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范文

2022-07-1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韶,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湖洋围20号,身份证号:440221981113323X 被申请人:翁源县交警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翁公交认字[2015]第0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2日18时09分许,王喜养驾驶粤FJJ582号牌摩托车搭乘钟香花,途经翁源县龙仙镇三华村涂志伟美术馆路段时,碰撞在林友青驾驶因车辆故障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拖拉机车尾装载的树木上,致王喜养和钟香花连人带车飞身跃过拖拉机车头跌落于道路中间,当时失去行为能力,受伤严重程度未明。事故发生后,林友青在离王喜养受伤处大概十米外的公路中间放至四五根树木,当时天色昏暗,正是这几根树木,导致二次意外的发生。大约15分钟后,王韶驾驶粤AU381Z号牌小轿车从龙仙往官渡方向正常行驶,当发现路边停放的拖拉机时,急打方向盘以避免撞上,却被路中间堆放的树木导致车辆失控,可能与当时已经受伤失去行为能力的王喜养发生接触。

一、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在道路上,林友青的拖拉机未有任何灯光信号装置,车箱左右两侧及后部未有车身反光标识,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地停在机动道一侧,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较低,当申请人在视线范围内发现其车辆违规停放时,正常反应是急打方向盘以避让,未料到前方道路中间堆放的几根树木让车子失控,可能无可避免的与早已受伤躺在路中间的王喜养有所接触,但申请人一系列操作均是一般驾驶员遇到突发情况的正常反应,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更不应以此为依据认定申请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林友青的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为此次事故负上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林友青无证驾驶无牌不合格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不但把车停在机动车道一旁,并且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造成王喜养第一次意外事故受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林友青亦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而只是在离伤者大约十米远处放置几根树木,也许他的本意是想提醒后面的车,但他却忽略了当时天色昏暗,那些树木并未如愿阻止事故发生,相反正是由于他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二次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林友青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才是导致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他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王喜养无证驾驶应该为该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喜养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搭载他人行驶于道路上,发生事故时,王喜养和钟香花连人带车都飞过拖拉机车头跌落于道路中间,可以推测其当时车速应是十分快的。王喜养明知违反交通规则极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任意为之,放任悲剧后果的发生,他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上责任。

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喜养现时的伤势与申请人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第一次事故发生时,王喜养从摩托车撞向拖拉机后飞身跌落道路中间,其当时已经受伤并失去行为能力,那么,王喜养现时的伤势,极有可能是在第一次事故已经造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王喜养的伤势是由于申请人的驾驶行为造成,所以由此认定申请人负主要责任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道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林友青和王喜养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 即使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林友青和王喜养忽视安全无证擅自驾驶进入城市道路且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主次责任明显不公,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韶关市公安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15年11月24日

推荐第2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AAA,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漳州市龙文区ZZZZZZ,身份证号:35062119 。

被申请人:BBB,男,1955年1月7日出生,务农,住长泰县武安镇ZZZZ号,身份证号:350625191 。

申请人因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泰交认【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事故认定不服,现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交警部门依法撤销该认定,查清事实后,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通过长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均可以证实:

一、在事故发生前,申请人驾驶的轮胎式转载机已经进入本人按交通规则应行的车道。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申请人不可能再从自己按交通规则应行的车道退回到道路的左侧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从申请人驾驶的轮胎式转载机与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部位可知,被申请人未未靠道路右边行驶,并且在与申请人会车时没有注意安全造成两车相撞,被申请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申请人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请上级交警部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V交认字【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HHH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5年10月30日

推荐第3篇:诉讼费复核

诉讼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30日出生,住本市XX区XXX路XX号

XXXX大厦X号楼XXX。电话:

请求事项: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院长对(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300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3500。 事实及理由:

一、贵院在(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诉讼费的收取上计算有误,不应向申请人收取诉讼费3800元,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之规定收取申请人诉讼费300元。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

【案号为:(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并收取申请人诉讼费3800元。该案中原告XXX的诉请为: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XX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2年XX月XXX日,贵院适用普通程序作出(2012)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XXX要求与被告XXX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800元由XXXX负担(已缴纳)。

本案系离婚纠纷,应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之规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的事实来看,原告诉请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并未超过20万元,不应另行缴纳费用,本案件应当根据 1

该办法收取原告50至300元的诉讼费,贵院收取申请人本案诉讼费38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二、同样诉讼请求第一次诉讼费仅为300元,时隔半年,为何第二次高达11倍,法律的严肃性何在?

同样内容的诉请,申请人在2011年起诉至贵院时收取诉讼费300元,然而仅隔一年时间,同样的诉请,同样的案由,同一个法院,却收取原告诉讼费3800元,与2011年起诉时收取的诉讼费相差11倍之多。此种情况的出现,使申请人感到万分的迷茫,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均产生了怀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贵院在本案中收取其诉讼费3800元的作法,于法无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XXXX市XXX人民法院院长对(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300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3500元。

此致

申请人:XXXX

二〇一二年XXX月XXXX日 附相关判决书

推荐第4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汕头市交警支队政工科:

2011年9月6日,我家属陈敬样,男15岁,乘坐粤DJ0205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被一辆冲红灯胡业生驾驶的粤DG3135的小车车头撞向王继东驾驶的粤DJ0205面包车左侧前门,造成我家属陈敬样腿部严重受伤,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马上报警龙湖大队查办,后陈敬样送汕大附二医院抢救治疗。发生是9月6号至今达一个月出,因龙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该事故拖延、超期不对事故采取认真调查、取证导至事故无法给我们定出责任,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9日发给我方事故证明书。

由于对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导至我家属受伤入院,我们一个外地打工者到处东拼西借凑的两万多元医治,现无钱看病生活非常困难。因为是龙湖大队事故中队的不作为行为。我方要求交警支队给我们对该宗事故进行复核申请,还我们受伤家属一个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将向上级机关继续追究龙湖事故中队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望支队领导给于我们帮助解决。

宋东辉

2011-10-12

推荐第5篇:复核表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源地政府部门复核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兹有我校_____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级______________专业学生____________,由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我校于_________至__________学年将其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特别困难 学生, 并给予了各种政策性帮扶。 新学年在即,为了保证资困助学工作的严肃 性,我校把该生所提供的家庭成员概况及主要收入情况反馈给您单位, 希望能够给予复核 证明,便于我们开展新一学年的资困助学工作。

感谢您对我校资困助学工作的热忱关怀和大力支持!

重庆工商大学党委学工部年月

********************************************************************************************证明 该生提供的家庭成员概况及主要收入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家长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省________市 \\县_______________区/镇________________街道/村_________组的居/村民,家庭人口共_____人,家庭成员概况及主要收入来源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月人均收入______________元。

以上情况,属实□基本属实□不属实□

情况补充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复核证明

证明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注:该证明是我校开展资困助学帮扶工作的重要依据,请贵部门签字领导在审核时坚持诚原 则,实事求是地给予复核确认并对证明材料负责,再次感谢您的关心与支持!

推荐第6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

被申请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交通警察支队x县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x县xx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xx无证驾驶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无牌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xxx侵犯xx的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xx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xx按照规定路线行使,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总之,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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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10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10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附证据:卫星定位数据表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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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复核申请

广内街道办事处:

我是广内社区居民赵荣巍48岁。苏丽华40岁。住宣武门西大街8号楼101,因长期无工作没有收入,一直享受国家低保补助。因本人没有学历,又没有一技之长。多年来多次找工作都没有落实,使我生活非常困难,根据通知特申请办事处复核我的申请。

申请人:赵荣巍

苏丽华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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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30日,申请人收到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蒙*****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号陕西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驾驶的吉*****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辆车损坏,###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驾车逃逸,并认定申请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现申请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双方车辆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驾驶的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较长且车上装载几十吨的物品,死者###驾驶的是小型轿车,车身轻且低,无论是从整车的长度、体积还是重量上,均远远低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又因其撞击的部位是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尾部,因此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对事故发生毫不知情。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追尾”一事毫不提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驾驶车辆在后,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未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发生,在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应负全部责任,申请人无需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申请人对事故发生确实知情,也没有必要逃逸,但事故认定书对###驾驶车辆前部撞击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部这一“追尾”情节丝毫未提,也未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

3、###超速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为203国道,而203国道作为我国一级公路限速规定为80Km/h,本次事故中双方同向行驶,###具有明显的超速行为才导致后车追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其自身死亡的后果。但是在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中,对于###的超速驾驶只字未提。

4、申请人主观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申请人对于事故发生本身并不知情,更没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事故现场无监控录像、无证人作证,前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考虑肇事双方车辆的实际状况,不考虑死者驾驶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亦不考虑与申请人同车乘客的陈述,在事故发生经过侦查不清、种种客观情况对死者###均十分不利的情况下,为使申请人达到足以够成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直接将系逃行为强加给申请人,属明显的枉法认定。

二、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滥用职权,在事故责任未划分、无法确定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直接将申请人刑拘,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无任何违法行为,死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致车辆追尾造成死亡,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存在逃逸情节,希望贵支队能够对本起事故彻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还申请人清白。如申请人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审查,冤屈不能平反,申请人及家属绝不会善罢甘休,绝不放过任何机会上访、申诉、检举控告,即使上告到中央也在所不惜。

此致

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推荐第10篇:星级饭店复核报告

福建省星级评定委员会:

按照省星评委《关于组织全省星级饭店复评(复核)工作的通知》以及惠安县星评委《关于组织全市星级饭店复评(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星级饭店内审员陈燕萍于2014年12月25至26日对崇武大酒店进行了四星级的复核检查工作,现将复核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饭店执行星级标准的工作落实比较到位。

1、2014年,酒店客房进行了全面重新装修,共计投资400余万;同时投资一百多万元对中餐三楼豪华包厢及二楼商务自助海底捞包厢进行了重新装修和布置;在服务流程上,更新了计算机系统及POUCH电子点菜系统,为顾客提供累计消费的客账功能和网上订房系统服务,同时跟新升级了监控酒店全部范围的电子监控系统,为保障顾客安全提供了可靠保证,宾客反映较好。

2、酒店2014年12月3日通过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安全生产企业评定的申请,并于2014年1月24日颁发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商贸酒店业)》的证书,证号:AQBIIISM闽201400003.

3、根据相关政策进一步修订完善了酒店管理制度汇编,并在实施中不断改进。

4、苦练内功,狠抓服务质量,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全年无发生一起重大投诉及责任事故。

5、酒店能够积极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酒店经理和后备人才培训班,酒店的管理层相对稳定,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6、酒店对上一年度复核检查中反馈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二、需改进方面:

1、个别服务员的个性服务不到位。

三、通过2014年度复核自查工作,对酒店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1、加强酒店各项考核的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2、提高酒店管理人员的培训预算,进一步拓宽管理人员的视野。

四、星级饭店内审员陈燕萍对惠安崇武大酒店进行了四星级的复核检查,崇武大酒店符合四星级饭店标准,特此向福建省、市旅游局星评委员会报告。

惠安县崇武大酒店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一月三日

第11篇:复核评估申请

复核评估申请

复核评估申请书

A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A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与2011年8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该评估报告),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该报告提出异议:

1.评估报告评估金额是完全违背了市场价格,是显失公平、公正的,也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实体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的规定,评估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办法确定估价结果。然而,该评估报告完全照搬2001年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估价结果严重不合理,背离了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2.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主要项目缺失。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应当载明:委托方、被委托方、估价对象、估价目的、股价时间、价值定义、估价原则、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估价人员、估价作业日期、估价被告应用有效期。但是,该评估报告中,估价原则、估价方法和估价作业日期等主要内容缺失,故被告不规范、不完整。

3.爬过被告中没有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资质证书,无法证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综上,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申请人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特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第12篇:土地复核申请

土地复核申请

彩阳酒业和佰杰高管公寓项目工作组:

本人因对彩阳酒业和佰杰高管工业项目位于

征地丈量结果不服,特向彩阳酒业和佰杰高管公寓项目工作组申请土地复核,土地面积以本次复核为准。

申请人签字: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第13篇:申请复核报告

申请复核报告

致:武鸣县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广西武鸣骆越王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武鸣县罗波镇罗波社区流转三百多亩土地来种植从美国引进的新品种(美国红火箭、红火球、天鹅绒紫薇)花卉苗木,准备开发农家乐旅游观光欢乐农业产业园,目前投资壹仟贰佰多万元,该项目一期已完工,达到验收条件,为了加快二期工程建设进度,现向武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

申请人:广西武鸣骆越王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1日

第14篇:信访复核申请书

信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周开领,男,1982 年3 月 28日生,住东明县沙窝镇马集行政村西水坡村78号,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03281113 联系电话:15376933915

被申请人:沙窝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梅,职务:镇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特此申请复核;请求对此违反国家政策精神,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信访答复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下意见作出有政策依据,合理合法的答复。

一、复核审查对东明县沙窝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作出违反国家政策精神的《答复意见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二、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第8页中外迁安置住房项中;依据«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试行)2013»和«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2)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记者提问时:我们的投入一部分是盖房,一部分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还有一部分就是后续产业的发展。

所以应依据上述规定和国家指导精神去规划建设马集行政村安置房。

三、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2)、山东省政府2017年8月22号邀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人解读«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新闻发布会中,陈东辉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回答的;由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占到90%左右。(3)改委在2016年9月发布的“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文件中的第18页,农户自筹资金为9.5%;

所以应依据上述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合理收取建房自筹款。

事实与理由:

1、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省政府批文每人自筹款1万元,35平方米。马集行政村属于外迁村,每人增加5平方米,中标价1700元/㎡每人增加约8500元;另外10平米的储藏间计款1.7万元,按户均三四口人的通用指标,每人需缴纳5000元。每人增加的5平方米和储藏间使得每人多缴纳1.35万元(8500元﹢5000元=13500元)。每人实际应缴纳2.35万元(1万元﹢1.35万元=2.35万元),政府只让每人承担1.5万元,属于让利8500元;并且还不包含征地款和马集行政村以后的配套设施建设费。

没有注明依据省政府哪个批准文号或附有省政府的批文,难以服众。且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官网也难以查到。

房子目前都没有确定建设在哪里,户型都没有征询民意,标书也没有公布,更谈不上中标价1700元/平方米的说法;安置房建设不包含征地款和配套费,并且政策规定免建设中税费,所以更不值1700元/平方米这个价钱。

2、依据发改委发布“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引导搬迁群众全流程参与安置房设计、工程招标施工、材料采购、质量监管,充分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美好新家园建设的积极性,有效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户型的建设方案在没有征询群众意见,及适用性评价下,就做出建设高层是违背民意和实际需要的决定;

沙窝镇政府配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且是申请人的父母官,不仅有责任督促和检查国家政策和精神是否落到实处,更应当注意防范与国家上层政策发生不符的决策。沙窝镇政府对此应承担失职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访答复严重错误,请求东明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此致 东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第15篇:成绩复核申请书

篇1:成绩复查申请书

2012年江苏专转本考试

成绩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盖章处: 篇2: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年 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注:1.考生对考试结果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天内(以网站公布成绩时间为准)办理查卷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2.查卷是指查卷申请人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及客观题成绩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3.“单位意见”中的“单位”指考生所在单位(或所在的社区)。

4.此表由考生本人报(送)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省内负责评阅的试卷,自受理截止之日起60天内在网上公告给予答复;全国统一评阅的试卷,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40天内将查卷申请汇总报人社部考试中心,待收到部考试中心回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篇3:2015年成绩复核申请表

青岛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初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本人参加了青岛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对初试中以下科目的成绩存在疑问,自愿申请对其进行复核。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编 号(后四位):

复核科目代码:

复核科目名称:

复核科目成绩:

联 系 电 话: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篇4: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年 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注:

1、考生对考试结果有疑问,可在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30天内(以网站公布合格标准时

间为准)办理查卷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2、查卷是指查卷申请人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

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及客观题成绩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3、“单位意见”中的“单位”指考生所在单位。

4、此表由各市人事局考试机构或考生本人报(送)省人事考试局。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评阅的试卷,自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60天内给予答复;全国统一评阅的试卷,省人事考试局自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40天内将查卷申请汇总报部考试中心,待收到部考试中心回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16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申请人:XXX 男 汉族 XX岁 山东省XXXXXX镇人 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复核请求:撤销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被申请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复核申请理由:

案发当日,申请人驾驶电动车沿灵山大街北侧由东向西直行通过灵山大街与奈何东路的丁字路口,被同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的被申请人驾驶电动车撞到申请人电动车的左侧面,导致被申请人电动车脚踏板儿童座椅上的9个月儿童掉落地面,摔伤头部,双方车辆均未倒地损伤。在此事故中认定申请人负次要责任,但是认定书中未提及部分事项:

一、认定书中没有提及被申请人在路口有明示“禁止向左转弯”标志的情况下进行左转,禁止向左转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转弯”,并未规定电动车除外,应理解为全部车辆包括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等,也可以认定为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认定书中没有提及被申请人在驾驶电动车的同时车上载有两名12岁以下的儿童,并且在电动车的脚踏板上自行加装儿童座椅,在泰安交警执法过程中曾经明令禁止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车辆处于超载状态,由于两名儿童均为满12岁且一名儿童只有9个月大,这也使被申请人在驾驶时无法全神贯注的注意交通安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在左转弯的情况下撞到申请人电动车左侧面,可以说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直行过程中并没有尽到转弯让直行的义务,侵犯申请人的直行权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在此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并未出现违法驾驶的行为,而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对本案予以复核,并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请审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17年X月XX日

第17篇:行政复核申请书

行政复核申请书一:行政复核申请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化州市良光镇出拔管区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20xx年2月21日擅自用推土机推毁耕地一案,20xx年7月18日、11月19日和2008年1月5日,本人已三次向贵厅反映。现在因对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服,特向贵厅申请复核。

一、温良佐(本人父亲)的《土地证》足以证明: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在塘尾地建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1、村民领导小组推毁的位于塘尾地的耕地包括:本人的两块自留地,壹队地(坡地)和贰队地(坡地)及良杰地(自留地)(见本人的父亲——温良佐的《土地证》)。从本人的父辈开始,一直在这片土地种植蔬菜、番薯、芋、甘蔗、香蕉等农作物。20xx年7月18日寄给贵厅的香蕉树照片,则是被推毁后在现场拍的。《土地证》中的壹队地和贰队地,在包产到户时已经分给村民耕种,也一直种蔬菜、葱、番薯、芒果等农作物,还播种秧苗;良杰地也一直在耕种。无论办公室和戏台建在这片土地的哪个位置,都是占用耕地;现已建在本人其中一块自留地上,看戏的广场则完全占用了本人的自留地。因此,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2、村民领导小组不敢先办理用地手续,再建办公室和戏场,也证明其占用了耕地。

证据不足?壹队地和贰队地及良杰地都有土地证可证明是耕地,《土地证》是干什么的?

二、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1、20xx年5月14日已向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为何到20xx年4月7日才给书面答复意见?为什么不在60日内(20xx年7月14日之前)答复?等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因此,20xx年10月17日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2、根据《村庄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及第十七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而本人作为村民和当事人,从来没听说开村庄建设规划大会,在20xx年4月13日和5月14日分别向良光镇国土所和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时,也没听说村民领导小组已办村建规划手续!另外,在20xx年4月13日至今,没有见过良光镇人民政府公布的山松村村建规划。因此, 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三、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动工建成红砖结构办公室和戏台,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立案查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查处吗?村民领导小组擅自在本人的其中一块自留地的耕地上建办公室和戏台,破坏种植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什么不依立案查处?

四、维持化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任何手续则实行抢建,改变土地现状。正在补办用地手续是违法的!

2、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则实行抢建,为何制而不止?

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抢建,违反了《土地法》第七十六条。另外,肯定有人暗中支持、怂恿。本人强烈要求彻底查处,并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和《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本人强烈要求:

1、立案查处村民领导小组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严惩凶手!

2、村民领导小组拆除非法建筑(办公楼和戏台),还本人自留地!

3、村民领导小组必须恢复自留地的原状!

4、村民领导小组必须赔偿本人20xx年和20xx年的损失!

敬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核,为本人作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核申请书二:行政复核申请书(517字) 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蔡x

申请事项:对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第20xxb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责任认定不服,请求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复核并对事故重新做出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1日,我驾驶车牌号为粤a357ko小客车由广州开往电白,途径开阳高速将到阳江路段时,当时我车辆在超车道上正常行驶,速度大约每小时110公里,忽然我发现前面有一不明东西飘过,我本能反应地踩刹车减速,结果给后方的梁东驾驶的粤g/u2834号大型客车追尾,造成我的车辆完全损毁,车上的乘坐的许裕才、邵春平、邵春兰以及本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梁东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遗憾的是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做出完全错误的认定,认为本次事故梁东不负责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出复核。请求贵队依法做出梁东负全部责任的正确认定。

此致

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蔡x

20xx年3月7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13322804716

行政复核申请书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申请书(1103字)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2009年6月12日

第18篇:复核裁定申请书

复核裁定申请书

平罗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殷奋诉我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对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平价字(2005)10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不服向贵院提出复核鉴定申请,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接受委托作出石价(鉴)发(2005)087号估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荷花池养鱼收入共计804582元。贵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送达于我公司,我公司收到该价格鉴定结算书后,认为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缺乏科学性,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原估价报告确定各种鱼类的评估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

1、本案原告殷奋原承包期间,因为大量作虚假财务帐,导致原共同承包人张英、宋长英、王永强、于志宁上访告状,最终导致共同承包人退出承包原告荷花池,同原告解除承包合同关系。宁夏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宁华强会审字(2005)40号审计报告以及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平价字(2005)10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石价(鉴)发(2005)087号估价鉴定报告书均是依据原告提供的虚假帐目做出,故上述估价鉴定报告书前提虚假,结论错误。上述两级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市场价格至少超过市场实际平均售价的30%以上。

2、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数字共计804582元比原告殷奋自己二〇〇四年十月提起诉讼是自己报称的数字696669.3元还要高出十余万元,该鉴定报告书严重缺乏客观性。

二、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书认定我公司对“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10日,鱼苗的投放数量和总投资,渔业收入,没有异议”错误。我公司自原告提起诉讼时即对原告提出的鱼苗的投放数量和总投资,渔业收入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等待法院判决确认。现在这些证据均在法院留存。

三、原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报告确定沙湖荷花地为专业鱼池错误。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以鉴定机构无法裁定、不能裁定为理由偏袒殷奋更是错上加错。沙湖荷花池系沙湖旅游区旅游景点之一,首先以养护荷花为主,在以养护荷花接待游客观赏、垂钓的大前提下才兼顾养鱼,这一基本情况殷奋等人也是明知的。专业养鱼和荷花池兼营养鱼在投入收益方面差距极大,误差超过数十倍。我们希望宁夏价格认证中心能够客观公正的还我们一个公道。

四、荷花池养鱼收益应当扣除成本,如应当缴纳的承包费、水费、电费、我公司为殷奋等人承担的债务、退还的投资本息等成本因素在内。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此不予理睬是错误的。

五、殷奋等人承包后自行消费、分配、对外销售了大量的成鱼。这一基本事实原估价报告丝毫没有涉及到,严重缺乏客观性。

六、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复核裁定作业中从未到过沙湖荷花池现场调查,也从未与我公司联系要求我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是在我公司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做出的鉴定估价结论。其他因素我公司拟在复核裁定中向复核裁定机构提出。

以上申请请贵院依法以予以支持。

此致

申请人: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19篇:房屋复核申请报告

对于开发商野蛮拆迁我们房屋的违法行为, 我们已多次信访申诉, 要求依法处理,现因对答复意见不服, 特向贵市复核科提请复核如下:

一、该商业性房产开发系违规数次分拆土地而申批,(详见批文数张)按国土部五种违规用地方式为:

一、利用“以租代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等方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

三、有些地方以农村建设为名,将腾出的土地置换为城市建设用地;

四、政府利用农民宅基地,与开发商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

五、有些地方政府违规分拆批地、越权批地,默许或支持违法用地,甚至成为违规用地的主体。国土部重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搞商品房建设,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正在一些地方试点,但仅限于城镇建设用地外的非公益用地,主要是发展企业,不得搞商品房建设。征用耕地(包括园地、水塘等)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级土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该地块约占地28.13亩(实际丈量还有余地)到出卖时土地面积为16566平方米只折合24.849亩,耕地申批仅只为0.35公顷(折合5.25亩)。分次违规批地应属违法,分几次批准用地与实际用地田亩数量了不符,属于违规批地.二、拆迁不办拆迁手续属非法拆迁:由于是违规申批土地,许可证难办,在2009年8月份,开发商苗阿土急于建造公寓商品房,在未办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凭借财大气粗迫不及待地实施拆迁。如属强制拆迁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政强制拆迁裁决书

2、司法强制拆迁执行书,两者必居其一,并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必须领取拆迁许可证)由于无证拆迁因此程序违法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而开发商不肯出示有关证据,违法拆迁。

1.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处罚:

可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能实施房屋拆迁。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是属于违法拆迁。可是开发商也不顾党纪国法,一意孤行实施野蛮拆迁。这次暴力拆迁使屋内物品尽皆埋在废墟之中,损失惨重。此暴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最为严重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土地所属概念不清认定不符实际:该孙端酒厂系镇办独立核算企业,其建造的房屋土地在1998年9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划拨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划拨给另一方所有,这就意味着原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划拨给另一方后,已经永久失去土地的所有权。城镇土地性质分两种既划拨和出让.划拨是在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中,是指经合法批准后将土地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划拨是指除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外,用其他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在支付补偿费、安置费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土地使用者都是在交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比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等。此土地应明确为国有划拨土地.四、房屋定性为村队集体房不准确:该办公楼房屋原系孙端镇酒厂建造于1988年,当时该酒厂属于镇属独立核算企业。该房屋意见定为村队房不确切应监定为破产企业房屋,差异如下

名称

土地性质

批准部门

用 途

服务性质

建造时间

交纳各项规费

主管单位

所属性质

征用享受

卖买法则

村队集体房屋

集体土地

没有办理审批手续

生产队间粮食储物

农业

有迟有早

村、队

农业用房

自建自用没有待遇

村内村民自购

破产企业房屋

国家划拨土地

县土管局审批.县政府批准

办公楼 工业车间

工商企业

1981年

安置费 青苗费等

孙端镇酒厂

工商企业用房

享受失土农民养老金(该村老人早就在享受失土养老金)

向社会各界公开拍卖

从以上区别可看出村队集体房与破产企业房屋根本不同。

五、房屋确权不够准确: 该房屋产权原系属于孙端镇酒厂,后因企业倒闭,连同库存老酒及房屋折价80万卖给新河村,大部份房屋用于出租给各个体企业,由于酒厂办公楼楼上不适合开厂,再加没有水电(原水电设施已烂掉报废)门窗均已破掉,墙面沙灰脱落,屋面漏雨、不经大修无法使用,该村购入后未经办理过户手续。就直接举行了拍卖,经六户参拍者角逐后,我家拍得了该办公楼,并旋即进行了装修,换了铝合金窗,墙面重新粉刷,门户换新,楼上楼下进行安装水电,修造了厕所,落瓦换牛毛毡,拉了平顶,安装了三厢四线40千瓦电表,耗资十多万。因为原产权属于孙端酒厂,而酒厂已倒闭不复存在,因此办理过户手续陷入难题,成为历史遗留问题,新河村只是将进买进后再卖出的一种牟利行为,根本不是原房主。(土地系划拨已不属于它,房屋系酒厂建造)所以新河村根本不是产权人,根据合同法:拍卖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经拍买我中标产权应归我所有,根据政策应补办确权手续。

六、对照旧政策亦存在断章取义:政策与时代俱步以进,意见书根据绍兴县城办[2003]13号第8条: “原村、队集体所有的房屋作价买给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尚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其房屋按净值价补偿,不予安置。实则断章取义,实际意见只取前半部份,后半部份为:对因此而产生的无房户、缺房户(在人均不大于50平方米安置限额内)购买安置房,与原房屋同面积部份,按重置价结算。该房屋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陈越现年30岁,是无房户,中专毕业后寄住在父母家,全家有妻子女儿三人,独生子女算两人,应该安排4人安置房,(该房屋土地性质是国家划拨已不是村、队集体所有)应全面对照安置。

七、关系确定主体不符:意见书提议: “申请人应与村发生关系” 本户与村关系是平等主体, 此房屋土地是划拨土地, 这就意味着原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划拨给另一方后,已经永久失去土地的所有权。房屋系是孙端镇酒厂建造, 不是村建造。新河村购入房屋也是牟利行为转手卖掉赚钱, 在购入时亦未办理产权过户, 登记处仍是孙端镇酒厂, 因此只是中转站,我与村是两个前后顺序的购入户、要有异议也只有孙端镇酒厂,只是它已破产倒闭,因此我与村不是从属关系,只是两个主体并列相同,购入房屋前后顺序的关系。我们与村是平等关系..

八.现在拆迁己有许多案例, 应以市场调节价为基准, 全县拆掉的住房, 厂房.办公楼.营业房.老乡政府等,是划拨土地的也很多, 他们在拆迁时都进行了安置, 双方都以市场基准为标准签订协议, 许多企业都进行了安置, 如新围的东方酒厂, 陈忠民购入仓库,陶国新购入敬老院等案例,土地都实行了安置, 同是SD3地块的新河村在许家桥村安置了11亩多土地, 造起了标准厂房, 另一家承租户文教用钉厂也在吴融村安置了四亩土地, 造起了新厂房, 现已搬入安置自建的新厂房, 我们也是企业却在艰难地维权捍卫居住权和生产权.

九.有些地方性法规在时代与时俱进时需要修订, 根据国发【2008】17号文件的规定,所有附件地方性规定全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应该是作废文.例如同是绍兴县城办[2003]13号第四条关于批而未建土地的补偿: “涉及批而未建的划拨土地的由拆迁人退还有关审批费用, 并按年息百分之十给予利息补偿.涉及国有土地批而未建的, 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上一年度国有出让土地基准价按实补偿.”在去年9月的拆迁实际操作不按此条例办, 邻村一个农户五年前化叁万多费用审批了106平方土地, 批而未建, 地基长满野草, 征用时货币安置赔偿每平方为2700元, 以3层计算合计赔偿大写捌拾伍万捌仟陆百元整, 与审批时的叁万多元差价不可同日而语大相径庭。.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和国家基本大法,有些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政策不符或抵触需要修正, 有些地方拆迁安置补偿年年修订调正, 以与发展形势相配套.

十.落实安置政策, 给予生活出路:在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 还会有暴力拆迁! 在法制逐步健全的现在, 还有野蛮拆迁!开发商利欲熏心, 在没有办理拆迁必备手续的情况下, 敢于以身试法, 至今凭借财力野蛮拆迁, 足见其财大气粗, 房子预购价格扶摇直上, 刚开始就购房者众多,开发商发了财 大量的钱财落入开发商腰包.,而我们损失惨重, 陷入困境, 维权路漫漫, 正义和光明一定会战胜邪气, 我们坚决要维护自己的居住权和生产劳动权,, 直到居者有其屋, 企业有其房.希望上级政府扶助弱者使我们能在社会生存, 解决我们的生存必备/必要条件, 由表衷心感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20篇:申请复核(推荐)

申请复核

芜湖市人民政府:

对于四合山街道办和鸠江区政府给的答复我要求进

行复核。

2011年6月28日,对冷库进行评估后,说出冷库评

估价为7900元,其答复上所说的9372元是后来多次协商后声称评估报告上有误给出的价格,且评估报告未送达到我们手中,评估报告是我们去找拆迁办协商多次后才看见报告中的内容,依据拆迁条例,评估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拆迁人手中,这点区拆迁办未能做到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28日对我所承租的2间中的1间进行了拆除,答复中所说到的只是对房屋的卷帘门进行了拆除,没有做到实事求是。我提供的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拆除的是半间门面而不是答复上所说的只拆除了卷帘门。其中提到街道办了解到的,我们联系了四褐山一收购废品的老头(潘某:13155341609),将2台冷库内的废旧物品出售给此人,价格为2500元。纯属子虚乌有,后我为了证实,打电话给街道办所说的潘某,潘某本人对于冷库内的物品收购这件事说的是模棱两可,给我的感觉就是有人刻意的编造的事情,潘某连出售人的姓名都说不出来。且我冷库

被拆迁时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不是街道办所说的废旧物品。

最重要的是两次答复中始终没有提及我第一台冷库的损

毁,而是一直在说冷库的搬迁价格问题,而派出所未受理

的原因是说因为拆迁是政府行为,派出所不宜参与。且在

冷库损毁后四合山街道办与我户协商进行重新评估,由四

合山街道办提出进行损毁评估,但评估公司称该冷库已损

毁且评估核实,不能再次进行损毁评估,不予支持。而不

是答复中所说的该冷库系可移动冷库,不予损毁评估。

通过以上几点让我不得不怀疑四褐山街道办作为一

级政府的工作态度和处理拆迁问题的方法。且冷库是因四

合山街道办的拆迁行为而损毁。现要求四合山街道办对损

毁的冷库做出赔偿。特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望市级领

导能够重视给于复核。

申请人:姜亮

2011年12月29日

《复核范文.doc》
复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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