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范文

2022-07-22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司法建议函

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管理创新共建和谐社会

司法建议是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倾力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方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和改进方式,供其采纳参考。它旨在希望通过司法建议,促进有关方面对存在的问题尽快研究解决,进一步改进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和矛盾的发生,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1年来,为了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定边县人民法院依据本县行政执法存在的实际情况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突出的焦点问题,分别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乡政府、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所等执法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并得到了行政执法部门的积极回应,切实改进了存在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了行政争议、行政纠纷的发生,解决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和难题,有效地纠正了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起到了防微杜渐的效果,使行政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促进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主动与行政相对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有效监督依法行政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双赢效果,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建议作为审判活动的延伸,是人民法院从单纯的审判走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能动司

法的桥梁。被建议单位通过司法建议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实践证明,司法建议是实现司法,执法双赢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司法服务手段。

供稿人定边县法院行政庭 崔馨月

推荐第2篇:移公安、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 ) ×× 执×字第×× 号

×××× (写明公安机关的名称):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因×××…… (写明具体事实)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依法处理。

附:案卷有关材料×份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针对妨害执行实施,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用。

31.司法建议书样式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年××月××日

(院印)

抄送:…… (写明抄送机关名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的书面建议时使用。

二、“存在的重要问题”要书写清楚,“提出建议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特别是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的有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分别引用上述法条作为依据。

推荐第3篇:司法建议正页

费县人民法院

关于民商事纠纷适用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的司法建议 各金融机构、公司:

在民商事诉讼中,因当事人送达地址不明确而导致送达难,为减少此类送达难题,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有关法院做法,制定了《诉讼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便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请予以执行。

费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月日

推荐第4篇:江苏法院“十大司法建议”

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来源:江苏法院网

【按】司法建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与提升。它产生于中国特有的法院文化也直接反映着中国的法院文化。2010年10月省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规范了司法建议工作的程序等。司法建议工作成为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和坚持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经过遴选,现公布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一、关于防范与控制中小企业创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建议(承办单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国家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防范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正成为中小企业发展日益突出的新课题。为切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给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冲击,有必要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产业升级。建议内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向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盐城市中小企业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了加强企业法务力量建设、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重点方向和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制定合法规范的公司章程和完善诉讼应对机制等五方面的对策建议。得到经信委的回函肯定,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并邀请盐城中院于2012年1月初共同举行全市服务中小企业“暖冬行动”,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

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承办单位:赣榆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建议缘由:近年来,各地高利贷市场的崩盘直接反映出民间借贷中存在严重问题,因之引发的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对于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金融安全、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建议内容:赣榆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量不断增多、情况日益复杂的审判情况,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细致地探究了问题的原因所在,就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受到了当地党政领导充分肯定,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承办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提高企业创新实力和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和审判发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许多企业不注重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尚有偏差,保护手段尚显欠缺,保护效果不甚理想等。

建议内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面向全市各种类型的企业开展了专门调研,在此基础上,就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规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为及方式,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发放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建议3000份。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江宁区智能电网发展迅速,但商业秘密保护滞后的问题,向区委和相关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了加强保护五大对策。两地法院的相关建议,受到了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为此下发了专门文件。

四、关于规范工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建议(承办单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缘由: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多起因股东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登记案件,工商行政机关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仅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而不审核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上述理解和实际操作极易导致部分公司股东故意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严重损害了公司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建议内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建议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化包括公司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力度,细化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要求和审核程序。该建议得到了被建议单位的切实回应,对进一步规范工商登记案件处理,统一执法及司法尺度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

五、关于预防外国籍人员醉驾的建议(承办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建议缘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在指导全省涉外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各地法院受理的外籍人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主要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欠缺,一些外国人对醉驾行为在中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了解。建议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向江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外国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强与相关国家使领馆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涉外人员危险驾驶犯罪情况,督促其加强对其在华国民的教育和约束。省政府外事办公

室专门发出《关于在外籍人员中深入开展预防酒后驾车宣传教育的通知》,并向有关国家使领馆通报了相关案件情况。

六、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为的建议(承办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发现,辖区内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频发,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为主要案发地区域,受害者年龄小,自我防范能力差,受到性侵害后,因害怕、羞愧,不能及时告诉父母或学校,对未成年人少女、女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建议内容: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全面研判近两年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的情况下,向清浦区委政法委报送《关于请求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为的报告》,清浦区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开展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在全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明显减少。

七、关于非法行医问题的建议(承办单位:泗洪县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泗洪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非法行医案件不断增多,2011年度受理该类案件9件,其中3件非法行医造成就诊者死亡,6件因多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被判刑。该类犯罪给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建议内容:泗洪县人民法院向县卫生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市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该司法建议引起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对该司法建议作出批示,泗洪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拿出可行方案并予以实施。

八、关于加强重型车辆交通安全整治的建议(承办单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建议缘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2011年南通市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其中由重型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更显突出,同时肇事重型车辆经检验也普遍存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现象。此类事故不仅给受害者、肇事者家庭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建议内容: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向相关重型车辆单位专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以及对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南通市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对此也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了全市重点运输单位的业主和驾驶员代表600余人旁听相关案件的庭审,并由此拉开了全市重型车辆交通安全整治的帷幕。

九、关于规范医疗证明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中发现,各医疗机构为受害人出具的病情证明书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能使当事人信服,亦为案件的调处留下了隐患。

建议内容: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向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局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贾汪区卫生局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会议并专门下发文件,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人民法院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十、关于严格POS机签约程序、规范信用卡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颜恺等10人利用POS机非法套现1.8亿元非法经营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商户利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取银行现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安全。

建议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发出司法建议,并邀请相关部门召开“司法建议促创新、金融审批促发展”专题研讨会,对POS机犯罪和信用卡犯罪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关措施,成效良好。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表示将出台相应金融规章制度,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推荐第5篇:让司法建议更有力量

让司法建议更有力量

周海浪

2012-04-12 14:22:23来源:2012-4-1人民法院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自觉性、提水平、助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旨在通过提高认知、创新举措、规范管理、加强领导等方法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新跨越。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为了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其提出的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填补漏洞等为内容的工作建议。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

要着力思想统

一、措施得当,确保司法建议不流于形式。笔者建议做好三方面的工作。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完全是因为相关单位和部门法律意识不强所埋下的隐患,从而造成了大量“没必要”的案件涌入法院,形成了所谓的“诉讼爆炸”,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法院领导应多与法官交流,从全院工作的大局出发,让法官们多发建议、发好的建议,将一部分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堵住案件激增的口子,从而提高法院整体的工作质效。要充分发挥书记员功能,为法官减负。还要充分利用自身理论功底强、年轻人擅长沟通的特点,多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提高矛盾化解的功效,提升审执工作的效率,从而让法官们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司法建议工作。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法官积极参与司法建议工作。对发出司法建议的法官,特别是那些反响强烈、成效显著的司法建议,法院对该作者更应在物质及晋升上优先考虑,让从事司法建议的法官们更加乐于发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

要着力开门纳谏、兼听则明,确保司法建议工作制度不滞后于实践。司法建议是服务与实践的,而实践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不能期望制定出了一项制度就一劳永逸,而应时刻关注实践动态,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开门纳谏、兼听则明,使司法建议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可建立专门的司法建议管理办公室,广泛收集各地反馈的在执行《意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司法建议工作制度;要注重司法建议发出后的信息反馈,定期走访相关单位和部门,了解其对司法建议的采纳和执行程度,积极听取他们对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形成互动机制,把问题发现在一线,解决在一线;要建立司法建议宣传阵地,广泛利用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平台,宣传司法建议的制度机能和工作成效,刊载一些优秀的司法建议供全国法院交流学习。

要着力总结成效、立足长远,助推司法建议工作法制化。我国没有专门的“司法建议法”,有关司法建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诉讼法等法律之中,这使得司法建议工作开展起来捉襟见肘。要以此次贯彻执行《意见》为契机,立足长远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先行”的功能,不断总结成效,推动司法建议的立法工作。要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司法建议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改良的建议,认真组织研讨,确保制度本身科学化、成熟化;要积极组织宣传,扩大司法建议的影响力,将那些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的“精品”建议予以刊发,让社会大众了解、认可、重视司法建议。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推动地方立法,确保司法建议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推荐第6篇:司法建议婚姻法解释三

镇平法院建议对婚姻法解释

(三)

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镇平法院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不太适应民事审判中离婚案件的实际需求。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离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提出变更监护关系,按照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那么法院如何受理?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防止变更监护关系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随即撤回起诉,导致以后配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不顾情况的出现,因而不变更监护关系,该离婚案如何处理?

基于此镇平法院建议: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可进行补充规定,即将离婚案件作为特例:“离婚诉讼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临时监护人为其父母、兄妹,直接作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不必经过特别程序先行变更

监护关系;在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法定监护人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临时监护人即可通过法定程序变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推荐第7篇:司法考试法本生复习建议

2012司法考试法本生复习建议

自从2009年开始,国家放宽了司考应试人员的限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三的在校学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了,于是广大法律本科生决定充分利用在校期间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充裕的时间来备战司法考试,作为以后的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下面我们就谈谈法律本科生,即法本生复习司考的优劣势。

首先,法本生备战司考的优势是:时间比较充裕,复习时间有保障;一直处于学习状态,对知识的掌握也在持续之中,对司考的学习是很有帮助的;已经接受两年的法律本科教育,法律理论功底比较扎实。但是缺点是容易掉以轻心,认为学习了几年法律,通过司考是不成问题的;另外还总喜欢质疑。这来源于法学本科教育。大学法律本科生的课程重点是讲解法律理论,倾向于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对比,对现有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培养法律本科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以及对日常法律现象的反思与质疑。而司法考试作为专门为法律职业者设置的一门考试,是非常注重法律实务的,一切都是以现有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这就产生了一种现象:大学法律本科生的课程设置和教育着重点和司法考试是截然相反的。于是乎,法本生做司考题时就会不自觉地把上课时候提倡的反思和质疑的思维习惯充分运用。

因此,法本生一定要对司法考试有了清楚的了解,明确司法考试和我们法律本科教育是完全不一样的。复习司考要切记忘掉“反思、质疑”的做法律学问的态度,就把司考当成一门考试,复习司考就是参加一门法律应试教育,了解目前法律实务是怎么操作的。不管你有多么不认可司考的正确答案,都要记住并且按照正确答案答题,这样才有可能通过司考。

说了这么多,那法本生到底应该怎么复习司考呢?接下来,我们会为大家提供一些复习建议,希望能帮助同学们有效的复习。

首先,要制订学习计划,基于大学生已对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基础,所以复习时间以3-5个月为宜。当然,如果时间充裕,可以大三时就有意识地翻翻《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汇编》,熟悉法律条文。

其次,要讲求方法。对于法本生,可以先做一下真题,通过题目对自己的知识水平进行一个基本的测试,这样一来,可以对自己的复习做到心中有数。另外,真题不但要做的,而且还要做好多遍,因为这样能更好的把握出题人的思维,而且有几个部门法考试的重复率是非常高的,比如国际法。在教材的选取上:看三大本比较细,重点不明确。因此,建议大家采取看讲义听录音的方式来复习,这样重点明确,先抓重点,有时间再看三大本。

再次,如果有条件,可以参加专注于司考辅导的学校——华夏考资网校的远程辅导班。一是,可以帮你梳理整个知识体系。二是,提高考生的应试能力,毕竟司法考试是应试考试,通过考试是短期内的唯一目的。三是,可以帮助考生调整知识上的不均衡。四是,可以让您的学习有“法”可循,加王老师Q号475127838咨询远程辅导班事宜。对于应届毕业生,就业也很重要,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远程培训或函授培训,这样可以有效的利用零散时间,在学习的同时不错失机会。当然,对于大三的考生,学习的压力会相对小些,但为了明天可以更轻松一些,今天的我们也同样要加倍的努力。

机会总是会挑选那些有准备的人,面对将要到来的社会就业压力和成长的烦恼,我们应该选择把握现在的时间,相对于社会在职的考生,你们拥有得天独厚的时间和学习环境上的优势,有什么理由我们不一次过关呢?!把握现在,赢取机会,挑战自我,微笑困难,让我们用青春的力量去开创美好的明天。希望参加2012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够顺利通过。 司法考试介绍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假如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过公职,也没有被吊销过律师执照,没有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注重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法律人才,凡是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合格证或者取得B类合格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都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分为A、B、C三类)应当注重:上面所指的“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得到相关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本科文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本科文凭、得到教育部认可的远程教育文凭。为慎重起见,鉴于党校和军校所颁发本科文凭的性质比较复杂,种类较多,持此种文凭是否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司法考试主管部门以确保无误。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自考生的单科成绩包括毕业论文答辩全部合格,但在报名时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下是否能报名的问题。司法部规定“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主管自考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自考办)开具的证实,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在考试通过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时候必须持有正式毕业证件。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对部分经济落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报名条件适当放宽,法律专科也能报名参加考试。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时间一般为六月中旬到下旬。具体可以到华夏考资网www.daodoc.com查看最新信息。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为七月初至中旬左右。

司法考试报名方式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司法部网站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电话咨询。

(2)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网上预报名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和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本或者户口名薄。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司法考试考试时间

一般为9月中旬,以2011年为例: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第四卷考试的时间虽然也是在下午进行,但是比其他三卷用时稍长,为时三个半小时。主要原因在于第四卷考试中的书写量很大,时间太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除了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外,还要通过有有针对性的锻炼提高书写速度和字迹的美观。具体的2011年的司考时间,请到华夏考资网首页查询最新的信息。

司法部也要对司法考试的时间发出明确公告,留意相关信息。 2012年司考会不会改革

从08年开始喊改革,一年两考或者增加面试。2011年是叫嚷改革最凶的一年,但最终还是没有改革。

那么2012年司考是否改革呢?我们认为大改的可能性不大,但有改革的可能性,主要是因为司法部管理司考的官员2012年要换届了,这将导致有新官上阵。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一年,就算改革,全国的考生都改革,对我们个人而言,还是一样的公平。

现在有司考两考一说,两考第一次考试大约是在一到三月份,司法部要提前半年左右出通知,现在没出通知,两考不成立。如果增加面试会在2012年6月份的报名时通知,现在有关部门应该征集意见,各大辅导机构会有风声流出,现在没听到风声,增加面试可能性不大。作为一个资格考试,增加面试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即使增加面试,由各地司法局主考,面试的通过率也不会很低,提前准备,专心备考就是。

如有更多提问,欢迎到华夏考资论坛:bbs.huaxia600.com

此外,还有说公务员考试和司考结合的说法,华夏考资网的老师认为这不可能,因为如果两个考试结合,试问之前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怎么办?难道都可以去当公务员了?还是只需参加面试即可呢?目前有那么多岗提供给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吗?

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司法考试所考察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

回顾过去8年,200

2、200

3、200

4、200

5、200

6、200

7、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是7.74%、10.18%、11.22%、14.39%、15.00%、22.39%,24.16%,25%,23%。

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地区的分数线略有变动。以2009年: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虑到西藏自治区自然环境的非凡性和法律人才短缺的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般于11月下旬公布。应试人员可在成绩公布之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华夏考资网也有司考成绩查询通道,2010年数万人通过华夏考资网查分通道第一时间查询到了司考成绩。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

一、

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已经核查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香港、澳门受委托的机构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

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自当年的12月份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的申请。一般在第二年的三月份领取。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的选择: 根据华夏考资网五年多的辅导经验来看,备战司考需要的资料按类别可以分为两部分:书和录音。书包括了真题,教材,法条,练习书,这个不必多讲,下面会细细地分别说。

录音的来历

司法考试是一个自学考试,司法部又没有指定专门的教材和辅导机构(虽然三大本其实就是指定教材,但2002年以后就取消了这个“说法”了),考生复习中常常摸不到门路,于是,各个地方的辅导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茁壮成长起来了,比较老牌的辅导学校比如万国三校海天律政,也有后起之秀众合,政法英杰,更有半路出家的新东方等等。华夏考资网的录音或者视频都是购买辅导班的网络课程,就是辅导班把面授的课堂内容录制下来,和面授一样,而且配套的讲义资料都齐全,全部下来才几百元,我们欢迎大家加入华夏考资vip,咨询电话13681287862。

录音的作用

这些学校的出现给一部分找不到复习方向的同学带来了一丝希望。而经过了几年的磨练,各辅导学校老师的授课方式、对重点难点的把握、对出题人出题方向的研究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你想啊,每个学校大约有二十多位签约授课的老师,每位老师只讲一门课程,每年就研究这一门如何出题如何背记如何拿高分如何把重点难点消化掉,他们的课堂能不出彩么?很多明星老师的粉丝众多,授课效果也非常地好。可以说,有了辅导班之后,司法考试的复习就不再是一条摸索之路,而是有章可循、有矩可蹈的了。像难记的商经,可能你一天也背不下几条来,但有了张海峡老师的商经口诀加上他课堂上的生动演讲,你的记忆就会很深刻,课下再复习的时候对照讲义口诀,很轻松地就能记下来。再如理论性超强的刑法,就算你法条倒背如流做题时仍旧对不上号,如果学习的时候配上韩友谊老师的讲解,就能让你轻轻松松地把易混易错的知识点牢牢记住,考试的时候不考则已,一旦考了,只要会心一笑就可以了~虽然辅导班的价格不菲,一个学校的全程班都要20000元以上,并且大多需要脱产上课,但华夏考资网建议有条件的同学去参加辅导班,效果是很明显的。

当然我不是在给辅导班做广告,重点在这里呢:辅导班确实很有效果,但动辄两三万的支出(再加上食宿,费用更为惊人),脱产上课,而且好老师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大城市,想听老师亲授就要搬去大城市上课,这不是每位同学都承受得起的。于是,华夏考资开始为考生提供辅导班的录音视频,满足无法上辅导班的朋友的需求,而且价格很低,全部的录音视频才几百。

考试的考生必备的辅导资料之一,很多朋友先报了辅导班,但很多知识没有听懂,然后再购买一份录音资料补课,而且还可以弥补当地学校师资的不足。因为我们提供市面上所有学校的全程授课录音下载,包括但不限于万国、三校、海天、律政、新东方、新起点、新九洲、政法英杰、众合、中法网、指南针等。

司法考试书籍:

每年四月都是大家选择司考书籍的时候,大家都在问华夏考资到底应该买哪些书,现在司考书籍市场比较杂,每年都有不少新出的书籍上市,而且一上来就是交由法律出版社或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但真正有用的书籍却为数不多。为了方便大家买书,我们把司考书籍分为五大类,一为教材,二为历年真题,三为练习题,四为法条,五为其他。

一、司考教材:

比较知名的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万国专题讲座系列丛书》(此书可能从2010年开始名称变为《众合专题讲座系列丛书》因为编写书的老师都到众合了)以及《中法网课堂笔记》,这几套书各有千秋,买其中一套即可。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 原价:260元 (华夏考资会员价为80元)

本书是以前的司法考试指定教材,权威性自不待言,如果你没有法律基础,本书一定要买(有法律基础的简单定义:你是法本、法硕研究生、参与过司考且分数在260以上)。

此书很厚,看起来比较费劲,因为全书都是知识点的描述,没有习题或者相关案例。我们没有必要从头到尾全部看。 本书值得看的部分是:

第一卷: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 第二卷:刑法的总则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第七章(刑事证明);

第三卷:民法的全部章节。

2:《众合专题讲座》,可以说此书是用得最为广泛的书籍,北京一般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几乎人手一册,其中编写的好的有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但可惜本书只能成套出售,定价346。建议有法律基础的朋友买此书。(华夏考资会员价105元)

3:《中法网课堂笔记》,司考教材类书籍里面的老牌子了,此书获得不少考生青睐,当然这也和中法网本身的口碑有关,这套书大家最喜欢的就是其中的刑法篇了,是司考大腕阮齐林老师编写。喜欢中法网的朋友可以买这套书。

二、真题:

1:《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8册》(2010年版),法律出版社,张能宝主编 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全8册,定价:128元,这套书是真题里卖的最好的。此书编写以各科法律为序,即把民法部份的全部真题放到一个单元讲解,而不是对每一年的真题一套一套的讲解。绝大部门考生都喜欢这种编写体例,因为可以方便我们一门法律的学习。真题就推荐张能宝的,绝对物有所值。华夏考资会员价为30元。

三、练习: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练习》,即“白皮书”,这套书可以说是练习里面最好的,当然网上也有人对此书发表自己的不满,但目前为此,应该难有其他的练习书能出其右者。全8册,也是按法律部门编写,建议大家在第一遍或者第二遍复习的时候,看完教材就做这套书,加强我们对新学法律知识的巩固。前期买这套练习书就可以了。此书华夏考资会员价为35元。 7月份以后需要做的联系书籍:

万国的练习“红腰带”7月左右,三校名师的ab卷,这些练习华夏考资会给自己的内部会员提供电子版的。大家也可以购买纸质的。也可能众合也要出一套练习,届时大家也可以参看。

四、法条:

司法考试法条不能少,而且我们认为法条要买两种以上,其他的书籍买一种即可,但法条要买一本全的,再买一本重点的。

全的法条比较不错的有《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注意该书是和三大本配套的,市面上有和此书同名的书籍,此书一般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该书华夏考资会员价35元。

还有指南针的法条,指南针的法条一共三本,定价247元,华夏考资会员价只需80元。

重点的法条,当然是李建伟编写的“重点法条”了,以前这本书是法条和配套练习分开的,09年开始是放到一起了分为上下册。此书定价106元,华夏考资会员价30元。

五、其他辅助书籍:

可以说,司法考试买上面的书就差不多够了,但还有几本书值得推荐; 一是《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大家都知道,三大诉讼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很容易混淆,本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把三大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整理好,方便我们学习。本书定价45元,华夏考资会员只需15元即可购买。

二是《相似易混考点对比辨析 》,书不厚,买回去可以当看完教材后的小说看,书籍都是对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的归纳。本书定价25元,华夏考资会员价为9元。

以上书籍都是主流司考书籍,其质量和效果是经历了广大考生体验的,以上书籍是华夏考资征求我站历年高分会员意见总结的,我们历年的会员能凭借这些书获取高分,那么大家也可以的。华夏考资推荐书籍只有一个原则“只选择对的,不选择贵的”书籍不在多,而在精。有以上的书籍,足够了,其他的书籍可买可不买。

华夏考资衷心的祝福2010年的考生一次性高分过司考。

以上书籍的定价,均是不含快递费的,书籍快递均按重量来,江,浙,沪等地区快递费第一公斤费用为15元,续重一公斤10,偏远地区请联系我们咨询。 非华夏考资会员购买以上书籍为原价的四折,如果一次购买的书籍多,也可以三折,但不能享受会员一些书籍低于三折的标价。

以上书籍保证质量,绝非一般的盗版图书,此书质量和全国各地书店销售的书籍质量相当。华夏考资以成本价为大家提供这些书籍,请不要把网上其他地方的劣质书籍的价格和我们对比。购买书籍的会员名额有限,华夏考资的书籍出售工作在5月30日之前完成,以后华夏考资可能书籍,毕竟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希望大家理解。

以下书籍现在出来不少,请大家现在联系购买事宜,同时建议大家选择在大纲出来后大量采购书籍,因为那时的书籍才是最新的,而上面推荐的书籍非常重要的几本到目前还没有出来,现在大家可以预订书籍,后期集中统一发货。预订只需交100元定金,同时把需要的书的书面通过qq发给我们的客服即可,书籍出来后,我们会主动联系大家。

华夏考资电话13681287862 qq475127838 qq972239904 有很多免费录音,为什么华夏考资网还要收费?

现在很多辅导班或者个人把自己买的资料上传到免费网盘下载,有免费的干啥还要花钱呢?

因为所有司考资料有30g左右,大家想想,这么大的资料,谁会全部上传呢?而且免费网盘下载速度不稳定,资料反复上传,我们还得花大量的时间去找,而且很多资料是打着2012年的名义,实际上可能是n年前的旧资料,匆忙下载听了,会耽误学习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朋友放着免费的资料不要,而要加入华夏考资网vip会员的原因所在。

花几百买个放心,比起上万元的辅导班,是不是比较值?

华夏考资网2008年之前的价格都是600,但是从2008年开始,大三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很多学生喜欢讲价,为此,华夏考资从2008年开始,价格直接从600降到400,省去讨价还价的时间,我们可以更好的去整理资料及为加入的会员服务。2012年,华夏考资提供部分名师的视频资料,价格有所上涨,这主要是成本提高了。

当然,做录音的不止华夏考资网一家,有很多,华夏考资网降价也得罪了很多同行,华夏考资也经常被一些同行攻击,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谩骂。但我们坚信,只要认真为会员服务,让会员取得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比任何事情都重要,没有老会员的推荐,像华夏考资这样的网站很难立足。2010年,华夏考资通过老会员介绍来的会员达400人,而2011年通过老会员介绍来的会员达到600人以上,华夏考资一直以来很感激那些老会员,没有老会员的好评,华夏考资做不到今天的规模。

罗嗦了这么多,最后还是归结到祝各位朋友顺利通过司法考试,2012年,属于你们。加油。

推荐第8篇: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

论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完善

在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有着严格的功能区分的,但是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亟待解决,而司法权却无法及时处理的一些行政权利活动, 这样司法建议便成了联系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纽带。规范的讲:司法建议是司法审判的延伸,是在司法审判之外,就审理中发现的行政问题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与意见,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根据诉讼类别的不同分为:民事诉讼司法建议、刑事诉讼司法建议、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下面我们主要讲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

一,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从上得知:在我国的程序法中已向“司法建议”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并且在多年的行政审判活动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建议的根本目的是被建议机关针对其被建议的行政行为做出改善,而司法建议有着很强的被动性,如果被建议机关没有作出及时的改善动作或者根本就不准备改善,这样司法建议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有资料显示:2006年北京的朝阳区法院、昌平区法院、第

一、第二中级法院共发出172份司法建议,收到回函50份,反馈率仅为29%,“七成石沉大海”。二,现阶段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现状

1.司法建议送达到被建议机关后,被建议机关并没有给与法院相应的书面回复函。司法建议是一封正式的公文,上面加盖着法院的公章,而被建议机关连回复函都吝啬与回复,对以后是否会改善动作就可想而知了。

2.少数被建议机关配合发出了回复函,但是回复函的内容,是以种种借口推托、辩解其不正当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这样司法建议也达不到其相应的目的。

3.有些被建议机关发出了回复函,并且也在内容中承诺会作出相应的改善动作,但是在其后碰到类似的案件、类似的情况时其改善动作并不明显,甚至是根本就没有作出改善。

4.最多数的情况是被建议机关对于司法建议不理不睬、置若罔闻,其根本原因就是其对司法建议的认识程度与重视程度不足。

三,司法建议制度之检讨

综上,对比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规定与现阶段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现状,不难看出,立法规定与实施现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想要改变这种脱节现象,真正发挥好司法建议的作用,就要加强他的主动性,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发出后的保障制度与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从立法规定、法院建议与行政机关三个角度提出提出以下建议:

1.立法为本

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司法建议的条文寥寥可数,即使有作出规定也是过于简单,规定的不明确性便导致了在现实操作中困难很大,并且行政诉讼法中还明确将司法建议限定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这样更制约了司法建议的范围,使得在行政机关愿意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即使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隐患或问题时也不能提司法建议了,“司法建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接受建议的机关若未按司法建议以人事监察手段要求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司法建议在置之不理,相应责任由谁承担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法院对司法建议的执行监督不力也使得这一方式难免流于形式。”[1]所以应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中详细规定司法建议的主体、内容、程序、适用范围以及时限和不作出司法建议或者不履行司法建议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

2.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司法建议的监督和回访制度。要注意监督、回访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运用情况和操作效果,不能作出后不闻不问,要适时深入被建议单位,了解司法建议是否可行,采用了多少、效果如何,以增强司法建议的社会效果,真正达到人民法院提司法建议的目的。

3.行政执行

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是建立司法建议监督制度的根本目的。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亚于各项法律条文。其次,在认识重要性的同时也要了解到到司法建议的目的是帮助被建议机关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减少行政争议,不要有敌对情绪。最后,被建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应该强化对下级机关对司法建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最好能将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体系。

四,结束语

由于立法规定上的不完善与行政机关在认识性上的缺乏,致使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现阶段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难免是步履蹒跚,并且这种法定强制力的缺乏与认识的提升短期是不可能解决的,只能伴随着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呈逐步完善,但是只要坚持这种不断探索的精神,我想司法建议一定会大放光彩的。

[1]参见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9页。

推荐第9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材料)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1、多听听基层的意见;

2、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3、司法体制改革吸收国外先进经验。

推荐第10篇:司法建议应和行政权力形成良性互动

司法建议应和行政权力形成良性互动

周东飞

2008年09月19日09:11来源:《法制日报》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这次质疑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来自法院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反馈给监管部门。然而,司法建议尽管来自司法机关,但仅仅是建议而已,它并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效力。交强险的瑕疵似乎已经不再让人意外,保监会将怎样面对来自法院的司法建议,倒是更加令人瞩目。

尽管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力作保证,但是行政机关积极回应司法建议的正面范例并不是没有先例。2006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全国牙防组”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获得了有力支持。此举被舆论普遍认为是行政机关积极回应司法建议的典范之作。

典范之作之所以弥足珍贵,是因为在现实中行政权力与司法机关在司法建议方面的良性互动不多。2005年,同样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向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改委以及首发公司发出三份司法建议函。三单位却未见回应,似乎证明了司法建议的无力。有媒体调查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4家法院2006年发送的172份司法建议,发现反馈率不足三成;而司法建议涉及问题最多的集中在行政机关,占三成左右。也可以这么说,不少行政机关对于司法建议拒不接受,这已成为司法建议所面临的窘迫常态。

在如此尴尬的背景之下,保监会到底会不会对事关交强险缺陷的司法建议做出反应,很多人都不敢奢望。尽管早有专家建言,要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对司法建议的回复制度,使司法建议具备一定的强制效力。不过,且不说这一建议尚在争论之中,即便达成了共识,也难免远水不解近渴。事实上,强制固然是一种可靠的力量,但强制也是一种最消极的力量。行政机关对于司法建议的态度,原本不必如此忸怩和抗拒。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是宪法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司法建议在这一层意义之外,还体现了司法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

交强险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探索,不可能一出世就完美无缺,关键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由于独特的中立裁判地位,比一般组织和个人甚至监管机关本身更能发现其中存在的瑕疵,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及时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不辱使命的体现,也是监管部门避免工作失误的良机。若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司法建议,则不必再去计较是否具备强制力。强制力可以作为一种震慑,却不能看成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对交强险而言,问题的真假与改进措施仍可探讨。在这之前,对于司法建议的积极回应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如此,则“全国牙防组”的案例有望不成为孤证,行政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必将再续佳话。

第11篇:天津百份司法建议把脉11类社会问题

延续审判职能 扩大审判效果

天津百份司法建议把脉11类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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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积极构建全方位、动态化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利用司法建议延续司法服务职能,不断扩大审判工作效果。去年7月至今,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向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及企事业单位发出了100份司法建议书,收到很多单位的回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百份司法建议涉及交通管理、食品安全、金融、合同、拆迁、教育、工商、卫生、保险、房地产监管、诉调联动机制等11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发展大局方面,各级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主动为经济发展提出方案、创造环境、提供保障,彰显了法院的司法能动理念。二是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各级法院积极寻求与各行政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通过司法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各级法院将司法建议当作司法工作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重要层面,不断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使司法建议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四是在构建沟通平台方面,各级法院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不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促进行政机关执法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就违章停车罚款等问题,各级法院先后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规范行政处罚权裁量尺度、统一处罚标准的司法建议,受到该局的高度重视,对部分措施进行调整后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安部,促进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第12篇: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一些建议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一些建议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是一个群体性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不是单靠某个人,更不是司法统计员个人的事,它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司法统计员,经过长期实践、调研发现,对搞好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提出一些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逐步改善司法统计工作相对滞后的问题,首先领导要重视,尤其一把手要重视。要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力度,院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业务部门的领导要对本部门司法统计工作质量负全责,并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司法统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工作,奖罚责任要落实。

二是提高司法统计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切实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地位,从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司法统计员,提供相关的工作补助,看到工作的美好前景,愿意从事这项工作,使司法统计员能更安心,更踏实地投入到司法统计工作中。三是更好的优化司法报表软件。司法统计系统本身设计存在缺陷,应加强对司法统计软件的升级研发工作。例如现在民事案件有新的案由,老的司法统计系统没有新案由的补丁,新报表系统又各种不完善,打印、填数、核对、汇总不

1方便,每个月一天的时间做2套报表导致工作量,精力均额外增加。

四是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选配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是“好人不愿意干,赖人干不了”,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人,要切实把那些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肯吃苦、善钻研的干警选配到司法统计岗位上来,要建立起稳定司法统计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体会到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有条件的话,最好能配备一名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如果条件不允许,也要少给司法统计员再安排其它工作,使其能少分心,多钻研司法统计业务知识。

五是加强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上级法院要适时组织基层法院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司法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琐碎”的工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这无疑会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司法统计报表工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司法统计人员因案件类型发生变化而对正确填报司法统计报表产生疑问或不适应也是正常的。因此,针对司法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沟通、培训会尤为必要。此外,司法统计人员的队伍不可能一成不变,司法统计报表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我们要

把对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长抓不懈,使司法统计报表工作越做越好。

第13篇:司法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思考建议

要准确把握好切入点 立足点 着重点的思考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与保障、改造矫正罪犯等诸多重要职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这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也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特别是全省实施“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提出,对于司法行政系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考验。为此,深入推进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为全省实施“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就事关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成败,更事关全省工作的大局,这也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人认为,要扎实推进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就要准确把握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切入点、着眼点、立足点。

一、要把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切入点,放在准确定位,增强大局意识上

首先,要统一思想,主动融入工作大局。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主动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把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到构建和谐江苏、法治江苏的大格局中去考虑,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来确立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定位和主要任务,这就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创新发展找到了方向。

目前,个别领导干部没有从全局的高度,没有站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的高度,来审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工作职能定位不准,缺乏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没有以积极进取的态度,以有为争有位,而是片面地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政法部门属于弱势部门,没有更多的行政执法权,畏难情绪严重,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存在被动应付的现象。为此,要在具体的司法行政工作中,要树立“三个观念”。一是发展观念。发展是第一要务,是破解一切难题的关键。司法行政工作只有紧紧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把工作重心放在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服务上,才能找准定位,明确方向,体现作为,尤其是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构想,就为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提供了生动的实践舞台;二是机遇观念。省司法厅提出“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既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建设发展的新起点,同时也给司法行政工作带来新机遇。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握这个机遇,顺势而上,积极进取,打造司法行政系统的良好形象;三是角色观念。司法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职能,都事关全省的工作大局,与构建和谐江苏息息相关,这就要求我们领导干部要在全省的工作大局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好司法行政系统的作用,当好“连心桥”、“助推器”和“减压阀”,不断提升司法行政系统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目标,思考谋划司法行政工作的长远规划。我省“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建设全面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司法行政工作就要把这个战略目标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落脚点,把健全完善与战略目标相配套的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譬如:要思考如何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构筑切实有效的预防体系,筑牢构建和谐社会“第一道防线”;要思考如何构筑普治并重、完备高效的法制宣传工作体系,为“两个率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思考如何构建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思考如何加强司法行政“三支队伍”建设,为“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等等。总之,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在头脑中要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发展思路,沿着这个规划逐年推进、稳步发展。这样,才能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才能实现工作的新跨越。

二、要把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立足点,放在履职尽责,增强责任意识上

当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的“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是立足“十一五”的新形势、新要求做出的科学部署,是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激发司法行政系统追赶斗志、凝聚干群人心的必要措施,也是未来几年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以“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为统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具体工作中:

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担负起领导的政治责任。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这是新的发展阶段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个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司法行政工作正处于不断改革与深化的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全省“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些都迫切需要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讲

政治,讲大局,增强政治敏锐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对省委的重大决策和确定的重点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和分管的工作领域,主动地承担起领导责任,不折不扣地坚决完成。并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迎难而上的责任感,把省委的部署和决策转化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具体措施。

要加强学风建设,担负起领导的工作责任

。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上下功夫,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当前,尤其是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提高破解难题的能力;要深入地调查研究,对本部门乃至本地区的司法行政工作做到胸中有数、掌握全局,为正确决策奠定基础;要树立为党的事业负责观念,积极作为,不断提高调研能力、决策能力,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足发展打下组织基础。

要加强自身建设,担负起领导的勤政廉政责任。“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是一项需要努力实践、不断探索的工程,这就要求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深入基层,多了解民生,听取民意,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和集体智慧,共同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工作合力。在生活上,要严格自律经受各种诱惑和考验。要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从小事、小节、小处做起,树立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三、要把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着重点,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创新意识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检验和提升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内容。在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要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建设“平安江苏”。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如何筑牢第一道防线,对维护全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一方面,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紧紧围绕全省的工作大局、中心工作,下力气解决本区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泰州市主城区近几年的社会矛盾纠纷所表现出的特点看主要表现:劳动争议纠纷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婚姻家庭纠纷经常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为农村多发性矛盾,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成为新型的矛盾纠纷。针对这些矛盾纠纷,我们**区司法局先后在全区探索建立了“民主恳谈会”制度、公安和司法联合调解室等新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平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正在进一步总结完善,推广应用。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应对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就要从工作职能出发,勇于探索,破解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工作等本系统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省司法厅提出要在“破解难题、提升水平、形成特色上下功夫”的要求,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素质、规范工作程序上,从以人为本的高度,思考创新工作方法、拓展矫正教育形式,在开展行为矫正、心理矫正、提升矫正质量上培育新亮点、创出新路子。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和组成部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救助的需要十分迫切,这就需要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改善法律援助工作环境,创新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和方法,尽最大可能让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法律帮助,实行应援尽援。

要增强谋划部署普法教育的能力,建设“法治江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由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服务的宗旨和使命所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普法教育的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谋划部署普法教育能力,直接关系到普法的实效与成果。为此,要提高创新能力,不断创新普法形式。要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特点和经济差异,采取不同的方式、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要创新普法制度,健全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要创新普法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作用,把基层各种资源,把基层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结合起来,搭建好平台,抓好载体,形成优势,构建强有力的法制宣传人才支撑体系。

要增强法律服务与保障的能力,建设“和谐江苏”。作为法律服务的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要自觉融入经济建设大局,重点在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上求突破。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引导全省法律服务业围绕全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需要,拓展服务领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推进法律服务改革。我局近三年来采取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签订目标责任书、百分考核、交纳诚信保证金等“三位一体”等监管措施,为强化监督运行机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体要求,要继续加强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总之,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只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才能准确把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切入点、立足点和着重点;只有深刻认识司法行政在服务大局的地位与作用,才能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只有树立“对标找差、全国争先”的宏大战略目标,才能谋划出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大事,才能使我省的司法行政再创新业绩。

第14篇: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司法建议落实的意见,要求全县各部门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在5日内回复法院。涉及个案、个事、个人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时,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确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在回复法院的同时,上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凡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回复的,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全县通报;如因司法建议未认真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综治委对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15篇: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

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

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1年到2003年,我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6份,分别为14份、18份、24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有关庭室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分析司法建议的开展情况,认为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的相当多的问题和不足,大致有4个方面比较突出:

一是数量少。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只注重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2003年全年我院仅发出司法建议9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2552件的0.35%,远远没有达到我院2003年双百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数量要求,没有一个庭室能够完成考核目标责任制中的司法建议任务,这种情况也与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不相称,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不适应。

二是质量差。司法建议在内容上,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所发出的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在2003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没有一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的,据侧面了解,只有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议撤销了一份土地证书,但也没有书面回复。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强。不管是法官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

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对整体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性。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司法建议落实的意见,要求全县各部门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在5日内回复法院。涉及个案、个事、个人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时,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确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在回复法院的同时,上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凡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回复的,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全县通报;如因司法建议未认真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综治委对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16篇: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

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

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1年到2003年,我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6份,分别为14份、18份、24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有关庭室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分析司法建议的开展情况,认为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的相当多的问题和不足,大致有4个方面比较突出:

一是数量少。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只注重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2003年全年我院仅发出司法建议9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2552件的0.35%,远远没有达到我院2003年双百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数量要求,没有一个庭室能够完成考核目标责任制中的司法建议任务,这种情况也与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不相称,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不适应。

二是质量差。司法建议在内容上,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所发出的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在2003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没有一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的,据侧面了解,只有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议撤销了一份土地证书,但也没有书面回复。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强。不管是法官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

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对整体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性。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

第17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李林

 2013-06-01 09:37:00

来源:中国司法》2013年第2期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法学界法律界为此展开了热烈讨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取得显著成绩。这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也是保持司法改革连续性的前提。

在充分肯定司法改革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制约和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些 \"新口号\"、\"新提法\"和 \"新做法\",例如 \"摆平就是水平\"、花钱维稳(不惜一切代价维稳)、实现零判决零申诉等等,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现行司法体制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和有效保障人权的新诉求,还没有全面建成公正独立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在新形势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重点研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首先,应当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好充分科学的理论准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而理论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亦然。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 1997 年以来的司法改革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客观分析,找出差距,调整思路,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历史经验和实践依据。同时要立足国情,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有益的司法经验,深入研究和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科学回答宪法和人民代表制度下的司法、司法体制、司法职能、司法关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等基本问题,例如,在我国宪法文本和宪政理论上,在我国 不 实 行\"三权分立\" 的政体下,什么是 \"司法\",什么是 \"司法体制\";深入研究新起点上司法体制改革的性质、动力、对象、目标、任务、方式、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例如司法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的改革与转变,是否就是司法体制改革?从 2009 年到 2012 年的 4 年时间各类案件由 700 多万件骤增到 1200 多万件,我国社会快速提前进入 \"诉讼社会\",这种变化与司法改革的政策和举措有无以及有何相关性?依宪治国和法治思维下制约或者阻碍我国司法独立公正权威的体制问题究竟是什么?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认识和回答这些重要理论问题,才能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行之有效的科学理论指导。

其次,应当根据宪法的政治架构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从体制、机制和法律上理顺并处理好一系列重要关系。主要包括:人大与司法、\"一府\"与 \"两院\"的宪法关系,政法委与司法的政治和法律关系,公众、媒体与司法的民主和法律关系,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保证各类主体回复其宪法和法律、政党政治和社会监督的角色,使它们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从政治上、体制上和机制上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责利相统一的体制机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独立行使、权责统

一、高效权威,从根本上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权威,培育司法公信力。

第三,应当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重建司法终结涉诉涉法矛盾纠纷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强化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当代任何社会要保持稳定和秩序,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都必须设置终结机制,而不可能任由当事人无休无止地 \"诉求\"或 \"纠缠\"下去。宪法和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明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好机制和方式。在宪法原理和法治思维下,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机制主要由纵横两方面构成。在横向结构上,通过宪法对国家权能作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等的分工,把终结矛盾纠纷的职能和权力赋予审判权(司法或者法院),使司法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工序;在纵向结构上,通过在审判权内部设置两审或者两审以上的审级制度,把终结矛盾纠纷的职能和权力赋予终审法院。如果国家没有一个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权力和终结机构,那么,这个国家必然不会有秩序、稳定与和谐,因为当事人可以无休无止地诉求下去,一代接一代地 \"讨要公道\";如果一个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权,既不在司法,也不在终审法院,而是由其他机构和人员代而为之,甚至由多种机构和人员行使之,那么,这个国家必然会出现国家权力职能分工紊乱、民众诉求紊乱和社会秩序紊乱的现象,其结果是欲求稳而不能稳、欲求治而不得治。应当承认,在法治思维下通过司法终结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意味着司法终审判决必然要使所有当事人都高兴和满意,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高兴和满意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道德性和不确定性,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无止境、无标准、无原则的,而司法判决是依据法律圭臬对矛盾纠纷作出的裁决判断,只要法院 (法官)依照法律做到使当事人胜败皆服、胜败皆认,就达到了司法判决的最高境界--司法公正,而不能苛求司法判决一定要让所有当事人都高兴和满意。例如,在死刑案件中,法院 (法官)纵有天大的才能和本事,也几乎不可能使被行刑者及其家属 \"高兴和满意\"。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回归宪法、法治和司法规律,坚持宪法原则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把涉诉涉法信访全盘纳入法治轨道,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和终结矛盾纠纷。

第四,应当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和专业化,祛除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色彩,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权利救济和定分止争作用。近期司法改革应当围绕 \"

一、

二、三\"展开,即一个中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两个目标--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三个重点--法官制度 (法官的选任制度、晋升制度、考评制度、薪酬制度)、法院制度 (重点是与行政区划关系的制度)和司法预算制度。

十八大以后,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既面临千载难逢的新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法学界、法律界应当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报告和 \"12·4\"讲话精神,以建设性的高度负责任的求真务实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理想结合现实,积极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讨论,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建好言、献良策。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组织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引导讨论方向,及时提出司改草案,最大限度地形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思想共识、理论共识和方案共识,以十八大倡导的新精神和新作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和参与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

第18篇:乡镇司法所为乡政府提供法律建议

法 律 建 议 和 意 见

一、依法行政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政权体系中的最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经常,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农业是否增产,农民是否增收,农村是否稳定,关键的体现在于是否有依法行政。而在当前,依法行政难已成为乡镇行政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人为方面的因素,我们应该努力寻找主观方面存在的不足。结合自己在基层的工作实践,本人认为目前依法行政存在主要问题有:

1、官僚本位主义观念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依法行政难的主观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高度官僚集权制度,使人们形成了牢固的权力本位观念,权力崇拜意识、权大于法的思想还在影响我们。一些地方少数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重人治轻法治,工作上,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而以“摘官帽”、“一票否决”等手段强制推行“长官”意志,下级为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忽视法律,采取一些非法的行政手段,进而造成工作失误。个别少数领导,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致使一些地区违法活动猖獗。如假冒伪劣产品成灾,安全事故不断等就是最好的证明。

2、法制不完备,体制缺陷是造成依法行政难的客观原因。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中,还没有能够建立一套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这点在基层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是乡镇长,但乡镇大的事情决策基本是党委拍板决定,而党委又往往不承担行政责任,出了问题要由乡镇政府承担责任。责权不一致,不能不给依法行政带来很多问题。此外,在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上,乡镇政府出现“空档”,目前,在乡镇一级政府中还没有设立行政执法机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乡镇政府就没有行政执法权,试想,作为一级基层政权,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权,那么要依法行政又谈何容易呢?

3、监督机制滞后是导致依法行政难的外部因素。

历史经验表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对于促进乡镇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督力度仍然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同时,总体监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例如,监督主体虽然众多,但因分工不明、权限不清,容易导致相互扯皮、推诿;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能力有限,往往流于形式;司法机关在经费、人事上受制于同级政府,监督缺乏独立性;新闻监督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易受外界的干扰等。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行政监督的乏力。

那么,我们将如何在乡镇基层中推进依法行政呢?

首先我们要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法治就是指法律至高无上,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一切管理都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中国经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人治思想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长官意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还很严重。所以人治思想在广大干部思想中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转变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树立法律观、法治观,坚持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管理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诸方面,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

其次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作到依法行政。我国“四五”普法已进入了最后一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仍有待提高。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通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知法、懂法、守法就更为重要和更为紧迫了。只有领导干部大大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方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为群众当好家,服好务,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

再次是要落实行政责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责任如果落实不到位,行政权的运行就得不到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要落实行政责任制,关键是要明确乡镇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落实行政责任制还必须与每个领导的个人责任挂起钩来,追究其个人的具体责任。

最后是要强化监督机制,推动乡镇依法行政。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一是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如建立行政责任制、违法追究制、依法行政考核制、投诉举报制等。这些制度向社会、向群众公开,让广大群众都能依法监督乡镇干部。二是要加大其他外部监督的力度。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都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的基础上形成监督合力。运用以上措施,启动内外监督机制,使之起到推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政的目的。

总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当前乡镇依法行政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困难、问题也不是朝夕之间的事。但是,依法治国既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主要我们能够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循序渐进逐一解决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逐步扎实、有效、全面地推进乡镇依法行政,把基层的事情办好。

二、依法管理

(一)加强普法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切实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1、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

2、重视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

3、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

(三)进行法治创建,扎实推进板块式大普法格局

(四)普治结合,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依法治理,建立工作保障

(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依法治国和市委依法治市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意见,积极参与依法治乡工作的组织领导。

2、按照领导小组的分工,认真履行成员单位职责。

3、在本系统、部门组织开展依法治理试点活动,培养、发现、推广先进典型,促进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积极参与领导小组的各项活动,按照统一安排,对依法治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依法治理工作。

第19篇:天津百份司法建议把脉11类社会问题文库

天津百份司法建议把脉11类社会问题文库.txt明骚易躲,暗贱难防。佛祖曰:你俩就是大傻B!当白天又一次把黑夜按翻在床上的时候,太阳就出生了延续审判职能 扩大审判效果天津百份司法建议把脉11类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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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积极构建全方位、动态化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利用司法建议延续司法服务职能,不断扩大审判工作效果。去年7月至今,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向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及企事业单位发出了100份司法建议书,收到很多单位的回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百份司法建议涉及交通管理、食品安全、金融、合同、拆迁、教育、工商、卫生、保险、房地产监管、诉调联动机制等11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发展大局方面,各级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主动为经济发展提出方案、创造环境、提供保障,彰显了法院的司法能动理念。二是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各级法院积极寻求与各行政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通过司法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各级法院将司法建议当作司法工作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重要层面,不断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使司法建议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四是在构建沟通平台方面,各级法院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不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促进行政机关执法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就违章停车罚款等问题,各级法院先后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规范行政处罚权裁量尺度、统一处罚标准的司法建议,受到该局的高度重视,对部分措施进行调整后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安部,促进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第20篇:关于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的几点建议

关于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的几点建议

婚姻案件中,诉讼中请求亲子鉴定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这种诉讼中一方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在什么情况下支持亦或不支持,如果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否能强制做亲子鉴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

婚姻诉讼中,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才能考虑是否做亲子鉴定。如没有提出这一申请,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如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由上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由原先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迈进一大步。审理案件中,法院原则上不应主动涉及当事人的举证。特殊情况下,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但在亲子鉴定问题上,涉及私权,不应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二、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必须坚定”,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不配合的一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证据如明显优于亲子关系不成立的证据,构成“必须”的情形。

但如何对证据审核认定,应依《证据规定》来进行。根据《证据规定》,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教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里涉及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也要求法官应公正、公平、无私地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对涉及亲子鉴定相关证据的认定,应更加严格。这涉及法律、家庭、亲情、子女及社会稳定。

三、不得强制做亲子鉴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如果允许强制鉴定,必须对人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这实质是对人身权的侵害。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应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

再者,也完全没有必要强制做亲子鉴定,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可以用证据规则的“不利推定”原则来进行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山东高院意见中规定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抚养和教育的,如果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这里涉及对“相当充分的证据”的认识。这种认识,应当从一般人的正常认识及证据的高度优势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同时,应遵循上述对“必须鉴定”情形下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则。再者,要注意,这种推定的前提是为了对未成年的子女进行抚养教育。

五、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

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 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本人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思表示。

六、应从严掌握

亲子鉴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机。夫妻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当进行鉴定时,它摧毁了夫妻最后的信任底线。亲子鉴定是一把利剑,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而对孩子的伤害和影响更大。

同时,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社会道德、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立和睦、团结 的家庭,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

综上,关于亲子鉴定,必须慎重,从严。在没有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应严格按上述最高院意见及相关高院意见精神办理。该问题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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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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