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揭发范文

2022-07-22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检举

检 举

检举人:史硕芝,史修启,陈前超,孙加良

被检举人:金来玉,唐莫村史场组队长,民兵营长。周伟——中杨镇兽医站站长,2008年镇派住唐莫村驻村班干部,2009年任唐莫村支部书记,2010年住村班干部。 事实与依据:

一、胆大妄为,贪污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1、2008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周伟私自从财政所领取现金霉素88900元,私自安排给刘其珍,周凤之等人少量补偿款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用假招待费和开假杂工的方法把专项资金装入个人腰包。具体做法是按每天60元标准开假杂工,编造假花名册,领款人全是周伟的兄弟如:周同胜,周超,周凤兆,周凤之等人。

2、2009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作为村支部书记的同伟大权在握,所有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都由同伟从财政所领回,有了2008年的经验,周伟就变本加厉的掠夺这笔专项资金。对上实行虚报谎报拆迁户,大量套取国家资金,对下采取挤压拆迁户的赔偿指标有的拆迁户只领到几千元不等,更有甚者。有多户农民的房屋被强行拆迁后至今没有领到一分房屋拆迁赔偿款。如史修启,史硕芝,陈前超,孙加良折父亲等户。

3、2010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周同胜作为周伟的兄弟继任唐莫村支部书记,其工作完全由住村班干部周伟幕后操作故伎重演,仍然对上实行虚报谎报,骗取国家大量资金,对广大拆迁户实行挤压拆迁指标,把很大一笔拆迁安置费据为己有,任意支配甚至装入腰包。

周伟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公然敢如此大量侵入国家私人的土地增减挂钩

房屋拆迁安置费中,这与宿城区和中杨镇纪检委所在工作中的严重失职行为分不开的与二级纪委的包庇和纵容是分不开的,与某些领导的同流合污是分不开的,如果不是这样,我们的检举材料在4月24号就反映到两级纪委,要求严查周伟的贪污行为,要求把有关账目公开公布,给国家有所交待,对广大拆迁户有一个公平的解释,为什么镇政府不敢让我们接触到2009年的有关账目。始终把09年的账目捂着盖着。在查处周同胜的问题中又存在着极大的包庇行为。用张学东,卜贤亚等十几户名字领导取国家大量资金,区纪委工作组美其名曰不是贪污,是村里的活动资金走向。如果广大农户不检举揭发此事,这些钱在什么土地方。如果是这笔钱在账务的账目上,为什么在周伟与周同胜兄弟二人轮流当任唐莫村两年村支部书记期间,在没有为广大村民办实事的前提下唐莫村财务由2008年之前的几十万外债猛增至一百几十万,请关这些钱到底用到何处去了。是镇纪委收到这笔钱了吗?还是区纪委接到这些钱了,不然为什么你们要如此包庇纵容周伟,在群众如此要求下你死我活为什始终没有行动,为什么说这种贪污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二、青苗损失补偿费下落不明

2008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平整土地后,应该给广大农民的青苗损失补偿费都应如数发放到广大农民手中。2009年周伟任村支部书记时,平整土地之前区委派村组干部成立丈量小组,落实了平整土地面积,以此面积作为青苗损失补偿依据。后来这笔钱却不了了之,镇财政某些人把这些钱发放下去了,而村里却说没有这笔钱,这笔钱究竟在什么地方不见了,还请领导帮我们广大村民调查。还广大村民一个公道。

三、目无法纪,为所欲为贪污农民小麦、水稻倒塌赔偿款

2010年由于自然灾害,部分农民小麦水稻倒塌,政府给予农民部分补偿,

他们瞒上欺下,把倒塌面积全部落实到村干部和他们的关系户头上,如叶惠芹(周伟的妻子)金兰玉、王业举等致使广大农户的利益被少数侵占,同样政府给予农民的农药补贴,良种也流入了少数人手里。政府给予广大农民的补贴好像就是他们自己的一样,喜欢怎么分就怎么分。更甚者史场组组金兰玉在2008年一次性就私拿小组农民土地直补钱18000余元。由某些人代领,就像金兰玉这样的人,周伟在任时不经任何人同意就任命金兰玉为民兵营长,史场组队长,像他这样的人连小学都没有毕业凭什么来担任民兵营长和队长职务。金兰玉一家就分了好几面住宅区,还不用上交一分钱,他凭什么啊?

四、内外勾结,狼狈为奸,贪污集体承包款

唐莫村有集体土地183亩,周伟把这些土地按135亩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给王业举,丙年共计承包费54000元,由于价格太低,激起群众公愤,多次找到镇政府要求公开招标,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于2010年2月在镇政府大楼三楼会议室公开招标。结果界东组组长唐善永以每亩340元中标,两年应上交承包费124000元,有招标公约为证。由于周伟私心不改没有通过任何人和唐善永狼狈为奸,擅自废除招标公约,仍以每亩200元价格伙同他人种植承包,周伟从中谋得好处费30000元。周伟还给承包人办理领取国家土地补偿款每亩110元共计领取22000元。

五、唐莫村按上级要求新建一所办公室,本村有很多人想以每平米400元价格竟标,可周伟独做独为,个人决定以每平米590元的高价承包给他的同学陈亚银,周伟从中谋取好处费35000元,房子刚建二年现在质量以不容乐观。

综上所述足可以证明周伟是个贪官污吏,是祸害村民的村支部书记,为什么我们

4、5月份分别把材料送到区纪委到现在仍得不到回音?见不到区纪

委工作组来我们唐莫村核实情况?为什么不能把广大拆迁户的拆迁款如数发放?为什么不给广大农户应得的政府各项补贴如数追回,如数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你们是不是都官官相互啊!不知道你们都为我们老百姓做了什么实事。你们是不是人民的政府,是不是人民的公朴啊!你们是不是只知道吃拿卡腰,吃喝玩乐啊!

这次你们如果中央不派人下来调查,我们就会发到各个电视台,看看你们这些当官的都是做什么的,都为百姓做了什么?

推荐第2篇:揭发检举信

检举信范文

检举信

尊敬的王书记:

您好,感谢您曾在百忙中接见我。我知道您也曾关注过我反映的问题,也知道您是个好领导。但因为您忙,而且对我的检举和上访,您听到了太多与我相反的 声音。人言可畏,三人成虎。那些一面倒的声音是无形的刀。今天我给您写信,一是向您致谢,二是想直接向您汇报思想、问题和请求:

一、我检举的问题开始时只有两个,一是路家脑村委擅自出卖国有矿产资源是违法的,应当查处;二是我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只想在我们xx市相关部门反 映并解决问题。但我反映的问题不仅没得到解决,反而遭到了预想不到的报复。我的龙池沟铁矿被以政府的名义捣毁,矿井被填埋,生产设施被毁掉;我晚上受到

一 群蒙面人的突然袭击,差点丢了性命。一个公民通过正当渠道采取正当手段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政府部门不仅不能尽职,反而偏向违法者,报复检举者,激化矛 盾,又利用他们的话语优势诋毁举报人,使问题复杂化。这就是基本事实。

二、路家脑村委伙同河顺镇政府擅自出卖的价值2亿元的国有矿产资源,处置权在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见文后附件 1、6 )资源性质及归属,事件性质等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而且政策及法律界定清楚,应当查处。

三、我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其一 , 捣毁我的龙池沟铁矿是违法的。市国土资源局以没有申请安全许可证为由,声称,根据xx市政府林政[ 2006 ]1号文件精神,我的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吊销了我林州市龙池沟铁矿的采矿许可证。而且捣毁了生产设施,填埋了矿井。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1、林政[ 2006 ] 1 号文件中所列要关闭的 13 家企业名单中,并没有我xx市龙池沟铁矿。是他们在捣毁我的这个矿之后,又造出一个林政 [2006]1 号文件 ,硬把xx市龙池沟铁矿加上去的。这第二个林政 [2006]1 号文件,来历不明。不然一个堂堂县市政府不能一年发两个 1 号文件。 2、退一步说,假设你的第二个 1 号文件不是伪造的,你的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因为我在 2005 年已向省安监局申请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省安监局已有反馈意见。因此,xx市龙池沟铁矿不属于“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之列。政府的第一个 1 号文件没有把xx市龙池沟铁矿列进关闭名单,也就对了。 3、当时我的采矿许可证正在省国土厅正常审验。按有关规定,没有采矿许可证,就无法去申请安全许可证。这一情况,我告诉过他们。 4、我的xx市龙池沟铁矿,是在省国土厅注册的,要关闭也要请示省国土厅。xx市国土局等单位,是在捣毁了我的矿之后,才向省国土厅打请示报告的。省国土厅没有批准他的报告,而且口头告诉他们,不能随意关闭一个合法企业。 他们为了对付我,不讲职业道德,不顾政府形象,公开违法行政,使我遭受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必须赔偿。

其二,路家脑村出卖国有矿产资源时,连带卖掉了我堆放的矿石,也应由当事人赔偿。

四、我被一群蒙面人打伤,谁都知道是因为检举招来的报复,我要求查处。

五、市纪委撤了路楼才的党支部书记职务,但河顺镇扣压文件 22 天,等到支委改选、把路楼才选进新的支委会后,才去宣布,而且说路楼才还可以当支部委员。这是有人在巧作安排,庇护违法者。路楼才在选举前受到党内处分, 这次选举前没有告知全体党员。这次选举应当无效。现有一半党员上访提出质疑,应当受到重视。路楼才卖资源,卖耕地供人挖矿又贪污,够得上追究刑事责任了, 但他受到了有组织的庇护。对他的问题应当全面调查,严肃处理

六、卖资源乱挖滥采,一是违法;二是给路家脑群众造成新的伤害;三是因擅自出卖、无证开采、破坏植被都是违法的,所以要拿钱买路。由此案引发的贪渎问题应当深查。

七、事情已几年了,信上难以说清,请求您抽空看看我给您的全部材料和相关文件,就什么都清楚了。我由于受害有时言词激动,认识上也可能有偏差,只要领导和组织能够公平的查处,能够以理服人,不是利用手中的行政资源以势压人,我是不会得理不让人的。请您放心。

此致

敬意 xxx xx年 4 月篇2:以下是关于检举信要注意的问题和有关范文

以下是关于检举信要注意的问题和有关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宪法和其它法律都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民主权利。”知道怎样写检举信,应注意什么问题,对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力地处处违纪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写检举信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事实说话。必须把事情搞清楚再写,道听途说、怀疑、经不起分析、推敲之事就不要写,关键是把检举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写清楚,便于组织调查取证。有的人写检举信洋洋万言“帽子”一大堆,而没有反映具体线索,执纪部门无从查起,这样的检举达不到检举的目的。 2.依法检举。检举别人违法违纪问题,首先自己要,在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如有的利用“小字报”形式在大街小巷到处张贴,或者邀集群众集体上访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生产、工作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制造假证等行为均是要负法律、纪律责任的。 3.选准投信机关。检举信写好后,首先应明确向哪个机关部门反映。如检举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地的党委或党的纪委检查部门反映;若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索贿和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可找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组织调解;如果是重大纠纷造成伤亡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反映。其次,要注意投信的方式方法。有的人写检举信,一式数份,分投多处,这样容易相互推诿,延误对问题的处理,也不利于对检举内容保密,这样做不但使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把问题更加复杂化。另外,检举人对基层组织不予处理所检举的问题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反映。 4.提倡署真名。不论检举信署名与否,都要调查处理,从信访工作的要求看,提倡写署名信,不反对写匿名信。一般来讲,写署名信的举报内容真实可靠,线索具体,便于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易查快结,有的举报人怕打击报复不敢署名,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执纪执法机关对信访原件都会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向各级组织交办、转办调查的信访件都是摘转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肯定会受到执纪执法机关的追究。不管是署名信还是匿名信,执纪执法部门都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内容的真实可靠程度,只要问题反映具体,事实清楚,不管署不署名,照样调查处理,实践证明,署名信不一定是真实的,匿名信不一定是假的。只有提供情况真实、线索可靠的检举材料才是有效的。

怎样口头举报? 口头举报是举报人到举报中心,向工作人员当面举报案件的一种方式。口头举报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如实、全面地进行举报。

根据法律规定,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当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保证举报的真实性,准确地揭露违纪行为,既防止诬告好人,又充分保障公民行使举报权利。因此,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举报人要力求全面,即尽量讲清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等有关情节,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如有书面材料也可以面交。对工作人员的笔录,经阅看发现有错误的,应予纠正,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以便查证和防止诬告陷害。

二、要向当地的监察机关举报。

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办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纪案件。举报人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应尽量向本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这样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惩罚违纪者。这样既可以节约经费,也可以避免因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而贻误时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查处。

三、不宜采取群体性的形式口头举报。

群体性举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集体上访。如果多人举报同一问题,可以派代表进行口头举报。这样既可以代表大家,也能起到举报的目的。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

这是一篇检举范文: xxxxxxx 此次事故的发生全是他违规作业县里主管篇3:某单位领导被匿名举报了

某单位领导被匿名举报了,举报的内容大概是,利用单位公款请客送礼,为自己谋取私利,利用手中权利私自提拔干部、私自调进自己的亲属等。上级纪委找其谈话,询问了所举报的内容,然后将举报信交给了这位领导。因为,通常情况下,匿名举报信,上级部门是不会过多关注的,顶多是提醒一下被举报人平时注意罢了。

既然上级都没有过多关注,在一般人看来,这种事最好是不用外传了,采用不管不问的处理方式也许最好。因为这封举报信是用电脑打印的,所举报的内容从表面上看若影若现,但如果不是圈内人,这些似是而非的事一般人是不可能知道的。可万万没想到是,这位领导收到了这封匿名举报信后觉得自己是天大的冤枉,将单位知道内情的人逐个排查了一遍,但就是不敢确定举报人,于是,这位领导又先是分个别找人谈话,开门见山地询问是不是举报了自己,这一招还是没有结果,于是又召集中层干部开会,将举报信拿到会上念与众人听,然后采取人人过关,一个一个地在会议上表态发言,并且将每个人表态的内容单独记录下来,最后签上名一起上交上级纪委。

这位领导的做法的确很聪明,无非是想达到以下目的:一是标榜自己清廉。告诉大家,举报的内容事实是如何如何的,举报的内容纯属子虚乌有的,即使有,也不是举报所说的那么回事。二是证明自己有人。你不是要举报我吗,这举报信最后不还是转到我手里来了吗?哼,举报,没用。三是杀一儆百警告。告诉大家一个信息,今后不允许举报了,举报没用,谁要举报,我让他没有好日子过。

其实,这位领导完全没有必要兴师动众,既然上级对匿名举报信没有继续追查,只是提醒你今后注意,那么你在今后注意不就行了?该公开的公开,该民主的民主,你又何必心虚呢,既然举报的内容不实,该说明的说明,该澄清的澄清不就完了吗,你这样一来不是越描越黑么?你的所作所为不是你圈内人,一般的部属谁会清楚。如果你是清廉的,公正的,民主的,又何必怕别人匿名举报呢? _______人民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李___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李_______,男,______岁,系________市_______厂厂长,住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李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担任_______厂厂长职务。在任厂长期间,李_______擅自招聘待业青年陈_______(______岁)担任我厂_______部门经理。自此开始,李、陈二人相互勾结,倒卖________,牟利私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李_______将我厂钢材____吨 ,(进价________元)拨给陈_______,陈以________元卖出; ______年______月,李___又拨给陈___盘元钢材____吨(进价________元),陈以________元卖出(陨鲜率稻?新蛑鹘?ゾ葜な担?>萘私猓?訽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李___还拔给陈___几次钢材和其他材料,陈___怎么处理的不清楚。为了对李___表示谢意,陈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送给李___________元(有李_______的收条证实)。

自从党中央提出惩治腐败以来,陈___预感大事不妙,整天惶惶不安,于______年______月提出辞职。陈_______辞职后去向不明。 为了继续经营本厂_______门市部的业务,厂里派员清理陈_______的账务,方发现李_______亲手写的收条。但厂财务科知而不报,有意掩盖。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现都存放在我厂财务科。望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查处。

如何写举报信一:

写信举报也叫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邮寄给有关部门的一种方式。这是目前群众举报最常用的试。一封写得好的举报信,可以给检察机关的调查提供很多方便条件,使查处工作顺利进行,那么怎样写好举报信呢?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违犯党纪政纪和刑事犯罪分子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同腐败行为进行斗争的重要手腕,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途径。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1)首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正文。

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干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干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尾部。

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应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

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别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严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听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举报信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整洁。

一般来说,举报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大部分。在写开头之前,最好给举报信起一个名,有个标题。比如:“对张三贪污问题的举报”等等,使举报工作人员对举报信的内容一目了然。

举报信的开头就像写平信那样,顶格写上接受举报单位的名称,比如“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举报中心”。然后介绍一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名字、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如果被举报人有几个人的话,还要一个个分别写清楚。

举报信的正文,应该详细介绍举报案件的事实。这是举报部门进行处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写好举报信的关键。介绍举报案件应当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等。这些内容应当昼写得详细一些。有证明人或者知情人的,要把他们的姓名、单位、联系办法等写清楚。如果知道知情人和被举报是什么关系,也应写明白。

举报信的结尾可以说说自己的个人看法,提出具体要求。

最后,举报人应当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写信时间。

------------------ 写举报信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要随意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在介绍案件情况的时候,不要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和真实情况混在一起写,以免影响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

其次,最好在举报信中把您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但是,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和物证,比如象证券、票据等等夹在信里一起寄出,以免丢失。这些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起来,留到检察人员来调查的时候,当面交给他们。

最后一点,举报信要作为案件材料,存入档案中,因此,写举报信最好用钢笔来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 怎样打举报电话:

电话举报是简便、迅速的一种举报方式,适合于举报紧急情况的案件。

电话举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事先要做好准备。首先要根据举报的性质和各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明确应向哪个机关举报。如果举报人不知道举报电话号码,可向当地电话局的“114”查号台询问,以免找错电话。其次对举报的主要内容要认真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打电话时叙述不清,遗漏重要情况等现象的发生。

(2)、讲话要简明扼要。举报人接通电话以后,先问清楚对方是不是你要打的那个机关,确认没有拨错号码或没串线后,再说出自己所在单位和姓名。当然,举报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所在单位。接着讲被举报人的工作单位职务和姓名,叙述案件既要简单明了,又要突出重点,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情节说清楚,以利于查办案件。为方便举报中心值班人员记录,说话可放慢些。当你讲完后,先不要急着挂断电话,应问一下接话人是否听清楚了,还要补充什么。为便于联系或反馈查处情况,举报人根据本人意愿,也可留下联系电话。 (3)、要注意保密。电话举报虽然方便、快捷,但也容易失密。举报人打电话举报时,不宜在公共场所或经常有人出入的地方打,要注意周围是否有他人在场,讲话的声音是否会被无关人员听到,以免把举报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或被举报人,影响案件的查处。

------------------ 举报信案例一:举报经济犯罪的 xxx人民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李___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李_______,男,______岁,系________市_______厂厂长,住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李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担任_______厂厂长职务。在任厂长期间,李_______擅自招聘待业青年陈_______(______岁)担任我厂_______部门经理。自此开始,李、陈二人相互勾结,倒卖________,牟利私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李_______将我厂钢材____吨 ,(进价________元)拨给陈_______,陈以________元卖出; ______年______月,李___又拨给陈___盘元钢材____吨(进价________元),陈以________元卖出,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李___还拔给陈___几次钢材和其他材料,陈___怎么处理的不清楚。为了对李___表示谢意,陈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送给李___________元(有李_______的收条证实)。

自从党中央提出惩治腐败以来,陈___预感大事不妙,整天惶惶不安,于______年______月提出辞职。陈_______辞职后去向不明。

为了继续经营本厂_______门市部的业务,厂里派员清理陈_______的账务,方发现李_______亲手写的收条。但厂财务科知而不报,有意掩盖。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现都存放在我厂财务科。望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查处。 __________厂

知情者

____年____月____日

------------------ 举报信案例二:举报国营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回扣的

χχ市人民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门了解的χχ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证据:

(写明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实事求是,越清楚越好)

此致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举报人:

年 月 日

------------------ 举报信案例二:举报无证开采矿场的信 xxx:或尊敬的xxx机构

我现在举报无证开采矿场的矿主**,这矿产私占我们农民的山地,洗矿水(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水榘和河流中,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产及河流的水质。农民们去阻止却被矿主派公安武警来驱赶。

以及无视这些无证开采矿场的村官及以上的镇官。 具体有以下证据(一定要拿出真凭实据,图片,文件等等): 1. 证据 2. 证据篇4:作风问题举报信范文

作风问题举报信范文

写信举报也叫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邮寄给有关部门的一种方式。这是目前群众举报最常用的试。一封写得好的举报信,可以给检察机关的调查提供很多方便条件,使查处工作顺利进行,那么怎样写好举报信呢?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违犯党纪政纪和刑事犯罪分子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同腐败行为进行斗争的重要手腕,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途径。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1)首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正文。

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干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干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尾部。

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应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别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严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听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举报信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整洁。

一般来说,举报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大部分。在写开头之前,最好给举报信起一个名,有个标题。比如:“对张三贪污问题的举报”等等,使举报工作人员对举报信的内容一目了然。

举报信的开头就像写平信那样,顶格写上接受举报单位的名称,比如“台州市路桥区检

察院举报中心”。然后介绍一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名字、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如果被举报人有几个人的话,还要一个个分别写清楚。

举报信的正文,应该详细介绍举报案件的事实。这是举报部门进行处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写好举报信的关键。介绍举报案件应当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等。这些内容应当昼写得详细一些。有证明人或者知情人的,要把他们的姓名、单位、联系办法等写清楚。如果知道知情人和被举报是什么关系,也应写明白。

举报信的结尾可以说说自己的个人看法,提出具体要求。

最后,举报人应当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写信时间。

写举报信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要随意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在介绍案情时,不要把自己的主观上的怀疑、推测和真实情况混在一起写,以免影响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

(2)、最好在举报信中把您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

(3)、写举报信最好用钢笔来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怎样打举报电话

电话举报是简便、迅速的一种举报方式,适合于举报紧急情况的案件。 电话举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事先要做好准备。首先要根据举报的性质和各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明确应向哪个机关举报。如果举报人不知道举报电话号码,可向当地电话局的“114”查号台询问,以免找错电话。其次对举报的主要内容要认真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打电话时叙述不清,遗漏重要情况等现象的发生。

(2)、讲话要简明扼要。举报人接通电话以后,先问清楚对方是不是你要打的那个机关,确认没有拨错号码或没串线后,再说出自己所在单位和姓名。当然,举报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所在单位。接着讲被举报人的工作单位职务和姓名,叙述案件既要简单明了,又要突出重点,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情节说清楚,以利于查办案件。为方便举报中心值班人员记录,说话可放慢些。当你讲完后,先不要急着挂断电话,应问一下接话人是否听清楚了,还要补充什么。为便于联系或反馈查处情况,举报人添加评论篇5:贪污检举信范文三篇汇集

贪污检举信范文三篇汇集

贪污检举信范文

尊敬的盛市长:

您好!我叫xx,是xx办事处xx社区居民。现向您检举揭发我社区书记李xx利用职务之便,肆意侵吞集体钱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一、巧立名目,侵吞集体巨额拆迁补偿款

市政府在修建金鹗中路的绿化带时,征用了我社区的办公大楼和用地,但补偿款一直没有到位。作为遗留问题,20xx年,楼区政府专门向市政府作岀了要求补偿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形成了会议纪要后向李家冲社区补偿了7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20xx年底,补偿款到帐50万元后,时任李家冲社区主任李xx就将该款定为社区“创收”经济,并以“创收”经济可拿30%的回扣为由头,私自在社区财务上领走了23万元,加之他以该笔款项到帐需要协调经费为借口拿走的8万元,共计31万元整被他领走私吞。后来社区有人认为这笔钱是市政府应当补偿给社区的征地拆迁款,事实清楚,更有楼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明确,不是社区的“创收”经济,私人不能拿回扣也没有先例!特别是李xx自己是社区工作人员,为社区工作是他的职责和义务,在工作范围内搞有偿服务,拿回扣是变相的贪腐行为!更何况该款项是市\\区政府\\办事处\\社区根据事实依法依规协调处理的结果,也并不是李xx或某一个人的功劳!为此向上级进行举报。

事后在三眼桥纪委的调查下,李xx将其中的23万元退回。但他为了自圆其说和开脱自己,李xx叫一个要叫余国洪的人来退的钱。这样李xx解释说法这23万元钱其实他自己没得,而是他将钱付给了余国洪,理由是因为市政府当时专门处理这件事情的具体负责人叫陈汉文,而陈汉文和余国洪是湘阴县老乡,这50万元是余国洪找陈汉文要来的,所以这23万元的回扣是给余国洪的好处费。这退回的23万元钱根本不是余国洪退的,他也从来没拿过这笔钱。事实上是李xx为了帮自已过纪委调查这关,利用职务之便用李家冲社区集体的名义从南环路集贸市场旧改项目原垫资人廖立新、李胜良处借的。李xx做了大量工作后要求余国洪为他顶杠渡难关,再由余国洪的儿子将钱退还到社区的。而真正原来被李xx领走的23万和8万元早被他私吞了。【贪污检举信范文三篇汇集】贪污检举信范文三篇汇集。这23万元退回来不到一个星期,李xx又巧立名目以南环路集贸市场补偿之名用假协议做假帐将钱再次领走,并且他还伪造一个李家冲社区的支部同意支付这23万元回扣费用假会议纪要和协议,并将纪要的时间提前,然后逼着每个支部成员在纪要和协议上签字,他也冒充余国洪在协议上签了字。他做这些文章的目的是用支部集体行为的假像来掩盖他个人的贪污行为!这23万元被李xx再次领出来后,他并没有将这笔钱还给廖立新和李胜良,而是再次被他侵吞。廖立新、李胜良处的23万元借款则由社区的集体偿还!市政府补偿给社区的70万元在只到帐50万元的情况下,就这样一被李xx用各种手段套走了两个23万元另加一个8万元共计51万元整!在整个事件中,他贪污的胆子一次比一次丈,手段一次比一次隐蔽!试问一下市长?合理会法的征收补偿款是不是“创收”经济?集体应该所得的征收补偿款该不该让私人拿30%的回扣作为提成?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按正常途径支付给社区的征收补偿款

是不是需要私人中介并支付费用?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李xx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不是可以额外领取报酬?李xx这种不择手段,胆大妄为贪污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二、在社区办公楼建设的工程支付款中,变相支付,套取私分巨额集体钱财

原五里乡铁炉村经区划调整后划分为古井和李家冲两个社区,区划调整时原铁炉村的办公楼(现古井大楼)正在修建,根椐协议,建成后的办公楼由两个社区各得一半,建设费用也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区划调整后李家冲社区和古井社区分别隶属于三眼桥办事处和五里牌办事处,为了慎重,办公楼的建设成本由楼区纪委牵头进行了审计,牵头负责人为楼区纪委原副书记沈小初。经审计办公楼的总建设成本为420万元整,审计结果得到了区纪委、李家冲社区、古井社区及基建方的认可,并由双方支居委全体成员及基建方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办理了办公楼的移交手续。420万元的总费用两个社区各承担2xx万元,在区划调整前,原铁炉村就已支付了130万元给基建方,实则各社区应支付145万元即可,但李家冲社区未经集体讨论,在李xx的操纵下,他私自和基建老板签订了一个虚假的

三、贱买集体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社区资产流失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盛市长,李xx在20xx年曾因贪污受贿和诬陷他人被楼区纪委进行过党内严重警告处份,我以上反映的都是事实,证据确凿!这些还只是李xx违纪违法、贪赃腐败的一部分!今后我会不断的举报,如不属实,我负全部法律责任!我充分相信您是一个好领导, 我也相信党的政策一定会对李xx这只“苍蝇”进行严肃打击和处理! 李家冲社区居民: 姜晟 20xx年xx月xx日

贪污检举信范文(2)

本人系辽宁省盖州市粱屯镇旺兴仁村村民,现举报本村干部张凤荣贪污腐败,具体情况如下:

1、虚报地亩数,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附件1) 村干部张凤荣虚报本村耕地亩数。把虚报、多报耕地的粮食直补款揣进了自己的腰包。(由于镇工作人员过分干涉,只能查到0

9、xx、xx年直补款明细)

(1)张凤荣直系亲属地亩数高达78。【贪污检举信范文三篇汇集】文章贪污检举信范文三篇汇集出自,此链接!。2亩,据调查实际地亩数不过20亩。

(2)部分村民xx年以前没有地亩数,xx年却出现地亩数,而且总数高达61亩,这部分人大多是多年以前举家搬迁到外地人员。(附明细)

(3)部分村民xx年地亩数比往年有所增加,合计xx亩,这部分人都是与其关系要好人员。(附明细)

(4)还有这种情况,土地原承包人和现承包人都没有领到这份直补款(有村民录音),那么是谁把这份款项领走了呢?

2、贪污水灾款(附件2) 20xx年一场洪水把村民的房子、鸡房、院墙都卷走了,随后政府给本村拨了救灾款,但是有些受灾严重的却没有得到救济,为此村民找村干部张凤荣要说法,她一拖再拖,最后无奈给了村民一张救灾款发放明细,明细上一共列有25户,据了解,其中孙淑香、李凤珍、冯国家、高胜德、王术芹等xx多户并未收到该笔钱(有村民提供录音为证)。请问这些款哪去了?

3、贪污退耕还林款

这一部分已有其他村民上告,镇纪检委已取证。但至今为有明确说法(有人证)。

4、不公开低保名单(有当场录音为证)

村民多次要求查阅本村低保名单,村里百般阻挠,去镇里要求查看,镇政府工作人员说低保名单是机密文件,村民没权查看。

以上情况老百姓多次去镇政府反映,都一拖再拖,没有给个说法,现在老百姓们怨声载道,希望领导们还老百姓们一个公道,避免这种败坏党风、党纪的现象继续滋生,清理蛀虫。 20xx年7月23日

附:证人名单

1、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村村民,联系电话:

2、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村村民,联系电话:

贪污检举信范文(3) 举报人:甄xx,女,侗族,1972年xx月7日出生,会同县涌洞电站合同工,住怀化市鹤城区机务段西村。

被举报人:颜xx,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原系怀化电业局靖州县电力有限公司经理,住怀化市鹤城区怀电新苑7栋。

举报事项:被举报人颜xx涉嫌贪污公款,应以《刑法》第383条作出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现系会同县高涌洞站的合同工,到电站工作达9个年头。20xx年被举报人颜xx当时他在会同县郎江电站任经理并兼任电站的董事长,因工作原因及颜xx多次的诱惑下,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但这种关系有碍道德和法制,后颜xx得知我前夫系怀化铁路公安处民警的情况下逼着我离婚。我本着有情人终成眷属的意图,在他的承诺娶我的情形下,于20xx年3月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却迟迟不履行诺言,使我感觉到上当受骗了。可我一个女人,又在他的权利管理下,无能为力只能任其摆布,最重要通过我与他近几年的接触中,感到被举报人有中饱私囊侵吞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是非举报不可的。具体其有事实:用公款购置的油卡作为私用,事实是电力公司有不少执行职务的公车,需要加油,因此有关权利人都有用友公款缴纳的油卡。颜昌在20xx年xx月给了我一张麻阳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油卡,不用自己掏荷包交汽油钱,让我使用到如今,上个星期我一查从20xx年xx月至今这张卡上已消费了35000元,而我这张新车表上记载只跑了18000多公里,肯定用不了这么多钱,而他的私车原来一直也在用这张公车卡来家私车油(20xx年元月已卖完)

同时在20xx年xx月当他对我结婚许诺没兑现后,他给我银行卡上划拨了30万元作为补偿,担心我告发他。【贪污检举信范文三篇汇集】获奖感言huojiangganyan.htm。 在20xx年xx月17日,颜xx妻子杨艳系怀化市电力局职工,带着黑社会的人跑到 我女儿所在的学校武陵中学,威胁我女儿,使我女儿身心遭到颜重的摧残。一个未满14岁的小女孩遭到他们如此威胁,由以前全年级成绩前三名下落到现在的第八名,这个责任由谁来负。(面试网) 颜xx于20xx年2月14日以假离婚并出具了一份假离婚证,要求将这30万元退还,马上就与我结婚,逼我将这30万元退给了他。 从上述的事实中不难发现,颜xx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第383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从其他手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的规定。颜xx的行为持有的油卡是公车使用的,其卡内的充值只有开公车执行职务时的油卡是公车使用的,而其却不但自己的私家车使用,而且把油卡作为人情送给我无偿来加油,这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所以应以《刑法》第383条作出处罚。

颜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民交给他的权利去诱惑下属职工,使其上当受骗,破坏别人家庭,现有两张颜xx的裸照为证。 恳请司法部门作出受理,以颜肃法纪,以维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为落实党中央整治腐败的精神而共同奋斗!同时希望领导们不要官官相护,如不能及时处理,我将继续上告。此前,我将此举报信上交怀化市纪委半年来置之不理。

推荐第3篇:揭发检举信

揭发检举信

为了执行党中央打击干部队伍犯罪行为,纯洁干部队伍的号召,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了解到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存在违法行政的事实,检举如下:

被检举人:五常市公安局沙河子派出所。

基本事实

1、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滥用执法,私自篡改询问笔录内容及其签字笔迹。

2、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向我们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签字也并非本人签字签收,签字笔迹为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恶意填写。

3、五常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我们并未收到传唤证,传唤证上的签字并非我们签写,签字笔迹为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恶意填写。

4、针对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五常市公安局并未将通知书交给我们,通知书上的签字并非我们签写,签字笔迹为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恶意填写。

5、针对此次人身侵权一事,我们当时积极报案,但是沙河子派出所并没有填写报案笔录,程序违法。

6、与此同时,针对五常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决定不复议不诉讼的签字笔迹,并非我们填写,签字笔迹为五常市沙河子

1

派出所恶意填写。

7、我们曾经到五常市公安局信访办检举说明此事,信访办工作人员承认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答应给与我们行政赔偿,但是事后并未执行,一直推脱。

8、针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此次案件处理,我们多次去沙河子派出所要求其工作人员给我们提供案件材料,但工作人员总以我们没有权利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作为普通百姓,曾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合法权益仍未收到保护。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这种恶劣行为已经严重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给我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打压。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一并予以严惩,还老百姓一片净土,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交代!现将五常市沙河子派出所有关情况反应给各位领导,恳请相关部门出面依法追究其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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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检举信件

宏伟检察机关明目张胆公然造假

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纵容犯罪分子陷害公安干警 执勤受伤民警于士宝身心受损蒙冤入狱事实真相

于士宝受贿案是一起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这起漏洞百出的人造案件有两项证据,一是偷录音、二是唯一证人翟乃文的笔录。相同的证据,宏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和申诉人于士宝、律师却得出有罪和无罪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是办案人员的强加陷害还是申诉人的无理狡辩,请各级领导及社会、媒体分析判断,给出公正结论。

一、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2009年5月17日16时47分,接市局110指令,十八区水果超市有人打架。光华派出所民警于士宝,实习警耿东波赶到现场时发现,陈立和(十八市场卖海鲜)、陈立国(十八区市场卖猪肉)兄弟正在十八区水果超市前与水果超市业主张洪伟相互殴打,民警于士宝出警拦住追打过来的陈立和,告知陈立和不要再打了,但陈不听劝阻挣脱并公然扬言“警察怎么地?谁管就打谁!”

民警于士宝和耿东波上前制止,这时陈立国先是一掌打在耿东波后颈部,又从身后将于士宝摔倒在地,陈立和、陈立国二人继续对于士宝进行拳打脚踢,陈立和还一直在叫骂:“不就是一条命吗,今天我把水果店平了,有事我擎着。”用脚踢打于士宝4-5脚后,陈立国被耿栋波拉开,于士宝倒地起身困难,被人扶起,身上多处表皮擦伤,血染警服,警服多处破损,由于腰部剧烈疼痛住院治疗13天,由于公务繁忙,不得不出院,至今腰部隐隐作痛。当时正值市场人员流动最高峰,有近百群众围观。(以上内容节选自妨害公务案件卷宗内容)

二、公安部门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处理态度:

2009年5月25日宏伟公安分局对陈立和、陈立国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

侦查,5月26日光华派出所将陈立和传唤归案,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传唤,陈立国未能归案,5月31日,陈立国被光华派出所民警抓获,于次日刑事拘留。

于士宝执行公务受伤之后,宏伟公安分局受到极大震动,为此召开分局领导会议,决定坚决严肃处理,维护执法环境,维护警察尊严。约在5月20日分局副局长陈忠儒代表班子成员慰问于士宝并表明领导态度“要依法将犯罪分子法办,维护警察形象,还执行公务受伤的公安干警公道。”(以上内容可查阅宏伟公安分局2009年5月20日局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三、检察院公职人员批捕科科长李伟在妨害公务案件发生过程中的行为: 陈立和兄弟打伤执行民警事件发生后,宏伟检察院李伟(陈立和夫妇亲属)立即找到光华派出所、宏伟分局领导,多次为陈家说情,但均遭到拒绝,李伟十分气愤。之后发生了陈立和夫妇找中间人翟乃文约见到于士宝,给付十万元赔偿金,同时进行录音,陈家有预谋的陷害行为,在宏伟检察院录音文字化处理的材料中,却被删减掉。(以上内容经过录音与文字化处理对照中看出,李伟说情一事也可由宏伟公安分局出具证明)

四、检察院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妨害公务案件侦破后于2009年8月17日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各方面证据齐全的情况下逾期不对该案进行处理,于2009年11月4日晚21时许将正在岗位工作的于士宝拘捕,直至2009年12月25日于士宝受贿案件审理完毕,2009年12月29日方开庭审理妨害公务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该起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明显超期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该起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应该听取被害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检察院从始至终没有听取于士宝的意见,包括对住院发生费用的赔偿问题;妨害公务案件审理完毕,对于案件审理结果既没有通知被害人于士宝,也没有通知家属,更没有通知执行公务受伤警察于士宝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须送达被害人。)

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是让人无法接受,两起相关联的案件,都认定了于士宝执行公务被打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但却没有一起案件对于士宝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进行补偿,对影响极坏、性质恶劣、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做违法勾当的陈立和在取保候审期间罪上加罪,(如果于士宝受贿罪名成立,陈立和夫妇就行贿罪名成立)的陈氏兄弟的判处更是让人无法接受——拘役15天并处2万元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且使得受伤警察入狱十年的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应该说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这种处罚于士宝及公安维权部门无法接受。有钱有亲属李伟做靠山就可以减轻罪行了吗?

五、检察院在处理于士宝受贿案件中具体实施的违法行为

1、检察院对重要事实证据的隐匿行为:在于士宝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走询问的同时,于士宝就将携带的住院结账的收据交给检察机关,可在扣押物品统计表中、返还家属物品中、案卷中、在法庭上从未出示并公开,致使于士

宝和家人无法再提供给法庭具体的住院费用原始收据。该份证据至今隐匿,家属只能到该所医院复印病志在本次申诉中提供给法院。

2、检察院做陈立和报案笔录中形成的逻辑错误:陈立和作为报案人其报案笔录形成时间在(2009年11月5日13时56分),晚于证人翟乃文笔录时间(2009年11月5日12时08分)——分别查阅陈立和首次笔录、庭上翟乃文唯一笔录第一页;先有报案人,还是先有证人,这是检察院卷宗中所犯逻辑错误!

2、检察院对唯一合法证人翟乃文笔录中出现的明显违法造假之处:

一、案卷注明“首次询问”笔录严重与事实不符。在于士宝当庭对证人翟乃文证词内容提出强烈异议和抗议后,检方公诉人当庭极其嚣张的承认:在对翟乃文进行首份笔录时,是由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分子陈立和陪同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后查明是宏伟检察院公职人员洪鸿)一起完成的询问笔录,其中翟乃文证词证明于士宝收受的是赔偿金。检方因“首次笔录因检方程序违法,已经将该份笔录作废”,当庭笔录为第二份!——本段文字可查看开庭全程录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内容(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该项检察院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属违法行为,而非程序违法!

试问如果没有特殊的背景,检察院公职人员为何与正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分子陈立和并肩对证人询问案情,制作笔录?如果真正的首份笔录翟乃文按照检察机关的思路形成还会不会因违法而不能呈现在公堂!

第二、案卷注明“首次询问”笔录(实为第二次笔录)的形成具有多处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首先看笔录首页时间注明“2009年11月5日12时08分”到“2009年11月5日16时17分”,其中“16时”为涂改后重新捺下的手印,

对比该份笔录尾页全程录像的时间记载“18:51换盘,18:54换完”,这种更改是明显的造假行为,更改的目的是什么?翟乃文作为唯一证人,在被切断一切通讯设施情况下,被检察院关押七个多小时之久,形成了这份被翟乃文在最后笔录中无奈声称的“开始我只是想了解情况,最后是越陷越深。”的笔录,证人兼中间人的翟乃文何以会“越陷越深”?翟乃文究竟“陷”入什么中?恐怕了解了事实真相的人都会清楚;检察机关为形成李伟满意的笔录将证人关押七个多小时恐怕检察官也觉得“理亏”才会出如此下作的手段!至于重新捺下的手印是否出自翟乃文之手强烈要求科学来鉴定!

第三、翟乃文笔录中检察院人员多次引供诱供的语言,反复问翟乃文说“你认为是什么目的……”“你想陈立和想做什么?”翟乃文在多次称“记不清”之后,终于说出“我认为….”检察院就是将翟乃文的“认为”作为依据。根据我国《证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主观的推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十条

【证人意见陈述排除】证人作证,只能就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亲身感受,为事实上的陈述,不得陈述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推测或看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对唯一有可能还原事件本来面目的录音证据的造假之处

第一、录音顺序是颠倒的。稍有电子产品使用知识的人都知道,任何新建文件都会根据电子程序自动生成的序号编排顺序,比如第一份文档编号01,下一份文档编号为02,之后03„„依次顺序进行,而进行播放时,会从刚刚录制过的最后一个文档序号播放,文件号为自动生成号不变,顺序与录音顺序相反。为查找事实真相,我们对数款录音笔进行了验证。结果同上。然而检察院提供的鉴定完毕的录音材料、文字化处理文件编号却与正常事件发展的顺序相

反,显然是经过一支录音笔转录到另一支笔处理过的录音材料,非法庭公诉方所说的原版录音材料。既然非原版,就不难解释下一条理由。

第二、后两部分录音为一份连续的录音。陈立和在笔录中明确说明“把和于士宝接触的所有过程全部进行了录音”,由于公诉方拒绝在开庭前提供作为主要证据的录音材料,所以在庭上律师才得到被删减过的文字化内容,然而大家根本无从知道第

三、四份录音原本是一次会面的两次剪接,直到于士宝入狱方看到材料,才回想起时隔十个月的细枝末节。录音中间剪切掉内容究竟是什么?

第三、录音文字化处理进行有目的的删改,删掉内容正是表明检察院李伟与陈立和夫妇特殊的亲属关系、李伟在整起案件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该起案件早有预谋的利用录音陷害的性质。该段文字化内容的删减就是李伟隐藏在幕后操纵两起案件的有力证明,也正是宏伟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有利证据。

第四、体现赔偿性质的录音始终隐匿。庭上公诉方称录音笔中仍有2段录音尚未进行文字化处理,即于士宝接受10万元现金录音之前会面交谈录音,那里清晰记载了陈立和夫妇道歉赔款,给予赔偿金的录音,还有于士宝郑重声明该起案件不可能在公安机关撤案的语言,然而检方拒绝作为证据提供。于士宝强烈要求以此录音证明自己的清白,然遭检察院拒绝,称没有提供无罪证据的理由。根据我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刑事案件举证妨碍】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占有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存在的证据,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成立。前款规定的拒不提交的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拒不提交的情形,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六、检察院处理的一桩没有行贿罪的受贿罪案件

一审判决对于士宝认定的是“国家公务人员收受钱财,为请托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相关司法解释【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行贿罪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分三个量刑档次:1.对犯一般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行贿数额、采用的手段、行贿的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查阅陈立和报案及询问记录,他没有任何投案认罪从轻情节,只是要求检察机关“把钱追回来”,面对如此巨额行贿,检察机关理应按照相关诉讼程序一并起诉,法院对受贿案件审理完毕,立即对宏伟检察院发出了公函,要求追究陈立和夫妇行贿罪,然而距离于士宝入狱时隔一年之久,行贿罪还未追究,行贿人陈立和夫妇依旧逍遥法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法律的公正在他们身上究竟如何体现?

试想检察院批捕科科长李伟都无法撤销的案件,于士宝作为受伤者、最基层的警察如何能撤销?分局领导明确法办的案件,于士宝如何能摆布案件的发展?于士宝作为伤者,就因为于士宝是警察的身份,就可以被剥夺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和向有关部门表达本人不追究的权利吗?

七、两级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据实审理案件,偏信检察院造假的“证据”,迎合宏伟检察院作出错误判决:

宏伟区法院(一审)依据检察院提出的诉讼申请,在检察员提供的歪曲事实的证据的基础上,仅凭借对经过对语言文字删改后的录音材料断章取义的假设性推论,作出如下决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士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的财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三百八十八条是两条法律条款,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果触犯第三百八十五条,那么就绝对不存在三百八十八条;如果触犯三百八十八条,参照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犯罪行进行处罚,但前提是, “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审法庭经过庭上论证,已经证实取保候审的办理是合法行为,并且与于士宝没有任何关系,到底应该适用那一条法律定罪?

第二、于士宝在客观上虽然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在本起案件中,不可以、也绝不可以忽略其作为受伤害对象应该接受赔偿的受害人身份,也确实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有当时的住院病志证明、有对方给予赔偿的录音、有陈立和夫妇和中间人对于实施赔偿行为的录音及笔录证明、有妨害公务案件中证人对于士宝受伤事实提供的证明)

第三、于士宝究竟通过哪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判决始终没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受贿罪的司法解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构成犯罪,而属于不正当的“说情”之列。检察院提供的各种证据没有一份表明于士宝让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为他人实施任何行为。

第四、于士宝到底有何职务便利?采用了什么职务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是这样定义的:“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能够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或者施加影响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基于自己的职权形成的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谓“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的领导岗位、工作岗位能够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或者施加影响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自己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制约关系。于士宝是区派出所最基层的社区民警,且没有任何职务、职权,根本不具备任何影响力,没有所谓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第五、于士宝究竟谋取了什么利益?案件从始至终却没有指出于士宝究竟实施了“谋取了什么利益”的行为。对于受贿罪,该条是不可缺失的法律要件,而两级法院均未做出认定。更有甚者二审中级法院更改“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利益”这一重要法律要件,其直接影响是案件依据《刑法》385条还是388条款定性问题,却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综上所述,受贿案件疑点重重:

1、本案唯一一个现场见证人的笔录经过程序违法、引供诱供、笔录修改之后才姗姗出台,究竟幕后隐藏什么样的目的?

2、多份录音为什么只公布三份,体现十万元钱的数目是如何谈妥以及钱

的目的是什么的录音始终没有露面?

3、录音在于士宝毫无防备状态下多次进行的,对于录音中多次提到的重要人物、真正化事人李伟为什么检察院视而不见,而且对文字化材料中对其身份及作用的删减只是偶然的一个失误?

4、为什么对一个执行公务中受伤民警被打住院13天的事实及有关住院问题只字不提(住院费、医药费用收据发票已提交宏伟检察院,一直被隐匿)?

5、为什么录音中于士宝、陈立和、翟乃文多次提到的“赔偿”、“谅解、从轻情节”却没有人去认定?

6、在认定于士宝是一个无职的最底层的社区民警的前提下,时隔整整五个月,直至检察院查处所谓“赃款”,依旧保持原状态,他是依靠什么来办理自己职务根本无法做到的“谋取利益”情节的?

7、当庭证实的陈立国取保候审行为与于士宝没有关联,不是于士宝的行为,也不是于士宝的能力所能及的行为,为什么还要强加于士宝“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谋取利益”?

8、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界定的两条法律第三百八十五和三百八十八条款,于士宝到底触犯了哪一条款?在一审和二审判决对触犯法律的条款却是二者兼备?在否定不正当利益后改为谋取利益还叫维持原判?

陈立和和李伟的亲属关系在录音中得以印证,正是因为有检察院李伟,国家公务人员可以容许陈立和与他们并肩工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删改笔录,陷害执行公务受到身心伤害的警察;也正是因为有李伟在背后撑腰,陈立和可以在辽阳市宏伟区最繁华的市场上欺行霸市,为所欲为:2008年因为占道被城管所开罚单,发生口角后,案件送交检察院处理结果是城管败诉,向陈立和赔偿2000元;2009年妨害公务案件也是因为陈立和到远隔百米的水果超市去

强行接电,寻衅滋事,遭到拒绝而引起的殴斗,每年没有被立案的打架斗殴事件无法计数,就是这样的人,在检察院的庇护下,横行市场。也正是因为有李伟的撑腰,使本起案件成为只有受贿人,没有行贿人的受贿案!

一个简单的赔偿经过这么多人为操作:从陈立和与检察机关人员一同对翟乃文做的首份笔录开始,到后续的翟乃文第二份造假笔录、经过对唯一证人长达七个多小时的引供诱供把个人的想象变为于士宝的行为、以及录音文字化处理的有关“检察院李伟出头办事”的内容删减、两份有关赔偿内容录音资料的隐匿、演变成无职的执行公务受伤警察带着病体、自己承担着住院治疗费用,去接受受贿罪名和十年冤狱的结局?而且“行贿人”逍遥法外,对于这起只有受贿没有行贿的巨额受贿案件,从一开始法律的天平就已经倾斜,诸多人为的因素,不得不让我们怀疑该起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和法院面对诸多造假和人为操作视而不见,作为执法部门,如何谈及公正?我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占有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存在的证据,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成立。前款规定的拒不提交的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拒不提交的情形,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才能做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有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形不能排除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判被告人有罪。

强烈要求法院将检察机关自己进行的对录音材料文字化处理与原版录音进行核对,将删减的语言填充并对删减原因进行调查!

强烈要求法院将检察机关隐匿在录音笔中有关赔偿的录音内容公布于众,进行文字化处理,还原事实本来面貌,还于士宝清白!

强烈要求执法部门追究陈立和夫妇诬陷罪,还于士宝及家人一个公道!

推荐第5篇:揭发犯罪书

揭发犯罪书

当事人系《XXXXXXXXXXXXXX案》犯罪嫌疑人,现将揭发犯罪的事实供述如下:在20XX年XX月XX日至同年XX月XX日在被刑拘XXX看守所期间曾向管教揭发当事人被同仓人犯打伤嘴唇流血,该人犯被管教处以铐起来半天处理的事实。此致

XX区检察院公诉科

揭发人:XXX

代理人:XXX

日期:XXXX-XX-XX

推荐第6篇:员工检举制度

员工举报制度

为了让公司各部门及门店有效的推行各项工作,也让员工之间形成良性及正向的竞争,从而使公司及员工利益最大化,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检举供应商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0元;

2.检举员工接受供应商礼品、礼金或宴请等,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3.检举采购商收受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4.被举报之相关供应商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5.被举报之相关收货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6.被举报之相关验收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7.检举窃取公司或他人财务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200元; 8.检举擅自更改公司相关数据或报表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100元; 9.检举恶意浪费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0.检举恶意损坏公司财物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1.凡举报者统一向总经理检举投诉,无论情况是否属实,皆不追究举报人责任;12.凡举报者,公司将绝对保密;

13.凡被举报者不得对举报者采取任何方式的报复,否则将严惩;14.凡本公司员工皆有举报检举之权利及义务。

以上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本制度将从2013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全体同仁遵照执行!

制度委员会

2017年1月1日

推荐第7篇:抗诉检举状

抗诉检举状

1、双方律师同系,仲裁失职,严重影响了申诉人案件的正确审理。(不按事实证据、策划算计)

2、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及事故发生地点都属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却违法审判该案,程序违法。(本案在2012年之前审理,宪法修改可以异地受理案件在后)

3、**法院把申诉人的证据,骨外科多人护理,法官说是一人护理,六级鉴定结论,本是申诉人不服,法官说是公司不服;法院把申诉人出具的工资证明、护理证明、省结论说有职业病。这些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都不写在判决书上,欺下瞒上,庭上问话蹊跷,法院在判决书上用客观的事实和做作言语、极力的帮助公司,此举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精神背道而行。

4、**法院不应该接公司没有经过仲裁的案子,公司诉讼请求的是,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判令原告不应当与被告建立(或维持)劳动关系。公司告的是行政复议的案子,被告应该是劳动行政部门,法院最大的犯法错误就是不应该将公司行政复议的案子和申诉人的工伤案子合并审理,让受害人充当他们的被告。**法院是非不分、违法违纪、欺下瞒上、职务犯罪、对申诉人案件法律适用错误,使用地方预测规定,藐视法律的成在,枉判工伤,导致申诉人的案件一直判决错误和申诉人经受了不必要经受的一切损失。

5、原审对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认定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申诉人受伤前工作足不足月,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不应该有节假日,申诉人天天都在医院,原工资不是已查明了吗?按月支付,只是一个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6、原审对申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和伤残津贴计算标准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申诉人是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是,国家所有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有哪条法律明文规定了,申诉人有约定工资而不考虑约定工资做标准,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就按社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法律条文呢?断乎没有,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然后,法院按劳动部门规定,每周有双休日确定了申诉人的月工资,为什么又不按确定的工资来计算呢?(申诉人是基层工人、建筑工地上是没有休息日的、只有加班赶活这一说)申诉人有约定工资,应享受的是工伤待遇,为什么不按约定工资计算呢?除非法院和公司能证明我的证据‘约定130元一天’是假的,(现今生活水平提高,行业工资上涨到

2、300元一天,法院为什么不量事实而行)如果不能证明是假的,那么申诉人的约定工资就具备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按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已查明,又怎能无效)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支付差额。公司就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把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推到受害人身上,应该按已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来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利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7、法院对申诉人的后期手术判决不明,伤残津贴应该按国家新规定的法律调整。此案属欺压老百姓没有公义的冤案。恳请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枉判的工伤待遇。

检举人:王**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控告及检举书

复查申请书

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本人是巷口镇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因涉及自己长期耕作的土地得不到征占补偿而进行了上访,后巷口镇人民政府就此进行了回复,但其在回复中所述说的内容与事实相去太远,特申请复查。(巷口镇人民政府所谓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原文件附后备查)

以下是本人耕作现已被征占地的耕作事实过程,以及本人的意见,供政府复查时参考:

(1)1980年土地下户,本人未婚只分得一份土地(原一大家共11人),我哥唐洪元一家6人分了6份土地;

(2)1986年唐洪元一家因农转非导致土地无人耕作,其年我已婚并有4个孩子(我一家6人)。村里一方面为确保土地不能荒芜,另一方面因我一家6人只1份地的确困难,为解决我一家之生计,将我哥一家退回村里的6份地全部承包给本人耕作,当时的承包合同书于1998年签署二轮土地续包合同时已由村里予以收回。(续包合同书附后备查)

(3)为证明水大田的2.85亩自1986年起确为本人耕作,特提供村民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附后。(实际含自留地共3.25亩,1986年前系原耕作人唐洪元承包地及自留地)

(4)另外,1986年之前系唐洪元承包地,1986年后同样由本人耕作的还有退耕还林的5.8亩土地,于2005年由本人与巷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书”之内容足可证明唐洪元原有的土地自1986年后是由本人承包。(退耕还林合同书附后备查)

综上所述,自1986年本人开始耕作的水大田3.25亩已达连续耕作时间25年,望政府以《土地法》为准绳予以复查并栽定土地权属。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1年06月17日 附件:

1、巷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上访一事调查处理情况回复

2、六井村二轮土地续包合同书

3、村民证明材料

4、遵义市政十万亩风景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合同书

5、唐洪国承包唐洪元退还村里的农转非土地,并上缴教育附加费及其他收据

推荐第9篇:大揭发,大声讨、大宣讲 教案

《“大揭批、大声讨、大宣讲”主题班会》教学设计

王彦红

教学目标:

1、通过“大揭批、大声讨、大宣讲”主题班会,达到让学生认识“三非”面目、自觉抵制“三非”的目的。

2、增强学生崇尚科学,抵制“三非”的意识,促进其健康成长。

教学方式:

通过教师讲课与学生答问、情景演示、签承诺书等方式相结合,鼓励学生积极发言,说出自己的看法,老师加以点评和引导,力求做到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寓教于乐,体现互动性和启发性。

教学重点、难点:

1、明确什么是“三非”。

2、认识抵制“三非”的危害性。

3、掌握防范和抵制“三非”的方法。对抵制“三非”做到“大揭批、大声讨、大宣讲”。

教学过程:

(一)导入部分

简单介绍“三非”的基本情况。

(二)讲授 第一个知识点:“三非”? 第二个知识点:“三非”的危害?

老师:现在我们知道什么是“三非”了吧?同学们知道“三非”在危害吗? 老师:下面老师从五个方面总结归纳一下“三非”的主要危害。

1、践踏人权,残害生命。

同学们,你们认为生命宝贵吗?大家都知道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宝贵的。但是,“三非”就是对对宝贵生命的摧残„„。它是“三股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是催生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的“温床”,其本质以非法宗教活动进行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我们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搞好民族团结,社会就会安定,经济就发展,只有坚定不移地加强民族团结,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才是推动新疆历史前进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说,“三非”的第一个危害首先就体现在它是践踏人权、残害生命的。

2、实施精神控制,剥夺人的发展权。

“三非”的第二方面危害是实施精神控制,剥夺人的发展权。同学们有没想过,如果自己被别人控制,不能自主会是怎样一种感觉?

3、泯灭亲情,破坏家庭。“三非”的第三方面危害是泯灭亲情,破坏家庭。同学们,你们说说在你们心目中“家”是怎样的一种感觉?

“家”是安全的,温馨的,我们在那里可以得到支持、鼓励和安慰。

4、扰乱治安,破坏稳定。

“三非”的第四方面危害是扰乱治安,破坏稳定。“三非”本质以非法宗教活动进行民

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

5、勾结外敌,反共反华。

“三非”的第五方面危害是勾结外敌,反共反华。

为此我们要做到,一是政治上要立场要坚定,不管何时何地都不得含糊,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坚决抵制三非,坚决反对“三股势力”,始终做到“三个离不开”,要坚持“两个不得”(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五个严禁”(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保持清醒政治头脑,不信谣、不传谣、不上当。

二是要珍惜学校时光,学会独立、学会担当,珍爱生命、健康成长,不能放任自己、迷失方向,切实明白学校的短暂经历足以改变自己一生的命运,学校养成的好习惯可以成就明日的辉煌,学会自我约束,拥有实现奋斗目标的信心与恒心,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更好、更快地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

三是要诚信做人、勤奋做事,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中学生,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树立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

无数历史和现实早已证明,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带不来和平、安宁与幸福,它只能带来*、灾难和痛苦。民族分裂带来动荡甚至战乱,必然损害每个民族、每个人的利益。只有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才能汇聚人民意志,照亮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面对新疆当前严峻反恐维稳形势和未来可期的光明前景,新疆各族人民别无选择,只有团结一致,凝心聚力,共谋发展,共同对敌,才能拥有现在,赢得未来。

推荐第10篇:大揭发,大声讨、大宣讲 教案 s

“大揭批、大声讨、大宣讲”主题班会教学设计

单艳婷

教学目标:

1、抵制“三非”、去宗教极端化,整治违反纪律行为,有效遏制“三非”和宗教极端化向校园渗透与蔓延。

2、对“三非”进行“大揭批、大声讨、大宣讲”

教学重点、难点:

对抵制“三非”做到“大揭批、大声讨、大宣讲”。承诺抵制一切“三非”活动。

教学过程:

(一) 了解“三非”及其危害 同学们,什么是“三非”呢?我相信同学们都一定记得很清楚了吧,今天让我们再来说一说,所谓三非是指“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制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它是“三股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是催生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的“温床”,其本质以非法宗教活动进行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我们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搞好民族团结,社会就会安定,经济就发展,只有坚定不移地加强民族团结,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才是推动新疆历史前进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时刻注意反分裂分子在意形态方面的渗透。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我们必须加强民族团结,坚持做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坚决维护社会安定,坚决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

(二)发出倡议:

1、承诺在生活和生活中严格遵守纪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承诺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反对民族分离,在有关维护祖国统

一、反对分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

3、承诺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和非法宗教网络宣传和宗教极端思想向学校的渗透和蔓延。

4、承诺作为一名学生,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做到抵御和防范宗教向学校渗透,绝不让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出现在本班之中。

5、承诺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恐怖活动,对一切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人性的暴恐活动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并主动认清、揭穿其丑恶、凶残本质。

6、承诺认真学习,不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参加宗教活动,不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7、承诺不信仰任何宗教,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教育家人和亲戚朋友不信仰人和宗教,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

8、保证不在电脑上、网络中、手机平台上浏览、传播、制作、保存任何不良信息;保证不阅读、书写、印发、销售、张贴、保管任何宗教书刊及宣传品,不收听任何宗教广播。

9、承诺在听到错误言论、看到校园里不正常情况和异常现象,看到穿戴宗教色彩服饰的师生或发现错误思想言论、有模糊认识的人员的时候,做到愿管、敢管、会管,同时还要向学校反映,遏止此类行为在校园扩散。

10、作为一名少先队员承诺充分发挥少先队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学习,团结各族同学,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抵制“三非”,绝不发表任何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做任何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以自己的言行维护民族团结。

11、作为班主任,我承诺抓好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道德思想方面的教育,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学生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关注时事,严禁学生信仰任何宗教、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学生传播、浏览、保存任何宗教宣传品及其它不良信息。

第11篇: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稽举奖„ ‟ 号

关于×××领取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知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举奖金(大写) (¥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若为单位检举,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领奖地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通知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时使用。 3.本通知书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制发。

4.本通知书标题中“×××”填写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5.“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秘密文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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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揭发美容整形广告十大谎言.docx

揭发美容整形广告十大谎言

现在我们让专家来为读者拆穿整形广告中的骗术。

一、皮膜种植

广告语:内外激活、无创塑型、定格青春。针对:面部皱纹、斑、暗疮印坑、毛孔粗大、面黄有特效。它能改善细胞再生功能,使皮肤弹性紧致饱满,全面提升、收紧面部松弛下垂皮肤。

专家:皮膜种植其实是传统的“磨削术方法”,一种是机械磨削,通过机械磨头,把面部粗大的毛孔、斑痕变小变细。另一种是用“微晶磨削”,把微小的石英用高速喷到面部,像水一样地冲击皮肤,让皮肤损伤后再恢复,达到面部细致。

二、蛋白埋线减肥、除皱

广告语:让您一次想减多少就瘦多少!省时、方便、轻松减肥、收尺寸!无需节食,不易反弹。

专家:埋线减肥和针灸同属中医理论。把手术用的缝合线埋在相应穴位,通过刺激穴位加配合饮食达到一定减肥效果。如果不控制饮食,不会有减肥效果。蛋白埋线只是一种可被身体吸收掉的线,没有其他特别作用。但蛋白埋线除皱在临床上没有实际的效果,中医只是应用在减肥方面。

三、聚能波吸脂

广告语:引用聚能波共振吸脂更新换代技术,定向准确减去腰、腹、臀、大腿等局部堆积脂肪,想瘦哪就瘦哪,睡眠式麻醉,让你一觉醒来就美梦成真,术后皮肤平整、光滑、效果长久保持。

专家:现在吸脂的方法有很多,如负压吸脂、电子吸脂、超声波吸脂、共振吸脂等,但它们的原理基本是一样的,通过仪器把体内的脂肪“打碎”,然后通过负压吸引器把脂肪吸出来,而且效果也相似。

四、纳米隆鼻

广告语:采用高科技纳米材料,结合不同顾客鼻部基础条件、气质,个性化设计,精心雕刻完美鼻形,术后形态更逼真、自然。

专家:到目前为止没听说纳米材料应用到美容整形项目中来,现在用的隆鼻材料一般是硅胶的。

五、粘合双眼皮

广告语:不手术,快速定型,一粘即成,即做即走,正在亚洲掀起流行风暴,被众多白领女性称为“快餐式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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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很多人认为不开刀是好事,但这种粘合双眼皮用的黏合剂对人体有异物刺激,可能出现斑痕、增生、红肿等,比传统的拆线方法恢复时间长,正规医院基本不采用这种方法。

关于双眼皮还出现过“高分子双眼皮专利”,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整形外科主任李健宁说:“高分子其实就是尼龙线,但叫尼龙不好听。打出某专利吸引人,但有关医疗技术方面是不容许有专利的。”

六、无痕手术

专家:目前任何手术都不可能无痕,没痕怎么愈合呢?只是有些痕迹被隐藏起来了。

七、120度去下颌角瘦脸

广告语:采用世界高新微型电动颌面塑形设备,内切口,磨削下颌角成120度,弧度自然流畅,呈现优美的面部轮廓。

专家:120度下颌角是一个正常的生理结构,把下颌角做成120度左右是一个大致角度,突出120度没什么实际意义,再说不可能人人都做成固定的120度,每个人情况会有不同。

八、“韩氏特效悬吊术”除皱

广告语:由著名医师亲自主持。针对:前额皱纹、眼角下垂、嘴角下垂等有特效。精湛的除皱技术名扬全国,还您青春容颜!

专家:大约两年前曾叫“筋膜悬吊”,简单说就是把脸皮拉紧后把多余的皮缝合于头皮内。缝合后头皮处有个包,如果包消失了,除皱的效果也就消失了,只是短期效果。因为是一种常见手术,如果总叫一种名称没有什么新意,一般隔几年会出现新的名称。

九、超强光量子

广告语:超强光量子对皮肤无伤害,针对:去斑、嫩肤、除皱、脱毛、去红血丝、美白有特效。1次超强光量子>3次光子嫩肤。

专家:在激光美容里,没有超强光量子、超柔光、彩光等名称,和一般意义上的光子嫩肤没什么本质区别。

十、点穴丰胸、减肥

广告语:全身按压循经通络,使经络传导送达下丘脑,脑垂体释放“促性腺激素”作用于靶细胞——卵巢,反馈性激活乳房细胞使乳房重新发育,不回缩。

专家:治疗前用尺子来测量胸部,但尺子的松紧由测量者掌握,很难客观判断是否有效果。在按摩胸部时会产生水肿现象,自然会有所增大,但是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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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揭发富士康违规用工的调研报告

揭发富士康违规用工的调研报告

距离上半年间发生的富士康连跳事件已近五月,在外界舆论的重压之下,富士康承诺连续上调工人工资,改善管理制度,加强人文关怀。

但2010年10月9日正式公布的一份报告揭露,富士康内部仍存大量滥用学生工、漠视职业安全隐患、“私了”工伤事故、强制加班并克扣加班费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这份报告名为《“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总报告》(下称《报告》),由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台湾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大学在内的、来自两岸三地20所高校的60多名师生参与完成。他们在今年6月至8月底间,分头对富士康的大陆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涉及富士康位于深圳、南京、昆山、杭州、天津、廊坊、太原、上海、武汉等华北、华中、华东、华南共9城市的12个厂区,还有14名调查团成员进入富士康生产线,亲身经历数十天的打工生活。《报告》通过大量实地调研抨击富士康专制的劳动管理体制。

香港理工大学副教授潘毅介绍,调研组之所以将富士康这一全国最大的代工企业作为研究样本,是希望通过对这一行业领头羊提出问题与批判,而促使其带动整个行业的改良发展。潘毅称,调研团队与富士康无任何利益纠葛,但报告中的一些措辞具有一定倾向性,希望借此向企业施压,呼吁其善待农民工。 5月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牵头对富士康进行调研,但最终结果秘而不宣。与此不同的是,这份《报告》希望再度引起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工人群体的关注,反思中国当前经济发展所付出的社会代价,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改善当下的工厂体制及社会环境。

工资明升暗降

连跳事件发生后,富士康自6月起即为一线工人加薪30%,以作为事件的首要应对措施。这一举措赢得了公众的普遍认同,亦引起加工行业的连锁反应。 然而,根据调研组对一线工人的访问以及对其实际收入情况的调查来看,以富士康加薪前1100元的基本月薪为基准,加薪后工人的基本工资仅为1200元,与前者相比仅增加了9.1%。

调研中,不少工人指出自己的实际月收入并没有增加。以生产线的普工为例,五月份的工资在1800左右,加薪后,七月份工资约2000元,但同时富士康取消了工人的年资津贴和季度奖等福利。工人们还反映,加薪之后,生产排配明显增加,工作压力加大。此外,富士康在违反加班时长规定的情况下,还克扣了工人的加班费,每月超过80小时加班时数的部分没有支付加班费。 许多工人批评这次涨薪“是假的”“涨工资是明升暗降”。

不少工人反应,由于富士康宣传上调工资,厂区附近出租屋的房租迅速上涨。“富士康涨的那点儿工资,已经完全被周边的房租、物价给抵消了,涨的钱都到了房租和日常的开支上了,实际上我们工人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一位工人在接受调研时如是表示。

关爱中心名不副实

连跳事件之后,富士康迅速反应,成立员工关爱中心,开通员工关爱热线,加大企业管理中的人文关怀,关注员工心理健康。

经过实地调研,调研团队发现这个关爱中心不但不能真正满足工人的需求,反而把工人的求助或投诉信息直接返回到基层管理部门,在实际上侵犯了工人的隐私并给工人带来巨大压力。

《报告》指出,关爱中心设置了“24小时通报”机制,针对员工心理异常状况,设立有奖通报热线,然而这一“关爱”举措事实上成为富士康排查“问题”工人的工具。一旦某个工人被“举报”,举报信息很快会到达基层管理部门,由基层管理人员层层评定,转交关爱中心跟进处理。该工人只要比平常略显沉默,或是情绪化一些,就可能被“心理咨询师”怀疑有心理问题,24小时之内就会被迫自动离职回家。

《报告》分析,所谓“关爱中心”并非真正着眼于工人的身心健康,而是富士康不顾工人权益的“杜绝一切自杀隐患”,从而逃避责任的“有效工具”。如此“关爱”之下,工人的一切尽在工厂的掌控之中。

滥用学生工

连跳事件后,工人们的待遇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报告》进一步指出了富士康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调研组发现,在富士康的深圳、昆山、太原、武汉厂区,均存在大量使用学生工的情况。所谓的学生工,就是以学生的身份进入用人单位打工的劳动者,在法律意义上可以称之为“实习生”。在某些车间,学生工占车间工人总数高达50%。大多数的暑期学生工是实习2个月,也有相当一部分是6-7个月,少数为1年,时间最长的学生工签订的合同时长为2年。

虽然这些学生是以实习的名义进入富士康工作,然而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都被电脑随机地分在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关的流水线上,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实习。他们在工作时长、工资和加班费、从事的工种、劳动环境等与正式普工完全一样,但在签订劳动合同与购买社会保险方面没有享有正式工人的待遇。

《报告》分析指出,企业在面临订单多而急的生产旺季(每年的五月到十一月)急需大量具备一定素质的、便于管理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法律并没有赋予实习生群体与劳动者同等意义的劳动保障,“学生工”便成为了最为灵活、廉价和驯服的劳动力。富士康可以在劳动力最缺乏的生产旺季,通过与职业学校、

中专、大专院校合作,获得来源稳定、大量的年轻高素质廉价劳动力,而到了生产淡季,富士康则可以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地让学校安排时间结束实习期,不费代价地把这批劳动力送回学校,无须为这批劳动力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跟不需要像解雇正式工人那样支付经济补偿。

《报告》还指出,通过学校安排到富士康实习的学生工们多由老师带队,而这些老师大多扮演着资方“监工”的角色。老师可以从实习中获得补助或者提成,而能否把学生管理好,让他们驯服于生产管理,驯服于日常管理则是老师们的首要任务。

瞒报工伤

调查发现,在职业安全方面,电镀、冲压、抛光等车间工作环境极其恶劣,职业安全隐患诸多,工伤频发、工伤瞒报谎报、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十分严重。

《报告》介绍,富士康为大多数员工(学生工除外)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倘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理应为受工伤者申报工伤,从而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工伤赔偿等。

然而,多名受访工人却反映,富士康从基层到中高层管理人员惯常以“瞒报”处理工伤。

《报告》分析指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工伤事故的背后牵扯到从基层管理人员到中层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包括奖金、分红、晋升等),因此管理层在可能掩盖工伤事实的情况下,常常选择私下解决。

如果一个部门发生的工伤较频繁,同部门的线长、组长、课长的奖金和晋升都会受影响。一些部门的管理人员为了自己的奖金和晋升,隐瞒工伤。遇到轻伤的工人,只当病假处理,将其送到门诊治疗。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申报工伤,“幸运的”工人,由管理人员私下为其解决医疗费;倒霉的工人则要自己垫付医疗费,甚至有一些工人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导致伤情恶化。正因为这种“利益”,才使管理人员纷纷瞒报谎报工伤。

《报告》指出,在号称管理体制健全、精密和科学的富士康里,其实存在着大量的黑洞。

第14篇:稽查局9月13日学习材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

局令

24 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七条

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九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同时废止。

第15篇:女儿揭发父亲应该吗?盗窃罪应怎么量刑?

4岁女儿童言“揭发”父亲盗窃法律分析

律法网[www.daodoc.com]今年2月,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黄冒胜趁邻居张某家中无人,使用信用卡打开张某家门,入室盗走戒指、项链、手表等贵重首饰多件。得手后,黄冒胜将赃物藏匿家中,没想到这些首饰被4岁的女儿发现并拿出玩戴。

次日,张某发现家中被盗,便在附近询问相关情况。恰巧黄冒胜的女儿在边上玩耍,听见后便对张某说道:“叔叔,昨天我爸爸到你们家去过,还带回了好多项链戒指。”就此,一句童言道出了黄冒胜的盗窃事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4岁女儿“揭发”盗窃案 父亲获刑1年8个月 作者:徐妙先 叶茂)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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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黄冒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冒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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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daodoc.com/?UserID=lihuayang&id=201412242317 李华阳律师专栏:http://www.daodoc.com/ 律法网官网:HTTP://WWW.88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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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县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检举动态趋势调研

近几年,税务稽查在执法力度、打击各类税收违法案件中确实起到了拔“钉子”、克“难关”、闯“禁区”、扫“盲区”的作用,震慑了税收违法犯罪分子,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这其中涉税违法案件检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就XX县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检举情况进行了调研,主要情况如下:

一、举报情况分析

2005年XX县地税局共办理涉税举报案件7件,查补税款3.11万元,滞纳金0.35万元,罚款0.80万元,查处案件数量比去年有所增加。受理的几起举报案件中,举报人有企业内部人员、税务基层分局、外地游客等,举报形式主要通过电话和信函对涉税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有举报到有关部门、县稽查局的,有举报到市稽查局的,还有举报到省局的,大部分举报人是为了维护税收的正常秩序,索要举报奖金的不多。从举报案件质量分析来看,85%以上的举报案件都是查证属实的,虚假举报和无价值举报案件所占比例不大,2005年该局处理的7件举报案件只有1件属举报失实。对于举报案件,我局主要由案件举报中心对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后,视情况处理,一般以自行检查为主,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如公安经侦大队)共同查处,并定期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公开曝光。

二、被举报案件特点分析

一是违法行为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各层次、各行业。2005年该局查处的7起涉税举报案件(除1起属举报不实外),有1起国有企业,1起私营企业、4起个体业主,涉及房地产、旅游开发、饮食、运输等行业。

二是个别行业涉税违法行为较为突出。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城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来的几家增加到如今的十几家,规模也是越来越大,不按时缴纳税收的情况屡有发生;大部分建筑企业在收取一定的工程预付款后就人去楼空,账也不结,税也不缴;个体运输户的涉税违法行为也很严重,查处的7个举报案件中就有3个是个体运输户。

三是涉税违法行为以偷逃税为主,暴力抗税鲜有发生。在税务、公安联合办案以后,暴力抗税的行为已较为少见,这些年来该局只查处了1起暴力抗税案件,今年查处的违法案件全都是偷逃税案件,这说明纳税人纳税意识有一定提高,但在个人利益驱动下,偷逃税的目的明确,只是在方式方法上有了很大改变。四是个体、私营企业涉税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市场经济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猛,国有、集体企业纷纷改制、重组、变卖,他们为追求高额收益,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工商、税务、财会等方面的漏洞,进行经济犯罪活动。2005年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中个体、私营企业占了70%,且呈现出上升趋势。五是偷逃税手段多样化、隐蔽复杂。近年各种偷逃税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手段呈现出高技术性、高智能化和反稽查化,有的企业利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条件,以外资或分公司的名义有意不缴或逃避应缴税收;有的企业则通过精通税收、熟悉法律的人,甚至税务人员,进行策划,在偷税上采取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方式,给税收查处造成极大的阻力;有的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大做文章,今年查处的1户企业,就采取虚列居民住房租金科目进行偷税,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匿名举报,不利于案件的查处。有的举报人出于各方考虑,往往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这可以理解,但却不利于案件的查处。举报人更熟悉企业的一些违法情况,更清楚违法事实,实名举报,税务部门可以向举报人了解更多的被举报人的违法情况,在查处中更具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快速、高效地查处违法案件。

二是稽查执法刚性不强。税务部门没有独立的税务司法或准司法体系,对偷、逃、骗、欠、抗税行为缺乏直接有效的强制手段,大部分涉税违法案件仍需在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才能完成,税务稽查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加上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权力、金钱、人际关系等因素也严重地干扰着稽查执法,直接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稽查人员数量和经费难以到位。目前我局稽查干部只有8人,稽查人员数量还不到全局税务人员的10%,经费也是入不敷出,导致稽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稽查人员疲于应付各类专项检查,忽视了举报案件的查处,或者顾此失彼,不能有效地对所有的偷、逃、抗税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四、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1、要高度重视举报案件工作。当前,单靠税务稽查很难实现整个税收工作的良性发展,在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前提下,领导首先必须要高度重视税收举报案件工作。其次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为查处案件提供有用线索,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疏通举报渠道,进一步扩宽举报渠道。要制定完善举报工作规程,建立起举报案件的批办制度、督办制度、反馈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完善举报受理工作手段,在人工受理来电、来函和来访举报的同时,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应设立举报电话语音信箱、互联网电子信箱等先进快捷的举报受理方式,提高举报受理的工作效率;对受理的每一起举报案件要做到件件有查处、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兑现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对涉税案件的举报热情,税务机关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3、保证稽查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稽查执法的物质保障。针对反偷逃骗税斗争的严峻形势,稽查部门必须具备快速作战反应的能力,技术装备和稽查手段必须实现现代化,在经费予以充足的保障。因此上级稽查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协调解决好这一问题,不能因经费问题影响稽查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4、注重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在涉税违法案件处理上要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刚性,提高办案效率。对那些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汇总移送、专案移送等形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加大稽查执行力度。在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的同时,要尽可能扩大涉税案件的曝光面。对一些重大涉税案件及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告栏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曝光,努力扩大对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社会影响,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第17篇:某地税落实《检举暂行办法》提升稽查办案质效

XX地税落实《检举暂行办法》提升稽查办案质效

近期,XX地税局认真落实省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采取“四个一”措施,着力加强检举案件管理,规范检举案件的查处和反馈,切实提升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铺开一张检举网络。以稽查局举报中心为依托,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设立检举点、检举信箱、检举电话,形成一张由点及面的检举网络。对外公示举报中心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向社会公开检举案件查处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奖励办法,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举报。

坚持一项保密原则。在检举案件查处中,坚持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明确专人受理检举案件,对检举原始资料进行专柜保管,不得将检举原件下转或公开。简化检举流转过程,通过内网直接将检举案件导入税务稽查实施环节,切实提高检举工作的效率。

规范一套检举规定。把检举受理工作作为“阳光工程”、“窗口形象”来抓,明确检举案件流转程序,落实专人负责受理涉税检举,做到有案必接、文明用语、记录准确。及时登记检举案件明细台账,按规定落实查处、移送等工作。制作《检举案件查处情况进度反馈进程单》,随时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时间和进度,适时召开检举案件案情分析会,加强举报案件的督办力度,不断规范稽查实施和检举管理。

建立一项反馈机制。对实名检举案件和核查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办结果第一时间告知;对匿名检举,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利用稽查信息栏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和结果,接受检举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对检查事项经查证属实,根据《检举纳税人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实名检举人相应的奖励。

第18篇: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txt丶︶ ̄喜欢的歌,静静的听,喜欢的人,远远的看我笑了当初你不挺傲的吗现在您这是又玩哪出呢?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 贾莉 发布时间: 2011-04-21 15:55:18

【案情】

李某某于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某县林业局局长。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460万元,现已全部归还。2009年4月底,李某某听说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调查林业局的财务问题,即主动找到联合办案组中纪委监察局、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交代其在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相关人员嘱其回家,随时听候传唤。之后,李某某又找到县长,交代其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同时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组织任何处分。2009年5月6日,李某某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随即被双规。期间,李某某如实交代其全部违法违纪挪用公款的行为。另据查明,李某某在从林业局调任审计局之后,有群众向其检举他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归案后,李某某将此事记起,并向办案单位进行检举。经县森林公安局查证,其检举内容属实,并已立案进行侦查。

【分歧】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李某获得该立功线索是基于他之前所担任的林业局局长之职,故其举报不能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因为李某在获得该立功线索时已经调任至审计局其职务职责发生变化,故其不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行为的职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立功,要从线索来源和是否查证属实二个方面来考虑。

1、李某某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是否能成立立功? 两高《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中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获得立功线索是在其从林业局局长调任至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后由群众向其提供举报的,此时其已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犯罪的法定职务,那么对于其先前的林业局局长身份是否影响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犯罪来说,此时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另一个普通公民口中得知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可以认为该线索来源符合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规定,不应因其获取前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故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正当途径、正当手段从非负查禁职务人员处获得该立功线索,不属于上述两个《意见》中的排除情况之列。

2、如何认定成立立功中的“查证属实”? 最高法《意见》中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

两高《意见》中亦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可见,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若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如果有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其属实,可成立立功中所要求的查证属实。而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应该包括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本案中,虽然李某某所提供的犯罪事实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已有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李某某提供的犯罪线索侦查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故可认定李某某所提供的立功线索已得到查证属实。

综上,李某某的立功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成立立功。

第19篇:检举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给奖办法

【法规名称】 检举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给奖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1-04-22 【正

文】

检举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给奖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三条之三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给奖对象,以因检举而破获违反本条例案件之人为限。

公务员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而告发者,不适用之。

第 3 条

给奖标准,依附表之规定。

第 4 条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检举时,应由破获单位协调其他受理检举单位,视检举次序、事实,填报检举奖金分配表,报请核发。

第 5 条

奖金由内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预算,其请领手续,依左列规定:

一各级警察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破获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循警察行政系统,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二警察机关以外之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各该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函请内政部核转该部警政署发给。

第 6 条

奖金之给与应从严审核,如发现有诈领情事,除依法追究外,并追缴其已领之奖金。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条例于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后,因检举而破获违反本条例之案件亦适用本办法给奖。

【法规名称】 各机关团体派员参加及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1-03-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各机关团体派员参加及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准则

第 1 条

参加国际会议之宗旨:

一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之关系,增进世界各国与我国之相互了解与友谊。

二维护并争取我国在各项国际组织与会议中之权益及地位。

第 2 条

派员参加国际会议之办理原则:

一凡有利于我国之国际会议,原则上宜积极参加。

二各机关、团体于收到国际会议邀请函后,认应派员参加者,应即填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申请表” (如附表一) ,检附主办单位邀请函及有关资料函送主管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审核并副知外交部及会议性质有关机关;外交部或有关机关对该项会议有关事宜,可与主管机关或申请单位联系,必要时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主管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核复时,应副知外交部及有关机关。

三各机关团体派员参加非政府间国际会议,以由其自筹经费参加为原则。其会议性质特别重要而经费筹措确有困难时,可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助,由主管机关依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 3 条

遴选参加国际会议人员之原则:

一对我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或可能影响我国权利、会籍地位及名称等有关问题之国际会议,应视实际需要指派外交人员参加或从旁协助我国代表团。

二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应具备左列条件:

(一) 具有国家观念,立场坚定。

(二) 熟悉会议有关业务并具备专业知识与国际礼仪素养。

(三) 熟悉会议所用之工作语文并具发言、辩论、交涉能力。

三参加国际会议代表团人数宜求精简,必要时得由主管机关会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视会议性质及实际需要决定参加之人数及人选。

第 4 条

会议前后参加人员应办事项:

一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应尽早向各会议主办单位洽索搜集有关资料并对议题及有关事项详加研拟应采立场,必要时可请外交部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研商或指导。对于可能影响我国权益、地位之拟定措施。政策声明及发言要点宜事先送请外交部及主管机关表示意见。在国外参加会议期间,除应遵守主管机关之指示外,对于有关重要问题应就近与驻外馆处洽商再做决定。

二参加国际会议人员行前除应详阅“参加国际会议及活动人员应注意事项”之规定外,并应事先了解有无中共人员参加同一会议;倘查悉中共人员亦将参加时,应向主管机关索阅“参加国际会议及活动人员遇有中共人员同时参加时应注意事项”,俾作参考因应。上述注意事项由外交部另订之。

三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应于返国后壹个月内编具参加情形报告书并填具“参加国际会议概况简表” (如附表二) 连同有关之重要会议文件及资料送外交部及主管机关。

第 5 条

各机关团体派员参加国际会议时,凡未依照本章之规定事先副知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者,主管机关不得迳行报院或决定。

第 6 条

各机关审核个人应邀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案件时,应比照本章有关各条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参加之国际会议倘系在大陆地区举行或系中共在第三地区主 (协) 办者,另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 8 条

为增进各国人民对我国之友谊与了解及提高我国国际地位起见,各机关应在可能范围内尽量争

取国际会议在我国举办。

第 9 条

各机关主动争取或应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要求,在我国举办国际会议,应就举办会议之条件及政治等问题会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决定,必要时并应报院核定,方得对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诺。

民间团体举办前项会议,应由主办团体提出详细计划送由主管机关会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就其举办会议之条件及有关政治事项共同审核决定并配合协助。

第 10 条

国际会议决定在我国举办后,应由主办机关或团体尽速成立筹备委员会并邀请主管机关、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派员参加指导与协助。

第 11 条

举办国际会议应切合国际礼仪,提升国家形象,并应特别注意左列事项:

一各国参加会议人员之交通及食宿问题。

二会议程序及节目之安排。

三会议主办及协助人员之遴派。

四安全问题。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 12 条

为便于举办国际会议,各机关之配合措施如左:

一外交部及内政部配合办理有关来华与会人员入境签证及入出境事宜。

二治安机关配合办理会议参加人员安全事项。

三地方警察机关配合办理有关维持会场秩序及交通安全事项。

四观光事业机关配合办理参加会议人员之观光活动事项。

五主管机关协助办理会议其他有关支援事项。

第 13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第20篇: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txt丶︶ ̄喜欢的歌,静静的听,喜欢的人,远远的看我笑了当初你不挺傲的吗现在您这是又玩哪出呢?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 贾莉 发布时间: 2011-04-21 15:55:18

【案情】

李某某于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某县林业局局长。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460万元,现已全部归还。2009年4月底,李某某听说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调查林业局的财务问题,即主动找到联合办案组中纪委监察局、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交代其在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相关人员嘱其回家,随时听候传唤。之后,李某某又找到县长,交代其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同时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组织任何处分。2009年5月6日,李某某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随即被双规。期间,李某某如实交代其全部违法违纪挪用公款的行为。另据查明,李某某在从林业局调任审计局之后,有群众向其检举他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归案后,李某某将此事记起,并向办案单位进行检举。经县森林公安局查证,其检举内容属实,并已立案进行侦查。

【分歧】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李某获得该立功线索是基于他之前所担任的林业局局长之职,故其举报不能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因为李某在获得该立功线索时已经调任至审计局其职务职责发生变化,故其不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行为的职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立功,要从线索来源和是否查证属实二个方面来考虑。

1、李某某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是否能成立立功? 两高《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中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获得立功线索是在其从林业局局长调任至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后由群众向其提供举报的,此时其已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犯罪的法定职务,那么对于其先前的林业局局长身份是否影响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犯罪来说,此时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另一个普通公民口中得知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可以认为该线索来源符合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规定,不应因其获取前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故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正当途径、正当手段从非负查禁职务人员处获得该立功线索,不属于上述两个《意见》中的排除情况之列。

2、如何认定成立立功中的“查证属实”? 最高法《意见》中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

两高《意见》中亦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可见,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若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如果有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其属实,可成立立功中所要求的查证属实。而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应该包括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本案中,虽然李某某所提供的犯罪事实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已有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李某某提供的犯罪线索侦查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故可认定李某某所提供的立功线索已得到查证属实。

综上,李某某的立功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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