大事儿”——专家点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问题

吃吃喝喝、公费旅游、在工作日午餐饮酒„„中纪委日前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又一批把作风建设问题当“小事儿”的官员摊上了“大事儿”。

透视中纪委通报的典型问题,专家认为,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办宴席收礼金等一些官员眼里的“小事儿”又一次被严厉追责,说明这些“小事儿”已成作风顽疾;而中央对违规在工作日午餐饮酒这样更为细小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则显示出中央对落实八项规定抓得越来越严、越来越细,整风肃纪的决心越来越坚定。

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收取礼金——违反八项规定的“重灾区”

中纪委通报的8起典型问题中,有7起分别涉及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大办婚宴收受礼金等行为。今年3月,中纪委首次通报的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也有4起涉及上述行为。

这些被通报的问题,往往是个别党员干部不以为然的“小事儿”,而正是这样的“小事儿”却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认为并没有把红包揣进自己口袋里,也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只是简单的吃吃喝喝,充其量就是打打“擦边球”,不是什么大问题,但他们却忽略了党的作风建设是党的生命线。

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中央明确要求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

“中纪委的通报体现了中央整风肃纪的决心。”辛鸣说,这也体现出党纪更要严于国法,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喝喝酒、吃吃饭”是人情世故,但正是这些“小问题”在一点点侵蚀党的纪律、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吃大喝等长期形成的积弊往往具有惯性,让官员们把八项规定的要求转化成自觉行为,并非一日之功。

“作风建设贵在持之以恒,对这些‘小事儿’一以贯之抓下去,必将对作风建设起到促进作用。”汪玉凯说。

违规午餐饮酒——通报“更加细小的问题”折射中央整风肃纪决心

“吉林省公主岭市委书记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比其他被通报的公款吃喝等问题,通报中这一典型问题,在不少官员眼中看来属于“更加细小的问题”。有些官员更认为,查处这样的问题有点“矫枉过正”。

有专家分析,工作日禁止午餐饮酒是一些地方的规定,并没有在中央八项规定中明确列出,而中央此次将其作为典型问题通报,显示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或将成为对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一项基本纪律要求。

的确,工作日午餐饮酒这样的行为,过去在很多官员眼里很“平常”,甚至“习以为常”,但如今足以让他们受到严肃查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这体现出中央在八项规定落实方面抓得越来越严、越来越细,对那些不重视“小问题”的官员,进一步敲响了警钟。由此,也显示了中央对整风肃纪动真格和决不半途而废的决心。

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坚决整治变着法子规避中央规定的行为

中纪委在通报中强调,“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坚决整治对中央规定变着法子进行规避的行为”,同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谢春涛认为,中纪委通报这些典型问题,不仅是对违规者的严肃惩处,更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警示,提醒他们违反规定将付出代价。

此外,汪玉凯认为,对公款吃喝、旅游,违规收受礼金等行为的通报,体现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作风的综合性监督考核,而对违规个案的查处,将有利于八项规定的落实走向深入,为今后公务接待等领域形成完善的制度奠定基础、提供依据。

不过,专家也指出,要真正刹住“四风”,还要进一步对违规官员加大惩处力度。“在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形势下,依然有一些单位、个人顶风作案,对中央的警告置若罔闻、心存侥幸,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官员的违规成本较低。”竹立家说,在提高官员违规成本的同时,还要建立制度性的监督机制,加强公众、舆论等监督的力度,让违纪行为无可逃遁。(参与采写记者:华春雨、黄小希、崔静、李菲、隋笑飞)

第15篇:请假规定

请假规定

为加强人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员工请假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带薪休假

员工自转正之日起开始每年享受7天的带薪年假,未满一年的,按照(工作月数/12)×7进行计算。当年未休之年假可累积至次年,但不可累积至第三年。

第一章事 假

第一条 员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主管从严掌握。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事假最小统计单位为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员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10天,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三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事假为无薪假,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按日工资核算)。

第二章病 假

第四条 员工休病假两天以内的(含两天),无需医院证明,工资照发;连续休病假两天以上的,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且从第三天开始,每日扣除日工资的30%;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事由虚假、或持虚假医院证明的,视为旷工。如果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长时间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参照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婚假、产假、丧假

第五条 晚婚年龄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晚育年龄为: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

第六条 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七天)外,增加婚假十天,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八条 女职工符合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天)外,增加产假二十天。休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九条 再婚夫妻的婚假(包括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者),一律给假七天。

第十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一条 节育、绝育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标准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十二条 产假期满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持有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晚育规定且领取独子证的产假期满,本人要求休哺乳假者,在工作能离开的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可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五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除丧假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章旷 工

第十六条 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擅离工作岗位。第十七条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八条 职工提出享受因工(公)负伤待遇,在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上班的时间里,有医院病休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病休证明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经鉴定属因工(公)负伤的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月考勤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对本单位月旷工累计天数超过三天以上者,应及时上报人事部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请假审批权限: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签暑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所有请假均需报人事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所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六项规定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六项制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35号)要求,保障我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三项规定的有效执行,督促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特制定《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六项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示制度

(一)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课程、课时、课业的要求,对照《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安排课程。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与《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比照公示。

(二)方式:通过学校公告栏、校园网、给家长书信等途径将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教师任课表、课外文体活动安排表等进行公示,向社会、家长告知,接受监督,提高学校办学的透明度、社会知晓度。

二、举报制度

(一)要求:健全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信息反馈系统,综合运用教育门户网站、《蚌埠日报》、《淮河晨刊》和义务监督员等渠道,形成信息反馈系统,及时浏览、受理、调查、反馈投诉咨询信息,认真办理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控。

完善来信来访处理制度,建立各地工作月报制度和定期分析报告制度。通过系统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提升管理效果。

(二)方式:市教育局建立专项举报登记制度,作为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公示举报电话: 2051275(监察室)、2052368(基教科)、2051631(督导室)、2040734(教科所)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举报登记制度,公示举报电话。

三、督查制度

(一)要求: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制度,对学校执行课程、课时计划的情况;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睡眠时间;课外作业量等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抽查、随访。

(二)方式:加强机构队伍的保障。一是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领导小组,各县(区)教育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二是在全市聘请一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义务监督员,建立覆盖全市的监督网络,不定期地对全市各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进行暗查和监督。

四、通报制度

(一)要求: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要加大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多宣传和报道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宣传和报道各地开展整治不规范办学行为的举措、做法以及进展和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支持学校落实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方式: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监测曝光制。围绕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实施年度监测,由市教育局监察室根据《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进行调查统计,定期对全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检查结果通报,情节严重的在媒体公开曝光。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曝光制度,定期对辖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检查结果通报。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疏堵并举,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要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纳入对学校考核评估和督查范围,坚决查处有禁不止、顶风违规人员,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市教育局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对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规范办学行为进行考核。

(二)方式:

1.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评估,并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情况纳入县级党政干部教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各县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各地党政领导教育考核、教育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以及教育评先评优挂钩,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

2.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纳入学校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对违反规范办学行为规定的中小学,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是示范学校或特色学校的,市教育局将予以摘牌处罚。

3.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评优树模、校长任用、教师晋级重要依据。对个人违规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个人受到通报批评和处分的,在评职、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4.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民办学校评估验收的依据,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违规部门、学校和个人有违规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规所得;民办学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均按以上要求执行。

六、跟踪记分管理制度

(一)要求: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要切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暗访和随机检查,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对问题突出的中小学、幼儿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治理。要加大查处的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市教育局根据平时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情况对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和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分别进行记分。

(二)方式:规范办学行为记分采取扣分办法。总分100分;每违规一次并经查实,按照下面规则记分,并从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没有扣完的分为最后得分,相应地折算到有关考核中。

记分规则如下:

1.人民群众通过《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制度》每反映一次问题,问题属实记1分;

2.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对反映的问题或市教育局转办的来信、来函、来电等未及时查处回复或上报查处结果的记1分,查处回复或上报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记3分;

3.市教育局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含暗访),每发现1校违规的记3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再记2分;

4.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完中规范办学行为月报每少1期记1分;

5.不规范办学行为被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每报道1次,且情况属实的,分别记相关单位5分、2分、1分。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三项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中小学“三课”(即课程、课时、课业)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和《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学生学习、生活时间,深入开展素质教育,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三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禁随意增减课程

(一)切实保障中小学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小学科学、小学英语课程的开设,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二)学校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不得随意调整教学进度。

(三)学校课表要在学校网站、学校公告栏和班级墙面等处公示,并报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学安排课时计划,严格学生在校作息时间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上课时间控制在35周以内,保证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有13周,周课时总量小学控制在30课时、初中控制在34课时。

(二)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中午、晚间、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课外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三)寄宿制学校要严格遵守寄宿制学校相关作息时间规定,科学安排学生一日活动,认真执行学生起床和就寝时间,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四)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三、合理减轻课业负担,严控作业总量

(一)统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优化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控制作业数量。小学

一、二年级尽量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作业时间计算,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个半小时之内;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

(二)义务教育阶段鼓励当堂作业,指导学生在完成书面作业的同时,完成与自然、社会、生活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性作业,增加课后阅读性作业。

(三)创新作业形式,提倡布置口头性、差异性作业,注重作业的实践性、探究性。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学校和教师不得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第17篇:预算编制规定

2018财年预算编制规定

一、预算编制的基本流程与时间安排:

1、11月24-27日:各部门负责人召开部门预算会议,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制订各部门的年度经营目标,责成下属主管着手拟订各项经营、管理计划大纲及完成进度表,并设定组织架构,并将预算编制的具体责任人报财务部备案。营销部及工程部应先行编制各月系列产品销量及安装量预算,并在27日下班前报财务部及生产部、安装部等部门;

2、11月28日-12月7日:各部门开始编制预算,并于12月4日前上报财务部初步预算;同时将部门组织结构图报人资部审核。

3、12月8日-12月13日:财务部汇总各职能部门的初步预算及计划大纲、人资部审核后的组织结构的定编人数及工资等,汇总初步预算,经审核后从财务角度另编初步修正预算,提交总经理审批;

4、12月14日-16日:召开公司首次预算评审会;

5、12月16日-19日: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总经理要求,重新修正本部门年度预算、用料定额、费用标准等,并上报公司财务部;

6、12月20日-22日:公司财务部再次汇总各职能部门修改后的预算,审核后编制修正预算,提交总经理进行第二次审批;

7、12月23日-24日:召开公司终审预算评审会;

8、12月25日:颁布年度经营计划及年度预算;

9、若公司因故需调整时间的,以具体通知为准。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围绕已定的预算框架、目标,制定本部门的总体预算及分解指标。

2、营销管理部 A 部门组织结构表

B不同产品销量及销售收入分月计划表(分品种系列及规格) C 不同销量下的各月销售费用预算计划表(弹性)

3、工程事业部 A 部门组织结构表

B工程合同不同销量(分品种系列及规格)、工程合同预算分月计划表(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

C工程完工进度分月计划表、工程价款分月结算计划表(收入、成本、毛利) D工程部门各月费用预算计划表

4、市场部 A 部门组织结构图 C品牌推广计划书

D 部门各月费用预算计划表

5、客服部 A 部门组织结构图 B部门各月费用预算计划表

6、安装部 A部门组织结构图

B部门各月费用预算计划表

7、研发部

A 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计划说明书(文字说明) B 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划表(自行编表) C 产品标准用料耗用定额表(自行编表) D年度部门组织架构表 E 研发部费用预算表

8、人资部

A 部门组织结构图

B预算年度人工成本控制计划与减员增效计划(文字说明) C 公司人工成本预算与人员定编表、公司组织结构图 D人力资源部费用预算表

9、行政部

A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新增、更新与改造计划说明书、办公用具采购计划表(自行编表) B公司伙食费预算与伙食费控制计划(文字说明) C 公司食堂厨房、餐饮用具耗用预算(自行编表) D 公司宿舍、办公室等水、电费用预算 E 年度部门组织架构表 F 行政部费用预算表

10、财务部 A 销售收入预算 BC销售成本预算

C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预算、财务费用预算、税金预算(美佳、赛格尔) D损益预算表 E 现金流量预算表 F年度部门组织架构表 G财务部费用预算表 11生产部 A 部门组织结构表

B标准生产能力设定表(自行编表) C 不同产能下的生产工人配备设定表(自行编表) D生产人工成本预算表

E标准产品水、电耗用量定额表

F分月生产水、电耗用费用预算表(表同上)

G分月产品主原料、包材、电器、五金配件预算消耗表(分品种系列及规格) H代工加工费 I 制造费用预算表 11采购部

A 主要用料采购价预算表 B 年度采购计划资金支出表 C年度部门组织架构表 D 采购部费用预算表

E存货控制计划说明书(安全库存) 11物控部、品质部、机电部、办公室 A各部门组织结构表 B各部门费用预算表

C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大修理及日常中小修理费用预算表(机电部)

三、预算的日常组织与管理

1、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总监全权负责执行和落实。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日常机构;

2、财务核算和过程监控支持体系:财务部必须有与各部门对口的主办会计,各部门也应配备专(兼)职对口的联络(或内部核算)人员,加强预算内各项业务的双向追踪、审核及管控。财务部每周一将上周各部门已发生的费用汇总后传给各部门。各部门应做到费用的实时记录与管控,部门发生费用前,应对照预算的计划安排,确认本期该费用项目的预算金额,实际已支出的费用,预计本次业务或工作将会发生的费用;对未履行报批程序的超预算费用财务部一律不予报销。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费用及KPI指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每月的20日前上报财务部下月预算,因工作计划、组织结构、产品定额、市场因素等变化需调整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预算范围。

4、预算外费用,对因在预算时漏项、新事项的发生等原因导致费用超支,而产生预算外费用,必须以“预算外费用报告”的形式,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产生,财务部审核后方才予以报销;

5、对费用发生与业务量有关的变动费用,采用比率与绝对值相结合的滚动控制方法,即上月超过比率的费用金额从下月预算费用中扣减,以此类推,该部门必须按扣减后的费用逐月上报调整预算。对连续三个月发生费用超支的部门,季度业绩考核时本项为零分。

四、预算执行分析与评价

1、每月召开月度经营分析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月度经营分析会是揭示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具体组织形式及会议各项要求等,详见公司月度经营分析会会议制度;

2、每季度、中期末,由财务部汇总报告本期间的预算进度完成情况,由各部门对实际与预算偏差情况,主导并提出对确定在剩余时间内为完成年度预算采取的纲领性措施。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3、年终,根据财务部年度财务报告和数据,由财务部向公司报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由总经理对各部门责任人进行评价,并提出下期或下年度改善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由人资部根据预算执行与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体系细则和标准由人资部制定)。同时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评价,并做出评价结果。

五、罚则

1、对未能在第二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预算编制工作的,以及预算内容不完整、数据勾稽不正确的,财务部将给予该部门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对该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罚款;

2、对每月未按时上报调整预算的部门,财务部暂停该部门报销,并给予该部门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次罚款,对该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六、相关附件与表单

第18篇:产假规定

2013产假规定

2013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2陪产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女职工流产也有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产假4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相比之前劳动法的产假规定,该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

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19篇:产假规定

2013年产假规定

2013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延伸阅读:

各省产假规定: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河南: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湖南: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安徽: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福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

黑龙江: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河北: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内蒙古:晚育者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30日。

甘肃: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广西: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增加产假20天。

贵州: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海南: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江西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宁夏: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青海: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山西: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陕西: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西藏: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

新疆:晚育假30天;男方休晚育护理假15天。

云南: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第20篇:产假规定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相比之前劳动法的产假规定,该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

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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