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范文

2022-07-24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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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相关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1.格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外观设计注册委托协议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注册外观设计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委托乙方为甲方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只要甲方提供资料真实齐全[外观设计名称、图形、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是个人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通信住址、联络电话]。乙方为甲方办理一切申请事宜。申请进度将按政府知识产权署的时间表进行。

二、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查册、分类、打印外观设计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2)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

3)确定外观设计广告不遭反对后,向政府知识产权署申请外观设计注册证书

三、对于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甲方同意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付给乙方外观设计注册费用:

a.注册________外观设计,名称为______________,图型请用jpg或gif提交;

b.注册费用为港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元)。

四、如果由于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是项申请的要求,由此所引起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五、本协议双方订立后,如乙方无法完成甲方委托之业务,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项乙方给予退还(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相关审批部门造成反对申办的除外)。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中途提出撤回或变更委托事项,否则,已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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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必要信息:

申请的外观设计名称,发明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

2、委托书:

一件申请提交一份委托书。必须是由申请人签字原件。申请时没有提交委托书的,申请后可以补交。

3、其他材料: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若有特殊要求需附简要说明。

4、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5、签署申请权属声明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意事项和相关说明

一)代理说明

1、申请专利前最好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了解是否有和自己发明技术相同的技术已经申请了专利。

2、代理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准备申请文件,在提交专利局前交申请人审阅并签字。

3、如果委托我所制作图片或拍照片,要加收制图费和拍照费。

4、我所代申请人办理向专利局缴纳各种费用的手续,将专利局将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和要求及时转交申请人,同时告知注意事项或提出相应建议。

5、申请人如果发生地址变动或联系人变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免无法收到有关的通知和材料。

二)程序性说明

1、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2、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年费,但要缴滞纳金。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3、申请人可以采用不缴纳费用或不答复专利局文件的方式放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批准后,随时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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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⑶│

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

⑷ │姓名├───────────

设├─────────────────────┤

│地址│⑵

人││

──┼─────────────────────┴───────────

⑸ │姓名或名称电 话

├─────────────────────────────────

│邮 政

申│地 址□□□□□□

请│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代理机构代码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登 记 号

──┴─────────────────────────────────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份 每份 页 │ □代理人委托书

│ □要求优先权声明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份 每份 页 │ □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签章

││

││年 月 日

────────────┴─────────────┴─────────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

推荐第4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1.格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

使用该外观设│⑴

⑶│

计的产品名称│

──┬─────────────────────┤(外观设计)

⑷ │姓名├───────────

设├─────────────────────┤

计│地址│⑵

人││

──┼─────────────────────┴───────────

⑸ │姓名或名称电 话

├─────────────────────────────────

│邮 政

申│地 址□□□□□□

请│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代理机构代码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登 记 号

──┴─────────────────────────────────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份 每份 页 │ □代理人委托书

│ □要求优先权声明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份 每份 页 │ □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签章

││

││年 月 日

────────────┴─────────────┴─────────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

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

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

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

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

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推荐第5篇:外观设计专利案

外观设计专利案

外观设计专利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等代理的专利权人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案中取得了重大胜利。

2008年1月23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宁波托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权人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案,王国华律师接受力富特机械公司委托后,就专利无效请求人宁波托欣国际贸易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了诉辩思路。2008年7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庭审中采用先前确定的方案,庭审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2008年7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我方的抗辩理由,维持了专利权人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7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轮胎架"的200530113134.4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7月14日,专利权人原为方福根,后变更为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宁波托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和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23条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声称为2002《大大集团产品样册》相关页及其中译文付印件(共6页):

证据2:声称为《大大机械厂(杭州)有限公司产品样册》相关页及其中译文付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中公开的外观设计均分与本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证据1证明了在先公开出版的事实,证据1和证据2证明了在先公开使用的事实,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3条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25日将无效宣告请求及相关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2008年2月25日,请求人补充提交意见陈述及如下证据:证据3:(2008)杭证民字第1744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4:大大机械厂(杭州)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复印件(共34页)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的认定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声称从某外商驻中国大陆的办事处获得证据1和证据2,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和证据2的来源存疑,此外证据1和证据2均未得到相关单位(即大大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大机械厂(杭州)有限公司)的确认,其真实性亦难以确定;证据1封底显示大大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台湾地区,公司网站为,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提供的关于大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厂的信息与证据2一致,可以确认证据1是真实有效的,无须公证认证,但是证据1和证据2相关信息的一致并不足以说明证据1在中国内地形成,请求人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证据1可以通过中国内地的公共渠道获得;证据2本身的真实性尚难以确定,更不足以佐证证据1的真实性,因此证据1未履行相应的公正认证手续,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上述证据均不能予以采信。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是(2008)杭证民字第1744号公证书复印件,口头审理中其提交了证据原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复印件上没有公证员的签名,而原件有,不能确认原件的签名是否是公证员的,对公证书证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合议组认为,证据3为公证机关与2008年2月21日对当时网络公开的相关事实所做的证据保全,尽管由于疏漏,复印件上缺少公证人的签名,但是当庭提交的公证书原件与其内容是一致的,形式上也是符合要求的,并不存在重大的瑕疵,因此对专利权人的异议不予支持,对该证据原件予以采信。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4是大大机械厂(杭州)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复印件,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因此合议组对在本案的审查中对其不予考虑。

3, 关于专利法第23条

请求人使用证据2证明在先公开使用的事实,但是证据2本身的真实性即已无法确定,请求人也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对其予以佐证以及证明发生了实际的销售,因此其关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公开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证据1和证据2均不被采信,因此请求人也无法使用证据1和证据2证明在先公开出版的事实。

百度快照抓取的商品资源网网页上公开了一款汽车轮胎架的图片,并载明发布时间为2004年8月27日,但是百度快照显示的其抓取该网页的时间为2006年7月1日,期间相差了近两年的时间,即百度快照实际上反映的是2006年7月1日该网页被抓取时的状态,由于网络信息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该汽车轮胎架的图片是否在2004年发布及其在发布后是否进行过修改都无法确定。请求人称中搜快照的抓取时间为2004年8月27日,可以进一步印证网络公开上述照片的时间,但是公证书中的中搜网页只是提供了一则信息的索引,没有提供中搜快照2004年8月27日抓取的网页具体内容和相应图片,并不能据此确认中搜快照当日抓取的网页内容和图片与百度快照2006年7月1日抓取的网页内容和图片是一致的,中搜快照的记录并不能印证上述图片被网站公开的时间。综合上述分析,合议组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证据3仅可证明2006年7月1日商品资源网网页被百度快照抓取时所公开的汽车轮胎架的外观状况,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不足以证明本专利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通过互联网被公开发表。 4,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30113184。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推荐第6篇:外观设计专利怎么申请?

1、准备相关材料。

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下载);

② 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要确保无误;

③ 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及说明。

2、将材料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距离近的可直接将材料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办理。

3、受到受理通知书后,缴纳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受理号即是专利号。

4、等待专利局审核。

等待审核时间会较长,大概要几个月的时间,产品在这期间尽量不要上市,产品会存在风险。

5、受到授权通知书后,缴纳授权费。

授权费一般是295元,如果没有办理减免还会更高,要800多。

6、等待发放专利证书。

受到专利证书后,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证书上的规定实施行为,切忌不可违反专利证书上的事项随意使用专利

推荐第7篇: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说明书

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说明书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具有主观性较强的特点,本文在研究大量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对权利人的维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

外观设计

专利

诉讼

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类别确定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第一、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第二、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参考因素综合确定:

1.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2.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3.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 4.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下面是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

1、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产品

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相同或相似设计相比,如果产品的用途不同,则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举个案例说明:弓箭国际与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深圳市鑫辉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涉案专利产品是“餐具用贴纸(柠檬)”,其用途是美化和装饰餐具,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玻璃杯,其用途是存放饮料或食物等。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的设计图案,但该图案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玻璃杯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产品形态,也不能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是重要参考因素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功能和实际使用情况往往更具有参考价值。

举个案例说明: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维多利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除供食用外,消费者购买后也可以将其作为贡品和摆设,达到装饰的效果,也就是说,尽管被诉侵权产品的果实中盛装了果冻,具有食用的功能,但由于其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装饰用途,因此应当认定为相近种类产品。

二、外观设计侵权的对比对象

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

1、专利产品不是侵权比对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即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表示在照片中的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而不是与涉案专利产品实物进行比对。 举个案例说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晨诺公司购买的产品实物无论其是否与涉案专利设计外观一致,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2、经过公正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可以作为比对对象

举个案例说明: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作为对比基础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依法经过了公证,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对该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行审查后认定了其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比对基础。

三、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判定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的重要一环。

1、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2、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

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4、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外观设计均已显示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权利保护范围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该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

成套产品设计,是指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5、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在保护范围基础上增加特征仍落入保护范围

举个案例说明:陈纯彬与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图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形状,没有图案。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有图案,涉案专利的罐体没有图案,但鉴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形状设计,且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形状设计与涉案专利形状设计相近似,因此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透明材料对外观设计的影响应区别对待

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不透明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产品内部结构,则内部结构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举个案例说明:韩璐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虽然涉案专利没有排除使用透明材料,但被诉侵权产品由于局部使用了透明材料,使得透明部分与其他非透明绿色部分形成视觉上的对比进而导致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因此基本生活公司关于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使用透明材料也落入到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8、设计要点不等同于保护范围 设计要点是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自行作出的关于申请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所在的声明。记载在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但设计要点不等同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举个案例说明:韩璐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虽然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但并不意味着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除了整体形状之外的其他外观设计要素均不予考虑。本案中,涉案专利图片中提手处的条文线与杯盖表面的十字交叉线均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基本生活公司关于图案和色彩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9、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仅具有技术功能,是指该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结构,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

四、侵权比对

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1、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侵权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根据该规定,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对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于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除微小变化之外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举个案例说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威科公司和张春江认为,涉案专利设计产品的使用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而是具有高压电器操作使用技能与资格的特殊群体,因而会对诸如极柱顶部、极柱中部的接线端子、极柱与箱体的连接形式、箱体表面的具体设计施以特别的注意。而作为本案所涉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不仅能够注意到该类产品接线端子的具体形状、极柱与箱体的连接方式、箱体表面具体设计上的变化,也能够注意到极柱与箱体的比例、极柱的具体形状、波纹的分布、具体形状、疏密、有无底盘等方面的变化,并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作出综合判断。威科公司、张春江的上述主张系仅从该类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使用的角度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作出判断,在判断主体上没有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判断方式上没有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故该判断结论不能成立。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2、侵权比对

(1)列出相同点和区别点

首先应当找出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作为后续比对的基础。

(2)找出更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因此,需要列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应的设计特征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3)列出不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因此,应当找出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和其他队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设计特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对,得出是否相同或相似,即是否侵权的结论。

来源:IPRdaily

作者:房德权 博士、律师、专利代理人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编辑:IPRdaily 彭莹

推荐第8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流程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必要信息:

申请的外观设计名称,发明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

2、其他材料: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若有特殊要求需附简要说明。

3、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意事项和相关说明 一)代理说明

1、申请专利前最好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了解是否有和自己发明技术相同的技术已经申请了专利。

2、代理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准备申请文件,在提交专利局前交申请人审阅。

3、如果委托我所制作图片或拍照片,要加收制图费和拍照费。

4、我所代申请人办理向专利局缴纳各种费用的手续,将专利局将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和要求及时转交申请人,同时告知注意事项或提出相应建议。

5、申请人如果发生地址变动或联系人变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免无法收到有关的通知和材料。二)程序性说明

1、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2、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年费,但要缴滞纳金。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3、申请人可以采用不缴纳费用或不答复专利局文件的方式放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批准后,随时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三、办理费用:

1500元(官费+代理费)。

推荐第9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材料清单

外观设计专利名称: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 邮编: 申请人地址: 发明人姓名:

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号码:

产品说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专利名称: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3、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

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产品图:

可提供产品的实物或产品设计的图片、照片。

图片或照片应包括:前、后、上、下、左、右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

推荐第10篇:申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须知

申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须知

来源:浙江博客网 作者:

所需文件及资料

指示函,在函中应指明发明名称,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发明人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优先权时尚需注明首次申请国家/地区的申请号及优先权日。

至少两套附图或相片(包括正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如需要时尚需加上立体图,图样尺寸不得大于

15×22cm,不得小于3×8cm。可以提交相片代替附图,如果不要求保护色彩,尚需另外提交四套黑白相片。如果要求保护色彩则需提交彩色及黑白相片各三套,相片尺寸为3R。请注意拍摄相片时物品必须置于单一颜色的背景上,除要求保护其外观设计的物品外,背景上不应出现其它物品。

一份合格的申请书,可延至中国申请日之后两个月内提交。如果要求优先权(外观设计的优先权仅有六个月),则需提供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先申请国、申请号及申请日。如果经过认证的优先权文件不能在申请时提交,则可在中国申请日之后三个月内提交。请注意在优先权文件中填具的申请人与在中国提交的申请人不同,则需提交转让证明。如果该转让证明是复印件,则需经过公证。

第11篇:申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须知

申请程序:

1、提出专利申请,签定委托书,提供详细的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姓名(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的应写出法人单位的全称)、邮编、地址、传真和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

2、检索所要申报的专利内容(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检索)。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应提供产品的六面视图(四寸彩照),工作状态图、主、后、左、右、俯、仰视图,每种视图提供四张相同的照片,比例一定要一致。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包装箱、包装袋、瓶子标贴。

二、授权及发专利证书所需时间:

1、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日起,约2~3个月收到专利局“授权通知书”。

2、按规定缴纳证书费后,约一个半月,发《专利证书》。

请点击此处与本公司专利部联系

第12篇:浅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课程论文

浅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苏良本

(大连理工大学,金融班,41217746)

摘要:新设计完成之时,要及时地申请专利保护,以防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自己投入的损失或设计方案由他人窃取从而损害了自身企业的利益。而且企业必须在投入技术研发费之前就先查新再立项。企业创立产品之初,就要前瞻性地考虑产品的技术参数,既要使自己产品具有技术上严谨性,不易被人抄袭,又要防止被他人抢注。原创表达是版权受到保护的基础,而“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

市场销售好的产品一旦在市场上露面,就容易被他人仿造。企业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创造的市场价值,可通过申请专利,但一定要确保产品的“新颖性”,即未被公开。

我们要学会正当防范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在当前不正当竞争中,最常见的是“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企业有效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措施和途径。

案例:

原告: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德”)

被告:温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温州某公司”,这里不方便透露公司名称)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权;

2、被告公司赔偿20万元;

3、被告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温州某公司使用万德设计产品方案并投入生产,在多地产商查到侵权产品。在外观、功能、布局等方面比较,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主要生产大型游乐设施、户外健身器材、室内淘气堡、安全地垫、EPDM橡胶地面和小区配套休闲设施,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实业公司,在深圳、上海、香港等地设有五家独资公司,总部于2008年7月迁至南京,南京万德公司厂房已建成面积达6.5万平方米。公司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产品质量认证和国际TUV(美国标准 ASTMF1487与欧洲标准EN1176)认证,并获得了《中国名优产品》、《优秀绿色环保产品》等系列证书。公司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产品已远销至美洲、欧洲、非洲和东南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将一如既往秉承“传播快乐,缔造未来,与世界同步,创万德品牌”的经营理念,保持“设计科学化,产品个性化,功能多样化”的竞争优势而不懈努力。

万德游乐常年聘请迪斯尼乐园技术顾问、剑桥大学心理学博士、资深幼教专家为公司常 1

驻顾问,聘请英国及西班牙设计师加入研发团队;与首都体育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推进产品设计创新,已取得200多项产品设计和技术成果并注册国家专利,研发设计已占领行业高地。

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万德游乐设备在保证质量和技术参数的同时,在外观设计上也再创新绩。在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受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含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

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外形、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以上条例万德游乐设备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符合专利法中的定义。

(二)合理解释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是由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表现的,这些

因素本身比较适合通过视觉直观感知,而很难用文字准确地予以描述,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出方案时候都会由专业的设计师建模、渲染制作出符合公司标准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片。这些在案例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是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能否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形下,“山寨”他人产品的外观设计便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商家首选的市场营销手段,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呈现急剧增加的趋势。在《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都不曾有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专利法》中提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参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种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则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判断标准中有两个要件:其一,产品类型相同或者相似;其二,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

参考文献:

[1] 易俊雄,王玮.浅议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

[2] 余敏.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由人体香水瓶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

[3] 董红海.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较——基于美国外观设计案例的分析[J].知识产权,2005,15(4).

[4] 杨拉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12.

[5] 冯晓青.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5,(5).

[6] 李正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J].商业研究,2004,(21).

[7] 黄陆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探讨[J].冶金经济与管理,2004,(2).

[8] 李铁宁,罗建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献综述[J].山西科技,2005,(6).

[9] 焦贺娟.浅议加强企业专利管理与保护[J].企业活力,2005,(10).

[10] 罗建华,翁建兴.我国专利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5,(9).

[11] 胡充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混淆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10,(6).

第13篇:外观设计专利的分案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的分案申请

更新时间:2012-6-28 11:56:55 点击率:765 来源:郑州统力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是指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人将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从原申请中分出,作为另一件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该被分出的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可享有原申请日。对于新分出的申请,应当核实其是否符合下述分案申请的条件:

(1)分案申请递交日应在原专利申请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原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或虽被驳回但尚未生效)、未主动撤回和未被视为撤回;

(2)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原申请人一致;不一致的,应当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设计人应当是原申请的设计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3)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4)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分出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不得保留在原申请中;

(5)申请人应当在原申请中至少保留一项外观设计,将其余的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6)原专利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第14篇:外观设计专利交底Microsoft Word 文档

外观设计专利技术交底模板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四、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具有透明材料或者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第15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的材料

名称

简短、准确的表述出外观设计所要保护的产品,1-7个字为宜,不超过15个字。

图片或照片

申请外观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要求图形的尺寸不小于3cm×8cm且不大于15cm×22cm,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辩。

通常可将外观设计产品分为平面外观设计产品和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两类,对这两类产品申请外观专利时提交的照片要求有所不同。

平面外观设计产品

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时可以是该面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是两个面的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和后视图)。

立体外观设计产品

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时应当是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两个面时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

另外,对于照片的拍摄和图片的绘制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照片的要求

照片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各正投影视图比例应一致,投影关系应对应。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

对于绘图的要求

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视图中不应出现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视图线条应均匀光滑,不能过细或成锯齿状。

简要说明

可以通过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但简要说明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实例: 《CC台灯》

简要说明:创意为英文字母C,一端为灯头,发光源为LED灯,一端为开关,开关是为条状纹理,旋转开关,省略右视图,色彩不限。

前视图

俯视图

效果图

后视图

仰视图

第16篇: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若干问题浅析

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

若干问题浅析

杨子江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3801)

【摘要】近年来,路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频繁发生,一些照明企业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应对不力,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本文对一起路灯灯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一番分析探讨。

【关键词】保护范围 侵权判定 设计要部 赔偿数额

案情摘要

广州市A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自行研制的蝴蝶形路灯灯头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6月6日获得授权。2005年4月12日,南京市B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按中标价与江苏省S市建设局签署XXX路路灯工程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生产88组10米双臂路灯,灯头为蝴蝶形,施工地点在S市的XXX路,合同价共86万元。2005年8月28日,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本公司专利许可情况下,生产使用其蝴蝶形路灯灯头,并在S市的XXX路安装88组共176个。后A公司与B公司就路灯灯头外观设计侵权一事进行协商未果,A公司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请求:

1、确认B 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专利;

2、判令B公司停止侵犯A公司的专利产品,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该专利灯头;3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遭受的54万元损失;

4、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B 公司答辩:

1、蝴蝶形灯头是本公司从其他厂家采购后提供给S市建设局的,而且本公司不知它是侵权产品;

2、S市的XXX路安装蝴蝶形灯头与A公司专利产品存在外观设计差异;

3、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侵权与本公司无关,不存在侵权问题,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B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据保全、侵权判定、诉讼中止、损失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笔者将结合上述案例逐一分析。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

1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路灯的外观设计主要有灯杆的造型,挑臂的弧型设计,灯具外壳整体的形状、各面弯曲的弧线形,灯罩的形状等,但在侵权纠纷中应以设计要部作为侵权判定的重点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灯具外壳整体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即蝴蝶形路灯灯头。

A公司的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经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并在其专利有效期限内交纳了专利年费,故该专利有效,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保护期或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取得法律的特别授权,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

1、实施的专利是有效的;

2、有特定的实施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5、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并在XXX路安装了侵犯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B公司称其没有生产和使用A公司产品,只是从其他厂家购买来安装,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侵权,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说明,故对B 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臵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权利保护范围过窄,对于权利人不利,权利保护范围过宽,可能造成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对公众不利,所以说,对其权利范围进行限定非常重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只有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也就是说,图片或照片可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对外观设

2 计的保护范围作了这样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本案中要保护的就是A公司设计的,外观形状为蝴蝶形的路灯灯头。

四、外观设计证据保全

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到S市建设局和招标采购中心进行证据保全,取得调查笔录、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灯具样品等证据。S市招标采购中心提供了一个B公司在XXX路上安装的路灯样品(此样品为B公司在装灯之初提供给S市招标采购中心的),人民法院对该样品拍下照片。同时对XXX路两侧的路灯进行拍照取证,发现在灯杆底部的手孔门上标有“B公司制造”、“合格证”字样,且留有地址和联系电话。

五、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判定外观设计侵权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

2、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判断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去衡量比对对象的异同。

3、对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应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对比的重点放在产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

由于路灯的特殊性,本案中,将涉案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蝴蝶形灯头进行要部特征对比和设计整体综合判断,应以过路行人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结果发现,涉案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蝴蝶形灯头整体近似。

B公司提出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处理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涉案产品的上盖表面有两条规则的线条,而A公司的专利产品没有。我们认为,最能引起过路行人注意的主要部位,不是上盖表有无两条规则的线条,而是灯头的整体外形。因此,B公司产品外观设计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两者的整体近似。

六、外观设计诉讼中止

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

3 情形。

本案中,虽然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但B公司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也未递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条件。B公司故意拖延案件审判时间,将给A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B公司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

七、外观设计赔偿额度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1、以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所得作为损失的赔偿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以专利权人因侵权遭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本案中,A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B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润。因此,对于A公司遭受的损失,将根据B公司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生产销售起始时间、销售数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第17篇:外观设计专利电子申请文件提交规范注意事项

外观设计专利电子申请文件提交规范注意事项

一、简要说明

为XML格式,且填写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如按规定填写了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等四项必填内容。

二、图片或者与照片

1.外观图片仅限JPG和TIFF两种格式;图形大小不大于150X 220mm;图片分辨率在72dpi-300dpi;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单幅视图为单位提交;

3.视图内容中不应包括视图名称,视图名称应该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填写,不应该显示在视图内容中;

4.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的视图将直接用于公告出版,出版社不会再对视图进行裁切加工。图形应当尽量充满图纸,不要留多余的空白,以保证公告视图大小清晰;

5.补正的视图与申请日提交的视图比例一致。

10-08-26

第18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意识显著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规定的很少,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专利维权法律工作多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对时的首要工作。关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有专门的规定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但这条规定过于原则,实际上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并不一定都受法律保护,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到底哪些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一)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是侵权判定比对时的依据,如果图片或照片中有公知在先设计内容,那么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就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的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已有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进的,虽然专利法条文中并未规定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必须排除专利图片或照片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但是,公知在先设计不是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其属于社会公众的共同财富,已经处于社会公众欲得知就能得知的公开状态,如果将这些公知在先设计也包括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内,对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所以,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首先区分出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将公知在先设计部分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公知在先设计进行抗辩,即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在先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与公知在先设计方案更为接近。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呢?笔者认为可这样具体操作:审理人员应询问权利人其专利中所包含的创新点,如被控侵权人能举证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就要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排除该部分,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的剩余部分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如被控侵权人没有举证或能举证但不能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则应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对权利人未主张为创新点的部分和被控侵权人所举证据足以证明不是创新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公知在先设计而予以排除。

(二)如何排除功能性的外观设计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有这么一个理念,即由内容所决定的形式或表达是惟一的,则这种形式或表达不受法律保护。这种理念反映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就是由技术功能本身所决定的形状、结构等外观必须如此、是惟一的,则该形状、结构等外观不受专利法保护。如汽车的轮胎是圆形的,但这种圆形是轮胎的功能所决定的,这种圆形任何时候都不受专利法保护。由于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具有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设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产品外观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因此,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区分哪些是因产品的功能而决定的外观特点,哪些是为产品的美观而设计的部分,从而排除由产品的技术功能特征所决定的而不是为产品外观产生美感而设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为了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惟一外观设计,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需注意的是,如果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具有装饰性和功能性的特征,则不应将其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具体实践中,被控侵权人如主张设计内容是技术功能所决定而必须采取的惟一设计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或提供专家证明,而权利人如反对则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提供专家证明或提供具体的反证,权利人提供反证即提供同类的产品还存在其他的外观,这时,审理人员须注意的是权利人提供反证的这个产品其功能、效果必须与专利产品相同,防止实践中有人为规避侵权而进行的变劣发明。

(三)排除非外观设计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而不是“内观”,外观是能够被观察者从外部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外表部分,对产品的内部形状、图案,消费者一般看不见也不会予以注意,其不具有产品外表上的美感,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外观设计。同样,其他非外观设计要素,如产品的尺寸大小、所用材料等,因不具有外表上的美感,也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笔者代理的也是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有二十三处不同,但被控侵权人提的绝大数是产品“内观”不同、大小不同等,最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被控侵权人侵权成立。另外产品外观上附有的商标、厂址等因素也不是侵权判定中考虑的因素

二、关于认定产品是否同类的标准问题

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其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应是相同或相似产品,只有属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才能进行侵权判定,否则不能认定侵权成立。因此,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值得商榷的观点:一是单纯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作为依据;二是不考虑《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有关产品分类的依据,而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原料、形状以及消费渠道等综合因素来判断。笔者认为,第一个观点的好处是专利侵权审判中的认定标准方便、简单、易行,同时也使侵权判定的标准与授权审查的标准保持了完全的一致;其坏处是不合理的改变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制止仿制和混淆等侵权行为,有时对公众造成不公平,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是有些产品可以同时归为不同的类别、有些实质上的同类产品而《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却归为不同的类别。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不应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二种观点是撇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来认定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在有些时候确能公平的维护各方利益,但其任意性和主观性也太强,割裂了专利授权审查标准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之间的联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专利的稳定性,容易不适当的扩大专利的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首先应当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尽可能保持专利侵权判断与专利授权标准的一致性。其次,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还应当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是否会引起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是否会形成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析,如果使普通消费者产生了混淆,生产者之间会形成竞争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同类产品。笔者2010年5月代理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户外配电箱侵犯自己的户外配电箱外观设计为由控告,但被告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通讯部门就有相同外观的产品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以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为由进行反驳,被告能否以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与本案产品不同类的产品进行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呢?根据以上分析并且根据通讯部门的该产品与户外配电箱性能、用途、产品混淆、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原告以移动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进行反驳是不能成立的。

三、关于相似设计的判定标准问题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构成相似?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一是根据整体来认定。只要被控侵权的设计在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就可认定为相似设计。二是根据设计要部来认定。由于只有设计要部才凝聚了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因此在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只需进行设计要部的比较。笔者认为,由于外观设计是依靠整体上的美感来吸引消费者注意的,这就要求在比较两件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时要从外观设计的整体上进行全面比较,而不能只进行局部比较;同时,绝大部分外观设计是在已公开的设计的基础上附加新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进行部分改动后完成的,而这部分改动体现了专利权人的独创性劳动,也是使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并区别于其他外观设计的关键点。如果只比较整体,或者只进行设计要部比较,要么忽视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部分,要么忽视了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应,都显得过于片面。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时,应当采用“整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 .

在采用“整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来认定是否相似

时,首先要从整体上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就可以认定为相似;当在整体比较上有差异时,才进行重点观察。但整体比较与重点观察的结论应当是一致而不是互相矛盾的。“重点”是指设计要部,设计要部就是产品中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笔者认为:(1)由于外观设计是依靠消费者的注意力来吸引消费者的,因此,设计要部必然是外观设计中最能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的部分,判断“最能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可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以及美感等加以确定。(2)对设计要部的确定还必须考虑其有独创性,这样才能将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已有设计。 (3)应当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时提交的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可以帮助确定设计要部,但其中的全部内容并不一定就是设计要部。(4)从设计要部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时,应当考虑要部在整个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及起的作用,如果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只要设计要部相似,就可以认为构成相似。但如果要部在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产品的整个外观时,虽然设计要部近似,但产品的整个外观并不足以引起混淆或误认,也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相近似。

四、关于自由公知设计抗辩问题

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指被控侵权人以其被控侵权产品是使用或更接近于自由公知设计而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一种抗辩。由于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能否运用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以及自由公知设计抗辩的掌握尺度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实践中适用自由公知设计抗辩对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诉争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很大的作用,但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的新颖性提出的抗辩。被控侵权人在案件中经常提出新颖性抗辩,认为权利人的专利权实际上是自由公知设计,缺乏新颖性,应属无效专利。其实,这种抗辩实际上并不是自由公知设计抗辩,因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认为其使用的系自由公知设计,而非针对专利效力本身提出质疑。笔者认为,审理人员应当在侵权判定中坚持专利权有效原则,不对专利性进行评价。对于被控侵权人提出新颖性抗辩的,审理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关于专利权无效的新颖性抗辩应当通过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来解决,并告知其如不通过无效程序解决的后果。被控侵权人坚持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其新颖性抗辩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有关证明,审理人员可决定案件中止审理。

(二)当被控侵权人以自由公知设计进行抗辩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处理:第一,应当将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进行比较,而不应对比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比较的结果是两者完全相同,则表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之前的自由公知设计,即使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也应当认定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成立,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第二,当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明显不相同或相似时,人民法院应就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当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自由公知设计的相似性较难判断时,可以将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和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以确定被控侵权设计是更靠近自由公知设计,还是更靠近外观设计专利,并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更靠近,则可以认定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成立;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更靠近,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不成立,构成侵权。

(三)、关于在先专利抗辩问题。在实践中,对于自由公知设计是否包括第三人的在先专利一直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的在先专利可以作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的依据。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为了谋求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而允许采用的一种抗辩手段,如果同意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主张,就等于认可其未经许可而实施第三人的在先专利,不符合公正的要求,因此,可作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依据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众可自由使用的公知设计,应当排除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同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其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抗辩手段,在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这种在先专利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1)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外观设计虽是他人的在先专利,但如果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的抗辩成立,不构成专利侵权;(2)权利人拥有的专利属重复授权的情形。如果在先专利权人与重复授权专利权人发生纠纷时,则重复授权的专利权人虽拥有专利权,但其仍构成对在先专利权人的侵权。如果重复授权的专利权人控告第三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侵权人能否以该专利属重复授权为由,以其实施的系在先专利作为抗辩理由呢?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权有效原则,不能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因此,重复授权专利权人在对在先专利权人的诉讼中虽会败诉,但其在对未享有在先专利权而实施专利的被控侵权人的诉讼中则能胜诉。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好各项原则,又要运用好各种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合理。

作者简介:张廷栓.(1976.5).男.汉族.山东济宁市人,中共济宁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已发表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0期

第19篇:单一性恢复费单(单恢)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复

缴费须知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100088);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4、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6、应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7、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8、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印花费——印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

单一性恢复费——单(单恢)

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复

变更费——变

优先权要求费——优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改优)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中止程序请求费——中(中止)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登记印刷费——登

延长费——延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年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滞纳金——滞(年滞)

9、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第20篇:优秀心得体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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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若干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意识显著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规定的很少,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专利维权法律工作多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对时的首要工作。关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有专门的规定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但这条规定过于原则,实际上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并不一定都受法律保护,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到底哪些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一)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是侵权判定比对时的依据,如果图片或照片中有公知在先设计内容,那么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就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的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已有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进的,虽然专利法条文中并未规定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必须排除专利图片或照片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但是,公知在先设计不是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其属于社会公众的共同财富,已经处于社会公众欲得知就能得知的公开状态,如果将这些公知在先设计也包括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内,对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所以,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首先区分出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将公知在先设计部分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公知在先设计进行抗辩,即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在先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与公知在先设计方案更为接近。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呢?笔者认为可这样具体操作:审理人员应询问权利人其专利中所包含的创新点,如被控侵权人能举证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就要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排除该部分,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的剩余部分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如被控侵权人没有举证或能举证但不能证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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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则应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对权利人未主张为创新点的部分和被控侵权人所举证据足以证明不是创新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公知在先设计而予以排除。

(二)如何排除功能性的外观设计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有这么一个理念,即由内容所决定的形式或表达是惟一的,则这种形式或表达不受法律保护。这种理念反映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就是由技术功能本身所决定的形状、结构等外观必须如此、是惟一的,则该形状、结构等外观不受专利法保护。如汽车的轮胎是圆形的,但这种圆形是轮胎的功能所决定的,这种圆形任何时候都不受专利法保护。由于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具有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设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产品外观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因此,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区分哪些是因产品的功能而决定的外观特点,哪些是为产品的美观而设计的部分,从而排除由产品的技术功能特征所决定的而不是为产品外观产生美感而设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为了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惟一外观设计,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需注意的是,如果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具有装饰性和功能性的特征,则不应将其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具体实践中,被控侵权人如主张设计内容是技术功能所决定而必须采取的惟一设计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或提供专家证明,而权利人如反对则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提供专家证明或提供具体的反证,权利人提供反证即提供同类的产品还存在其他的外观,这时,审理人员须注意的是权利人提供反证的这个产品其功能、效果必须与专利产品相同,防止实践中有人为规避侵权而进行的变劣发明。

(三)排除非外观设计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而不是“内观”,外观是能够被观察者从外部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外表部分,对产品的内部形状、图案,消费者一般看不见也不会予以注意,其不具有产品外表上的美感,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外观设计。同样,其他非外观设计要素,如产品的尺寸大小、所用材料等,因不具有外表上的美感,也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笔者代理的也是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有二十三处不同,但被控侵权人提的绝大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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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内观”不同、大小不同等,最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被控侵权人侵权成立。另外产品外观上附有的商标、厂址等因素也不是侵权判定中考虑的因素。

二、关于认定产品是否同类的标准问题

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其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应是相同或相似产品,只有属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才能进行侵权判定,否则不能认定侵权成立。因此,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值得商榷的观点:一是单纯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作为依据;二是不考虑《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有关产品分类的依据,而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原料、形状以及消费渠道等综合因素来判断。笔者认为,第一个观点的好处是专利侵权审判中的认定标准方便、简单、易行,同时也使侵权判定的标准与授权审

查的标准保持了完全的一致;其坏处是不合理的改变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制止仿制和混淆等侵权行为,有时对公众造成不公平,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是有些产品可以同时归为不同的类别、有些实质上的同类产品而《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却归为不同的类别。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不应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二种观点是撇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来认定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在有些时候确能公平的维护各方利益,但其任意性和主观性也太强,割裂了专利授权审查标准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之间的联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专利的稳定性,容易不适当的扩大专利的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首先应当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尽可能保持专利侵权判断与专利授权标准的一致性。其次,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还应当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是否会引起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是否会形成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析,如果使普通消费者产生了混淆,生产者之间会形成竞争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同类产品。笔者2010年5月代理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户外配电箱侵犯自己的户外配电箱外观设计为由控告,但被告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通讯部门就有相同外观的产品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以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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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进行反驳,被告能否以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与本案产品不同类的产品进行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呢?根据以上分析并且根据通讯部门的该产品与户外配电箱性能、用途、产品混淆、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原告以移动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进行反驳是不能成立的。

资料来源:http://www.daodoc.com/data/x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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