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信范文

2022-07-08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上访信

关于要求江坝食品组归还我借款的上访信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系原六洲食品组负责人,现已退休,居住于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永胜村4组,我于1999年12月1日暂借给江坝食品组60000元,但至今江坝食品组一直拖欠我的借款,多年来我也找多个部门、多个领导反映求助过,但至今仍未解决,现恳求上级领导能倾心关注,予以解决为盼!

本人系原六洲食品组负责人,由于当时江坝食品组业务过大,急需周转金。经时任江坝食品站站长吴昌跃的协调,江坝食品组暂借六洲食品组60000元,逐年归还,鉴于江坝食品组和六洲食品组都是江坝食品站的下属单位,无奈之下,六洲食品组就同意借给了江坝食品组60000元,但当时六洲食品组的钱,全部存在帐上,一时难以取出,我作为六洲食品组组长,只好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自己向外借了60000元,因此江坝食品组暂借六洲食品组60000元,实际上就是江坝食品组暂借我个人60000元了。

多年来,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咨询投诉过,请求解决过。近年来,我更是多次前去江坝食品组索要借款,但由于人员变动,有的置之不理,有的找各种借口推托,至今仍然分文未归还我的欠款。

尊敬的上级领导,这60000元的借款也许对某些老板们而言不算太多,但对于我一个现年已然64岁的老职工而言,却是我托付余生的全部希望和依靠,平时我日积月累,好不容易攒点钱归还了亲朋好友,现在我已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就靠这笔钱维持晚年呀!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关爱我们老人,关注我们老职工,但至今我的欠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15年了,请上级领导关注下我这个已经64岁老人的合理诉求! 此致

信访人:沈如华

2014年11月10日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推荐第2篇:上访信

对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保护腐败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王三运书记: 我叫鲁怀明,甘肃临夏市人,身份证号:622901196712081057,党中央反腐倡廉百姓拥护,人民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令人心寒。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官商勾结、伪造公章,猖狂诈骗,干完工程不付款,三年来我们上访无果,上告无门,已经将我们逼上了绝路,期盼您能为民做主。现将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和黑心老板朱泳玫保驾护航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如下:

一、案情概述

2010年6月25日,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中标内蒙古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的X767线至三个井多金属矿专用公路项目,总投资1685多万元(每公里平均造价26万元),聘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此人还有一个身份证名叫朱咏梅(以下简称:朱泳玫)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项目负责人。2010年7月1日,工程处以每公里造价15万元与我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我组织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开工前的费用支出由我垫付,开工一个月后按工程进度支付油料款与生活费(详见证据1)。

从2010年7月6日开始,我借款垫资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并分别在2010年7月18日、7月28日与冯正军和杜栋签订了《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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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详见证据

2、证据3);上述协议签订后,冯正军和杜栋依约在我的带领下进场开始施工,我组织工人和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整整干了一年两个月,于2011年8月12日,按《劳务合作协议书》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但是,由于施工期间(2011年3月14日)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给甘南交通局工程处汇的50万元工程款,被工程处所贪污(至今下落不明)(详见证据4),使我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拦路20余天集体上访的社会群体事件,后经内蒙古额济纳旗政府协调,解决了部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才使事态暂时得到平息。

项目交工验收已经三年多了,工程处与朱泳玫欠我垫付的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274万多元至今不给结算。由于工程处与朱泳玫赖账,农民工讨薪,害得我三年来为躲债有家不能回。

2012年11月初,我就朱泳玫伪造公章进行诈骗一事向临夏市公安局报案。2012年12月16日,临夏市公安局到甘南交通局取证,交通局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证明》:“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详见证据5);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给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中极力强调工程处与朱泳玫没有任何关系(详见证据6)。

2013年4月,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现甘肃泰和路建公司涉嫌诈骗案,被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曝光。

2013年5月8日,甘南州交通局在给甘肃省交通厅(州交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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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文)《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投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中明确承“朱泳玫是州交通局工程处聘任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证据8);并在报告中说:“2013年3月15日,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针对所发现(朱泳玫)私刻公章从事地方公路工程问题,向甘南州公安局报了案。”(详见证据7);

2013年9月23日,我为讨回交通局工程处和朱泳玫所欠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将甘南州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工程处及其朱泳玫一并告上了甘南州中级法院。

二、甘南中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奇怪现象:

1、2012年12月6日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证明》的工程处,却在庭审中拿出了一份2010年5月26日,交通局工程处签发的《对朱泳玫的聘任合同》(详见证据8);

2、在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董昊明在办公室多次对我说:“你们要有高台跳水的思想准备,接受60万元和解”;在开庭审理中,甘南中院的审判长董昊明多次粗暴斥责原告的正常申诉,干扰原告陈述和提交对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不利的补充证据;

3、在甘南法院的庭审中,工程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中: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签字的上方出现了“朱泳玫”的签字,而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的签字下方加注了“现场负责人”的字样,交通局工程处的这份《验收报告》是伪造的。事实是:作为工程承包人的鲁怀明,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完成了全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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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本项目2011年6月23日完工,8月12日鲁怀明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整个交工验收朱泳玫没有参与。所有《验收报告》和施工资料中的项目负责人都是鲁怀明的签字(详见证据9)。

4、在法庭调解中工程处与朱泳玫主动提出要支付鲁怀明60万元进行和解,因与未结款274万元相差太大我无法同意;

4、在开庭审理后,审判长董昊明又多次给我和我老婆打电话说:“你们60万和解吧,否则,连20万元都拿不到,...人家朱泳玫是一个女人,挣钱也不容易,不是你们想象的600多万元都装到了她自己的口袋里,她还要上下打点,其实也没有全部拿到自己手里”。就在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同意调解、而且本案存在诸多疑问的情况下,2014年1月23日甘南州中级法院强行做出了鲁怀明败诉的判决。当时因我岳父患肝癌在上海动手术,我与爱人在上海陪护,审判长董昊明在电话中告诉我判决下来了,但是拒不告诉判决的具体内容,直到3月3日,我们才拿到了判决书(距上诉最后期限只剩几天了)。

5、甘南法院的判决书中,编造了许多在庭审中双方根本没有说过的证言。例如:1.“被告朱泳玫辩称:“...看到被答辩人违约且没有实力和能力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也无能力垫付资金时,在答辩人的委托下,被答辩人与杜栋、冯正军等人签订了劳务工程承包合同””; 2.“在施工期间,被答辩人从答辩人处已经拿走了18万元的工资”; 3.“被答辩人的行为还造成工程延期,给答辩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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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并赔偿因其形成工期延误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上述3条纯属捏造,这些朱泳玫在庭审中没说过的话和提交证据中没有的内容,为什么会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里,请问法官是在按照工程处和朱泳玫的授意编造故事吗?真实情况请调阅相关庭审笔录及录像资料一看便知。

三、《甘南法院判决书》存在的谬误(详见证据13): 甘南法院的判决歪曲事实,偏袒被告,漏洞百出,特别是判决书中仅有的两条法律依据荒唐透顶,完全丧失了一名法官基本的职业素养与道德底线。

(一)甘南法院判决书的两条荒谬法律依据

其一,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一,州交通局、朱泳玫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事实是:

1、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鲁怀明向工程处讨要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既然工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甘南法院为什么有意不提本案的适格被告工程处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况且是在被告工程处与朱泳玫愿意和解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甘南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而进行强行判决,违背了人民法院“案结事了”的判案原则。

2、本案中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三者都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工程处2011年底以前是甘南交通局的直属科室,201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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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才改制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本案所有《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都是在有交通局的授权之下工程处与我签订的。且均发生在2011年底之前,故甘南交通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是交通局及工程处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其与交通局、工程处相互勾结,用伪造的公章与鲁怀明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干完工程后赖账不结算,恶意拖欠工资,是本案的主要被告。判决书:“...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的理由不成立”是错误的。

其二,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二,是朱泳玫与鲁怀明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问题。...该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朱泳玫与鲁怀明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无效。”

事实是:公路工程处与鲁怀明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交通局工程处作为本案适格被告,干活给钱天经地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原告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组织队伍施工,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负责组织通过交工验收。甘南法院在被告同意和解,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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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书写道:“另查明,鲁怀明于2012年11月15日向临夏市公安局控告朱泳玫涉嫌诈骗, 临夏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朱泳玫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于2013年3月13日以临市公(刑)不立字(2013)06号《通知书》告知不予立案”。

甘南法院引用与本案无关的临夏市公安局对鲁怀明控告朱泳玫涉嫌诈骗的《通知书》为依据,默认工程处伪造公章合法,并支持朱泳玫在2010年至2013年1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用伪造的公章继续与沃源公司、杜栋、冯正军等签订的各项合同与协议;用伪造的公章进行帐务处理,并用伪造的公章在2013年8月进行的项目竣工验收等行为合法。真是到了无法无天,令人发指的地步。

(三)、判决书写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工程处与鲁怀明签订《劳动合作协议》约定:(第四条、乙方在第一个月的施工过程中须有垫资的能力。一个月后甲方按月付给乙方相应的油料款和生活费。工程完成之后甲乙双方配合额济纳旗交通局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暂扣乙方百分之十的质保金,其余款项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

事实是: 2011年3——9月,额济纳旗沃源公司已经给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支付570余万(其中支付给工程处50万,付给朱泳玫520万元),2011年8月12日该项目已通过了交工验收。鲁怀明按《劳务合作协议书》之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处与朱泳玫直到2012年12月不给结算工程款,引发了多起农民工围堵公路、集体上访讨薪的社会群体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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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这是工程处与朱泳玫有意违约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详见证据4)

(四)、判决书写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因欠付工程款,杜栋施工队上访內蒙交通局等部门,经有关部门协调,2012年12月5日,沃源公司、工程处(朱泳玫)、杜栋三方达成协议书,确认...”这段叙述与实事严重不符。

事实是:杜栋从未到额济纳旗交通局上访,而是杜栋工程队在额济纳旗围堵公路20余天,到额济纳旗政府上访,抗议工程处违约诈骗,并将工程处与朱泳玫告上额济纳旗法院。2011年12月2日《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给内蒙沃源公司的声明》中写道 “…在法院,我方希望由我方支付一部分(欠款),大部分由贵公司通过正常渠道付款给杜栋,你方造成我方除司机外的两名工作人员被杜栋围困,20余天不能回家。…既然商量好了,为什么还要软禁我们的人...”工程处与朱泳玫相互勾结,恶意欠薪和赖账是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的直接原因,工程处与朱泳玫难辞其咎(详见证据10)。

判决书还写道:“2012年12月5日,沃源公司、工程处(朱泳玫)杜栋三方达成协议, 确认杜栋共修建35公里公路,工程劳务费为381.29万元,增加费用12万元,实际已支付286.89万元。下欠杜栋106.9万元工程劳务费,要求沃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前付50万元,2012年12月1日前付50万元”。这些话时间颠倒,逻辑混乱,请问,是交通局工程处进入了时间隧道?还是甘南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进入了以钱办案的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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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说明的三个问题:

(一)甘南州中级法院审判长董昊明与甘肃省泰和公司董事长朱泳玫两人关系甚密,时常出没于甘南、兰州的高档消费场所。2006年,朱泳玫还曾有过类似的一起公路项目诉讼案,也是在甘南州中级法院的保驾护航之下,判决原告败诉,后经原告上诉到省高院,此案才得到了纠正。

(二)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和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给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是误导临夏市公安局做出:“认为朱泳玫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故不予立案”错误判断的直接原因。应当追究甘南工程处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三)2014年5月27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中,工程处代表葛卫平当庭指出:“朱泳玫与鲁怀明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所使用的公章是伪造的”;甘南交通局和工程处明确表示愿意与鲁怀明“和解并同意补偿”。

2014年7月24日,甘南州交通局出具的朱泳玫伪造公章《证明》中明确写道:“2010年我给朱泳玫开具过授权书及工程处单位证明,但法庭上原告曾出具许多加盖我工程处公章的材料,其公章可以肯定系伪造,不是我盖的。如:开工报告、施工资料、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上盖的公章均系伪造。”(详见证据11)。甘南交通局和工程处在朱泳玫伪造公章的问题上与朱泳梅相互勾结,出尔反尔,视法律为儿戏,应当追究其三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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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泳玫长期以来官商勾结,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凭借甘南交通局工程处的名义长期招摇撞骗,进行项目投标、承揽工程,并在工程处的默许之下伪造公章,猖狂进行商业欺骗活动(详见证据

5、

6、

7、11)。

(三)2014年3月17日至8月28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2014年7月23日,施工队长杜栋率10多名欠薪农民工又到我家中要工钱。无奈,我只好与杜栋一起到甘南州交通局、甘南州政府上访讨薪,由于局长出差,甘南州交通局在家的全体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有参加会议的领导签名为证),由葛卫平代表甘南州交通局全权处理欠款问题,并让葛卫平代表甘南交通局出具了朱泳玫伪造公章的《证明》(详见证据11)。就在上访当天下午,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又一次威胁恫吓上访的杜栋,扬言“要让鲁怀明家破人亡”(详见证据12)。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凭借有靠山、有人民法院这个保护伞和有雄厚经济实力,长期以来行走于红黑两道,官商勾结进行诈骗活动。2011年9月在我向工程处与朱泳玫讨要工程欠款期间,多次受到朱泳玫要我“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的恫吓,还发生了我儿子被人无端殴打致伤住院的悲剧,这件事至今使我们心有余悸。如今朱泳玫又扬言“要让鲁怀明家破人亡”,着实让我们胆寒。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所有特征,国家应该管一管了。

五、我们的诉求

就在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反腐倡廉,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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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实践活动的今天,人民法院却还在我行我素,公然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一个存在严重贪污腐败和经济诈骗的案件,在被告同意和解,同意付款的情况下,甘南州中级法院竟然徇情枉法,强制做出鲁怀明败诉的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甘南州法院的判决,是一个荒谬的判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为此,我们对甘南法院的判决不服。强烈要求惩治司法腐败,伸张公平正义,彻查此案重新审判。给老百姓一条活路,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强烈要求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和按《劳务合作协议书》之约定进行工程结算。使我早日还清债务、付清欠薪,结束上访,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人民群众期盼包青天,请王三运书记为民做主。

(相关证据附后)

上诉人:鲁怀明

2014年9月5日 证据:

证据1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鲁怀明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据2鲁怀明与冯正军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据3鲁怀明与杜栋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据4內蒙沃源公司给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汇款《财务帐页》

证据5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没有朱泳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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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工作人员的《证明》

证据6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在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 证据7甘南州交通局(州交字【2013】24号文)《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投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

证据8《甘南州交通局给朱泳玫的聘任书》

证据9鲁怀明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字通过的《验收报告》中相关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表格

证据10《甘南交通局公路工程处给沃源公司的声明》 证据11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出具的公章系伪造的《证明》和交通局领导的集体签字

证据12朱泳玫扬言 “要使鲁怀明家破人亡”的《证明》 证据13《甘南州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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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

尊敬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上访群体:盛华苑小区全体业主联名 上访事由:

我们分别是由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6年间不同时段购买桥东区盛华二期工程,此楼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七里山公园南边,原盛华工业园区。由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其法人代表李永山。

此楼房从09年开始预售直至2015年依然在销售中,我们购买的盛华苑房子,于2009年就以竣工,这三栋整体为红色,其中前后两栋楼分别是70㎡和90㎡,左边一栋为80㎡。我们所有业主都是以现房为由带到这三栋楼现场进行看房,多数参考为90㎡。现一楼有人居住。(此户居民是开发商内部,看管楼房人员)。我们平均以10万到20万不等的订金。缴纳房屋的购买房屋首付。并给予收据作为凭证。(盖有张家口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少数人群签订购房协议。但协议内容都不统一。开发商曾口头承诺于2010年交房,但由于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年2015年10月交工,可是在这些时间里,我们发现,该开发商以三栋现房为由,在中介,网络,还有内部人员四处售楼。所收放款不等,形成一房多售的现象。对于这个楼房,我们已经失去了耐心和信心。由于房子迟迟下不来。不仅耽误了孩子们的婚期。老人们的修养,也让原本并不宽裕的家庭更雪上加霜。也给即将上学的孩子们迟迟不能入学。房子的事情已经给我们的生活,工作都带来极大的伤害和不便。在此次上访前。我们业主也多次通过,电话,探访等方式进行沟通,但都糟到了拒绝接听电话,闭门不见等回绝,今日更是见不到人,了无音讯。

为了我们业主辛苦积攒的血汗钱。和一辈子安定的居所。我们希望政府可以给我们出头,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希望政府给我做主。还我们公道。

经我们全体业主协商做出一下决定:

1。开放商尽快对现有的三栋楼房为业主们进行分配。

2。若无法分房就给业主进行全额退款并根据购买房屋时间的不同,做出响应的赔偿。

3。开发商明确交房时间。由业主带上各自协议及收据换去正规的购房合同。

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我们依然会以合法的程序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上访。

为此希望各领导予以重视,做为人民的父母官。尽快给予解决为盼。

特此至上。

盛华苑小区全体业主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号

推荐第4篇:上访信写作格式

上访信写作格式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像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低保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上访信” 的开头就像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名称,比如:××市或县信访局办信科,××局等。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济,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得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名信访人亲自签名。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请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另外,目前我们已经开通了群众信访“绿色通道”,就是说凡省内信访人寄往省内县级以上(含县区)信访部门的信访信件,信访人可不付邮资(即免贴邮票),邮费由收信件的信访部门总付。信访人写信时邮寄地址必须写清为:XX信访局或XX信访部门负责同志,并且信封的右上角(原贴邮票处)必须清晰注明“信访”字样,且收件人必须为单位,不能为个人。

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推荐第5篇:拖欠工程款上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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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上访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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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存在许多不正当的竞争.如施工先垫资等,造成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工程款,致使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困难。所以,农民工就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拖欠工程款上访信范文格式要求是什么,哪些注意事项,律伴将相关法律知识整理,欢迎阅读。

一、拖欠工程款上访信范文

“**工程申请农民工工资”上访材料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工程的农民工,我们建设的工程是“**工程七标段”,此项工程是**县政府2012的农民安置房,现在已经施工完成内外墙粉刷。

按合同要求,八月初就应该支付我们主体的工程款,当时业主说现在资金紧张,让先施工,工程款不会拖欠,十几天钱就到位,我们也考虑政府有难处,就想尽办法不让工地停工,工程材料和机械先赊一部分;工资再拖一拖,实在走不下去就借一部分。我们相信政府承诺,自己就这样一直扛着。已经一月了,政府承诺无效,借口推辞,工程款还是遥遥无期,现在正是秋收季节,马上就要中秋节,还要种麦,辛辛苦苦干了一季,这些都是血汗钱,到用钱的时候,却四处求人,钱还是没有指望,我们几个带班的工头带领一百多口人出来干活,到用钱的节骨眼上发不下去工资,实在没法给工人交代,现在工人情绪都比较激动,随时都可能采取过激行为。我们只好先来几个代表向领导反映情况,请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

谢谢!

***********************项目部 2012年9月19日

二、上访信的格式要求

1、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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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头:顶格写上收信机关的名称,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

2、上访信机关提出

(1)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2)正文: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助。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助,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3)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4)结尾:写信访人的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只标明人数的多人联名信,要写上两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而且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本人签名,表示自己对上访信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的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3、相关法律条文

上访信写法编辑上访信在传递过程中,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非相关人员,不许私自阅读,复制传播信中内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1)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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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访请求复查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办理意见,向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

四、十九条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4、信访材料首尾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位名称,如:**建设局、**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通过拖欠工程款上访信范文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法规如《信访申诉书》等,对于拖欠工程款上访信的书写格式及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上访流程更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信访材料内容一定要言简意赅,一件信访材料不可多交,只能上交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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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房屋拆迁安置上访信

反 映 材 料

我叫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宁夏永宁县望远镇政台村二组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我一家四口人住在望远镇政台村,我家有652.68平方米的的住宅面积,其中有3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还有300多平米的院落。我一家四口靠种地为生,家里有12亩地,日子过的也不是很富裕。因为银川市要建高铁,高铁道路选址经过我们的村子,2016年12月13日村民小组组长通知我们说要建高铁我们住的地方不能住了,这个地方要拆,和你们签合同,让你们住楼房,当时组长告诉我们楼房的均价是每平米1100元,组长动员村民配合政府工作。从组长给我们通知到签合同之间仅间隔了五天时间,在2016年12月18日永宁县望远镇政府工作人员来我家拿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我们签字,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让我们看合同,也没有告诉我们合同的细节,只是草草了事般的让我签了名字按了手印,签完后他们口头告知我们在五天内搬出房屋。当时他们答应我们租房费按照每人每月一百元计算,但是最后我们才知道政府是将这些钱数都算到了安置费里,签合同时也没有向我们说明,我们的宅基地总共652.68平方米,但是政府在计算面积时并没有将土地附着物算入,总共计算安置费29.8万元。2016年12月23日望远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我们的宅基地拆除,2017年2月24日望远镇政府组织我们抓阄确定安置房屋,直至此时我们才知道政府将安置房分配到陆坊小镇小区位于望远镇西南侧,距离我们种植农田的地方大概有20公里。在抓阄时我们家抓到的是七楼114.78平米,政府按照每平米1280元计算房屋费用,最后还强制要求我们购买11平米的地下室,我们已经入不敷出政府还要求我们强制购买地上室,这让我们去哪里我找这么多钱!我认为望远政府的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一、望远镇政府拆迁程序违法。

望远镇政府在通知拆迁过程中没有给村民足够时间考虑,在向村民告知拆迁事宜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或者组织村民召开听证会,望远镇政府并没有组织人员实施上述活动。且通知拆迁时间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间之间的缓冲期太短,给村民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望远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经告知义务。村民在拆迁过程中作为弱势的一方,政府应当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拆迁安置协议》是政府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在与村民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不利于村民利益的条款向村民告知,而望远镇政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足够的提示,甚至不让村民知道合同的详细内容,这样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安置房离村民的耕地距离太远,不方便村民耕作,安置不合理。

政府将安置房分配到陆坊小镇小区位于望远镇西南侧,距离我们种植农田的地方大概有20公里。村民每天出门种田不方便,并且路途遥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安全得不到保障,时间都浪费在了路上,安置工程本来是便民的,现在这样设置一点也没有起到便民的效果,反而增加了村民出行工作的时间。

四、拆迁安置补偿费过低。

在抓阄时我们家抓到的是七楼114.78平米,政府按照每平米1280元计算房屋费用,最后还强制要求我们购买11平米的地下室,我们已经入不敷出政府还要求我们强制购买地上室,这让我们去哪里我找这么多钱!

我认为望远镇政府的做法明显不合理,希望贵单位能够帮我解决此问题。

反映人:

二○一七年三月七日

推荐第7篇:上访信写作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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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写作格式范本

上访信概念

上访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以书面信件的形式,向各相关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因此,有关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只能依照上述五项内容受理信访人的“上访信”。信访人对自己提出的信访事项,首先要明确和分清是否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范围。符合的可以投送,否则即便投送了,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也不予受理。

从市信访局近几年受理的“上访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访事项内容与受理机关职权相悖和越级投寄。就是前面说的不应由行政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二是相同内容的“上访信”向多个机关及其负责人投送,即“一信多投”,造成交叉、重复;三是叙事不清,诉由不明,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四是联名信由一人代笔签名;五是未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号码等)。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提倡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这是因为:一是《信访条例》修订后,通过对行政机关受理责任的明确,多数信访事项,只要信访人在书面提出时写明主要事实情况和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是可以做出大体判断并依法处理的,对于需要询问、核实、确准,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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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也会及时联系信访人,信访人不必亲自到行政机关走访,同样得到处理。二是书面形式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提供了原始的证据性材料。这样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了解情况,而且是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中重要的原始性书面材料。三是既方便信访人节约了信访活动的成本,也方便信访事项处理。

上访信写作格式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像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低保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上访信” 的开头就像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名称,比如:××市或县信访局办信科,××局等。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济,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

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得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名信访人亲自签名。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请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另外,目前我们已经开通了群众信访“绿色通道”,就是说凡省内信访人寄往省内县级以上(含县区)信访部门的信访信件,信访人可不付邮资(即免贴邮票),邮费由收信件的信访部门总付。信访人写信时邮寄地址必须写清为:XX信访局或XX信访部门负责同志,并且信封的右上角(原贴邮票处)必须清晰注明“信访”字样,且收件人必须为单位,不能为个人。

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上访信范本

上访信

原纺织品公司现改为针纺站,针纺站经理郭培样。2007年月日在没有召开职工大会的情况下和河南省昊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合同。

针纺站职工多次找他,了解公司怎么开发,他说,没有此事,经过一段时间,公司楼房扒拆,职工们又一次找他,没办法了,他才说谁在那住就有谁的住房,地面附属物赔偿现金20万元,给公司保留430M2门面房。

公司1880M2土地,上有三栋三单元的住房,下有将近600平方米的门面房,11间的仓库,10间办公室,大楼东边两间瓦房,职工们感觉赔偿比例底,并且要求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他迟迟不开会,职工没办法,只好求助商务局。还是没给答复,后又经多次找郭培样商讨,他发火说,你们想上那告去那告,完全没有理喻的意思。 职工们想到了政府,上访市信访办,市长接待我们。楼房开发协商解决,如不协商,不能动工开发。

信访办传达商务局督促郭培样尽快开会协商,2007年月日商务局党委派杨国宇副局长协助郭培样召开全体职工楼房开发大会。会议上说,住房楼没有经过房改,都是公司财产,每个职工都有权享用,无房职工要求享有公司住房。杨局长发言:你们职工选出几个人协助郭培样协商有房和无房职工问题,让郭培样给小组人员发工资,通过会议决定,投选7人小组(贺德亭、徐会敏、李秀云、吴振荣、张留柱、姚军英、范秀丽)。2007年7月20日,公司7人协调邻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其意见于2007年8月14召开全体大会进行了商讨决议,有、无房户职工全部都参加了。

形成决议如下:

1、在册职工每人分门面房13M2,每平方交纳100元购房款,用途是公司再负责缴三年统筹金(2007年元月至2009年12月底,分三年缴完),2009年12月底以后,统筹金由公司分给13M2门面房中自己缴纳,其中包括住房、生活费。

2、退休职工每人公司分给8M2门面房,每平方给公司交纳100元购房款,用途是以前未交的养老金和住房问题,郭培样签订协议,收了门面房购房款。

3、原有住房按大套69.86M

2、小套60.86M2计算,每平方米给公司交纳300元购房款。

两项所收的购房款,专项于职工们的医疗保险,不得挪作它用。

如果有个别的住房职工要门面房,无房职工同意调换。

2009年7月交工验收,可是职工们医疗保险、统筹金迟迟不到位。后又经过多次向商务局走访,于2009年9月14日,这两项才一一履行,楼房现已有住户,无房职工门面房却不兑现,多次找他商讨,他说是公司财产流失不给。

公司地理位置处于黄金地段,在他没有召开职工大会,私自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原有大约门面房面积有600平方米,协议显示430平方米,那么100多平方不知去向(市场价开发商每平方9600元)公司院内九间仓库,库西两间瓦房,楼上十间办公室,大楼东边还有两间瓦房,像这些都不知去向。

他做为公司法人,和开发商签定协议,偿还公司住房有多少套,对职工持意保意。 当时听说2007年还有土地转让,返还给单位百分之五十的现金,开发针纺站,开发商出价90多万,这其中的50%哪里去了。

这楼房开发其中有欺诈和作弊行为,全体职工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前来调查。

我们无房职工必须要求按协议履行,抵着给无房职工少的可怜的门面房,不给可以,无房职工有权享有公司住房,每平方300元优惠权。

望政府领导重视我们的情况,主持公道,特此敬礼!

下岗职工:

退休职工:

推荐第8篇:上访信写作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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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写作格式范本

上访信概念

上访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以书面信件的形式,向各相关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因此,有关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只能依照上述五项内容受理信访人的“上访信”。信访人对自己提出的信访事项,首先要明确和分清是否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范围。符合的可以投送,否则即便投送了,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也不予受理。

从市信访局近几年受理的“上访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访事项内容与受理机关职权相悖和越级投寄。就是前面说的不应由行政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二是相同内容的“上访信”向多个机关及其负责人投送,即“一信多投”,造成交叉、重复;三是叙事不清,诉由不明,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四是联名信由一人代笔签名;五是未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号码等)。 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提倡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这是因为:一是《信访条例》修订后,通过对行政机关受理责任的明确,多数信访事项,只要信访人在书面提出时写明主要事实情况和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是可以做出大体判断并依法处理的,对于需要询问、核实、确准,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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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也会及时联系信访人,信访人不必亲自到行政机关走访,同样得到处理。二是书面形式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提供了原始的证据性材料。这样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了解情况,而且是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中重要的原始性书面材料。三是既方便信访人节约了信访活动的成本,也方便信访事项处理。 上访信写作格式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像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低保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上访信” 的开头就像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名称,比如:××市或县信访局办信科,××局等。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济,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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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得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名信访人亲自签名。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请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另外,目前我们已经开通了群众信访“绿色通道”,就是说凡省内信访人寄往省内县级以上(含县区)信访部门的信访信件,信访人可不付邮资(即免贴邮票),邮费由收信件的信访部门总付。信访人写信时邮寄地址必须写清为:XX信访局或XX信访部门负责同志,并且信封的右上角(原贴邮票处)必须清晰注明“信访”字样,且收件人必须为单位,不能为个人。

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上访信范本 上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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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纺织品公司现改为针纺站,针纺站经理郭培样。2007年 月 日在没有召开职工大会的情况下和河南省昊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合同。

针纺站职工多次找他,了解公司怎么开发,他说,没有此事,经过一段时间,公司楼房扒拆,职工们又一次找他,没办法了,他才说谁在那住就有谁的住房,地面附属物赔偿现金20万元,给公司保留430M2门面房。

公司1880M2土地,上有三栋三单元的住房,下有将近600平方米的门面房,11间的仓库,10间办公室,大楼东边两间瓦房,职工们感觉赔偿比例底,并且要求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他迟迟不开会,职工没办法,只好求助商务局。还是没给答复,后又经多次找郭培样商讨,他发火说,你们想上那告去那告,完全没有理喻的意思。 职工们想到了政府,上访市信访办,市长接待我们。楼房开发协商解决,如不协商,不能动工开发。

信访办传达商务局督促郭培样尽快开会协商,2007年 月 日商务局党委派杨国宇副局长协助郭培样召开全体职工楼房开发大会。会议上说,住房楼没有经过房改,都是公司财产,每个职工都有权享用,无房职工要求享有公司住房。杨局长发言:你们职工选出几个人协助郭培样协商有房和无房职工问题,让郭培样给小组人员发工资,通过会议决定,投选7人小组(贺德亭、徐会敏、李秀云、吴振荣、张留柱、姚军英、范秀丽)。2007年7月20日,公司7人协调邻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其意见于2007年8月14召开全体大会进行了商讨决议,有、无房户职工全部都参加了。 形成决议如下:

1、在册职工每人分门面房13M2,每平方交纳100元购房款,用途是公司再负责缴三年统筹金(2007年元月至2009年12月底,分三年缴完),2009年12月底以后,统筹金由公司分给13M2门面房中自己缴纳,其中包括住房、生活费。

2、退休职工每人公司分给8M2门面房,每平方给公司交纳100元购房款,用途是以前未交的养老金和住房问题,郭培样签订协议,收了门面房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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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有住房按大套69.86M

2、小套60.86M2计算,每平方米给公司交纳300元购房款。

两项所收的购房款,专项于职工们的医疗保险,不得挪作它用。 如果有个别的住房职工要门面房,无房职工同意调换。

2009年7月交工验收,可是职工们医疗保险、统筹金迟迟不到位。后又经过多次向商务局走访,于2009年9月14日,这两项才一一履行,楼房现已有住户,无房职工门面房却不兑现,多次找他商讨,他说是公司财产流失不给。

公司地理位置处于黄金地段,在他没有召开职工大会,私自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原有大约门面房面积有600平方米,协议显示430平方米,那么100多平方不知去向(市场价开发商每平方9600元)公司院内九间仓库,库西两间瓦房,楼上十间办公室,大楼东边还有两间瓦房,像这些都不知去向。

他做为公司法人,和开发商签定协议,偿还公司住房有多少套,对职工持意保意。 当时听说2007年还有土地转让,返还给单位百分之五十的现金,开发针纺站,开发商出价90多万,这其中的50%哪里去了。

这楼房开发其中有欺诈和作弊行为,全体职工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前来调查。 我们无房职工必须要求按协议履行,抵着给无房职工少的可怜的门面房,不给可以,无房职工有权享有公司住房,每平方300元优惠权。 望政府领导重视我们的情况,主持公道,特此敬礼! 下岗职工: 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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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临沭县饲料公司职工上访信

临沭县饲料公司全体职工对企业改制的意见和要求

(上访信)

各位领导:

临沭县饲料公司原属临沭县粮食局下属国有饲料加工企业,自95年以来因各种原因就没有正常生产经营过,我们公司共22名职工全部在家待岗至今,已经十几年没有上班。这期间公司更换了几位领导也没有通知我们上班,公司原来的百万资产及设备现在已经全部失踪,只留下几十间破厂房。公司的几届负责人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所获取的几十万的场房承包费也不见踪影。十多年来,饲料公司对我们从来没有过问过,没有拿到公司一分钱,上级主管粮食局更是不理。

2004年4月1日,我们接到粮食局的关于对饲料公司实行企业改制的通知,并参加了改制动员大会。粮食局提出强制性改制改革方案:饲料公司和粮食局汽修厂合并改,汽修厂接收饲料公司的全部资产,强迫职工用应得的养老金入股,不愿参加股份改制的职工也不予补交养老金和给予下岗安置费。我们全体职工当时就坚决反对这种目无国家法律、不顾职工死活的改制方案。首先因为汽修厂只有两名职工,并且经营状况很差,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饲料公司与这样一家亏损企业合并改制能有出路吗?其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养老金、集资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给予一次性安置费。而粮食局的这一改制方案完全弃之不理,视职工死活不顾。2004年4月29日,我们全体职工联名上书粮食局反对这种改制方案,并要求重新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把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评估情况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但至今也没有看到!

2005年7月,粮食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职工再次开会,需要接到通知的人签字证明你接到了通知,但签名必须签到两张纸上,十几个职工在情况不明下签了字。后来才明白另一张只有短短的八行一百来字的纸上就是改制方案,在职工的愤怒和谴责声中粮食局只好把职工签过字的方案退还给了职工。粮食局作为政府的重要机关,竟然采取如此卑鄙的手段欺骗善良的职工,如果没有个人利益在里面,可能个别人也不会使用如此下流的手段!在久拖一年多后,粮食局不但没有提出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反而采用欺骗的方式得到职工的签名,荒唐至极!因此我们职工对粮食局的改制目的提出怀疑,并要求上级政府能为我们全体职工主持公道!

2006年,我们职工代表上访到市信访局,为此临沭县人民政府成立复议小组。后来复议小组只召开了一次协调会,会议无果而终。这期间,我们多次到县信访局查问处理结果,没有得到答复,之后我们多次去县政府查问,县府多次电话催促,粮食局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06年5月29日给我们出了一个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称:“„由于饲料公司部分职工不同意上述改制方案,„所以暂时先停止。„待乡镇购销站改革基本结束后继续落实给予解决。”这个答复意见实际就是为了应付我们,并没有给我们全体职工解决任何问题。我们不同意,继续上访。

2007年,我们多次去县信访局,县政府,市信访局上访,要求上级政府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粮食局迫于压力,于2007年7月28日,再次出答复意见:“通过评估后„„临沭县隆帝诚车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正式注册成立同时办理完相关土地房产手续。意见有两点:

1、由隆帝诚车业有限公司负责解决原饲料公司职工拖欠的养老金问题(每人共计11年6个月)。

2、公司与职工人个人签订协议,每人发给5000元再就业技能培训费,另行就业。”我们认为改制程序不合法,未能解决问题,继续上访。

2008年,我们去省、市信访局多次,经省信访局多次电话催促,第一步只给我们解决了部分养老金;第二步解决所欠职工的集资、工资等款项和工龄置换金、安家费,至今还没有解决。我们多次查询,催促,粮食局总以各种借口拖延。

政府各级领导,我们饲料公司二十多名职工,十几年来无人管无人问,有的工伤后体弱多病无钱治疗,有的年龄大身体弱没有收入,过着特别低差的困难生活。粮食局个别领导,对饲料公司的改制存有个人私利,不按国家政策公开公证合理的改制,从粮食局的两次答复意见中可以看出:2006年5月29日的答复中说“改制暂时停止”。而2007年7月28日的答复中却说“临沭县隆帝诚车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改制成立”。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粮食局为什么不能实事求是的说话做事呢?为什么要说假话欺骗善良的职工?他们在为谁作为!!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我们职工提出以下要求:

一、补发企业改制前最低基本生活费,归还所欠职工的集资、工资及各种合理合法的应得款项。

二、有三种方案可选:

1、给职工办理最低生活保证金,同时给职工年年续交养老保险,

至到退休。

2、按规定给予下岗安置费,安家费。可参考苍山县,河东区同

行业标准,给予工龄置换金,一次性足额发给职工,解除劳

动合同,办理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证金。

3、撤销粮食局做出的不符合国家改制政策的错误决定,饲料公

司单独改制。

三、对近十年来饲料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设备的去向和承包费的用途彻底清查,让职工明白。

四、粮食局必须公布饲料公司的清产核资情况,财务审计情况,资产评估和定价情况。

五、要按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临沭县饲料公司全体职工

2010年8月2日

推荐第10篇:反对开设门诊部医院的上访信

关于***区******##商铺改建 “******门诊部”的上访信

联名信访人:**区************路**号******##小区业主

见附件联名书(户签名)

信访人住址:**区************路**号******##小区

信访请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区卫生局就******区******街道******路***号******##商铺开设综合门诊部“******门诊部”事项,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取消行政许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区环保局就******区******街道******路**号******##商铺**幢开设综合门诊部“******门诊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向******##小区业主公开。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就“******门诊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真实征求过******##小区业主意见,进行调查,公布调查结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区卫生局、环保局根据******##小区业主签署的联名反对开设“******门诊部”的意见,依法取消“******门诊部”的卫生、环保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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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区环保局就******区******街道******路****号******##商铺1幢 “******门诊部”私自将未建处理设施的污水管道直接接入小区排水管道的行为予以查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对“******门诊部”大肆破坏小区公共绿地、将大量空调外机对小区住家挂放制造超标噪声的行为予以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门诊部”选址错误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场所”的规定。

1.******区******街道******路***号******##小区为居住用地,此地块红线范围内无医疗卫生用地属性,规划也未要求配建独立的卫生服务用房。******门诊部”所在******##小区原售楼处位于小区居住用地红线范围内,该房产为居住用地上的配建辅助商业用房,“******门诊部”选址在并不具备专业医疗用房条件的房产上。

2.“******门诊部”所在的******##原售楼处位于小区的东南角。根据南京的气候资料,南京冬季以东北风为主,夏季以东风和东南风为主,春季以东南和东风为主,秋季以东北风为主。年主导风为东风,年平均风速为2.4m/s左右。即做为污染源的“******门诊部”位于******##小区住宅上风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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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的规定。

4.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

二、建设公共卫生设施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环境管理规定 1.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的规定。

5.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10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地区的地理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规定。

6.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分析选址与周围食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布局的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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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该细则第20条进一步规定,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不予批准。”的规定。 8.依据国家标准《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2009》“5.1.1医院建筑区域划分:根据患者获得感染危险性的程度,应将医院分为4个区域。5.1.1.2中等危险区域:包括普通门诊、普通病房等“的规定。

9.依据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在气象条件合适地区从平面布置、开窗方式等方面充分注意利用自然通风、穿堂风,并保持清洁的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的规定。

10.综上,城市规范法规对建筑物环境卫生安全有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对卫生设施的选址也有规定,将“******门诊部”这个“中等危险区域”设置在距离环境敏感区的住宅小区如此近的位置,并让医院做为上风侧的“清洁的区域”,是让小区做为下风侧的“非清洁区域”吗?据此“******门诊部”的开设不具备有适合场所的条件。

二、关于“******门诊部”与小区间的距离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事实与理由

“******门诊部”距******##小区1幢的物理距离为0米、距离3幢的物理距离为4.4米、距离4幢的物理距离为58米、距离7幢的物理距离为51米。******门诊部”与******##小区住宅之间的距离不满足基本的卫生距离要求。

1.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8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2.根据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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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污染源与居住区之间设置的环境防护区域。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的规定。 4.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

二、建设公共卫生设施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环境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5.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2.关于公共卫生设施选址的特别要求 ……有关公共卫生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应重点做好合理布局,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的规定。

6.综上,城市规范法规、环保法规和医院专业法规对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均有明确的要求,特别是医院建筑间的距离有非常明确、规范的规定,把医院建到小区居住红线内,就连基本的规则都不再遵守,天理何在?据此“******门诊部”与******##小区相邻住宅的间距不满足卫生防护标准,不具备开设条件。

三、关于“******门诊部”违反审批前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规定的事实与理由

“******门诊部”按照法规要求应该在卫生局、环保局审批前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但是******##住宅小区业主在该“******门诊部”装修基本完成前无人知晓,毫不知情,在其挂置了“******门诊部”醒目门头后,才恍然知道家门口原来建了一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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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的规定。

4.“******门诊部”提供给卫计局批准的所谓现场20**年**月的公示照片明显存在造假痕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手续,证据详见附件。

5.综上,依据事实及上述法律的规定,“******门诊部”在卫生局、环保局行政许可批准前均未做有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违反行政许可批准前置条件,政府主管机构依法应对相关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四、关于“******门诊部”违反污染物排放规定的事实与理由

“******门诊部”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小区排水管道中,未按规定设置处理设施、排放口标志(见附件:证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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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3 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6.1.2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3.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该细则第20条进一步规定,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不予批准。“的规定。

4.综上,依据事实及上述法律的规定,“******门诊部” 违反污染物排放规定,为不具备环保法规许可设置的场所。

综上所述,“******门诊部”的设立,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权益。为此希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广大基层百姓的呼声,按照党“依法治国“的要求,尽快解决为盼!

特此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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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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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关于拆迁补偿的上访信[全文]

关于拆迁补偿的上访信

上访人:刘某,女,汉族,1965年9月2日生,住......,联系电话:......。

被上访人:某房屋征收局,地址:……。

负责人:戴某,该征收局的负责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被某房屋征收局补偿上访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8600元(详见于损失清单)。

事实与理由: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时,给承租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被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虽然明确被征收人是所有权人,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征收房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理由是:

1、对所被征收人(有权人)的补偿的性质应为其丧失物权的损失补偿,而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租赁合同实际是所有权人将其物权之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权能让渡给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概况受让了物权之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权能,其权益合法,应当与所有权人一道受到维护。在租赁期内,因征收拆迁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征收拆迁的主体政府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事实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那么,当没有租赁事实存在时,所有权人获得该两项补偿并无异议,但就租赁事实存在,所有权人获得该两项补偿,明显有悖公平。

3、即使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获得全部的补偿项目,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也会因租赁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发生争议,租赁人有权依照合同追究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此一来,导致诉讼,最终,至少所有权人退还前述两个补偿项目所涉的金额,既浪费司法资源,有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故,政府作为征收拆迁的主体应当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被上访人某房屋征收局征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78号2单元3号门面房给上访人造成了各项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011年4月28日,上访人租赁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78号2单元3号的门面房,办理了具备开药店的相关资质证件,于2014年11月上访人刘某经营的贵阳市云岩区济世安药店开业。因为上访人经营地点被划入规划区范围,在2014年3月该路段被封闭,导致人流量减少,使上访人经营的贵阳市云岩区济世安药店处于半停业状态,由此给上访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贵阳市云岩区征收局负责人戴某分别于2014年8月、2014年9月与上访人商谈因拆迁补偿事宜。因补偿过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9月11日晚,被上访人某房屋征收局在通知上访人在场的情况下,强制拆掉了上访人所承租的门面,损毁了上访人的药店及店内的一切物品。因此给上访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虽然拆迁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政府不能因拆迁而破坏程序正当、诚实信用等原则,其结果是牺牲了另外一种“公共利益”。 作为行政机关之拆迁人,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拆迁。 被上访人某房屋征收局征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78号2单元3号门面房的行为给上访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补偿,但上访人至今未领到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上访人特向各上级机关上访,恳请各上级机关依法督促被上访人积极向上访人发放各项相应的补偿款。

此 致 贵阳市住建局

贵州省建设厅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住建部 国务院

上访人:刘某 2014年9月12

附:药店内物品损毁清单

第12篇:盱眙林场退休职工千人集体上访信

盱眙林场退休职工千人集体上访信

尊敬的中央国务院及江苏省省委

国营江苏省盱眙林场是全省最大的生态型林场,1957年建立七个分场,原为下属省农林厅正处级国有事业单位,七个分场林木总面积为13.7万亩。

现在的国营盱眙林场的全体退休职工都是在57,58年建场之初进场的,参加58年的“大跃进”,植树育林,兢兢业业,饱受夏日的炎热和冬日的严寒。如今,生态林大树参天,而我们这些国营盱眙林场的退休职工从退休至今都只吃最基本的农村生活低保---300元/月。因为过度劳累,一些退休职工早早就疾病缠身,而随物价上涨,这点生活低保连吃都不够,还怎么去看病,那医保就更别谈了!!!

按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依法应当享受法定的离退休待遇,安享晚年。同时按照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苏大通[2006]331号《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我们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应该在人民币1500元左右/月,而我们这些退休职工每月只拿人民币300元的生活低保,那每月还有1200元去哪儿了呢?为此,我们这些退休职工曾多次找到盱眙县政府,不但没有说法还拳打脚踢,找到财政部就说是财务紧张。盱眙是出了名的龙虾之都,龙虾节办的一年比一年风光,花的钱一年比一年多,财政部一点都没说财务紧张,一提及发退休职工的工资就说财务紧张。不管从前任的县长王友富,蔡敦成这两个借龙虾节风风光光上位的,还是正在等机会降临的现任县长李森,他们没有一人过问此事。

现今,这些生态林只有看管的权没有放的权,我们这些退休职工年轻一点的就只能出去打工,老弱病残的就只能每天吃粗茶淡饭,依赖这300元。物价不断上涨,生活实在艰难,前不久,就在2012-5-14上午,全体一千零退休职工再一次找到盱眙县政府,这次更残忍,拳打脚踢还不说,还用辣椒水洒我们的眼睛,拿刀割伤我们,当时还有淮安市的记者经过,拍下了这一幕,后来被县政府的人发现,直接冲上去把胶卷抢了下来,简直没有王法。事后我们去告盱眙县政府,法院也都不闻不问。盱眙龙虾节表面风光,实际很龌龊,拿退休职工的福利来办,看来,老百姓的温饱还不如一只虾重要纳!盱眙县政府的那些人就跟虾差不多,虾火了,他们也风光了。悲剧啊!!!

天理何在!中国共产党从来都不缺乏这些地方的寄生虫。唉~悲剧啊~~~

江苏省盱眙县林场一千零退休职工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

第13篇:关于不认可二审判决的上访信

关于不认可二审判决的上访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德生与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18)苏01民终字第4931号判决结果,特向贵院陈述如下事实情况:

上诉人于2014年2月8日到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上班,当时双方就提成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编标、预算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审核按核减额的千分之六;出于对江苏建信扬州分公司负责人陈勉(与上诉人是同学关系)的信任,加上业务量又大,所以每年都借点钱,账目一直拖到2016年11月份才结2014年和2015年的业务提成,但她出具的结账单上面的编标、预算提成没按当初承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结算,只按万分之四结算,我就提出疑问,她竟说我的造价工程师证书没有转注过来,转证的事理应是单位责任,要有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上诉人已办理)和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直未签订)方可办理,个人是没办法办理转注的。为避免双方闹僵,上诉人就联系其他二个同学协调此事,经过六个多月从中协调数次,同意在跟踪审计项目补贴上诉人4.5万元和1万元奖励,但拿到调整后账单上的金额和之前看到账单的金额基本没有区别,再看看明细发现有些项目的提成变成了万分之一点五,甚至万分之零点五的都有,把补贴的钱又从其他方面扣了回去。

2017年6月27日在收到江苏建信扬州分公司转给上诉人的提成工资后,当日赶到南京向劳动监察投诉此事,并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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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后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全部的仲裁请求。我又起诉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2次的开庭审理,庭审结束法官把我叫到外面,把可能判决的结果告诉我,说我既然签字了并且收到这部分钱了,只能自认倒霉,劳动纠纷这个官司赢不了,还得交8000多元的诉讼费,建议我撤销起诉,可以把漏算的和未结的项目按劳务纠纷来起诉,这样交的费用也少点。我经过考虑接受了法官的建议,但万万没有想到劳务纠纷起诉的结果还是败诉被驳回,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也出乎我的意料败诉被驳回。面对这样的判决我感到万分的绝望和无助,我虽然没有打过官司,也不清楚相关法律知识,但深知一个简单道理,付出一份辛劳得一份工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原本非常清晰的案件竟然打了1年多,经过二级人民法院最后还是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裁决,令人费解,一路走来真的非常不容易,没办法我只能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来反映相关问题,希望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能够尽快得到公正的解决。

对于

一、二审完全倾向于被上诉人的判决书,一点都没有采信上诉人的证据和答辩,上诉人感到万分疑惑与不解,特提出以下二点疑问:

一、2014年-2016年漏算工作量提成的结算,

一、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或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的疑问?

1、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至2017年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业务结算清单明细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2、2014年-2016年提成发放单的业务工作量和双方核对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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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结算清单工作量是否存在漏算的事实?那么漏算工作量的提成是否应该结算给上诉人?

二、2017年业务工作量提成的结算,

一、二审法院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为由不予处理的疑问?

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

2、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3、根据以上法定时限规定,说明任何事情都具有时效性。上诉人已经离开被上诉人公司1年多时间了,被上诉人还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为由按惯例不与上诉人结算,被上诉人说法成立吗?上诉人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要求结清业务提成都不予理睬,而

一、二审法院竟然也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为由不予处理,是何原因?法院作此认定的依据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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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难道法院也根据结算惯例作为法律依据吗?若被上诉人一直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不与上诉人结算,上诉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又到哪年失效?

以上疑问上诉人已于2018年8月26日上传到判后答疑网上平台窗口了,期间也跟庭审王法官电话沟通过,并于2018年9月14日提交了书面的判后答疑申请书给他,他说研究后回复,可至今一直没有收到回复。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察明事实真相,主持公道,早日解决上诉人辛苦血汗钱为盼!

信访人: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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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上访材料

关于萃华金店的兴建影响三义街阳光苑居民日常生活的上访信尊敬的海城市信访局各位领导:我们是三义街阳光苑现住居民,我们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您们反映海城市萃华金店在三义街阳光苑B座居民楼上肆意兴建,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7月,海城市萃华金店,决定入驻三义商场,收购三义街阳光苑B座下的所有门店。经过长时间协商,达成购买协议后,大肆兴建,将支撑整栋楼房建筑的墙壁凿毁,每天使用不同的工具作业,从早上7点开始,无节假日地凿墙、钻眼;在无告知的情况下,私自改造,随意在商场内的挖坑,无视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为求商场美观,私自将卫生间改道,致使楼上居民面临改道后的卫生隐患,整日臭气熏天,无法生活。无视居民的抱怨,甚至进行恐吓、威胁,造成居民恐慌,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

在这样的情况下,萃华金店有恃无恐,在B座一单元的3楼外阳台上建电梯间,严重影响居民的采光条件;视野开阔的住房,无故平添了一座小房挡在前面,任哪家用户能接受得了呢?土地属国家所有,居民购房,拥有的是房屋使用权,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萃华金店的行为,出发点只顾自身的利益,属于侵权行为,完全没有考虑到原居民的感受,实在令人痛心。

住房是居民赖以生活的地方,所谓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民不聊生,带来的弊端,不可忽视。我们认为,萃华金店的兴建,严重剥夺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着居民的身心健康,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对待,着实解决。

三义街阳光苑万民书

第15篇:香域半山二期业主 联名上访信1

香域半山二期小区全体业户致九江市政府的

一封联名信

九江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香域半山二期小区的购房户,先后于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以按揭、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方式,在开发商处定购住房,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

2014年12月15日,开发商向购房户发出“入伙通知书”和“入伙须知”,要求住房分批分期进行交房。在交房过程中我们发现,香域半山二期小区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缺少《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面积表》等相关文件材料,目前小区现实情况也与其售房宣传及规划严重不符。为此,我们大部分业主选择拒绝交房(其中有个别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房)。

时至今日,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业户办理交房手续。业户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均以各种理由不出面协商。为此,香域半山二期小区全体业户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依法追究江西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责任,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和售房时的小区配套宣传。

现将交房存在的具体情况呈情如下:

1、关于违规交房的问题

购房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约定,一洲开发商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齐所有证件将房屋交给业户使用,至今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各种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批准文件,开发商采用欺骗的手段,

骗取了一部分不知情业户签署了收房协议,全体买受人有权知道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房屋不能验收合格。

2、小区没有任何配套设施的问题

小区所有配套不见踪影,作为独立小区国家要求的配套在哪里?(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GF-95-0171)范本第1条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地根据,第22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这表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潜在的有效组成部分,配套设施建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方应当承担的法定和合同义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小区保安、门卫室,安全报警系统,门卫拦车系统,专用停车场(间),露天临时停车场,配电房、电梯、动力箱,水泵房、消防设施、垃圾房(箱),健身设施,绿化区,宣传栏,信报箱等等,还有人防工程在哪里?要求按规划完善二期配全所有设施,并明示位臵、开发商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3、关于供水一户一表问题

根据2009年九江市城市建设规定,新建小区供水必须一户一表,并且无条件入城市管网,日前往水务局了解到,目前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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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号楼均未在水务局有报裝,我们拒绝验收该供水问题,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在水务局为二期业主报裝水表,实现真正的水务局一户一表约定。

4、关于消防系统的问题

请开发商告之消防配备情况,外界传言香域半山二期没有独立的消防系统,为避免争议,请明确告之。我们一致要求开发商独立配备一切国家要求的设施;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法规、严格检验,严格把关,给我们一个安全的小区。

5、关于电梯备用电源的问题

小区电梯电源采用双回路是确保电梯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请开发商告知香域半山二期到底是双电源进电还是备用发电机,如果是备用发电机,发电机房在哪里?如是双电源进电,是哪双电源进电?

6、关于架空层的问题

小区的架空层到底有多大,具体位臵,面积,哪些是占容积率的,哪些是不是,受买人有权知道架空的原始规划,架空是不是可以明确产权归属。《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架空层的所有权归属开发商。据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显示架空层和地下室不计该小区的容积率,不计容积率就不会有产权,没有产权就不存在使用权,开发让我们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存在霸王条款,属于合同欺诈。要求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取消,公共资源归属全体业主维护使用。(详见附件

二、附件三)

7、关于小区绿化环境不达标问题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绿化环境标准有四点要求:

1、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

2、要有足够的绿化面

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

3、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观赏使用。而本小区绿地率远低于规划的39.6%,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和侵犯了广大业户的利益。

8、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问题

开发商让全体业主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有多条霸王条款,剥夺了购房者的所有权益,其中第1条:“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沙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样板房、说明等均为预约邀请、仅供买受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不作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和履行依据。”这就是说开发商可以搞虚假广告,欺骗购房者。第17条:“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准”更是过分。类似的霸王条款有好多条,请相关部门确认这些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体见附件三)

9、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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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号楼入户门的问题

我们全体业主在买房时均得到开发商的明确承诺,告知入户门是盼盼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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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栋的门一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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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号楼却是杂牌门,门缝很大且关不严。我们一致要求换成盼盼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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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栋的门一样),否则,我们属于被欺骗,要求退房。

10、关于小区无大门、路面破损、围墙破旧,围墙下斜坡没有做护坡等问题

小区没有大门,小区以后管理是个问题;路面破损严重,本小区与万众家园别墅区之间围墙破旧,围墙上杂草从生,破旧不堪,而且围墙下的黄土坡没有做护坡,下雨时有塌方危险。我们拒绝接受这样跟贫民窟一样的小区。要求开发商立即整改,并对小区的围墙、大门等安全保证设施进行完善到位。(最基本的沥青路面)

11、关于封路的问题

我们全体业主在买房时均得到开发商的明确承诺:本小区是独立的小区,那就表示小区的管理将是封闭管理,会将去往万众家园别墅群的那条路给封死,而实际却没封。我们一致要求本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我们才接收。

12、关于物业费收费不合理的问题

收房通知要求全体业主预缴一年物业管理费,多层0.7元/m/月;小高层、高层1.35元/m/月;依据《九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物业服务费应每月足额缴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的,预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业主自愿缴纳,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另外一期和二期是一个小区,同一个物业公司管理,但是一期的物业费为多层0.5元/m/月 ,电梯房0.8元/m/月 ,二期的没有任何配套设施,绿化面积也远比一期少,但是物业费比一期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物业费多层0.7元/m/月;小高层、高层1.35元/m/月是及不合理、不合法的。我们要求按一期的收费标准收费多层0.5元/m/月 ,电梯房0.8元/m/月且只能最多预收三个月,否则我们拒绝与物业签署合同,拒绝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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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交房时缴纳契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契税可以由购房人到税务部门缴纳。我方要求按照自愿的原则,业主可以自由选择由开发商代缴或自己去税务局交,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为业主办理产权证。

14、关于6号楼十几户采光的问题

6号楼前面有棵雪松,严重影响了10多户居民的采光,6号楼业户一致要求将这颗树移走。

15、关于

6、7号楼奶箱设臵不合理问题

6号和7号楼的奶箱是定在门禁里面,不方便以后送报送奶,要求开发商整改,将奶箱设到门禁外面。

16、关于户内阳台护栏的质量问题

阳台护栏差,未使用就摇晃,玻璃也不是钢化玻璃,玻璃脱落将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我们拒绝验收该护栏,要求更换质量更可靠,安装更牢靠的护栏。

17、关于现场情况与宣传资料严重不符的问题

沙盘及规划上七栋前的的停车位是那种可以种草的地砖,而实际却变成了水泥板,没有按图施工。要求开发商按照当初小区停车位规划宣传进行重新施工,同时绿化率要达到实际宣传交付标准(39.5%)。

18、关于9号楼9-1-101户型更改设计问题

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设计,将9号楼的9-1-101户型厨房的去掉,很多业主买房时看中的飘窗,现场却没看到。我方要求开发商按照原来的规划设计进行整改到位。

19、关于二次供水问题

正常小区是8楼以上是二次供水,本小区却是全部都是二次供水,设计及不合理,我们要求整改,合理供水。 20、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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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号楼卫生间排污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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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号楼卫生间排污管设计极不合理,排污管跨过横梁,吊完顶卫生间的层高将不足2米,我们拒绝验收此排污管,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到位。

21、关于

9、11号楼消防管道和消防设臵不合理的问题

9,11号楼的消防管道和消防箱设臵极不合理,01号及06号房两家入户门打开时就碰到消防管道,消防箱设在入户门后,不利于安全防火,而且严重的妨碍01户和06户的出入。我们拒绝验收此消防管道和消防水箱,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整改到位。

22、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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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号楼地下空间入单元门无防盗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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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号楼地下空间入单元门无防盗门,这将无法保障以上楼栋住户的安全。我们一致要求开发商在地下空间进单元门处设臵一道防盗门。(目前不清楚地下空间到底是人防还是架空层还是车库,请规划局告之)

该开发商的这种欺诈业户、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的行径,给广大业户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积怨甚多,目前,小区居民不稳定情绪日增!此前,业户们曾多次去过有关部门咨访,但答复含糊不明、费解,并且进行推诿。可以说,多数百姓集一生辛苦积蓄才能购得一房,职能部门这种作为,也令百姓们失望心冷。

年关将近,本应是安静祥和的氛围,我们业主却为此伤透了脑筋,伤透了心,多次奔走呼吁,却没有明确的结果。去年,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百日大会战”千人动员大会上,殷书记提出要把九江建成“干干净净 整整齐齐 漂漂亮亮 规规矩矩平平安安 宜宜憩”的美好城市家园,我们为此欢欣鼓舞。但是,现在我们却因为开发商的乱作为和部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使我们的应得的已购买的住房距离我们遥遥无期。

为此,我们香域半山二期小区全体业户迫不得已,强烈恳请市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建设和谐小区的宗旨,出面进行协调,对本小区业户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督促开发商尽快、妥善解决为盼!

致谢!

附:

1、香域半山二期小区业户签名单 附件一

2、香域半山住宅小区规划总平面标高图(于九江规划局网下载)附件二

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三

九江市庐山区香域半山二期全体业户

2015年02月10日

第16篇: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上访信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上访信 尊敬的陈昌旭市长:

我是毕节市经济开发区小坝镇河尾村二队被征地农民,姓名:樊文林,男,75岁;妻:孙思又,70岁。为维护我们合法权益,自2012年底以来,我们多次向我镇村两委及镇党委政府反应在征地中符合条件购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一级标准问题至今未给予解决。故特向您反映请求解决为谢!

一:多次反映基本情况

1.本户户口情况:2000年以前,我户籍人数6人,(其中最小孩三子于农历1977年4月8日出生,现年37);在2000年,子女成家分户,我、长子、次子、三子各立户口4户(有小坝镇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为依据,期间长女结婚户口迁入原毕节市海子街镇)。

2.本户土地承包情况:第

一、二轮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承包土地人数6人,土地承包面积4.5亩(有承包责任书原件为依据)。2000年,按照承包土地6人,承包面积4.5亩均分4份,平均分到4个小户继续承包,每小户承包面积1.125亩。期间每年一直按照承包面积上缴农业税费。

3.被征地情况:2011年至今,小坝镇党委政府及河尾村两委持着相关征收土地“批复文件”的幌子下,大肆在河尾村二队征收农民耕地,其中我小户承包面积1.125亩已全部被征完。

4.反映购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一级标准情况:根据我户2人承包土地面积1.125亩,已征2亩,按规定,被征地农民剩余承包面积不足3分的可以申请购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一级标准。为此我们多次向村委申请,村委同志回答是:“等等看”;经多次追问,村委回答是粮食直补人数少了1人,原因是政府财政所少统计1人;镇政府财政部门回答却是村委少统计人数。最近再次找到村负责此项工作张庆周同志反映,他回答:我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达到购买一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但要向镇联系包村副镇长张哲反映研究,他同意了才可以办理,后经张庆周回答是已经反映张哲副镇长,张哲回答说“虽然符合购买农民失地一级养老保险条件,可以买,但是得先摆一摆再说”;无奈我们又向颜家陆(小坝镇副镇长,分管征地工作)反映此事时其不办实事,找理由推开。我们只好向刘昭(小坝镇人民政府镇长,主持政府工作;人才引进博士生)反映,其不予理睬,当面避开,绕道走人。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请问:一是原来户籍人数6人,承包土地人数6人,承包土地面积4.5亩,现承包人数为什么无故少了一人?二是上缴农业税费时期,我一直是按照6人承包4.5亩标准上缴,而粮食直补人数为什么只按5人给予补贴,另外1人跑哪里去了?三是现在我户籍分开被征了地,人均已不足3分,已经达到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一级标准,为什么镇村两级领导干部找这样那样理由互相推,不予办理?四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稳步有序推进时期,为什么小坝镇党委政府及河尾村两委部分领导干部还存在严重“四风”问题?活动开展是不是流于形式?

二:作为群众,我们向小坝镇党委政府、河尾村两委部分领导干部在征收农民耕地重大问题上存在严重“四风”问题和不作为行为提几点意见

1.河尾村两委村干部: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存在吃、拿、卡、要,糊弄群众;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报假数字,假情况,机械执行,死板操作,好事办不好,实事办不实,甚至好心办坏事情况存在。

2.张 哲:作为联系村包村领导,对群众反映问题不深入调查解决,存在工作落实不力,作风漂浮,不关心群众冷暖,责任心不强,遇到矛盾绕道走;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机械执行、死板操作,好事办不好。有心办坏事。 3.颜家绿:作为分管征地领导,对群众反映问题不深入调查,存在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糊弄群众,不为群众解决实事,工作作风漂浮。

三、上访目的:

1.请求对反映事实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对存在严重“四风”问题和不作为行为在县级以上进行通报批评,要求涉及干部限期整改,现场向无辜群众道歉。

2.请求对反映事实按照规定限期办结;如果未得解决,我们请求把承包土地退还给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退回征地款继续承包经营(注:现已征地全是荒废无人管理)。 最后感谢陈市长高度重视保护群众在征地过程中合法利益,望能理解我们处境并恳请支持解决实际问题为谢!

此致敬礼

上访人:樊文林 孙思又联系电话: 13595781441

第17篇:工人上访情况汇报

工地工人上访情况的汇报

2015年2月13日上午,香榭兰庭工地有部分工人到市政府上访,我局得知该消息后,立即派人去现场了解情况,同时与香榭兰庭项目建设方(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施工总承包方(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及时沟通,预防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经过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经现场落实,上访的农民工为香榭兰庭项目一期

五、六标段地下车库木工约25人。此事情是由于木工分包方没有及时发放工人工资造成的。据了解,该项施工费用建设方已经足额拨付给施工总承包方,总包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外,也按时拨付给了施工班组,木工班负责人叶向荣(江苏如东人),以总包方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款项不合理为借口,组织工人进行上访。

经过与建设方、施工总承包方、木工班组三方沟通,施工总承包方已安排专人将上访工人安抚,并领至其项目部进行对账,并承诺公平、真实对账,及时支付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同时,我局也已协调建设方指派项目负责人全程进行监控,妥善处理此事。

第18篇:不上访保证书

篇1:不扰民保证书

不扰民保证书

尊敬的xx物业:

我公司租用xxxxxxxx,在租用期间,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特此证明。 附: 负责人:xxx电话:xxxxxx 此致

2013年1月14日

平凉市xxxxxx篇2:不使用保证书

无锡吉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公启 年 月 日

贵社名: 部门名:

责任者名: 印 担当者名:

(不含有时请在此处加盖公司公章) 有关制品中含有化学物质的不使用保证书

向贵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包括本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的既存和新规全 部制品或部品(包括附属品、捆包材、副资材,以及其他与产品一起提供的部品)中, 下表所列化学物质的含量保证不超过上限值,特此证明。如有超出请填写下表。 我公司提供的含有此类、或者疑似含有此类化学物质的制品,记载如下: 部品名称:部品编号(sci编号):含有部位:

贵社名(公司公章):

部门名:

责任者名: 印

担当者名:篇3:控告状4 控告状 (伸冤单) 控告人:一家6人,其代表人易世和,男、现年51岁、汉族、运输个体户,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群英村塘湾组。

被控告人:原系涟源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书记李新建,娄底中院的王旺山为首、涟源法院的李平宁为首、原审审判官阳小建为首等数名法官,原系涟源市检察院汤卫平为首,涟源市人民医院,娄、涟两级法院伪造证据的法医,以及原系石马山镇司法所所长李志国等。 请求事项

一、请求检察机关依照我国《监督法》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立案,查清上所述的公务员违犯党纪与违犯法律的事节,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对涟源市人民医院与涟源市检察院的汤卫平等5人,帮助伪造了无中生有的严重骨伤证据,并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必依法处理;

三、对该冤案中因脱离自然与现实规律而虚构的鉴定书实属伪造证据的娄涟两级法院法医,以及帮助提供虚假陈述并帮助抢劫和帮肋侵占住宅的李志国,应依法处理。犯罪事实与证据

一起“受贿官员以人故意造出事故接连预期拍换骨相等伪造证据而久施抢劫侵占住宅等作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纯属冤案;随后,涟源市法院的再审和娄底市中院二审的审判官,官官相护,徇私枉法,猖狂维持纯属冤案;接连,该官员为逃法网,多次使出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并导致了:受冤人无家人病,名誉扫地、人不聊生、专业上访,住宅倒塌等严重后果。

1999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地坪边,有一中年妇女(颜伟莲)寻死路而绕过桃子树故意钻到倒退的车辆右后轮下,而颜伟莲只有头前额部左侧与车辆右后轮相挤这对印的头皮撕裂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其责任由颜伟莲自负又损伤很小的小事故。然而,这小事故被涟源人医预期拍换另一女人《胡文利》的15处全愈骨相作为颜伟莲的未愈新骨伤住院(伪证一);(伪证二)涟源等法院法医把胡文利于1959年4月被土托的15处早已全愈的骨相作为颜伟莲受撞伤未愈鉴定,并把颜伟莲鉴定为截瘫。出现这两份伪证引起了三:

(一)引起颜的主动代理人(李志国与易国和),把“颜故意钻到车轮下只有前额部左侧皮肤撕裂伤”捏造为:“车后挡板的右侧撞颜伟莲的前额部左侧;”

(二)引起李志国(原系石马山镇司法所长):a、多次带领不三不四的人在该车主易世和家打人示威,并抢劫易世和家建新房屋的大批红砖财产;b、幕后指使颜的家属私闯民宅,侵占了易世和一家6人的住宅一个月之久;同时车辆等财产全部被侵占,并又砸又放火,把易世和家弄成:无家人病,人不聊生;

(三)引起颜的主动代理人以上述证据在法院起诉。该案原审审判官阳小建的徇私枉法有:①开庭时,颜的两名代理人无能讲出15处骨伤的来源,固然庭审不能质证;②颜伟莲步行来到开庭中自认――是寻死路故意钻到车轮下只有头皮伤;审判官目击颜“步行”与伪证的“截瘫”不符,不给半点考虑;③审判官阳小建,对这开庭中的“自认”狂恶拒绝记录;④审判官伪造了“询问易世和、易邦、易亮的笔录”等,在原审卷;⑤审判官故意离开摆现场;⑥审判官支持了上述抢劫与侵占住宅;而作出脱离自然规律的冤案判决书。

易世和接到该书的第2天就在检察院提请抗诉,涟源市检察院民刑科汤卫平等5人:一在客观上收了易世和的钱有提请抗诉;二其主观上必有受贿,而故意逃避当事人易世和,在娄底市四一八职工医院帮助拍取胡文利的土托骨相作为颜伟莲无中生有的骨伤之x光片,在娄底中级法院帮助颜伟莲伪造鉴定书证据。

再审李平宁为首和二审王旺山为首等数名法官的徇私枉法有:一不依照《刑法》第307条第二款、《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7条的规定去取得涟源人医预期拍换胡文利的骨相作为颜伟莲当次骨伤这实属无中生有的骨伤之10张x光片伪证;二不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取得该伪证;三不采信在场人证实的现场图和客观存在的现场图和目击证人看到颜伟莲绕过桃子树故意钻到车轮下与现场相吻合的真实铁证;四丧心病狂地剥夺当事人易世和带照相机拍取颜本身的ct扫描骨相的合法取证权;五在伪造的病历中断章取义,添加伪证;六与原审审判官勾结指使涟源人医贿通涟源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书记李新建操纵等等,致使娄底市涟源市两级公检法以及两级卫生局都不依法依规调出上所述的涟源人医预期拍换的骨相之包庇的罪证;即,丧尽天良,再而三地维持纯属冤案。

依照我国法律:“民告官属举证倒置”。即“民主张官主证。”但小民的上述事实中,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并例。而作出上述冤案的徇私枉法官员,只知道“谁主张谁举证”。因而,该官为逃脱法网,而凌驾于法律之上胡作非为:一以权沟通多方面的人仍然以预期拍换骨相的假复查蒙骗他人;二以司法侵权多次打碎易世和的家门,随接侵入宅内、抢夺现金、劫走相关证据材料等;三以刑迅逼供行为取易世和一家6人的“不上访保证书”;四以金钱买通不三不四的人多次在晚上侵害易世和一家;五以权大于法的行为戴铐拘禁易世和6次,戴铐迫害易世和之妻4次;六有害人命灭口上访的绝招。这络绎不绝地故意残害公民的手段,完全体现其受贿官员,徇私枉法极其严重,司法侵权行为极端恶劣。从而导致控告人专业上访,强烈哭求公正贤人尽快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总之,受贿官员,伪造证据,作出冤案;司法侵权,残害公民,罪恶累累;国法不容,党纪不许。

理由与法律依据

详细内容附有8份(共15页),曾寄过来多次。 为尊严国法,为司法公正,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特呈上控告书,跪待佳音。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易世和 刘建连 2011年6月26日

上述三次判决:第三次是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娄中民再终字第8号民 事判决,第二次是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作出(2006)涟民监字第21号民事判决,第一次是二000 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0)涟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还 有:娄底市、涟源市、两级检察院均有提请抗诉而中途停止。

第19篇:不上访保证书

息诉罢访承诺书

相关单位进行政策解释、思想教育疏导,已妥善解决本人提本人因 问题上访,经 出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特承诺今后不再就此问题上访。本协议一式六份。

责任人单位签名:

信访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篇2:上访双向承诺书

上访双向承诺书

甲方(伊利公司):

乙方(信访人):

为了方便公司群众反映各类困难、矛盾和纠纷,减少群众为上访来回奔波,根据《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甲方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信访事项,为此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双向承诺:

一、甲方承诺

(1)接收信访代理事项后,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15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镇党委、政府领导决定。

(2)信访代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乙方延期理由。

(3)对转送的信访事项,如发现有关单位一时尚无处理意见,也未办理反馈结果的,及时联系催办,并提出建议。对暂时无法解决的,继续做好协助工作。

(4)对所反映的情况,上级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的,及时传达乙方。

二、乙方承诺:

(1)遵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文明有序信访,遵守和维护信访秩序。

(2)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诽谤他人,积极配合调查。 1 (3)签订承诺书后,保证不多头信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无理缠访。

(4)接受甲方反馈时,应书面表明对调查处理情况的意见。若不服处理意见,应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查、复核。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承诺书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文昌路158号地块保障性住房 工程,由我劳务公司承担施工任务,作出如下承诺:

1、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暂时欠付人工费,我方不以此为借口,出现闹事、停工、上访、媒体曝光事件发生。

2、

3、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我方保证入场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未达到时,我方在培训后,达到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费用自付。

承诺单位(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篇4:不扰民保证书

不扰民保证书

尊敬的xx物业:

我公司租用xxxxxxxx,在租用期间,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特此证明。 附: 负责人:xxx 电话:xxxxxx 此致 2013年1月14日

平凉市xxxxxx篇5:不扰民保证书

不扰民保证书

尊敬的物业公司:

我公司租用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特此证明。

第20篇:物业管理上访[推荐]

物业管理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委托,依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物业公用区域、公用部位和相关的公用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小区的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并且对业主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但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出现,并呈现出数量增加,类型增多的特点,如今物业管理纠纷正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有的甚至成为发生肢体冲突的导火索。今年,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局物管人员经常深入小区开展检查排查,对领导批示、业主投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实地走访调查,认真协调解决。截止目前,共受理来信来访、网上访共71件,接待上访人数约200多人(次),召开协调座谈会13次,形成座谈会议纪要3件,已全部调解书面答复上访人。受理案件调解调处70件,调处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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