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通知范文

2022-07-1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甲方:新疆中移鼎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移鼎讯)

乙方:李鹏飞

鉴于甲方长期以来违反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变相延长劳动时间,每周工作六天,加班不给加班费,工资和奖金发放不对乙方透明,不提供工资条或者相关的工资奖金发放后发放情况的说明,不按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交纳住房公积金,要求乙方缴纳工装押金(否则规定年限就不提供工装,乙方即属此类型),并且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甲方于2007年12月13日提出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同时要求乙方与博大人才管理中心签订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乙方经过慎重考虑要求只与新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用工单位)或新疆移动公司(用工单位之母公司)签订合同,但遭到甲方拒绝。以上几点严重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仍未达成谅解,故根据《劳动合同法》从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同时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于乙方相应经济补偿。补偿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章之规定,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甲方应付给乙方经济补偿为三个月(自2005年12月25号至2007年12月31号)6000元,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后(即2008年1月1号至劳动合同解除日)为半个月,但因甲方违反劳动法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进行双倍的补偿,补偿金额为2000元,共计8000元。

2、休息日安排乙方上班但未足时安排补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自2006年12月25号至合同解除之日累计加班费:22400元。

3、根据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及《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之规定,参照乌鲁木齐企业单位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基数,320元/月,要求甲方补缴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20个月住房公积金企业应承担部分6400元,补缴公积金利息610元,共计:7010元。

注:以上月工资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取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乙方平均月工资收入。

4、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37410元。甲方须在劳动合同解除当日支付一方上述补偿,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推荐第2篇:家长会书面通知稿怎么写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家长会书面通知稿怎么写的呢,我们来看看。

家长会书面通知稿怎么写

1尊敬的家长:

您好!

您的孩子到xx中就读已近二年,您一定很关心他(她)在学校的表现,我们也很想与您当面交流期中测试及平时的一些情况,请您在百忙之中参加家长会,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个家长的心愿,子女的成长,总是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可是,工作、生活连轴转,忙碌的您总觉得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关心子女,与子女沟通。

面对着您满意或不满意的成绩单,看着子女的脸上时常闪过的忧郁,深夜听着子女辗转反侧的声音,您是不是觉得焦急万分却又束手无策呢?高二是高中学习和人生旅途中较为关键的一年,高二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您的子女在校的学习、生活及表现您是否了解?

因此,我们特意举办此次家长会,希望能就您的子女的学习、生活、精神状态,和您有一次良好的沟通,共同探讨如何更有效的提高子女的学习成绩。届时希望百忙之中的您能亲临会场,与我们共同关注、关心子女的健康成长。

我们期待着您的参与,您的孩子期待着您的到来,我们希望您的子女能以全新的面貌迎接高三的挑战!

家长会定于5月13日上午(星期天) 9:00-11:00举行

第一项议程:在操场集中,由年级组主持

第二项议程:在教室集中,由班主任主持

xxx中学xx校区

xxxx.4.30

家长会书面通知稿怎么写

2同学家长:

孩子的成长和进步离不开家长、老师的关心和教育,教育好子女和学生是家长、老师的共同心愿和应尽职责。而初中时期是决定人生走向的十字路口,初中时期的教育状况和教育成效将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未来人生。而初二年级更是学生变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不管你们的子女目前各方面的状况是好是坏,都是你们的孩子,都将面临人生的抉择。为了我们相互间加强联系和配合,促进对孩子的教育,学校经研究决定于11月20日(星期三)下午2:00召开初二学生家长会。希望你们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前来参加。

会议地点:实验楼阶梯教室。

会议议程:

1、集中听取学校领导对学校近况、对本届学生的学习状况及当前学

生中存在的不良现象等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

2、到子女所在的班级,先签到,然后听取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对本班情况的介绍,班级学生存在的、需要家长共同关心和配合的问题等等。

3、相互了解孩子在家和学校的表现状况、存在问题,家长与老师共同商讨对孩子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和策略。

为进一步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请务必准时与会。

此致!

家长会书面通知稿怎么写

3尊敬的家长:您好!

伴随着春天的脚步,我们又迎来一个新的学期,为了使您能全面了解我班本学期的教学规划,及时、有效的做好家校教育的沟通,把我们的孩子培养成才,定于3月18日(下星期一)下午2:20在二年二班教室召开家长会,望准时参加。

顺祝家长您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推荐第3篇:强制隔离戒毒 须书面通知家属

昨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新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且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该规定称,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该规定还对戒毒人员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担。

该规定还要求,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同时,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等。

对于在戒毒所内死亡的,该规定提出,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该规定称,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邢世伟)

推荐第4篇:关于英文书面通知的格式与写法

关于英文书面通知的格式与写法

书面通知又称通告与布告。它是上级对下级,组织对成员部署工作,传达事情,召开会议所使用的一种文体。通告一般张贴在布告牌上,或公共场所显眼的地方。通告正文上方的正中位置写上NOTICE(每个字母用大写),出通知的单位写在正文结束后的右下角,或者写在NOTICE的正上方。出通知的日期一般写在左下角。单位和日期两项也可以省略。通告不写称呼,也没有结束语,但在正文里,往往首先提到被通知的对象。

通告的正文就是通告的内容,这是主体部分,包括通知的对象、事由、时间、地点等,语言应简洁明了,条理清晰,要求明确,特别是时间概念很重要,必须写得十分明确,不容丝毫含糊。

推荐第5篇: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再谈: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兼与孟义均商榷

本刊2011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孟文的开头题目是:“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而案情简介中分享的是:“„„该公司于停产前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关系并由车间口头通知张某,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归纳的争议焦点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出具‘书面证明’的解除合同行是否有效?”;整篇案例分析中强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孟文的命题、提供的案例,结合其作出法理推演的依据和逻辑性、最后的结论,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用人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按照提出解除行为的主体来区分,可以分为三类解除。第一类解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做出,《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第二类解除,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规定;第三类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除了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至少有一方会出现明确的主张陈述、意思表达。如员工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递呈个人的《辞职申请》、用人单位给员工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等。

通读孟文,可以看出,孟文的命题、案例中所表达的“书面通知”、或“书面解除通知”,应该是类似于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给员工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概念。

其次,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用人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用于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和失业保险权益。这方面不仅有立法基础,亦有立法保障。

比如:《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回顾孟文,将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一般可起到事先告之义务的法律效应),同用人单位为离职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一般用于事后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和失业保险权益)没有明确区分说明,给读者造成误解。并且,孟文以《劳动合同法》第50条、89条中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条文来辩解、推理、判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值得商榷。

最后,针对孟文的命题“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其本质上属于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条款,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 第24条:“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未在送达不能时以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第1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我国较早的相关法规还有:劳动部《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 第2条也规定,“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用人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作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该规定对文书的送达方式和要求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或者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但未能有效送达给劳动者或未在送达不能时以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双方的劳动关系一般认定是依旧存续的。因为公司疏于管理,怠于行使权限,责在公司,应视为公司已认可、同意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如果劳动者主张在此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社保,公司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姓名:仲尤红

作者用人单位:Tesco乐购超市苏州公司人事部

作者邮箱:zhongzhong3030@163.com

推荐第6篇: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

6月1日电 (王永吉)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食品污染物将严格限量、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进入6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一批新法律法规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

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且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规定》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规定》对戒毒人员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担。

《规定》强调,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同时,《规定》要求,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同时,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等。

此外,《规定》提出,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还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规定明确,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污染物将严格限量

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已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新标准对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作出规定,将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新标准指出,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新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同时,新标准对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此外,新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花生、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

“镉大米”事件最近引发社会关注,新国标中,大米中镉的限量标准仍维持在0.2毫克/千克(国际标准为0.4毫克/千克);此外,新标准还首次明确把水产品细分后的双壳类重金属镉含量规定为2.0毫克/千克。

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今日起正式实施。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求明显提高,特别是增强了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新规范将执业药师制度作为硬性要求,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规范还要求,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根据规范,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规范要求,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推荐第7篇:社区(居)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名候选人书面通知(参考样式)

××社区(居)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名候选人

(存根)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 经社区(居)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于×年×月×日×时至×月×日×时,到×××(地点)提名社区(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请相互转告,按时参加。

选举工作人员:(2人签名并捺手印) 签收人:(签名并捺手印)

××社区(居)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 (盖章)

××社区(居)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名候选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 经社区(居)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于×年×月×日×时至×月×日×时,到×××(地点)提名社区(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请相互转告,按时参加。

选举工作人员:(2人签名并捺手印)

××社区(居)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第42项 减资时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

第42项 减资时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

【调查材料释义】

减资时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对应的材料,具体如下 :(1)公告45天以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前期验资报告;(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新章程、新股东会决议、旧章程;(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法人股,需要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6)报纸原价以及复印件;(7)减资前银行对账单;(8)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减少注册资本作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涉及到除公司以外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公告,简要说明审议该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公告编号、披露日期和披露媒体。若因股份回购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还应简要说明回购方案,主要包括回购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的数量及用途等。为使公司债权人充分知晓公司相关信息,公告还应声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并说明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列明债权申报的方式,包括现场申报、邮寄申报、传真申报的具体联系地址、联系号码、联系人等。

1 【调查意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及公司债权人此时享有的相应权利救济途径。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将会产生以下几种风险:(1)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的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2)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3)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责任。为此,公司减资时于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系公司法定义务,公司是否履行将对此次减资程序是否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及股东承担责任的大小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公司减资时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和程序进行调查,从而确定公司是否存在此项风险。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4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5  第十二条:“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6 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 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适用范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议案后,应按照本指引发布通知债权人公告。”

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

7 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 第四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 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连续竞价阶段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交易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审核要点】

一、真实性审核

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等信息,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方式主要为在公司备案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企业信用网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如网站无法提供此项公开查询功能的,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询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建议咨询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8

二、完整性审核

对“材料释义”中所述减资时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的主要内容的每个要素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无缺失项或不明项。此外,还应对如下几处进行审查:

(1)股东会决议及章程。公司减资系重大事项变更,应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修改相应章程,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

(2)公章。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上一般有项目单位的公章。如项目单位未盖章,应要求项目单位说明原因并与债权人核实。

(3)工商备案登记文件。如项目单位出现减资情形,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换发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性审核

1、各项文件是否齐全;

2、各项文件所载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3、股东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按期全额缴纳;

5、公司的出资情况是否与章程记载一致;

6、是否办理验资手续

7、对公司减资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等);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是否修改公司章程;

10、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是否修改了股东名册;

9

11、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是否重新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1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3、公司减资是否于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14、公司减资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尽职调查报告撰写要求】

1、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当载明: (1)注册资本变更时间;

(2)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各方的股权比例; (3)注册资本变更中的定价基础; (4)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登记情况;

(5)注册资本变更设计的其他审批登记情况; (6)股东间的特殊约定(如有);

(7)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如是否导致实际控制权的变更、管理层的变更、企业性质的变更等

2、如发现对拟议交易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合法性问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方案建议。

【参考案例】

案例一:项目单位土地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10

一、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的股东会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下称“减资协议”),决定将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50万元。上述减资协议作出之日起至今已经届满30日。目标公司尚未将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告。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面临的风险:

目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目标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将面临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风险,同时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解决方案:

我们建议:目标公司应尽快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的义务。

五、审阅说明:

此事项可通过审阅减资公告、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司

11 章程、验资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件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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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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